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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监理汇报材料

安全监理汇报材料

安全监理汇报材料范文第1篇

一、全县安全生产运行情况

(一)总体情况

今年1-10月,全县共发生各类生产安全事故27起,死亡7人,受伤11人,直接经济损失129.45万元。同期相比,事故起数上升28.5%,死亡人数下降41.6%,受伤人数下降26.6%,直接经济损失下降29.7%。安全生产四项控制指标与上年同期相比呈“三降一升”趋势。安全生产死亡控制指标比市政府下达给我县的年22人控制指标进度少死亡8人。

(二)分行业情况

1、道路交通:共发安全生产事故24起,死亡4人,受伤11人,直接经济损失6、45万元。同期相比,事故起数上升41、2%,死亡人数下降42、9%,受伤人数下降15、4%,直接经济损失下降3、37%。

2、煤矿:共发生产安全事故3起,死亡3人,无受伤人员,直接经济损失123、6万元。同期相比,事故起数上升50%,死亡人数持平,直接经济损失下降15、3%。

3、其他行业: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建筑施工、特种设备、民爆物品和烟花爆竹等行业、企业未发生生产安全事故。

(三)较大及其以上安全生产事故控制情况,截止目前,我县未发生较大及其以上安全生产事故。

(四)总体评价:今年以来,全县上下认真贯彻国家和省市有关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要求,安委会各成员单位紧紧围绕县委县政府提出的“安全生产四项指标比有所下降,严格控制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生产安全事故死亡人数不突破市政府下达的22人控制指标和‘平安国庆’”的安全生产全年工作目标,齐抓共管,真抓实干,安全生产较大事故得到有效遏制,事故指标控制在市政府下达的范围类,安全生产形势实现持续好转。

二、主要工作措施

(一)、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

年初,县政府组织召开了全县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县安委成员单位领导、乡镇人民政府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及安监站长、公安派出所长、煤管所长等参加会议。会议全面总结了安全生产工作,表彰安全生产个先进单位,兑现了安全生产责任制奖,安排部署了安全生产工作任务,与10个乡镇和16家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责任的部门签订了安全生产责任状,分解下达了安全事故控制指标,印发了县安全生产工作要点。各乡镇、各部门也都层层签订安全生产责任状,逐级分解全年安全生产管理任务、目标和责任,形成了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安全生产控制指标网络和责任体系。县安委对安全生产工作和措施落实情况实行全程督导,每季度组织召开一次全县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分析安全生产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研究部署安全生产工作。

(二)、深入开展百日专项整治行动

在我市相继发生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永善县3·18和镇雄县5·15两起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后,为充分吸取事故惨痛教训,全面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县领导的重要指示和全市3月23日、5月18日安全生产紧急视频会议精神以及6月1日全国、全省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精神,认真排查和治理我县安全生产工作中突出隐患。按照《昭通市预防较大以上安全生产事故百日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出台了《县预防较大以上安全生产事故百日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和《县安全生产“大整治、大检查”活动实施方案》,成立了以县长为组长,由分管大安全、分管道路交通、分管煤炭产业的副县长为副组长的领导组,对全县道路交通、矿山、消防、危险化学品、建筑施工等高危行业开展了全方位、拉网式的安全生产大检查、大整治活动,及时消除了一大批安全生产隐患,确保了我县安全生产的平稳运行。

(三)、扎实开展安全生产“三项行动”

今年是国务院确定的“安全生产年”,按照市安委会的要求,我县结合实际,扎实开展了安全生产执法行动、安全生产治理行动、安全生产宣传教育行动“三项行动”。1、是制定方案;下发了《县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行动实施方案》、《县安全生 产执法行动实施方案》和《县安全生产治理行动实施方案》,明确了三项行动工作目标和实施步骤。2、是成立组织;成立了由县政府分管副县长为组长,县政府办主任、县安监局长为副组长,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县安全生产“三项行动”领导小组,领导组办公室设在县安全监管局。3、是周密部署;县政府领导在第二季度全县安全生产会议上对“三项行动”工作进行了专门部署,要求各乡镇和相关部门认真开展“三项行动”工作。4、是广泛开展宣传;各乡镇、各有关部门及企业通过拉横幅、贴标语、出板报、发宣传单等形式开展了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努力营造全社会安全生产的舆论氛围。5、是全面开展“三项行动”;各乡镇、各部门通过开展“安全生产月”活动、开办安全培训班、组织企业举办安全生产知识竞赛、深入企业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和强化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等活动,全面推进“三项行动”的开展。今年来,全县共举办各类安全生产培训班32期,培训、复训企业负责人、矿长、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新老工人和驾驶员共计4537人;在全县重点行业和企业开展了执法检查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共查出各类事故隐患7000余条,已整改治理6876条,整改率为98、2%。对一时不能整改的隐患建立隐患信息管理台帐,做到“一患一档”,实行跟踪监管。

(四)、强化重点行业领域的安全监管。

煤炭行业方面,按照“煤矿安全市长霹雳行动”“铁腕整治煤矿安全,促进行业和谐发展”的要求,制定下发了《县煤矿安全县长霹雳行动实施方案》,县政府成立了以县长李疆为组长,县委常委县政府副县长卯昌伟、副县长吕德林为副组长的实施“县长霹雳行动”领导小组,以务实的作风、强硬的态度、果断的措施,强势推进煤矿安全市长霹雳行动。此次行动从8月1日起至12月31日结束,历时5个月。当前行动以取得初步成效:1、是煤矿安全生产“两个主体责任”得到进一步落实;2、是煤矿生产秩序进一步好转;3、是治理瓦斯水平进在上新台阶;4、是煤矿安全基础管理技术工作推进速度加快,质量标准化建设煤矿投入资金达2500万元。5、是严厉打击非法开采和私挖乱采,由乡镇、公安、国土、安监开展联合执法,发现一处炸封一处,绝不手软。自“煤矿安全市长霹雳行动”以来,我县仅发生1起煤矿安全生产事故。

交通运输方面,为深刻吸取我市3、18重大道路交通事故教训,公安交警部门开展了危险路段排查治理、涉牌涉证、酒后驾驶、超速行驶等专项行动,排查出公路危险路段7处,已整改完成3处,对一时不能完全整改其余4出危险路段,采取了设立警示标志,加强巡逻管控等措施,确保安全、畅通;严厉查处超速、超载、酒后驾驶、人货混装、非法营运等违法行为,共检查各类车辆30000余辆次,先后查处各类交通违法行为2400余起;交通部门督促4家运输企业开展了交通运输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排查整改隐患71处;组织对4条村级道路通客运车辆进行了安全勘测评估。确保了道路交通无较大事故发生。

非煤矿山方面,加强了非煤矿山“三推行二强化一整治”工作,按照“全面启动、试点先行、逐步推进”的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确定了云宏化工有限责任公司采石区、阴堡滩采石场、庙子沟采石场等三家非煤矿山企业做为我县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试点企业,现此项工作仍在有序推进之中,同时,加大非煤矿山企业年检工作力度,严把关口,截止目前,共有28家非煤矿山企业通过了年检,并对在年检现场审核中排查出的安全隐患隐患,逐条进行了整改落实,对达不到基本安全生产条件的予以停产整顿,对拒不整改的坚决予以取缔。

危险化学品方面,对使用剧毒危险化学品的有关单位开展了清查登记工作;加强了对电石生产企业生产、运输的安全监管,督促电石生产企业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以使其做到合法生产。开展了烟花爆竹专项检查,严厉打击烟花爆竹非法经营行为。针对我县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将陆续到期,及时拟订下发《县安监局关于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换证工作有关的问题的通知》,现换证工作正在进行之中。

消防安全方面,公安消防部门开展了开展了公众聚集场所高层和地下建筑消防疏散通道封堵、占用等问题统一清查专项行动,加大了消防知识宣传教育,普及防火知识,防止火灾事故的发生。此外,建筑施工、特种设备、食品药品、学校、 旅游等行业管理部门,也按照安全生产职能职责和县委、政府的安排部署,加大对各自行业领域的安全监管力度,截止目前未发生一起安全生产事故,有力地促进了全县安全生产形势的进一步好转和平稳运行。

(五)“迎国庆、保平安”,全力打好国庆安全生产工作攻坚战

1、及时组织召开会议,全面部署国庆安全生产工作

9月7日省、市安全生产视频会议后,为及时贯彻落实会议精神,按照县政府领导的要求,于9月8日组织召开了县安委成员单位领导、乡镇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及派出所长、安监站长、煤管所长、安监局各股室队负责人的参加的迎60周年国庆安全生产工作部署大会,安排部署了国庆期间的安全生产工作,县政府办公室及时印发了《迎国庆60周年安全生产督查行动实施方案》(盐政办通[]37号)文件。要求各级各部门始终要保持清醒的头脑,充分认识到安全生产工作的长期性、艰巨性、复杂性,进一步增强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层层落实安全生产责任,深刻吸取各地重特大事故教训,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和部门职能的要求,精心安排,全面行动,抓好当前及今后一段时期的安全生产工作,确保安全生产责任到位、人员到位、措施到位,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局面,防止各类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2、突出重点,强化监督检查

自9月12日开始,由县安监局牵头,从有关部门抽人组成三个督查组对全县10个乡镇国庆期间的安全生产工作开展全面督察,现第一阶段督察工作以基本结束。从督察情况看,各乡镇、各部门根据县政府的安排部署,结合当前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的特点,认真贯彻9月8日全县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精神,都制定出了详实的“迎国庆、保平安”安全生产工作方案,组织力量深入基层、深入安全生产的重点部位和薄弱环节,突出对道路交通、公共聚集场所消防、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建筑施工、民爆器材、学校和食品安全等行业领域开展了安全大检查,共查处各类安全隐患157条,立即整改126条,限期整改31条,关闭煤矿企业2家,炸封、砌封非法小煤窑共计202口。对查出的重大安全隐患,实行企业所在地党委政府领导包片、包矿、包厂进行整改。

3、加强值守,做好应急准备

在国庆期间,实行24小时领导带班、工作人员值班制度和事故专报制度,配备值班车辆,保持24小时通讯畅通。同时,完善节日期间的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做好应对突发事件的各项准备,一旦发生重大事故,迅速组织人员抢救,将事故造成的影响和损失减少到最低程度。通过以上努力,实现了国庆60周年庆典期间安全生产‘零事故’、‘零死亡’”的“平安国庆”工作目标。

三、存在问题

今年以来,我县安全生产工作尽管取得了一定成绩,但是与上级的要求相比,仍然存在较大差距。

一是事故总量仍然偏大。各类事故死亡人数虽然与去年同期相比有所下降,但事故起数仍然居高不下,高出去年同期28、5个百分点,给我县的安全生产工作敲响了警钟。

二是部分领域安全生产形势严峻。道路交通事故24起,造成4人死亡,占今年事故总数的85、7%,死亡人数占总死亡人数的57、1%。煤矿事故3起,死亡3人,占今年事故总数的14、3%,死亡人数占总死亡人数的42、9%。

三、是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不扎实。个别乡镇和部门对隐患排查治理工作重视不够,工作方案针对性不强,措施不具体;有的部门只对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作了布置,对隐患排查治理的实际状况心中无数。以上存在问题说明,虽然我县安全生产总体保持了平稳好转态势,但面临的形势依然相当严峻。

安全监理汇报材料范文第2篇

一、思想方面

在思想上,本人一直要求进步,积极向党组织靠拢。在向党组织提交《入党申请书》后,本人时刻以党员的标准严格要求自己,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思想、邓小平理论,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决议,努力提高“为人民服务”的本领。20__年10月15日,我光荣地成为了一名预备党员。从这一刻起,我更加严格要求自己,加强思想道德方面的学习,提高自己的思想觉悟,紧跟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做一名合格的党员。

二、工作方面

在质监站工作期间,本人主要负责技术室各项质量监督信息的管理工作。技术室作为质监站监督管理工作各种信息、数据的交汇科室,做好相应信息管理工作是一项重要的任务,既关系到监督员日常监督信息的查询、更新工作,在监在建各项动态信息的统计汇总,更关系到监督员对在建工程质量异常情况能否及时跟踪处理。所以,本人结合自己的专业特长,针对质量监督工作的实际需要,对质监站的监督管理系统进行了大量的适应性调整,增加了桩基检测、原材料检测、实体检测等不合格信息的登记录入、定期自动汇总和报表输出功能;增加了桩基检测、实体检测和室内环境检测的审核登记台帐;增加了分部资料、竣工验收资料复查登记台帐;增加了在监工程预拌商品混凝土供货情况台帐;增加了受监项目监督报告管理查询台帐;增加了在监在建工程形象进度更新、统计模块;增强了报监信息的查询、统计、汇总的功能模块。监督管理系统的进一步完善,规范了站内各项质量信息的管理工作,为各监督员的质量监督工作提供了有力的支持,同时也提高了质监站监督管理信息化的水平。

从20__年5月份开始,根据__*市质监站加强混凝土搅拌站监督管理工作的需要,本人参与了区内混凝土搅拌站的每月监督检查和原材料监督抽检工作。在检查中,发现区内部分搅拌站存在租用生产线对外供货、未备案对外供货、试验室管理和生产过程控制不规范等问题,对存在问题的搅拌站,检查组都立刻要求其整改。搅拌站的监督检查工作,一定程度上规范了搅拌站的生产经营行为,有效保证了混凝土原材料质量,加强了区内混凝土搅拌站的监督管理工作。此外,本人还负责存档资料和监督报告的审核工作。对存档资料和监督报告存在的问题,会同监督员及时协调处理,保证监督报告准确、真实地反映工程实体情况和存档资料的完整性。

20__年12月份,本人因工作需要调到建设局建管科工作。在建管科工作期间,为加强区内在建工程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根据局领导的要求编制了《__*区建设局工程质量安全巡查工作方案》,并根据方案组织区质监站和区安监站定期对区内在建工程项目进行质量安全巡查。巡查工作加强了在建工地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力度,对规范在建工地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起到了一定的作用。此外,本人针对近期区内在建项目如:郭兰英艺术学校、沙头中学体育馆、朗琪厂房宿舍、洛浦沙滘中学教研楼、金怡花园等的违规行为、质量投诉和质量事故进行了跟踪调查,并分别形成了较详细的书面汇报材料。对情节较严重的朗琪项目勘察报告造假事件和沙头中学体育馆z7柱质量事故的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立案调查。经过严谨的调查取证程序,掌握了案件的详细情况,并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提出行政处罚建议。其中,朗琪项目勘察报告造假案件的行政处罚已执行完毕,并将有关情况挂网通报。

本人根据建管科的工作安排,继续做好国家、省、市重点工程项目的巡查工作,定期将重点工程的巡查情况以书面报告形式向区政府和区各职能部门汇报。此外,本人根据我科加强区内建筑企业动态信息管理的需要,在质监站监督管理系统的基础上,逐渐建立起“建筑行业动态信息管理平台”,初步实现了建筑企业信息及其不良行为信息的记录查询功能。

安全监理汇报材料范文第3篇

1、立项文件(包括: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及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及可行性研究报告、专家论证意见、项目评估文件、有关立项的会议纪要、领导重要讲话、批示)

2、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用地红线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图、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复印件)、界址点成果表及用地界址测绘平面图(原件)。建设用地批准书、拆迁安置意见、协议、方案等,国土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建设用地钉桩通知单(复印件)

3、岩土工程地质勘察报告

4、设计方案审查意见、人防、环保、消防等有关主管部门(对设计方案)审查意见、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意见及报告、节能设计备案文件(复印件)

5、招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勘察合同、设计合同、施工合同、监理合同

6、工程建设基本信息:工程概况信息表、建设单位工程项目负责人及现场管理人员名册、监理单位工程项目总监及监理人员名册、施工单位工程项目经理及质量管理人员名册

7、监理文件:监理规划、监理实施细则、监理工作总结、工程暂停令、工程复工报告及报审表、质量事故报告及处理资料、工程延期申请表及审批表、工程竣工移交书

8、勘察单位工程评价意见报告、设计单位工程评价意见报告、施工单位工程竣工报告、监理单位工程质量评估报告、竣工验收报告、工程竣工验收会议纪要、专家组竣工验收意见、工程竣工验收证书、规划、消防、环保、人防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或准许使用文件、市政工程质量保修单、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与备案表

9、建设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信息相关资料: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授权书》、《五方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各1份;《五方主体项目负责人基本信息表》1份;各单位项目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等证明资料

若工程建设施工过程中发生人员变更的情况,还需提交相应的变更办理手续

二、道路竣工资料及竣工图(原件)

1、开工报告及报审表、竣工工程申请验收报告

2、图纸会审记录、设计变更通知单、工程洽商记录(技术核定单)、施工组织设计及施工方案等

3、测量交接桩记录、工程定位测量记录、水准点复测记录、导线点复测记录、测量复核记录、沉降观测记录、道路高程测量成果记录(路床、基层、面层)等

4、地基验槽记录、地基钎探记录及图、桩施工成果汇总表、桩施工记录

5、原材料材质证明(包括:汇总表、材料报审、见证取样、出厂证明文件、检验报告及进场复试报告)

6、各项施工记录文件:中间检查交接记录、水泥混凝土浇筑施工记录等

7、各项施工试验记录及检测文件:压实度检验报告、填土含水率检测记录、无侧限饱水抗压强度检验报告、道路弯沉值检验报告、路面抗滑性能检验报告等

8、混凝土、砂浆的汇总表、强度评定及试验报告(含见证取样)

9、隐蔽工程检查验收记录

10、建设单位质量事故勘查记录、建设工程质量事故报告书

11、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单位工程质量控制资料核查记录、单位工程安全和功能检验资料核查及主要功能抽查记录、单位工程观感质量检查记录

12、市政工程分部质量验收报告

13、分部、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记录

14、道路竣工图、竣工测量图

三、桥梁竣工资料及竣工图(原件)

1、开工报告及报审表、竣工工程申请验收报告

2、图纸会审记录、设计变更通知单、工程洽商记录(技术核定单)、施工组织设计及施工方案等

3、测量交接桩记录、工程定位测量记录、水准点复测记录、导线点复测记录、测量复核记录、沉降观测记录、桥梁高程测量成果记录等

4、地基验槽记录、地基钎探记录及图、桩施工成果汇总表、桩施工记录、沉井下沉施工记录

5、原材料材质证明(包括:汇总表、材料报审、见证取样、出厂证明文件、检验报告及进场复试报告)

6、各项施工记录文件:中间检查交接记录、水泥混凝土浇筑施工记录、构件吊装施工记录、预应力张拉记录、高强度螺栓连接施工记录、箱涵顶进施工记录、斜拉索安装张拉记录、斜拉索张拉调整记录等

7、各项施工试验记录及检测文件:土工击实试验报告、沥青混合料马歇尔试验报告、回填土压实度检验报告、桩承载力测试报告、构件射线探伤报告、高强度螺栓摩擦面抗滑移系数检验报告等

8、混凝土、砂浆的汇总表、强度评定及试验报告(含见证取样)

9、隐蔽工程检查验收记录

10、建设单位质量事故勘查记录、建设工程质量事故报告书

11、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单位工程质量控制资料核查记录、单位工程安全和功能检验资料核查及主要功能抽查记录、单位工程观感质量检查记录

12、市政工程分部质量验收报告

13、分部、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记录

14、桥梁竣工图、竣工测量图

四、地下管线竣工资料及竣工图(原件)

1、开工报告及报审表、竣工工程申请验收报告

2、图纸会审记录、设计变更通知单、工程洽商记录(技术核定单)、施工组织设计及施工方案等

3、测量交接桩记录、工程定位测量记录、水准点复测记录、导线点复测记录、测量复核记录、沉降观测记录等

4、地基验槽记录、地基钎探记录及图

5、原材料材质证明(包括:汇总表、材料报审、见证取样、出厂证明文件、检验报告及进场复试报告)

6、各项施工记录文件:中间检查交接记录、水泥混凝土浇筑施工记录、预应力筋张拉记录、给水管道冲洗消毒记录、箱涵、管道顶进施工记录等

7、各项施工试验记录及检测文件:击实试验报告、管道沟槽回填土压实度检验报告、填土含水率检测记录、焊缝质量检测报告、钢筋焊接连接接头检验报告、钢筋机械连接接头检验报告等

8、混凝土、砂浆的汇总表、强度评定及试验报告(含见证取样)

9、隐蔽工程检查验收记录

10、各项使用功能试验记录:无压管道闭水试验记录、压力管道水压试验记录表、压力管道强度及严密性试验记录、管道通球试验记录、接地电阻测试记录、绝缘电阻测试记录、设备试运行记录、设备调试记录等

11、建设单位质量事故勘查记录、建设工程质量事故报告书

12、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单位工程质量控制资料核查记录、单位工程安全和功能检验资料核查及主要功能抽查记录、单位工程观感质量检查记录

13、市政工程分部质量验收报告

14、分部、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记录

15、地下管线竣工图、竣工测量图及管线成果表

五、建设工程声像档案拍摄内容

具体内容及要求详见《城市建设声像档案技术规范》

安全监理汇报材料范文第4篇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保险资金境外投资管理,防范风险,保障被保险人以及保险资金境外投资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保险资金境外投资当事人,是指委托人、受托人和托管人。本办法所称委托人,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保险公司、保险集团公司、保险控股公司等保险机构。本办法所称受托人,包括境内受托人和境外受托人。境内受托人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以及符合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规定条件的境内其他专业投资管理机构。境外受托人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依法设立,符合中国保监会规定条件的专业投资管理机构。本办法所称托管人,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符合中国保监会规定条件的商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担任托管人的商业银行包括中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外商独资银行和外国银行分行。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保险资金,是指委托人自有外汇资金、用人民币购买的外汇资金及上述资金境外投资形成的资产。第四条除中国保监会和国家外汇管理局(以下简称国家外汇局)另有规定以外,委托人从事保险资金境外投资,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委托受托人和托管人,由受托人、托管人根据协议约定,分别负责保险资金的境外投资运作和托管监督。第五条受托投资、托管的保险资金与属于受托人、托管人所有的财产相区别,不得归入受托人、托管人固有财产及其管理的其他财产。除因保险资金境外投资活动产生债务等法定情形以外,不得对受托投资、托管的保险资金强制执行。第六条委托人应当遵循安全性、流动性、收益性和资产负债匹配原则,审慎做出投资决策,承担投资风险。受托人、托管人以及为保险资金境外投资提供服务的其他自然人、法人或者组织,应当按照协议约定,恪尽职守,严格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义务。第七条保险资金境外投资当事人应当遵守境内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本办法规定,遵守境外的相关法律和规定。第八条中国保监会负责制定保险资金境外投资管理政策,并依法对保险资金境外投资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国家外汇局依法对与保险资金境外投资有关的付汇额度、汇兑等外汇事项实施管理。第二章资格条件第九条委托人从事保险资金境外投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建立健全的法人治理结构和完善的资产管理体制,内部管理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符合《保险资金运用风险控制指引(试行)》的规定;(二)具有较强的投资管理能力、风险评估能力和投资绩效考核能力;(三)有明确的资产配置政策和策略,实行严格的资产负债匹配管理;(四)投资管理团队运作行为规范,主管投资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从事金融或者其他经济工作10年以上;(五)财务稳健,资信良好,偿付能力充足率和风险监控指标符合中国保监会有关规定,近3年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记录;(六)具有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七)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条境内受托人从事保险资金境外投资受托管理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从事保险资产管理业务的相关资格;(二)建立健全的法人治理结构和有效的内部管理制度;(三)建立严密的风险控制机制,具有良好的境外投资风险管理能力、安全高效的交易管理系统和财务管理系统;(四)具有经验丰富的管理团队,擅长境外投资和保险资产管理业务,配备一定数量的投资专业人员,主管投资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从事金融或者其他经济工作10年以上;(五)实收资本和净资产均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或者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资本规模和受托管理的资产规模符合中国保监会规定;(六)财务稳健,资信良好,风险监控指标符合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近3年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记录;(七)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一条境外受托人从事保险资金境外投资受托管理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照所在国家或者地区的法律,具有从事资产管理业务的相关资格;(二)建立健全的法人治理结构,实行有效的内部管理制度;(三)建立严密的风险控制机制、安全高效的交易管理系统和财务管理系统,具备全面的风险管理能力;(四)具有经验丰富的管理团队,擅长保险资产管理业务,配备一定数量的投资专业人员且平均专业投资经验在10年以上;(五)财务稳健,资信良好,风险监控指标符合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法律和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近3年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记录;(六)有符合中国保监会规定的资本规模和资产管理规模;(七)购买与资产管理规模相适应的有关责任保险;(八)所在国家或者地区的金融监管制度完善,金融监管机构与中国金融监管机构已经签订监管合作文件,并保持有效的监管合作关系;(九)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二条托管人从事保险资金境外投资托管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建立健全的法人治理结构,实行有效的内部管理制度;(二)建立严密的风险控制机制、严格的托管资产隔离制度、安全高效的托管系统和灾难处置系统;(三)具有经验丰富的管理团队,设立熟悉全球托管业务的专业托管部门,配备一定数量的托管业务人员;(四)上年末资本充足率达到10%、核心资本充足率达到8%,财务稳健,资信良好,风险监控指标符合有关规定,近3年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记录;(五)有符合中国保监会规定的资本规模和托管资产规模;(六)具有结售汇业务资格;(七)中国保监会和国家外汇局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三条经委托人同意,托管人可以选择符合下列条件的商业银行或者专业托管机构作为其托管人:(一)依照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法律,可以从事托管业务,并与托管人保持良好合作关系;(二)建立健全的法人治理结构,实行有效的内部管理制度;(三)建立严密的风险控制机制、有效的托管资产隔离制度、安全高效的托管系统和灾难处置系统;(四)具有经验丰富的管理团队,配备一定数量的熟悉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托管业务的专业托管人员;(五)财务稳健,资信良好,风险监控指标符合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法律和监管机构的规定,近3年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记录;(六)有符合中国保监会规定的资本规模和托管资产规模;(七)所在国家或者地区金融管理制度完善,金融监管机构与中国金融监管机构已经签订监管合作文件,并保持有效的监管合作关系;(八)托管协议规定的条件;(九)中国保监会和国家外汇局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四条委托人与托管人、委托人与托管人之间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一)持有的对方股份超过中国保监会规定的比例;(二)中国保监会认定的足以影响托管人、托管人依法履行托管义务的其他情形。委托人应当保证受托人、托管人以及托管人之间,不存在前款规定的情形。第三章申报管理第十五条委托人从事保险资金境外投资,应当向中国保监会提出申请,提交下列书面材料一式三份:(一)从事保险资金境外投资业务申请书和符合中国保监会规定的承诺书;(二)股东大会、股东会或者董事会同意保险资金境外投资的决议;(三)保险资金境外投资战略配置方案、投资管理制度和风险管理制度;(四)保险资金境外投资管理能力、风险评估能力和绩效考核能力说明;(五)内设资产管理部门和主要管理人员介绍;(六)符合中国保监会规定的财务报表、偿付能力报告及其说明;(七)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复印件;(八)银行外汇账户对账单;(九)选聘受托人、托管人情况说明和拟签订的协议草案;(十)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中国保监会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以内,做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决定批准的,颁发书面决定;决定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书面决定同时抄送国家外汇局。第十六条经中国保监会批准从事保险资金境外投资的委托人,在批准的投资比例内,向国家外汇局提出境外投资付汇额度申请,提交下列书面材料一式三份:(一)投资付汇额度申请书,包括申请人基本情况、拟申请投资付汇额度以及资金来源说明;(二)中国保监会批准从事保险资金境外投资的书面决定;(三)上一年度的公司财务报表;(四)中国保监会出具的受托人、托管人可以从事保险资金境外投资受托管理业务或者托管业务的证明文件;(五)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复印件;(六)银行外汇账户对账单;(七)国家外汇局规定的其他材料。国家外汇局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以内,做出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决定。决定核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核准的投资付汇额度;决定不予核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书面决定同时抄送中国保监会。第十七条境内受托人从事保险资金境外投资受托管理业务,应当向中国保监会提交下列书面材料一式三份:(一)受托管理业务申请书;(二)从事受托管理业务的意向书;(三)符合中国保监会规定的承诺书;(四)从事保险资产管理业务的相关资格证明;(五)保险资金境外投资管理制度、风险控制制度;(六)保险资金境外投资管理能力、风险管理能力和管理系统说明;(七)部门设置和专业投资管理人员情况;(八)符合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公司财务报表和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九)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境内受托人为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可以豁免提交本条第一款第(二)、(四)项材料。中国保监会自受理其申请之日起20日以内,做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决定批准的,颁发书面决定;决定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境内受托人为其他专业投资管理机构的,可以豁免提交本条第一款第(一)项材料。中国保监会根据本办法规定对其进行审慎评估,并自收到全部材料之日起20日以内,出具意见函。第十八条境外受托人从事保险资金境外投资受托管理业务,应当向中国保监会提交下列书面材料一式三份:(一)从事受托管理业务意向书和符合中国保监会规定的承诺书;(二)合法开业证明文件的复印件;(三)保险资金境外投资管理制度、风险控制制度;(四)保险资金境外投资管理能力、风险管理能力和管理系统说明;(五)部门设置和专业投资管理人员情况;(六)符合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公司财务报表和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七)责任保险保单复印件;(八)所在地监管机构出具的境外受托人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意见书,所在地监管机构无法出具意见书的,由境外受托人作出相应的书面声明;(九)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中国保监会根据本办法规定,对境外受托人进行审慎评估,并自收到全部材料之日起20日以内,出具意见函。第十九条托管人开展保险资金境外投资托管业务,应当向中国保监会提交下列材料一式三份:(一)保险资金境外投资托管意向书和符合中国保监会规定的承诺书;(二)独立托管制度、风险控制制度和具体操作流程;(三)全球托管能力、风险管理能力和全球托管网络说明;(四)内设托管部门和托管业务人员情况;(五)符合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公司财务报表和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六)所在地监管机构出具的托管人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意见书,或者托管人股东会或者董事会作出的相应书面声明;(七)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中国保监会根据本办法规定,对托管人进行审慎评估,并自收到全部材料之日起20日以内,出具意见函。第四章账户管理第二十条委托人在获得监管机构批准后,应当与托管人签订托管协议,在托管人处开设境外投资境内托管账户(以下简称境内托管账户)。托管人应当对不同受托人、不同保险产品和不同性质的保险资金分别记账、分类管理。第二十一条托管人应当根据与委托人签订的托管协议,为委托人开设境外投资结算账户和证券托管账户,用于境外投资的资金结算和证券托管。托管人、托管人应当为不同委托人开设不同的账户,实施分类管理。第二十二条委托人在境外发行上市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规定期限内将境外上市募集的保险资金调回境内。委托人在境外发行上市后,经批准从事保险资金境外投资的,应当自中国保监会批准境外投资之日起30日以内,将境外上市募集的保险资金调回境内托管账户。第二十三条下列收入属于委托人境内托管账户收入范围:(一)划入的保险资金;(二)汇入的投资本金和收益、股息、分红收入、利息收入;(三)依法可以划入的其他收入。第二十四条下列支出属于委托人境内托管账户支出范围:(一)划入委托人境外投资结算账户的资金;(二)汇出的投资本金;(三)划回委托人外汇账户的资金;(四)支付的有关税费;(五)依法可以划出的其他支出。第二十五条下列收入属于委托人境外投资结算账户收入范围:(一)从委托人的境内托管账户划入的资金;(二)出售境外证券资产所得的资金;(三)境外投资分红派息和利息所得;(四)依法可以划入的其他收入。第二十六条下列支出属于委托人境外投资结算账户支出范围:(一)划入委托人境内托管账户的资金;(二)购买境外证券资产的资金;(三)支付的有关税费;(四)依法可以划出的其他支出。第二十七条委托人购汇从事保险资金境外投资,汇回的本金及其收益,可以结汇也可以外汇形式保留。结汇的,应当持购汇证明办理有关手续。委托人以自有外汇资金境外投资汇回的本金及其收益,除监管机构另有规定外,应当以外汇形式保留。第二十八条委托人、受托人应当根据国家外汇局投资付汇额度核准文件,办理相关的购汇、付汇和结汇等手续。托管人应当根据国家外汇局投资付汇额度核准文件、委托人或者受托人的指令,办理相关的资金划转手续。第五章投资管理第二十九条委托人从事保险资金境外投资,应当按照资产负债匹配管理要求,审慎制定资产战略配置计划和境外投资指引,妥善安排投资期限和投资币种,并定期进行审验。第三十条保险资金应当投资全球发展成熟的资本市场,配置主要国家或者地区货币。第三十一条保险资金境外投资限于下列投资形式或者投资品种:(一)商业票据、大额可转让存单、回购与逆回购协议、货币市场基金等货币市场产品;(二)银行存款、结构性存款、债券、可转债、债券型基金、证券化产品、信托型产品等固定收益产品;(三)股票、股票型基金、股权、股权型产品等权益类产品;(四)《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投资形式或者投资品种。投资形式或者投资品种的具体管理办法由中国保监会另行制定。第三十二条委托人可以根据资产配置和风险管理需要,在中国保监会批准的具体投资比例内,自主确定境外投资比例,并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投资总额不得超过委托人上年末总资产的15%;(二)实际投资总额不得超过国家外汇局核准的投资付汇额度;(三)投资单一主体的比例符合中国保监会的规定;(四)变更经批准的具体投资比例、投资形式或者品种的,应当向中国保监会提出变更申请,并经中国保监会批准;(五)进行重大股权投资的,应当报经中国保监会批准。第六章风险管理第三十三条保险资金境外投资当事人,应当依法从事相关业务,实行全面风险管理,加强信息沟通,确保保险资金境外投资安全。第三十四条委托人应当与受托人、托管人签订书面协议,明确约定双方权利义务,并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载明受托人、托管人对监管机构的各项报告义务。书面协议应当保证文本规范,要素齐全。第三十五条保险资金境外投资应当由委托人法人机构统一进行资产战略配置,内设的资产管理部门负责具体的委托管理事务。委托人分支机构不得从事保险资金境外投资业务。第三十六条委托人应当充分论证保险资金境外投资的可行性,从市场状况、技术条件、风险控制、人员配备、成本收益等方面,认真评估市场风险、国家风险、汇率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道德风险和法律风险。第三十七条委托人应当依据《保险资金运用风险控制指引(试行)》,建立集中决策制度,确定岗位职责,规范投资运作流程。第三十八条委托人应当制定选聘受托人和托管人的标准和程序,公开、公平、公正选择受托人和托管人,并进行有效监督。委托人可以选择多个受托人,但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合理确定受托人数量;委托人只能选择一个托管人,托管人托管委托人境外投资的全部保险资金。第三十九条委托人应当对委托保险资金的风险状况、受托人管理能力和投资业绩、托管人履职状况和服务水平进行定期评估。第四十条委托人应当根据保险资金境外投资的风险特性以及交易对手信用等级、市场声誉、管理资产规模、投资管理业绩、行业管理经验等指标,实行业务授信管理或者比例管理。第四十一条受托人从事保险资金境外投资受托管理业务,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公平公正管理不同的受托资金,建立资产隔离制度,严格防范关联交易风险;(二)严格遵守受托管理协议、委托人投资指引和本办法的规定,根据信用状况、风险属性、收益能力、信息透明度和流动性等指标,谨慎选择交易对手,控制投资范围和比例;(三)建立交易监测系统、预警系统和信息反馈系统;(四)采用风险计量指标,识别、测量不同投资品种和受托管理资产的风险,跟踪或者校正风险敞口,采取各种措施保证投资安全;(五)加强内部风险管理,定期检查操作流程,建立信息沟通机制,确保资金运用的合法合规。第四十二条境内保险机构经中国保监会同意在境外设立的资产管理公司担任境外受托人的,应当接受境内控股保险机构的监督管理,及时报告境外投资管理情况。第四十三条托管人从事保险资金境外投资托管业务,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公平公正托管保险资金,对不同委托人的托管资产实施有效隔离;(二)与托管人共同监督委托人和受托人境外投资行为,发现违法违规的,及时告知委托人、受托人,并向中国保监会报告;(三)与托管人共同负责所托管保险资金的清算、交收,及时准确核对资产,监督托管人,确保保险资金托管安全。第四十四条保险资金境外投资当事人,应当规范决策和操作流程,实行专业岗位分离制度,建立内部控制和稽核监督机制,防范操作及其他风险,保障保险资金境外投资有序运行。第四十五条保险资金境外投资当事人,应当建立重大突发事件应急机制,防范化解重大突发风险。第四十六条保险资金境外投资当事人,应当采用先进的风险管理技术,严格控制各类投资风险。委托人可以授权受托人运用远期、掉期、期权、期货等金融衍生产品,进行风险对冲管理。金融衍生产品仅用于规避投资风险,不得用于投机或者放大交易。运用金融衍生产品的管理办法由中国保监会另行制定。第七章信息披露与报告第四十七条保险资金境外投资当事人应当按照中国保监会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地向相关当事人披露下列信息,不得有重大遗漏和虚假、误导、诋毁性陈述:(一)境外投资战略配置和投资决策;(二)境外投资交易执行、资金清算和资产托管情况;(三)境外投资风险状况、合规监控、重大危机等有关重要事项。第四十八条对在保险资金境外投资活动中知悉的对方商业秘密,当事人依法负有保密义务。第四十九条保险资金境外投资当事人,应当保证其他当事人可以根据合同约定,查阅或者复制有关资料。第五十条委托人应当自下列情形发生之日起5日以内,向中国保监会和国家外汇局报告:(一)变更受托人、托管人或者托管人;(二)变更注册资本;(三)股东结构发生重大变更;(四)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发生重大诉讼或者其他重大事件;(五)中国保监会和国家外汇局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五十一条受托人发生重大诉讼、受到重大行政处罚或者发生其他重大事件的,应当自或者被、收到处罚决定、发生重大事件之日起5日以内,向中国保监会报告。除前款规定以外,受托人还应当按照中国保监会规定,提交财务报表、内部审计报告、受托投资管理业绩报告、风险评估报告等有关材料。第五十二条托管人应当按照下列要求提交有关报告:(一)自开设委托人境内托管账户、境外投资结算账户和证券托管账户之日起5日以内,向中国保监会和国家外汇局报告账户开设情况;(二)托管人变更注册资本和股东的,自变更之日起5日以内,向中国保监会和国家外汇局报告;(三)托管人发生重大诉讼、受到重大行政处罚或者发生其他重大事件的,自或者被、收到处罚决定、发生重大事件之日起5日以内,向中国保监会和国家外汇局报告;(四)按照中国保监会和国家外汇局规定,报告委托人购汇、结汇、汇出或者汇回本金、收益情况以及境内托管账户收支事项;(五)按照中国保监会规定,提交保险资金境外投资情况报表、托管人财务报表和内部审计报告;(六)向国家外汇局申报符合规定的国际收支统计和结售汇统计;(七)中国保监会和国家外汇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报告。第八章监督管理第五十三条委托人从事保险资金境外投资,不得有下列行为:(一)以境外投资的保险资金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提供担保;(二)从事投机性外汇买卖;(三)洗钱;(四)利用保险资金境外投资活动,与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串通获取非法利益;(五)境内外有关法律以及规定禁止的行为。第五十四条保险资金境外投资当事人,应当聘请符合中国保监会规定条件的中介机构,对保险资金境外投资情况进行评估和审计。第五十五条中国保监会有权调整保险资金境外投资管理政策和制度。第五十六条根据监管需要,中国保监会有权对委托人和境内受托人保险资金境外投资的情况进行检查和年度审核。国家外汇局可以对委托人境外投资付汇额度、汇兑等外汇管理事项进行检查。中国保监会、国家外汇局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协助检查。第五十七条委托人违反本办法的,中国保监会可以对其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监管谈话,要求其就有关情况进行说明,并视情形责令委托人限期整改;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规定应受处罚的,由中国保监会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第五十八条受托人、托管人违反本办法或者国家外汇管理规定的,由中国保监会或者有关监管机构按照各自权限和监管职责给予行政处罚。第五十九条受托人、托管人违反本办法和其他保险资金运用规定的,中国保监会将记录其不良行为,并视情形要求其提交书面说明;情节严重的,中国保监会可以责令保险公司予以更换。第九章附则第六十条中国保监会对保险资金设立境外保险类机构另有规定的,适用该规定。第六十一条保险资金投资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适用本办法,中国保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六十二条保险资金购买境内以人民币或者外币计价发行,以境外金融工具或者其他资产为投资对象的金融产品,适用本办法,中国保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六十三条根据本办法向中国保监会和国家外汇局提交的各类报告、材料以中文为准。第六十四条本办法所称“日”是指工作日,不含法定节假日。第六十五条本办法由中国保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局负责解释。第六十六条本办法自之日起施行。中国保监会、中国人民银行2004年8月9日的《保险外汇资金境外运用管理暂行办法》

安全监理汇报材料范文第5篇

一、统一思想,明确目标,提高了对异地监督工作的认识

由于异地项目部地点比较分散,离矿本部较远,给监督工作带来了一定的难度。2011年以前,对异地创业干部的监督主要是,电话调度安排工作多,深入实地检查监察少;泛泛要求的多,形成制度落实的少;事后处理的多,事前做工作少。异地项目部一度出现过反映干部问题的来信多、职工打架闹事的多、干部流失的多、干部被诫勉谈话的多、职工找领导解决问题的多等现象。针对存在的问题,通过组织学习集团公司和矿党委工作会议精神、召开座谈会,纪委全体人员进一步统一了思想,提高了认识,对异地项目监督要做到与矿本部一样高度重视、一样研究布置、一样抓好检查落实、一样追究履职责任。

二、多管齐下,多措并举,强化了对异地项目部的监督

建立监督办法,规范监督程序。2011年3月份,矿纪委在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实施了《某矿异地项目部党风党纪监督员监督办法》。该《监督办法》共分监督职责、监督内容、时间和方式、落实整改和情况反馈、责任追究等6个方面23条内容。规定被监督对象为异地项目部各级管理服务人员,监督的重点是领导干部。监督的内容涵盖党支部建设和作用发挥、干部安全生产履职、经营管理、干部作风、反腐倡廉建设和干部廉洁自律、解决职工困难等九个方面,监督的方式包括听取情况说明、查阅资料、参加会议、参与管理、实地察看等。明确规定,属于工资奖金分配等固定事项,实行定期监督,每月不少于一次,属于临时发生的事项,随时发生随时监督。为及时解决监督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还规定在项目部党支部职责范围内能够解决的一般性问题,要在20日内解决完毕,项目部解决不了的,要向矿纪委汇报处理,采取的措施包括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经济处罚等。为及时掌握监督信息,规定各异地项目部监督员以汇报表的形式,每两月书面向矿纪委反馈一次工作开展情况。

成立监督队伍,落实监督职责。经各异地项目部党支部推荐,矿纪委、监察室审定,2011年3月份,在xx铜川、xx长城等四个项目部聘请了10名党员为党风党纪监督员,在各党支部的支持下,依据《监督办法》,对干部作风形象、工资奖金分配、材料采购、干部廉洁自律、党务公开、区务公开、解决职工反映的生产生活问题等,认真开展监督检查。从实施一年来的情况看,每名监督员都能以强烈的责任感和使命感,通过查阅资料、参加会议、参与管理、实地察看等方式,切实履行监督责任,监督内容、监督时间、情况反馈制度得到较好执行。到目前为止,按照每两月向矿反馈一次监督信息的要求,各异地项目部监督员填写反馈监督情况汇报表24份,反馈监督信息86条,其中需要项目部自主解决的问题67条,矿解决的问题19条,全部得到落实。监督过程中,先后有2名干部被通报批评,5名干部被诫勉谈话,7名干部受到了经济处罚。

实施党纪巡查,规范创业行为。2011年以来,纪委会同组织、审计、工资、企管、安监等部门,先后5次深入各异地项目部,通过召开班组长以上人员干部会、职工座谈会,检查各种记录和公开栏,到职工宿舍个别了解,到井下现场督察,对干部作风建设、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责任制、履行“一岗双责”、执行廉洁自律规定、职工队伍稳定等进行实地巡查,对经营业绩、工资奖金分配、材料采购、资金使用开展专项审计,形成调查报告3份、专题汇报材料2份,专项审计报告1份。6月份,纪委、审计、企管联合对xx申南凹项目部财务收支情况进行了专项审计,对该项目部累计材料费欠款18.4万元的问题,纪委同志对每张材料领用单逐一进行核对,每天工作时间达14个小时以上。通过核实料单、与当地供货商对账,发现了多填少用、白条领用等不规范行为,并据实逐一纠正,为矿减少损失11万元。8月份,根据监督员反馈的信息,矿党委委派纪委同志对xx后温家梁项目部领导班子作用发挥等情况进行了专门调查,形成了调查报告,为矿党政调整干部提供了可靠依据。

回矿述职述廉,自觉接受监督。从2011年年初开始,由矿纪委、组织科负责,组织异地项目分管副总、党政负责人,利用回矿参加党委工作会议的时间,集中进行了述职述廉。矿领导班子全体成员及纪委、组织、宣传、工会、工资、财务、安监等部门负责人必须参加会议。在听取汇报的同时,相关部门组织学习上级文件、布置工作,提出规范履职、廉洁自律要求。通过这一形式,对异地创业主要干部起到了较好的教育提醒作用。

三、求真务实,监督工作取得初步成效

增强了创业干部的民主意识,接受监督成为大家的自觉行动。现在,各项目部做到了材料采购、招待费使用、工人工资奖金分配等敏感性问题及时在公开栏公示。少数民主管理意识不强的区队行政干部,也认识到党风党纪监督的重要意义,在材料采购、工资分配时,主动与监督员联系,自觉接受监督,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有的还主动向监督员征求改进工作的意见和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