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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企业会计准则

固定资产企业会计准则

固定资产企业会计准则范文第1篇

固定资产是指同时具有下列特征的有形资产: 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 或经营管理而持有的; 使用寿命超过一个会计年度。从固定资产的定义看, 固定资产具有以下三个特征:

一是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企业持有固定资产的目的是为了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即企业持有的固定资产是企业的劳动工具或手段, 而不是用于出售的产品。其中“出租”的固定资产, 是指企业以经营租赁方式出租的机器设备类固定资产, 不包括以经营租赁方式出租的建筑物, 后者属于企业的投资性房地产, 不属于固定资产。

二是使用寿命超过一个会计年度。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 是指企业使用固定资产的预计期间, 或者该固定资产所能生产产品或提供劳务的数量。通常情况下, 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是指使用固定资产的预计期间, 比如自用房屋建筑物的使用寿命表现企业使用其的预计使用年限。对于某些机器设备或运输设备等固定资产, 其使用寿命表现为以该固定资产所能生产产品或提供劳务的数量, 如汽车或飞机等, 按其预计行驶或飞行里程估计使用寿命。固定资产使用寿命超过一个会计年度, 意味着固定资产属于非流动资产, 随着使用和磨损, 通过计提折旧方式逐渐减少账面价值。对固定资产计提折旧, 是对固定资产进行后续计量的重要内容。

三是固定资产是有形资产。固定资产具有实物特征, 这一特征将固定资产与无形资产区别开来。有些无形资产可能同时符合固定资产的其他特征, 如无形资产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而持有,使用寿命超过一个会计年度, 但是, 由于其没有实物形态, 所以不属于固定资产。

对于工业企业所持有的工具、用具、备品备件、维修设备等资产, 施工企业所持有的模板、挡板、架料等周转材料, 以及地质勘探企业所持有的管材等资产, 企业应当根据实际情况, 分别管理和核算。尽管该类资产具有固定资产的某些特征, 如使用期限超过一年, 也能够带来经济利益, 但由于数量多, 单价低, 考虑到成本效益原则, 在实务中, 通常确认为存货。但符合固定资产定义和确认条件的, 如企业( 民用航空运输) 的高价周转件等, 应当确认为固定资产。

固定资产的各组成部分, 如果各自具有不同使用寿命或者以不同方式为企业提供经济利益, 从而适用不同折旧率或折旧方法的, 该各组成部分实际上是以独立的方式为企业提供经济利益,企业应当分别将各组成部分确认为单项固定资产。如飞机的引擎, 若其与飞机机身具有不同的使用寿命, 适用不同折旧率或折旧方法, 则企业应当将其确认为单项固定资产。

二、固定资产的初始计量

固定资产应当按照成本进行初始计量。固定资产的成本包括企业为购建某项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一切合理的、必要的支出。在实务中, 企业取得固定资产的方式是多种多样的, 包括外购、自行建造、投资者投入以及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企业合并和融资租赁等, 取得的方式不同, 其成本的具体构成内容及确定方法也不尽相同。

(一) 外购固定资产的成本企业外购固定资产的成本, 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使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可归属于该项资产的运输费、装卸费、安装费和专业人员服务费等。

外购固定资产是否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 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分析判断。如果购入不需安装的固定资产, 购入后即可发挥作用, 因此, 购入后即可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如果购入需安装的固定资产, 只有安装调试后, 达到设计要求或合同规定的标准, 该项固定资产才可发挥作用, 才意味着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

企业购入的固定资产分为不需要安装的固定资产和需要安装的固定资产两种情形。前者的取得成本为企业实际支付的购买价款、包装费、运杂费、保险费、专业人员服务费和相关税费等, 其会计处理为: 按应计入固定资产成本的金额, 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其他应付款”、“应付票据”等科目; 后者的取得成本是在前者取得成本的基础上, 加上安装调试成本等, 其会计处理为: 按应计入固定资产成本的金额, 先记入“在建工程”科目,安装完毕交付使用时再转入“固定资产”科目。

需要注意的是, 企业购买固定资产如果超过正常信用条件支付价款, 如采用分期付款方式购买资产, 且在合同中规定的付款期限比较长, 超过了正常信用条件( 通常在3 年以上) , 在这种情况下, 该项合同实质上具有融资性质, 购入固定资产的成本不能以各期付款额之和确定, 而应以各期付款额之和的现值确定。固定资产购买价款的现值, 应当按照各期支付的价款选择恰当的折现率进行折现后的金额加以确定。折现率是反映当前市场货币时间价值和延期付款债务特定风险的利率。该折现率实质上是供货企业的必要报酬率。各期实际支付的价款之和与其现值之间的差额, 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7 号――借款费用》中规定的资本化条件的, 应当计入固定资产成本, 其余部分应当在信用期间内确认为财务费用, 计入当期损益。其会计处理为: 购入固定资产时, 按购买价款的现值, 借记“固定资产”或“在建工程”科目, 按应支付的金额, 贷记“长期应付款”科目, 按其差额, 借记“未确认融资费用”科目。

(二) 自行建造固定资产的成本自行建造固定资产的成本,由建造该项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必要支出构成。包括工程物资成本、人工成本、交纳的相关税费、应予资本化的借款费用以及应分摊的间接费用等。企业自行建造固定资产包括自营建造和出包建造两种方式。无论采用何种方式, 所建工程都应当按照实际发生的支出确定其工程成本并单独核算。

(1) 自营方式建造固定资产。企业以自营方式建造固定资产,意味着企业自行组织工程物资采购、自行组织施工人员从事工程施工。企业以自营方式建造固定资产, 其成本应当按照直接材料、直接人工、直接机械施工费等计量。

企业为建造固定资产准备的各种物资应当按照实际支付的买价、不能抵扣的增值税税额、运输费、保险费等相关税费作为实际成本, 并按照各种专项物资的种类进行明细核算。工程完工后,剩余的工程物资转为本企业存货的, 按其实际成本或计划成本进行结转。建设期间发生的工程物资盘亏、报废及毁损, 减去残料价值以及保险公司、过失人等赔款后的净损失, 计入所建工程项目的成本; 盘盈的工程物资或处置净收益, 冲减所建工程项目的成本。工程完工后发生的工程物资盘盈、盘亏、报废、毁损, 计入营业外收支。

建造固定资产领用工程物资、原材料或库存商品, 应按其实际成本转入所建工程成本。自营方式建造固定资产应负担的职工薪酬、辅助生产部门为之提供的水、电、运输等劳务, 以及其他必要支出等也应计入所建工程项目的成本。上述项目涉及增值税的, 还应结转其相应的增值税额。符合资本化条件, 应计入所建造

固定资产成本的借款费用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7 号――借款费用》的有关规定处理。

企业自营方式建造固定资产, 发生的工程成本应通过“在建工程”科目核算, 工程完工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 从“ 在建工程”科目转入“固定资产”科目。

(2) 出包方式建造固定资产。在出包方式下, 企业通过招标方式将工程项目发包给建造承包商, 由建造承包商( 即施工企业) 组织工程项目施工。企业要与建造承包商签订建造合同, 企业是建造合同的甲方, 负责筹集资金和组织管理工程建设, 通常称为建设单位, 建造承包商是建造合同的乙方, 负责建筑安装工程施工任务。

企业以出包方式建造固定资产, 其成本由建造该项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必要支出构成, 包括发生的建筑工程支出、安装工程支出、以及需分摊计入各固定资产价值的待摊支出。建筑工程、安装工程支出, 如人工费、材料费、机械使用费等由建造承包商核算。对于发包企业而言, 建筑工程支出、安装工程支出是构成在建工程成本的重要内容, 发包企业按照合同规定的结算方式和工程进度定期与建造承包商办理工程价款结算, 结算的工程价款计入在建工程成本。待摊支出是指在建设期间发生的, 不能直接计入某项固定资产价值、而应由所建造固定资产共同负担的相关费用, 包括为建造工程发生的管理费、征地费、可行性研究费、临时设施费、公证费、监理费、应负担的税费、符合资本化条件的借款费用、建设期间发生的工程物资盘亏、报废及毁损净损失、以及负荷联合试车费等。

在出包方式下,“在建工程”科目主要是企业与建造承包商办理工程价款的结算科目, 企业支付给建造承包商的工程价款, 作为工程成本通过“在建工程”科目核算。企业应按合理估计的工程进度和合同规定结算的进度款, 借记“ 在建工程――建筑工程( ××工程) ”、“在建工程――安装工程( ××工程) ”科目, 贷记“银行存款”、“预付账款”等科目。工程完成时, 按合同规定补付的工程款, 借记“在建工程”科目, 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企业将需安装设备运抵现场安装时, 借记“ 在建工程――在安装设备( ××设备) ”科目, 贷记“工程物资――××设备”科目; 企业为建造固定资产发生的待摊支出, 借记“在建工程――待摊支出”科目, 贷记“银行存款”、“应付职工薪酬”、“长期借款”等科目。在建工程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 借记“固定资产”科目, 贷记“在建工程――建筑工程”、“在建工程――安装工程”、“在建工程――待摊支出”等科目。

(三) 其他方式取得的固定资产的成本企业取得固定资产的其他方式与存货类似, 主要包括接受投资者投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企业合并等。

(1) 投资者投入固定资产的成本。投资者投入固定资产的成本, 应当按照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值确定, 但合同或协议约定价值不公允的除外。在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价值不公允的情况下,按照该项固定资产的公允价值作为入账价值。

(2) 通过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企业合并等方式取得的固定资产的成本。企业通过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企业合并等方式取得的固定资产, 其成本应当分别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7 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会计准则第12 号――债务重组》、《企业会计准则第20 号――企业合并》等的规定确定。但是, 该项固定资产的后续计量和披露应当执行固定资产准则的规定。

(3) 盘盈固定资产的成本。盘盈的固定资产作为前期差错处理, 应按其重置成本作为入账价值, 在按管理权限报经批准处理前, 应先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核算。

(四) 存在弃置义务的固定资产的成本对于特殊行业的特定

固定资产, 确定其初始成本时, 还应考虑弃置费用。弃置费用通常是指根据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国际公约等规定, 企业承担的环境保护和生态恢复等义务所确定的支出, 如核电站核设施等的弃置和恢复环境义务。

弃置费用的金额与其现值比较通常较大, 需要考虑货币时间价值, 对于这些特殊行业的特定固定资产, 企业应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3 号――或有事项》, 按照现值计算确定应计入固定资产成本的金额和相应的预计负债。在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内按照预计负债的摊余成本和实际利率计算确定的利息费用应当在发生时计入财务费用。一般工商企业的固定资产发生的报废清理费用不属于弃置费用, 应当在发生时作为固定资产处置费用处理。

三、固定资产的后续计量

固定资产的后续计量主要包括固定资产折旧的计提、减值损失的确定, 以及后续支出的计量。其中, 固定资产的减值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8 号――资产减值》处理。( 一) 固定资产折旧分为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固定资产折旧的概念。折旧是指在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内, 按照确定的方法对应计折旧额进行的系统分摊。应计折旧额,是指应当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的原价扣除其预计净残值后的余额。如果已对固定资产计提减值准备, 还应当扣除已计提的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累计金额。

二是影响固定资产折旧的因素。影响固定资产折旧的因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 固定资产原价, 指固定资产的成本。

(2) 预计净残值, 指假定固定资产预计使用寿命已满并处于使用寿命终了时的预期状态, 企业目前从该项资产处置中获得的扣除预计处置费用后的金额。

(3) 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指固定资产已计提的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累计金额。固定资产计提减值准备后, 应当在剩余使用寿命内根据调整后的固定资产账面价值( 固定资产账面余额扣减累计折旧和累计减值准备后的金额) 和预计净残值重新计算确定折旧率和折旧额。

(4) 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 指企业使用固定资产的预计期间,或者该固定资产所能生产产品或提供劳务的数量。企业确定固定资产使用寿命时, 应当考虑下列因素: 该项资产预计生产能力或实物产量; 该项资产预计有形损耗, 如设备使用中发生磨损、房屋建筑物受到自然侵蚀等; 该项资产预计无形损耗, 如因新技术的出现而使现有的资产技术水平相对陈旧、市场需求变化使产品过时等; 法律或者类似规定对该项资产使用的限制。某些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可能受法律或类似规定的约束。如对于融资租赁的固定资产,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1 号――租赁》规定, 能够合理确定租赁期届满时将会取得租赁资产所有权的, 应当在租赁资产使用寿命内计提折旧; 如果无法合理确定租赁期届满时能够取得租赁资产所有权的, 应当在租赁期与租赁资产使用寿命两者中较短的期间内计提折旧。

三是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范围。企业应当对所有的固定资产计提折旧, 但是, 已提足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和单独计价入账的土地除外。在确定计提折旧的范围时还应注意以下几点:

(1) 固定资产应当按月计提折旧, 并根据用途计入相关资产的成本或者当期损益。当月增加的固定资产, 当月不计提折旧, 从下月起计提折旧; 当月减少的固定资产, 当月仍计提折旧, 从下月起不计提折旧。

(2) 固定资产提足折旧后, 不论能否继续使用, 均不再计提折旧, 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也不再补提折旧。所谓提足折旧是指已经提足该项固定资产的应计折旧额。( 3) 已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的固定资产,应当按照估计价值确定其成本, 并计提折旧; 待办理竣工决算后再按实际成本调整原来的暂估价值, 但不需要调整原已计提的折旧额。

四是固定资产折旧方法。企业应当根据与固定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的预期实现方式, 合理选择折旧方法。可选用的折旧方法包括年限平均法、工作量法、双倍余额递减法和年数总和法等。企业选用不同的固定资产折旧方法, 将影响固定资产使用寿命期间内不同时期的折旧费用, 因此, 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一经确定, 不得随意变更。如需变更应当符合固定资产准则第19 条的规定。

五是固定资产折旧的会计处理。固定资产应当按月计提折旧,计提的折旧应通过“累计折旧”科目核算, 并根据用途计入相关资产的成本或者当期损益。( 1) 企业基本生产车间所使用的固定资产, 其计提的折旧应计入制造费用。( 2) 管理部门所使用的固定资产, 其计提的折旧应计入管理费用。( 3) 销售部门所使用的固定资产, 其计提的折旧应计入销售费用。( 4) 自行建造固定资产过程中使用的固定资产, 其计提的折旧应计入在建工程成本。( 5) 经营租出的固定资产, 其计提的折旧额应计入其他业务成本。

六是固定资产使用寿命、预计净残值和折旧方法的复核。由于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长于一年, 属于企业的非流动资产, 企业至少应当于每年年度终了, 对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预计净残值和折旧方法进行复核。

在固定资产使用过程中, 其所处的经济环境、技术环境以及其他环境有可能对固定资产使用寿命和预计净残值产生较大影响。如固定资产使用强度比正常情况大大加强, 致使固定资产实际使用寿命大大缩短; 替代该项固定资产的新产品的出现致使其实际使用寿命缩短, 预计净残值减少等等。为真实反映固定资产为企业提供经济利益的期间及每期实际的资产消耗, 企业至少应当于每年年度终了, 对固定资产使用寿命和预计净残值进行复核。如果固定资产使用寿命预计数与原先估计数有差异, 应当调整固定资产使用寿命; 如果固定资产预计净残值预计数与原先估计数有差异,应当调整预计净残值。

固定资产使用过程中所处经济环境、技术环境以及其他环境的变化也可能致使与固定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的预期实现方式发生重大改变。如果固定资产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方式发生重大变化, 企业也应相应改变固定资产折旧方法。如某企业以前年度采用年限平均法计提固定资产折旧, 此次年度复核中发现, 与该固定资产相关的技术发生很大变化, 年限平均法已很难反映该项固定资产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方式, 因此, 决定变年限平均法为加速折旧法。

企业应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4 号――固定资产》的规定,结合企业的实际情况, 制定固定资产目录、分类方法、每类或每项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预计净残值、折旧方法等, 并编制成册, 根据企业的管理权限, 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 或经理( 厂长) 会议或类似机构批准, 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等的规定报送有关各方备案, 同时备置于企业所在地, 以供投资者等有关各方查阅。企业已经确定并对外报送, 或备置于企业所在地的有关固定资产目录、分类方法、使用寿命、预计净残值、折旧方法等, 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如需变更, 仍应按照上述程序, 经批准后报送有关各方备案。

固定资产使用寿命、预计净残值和折旧方法的改变应作为会计估计变更,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8 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处理。

(二) 固定资产的后续支出固定资产的后续支出是指固定资产使用过程中发生的更新改造支出、修理费用等。后续支出的处理原则为: 与固定资产有关的更新改造等后续支出, 符合固定资产确认条件的, 应当计入固定资产成本, 同时将被替换部分的账面价值扣除; 与固定资产有关的修理费用等后续支出, 不符合固定资产确认条件的, 应当计入当期损益。

一是资本化的后续支出。固定资产发生可资本化的后续支出时, 企业一般应将该固定资产的原价、已计提的累计折旧和减值准备转销, 将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转入在建工程, 并在此基础上重新确定固定资产原价。因已转入在建工程, 因此停止计提折旧。在固定资产发生的后续支出完工并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 再从在建工程转为固定资产, 并按重新确定的固定资产原价、使用寿命、预计净残值和折旧方法计提折旧。固定资产发生的可资本化的后续支出, 通过“在建工程”科目核算。

企业发生的某些固定资产后续支出可能会涉及更换某项固定资产的某组成部分, 当发生的后续支出符合固定资产确认条件时, 应将其计入固定资产成本, 同时将被替换部分的账面价值扣除。这样可以避免将替换部分的价值和被替换部分的价值同时计入固定资产成本, 导致固定资产成本高计。

二是费用化的后续支出。与固定资产有关的修理费用等后续支出, 不符合固定资产确认条件的, 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在发生时计入当期管理费用或销售费用。一般情况下, 固定资产投入使用之后, 由于固定资产磨损、各组成部分耐用程度不同, 可能导致固定资产的局部损坏, 为了维护固定资产的正常运转和使用, 充分发挥其使用效能, 企业将对固定资产进行必要的维护。固定资产的日常修理费用等支出只是确保固定资产的正常工作状况, 一般不产生未来的经济利益。因此, 通常不符合固定资产的确认条件, 在发生时应直接计入当期损益。企业生产车间( 部门) 和行政管理部门等发生的固定资产修理费用等后续支出计入管理费用; 企业专设销售机构的, 其发生的与专设销售机构相关的固定资产修理费用等后续支出, 计入销售费用。对于处于修理、更新改造过程而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 如果其修理、更新改造支出不满足固定资产的确认条件, 在发生时也应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四、固定资产的处置

(一) 固定资产终止确认的条件固定资产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 应当予以终止确认:

一是该固定资产处于处置状态。固定资产处于处置状态包括固定资产的出售、转让、报废或毁损、对外投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等。处于处置状态的固定资产不再用于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 因此不再符合固定资产的定义, 应予终止确认。

二是该固定资产预期通过使用或处置不能产生经济利益。固定资产的确认条件之一是与该固定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如果一项固定资产预期通过使用或处置不能产生经济

利益, 那么它就不再符合固定资产的定义和确认条件, 应予终止确认。

(二) 固定资产处置的会计处理企业出售、转让、报废固定资产或发生固定资产毁损, 应当将处置收入扣除账面价值和相关税费后的金额计入当期损益。其中, 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是指固定资产成本扣减累计折旧和累计减值准备后的金额。固定资产处置应通过“固定资产清理”科目进行核算。

企业因出售、转让、报废或毁损、对外投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等处置固定资产, 其会计处理一般经过以下几个步骤:

(1) 固定资产转入清理。固定资产转入清理时, 按固定资产账面价值, 借记“固定资产清理”科目, 按已计提的累计折旧, 借记“累计折旧”科目, 按已计提的减值准备, 借记“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科目, 按固定资产账面余额, 贷记“固定资产”科目。

(2) 发生的清理费用。固定资产清理过程中发生的有关费用以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 借记“固定资产清理”科目, 贷记“银行存款”、“应交税费”等科目。

(3) 出售收入和残料等的处理。企业出售固定资产的价款、残料价值和变价收入等, 应冲减清理支出。按实际收到的出售价款以及残料变价收入等, 借记“ 银行存款”、“ 原材料”等科目, 贷记“固定资产清理”科目。

(4) 保险赔偿的处理。企业计算或收到的应由保险公司或过失人赔偿的损失, 应冲减清理支出, 借记“其他应收款”、“银行存款”等科目, 贷记“固定资产清理”科目。

(5) 清理净损益的处理。固定资产清理完成后的净损失, 属于生产经营期间正常的处理损失, 借记“营业外支出――非流动资产处置损失”科目, 贷记“固定资产清理”科目; 属于生产经营期间由于自然灾害等非正常原因造成的, 借记“营业外支出――非常损失”科目, 贷记“固定资产清理”科目。固定资产清理完成后的净收益, 借记“固定资产清理”科目, 贷记“营业外收入”科目。

(三) 持有待售的固定资产企业持有待售的固定资产, 应当对其预计净残值进行调整。

持有待售的固定资产, 是指在当前状况下仅根据出售同类固定资产的惯例就可以直接出售且极可能出售的固定资产, 如已经与买主签订了不可撤销的销售协议等。企业对于持有待售的固定资产, 应当调整该项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 使该项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能够反映其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金额, 但不得超过符合持有待售条件时该项固定资产的原账面价值, 原账面价值高于预计净残值的差额, 应作为资产减值损失计入当期损益。

固定资产企业会计准则范文第2篇

一、关于核算范围

关于核算范围,固定资产准则同国际会计准则的处理是一致的,都不涉及企业合并中取得的固定资产的初始计量与经济林木和产役畜等与农业活动有关的生物资产。

由于企业合并与农业项目具有特殊性,有别于正常的业务处理,《国际会计准则》、《国际会计准则解释公告》都有专门的条文加以规定。比如农业项目,尤其是“生物资产”和“农产品”由于生长期均较长,成本比较难于准确计量等特性,国际会计准则最新了第41号(ias41)“农业”项目,对有关农业资产主张用公允价值取代历史成本计量,并将公允价值的变动计入当期的损益账户。随着我国会计准则体系的完善,出台相应的具体准则也是大势所趋,故在此也将其排除在外。

二、关于定义

准则指出,固定资产,指同时具有以下特征的有形资产:①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的;②使用年限超过一年;③单位价值较高。

由于市场经济复杂,企业千差万别,国际上已少有国家对固定资产的价值作出详细规定,准则也取消了企业固定资产价值方面过死的规定,只是提供了一个确认基础。准则也不再简单地以“非出售目的”、“持有期不改变实物形态”等作为特征,而是从效用、使用期限、单位价值三个方面来明确界定固定资产。这样的处理更有利于企业根据自身情况制定适合于各自企业的固定资产目录、分类方法等。

三、关于确认

准则认为,固定资产的确认必须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1)该固定资产包含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2)该固定资产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虽然这是资产的共有特征,但国际会计准则与我国都强调经济利益流入这一条件,认为“经济利益在会计期间以后流入企业的确定性不足,就够不上确认为资产的标准,应确认为费用”。

四、关于相关会计处理

(一)固定资产折旧

准则对固定资产折旧政策(如计提基础、预计使用年限等)有所调整,更倾向于企业采用谨慎的原则。

1、折旧计提基础

准则指出,“折旧,指在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内,按照确定的方法对应计折旧额进行的系统分摊。应计折旧额,指应当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的原价扣除其预计净残值后的余额”,同时增加了对减值准备的考虑,即“如果已对固定资产计提减值准备,还应当扣除已计提的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累计金额。”

准则对折旧的处理同《企业会计制度》相比,新增加了对减值准备的考虑,同时在第29条规定“已计提减值准备的固定资产,应当按照该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以及尚可使用寿命重新计算确定折旧率和折旧额;如果已计提减值准备的固定资产价值又得以恢复,应当按照固定资产价值恢复后的账面价值,以及尚可使用寿命重新计算确定折旧率和折旧额。因固定资产减值准备而调整固定资产折旧额时,对此前已计提的累计折旧不作调整。”要求企业在减值准备的计提发生变动后及时对折旧率和折旧额进行调整。

笔者认为,这样的处理有两个目的:①与国际准则接轨。国际会计准则第36号“减值”指出,“在确认一项资产减值损失后,资产的折旧(摊销)费应予以调整,以便在资产剩余使用寿命内,在系统的基础上摊销已调整的资产的账面金额扣除其残值(如果有的话)后的金额”。如果中外折旧计提基础不一,就会影响企业报表的可比性。②有利于遏制企业计提秘密准备。企业违法计提秘密准备,折旧就会减少,“税收挡板”的作用会相应降低,这就迫使企业对固定资产减值做谨慎处理,以夯实资产质量,提高会计信息质量。

2、预计使用年限

预计使用年限即准则中所定义的“使用寿命”。国际会计准则在确定预计使用年限时只考虑了预计有形损耗、过时、法律或其他方面对资产使用的限制三个因素,我国则针对国情将影响因素细分为:(1)该资产的预计生产能力或实物产量;(2)该资产的有形损耗,如设备使用中发生磨损、房屋建筑物受到自然侵蚀等;(3)该资产的无形损耗,如因新技术的出现而使现有的资产技术水平相对陈旧、市场需求变化使产品过时等;(4)有关资产使用的法律或者类似的限制。规定细化,使企业执行起来有章可循,提高了可操作性。

3、折旧方法

准则第20条指出,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所含经济利益预期实现方式选择年限平均、工作量、双倍余额递减或者年数总和等折旧方法,同时要求企业“定期对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进行复核。如果固定资产包含的经济利益的预期实现方式有重大改变,则应当相应改变固定资产折旧方法”。除此之外,折旧方法一经选定,不得随意调整。而国际会计准则规定:“折旧方法一经确定,在各个会计期间应当保持一致,直至因条件变化而有理由改变为止。”从变更标准上看,国际准则认为只要有正当理由即可变更折旧方法,而我国则是以“经济利益的预期实现方式的重大改变”为标准,范围较窄,这与我国市场体系的不健全是有联系的,是当前会计环境下的一种选择。

(二)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准则列举了六种可能导致固定资产可收回金额降低的情形,包括固定资产市价大幅下跌、技术、市场、法律等因素使企业经营环境发生恶化、利率大幅上升、固定资产陈旧过时或已有实质性损坏,以及固定资产预计使用方式要发生重大不利变化等原因。所列影响因素基本与国际会计准则一致,但并不是详尽式列举,只是列出了我国会计实务特别是入世后国际交往中常见或应引起注意的几种情形。比如随着环保意识的加强,出于环保考虑政府对某些产品可能强制停产,若相关设备专用性较强,则其价值也将大幅降低。固定资产准则的实施对此类行业的影响相对较大,应引起相关企业的重视。

(三)与固定资产有关的后续支出

准则指出,“与固定资产有关的后续支出,如果使可能流入企业的经济利益超过了原先的估计,如延长了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或者使产品质量实质性提高,或者使产品成本实质性降低,则应当计入固定资产账面价值”。这里所说的后续支出是在《企业会计制度》的资产改良的基础上增加了一个上限,即“增计金额不应超过该固定资产的可收回金额”,以防止企业滥用改良准则,虚增资产。

五、关于披露

准则细化了固定资产信息披露的内容,一方面保留了《企业会计制度》的内容:披露固定资产的标准、分类、计价方法和折旧方法;各类固定资产的预计使用年限、预计净残值率和折旧率;固定资产的增减变动情况(包括期末和期初各类固定资产账面价值、累计折旧)以及减值准备的增减变动等的基础上。同时进行了新的补充:要求披露各类固定资产扩建、处置及其他调节项目的金额;当期转回的固定资产减值损失;在建工程增减变动情况;对固定资产所有权的限制及其金额;已承诺将为购买固定资产支付的金额;暂时闲置的固定资产账面价值;已提足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账面价值;已退废和准备处置的固定资产账面价值。

固定资产企业会计准则范文第3篇

在我国会计准则中,固定资产的定义是指同时具有下列两个特征的有形资产:一是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二是使用寿命超过一个会计年度。国际会计准则对固定资产的定义为具有下列特征的有形项目:企业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或行政管理而持有的,预期使用寿命超过一个会计期间。

通过比较,两个准则对固定资产定义方面的区别主要是:

(1)我国的会计准则对固定资产的属性认定是有形资产;而国际准则的认定是有形项目。(2)我国的会计准则将固定资产的特征明确地概括为两条;而国际会计准则只是指出了固定资产所具备特征的含意,并没有像我国那样把固定资产的特征概括归纳为两条。(3)在固定资产的特征描述方面,我国会计准则有“经营管理”、“使用寿命”和“会计年度”的专业术语;而国际会计准则所用术语是“行政管理”、“预计使用寿命”和“会计期间”。(4)关于固定资产使用寿命的解释,我国会计准则所作的解释是企业使用固定资产的预计期间,或者该固定资产所能生产产品或提供劳务的数量;而国际会计准则所作的解释是主体使用资产的预计期间,或者主体预期从该资产使用中获取的产量或类似计量单位的数量。

比较两个准则对固定资产的定义,可以看出两个准则的定义在本质上并无明显的区别,但在用词上还是存在差别的。国际会计准则对固定资产的定义比较充分和具体,而我国会计准则对固定资产的定义比较明确和有条理。

二、固定资产会计准则名称的比较

在我国财政部2006年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中,对规范企业固定资产会计行为的准则所确定的名称是《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对有关固定资产准则所确定的名称为《国际会计准则第】6号一不动产、厂场和设备》?

比较我国与国际会计准则中有关固定资产会计准则的名称,可以看出主要的不同点是:(1)我国会计准则名称中有“企业”二字的限定。即强调企业固定资产准则与其他准则的区分;而国际会计准则没有“企业”二字的限定。(2)在我国的企业会计准则体系中,有关固定资产会计准则的编号为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在国际会计准则体系中,固定资产会计准则的编号为第16号。也就是说,在我国会计准则体系中有关固定资产的会计准则较国际准则靠前。(3)就整个名称来说,我国有关固定资产会计准则的名称比较简单、概括性高;而国际会计准则的对象化比较强,理解起来更具体一些,我国会计准则的名称就要笼统一些。

从以上比较可以体会到不同主体制定相关准则的思路。虽然固定资产会计准则的名称只仅仅是个形式,但具体、简单、易于理解的名称会有利于会计工作。

三、固定资产会计准则适用对象的比较

我国会计准则把固定资产会计准则的适用对象界定为规范固定资产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披露,但不涉及投资性房地产的建筑物和生产性生物资产。

国际会计准则的适用对象是:(1)适用于不动产、厂场和设备的会计处理;(2)不适用于根据《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5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和终止经营》被划分为持有待售的不动产、厂场和设备;与农业活动有关的生物资产;矿产权和诸如石油、天然气和类似的非再生资源等矿产储量,但适用于以开发或维持上列两项所描述资产的不动产、厂场和设备;适用于正处于建造或开发过程中,准备在将来作为投资性房地产使用,但尚未满足《国际会计准则第40号-投资性房地产》中“投资性房地产”定义的不动产,但对于投资性房地产采用成本模式进行会计处理的主体,应采用本准则的成本模式。

比较两个准则所规范的对象,我国会计准则对适用对象的界定比较概括和笼统,而国际会计准则比较具体,有利于对准则适用对象的界定。

四、固定资产确认的比较

我国会计准则对固定资产的定义是指同时具有下列特征的有形资产:(1)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的;(2)使用寿命超过一个会计年度。

而在IAS-16中,不动产、厂房和设备的定义指符合下列条件的有形资产:(1)企业为了在生产或供应商品或劳务时使用,出租给其他人,或为了管理的目的而持有;(2)预期能在不只一个的期间内使用。

可以看出,IAS-16中并没有给出固定资产的具体使用年限和价值标准,只是规定固定资产的使用期限应超过一个经营周期或会计期间。我国对于固定资产寿命的描述则是超过一个会

计年度,定义不是很严谨。对于固定资产的确认标准,我国会计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是基本一致的:(1)该资产包含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2)该固定资产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五、固定资产初始计量的比较

(一)外购固定资产

我国固定资产准则规定,固定资产应当按照成本进行初始计量。外购固定资产的成本包括买价、增值税、进口关税等相关税费,以及为使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发生的可直接归属于该资产的场地整理费、运输费、装卸费、安装费和专业人员服务费等。确定固定资产成本时,应当考虑预计弃置费用因素。在外购固定资产的成本范围上,我国会计准则与IAS—16基本相同。

我国会计准则规定:“购买固定资产的价款超过正常信用条件延期支付,实质上具有融资性质的,固定资产的成本以购买价款的现值为基础确定。实际支付的价款与购买价款的现值之间的差额,除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应予资本化的以外,应当在信用期间内计入当期损益。”

IAS-16对延期支付超过正常余销期限情况做出规定,即在这种情况下应以现销价格作为其成本,该项金额与总支付金额之间和差额除符合利息资本化的条件之外,均应视为赊销期内的利息费用。

(二)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

我国固定资产准则规定,企业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应按其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必要支出作为入账价值。IAS-16规定,自建资产成本按购置资产成本的确定方法确定或用与所售资产的生产成本一致的方法确认。

可以看出,我国会计准则将盘盈、盘亏、报废、毁损的工程物资,减去保险公司、过失人赔偿部分之后的差额,工程项目尚未完工的,计入或冲减所建工程项目的成本,工程己经完工的,计入当期营业外收支。而IAS—16要求不把自建过程中浪费的材料、人工或其他资源等不正常损失计入资产的初始成本。国际会计准则的作法更利于工程项目的监督管理,防止资源的浪费,并从更真实客观的角度反映固定资产的价值。

(三)融资租入固定资产

新会计准则规定,在租赁期开始日,承租人应当将租赁开始曰租赁资产公允价值与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两者中较低者作为租入资产的入账价值,将最低租赁付款额作为长期应付款的入账价值,其差额作为未确认融资费用。这与国际会计准则基本相同。

(四)非货币性交易取得的固定资产

IAS—16规定,主体应采用公允价值计量非货币性交易取得的资产,除非交换交易不具有商业实质。

我国新会计准则规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同时满足具有商业实质和换入资产或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两条件时,应当以公允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成本,公允价值与换出资产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由此可见,新会计准则在这一问题上巳经与国际会计准则接轨。

六、固定资产折旧的比较

(一)折旧范围

国际会计准则要求,对于固定资产的每一重要部分都要单独计提折旧,各种组成部分的判断是以各组成部分成本相对于总成本而言是否重大为标准,而我国固定资产准则没有明确规定。

(二)固定资产折旧方法

国际准则中允许采用的折旧方法包括:直线法、余额递减法和单位合计法。其中,单位合计法与我国的工作量法相对应。我国准则中允许采用的折旧方法为年限平均法(或称直线法)、工作量法、双倍余额递减法以及年数总和法等四种。

(三)固定资产开始或停止折旧时间

增加或减少的固定资产应从何时开始或停止计提折旧,在国际会计准则及许多国家的会计准则中都没有明确规定。国际会计准则只是规定“应当在其使用寿命内系统地摊销”。

我国会计准则中规定:固定资产计提折旧时,以月初应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账面原值为依据,当月增加的固定资产当月不提折旧,从下月起计提折旧;当月减少或者停用的固定资产当月仍提折旧,从下月起停止计提折旧。相比之下,我国的固定资产折旧计提更加精确,有利于实际操作。

七、固定资产处置的比较

IAS16对于不动产、厂房和设备项目特别规范了一些内容,如对从资产负债表上注销的资产增加一个条件,即“永久地退出使用并且企业已不再从清理中得到未来经济利益”的固定资产。再如对固定资产清理盈利或损失的处理,对涉及交换、租赁固有定资产清理的处理问题。而我国只是笼统地规定:“企业发生固定资产出售、转让、报废或毁损时,应当将处置收入扣除其账面价值和相关税费后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八、固定资产信息披露的比较

我国会计准则要求,会计主体披露的固定资产的会计信息内容是:(1)固定资产的确认条件、分类、计量基础和折旧方法;

(2)各类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预计净残值和折旧率:(3)各类固定资产的期初和期末原价、累计折旧额及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累计金额;(4)当期确认的折旧费用;(5)对固定资产所有权的限制及其金额和用于担保的固定资产账面价值;(6)准备处置的固定资产名称、账面价值、公允价值、预计处置费用和预计处置时间等。IAS-16要求,对固定资产信息披露的内容除了我国会计准则要求披露的全部内容外,还包括:(1)主体应按照《国际会计准则第8号》,披露当期或者与其对以后期间产生影响的会计估计变更的性质和影响:(2)如果按重估金额列示不动产、厂场和设备项目的,还应披露有效重估价值相关的信息及其会计报表的影响:(3)采用成本模式时,如果不动产、厂场和设备的公允价值与资产的账面金额相差较大的话,还应披露不动产、厂场和设备公允价值,并鼓励主体披露这些金额等。

固定资产企业会计准则范文第4篇

【关键词】新会计准则;铁路运输;固定资产

1.引言

目前,一些铁路运输企业仍然执行原来的会计制度,对于执行新的会计准则,铁路企业的相关部门要进行仔细的研究分析,这也是财务管理人员需要注意的问题。铁路运输企业是我国国民经济的基础行业,随着科技的进步以及经济的发展,铁路运输企业日益凸显出其基础的作用。新会计准则中含有了大量的财务理念,这一定会深刻地影响到铁路运输企业对固定资产核算,也会对财务管理目标带来深刻的影响。所以,针对这些影响,本了简要的分析,并提出了一些对策,以减少新会计准则对铁路运输企业财务管理方面和固定资产核算上的影响。

2.新会计准则的财务理念

为了大大提高企业财务管理的效率以及工作质量,新会计准则中融入了大量的财务管理理念以及技术方法。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2.1 重视企业资产的经营质量

在企业资产确认的基础上,新会计准则引入了更多的风险理念,这就要求各个企业对其拥有的资产都要进行计价准备,这可以反映出企业资产的价值,另外还可以保证资本的全面计数,防止企业的虚盈实亏的现象发生。评价企业资产质量的指标是收益和风险,新会计准则将风险融入其中是非常有必要的,尤其是对铁路运输企业。新会计准则对资产的收益以及风险进行了新的界定,同时也强调了预计的经济利润的收入。资产的收益性实际上就是资产的现金性,可以反映出将来的现金流动情况。

2.2 强调会计信息决策的有用性

随着我国企业改革发展的不断推进,这就要求会计信息的真实准确,并具有一定的决策性,这也是投资者所要求的,要满足投资者的信息需要,企业财务报告编制就是首要的出发点。财务报告使用者除了投资者以外还包括债权人、政府及有关部门以及社会公众等相关部门和人士,公众参与在许多环节中都有,也都对会计信息的决策有用性提出了高的要求。新准则体系将会计信息的目标定位在“向财务报告的使用者提供与企业财务方面的状况、经营成果以及现金流量流向等有关的会计信息,反映企业管理阶层责任的履行情况,有助于财务报告使用者作出正确合理的经济决策”,这就正式建立了会计信息“决策有用性”的目标,也对于提高铁路运输企业财务管理以及决策的有效性具有非常重要的实际意义。

2.3 关注企业真实价值

新会计准则也引入了公允价值,与世界接轨,可以更好地反映出企业资产或者预期的经济利益,非常符合会计要素的定义,可以更加实际的反映出企业资产的真实价值。新会计准则还在价值计量上引入货币价值理念。这从理论上将资产定义为中性概念。所以,从关注企业真实价值上来讲,这又是一个创新。

3.新会计准则对铁路运输企业影响较大的方面

3.1 扩大了资产减值的范围

新会计准则的实施,对于财务部门相关的工作人员的要求也提高了,尤其是会计的工作。在铁路运输企业中,新会计准则中规定,企业应当定期对各项资产进行全面的谨慎性检查,对资产可能发生的损失数额进行全面的准备。其主要包括的有:固定资产、存货、贷款等八方面的减值准备。根据我国的现在的国情,新准则规定:在以后的年限当中,不得冲回已经提取后的资产减值准备,只有在处理相关资产后,在进行会计方面的处理。为了减少企业当年企业逃避所得税,新会计准则可以遏制企业的肆意计提资产减值准备。这就导致企业利用资产减值调节利润的可能性变小。

3.2 增加了政府补助的核算

旧的会计准则会将政府的补贴当做负债,当项目结束后,将负债转变为资本公积。铁路运输企业担负着企业和政府的双重使命,针对铁路运输企业的这种特殊性,一种很普遍的现象——政府会对铁路运输企业给予适当的补贴,此时,政府的补贴就成了与资产以及利益相关的,也就是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贴,这样就增加了铁路运输企业的利润。

3.3 存货的计价方案

以往的会计准则中,存货计价方法包括:加权平均法、先进先出法和后进先出法。新会计准则只包括前两种方法。这就为企业减少了通过存货计价来变化利润的情况。在铁路运输企业中,若采用先进先出法,由于一些材料的价格上涨,会导致铁路运输企业的当期成本费用的减少,这就增加了当期利润,对后期的生产产生非常大的影响。

4.新会计准则对铁路运输企业固定资产核算的影响的分析

4.1 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范围发生变化

企业应当对所有的固定资产计提折旧,这是新会计准则规定。但是,铁路线路中的钢轨、轨枕以及道碴不计提折旧,其后续支出应予以费用化,计入当期损益。也就是说,已提的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的土地除外。这样,铁路运输企业的折旧政策就与新会计准则产生矛盾。铁道部对相关办法进行修改,才能将折旧政策调整与新准则规定一致。由于钢轨(包括道岔)、轨枕和道碴在铁路线路资产中所占的比率较高,如果改为计提折旧,一定会影响到铁路运输企业的利润状况,这就需要在新会计准则的框架下提前研究确定铁路运输企业固定资产折旧的计提范围。在不影响铁路运输企业正常工作的前提下,将折旧政策调整与新准则一致,为铁路企业执行新准则做好准备。

4.2 投资性房地产概念的引入

铁路运输企业执行新会计准则后,首先要面对的是投资性房地产的转换问题。其转换相对较简单,只要将该项资产在转换日的原价、累计折旧、减值准备等分别转入。对转换后按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应当按转换日该项资产的公允价值。即对转换日因公允价值大于账面价值产生的就表明产生收益,这通过资本公积在资产负债表中得以反映,通过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在利润表反映的就是转换日因公允价值小于账面价值产生的损失。这就以防止企业利用转换来虚增利润,也体现了谨慎性的原则。铁道部应当根据新准则的规定.结合铁路运输企业的实际情况.在相关办法中明确对投资性房地产核算的规定,指导铁路企业正确核算投资性房地产。

5.针对新会计准则对铁路运输企业固定资产核算影响所提出的措施

首先,为了适应新准则的需要,要提高财务管理人员的工作素质,对企业的会计人员进行定期的培训,目的就是在理解新准则的内容的同时,又要对铁道部即将出台的相关办法进行培训,为企业即将执行新会计准则打好坚实的技术基础。其次,铁路运输企业在执行新会计准则时一定会面临挑战、甚至新会计准则的一些规范无法在当前的铁路企业执行,在这种情况下,工作人员要积极与财政部进行沟通,努力做到财政部的理解与支持,要灵活运用头脑以及沟通方法,例如,对一些规定可以制定执行时间表等等。再次,对目前的铁路运输企业会计核算系统进行相应的、适当的修改,也就是对那些不符合新会计准则以及铁路运输企业当前情况的条文要停止使用等。最后,铁路运输企业的管理者要组织工作人员对新准则进行分析研究,其主要分析的就是新会计准则与铁路运输企业以往执行的会计准则存在哪些不同。另外,除了研究会计核算上的变化,还要认真分析这些不同对以后的铁路运输企业的发展以及铁路改革会产生什么样的影响。在认真研究各方面问题后,制定出一套铁路运输企业执行新会计准则系统的计划。

6.结语

综上所述,新会计准则对于铁路运输企业的影响是很大的,不仅要求财务方面的工作人员的素质,还要其他方面的配合。但是,不是所有的准则制度都是完美的,新会计准则还是需要铁路运输企业的工作者去研究补充,这样才能保证行业的统一以及早日形成一套完善的会计准则。

参考文献:

[1]张冰.浅析新会计准则对铁路运输企业会计核算的影响[J].经济生活文摘(下半月),2011(11).

[2]韩绍勇.关于铁路运输企业执行新会计准则后固定资产政策的分析[J].中国总会计师,2009(12).

[3]任心.浅析新会计准则对铁路运输企业财务管理目标的影响[J].经济研究导刊,2010(29).

[4]王小丹.铁路运输企业实施新会计准则的必要性与重点问题[J].财经界(学术),2009(11).

固定资产企业会计准则范文第5篇

【关键词】固定资产盘盈

【Abstract】This paper described the old and new accounting standards and small enterprise accounting standards about different fixed assets inventory and then put forward the corresponding opinions, and described how to handle fixed assets inventory in practical problems in the work.

【Keywords】fixed assets inventory

新企业会计准则中有关固定资产盘盈的做法与旧的企业会计制度中的规定不同,而近两年出台的小企业会计准则中该问题的做法与新企业会计准则又有不同。现就旧的企业会计准则、新的企业会计准则、小企业会计准则以及实务工作中有关固定资产盘盈的问题分析对比如下。

一、旧企业会计准则对固定资产盘盈的会计处理

2006年之前的会计准则规定,盘盈的固定资产按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减去按该项资产的新旧程度估计的价值损耗后的余额,作为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如果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按该项固定资产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作为入账价值,并通过“待处理财产损溢”账户核算,将固定资产盘盈计入当期损益。

具体账务处理为:企业发现盘盈的固定资产,在按管理权限报经批准前,应按上述确认的入账价值,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在报经批准后或期末结账前,借记“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贷记“营业外收入”科目。

旧会计准则的这一做法,会计处理简单,易于理解,但容易被企业作为调增利润的手段,造成企业利润波动较大,会计信息失真。

二、新企业会计准则对固定资产盘盈的会计处理

最新的《企业会计准则》是2006年2月15日颁布的,2007年1月1日率先在上市公司实施。根据新会计准则的有关规定,固定资产盘盈应作为前期差错记入“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不再计入当期损益。之所以新准则将固定资产盘盈作为前期差错进行会计处理,是因为固定资产出现由于企业无法控制的因素而造成盘盈的可能性极小甚至是不可能的,企业出现了固定资产的盘盈必定是企业以前会计期间少计、漏计而产生的,应当作为会计差错进行更正处理,这样也能在一定程度上控制人为的调节利润的可能性。

企业在盘盈固定资产时,首先应确定盘盈固定资产的价值。根据确定的固定资产价值借记“固定资产”,贷记“以前年度损益调整”;其次再计算应缴纳的所得税,借记“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接着补提盈余公积,借记“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贷记“盈余公积”;最后调整利润分配,借记“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贷记“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例】甲公司于2012年8月31日对企业全部的固定资产进行盘查,盘盈一台机器设备,该设备同类产品市场价格为100000元,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

那么该企业的有关会计处理为:

1.按入账价值

借:固定资产 100000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100000

2.按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25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25000

3.补提盈余公积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7500

贷:盈余公积——法定盈余公积 7500

4.调整利润分配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67500

贷: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67500

此外,还要调整资产负债表、利润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中的相关项目,以及在财务报表附注中披露与前期差错更正有关的信息。由此可见,新会计准则对于盘盈固定资产的会计处理比较复杂,但做法更为合理,更接近实际,减少了企业人为操纵利润的机会。

三、《小企业会计准则》对固定资产盘盈的会计处理

《小企业会计准则》于2011年10月18日由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以财会〔2011〕17号印发,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按照《小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盘盈的固定资产,按照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扣除按新旧程度估计的折旧后的余额,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固定资产损溢”。经批准处理后,借记“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固定资产损溢”,贷记“营业外收入”科目。

沿用上面新《企业会计准则》中的例题,

1.盘盈固定资产时:

借:固定资产 100000

贷: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固定资产损溢 100000

2.报经批准时:

借: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固定资产损溢 100000

贷:营业外收入 100000

由此可见,《小企业会计准则》中盘盈固定资产的账务处理沿用了旧的会计准则的规定,还是计入当期损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