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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机构减免利息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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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机构减免利息政策

金融机构减免利息政策范文第1篇

1.农村金融发展的根本目的: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农村金融发展的最终目的在于提高农村经济的增长系数,从而促进农村、农业和农民三方的全面发展。例如,可以通过调整农村贷款利率来减缓农民的贷款压力,从而使农民能够将更多的资金投入到农业生产或农业技术学习之中,进而在提高农民农业生产率的同时,增加农民的农业收益。2.农村金融发展的依托保障:政府的宏观调控。由于在农村经济发展的过程中,农业生产本身就具有较高的风险性,加之收益周期较长,很多农民不得不向金融机构申请补给。但是由于正规的金融机构手续烦琐,且供给能力不足,从而致使很多农民不得不向风险系数较高的非正规金融机构贷款。因此,农村金融的发展势必需要政府加以宏观干预和调控才能有序、健康地发展。3.农村金融发展的控制要点:加强与经济发展的协调性和一致性。由于农村金融的服务对象整体经济基础薄弱,主要为部分中小企业和农民群体,一方面,服务对象不符合正规金融机构所要求的抵押物条件;另一方面,该群体的贷款业务存在周期短、频次高的特点,所以很多农村金融机构不愿意办理涉农业务,这就极大地限制了农村金融、农村经济的协同发展。因此,要将二者的协同一致发展纳入到农村金融发展的本质内涵之中。

二、我国农村金融机构税收优惠政策的改革现状

目前,在农村金融领域发展中,涉农金融机构主要包括:农村信用社、农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业发展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小额贷款公司以及村镇银行等。1.农村信用社的税收优惠政策。近些年,农村信用社能够享受到的税收优惠减免政策主要包括:第一,对于中西部地区、参与试点改革的农村信用社而言,实行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税收政策;第二,对于其他普通地区、参与试点的农村信用社而言,要按其应缴纳税额的50%征收企业所得税;第三,农村信用社按3%的营业税税率缴纳税额等等。2.涉农银行的税收优惠政策。首先,就农村金融机构而言,财税(2014)规定,对于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所形成的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其次,对村镇银行、有银行机构全资发起设立的贷款公司、农村合作银行、农村商业银行的金融保险收入,按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最后,对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等。3.金融企业的涉农税收优惠政策。对金融企业涉农贷款业务、中小企业贷款业务而言,其实行贷款准备金税前扣除税收优惠政策。另外,在对贷款风险进行识别分类的基础上,要按照相应的比例计提贷款损失专项准备金,且能够在计算应纳税额时进行扣除。

三、加强税式支出农村金融税收优惠政策的实施要点

1.不宜采取以财政直接投资为主的农村金融发展策略。(1)农村政策性金融机构的政策扶持对农村经济发展的正向推动作用有限。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作为典型的政策性金融机构,一方面,其资金来源渠道主要包括发行金融债券、企业存款、财政支农资金等;另一方面,其业务范围主要包括粮、棉、油收购资金贷款业务、农副产品生产加工的中长期贷款业务和农业农村发展的中长期贷款业务。由此可见,农业发展银行在业务模式上有所拓展,突破了政策性金融业务的限制,但是其对农村整体经济的发展和推动作用仍然十分有限。(2)农村正规信贷机构的放款效率低下、手续复杂。农村正规信贷机构在业务办理上不具有资源优势,且在合同执行上也不占优势。首先,当放款机构为政府机关时,出现违约情况时则难以有效应对;其次,对信贷机构员工的激励作用难以找到准确的借力点;再次,信贷分配受政治要素的影响较大;最后,政策性金融机构在提供金融服务的过程中,难以发挥独特优势。总之,我国不宜采取以财政大规模直接投资为主的农村金融发展策略。因此,可以适当地扩大业务范围,从而降低金融机构的财务压力。2.从税制结构出发分析税收优惠政策对农村金融发展的影响。首先,在税制结构上,我国的税制主要将商品课税作为税收主体,这是因为我国尚处于经济发展的初级阶段,生产力水平要落后于发达国家,所以如果强制推行以所得税为主体的税收制度,则容易造成税源的流失,进而影响国家财政系统的稳定性。其次,从农村金融机构的本质属性来看,其属于金融保险业的范畴,因此,按照现行的税收机制,农村金融机构需要承担金额较大的流转税。因此,为了促进农村金融的可持续发展,一系列的税收优惠政策应运而生,虽然这些优惠政策在一定程度上鼓励了农村金融和农村经济的发展,但是仍存在着一些不足,如税收政策与税制结构的不匹配和不对称、税收优惠政策的覆盖面狭窄等。最后,通过对农村金融机构实行税收优惠激励政策,能够有效地提高农村金融运营的积极性,从而为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创造良好的条件。

四、农村金融税收优惠政策中存在的问题

1.涉农金融机构的流转税负整体偏高。由于营业税的计税标准是应税务劳务而向业务人收取的全部款项,包括利息收入部分,而且其征收具有强制性,不会考虑企业或金融机构是否盈利。因此,营业税与所得税相比而言,会加重农村金融机构的税收负担,从而使农村金融机构不得不将资金用于项目投资上。另外,农村金融机构的贷款额度较低,其单笔贷款所发生的成本费用与城市金融机构相比要高出许多,加之其风险高、收益低,所以其流转税负整体偏高。2.农村金融税收优惠政策按照机构主体确定减免政策。目前,农村金融税收优惠政策的实施主体为金融机构,即以机构作为税收优惠政策的主体,而不是将金融业务作为主体,这种主体定位的缺失,会致使部分农村信用社转制为农村商业银行以后,难以再继续享有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从而削弱了整个农村金融的发展。3.缺乏健全的农村金融税收优惠政策长效机制。由于农村金融税收优惠政策在政策改制中变化的频率较高,如果长此下去,不仅不利于健全的税收优惠政策长效机制的形成,而且在政策变化的影响下,农村金融发展会面临着外部市场环境变化风险和政策风险,从而不利于促进农村金融和农村经济良性、有序和稳定的发展。

五、构建农村金融税收优惠政策长效机制的策略

1.降低农村金融机构的流转税税负。首先,就营业税政策而言,为了减少对农村金融机构税负的重复征收,相继推出了一系列的差额征税政策,从而降低了应纳税额的额度;其次,要加强对农村金融服务领域流转税税务的优惠和减免,必要情况下,可以适当地对农村金融税收政策进行调整,将其纳入到增值税范畴;最后,在出台农村金融税收优惠政策后,要加强对政策执行情况的试行和监督,以确保农村金融流转税税负的有效降低,从而增强农村金融为三农提供长远金融服务的能力,进而解决三农资金问题。2.加强税收优惠主体由机构向业务的转变。首先,要对涉农金融机构所从事的涉农业务进行分类,然后按照涉农业务或涉农贷款的金额,给予相应比例的税收优惠政策,从而借助优惠政策来提高农村金融机构,开展涉农贷款业务的积极性;其次,采用“涉农业务+纳税主体”的方式来进行税收优惠政策的确定和创新,从而使所有农村金融机构都能在涉农贷款上实行普遍优惠;最后,科学、合理的税收优惠政策能够对农村金融机构起到激励的作用。因此,在财政政策的改革上要坚持以税收优惠为中心,并在确定农村金融发展指标的基础上,确定税收优惠的标准。3.积极构建农村金融税收优惠政策长效机制。农村金融税收优惠政策修改频率的加快,虽然能够对农村金融发展产生积极的导向作用,但是反过来看,整个税收优惠政策机制的稳定性和长期性则较差。因此,积极构建农村金融税收优惠政策长效机制至关重要。首先要加强对农村金融税收优惠政策的市场调研,然后在现有优惠政策的基础上,用长期发展的眼光和预测工具,对农村金融税收政策进行优化和调整,从而提高财政税收优惠体系的稳定性。4.积极大胆地试行和推广新型税收优惠政策。要建立农村金融税收优惠政策长效机制,就要加强新型税收优惠政策的创新,从而在试行成功的基础上,选择适合于我国未来农业发展的优惠政策进行长效机制构建。例如,推行免除部分涉农机构营业税的优惠政策。此外,加强税收优惠政策应用的灵活性,如对部分农村金融税收进行特定比例的财政返还等等。六、结语综上所述,农村金融税收优惠政策长效机制的构建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不仅需要政府机关的辅助和支撑,还需要加强税收优惠主体的转变。因此,要在营造良好政策环境的基础上,积极发挥农村金融税收优惠政策的最大效用,以切实解决三农问题。

作者:张春瑜 单位:陕西财经职业技术学院

参考文献:

[1]徐春培,尚勤.用财税政策引导金融定向惠农———国家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司副司长谭珩就延长农村金融税收优惠政策答记者问[J].中国农村金融,2015,(2).

[2]谌英.建立以税收优惠为主的促进农村金融发展财政政策探析[J].农业经济,2014,(2).

[3]张金茂.农村金融机构有哪些税收优惠政策[J].纳税,2012,(1).

金融机构减免利息政策范文第2篇

Yaron的业绩评估框架及指标体系

Yaron的业绩评估框架

该框架包括目标客户的覆盖面和农村金融机构的持续性两个基本指标。覆盖面指标反映农村金融机构服务目标客户、满足目标客户的程度,既能衡量深度(所服务客户的类型),又能衡量广度(利用不同方法所服务的客户数量),能够体现农村信用社在改革前后的支农服务状况。农村金融机构的可持续性用复合指标补贴依赖指数(SDI)衡量。该指标表示农村信用社在其持续经营中对补助金的依赖程度,可理解为去除补贴后农村信用社需要提高的以维持其财务可持续发展的利率水平。补贴依赖指数为表示将平均贷款利率普遍增加一倍才可以取消补贴:补贴依赖指数为零或负数,表明其年度利润等于或超过该年度所接受的各种形式的补贴,农村信用社已经实现完全的持续性。SDI指标充分考虑了农村信用社在农村经济发展中的特殊性,能够很好地反映其经营中的社会成本和存在的困难,亦能避免一般财务指标的缺陷。另外,具体指标可以根据评估需要以及评估主体的特点进行选择。

覆盖面指标的选择

根据当前农村信用社的改革要求和发展特点,本文选取以下指标来反映农村信用社的覆盖面:(1)资产规模:反映农村信用社的抗风险能力和服务能力。(2)存贷款规模及增长率:反映农村信用社与所有客户交易的规模。其规模越大,服务客户的数量就越多。(3)贷款结构:反映农村信用社的主要客户群体,以及为这些客户提供服务的深度,包括农业贷款、农户贷款等相关指标。(4)贷款条款:反映农村信用社向主要客户群的贷款方式及其效果。贷款的条件越简单、程序越简便,客户的金融需求越容易得到满足,金融服务的质量就越高。(5)交易成本:反映农村信用社管理成本和交易费用,该指标能够影响客户获得金融服务所付出的成本,本文用每百元贷款所分摊的营业费用进行计算。(6)平均贷款额和贷款额度范围:反映了农信社对于农民的支持力度。(7)营业所和员工数:反映了农信社的支农广度及其对于农村地区的覆盖面。

补贴依赖指数(SDI)指标的调整

本文计算补贴依赖指数时采用Yaron (1992)的模型,并根据农村信用社实际情况作了如下调整:

SDI=农村信用社所获年净补贴/年均利息收人={A(m-c)+[(E*m)-P]+k}/LP*I

A:从央行获得的低息和无息再贷款的平均余额= (业务状况表上向央行借入支农再贷款年初余额+年末余额)/2。

m:社会机会成本,可以用平均存款利率代替,为便于计算,本文用年累计利息支出/各项存款余额。

C:实际支付的借款利率=农村信用社向央行支付的支农再贷款利息支出/A。

E:平均权益= (资产负债表中所有者权益的年初数+年末数)/2。

P:税前利润。税前利润=损益表中的利润总额-损益表中反映的呆账准备增量。

K:收入捐赠与费用折扣之和。

从张掖市农村信用社改革的实际情况看,农村信用社从未获得额外的收入捐赠,只是根据改革政策,享受到税收减免、保值贴保息和专项票据利息等一系列优惠政策,因此本文K取减免费用。LP*I:农村信用社贷款利息收入所得。

基于Yaron的分析

从张掖市六家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看,历经了2005年专项票据发行阶段、2007〜2008年专项票据兑付阶段和2008年9月以来的专项票据兑付后阶段,因此本文选取2003〜2008年期间进行分析,此期间包括了农信社改革的三个关键时期,数据具有比较价值。

目标客户覆盖指标

服务的广度

自2003年改革以来,张掖市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资产规模快速膨胀,截至2009年6月末,全市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总资产达51.56亿元,为2003年(改革前)的3倍左右。从资产结构看,贷款成为资产中占比最大的项目,且呈持续走高趋势,表明贷款对资产规模增长的贡献逐年提高,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的力度也明显加大。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的贷款投放能力也大大提高。2004年以来张掖市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存款规模大幅增长,改革后,2005〜2008年兑付阶段,存款增速分别为27.56%、28.26%、30.23%和35.89%,有力地提升了农村信用社的资金实力,为其扩大信贷投放奠定了基础(见表1)。

2005〜2008年票据的发行和兑付阶段,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较其他涉农金融机构的贷款增速明显,2008年全市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贷款和农业贷款年均增幅分别达22.38%、17.76%,尤其在2005〜2008年的专项票据发行、兑付阶段,农业贷款增速有明显提高。可以判断,在此期间的制度推动和激励作用非常明显。截至2008年末,全市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存款、贷款、农业贷款余额分别为2003年的3.28、2.51和2.23倍。

此外,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的营业所和员工数量也自2003年改革后有明显的增加(见表2),尤其是从2005年的票据发行阶段开始,比2004年增长42%。

服务的深度

自2003年改革以来,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的支农力度明显加大。张掖市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的农户贷款在贷款中占有很大的比重,平均高达75%以上。其走势虽然呈现一定程度的先扬后抑,如在2008年指标有所回落,但仍是贷款中份额最大的部分,且农户贷款年均增幅达17%左右。从贷款农户的覆盖面来看,贷款农户数占农户总数的50%以上。2008年的贷款农户数比2003年提高了23.3个百分点,农户贷款需求的满足程度有了显著的提高。

从贷款的品种来看,自改革以来,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的信贷品种也日渐丰富,以满足农村经济发展下农民的多样化贷款需求。担保形式并未有变动,但担保的品种开始有所创新,如改革后新推出的国家助学贷款、下岗失业小额担保贷款、商户信用共同体贷款、公务员保证贷款、仓单质押贷款、安居工程贷款和最高循环额度贷款等。从贷款的授信额度来讲,改革前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授信额度在3000元到1万元,而改革后,根据农村经济的发展和农户的信贷需求的提高,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授信额度在5000元到5万元,很大程度上改善农民的贷款需求。(见表3)

服务的质量

2003年以来,张掖市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加大了信用村(乡、镇)、信用户的建设力度,大力推行“三信工程”,使持有贷款证的农户可直接在柜台办理贷款,实现了随用随贷;同时,农村信用社还针对农村经济主体发展状况陆续推出了“担保联合体”贷款、“商户信用共同体”贷款、仓单质押贷款等一系列金融创新产品,大大缓解了农民“贷款难”问题,而且贷款的回收率基本在96%左右,较之前有很大改善。贷款规模的扩张并没有大幅增加农村信用社的交易成本,随着经营状况的好转,农村信用社通过提高工资待遇等正向激励措施,以及改善农村金融基础设施等,造成交易成本较改革前有所增加,但整体上看每百元贷款所分摊的营业费用呈持续走低态势。

可持续性指标

根据上面公式,我们搜集了张掖市农村合作金融机构2003年到2008年的财务指标(见表4),进行对补贴依赖指数(SDI)进行了计算(计算过程略),结果如表5所示。2003年以来,张掖市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的SDI值呈逐年下降趋势,尤其在2007年票据置换以后,SDI值开始为负数,这表明在改革推动下,一方面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的经营潜力得到充分挖掘,已经实现了可持续性,且持续性不断增强,即使农村合作金融机构降低平均贷款利率、取消所有的补贴,其贷款业务发展仍能保持可持续性。另一方面,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对经济形势的判断和风险状况的识别能力明显提高,基本实现了机制转换与效益增长的联动,通过借助高速增长的经济环境,有效实现了资产升级,大大增强了消化历史包袱的能力。截至2008年末,全市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历年亏损挂账已弥补完毕。

结论和建议

通过上文的分析,我们发现,张掖市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的服务深度、广度和质量都有了很大的提高,尤其在存款、贷款和农业贷款的规模方面均实现了快速的发展,对农村经济主体的金融服务能力大大增强;而且在中国经济和金融快速发展的宏观背景下,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也针对农村的具体现状推出了一系列的金融产品和创新模式,在满足农村金融需求方面有了进一步的提高,确保农村的金融资源能够真正的回流农村而带来农村经济的良性循环。

SDI补贴依赖指数的测算结果说明,近几年来,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对补贴依赖的程度在不断降低,说明通过票据置换后,资产升级给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带来了有效和持续的经济收益,这从另一个角度也说明农村合作金融机构通过产权改革和机制转换促进了长期经济利益的实现,可持续发展能力不断增强。但需要注意的是,2008年9月之前我国的经济总体上处于上行阶段,这其中经济周期处于上行阶段对其经营绩效的影响并未剔除,这是未来需进一步研究的。我们还需看到,2007年专项票据陆续兑付后,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的农业贷款增速,农业贷款和农户贷款占比等指标也出现了一定的回落,这可能与2008年的信贷规模调控有关,同时也与在支农和商业化的多重目标下的逆向选择有关。为此,本文的主要建议如下。

建立政策配套机制。地方政府应对支农贷款实施财政补贴、税收优惠或返还、损失补偿等优惠政策;人民银行的支农再贷款不应局限于弥补支农资金缺口,更应发挥政策导向和引流作用。以及对涉农票据实行差别的再贴现率等,吸引农村信用社加大支农贷款投入,促进农村经济的繁荣和发展。最终实现农村信用社商业化运营与支持“三农”在实践中的统一。

金融机构减免利息政策范文第3篇

一、财政支持互助社发展的现状

目前,财政对于互助社的支持主要表现在:一是完善基础设施建设。如给予一定金额的开办费、提供办公场地等。在海南省3家互助社开办之初,三亚市财政拨付50万元专项扶持资金作为众树互助社的开办费,万宁和乐镇互助社获得政府支持30万元,海口市甲子镇龙潭互助社获得40万元的资金支持。二是给予财政贴息。以三亚市众树互助社为例,从开业至2012年12月30日,累计发放财政贴息贷款284万元,贴息金额为16万元。其中,2011年贴息金额共计56563元、奖励金额27160.75元。万宁和乐镇互助社涉农贷款贴息金额为70293元,财政给予海口市甲子镇龙潭互助社补贴利息200633元。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关于农村金融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4号)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对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目前互助社的营业税税率为5%、所得税税率为25%,在税收政策方面并没有享受到营业税、所得税的优惠税率。互助社盈利的能力较小,难以承受较多的税收,相关免税政策不明显。

二、存在的问题

(一)政策落实不到位。财政部于2009年4月出台了《中央财政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对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三类农村金融机构,按上年贷款平均余额的2%给予财政补贴。而海南省3家互助社在设立当年出现了费用补贴真空。定向费用补贴政策在设立当年没有落实,2011年和2012年的定向费用补贴资金也没有下达。

(二)财政资金补贴额度小、监督难度大。为鼓励互助社快速发展,国家、省、市三级财政及农业部门每年都通过拨付专款(开办费)等方式予以扶持,但财政资金补贴额度小且可持续性差。这种有选择的现金补贴形式,实际是将权力下放到了某个部门,非常容易导致寻租现象,而且不利于对补贴资金用途进行监督,不利于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三)贴息政策的杠杆效应弱。由于贴息投入有限,导致贴息贷款规模小,覆盖范围不广,并且现行财政政策对所有的涉农贷款给予同等的补贴和税收优惠,而不考虑农村金融机构提供的贷款利率水平,不论是微利还是高额利润都得到同样的扶持政策,没有体现出引导互助社提供有效金融服务的目标。

(四)税收优惠力度小。一是现行的税收政策措施形式比较单一,主要集中在营业税及所得税的税收减免上。二是目前的税收政策过于零散,主要以部门规章的形式体现,尚未上升到法律法规层次,带有临时性特征,如由财政部和税务总局联合下发的《关于农村金融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中,税收优惠政策均只有几年的期限。

(五)忽视外部环境建设。当前海南省农村信用环境并不理想,加之金融执法力度不够,造成贷款悬空或逃废的现象比较多。另外,由于农村比城市的就业环境相对较差,很多金融专业人才不愿到农村金融机构,尤其是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等微型金融机构就业。这些问题不是农村金融机构本身可以解决,需要财政协助有关部门解决。目前财政政策中几乎没有涉及到改善农村金融发展的外部环境的措施。

三、政策建议

(一)改革财政补贴方式。一是取消无偿的现金补助形式,尽快制定《农村资金互助社融资增信担保办法》,各级财政应建立专项担保基金,按照监管有效、审慎经营、资本约束的原则,为互助社向金融机构融资提供担保、增信支持。二是 加大对互助社支持力度,争取更多的建设资金,落实中央财政的专项补助。三是制定财政对互助社专项补助资金的使用计划,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四是增加互助社试点,增加“以奖代补”的资金。

(二)加强财政补贴资金的监管。一是严格审核。互助社负责贷款贴息的审核、申报;担保机构负责对贷款项目、贷款金额、发放时间、期限、利率等进行认真核对和确认;财政部门负责审核贴息申请,及时拨付贴息资金。二是设置专账。互助社单独设置贴息贷款业务台账,妥善保管贷款合同及相关业务凭证,配合有关部门检查。三是强化有效监督。互助社负责对贴息贷款的使用方向进行监督,确保贴息贷款用于扶持项目;财政部门定期或不定期检查贴息资金使用情况,确保贴息政策落到实处。四是优化财政补贴资金拨付流程。为规范财政补贴资金管理,有效保障补贴资金安全,提高资金流转效率,建议有关部门制定相关规定,从制度上对财政补贴资金的拨付流程和拨付时点进行规范。

(三)实行差别化的税收优惠政策。按照区别对待的原则,加大对海南省农村资金互助社的税收优惠力度,引导金融机构降低贷款利率水平,增加农村金融有效供给。对在国家基准贷款利率基础上上浮不超过50%的村镇银行、互助社的涉农贷款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全免;对在国家基准贷款利率基础上上浮50%―100%的村镇银行、互助社金融业务收入按照2%税率征收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参考2009年所得税法中微利企业20%的税率征收;对在国家基准贷款利率基础上上浮超过100%的村镇银行、互助社贷款营业收入,不享受营业税和所得税的税收优惠。根据互助社提供贷款利率水平的不同,区别对待,更能体现税收政策的引导作用。

(四)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1.改善金融生态环境。首先,要建立农村金融生态激励和惩罚机制。在当地推广信用乡、信用村的建设,培养农户的现代金融意识;其次,加大财政对农村金融体系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完善农村金融IT设施和结算清算系统。最后,加大对互助社宣传推广、人才培训、公共服务的支持力度。建议省级财政每年从预算中安排专项资金,设立农村小型金融机构发展专项资金和农业小额贷款贴息资金等专项资金,用于支持互助社发展。

2.完善农业保险体系。海南省农田水利等农村基础设施缺乏,农村经济依然存在“靠天吃饭”的情况,农业竞争力不强,抗御自然灾害的能力弱,这都加大了农村金融机构涉农贷款的风险。因此,建立农业保险机制已是当务之急。就海南省的情况来说,农业保险应选择多元化的保险途径,即政策性农业保险、商业性农业保险,发挥财政杠杆作用。

参考文献:

[1]符瑞武,邓启峰,陈太玉.海南农村资金互助社发展面临的挑战与对策[J].黑龙江对外经贸,2010(11).

[2]张雪娥.发挥政策在农村资金互助社发展中的作用[J].金融市场,2009(8).

[3]王丽娅,李嘉.海南省财政支出规模与结构的分析[J].海南金融,2010(5).

金融机构减免利息政策范文第4篇

    (一)国家层面的现状

    近年来国家对“三农”问题十分重视,国家出台了一系列与农村金融发展以及小额信贷有关的财税政策,总结起来看,国家的财税政策具有如下特征:1、对村镇银行、农村资金互助社、贷款公司、农村合作银行和农村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开展的农村小额贷款“业务”进行补贴,特别是农村合作银行和农村商业银行本身以“商业化”经营为主,国家的目的在于鼓励开展农村小额贷款这项业务。由于商业性小额贷款公司至今没有金融机构的法律地位,国家至今没有制定针对它们的财税优惠政策。2、国家已经开始对中和农信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开展的公益性小额信贷给予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这是国家针对“小额信贷”实施的财税政策的重大突破,但目前对于具有“商业化”和“草根”背景的小额贷款公司国家尚未出台财税优惠政策。

    (二)地方层面的初步探索

    小额贷款公司的发展主要由各地地方政府负责,一些地方政府积极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财税政策支持方面的探索,经过调查,搜集整理,我们发现主要有天津、江苏、浙江、贵州和内蒙古地方政府出台了相关财税支持政策。江苏、浙江等发达地区农业经济所占比例较低,中小企业有相当大的地位,地方政府将小额贷款公司作为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重要手段,背离小额信贷为低收入者和微型企业服务的初衷,严格地说很多小额贷款公司是在对中小企业贷款,而中小企业贷款与小额贷款是有差异的,它需要国家出台另外的政策措施。

    二、我国小额贷款公司财税政策缺失的影响

    (一)社会福利损失

    当前小额贷款公司面临的沉重税负导致机构竞争力日益下降,而且压制了小额贷款供需双方的交易意愿,造成社会资源的无谓损失,对整个社会产生一种资源浪费。高税负导致小额贷款公司不得不提高贷款利率从而获得稳定收益,这不仅加重了农户的利息负担,也使借贷双方可能存在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问题更加严重。更重要的是,由于小额贷款公司的服务对象是农民、个体工商户等资金匮乏人群,他们对投资收益的要求也不高,获得贷款以后一般也是投向利润率较低的农业生产和相关领域,高昂的融资成本将极大限制他们借款的积极性,甚至迫使他们不得不放弃小额贷款,从而被排斥在有效需求者范围以外,而融资成本稍微降低可能会大大提高他们借贷的积极性。从经济学理论可以知道,因为小额贷款公司服务人群对贷款的需求弹性很大,沉重税负引发的福利损失就会更大。

    (二)小额贷款公司的利润限制

    根据2010年中国小额信贷机构竞争力发展报告提供的数据,目前大多数小额贷款公司的投资收益率在5%-10%之间,有的还出现负数净利润,与银行业金融机构相比较低。截至2011年6月末全国有356家小额贷款公司出现亏损,占全国小额贷款公司总数的10.58%,全国小额贷款公司的总体年均资本利润率为7.76%。为了获取利润,一些小额贷款公司突破国家允许的界限采取变相的办法收取高额利息,使社会公众对小额贷款服务“三农”产生很大的质疑,非常不利于我国整个小额信贷行业的发展。

    (三)外界投资者投资小额贷款公司的积极性受挫

    我国小额贷款公司的贷款服务属于边缘性金融业务,虽然从事的是金融机构的业务,但在法律上不属于金融机构。银监会不赋予小额贷款公司金融机构的法律地位,财政部的相关财税政策也只针对开展小额信贷业务的农村金融机构。但政府在财税政策上对专业性小额贷款公司不重视,让广大民间投资者看不到很好的发展前景,导致他们对小额贷款公司的投资兴趣降低。

    (四)小额贷款公司服务目标偏移

    小额贷款公司至今尚未获得金融机构的地位,也不能享受相关的财政、税收等优惠措施,直接增加了小额贷款公司的运营成本,迫使小额贷款公司为了获取收益而增加单笔贷款规模,获取规模效应。这必然导致一些小额贷款公司存在“目标偏移”问题,贷款投向以中小企业为主,“三农”贷款比例很低,而且短期贷款所占比重很大。

    三、小额贷款公司财税政策改革的总纲性规范

    (一)财税政策上升到国家层面

    目前我国各地积极发展小额贷款公司,并在财政上给予相应的支持,但就如何减免税费、减免哪些税费等等问题并没有明确的规定,占主导的仍然是地方性制度和指导意见。而地方性的政策具有地域局限性和不稳定性,其实施状况得不到很好的保证,不利于其稳定发展和政策的全面推广。应该尽快将小额贷款公司纳入“中央财政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贴”和“财政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增量奖励”制度实施范围,享受与村镇银行等三类金融机构平等的待遇,建立一个促进小额信贷公司在服务“三农”道路上发展的长效机制。

    (二)新型财税支持政策有别于传统

    我国小额贷款公司发展需要的新型财税政策应该注重培育农村金融市场的作用机制,在强调基于小额贷款公司对农村金融业务的参与和贡献的基础上发挥财税政策对市场失灵的补充作用,补贴不能影响市场机制的发挥,不能与小额贷款公司市场化发展方向相背离。而且对小额贷款公司的某些财税政策应该具有时效性,要在适当的时候退出,主要的在于增强小额贷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能力,而不是提供永久性优惠或者免费午餐。

    四、小额贷款公司财税政策改革的对策建议

    (一)设计小额贷款公司有效财政补贴机制

    我国应该改变将小额贷款公司排斥在国家补贴政策范围以外的局面,从国家层面对小额贷款公司实施财政补贴,而且财政补贴要注意短期与长期相结合,允许市场机制发挥正常作用,增强小额贷款公司的市场竞争力。小额贷款公司在成立初期的固定成本较高,无法在短期内降低贷款成本,所以应该在小额贷款公司成立初期由财政补贴部分开办费用;为了防止小额贷款公司为追求利润而大幅度扩大贷款规模,出现“弃贫择富”的目标偏移情况,应该对小额贷款公司开展长期补贴,解决因为较低贷款规模而带来的高成本问题。在长期内由财政补贴小额贷款公司贷款成本与贷款利率之间的利差损失,根据农户贷款或涉农贷款额度给予一定比例的风险补贴,建立小额贷款风险补贴机制,缓和小额贷款公司目前“高风险、低回报”的矛盾,增强其盈利能力,服务于普惠制农村金融建设。

    (二)实施小额贷款公司税收优惠政策

    鉴于我国目前小额贷款公司税负沉重,应该从国家层面加大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税收优惠力度。

    1.针对性地减免小额贷款公司的企业所得税、营业税等税种,建立小额贷款公司退税机制。

    2.构建关于小额贷款公司税收优惠的中央、地方分担制度,中央财政应当考虑对经济不发达地区小额贷款公司营业税的减免带来的缺口进行转移支付,而经济发达地区由于财力雄厚,可以由其财政自行承担。

    3.为更好地引导小额贷款公司服务农户和微小企业,可以通过对小额贷款公司开展社会绩效管理,对农户贷款和微型企业贷款比例较高、具有良好社会绩效的小额贷款公司实施更多的税收优惠政策。

    (三)财政支持建立和完善小额贷款担保机制

金融机构减免利息政策范文第5篇

我国财政与金融风险的界定

财政、金融风险是我国经济风险的主要组成部分,是当前理论界和实际工作部门着力探讨的热门课题。对两者的系统研究,将促进市场经济培育和发展过程中财政职能与金融职能的成功转变,顺利实现传统财政模式向公共财政模式的过渡,以及金融体制的创新。

财政风险象一切经济风险一样,是由经济活动中的多种因素的不确定性引发的。财政活动作为经济活动的重要内容,它所面临的不确定性因素极为复杂。财政风险是财政矛盾的激化,风险的大小受经济因素的影响程度而上下波动。这些影响因素既可能是财政内部的不完善或不规范行为,也可能是宏观经济环境的变化,使财政政策和相关措施在实施过程中的实际效果与预期效果发生了偏差甚至背离,由此产生了财政风险。若从微观经济角度来衡量其经济活动中的风险,则是一种易于估量的、有形的经济风险。而财政这一在宏观经济活动领域中产生的风险,不仅包含不可估量的、有形的和无形的经济风险,而且可能导致经济秩序紊乱甚至危及社会政治安定。

金融风险是资本在运行过程中由于一系列不确定性因素而导致的价值或收益损失的可能性。它可以表现为一种货币制度的解体和货币秩序的崩溃,也可以表现为某家金融主体在从事金融活动中因不确定性因素而遭受损失的可能性。它既包括金融机构从事融资活动,从事投资和资产运用等经营活动产生的金融风险,也包括个人及其它非金融业的工商企业在从事融资活动时产生的风险。金融活动的不确定性是指因经济波动或金融制度的缺陷、运行秩序紊乱等原因导致的金融领域一系列矛盾激化,对整个货币制度、货币秩序的稳定性造成破坏性威胁。

财政风险与金融风险紧密相连,其原因是财政与银行实则是同一事物的两个方面,两者存在一种对立统一的关系。财政负责政府资金的筹集与运用,银行则负责信贷资金的存入与投放。双方在经济活动中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是市场经济体制中政府实施宏观经济调控的两大杠杆,两者互相影响、彼此推进发展。当银行受体制、经营不善等因素的影响,效益下降,形成不良资产而引发金融风险时,它会通过一定的传导机制转嫁给财政。反之,当财政出现收支矛盾激化而形成风险时,它必将波及到银行。因为作为我国主体的银行与财政一样,资财归政府所有,任何一方出现问题,最终都由政府来兜底。从我国经济体制的演变过程来看,银行与财政盘根错结、纠缠不清,无论是财政风险,还是金融风险,都有对方的因素起作用。因此,要真正弄清财政风险与金融风险的关系,必须深入分析金融风险中的财政问题与财政风险中的金融问题。

金融风险中的财政问题

(一)财政体制变革中隐伏的金融风险

在计划经济条件下,财政实行统收统支,国家财政集中大部分的国民收入,再通过计划手段分配经济资源。国有经济的生产和投资主要由财政注资完成,企业的生产积累多数上交国家财政,国家、企业和个人之间的分配由国家确定。这期间,银行完全没有自主经营的权利,只扮演一个出纳和记账员的角色。因此,此时的银行自身并不存在风险问题。

(二)财政与银行不规范的关系导致金融风险

由于财政、银行的职责界定不清,使得两者的运作呈现出一种貌似互不相干的“独立性”。双方没有明确的法律责任,都可根据自身的需要来确定干什么或不干什么。这样一来,两大部门更多的是站在本部门的角度,依据自身对经济运行状况的认识及部门自身的机制来运行,缺乏部门之间的相互协调与沟通,存在银行与财政之间职能的“越位”与“缺位”问题。突出表现为以下几点:

1.财政与银行的调控目标错位。当财政财力不足而不能发挥应有的效应时,不是去加强财政,而是简单地让银行“双肩挑”,使银行过多地承担币值稳定、充分就业、经济发展甚至社会安定的责任,致使信贷职能与财政职能划分不清。由于超出了银行效能的内在规定性,自然是收效甚微。比如在结构调整问题上,在每次总量扩张中,结构失调不但不能扭转,反而不断加剧。这是因为银行“独木难撑天”,反而增加银行的风险。

2.行政干预的影响。我国国有银行一直受政府的控制,实质上是“政府的银行”。财政实行“分灶吃饭”后,地方政府有了相对独立的财权与事权,企业效益直接影响着地方财政收入和经济增长。为保护地方利益,政府凭借行政手段指令银行对不景气的企业实行贷款挂账或减免利息;对一些经济效益差的项目,所需资金也要银行提供。加上企业在兼并、改制与破产中,政府不合理的介入,使债权难以落实,形成许多不良资产。另外,当财政出现赤字时,为解决资金缺口,往往强迫银行贷款,作为财政资金补缺的渠道,挤占了大量的信贷资金,使银行信贷资金跳不出供给制窠臼。这样无疑给银行带来了极大的风险。

3.政策性贷款加大了金融风险。政策性贷款是为实施政府政策而发放的,以政策性银行为载体,不以盈利为目的。据统计,90年代以来,政策性贷款已占国家银行贷款总量的1/3以上。我国政策性银行自诞生起,财政、银行对它的认识上存在分歧,致使营运中出现很多问题,并且不能得到有效的解决,其政策效应未能得到应有发挥。面对这一新的资金来源,地方政府视其为一块“肥肉”,融资劲头足,而运用效益却很低。当前,政策性银行资金来源得不到保证,资金运用潜伏着很大的风险,其生存与发展已到了难以为继的地步。

(三)银行的财政负担加重

(四)当前积极财政政策的影响

3.财政发行的国债限用于基础设施建设,而不用于加工业及其他方面,其目的在于克服经济中的短线瓶颈,增强经济发展的后劲,这一决策无疑是正确的。但在扩张性财政政策安排的投资中,偏重于资本密集、规模较大、并由政府全资包揽的重点建设项目;对劳动密集、中小规模、以及吸纳社会民间资本参与的生产建设项目,则较少考虑。至于将增发的国债用于消费性的转移支付如支持社会保障和教育等方面的支出,则更欠考虑。因此,积极财政政策难以迅速带动企业投资和居民消费,使得在此严峻的经济形势下,财政支出极度扩张,增收缓慢。由此影响到银行,增强金融风险程度。

财政风险中的金融问题

(一)金融机构经营方式对财政的影响

改革以来,四家国有独资商业银行的经营方针和管理办法都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其业务也开始交叉。但由于历史的原因,在经营管理方式上仍存在较大缺陷。国家银行仍沿袭国家机关管理体制,未能真正建立起现代金融机构的内部治理机构、内部约束和激励机制,造成经营成本过高和管理效率低下,使得银行效益下降。与此同时,银行的财政负担又未减轻,其自身的积累速度放慢,于是银行业作为财政稳固财源所具有的持续性受到影响,波及到财政的收支平衡。

(二)金融机构重组方面的财政负担。

从这几年的实际情况来看,金融机构重组的负担直接或间接地转移给财政。在处理金融机构的关闭、破产。或者为了化解金融机构的支付危机中,中央银行往往要损失部分过去的老贷款或增加新贷款给予支持,中央银行的贷款损失实际上由中央财政来垫底。另外,中央财政常常提供某些形式的暗补贴。例如,某国有商业银行在接受被关闭信托投资公司的资产债务以后,减免该银行一定期限内应缴的中央银行贷款利息,那么应交税金相应减少,这实际上接受了财政补贴;或者,某国有商业银行偿付了被关闭信托投资公司的外债后,该银行上缴的利润减少了。

对于地方财政而言,同样要经受金融机构重组带来的压力。突出表现为以下几点:

1.当地方金融机构自有资本不足,以及经营管理不善导致亏损,出现支付危机时,地方政府往往动员地方国有企业向有问题的金融机构注资,以缓解支付危机。或者给予这些有支付危机的金融机构以税收减免,帮助它们渡过难关。对金融机构分立、合并时,地方财政往往要投入一部分资本金予以资助。

2.在地方金融机构出现资不抵债而破产关闭后,地方政府为了保证存款人的利益,维护社会稳定,不得不动用本地单位的存款,甚至财政性存款去偿付自然人的存款债务。有时还以某些优惠条件让本地企业收购金融机构的不良资产变现。不仅造成地方财政资金捉襟见肘,而且连累了不少效益好的企业。例如,资不抵债146亿元的“广东国际信托投资公司”的境内自然人存款由广东省政府垫付。

3.财政体制不健全下滋生的“畸型儿”——农村基金会,最终缘于政策、管理等问题而在全国范围内整顿关闭,对县、乡一级政府的财政产生了较大的冲击。农村基金会的大面积亏损导致缺乏足够的资金偿付存款,而这些存款直接涉及到农民利益,处理不好将影响到农村政权稳定。因此,县一级政府动用财政性资金分期偿付,乡镇一级政府拿不出钱来偿付的,承诺延期偿付,并同意存款者用存单抵缴应交款项,这对举步维艰的县乡财政无异于雪上加霜。

上述这些都是财政资金信贷化的表现,使金融风险转变为财政风险。

(三)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运行的风险。

我国从1999年起先后成立四家资产管理公司(AMC),用于收购、管理、处置国有商业银行剥离的不良资产,最大限度地保全资产、减少损失。同时,运用债权转股权、资产证券化、资产置换、转让及销售等市场化债权重组手段,实现对负债企业的重组,推动国有企业优化资本结构、转变经营机制、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促进国企早日脱困。其目的是有效的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四大AMC所需资本金全部由中央财政投入,人民银行只做业务上的指导。它能否良性循环,事关金融风险的化解程度及财政负担大小。从三个方面可看出它的运行中存在的风险。

1.AMC在处理不良资产过程中有可能与债务企业谋合套取财政补贴。在AMC运行成本高,不良贷款回收率低的情况下,财政每年弥补的亏损将增大,界时财政将不堪重负。

2.国有商业银行一边将不良贷款存量划给AMC处置,另一边又不断的产生新的不良贷款,使AMC永远脱不了身,积累越来越多的风险,将财政也连累进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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