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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投资会计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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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投资会计准则范文第1篇

旧投资准则主要包括短期投资、长期债权投资、长期股权投资。投资会计核算主要解决的问题是投资的计价、投资损益的确认以及投资减值的核算。投资的计价包括投资成本的确定和投资账面价值的调整。该准则不涉及:(1)外币投资的核算;(2)证券经营业务;(3)合并会计报表;(4)企业合并。

新长期股权投资在旧准则的基础上,将长期股权投资作为一个独立的分支,单独形成新的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原投资准则规范的短期投资和长期债权投资归入《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进行规范,将短期投资改称为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将长期债权投资改为持有至到期投资。新准则仅规范长期股权投资的确认、计量和报告。并提出新准则未规定的长期股权投资事项,按金融工具确认准则处理。同时该准则也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9号――外币折算》。

二、长期股权投资初始计量的比较

1.初始投资成本的确认与计量

《投资》准则规定以取得投资的实际成本作为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但是,投资实际支付的价款如果包含被投资单位已宣告发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下同),这部分现金股利则应单独在应收项目反映,不确认为初始成本。即:初始投资成本=取得投资时实际支付的全部价款+税金、手续费等。

《长期股权投资》准则规定,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确认与计量的规范则明显不同:初始投资成本计量按照是否由企业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等分类分别确认。(假定:A单位为投资单位,B单位为被投资单位)。

(1)A与B在同一控制下

①初始投资成本为合并日取得B净资产账面价值的份额。其账务处理与旧准则相同。

②初始投资成本与A支付的现金、转让的非现金资产和所承担的债务等账面金额或发行股份面值总额之间的差额,调整资本公积,不足冲减的,调整留存收益。

新准则的处理使得所有者权益减少,股东索取的相应减少。这在投资当年对股东的信心上会产生一定影响。按旧准则,在以后年度每年按规定年限(一般为1O年)摊销股差,计入投资收益;按新准则处理,没有股差就不需要摊销,这对以后各年的利润表而言,利润相应会增加,实际上更能准确反映公司利润,而不会因为股差的摊销而降低利润。所以,在以后年度,利润相对而言会多一些,而相应的税收也会增加。由此可以看出,新准则更强调了上市公司对国家和社会的责任。

(2)A与B在非同一控制下

购买方在购买日应当以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确定的合并成本作为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合并成本主要是指购买方在购买日对作为企业合并对价付出的资产、发生或承担的负债的公允价值。该公允价值与其付出的资产、发生或承担的负债的账面价值的差额,计人当期损益。

新准则在长期股权投资成本的确定上再次引入公允价值计量。为了防止公允价值被滥用而导致企业操纵利润,新准则还规定了公允价值的使用前提,即公允价值要“持续可靠取得”,以保证它的合理性,使公允价值不再是橡皮尺子。

2.初始投资成本的调整

(1)行业会计制度和《小企业会计制度》规定,不论采用成本法核算或权益法核算长期股权投资,也不论投资后取得收益的多少,初始投资成本一经确认,即不再调整,直到该项投资被处置或收回。

(2)《企业会计制度》规定:①采用成本法核算时,不按应享有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份额调整投资的初始成本,但是此后从被投资单位分派的现金股利超过取得股权后该被投资单位累积净利润分配额时,超过部分应作为初始投资成本的收回,冲减该项投资成本。②采用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应按照享有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的份额调整初始投资成本:投资时如果初始投资成本低于应享有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的份额,其差额应增记投资成本和资本公积;如果初始投资成本高于应享有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的份额,应借记“长期股权投资―股权投资差额”科目,贷记“长期股权投资―投资成本”科目,股权投资差额应在不超过投资持有期且不超过10年期限内,分期摊销计人“投资收益”科目。

(3)《长期股权投资》准则规定:①采用成本法核算长期股权投资时,初始投资成本的调整原则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单位相同;②采用权益法核算长期股权投资时,如果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大于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企业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相应份额的,不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直接确认为商誉,该商誉不进行摊销,但需要在会计期末进行减值测试;如果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小于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企业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相应份额的,其差额通过投资收益直接计入当期损益,同时将初始投资成本调整为应享有的被投资企业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对应的份额价值。

新准则不再确认长期股权投资差额,相应地取消了有关股权投资差额摊销的规定。简单的说,即:假设被投资企业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对应的份额价值为a,初始投资成本为b。在a<b时,在投资年度对报表没有影响,但按旧准则以后年度摊销股差,会降低以后年度的利润及资产,而对现金流量没有影响。在a>b时,新准则与旧准则相比,会减少资产负债表上的所有者权益,但相应却增加了利润表上的投资收益。

三、长期股权投资后续计量的比较

1.长期股权投资核算方法的适应范围

(1)新旧准则中成本法的适用范围。旧准则中规定,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无控制、无共同控制且无重大影响及被投资单位在严格的限制条件下经营,其向投资企业转移资金的能力受到限制,这时长期股权投资都要采用成本法核算。对投资企业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的长期股权投资则要求采用权益法核算。而新准则对此进行了修订,对投资企业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的长期股权投资,要求采用成本法核算。

(2)新旧准则中权益法的适用范围。旧准则中规定,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采用权益法核算。新会计准则中将权益法的核算范围进行了调整,适用范围不再包括投资企业对被投资企业实施控制的长期股权投资。新准则要求在确定能否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时,应当考虑投资企业和其他方持有的被投资单位当期可转换公司债券、当期可执行认股权证等潜在表决权因素。

2.长期股权投资损益确认

(1)执行旧准则的单位:①成本法下,只有在分得被投资单位现金股利时,才确认投资收益,“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投资收益’科目”。②权益法下,年终应按持股比例计算的本企业拥有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的增减额,借(或贷)记“长期投资(股票投资、其他投资)”科目,贷(或借)记“投资收益”科目;分得股利时,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长期投资(股票投资、其他投资)”科目。

(2)执行新准则的企业:成本法下:①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现金股利时,确认为当期收益,借记“应收股利”、“应收股息”科目,贷记“投资收益”科目;分得现金股利时,再冲减上述应收项目;②确认“投资收益”时,仅限于投资后被投资单位累积净利润的分配额,所获得的现金股利超过上述数额的部分,应作初始投资成本的收回。

权益法下:①投资后,年终(或上市公司中期期末,下同)应当按照应享有或应分担的被投资单位实现的净损益的份额,确认投资损益并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②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现金股利时,应按持股比例计算应分得数额减少投资账面价值并确认应收股利;③被投资单位发生净损益以外的所有者权益变动,投资企业按享有或分担的份额调整股权投资账面价值,并将相应金额计人所有者权益(资本公积);④投资企业因确认被投资单位净亏损份额而减少股权投资账面价值时,应以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减至零为限;以后被投资单位实现净利润,投资企业在其收益分享额弥补未确认的亏损分担额以后,恢复确认“投资收益”;⑤在新准则中,特别强调了两个问题,一是投资企业在确认应享有被投资单位的净损益份额时,应当以取得投资时被投资单位的可辨认资产的公允价值为基础。二是当被投资单位采用会计政策及会计期间与投资企业不一致时,应当按照投资企业的会计政策及会计期间对被投资单位的财务报表进行调整,其差额作为投资损益处理。

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股票(股权)股利(即被投资单位以资本公积或留存收益转增注册资本),无论执行哪种准则或采用哪种核算方法,投资企业均不作会计处理,但应在备查账中登记增加的股数。

3.权益法与成本法的转换

(1)权益法转为成本法:旧准则中规定,当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不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和重大影响时,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的长期股权投资应中止采用权益法,改按成本法核算,对中止采用权益法前被投资单位实现的净利润或发生的净亏损,仍应按权益法调整投资的账面价值,并确认投资损益。新准则中规定,当因追加投资导致原持有的对联营企业或合营企业的投资转变为对子公司投资的,应当改按成本法核算。当投资企业因减少投资等原因对被投资单位不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并且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将原已计入所有者权益的部分可靠计量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改按成本法核算,并以权益法下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作为按照成本法核算的初始投资成本。

(2)成本法转为权益法:旧准则中规定,对投资者因追加投资等原因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共同控制和重大影响时,长期股权投资改按权益法核算,并对以前的投资用权益法追溯调理确定投资成本。新准则中规定,对投资者因追加投资等原因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但不构成控制的长期股权投资改按权益法核算时的初始成本确定方面,新准则做了可选择性规定,即以成本法下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或按《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确定的投资账面价值来确定。这种可选择性规定一方面给会计实务在具体操作中带来困难,另一方面会给企业管理部门以可乘之机,通过选择会计政策来提高或降低业绩。

四、长期股权投资减值的比较

新旧准则都要求企业定期对长期股权投资进行逐项检查,至少于每年年末检查一次。如果市价持续下跌或被投资单位经营状况等原因导致某项长期股权投资的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应将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的差额确认为当期投资损失,同时计提相应的资产减值准备。但对计提的减值是否可以转回却存在着明显的差异。旧准则规定,已确认损失的长期股权投资的价值又得以恢复的,应在原已确认的投资损失的数额内转回。而新准则明确规定,资产减值损失一经确认,在以后会计期间不得转回。这样规定,一方面加强了企业对计提该项准备的严肃性,,严格按照准则规定的条件来计提,另一方面,保证了会计核算资料的客观性,降低人为因素的影响。旧准则允许转回资产减值可能有利于反映资产的真实状况,但也为公司进行盈余管理提供了渠道。在我国目前更强调的是会计信息的可靠性,新准则不允许减值的转回,主要是从我国目前经济的实际运行情况来看,很多企业利用减值可以转回这一规定人为的调节利润,已经严重的影响了会计信息的质量,这一规定将极大地揭制利用资产减值准备粉饰财务报告、调整利润的行为。

五、长期股权投资信息披露的比较

长期投资会计准则范文第2篇

一、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投资成本的计量发生了变化

新准则对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计量规定的很细致,将长期股权投资分为合并形成和非合并形成两种,而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又分为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和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在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所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在合并日按被合并方所有者权益帐面价值的份额作为初始投资成本,按其差额调整投资企业的资本公积,资本公积不足的,调整留存收益;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所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购买方在购买日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企业合并》确定的合并成本作为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

例1 甲公司于某年4月1日,以800万元银行存款取得乙公司60%的股份,甲、乙两公司同属丁公司的子公司,同属丁公司控制。乙公司当年4月1日的所有者权益为1400万元。则其会计处理为:

借:长期股权投资840

贷:银行存款 800

资本公积40

若投资额为900万,其他情况不变,则会计处理为:

借:长期股权投资840

资本公积40

(若资本公积帐面不足冲减,依次冲减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

贷:银行存款800

由于非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的计量,新旧准则的规定一致,因此就不再细述。

二、长期股权投资成本法、权益法核算的范围发生了变化

新准则规定:投资企业只有对被投资企业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时才可以采用权益法,而将原准则中在对被投资企业处于控制状态时采用权益法的规定现改为成本法核算,并同时规定,投资企业对子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在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应按权益法进行调整。

三、权益法的核算发生了变化,主要表现在对股权投资差额的处理上

原准则对权益法中长期股权投资产生的股权投资差额进行确认,如果为借差,分期摊销,以调整投资收益;如果为贷差,则应确认资本公积。而新准则规定,如果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大于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企业可辨认净资产的公允价值份额的,确认为商誉,该商誉不进行摊销;如果小于,则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例2 甲公司于某年1月1日以180万元投资丙企业普通股,取得丙企业表决权股份的30%,从而对其的财务、经营政策具有重大影响,甲公司准备长期持有。同日丙企业可辨认净资产的公允价值为550万元。丙企业30%的净资产的公允价值=550×30%=165万元,甲公司的会计处理为:

借:长期股权投资

――丙企业(投资成本) 165

商誉 165

贷:银行存款 180

若甲公司的投资额为160万元,其他资料不变。则会计处理为:

借:长期股权投资

――丙企业(投资成本) 165

贷:银行存款 180

投资收益5

四、计提长期股权投资减值有所变化

首先,对于减值损失的提取。原准则规定,对于期末长期股权投资可收回金额低于其帐面价值的,应将其差额计提减值准备,确认为损失。而新准则将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的提取分为3种情况:

(1)本准则所涉及到的采用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企业期末应对商誉进行减值测试,如果发生减值,则先冲减商誉,商誉减至为零后,再作长期股权投资的减值。

例3 某年12月31日,甲公司对某企业长期股权投资(有重大影响的)帐面价值为240万元,有关证据表明其可收回额为200万元,甲公司取得该企业投资时确认的商誉为18万元。则甲公司的会计处理为:

借:投资收益 165

贷:商誉 180

长期投资减值准备5

(2)对于本准则规定按成本法核算的、在活跃市场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其减值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与计量》处理,该准则第四十五条规定,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且其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权益工具投资,应当将其权益工具投资的帐面价值,与按类似金融资产当时市场收益率对其未来现金流量折现确定的现值之间的差额,确认为减值损失,计入当期损益。

(3)对于其他按本准则核算的,其减值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的规定处理。其次,在原准则下,计提的减值可以转回,而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的规定,计提的减值不能转回。

五、股权转让损益的计量有变化

在权益法下,处置长期股权投资时,因被投资企业除净损益以外所有者权益的其他变动而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原准则要求将“资本公积―股权投资准备”转为“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而新准则要求将由“资本公积―股权投资准备”转为“投资收益”。

例4 承例3,若甲公司将上述投资以219万元转让。该长期股权投资的帐面价值为230万元,其中的明细帐户:投资成本为200万元,损益调整为16万元,股权投资准备14万元。假设在转让过程中没有发生相关税费,则甲公司的会计处理为:

借:银行存款219

长期投资减值准备26

贷:长期股权投资

――某企业(投资成本) 200

(损益调整)16

(股权投资准备) 5

同时,按新准则将原计入资本公积准备项目转入投资收益:

借:资本公积

――股权投资准备 14

贷:投资收益 14

六、披露的内容有所变化

原准则中对于长期股权投资信息的披露主要表现在:重大的投资净损益;长期股权投资的期末余额,其中属于对子公司、合营企业、联营企业投资的部分应单独披露;当年提取的投资减值准备;投资的计价方法;采用权益法时,投资企业与被投资单位会计政策的重大差异;投资变现及投资收益汇回的重大限制。而新准则中应披露的信息包括:子公司、合营企业和联营企业清单,包括企业名称、注册地、业务性质、投资企业的持股比例和表决权比例;合营企业和联营企业当期的主要财务信息,包括资产、负债、收入、费用等合计金额;被投资单位向投资企业转移资金的能力受到严格限制的情况;当期及累计未确认的投资损失金额;与子公司、合营企业及联营企业投资相关的或有负债。可见,与旧准则相比。长期股权投资披露的信息更详细充分,更透明公开。

长期投资会计准则范文第3篇

关键词:长期股权投资(2014) 修订变化 解析

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需要,提高企业财务报表质量和会计信息透明度,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财政部对《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进行了修订(以下简称CAS 2(2014)),自2014年7月1日起在所有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范围内施行,鼓励在境外上市的企业提前执行。同时,2006年2月15日的《企业会计准则2006》(财会[2006]3号)中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以下简称CAS 2(2006))废止。CAS 2(2014)与CAS 2(2006)相比,主要有以下一些变化:

一、确认时,“无重大影响的权益投资”不再确认为长期股权投资

CAS 2(2006)中,根据投资单位与被投资单位的关系,将以下四类投资确认为长期股权投资。第一,投资单位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第二,共同控制;第三,重大影响;第四,投资单位对被投资单位既没有控制,也没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在活跃市场上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权益性投资,在实务处理时按CAS 2(2006)处理。另外,投资单位对被投资单位既没有控制,也没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在活跃市场有报价、公允价值能可靠计量的权益性投资,应当确认为金融资产,按《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资产确认和计量》(以下简称CAS 22(2006))处理。

而CAS 2(2014)将第四类长期股权投资“投资单位持有的被投资单位既没有控制,也没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在活跃市场上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权益性投资“,修订为按CAS 22(2006)处理,且采用成本法计量。在会计核算处理时,将“长期股权投资”科目改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由此可见,CAS 2(2014)范围进一步缩小,只核算前述三类投资,而投资单位持有的对被投资单位没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权益性投资,无论是否具有活跃市场报价、无论公允价值是否可靠计量,都应按CAS 22(2006)处理。在具体核算中,有差别,以下举例解析。

1.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重大影响,且其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权益性投资处理。

例1:2014年7月,A公司以600万元银行存款对B公司投资,取得B公司6%的股权。假定A公司对B公司无实施控制或共同控制,对B公司生产经营决策无重大影响,且该项投资不存在活跃市场交易价格,公允价值无法取得。2015年2月,B公司宣告分派现金股利,A公司可取得5万元。2015年6月,经减值测试,该项投资发生了减值10 000元。

A公司会计处理:

2014年7月:

借: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6 000 000

贷:银行存款 6 000 000

2015年2月:

借:应收股利 50 000

贷:投资收益 50 000

2015年6月,发生减值时:

借:资产减值损失 10 000

贷: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10 000

2.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重大影响,且其公允价值能可靠计量的权益性投资处理。按照CAS 22(2006),首先,初始投资成本按公允价值计量,但如果投资时包含有已宣告发放尚未领取的现金股利,应冲减初始投资成本。其次,后续计量按公允价值,如果公允价值发生变动,应计入“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同时调整可供出售金融资产账面价值。因此,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应设置“成本”、“公允价值变动”两个明细科目。再次,如果经过减值测试,符合减值确认条件,还应进行减值处理,计入“资产减值损失”,同时将计入资本公积中的公允价值变动部分也一并转入“资产减值损失”。

二、初始计量时,合并方式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直接相关费用计入当期损益

CAS 2(2006)中,对于企业合并方式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按《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以下简称CAS 20(2006))处理,CAS 20(2006)将合并过程中发生的直接相关费用,按照合并形式进行了分别处理,即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将合并直接相关费用计入当期损益,即费用化;非同一控制下则将其成本化,因此,企业合并形式决定合并成本的性质。《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4号》(财会[2010]15号)对《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进行了部分修订,即“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中,购买方为企业合并发生的审计、法律服务、评估咨询等中介费用以及其他相关管理费用,应当于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此次新修订的CAS 2(2014)在CAS 2(2006)基础上,整合《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4号》,直接修订为“合并方或购买方为企业合并发生的审计、法律服务、评估咨询等中介费用以及其他相关管理费用,应当于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因此,新准则的修订,更加注重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将所有直接合并成本费用化,与企业合并形式无关。

三、 后续计量时,成本法下投资收益确认不再划分投资前后

CAS 2(2006)中规定:“采用成本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初始投资成本计价。追加或收回投资应当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确认为当期投资收益。投资企业确认投资收益,仅限于被投资单位接受投资后产生的累积净利润的分配额,所获得的利润或现金股利超过上述数额的部分作为初始投资成本的收回”。《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财会[2009]8号)进行了修订,即“采用成本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除取得投资时实际支付的价款或对价中包含的已宣告但尚未发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外,投资企业应当按照享有被投资单位宣告发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确认投资收益,不再划分是否属于投资前和投资后被投资单位实现的净利润”。而CAS 2(2014)删除了关于投资收益确认的限额规定,并结合《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修订为:“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应当确认为当期投资收益。”

例2:2013年2月,A公司以600万元银行存款对B公司投资,取得B公司60%的股权,从而对B公司实施控制。2013年4月25日,B公司宣告分派2012年度现金股利50万元,2013年末,B公司实现净利润400万元。2014年4月25日,B公司宣告分派现金股利100万元。

解析:因为A公司对B公司实施了控制,此项长期股权投资用成本法核算。根据CAS 2(2014),成本法核算下,投资收益的确认不区分投资前后,解析如下:

2013年2月:

借:长期股权投资 6 000 000

贷:银行存款 6 000 000

2013年4月25日:

借:应收股利 (500 000×60%)300 000

贷:投资收益 300 000

2014年4月25日:

长期投资会计准则范文第4篇

关键词:小企业会计准则 企业会计准则 长期股权投资

一、《小企业会计准则》与《企业会计准则》关于长期股权投资的差异比较分析

《小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对于长期股权投资,统一采用成本法核算。《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对于长期股权投资,按照持股比例和性质不同,分别采用成本法和权益法核算。

(一)核算范围的比较

《小企业会计准则》中对于长期股权投资的核算内容包括:(1)企业持有的对小企业、联营企业及合营企业的投资;(2)企业持有的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并且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长期股权投资;(3)准备长期持有,并且活跃市场中有报价、公允价值能可靠计量的权益性投资。对于第(3)种长期股权投资在《企业会计准则》中通过“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核算。

《企业会计准则》中对于长期股权投资的核算内容包括:(1)企业持有的对其子公司、合营企业及联营企业的权益性投资;(2)企业持有的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且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权益性投资。

(二)科目设置的比较

《小企业会计准则》中关于长期股权投资的核算需要设置的科目有:(1)资产类科目:长期股权投资、应收股利;(2)损益类科目:投资收益。

《企业会计准则》中关于长期股权投资的核算需要设置的科目有:(1)资产类科目:长期股权投资(权益法下需要设置“成本”、“损益调整”、“其他权益变动”三个明细科目)、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应收股利;(2)损益类科目:投资收益、资产减值损失;(3)所有者权益类科目: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三)会计处理的比较

1.取得长期股权投资时,初始投资成本不同。《小企业会计准则》下,采用成本法进行初始计量。《企业会计准则》下,初始计量需要区分属于同一控制下合并还是其他方式,如果属于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按照享有的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份额确认初始投资成本,其他情况下,按照支付对价的公允价值确认投资成本。另外,若后续计量采用权益法核算,如果初始投资成本小于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两者之间的差额计入取得投资当期的营业外收入,同时调整增加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

2.持有长期股权投资期间,《小企业会计准则》与《企业会计准则》规定的相同点是长期股权投资持有期间被投资单位宣告发放现金股利或利润,《小企业会计准则》与《企业会计准则》下成本法核算一致。不同点是《小企业会计准则》与《企业会计准则》下权益法的核算不同。《企业会计准则》权益法下,需要根据被投资单位实现净损益以及净损益以外所有者权益的其他变动的份额,确认“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及“长期股权投资――其他权益变动”,同时确认“投资收益”及“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被投资单位宣告发放现金股利或利润时,冲减“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而不是“投资收益”。

3.处置长期股权投资时,《企业会计准则》下,若长期股权投资计提减值准备,需要借方转出“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权益法核算下,持有期间通过“资本公积”科目核算的其他权益变动转入“投资收益”科目。《小企业会计准则》下不涉及相关核算。

(四)发生投资损失的比较

1.确认条件不同。《小企业会计准则》下,损失金额与税法允许税前扣除的金额和条件一致。《企业会计准则》下,投资损失仅与按照会计准则确定的可收回金额有关,与税法规定不同。

2.核算科目不同。《小企业会计准则》下,损失直接调整长期股权投资和营业外支出。《企业会计准则》下,投资损失调整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和资产减值损失。《小企业会计准则》对于长期股权投资初始确认运用历史成本,后续计量采用与企业会计准则成本法类似的处理思路。《企业会计准则》对于长期股权投资处理比较复杂,初始投资成本的确认需要区分企业合并及其他投资方式,企业合并进一步分为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和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后续计量区分成本法和权益法。

尽管《小企业会计准则》与《企业会计准则》核算方法不同,但是整个投资环节对损益的累计影响是一致的,只不过对各会计期间损益的影响不同。对于长期股权投资会计核算的比较如上页表1所示。

二、《小企业会计准则》与《企业会计准则》对于长期股权投资会计核算实例讲解

例:甲公司于2007年1月1日以银行存款5 000万元(含已宣告但尚未发放的现金股利100万元)取得乙公司30%的股权,甲公司对乙公司具有重大影响。2007年1月1日乙公司可辨认净资产的公允价值为17 000万元,取得投资时被投资单位可辨认资产账面价值与公允价值相等。

(1)2007年乙公司向甲公司销售商品,商品成本200万元,价款300万元,甲公司作为存货至年末未对外销售。2007年度乙公司实现净利润为1 000万元。

(2)2008年2月5日乙公司董事会提出2007年的利润分配方案,按照2007年实现净利润的10%提取盈余公积,发放现金股利400万元。

(3)2008年3月5日乙公司股东大会批准董事会提出的2007年利润分配方案,按照2007年实现净利润的10%提取盈余公积,发放现金股利500万元。

(4)2008年5月1日,甲公司收到了150万元现金股利。

(5)2008年乙公司因其他所有者权益变动导致资本公积增加100万元。

(6)2008年,上年乙公司向甲公司销售的商品(商品成本200万元,价款为300万元),甲公司已全部对外销售,2008年未发生内部交易。2008年乙公司发生净亏损为800万元。

(7)2009年度未发生过内部交易。2009年度乙公司净亏损为10 000万元。

(8)2010年8月10日甲公司销售持有的对乙公司投资,出售价款为9 000万元。

甲公司分别作为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对于长期股权投资的会计处理如表2所示(单位:万元)。

参考文献:

长期投资会计准则范文第5篇

在新会计准则中,对合并财务报表有了新的定义,在控制企业合并财务报表中提出了新的要求,在旧会计准则中规定,合并财务报表可以对另一企业财务及经营政策进行干预,通过改变另一企业的经营理念以及相关制度,可以促进该企业经济得到有效的提升,并从中获得一定利益的控制权利。而新会计准则中,合并财务报表是指企业可以通过投资人的权利,对被投资企业的运营进行控制,可以获得被投资企业的相关权利,可以直接参与企业的各项经济活动,通过控制与权利交付而获得投资回报。新的会计准则规定,投资方可以获得被投资方的权利,但是在对权利进行衡量的过程中会存在判断不准的问题,所以,投资方需要考虑其本身具有实际权利,还要获得主导的权利,这样才能准确的判断出其能够拥有被投资方的权利。在获得权利时,投资方还要考虑能够胜任的问题,为了获得最大的利益,一定要优化任命程序,还要获得权,要提高工作的效率,这样才能获得更大的利益。新会计准则对投资方与被投资方的权益以及联系有着细化作用,可以准确的判断出投资方拥有的权力,在处理二者的关系时会考虑较多的影响因素,比如二者特殊的关系等。投资方与被投资方有着利益的关系,投资方希望获得最大的利益,需要采用有效的措施提高投资的收益率。被投资方在经营的过程中会受到投资方的干预或者直接参与,在对管理模式进行优化时,需要保证双方利益的最大化,一定要降低投资的风险,提高投资的回报率,可以通过表决的方式确定经营策略。新会计准则对企业的财务报表也会有较大的影响,新修订的会计准则可以细化合并企业双方的权利,可以制定出科学的合营策略。

二、新会计准则中长期投资规定对企业的影响

新会计准则在长期投资方面也有着较大的改革,其扩大了投资准则划定的范围,增加了控制权涉及的范围,而且对成本核算有着新的定义,有利于实现长期投资,获得更大的经济效益。新会计准则对投资双方都有着控制的作用,在对双方权益与权利方面有着明确的规定,双方具有共同承担风险的作用。合营企业在从事各项活动时有着一定特殊性,新会计准则在公允价值计量方面有着特殊的要求,在长期投资中,需要降低投资经营的风险,新的投资法对金融工具有着特殊的规定,在计量的过程中,需要应用特殊的工具,还要表示出公允价值。新会计准则中长期投资对企业也有着较大的影响,该准则对企业成本核算中公允价值的核算有着较大的影响,对企业净资产的核算会有一定影响。企业在对公允价值进行计量时,需要将长期投资设定在公允价值核算范围内,还要对公允价值进行有效的调整,这会增加企业运营的风险,所以,企业需要找专业的评估机构对企业长期投资的回报进行估算。

三、新会计准则中职工薪酬规定对企业的影响

新会计准则对企业职工的薪酬会产生较大的影响。职工薪酬准则的修订完善和实施,对保持我国企业会计准则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持续趋同、促进我国资本市场规范发展和深化经济改革具有重要意义。新的会计准则对职工离职的福利问题进行重新修订,在对职工福利进行划分时,对收益计划进行了调整,将养老保险设定为受益计划,所以,新的会计准则可以有效的保障职工的福利,可以对职工的生活以及养老问题进行有效的改善。新会计准则的薪酬规定对企业也会产生较大的影响,新的会计准则扩大了职工薪酬的范畴,而且职工薪资的总额也出现了调整,在一些福利比较高的企业中,职工的合法权益得到了有效的保证,而企业在离职后,相关福利也会出现调整,新的会计准则主要是对企业受益计划进行了调整,即失业保险等薪酬制度,这些对企业经营利润会产生一定影响。新会计准则充实了离职后福利的内容,区分设定提存计划和设定受益计划,新增了关于设定受益计划的会计处理规范,从而完整地规范了离职后福利的会计处理;还引入其他长期职工福利,完整地规范职工薪酬的会计处理。

四、新会计准则中公允价值计量对企业的影响

公允价值在企业多个会计制度中都会产生影响,前面的很多会计准则都涉及到公允价值,公允价值的计量是一项专业性比较强的工作,相关工作人员一定做好公允价值的确认工作,在确定公允价值时还要做好规范操作。在计量的过程中,一定要参考会计准则相关规定,一定要根据企业当前发展方向以及现状确定出有效的计量方式。当前社会,人们的思想觉悟有了较大的提高,法律意识越来越强,所以,优化会计准则时,一定要确定合理的估算方式,这样才能保证会计计量的准确性。公允价值计量是一项专业性比较强的工作,在传统的会计准则下,企业需要聘请专业的资产评估师,这增加了企业经营的成本;在新公允价值计量会计准则后,企业的会计从业人员工作难度大大增加了,会计人员需要具备资产评估的技能,而且省去了对专业评估师的审核,在公允价值计量的过程中,操作空间大大降低了,这也减少了企业经营中存在的风险。

五、新会计准则中合营安排规定对企业的影响

新的合营安排会计准则,使得合营工作更加细致,细化了会计人员的各项工作,加强了对合营企业的管理与控制,投资方与被投资方承担着共同的风险,新会计准则下,合营企业可以选择共同经营或者合并经营等工作方式,在不同的经营理念下,企业获得的效益也会有较大的差异,所以,只有选择正确的经营方式,才能提高投资双方的经济发展水平。另外,合营企业在法律形式方面也与普通企业有一定差别,传统会计准则将共同控制资产看做是一个整体,而新会计准则是将合营企业看做多个独立的个体,在经营的过程中,提倡采用共同经营的方式。单独个体经营属于不同的法律主体形式,主体不具备法人的资格,但是享有法律的保护。单独主体,是指具有单独可辨认的财务架构的主体,包括单独的法人主体和不具备法人主体资格但法律认可的主体。新准则规定共同经营是按控制的资产负债纳入报表核算,合营企业按权益法核算。新准则可能会影响到一些企业的对共同经营的认定,从而增加公司资产与负债。

六、结束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