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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职工会议方案

教职工会议方案

教职工会议方案范文第1篇

1、审议建议权:定期听取审议院校长及所院长的工作报告,审议院校及所院推进工作的指导思想、发展规划、重大改革方案、财务预算与决算、自有资金使用和分配方案。

2、审查同意或否决权:审议通过院校长、所院长提出的责

任制方案、奖惩办法、实行聘任制和全面实施岗位津贴的方案和其他重要规章制度。

3、审议决定权:审议决定职工福利费的使用原则和办法及其他有关职工生活福利的重大事项。

4、评议监督权:评议监督院校领导和所院领导及中层干部,

可以对领导干部进行表扬、批评、评议、质询,必要时可以建议上级机关予以嘉奖、晋升或处分、免职;根据主管机关的部署,参与民主评议领导干部,参与民主推荐院校、所院行政领导人选。教职代会在院校、所院党委的领导下行使职权,要尊重和支持院校长、所院长及行政系统行使指挥权。

二、教职代会的性质、地位及期届

教职代会制度是院校及所院行政管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党委领导下教职工依法行使民利,实行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基本制度和形式;是全体教职工行使民力的机构;也是院校及所院各级领导广泛听取教职工意见,促进领导决策科学化、民主化的重要渠道。教职工代表大会每届3至5年,每年至少召开1次代表大会。

三、党委、行政和工会在单位教职代会制度建设中的责任

党委是院校、所院各项工作的政治核心,负有领导教职代会工作的责任。党委要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院校、所院的贯彻落实;教育各级干部增强民主意识,研究教职代会工作,协调、解决教职代会工作中出现的各种问题,为教职工参加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创造良好的条件。党委对教职代会在规定的职责范围内开展的各项工作予以支持。

院校长、所院长要支持和保证教职代会在其职权范围内行使职权;每年要定期向教职代会报告工作,认真听取意见和建议;落实教职代会在其职权范围内作出的决定、决议,责成有关部门认真处理好教职代会征集的提案,自觉接受教职代会的监督,为召开教职代会提供经费支持,为院校、所院民主管理创造一个良好的环境。

工会要认真承担起教职代会工作机构的任务。教育教职工在院校、所院党委及其行政领导下,积极参与院校、所院的改革与发展工作,紧紧围绕党的教育方针及院校、所院的根本任务和中心工作献计献策;要做好教职代会的筹备及闭会期间的工作,认真组织教职工代表在其职权范围内,落实教职代会的各项要求,充分发挥教职代会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作用;检查、督促教职代会决议、提案的落实,及时将大会的情况通报教职工。

教职代会的筹备与召开

四、教职代会的筹备

教职代会的筹备在党委的领导下进行,由教职代会主席团(或执委会)及工会委员会负责大会的具体筹备工作。根据需要可设立若干工作小组承担具体任务。筹备工作主要有:

1、换届。制定会议正式代表、特邀代表、列席代表出席的名额分配、代表条件、选举办法、代表团(组)划分等方案。代表产生后,对代表资格进行审查,并公布代表名单。

2、征集大会提案。在规定的时间内对教职工代表提出的提案进行归纳、整理、审查、立案。

3、大会议题的提出。工会委员会在充分听取教职工意见的基础上对大会议题提出初步意见。在征求党委和行政领导的意见后,报教职代会主席团(或执委会)通过。

4、有关文件的提交。有关部门将需提交代表大会讨论、审议、通过或者决定的文件在会前一周左右印发给教职工代表,在广泛征求代表意见的基础上进行修改完善,再由工会转交给文件起草部门或领导。

5、制定民主评议干部方案。安排民主评议干部时,教职代会要参与制定民主评议干部方案。

6、成立专门工作委员会(小组)。教职代会专门工作委员会(或小组)可根据本单位需要提出并组成相应的委员会(或小组)。

7、大会主席团。提出大会主席团(或执委会)组成人员推荐名单和选举办法。

8、拟定大会日程、议程。

9、制定会议经费预算。

10、做好会议的其他准备工作。

11、教职代会主席团(或执委会)负责人向党委(常委会)会议报告教职代会筹备工作情况。

12、由行政或党委下发召开教职代会的通知(或由党委批转工会关于召开教职代会的报告)。

13、工会于会前两周将召开教职代会报告表报送上级工会。

五、教职代会代表产生与调整

教职工代表由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代表的构成既要照顾到本单位各方面,又要充分体现院校以医疗、教学、科研为主的特点。医、教、研代表应占代表总数的60%以上。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实行常任制,任期3至5年,一般与单位党委任期一致。可以连选连任。

1、教职工代表的选举

(1)由工会提出选举教职工代表方案并和党委沟通后,征求教代会主席团(或执委会)意见,最后报党委审定。方案内容包括:代表人数、组成比例、代表条件、选区划分、代表名额分配、选举办法等。同时,方案还应包括列席代表、特邀代表名额的分配、产生办法等。列席代表一般是未被选为正式代表的党政工团主要领导(也可以扩大到中层主要负责人)、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特邀代表一般是已离退休的党政领导。

(2)代表名额。代表名额按教职工人数参照下列标准确定:

教职工在100人以下的代表名额为30%;

教职工人数在101人至2002的,代表名额为25--30%;

教职工人数在201人至500人的,代表名额为20--25%;

教职工人数在501人至1000人的,代表名额为10--20%;

教职工人数在在1001人至5000人的代表名额为6--10%;

教职工人数在5000人以上的代表名额为3—5%。

(3)在正式代表中,专业技术人员应占代表半数以上,青年教职工也应占一定比例。

(4)各所院工会根据所分配名额,通过酝酿提出代表候选人名单,按照差额(不低于10%的比例)选举的原则,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产生。候选人当选须获选举单位全体教职工半数以上同意。

(5)各所院将选举结果报院校工会后,由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对教职工代表资格进行审查。主要审查当选代表是否符合所规定的条件,是否符合所分配的代表结构和比例,是否符合民主选举程序。审查合格后,将教职工代表登记表(附表1)存档。

(6)院校和所院党政工团主要负责人和有关领导一般应是教职工代表。选举时,应将他们的名额分配到有关单位或部门参加选举。

2、教职工代表资格的调整、撤换与增补

(1)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教职工代表,应对其代表资格进行调整:

①教职工代表在任期内调离院校或所院的其代表资格自行消失。院校及所院内部调动一般应予保留。

②教职工代表离、退休后,其代表资格即行停止;

③教职工代表被开除公职留用察看的,其代表资格自开除之日起即行停止;

④教职工代表因各种原因一年以上不能参加教职工代表大会活动的,其代表资格一般不予保留;

⑤教职工代表失去群众信任的,由原选举单位向院校或所院工会提出撤消其代表资格的申请,经同意后,由原选举单位进行重新选举;

教职工代表出现上述情况的应报院校或所院工会备案。

(2)教职工代表的增补与更换

因各种原因造成教职工代表缺额的,按照缺额数和代表性进行补选,其程序是:

①原选举单位向院校或所院工会提出申请;

②经教职代会主席团(或执委会)研究同意后,原选举单位按照选举程序进行选举,并将选举结果报院校或所院工会;

③审查同意后,填写教职工代表登记表,并向下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增补及更换情况。

3、教职工代表的培训

(1)教职工代表培训工作由工会负责实施,党政应大力支持。

(2)教职工代表培训的内容与方法:

①政策、法律知识、教职代会基本知识;

②民主管理理论常识和方法;

③会前培训与日常培训相结合;

④专题培训。

六、教职代会的提案

教职代会提案是教职工代表和教职工群众就院校和所院改革发展、管理、教学、医疗、科研、规章制度、人事分配制度改革方案、生活福利、教职工队伍建设等方面提出的议案。

1、提案的征集

(1)教职代会召开前一个月左右,由教职代会提案委员会(或小组)或工会发出征集提案通知,并将提案表(附表2)提供给全体教职工代表。

(2)教职工代表在广泛听取教职工意见的基础上,填写提案表交提案工作委员会或院校及所院工会。提案应一事一案。提案由一个人提出后,须有三人以上附议。

2、提案的审查、立案

(1)提案工作委员会(或小组)收到教职工代表提案后,应及时进行审查、登记、分类、整理。内容相同的进行并案处理,原提案人作为共同提案人。

(2)提案工作委员会(或小组)对提案进行立案。

立案的原则是:

①符合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②属于院校和所院行政职权范围内能处理的问题;

③符合院校和所院实际且有实际价值或作用;

④对有争议的提案,提交大会主席团(或执委会)确定是否立案。

(3)经审查立案后的提案,都要填写提案处理表意见。凡未立案的提案,应作为意见和建议转有关部门处理,并告之提案人。

(4)重大提案应提交院校和所院党委或院校长、所院长办公会讨论研究,确须教职代会讨论、决定的问题应列为大会议题。

3、提案的办理

(1)提案工作委员会(或小组)将提案处理表送交主管院校长和所院长;

(2)主管院校长和所院长召开有关会议,逐条落实到承办部门(或者个人);

(3)承办部门根据提案提出的问题制定实施方案进行落实。

4、提案的检查与反馈

(1)工会和提案工作委员会(或小组)对提案的处理情况进行检查、督促;

(2)向提案人反馈提案办理结果并征求提案人的意见;

(3)提案工作委员会(或小组)在教职代会上报告本次教职代会提案征集情况和上次教职代会提案的落实情况。

七、教职代会大会主席团

教职代会大会主席团是大会的领导机构。在党委领导下开展工作,可实行常任制。主席团要坚持民主集中制,实行集体领导。

1、主席团的职责

(1)审议大会议题,并提请大会通过;

(2)组织、主持会议;

(3)听取和讨论各代表团(小组)对各项议案进行修改;

(4)草拟大会决议和决定;

(5)处理大会期间其他重要问题。

2、主席团成员的产生(换届时)

(1)每次换届前,由主席团根据教职代会条例的要求和实际需要提出下届人数、构成比例、建议人选等,报党委审查。主席团成员中应有院校或所院党政工主要领导和其他代表性人员,高级职称人员应占较大比例。主席团成员必须是教职代会正式代表;

(2)将主席团组成人员推荐名单提交教职代会预备会议通过;

(3)根据需要可以设秘书长1人、副秘书长若干人。秘书长一般由工会负责人担任。

八、教职代会预备会议主要议程

教职代会预备会议由上届主席团负责人(或执委会负责人)主持。全体教职代会正式代表参加,预备会议一般采取举手表决的方式。

1、大会主席团负责人向大会报告本次教职代会的筹备情况,提出大会议程和议题的建议;

2、通过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关于代表资格审查报告(换届时);

3、作关于代表增补情况的说明(有代表须增补、替补时);

4、通过大会议题和议程;

5、通过大会主席团和秘书长、副秘书长名单;

6、通过专门工作委员会或小组组成方案;

7、通过、决定大会其他事项;

8、党政领导讲话。

九、教职代会会议主要议程

1、院校长、所院长做工作报告(每年一次);

2、必要时,院校或所院行政有关负责人做专题报告;

3、由工会主席或教职代会主席团(或执委会)负责人、秘书长和教职代会专门工作委员会(或小组)负责人就上次教职代会决议、决定的落实情况及提案的处理等情况向大会做出工作报告;

4、由主席团(或执委会)负责人就教职代会闭会期间,召开主席团(或执委会)或主席团扩大会议所决定的教职代会职权范围内的问题,向大会作出说明,提请大会确认;

5、以代表团(组)为单位,就会议报告、议案进行讨论、审议;

6、教职工代表做大会发言;

7、换届时,按选举办法选举主席团(或执委会);对决议、决定进行表决,并宣布选举或表决结果。

十、教职代会的决议、决定

凡属教职代会职权范围内的问题,都应提交教职代会讨论、审议,并作出相应的决定或决议。

1、决议、决定的内容

内容一般包括:决议、决定的时间,教职代会的届次,决议、决定的事项,大会对决议、决定的意见和表决结果等;

2、决议、决定的形成

一般需经过的主要程序:①大会主席团(或执委会)根据对各项议题的审议情况起草决议、决定草案;②将决议、决定草案交各代表团讨论,征求意见;③大会主席团(或执委会)集中讨论意见,对决议、决定进行修改;④召开大会对各项决议、决定分别进行表决;⑤由教职代会主席团(或执委会)主席宣布各项决议、决定的表决结果;

对未获教职代会通过,而又确需实施的议案,可以在广泛征求意见修改后,进行复议,也可以提交临时代表会议或下次教职代会再议。

3、决议、决定的实施

(1)院校及所院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对待教职代会决议、决定,经院校长或所院长同意后,认真执行决议、决定;

(2)教职代会专门工作委员会(或小组)是决议、决定执行情况的检查督促者。检查可以采取定期检查、专题检查等形式。在每次检查后,应对决议、决定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向主管领导汇报,并提出整改意见;

(3)对教职代会决议、决定的执行情况,应由教职代会主席团(或执委会)负责人在下次教职代会上进行汇报。

4、决议、决定的修订

教职代会在其职权范围内决定的事项,非经教职代会同意不得修改。在教职代会决议、决定的执行过程中,情况发生变化,确需修改时,必须经以下程序:

(1)由院校长、所院长或承办部门向教职代会提出修改决议、决定的建议;

(2)召开教职代会主席团(或执委会)会议(或联席会议),对修改意见进行研究,并作出相应决定;

(3)对涉及面广,与教职工切身利益关系重大的问题,在有三分之一以上代表同意召开教职代会临时会议的情况下,可召开会议进行讨论,并就修改内容进行表决,同时作出新的决议、决定。

教职代会的组织领导机构

十一、大会期间的领导是教职代会大会主席团(见上述教职代会大会主席团)

十二、教职代会闭会期间的领导机构

教职代会闭会期间可以设立教职代会常设主席团(或执委会)作为教职代会的领导机构。常设主席团(或执委会)可以是教职会主席团,或是由代表大会另行选举产生的。常设主席团(或执委会)要坚持民主集中制,实行集体领导。

1、教职代会常设主席团(或执委会)的职责。

(1)负责大会的各项筹备工作。

(2)组织、主持会议及处理大会闭会期间其他重要问题。

(3)协商处理教职代会闭会期间临时出现的属于教职代会职权范围内的其他重大问题。主要内容是:

①听取党政部门关于建设、改革与发展等院校及所院的有关

政务公开的情况通报,反映代表意见。

②根据干部管理机关的部署,在教职代会内组织民主评议、推荐或者民主选举干部。

③根据教职代会授权,对经教职代会原则通过的议案的个别条文提出修改或者协商处理教职代会决议、决定在执行过程中需要修改补充的事项。

④听取专门工作委员会(或小组)的工作汇报。研究处理专门工作委员会(或小组)的意见和建议。

2、教职代会常设主席团(或执委会)的成员及产生。

(1)常设主席团(或执委会)成员应由院校或所院党、政、工、团主要领导和医、教、研人员及其他代表组成,高级职称应占较大比例。其成员必须是教职代会正式代表。人数一般应是代表人数的10%左右。

(2)每次换届前,由本届主席团根据教职代会条例的要求和实际需要提出下届常设主席团(或执委会)人数、构成比例、建议人选,报党委审查。

(3)将常设主席团(或执委会)组成人员推荐名单提交教职代会预备会议进行选举;

(4)根据需要可以设主席(主任)1人、副主席(副主任)1-2人及秘书长1人、副秘书长若干人。秘书长一般由工会负责人担任。

3、常设主席团(或执委会)会议的召开。

常设主席团(或执委会)每一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十三、教职代会代表团(组)长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

未设教职代会常设主席团(或执委会),而在教职代会闭会期间遇到有某些重大问题需要协商或讨论决定,可召开教职代会代表团(组)长联席会议。联席会议在党委领导下开展工作,实行民主集中制。由教职代会主席或秘书长主持。

1、联席会议的成员。

(1)教职工代表团(组)负责人。

(2)教职代会主席团主席、教职代会秘书长。

(3)院校、所院工会主席、专职副主席。

(4)院校、所院党政主要领导。

(5)根据需要邀请有关人士(列席)。

2、联席会议的内容及召开。

联席会议的内容主要是协商处理教职代会闭会期间出现的急需解决的重要问题。

(1)会议内容同常设主席团。

(2)联席会议一般每年至少召开一次。

(3)应四分之一以上代表团(组)长的要求,召开联席会议。

(4)根据党委书记、院校长、所院长、教职代会主席团、教职工代表团(组)召开联席会议的建议,由党政工主要负责人讨论确定是否召开联席会议及会议的主要议题。

(5)工会委员会负责将会议时间、主要议题提前通知与会人员,并将有关文字材料提前发给与会人员。

(6)教职代会代表团(组)长会前应广泛征求教职工代表的和教职工的意见。以便在联席会议上进行讨论协调。在意见基本一致的基础上(到会人员过半数同意)形成会议纪要。

(7)会后各代表团(组)长应将会议精神传达到教职工代表。

十四、教职代会专门工作委员会(或小组)

专门工作委员会(或小组)是在教职代会领导下,处理教职代会专门业务工作机构。

1、专门工作委员会(或小组)机构设置。

根据教职代会工作的需要,可设民主评议、提案、劳动争议调解等常设性专门工作委员会(或小组)。根据实际情况还可以成立其他专门工作委员会(或小组)。

2、专门工作委员会(或小组)人员组成。

专门工作委员会(或小组)一般由5-9人组成。教职工人数较多的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专门工作委员会(或小组)负责人应由大会主席团(或执委会)成员或医、教、研等一线资深人员担任。

3、专门工作委员会(或小组)机构及成员的产生。

(1)工会根据教职代会授权提出专门工作委员会(或小组)机构设置、组成方案与行政进行协商,报党委审定。

(2)提交教职代会全体会议通过。

(3)各专门工作委员会(或小组)召开会议,推选主任、副主任。

(4)制订各专门工作委员会(或小组)工作制度。

4、专门工作委员会(或小组)职责。

(1)审议准备提交教职代会讨论的与本专门工作委员会(或小组)业务有关的议案,进行调查论证,提出意见和建议。

(2)会议期间收集、整理教职工代表对与本委员会业务有关的议案的意见、建议,提交主席团(或执委会)作为修改议案、决议、决定的依据。

(3)对教职代会作出的与本专门工作委员会业务有关决议、决定的贯彻执行以及提案的落实进行督促、检查,并将检查情况向主席团(或执委会)汇报。遇有重大问题可建议召开扩大会议讨论、处理。

(4)根据需要,向大会或者常设主席团(或执委会)或联席会议报告工作。

(5)办理教职代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6)保持与院校、所院有关行政部门的经常性联系,参与重大问题的讨论、建议。

每届专门工作委员会(或小组)职责行使至下届教职代会专门工作委员会(或小组)成立为止。

教职代会文书档案

十五、建档原则

1、教职代会存档的文书资料必须具有参考价值,并保持文书资料的本来历史面貌。

2、文书资料要齐全、完整。

3、按先后顺序,分门别类。

4、一般应把一个届次的文书资料组合成卷。

十六、建档范围

1、涉及教职代会工作的上级文件、批复、讲话稿。

2、教职工代表登记表。

3、教职代会的会议通知、文件、讲话资料、记录等。

4、教职代会的组织机构、成员及出会的代表名单。

5、教职代会的决议、决定。

6、民主评议、推荐、选举行政领导干部的资料。

7、教职工代表提案及处理落实情况记录。

8、教职代会闭会期间,联席会议协商处理重要问题的情况及会议记录、纪要。

9、教职工代表或者专门工作委员会(小组)检查、质询等日常民主管理活动记录。

10、院校、所院报送的有关教职代会的文件、请示、报告。

11、教职工代表来信、来访的接待资料及处理结果。

12、与教职代会有关的其他资料。

十七、档案管理

1、分级管理。院校及所院等有关文书资料自行整理、建档保管。

2、确定专人管理。

教职工会议方案范文第2篇

关键词: 高校 二级教代会 制度建设

为更好地发挥二级单位的作用,保障二级单位教职工的主人翁地位和民主管理的权利的落实,进一步推动我院民主政治建设,构建和谐校园,根据省委教育工委、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的意见》和《常州工程职业技术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的有关文件精神,学院在第二届职工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中提出了关于建立学院二级教代会制度的工作建议。

一、我院实施二级教代会的成功案例

二级教代会是学院二级单位实现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基本形式,是教职工行使民利的重要渠道。

为深入推进二级教代会制度建设,完善二级教代会的各项工作,常州工程职业技术学院院工会于2012年3月召开了二级教代会工作研讨会,有关单位的总支书记、各分工会主席和委员参加了会议。

会上经管系、机械系重点就学院二级教代会召开取得的成效及体会作了全面总结。推行二级教代会制度建设是加强学校自身民主政治建设、实施依法民主办学的需要,更是保障教职工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在学校建设发展中得到有效落实的需要。

在学院党委的密切关心和院工会的细心指导下,在机械工程技术系党总支的正确领导下,通过机械系教代会领导小组和筹备小组的共同努力及全系教职工的积极配合下,常州工程职业技术学院机械工程技术系第一届教职工代表大会于2011年10月15日在开物楼B401胜利召开。参加大会的有正式代表26人,特约代表4人。

本次教代会会期一天,主要议程是听取审议《机械工程技术系教职工代表大会暂行办法》、听取《机械工程技术系2011年上半年财务工作报告》、听取审议《机械工程技术系“十二五”发展规划纲要》草案、选举产生了机械工程技术系第一届教代会执行委员会委员。最后大会举手表决通过了《机械工程技术系教职工代表大会暂行办法》,《机械工程技术系“十二五”发展规划纲要》草案将根据代表意见进行进一步的修订。

大会认为,《机械工程技术系“十二五”发展规划纲要》草案实事求是地分析了系部现状,确定了系部发展的指导思想和发展思路,阐明了机械系未来五年的各项发展目标,并制定了切实可行的具体措施,立意高远,方向明确,既具有很强的前瞻性、系统性,又切合实际、重点突出,较好地体现了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并建议系部经过修改后,尽快颁布实施。代表们认为:只要全系上下同心同德、聚精会神干事业,一心一意谋发展,奋斗目标就一定能够实现。

据悉,机械系第一次教代会是学院首次召开的二级教代会,作为学院二级教代会试点系部,机械系自从2011年底就进行准备,并召开多次领导小组会议和筹备小组会议,相信通过本次会议,有效推动了全院的二级教代会工作。

二、进一步完善二级教代会制度,落实二级教代会的职权

教职工蕴藏着办学可持续发展的原动力,这种原动力需要调动,需要凝聚,需要提高。学院二级教代会是这一积极性引发和启动的切入点。

精心组织,充分做好各项筹备工作。筹备工作领导小组下可设代表资格审查小组、宣传材料小组、提案工作小组、会务综合小组。要在学院工会和系党总支的领导、指导下,负责地做好各项筹备工作。

确定正式代表人数。教代会代表所占比例为系部教职工总人数的40%。代表的构成既要照顾各方面的人员,又要充分体现以教学科研为中心。专任教师的代表不少于60%,非中共党员、女性、青年应占一定比例。系党政工团主要负责人应提名为代表人选。本系产生的学院教代会代表为本系教代会当然代表。

系行政领导应尊重和支持教代会行使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权利,每学期至少一次向教代会报告工作、听取意见,认真落实教代会的决议和涉及系部工作的相关建议。

教代会闭会期间,经系党总支同意,执委会可以组织代表就教代会的决议和相关建议案落实情况,以及其他工作召开会议。

三、进一步发挥教代会代表的作用

要使二级教代会真正激发教职工的参与热情,更有效地发挥二级教代会民主管理的作用。教代会代表在闭会期间关心教职工普遍关心的问题,例如学风、教风问题、教职工生活福利问题和其他方面问题。对于教师和学生反映的普遍问题,可通过座谈会、书面报告或其他形式向系部二级教代会提案,并讨论审议。

提高提案的质量。以往教代会提案确实有不少合理化的内容,但也有一些提案过多关注琐事小事,没有整体全局的意识。建议进行提案辅导,不但提出问题,而且分析原因,提出合理化建议。

代表应努力工作,发挥带头作用。代表应关心教职工的想法,及时把教职工的想法汇报给有关领导或部门或记录下来,以便以后以提案的形式上报给教代会。代表应该对教职工不太清楚的问题进行解答,构建和谐的校园。

工会是在学校党委领导下的群众组织,虽然有明确的职责和独特开展各项工作的平台,但还不是那种能自己说了算的独立组织。所以,在努力做好本职工作的基础上,切实配合做好教代会会后各项工作,积极争取学院及各级党政领导的支持,教代会各工作委员会是教代会闭会期间落实教代会决议和实施教代会各种制度的常设机构。工会要通过沟通、参谋、支持、配合等形式,使其更有成效地开展工作,诸如:民主监督、评议中层领导干部,提出各项议案及合理化建议,提高教职工生活福利等各项工作,从而更好地发挥教代会闭会期间会议制度及代表的作用。

教职工会议方案范文第3篇

你有一个苹果,我有一个苹果,我们互相交换,还是只有一个苹果;你有一种思想,我有一种思想,我们互相交换,就有两种思想。因此,作为一名学校管理者要办好一所学校,不仅要用自己的思想和智慧引领学校的发展,建立完善的管理机制和管理制度,而且还要以师为本,加强与教师的有效沟通,解决在学校发展与管理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问题,能够更好地发挥教师的智慧,有利于完善和执行学校的各项管理制度,真正实现民主与科学管理,激发教师的内在驱动力,推动学校健康、持续发展。因此,本文摘取几个案例与大家交流,并谈谈学校管理者与教师有效沟通的做法。

案例1:2009年学校推行绩效工资改革,这本是一件好事。各校要根据上级文件制订岗位方案,教职工聘任到相应的工作岗位,对于我们学校困难不大,因为已评了高级、中级的人数不是很多,没有多大的竞争压力,因此很快地完成了任务,全校教职工没有多大的意见。

教师岗位聘任完成后各校根据工作岗位推行绩效工资分配,难点是每个人绩效工资的30%作为活动部分纳入到学校进行考核再分配,主要根据班主任、教育科研等工作量的大小和任责轻重进行考核发放,体现多劳多得,优劳优酬,鞭策落后,鼓励先进,问题就是这30%的绩效工资怎样分配?上级没有一个具体的文件说明和具体的操作方案,这在当时是学校谈论的热点,学校领导和教职工关系十分紧张,学校要制订这个分配方案可以说是困难重重。

学校这一重大事件,因为直接关系到教职的切身利益,处理不好将会严重影响学校的发展,不利于各项工作的开展,于是我校采取了三步走的办法来制订绩效分配方案:一是组织教职工学习绩效工资分配的相关文件,领会将绩效工资的30%纳入学校进行再分配的目的是什么,领会绩效工资分配的基本原则和具体要求是什么,教师要和周边和城里学校的同行打听,看他们学校是怎样进行分配的?这样做的目的是让全校教职去理解绩效分配的政策,多议一议、多比一比、多听一听等,更多地将其他学校的做法和教师自己的想法进行融合来指导学校制订绩效分配方案,或许正符合老师的想法。二是学校召开行政会议,达成共识,根据上级绩效文件制订本校绩效分配的初步方案,有利于教职工交流,了解学校的意愿与全校教职工的想法有多大的差距,查找问题在哪儿。三是对全校教职工进行沟通交流。因为学校制订了绩效分配的初步方案暂时不向教职工公布,但是将绩效分配中的几个热点问题的设想利用会议对教职工进行说明,这样与教职工进行分别沟通交流时具有针对性,也让教职工有自己的话语权,可以说出自己的真实想法。于是,我拿两周时间除了处理好学校的常规工作和上课外,每天找5名教职工进行谈心,交流的问题是:近段时间你的工作和家庭如何?你对上级绩效分配的政策理解了多少?你了解周边学校的绩效分配方案吗,有何想法?假如你要为学校制订绩效方案,你认为需要从哪几个方面人手?特别是你对行政、班主任该不该享受津贴,享受的标准是多少?你认为加班费用、课时、早晚自习、期末质量考核等的标准又是多少?我与全校46个人(包括我自己)均进行了一次全面的交流,我听得特别认真,让教师慢慢地说,我慢慢地记录下来,不时询问其细节,不时对教师的真实想法给予肯定和赞许,不时对教师过激的想法进行引导,既是对全校教职工的尊重和理解,又是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的体现。然后,我将教师的各种想法进行归类梳理,召开行政人员和绩效分配领导小组会议,全面分析和研讨,对照上级绩效精神,借鉴其他学校方案,融入教职工的建议,结合学校实际,从而很快制订出了学校绩效工资分配方案,并将方案提交教职工讨论,再征求意见,教师发现方案中有很多条款来自于自己的提议,最终将绩效方案提交全校教职工投票表决,并且一次通过。我在想,虽然学校制订的绩效方案并不一定完美,但是来自于全校教职的沟通交流达成的,采纳了教职工的合理建议,相信有了这一个试行稿,不断地修订将更加的完善和符合教职工的意志,调动教职工的积极性,推动学校的发展。

案例2:我原工作的学校有五十多年的办学历史,其经历了高中、初中和职高等多种办学体制的转变,有深厚的文化底蕴,制订了相对完善的管理制度。但是,社会在发展,学校在发展,人们的思想也在发生改变,各项管理制度同样不断地修订和完善,学校才会充满生命力。

《学校职称评定量化实施细则》是关乎全校每一位教师切身利益,也是最为敏感的学校管理制度之一。其实,我校职称评定量化实施细则经过多次修订,也反映了大多数教职工的意志和想法,但是在2009年教师评定职称量化后,不少老师对职称评定量化实施细则中的奖励加分,论文界定和数量多少的加分、病事假扣分、课题加分等一些条款意见比较大,突出的问题是各级奖励只能加一次;杜绝做假的论文,并且要控制论文篇数,降低分数;病事假要严格考核,但要降低扣分,体现以人为本等。

于是,学校召开了行政会议和教代会,研究对学校职称评定量化实施细则进行修改,其中最重要的是要与教师进行沟通交流,吸纳老师对制度修订的真实想法和良好建议。主要采取三方面进行沟通:一是召开教职工会议,对教师职称评定量化实施细则中老师反应比较强烈的条款进行说明,让大家突出针对性和有效性;二是全校教职工公开征求书面建议,主要围绕要修改的条款,并且提出具体修改的内容,学校将全校教职工的书面建议进行整理归纳;三是对部分不同层面的教师进行面对面沟通,听教师的真实想法、对哪些条款需要修改,如何修改等。通过以上方式与教师进行充分交流,广泛征求教师的建议,再对学校职称评定量化细则的条款进行逐一对比,做到职称评定量化细则要符合上级文件精神,体现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克服主观随意性,充分调动广大教师育人的积极性为标准,这样将全校教师反映的问题和合理化的建议,将职称评定量化细则中的相关条款进行了修改,然后提交全校教职工讨论通过,结果通过率很高,较好地调动了教职工工作的积极性,体现了教职工参与学校的民主与科学的管理。

通过上以两则案例的分析可以得到一个重要的启示:学校在办学过程中,学校管理者要有适切学校的先进的办学思想引领教职工,树立以师为本的管理理念,在学校规划、制度制订或修改、学校建设、教育教学、人事安排等重大问题上,采用多种方式与教职工进行广泛的交流,征求意见,让教职工感到自己是学校真正的主人、参与者和制度的制订者,能够充分调动全校教职工敬业、乐业和精业的精神,构建起和谐的干群关系和和谐的校园,促进教育教学质量的提升,推动学校持续健康地发展。学校管理者如何与教职工进行有效沟通呢?

1.沟通要坚持真诚和平等。著名组织管理学家巴纳德认为:“沟通是一个把组织的成员联系在一起,以实现共同目标的手段。”善于与人沟通的管理者,能用诚意换取下属的支持与信任,即使管理十分严格,下属也会谅解而认真地执行;不善于与人沟通的管理者,即使命令再三,下属也不愿意接受,其结果必然怠慢工作。因此,只有善于与教师沟通的校长才能让教师团结一心,众志成城,心往一处想,劲往一处使,从而实现学校管理工作的高度和谐。

每一次与教师进行沟通态度要真诚,尊重和平等待人,不能树立自己是校长的观念,高人一等,如果有这种态度与教师沟通是达不到目的,不能触及问题的本质和真相,可能只是你问一句,教师表面回答一句,处处提防,时间一长,失去了与教师沟通的价值。因此,与教师进行沟通要做好充分的准备,沟通哪些主要问题,要写在记录本上,做到心中有数。在办公室要安排一把椅子,教师来后要微笑请他(她)座下,递上一杯热水,让其感到很轻松,建立平等的兄妹或姐弟关系,这样可以消除沟通者与教师的紧张心理和顾虑心理。谈话开始要从教师近段时间家庭.、业余活动、教学情况等人手,不要直接触及本次谈话的主题;与教师进行沟通要学会换位思考,学会站在对方的立场思想考问题,突破思维的束缚;谈话过程中只需将要沟通的问题逐一提出,学会认真的倾听,不要急于插嘴,切不可与教师进行针锋相对的争讨,做到每一个问题谈完后,适当进行分析,好的建议要予以充分的肯定,有些建议和问题不要直面肯定,需要多方征求意见,对问题进行全面归纳整理,提交学校行政会研究,这一点特别重要。同时,沟通交流时要认真记录,既尊重了教师,又便于整理分析问题和建议。

2.沟通要采取多种方式。学校管理者与教师进行沟通要采取多种方式进行,不同的问题才会征得到教师的各种建议和真实的想法。沟通的方式有书面征求建议、全员沟通、个别沟通、会议沟通、设立意见箱等。其实,会议沟通的方式是很难搜集到教师的真实想法和建议,因为在全校教职工会上,一般教师为了自己的面子问题,怕别人说是不会发言,即使发言也是表面现象。个别沟通注意选择学校不同年龄、不同学科、不同职称、不同性别、不同年级等的教职工,收集了不同利益群体的建议和意见,有利于学校制度制订时全方位多角度进行考虑,兼顾各方面。

3.沟通要及时议事反馈。不管是学校采取的何种沟通方式搜集和征求的意见,学校要及时进行归纳疏理,教师提出了多少问题,多少建议等,及时召开行政会议,对教职工提出的问题和建议进行逐一的研究,研究问题时要公正、客观,特别是不能听取某位教师的一种观点,更要杜绝某教职工的“小报告”,将沟通交流及征求来的建议、问题,及时形成书面议事报告反馈给教职工。议事报告要实行一事一议,共性的问题、个性的问题、合理的建议、对于教师提出的不合理的建议或暂时未采纳的建议要给出具体说明。可以采取给每位教职工发放一份,或者张贴在公示栏,也可以召开教职工会议进行一一说明。同时,对于学校在给教职工反馈议事报告时,肯定合理的问题和建议,对于教师提出暂未采纳的问题和建议不要直接反对,要含蓄地表达其意思,切不可点名批评任何教职工,以防挫伤教职工反映问题和提出建议的积极性。

4.要重视沟通“双向性”。沟通是双方的事情,如果任何一方积极主动,而另一方消极对应,都不是成功的沟通。在教师找校长沟通时,如果校长要么推诿没时间,要么不积极配合,导致的结果就会是教师怨上加怨,双方不欢而散,就严重打击教职工的工作积极性;如果校长主动与教职工沟通,而教职工不积极配合,双方也不可能消除误会,甚至可能使误会加深。所以加强学校内部的沟通,一定不能忽视沟通的双向性,作为校长应该有主动与教职工沟通的胸怀;作为教职工也应该积极与校长沟通,说出自己心中的想法,放下思想包袱,全身心投入教育教学工作中。

教职工会议方案范文第4篇

为贯彻党的十八大关于全面依法治国的精神,推进高等院校民主法治建设进程。我们陕西国防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工会根据《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精神,在强化管理,加强高校民主制度建设,促进依法治校,推进民主法治进程方面做了一些尝试。本文就我们在贯彻落实教代会规定,推进高校民主制度建设方面所作的工作做一总结,与大家共同探讨。

1序言

多年来,陕西国防工业职业技术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坚持每年召开一次教代会,就教职工关切的热点问题进行讨论商议。教代会在推动学校民主制度建设、维护教职工自身权益、保障学校教育教学工作正常开展、提升教学质量等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深受广大教职工的称赞。

在上级工会组织和学院党委的领导、支持下,我院教代会制度逐步规范、逐步完善。坚持教代会联席会议制度、职工代表提案征集制度、民主评议制度等,推进院务公开,确保教代会四项基本职权得到有效落实。

坚持在教代会上听取和审议《学院年度行政工作报告》、《学院年度财务工作报告》、《学院年度业务招待费使用情况报告》、《上届教代会提案落实报告》等。让教职工充分行使教代会参政议政、民主管理的权力,形成了群策群力共商学校发展大事的良好氛围。极大地促进了学院决策的民主化与科学化。对于加强学院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促进学院依法治校和民主制度的建设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得到广大教职工的真心拥护。

2在落实教代会规定方面还存在的问题

几年来,在院党委的领导和支持下,我院教代会制度规范化、程序化逐年得到完善,四项基本职权逐步落实。学院党政非常重视教代会提出的意见建议,教代会成为教职工民主管理的平台,同时也体现了学院民主政治建设的进步。但按照《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的要求,学院教代会制度建设还存在许多需要改进的地方。

2.1教代会按时换届的问题没有得到及时解决

按照《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一般高校教代会应该每年召开,教代会机构应及时换届改选,可我院的目前现状却不令人满意,在数年间对这一问题还没有按规定解决,应是下一步的工作重点问题。

2.2教代会代表比例结构不合理现象还需进一步调整

因历史原因,我校的教职工人员组成结构严重失调,师生比例严重不足。所选出的教代会代表中一线教师、工人、服务人员比例偏低,干部比例相对过高,这对

2.3教代会提案的征集工作还需要进一步规范

如(1)议案的征集时间不够充分;(2)提案征集人及提案书写格式不符合要求;(3)提案答复程序不严谨等。

3全面贯彻落实教代会规定,有效推进学校民主政治制度建设

(一)提高认识,明确贯彻落实《规定》的重要性

教育部令第32号《规定》是国务院部门规章,具有法律效用,是贯彻落实教育规划纲要,依法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加强学校民主政治建设,完善现代学校制度,促进学校依法治校的重要规章,全面推进学校民主管理进程的必然要求和重要举措,是落实党的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指导方针的需要。《规定》明确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教职工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

教代会工作要在现有的基础上,发挥好教代会组织机构的职能作用。加强对教代会代表的培训,提高参政议政能力。认真落实教代会提案,提高代表对提案落实的满意度。不断加强校(院)务公开的力度和深度,拓宽公开的内容,保障教职工的知情权。必须把广大教职工作为依靠对象,调动他们的主人翁积极性,才能促进学院教育事业的蓬勃发展。

(二)理顺党、政、工关系,完善学院领导体制,支持工会和教代会工作

学院党、政、工都要贯彻落实《规定》,加强和改进组织运行机制,要建立和完善党委领导、行政支持、工会运作、教职工参与的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机制,形成党、政、工协调运行的格局,形成学院内部责、权分明,相互负责、团结合作的机制。

学校行政应当为学校工会承担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机构的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经费保障;遵守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组织规则,定期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按照《规定》要求期满应当进行换届选举。支持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活动。

(三)认真履行工会工作职责,做好教代会的工作

工会组织是教代会的工作机构。教代会是履行工会职能的主要载体,学校工会要认真履行相关的工作职责,做好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筹备工作和会务工作,组织选举符合《规定》要求的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征集和整理提案,提出会议议题、方案和主席团建议人选。教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督促检查教职工代表大会决议的落实,学校工会要认真发挥教代会工作机构的作用,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积极主动地向党组织汇报工作,做好教代会的各项基础工作和日常工作,充分调动教职工代表的积极性、创造性,维护校长的行政指挥权威,为推动学校改革、发展提供保证。

贯彻落实《规定》,进一步推进学校民主管理建设,就是要切实体现教职工的主人翁地位,切实体现教职工在学院决策管理中的参与权、物质分配的决定权、民主评议干部等最实际的权利。教代会是学校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也是教职工主人翁权益在学院的体现。

(四)加强素质教育,提高职工队伍整体水平。

贯彻落实《规定》,必须全面提高职工队伍的素质,这是贯彻落实《规定》的重要基础。从学院情况看,提高教职工尤其是提高中青年教职工职业道德水平是一个常抓不懈的工作。

首先要创造尊师重教的氛围,提高教师教学积极性。从教师的工作、住房待遇、教学硬件设施配备、教学科研奖励等方面提供制度保障;其次,增强中青年教师的责任心和爱岗敬业精神,加强中青年教师职业道德教育和师德教育。研究制定全面提高教职工文化素质和修养计划,加强师德建设的制度和办法;研究制定具有可操作性的具体办法将师德建设引入教师任职考核程序和奖惩机制,实行末位淘汰制;履行《教师法》规定的职责、义务,遵守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努力提高教职工素质,创建一流学院,建设一流教师队伍。

贯彻落实《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责任在党委,关键在校长,工作在工会,群众是基础,只要党政工分工协作,齐抓共管,共同努力,我校的落实《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工作就一定能上层次、上水平,实现高层次的国防职教梦。

教职工会议方案范文第5篇

立法权是国家拥有的一项重要权力。世界各国的立法权一般都是由一系列的程序来保证的,其中普遍包括立法预测、立法规划、立法起草、议案提交、议案审议、通过立法、立法颁布等多个步骤。关于以上的立法步骤(立法程序),世界各国一般都会在宪法、立法标准法(或专门的立法程序法)、立法机关的议事规则中加以规定。整体来看,立法程序的健全、科学和民主,不仅是立法权从抽象走向现实的必要途径,同时由于立法程序预先为立法活动设置了一套公正、民主、科学的程序性规则,“权力寓于程序之中”,立法机关依照法定的步骤、方式行使职权,立法权力滥用的机会就相对缩小了。就美国联邦职业教育法案的立法程序而言,由于其建构于美国三权分立、相互制衡的政治体制基础上,加之美国规模庞大的职业教育利益集团的存在,因此,其立法程序整体表现出了科学性、民主性、博弈性等特征。正是以上特征,在法案出台之前就最大程度地凝聚了各方面的力量,从而为法案顺利实现自身设定的目标铺平了道路。

一、美国联邦职业教育法案立法程序建立的基础

(一)美国三权分立相互制衡的政治架构

任何国家的立法程序总是置身于该国的政治制度之中的,美国联邦层次的立法活动当然也不会逾越这一窠臼。美国三权分立相互制衡的政治架构不仅决定了联邦立法权的归属,而且在客观上也限定了其立法程序运行的方式。比如美国《宪法》第一章第一条规定:本宪法所规定之各项立法权,均授予合众国国会。国会由参议院与众议院组成。[1]为了避免国会在拥有绝对的立法权力后不可避免地出现绝对腐败的现象,美国宪法的制订者们天才地实践了洛克、卢梭、孟德斯鸠等人关于三权分立相互制衡的理论构想。在《宪法》第一章第七条中,明确规定了议案经两院通过后还须总统签署,否则不能成为法律。如果总统不同意签署该议案,应在十日之内附上不愿意签署的理由将议案退回到递交的议院。被退回的议案如果再次经国会两院以三分之二的多数通过,便不必再送交总统即可成为法律。以上规定体现了美国联邦行政权同立法权之间相互制衡的关系。另外,美国事实上存在着联邦各级法院可以审查国会通过的法律(以及各州法律)是否符合联邦宪法的惯例。联邦法院行使这种“合宪性审查”或称“司法审查”的权力,就可以宣布一部分法律违宪,从而否认其效力并拒绝适用。这是司法权对立法权的制约。[2]

(二)美国形形色色利益集团的存在

法国著名思想家托克维尔在《论美国的民主》一书中曾经说过:“在某些国家,居民们总是以一种厌恶的态度来对待法律授予他们的政治权利。而美国人与此相反……参与社会的管理并讨论管理的问题,是美国人的最大事情,而且可以说是他们所知道的唯一乐趣。”[3]在美国人从事这项充满乐趣的事业的过程中,为了保护和拓展个人的利益空间,不同的利益个体便以各种方式结成了不同的利益集团。在美国,“游说活动和立法一样古老,而利益集团也与政治一样古老”[4],而另据1996年《协会百科全书》统计,仅美国全国性的各类非赢利性组织就有2.2万个。[5]由于一定集团中的利益共性涵盖或囊括了其成员的利益个性,因此,利益集团完全能够代表拥有某些共同利益的个体的需求。借助于各种各样的院外游说活动,利益集团早已成为影响美国政治生活的重要力量之一。

职业教育本质上是与形形色色数量众多的工商业组织或机构的利益紧密相连的。为了使自己的利益更好地体现在联邦职业教育法案中,各类工商业组织或机构以及其他与职业教育相关的利益团体积极参与到了各时期职业教育立法的过程中,它们不仅对美国联邦职业教育法案内容的创制或修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同时也深刻地影响到了美国联邦职业教育法案立法程序的运行。

二、美国联邦职业教育法案的立法程序

与世界其他国家的立法程序在名称上大同小异,美国联邦职业教育法案的立法程序也包括了立法预测、立法规划、立法起草、议案提交、议案审议、通过立法、立法颁布等多个步骤。为了更加突出美国特色,本文将美国联邦层次的职业教育立法程序归结为如下几个步骤:

(一)议题进入立法者视野

由于一个国家的事情多种多样,究竟哪些事情能够首先得到议员、总统关注,并进而以议案的形式递交国会辩论,这不仅与当时具体的国际国内形势有关,同时还与这个国家不同的利益团体、政党及社会舆论的努力有关。100多年来,在美国各阶段联邦职业教育立法的过程中,从大的方面来看,由于国际竞争压力、国内外战争因素、战后安置、民权运动、知识经济等多种政治经济形势的影响,各个时期联邦立法者们对于国内问题的关注点是有很大的差异的。而不同的关注点,又会使不同的议题进入联邦立法程序;从小的方面来看,与大多数国家人们的观念不同,美国社会中那些希望从立法中得到点什么的利益集团往往会在国会例会前即开始游说国会议员或总统,以便使与他们利害攸关的问题及早得到立法者的关注。而这种情况所形成的惯例是:美国众多的法案往往是由于外界利益集团的推动才进入立法主体的视野的,否则该类议案不仅不会被提出来,或者即便被提出来了,也只能搁在委员会“休息”。利益集团对于议案的推动,鲜明地体现在各阶段美国联邦职业教育立法的过程中。

(二)组成专门调查委员会开展议题调查

由于现代生活的复杂性,进入美国联邦立法者视野中的议题的范围和专业程度在不断地加大和加深,这些问题到底是真问题还是假问题,是否值得国家订立法案进行规制?在这种情况下,美国国会往往会专门成立或委派其他专业的机构对这些议题开展前期调查。比如,1914年,在国内开展职业教育的呼声中,众参两院一致同意组建“国家资助职业教育委员会”,以真正调查国民对联邦资助职业教育需求的程度。在不足60天的时间内,国家资助职业教育委员会在博采各家之长的基础上,提交了超过500页的报告,报告内容涉及了职业教育的方方面面,其最后一章“立法建议”直接成为《史密斯——休斯法案》的蓝本。进入二十世纪60年代,面对国内外形势的变化,当时的美国职业协会项目发展部多方努力,敦促肯尼迪总统组成新的立法调查机构开展全国职业教育调查。美国职业协会的许多立法建议也呈现在调查团的最终报告——《教育为改变的工作世界服务》中,而这份报告直接奠定了1963年《职业教育法》的基础。由于1963年《职业教育法》的许多资助项目将在1984财政年度终止,因此刚刚进入二十世纪80年代,国会就为了新的职业教育法的产生组织了三十多次听证会,而职业教育调查机构的《职业教育研究——终期报告》中的许多内容直接进入了新的职业教育议案中,成为1984年职业教育法案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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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提交议案

提交议案是某一方面的职业教育议题正式进入国会立法程序的开始。由于美国国会分为参众两院,因此议案需要参众两院的议员分别依照各自的方式向两院提交。按照国会众议院的相关规定,“在众议院例会期间的任何时候,众议院的任何议员、来自波多黎各的居民专员或代表均可以提出议案。这些被提出的议案只需投放到众议院的讲坛为此目的而专门设置的一个被称为“hopper”的木箱子(通常意译为“法案箱”)内即可。”[6]法案的提出无需获得许可,提出法案的议员被称为提案人(sponsor)。在参议院,参议员通常以在议长办公室将议案呈送给一名书记员的方式提出议案,或者采取更正式的方式,即“在议员席上站起来提出法案或联合决议。当参议员在议员席上提出法案或联合决议时,他通常会对法案或联合决议作一番陈述。经常,参议员在正式陈述之后,要求同意将法案或联合决议记入国会记录中。”[7]与联邦层次的众多法案一样,为了表彰某些参众议员在议案提交以及推动议案审议等过程中所做的贡献,美国联邦层次的许多职业教育法案都以议员的名字直接命名,比如《史密斯——利弗法案》、《史密斯——休斯法案》、《卡尔·d·帕金斯职业教育法案》等等。

(四)国会审议

提交到国会的职业教育议案还必须经过两道至关重要的审议程序。其一是委员会的审议,其二是众参两院全院的审议。目前,美国参议院和众议院总共设有250多个不同性质的委员会(committee)和小组委员会(subcommittee),他们分别负责处理来自不同领域的议案。比如众议院司法委员会对影响司法程序的法案和包括宪法修正、移民与入籍、破产、专利、版权和商标等议案有管辖权;众议院教育和劳工委员会以及参议院的教育委员会对教育领域内的各类事项有管辖权。由于大多数委员会成员来自专业领域,如司法委员会在传统上几乎清一色是由律师组成的,教育委员会成员也多是被国人公认的该领域的专家。因此,递交到委员会或委员会小组的议案会被专家仔细研究和辩论,如果委员会不赞成该项议题时,这项议案就不会再被审议,其寿命就在这里结束了。如果该议题有足够的重要性,委员会可以通过举行公共听证会,来了解正反两方对这一议题的意见。之后,委员会的投票结果将决定该议案能否进入下一步全院审议的程序。得到委员会多数赞成通过的议案将被送到众议院审议、辩论和投票。在众议院全院表决通过后的议案,将送到参议院审议。如果参议院对众议院的议案进行了修改,整个修改后的议案还将被再次送回众议院审议。如果议案在两院都获得通过,这项被通过的议案——即“法案”将被最终送交总统签署。

(五)总统签署议案

美国总统拥有使法案最终生效的权力。在美国联邦职业教育立法一个半世纪的历程中,只有第15位总统詹姆斯·布坎南拒绝在两院首次通过的职业教育议案上签字,其结果是直接导致促进赠地学院出现的议案被推翻。布坎南总统之后,在美国历史发展的诸多关键时刻,当职业教育的发展与国家的繁荣富强表现出更大相关性的时候,多位美国总统不仅积极在两院通过的职业教育法案上签字,而且还借助于国情咨文或个人影响力等方式手段建议国会认真考虑职业教育与国家发展的关系,及时颁布新的职业教育法案。比如1916年,正是看到职业教育对国家工业和国防安全的重要意义,威尔逊总统连续给国会发出三封国情咨文,强调了开展职业教育的迫切性。在其中的一份咨文中,他说:“借助于职业技术教育的人才准备,未来我国的经济发展就有了更为宽广的基础,这个问题已被我们忽略良久,难道我不应该敦促众议院早日通过法案、早日实施法案吗?国家在等待着国会富有想像力地通过立法,我们急切地等待着一个十分伟大的令人震惊的事件发生。”[8]肯尼迪当选总统后,一直将职业教育作为促进国家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在他递交给国会的“美国教育”报告中呼吁“国会有必要对先前的职业教育法案重新进行回顾和评估,以最终实现职业教育的现代化。”[9]1963年《职业教育法》的颁布与肯尼迪总统的努力密不可分。

三、美国联邦职业教育法案立法程序的特征

作为法治国家的代表,美国联邦职业教育法案的立法程序较好地体现了科学性、民主性和博弈性的统一,为高效实现立法的目标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当然,正像一枚硬币拥有正反面一样,以上特征不可避免地使美国联邦职业教育法案在订立过程中呈现出了拖延、迟缓等非效率的特点。当然,从另一个角度来看,由于立法速度的快慢并不是衡量立法价值好坏的唯一标准,因此,美国联邦职业教育法案立法程序值得学习的地方还是很多的。

(一)立法程序的科学性

作为一种为实现特定结果而构建的技术性装置,任何一项立法程序的设计和构造都应当同时符合两方面的价值要求:“即程序自身不仅应该具备一些内在的优秀品质,还应在实现正义、自由、秩序、安全、公共福利等外在实体目标方面具有充分的有效性和有用性,”[10]只有这样的立法程序才可以称得上科学。就美国联邦职业教育的立法程序来看,它首先较好地契合了美国三权分立的政治结构和利益集团众多的事实,为各种力量和因素设计了合理表达自己意愿和最大程度影响立法的渠道。比如,职业教育议案递交到国会后,立法程序要求先由各领域专家组成的专门委员会进行议案审批,专家委员会将为有价值的议案召开听证会以便搜集正反方的意见,综合权衡各方意见之后,议案将被递交到国会两院审议,以便为来自各地区、各派别的议员提供发表意见的机会。这样的程序设计,较好地实现了专家权威性、民众参与性和议员的最终决定权之间的统一。其次,以上程序的实施,也为法案顺利实现自身所追求的促进国内职业教育发展的目标营造了有利的环境。作为与职业教育发展密切相关的各职业教育机构团体,根据立法程序,均有资格参与各个时期联邦职业教育法案的创制过程,其意见或建议都有可能被吸收进法案的最后文本,比如1914年,在国家资助职业教育委员会的听证会上,美国劳工联盟的以下建议,即首先,工业教育应该由州直接管理,由公众,而不是私人利益集团来控制;其次,职业教育应该在低于高等教育的层次上开展;再次,职业教育主要为14岁以上的人设计。包括美国劳工联盟在内的国家促进工业教育协会、国家制造商协会等众多利益集团的建议或意见或多或少地都体现在了1917年《史密斯——休斯法案》中。以上立法程序在法案出台之前就使各种因素凝聚成了推动职业教育发展的力量,并最大程度地消解了可能出现的矛盾,其科学性可见一斑。

(二)立法程序的民主性

可以说,民主参与是贯穿美国联邦层次立法活动始终不变的追求。其中,发端于英国司法审判领域的听证制度是其程序民主性的最大保障。由于立法听证制度强调对于一切可能影响当事人利益的事项都要经过听证程序,这就与美国民众普遍拥有的“和我的利益相关我就有发言权”的观念不谋而合,因此立法听证成为包括美国联邦职业技术教育法案在内的诸多法案出台所必不可少的步骤。正如哈佛大学教授史蒂文·凯尔曼所说,正式的权力分享的人越多,一项决定就越难作出,因为需要有更多方面的同意……正式的权力越是集中,局外人越难影响决策过程。[11]不同层次立法听证程序的实施,不仅可以为国会内部各种政治派别提供展示、辩论各自观点的舞台,同时也可以最大程度地使院外压力集团施展自己的影响力。这一点,从一个半世纪以来联邦职业教育立法的程序来看,在不同时期每一部职业教育议案的审议过程中,国会的立法听证程序均有效地发挥了民主参与的作用。另外,1984年《卡尔·d·帕金斯职业教育法案》出台之后,伴随着联邦职业教育法案管理重心的下移,关于各州与地方听证程序的规定同样也体现了这种民主参与的精神。/

(三)立法程序的博弈性

立法程序的民主性仅仅是确保各方参与立法的一种有效机制,而立法程序的博弈性才是150多年来美国联邦职业教育立法程序的精髓所在。由于美国联邦层次的立法主体其利益具有高度分散性和对抗性的特征,比如单就院内集团来说,在大多数国家,一国的行政首脑通常也是立法系统的一个组成部分。但是在美国,政权机构的这两大系统是分开的,总统不对立法机关负直接政治责任,而总统也不能确保得到立法机关的支持。在长久以来形成的两党制以及参众两院议员截然不同的选举方式背景下,美国总统完全可能遇到反对党所控制的参众一院或两院。在参众两院之间,由于民主党和共和党分别控制一院,不仅两院之间常常呈现出矛盾的状态,同时在两党内部,由于考虑到本选区的选民、议员的良知、对前途的考虑或者对某一委员会的忠诚等因素,即使两党内部也难以形成半数以上的党员一致支持某项议案的局面。另外,由于参众两院立法系统分工的细密,处理各领域具体事务的责任全都分散到了参众两院所拥有的250多个委员会和小组委员会手里,由于各委员会担负的责任的重叠和不连贯等问题,关于管辖权方面的争执也是层出不穷。从院外来说,由于规模庞大、利益有别的不同利益集团的存在,借助于其无孔不入的游说策略和方法,利益集团除了直接向院内集团施压之外,其各自之间的矛盾和斗争也在所难免。关于这种情况,肯尼迪总统曾经指出:“在国会中要挫败一项法案很容易,要通过一项法案则困难得多。”[12]正是不同部门和利益团体之间矛盾斗争的客观性,在每一个立法程序的关口,只有建立多数联盟,才能把法案推进到立法程序的下一步骤,而这些往往需要不同团体之间的讨价还价和相互博弈。可以说,正是联邦立法博弈机制的形成,使包括联邦职业技术教育立法在内的联邦法案在致力于实现国家目标的同时最大程度地兼顾了不同区域、团体、机构和人员的利益。

(四)立法程序的拖延性

当然,事情都是一分为二的。由于立法程序的民主性和博弈性同时存在,包括联邦职业教育立法程序在内的各类联邦立法,其运行程序也突出呈现出了非效率的特征。这一点在美国国会的一份报告中描述得非常清楚:“在国会中,一项法案从提出到可能制订成法律要经历一百多个具体的步骤。首先,法案提出之后,先是提交到委员会,接着通常又提交到一个小组委员会。往往还要征求各个行政部门和行政机构的意见。小组委员会和全体委员要举行意见听取会,并就这项法案提出报告。然后,这项法案算是‘审理完毕’,再定期由全体议员进行审议。在两院之一的全体会议上举行辩论并最终采取行动之后,一般还要在另一院重复完全同样的步骤。在上述这个连续过程中的任何一个关口,该项法案都有可能遭到拖延、挫败或修改。”[13]因此,对于一些有争议的议案,可能需要长达四年至六年,甚至更多的时间才能通过,这一点在诸多职业教育法案的出台过程中都有明显的表现。比如,建议联邦政府通过赠地资助各州创办实用性工业大学的议案早在1853年就已经被伊利诺伊州的相关议员提交国会,但是由于时机不成熟,该项议案在国会并没有造成多大的影响。1857年,佛蒙特州的议员莫雷尔再次提交了该类议案,这一次,尽管莫雷尔的议案已经在两院获得通过,但是在最后关头却被总统布坎南否决。1861年12月,莫雷尔旧案重提,1862年,新上任的林肯总统终于签署了该法案。《莫雷尔法案》的出台过程,前后耗时将近10年。而1917年《史密斯——休斯法案》的出台过程也是如此,1912年参议员佩奇就已经向国会递交了希望联邦政府资助中等层次职业教育的议案,但是没有获得通过;在社会各类团体和个人的不懈努力中,1914年,国会众参两院终于同意组建“国家资助职业教育委员会”,以便开展对联邦资助职业教育需求程度的调查;即便如此,一直拖到第一次世界大战在欧洲爆发,在国内外复杂形势的推动下,国会才顺利通过该议案。

四、几点启示

科学立法、民主立法是新中国成立以来一贯的追求。200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就曾明确地提出:“贯彻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14]由于长期以来偏重于立法实体建设,忽视立法程序的完善,目前我国立法程序方面存在的问题还是很多的。因此,完善包括中国职业教育立法在内的各类法律法规订立的程序,很有必要借鉴美国联邦职业教育法案立法程序方面的经验。

(一)从中国立法机关的角度来看

目前,我国包括《职业教育法》在内的诸多法律法规“突出地存在着程序不完善、程序虚置和程序非法制化等一系列问题。”[15]比如,从程序的不完善方面来看,与美国联邦职业教育立法程序不同,我国立法机关往往将起草法案置于协商阶段之前,且常以“几易其稿”来证明立法的严肃性。比如相关资料表明,1985年5月27日颁布实施的《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在立法之前由胡启立一行到安徽、江苏等四省对教育工作进行了专题调查。《决定》草稿问世后,又先后征求了中央有关部门、部分省市自治区负责教育工作的同志、部分高等院校负责人、专家、民主党派、美籍华裔学者等一万人次以上的意见,11易其稿,最终成型。虽然此程序最大程度地发扬了民主,但是弊端也是非常明显的。那就是在已经成文的草案基础上再提意见是比较困难的,牵一发而动全身,后来的意见要将某个具有实质性变化的条款置于其中,必然面临着要与其它所有条款相协调的问题,这种做法无意间增加了立法成本、降低了立法效率。从程序虚置的角度来看,一项来自广州市社情民意研究中心的调查结果比较能够说明问题。该项调查显示:广州市民认为听证会对公民参与政府决策“没有作用”、“作用不大”、“是形式主义”的受访者三项合计竟有62.5%。[16]另外,由于中国历史以来的人治传统,由某些领导拍板而开始某项法律法规的制订或在某项法律法规的制订过程中省略某些立法步骤,从而导致程序的非法制化现象,在不同层次不同领域的立法实践中也不同程度地存在着。因此,完善包括职业教育立法程序在内的中国各级各类法律法规订立的程序,需要立法机关本着科学严谨的态度,在借鉴他国立法程序的经验教训基础上,最终设计出符合中国国情的、科学的、民主的、高效率的立法程序来。

(二)从中国立法参与者的角度来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