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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安全自查报告

建筑工程安全自查报告

建筑工程安全自查报告范文第1篇

关键词 项目目标管理规划;验收要求;分解目标;执行程序

中图分类号 TU712.2 文献标识码 B 文章编号 1727-5123(2009)04-053-03

监理人与委托人签订了施工阶段的《监理合同》后,则应全面履行合约,实现项目的投资、进度、质量和安全监督管理目标。为了科学地运用系统论和控制论的基本原理完成控制目标,从目标管理的角度,高质量地编制一份明确、细致和可执行的目标管理规划是必要的预控措施之一。

本目标管理规划是南京市区某超高层民用综合楼(总建筑面积99350m2,地下3层地上47层,钢-砼混合结构,总高度185米,建设期2005年5月~2008年10月)施工监理目标管理规划的终结版,为了适应管理环境的变化,该规划从初次编制到最终完结,进行了多次的补充完善。

1 管理规划的目标设定

本管理规划将建设项目的“竣工交付”设定为最终管理目标,以实现“满足客户需求”的市场目标。

2 管理规划的编制理念

监理人是建设项目的参与主体之一,从系统和联系的角度,为了实现项目的竣工交付目标,监理人不仅要明确项目的监理控制目标,还应该了解、熟知其他相关主体的项目控制目标,其中,对与监理人有共同目标的相关主体的职责,监理人应将其纳入目标管理规划中。所以,监理人编制的管理目标控制规划,应该是从建设项目整体的角度,遵循“协调、组织各主体为实现共同目标而协同作战”的基本原则!

为此,编制规划时,以政府各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的验收要求”为总目标,将总目标按照各主体的职责分解为子目标;以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及监理单位“为完成建设目标而必须履行的职责”为中心;以监理单位的“质量、安全目标管理”为监理人重点自控目标,并按施工阶段分解为监理子控制目标,实现过程控制。

规划书编制时遵循“细节决定成败,执行决定一切”的管理理念。规划书由二部分组成:

第一部分,明确总目标。目前,一般民用单体工程竣工交付时的验收项目有(按政府各行政主管部门规定):人防验收、消防验收、规划验收、电梯验收、专项验收(幕墙、钢结构、节能保温)、分户验收、竣工验收等,其中,分户验收(住宅特有)、专项验收、竣工验收由项目所在地的政府建设工程质监站监督验收,其余由相应行政主管部门监督验收。①住宅的分户验收(初验时建设方组织,施工、监理、物业参加,竣工验收时质监站监督验收,建设单位组织,施工、监理参加);②人防验收(政府有关人防部门监督验收,建设方组织,设计、施工、监理参加);⑧消防验收(政府消防部门监督验收,建设方组织,设计、施工、监理参加);④电梯验收(技术监督局监督验收,建设方组织,设计、施工、监理参加):⑤规划验收(略):⑥专项验收(质监站监督验收,建设方组织,设计、施工、监理参加)一般有:节能保温、幕墙工程及钢结构工程专项验收:⑦竣工验收(质监站监督验收,建设方组织,设计、工勘、施工、监理参加)。

第二部分,制定执行程序,明确子目标。对应第一部分的验收目标,以下列出建设方、施工方及监理方在各施工阶段的控制子目标和执行程序,将每项验收的控制目标分解到各施工阶段中,进行预控和过程控制,实现各方管理的主动性和有效性。

2.1 建设方施工阶段的控制目标和执行程序。

2.1.1 类别①安全管理:②竣工验收;③人防验收;④消防验收:⑤32号文要求:⑥分户验收;⑦保温节能;⑧幕墙专项验收;⑨钢结构专项验收。

2.1.2 开工准备阶段。旋工前各项资料的准备:①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安全技术措施,临时用电方案(注意编、审、批齐全、合法性)。应急救援预案和安全防护措施费用使用计划。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合法有效性:审查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监管结构的建立、健全;审查项目经理和专职安全员资格。特种作业人员的操作资格。②审核施工单位资质、工程项目管理人员名单、施工现场质量管理检查记录、施工技术交底记录、工程总承包合同及分包合同(含预算书)、审批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现场平面布置图及开工报告。收集工程地质勘察报告。图纸会审:工程定位测量、放线验收记录。⑨、④参与人防、消防交底会议。⑦审查专业分包资质及总分包合同,建筑节能工程设计文件,施工图审查意见书,审核节能专项施工方案,现场节能检测单位资质。

2.1.3 基础分部阶段。

2.1.3.1 土方子分部工程:①审核基坑(槽)土方开挖安全专项施工方案(限于开挖深度≥5m)。审核地下管线保护措施方案是否符合强标要求;②地基验槽记录;基槽开挖线测量及复核资料。

2.1.3.2 基坑子分部工程:①审核基坑支护及降水(限于开挖深度≥5m或地质条件和周围环境复杂、地下水位在坑底以上)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及边坡防护施工方案。检查现场安全标志和安全防护措施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要求并检查安全生产费用的使用情况(该条适用于施工全过程);②对垫层面标高及定位放线进行复核。

2.1.3.3 砌体基础子分部工程:②水泥出厂合格证、复试报告:砖出厂合格证或试验报告;砂石料进场复试报告,砂浆配合比报告;⑤砖(砌块)外观检验。

2.1.4 上面所有资料来源。第①项内容取自建设部248号文及《建设工程监理安全责任读本》第六章主要内容。第②项内容取自苏建质(2002)322号文中“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资料”中施工、技术管理资料,工程质量控制资料,施工试验报告及见证检测报告以及隐蔽工程验收记录资料主要相关内容。第③项内容取自人防验收交底说明,人防工程竣工资料归档说明及人防工程地下环境检测说明中相关内容。第④项内容取自消防验收交底说明相关内容。第⑤项内容取自南京市建工局(2007)32号文《关于加强建筑结构工程施工质量管理的若干规定》中附件二,建筑结构实体质量检查检验用表的项目。第⑥项内容取自南京市建工局(2006)51号文《南京市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办法》中附录1相关验收项目及内容。第⑦项内容取自江苏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07年9月所发“关于使用《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资料》的通知”中相关主要内容。

2.2 施工方施工阶段的控制目标和执行程序。

2.2.1 类别。①安全管理;②竣工验收;③人防验;④收消防验收;⑤32号文要求;⑥分户验收;⑦保温节能;⑧幕墙专项验收;⑨钢结构专项验收。

2.2.2 基础分部阶段。

2.2.2.1 混凝土基础子分部工程:①检查施工总平面布置是否 符合安全生产要求,办公、宿舍、食堂、道路等临设及排水、防火措施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要求;核查施工起重机械、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和安全设施的验收手续;②钢筋工程隐蔽验收,钢筋连接试验报告,焊条(剂)合格证。砼外加剂产品合格证、出厂检验报告和复试报告。砼(含抗渗砼)试块复试报告;砼强度评定。砼坍落度检查记录:③《建筑工程人防设计审核意见书》及相关批复文件。人防工程施工单位资格证书及特殊工种操作证。主要设备(通风机、防爆地漏)合格证,人防防护密闭门合格证、清单、技术资料。人防工程防护功能平战转换预案。人防环境检测鉴定书(通风量、噪音、照度、温度、相对温度):④《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及相关批复文件。建筑消防设施技术测试合格的报告。消防工程施工安装单位资格证书及施工安装、调试记录,消防产品相关证书、出厂合格工程记录,设计、施工变更内容记录等资料。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防火安全管理组织机构以及消费系统操作管理人员名单:⑤结构工程原材料及实体检查检验:钢筋进场外观检验;模板试拼装及周转检验;砼强度回弹平行检验:钢筋保护层厚度检测;现浇砼构件尺寸检测;轴线、层高检测;⑥地下室地面裂缝、起砂检查记录。地下室通道净高,墙面及天棚渗漏、裂缝检查记录。

2.2.2.2 地下防水子分部工程:②各种防水材料合格证和复试报告。地下防水转角处、变形缝、穿墙管道、后浇带、埋设件、施工缝等细部做法隐蔽验收;穿墙管止水环与主管或翼环与套管隐蔽验收;地下连续墙的槽段接缝及墙体与内衬结构接缝隐蔽验收。

2.2.3 主体结构分部。砌体结构子分部工程:①卸料平台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冬、雨季等季节性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强标要求《雨雪天高空作业的防滑、防寒和防冻措施》(该条适用用所有外立面施工作业);②砂浆强度试块报告(含特种砂浆试块报告):钢筋工程隐蔽验收:水泥出厂合格证、复试报告;砖出厂合格证或试验报告:砂石料进场复试报告,砂浆配合比报告;⑤结构工程原材料及实体检查检验;⑦保温砌块砌筑砂浆强度试验。

2.2.4 备注。该项第③项内容取自人防工程竣工资料归档说明;该项第④项内容取自消防工程竣工资料归档说明;该项第⑤项内容取自建筑结构实体质量检查检验用表的相关检查项目;该项第⑥项内容取自分户验收相关验收项目及内容;该项第⑦项内容取自节能分项,检验批验收资料中主控项目的黑体字项目。

2.3 监理方施工阶段的控制目标和执行程序。

2.3.1 类别。①安全管理:②竣工验收:⑨人防验收;④哨防验收;⑤32号文要求;⑥分户验收;⑦保温节能;⑧幕墙专项验收;⑨钢结构专项验收。

2.3.2 主体结构分部。砼结构子分部工程:①模板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限于各类工具式模板工程、水平混凝土构件模板支撑系统及特殊结构模板工程):起重吊装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脚手架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高度超24m的落地式钢管脚手架、附着式升降脚手架、悬挑式脚手架、门型脚手架、挂脚手架、卸料平台)。②钢筋工程隐蔽验收。钢筋连接试验报告,焊条(剂)合格证。砼外加剂产品合格证、出厂检验报告和复试报告。砼(含抗渗砼)试块复试报告;砼强度评定:砼坍落度检查记录。建筑物垂直度、标高、全高测量记录。建筑物沉降观测记录。⑤结构工程原材料及实体检查检验:钢筋进场外观检验;模板试拼装及周转检验:砼强度回弹平行检验;钢筋保护层厚度检测;现浇砼构件尺寸检测:轴线、层高检测:建筑结构工程平行检验、隐蔽验收汇总。

2.3.3 装饰分部。

2.3.3.1 地面子分部工程:②保温材料导热系数、密度、抗压强度或压缩强度、燃烧性能复试。地坪砼试块强度报告。③进、排风机房与人防配电间地坪防尘处理。⑥地面起砂、空鼓、开裂的控制:厨卫间地面防水质量控制(蓄水检查记录);室内净高控制及检查记录。⑦地面保温材料质量证明文件及复试报告:保温层厚度检查及地面节能分项工程隐蔽验收记录。

建筑工程安全自查报告范文第2篇

一、前言

为了加强建筑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监督与管理,保护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安全,维护社会公众利益,二OOO年二月十七日建设部印发了《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暂行办法》。随即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工作全面展开。

通过施工图审查,能够将不合理、不全面、不经济、不安全的因素发掘出来,并及时得以补充和纠正,消除对工程安全构成潜在威肋因素,确保建筑工程安全、满意地使用。

二、岩土工程专业施工图审查的范围和内容

根据建设部文件精神,进行施工图审查的范围为建筑工程设计等级分级标准中的各类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工程及城市公用基础设施工程。

施工图审查的内容:主要分为政策性和技术性二方面。就岩土工程而言,政策性审查主要指对其资质、承揽业务范围及从业人员资格是否合乎要求的审查;技术审查的主要内容为:工程勘察是否按照国家强制性技术规范要求合理布置了勘探点,其数量、深度、测试项目是否满足规定要求,数据采集是否全面,勘察结论是否全面正确等。

三、岩土工程勘察存在的主要问题

从岩土工程专业施工图审查结果来看,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1、在勘探点布置上缺少人工探井或探井数量不足

此问题主要出现在一些多层建筑、小型建筑的勘察报告中。在Ⅲ、Ⅳ级自重湿陷性黄土场地上,探井数量也存在少于取土勘探点1/3的现象。

2、勘探孔深度不足

从规范要求来看,勘察孔深度应能控制主要受力层,对有特殊要求的建筑物控制性孔深度应能满足控制地基压缩层厚度的要求。在现场勘察时,还应根据场地具体地质、地理、环境条件对勘探深度进行调整,满足设计单位进行多种地基处理方案比较时评价地基的需要,否则就可能造成勘探深度不足,勘察结论不全面的问题。例如某单位所提出的九层商住楼勘察报告,其控制性孔深度只有30米(地层全由黄土组成),而基础埋深为-5.0米,报告建议及设计拟采用的桩基桩长为25米,显然勘探点深度不满足桩基计算的要求。此类问题多出现在地基处理方案采用桩基和人工地基条件下需要验算变形的工程当中。

3、数据采集不全面

勘察成果报告中反映出的数据采集不全面是许多报告存在的主要问题。例如:某单位办公楼岩土工程勘察报告,地基持力层主要为黄土状土和砂类土,黄土状土的取样数量仅为5件,砂类土中标准贯入原位测试数据只有4件。另外有为数不少的勘察报告特别是多层岩土工程勘察报告,固结快剪数量小于6组,而且主要在基坑以内。这样一方面使土样试验结果的代表性可能会带来一定误差,另一方面当采用其它型式边坡支护措施(如支护桩)时,给支护设计参数造成数据上的盲区。

4、土工试验项目不全,压力段不合理

对于水土腐蚀性分析,不少勘察单位在周围没有确切资料的情况下,只做一组腐蚀性分析试验。对于饱和粉土未进行粘粒含量试验。对于挖填方场地,未能按照设计地坪标高测试土的湿陷系数、自重湿陷系数,压力段测试不合理。部分有可能采用复合地基的小高层建筑物,地基主要持力层范围内土层的最大试验压力未能达到自重压力与附加压力的总和,不能提供有效压力段下的压缩模量值,导致地基沉降无法计算。

5、抗震参数提供不准确

突出表现在市、县、区以外建于山前、沟谷、河流低阶地中的建筑工程勘察报告中,应划为抗震不利地段的建筑场地却划为一般地段,应划为一般地段的场地却划为抗震有利地段。对于高度超过24米的丙类建筑物未进行剪切波速测试或测试孔的数量达不到规范要求,仅仅依靠土的特性划分了场地土类型和建筑场地类别。存在饱和粉土、砂土的建筑场地,考虑到进行地基处理,未进行液化判定或判定结论缺乏准确性(未能按规范要求取水位值进行判定计算)。

6、相邻建筑物影响在勘察报告评价中重视不够

在许多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当中,往往会面临相邻建筑物问题。作为勘察报告,不论是评价地基处理方案、降水设计方案、边坡支护方案,还是评价地基变形均应考虑到相邻建筑物因素的存在,否则就可能对工程施工和使用安全构成威胁。

7、对设计单位提出的勘察技术要求认识不清

勘察必须依据规范和技术要求进行,一旦对技术认识不清,就会在评价岩土工程特性中出现偏差。

例如对多层建筑,当拟采用条形基础时,作为设计人员,提出的线荷载值为轴力,其单位为kN/m。该值只包括了上部结构荷载,不含基础自重。在进行地基验算时,许多勘察工作者直接用条形基础宽度去除条基线荷载,把商值作为基底压力对待,显而易见,这样的计算结果缺少了基础自重。使下卧层本不能满足强度要求的地基处理方案,由于应力减小变成了可行性方案。例如某单位对一栋5层框架结构综合楼提出的岩土工程勘察报告,在地基处理方案评价就出现了类似情况。

四、出现以上问题的主要原因

之所以出现以上问题,主要是有些勘察技术人员对规范、业务学习不够,同时也是由于市场经济条件下,有些勘察单位随意压价,为了降低工程勘察成本,不断缩减工作量,造成勘察工作质量不高、深度不足。

五、解决途径

1、作为每一位勘察工作者,应当不断加强对专业知识和技术性规范的学习,提高自己的业务能力,树立质量第一的思想,真正做到数据可靠、评价准确、建议的地基处理方案和基础型式技术可行、经济合理。

2、加强政府监管力度,从根本上杜绝各种随意压价、恶性低价竞争、随意缩短工期、偷工减料、不按标准进行勘察的行为。

3、严格执行施工图审查制度,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基本程序,避免各种不安全因素带入建筑工程之中,危及工程安全使用。

建筑工程安全自查报告范文第3篇

一、督查时间

200*年10月16日至10月22日

二、督查组分组

****

三、督查范围

本次督查所在省(直辖市)的每个地区检查1至2个城市(含省会城市)或区(县),每个城市实地抽查2至3个建筑工地,由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供已自查过的在建工程名单,督查组随机抽取并确定;也可由督查组在检查中时随机决定。

四、督查方式及步骤

督查组主要督查省(直辖市)和市(直辖市的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的监管情况,施工现场安全管理情况以及施工单位、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的有关情况。

(一)对于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1、听取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工作汇报。要求省级建设主管部门、安全监督机构、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驻厅(委)监察部门以及当地主要新闻媒体的有关人员参会。

2、查找资料,并对照受检地区上报的《建筑安全生产工作自查上报表》(表1省级建设主管部门安全生产管理)进行核查,并重点核查以下内容:

(1)召开本地区建筑安全生产形势分析会、安全生产联络员会议及其他建筑安全生产相关会议的会议纪要和工作部署;

(2)安全生产预警制度运行情况,包括对汛期和"五一"、"十一"黄金周期间安全生产工作部署文件和检查情况记录台帐;

(3)贯彻落实《关于严格实施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制度的通知》(建质电[200]46号)精神,依法实施两项许可及制定相关配套制度的有关材料;

(4)针对坍塌、高坠等不同的事故类型制定的本地区专项整治部署文件及实际效果分析,以及本地区建筑施工重大危险源公示、监控情况;

(5)对今年发生的建筑施工安全事故相关责任单位、责任人的查处情况,特别是对7月14日后发生的事故单位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和处罚台帐等书面材料等;

(6)贯彻落实《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建质[200]89号)精神,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订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标准及实施情况。

3、按照以上情况填写《建设部建筑安全生产工作督查要点表》(表1-1省级建设主管部门安全管理)各项内容,具体填写方法见督查要求表填写说明。

(二)对于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1、听取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工作汇报。要求市级建设主管部门、安全监督机构、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及当地主要新闻媒体的有关人员参会。由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主管安全工作的领导亲自汇报。

2、对照各地上报的《建筑安全生产工作自查上报表》(表2地市级建设主管部门安全生产管理)进行核查,除重点检查上述所列(1)~(5)条工作情况和资料外,督查组专家还应重点检查以下内容:

(1)建设行政主管部门7月14日后发放施工许可证时是否严格审查施工企业具有安全生产许可证。检查地点:施工许可证颁发机关。抽查项目数量不少于10个,由督查组专家从施工许可证颁发机关7月14日后发放施工许可证的记录台帐中随机抽取。根据抽查的结果确定《建设部建筑安全生产工作督查要点表》(表1-2)中第13项检查项目的得分。如果抽取的施工企业全部具有安全生产许可证,则为满分10分,否则为0分。

(2)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9月1日后招投标的工程项目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单列的监管情况,在发放施工许可证时是否审查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支付计划情况。检查地点:招投标监管机构或建筑工程承发包交易中心,抽查项目数量不少于10个,由督查组专家从招投标监管机构或交易中心9月1日后招投标的工程项目记录台帐中随机抽取。根据抽查的结果确定《建设部建筑安全生产工作督查要点表》(表1-2)中第14项检查项目的得分。如果抽取的工程项目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全部单列,则为满分10分,否则为0分。

3、按照以上情况填写《建设部建筑安全生产工作督查要点表》(表1-2市级建设主管部门安全管理)各项内容。

(三)对于施工现场及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

1、分别听取施工企业、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关于工程及安全管理工作情况的汇报。要求施工、建设、监理以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监管机构的人员参加。

2、检查施工现场。主要检查施工现场施工区安全防护、文明施工等情况,办公区及生活区环境与卫生情况。督查专家可分工检查电气、机械等设备情况。要求项目经理、主任工程师、专职安全管理人员陪同。如发现存在重大隐患的,当场发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执法建议书》,并告知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求工地立即停止施工,进行整改。

3、检查工程项目、施工、建设、监理单位的内业资料管理情况。并重点检查以下资料:

(1)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办理情况,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管理人员配备情况;

(2)建设单位提供与工程有关的原始资料、地下管线情况;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签订的合同中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支付计划制定情况;建设单位向施工单位按计划支付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情况;施工单位使用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情况。

(3)监理单位的《监理计划》,监理月报、日记,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措施的审查,以及对隐蔽工程和重点部位、关键工序进行旁站监理的有关记录。

如发现有重大问题和隐患的,可现场发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执法建议书》。

4、根据以上情况填写《建设部建筑安全生产工作督查要点表》(在建工程项目表2-1~表2-4)各项内容。

5、该地区全部检查完毕后,根据上述要点表的得分情况填写表3汇总表。

(四)关于反馈

1、督查组在对每个受检城市检查完毕后,要及时向市级建设主管部门、安全监管机构等部门进行反馈,反馈内容包括对市级建设主管部门做的较好的工作要给予肯定,对在施工现场及施工、建设、监理单位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和隐患要明确指出,并督促其及时解决问题和消除隐患。

2、在受检省市全部检查完毕后,要及时向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反馈。反馈内容包括对该省市建筑安全管理工作的综合评价,以及在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并督促其及时改正。反馈会参加单位包括省级建设主管部门的领导,该地区所属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监管机构的主要负责人。

五、督查报告格式要求

(一)报告内容

1、督查基本情况,包括督查的工程个数(含开发区、高教园区、城乡结合部及村镇),其中,城市工程个数、下达的执法建议书个数,发现的隐患个数等。

2、存在的问题,包括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日常监管方面、施工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方面、安全责任制建立落实方面、管理体制方面、规章标准建立落实方面、人员素质方面等。

3、意见和建议。

(二)报告格式统一要求

纸张规格:原稿请选用A4(210mm×297mm)单面竖排打印,左、右边界各预留预留出25mm。

1、标题"关于对××省建筑安全生产工作督查情况的报告"(仿宋、2号、加粗)。

2、组别(楷体、3号)。

3、段标题(先空一行、中文序号(一、二……)、黑体、3号)。

4、正文(仿宋、小3号、行距-固定值25磅、段首缩格2个汉字)。

5、段落小节(第一层次:用1、2、3……,第二层次用1)、2)、3))。

6、页码(页面底端(页脚)、对齐方式-右侧、首页显示页码)。

六、其他有关事项

(一)10月16日上午9:00~11:00,各组全体成员在建设部召开会议,统一思想和检查尺度,说明督查方式步骤,督查要点表及执法建议书填写要求。之后,各组各自明确任务和分工。下午,各组赴督查地区。

(二)各组督查的具体日程和城市,由组长根据实际情况与受检地区协商制定。

(三)督查组检查过程中,要佩戴统一制定的督查证。

(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执法建议书》的编号,可由各督查组联系人与建设部质量安全司施工安全处联系,由施工安全处统一负责编号。

(五)各督查组要将每日督查工作情况,以及好的典型与发现的问题,整理成书面材料(包括图片),经督查组组长签字后,当日发至建设部质量安全司(传真010-58934250)。自10月16日起,《中国建设报》及"建设部网站"将开辟督查专栏,每日跟踪报道督查相关情况。

建筑工程安全自查报告范文第4篇

1.1目的

为了保护市区(以下简称本区)建筑工地从业人员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保证在发生建筑工地安全事故时,能够及时进行应急处置和应急救援,最大限度地减少建筑施工地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特制定本预案。

1.2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健全机构。统一领导,分级管理。依法规范,职责明确。反应及时,措施可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

1.3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工程建筑重大事故报告和调查程序规定》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1.4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区辖区内从事房屋建筑工程、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等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施工生产过程中各类突发建筑工地安全事故。

1.5分类分级

根据建筑工地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直接经济损失,将事故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一般(Ⅳ级)事故等四个级别:

(1)特别重大(Ⅰ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重大(Ⅱ级)事故:是指造成10人~30人死亡,或者50人~100人重伤,或者5000万元~1亿元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较大(Ⅲ级)事故:是指造成3人~10人死亡。或者10~50人重伤,或者1000万元~5000万元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4)一般(Ⅳ级)事故:是指造成1人~3人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应急指挥机构

在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应急领导小组)领导下成立区建筑工地安全事故专项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应急指挥部),统一组织指挥全区建筑工地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建设局,由区建设局副局长主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工作。

总指挥:分管副区长

副总指挥:建设局局长

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区建设局、区委外宣办、区安监局、区交通局、区卫生局、区财政局、区人事局、区发改委、区监察局、区民政局、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区电信局、区气象局、公安分局、技监分局、质监分局、环保分局、药监分局、供电分局等

2.2应急职责

2.2.1应急指挥部

制定本区应对建筑工地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措施和方案并组织实施;负责指挥协调与各应急抢险救援队伍的的应急联动行动;向应急领导小组、区政府和市应急办报告应急救援情况。

2.2.2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负责收集分析本区建筑工地安全事故相关信息,组织开展建筑工地安全事故监控和预防工作;负责与上级政府相关主管部门的联系工作,及时上报现场应急处置进展情况;协调和调动相关成员单位应对建筑工地安全事故应急工作;按照应急指挥部的要求开展相应应急工作。

2.2.2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区建设局

负责收集分析本区建筑工地安全事故相关信息,参与组织本区建筑工地安全事故的应急指挥部,指挥协调应急救援队伍实施应急处置及应急救援行动。

区外宣办

负责本区建筑工地安全事故的新闻和新闻报道工作。

区安监局

指导建筑工地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负责事故的调查、分析及处理工作;组织建筑工地的定期检查;组织开展建筑工地安全施工宣传教育。

区交通局

负责保障建筑工地安全事故现场区域交通道路畅通,必要时可实行临时通管制措施;协调有关部门作好抢险救援车辆有序通行并协助组织疏散人员和物资;组织配合建筑工地安全事故抢险物资、器材的运输。

区卫生局

组织开展建筑工地安全生产事故中受伤人员的医治、救护,及时向应急指挥部报告人员抢救情况。

区财政局

负责建筑工地安全生产事故应急处置的资金保障及管理,并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区人事局

做好建筑工地安全生产事故善后处置有关工作。负责处置建筑工地安全生产事故中有关国家工作人员奖惩工作。

区发改委

负责重建筑工地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项目计划的协调安排,协调有关方面落实项目资金。

区监察局

监督检查处置建筑工地安全生产事故过程中,各单位和有关部门履行职责及工作效能等情况,依法追究对事故的防范、发生、处置有失职、渎职等情形的单位和个人的行政责任。

区民政局

协调有关部门对建筑工地安全生产事故中受灾施工人员及周围群众开展临时性生活救助,协调做好死亡人员的善后处理工作。

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负责组织建筑工地安全生产事故中受伤人员保险理赔相关工作。

区电信局

负责协调相关通信部门保障建筑工地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过程中的通讯畅通;负责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快速修复损坏的通讯设施,及时恢复通信畅通。

区气象局

提供雨情、水情等灾情预报;为建筑工地安全生产事故救援工作的安排提供决策保障。

公安分局

负责组织本区建筑工地突发事故现场的治安保卫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事故的查处工作;参与本区建筑工地突发事故的救援抢险行动。

技监分局

负责协调处置建筑工地特种设备安全事故的突发事件。

质监分局

负责组织协调建筑工地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和事故查处工作;定期检查建筑工地特种设备及相关设施的安全状况。

环保分局

负责建筑施工工地及周边环境污染的监测和实时报告;组织污染源的排查,对事故产生的废水、废气和废物等有害物质的处置提出建议,并协助相关部门进行处置。

供电分局

负责协调相关电力部门保证事故应急救援过程中的电力供应;负责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快速修复损坏的供、配电设施,及时恢复正常供电。

药监分局

组织协调建筑工地重大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负责收集、处理建筑工地食品、药品安全事故信息,开展食品、药品安全应急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

3预警和预防机制

3.1信息监测与报告

预警信息包括建筑工地施工突发事故的类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机关等。主要途径有电视台、广播、各类公共显示屏、短信息、互联网、内部有线和无线通信手段等。

3.2预警级别

根据建筑工地施工安全隐患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发展情况和紧迫性等因素,将事故预警信息分为一般(Ⅳ级)、较大(Ⅲ级)、重大(Ⅱ级)和特别重大(Ⅰ级)四级:依次采用蓝色、黄色、橙色、红色来表示。

3.3预警和解除

预警信息由应急领导小组批准和解除,并报市应急办备案。

4应急响应

4.1分级响应程序

4.1.1Ⅳ级响应行动

一般(Ⅳ级)事故应急响应:本区范围内发生一般建筑工地安全事故后,事发单位首先报告建设局,并按照应急处置方案采取先期处置措施。建设局接到报告后,应迅速指派相关管理人员前往事发现场调查,并报告区应急办。建设局根据现场调查情况分析研判,认为必要时立即报告应急领导小组建议启动本预案。领导小组依据建设局报告的事故情况决定是否启动本预案,决定启动本预案时,由建设局牵头,成立区建筑工地安全事故专项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应急指挥部),统一组织指挥全区建筑工地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行动。

4.1.2Ⅲ响应行动

较大(Ⅲ级)事故应急响应:本区或邻近区域发生较大建筑工地安全事故后,事发单位首先报告建设局,并按照应急处置方案采取先期处置措施。建设局立即报告区应急办,由区应急办上报市应急办,由市应急办组织应急处置工作。与此同时区应急领导小组立即启动本预案,由建设局牵头,成立区建筑工地安全事故专项应急指挥部,在市政府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指挥下,参与建筑工地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行动。

4.1.3Ⅱ级响应行动

重大(Ⅱ级)事故应急响应:本区或邻近区域发生重大建筑工地安全事故后,事发单位首先报告建设局,并按照应急处置方案采取先期处置措施。建设局立即报告区应急办,由区应急办上报市应急办和省应急办,请求启动省级相关应急预案。与此同时区应急领导小组立即启动本预案,由建设局牵头,成立区建筑工地安全事故专项应急指挥部,在上级政府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指挥下,参与建筑工地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行动。

4.1.4Ⅰ级响应行动

特别重大(Ⅰ级)事故应急响应:本区或邻近区域发生特别重大建筑工地安全事故后,事发单位首先报告建设局,并按照应急处置方案采取先期处置措施。建设局立即报告区应急办,由区应急办上报市应急办、省应急办及国务院应急办,请求启动部级相关应急预案。与此同时区应急领导小组立即启动本预案,由建设局牵头,成立区建筑工地安全事故专项应急指挥部,在上级政府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指挥下,参与建筑工地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行动。

4.2.3事发单位

(1)事发单位要在第一时间采取应急处置措施组织抢救受伤或被困的人员。

(2)事发单位要随时将事故处置情况报告区应急办和建设局。

4.3成立应急工作小组

应急指挥部可根据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的需要,组织成立以下应急工作小组:

4.3.1抢险救援组

由事发单位和建设局有关人员组成。依照专家组制定的抢险救援方案,组织抢险力量实施抢险救援。

4.3.2安全警戒组

由公安分局和区交通局等部门组成。组织人力对事故现场及周边地区和道路进行警戒、控制,组织人员有序疏散。

4.3.3专家咨询组

由建设局邀请有关专家根据建筑工地事故现场情况对事故应急救援和防范次生灾害提出技术措施,制定抢险救援方案,为建筑工地事故抢险救援和事故调查工作提供技术支持。

4.3.4信息组

由区委外宣办负责组织收集相关信息,按照指挥部指令,实事求是、及时主动、准确把握、正确引导的原则以新闻会和听证会的形式对外信息。

4.3.5医疗救护组

由区卫生局和120急救中心有关人员组成。及时组织医疗卫生救援,迅速展开受伤人员的现场急救、送入就近医院进行治疗。

4.3.6事故调查组

由区安监局负责组织相关部门对事故现场的勘察、取证,查清事故原因和事故责任,总结事故教训,制定防范措施,提出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理意见,同时积极配合国家、省市事故调查组的调查工作。

4.3.7善后处理组

由财政局和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确定伤亡人员的赔偿标准,确保伤亡人员得到及时赔付。协调事故单位通知伤亡人员及其家属的安抚等项善后处置工作。

4.4安全防护

(1)抢救方案可根据现场实际发生事故情况,迅速调集汽车吊、挖掘机、推土机等机械设备及人员、车辆迅速投入抢险及抢救伤员行动,并及时调查现场情况,如有施工人员失踪,立即判明方位,紧急安排技术专家根据工程特点、事故类别,制定抢救方案,同时安排受灾群众的生活问题,必要时请求武警、消防部门协助抢险,请公安部门配合,疏散围观人群,维持现场秩序。

(2)及时与市120急救中心和附近医院联系,请求出动急救车辆并做好急救准备,确保伤员得到及时医治。

(3)在事故现场应急救援行动中,安排专人负责及时做好事故调查取证工作,以利于事故处理,防止证据遗失。

(4)在本区建筑工地安全事故应急救援行动中,抢救机械设备和救助人员应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配齐安全设施和防护工具,加强自我保护,确保抢救行动过程中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

4.5扩大应急

根据本区建筑工地安全事故的事态发展,若事故严重程度超出本区应急处置能力,需要区外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参与应急处置时,区应急办应立即向市应急办或邻近区县应急主管部门报告请求紧急支援。

4.6新闻

区委外宣办负责本区建筑工地安全事故的新闻和新闻报道工作。

4.7应急结束

当本区建筑工地安全事故应急救援行动业已完成,伤员已得到妥善救治,事故现场发生次生灾害的可能已经消除,由应急指挥部应急结束的指令。

5后期处置

5.1应急恢复

现场应急救援行动完成后,由应急指挥部组织相关成员单位和事发单位人员进行建筑工地事故现场清理工作,撤除警戒装置和人员,为恢复生产和施工做好准备。

5.2善后处置

区民政局、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区物价局等单位会同事故单位开展事故善后处置工作,包括人员安置、补偿、征用物资补偿等事项。应尽快消除事故造成的不良影响,妥善安置和慰问受伤人员及其亲属,维护本区社会秩序稳定,尽快恢复正常施工。

5.3保险

本区建筑工地安全事故应急结束后,区财政局和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监督相关保险机构及时受理受灾企业和人员的保险理赔工作。

5.4调查总结

本区建筑工地安全事故应急行动结束后,由区安监局组织相关单位和专家顾问成立事故调查组,调查和分析事故发生的原因,对应急处置工作进行全面客观的评估,并将调查评估报告报送区应急办。评估报告的内容应包括:事故发生的经过;现场调查结果;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分析;责任认定等结论性意见;事故处理结果或初步处理意见;事故的经验教训;存在的问题与困难;改进工作的建议和应对措施等内容。

6应急保障

6.1通信保障

建立健全本区应急通信网,有线和无线相结合,确保通信畅通。确保应急领导小组、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及应急队伍成员通讯畅通,确保与省、市应急办及上级主管部门的通讯联络。

6.2资金保障

所有建筑施工企业必须严格按国家有关要求按期足额缴纳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专户存储;必须按照要求提取安全专项措施费用;必须依法为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和工伤保险并支付保险费,保证救援资金和对伤亡人员的经济补偿。

6.3医疗保障

由区卫生局牵头,本区各主要医院配合,对本区建筑工地安全事故应急救援行动提供医疗救护的相关医疗人员、医疗设备、药品和医疗设备等。

6.4交通运输保障

由公安分局和区交通局负责救援队伍和疏散人员的运输工作,确保抢险队伍、车辆、器材及时到位。

6.5宣传、培训和演习

区建设局、区安监局等相关部门应组织加强对建筑工地安全事故应急知识宣传和培训,不断提高本区建筑施工人员的应急自救、互救能力。

区应建立应急预案定期演练制度。建设局应组织各成员单位通过桌面(模拟)演练、功能演练和全面演练等形式,及时发现本区建筑工地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从而不断完善应急预案,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7附则

7.1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由建设局负责管理并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修订或更新。

7.2奖励与责任

本区建筑工地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

建筑工程安全自查报告范文第5篇

第一条为彻底清理已使用的“五无”工程,进一步规范我市建设行为,有效遏制新的“五无”工程的产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行政区域。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五无”工程,是指1998年3月以后在建和已建成使用的“无规划、无报建、无证设计、无证施工和无质量安全监督”的房屋建筑(60平方米以上、二层及二层以上)。

1998年3月以前建成的房屋建筑,凡属建设管理手续不齐全或者属违章建设的,按建设年代当时的法规进行处理,不属本办法处理范围。

二、权责界定

第四条市政府成立清查处理“五无”工程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协调、督促检查全市开展清理处理“五无”建筑工程专项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市分管领导担任,成员由市府办、市监察局、市安监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建设局、市规划局、市房产局、市消防大队、市发展和改革局、市经贸局、市环保局、市城市管理局、市教育局、市供电局、市工商局等有关单位分管领导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建设局),成员在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中抽调,负责全市清查处理“五无”工程工作情况收集、联络、督查、协调。办公电话:5525852。

第五条各镇(街道、农场,下同)按属地管理原则,对本辖区的已建和新建的“五无”工程,负责督促依法清理和报建。市政府将把各镇在建工程的违法违章情况纳入当地主要领导的政绩考核内容进行考核。对“五无”工程监管不力的镇,将追究相关领导责任。各镇也要相应成立以镇长(办事处主任、场长)任组长,分管建设规划工作的领导和建设办主任、招商办主任任副组长的专项整治小组,负责组织实施本镇的“五无”工程专项整治工作。

第六条领导小组和专项整治小组每两个月要召开一次专题会议,总结和部署有关工作。

第七条市规划局依法按时审批各类建设工程,加强对审批后的建设工程的跟踪管理,加强对未经规划审批的建设工程的处理,及时对违法建设进行查处。

第八条市建设局对未取得施工许可证而擅自施工的违法建设行为或设计、施工单位超越资质范围的违法行为要依法进行处罚。

第九条市安监局按照分级处理原则,负责查处因违法建设而导致人员重伤、死亡的生产安全事故。

第十条市公安局应积极配合市规划、国土、建设等部门,对在查处“五无”工程的工作中出现妨碍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等违法行为依法进行处理。

第十一条市消防大队对已经查明违反消防法律法规或违法建设项目不予办理消防审查验收手续,并依法给予处罚。

第十二条市工商局在办理营业执照申请时,应查验经营场所使用证明。包括场所租约或产权证明等能够证明申请人拥有使用权的证明文件。

第十三条市环保局应加强对建筑施工噪声许可证的审批管理,并查处无证排污行为。

第十四条市供水、供电部门对竣工投入使用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建设工程设施提供永久服务时,应当查验建设工程验收合格证或房产证,没有建设工程验收合格证或房产证的,不得供水、供电。对发现擅接水电进行违法建设施工的,应及时通报市清查处理“五无”建筑工程工作领导小组。

第十五条各镇要依照《广东省加强建设工程项目开工管理若干规定》(粤府办〔2006〕6号)做好新建工程的监管工作,发现违反基建程序的项目开工,要立即发给停工通知书进行制止,并及时通知市建设局(违反规划的还应及时通知市规划局),由市建设局、市规划局协同当地政府、市安监部门依法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第十六条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单位不能对未报建先施工的工程提供相关服务,否则,由市建设局按有关法律规定进行处理。

三、对在建“五无”工程的处理

第十七条对在建的“五无”工程,严格依法处理和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实行停工补办手续。

经查出属“五无”的在建工程,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当地政府部门及时制止其建设,并即向市规划局、市建设局报告,依次由市规划局、市建设局组织有关单位进行有关手续和质量确认,并依法予以处理。

第十八条对经查出的“五无”工程,建设单位拒不按第十七条规定办理手续的,市规划局、市建设局均可发函通知供水、供电部门,采取停水停电措施,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市供水、供电部门在接到市规划局、市建设局停水停电通知时,应积极配合,做好停水停电工作。

四、对已竣工使用的“五无”工程的处理

第十九条各镇专项整治小组负责督促本镇区域内的“五无”工程业主到市规划局、市建设局办理有关手续。

第二十条对查出的“五无”工程,市规划部门依据下列原则处理:

(1)对严重违反城市规划和影响城市规划又不能采用改正措施的,不予补办报建手续,由市规划局责令其限期拆除或者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

(2)对影响城市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责令其整改和整改后补办报建手续。

(3)对不影响城市规划的,给予补办手续。

第二十一条“五无”工程业主在市规划部门办理有关报建手续后到市“五无”工程清查办公室办理登记手续,并要提供以下资料:

(1)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规划验收合格证。

(2)设计图纸。

(3)消防验收合格证(自用私人住宅除外)。

(4)环保建筑噪声许可证。

第二十二条“五无”工程业主依照下列情况对“五无”工程分别办理检测鉴定委托,进行房屋安全鉴定:

(1)1998年3月以后产生的“五无”工程,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及三层(含三层)以上的公共建筑以及多层厂房、宿舍、办公楼的“五无”工程,委托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检测总站或者具有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应资质的质量鉴定机构检测鉴定,并出具《房屋安全鉴定报告》。依据《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GB50292-1999)、《工业厂房可靠性鉴定标准》(GBJ144-90)和《危险房屋鉴定标准(2004年版)》(JGJ125-99)对检测项目的构件、房屋组成部分(地基基础、上部承重结构、维护结构)、房屋整体(鉴定单元)等三个层次进行安全性检查鉴定和等级评定。

(2)1998年3月以后产生的“五无”工程,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以下及二层以下(含二层)的公共建筑、单层厂房和其他建筑物的“五无”工程,由我市建筑工程质量检测站按规范要求进行检测,由市质安站、设计院、监理等有执业资格的工程师组成的专家组,依据第(1)款规范、标准联合出具《房屋安全鉴定报告》。

第二十三条“五无”工程业主办理房屋安全鉴定登记备案的程序:

(1)房屋安全鉴定完成后,“五无”工程业主持《**市房屋安全鉴定结论备案表》和《房屋安全鉴定报告》到市建设局办理房屋安全鉴定登记备案。对法律法规规定需要进行行政处罚的,由市建设局依法处理。

(2)根据房屋安全鉴定结论,对建筑工程项目的备案分别作如下处理:

①建筑结构安全的,由市建设局核发《**市房屋安全鉴定结论备案表》,作为产权登记的组成文件。

②建筑结构不安全需加固补强的,在检测报告签发之日起二个月内完成补强加固,补强加固工作应符合粤建规字〔2001〕78号文的规定,加固补强的工程必须报市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跟踪监督。补强后的工程必须经业主组织加固补强的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和鉴定机构验收合格后,市建设局根据工程加固补强竣工验收文件核发《**市房屋安全鉴定结论备案表》,作为确认产权的组成文件。

第二十四条“五无”工程登记产权的程序:

由业主向市房产局提交以下资料办理登记:

①房产初始登记申请书;

②经办人身份证明;

③工程项目的土地使用证;

④建设工程规划验收证明文件;

⑤消防专项验收合格证明文件;

⑥《房屋安全鉴定报告》;

⑦《**市房屋安全鉴定结论备案表》;

⑧违法建筑已依法接受行政处罚的相关生效法律文书;

⑨具有合法资质测量单位出具的房屋建筑面积测量报告及房屋平面图。

第二十五条“五无”工程业主自其房屋被确认为“五无”工程之日起18个月内逾期不办理规划手续的由市规划局依法处理、逾期不提供《房屋安全鉴定报告》的,并由市建设局依法处理。

第二十六条经鉴定不符合安全使用要求,又逾期不办理补强手续的,由市建设局依法责令停止使用,并作出处罚。

第二十七条经鉴定不符合安全使用要求,且无意义进行加固补强或无法加固补强达到安全使用要求的建筑工程,由市建设局依法发出停止使用通知和责令立即疏散人员。对影响公共安全的,责令在一个月内完成排险工作。对逾期不办理补强手续的,由市建设局依法责令停止使用。

第二十八条对严重影响公共安全或拒不执行市建设局指令的,由清查处理“五无”建筑工程工作领导小组组织有关部门协调处理。

第二十九条从本办法印发之日起,用一年半时间完成已使用的“五无”工程清查和处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