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文章中心 > 工地会议制度

工地会议制度

工地会议制度

工地会议制度范文第1篇

我国不少地方都在以不同方式开展征集人民建议工作,但还未形成系统的人民建议征集法律制度。关于是否有必要建立人民建议征集制度,以及由何部门负责建议的征集工作,学界存在不同声音。俄罗斯联邦是较早确立公民建议制度的国家,对其制度进行研究,相信可以为我国提供若干参考。

一、从公民请愿到“社会倡议运动”:俄罗斯联邦公民建议制度发展概况

俄罗斯的公民请愿包括三种方式:公民建议、申请和申诉,公民建议是公民请愿制度的组成部分。在俄罗斯公民建议制度发展过程中,截止到目前,有三个比较重要的法律文件:1968年4月12日的苏联法律《审理公民建议、申请和申诉程序法》;2006年5月2日的联邦法律《审理公民请愿程序法》;2012年8月俄联邦政府签署的《“俄罗斯社会倡议运动”构想》。

在俄罗斯,公民建议制度始终附属于公民请愿制度。从1968年《审理公民建议、申请和申诉程序法》出台至今的四十余年时间里,公民建议制度在公民请愿制度框架内,保持了高度稳定。这期间,经历了俄罗斯联邦独立、社会性质转向这样的巨大变化,公民请愿制度发生了实质性变化,主要体现在2006年的《审理公民请愿程序法》中,加强了对公权力的监督和对公民权利的保障。但是,公民建议制度在整个公民请愿制度中仍然没有被突出出来。

2012年是俄罗斯公民建议制度发展的转折之年。2012年8月,根据普京签署的总统令《完善国家管理体系的基本任务》,由总理梅德韦杰夫签署《“俄罗斯社会倡议运动”构想》。“俄罗斯社会倡议运动”,是要为俄罗斯联邦公民利用互联网公开提出建议提供技术、组织和法律保障。“俄罗斯社会倡议运动”反映了俄罗斯在新的历史时期,开始对公民建议予以高度关注,公民建议的问题被提升到了国家管理的高度。俄罗斯学者也将其作为一种“公民影响权力的新途径,期待可以利用这种途径实现国家体系的民主化和现代化,同时也不会对社会稳定造成严重威胁”[1]。虽然该构想尚未正式实施,在社会倡议运动中俄罗斯公民建议的接纳和受用程度尚不可知,但至少可以断定,俄罗斯的公民建议从此在国家管理体系层面获得了更多关注和新的研究增长点。

二、俄罗斯联邦公民建议制度的主要内容

公民建议是公民提出的关于完善法律和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国家机关和自治地方机关的工作、发展社会关系、改善国家社会经济等领域活动的建议。俄罗斯联邦现行公民建议制度主要包括三种表现形式:一是联邦法律,即2006年第59号联邦法律《审理公民请愿程序法》(该联邦法律宣布1968年《审理公民建议、申请和申诉程序法》失效);二是各部门条例,即俄联邦各政府部门的部门条例;三是2012年俄联邦政府签署的《“俄罗斯社会倡议运动”构想》。此外,也包括各联邦主体的相关法律。本文主要根据前述三种规范性文件,来展现俄罗斯联邦公民建议制度的主要内容。

(一)提出建议的主体

在俄罗斯,可以提出公民建议的只能是公民,公民可以一个人提出建议,也可以多个人一起提出建议。法律没有规定其他团体组织的建议权。这样规定大概是源于1993年的俄罗斯联邦宪法,宪法第33条规定:俄罗斯联邦公民有亲自走访国家机关和地方自治机关的权利,并有个人或集体致函国家机关和地方自治机关的权利。从该宪法条文看,只是赋予了公民走访或致函的权利。

(二)受理建议的主体

公民可以向国家机关、自治地方机关或公职人员提出建议,即可以接受公民建议的主体包括中央和地方的各级各类国家机关、公职人员。不过,实践中受理公民建议的工作主要由各政府部门负责。俄罗斯联邦安全局、麻醉品管理局、国家海关委员会等部门都制定了受理公民建议的条例,在《“俄罗斯社会倡议运动”构想》中,也要求俄罗斯联邦通讯与大众传媒部和俄罗斯政府负责推进相关事务。

(三)建议的内容

俄罗斯联邦公民的建议基本可以分为三类。一类是立法类建议,公民可以提出完善国家法律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建议;一类是管理类建议,主要是完善国家机关和自治地方机关工作方面的建议;还有一类是决策类建议,公民可以提出发展社会关系、改善国家社会经济等领域活动的建议。

(四)提出建议的步骤

1.公民提出建议的一般程序

一般程序是相对于公民通过网络方式提出立法建议的程序而言。一般程序通常包括提出、登记、审理和监督四个步骤。

首先由公民主动地向相关受理主体提出建议,启动公民建议的法律程序。公民提出建议时,主要以书面方式提出。在建议书中应指明建议指向的机关名称或者公职人员的姓名,自己的姓名和父称、确切的通信地址,最主要的是要说明建议的实质性内容,并由本人签名和填写日期。

在提出建议环节,联邦法律特别是各部门的条例用了比较多的条款规定接待工作。联邦法律规定,在国家机关中应当有人负责接待工作,接待的时间和地点应当公开。更细致的规定,试以2007年《俄罗斯联邦安全局审理公民建议、申请和申诉程序条例》为例说明。该条例规定,公民接待通常在专门的接待室进行,设有接待室的建筑物外面应当有“接待”标志,上面书写安全机关的名称或者部队的番号,不得出现无人接待的情况。个别情况下,也可以由安全机关的首长办公室或其他公职人员的办公室负责进行接待公民。必要时也可以在居民的居住地或公民的工作地点进行接待。接受口头建议的安全机关,应当填写公民个人接待卡,写明接待日期、公民的姓名和父称、居住地、经办人、口头建议的内容及对其采取的措施。安全机关应当设置书面请愿箱,公民可以投放建议书,负责接待人员或值班人员每24小时内不少于三次取出公民投放的建议书。每次开箱之后应当锁上并贴上封条。

其次是登记环节。自公民向国家机关、自治地方机关或公职人员提出书面申请之日起3日内,受理主体应当进行登记。如果不属于该受理主体的管辖范围,应当转交给有管辖权的机关或人员,同时通知提出建议的公民。每个建议在登记时都有一个相应的编码。从现有的法律文件看,只规定了这些登记内容留存在相应机关的档案部门,并没有规定交给建议人的用以证明曾经提出过建议的文书。有的联邦政府部门还规定了对所受理建议进行检查的环节。如联邦安全局的条例规定,为了及时发现并消除易爆、有毒和其他可能放置在邮件中的危险物品,可以对建议书进行外部检查。如果发现上述物品或疑似上述物品,应停止所有与邮件相关的后续工作,并召集安全机关相应部门的专家采取必要的安全隔离措施。

再次是对公民建议进行审查。法律要求国家机关、地方自治机关或公职人员,应当保证客观、全面和及时地审理建议,必要时提出建议的公民可以参加审理。受理主体应当从登记之日起30日内对建议予以审理,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审理期限,但不得延长30日以上,并将延期情况通知给建议人。受理主体应当就建议的实质内容向建议人作出书面答复。

最后是监督、检查和总结阶段。部门首长应当在权限范围内监督建议的审理情况,对建议书的内容进行分析,采取相应措施,并及时查明事实和消除原因。如联邦安全局条例规定,首长应当对建议审理工作和决定情况进行内部检查,每个季度不少于一次。为了完善安全机关的工作,应当总结和分析建议中包含的信息,据此提出相应意见和建议。建议工作的情况要在安全机关的年度工作报告中体现出来,包括简要的信息统计资料,完善请愿工作的措施等等。

2.公民提出建议的特殊程序

特殊程序是俄罗斯开展“社会倡议运动”过程中,公民通过互联网提出建议时采取的程序。这一程序有别于公民提出建议一般程序的常规步骤。(见右图)

公民通过特殊程序提出建议时,需要先在网上填写专门表格,通过俄罗斯统一身份鉴定和验证系统的身份验证,公民才可以成为正式的建议人。之后,有专门的工作人员对公民建议进行预先审核,查看公民是否使用俄语提出建议,建议中是否包含或侮辱性言辞,建议不得对他人的生命或健康造成威胁,不会导致极端主义的行动,建议中是否对需要解决的问题作出描述,并提出了问题的解决方案和理由。在预先审核时,工作人员还应当注意一些特殊情况,建议是否违反俄联邦宪法和公认的国际法原则与规范;建议内容是否属于《俄罗斯联邦全民公投法》规定的不得进行全民公投的问题。规定这些禁止性情况,是为了防止“社会倡议运动”突破法律底线。此外,还要审核公民建议是否属于以前曾经提出过并且未完成投票的建议或类似建议等。

工作人员将预先审核的结果以及是否安排网络投票的决定告知建议人。如果建议人的建议符合要求,工作人员决定将该建议内容传至互联网,供广大民众投票;如果建议不符合要求,工作人员有权决定对该建议不做下一步安排,即意味着建议程序终止。

建议被上传至互联网之后,广大民众根据“一人一票”原则,通过互联网对该建议进行投票。投票期限为自决定对该建议进行网络投票之日起一年。如果一年之内,该建议没有获得10万人以上赞同,视为建议未获得支持,将取消投票,建议程序终止。如果在一年之内,该建议获得10万人以上赞同,则视为获得支持。

获得10万人以上赞同的建议,工作人员将该建议提交给专门组建的工作组,以进行鉴定工作。为了顺利开展鉴定工作,《“俄罗斯社会倡议运动”构想》规定,由开放政府协调工作委员会牵头,吸收联邦会议各院、联邦执行权力机关、社会团体、商业团体代表以及专家,组成专门的工作组。工作组鉴定之后,可能做出拟定规范性文件草案或者不落实建议的决定。若是前者,就由相关联邦执行权力机关拟定规范性法律文件草案,之后的程序就属于建议被采纳后进行的立法程序。若是后者,就意味着该建议最终未被采纳。

三、对俄罗斯联邦公民建议制度的评价

(一)亮点

亮点之一是,俄罗斯联邦较早实现了公民建议的法制化,形成了公民建议制度的基本框架,并逐步发展。一方面,公民建议制度逐渐加强了对公民建议的权利保障。进一步明确了公民建议的法律内涵,明文规定了公民的建议权,公民可以自由自愿地行使建议权。另一方面,公民建议制度逐渐从完整走向细致。公民建议制度更多地表现为程序性规定,相关法律文件规定了完整的公民建议程序,这些程序有保证建议走入管理系统的入口,有政府部门对建议的关注和处理,也有对建议工作的后续性保障。

亮点之二是俄罗斯当局对公民建议能够从宏观角度出发,努力提供全方位的技术、组织和法律保障。2012年的《“俄罗斯社会倡议运动”构想》反映了俄罗斯领导人对公民建议的极大关注,该构想明确规定在技术方面,由俄罗斯联邦大众信息与传媒部提供技术和专业人员,由俄罗斯联邦政府下的协调委员会和由其组建的工作组提供组织保障,并明确规定了社会倡议运动的法制原则、公开原则、必须审查原则和可接近原则。

亮点之三是俄罗斯能够审时度势,对网络媒介加以关注和运用。俄罗斯的国内外形势风云诡谲,关于俄罗斯国家的命运和俄罗斯公民个人的未来,社会上总有各种声音或呼吁。2012年是特殊的一年,普京再次当选俄罗斯联邦总统,与梅德韦杰夫实现了职位互换。按照宪法修正案的规定,总统任期为六年。在未来的六年或12年中,俄罗斯的局势会向哪个方向发展,事关每一位俄罗斯联邦公民,民众的心声也一定程度影响着俄罗斯政局的稳定。加之现在网络的蓬勃发展,对于俄罗斯政局而言,无疑是把双刃剑。因此,“社会倡议运动”是俄罗斯当局审时度势的产物,反映了俄罗斯当局已经充分认识到民众意见和网络媒介的巨大作用,并做出制度性安排。

(二)不足

不足之一是俄罗斯公民建议制度的发展仍然很不充分。俄罗斯的公民建议制度始终与公民申请和申诉同处于公民请愿制度当中。在2006年联邦法律出台以前,一个由三名国家杜马代表拟定的《俄罗斯联邦公民请愿权基本保障法》(草案)中单独规定了公民建议的审理程序,但最终未被采纳。这种公民建议制度与其他制度同构化的情形,必然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公民申诉制度的发展。毕竟公民建议与申请、申诉在实质、目标、程序和原理方面都有所不同[1]。

2012年《“俄罗斯社会倡议运动”构想》虽可看做是俄罗斯公民建议制度向独立化迈出的重要一步,但是,“构想”这种文件形式与法律文件仍有较大差距。“构想”是对某一领域制度或政策的目标、任务、原则和基本方向等内容形成的官方观点[2]。不过,官方观点并不等于法律文件,《“俄罗斯社会倡议运动”构想》文本没有正式公布,并未经过立法程序必要的公布步骤。而且,《“俄罗斯社会倡议运动”构想》本身对建议程序的规定仍有很多模糊之处。

不足之二是俄罗斯公民建议制度显得过于谨慎,采纳条件严苛。《“俄罗斯社会倡议运动”构想》反映俄罗斯当局从观念上认识到了公民建议的重要性,但在对待公民建议的具体态度和行动上,似乎还难以彻底转变。构想对公民提出建议设置了较多程序限制,如不接受匿名建议,国家建立身份鉴定与检验统一系统对提出建议的公民身份加以验证,对公民提出建议的邮件进行安全检查等。虽然俄联邦政府以“俄罗斯社会倡议运动”方式开放了一条言路,但对于公民建议的态度不够包容,而是一种防备的态度。

在建议被采纳的条件方面,《“俄罗斯社会倡议运动”构想》规定了较严格的限制。这类建议只能通过网络方式提出并通过预先审查才被受理,之后必须在一年内获得10万人以上的网上赞同票,还要经过专门机构的鉴定。只有这些步骤都顺利经过,建议才被采纳,真可谓步步惊心。另外,《“俄罗斯社会倡议运动”构想》的适用范围,虽无明文规定,但实际上仅适用立法类建议。凡此种种,使俄罗斯社会对这项制度的整体认同感大大降低,甚至有的俄罗斯媒体将“俄罗斯社会倡议运动”称为“独裁主义的民主装饰”[3]。

四、对我国建立人民建议征集制度的几点思考

对外国法律制度的研究,既需要从其成功之处汲取经验以供借鉴,也有必要从其缺漏之处总结教训以为预警。通过分析俄罗斯联邦公民建议制度,对我国建立人民建议征集制度有以下几点思考。

(一)确立人民建议征集制度是实现有序民主的需要

人民建议征集制度具有“双向交流”[4]的信息沟通功能,能够实现上情下达和下情上达。在我国各项改革步入攻坚阶段的情况下,通过专门的人民建议征集制度,可以把公众意志和各种信息按照预定轨道导入国家管理系统,这些信息无论是作为国家管理系统掌握民情民意的手段,还是作为提高自身管理水平的途径,都可以发挥重要作用。同时,人民建议征集制度也不只是公民建议的“录音机”,在倾听建议过程中,工作人员可以对公民的一些想法或疑惑进行解答。这样一来,人民建议征集制度的意义就不仅在于“民主”,更在于它实现的是“有序民主”。人民建议征集制度,能够保证人民有倾诉的场所,保证政府在既定目标的指引下倾听建议,并对建议作出恰当的处理,从而避免公民意志无序表达带来的各种消极后果。人民建议征集制度是公民有序参与国家事务管理的规范化、法制化的体制内渠道,有助于实现以公民“有序建议”促进“有序民主”。

(二)应当加强人民建议征集制度的体系化保障

人民建议征集制度并非孤立的环节,要想让这项法律制度充分发挥作用,需要各方面的充分保障。

首先是组织保障。应当有相应的组织机构和人员,具体负责人民建议的征集工作。由现有的政府部门机构来负责这项工作比较合适:第一,机构本来就有接受群众来信来访的职能;第二,不会产生增加机构编制的问题;第三,基层政府部门数量多,比较贴近基层百姓,便于倾听建议。

其次是技术保障。应当为人民建议征集制度提供必要的技术条件,包括网络技术、统计分析等,以保证人民的各项建议能够被充分受理、科学分析。

再次是法律保障。一是应当制定专门的人民建议征集制度,明确规定征集建议的一系列法律程序;二是完善配套制度,如人民建议征集工作的具体办法、征集机构的工作条例、人民建议征集的奖励办法、人民建议成果转化的办法等[1]。三是注意建议征集制度与其他法律制度的衔接问题,如应当注意人民建议征集制度与信息公开制度之间的关系。

(三)保证人民建议征集制度的开放性与普及性

人民建议征集制度的目的是让民众意志能够在体制内得到充分表达,因此,制度的设计必须保证每个有表达意愿的公民,特别是那些经济、文化、所处地理位置相对落后的人群也能有机会提出建议,保证这项制度的开放性与亲民性。人民建议征集制度是为公众畅通意愿表达渠道,并非设置义务性规范,人民建议的实质是公民与公权力之间的协商意愿,其基础绝不是等级关系。政府部门必须认清这一点,才可能以坦诚而非防备、虚心而非敷衍的态度面对人民建议。也唯有如此,才能让人民建议征集制度成为真正倾听百姓心声的良好制度。

(四)人民建议征集制度能够一定程度破解制度的困局

俄罗斯的请愿制度相当于我国的制度,现阶段俄罗斯对公民建议的关注给我们提供了一个在制度框架内强化建议制度的参考样本。我国目前的制度包括公民提出建议、意见或投诉多种方式。实践中制度更多地成为百姓寻求救济的途径,而制度中的建议制度则被忽略。机构理应具备的受理建议功能与机构资源被挤占,使很多民众心里有救济制度而无建议制度。建立专门的人民建议征集制度,可以实现制度功能的纠偏。在继续巩固投诉功能的同时,通过征集建议制度,能够一定程度地将部分投诉以提出建议的形式加以解决。

(五)加强对人民建议征集制度的理论研究

关于是否应当建立人民建议征集制度的问题,赞成者认为征集人民建议、倾听群众呼声是政府的义务,反对者认为,政府并非民意机关,无权征集人民建议,若由政府征集建议,还会与“大社会、小政府”的发展方向相悖。这些针锋相对的观点争鸣有利于推进我国的民主法治建设,也说明了加强理论研究的必要性。作者对人民建议征集制度建设持赞成态度。首先,政府部门征集建议没有僭越民意机关之职。建议不等于民意,建议是具体的非集合概念,民意是抽象的集合概念,二者不能混淆。确立人民建议征集制度,恰恰是对民意机关间接民主的补充,而非取代代表制度。其次,政府部门征集建议不违背“大社会、小政府”理念。社会自我管理与政府管理不相排斥,政府征集建议是为了完善自身管理,可以更好地为社会自我管理提供条件,并不会挤占社会自我管理的发展空间。

工地会议制度范文第2篇

一、完善地方人大代表及人大常委会的工作制度

(一)完善提案制度。

一是要改变常委会组成人员联名提案的薄弱状况。目前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联名提出的议案很少,出现这种现象固然有多种原因,但主要是因为限于工作条件和时间,个人动手比起法定机关经过长期酝酿、准备,并由专门班子论证、起草而形成议案有很大差距。如何加强常委会组成人员联名提案这个薄弱环节,需要采取相应措施,如加强专业培训和深入基层调研、配备专门助理人员等。

二是要提高议案质量,突出会议重点。地方人大常委会会议的一个通病是议程安排过多,议程安排上大都是“拼盘式”、“搞平衡”的办法,涉及面宽,面面俱到,缺乏重点或重点不明确,影响审议质量和会议效果。对此,建议作出制度规范,基本要求是:首先,确定议程时,一定要突出重点,无论是法规案还是其他议案,都要按照抓大事、议大事、决定重大事项的原则,抓住本行政区域内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中的重大问题,民主法制建设中的重大事项,人民群众普遍关注、反映强烈的“热点”问题,以及重大议案等,每次常委会确定1至2个重点议案为宜。其次,在时间上,为了保障常委会组成人员有足够的时间做准备,对议程的确定时间应提前一个月左右确定下来,以便常委会组成人员有针对性地搞点调查研究。

(二)实行固定的、科学规范的会期制度,重点是要规范常委会例会时间。

法律法规规定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每两个月举行一次会议,如特殊需要,可临时召集会议。随着我国改革开放发展进入新的历史阶段,对民主法制建设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地方人大常委会的立法、监督等项任务越来越繁重。常委会既然是集体行使职权,其会议必须有相应的时间保障。如果会议时间过短,组成人员来不及认真仔细地研究、分析和讨论议案,匆匆地进行审议,或者赞成,或者否定,客观上造成权力机关无关紧要的印象,很可能充当了“橡皮图章”的角色;但如果会议时间过长,就会牺牲了民主的效率、增加经费支出,还会滋生作风。

(三)进一步规范审议制度。

目前人大审议制度是通过分组审议的方式提高审议效率,增加委员的参与度,这是无可厚非的。但仅靠分组审议局限性较大,不能真正形成合意,使争议得不到合理、科学的解决。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审议制度,增强会议效果,建议除程序简单的例会外,应把联组讨论、大会辩论制度作为审议的必经程序。不搞大会辩论,实际上等于剥夺了一些委员平等竞争的机会,不利于对议案的充分审议与修正。最终表决所体现的议事民主的程度有多高,往往要看最终表决之前议案所经受的全部辩论与修正有多充分。作为代表民意、集中民智的委员,有权要求在全体会议上互相交换意见,争取使自己个人的意见成为大家的意见。大会辩论,通过让委员代表各种不同意见的交辩,最终形成合意。一方面能充分体现民主,激励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积极性,另一方面使法规案及其他重要议案能得到充分的修正,从而提高工作质量。

(四)改进表决制度。

表决制度的改革对人大建设无疑带有根本性、全局性、实质性的意义。表决程序逐步走向规范化、制度化,对常委会集体行使权力起到了保障作用。表决是常委会形成决策的“关口”,关系着法规议案及其他相关重要议案的最终结果。人大常委会无论是行使立法权、监督权、决定权还是行使任免权,最终都是通过表决来实现,通过表决来形成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国家意志。如何改进表决制度,使“最终结果”能够真实地反映常委会主体的意愿?那就是要解决大人表决制度中目前存在的主要问题:一是有的人事任免议案存在着“一锅煮”的现象;二是对法规议案中争议较大的条文大都未“单列”开来表决,往往使表决者感到为难,有表决结果不真实之嫌;三是对“一府两院”的工作报告只审议,不表决,有时只是根据需要作出相应决定或决议,客观上缺乏监督力度;四是部分地方人大常委会表决方式落后,不能真实地反映表决者的意愿。针对以上问题,地方人大常委会表决制度可作适当改进:一是对人事任免统一实行逐个表决;二是对法规议案中争议较大的条文实行单列表决;三是从加大监督力度、增强监督实效考虑,对“一府两院”的工作汇报和专题报告、常委会的执法检查报告实行表决通过的办法;四是统一实行电子表决器进行表决。

二、以发展基层民主为目标,推进地方人大制度

从基层民主的角度考虑我国人大制度建设,最有意义的是完善和推进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向人民负责的机制。

(一)完善人大对人民负责的机制建设。

一是要提高地方人大制度的地位,把接待基层群众、为人民主持正义作为地方人大的主要日常工作之一。如开展“代表接待选民日”、“代表向选民述职”、“代表与选

民统一见面日”、“代表联系服务群众见面周”、“代表论坛”活动等。地方人大作为人民行使权力的机关理应为人民讲话,为人民伸张正义,这是地方人大“向人民负责”的重要表现。二是要提高地方人大在国家机构体系中的地位。我国宪法规定,地方人大是地方权力机关,其它国家机关产生于权力机关,受权力机关监督,向权力机关负责。故可以考虑对地方人大行使官员监督权和罢免权的制度加以改革。地方人大对官员的监督应制度化、经常化、先行化,发现有问题的或不称职的官员及时罢免,而不能等出了大案,司法机关结案后才行使罢免权。

(二)提高人民代表的政治质量。

一是人民代表职业化。目前人大代表基本都是兼职,而且在这种兼职中,人大代表的职责和工作往往只占很少一部分,在这种情况下,人大代表的职能较难真正发挥。在这方面,可以借鉴国外的议员制度,逐步实行人大代表职业化,即人大代表专职从事人民代表工作,俸禄由国家供给,可以连任。由于人大代表职业化,人大代表的效能和素质将大大提高,各级人民代表的数量可以大大减少。二是增加人民代表的实质。我国目前的人大代表制度对不少成员而言,主要还是一种荣誉。在这种条件下,人大制度的有效性及国家权力机构的功能都将大大受到影响。人大代表的标准主要应当是参政议政的能力及是否有为人民讲话的胆量和献身精神,在某种意义上,一个好的人大代表恰恰要以牺牲个人的专业为前提。三是人民代表资格制度合理化。在人民代表职能化尚未实施之前,可以先对人民代表的资格进行限制。比如,担任政府某些行政职务的官员就不再担任人大代表,真正保证人大代表职能的发挥。四是推行代表履职登记制度,对代表履职情况进行登记,并予以公布,为评先创优和换届时连任代表的提名提供依据。

(三)改革和完善人大代表选举制度,扩大基层代表的范围,真正发挥人大代表作用。

一是扩大直接选举范围,提高直接选举程度,法律应创造条件并鼓励一切为人民谋利益并有献身精神的人出来竞选;二是将竞争机制引入人大代表选举过程,实行竞选,虽说竞选的成本较大,竞选的后果难以预料,但竞选的公平和民主意义是明显的;三是实行地区选举和界别选举混合制;四是合理减少代表数量、特别是减少政府官员任人大代表的数量,增加代表资格规定,提高人大代表素质;五是逐步实行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人大代表;六是改革选举委员会组成方式,设立选举专门法院,规范选举的组织、监督和诉讼纠纷的处理;七是完善代表监督与罢免办法,增强可操作性;八是优化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构成,增加常委会组成人员专职比例、优化组成人员年龄、知识、专业等方面的结构,促进常委会民主决策水平的提高。

三、提高人大监督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水平,增强人大代表工作实效,提高监督效率

(一)坚持以人为本、关注民生,围绕地区的工作大局和群众关注的民生热点问题,进一步加强人大监督作用。

一是要突出监督重点,推动广大群众反映比较集中、涉及面广的问题的解决。如目前我市的“十二五”规划编制、旧城镇旧厂房旧村屋“三旧”改造工作、河涌整治、亚运保障工作、保障性住房建设情况等,都是人大监督的重点。二是要落实对重点监督事项办理工作责任制,建立代表建议办理绩效评估机制,加强沟通协调,强化跟踪督办,增强办理实效。三是人大代表应深入基层、深入实际、深入群众,开展多层面、宽视野的专题调查研究,了解重点监督事项的实际效果。

(二)坚持开拓创新人大工作的方式方法,探索监督工作新形式,不断增强人大工作实效。

一是要采取登门拜访、约见座谈等方式,了解办理工作措施和进展情况,并对办理工作提出意见或建议。二是要加强和改进代表工作,进一步激发代表工作活力和代表自身的主观能动性,发挥代表在我市经济发展调结构、促发展工作中的作用,努力推进“有为人大、民生人大、活力人大”建设。三是要不断完善代表工作的长效机制,增强代表工作实效。四是要加强人大代表及人大工作者的培训,特别是要加强基层人大代表的学习培训,以增强人大代表意识和依法行政的意识,提高代表履职和监督的能力和水平。

工地会议制度范文第3篇

关键词: 劳动争议 解决机制 特点 问题 建议

劳动争议又称为劳资争议或劳资纠纷,指劳动关系双方之间因劳动权利和劳动义务产生的纠纷和争议。一般来说,劳动争议的主体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涉及的内容多是有关劳动者的劳动权利和义务,以及获得的利益等与劳动者生活密切相关的部分。劳动争议解决机制就是为解决劳动争议而设置的,它是由法律确定的专门处理劳动争议的机构,会依照法定范围和程序解决劳动争议的一种法律制度。

近年来,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和与世界的接轨,很多原有经济体制和和劳动用工机制也在发生变化,由此出现诸如劳动关系和劳动纠纷等方面的问题,这是因为我国原有的劳动争议解决机制已不能完全适应当今劳动争议需求的解决。本文分析我国现行劳动争议解决机制的特点,并分析其存在的不足和问题,进而提出完善我国劳动争议解决机制的意见和建议。

一、我国现行劳动争议解决机制的特点

1.我国劳动争议解决制度是一项法律制度。为了充分体现和维护劳动者及用人单位双方的各项权益,也为了社会关系的稳定。我国出台的《劳动法》对劳动争议做了专门规定,并且配有国务院专门颁布的配套行政法规。这样做到的目的就是从法律制度上确定劳动争议解决制度的地位和法律效益,确保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各自的权利和义务的切实落实和执行。

2.我国劳动争议解决机制由特定的机构执行并体现三方代表性。我国劳动争议解决机制由特定的机构执行是为了确保劳动争议可以在发生之后得到及时和正确处理。此外,为了更有效地解决一些特殊的劳动争议(例如:女职工劳动保护争议、集体合同签订后双方协商不成是争议等),某些特定的处理机构应运而生,进行专门解决,这些处理机构往往由当地劳动行政部门的代表、工会代表和用人单位的代表三方共同组成,体现了公平公正性,也使得这些特殊的劳动争议案件可以得到及时有效地处理和解决。

3.我国劳动争议解决机制具有劳动争议处理程序特定和简便灵活的特点。为了能够及时解决劳动争议案件,我国对劳动争议的处理都规定了特别程序,并根据其特点分为两种劳动争议程序,即一般性劳动争议和特殊性劳动争议。一般性劳动争议通常依次是企业调解委员会、仲裁委员会、人民法院依次启动调解程序、仲裁程序、诉讼程序。特殊性劳动争议会按照特殊程序来解决,使其解决更具正对性。

二、我国劳动争议解决机制的不足和问题

1.我国劳动争议解决机制中存在调节功能不健全的问题,这就使得其调解协议未能发挥有效作用。我国劳动争议解决机制中对于劳动调节组织没有明确的政府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指导,这就使得政府主管部门没有权限或者介入的力度相对较小,导致劳动争议不能得到有效及时地解决。

2.我国劳动争议解决机制中出具的调解协议并不具有法律强制性,造成其权威性不足的问题。劳动争议解决是需要成功的调解和最终的有效执行为保障的,但是,我国劳动争议解决机制出具的调解协议并不具有法律强制性,而需要当事人自觉遵守,这就出现了“判而不执行”的问题,使得争议调解流于形式和权威性大大削弱。最终使得劳动者对于我国劳动争议解决机制出具的调解协议期望值降低,甚至失去信心,严重影响我国劳动争议解决机制的权威性和信任度。

3.我国劳动争议解决机制中存在调解人员素质不高的问题。由于法律并没有对于劳动争议调解员做出资格上的明确规定,而在企业内部承担调解委员会成员的一般由企业自行选取,这就使得劳动争议解决机制中的人员素质普遍不高,因而,在处理问题时带有局限性和不合理性,缺乏必要的监督管理。

三、完善我国劳动争议解决机制的意见和建议

1.要完善我国劳动争议解决机制就需要重构调解制度,以建立政府调节主导模式为目标。政府应该是我国劳动争议解决机制中的主导力量,它应该特别委任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并专门组建独立的政府调节机构,由真正具有社会公信力的第三方主持,并辅以法律制度做出强硬基础,注重执行力的完善。在我国,劳动争议处理的专门机构包括企业调解委员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和人民法院。由具有社会公信力的政府机构承担调解职能可最大限度地指导劳动争议的解决机制,确保那些调解机构不再受限于某个企业或机构,使得其权威性得到最大限度地保证。

2.要完善我国劳动争议解决机制就需要积极发挥工会的作用,这是解决劳动争议的重要方式之一。工会作为职工合法权益的代表者和维护者,它在我国劳动争议解决机制中应该发挥积极作用,而不能流于形式。为此,要积极引导工会对劳动争议做好提前预防工作,因为工会可以利用企业中的各种渠道对职工进行诸如普法教育,帮助职工们知法懂法,减少发生劳动争议的机会。再者,工会可以不断完善自身的改革和发展,在管理和活动等方面应该具有独立性,不断提高组织内部人员的法律法规素质,更好地为职工解决好劳动争议问题。

3.要完善我国劳动争议解决机制就需要不断提高劳动争议解决人员的素质,进行人员的专业化和职业化建设。处理诸如侵犯女职工劳动保护权益争议时,工会可以根据我国《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辅助女职工所在单位的主管部门或当地劳动部门提出申诉,而必要的法律法规知识就是保证,这样就可以得到更加及时和有效的处理,发挥工会在保护劳动者权益时的作用。我国劳动争议解决机制中还存在调解人员素质不高的问题,这是事实和现状,必须培养一批具有专业基础和良好业务素质的调解员,这样才能够保证劳动争议调解的有效性和执行力。

以上是笔者以“论我国劳动争议解决机制的完善”为话题进行的分析,希望对于此问题的研究有借鉴,从而为维护劳动关系的稳定和社会和谐发展作出贡献。

参考文献:

[1]高海荣.论我国劳动争议解决机制的现状及完善[J].法制博览(中旬刊),2012(1).

工地会议制度范文第4篇

一、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民主建设存在的问题

(一)职代会的次数普遍不够。职代会在民主管理的作用不能有效发挥,一个重要原因就在于职代会的次数普遍不够。企业按规定每年召开一次职代会,而一年中仅靠一、两天的职代会来实现职工民主管理的所有职能,显然是不够的,职工代表的讨论,审议,建议权很难得到充分落实。

(二)职代会运作程序有待规范。职代会的召开应该按规则、按程序办。而有些基层单位往往忽略了一些程序,使职代会变得简单而形式化,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

职代会审议的工作报告、重要方案、有关决议(草案)等主要文件没有按规定要求提前发到职工代表手中,让他们围绕会议议题深入调查研究,把职工群众的意见和建议带到会上来。有的企业职代会时间安排很紧,程序很简单,审议的工作报告、生产计划、经营管理办法、规章制度等等在职代会上读一遍就鼓掌通过,没有认真实施审议程序。

(三)职工代表的巡视制度不健全。职工代表作用在职代会闭会期间作用不明显,现代企业制度需要职工更广泛地参与企业治理的全过程。建立职工代表巡视制度,适应现代企业制度对职代会提出的新要求,弥补职代会监督检查作用的不足,使职工能够全过程地参与企业治理,确保职工的主人翁地位,有效地促进企业职工民主治理与现代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有机融合,使职代会真正成为职工商讨企业发展大计的阵地,维护职工切身利益的工具,协调企业劳动关系的纽带和密切干群关系的桥梁。

(四)职工代表的构成及素质亟待改善和加强。职工代表的素质和构成是夯实民主管理的基础,也是关键环节。目前职工代表的构成和素质还存在一些问题,职代会职工代表结构失衡。职代会中层管理人员比例过高。工人代表的比例明显偏低,这就造成了职代会不能很好地保障大多数职工的意愿。 职工代表的素质有待提高。一些职工代表的综合素质不高,由于受自身政策水平和业务素质的限制,有的代表在讨论重要报告、重要事项时“参”不到点子上,“议”不到关键处。在民主选举过程中,有的代表不珍惜手中的选票,随意性很大;在联系职工方面,有些代表不能把职工群众的呼声反映上来。这些问题虽然是个别的,但有损于职工代表的形象,阻碍了企业民主管理制度的落实和发展。

二、完善企业职代会制度民主建设的途径和方法

(一)企业领导应该重视职代会制度。作为企业领导对民主管理不仅有直接领导的责任,还有统筹和协调的职责,不断为加强企业民主管理和职代会制度的落实创造条件,提供保证。职代会制度的落实应该纳入党委议事日程和工作安排。

(二)加强工会在职代会的地位和作用。工会组织作为职代会的工作机构,不能只体现在召开职代会上。职代会闭会期间,要抓好日常民主管理工作,维护职工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建立和完善职代会联席会议制度,明确联席会议职权范围,使之成为职代会闭会期间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利的有效形式。

(三)职工代表提案处理工作要有始有终。职代会提案是职工群众行使民利的一种方式,也是职工关心企业的主人翁精神的体现。职代会闭幕后,提案工作小组要认真处理代表提案,将提案统计整理后呈报领导及各部门。提案工作坚持有始有终,保证提案件件有回音,条条有落实。

(四)职工代表听证会制度要建立健全。职代会闭会期间怎样体现民主管理,听证会制度是一个很好的尝试。让职工代表直接参与,充分行使民利,有利于职工代表施展智慧和才能,同时,也为民主管理正常化、经常化开辟新的途径。听证会制度对听证代表的产生和组成、听证范围、听证方案、听证的组织和实施都需要明确的规定。在制度制定上需要把握以下三点:(1)合理选定听证代表,保证其广泛性。(2)确定听证范围,保证其全面性。(3)明确听证的组织和职责,保证其操作性。

(五)努力提高职工代表的素质。职工代表综合素质的高低,关系到他们参政议政的广度和深度,直接影响提案的质量。选举职工代表除了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群众基础好外,还需要把责任心强,敢于说真话,为职工群众仗义执言作为选拔条件,以提高代表的参政议政能力。二是加强培训,提高职工代表整体素质。职工代表要加强学习代表履职方面的业务知识,引导他们学习有关企业改革、管理等方面的政策及知识,让职工代表更加明确自己的权利和义务,更好地为企业、为职工服务。每年都要在职代会上对职工代表进行民主评议,对表现突出的职工代表给予表彰,对不能积极工作的不称职的职工代表按规定及时更换,以保证职工代表切实维护职工利益的责任。职工代表要多深入基层、深入群众。是要结合实际,通过实地调研、走访、考察等方式,组织引导职工深入实际、深入基层、深入群众,广泛搜集情况,认真调查研究,提出切实可行的意见建议。

(六)完善职代会民主评议领导班子和干部的民主评议机制。完善职代会民主评议领导干部工作,在职代会民主评议领导干部要严格,评议内容要真实,评议标准要科学,评议方法要公正,意见反馈要及时准确,评议结果要兑现。

(七)开展职代会质量评估。为了进一步加强企业民主管理,提高职代会的工作水平和运行品质。开展职代会质量评估活动。对职代会组织工作和议程安排、经理《工作报告》、《重大事项工作报告》、《提案报告》、《财务报告》、集体合同履行情况、代表出席率和参政议政能力等进行打分。评估表最后还要求职工代表对进一步提高职代会质量提出建议,有待于进一步改进。职代会是企业民主管理的最高形式和最好的形式,实行全员参与,全员管理,增强企业职工的民主意识,激励引导职工用主人的身份去思考、去参政议政、去献计献策,真正将企业的决策变成职工群众参与的共决制,推动企业的管理水平不断提高,可以不断增强企业凝聚力和市场竞争力。

参考文献

[1] 王建,张莹.职代会之困惑[J].工友,2008(8).

[2] 朱晓阳,陈佩华.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利益的制度化表达渠道[J].开放时代,2003(2).

工地会议制度范文第5篇

对换届选举工作给予指导。从去年下半年开始,全国乡级人大的换届选举陆续展开。常委会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提出了搞好这次选举工作的指导性意见,要求坚持党的领导,充分发扬民主,严格依法办事,确保换届选举工作顺利进行。还专门举办了培训班,对选举工作可能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研究了相应的解决办法。常委会还分别审议了第十届全国人大代表名额和选举问题的决定草案,以及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选举第十届全国人大代表办法草案,提请本次大会审议。

与地方人大的联系得到加强。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各专门委员会的同志到地方进行调查研究时,注意听取地方人大和人大代表的意见。召开了地方人大贯彻立法法工作会议,总结交流了做好地方人大立法工作的经验。各专门委员会、常委会机关,经常与地方人大相关部门共同研究依法履行职责中遇到的问题。常委会机关还先后举办了30多个各种类型的培训班,帮助地方人大加强了干部培训工作。地方人大也帮助全国人大常委会做了许多工作,如协助征求对有关法律草案的意见,配合开展执法检查,及时反映法律实施过程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等,推动了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工作。

积极开展对外交往。一年来,常委会加大了对外工作力度,先后接待了近百个外国议会代表团组来访。通过这些交流,增进了友谊,扩大了共识,加强了合作。一些原来对我国还不了解的议会人士,亲眼看到我国改革开放的巨大进步后,增进了对我国的了解;一些原来对我国有误解的人士,也根据耳闻目睹的事实,消除了一些误解。常委会还通过高层交往、有计划地组团出访和考察、参加国际和地区议会组织举办的会议等多种方式,同各国议会界人士广泛接触、坦诚对话,既宣传了我们自己,也了解了外国法制建设等方面的情况。针对少数西方国家议会审议或通过干涉我国内政的议案,外事委员会及时发表声明和谈话,表明我国的严正立场和态度。常委会还通过与欧美国家议会建立的对话机制,加强相互间的了解,并针对损害我国家尊严和利益的问题,进行了严正的交涉和说理斗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