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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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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准则

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准则范文第1篇

一、固定资产定义的比较

在我国会计准则中,固定资产的定义是指同时具有下列两个特征的有形资产:一是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二是使用寿命超过一个会计年度。国际会计准则对固定资产的定义为具有下列特征的有形项目:企业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或行政管理而持有的,预期使用寿命超过一个会计期间。

通过比较,两个准则对固定资产定义方面的区别主要是:(1)我国的会计准则对固定资产的属性认定是有形资产;而国际准则的认定是有形项目。(2)我国的会计准则将固定资产的特征明确地概括为两条;而国际会计准则只是指出了固定资产所具备特征的含意,并没有像我国那样把固定资产的特征概括归纳为两条。(3)在固定资产的特征描述方面,我国会计准则有“经营管理”、“使用寿命”和“会计年度”的专业术语;而国际会计准则所用术语是“行政管理”、“预计使用寿命”和“会计期间”。(4)关于固定资产使用寿命的解释,我国会计准则所作的解释是企业使用固定资产的预计期间,或者该固定资产所能生产产品或提供劳务的数量;而国际会计准则所作的解释是主体使用资产的预计期间,或者主体预期从该资产使用中获取的产量或类似计量单位的数量。

比较两个准则对固定资产的定义,可以看出两个准则的定义在本质上并无明显的区别,但在用词上还是存在差别的。国际会计准则对固定资产的定义比较充分和具体,而我国会计准则对固定资产的定义比较明确和有条理。

二、固定资产会计准则名称的比较

在我国财政部2006年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中,对规范企业固定资产会计行为的准则所确定的名称是《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对有关固定资产准则所确定的名称为《国际会计准则第16号――不动产、厂场和设备》。

比较我国与国际会计准则中有关固定资产会计准则的名称,可以看出主要的不同点是:(1)我国会计准则名称中有“企业”二字的限定。即强调企业固定资产准则与其他准则的区分;而国际会计准则没有“企业”二字的限定。(2)在我国的企业会计准则体系中,有关固定资产会计准则的编号为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在国际会计准则体系中,固定资产会计准则的编号为第16号。也就是说,在我国会计准则体系中有关固定资产的会计准则较国际准则靠前。(3)就整个名称来说,我国有关固定资产会计准则的名称比较简单、概括性高;而国际会计准则的对象化比较强,理解起来更具体一些,我国会计准则的名称就要笼统一些。

从以上比较可以体会到不同主体制定相关准则的思路。虽然固定资产会计准则的名称只仅仅是个形式,但具体、简单、易于理解的名称会有利于会计工作。

三、固定资产会计准则适用对象的比较

我国会计准则把固定资产会计准则的适用对象界定为规范固定资产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披露,但不涉及投资性房地产的建筑物和生产性生物资产。

国际会计准则的适用对象是:(1)适用于不动产、厂场和设备的会计处理;(2)不适用于根据《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5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和终止经营》被划分为持有待售的不动产、厂场和设备;与农业活动有关的生物资产;矿产权和诸如石油、天然气和类似的非再生资源等矿产储量,但适用于以开发或维持上列两项所描述资产的不动产、厂场和设备;适用于正处于建造或开发过程中,准备在将来作为投资性房地产使用,但尚未满足《国际会计准则第40号――投资性房地产》中“投资性房地产”定义的不动产,但对于投资性房地产采用成本模式进行会计处理的主体,应采用本准则的成本模式。

比较两个准则所规范的对象,我国会计准则对适用对象的界定比较概括和笼统,而国际会计准则比较具体,有利于对准则适用对象的界定。

四、固定资产确认的比较

我国会计准则对固定资产的定义是指同时具有下列特征的有形资产:(1)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的;(2)使用寿命超过一个会计年度。

而在IAS―16中,不动产、厂房和设备的定义指符合下列条件的有形资产:(1)企业为了在生产或供应商品或劳务时使用,出租给其他人,或为了管理的目的而持有;(2)预期能在不只一个的期间内使用。

可以看出,IAS-16中并没有给出固定资产的具体使用年限和价值标准,只是规定固定资产的使用期限应超过一个经营周期或会计期间。我国对于固定资产寿命的描述则是超过一个会计年度,定义不是很严谨。对于固定资产的确认标准,我国会计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是基本一致的:(1)该资产包含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2)该固定资产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五、固定资产初始计量的比较

(一)外购固定资产

我国固定资产准则规定,固定资产应当按照成本进行初始计量。外购固定资产的成本包括买价、增值税、进口关税等相关税费,以及为使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发生的可直接归属于该资产的场地整理费、运输费、装卸费、安装费和专业人员服务费等。确定固定资产成本时,应当考虑预计弃置费用因素。在外购固定资产的成本范围上,我国会计准则与IAS―16基本相同。

我国会计准则规定:“购买固定资产的价款超过正常信用条件延期支付,实质上具有融资性质的,固定资产的成本以购买价款的现值为基础确定。实际支付的价款与购买价款的现值之间的差额,除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应予资本化的以外,应当在信用期间内计入当期损益。”

IAS-16对延期支付超过正常赊销期限情况做出规定,即在这种情况下应以现销价格作为其成本,该项金额与总支付金额之间和差额除符合利息资本化的条件之外,均应视为赊销期内的利息费用。

(二)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

我国固定资产准则规定,企业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应按其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必要支出作为入账价值。IAS-16规定,自建资产成本按购置资产成本的确定方法确定或用与所售资产的生产成本一致的方法确认。

可以看出,我国会计准则将盘盈、盘亏、报废、毁损的工程物资,减去保险公司、过失人赔偿部分之后的差额,工程项目尚未完工的,计入或冲减所建工程项目的成本,工程己经完工的,计入当期营业外收支。而IAS-16要求不把自建过程中浪费的材料、人工或其他资源等不正常损失计入资产的初始成本。国际会计准则的作法更利于工程项目的监督管理,防止资源的浪费,并从更真实客观的角度反映固定资产的价值。

(三)融资租入固定资产

新会计准则规定,在租赁期开始日,承租人应当将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公允价值与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两者中较低者作为租入资产的入账价值,将最低租赁付款额作为长期应付款的入账价值,其差额作为未确认融资费用。这与国际会计准则基本相同。

(四)非货币易取得的固定资产

IAS-16规定,主体应采用公允价值计量非货币易取得的资产,除非交换交易不具有商业实质。

我国新会计准则规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同时满足具有商业实质和换入资产或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两条件时,应当以公允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成本,公允价值与换出资产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由此可见,新会计准则在这一问题上已经与国际会计准则接轨。

六、固定资产折旧的比较

(一)折旧范围

国际会计准则要求,对于固定资产的每一重要部分都要单独计提折旧,各种组成部分的判断是以各组成部分成本相对于总成本而言是否重大为标准,而我国固定资产准则没有明确规定。

(二)固定资产折旧方法

国际准则中允许采用的折旧方法包括:直线法、余额递减法和单位合计法。其中,单位合计法与我国的工作量法相对应。我国准则中允许采用的折旧方法为年限平均法(或称直线法)、工作量法、双倍余额递减法以及年数总和法等四种。

(三)固定资产开始或停止折旧时间

增加或减少的固定资产应从何时开始或停止计提折旧,在国际会计准则及许多国家的会计准则中都没有明确规定。国际会计准则只是规定“应当在其使用寿命内系统地摊销”。

我国会计准则中规定:固定资产计提折旧时,以月初应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账面原值为依据,当月增加的固定资产当月不提折旧,从下月起计提折旧;当月减少或者停用的固定资产当月仍提折旧,从下月起停止计提折旧。相比之下,我国的固定资产折旧计提更加精确,有利于实际操作。

七、固定资产处置的比较

IAS16对于不动产、厂房和设备项目特别规范了一些内容,如对从资产负债表上注销的资产增加一个条件,即“永久地退出使用并且企业已不再从清理中得到未来经济利益”的固定资产。再如对固定资产清理盈利或损失的处理,对涉及交换、租赁固有定资产清理的处理问题。而我国只是笼统地规定:“企业发生固定资产出售、转让、报废或毁损时,应当将处置收入扣除其账面价值和相关税费后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八、固定资产信息披露的比较

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准则范文第2篇

【关键词】施工企业会计;核算;建造合同

一、施工企业会计核算办法的颁布

为了进一步规范施工企业会计核算,提高施工企业会计信息质量,财政部针对施工企业的特点,结合施工企业的实际情况,于2003年9月25日颁布了《施工企业会计核算办法》,并于2004年1日1日起在已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施工企业执行。同时规定,施工企业在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和《施工企业会计核算办法》时,不再执行1992年印发的《施工企业会计制度》。

新颁布的《施工企业会计核算办法》在1999年1月1日开始执行的《企业会计准则-建造合同》(以下简称《建造合同》)的基础上做了一些修改,因此两个准则在一些科目的核算上有很大相似之处,但前者又在一些科目的设置上做了改进,使得施工企业的会计核算更加详细。在此对《建造合同》和《施工企业会计核算办法》中相同核算内容的异同点进行分析。在会计科目的设置上,两个准则都设有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成本、合同预计损失准备、工程施工、工程结算等科目,《施工企业会计核算方法》在《建造合同》的基础上增设了“周转材料”、“临时设施”、“临时设施推销”、“临时设施清理”、“工程结算”、“工程施工”和“机械作业”科目。

二、主营业务收入和主营业务成本核算的比较

对主营业务收入,《建造合同》和《施工企业核算办法》的核算标准相同,即必须首先合理判断建造合同的结果能否可靠地估计。在计量和确认建造合同的收入和费用时,首先应根据本准则规定的判断建造合同结果能否可靠估计的标准,判断建造合同的结果能否可靠地估计。如果建造合同的结果能够可靠地估计,应在资产负债表日根据完工百分比法确认当期的合同收入和费用;如果建造合同的结果能够可靠地估计,企业应根据完工百分比法在资产负债表日确认;如果建造合同的结果不能可靠地估计,应区别以下情况处理:(1)合同成本能够收回的,合同收入根据能够收回的实际合同成本加以确认,合同成本在其发生的当期确认为费用。(2)合同成本不可能收回的,应在发生时立即确认为费用,不确认收入。在会计处理上,核算当期确认的合同收入时,把当期确认的合同收入记入“主营业务收入”科目的贷方,期末,将本科目的余额全部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对主营业务成本,《建造合同》和《施工企业核算办法》核算方法相同:按规定确认工程合同收入和工程合同费用时,按当期确认的工程合同费用,借记“主营业务成本”科目,同时按当期确认的工程合同收入,贷记“主营业务收入”科目,按其差额,借记或贷记“工程施工-毛利”或“工程施工-合同毛利”科目。在新的《施工企业核算办法》中,由于“工程施工”下新设了两个科目,因此之前的《建造合同》中对毛利的核算科目由“工程施工-毛利”改为《施工企业核算办法》中的“工程施工-合同毛利”。

两个准则对主营业务成本核算的主要差别在于计提的预计损失准备。《建造合同》的核算是设置“预计损失准备”科目来核算建造合同计提的损失准备,把在建合同计提的损失准备,记入“预计损失准备”的贷方,在建合同完工后,将“预计损失准备”的余额调整“主营业务成本”科目;而在《施工企业核算办法》中,应按相关工程施工合同已计提的预计损失准备,借记“存货跌价准备-合同预计损失准备”科目,贷记“管理费用”科目。可见,预计损失准备在《建造合同》中进入成本,而《施工企业核算办法》则将其列为管理费用,这是一个比较大的改动。期末,“主营业务收入”和“主营业务成本”这两个科目的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这两个科目应无余额。

三、不同核算科目的比较

除去主营业务收入和主营业务成本的核算,在“工程施工”和“工程结算”这两个主要科目中,《建造合同》和《施工企业核算办法》中的规定基本相同,只是在会计科目的设置上稍有变化。

“工程施工”科目核算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和合同毛利,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和确认的合同毛利记入本科目的借方,确认的合同亏损记入本科目的贷方。合同完成后,本科目与“工程结算”科目对冲后结平。

合同成本包括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直接费用是指为完成合同所发生的、可以直接计入合同成本核算对象的各项费用支出。间接费用是指为完成合同所发生的、不易直接归属于合同成本核算对象而应根据一定的标准分配计入有关合同成本核算对象的各项费用支出。直接费用包括:人工费用、材料费用、机械使用费用。人工费用主要包括从事工程建造的人员的工资、奖金、福利费、工资性质的津贴等支出。材料费用主要包括施工过程中耗用的构成工程实体或有助于形成工程实体的原材料、辅助材料、构配件、零件、半成品的成本和周转材料的摊销及租赁费用。机械使用费主要包括施工生产过程中使用自有施工机械所发生的机械使用费、租用外单位施工机械支付的租赁费和施工机械的安装、拆卸和进出场费。另外还有其他一些费用,主要包括有关的设计和技术援助费用、施工现场材料二次搬运费、生产工具和用具使用费、检验试验费、工程定位复测费、工程点交费用、场地清理费。

间接费用在发生时一般不易直接归属于受益对象,这些单位如果同时组织实施几项合同,则其发生的费用应由这几项合同的成本共同负担,因此,间接费用应在期末按照系统、合理的方法分摊计入合同成本。在会计实务中,间接费用一般应设置必要的会计科目进行归集,期末再按一定的方法分配计入有关合同成本。间接费用的分配方法主要有人工费用比例法、直接费用比例法等。

由于需要对一些间接费用进行分配,就必须具有相应的凭证以正确分配这些费用。比如工人工资、奖金等的费用分配表,以及原材料等的使用情况和库存情况的表格。这些资料主要是由企业自己编制,另外还需有相关的发票、收据以及银行收付凭证等;机器费用的分配,就需要有机器工时的使用记录,以及由于安装拆卸等行为产生的费用清单、发票及银行凭证等;租赁机器进行施工的,还需要有机器租赁的合同,以及租赁金交易过程中的发票、银行转账单等凭证。

在会计核算上,《施工企业核算办法》在“工程施工”下增加了“合同成本”和“合同毛利”两个明细科目,施工企业履行施工过程中发生的所有费用都在“工程施工-合同成本”科目下进行核算,确认的合同毛利记在“工程施工-合同毛利”之下。而在之前的《建造合同》中由于没有这两个明细科目,所有发生的成本和确认的毛利都记在“工程施工”科目下。

两个准则中“工程结算”的核算内容和会计处理都相同。该科目核算施工企业根据工程施工合同的完工进度向业主开出工程价款结算单办理结算的价款。当向业主开出工程价款结算单办理结算时,根据结算单所列金额,借记“应收账款”科目,贷记“工程结算”。工程施工合同完工后,将“工程结算”余额与相关工程施工合同的“工程施工”科目对冲,借记本科目,贷记“工程施工”科目,期末“工程结算”无余额。本科目在会计核算过程中需按工程施工合同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在以上几个科目的核算中,无论是“工程施工”还是“工程结算”科目的核算,其重要的前提是完工百分比的确定。之所以采用完工百分比法,是因为建造合同的施工期一般都比较长,通常都跨越一个会计年度,为了核算和反映当期已完工部分的合同收入、费用和利润,根据权责发生制和配比原则,因而才采用了完工百分比法。

采用完工百分比法确认合同收入和合同费用的前提条件是建造合同的结果能够可靠地估计。建造合同划分为固定造价合同和成本加成合同两种类型,不同类型的建造合同,判断其结果的条件不同。要得到完工百分比,我们需要根据不同的确认方式,获得合同的预算成本和实际发生的成本的数据资料,或者实际完成的施工量及施工总量。

新增的另外几个科目中,“周转材料”核算施工企业库存和在用的各种周转材料的实际成本或计划成本。《建造合同》中对这类材料的核算是借记“工程施工”,贷记“周转材料摊销”(分摊的周转材料摊销额)、“银行存款”(支付的周转材料租赁费)等科目。新的核算办法设置“周转材料”科目,下设“在库周转材料”、“在用周转材料”和“周转材料摊销”三个明细科目,并按周转材料的种类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施工企业会计核算办法》对周转材料的领用、摊销和退回以及周转材料的报废,分别情况进行了详细的说明,并要求施工企业对在用周转材料、部门退回仓库的周转材料加强实物管理,并在备查薄上进行登记,从而规范了施工企业对材料的管理。

“临时设施”核算施工企业为保证施工和管理的正常进行而购建的各种临时设施的实际成本。施工企业购置临时设施发生的各项支出,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需要通过建筑安装才能完成的临时设施,发生的各有关费用,先通过“在建工程”科目核算,工程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再从“在建工程”科目转入本科目。同时,又设置“临时设施清理”明细科目核算临时设施的出售、拆除、报废和毁损等情况。在《建造合同》中,临时材料是在“工程施工”的间接费用中进行会计处理。

“机械作业”也是一个新增科目,下设“承包工程”和“机械作业”两个明细科目,其核算办法也有些变化。《建造合同》的核算是借记“工程施工”或“生产成本”科目,贷记“机械作业”。《施工企业会计核算办法》的核算办法是把发生的机械作业支出,借记本科目,贷记“原材料”、“应付工资”、“累计折旧”等科目。月份终了,分别以下情况进行分配和结转:借记“工程施工”或“其他业务支出”科目,贷记本科目。而在《建造合同》中没有这个科目,只设“工程施工”科目对直接人工、直接材料、机械作业进行核算。由于没有“临时设施”科目,当然也没有“临时设施推销”、“临时设施清理”科目。

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准则范文第3篇

在经济全球化加速、全球资本市场日益开放融合和信息网络技术日新月异的背景下,会计准则国际趋同在近年来尤其是在最近十年里得到了突飞猛进的发展,越来越多的国家或地区开始加入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趋同或者直接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行列。2008年爆发的国际金融危机更使人们认识到,制定一套全球高质量的会计准则,提高会计信息透明度,对于全球金融体系和资本市场的稳定与健康发展至关重要。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全球会计准则趋同步伐进一步加快,各国或地区采取的会计准则国际趋同策略也引起了国际社会的广泛关注和讨论,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IASB)和部分国家或地区认为,会计准则的国际趋同策略应当选择直接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部分国家或地区则认为,在选择会计准则国际趋同策略时应当考虑本国或本地区具体情况,主张采取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趋同而非“直接采用”的策略。我国作为全球最大的发展中国家和新兴加转型经济国家,如何选择恰当的会计准则国际趋同策略,对我国未来会计准则的发展方向、企业改革以及资本市场的对外开放影响重大。本文拟结合当前国际国内形势就此问题展开研讨,并提出我国应采取的会计准则国际趋同策略。

一、我国企业会计准则国际趋同成效和当前国际会计趋同形势

(一)我国企业会计准则国际趋同成效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一直顺时应势,积极推进我国企业会计准则的国际化和国际趋同工作,为我国经济可持续发展和融入世界经济体系奠定了良好基础。尤其是2005年,在我国多年会计改革的坚实基础上,在财政部王军副部长关于“趋同是方向、趋同不等于等同、趋同是过程、趋同是互动和趋同是新的起点”的国际会计趋同五原则指引下,在广大会计同仁的共同努力下,我国建成了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趋同的企业会计准则体系,取得了历史性突破。近年来,中国企业会计准则国际趋同成效显著,举世瞩目。

1.我国企业会计准则实现了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趋同,并建立了务实有效的持续趋同机制。中国是继欧盟各国、澳大利亚等之后实现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趋同的重要国家,走在了美国、日本、韩国、印度、巴西等国家或地区的前列。不仅如此,近年来中国企业会计准则还不断修改完善,了多个企业会计准则解释,修订了企业会计准则讲解,既保持与国际准则的持续趋同,又切实解决我国会计实际问题。例如,2009年底我国《保险合同相关会计处理规定》,对国际准则中尚未明确的保险合同负债计量和混合保险合同分拆等会计处理问题进行了规范,不仅大幅提升了我国保险会计水平,领先于国际准则的相关规定,而且促进了保险行业业务转型和结构调整。

2.我国企业会计准则的国际趋同进程做到了与国际准则的趋同互动,切实维护了我国利益。趋同不是让一国家或地区会计准则单方面向国际财务报告准则靠拢,而应是在会计准则制定过程中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与各国家或地区准则制定机构之间相互沟通,相互借鉴,相互认可。在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趋同过程中,我们根据我国实际情况积极向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反馈意见,并得到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的认可,最终促成有关准则按照我们的建议进行了修订。例如,在我国,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实际上均为独立法人,自负盈亏,如果彼此之间不存在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不应当被认定为关联企业。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根据我国反映的情况修订了《国际会计准则第24号―关联方披露》,规定“仅同受国家控制但不存在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等投资关系的企业,豁免按照关联方进行披露”,从而限定了国家控制企业被认定为关联方的范围,大大降低了我国企业的披露成本和披露风险。再如,我国为解决我国企业改制上市过程中因资产重估引发的会计计量问题,在多次向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反馈意见后,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修订了《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号―首次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允许首次公开发行的公司将改制上市过程中确定的重估价作为“认定成本”入账,中国改制上市的公司从此不需要在每个资产负债表日进行持续评估,显著降低了这些上市公司报表编制成本。

3.我国与国际准则趋同的企业会计准则已经平稳有效实施四年多,实施范围也由上市公司扩大到几乎所有大中型企业,达到了预期的经济效果。财政部联合有关部门通过采用“逐日盯市、逐户分析”的方法,加强对企业会计准则实施情况及其效果的监督检查和监管。上市公司年报分析报告表明,新企业会计准则自2007年1月1日生效起已连续四年得到良好实施,有效地限制了企业的短期行为,支持了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和自主创新,为我国金融创新和经济可持续发展奠定了良好基础。在这四年多的时间里,由于企业会计准则的实施不仅全面提升了企业会计信息质量,也满足了服务我国经济发展、完善市场经济体制、维护社会公众利益的需要。

4.我国会计准则国际趋同及其实施的成就得到了国际社会的高度评价。世界银行于2009年10月在《中国会计审计评估报告》中充分肯定了我国会计准则改革的成就,并称“中国会计准则建设和实施的成功经验是可供其他国家仿效的良好典范”。欧盟高度评价了我国企业会计准则的改革以及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趋同进展,充分认可我国的企业会计准则,称赞中国经验值得欧盟在会计准则建设过程中借鉴。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前任主席戴维・泰迪爵士在2010年中国财政部―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高层会议上赞誉,“中国会计准则制定机构自2005年以来所作的一系列决定推动了亚洲与国际的趋同进程,并认为中国过去只是在学习,而现在走到了前沿,在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全面修订准则时期已经能够提供良好建议,甚至达到了改善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决定的水平”。2011年7月,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现任主席汉斯・胡戈沃斯特访问中国时表示,“在会计方面,中国取得了重大进步,在很短的时间内打造了一支专业队伍,实现了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持续趋同,并得到诸多国际机构的赞赏,这些成就足以让中国引以为豪。”

5.我国企业会计准则实现了与世界一些主要资本市场的等效认可,为降低我国企业海外上市融资成本、促进我国会计审计行业走出去创造了良好条件。2007年,中国内地与香港签署了联合声明,实现了两地会计准则的等效互认。在两地会计准则实现三年时间等效后,中国内地大型会计师事务所于2010年12月获准可以采用内地审计准则为内地在港上市公司(H股企业)提供审计服务,H股“双重审计”政策被取消,进一步深化了内地与香港会计交流与合作。2008年11月,欧盟决定在2009年至2011年的三年过渡期内认可我国企业会计准则,允许进入欧洲资本市场的中国企业可以使用中国企业会计准则,不再要求我国企业编制调整财务报表,这大大降低了我国企业财务报告的转换成本,促进了中欧贸易和资本流动。自2011年年初以来,中欧双方启动了中欧会计准则的最终等效评估,计划于2011年年底完成相关评估工作,并做出等效互认决议。2011年1月,中欧在会计准则等效互认的基础上实现了审计公共监管等效,避免了双方监管机构重复检查,节约了监管资源,对中欧双方会计和审计行业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6.我国企业会计准则的国际趋同造就了一批熟悉国际会计实务、具有国际视野、能够积极参与国际准则制定的国际化人才。自2005年中国企业会计准则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实现趋同以来,国内越来越多的会计人员开始接触并熟知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同时也逐渐具备了运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对相关业务进行会计处理的能力。此外,为保持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持续趋同,国内准则研究人员密切跟踪并认真研究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各项修订和变动,分析其变动原因以及可能对我国实务产生的影响,为我国会计准则的国际化发展建言献策。在当前经济全球化背景下的会计准则国际趋同,虽然对我国会计人员提出了更高要求,但更为我国持续推进会计准则国际化造就了一批卓越的会计人才。

(二)当前国际会计趋同的形势

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爆发后,二十国集团(G20)和金融稳定理事会(FSB)倡议建立一套全球统一的高质量会计准则,要求提高会计信息透明度,将会计准则的重要性提升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为此,作为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制定机构的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积极响应该倡议,并采取了一系列重要举措。当前,后国际金融危机时代的国际金融监管框架正在重新构建,国际会计格局正在发生重大调整,会计国际趋同面临新的形势和挑战。

1.国际金融监管框架正在重构,金融监管国际协调日益加强,对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提出更高要求。此次国际金融危机对全世界金融体系造成了重大冲击,导致世界经济出现了明显衰退。在后国际金融危机时代,国际组织和各国政府纷纷采取措施对金融体系进行改革,以维护国际金融体系稳定和促进世界经济复苏。一方面,二十国集团和金融稳定理事会要求加强系统性风险的监管,强化国际合作,建立应对系统性金融风险的预警机制和处理机制。另一方面,各监管机构力求制定一整套金融监管的新标准和有效的执行模式,对金融机构进行审慎监管。例如,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BCBS)通过新巴塞尔资本协议加强风险管理,并协调流动性风险监管。

2.多年来美欧主导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制定的格局正在被打破,新兴经济体的国际影响力逐步扩大,国际地位日益提升。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制定机构层面上,新兴经济体的影响力日益显现,如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基金会22位受托人中来自新兴经济体的受托人共有4位,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15位理事中来自新兴经济体的理事也有4位,监督委员会中也将有可能新增4位新兴经济体代表,这对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制定机构的治理结构以及具体会计准则项目的制定和修订具有非常重要的影响。2011年7月,在中国的积极倡议和主导下,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成立新兴经济体工作组,新兴经济体工作组的成员包括二十国集团中的新兴经济体成员和马来西亚,新兴经济体工作组的联络办公室设在中国,由中国负责新兴经济体工作组的日常管理和联络工作。工作组重点研究探讨新兴经济体特有的、亟待解决的会计问题,进一步增强了包括中国在内的新兴市场经济体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制定中的参与度。在地区层面上,一些地区性组织的成立和崛起,如亚洲-大洋洲会计准则制定机构组(AOSSG),增强了本地区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制定中的影响力和话语权,对其他国家和地区参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制定做出了表率。在国家层面上,中国等新兴经济体通过密切跟踪研究国际财务报告准则中金融工具、保险合同、公允价值计量等项目,积极参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修订工作,做到了国内会计准则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持续互动,促使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能更多地考虑这些国家和地区的实际情况。

3.国际会计准则制定机构正积极推进治理结构改革,提升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全球公认性。随着越来越多的国家或地区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或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趋同,世界各地的权威公共部门对国际会计准则制定机构的受托责任和治理结构改革给予了更多关注。为提高财务报告的透明度和提升会计信息的质量,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和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基金会希望通过重新审议在当前环境下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基金会目标的适当性、基金会的现行治理、监督委员会的受托责任及其成员构成等治理结构层面的问题,既推动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制定高质量全球会计准则这一目标的实现,又维护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的公共受托责任与独立性,进而提升全球对国际财务报告准则以及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基金会的认可度。

4.国际财务报告准则中金融工具、保险合同、收入确认、租赁等多项具体准则修订进入关键时期。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对国际财务报告准则产生了较大影响。为进一步完善现行国际会计准则体系,提供更好的实务指南,提升财务报告透明度,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对金融工具、保险合同、收入确认、租赁等十多项准则项目进行了大范围的修订。例如,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为降低金融工具准则的复杂性,从分类和计量、金融资产减值以及套期会计等多个方面对现行金融工具准则进行全面修订;为统一国际会计准则中有关公允价值的相关处理并对当前实务进行指导,单独制定了公允价值计量准则;针对现行租赁会计准则中存在的问题全面修订租赁准则,拟对承租人和出租人分别进行会计处理,并取消融资租赁和经营租赁的划分等。除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在2011年5月的公允价值计量等几项准则以外,金融工具、保险合同、收入确认、租赁等其他准则项目正在修订过程中,有些准则项目预计将于2011年底前或2012年上半年再次征求意见稿,而有些准则项目可能会被延后。

5.各国对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采用或趋同策略不一,美日的表态需要积极关注。有些国家或地区要求或允许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例如欧盟、澳大利亚、南非等;有些国家或地区表示将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趋同,例如巴西、印度等;而还有一些国家或地区对于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态度尚不明朗,例如美国、日本等。根据美国和日本已经的路线图,这两个国家将分别于2011年和2012年决定是否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2011年5月,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工作人员了《为美国发行人将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纳入美国财务报告体系的工作计划》,探索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可行方案,但并未做出明确表态。随后,日本于6月宣布推迟引入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由于美、日是世界两大主要经济体,对于全球经济的复苏和健康发展具有重大影响,而且国际财务报告准则能否与美国公认会计原则之间协调一致,将关系到建立全球高质量会计准则目标的实现,为此我们必须密切关注美、日两国会计准则制定机构和权威部门的动向。

6.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希望世界各国和地区能够完全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而不是仅仅停留在趋同层面上,以真正实现全球使用同一套会计准则的目标。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认为趋同只是一种手段,最终目的还是在于完全采用,各国家和地区只有完全采用了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才能充分获得使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益处。为此,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希望各国家和地区能够克服文化、法律、政治方面的困难和障碍,最终完全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建立一套高质量的全球会计准则。一旦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贯彻执行这样的政策,无疑会给那些尚未完全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国家和地区带来较大压力。

二、世界各国家或地区目前应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主要策略

会计准则国际趋同已经成为世界各国的共识,并正在转化为实际行动。据统计,世界上已有将近120个国家和地区要求或允许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或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实现趋同,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国际影响力可见一斑。通过对这些国家和地区进行研究发现,目前各国或地区在应用国际财务报告的策略上总体可以分为“直接采用”模式、“趋同”模式和“认可”模式等三类。此外,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工作人员在2011年5月的《为美国发行人将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纳入美国财务报告体系的工作计划》中提出了“趋同认可(condorsement)”模式。对这四种模式的特点、影响和运用环境进行比较分析,有助于科学探索我国会计准则国际趋同的策略。

(一)“直接采用”模式

在“直接采用”模式下,一国或地区的会计准则将一字不改地完全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该国家或地区不再保留会计准则制定权。换句话说,该国家或地区在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过程中不需履行任何审批或修订程序。目前世界上仅有极少数国家或地区的会计准则建设采取直接采用由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的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模式。

(二)“趋同”模式

在“趋同”模式下,这些国家或地区的准则制定机构不直接将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的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纳入其会计准则体系中,而是保留了当地会计准则的准则制定权。采取“趋同”策略的国家或地区不会一字不改地完全照搬国际财务报告准则,而是在会计处理原则和方法上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保持一致,并保留一些具有本国特色的内容。印度是“趋同”模式下的典型代表之一。根据1956年印度《公司法》,印度会计准则应当由中央政府制定颁布。2011年1月,负责印度会计准则具体制定工作的印度注册会计师协会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基础上重新制定了本国会计准则,在实现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趋同的同时,还兼顾了印度国内法律和经济环境的需要。为了与印度的法律、监管和经济环境保持一致,印度会计准则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基础上根据印度特殊国情作了适当修改,例如,将准则的过渡日设定为当期、引入额外的披露要求、省略某些选择权或可选会计处理、并保留使用“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术语等。

(三)“认可”模式

在“认可”模式下,一国或地区决定采用某项国际财务报告准则之前由法定机构先执行认可程序。在对国际财务报告准则进行认可的过程中,这些国家或地区的法定机构有可能对拟采用的国际财务报告准则进行修订。欧盟和澳大利亚是采用这一策略的典型代表。欧盟在采用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颁布的国际财务报告准则之前,必须经过欧洲议会和欧盟委员会认可,对该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或采用,或修改后采用。在澳大利亚,法律赋予澳大利亚财务报告委员会负责监督澳大利亚会计准则和审计准则制定过程的权力,并在澳大利亚会计准则理事会引入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过程中给予直接的战略指导①。澳大利亚会计准则体系不仅包括了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框架,还根据澳大利亚法律环境的特定要求,专门为非营利组织增加了一些内容。

(四)“趋同认可”模式

在“趋同认可”模式下,一国或地区将推动本国会计准则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趋同,同时保留本国会计准则制定机构及其制定本国会计准则的权力,对现行国际财务报告准则进行逐项认可,并根据本国的实际情况进一步指南、解释或其他披露要求。2011年5月26日,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了有关会计准则国际趋同工作的工作人员草案―《将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纳入美国财务报告体系的工作计划》,提出了将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并入美国会计准则体系的一种全新模式―“趋同认可(condorsement)”②。在该工作计划中,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工作人员强调,“趋同认可”的目标并不是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代替美国公认会计原则,而是将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纳入美国财务报告体系,即不是“美国发行人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而是“采用美国公认会计原则的美国发行人编制的财务报表与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主体编制的财务报表是一致的”。

概括而言,从上述四种模式来看,一些国家或地区经过认可后所采用的会计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的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完全一样,未做任何改动,而有些国家或地区将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的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翻译为当地语言,还有些国家或地区则为解决国家特定问题而做出一定修改或为某些行业中存在的特定问题提供详细的指南。在“认可”模式下,如果最后认可的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未做修改,“认可”模式的结果与“直接采用”模式的结果是完全一样的,即为全面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而美国提出的“趋同认可”模式,则是将“趋同”和“认可”两种模式进行了整合。为便于下文分析,我们将上述四种模式归类为两种类型,即“直接采用”和“趋同”模式。

三、结合国际国内形势选择我国会计准则国际趋同策略

在当前国际政治经济金融格局正在重构的背景下,尤其当美国对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态度尚不明朗、日本宣布推迟引入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时,我们应当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做出恰当抉择,尽可能减小国际政治经济外力的干扰,审慎选择我国会计准则国际趋同的策略,既要体现我国作为全世界最大的发展中国家和新兴市场经济体的责任和风范,又要在当前国际形势下争取主动,灵活应对。“趋同”策略是我们在我国会计准则改革和建设过程中一贯坚持的方针政策。2010年4月2日,我国了《中国企业会计准则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持续趋同路线图》,进一步明确中国未来企业会计准则的建设仍将采取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趋同的模式,而非直接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基于对我国的法律环境、语言习惯、解决实务问题、会计准则的贯彻实施以及会计国际化发展的主动性与灵活性等因素的考量,坚持“趋同”策略是符合我国会计准则建设当前与未来发展需要的并且是务实有效的做法。

(一)采用“趋同”模式符合我国的法律环境

中国会计法明确规定,“国家实行统一的会计制度。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由国务院财政部门根据本法制定并公布。”中国境内企业必须遵循由财政部制定的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例如企业会计准则。从我国会计法的规定来看,“直接采用”策略缺乏法律依据,不符合我国会计法的要求,同时也将有可能使我国丧失独立的会计准则制定权。而在“趋同”模式下,企业会计准则仍是我国财政部门根据会计法制定的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这一根本原则没有改变,但在会计处理原则、确认计量方法等方面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保持了一致。

(二)采用“趋同”模式与我国语言习惯相适应

英文和中文的语言习惯具有较大差别,法律语言的形式更是大相径庭,如果将英文的国际财务报告准则一字不改搬套翻译成中文,很有可能既没有完全表达准则的原义,又与中文语言习惯和中国法律行文格式相冲突。因此,“直接采用”策略不甚符合中国的法律语言习惯。例如,《国际会计准则第19号》的英文名称“Employee Benefits”直译为“雇员福利”,在我国法律条文中使用的是“职工”,而非“雇员”,并且在我国会计准则中“福利”的范畴比较小,我们将其称为“职工薪酬”,不仅符合我们的法律用语和语言习惯,而且也使名称与该准则所规范的内容更加一致。再如,《国际会计第12号―所得税》中所举的所得税示例都是基于国外税法,在国内外税法规定存在较大差异的情况下,因直接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而引入的这些所得税示例既不符合我国税法的规定,也无助于指导我国会计人员的实务操作。毫无疑问,采用“趋同”模式来制定和完善我国企业会计准则有效解决了上述问题。

(三)采用“趋同”模式便于及时有效解决中国会计实务问题

制定企业会计准则,推进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趋同,是我国会计改革的一项重要任务,但是会计准则制定的根本出发点仍然是规范我国企业会计实务,解决我国会计实务问题。基于此,我国企业会计准则建设采用“趋同”模式,而非“直接采用”模式,是务实、有效的举措。例如,在我国存在大量同一集团内的企业合并业务,这属于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而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尚未在这方面有明确的规范。假设我们采用了“直接采用”模式,则会出现会计规范的空白,导致会计实务无章可循,即使我们等着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为这些项目新准则或修订现有准则,也会因为立项、研究、征求意见、投票表决、准则等一系列应循程序而需要等待很长时间,从而不利于我国企业会计信息质量的提高和会计工作秩序的改善。

(四)采用“趋同”模式有助于企业会计准则的贯彻实施

国际财务报告准则体系是由概念框架开始,再一层层地深入展开,会计准则的规定也相当原则,这与我国广大会计人员目前所接受的教育和已有认知存在一定差距。如果直接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恐怕会使我国有关会计人员进行相关会计处理产生一定困难。例如,国际财务报告的报表格式过于笼统,而且也没有规定与财务报告相对应的具体会计科目,各个企业可以根据实际开展的业务自行设计其报表格式和确定会计科目名称,这使得即使是同一行业内的企业的财务报表也存在一些差异。而我国在企业会计准则中规定了统一的报表格式,根据报表项目设置了较为齐全的会计科目,有助于我国会计人员进行日常账务处理和财务报告的编制工作。

(五)采用“趋同”模式有利于我国在国际会计格局调整中争取话语权

目前,美国、日本等世界主要经济体对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是采取“直接采用”或“趋同”模式的态度尚不明朗,而像印度等新兴经济体则采取了“趋同”模式。“趋同”模式将有利于我国通过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基金会受托人、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咨询委员会及解释委员会中的席位直接对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基金会的治理结构和技术事务等发声进言,提升我国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制定过程中的话语权。同时,在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新兴经济体工作组成功启动并顺利开展工作的基础上,中国采取“趋同”策略将更有利于协调各新兴经济体之间的利益诉求,更有助于我国利用这一平台与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交流沟通,在新一轮的国际会计改革中争取主动权和话语权。

(六)采用“趋同”模式有利于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不断变化过程中保持一定灵活性

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准则范文第4篇

关键词:国际金融;会计准则;趋同;策略

中图分类号:F23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5)003-000-01

一、国际会计准则趋同形势

(一)金融监管的国际协调性加强对国际会计准则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几次大规模的经济危机给国际金融带来了严重的破坏,全球经济发展也收到了严重的不良影响,各国反思经济危机,并采取了各项措施来加强金融体系的建设,尤其是在金融监管方面的要求日益加强,国际组织和各国政府都认为金融监管要加强国际合作,加强金融风险预警和处理机制的建立和完善。因此在对金融监管的国际协调性越来越高的要求下,实现这一目标必然需要国际会计准则的逐步统一。

(二)新兴经济力量国际影响提高

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制定过去一直被掌控在欧美发达国家的手中,但是随着时代的发展,当前新兴经济力量崛起,在国际经济领域中的影响力也逐渐加大,包括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制定上也开始参与制定并发表意见,这对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制定形成以及具体的会计准则的制定和修改都具有重要的影响。在新兴经济力量中,中国就是最为有力的一个主体,例如在2011年中国积极倡导下成立了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新兴经济体工作组,同时也有越来越多的新兴经济力量被纳入其中,工作组的意见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制定中也越来越受到重视。但不可否认的事实是美日对国际会计趋同的进程影响还是十分重大的。

(三)国际会计准则在治理结构内容上的改革正在进行

在各个国家和地区逐渐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或者正在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趋同的形势下,国际会计准则制定机构也开始逐步推进治理结构的改革,力求不断提高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全球公认程度。与此同时世界各地的权威公共部门对国际会计准则的受托责任和治理结构改革也是十分关注,对治理结构许多层面的问题都提出了重新审议的要求,旨在进一步的提高财务报告的透明渡和会计信息的质量。

(四)关于金融、保险等具体规则的修订进入关键时期[1]

在金融危机爆发后,世界范围内的金融经济都受到了影响,相应的国际财务报告准则也收到了影响。防范金融风险,结合当前国际金融形势,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对金融工具、保险合同、收入确认以及租赁等事项的具体准则开展了全面的修订,修订的指导思想中更注重结合当前经济发展的现实情况,同时也更加强调财务报告的透明度和真实性。

(五)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目标是推进各国和地区完全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

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希望各国和地区完全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而不是一种趋同的发展模式,而是在全球范围内通用统一的会计准则。因为趋同只是各个国家将国际会计准则作为一种手段,只有真正完全的采用,才能体现出更大的优越性。当然实现这一目标是需要经过漫长的时间的,因为各个国家需要与其国情、历史、文化、法律、制度等进行融合,才能达到完全采用和适用的目标。

二、我国企业会计准则国际趋同的策略选择

(一)积极参与国际会计组织,提高话语权。我国作为经济大国和经济强国,全球地位逐渐提高,因此要积极的参加国际会计组织,并提高自身的话语权,提高在国际会计准则制定和修改中的地位。在这一措施的要求下,我国要积极争取在国际会计准则的制定中,在各个层面都要有我国代表参与制定,为我国会计准则争取更大的国际空间,在发表意见和制定的过程中努力维护我国的国家利益。

(二)构建我国的会计准则体系。在我国的现代市场经济体制的发展中,会计准则的建设时一项重要的基础保障性工作,也是加强我国会计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相互协调的重要任务之一。构建我国财务会计框架体系要广泛的涵盖各类经济业务,要坚持建设可以独立实施的会计准则体系,还要在体系中加强概念框架的建设,为会计准则的实施提供理论支撑。构建财务会计准则体系,我国可以借鉴在此方面较为成熟的欧美发达国家,并结合我国国情和经济环境,不断的进行建设与完善。

(三)加强会计准则的执行与监督。我国的会计准则是在2006年被提出并开始实施的,在现行的会计准则中很多内容都是引进的发达国家的成熟思想和方法,因此大体上是与国际会计准则是趋同的,但是将会计准则加以实施是更加重要的。加强会计准则的执行具有重要的意义,为了确保执行,必须加强对会计从业人员的培训,提高专业技能水平和职业道德水平,保证会计工作的执行到位。与此同时,对会计准则的监督管理也是十分必要的,对于违反会计准则的行为必须要以严惩,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法律化处理,对会计行为进行示范警戒的作用。要保证这一点的实施,还要加强立法建设与完善,健全有关会计准则的法律法规,健全法人治理结构,为会计准则的实施提供依据和支持,并对违法行为加以惩戒。

参考文献:

[1]杨敏,陆建桥,徐华新.国际会计准则趋同:进程与现状[J],财会学习,2011(12):13-17.

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准则范文第5篇

关键词 企业会计制度 会计处理 税务处理

会计和税收是两大不同的领域,由于两者核算目的、核算依据不同,对企业发生的收益、费用和损失等的确认就产生了一定差异。笔者拟对《企业会计制度》和相关会计准则中一些的处理做出相应比较。

1 关于企业对外捐赠的比较

按照会计制度及相关准则的规定,企业可将自产、委托加工的产成品和外购的商品、原材料、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有价证券等用于对外捐赠,按捐赠资产的账面价值及应交纳的相关税费作为营业外支出处理。具体如下:

会计处理:

借:营业外支出(A)

贷:原材料、库存商品、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固定资产清理、无形资产、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

税务处理:

借:所得税(B)

贷:应交税--应交所得税(B)

B=[税法规定的捐出资产的(公允价值-账面余额)-发生的相关费用+A-允许税前扣除的公益救济性捐赠金额]×现行税率

2 关于企业接受捐赠的比较

企业接受捐赠取得的资产应按会计制度及相关准则的规定确定其入账价值,年末再将按税法规定确定的入账价值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若企业接受捐赠的非货币性资产金额较大,并入一个纳税年度缴纳有困难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也可在不超过5年的期限间内分期平均计入各年的应纳税所得额。具体如下:

会计处理:

借:相关资产(A) 贷:待转资产价值 (A)

税务处理:

借:待转资产价值(A) 贷:资本公积(补平)、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B)

B=(A-亏损)×现行税率

注:亏损包括当期亏损及以前年度发生的尚在税法规定允许抵扣期内的亏损;

3 关于企业发生的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销售退回的比较

3.1 退回发生于报告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之前

此期间发生的销售退回应按照资产负债表日后有关调整事项的会计处理,调整报告年度会计报表相关的收入、成本等,并相应调整报告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以及报告年度的应交所得税。具体如下:

会计处理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

借:库存商品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借: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税务处理无调整事项

3.2 退回发生于报告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之后,但在报告年度财务报告批准报出之前

此期间发生的销售退回因报告年度的财务报告尚未对外报出,故仍作为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进行账务处理,调整报告年度会计报表的相关收入、成本;纳税调整则视企业采用的所得税处理方法而定。具体如下:

会计处理: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

税务处理:

借:递延税款(A)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A)

A=退货利润×现行税率

会计处理:

借:库存商品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借: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税务处理:

借:所得税(B)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B)

B=(本年利润-退货利润)×现行税率

纳税影响会计法

借:所得税(补平)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C)、递延税款(A)

C=(本年利润-退货利润)×现行税率

4 关于企业计提和转回资产减值准备等的比较(以固定资产为例,假定不存在其它调整事项)

4.1 提取减值准备的当期

按照会计准则及相关制度的规定,企业定期对各项资产计提的减值准备应计入当期损益,在计算当期利润时可予以扣除;而税法则规定,企业所得税前允许扣除的项目要遵循据实扣除原则,企业计提的各项减值准备不允许在税前列支,应作为可抵减时间性差异,确认为递延税款。具体如下:

会计处理:

借:营业外支出 贷: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税务处理:

应付税款法

借:所得税(A)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A)

A=(会计利润+准备计提数+折旧差异)×现行税率

纳税影响会计法

借:所得税(补平)、递延税款(B)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A)

A=(会计利润+准备计提数+折旧差异)×现行税率

B=(准备计提数+折旧差异)×现行税率

4.2 计提减值准备后的期间

按照会计制度及相关准则的规定,资产计提减值准备后,应当按照计提准备后的账面价值及尚可使用年限重新计算折旧额,故在此期间只存在折旧额的差异。税务处理如下:

应付税款法

借:所得税(A)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A)

A=(利润+折旧差异)×现行税率

纳税会计法

借:所得税(补平)、递延税款(B)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A)

A=(会计利润+折旧差异)×现行税率

B=折旧差异×现行税率

4.3 准备转回的当期

按照会计准则及相关会计制度规定,已计提减值准备的各项资产价值得以恢复时,转回的各项减值准备应增加企业的利润总额;但税法规定,因价值恢复而增加的这部分利润不计入当期的应纳税总额。具体如下:

会计处理:

借:资产减值准备科目(A)

贷:营业外支出等(C) 累计折旧A-C

A≤原计提的准备金额

C=(可收回金额与不考虑减值准备的正常账面价值的孰低者-现账面价值)与A的孰低者

A-C≤不考虑准备计提的累计折旧-考虑准备计提的累计折旧

税务处理:

应付税款法

借:所得税(A)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A)

A=(会计利润-转回的准备计提数+折旧差异)×现行税率

纳税影响会计法

借:所得税(补平)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A)、递延税款(B)

A=(会计利润-转回的准备计提数+折旧差异)×现行税率

B=(-转回的准备计提数+折旧差异)×现行税率

4.4 准备转回后的年份

按照会计制度及相关准则的规定,资产减值准备转回后,应当按照转回准备后的账面价值及尚可使用年限重新折旧额,故此期间只存在折旧额的差异。税务处理同4.2。

4.5 资产发生永久性减值的年份

对于发生永久性减值或实质性损害的资产,会计准则和税法对变价收入、责任和保险赔款的核算是一致的,只是对全额计提的准备和折旧差异确认的时间不同会产生时间性差异,确认为递延税款。具体如下:

会计处理:

借:营业外支出 贷: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税务处理:

应付税款法

借:所得税(A)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A)

A=(会计利润+全额准备计提数+折旧差异)×现行税率

纳税影响会计法

借:所得税(补平) 递延税款(B)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A)

A=(会计利润+全额准备计提数+折旧差异)×现行税率

B=(全额准备计提数+折旧差异)×现行税率

4.6 处置已计提减值的资产的年份

按照会计制度及相关准则的规定,企业处置已计提减值准备的各项资产的处置损益应计入当期利润总额;而税法规定,企业按照会计制度确认的损益与按照税法确认的损益差异与折旧差异可作为时间性差异,确认为递延税款。具体如下:

会计处理:

借:银行存款、固定资产清理、累计折旧、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贷:固定资产

借:营业外支出 贷:固定资产清理

借:管理费用 贷:累计折旧

税务处理:

应付税款法

借:所得税(A)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A)

A=(会计利润+处置损失差异+折旧差异)×现行税率

纳税影响会计法

借:所得税(补平)、递延税款(B)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A)

A=(会计利润+处置损失差异+折旧差异)×现行税率

B=(处置损失差异+折旧差异)×现行税率

5 关于企业按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产生的股权投资差额的比较

按照企业会计制度及相关准则的规定,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大于应享有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份额的差额,作为股权投资差额,按一定的期间摊销计入损益;而税法不确认这部分损益。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小于应享有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份额的差额,作为资本公积处理,不计入损益。

会计处理:

初始投资成本>应享受有的份额

借:长期股权投资——股权投资差额(A)

贷:长期股权投资——股权投资成本(A)

借:投资收益 A/N

贷:长期股权投资——股权投资差额A/N

初始投资成本

借:长期股权投资——股权投资成本(B)

贷:资本公积——股本投资准备(B)

税务处理:

应付税款法

借:所得税(C)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C)

C=(会计利润+A/N)×现行税率

纳税影响会计法

借:所得税(补平) 递延税款(D)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