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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政策建议

前言:想要写出一篇令人眼前一亮的文章吗?我们特意为您整理了5篇金融政策建议范文,相信会为您的写作带来帮助,发现更多的写作思路和灵感。

金融政策建议

金融政策建议范文第1篇

金融是现代经济发展的核心与血液,不仅能为经济的发展提供资金支持,而且在优化资源配置中也发挥着重要作用。绿色金融主要依靠金融资源的导向作用实现经济的绿色增长。绿色金融对环保产业和环保技术的支持,带动了资金与资源向该产业转移,从而使低能耗、高能效的企业得到快速发展,同时高污染、高能耗的企业由于没有金融资源的支持而逐渐萎缩,进一步使环保产业吸引更多的其他生产资料,经济资源在各个产业部门间得到重新配置,绿色金融在助推环保产业中发挥着启动器和催化剂的作用。绿色金融的发展能协调经济增长、社会进步和环境保护三者的关系,实现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本文从绿色金融支持环保产业的发展现状出发,研究其存在的主要问题,并探讨大力发展绿色金融助推环保产业的政策建议。

我国绿色金融发展现状绿色金融政策日趋完备我国绿色金融政策己进入快速发展阶段,2007年以来,政府先后出台了一系列完善绿色信贷的政策文件。2007年,《关于落实环保政策法规防范信贷风险的意见》将强化环境监督管理与严格信贷环保要求紧密结合起来,标志着绿色信贷全面进入我国节能减排领域。2011年9月27日,“三部门”联合启动“绿色信贷”评估研究项目,并计划建立“中国绿色信贷数据中心”,为商业银行践行绿色信贷、管理和评估风险提供权威的信息支持。2013年12月18日,环境保护部、国家发改委、中国人民银行和银监会联合《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办法(试行)》,指导全国各地开展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督促企业履行环保法定义务和社会责任,推动了环保信用体系进一步完善。

绿色金融规模结构初具规模我国绿色金融初具规模,但产品结构发展不平衡。随着全球在环境保护等问题上不断形成共识,我国绿色金融的发展日益受到高度重视,并得到了实现与推广。政府相继推出了绿色信贷、绿色保险和绿色证券等金融产品,掀起了一场大范围的绿色金融风暴。三种金融产品中,由于后两者刚刚起步,国内相关市场欠成熟,形成了以绿色信贷为主的产品结构模式。据统计,截至2012年末,全国五大行绿色信贷规模累计达1.36万亿元。清洁能源、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电厂脱硫除尘、河湖整治等环保项目得到了重点支持。同时,各银行全面收紧高污染、高能耗、产能过剩等行业信贷规模,加快了其退出市场的速度。作为国内最早开展绿色信贷业务、国内唯一的“赤道银行”一一兴业银行,截至2013年3月末,在全国已累计为节能减排领域提供融资2432亿元,融资余额达到1269亿元。此外,兴业银行推出“绿金融全攻略”方案,实现了从产品、模式到解决方案的多层次服务,能有效满足企业客户在节能环保领域的多种金融需求。

我国绿色金融发展已有了一个良好的开端,但仍处于起步阶段,有待进一步的完善。

一、绿色金融现存问题

1.金融机构开展绿色金融积极性不高

绿色金融的外部性问题是导致金融机构积极性不高的内在原因。由于环境资源是一种公共品,绿色金融服务具有特殊的正外部性。金融机构在开展绿色金融业务时,对公共环境具有正的溢出效应,但其所提供的正外部性往往难以得到有效、合理的补偿,经济主体大力发展绿色金融的内在动力不足。针对这种现象,政府往往采取直接颁布相关政策法规的手段约束金融机构行为,缺乏实质性的约束激励机制,绿色金融政策实施效果大打折扣。

金融机构内部约束激励机制欠完善是发展绿色金融积极性不高的重要原因。长期以来中国金融行业的绩效考核体系以经济指标为主,环保相关指标几乎未纳入考核范围。在利益的驱动下,各金融机构主体基本很少考虑服务对象的生产或服务是否具有生态效率,为了完成经济考核指标而忽视了绿色金融政策的实施效果。绿色信贷政策推行较好的建设银行,截至2012年底累计发放环保相关的贷款2396.37亿元,仅占全行贷款总额的3.37%。金融机构内部的环境保护与社会责任意识,被繁重的经营考核压力和诱人的经济效益所冲淡。同时,绿色金融业务往往风险较高而收益偏低,进一步导致了金融机构偏向于选择传统金融业务,绿色金融市场难以扩大。

2.绿色金融市场体系不完备

我国绿色金融市场体系以间接融资市场为主,直接融资市场发展十分滞后。完备的市场体系是绿色金融发展的基础,我国绿色金融市场体系欠完善,限制了绿色金融的进一步发展。在绿色金融间接融资市场中,绿色信贷占据着举足轻重的地位,未形成有效的竞争机制。主要表现在:一方面,缺乏创新的绿色金融产品,难以满足不同层次、不同类型环保企业的有效需求;另一方面,单纯的银行信贷模式,无法充分利用社会各方资金,难以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资金利用效率低。由于我国资本市场本身具有“新兴+转轨”的双重特征,存在结构性问题,导致资本市场弱式有效。在直接融资市场中,政府未引起高度重视,缺乏相关政策安排,绿色证券举步维艰。一方面,绿色证券的市场准入机制尚未成熟,环保企业通过上市融资难度十分大;另一方面,证券监管部门缺乏完善、高效的环保监管体系,导致一些企业在上市之后不兑现环保承诺,绿色证券效果大打折扣。

3.相关政府部门配合不到位

绿色金融的健康长效发展离不开政府、金融机构和环保等多部门的协作与配合。现今,我国绿色金融的发展主要依靠政府、环保部门的政策支持,金融机构的业务推动,多为单兵作战方式,未充分发挥三者的协同效应。政府、环保和金融部门没有明确的分工,彼此间未建立合作与交流机制,严重影响了绿色金融服务效率。环保产业作为新兴的高新技术行业,国内对该行业的了解和研究都还不够充分,在环保质量评估、项目收益与风险评价等方面存在较大难度,并未形成统一标准。由此发展起来的绿色金融,更是集高风险性、高技术含量和高操作要求于一身。金融机构缺乏专业领域的技术识别能力,难以获得及时、有效的企业环保信息,必须依靠环保部门给予技术支持并协助审核,借助政府平台丰富的信息资源与强大的资金支持,集三方共同的力 量,高效地推动绿色金融的发展,助力中国环保产业。

二、发展绿色金融的政策建议

1.健全绿色金融约束激励机制,提高市场主体积极性

合理健全的约束激励机制是推动绿色金融快速健康发展的关键。一方面,我国政府应建立健全绿色金融约束激励机制,解决好金融机构开展绿色金融的外部性问题,充分调动其积极性。政府可采取出台相关优惠、补贴政策,适当放松金融机构开展绿色金融服务的相关要求,对商业银行绿色金融服务效果实施奖惩政策等措施。在绿色金融发源地之一的德国,政府出台的相关环保政策中,政府支持给予清洁、环保的节能项目和企业一定额度的贷款贴息,由此产生的利率差,由中央政府以贴息的方式补贴。另外,被认定为环保、节能绩效好的项目,可获得不到1%贷款利率,持续周期为10年。结果表明,德国出台的利率补偿政策,促进了环保节能项目的建设与发展,“杠杆效应”十分显著。另一方面,各金融机构应逐步建立起符合绿色金融发展需要的公司约束激励机制。在金融机构绩效考核体系中增加环保因素,使绿色金融的服务效果与每一位员工的绩效考核挂钩,内在地激励员工能动地开拓绿色金融服务市场。

2.完善绿色金融市场体系,拓宽环保产业融资渠道

完善、有序的绿色金融市场体系是绿色金融发展的核心所在。完善绿色金融市场体系主要包括两方面的内容,健全绿色金融间接融资市场,培育和发展绿色金融直接融资市场。完善绿色金融体系,首先,要创新绿色信贷等直接融资品种,扩大绿色金融间接融资市场规模;我国间接融资市场相对比较完备,将承担绿色金融发展主力军的角色。其次,大力发展PE、创业投资等股权投资机构,规范中小板、创业板的上市标准,鼓励、支持有实力的环保产业通过股票市场融资;环保企业前期资金投入大、研发周期长、投资风险较高的特点,决定了风险投资、股权投资等直接融资渠道更适合该类企业。最后,可适当放松企业债券市场的限制,健全债券市场的担保、信用评级等制度,支持与鼓励环保企业通过债券市场融资。

3.加强各政府部门的协作,提升环保产业配置效率

金融政策建议范文第2篇

关键词:民族地区 经济发展 金融支持

延边州作为吉林省唯一享受西部开发政策的少数民族地区,在国家政策、资金的大力支持下,总体上保持了良好的发展势头,但经济总体表现为发展不力,已经到了十分紧迫和危急的地步。如何及时调整有关经济、金融政策,促进少数民族地区经济的发展,逐步缩小西部地区与东部地区之间的差距,对促进少数民族地区经济发展和政治稳定,将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

一、少数民族地区经济发展与金融现状

(一)经济发展速度缓慢,表现为经济发展不力。一是地区人均生产总值逐年下降。(1)同全国和全省平均水平相比,相差越来越大。1990年,人均GDP延边州2041元,高于全国、全省水平;2000年,延边州5829元,与全国平均水平相差1999元、与全省平均水平相差1183元;2010年,延边州24448元,与全国和全省平均水平相差越来越大。(2)同省内各发达地区相比,已望尘莫及。1990年,人均GDP长春市和吉林市与延边州相差无几甚至不如延边州;2000年,延边州与长春市相差6552元、与吉林市平均水平相差3421元; 2010年,延边州已经是相差甚远。二是财政收入越来越匮乏。自2001年至2010年十年间,延边州财政收入总体逐年下降,同省内各发达地区相比,相差甚远。2001年,延边州财政收入为9.17亿元,与长春市相差27.09亿元、与吉林市相差4.85亿元;2010年,延边州财政收入为41.26亿元,与长春市相差139.54亿元、与吉林市相差98.28亿元。三是平均工资水平每况愈下。自2001年至2010年十年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均未达到全省平均水平,与省内部分发达地区相比,差距越拉越大。2001年,延边州平均工资水平为7955元,比全省平均水平低816元,与长春市相差3135元、与吉林市相差530元;2010年,延边州平均工资水平为23753元,比全省平均水平低5646元,与长春市相差11970元、与吉林市相差7239元。

(二)金融业发展滞后,导致金融抑制。一是延边州各项存款逐年大幅度上升。自2001年至2010年十年间,各项存款增幅除2007年以外,基本上都高于全省和省内部分发达地区。二是各项贷款增长缓慢,部分年份出现负增长,且占全省比重逐年下降。三是存贷差逐年增加,资金外流严重。十年间延边州存贷差逐年增加,尤其是自2008年至2010年三年间存贷比未超过50%,从资金流入地区逐步变成资金流出地区。可见,少数民族地区的金融发展总体滞后,经济的货币化不足,经济循环中信贷和货币化的程度过低。

二、少数民族地区经济发展不力与金融抑制成因

(一)经济发展后劲不足,可持续发展受阻。延边州经济发展对资源的依赖程度比较高,与国家的产业政策相矛盾,许多企业、产业是资源消耗型企业和产业,受行业政策的限制,制约了企业的发展和银行业的信贷介入,从而导致经济发展后劲不足。如医药行业虽然成为延边州优势产业,具有较高的经济地位,但还没有纳入国家重点支持的行业序列,国家相关政策的支持力度不大。

(二)工业发展相对滞后,经济效益低下。延边州工业起步较晚,基础相对薄弱,同其他地区的相比有一定的差距,且资金投入一直偏低,没能满足工业快速发展的需要,导致工业的发展相对滞后于全国及全省平均水平。其主要表现是工业规模偏小,产业关联度较低,运行质量不高,经济效益低下,未能形成支柱产业和主导产业,资源开发利用的层次较低。

(三)财源匮乏,自我调整乏力。财政收支不平衡现象比较严重,尤其是县级财政困难问题更为突出。其主要原因是,经济发展实力较弱,总量相对偏低,税源基础薄弱,相当部分的企业经营不景气,亏损面大,包袱沉重,财政支出较大,地方收入增长远远低于财政支出的增长。

(四)少数民族优惠政策作用没有得到充分体现,适应市场能力较低。一是原有一些少数民族优惠政策没有根据不断变化的市场经济条件做出及时的调整和完善,与改革后出台的一些政策不配套,缺乏连续性,以致失去原有的效力,难以操作和落实。二是“等、靠”政策依赖思想仍比较严重,没有认清政策只是经济发展变化过程中的催化剂,而最根本的动力还是要靠自身,适应市场能力较低。

(五)货币政策“一刀切”、信贷权限的上收,导致金融功能弱化。货币政策全国“一刀切”,少数民族地区金融机构在资金管理方式、二级准备金要求、资金调拨、利率、专项资金、利润核算等方面没有享受优惠政策。相反,由于民族地区经济基础差,金融总量小,贷款风险大等原因,商业银行总行普遍采用贷款限额管理和授信额度管理,一定程度上增加了限制。随着审贷分离、信贷权限上收,信贷业务准入门槛过高,延长了贷款时效,一些好的项目或企业未能及时得到金融支持。

金融政策建议范文第3篇

    在一个转轨时期的金融环境中,货币政策传导与金融监管之间会产生诸多冲突,如何协调并建立两者间的新型平衡关系,是当前金融改革的一大难点。就此,本文拟从两大冲突与矛盾着手,分析货币政策目标与监管规则的冲突、集权式运行模式的矛盾等方面,来论述建立功能性金融监管模式服务于货币政策传导的问题。

    (一)货币政策目标与监管规则之间的冲突

    传统的货币政策目标是稳定物价、充分就业、促进经济增长、平衡国际收支。自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来,我国直接调控逐步缩小,间接调控运用不断增多,货币政策的最终目标基本锁定为稳定物价并以此促进经济发展。应该讲,稳定物价的最终货币政策目标是相当明确的,它根据历史上货币政策传导各环节中多主体的行为取值之和进行政策调整,这是一个变量的概念,是一个多重主体的、多变的集体选择后果。

    但是,该货币政策目标经过金融体系的过滤后,则与现行监管规则之间产生极大冲突,这种冲突存在于货币政策传导的渠道之中。

    从1991年至2001年,我国证券市场筹集资金近8000亿元,但贷款却增加80000多亿元,其中1999年,非金融部门以银行借款方式从国内金融机构融入的资金为10734亿元,占其总融资量的61%,以债券及股票方式融入的资金为3744亿元,占其总融资量的21%。这些数据说明国内非金融机构部门的融资仍以间接融资为主,故银行信贷传导仍是我国货币政策传导的主渠道。

    那么,为创造健康金融运行环境,服务于货币政策传导的金融监管也就集中于信贷政策的监管,它建立在中央银行一系列政策法规基础之上。考虑信贷政策作为货币政策客体——商业银行的经营准绳,其对商业银行经营具有巨大影响力,故其具有相对长期稳定的内在特质要求。

    于是,为平滑物价变动,中央银行需要连续调整货币政策时,却因信贷政策处于一种僵化的状态,对于货币政策的变动弹性较小,使得中央银行在此之间难以寻找实质性的平衡点。例如,近年来中央银行不断降息,并通过窗口指导,推动商业银行放贷,特别是对中小企业的贷款投放,但是实践证明,老化的贷款管理办法及严厉的贷款责任人制度,强硬地制约了商业银行的放贷积极性,也制约着中央银行自身的货币政策意图实现,这就意味着我国的金融监管规则无法为货币政策提供坚实的运行支撑。

    (二)集权运行模式的矛盾

    有效的货币政策传导,需要市场化程度较高的金融运行环境,通过金融市场作用于政策客体,对其资产的结构、财富的变动、信用供应的可能及预期产生一系列影响,以达到政策目标。

    但是,中央银行的另一种职能——金融监管却因其自身的运行模式,加大了货币政策的社会运行成本,改变了货币政策预期效果。尤其在我国,金融监管与货币政策共存于一体,即中央银行集权运行双职能,使得金融监管同货币政策传导之间产生内生性冲突。

    观察可知,我国的中央银行并不具备决策的独立性,它要服从于政府的各种利益调整要求。既然中央银行对货币政策不具有独立控制权,其结果就是,金融监管成为中央银行职能的重中之重;特别是在金融市场化水平很低的情形下,消极监管更成为监管主流,这是中央银行损失最小、利益最大的一种选择。

    与此同时,金融监管还会受到外部利益集团的干预,更使得为货币政策传导服务的预期监管目标发生扭曲。所以,在运行载体同质的基础上,集权式的货币政策管理与金融监管使中央银行产生两难抉择,即中央银行为实现货币政策,需要开展积极监管,但却强烈地受制于自身的“成本——收益”比较机制的约束,而转向货币政策配合值很低的消极监管,最终降低中央银行对宏观经济的推动作用。以上具体表现为两个方面:

    第一,货币政策管理体制建设乏力,中央银行内部的货币政策推行无法落实。

    目前,我国省会城市中心支行负有货币发行调度之责,却没有货币信贷管理之权,两者在一个省区分别由省会城市中心支行和大区行管理,脱节难以避免,实际上这是货币政策职权在中央银行内部的分割与肢解。但是,中央银行对于内部货币政策执行渠道所存在的组织障碍,至今未予解决。探究其源,改革管理体制是中央银行集权运行双职能中收益解相对较低的行为取向,中央银行自身没有主动改革的动力。

    第二,监管目标模糊化,降低监管效率。

    因为货币政策传导集中于信贷市场,所以监管重点也就在于信贷政策的监管。对此,中央银行出台了许多管制政策,但却会与货币政策产生矛盾。例如,近期许多地区所出现的个人外汇质押贷款一律禁止的政策,实际上就是为控制外汇持有量,提高人民币的国际地位,也为防止洗钱行为而制定的信贷政策。

    但是孰不知,该政策严重制约了个体经济的融资渠道,严重阻碍了商业银行个人消费信贷业务的发展,这明显与中央银行的窗口指导意见相左,可见该项管制政策的真实目的非常模糊。于是许多商业银行在利益驱使下依然故我,模糊的监管政策更成为“空中楼阁”。

    (三)根源分析

    分析上述货币政策与金融监管的两大基本冲突,笔者认为其产生的根源在于体制性干扰,它栖居于商业银行与企业两个货币政策传导领域。

    第一,商业银行领域。

    20世纪90年代后期,我国商业银行的市场化经营态势不断显现,制定了公司化治理结构目标,并逐步推进各自的改组上市工作。但是,其进程是缓慢的。主要问题在于,首先在官本位下,商业银行无法内生出具有人格化的合格委托人,银行行长是没有委托人的人,实质为“内部控制人”,以其为代表的银行管理层虽不拥有剩余收益索取权,但其拥有实质控制权,附加监督机制的缺位,导致商业银行的内部控制现象非常严重。近年来日益增多的金融大案、要案可为佐证。

    因此,商业银行产权制度缺陷必然制约货币政策的贯彻,引发为对付监管而产生的事前的选择与事后的道德风险。所以,中央银行调控货币政策的主要手段——信贷政策,以及为之配套的监管政策,在经过内部控制人“过滤”后,已发生严重变形。

    第二,企业领域。

    上文已述,我国企业主要依靠间接融资来进行扩大再生产。但是,目前大多数企业,尤其是国有企业,因为国有产权的缺位,国有资产所有者的保值、增值要求犹如“隔山打虎”,经过企业内部控制人的“利益求解”之后,最优解趋向于内部人,致使企业对利率变化所带来的成本变动敏感度很低。同时,在企业对外融资方面,因为企业内部信息的不透明,造成直接融资门槛的提高,间接融资同时出现“惜贷”现象。

    于是,企业对于货币政策的变动反应,远未达到中央银行预期目的。连续多年来的通货紧缩,使得企业对于经济发展前景更持悲观态度,从而在商业银行出现“惜贷”现象的同时,企业也出现“惜借”现象,扩大再生产的步伐放慢,货币政策的作用空间被无形压缩。

    综上所述,中央银行调节货币政策,实施金融监管,现行采用市场化的管理手段,但是这些管理手段的实施对象却是“非市场化的受体”,其所有权、控制权的缺陷,导致其不存在理性选择的动机,无法呼应中央银行的各项政策,中央银行的决策基础也就存在决策空洞。于是货币政策与金融监管亦就各行其道,无法有效统一。

    (四)功能性监管是消解冲突的重要途径

    上述冲突的解决途径有三,分别为体制突破、货币政策传导机制的建设、监管机制重建等。前两者已有较为成熟的意见,恕不赘言。在此,本文着重从监管机制重建方面来讨论,即通过改变消极监管方式,建立功能性监管模式,以消解货币政策与金融监管两者之间的冲突,推进货币政策的实施。

    正如上文所言,以间接融资为主导的国内金融市场特性,使中央银行配合货币政策的监管方式主要为信贷政策的监管,而这种监管方式是建立在银行单一功能的实施基础之上,它以机构组织为监管界限,淡化了商业银行对应于货币政策的多重功能性反应。那么,建立功能性监管模式,则可从货币政策的实施目标出发,特别是阶段性目标,以货币政策所要求的效果,反向界定、推动监管的配合功能,完成中央银行对宏观经济发展的支持。

    功能性金融监管最先由哈佛商学院罗伯特·默顿提出,在此框架下,金融监管关注的是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及其所能发挥的基本功能,而非金融机构的名称,政府公共政策的目标是在功能给定的情况下,寻找能够最有效地实现既定功能的制度结构。

    相对于传统的机构监管模式,功能性监管的建设及其对货币政策的配合优势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功能性监管可以实现金融监管规则与货币政策目标的有效统一。

金融政策建议范文第4篇

关键词:互联网金融;风险;政策建议

目前,互联网金融逐渐发展为新型的金融业,朝着多元化方向飞速的发展,在生产消费上占有重要的位置,并且对所有的金融业都会带来一定的影响。因为互联网金融是采取互联网和金融有效结合的特征,因此所产生的风险性也会不断的增加,同时也给预防工作带来更严峻的挑战,引起了社会各界的重视,要做好提前防范工作。对此,本篇文章主要对互联网金融所产生的风险做出合理的分析,并且将其主要类型进行总结,从而提出合理化建议来预防金融风险。

一、互联网金融风险的概念及判断

目前,没有对互联网金融风险有着明确的定义,然而为了避免互联网金融发生风险,相关单位首先要对互联网金融所具有的特征做好准确的判定。通常情况下,互联网金融简单的说属于金融机构,亦或以互联网作为渠道,通过利用网络信息技术作为支撑对象,从而形成各种形式的金融活动。互联网金融作为以往金融和互联网之间一起结合的形式存在的新型业态,其主要特征包含很多方面,如很好的开放性、能够分享等特点,从而让金融产品以及服务质量逐渐的扩大、规模也在朝着大幅度的趋势发展。当前,互联网金融业务有着很多的种类,比如支付类、理财类等,并且这些产品逐渐朝着以前金融业务的主要方向发展。目前,互联网金融风险和所有金融业的相关总量之间进行详细的比较,可以得知互联网金融风险是可以控制的。当前,互联网金融还在刚起步的发展时期,尤其是针对某些开始实行的金融业态的相关总量还小,例如通过支付宝作为第三方支付、将余额宝作为网上理财等所产生的业务量和以往业务量之间进行比较,还是处于较小的状态。然而,相关单位应当对互联网金融风险引起高度的重视,主要体现在以下两方面:一方面是随着互联网金融不断的发展,大量的扩大领域范围,业务量呈现出大幅度上升的趋势,有着很强的影响力;另一方面,是由于目前没有对互联网金融做好适当的规范,尤其是针对某些先咋市场中占有份额,然后在“亡羊补牢”的思想,从而没有对互联网金融所存在风险做好充分的考虑,形成“先发展后治理”的这种思想意识存在较多的隐患。除此之外,因为互联网金融具有一定的普惠性,所以逐渐形成了受众面广、传送速度很快的趋势,倘若处理不恰当就很容易出现连锁反应,严重的可能会对整个金融行业带来很大的影响。

二、当前互联网金融风险的主要类型

和以往金融风险之间进行对比,可以看出互联网金融风险除了比以往金融风险的程度严重之外,还会面临一些特别的风险,因此让监管工作的难度增加。当前,互联网金融风险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型:(一)业务管理风险该风险主要体现在以下两点:第一,目前互联网金融提供方通常都是非金融行业进入,这样就会让他们没有对风险做到正确的认知,对业务管理没有加以重视,尤其是没有将管理制度落实到实际工作中。例如,某些网贷单位没有将风险准备金预留出来,并且网上理财产品大部分都是宣传高预期回报而没有做好风险提示工作,还有一些第三方支付在办理新用户注册的时候没有复杂的程序,还存在某些P2P机构承担筹资的职能,而且资金也没有限制,存在风险隐患,从而致使公司跑路的情况出现;第二,在市场的不断变革下,因为没有较好的预防措施而发生的资金安全风险等,例如通过第三方支付所出现延迟的情况处于时滞的状态,倘若管理不恰当,就会加剧流动性风险的概率。还有某些信用业务里面还出现第三方垫款的情况,这样也会让面临信用隐患。(二)法律政策互联网金融业务作为一项全新定制的业务,并没有根据市场、资金、交易者、电子合同的具体情况制定相关的法律保护交易。现阶段,网络金融行业在进行交易支付的过程中通常都是采用电子支付的形式进行交易,还有由交易双方针对交易情况进行拟订的书面合同。

三、应对互联网金融风险的政策建议

(一)建立完善针对互联网金融的消费权益保护机制即使互联网金融中存在较小的业务量,但是有着较强的参与面,大部分消费人员都没有对金融行业进行充分的认识,还有一部分没有建立自身的权益保护,因此相关单位应当将消费利益的保护做好合理的强化。相关单位应当依据恰当的技术、优质的服务理念等形式,对风险提示做好全面的掌握,让交易能够具有一定的安全性。相关单位应当深入明确相应的权利以及责任意识,从而可以给消费人员提供合理的保障,加强消费人员对风险意识的判断水平。(二)提出互联网金融发展政策金融行业在不断完善的过程中,让金融行业又朝着新台阶迈进了一步,它的普及能够为金融业的发展带来益处。相关单位在对互联网进行研究的时候,同样也应当对目前社会发展的情况做好适当的掌握,依据和该金融有关行业的管理形式,从相应行业做出合理的分析,并且依据相应的内容而实施合理的管理模式。

四、结束语

相关单位对互联网交易中产生的风险性做好适当的提示,努力营造出一份和谐、安全的交易场所。相关单位将责任、义务等工作有效的落实工作中,对相关部门的监管责任进行确定,不断的引导消费者能够准确的认识风险、并且采取相应的预防手段的同时,还应当确保消费人员可以获得合法的权益。相关单位采取对风险、用户信息等方面做出适当的限制,从而能够使互联网金融所产生的风险得到相应的预防,最终达到互谅网金融业可以和谐、健康的发展。

参考文献:

[1]刘莹.我国当前金融风险财政化问题及对策[J].经营管理者.2015(16)

[2]李国华.关于如何防范和控制金融风险的思考[J].现代营销(下旬刊).2015(06)

[3]曲丽丽,韩雪.“一带一路”建设中金融风险识别及监管研究[J].学习与探索.2016(08)

金融政策建议范文第5篇

(一)企业与农户团体签订长期订单,同时为农户提供财务支持

以泰国的“伙伴式”订单农业模式为例。公司在泰国多个地区将农户组织起来成立农户团体,与农户团体签订长期合同(通常为3年)。一般情况下,公司会增加9%—30%的种植面积来防范交货短缺的风险,多余的部分将进行速冻或深加工。公司每年与农户团体协商一次保证价格,公司会从市场价格和保证价格中取高来收购签约农户的所有农产品。同时,公司通过一个财务安全网络向农户团体而不是向个人提供财务支持。公司财务安全网络包括:向需要资金的农户团体提供无息长期贷款;若发生由于农民无法掌控的因素所造成的严重损失甚至全损,公司会向农户提供与耕种成本等额的无附加条件的赠款,弥补其损失。

(二)利用农产品期货市场规避农产品价格下跌风险

在美国,期货市场发展成熟、参与主体广泛,农产品期货品种丰富,农业信息化程度高。农场主为了避免粮食产出后的价格下跌风险,普遍借助期货市场来规避风险。一些较大的农场主直接参与期货市场;而大多数中小农业生产者则通过各种销售合作社来参与粮食流通。这种销售合作社涉及多个农产品流通环节,大多以专业合作社为主体。在具体操作中,销售合作社开展期货套期保值业务来规避价格风险,农业生产者间接参与期货市场,销售合作社再按照一定比率将期货市场上获得的收益分配给农业生产者。

(三)发展农业保险,弥补农户的农业损失

美国和加拿大的农业保险采取的是政府指导下的市场运营模式:以国家专门保险机构为主导,负责全国农作物保险的经营和管理,对政策性农作物保险进行经济扶持,为经营政策性农作物保险业务的私营保险公司提供再保险支持。私营保险公司在开展保险业务过程中,有健全的农作物保险法律体系作为保障,政府实行税收优惠并实施较高补贴。日本的农业保险是民营保险相互会社模式。这些保险相互会社不以盈利为目标,在上级政府的指导和监督下工作,直接面向农户,负责办理农户投保业务,收取参保农户保费、评价灾害损害程度、向农户支付赔付金等经营活动。同时,日本农业保险的分保和再保体系也非常完善,其分散风险的能力非常强。在西欧国家,农业保险的主要特点是政策优惠。由相互竞争的互助保险社和商业保险公司承担农业保险,其中农业互助合作保险社成立的基础是各种农业生产者合作组织,政府不直接参与农业保险的经营。但是,国家为了减轻参加农作物保险农民的保费负担,给予一定的保费补贴和税收等政策优惠。

二、金融支持我国订单农业发展的政策建议

(一)建议中央和地方财政加大对农业龙头企业和种养大户的资金扶持,通过订单农业“以点带面”,组织带动更多的农户生产发展

农业龙头企业是订单农业发展的主体,只有农业龙头企业发展壮大,才能更好地带动农户发展。部分农业龙头企业反映目前国家和地方对农业的各类扶持资金过于分散,影响了扶持资金的使用效果;而且扶持资金较少、通常只是按照项目一次性给付,作用较小。而且,在农业企业和种养大户的前期经营过程中,通常都面临着投入成本大、而收益缓慢的问题。基于这种情况,建议中央和地方财政整合各类农业补贴资金,对农业龙头企业和种养大户予以重点扶持、持续扶持,通过“以点带面”,组织带动农户的规模化、标准化生产,推动农业产业化和现代化。

(二)金融机构应继续加大对订单农业的信贷投入,推动农业产业化和现代农业发展

现代农业需要资金,规模化生产需要规模化资金。从目前情况看,主要是农业发展银行、农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农村信用社等涉农金融机构都能够根据当地的经济发展情况,满足订单农业中各类农业经济主体的资金需求。但是,站在农业龙头企业的未来发展角度看,仍需要大量的信贷资金支持。因此,金融机构有必要继续加大对农业龙头企业、种养大户等农业经济主体的信贷投入,推动农业产业化、农业科技成果转化和现代农业的发展。

(三)创新农村金融产品和金融服务方式,多元化满足订单农业中不同农业经济主体的资金需求

由于农产品的生产周期较长,信贷资金投放期限短,因此存在着农业资金供求期限不匹配的问题;种养户在进行较大规模生产时,前期投入大、成本回收时间长,而由于缺乏抵押物而难以获取信贷资金,部分种养大户以个人房产作抵押来获得贷款;农业龙头企业在农产品收购季节,存在着收购资金需求量大且集中的特点,资金周转率低、占用时间长;大部分农业龙头企业贷款都是以土地、房产作为抵押,而采取商标、存货、应收帐款等质押贷款的方式都由于现实中操作困难而无法实现。以上这些都在不同程度上影响了订单农业这一新型农业产销模式的发展。建议金融机构加快金融产品创新步伐,根据农业生产周期对农户和农业龙头企业发放中长期信贷资金;简化农业企业贷款流程,对农业企业信贷给予“绿色通道”;基于订单农业,探索以农业龙头企业作担保,向农户发放贷款的方式;探索开展农产品存货质押贷款,多元化满足农业企业和农户的资金需求;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通过发行短期融资券、中小企业集合票据等债务融资工具,从债券市场上直接融资;加大对银行卡的使用宣传,推广非现金结算方式,提高企业收购资金的使用效率。

(四)健全农产品期货市场,通过市场机制完善农产品定价机制,推动订单农业发展

农产品定价机制是订单农业的一项核心内容。而由于农业生产周期长,农民获取的信息有限,农产品的市场价格波动对农户和农业企业的收益影响很大,进而影响到农业产业的持续健康发展。为了规避农产品的价格波动风险,建议在制定、推广农产品标准的基础上,发展我国的农产品期货市场。在现有的农产品期货市场上,增加期货上市交易品种,完善上市农产品结构,鼓励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企业参与期货市场的套期保值交易,规避农产品交易过程中的价格风险。通过期货市场,平抑农产品价格的过度波动,完善订单农业的农产品定价机制。

(五)探索建立风险基金制度,保障订单合同双方利益,促进提高农业订单履约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