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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矿专业工作总结

采矿专业工作总结

采矿专业工作总结范文第1篇

传统的采矿工程专业人才主要具备两大特点:

(1)知识结构全面。采矿工程专业被誉为煤矿企业“总工程师的摇篮”,国内绝大多数煤炭企业的总工程师毕业于本专业。作为煤炭企业生产技术和技术管理的总负责人,总工程师除了要具备本专业采、掘、支护方面的专门知识外,还需要掌握地质测量、机电运输、一通三防、开采沉陷、技术管理等专业知识。因此,必须设置相关的课程。

(2)实践能力突出。采矿工程专业是一门应用性极强的学科,要求学生能够尽快将所学知识转化为综合能力,并应用于生产实践和科研工作;要求学生具有较好的方案设计、图纸操作、实验设计和实施、数据分析与总结等实践能力。

随着国际采矿技术的进步和国民经济的发展,采矿工程面临的已经不仅仅只是开采问题,而是如何“科学、合理”的对矿产资源进行安全、环保、有序和高效的综合利用,因此,对采矿工程专业人才培养提出了新的要求:

(1)由单一的煤矿开采转变为煤与伴生资源的共采,如煤与瓦斯共采、煤伴生油母页岩开采等,这体现了科学采矿和不可再生资源充分开发的理念。

(2)对采矿方法的安全高效要求更加突出,体现安全发展的理念。随着科技的发展和先进装备的推广应用,高产高效采矿技术、高资源回收率采矿技术、高可靠性采矿装备和安全技术成为采矿工程专业培养人才必须掌握的重要知识内容。

(3)掌握与环境友好的采矿技术,体现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的理念。

(4)国际化采矿人才培养,响应我国“矿产资源开发走出去”的战略方针。因此,为适应采矿技术发展和煤炭行业所需人才培养的新变化,课程体系需要进行新的变革。

一、强化工学基础,拓宽知识视野

本专业新的课程体系中,课堂授课由原来的基础课、专业基础课、专业课划分方式转变为通识教育课、学科基础课、大类基础课、专业课(含核心课、限选课和选修课)。

通识教育课是大学的基础教育课程,包含数学、外语、计算机、固体力学基础等,是后续课程的基础,该类课程学时达到总课堂学时的43%。考虑到煤矿的开采涉及到工程力学领域,为了强化学生的学科基础和未来发展,在学科基础课中,重点加强了力学、工程制图能力培养,以夯实工科基础;除了保留基础的工程力学、材料力学和弹塑性力学基础等课程外,补充了岩土力学以增强力学领域的知识背景;保留了画法几何、工程制图课程,使学科基础课程达到总课堂学时的15%以上。考虑到煤矿开采全面型人才的培养,地质、测量知识必不可少,因此在大类基础课中开设了相应课程;同时,为适应采矿技术的机械化、机电一体化、数字化,必须强化机电知识的学习,在大类基础课中安排了矿山电工、矿山机械、流体力学与流体机械、运输与提升等4门课程,使大类基础课时占到总课时的9%;通过上述课程的调整,使本专业学生的基础知识更加全面扎实,并将人才培养进一步拓展到交通、港口、其他矿山和城市建设等基础设施建设领域。

此外,新的课程体系中补充了管理、资源与经济、环保等课程作为选修课程,使人才培养适应国家产业政策的调整和行业健康持续发展,并为今后成为煤炭行业高端技术人才和管理人才打下坚实的基础。

二、保持专业特色,夯实业务基础

课程的设置应首先保障人才培养的基本目标,即成为合格的采矿工程技术人才。因此,在专业核心课程的设置中,确保了采掘工艺、矿压、通风与安全等课程及课时,保障了专业知识的全面深入,保持采、掘、支护、一通三防等采矿知识的全面性和特色。同时,为了保证专业核心课程的教学质量,每门课程均组建了3人以上的课程教师团队,由具有博士学位的正教授担任主讲教师,配备教师担任实验指导任务和课程设计任务。

为了适应矿山设计的数字化,在工程制图课程的基础上,在专业限选课程中增加了采矿CAD的课程,并在毕业设计中专门安排了计算机图纸绘制和手工图纸绘制的内容,以确保学生既拥有手工制图能力,又具有数字化设计的基础和能力。

为培养学生适应科研工作能力,掌握一定的工程数值模拟方法,增加了数值计算方法课程,培养学生利用FLAC、UDEC等通用软件解决工程问题的能力。

三、突出实践培养,提高综合素质

实践能力的培养是通过课程实验教学和课外实践教学共同完成的。

在课程设置时专门加强了实验教学环节。在所有专业核心课程中,均配套建设了至少一周的课程设计教学环节,并配备了专门的指导教师(取代实验员);增加设计类、综合类实验环节,减少演示类实验学时,课堂教学配套的的演示类实验只有24学时(折合1.5学分,占总学分的1.6%),上机和其他操作类达到160学时(折合10学分,占总学分的5.1%)。为保障实验教学的顺利进行,并结合安全开采、与环境友好开采、可持续开采的特色要求,我系陆续建立了充填开采实验室、水患威胁煤层开采试验系统、煤与瓦斯共采实验平台等。

课外实践教学环节达到了43周,包括认识实习、生产实习、毕业实习和毕业设计等,其学分占总学分的比例达到22%。为此,我系与国有大型企业密切协作,先后建立了1个北京市校外人才培养基地和31个本科教学实习基地。在实习教学过程中,采用2~3人的小组制取代班级制,保障现场实践教学环节的顺利实施和教学质量。

通过课内和课外的实践教学课程,使用于实践能力培养的课时达到总课时的29%,有力地保障了实践能力培养。

此外,为了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加速知识向能力转化的进程,采用多种手段,在正常教学秩序中融入研究型教学内容。其中,主要的研究型教学活动是大学生创新性实验计划和科研试验训练。我系全面推进大学生创新性实验计划,并优先结合国家纵向科研课题展开。从2009年开始,参与“大学生创新性实验计划”的学生达到全体学生的80%,并正在扩展到所有学生。从2009年2011年,本科生结合大学生创新性实验计划,发表了学术论文22篇,其中EI检索9篇。从2011学年开始,我系教师科研试验活动向采矿工程专业所有本科学生开放,鼓励参与,并建立了奖励学分机制。

四、结语

通过优化课程体系,保持基础知识、专业知识和实践教学的合理课时分配,建立了适应科学采矿人才培养的模式,本科生培养质量良好,毕业生就业率始终保持100%,保持全校领先地位。

随着现代采矿工业的飞速发展,各类工程技术人才的需求愈发迫切。本文探讨了我校采矿工程特色专业建设面临的问题和解决途径。今后将继续遵循科学发展的原则,遵循科学采矿的原理,努力完成合格人才培养的任务。

采矿专业工作总结范文第2篇

一、工作目标

通过专项整治行动,使稀土等矿产无证勘查开采、越界开采、乱采滥挖等违法违规行为得到坚决取缔;浪费破坏矿产资源和非法转让探矿权、采矿权等违法行为得到全面清理和依法查处;资源整合工作稳步推进,矿山布局不合理状况明显改善;矿业权人依法履行权利和义务的意识不断增强;钨、稀土、萤石矿产资源开采总量控制指标得到全面落实;健全完善长效监管机制,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利用水平得到进一步提高。

二、任务及要求

(一)全面清理、依法取缔无证勘查开采违法行为

组织对无证勘查、开采活动进行全面排查,防止非法矿业活动“反弹”;深入清查勘查工作完成情况,对不符合勘查要求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坚决取缔无证勘查、开采稀土等矿产资源的违法违规行为,及时拆除违法工程的地面设施,查封设备、充填井筒,封闭井口,停止水、电和火工产品供应,恢复地貌和森林植被,没收矿产品和违法所得。

(牵头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矿管局、县林业局;责任单位:县公安局、县安监局、县环保局、县水保局、县国土局、县供电公司。)

(二)全面规范、依法查处勘查、开采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1、对辖区内的有证矿山开采活动进行全面清理,充分利用矿业权核查成果,及时纠正矿山越界开采,严厉打击开采矿种与采矿许可证不符的行为,严肃查处破坏矿产资源等违法违规行为。

2、对矿山企业的生产经营组织方式进行全面清整和规范,依法查处非法转让矿业权和违规承包行为。全面清理矿山企业生产组织方式,2012年6月底前全部整改到位,全面规范矿山企业内部生产经营行为。

3、全面核查稀土等矿产开采总量情况,进一步落实总量控制措施。对未进行年度采掘计划审批的矿山,停供火工产品;对超配额开采的或违法违规生产的矿山,不得提供火工产品,不得发放准运证,并依法予以查处。

4、加强对稀土尾水点、渣头点的管理。组织对稀土尾水点、渣头点回收情况进行全面清查,规范以尾水点、渣头点名义回收稀土的行为。

(牵头单位:县矿管局、县公安局;责任单位:县工商局、县安监局、县环保局、县水保局、市稀土矿业公司县分公司、有关乡(镇)人民政府。)

(三)全面推进资源整合,增强资源保障能力

对已经省政府批准实施的黄婆地钨锌多金属矿区、赖坑合龙钨矿区等2个整合矿区要完成办发采矿许可证工作。

积极督促指导整合主体全面完成兼并、重组任务,划定矿区范围,并在此基础上重新编制地质储量报告、开发利用方案和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完成整合矿山的新发采矿许可证工作。

(牵头单位:县工信局;责任单位:县矿管局、县安监局、县工商局、县环保局、县水保局、有关乡(镇)人民政府。)

(四)全面督促矿业权人依法履行权利义务

1、全面落实市府发号文件精神,加快州稀土矿业公司转型工作。通过引进稀土深加工战略投资者或龙头企业联合开采、州稀土矿业公司控股开采或独立开采,使稀土矿山开采转型全面到位,逐步形成稀土矿山的梯次开发格局。对所有稀土矿山采出的矿产品由稀土矿业公司统一收购,集中入库。

2、矿管部门要督促矿山企业按照开发利用方案进行开采,编制年度开采计划,进一步完善图纸(含井上井下对照图)月填季报制度、及时完善生产原始台账、签订总量控制责任状、落实总量控制措施等工作。

(五)全面落实监管措施,提高管理实效

1、落实钨、萤石矿产品产量与火工产品挂钩制度。由县公安部门牵头,矿管、安监等部门配合,对钨、萤石矿山的火工产品用量与总量挂钩指标落实情况进行一次全面的检查,凡无计划生产的矿山,公安部门不得供给火工产品;超计划生产的矿山,及时停供火工产品,公安部门不得超供火工产品。

2、全面实行年度采掘计划审批制度。对钨、稀土、萤石矿山,凡未经矿管部门审批一律不得动用矿块、不得生产;对未进行年度采掘计划审批和超配额开采的矿山,不得提供火工产品,不得发放准运证,并依法予以查处。

3、完善矿山产存销台帐制度。对未建立原始台帐和原始生产日报、拒不接受监督检查的,由矿管部门核减下年度指标。

4、运用先进手段加强监控。市稀土矿业公司县分公司要在稀土开采关键环节,如离心机甩矿环节等处,运用实时摄像、离心甩干机上锁管理等手段进行监控,矿管部门要在稀土矿开采相对集中出口处,安装实时摄像装置,并实行矿产品集中查验办法,切实加强稀土开采、运销等环节的监管。严格对稀土矿山的矿产品实行集中入库、定点存放管理。

5、矿管、工商、公安等部门要加强对运输、销售矿产品行为的监督检查,逐步探索建立矿产品流通登记票证电子网络管理系统。

(六)构建长效监管机制,努力营造工作合力

1、落实属地行政首长负责制。各乡(镇)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是本辖区、本部门维护正常矿业秩序的第一责任人,对本辖区、本部门矿业秩序维护和监管负全面领导责任。

2、矿产资源重点乡(镇)要设立矿业秩序维护办公室,切实加强对本辖区内矿业秩序的巡查和报告,协助配合有关部门维护矿业秩序。

3、建立“协管员”制度。各乡(镇)政府要在重点矿区设立“协管员”,明确“协管员”的具体责任,并设立矿区监管责任牌,注明矿区名称、矿业权人名称、监管责任主体、协管员姓名和举报电话。县矿管局应汇总,将所有矿区监管责任主体、协管员姓名和举报电话,统一对外公布。

4、全面落实矿业违法违规举报奖励制度、矿业联合执法制度和矿业监察制度,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合力。

三、工作安排

专项整治行动从年6月1日起至11月底止,分三个阶段开展工作。

第一阶段:动员部署和排查摸底(年6月1日-7月20日)。

1、进行深入动员,提高认识,统一思想,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研究制定实施方案,加强组织领导,落实人员和工作经费;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开展宣传,营造整治舆论声势,为专项整治工作提供宣传、组织保障。

2、开展排查摸底工作。各乡(镇)政府要对本辖区稀土、钨、萤石、锡、钼等矿产勘查开采进行全面排查,逐一登记汇总。并将有关情况于年7月10日前,报送县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领导小组办公室(下称整规办)。

3、对排查出来的情况进行梳理分类提出整治措施,并按要求上报。

第二阶段:集中整治和规范(年7月21日-年10月30日)。

严格按照本方案任务及要求的内容,全面清理、查处、取缔本辖区内无证勘查、无证开采、越界开采、以采代探、超量开采等行为;理顺探矿权、采矿权审批行为,严格审批权限,规范审批程序;建立矿产资源管理长效机制,规范各种有证勘查开采行为,进一步促进矿业经济健康发展。

第三阶段:检查总结验收(年11月1日-11月底)。

各乡(镇)完成专项整治任务后,乡级政府要会同有关部门对照本实施方案进行自查,向县政府申请验收,县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各乡(镇)的专项整治情况进行验收。同时认真做好县级专项整治工作总结,迎接上级对我县的检查验收。

四、保障措施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各乡(镇)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深刻认识开展这次专项整治工作的重大意义,要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县委、县政府对稀土等矿产开发秩序专项整治行动决策部署上来,切实把这项工作抓紧抓好;要加强宣传,特别是要加大对矿业重点乡(镇)、村的宣传力度,通过电视、广播、报刊等形式广泛宣传国家的法律法规政策,公布举报电话,调动社会各界参与的积极性,要对典型案例公开曝光,为专项整治行动营造良好氛围。

(二)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稀土等矿产开发秩序专项整治工作由县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县整规办负责日常工作。各乡(镇)政府和县相关部门要根据县专项整治方案的有关要求,成立专门机构,制定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细化工作措施,确保工作任务的全面落实,专项整治方案于7月5日前报县整规办。各乡(镇)政府及县相关部门要按照专项整治方案的任务要求、工作安排,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确保工作有序推进。

采矿专业工作总结范文第3篇

新疆最普通的资源就是煤炭资源,储量非常丰富,约占全国探明储量的35.7%。而其中伊犁河谷又属于新疆已探明储量和预测储量相当丰富冉勺地区,预测资源量可达3009亿吨,占新疆预测总量的18.84%。

伊犁地区有大小煤矿100多家,属于伊宁辖区的煤矿有10个(包括农四师2个),生产矿井10个。10个煤矿中有6个乡镇煤矿一托克拉克乡煤矿、界粱子牧场煤矿、哈尔墩乡煤矿、英也尔乡煤矿、巴彦岱镇干沟煤矿、英也尔乡干沟煤矿;1个个体煤矿一安心煤矿;1个股份制煤矿一伊北煤碳公司克乡煤矿;2个国有煤矿一农四师振兴总厂千沟煤矿和铁厂沟煤矿。伊宁市市属的8个矿井中,除了一个正在改扩建的英也尔乡干沟煤矿矿井设计生产能力为9万吨外,其它7个煤矿设计生产能力均为3万吨,产量为30万吨。农四师所属振兴总厂干沟煤矿和铁厂沟煤矿设计生产能力分别为9万吨和15万吨,矿井总发证生产能力54万吨,单井平均设计生产能力5.4万吨,其中农四师两个煤矿设计生产能力约24万吨,产量24万吨。民用煤约占总产量的10%, 工业 煤占90%。2007年消费总量是54万吨。

二、煤田地质情况:

伊犁盆地北缘广泛分布着中生界地层,是在晚古生代断陷盆地内沉积而成,它是一套陆相碎屑沉积岩,出露的地层有:中一上三叠系小泉沟群、侏罗系地层(白垩系地层缺失)、老第三系、新第三系、第四系。各时代地层大致按照由老到新的顺序从北向南依次呈近东西向展布。侏罗系是伊犁地区主要含煤地层,下段为绿、黄绿色,细砂岩、中砂岩、泥质粉砂岩和泥岩,含a组煤,上段为灰白色,砂岩。砾岩、牯土岩、页岩互层夹菱铁矿结核,含b组煤层,地层厚度约193-442m,侏罗系中统西山窑组主要含c组煤层。

三 伊犁地区煤矿开采现状:

小煤矿大多都是以高额的利润为目的,以廉价的投入为资本。和其它地区的小煤矿一样,伊犁地区的煤炭资源浪费严重,回采率很低,一般在25—30%之间。主要症结是:

1、煤矿开采方法落后,在这100多个生产矿井中,有60%以上的矿井采用仓储式和巷道式采煤方法,与安监总局等七部门制定的《关干加强小煤矿安垒基础管理的指导意见》中规定的“矿井和采区生产布局 科学 合理,回采工作面采用正规壁式采煤方法,严禁巷道式采煤,确保系统完善,运行可靠”的要求相差甚远。

2、采煤工作面作业环境极差,大部分矿井工作面粉尘严重超标,作业空间极其狭小,加之落煤方式采用手镐、铁锹等落后工具,作业人员劳动强度极大,对顶板的观察非常困难。

3、通风方式不完善,不可靠,由于采用仓储式和巷道式采煤方法,势必形成工作面串联通风和扩散通风,所以采煤工作面配风极其困难,容易形成无风或微风作业,从而发生瓦斯事故。

4、采煤工作面运输方式极为原始落后,现大部分生产矿井工作面运输方式人拉肩扛,工人劳动强度极大,工效低,对产量的影响很大,导致井下用人多,要达生产能力只有采用人海战术。

5、支护方式落后,在100多个煤矿中,有8 0%以上的矿井采煤工作面支护采用木支架支护顶板,木支架支护强度低,容易腐朽,时间一长巷道也易发生严重变形,在维修巷道时易发生安全事故。井巷支护改革的 发展 方向是采用锚喷支护或金属支护。

由于以上的原因,伊犁地区煤矿安全事故频发,必须改革采煤方法和支护方式,实现国家安监总局《关于在小煤矿推行专用回风井、壁式采煤方法和支护方式改革的通知》(安监总煤行[2007]216号)要求的目标。根据国家产业政策规定,要求“十五”末期淘汰关闭年产量9万吨以下的小煤矿,因此,伊犁地区的矿井都急需投入大量资金进行改扩建,但是,由于伊犁地区煤价长期处于低位, 企业 利润微薄,尤其是工业煤除销售旺季外,其它时期甚至亏损经营,所以各小煤矿资金积累甚少,在矿井改扩建中严重存在资金不足的情况。

四、伊犁地区煤矿工程技术人员配备情况

伊犁地区煤矿中具有煤矿专业学校中专以上文化程度的工程技术人员严重不足,大多数矿井均无合格的工程技术人员,现有的一些技术人员大多不是从煤矿专业院校毕业。由于缺乏工程技术人员,煤矿工人在井下蛮干现象时常发生,煤矿技术人才的严重缺乏,也是煤矿采煤技术落后、安全状况较差的一个重要原因。

五、关于搞好伊犁地区煤矿安全工作的几点建议:

1、大力引进专业技术人才,建立煤矿安全生产技术支撑体系。煤矿生产需要经过专门系统培训的工程技术人员来组织、指导,煤矿 企业 十分缺乏技术人才这一情况得不到改善,煤矿企业在安全生产方面的主体责任将难以落到实处,煤矿安全状况的根本好转将难以实现;要督促煤矿企业想尽一切办法引进技术人才,保证每一个煤矿至少有一名中专以上学历的煤矿专业院校毕业的技术人员,加大安垒生产投入,全面落实企业的安垒生产主体责任。

2、多方筹集资金,保障安全生产投入需要。煤矿安全生产条件的改善离不开大量的资金授入,特别是一些基础条件较差的煤矿要完成技改扩建,其资金投入至少在千万元以上,高的将达到二千多万元。伊犁地区的煤矿企业基础差、底子薄,多数煤矿靠自己拿出这么多资金是很困难的。因此,一方面要争取银行对煤矿企业的支持,另一方面要从别的企业、别的地方引进资金,这需要政府在协调银行与企业的关系和改善投资环境方面做大量细致的工作。

采矿专业工作总结范文第4篇

一、工作目标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进一步落实煤矿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各级政府安全监管责任,督促煤矿企业加大安全投入,全面排查治理安全生产隐患,建立健全重大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及分级管理制度,认真解决煤矿安全生产中存在的突出问题。通过开展煤矿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变事后查处为事前预防,努力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发生,减少一般事故的发生,促进我市煤矿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

二、组织领导

(一)为加强领导,市人民政府决定成立市煤矿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安排组织全市专项行动工作。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煤炭工业管理局,办公室主任由周群兼任,具体负责本次专项行动的日常工作。

(二)各相关区(县)要成立由政府主管领导任组长的煤矿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辖区专项行动工作。

三、排查治理范围

全市各类煤炭生产矿井、新建矿井、改扩建矿井和20**年淘汰、关闭矿井。

四、实施步骤

此次煤矿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分5个阶段进行。

(一)动员部署阶段(5月24日-5月25日)。

1.紧急动员。各相关区(县)政府及煤矿企业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煤矿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要立即安排部署,紧急动员,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等媒体,广泛宣传此次专项行动的范围、内容、目标和要求,确保专项行动及时有效开展。

2.强化学习。要立即组织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及辖区各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认真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安全生产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重点行业和领域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通知》(明电〔20**〕16号)、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等7部委局《关于加强小煤矿安全基础管理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煤调〔20**〕95号)、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煤矿隐患排查和整顿关闭实施办法(试行)》(安监总煤矿字〔20**〕134号)、《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办法(试行)》(安监总煤矿字〔20**〕133号)、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煤矿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新政办发明电〔20**〕122号)等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方针政策,明确主体责任,熟练掌握编制隐患整改方案和排查治理隐患的方式方法。

3.周密部署。各区(县)人民政府要根据本方案和自治区有关要求,结合辖区实际,研究制定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工作方案,并督促企业认真落实,确保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取得实质性效果。隐患排查要分级分类管理和监控,逐类进行。一般隐患按顶板、通风、瓦斯、煤尘、机电、运输、放炮、火灾、水害、安全培训等分类;重大隐患按《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安全生产事故的特别规定》第八条规定分类。

(二)煤矿企业自查阶段(5月26日—5月31日)。

煤矿企业要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和报告制度。认真对照《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和《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煤矿、金属非金属矿山、冶金、有色、石油、化工、烟花爆竹、建筑施工、民爆器材、电力等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隐患自查自改的指导意见》(安委办明电〔20**〕9号),对矿井各个环节进行隐患排查。对于存在重大隐患和行为的,煤矿企业要立即停止生产。针对自查的安全生产隐患,分类、分级并登记建档,立即组织制定隐患整改方案、安全保障措施,并及时向区(县)煤矿行业管理部门提交书面报告;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接到报告要对隐患整改方案进行审查、提出书面意见并监督落实。环鹏公司矿业分公司将自查情况和整改方案上报市煤炭工业管理局审查、备案。

(三)整改治理阶段(6月1日—6月20日)。

对于一般隐患,煤矿主要负责人要指导整改负责人立即整改,做到隐患不排除不生产。

对于需限期整改的一般隐患,煤矿要指定整改责任人负责监督检查和整改验收,验收合格后报煤矿主要负责人审核、签字、备案。

对于存在的重大隐患及行为,煤矿企业要制定整改方案并及时报所属区(县)煤炭行业管理部审批,煤矿主要负责人要按照批准的整改方案,积极落实整改项目、整改措施、整改资金、整改期限和整改责任人,对照整改标准,采取严密的监控措施,完善应急预案,配备应急物资和装备认真进行整改。整改结果要向所属区(县)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报告。

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要对辖区矿井存在的重大隐患登记建档,并指定专人负责跟踪监控,督促煤矿企业加大隐患排查力度。

(四)监督检查阶段(6月21日—7月21日)。

区(县)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要组织力量,明确责任,突出重点,逐矿检查。现场检查中发现存在《煤矿隐患排查和整顿关闭实施办法(试行)》第十条所列的8条情形之一的,严格按照该办法第十三条执行。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被责令停产整顿矿井和20**年已被淘汰、关闭矿井的监督检查,严防非法组织生产、建设。

被责令停产整顿的煤矿,必须按照要求再进行认真整改。整改完成后,煤矿主要负责人要对照《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组织自检;自检合格后,向区(县)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提交书面复产申请,区(县)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要按照《煤矿安全规程》、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以及规定程序组织力量进行验收;对验收不合格的矿井,提请当地政府坚决予以关闭。

区(县)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要全面掌握辖区煤矿安全生产基本情况。对此次专项行动中各类矿井的隐患及整改情况、经济处罚情况、停产整顿情况、关闭情况以及安全费用和维简费提取与使用情况等,进行认真检查和总结。

(五)检查验收阶段(7月22日—7月28日)。

市煤矿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工作领导小组将组成检查验收组,通过听取汇报、现场随机抽查等方法,对各相关区(县)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对排查治理专项行动工作不力、检查验收不合格的区(县),将责令重新组织,限期达标。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煤矿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是落实煤矿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重要环节,是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安全生产方针的具体体现。各相关区(县)政府、部门要充分认识这次专项行动的重要意义,高度重视隐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工作,要加强组织领导,积极宣传动员,制定方案,落实责任,明确分工,精心组织、全面部署,切实把煤矿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抓紧、抓好、抓实。

(二)严格排查,落实责任。

煤矿企业是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责任主体。在此次专项行动中,煤矿主要负责人(包括实际控制人),要对本企业安全生产隐患的排查治理全面负责。要按照辖区具体行动部署,立即组织技术力量,认真履行隐患排查治理责任制,加强隐患排查与治理。煤矿企业要认真执行安全费用和维简费的提取使用制度,依法加大投入,在隐患自查的基础上,落实隐患治理整改项目、资金、责任和进度,切实查处本企业安全生产中的各类隐患和违法行为。

各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要认真履行煤矿安全生产监管责任,加大督察指导力度,严格、规范、有序地开展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工作中严把检查、整改和验收关,确保专项行动取得实效。对排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要下达整改指令书,提出整改要求,对一时无法消除的重大隐患要登记建档,实行挂牌督办,并落实督办人。对重大隐患治理前或治理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要依法采取停产、停业或停止使用等强制措施。

(三)加强监管,严格执法。

各相关区(县)政府要加强对重大事故隐患的监控,加大对煤矿企业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过程的监督管理。在专项行动中要积极组织相关部门加强联合执法,针对本次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制定详细的执法监管计划。在执法检查工作中,要吸收有关专家和技术人员参加,深入生产一线,认真查找事故隐患。对隐患整改方案和整改措施要严格审查,对整改结果要严格督察,对复产验收工作要严格标准。对资金投入不足、排查不彻底、整改不到位和经验收不合格的矿井,要依法从重处罚,直至依法关闭。

(四)突出重点,全面推进。

各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和各类煤矿要对生产技术管理、设备管理、现场管理和劳动组织管理等各环节存在的问题和隐患,进行全面、细致地查找、整改、治理,确保隐患整改率达到100%,切实预防各类事故的发生。同时,要突出重点,严大隐患。

一是重点排查治理瓦斯隐患。必须保证瓦斯监控系统的可靠性、稳定性;通风、机电设施、设备必须符合设计、管理标准要求;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停送电制度;加强对盲巷、密闭的管理和采、掘工作面通风管理;正确处理矿井采掘接替关系,严禁超通风能力组织生产;在瓦斯超限、停风停电等异常情况下,要按规定撤人、排放瓦斯,严禁违章指挥、违章作业;放炮作业必须严格执行“一炮三检”、“三人连锁放炮”制度。

二是重点排查顶板隐患。采用放顶煤开采时,必须遵守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10号令的规定。采煤工作面顶板不能保证随采随冒的,必须采取人工强制放顶措施。对辖区内存在采空区大面积悬顶威胁的矿井,区(县)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要组织专业技术人员逐矿进行检查,提出治理方案,并督促煤矿企业认真落实治理方案,切实消除顶板隐患。

三是排查水害隐患。煤矿企业要有针对性地开展对老空水、地表水和岩溶水等隐患的排查,建立水害防治长效机制。要落实井上下防排水设施、设备和专职水害防治人员,制定并执行探放水安全技术措施,掌握矿井周边水害情况,查明矿井水文地质情况。

四是加强煤矿企业劳动定员管理。要严格控制入井人数,控制采、掘工作面个数,简化生产系统,减少用人环节,防止超强度、超能力、超定员突击组织生产。

(五)立足当前,着眼长远。

各相关区(县)要以这次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为契机,通过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建立完善本区(县)煤矿企业重大隐患档案,并纳入监控、监管范围。既要切实消除当前严重威胁安全生产的突出隐患,又要落实治本之策,加强制度建设和安全标准化建设,建立安全生产的长效机制。

(六)广泛宣传,舆论监督。

采矿专业工作总结范文第5篇

一、总体要求

打击非煤矿山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以下简称“打非”),坚持“依法打击、规范治理、重在提高”的工作原则,通过重点打击非法采矿、非法建设、非法探矿及治理违章开采,进一步规范矿业秩序,提升矿山本质安全水平,有效防范矿山事故的发生。

二、相关部门“打非”工作职责

(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1.在专项行动期间,负责“打非”宣传发动、信息统计及相关工作协调;

2.在专项行动期间,涉及“打非”联合执法的,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确定牵头部门;

3.负责打击非煤矿山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

(二)国土资源部门

负责打击违反矿产资源管理法律法规的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

(三)公安部门

负责打击非煤矿山违反民爆物品安全管理规定,非法制造、买卖、储存、运输、使用爆炸物品行为和违规实施爆破作业行为。

三、“打非”重点对象

(一)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方面

1.取得采矿(选矿)许可证的矿山、尾矿库没有按照有关规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而进行非法生产、非法排放的;

2.矿山、尾矿库建设项目没有按照有关规定通过安全设施设计审查,而进行非法建设的;

3.取得探矿权的地质勘探巷探工程,没有通过安全审查审批,而进行巷探的;

4.通过转让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主要是矿山开采主体发生变化后,没有重新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而借用原来主体取得的安全生产许可证进行生产的);

5.矿山采矿方法违反《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及开采设计(或开采方案)的;

6.矿山周边条件复杂或主要生产系统不完善,形成重大事故隐患的;

7.矿山、尾矿库存在重大危险源,没有按照规定申报的;

8.矿山、尾矿库没有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的。

(二)违反矿产资源管理法律法规方面

1.没有取得采矿许可证进行采矿的盗采行为;

2.超越采矿许可范围的越层、越界开采行为;

3.无勘查许可证从事矿产资源地质勘探活动,及以勘探名义从事采矿活动的。

(三)民用爆炸物品购买、爆破作业方面

1.向未经许可使用民用爆炸物品的单位、个人提供民用爆炸物品的;

2.非法制造、买卖、储存、运输、使用爆炸物品的;

3.违反《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实施爆破作业的。

(四)其它

整合矿山在整合区内原有的矿山没有执行“先关闭,后整合”要求,边生产边整合或进行假整合逃避关闭的。

四、“打非”工作步骤

非煤矿山“打非”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部署发动与企业自查自纠阶段(月中旬—月下旬)。

各级有关部门按照国家及本方案的要求,通过文件、会议等形式,迅速将“打非”专项行动工作精神和要求传达到每家矿山企业及有关乡镇,并督促企业进行自查自纠。企业对照有关要求,及时停止违法行为,或认真落实整改。

(二)集中打击阶段(月下旬—月下旬)。

各级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直接监管的矿山和辖区是否存在上述“打非”重点对象进行一次全面排查,并根据平时掌握的情况,对其它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进行重点排查。对查出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进行处理,凡属于非法盗采、以勘探名义从事采矿活动的以及违法行为经责令整改后仍不进行整改的,必须依法从严予以惩处,并予以公开暴光。对企业自查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企业能积极整改、及时主动停止违法行为,并主动报告相关部门的,可依法从轻予以处理。在检查中发行涉及由其它部门执法的违法行为,要将情况及时通报相关部门,并报告同级政府。

(三)复查巩固与总结提高阶段(月上旬到中旬)。

各级有关部门对集中打击阶段已关闭和停产整顿的矿山、勘探工程、尾矿库进行一次复查,对其它需要重点督促整改的单位进行“回头看”,对专项行动取得的成绩与存在的问题进行总结。7月中旬,各市安监部门对本市非煤矿山“打非”专项行动开展情况进行汇总,并将总结及有关统计表(见附件)报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五、工作要求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强化工作责任。目前,我省非煤矿山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虽然不是普遍现象,但矿山违章开采现象仍然较多,非法采矿、非法建设、非法探矿以及采矿活动引发的群体上访等情况也时有发生,由此也引发了一些安全生产事故,通过集中一段时间开展非煤矿山“打非”专项行动,对推动我省采矿秩序的进一步好转,提高矿山安全水平,减少矿山事故发生,具有重要意义。为此,各级安监、国土资源、公安等部门要切实履行法定的监管职责,积极主动做好相关工作。

(二)加强工作协调,切实做好联合执法。非煤矿山“打非”专项行动中,相关部门应根据各自职责,依法开展打击行动,发现涉及其它部门执法的违法行为,要及时向相关部门通报或移送,有关工作信息应及时向同级安委办通报。对重点企业、难点问题要开展联合检查,凡涉及违反多个法律法规的行为,需要多部门联合执法的,由违法行为主要涉及的部门牵头,牵头部门难以确定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牵头。联合执法实施行政处罚时,由各部门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作出具体的处罚行为。

(三)把握重点,依法严厉打击。各市、县(市、区)要参照本方案所列“打非”重点,结合当地实际,确定本地区打击的重点区域、重点对象及重点问题,要采取集中查处与重大案件立案查处相结合的办法,提高打击效果。对触犯刑法的重大案件,要及时移送司法机关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