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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社会保障制度的认识

对社会保障制度的认识

对社会保障制度的认识范文第1篇

农村社会保障体系是以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为基础,以国家、集体和农民投入为依托,对国民收入进行分配和再分配来为农村社会成员的基本生产过程和生活提供物质保障的体系。各地区农村社会保障体系都有着地区性特点,存在一定的差异性。农村社会保障统计体系则是对农村社会保障制度中的农村社会保险、农村社会救助、农村社会优抚以及农村社会福利等诸多内容进行统计的体系。农村社会保障统计体系的完善能够为相关部门提供准确、全面的数据信息,有助于相关部门制定科学、合理的农村社会保障政策,是一项涉及国防和农村稳定的十分重要的工作,目前已经列入国家整个社会保障体系之中。

二、完善农村社会保障统计体系的加强策略

(一)加强对农村社会保障统计工作的认识农村社会保障统计工作的开展离不开相关部门以及民众的配合。对此,应当积极加大对农村社会保障统计工作的宣传力度,使相关部门以及民众能够认识到此项工作的重要性。可以从以下三方面来加强:首先,树立民众受益典型。相关部门应当摆事实,树立正面典型举例子让农民深入了解农村社会保障统计工作的开展是如何给农民带来好处的;其次,定期对实际补偿兑现情况进行公示。相关部门可以在网站、公示栏上统计兑现结果的方式来使民众认识到农村社会保障统计工作的重要性,促进其积极配合相关部门的工作;最后,采取多形式活动宣传的方式,提高农民对社会保障统计工作的认识。相关部门可以通过组织一些文艺活动、会议来对社会保障统计工作的重要性进行宣传,使农民都能够了解什么是社会保障统计体系、社会保障统计体系的任务是什么以及统计工作对自身利益造成的影响,从而达到加强对农村社会保障统计工作认识的目的。

(二)加大财政扶持力度农村社会保障统计工作的顺利开展离不开财政扶持。对此,财政部门应当安排考察人员下到各个地区进行实地考察,重点调查财政投入是否能够满足当地社会保障统计工作的实际需要,适当调整财政用于社会保障统计支出的比重。同时,进一步实现农村社会保障统计工作的全面预算管理,对统计工作所需要的经费都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中去,尽可能地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以促进农村社会保障统计工作的顺利发展。

(三)建立健全报销结算方式方法目前,我国各个地区仍然存在着农村社会保障统筹层次低、报销结算不合理的情况。对此,相关部门应当建立强制性覆盖农村居民的统一社会保障统计体系,不断完善报销结算方式方法,实现跨省、跨市的全网络覆盖,将城镇职工、城镇居民以及农村居民都归入保障体系中去,加大对“一卡通”的推广力度,使医保经办机构能够直接与定点医疗结构进行直接结算。

(四)完善农村社会保障统计管理机制我国很多地区农村民政、卫生、劳动以及扶贫等社会保障部门管理缺乏统一性,这样不利于农村社会保障统计工作的顺利开展。对此,各个部门应当加强相互之间的沟通,对现有的社会保障资源进行进一步整合,构建一个统一的农村社会保障统计管理机构。首先,社会保障部门应当与诸如工商、税务、工会以及审计等相关部门进行积极合作,不断完善农村社会保障统计管理机制,对农村社会保险基金的征缴进行进一步优化,尽可能地做到“应收尽收”。其次,相关部门应当重视统计人员专业技术水平,不仅应当选拔一些在理论知识和实际工作经验方面都较为突出的人员担任相应职务,而且还要重视对其的继续教育,定期组织相关知识继续教育培训,不断优化统计人员的知识结构,在真正意义上建立一支高素质的统计队伍。再次,相关部门还应当加大对农村社会保障统计工作的监督力度,不仅要对工作情况进行抽查,而且还应当让农民积极参与到监督中来,实现全民监督,间接地提高统计信息质量。最后,建立一套完善的农村社会保障统计数据信息系统。相关部门可以利用现代化信息技术对各个农村地区所上报的社会保障统计报表数据进行整合统计,得出准确的基金总额、保费收入支出等数据结果,并实现信息资源共享,使信息不仅准确,而且具备公平、公开、公正的特点。

对社会保障制度的认识范文第2篇

农村社会保障问题是解决农村、农民和农业三农问题,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核心工作。现阶段,我国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建设过程中还存在较多的问题,制度建设缓慢存在深层次的原因,而政府部门作为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建设和发展的重要职能部门,在农村社会保证制度建设中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其应该扮演好自己的角色,完善相应的政府责任体系建设,全民发挥政府部门在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建设过程中的职能作用。

一、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建设过程中政府职能缺失的表现

长期以来,政府部门在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建设过程中,自我角色定位不是很准确,政府的职能未能全面发挥出来,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主体作用缺失,在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建设过程中,既缺少有效地主导和组织作用,同时,还极力回避政府公共资金投入的责任。现阶段,政府部门重视城镇社保制度建设的资金投入,而用于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建设却很少,城乡之间的资金投入不平衡。农村人口的人均保障额度远远低于城镇群众,尤其是低于城镇职工。由于资金投入量较小,资金短缺现象十分明显,农村社会保障不管是关于五保户的保障,还是农民群众最低生活保障,甚至救济都存在着覆盖面狭窄,保障水平和保障质量较低等问题;其次,在服务理念上,对社会权利的公平、公正宣传的引导十分滞后,弱化了农村公用服务和公共产品的供给,将本来应该由政府部门承担的责任转嫁给市场,推向社会大众,造成了农村社会保障体系中公共产品的供给持续短缺;再次,监督管理机制建设不全面,透明度较差,对于农村社会保障项目建设的专项资金经常出现挪用和贪污的现象;最后,政府部门对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缺乏充足的重视性。长期以来,政府部门都存在这样的意识,认为土地保障和家庭保障已经能够充分的满足农村地区群众的养老风险,政府部门不需要对农民保障工作承担过多的责任和义务。改革开放三十多年以来,社会保障改革的重点主要以城镇地区为主,农村地区的社会保障制度体系建设长期处于被忽视的地位,大部分农村人口基本上都不能和城镇职工享受同等的社会保障。

二、建立和完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中政府的责任

1.完善政府部门的法律责任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法律体系下的经济,因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的社会保障体系也应该得到法制化的保障。当前我国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相关立法工作十分滞后,法律体系建设还不是很完善,还存在立法层次低,立法主体多元性以及立法存在混乱等现象。现阶段,完善我国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建设,急需要在整个社会保障框架内建立完善的法律体系,从具体可执行的角度对农村社会保障的对象、缴费年龄、费用标准、费用管理、经济来源等问题进行科学的设置和解决。当前国家立法部门应该积极制定社会保障法,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障的指导方针、基本原则和总体目标,做好相应机构的设置工作,从而为我国农村地区社会保障制度法制化建设提供根本的和基础的法律依据。

2.完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责任

首选,应该逐渐建立城乡统一和完善的户籍管理制度,解决城乡二元结构和城乡分割的社会保障不平衡的问题,切实提高农村地区劳动力转移;其次,建设教育投入促进制度,解决农村外来务工子女的上学和受教育问题,并要解决这些受教育群体的教育费用问题,对于符合条件的大学生的父母应该给予一定的养老保险或者经济补贴;再次,要积极探索适合广大农村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养老制度,解决农村地区家庭的最低生活保障问题。农村家庭最低生活保障是国家给予社会成员满足其最低生活需求的物质帮助,是国家保证农村和城乡基层稳定的最后一项措施,同时,也是保障制度中最基础的目标;最后,完善好现阶段已经制定好的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的城乡社会保障职能,同时,还要在部门内部设置专门的农村社会保障委员会,让这个部门专门负责农村社会保障工作,做好对农村资金收缴、待遇方法等事务,还要保证机构受到社会的监督。

对社会保障制度的认识范文第3篇

引言

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是人民安居乐业的前提,是社会有序发展的安全网和稳定器。随着中国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和对于民生问题的日益重视,目前我国社会保障事业正处于一个快速发展时期,社会需要大量的社会保障专业人才。为了满足我国社会保障事业健康、快速发展的需要,教育部在1998年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中,新增了“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开始培养专业社会保障人才。至今,全国已有130所高等院校设立了“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每年为社会培养大量的社会保障专业人才。但是,一方面,我国目前从事社会保障工作的人员中,劳动与社会保障科班出身的毕业生尚不到百分之一,在岗的从事劳动与社会保障工作的100多万人中,大部分是以前从事劳动、人事等工作转行而来的,缺乏专业化的素质,出现了专业队伍不专业的现状。[1]另一方面,社会保障专业毕业生对口就业却十分困难,专业毕业生大量流失,只有极少比例的毕业生最终走向社会保障专业岗位。是什么原因导致这种失衡现象?为此,我们以上海S高校近年来的社会保障专业毕业生为对象进行问卷调查,以期找出其中的答案。

本次调查的对象为上海S学院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2007级、2008级学生,问卷实际发放数量为65份,回收60份,回收率占92%。被调查对象中,男生占16.7%,女生占83.3%,这与文科专业中女生偏多的总体情况相一致。被调查对象主要为上海生源(占98.3%),目前的工作地点也主要在上海。被调查对象在校期间的政治身份主要为共青团员(51.7%)和中共党员(48.3%)。近八成的受访者在校期间曾广泛参与社团活动,三成多的学生曾担任过班或院级学生干部,一半多的受访者在校期间曾参加过社会保障类工作的实习活动。

一、就业状况与专业认知

(一)社会保障专业毕业生的就业状况

1.就业整体状况一般化。对于上海S学院社会保障专业学生目前的就业状况:近八成的学生是正规就业,与就业单位签订有正式的劳动关系;有15%的学生是临时性就业,并没有与就业单位签订正式的劳动关系;有小部分学生继续读研究生或出国深造,还有极个别的学生没有就业。已就业的学生,主要是在企业中工作,其中22%的人在外资企业工作,20.3%的人在国有企业工作,18.6%的人在私营企业工作;在党政机关、科研机构和高等院校工作的学生仅占13.6%,这主要是因为现在党政机关、高等院校设立的门槛较高,需要考试或高学历才能进入。

在对就业形势的调查中,近七成的同学认为“就业形势不好不坏”呈一般化状态,认为就业形势很好的同学仅占5.1%。而且调查显示,98.3%的同学“在学校期间,会考虑到毕业后的就业问题”,这说明社会保障专业的学生对于自己的就业问题,还是心存忧虑的。而影响个人就业的因素,79.3%的学生认为是“个人能力”,12.1%的学生认为是“学校类型”。个人能力主要是指在就业中或就业前需要提升的个人素质,调查发现,排名前四位的能力主要是外语、人际关系、社会实践、计算机能力,社会保障专业知识能力并未受到学生足够的重视。

目前,37.9%的毕业生月薪为3000-4000元,27.6%的毕业生月薪在2000-3000元,8.3%的毕业生月薪超过5000元。对于现有的工作及收入状况,表示“很满意和比较满意”的毕业生占57.6%。这说明社会保障专业毕业生在就业市场上处于中间位置,其就业率及就业质量在二类本科院校的大部分专业中处于中等地位。

比较有趣的是,在对学生学习成绩与现有工作满意度进行方差分析时发现,在显著性水平90%情况下(因样本量较少,故P取值较大),P值实际取值为0.089(见表1和图1),这说明学生不同的学习成绩与现有工作满意度之间有显著差异。正如图1所示,学习成绩很不好的同学对现有工作满意度最高,学习成绩比较好的同学对现有工作满意度也比较高,而学习成绩很好的同学对现有工作满意度稍低,学习成绩一般和不太好的同学对现有工作满意度最低。经过访谈得知,学习成绩不好的学生就业期望值不高,能找到一份工作较为不易,故对工作的满意度较高;而学习成绩很好的同学,就业期望值较高,且很想从事专业对口的社会保障类工作,当这一期望值不能很好的满足时,对现有工作的满意度降低;而学习成绩比较好的同学,专业知识和实际能力都不错,且对于就业与专业对口之间没有太严格的要求,当工作待遇、工作条件达到市场上中等水平时,其满意度较高。学习成绩一般和不太好的同学,其专业知识和实际能力都相对较弱,在就业竞争中往往处于不利的地位,故对于现有工作的满意度为最低。

2.社会保障专业毕业生的就业大部分与社会保障工作无关。回答调查问题“就业应与自己所学的社会保障专业对口么”显示,近6成的学生表示“尽量专业对口,但不必强求,只要工作合适就行,没必要对口”,仅10%的同学认为“应该专业对口,在工作中发展自己的专业知识”。对问题“您认为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毕业生从事对口工作的程度怎样”的回答中,近一半的学生认为“极少数的毕业生从事对口工作”。在“你目前的工作与何有关”问题的回答中,40.7%的学生认为“与人力资源管理知识有关”,39%的学生回答“与所学专业知识没有任何关系”,仅23.7%的学生工作与社会保障专业知识有关。可见,社会保障专业的毕业生只有较少人从事完全对口类社会保障工作。访谈可知,大部分同学在择业时,还是会考虑社会保障类工作的,只是社会保障类工作就业机会极其有限(主要是通过考公务员实现),因而很多人从事了与社会保障类相关但并不对口的工作,例如有四成多的同学去了企业从事人力资源管理工作。此外,社会保障毕业生自身素质的欠缺也限制了他们去从事社会保障类工作和人力资源管理工作的机会,调查显示,毕业生主要拥有的是英语四、六级证书和计算机一级证书,很少有毕业生考出了人力资源管理证书,没有学生考过相关的社会保障类从业证书。

3.毕业生的就业意愿呈现功利化趋势。笔者发现,上海S学院社会保障专业毕业生在择业时呈现出较强的现实化和功利化趋势。在择业时首先考虑的因素中,22.8%的人考虑的是“收入与福利”,22.8%的人考虑的是“工作单位性质与单位发展前景”,19.3%的人考虑的是“职位与晋升机会”,14%的人考虑的是“就业地点”;对于工作能否发挥专业特长、个人兴趣、经验积累、能否胜任这些真正影响工作成就的因素,却鲜有人关注。例如,公务员这个职业因其稳定、收入状况较好,近年来受到毕业生的普遍青睐,上海S学院社会保障专业毕业生中,近一半的学生参加了公务员考试,但是仅6.8%的人被录取。而研究生考试则是毕业生根据自己的兴趣和恒心进行的选择,仅10%左右的人参加了研究生考试,最后3.4%的人被录取。毕业生对于理想就业目标和理想单位类型的选择,也反映了这一趋势。四成的学生选择理想就业目标是从事“企事业单位的人力资源、公共关系、工会管理”等工作,三成多的学生选择理想就业目标是当公务员。34.5%的学生选择理想单位类型是“政府机关”,21.8%的学生选择“稳定的事业单位”,21.8%的学生选择“外资/合资企业”,16.4%的学生选择“国有企业”。

(二)社会保障专业毕业生的专业认知度较高,但对口就业途径较窄

调查显示,上海S学院社会保障专业毕业生对于社会保障专业的认同度较高。对于“你入学时选择社会保障专业的原因”,被调查对象中78.3%的人表示是“自愿填报”的。近五成的学生在入学前,已对社会保障专业有了一定的认识。63.3%的同学表示对于“当年进入社会保障专业学习,并不后悔”。这说明社会保障专业毕业生对于“社会保障”专业的价值认同度较高。

关于“社会保障专业的职业发展前景”认识中,认为“不好”的仅占20.3%,认为“很好或一般”的占了64.4%,这说明社会保障专业毕业生对于社会保障专业的职业发展前景呈现出乐观心态,也反映出我国的社会保障事业目前正处于大发展阶段,今后社会大量需要专业类技术人才。而对于问题“如果现在没有从事社会保障类工作,以后有机会是否愿意从事社会保障类工作”的回答中,仅6.8%的人表示不愿意,一半以上的同学都表示愿意。说明社会保障专业的毕业生仍然是我国社会保障管理、应用、服务工作人员的潜在供应者。

对于目前我国社会保障服务工作中从业人员多数是非专业出身,专业知识不专不精,从事社会保障工作效率较低,而社会保障专业毕业生却很少能够从事社会保障类工作的矛盾现象,笔者进行访谈后发现,并非社会保障专业毕业生不愿意发挥专业特长去从事专业对口的工作,而是社会保障管理、应用、服务工作的专业人员编制体制控制的过死,仅通过公务员考试给出几个有限的名额,难以给广大毕业生一席之地去展示专业才智。如有毕业生在访谈中抱怨,其曾在上海市某区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工作近两年,整个中心只有他一人是科班出身,所学习的社会保障专业知识最为系统,也是整个中心的“小专家”和“最忙员工”,几乎每天晚上都加班到8点钟以后,但他却是个临时工,没有正式的编制,每月比正式员工少拿2000多元的工资,而且不交住房公积金,年底没有年终奖,过节没有福利发放……时间一长,这位毕业生的心理便有了不平衡感,再加上面临成家立业的问题,较少的收入、较多的忙碌最终使这位毕业生跳槽高飞了……

(三)社会保障专业毕业生的专业兴趣、所受专业教学和专业实践影响其对口就业

关于“经过学习,你对所学社会保障专业是否喜欢”的回答中,仅6.7%的人表示“不喜欢”。有一个现象值得注意,入学时自愿填报“社会保障”专业的,经过学习大部分人对该专业更加喜欢;而入学时被调剂过来或因其他原因而学习社会保障专业的,经过学习多数依然对该专业兴趣不大。这对于高校社会保障专业的招生工作和社会保障专业的教育改革来说,很有启发意义。

在“对自己曾经学习的系的总体质量的评价中”,不到两成的学生“感到质量很棒”,近七成的学生“感到质量一般”,这说明上海S学院社会保障专业在如何提高教学质量、激发学生的专业学习兴趣方面还需要进一步地改进。

毕业生认为,在所学的专业课程中,对就业帮助最大的三门课分别为人力资源管理(63%)、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25.9%)、社会统计学(18.5%),而对就业最没有帮助的三门课分别为西方经济学(26.5%)、人口学(20.4%)、微积分(20.4%)。可见,在所学课程上,应该对社会保障专业课程作进一步的调整,使学生所学专业知识能够较好地与社会接轨。对于专业所开设的双语课程,学生们也普遍认为对自己的学业帮助不大,甚至没有掌握住课程必要的知识点。对于“在校期间哪些环节对你的就业帮助最大”的回答,排在前三位的分别是专业实习(62.1%)、志愿者活动(41.4%)、教学实践(39.7%)。78%的毕业生认为实习在社会保障专业教育中的地位“很重要和重要”,上海S学院社会保障专业毕业生中74.6%的人都有过去社会保障或人力资源等相关机构实习的经历,60%的学生认为相关专业实习对找工作很有帮助,相关实习经历是其顺利就业的优势所在。这说明在社会保障专业学生的实践中,应该创造机会充分将学生所学理论知识与实践内容结合起来,让学生去专业的社会保障机构进行实践,使其充分理解社会保障的社会意义和价值。但问卷调查显示,上海S学院社会保障专业学生的专业实习69%都是自己或家长找的,学校安排实习的仅占17.2%。而学生自己或家长找的实习单位多数都不是与专业对口的社会保障机构,这就让学生感到自己所学的专业知识似乎在工作中用处不大,不利于培养学习兴趣。

二、问题原因分析

我国社会保障制度正处于接轨完善时期,社会保障事业正在经历着前所未有的大发展,需要大批的社会保障专业化人才。据统计,目前我国从事社会保障工作的专业人员与我国劳动力人口比例为1:7300,社会保障专业人才奇缺;[2]与此同时,社会保障专业的大学毕业生却又面临着对口就业难、多数转行的情况,是什么原因导致这一矛盾的现象呢?

(一)社会保障制度不完善,无法为社会保障专业毕业生提供充足的就业岗位

在社会保障制度完善的国家,从事社会保障的专业人才是不可缺少的,例如比利时政府中有60%的公务员都在搞社会保障,全国最忙碌的也是社会保障方面的律师。[2]而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还不够完善,社会保障管理体制基本上是一种分散管理体制,缺乏宏观协调平衡机制,不利于社会保障财政收支及人才选用、分配的统筹安排。例如,目前我国的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等大部分社会保障项目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负责,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和社会优抚由民政部负责,同时卫生部、财政部等参与管理。这种分散式管理使各部委在选用人才上标准不一致,使社会保障专业人才并不一定符合各部委的用人要求。这使得在每年的公务员招考中,少量的社会保障就业岗位又被其他标准和要求所限制,更加不利于社会保障专业人才的对口就业,极大地影响了社会保障专业人才的进入途径,使得多数社会保障专业毕业生被迫改行。

(二)多数高校社会保障专业缺乏鲜明特色,培养出的学生在技能上学而不精,偏离职业化要求

由于社会保障专业是由管理学、经济学和社会学等专业交叉复合而成,其内容也包括劳动经济、劳动关系、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社会优抚、住房保障等等,[3]所以该专业课程设置时,要包括管理学、经济学和社会学多个专业的部分课程,但是这并不意味着由多个专业交叉形成的社会保障专业缺乏特点,要将多个母专业的课程平均分配、统统学掉,这样培养出的学生虽然是大而全,但却缺乏社会保障专业特点,更不能适应专业技能程度较高的社会保障岗位要求。这需要高校仔细斟酌自己的办学特色和社会保障专业特色,细分出具体的专业方向,选择那些与社会保障专业有合适结合点的学科,并在其基础上进行特色发展,[3]让学生在学习社会保障专业时,既有管理学、经济学和社会学等学科的背景知识,又具有鲜明的技能特色,比如社会保障专业可以突出劳动经济方向、劳动关系方向,可以拓展社会保险及保险精算方向,可以定位在企业年金方向,可以专门培养精通养老保险或医疗保险的技能人才。在日本、香港等社会保障较发达的国家和地区,社会保障人才的培养已经细分到了每一项工作,而且都要进行考核认证。[1]总之,社会保障专业培养的技能人才应该既博又精,既懂社会保障的基础知识,又精通一、二种保障技能,这样才能满足我国社会保障大发展时期对于保障人才专业技能的特殊要求。

(三)社会保障专业课程设置偏重理论化,有针对性的实践教学相对薄弱,学生动手能力差

调查发现,上海S学院社会保障专业课程设置有186个学时,其中理论课占有156个学时,社会实践课仅占30个学时。而且理论课中又设置了大量的思想政治、马克思主义、外语、社会学类、心理学类等理论课程,社会保障实践技能类课程过少。这一现象与社会保障专业毕业生将来主要从事实务性的工作相背离,不利于其在就业市场上的竞争,更不利于激发社会保障专业学生的学习兴趣,容易使其产生学而无用的感觉。

社会保障专业是一门实践性、应用性很强的学科,很多学校没有把实践教学和实践环节摆到一个重要的位置上来。即使有些学校开设了社会保障实践课程,但也缺乏拥有丰富实践经验的教师,更缺少供学生模拟操作的社会保障实验室,很多情况下仅仅是为了应付差事完成教学任务。教学内容也是零散地依附于某门理论课,使得各门实践课的教学内容无法衔接起来,无法达到让学生系统理解的效果。[4]这种现象必然造成学生的实践动手能力较差,而用人单位对社会保障专业人才的实际操作能力、适应工作环境变化的能力提出了越来越高的要求,这种学生自身能力的不足与用人单位要求的脱节最终影响了用人单位对此类学生的聘用。[5]

三、解决问题的对策思路

(一)加快社会保障机构体制改革,拓宽社会保障毕业生就业途径

我国社会保障体系包括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和社会优抚四个部分,其中社会保险又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五个险种。再具体些说,养老保险又包括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农村养老保险、企业年金等,医疗保险又分为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等。此外,社会保险基金要想实现保值增值,就涉及到进入国内外金融市场的投资运作,其复杂程度可见一斑,这些社会保障工作并不是随便什么人想做就能做的,[1]只有社会保障专业技术人员才能够胜任工作。而社会保障专业技术人员最好的来源就是社会保障专业的毕业生。

因而,社会保障机构应加快体制改革,尽快打破目前社会保障工作多头管理的现状。笔者认为,应统一由社会保障部进行全国自上而下的垂直管理,在选聘社会保障工作人员时,应统一标准,实行社会保障工作有证上岗制度。可以参照教师资格证制度,对于社会保障专业的毕业生,直接发证;而对于非社会保障专业人员,则需要通过考试获得证书,凭证上岗。这种改革可以大大拓宽社会保障专业人才进入社会保障工作岗位的途径,也可以确保社会保障人才队伍的专业性,提高社会保障工作的质量。

对社会保障制度的认识范文第4篇

社会学、心理学均提及了一个重要的概念———“认同”。“认同”涉及两个不同层面的含义:第一,在个体层面上,“认同”是指个体对自我社会角色和身份的理性确认,它为个体社会行为提供持久的动力。第二,在社会层面上,“认同”则是指社会共同体成员对一定信仰和情感的共拥和分享,是维系社会成员共同体的内在凝聚力。本文所说的“价值认同”,就是指认识主体以某种共同的理想、信念、原则为追求目标,通过相互交往而在观念上对某种或某类价值客体的认识、选择、接纳和内化的过程。党的十提出“三个倡导”的24字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而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认同需要法律规范来保障,机制建设是增强社会核心价值认同的根本,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认同要从机制上下功夫,法律保障机制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认同得以实现的关键、支撑和有效途径。

1.法律保障机制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认同的关键。

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其核心是依宪治国。宪法是法治的基础,是法治的标志。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贯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严密的法制监督体系、高效的法制实施体系、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法律保障机制”是社会认同机制的一个方面,只有建立健全法律法规,为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的人们提供法律依据,使暂时没有内化为自觉行动的人们能够受到法律的约束,在外推与内生相结合上下功夫,才能保障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真正成为社会的主流、主导价值观。

2.“法律保障机制”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认同的支撑。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认同的推进需要法律规范来保障。对一些严重背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的行为要予以法律制裁。当前我国还面临一些威胁,例如分裂势力、邪恶势力、境外反动势力等。一些人用危害国家安全、泄漏国家机密换取个人利益、危害社会稳定。新常态下,国家出重拳治理等行为,然而铤而走险者仍然存在,针对上述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严重背离的行为,必须通过法律的不断完善,健全法律保障机制,推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认同。换言之,通过对背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的恶劣行为予以法律制裁,用法律使认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的全体不受伤害,维护他们的利益是十分必要的。否则,认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人利益不受保障,不认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的人没有得到遏制,甚至出现不认同的群体侵犯认同群体的利益,这是与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认同相背离的。

3.法律保障机制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认同的有效途径。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认同”,是一个逐步积累、认识到逐步达成共识的过程,不可能一蹴而就,也不可能一劳永逸。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认同机制有很多论述,有从认知认同机制论述的,有从情感认同机制论述的,还有从实践认同机制、动力认同机制等等角度论述的,但是毋庸置疑,法律保障体系的逐步完善会为上述机制发挥作用助力,只有通过建立健全法律保障机制,才能使其它机制更好地发挥作用;反过来,各种机制相互作用,势必会推动社会主义法律保障机制的进一步完善,也势必会推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认同进程。

二、依法治国是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认同的法律保障机制

1.以依法治国为法律保障机制,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认同确立法律基础。

社会主义法治的一条基本原则是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三者的有机统一。从社会学角度看,“价值观”不同于表层文化和中层文化制度,它属于一个文化体中深层次的精神文化,相对于表层的器物文化和中层的制度文化,它的变迁速度往往比较缓慢。价值观从形成到社会认同需要经历一个长期的历史进程和文化建设过程。从法治角度看,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确立,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重大创新,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又一里程碑,其精髓就是社会主义法治精神。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认同,思想教育、实践养成,制度、机制的保障需共同发挥作用方能达到一定的效果。要充分发挥法律的作用。法律是国家约束统治的必要强制武器,处于并将长期处于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决定了我国社会主义具体制度还不够完善,各种社会问题也都将集中在此阶段,因此必须及时完善健全法律体制,尤其是意识形态领域,不能允许已经取得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认同受到影响,用依法治国,建立具体的法律机制,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认同夯实法律基础。

2.以依法治国为法律保障机制,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认同实现增添新动力。

当前形势下,国家治理腐败力度空前加大,广大人民群众拍手叫好,调整高收入群体向低收入群体倾斜也使广大人民得到了切身的利益体验,因此要提高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认同程度,实现人们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认同的进一步内化,尚需一个外化于行的漫长过程,必须不断开拓和创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认同的内驱力,而法律保障机制的不断完善,必将保证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认同已经获得的群众基础,也能保证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认同的进一步增强提供新动力。只有良好的法治环境保障下,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认同才能顺利推进;反过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认同的推进也能够促使人们守法意识的增强,二者相互促进,共同推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认同的进一步深化。

三、以依法治国为法律保障机制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认同

1.以依法治国为法律保障机制,必须发挥社会主义意识形态的能动作用。

在马克思主义哲学中,上层建筑是建立在一定经济基础上的社会意识形态以及与之相适应的政治法律制度和设施的总和。马克思主义认为,哲学思想、政治思想、文学思想等意识形态诸种形式,统称为思想上层建筑。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社会主义意识形态建设的一部分。一个社会的价值观,人们只有内心认同,才能自觉践行,只有广泛深入人心,才能引起共鸣形成合力,激发活力。目前我国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认同上还存在许多不容忽视的问题,例如传播路径比较单一,不同地域、阶层、职业、信仰人群的认同感差异比较大,存在严重的反差现象,现实文化中还存在诸多排斥和消解核心价值认同的因素等,问题不容忽视,暂时也无法完全解决,坚持依法治国,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依法治国的核心是依宪治国,我国是人民当家作主的国家,宪法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可以作为国家治理、公民行为的最高行为准则。虽然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法律体制的完善需要一个过程,其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认同的法律保障功能还是值得期待和肯定的。

2.以依法治国为法律保障机制,必须处理好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的关系。

对社会保障制度的认识范文第5篇

刚才,__*同志全面分析了当前我市社会保障工作面临的形势,并对如何做好今年社会保险扩面征缴工作提出了具体要求,我完全赞成。会议结束前,再强调三点意见:一、提高认识,把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障制度作为一件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全局的大事来抓

我市的社会保险事业经过多年的发展,基本形成了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五大保险框架,尤其是养老、失业和医疗保险,在保障城镇劳动者老有所养、病有所医、失业有所助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是,现有的社会保险在保障范围和制度完善上不能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社会保险基金面临很大的“出险”压力,如不采取有效措施,势必影响到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全市各级领导干部、企业经营者,都要认清形势,树立起强烈的社会责任感和社会保险意识。

首先,要充分认识到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是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经济全面、持续、协调发展的客观需要。社会经济的发展,必须是持续协调健康的发展。我们正在致力于建设全面小康社会。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高水平的社会保障覆盖率是建设全面小康社会的重要指标。劳动者的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问题得不到解决,特别是老人的基本生活得不到保障,无论经济总量多高,都不能算是全面的小康社会。当前民营经济发展迅速,对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贡献功不可没,但也不可否认,少数单位和企业法人代表,存在着重眼前利益、轻长远利益,损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现象。一些用人单位不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损害了劳动者的利益,削弱了企业的凝聚力,长期发展下去,势必给社会稳定留下隐患,对社会经济持续发展造成危害。各级党委、政府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一定要树立科学的发展观,建立和谐稳定的社会经济发展机制和完善的社会保险制度,最大限度地保护劳动力资源,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其次,要充分认识到做好社会保障工作是坚持执政为民,切实维护群众利益的具体体现。保障广大劳动者的基本权益和基本生活是由党的性质和根本宗旨所决定的。实现比较充分的就业和社会保障就是广大人民群众最根本利益的直接体现。在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上,西方资本主义国家比我们早了一百多年,其社会保障已相当完善。而我们正处在建立和完善市场经济的转型阶段,大多数劳动力已转向民营经济和个体生产经营领域,他们基本上未纳入社会保障,一旦丧失劳动能力或遇到失业、大病、工伤等不测,将给政府和社会带来巨大压力。因此,我们必须树立忧患意识,加快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充分体现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

第三,要充分认识到社会保险参保缴费是法律、法规规定的基本义务。我国是社会主义法制国家,一切行政行为、企业行为,乃至个人行为,都必须遵循法律的准则。社会保险是国家通过立法确定的强制性保险,不同于其它商业性保险,其目的是保障劳动者的基本生存和生活,体现了国家意志。在社会保险参保缴费上,没有随意性。各级领导干部和部门、单位的负责人要带头依法行政、依法办事,不能把社会保险费看成一般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企业法人、雇主可以追求利润最大化,但必须清楚依法纳税和缴纳社会保险费是应尽的基本社会责任,不能以任何理由推卸或逃避社会责任。

二、强化措施,努力实现社会保险扩面征缴工作的新突破

社会保险扩面征缴工作,既是一件大事,也是一件难事,更是我们各级干部必须办好的事。全市上下要突出重点,主攻难点,强化措施,努力实现我市社会保险扩面征缴工作的新突破。

1、要着力营造强烈的舆论氛围。社会保险涉及城镇所有企事业单位和劳动者,牵涉到社会各个层面。做好社会保险扩面征缴工作,首先要取得全社会的理解、认同和支持。因此,必须要深入持久地加强社会保险宣传教育工作,把宣传教育渗透到工作的各个环节中去,引导人们逐步提高社会保险意识。各级党政领导干部要切实加强社会保险法规政策的学习,把握党和国家的大政方针,并将其纳入普法教育的重要内容。宣传部门要采取多种形式加大社会保障的舆论宣传力度,做到舆论先行。对社会保险意识强、积极缴费的用人单位,要大力宣传表彰;对有能力参保缴费而拒不缴费的单位,要进行新闻曝光。劳动保障部门和有关部门要耐心、细致地送法规政策上门,鼓励职工和劳动者主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特别是对民营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要把工作做深、做细,引导企业经营者自觉遵守法规。

2、要突出抓好养老、失业保险扩面征缴难题。各乡镇、部门要协同社保机构,尽快完成社会保障基本情况摸底调查,搞清底数,掌握实情,做到全面申报登记缴费。在扩面征缴工作中,不要“顾大弃小”,不搞“先易后难”,要分块分片逐个突破,力求使每个企业员工和个体劳动者都能参保缴费。事业单位失业保险参保缴费问题必须抓紧时间尽快解决,属财政拨款的单位由财政部门代扣代缴,任何单位的负责人都不能以任何借口躲避参保,否则,要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要尽力做好社会保险基金的当期征缴和清欠工作。凡有能力支付工资的单位必须足额缴纳。停产关闭企业盘活的土地、资产收益,要优先用于解缴社会保险费。今后,市政府原则上不再新批缓缴社会保险费。对特困企业职工,在单位无力缴费的情况下,允许个人全额缴纳养老保险费,职工个人代企业缴纳部分,作为企业欠职工的债务,待企业效益好转时再偿还。所有欠费单位都必须落实补缴 计划。

3、要强化执法手段。开展社会保险扩面征缴行政执法,是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保证。针对部分企业法人、个体经营者,甚至一些部门、单位负责人社会保险意识、法律法规意识淡薄,一味追求自身利益的现状,必须充分运用法律武器解决问题。要把开展劳动保障执法监察作为促进社会保险扩面征缴的主要手段。对拒绝参加社会保险,或有能力缴费而不缴的用人单位和个体经营者,经说服、教育无效的,要坚决依照法定程序强制执行,市法院要加强这方面的支持配合,确保执行到位。同时,各乡镇、部门还要辅以相应的行政手段,采取多种方式促进扩面征缴,切实维护劳动者的基本权益。

4、要做好下岗失业人员的社会保险关系接续工作。近年来,我市养老、失业保险参保人员逐年增加,但实际缴费人数有减少趋势,究其原因主要是大量下岗失业人员进入市场谋职,中断了社会保障关系。有关部门和乡镇要采取一切可能的办法帮助下岗失业人员把社会保险关系接续起来。否则,前面扩、后面丢,对历史、对职工都无法交待。对改制企业档案托管人员,有关部门要认真研究续保的操作办法,努力将“三置换一保障”改革中的“一保障”措施落实到位;对暂未能与原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又在新单位就业的下岗职工,可以允许保留双重劳动关系,但新单位必须为其缴纳社保费;对从事灵活就业或外出谋职的下岗失业人员,也要尽量跟踪联系,鼓励他们继续缴费。

三、加强领导,形成做好社会保险扩面征缴工作的强大合力

社会保障是经济社会发展的“安全网”和“减震器”。我们必须站在讲政治、讲大局、讲稳定的高度,以求真务实的工作作风,创造性地开展工作,把社会保险扩面征缴的各项措施落到实处。

1、充分发挥“一把手”的核心作用。社会保险扩面征缴工作任务能否完成,不完全在于单位经营状况的好与坏,也不在于工作难度的大与小,关键是各级领导干部尤其是主要领导干部的认识程度、重视程度和工作力度。各乡镇、部门负责同志要把社会保险扩面征缴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实行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并层层落实责任。要加强工作调度,抓住工作的热点难点问题,重点研究解决。为加大社会保险扩面征缴工作的落实力度,市政府确定,将企业社会保险扩面征缴工作与企业享受市政府有关优惠政策挂钩,未全面完成扩面征缴工作任务的企业,取消相关优惠政策。市工业主管部门和条线工业部门要把社会保险扩面征缴工作作为企业负责人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凡未完成扩面征缴任务的企业负责人不得参加评先。

2、完善扩面征缴工作的协调配合机制。社会保障是一项系统工程,乡镇党委、政府和各部门、各单位都有责任和义务积极配合做好这项工作。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运用监察、仲裁等行政手段,对各单位社会保险费缴纳工作实行全方位监督,对有能力缴纳而故意拖欠不缴的企业,在核签劳动用工年检证、办理退休手续等方面予以制约;财政局要加强资金调控,加大社会保障事业投入,解决社会保险扩面征缴工作的必需经费;经贸、粮食、轻纺、机化、商物等部门在协助企业改制、破产过程中,要想方设法筹措经费,优先清偿企业所欠的!社保费;税务部门在检查督促企业按章纳税的同时,要加大收缴社会保险费的力度;工商、公安交警和交通运管等部门要积极配合,督促个体工商户等按规定缴纳社保费。通过密切配合,在全社会形成社会保险扩面征缴的工作合力,促进我市社会保险扩面征缴工作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