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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小微企业 银行 金融服务
中图分类号:F830 文献标识码:A
小微企业在我国整个国民经济中具有举足轻重的特殊作用。小微企业是解决我国就业难的主要方式,是成功创业者成长的发展跳板,也是促进科技进步,加快企业创新步伐的带动主体,我们应当进一步增强对小微企业的政策支持力度,全方位的提升我国小微企业的金融服务能力。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对于我国经济稳定增长目标,克服现代金融危机带来的经济停滞的影响、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从去年开始,我国连续出台了一系列扶持小微企业的政策和措施,得到了各界的一致好评。但目前小微企业生产成本不断攀升、金融服务水平低等问题仍然很显著。因此,有效地降低小微企业的经营成本、提高经济收益率、促进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可持续发展,是我们要解决的首要问题,各个机构和部门都应当引起足够的重视。
二、小微企业发展的法制环境
回顾2011年,国务院和有关部门积极地采取一系列政策和措施专门针对小微企业的现存问题,力图为小微企业的金融服务提供一个良好的法律氛围。如:2011年10月12日,国务院常务会议研究确定了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9条金融、财税政策措施:
第一,确定了金融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发展的六大政策措施。
这六大政策措施通过具体的差别化监管和激励政策支持商业银行加大对小型微型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提高了政策的可操作性,有助于商业银行优化信贷结构,提高服务小型微型企业的能力。
第二,确定了财税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发展的三大政策措施。
这些政策措施对解决当前小微企业税费过重、经营困难,促进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有着重要的意义。
2012年是我国扶持小微企业发展的元年,各地开展“小微企业服务宣传月”等活动,针对小微企业发展的扶持优惠政策也接连不断的出台,为小微企业发展注入了新的能量。2011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自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为小微企业发展带来了无尽的利好。
除了以上专项针对小微企业出台的优惠扶持政策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等相关部门也针对中小企业融资难等问题出台了一系列的融资及所得税鼓励措施,小微企业亦能受到惠泽。支持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政策的具体内容主要涉及的税收方面的政策,如到2013年年底,我国继续执行金融企业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政策。即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将先冲减已在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对于不足部分根据实际发生的应纳税所得额再进行扣除。
三、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现状的原因分析
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的产品范围主要有一下几种:用于生产或投资经营活动的人民币授信业务;公司及个人的结算、存取款、汇款、票据等结算业务。从银行的角度分析,小微企业服务水平低下的原因有如下主要方面:
1、风险管理的理念和技术水平与小微企业金融风险特性不相适应。贷款模式相对落后,依然遵循以前的抵押和担保方式;产品定价偏低,银行和企业之间的信息不对称问题依然很严重。
2、小微企业自身风险模式不健全。小微企业本身没有充分的制度支持模式,对于出现问题的贷款责任追究、绩效考核制度、后期服务管理等仍然没有脱离传统理念,专门的业务人员仍然受责任“终身追究制”的制度束缚,影响小微企业业务人员开发市场的潜力以及创造业绩的动力,而且这种制度创新的不足同时也制约了企业自身经营业务的快速发展。
3、自身设置的业务模式没有因地制宜。其业务模式没有实现专业化、专门化的一套系统的流程,销售与管理环节在职能、团队、流程和考核上没有实现各司其职。
4、银行欠缺专门为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的配套制度,银行与企业的信息不对称问题仍然没有得到有效解决。银行对于小微企业的金融服务仍然处于传统的观念和掌握之中。
四、完善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的措施
完善小微企业的金融服务不可能一蹴而就的,而应有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和长远的规划。政府不仅要为小微企业提供良好的法制发展环境,银行等金融机构也要为之作出相应的措施,在具体的政策实施上贯彻落实法制措施的具体内容。具体要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1、根据小微企业的特点,建立低门槛、广覆盖、普惠制、可持续的小微企业贷款投放机制。对小微企业实行单独匹配资金、单独匹配规模、单独匹配经济资本额度,确保小微企业贷款优先投放,足额投放。梳理现有的贷款程序,删除或合并不必要的程序,建立简约的与小微企业无缝对接、零距离服务的贷款流程。
2、是实行客户服务与信贷监控结合的制度,即将小微客户服务工作纳入到贷后监控工作中,最终实现优质客户的价值得到挖掘,问题客户的风险得到控制。
3、是政府应适度加快小额贷款公司建设的步伐,为小微企业提供强有力的引导和支持。金融机构要加强与小微企业贷款业务,形成小微企业、融资性担保机构与金融机构之间的“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良好格局。地方政府应建立小微企业贷款贴息制度,对小微企业贷款带一定比例给予财政贴息,减少小微企业融资成本。
提高小微企业的金融服务是一项具有战略部署意义的长期工程,需要大银行和中小金融机构、小额贷款公司的共同合作,同时小微企业也要制定完备的内部管理体制,发扬小微企业诚实守信的企业文化。在外部法制环境、金融机构的保障下,再加上小微企业自身的产业升级、结构调整,小微企业的金融服务会越来越完善。
(作者:西南政法大学法律硕士学院2010级研究生)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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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吴为,刘同森,黄桥. 小企业融资难问题的解决———小企业信贷中心研究. 经济研究导刊,2009( 24).
[3]姚延中. 浅议商业银行对小企业的贷款风险. 经济师,2009( 10).
1.2011年,国务院出台九项金融财税政策措施支持小型和微型企业发展。其中加大对小型微型企业的信贷支持政策如下: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小型微型企业贷款的增速不低于全部贷款平均增速,增量高于上年同期水平,对达到要求的小金融机构继续执行较低存款准备金率。商业银行重点加大对单户授信500万元以下小型微型企业的信贷支持。
2.2011年,银监会印发《关于支持商业银行进一步改进小企业金融服务的通知》。《通知》指出:引导商业银行继续深化六项机制(利率的风险定价机制、独立核算机制、高效的贷款审批机制、激励约束机制、专业化的人员培训机制、违约信息通报机制),按照四单原则(小企业专营机构单列信贷计划、单独配置人力和财务资源、单独客户认定与信贷评审、单独会计核算),进一步加大对小企业业务条线的管理建设及资源配置力度,满足符合条件的小企业的贷款需求,努力实现小企业信贷投放增速不低于全部贷款平均增速。
3.2013年,银监会了《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做好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指导意见》明确要求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在商业可持续和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单列年度小微企业信贷计划,充分发挥信贷资产流转、证券化对小微企业融资的支持作用,将盘活的资金主要用于小微企业贷款,力争实现“两个不低于”目标,即小微企业贷款增速不低于各项贷款平均增速,增量不低于上年同期。相关部门要对小微企业贷款增长情况按月监测、按季考核,确保各地区实现“两个不低于”目标。
4.2015年3月6日银监会《关于2015年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指导意见》指出,将2015年银行业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工作目标由以往单纯侧重贷款增速和增量的“两个不低于”调整为“三个不低于”,从增速、户数、申贷获得率三个维度更加全面地考查小微企业贷款增长情况。即:在有效提高贷款增量的基础上,努力实现小微企业贷款增速不低于各项贷款平均增速,小微企业贷款户数不低于上年同期户数,小微企业申贷获得率不低于上年同期水平。
1.2011年,国务院出台九项金融财税政策措施支持小型和微型企业发展。其中,降低小微企业融资成本措施如下:清理纠正金融服务不合理收费,切实降低企业融资的实际成本。除银团贷款外,禁止商业银行对小型微型企业贷款收取承诺费、资金管理费。严格限制商业银行向小型微型企业收取财务顾问费、咨询费等费用。
2.2013年,银监会了《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做好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建立科学合理的小微企业信贷风险定价机制,进一步规范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收费。
3.2014年,国务院出台《关于多措并举着力缓解企业融资成本高问题的指导意见》。优化商业银行对小微企业贷款的管理,通过提前进行续贷审批、设立循环贷款、实行年度审核制度等措施减少企业高息“过桥”融资。
4.2015年3月6日,银监会《关于2015年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其中对规范服务收费,切实降低融资成本意见如下:商业银行要及时清理收费项目,进一步规范对小微企业的服务收费。要在建立科学合理的小微企业贷款风险定价机制基础上,努力履行社会责任,对诚实守信、经营稳健的优质小微企业减费让利。要缩短融资链条,清理各类融资“通道”业务,减少搭桥融资行为。
三、拓宽小微企业融资渠道
1.2011年,国务院出台九项金融财税政策措施支持小型和微型企业发展。其中拓宽小型微型企业融资渠道措施如下:逐步扩大小型微型企业集合票据、集合债券、短期融资券发行规模,积极稳妥发展私募股权投资和创业投资等融资工具。进一步推动交易所市场和场外市场建设,改善小型微型企业股权质押融资环境。在规范管理、防范风险的基础上促进民间借贷健康发展。严格监管,禁止金融从业人员参与民间借贷。
2.2011年,银监会印发《关于支持商业银行进一步改进小企业金融服务的通知》,鼓励商业银行先行先试,积极探索,进行小企业贷款模式、产品和服务创新,根据小企业融资需求特点,加强对新型融资模式、服务手段、信贷产品及抵(质)押方式的研发和推广。
3.2013年,国家发改委公布了《关于加强小微企业融资服务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指导意见》,首次提出支持金融企业发行企业债券。
4.2013年,银监会《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做好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指出,要充分利用互联网等新技术、新工具,研究发展网络融资平台,不断创新网络金融服务模式等。
5.2014年,国务院出台《关于多措并举着力缓解企业融资成本高问题的指导意见》,强调,支持中小微企业依托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开展融资;继续扩大中小企业各类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及集合债、私募债发行规模;降低商业银行发行小微企业金融债的门槛,简化审批流程,扩大发行规模;大力发展相关保险产品,支持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等主体获得短期小额贷款。
6.2014年,银监会《商业银行保理业务管理暂行办法》,近年来快速发展的保理业务迎来第一个具有规章效力的监管文件。作为服务小微企业融资的一个重要方式,保理业务监管性文件的,为银行与小微企业自觉发起的金融创新从法律层面予以规范和指导。
7.2014年,国务院印发《关于扶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鼓励各级政府设立的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积极支持小型微型企业。积极引导创业投资基金、天使基金、种子基金投资小型微型企业,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针对小型微型企业创新产品和服务单列小型微型企业信贷计划。
四、增设金融服务机构
1.2011年,国务院出台九项金融财税政策措施支持小型和微型企业发展。其中促进小金融机构改革与发展的措施如下:强化小金融机构重点服务小型微型企业、社区、居民和“三农”的市场定位。在审慎监管的基础上促进农村新型金融机构组建工作,引导小金融机构增加服务网点,向辖内县域和乡镇地区延伸机构。
2.2011年,银监会印发《关于支持商业银行进一步改进小企业金融服务的通知》,指出,对连续两年实现小企业贷款投放增速不低于全部贷款平均增速且风险管控良好的商业银行,在满足审慎监管要求的条件下,积极支持其增设分支机构。同时,鼓励小企业专营机构延伸服务网点,对于小企业贷款余额占企业贷款余额达到一定比例的商业银行,支持其在机构规划内筹建多家专营机构网点。鼓励商业银行新设或改造部分分支行为专门从事小企业金融服务的专业分支行或特色分支行。
3.2014年,国务院印发《关于扶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指出,鼓励大型银行充分利用机构和网点优势,加大小型微型企业金融服务专营机构建设力度。引导中小型银行重点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和区域经济发展。大力推进具备条件的民间资本依法发起设立中小型银行等金融机构。
4.2015年3月6日,银监会《关于2015年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提出,要加大小微企业专营机构建设力度,增设扎根基层、服务小微的社区支行、小微支行,提高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的批量化、规模化、标准化水平。地方法人银行要坚持立足当地、服务小微的市场定位,向县域和乡镇等小微企业集中的地区延伸网点和业务。要进一步丰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机构种类,支持在小微企业集中的地区设立村镇银行、贷款公司等小型金融机构。
五、完善融资担保体系
1.2013年,银监会了《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做好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指出,要充分发挥融资性担保机构对小微企业融资的增信作用。
2.2014年,国务院出台《关于多措并举着力缓解企业融资成本高问题的指导意见》,强调,要进一步完善小微企业融资担保政策,加大财政支持力度;要大力发展政府支持的担保机构,引导其提高小微企业担保业务规模,合理确定担保费用。
3.2014年,国务院印发《关于扶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指出,要进一步加大对小型微型企业融资担保的财政支持力度,综合运用业务补助、增量业务奖励、资本投入、代偿补偿、创新奖励等方式,引导担保、金融和外贸综合服务企业等为小型微型企业提供融资服务。
4.2015年,保监会、工信部、商务部、人民银行、银监会联合《关于大力发展信用保证保险服务和支持小微企业的指导意见》,鼓励保险公司与银行合作,针对小微企业的还贷方式,提供更灵活的贷款保证保险产品;并鼓励保险公司针对自主品牌、自主知识产权、战略性新兴产业等小微企业,细化企业在经营借贷、贸易赊销、预付账款、合约履行等方面的风险,创新开发个性化、定制化的信用保证保险产品。
5.2015年3月6日银监会《关于2015年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提出,建立健全主要为小微企业服务的融资担保体系,积极发展政府支持的融资担保和再担保机构。
六、加大对小微企业税收优惠力度
(一)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2008年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就将小型微利企业纳入了优惠范围,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比正常税率低5个百分点,相当于减轻税负20%。2010年起,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减半征收政策生效,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所得税。2012年起,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减半征收的年应纳税所得额提高至6万元。2014年起,减半征收的应纳税所得额再次调高至10万元,并将核定征收企业纳入优惠范围。2015年1月1日1日起,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标准由年应纳税所得额10万元以下扩大到20万元以下,小微企业税收优惠力度进一步加大。2015年10月1日起到2017年底,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标准扩大到30万元以下。
(二)增值税和营业税优惠政策
自2014年10月1日起,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营业税纳税人,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含3万元,下同)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兼营营业税应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增值税应税项目的销售额和营业税应税项目的营业额,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免征增值税;月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免征营业税。
(三)印花税等税收优惠政策
从金融服务于实体经济的总体要求出发,小微金融服务的改进与上述实质金融服务需求都程度不同地相关,并有潜力成为下一阶段金融改革的重点。
小微金融从其功能来说,其有效发展可以服务“三农”、完善农村金融服务,缓解农村金融市场资金需求;培育和发展竞争性农村金融市场,开辟满足农民和农村小微企业资金需求的新渠道,进而促进经济欠发达地区的经济发展;有利于合理有效利用民间资本,引导和促进民间融资规范发展;以及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缓解小微企业融资难问题。
为不同金融机构找到为小微企业服务的商业模式
据统计,当前中国具有法人资格的中小企业数量为1000多万户,占全国企业总数的99%,贡献了中国60%的GDP、50%的税收,创造了80%的城镇就业机会。全国工商联调查显示,规模以下的小企业90%没有与金融机构发生任何借贷关系,小微企业95%没有与金融机构发生任何借贷关系,相比中小企业为社会创造的价值,其获得的金融资源明显不匹配。
特别是在经济紧缩时期,金融机构容易将更为稀缺的信贷等金融资源向大型企业倾斜,客观上形成对小微企业的挤压,加大了小微企业的经营压力。
要逐步缓解这个问题,需要针对小微金融的不同金融需求,为不同的金融机构找到为小微企业服务的商业定位与可行的商业模式。一方面要积极发展村镇银行、小贷公司等小微金融机构,另一方面要推动大型的商业银行为小微企业提供服务,大型商业银行要通过建立差异化的考核机制和商业模式推进客户结构调整。
金融市场准入管制抬高了小微企业融资成本
当前金融业严格的准入管制,使得面向小微企业的金融服务明显不足。即便在民间融资十分活跃的2011年,主要面向小微企业的小贷公司在年底贷款余额也仅仅达到3914.74亿元,远不能满足市场的需求。
其实,不仅小贷公司,从整个金融机构的分布看,在小微企业较为集中的中小城镇,能够提供金融服务的金融机构十分有限。金融服务的供应不足,也使得面向小微企业的金融服务市场竞争不充分,从而使得小微企业贷款利率相对较高。
而且严格的准入管制,带来了显著的牌照溢价,也使得金融机构往往习惯于依赖牌照管制带来的溢价等来经营,内在的改进经营管理的动力不足。
因此,应当适当放松管制指标,以促进小贷公司等小微金融机构为小微企业提供金融服务,并通过引进新的小贷公司促进竞争来降低小微企业贷款成本。
利率市场化有利于小微金融机构可持续发展
小微金融机构可持续发展的内涵是小微金融机构提供的金融服务所获得的收入可以覆盖其营业成本和资金成本,以实现其独立生存并不断发展壮大,小微金融机构的财务可持续性是其主要内容之一。
从发展历史看,中国的一些早期小额信贷经营状况欠佳的原因之一是,政策导向上一度错误地认为低利率才是“扶贫”。这一方面使得商业化的金融机构不愿意从事小额信贷业务,或者从事小额信贷业务的机构只能依靠扶持性质的特定外部资金,从而无法实现小贷公司的财务独立;另一方面低利率可能导致的寻租现象往往使得真正需要资金的小微企业无法获得信贷机会和资金扶持。
可见,要促进小微金融机构的健康可持续发展,就必须使其能够通过正常经营获取必要的利润,十分重要的一点就是逐步对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放开利率的管制。
在利率市场化的过程中,小微金融机构应聚焦小微企业的客户定位,走与大银行等大型金融机构有差异化的发展道路,这样在客观上也有利于推动整个金融结构的调整。
让优秀的小贷公司晋级为村镇银行
现行的关于村镇银行的管理规定,是2009年6月中国银监会下发的《小额贷款公司转制设立村镇银行暂行规定》,其中允许符合条件的小贷公司转为村镇银行。从实行该规定以来,小贷公司目前尚没有一家改制为村镇银行。
其实,对比《小额贷款公司改制设立村镇银行暂行规定》和《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两份文件不难发现,小贷公司改制为村镇银行的条件,在许多方面要高于投资者直接申请设立村镇银行的条件。这种看似正向的引导,实际上反向封堵了小额贷款公司改制为村镇银行的道路。
从机构规模以及客户定位方面看,村镇银行客观上可以结合大型银行和小额贷款公司二者在提供小微金融服务方面的一些优势。例如,大型银行的风险管理制度和监管框架,以及小贷公司的区域特色和灵活机制。
因此,有必要在坚持“只贷不存”的前提下,必要时适当放松其他制度限制参数,从而让那些在实际经营中表现优秀的小额贷款公司晋级为村镇银行,以扩大其在提供小微金融服务方面的能力。
同时,小贷公司谋求向银行转型,实际上是尝试将小贷公司的资金来源直接与公众资金联系,相应地在监管方面自然应当根据商业银行监管的一般要求予以强化。
放宽小贷公司负债率上限可降低非法集资风险
实践中由于小贷公司自身信用资质较弱、增资扩股难度较大,并且小额贷款公司被定性为特定性质的金融机构,使其不能进入同业拆借市场,而只能是以工商企业身份从银行获取贷款,导致其融资成本明显较高。
同时,小额贷款公司实行“只贷不存”的模式。这种模式可以使部分规模较小的民间资本纳入正轨,但在吸收大规模的民间资金方面竞争力有限。小贷公司可向不超过两个银行业金融机构融入不超过自有资本50%的资金,但1:0.5的杠杆率对小额贷款公司来说是一个明显的硬约束,这就使得原本资金来源狭窄的小额信贷机构进一步面临“资金供给瓶颈”,往往在小贷公司发展到后续阶段时使其现金流出现问题。
对比当前监管机构确定的担保行业10倍、银行业10多倍的杠杆,在坚持小贷公司的“只贷不存”原则前提下,应适当放宽小额贷款公司的负债率上限,允许风险控制能力强的小贷公司能从银行获得一定的资金支持。这样既可有效替代民间融资、从而在一定程度上降低非法集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潜在风险,又能提高小额贷款公司放贷规模,更好地解决小微企业融资难问题,还能提高小贷公司的经济效益和小贷公司合法合规经营的积极性。
政策冲突削弱了小贷公司替代民间融资的竞争力
贷款利率上限可以为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4倍,在某种程度上给了小贷公司的小微金融服务提供了一定的风险补偿空间。
财政部2009年开始实施的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贴,以及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增量奖励政策,均未将小额贷款公司纳入政策补贴范围。目前,在国家层面也没有其他针对小额贷款公司的优惠或者奖励性的财政税收政策,反而对小额贷款公司在日常经营中征以5.5%的营业税附加和以及25%的所得税,在开业的前期也无任何的减免和优惠。
这种政策冲突削弱了小额贷款公司在替代民间融资方面的相对竞争力,也使得小额贷款公司面对借款人时更多倾向于选择高利率,以求自身的盈利和发展。
民间借贷活动在事实上不需要缴纳税款,不受严格的监管。因此,较高的小贷经营成本使得其在与民间借贷竞争中并不具有优势,反而促使一些社会资金不是通过规范的小贷公司进入市场,而是直接走向民间借贷。
如果能够在税收政策以及财政补贴政策上向小贷公司倾斜,不仅能有效调动小额信贷行业的积极性,增加民间资本合理地向合法经营的小额贷款行业回流,也能使更多的民间资本进入监管的范围,利于金融环境的稳定发展。
支持微型金融机构基础设施建设
小微金融机构由于经营性质和组建形式,决定了该类机构在支付结算方面的天然弱势。结算方式难畅通、无法开展对公业务、办理银联卡业务,是目前微型金融机构面临的主要问题。对于村镇银行此问题尤为严重。
另外,从我们调研和了解的情况看,目前绝大部分小微金融机构仍然没有接入征信系统。虽然可以向央行分支机构查询征信,但小微金融机构服务的对象,是被排除在正规金融体系之外的小微企业和“三农”等低端客户和困难群体。这部分客户并无征信记录,无法在央行分支机构的征信系统中查询到。
大力支持微型金融机构进行基础设施改善,尤其是结算系统畅通和征信系统的接入,使小微金融机构能够充分参与到银行业的竞争中,不仅有利于小微金融机构自身的发展,也有利于中国金融机构的改革,使微型金融机构更好地发挥其在金融体系中的作用。
丹桂飘香,硕果累累。10月31日,安顺农商银行存款余额突破百亿元大关,达到106.73亿元,较年初新增20.19亿元,增幅达23.33%,成为安顺农信系统首家百亿银行,驶入了业务经营健康发展的“快车道”。
近年来,面对经济下行压力和严峻的竞争形势,安顺农商银行始终坚持“服务三农、服务中小微企业、服务社区”的市场定位,以稳增长、调结构、优服务、促发展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主动适应新常态,抢抓发展新机遇,改革创新、攻坚克难、奋勇争优,有效推动了各项业务的稳健快速发展,实现了自身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同步增长。
安顺农商银行现有在岗职工526人,下设42个固定营业网点,9个便民服务点,5个小微金融服务中心,13个离行式自助银行,2个电商银行,是安顺市资产规模最大、存贷款余额最高、支农支小力度最强、网点覆盖面最广、金融服务面最宽、从业人员最多的金融机构,更是服务“三农”、支持中小微企业、推动安顺经济建设的金融主力军。
“两轮”驱动助力脱贫攻坚
为全力推进精准扶贫工作,助推安顺同步小康,实现贫困地区区域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和贫困人口脱贫致富的目标,安顺农商银行积极主动作为,通过加强组织领导,建立“三个单列”计划(单列扶贫事业部、单列10亿元信贷资金、单列考核机制),细化目标任务,创新推出“强农贷”“灵活贷”两大金融扶贫信贷产品,“两轮”驱动,强力推进脱贫攻坚工作,实现金融扶贫精准“滴灌”。
在“强农贷”中,安顺农商银行采取“银行+担保公司+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企业)”的方式,积极探索农民专业合作社“1+2+3+4”(分红比例村委占10%、合作社主要负责人占20%、贫困户土地入股占30%、贫困户劳动力入股占40%)的经营模式,通过量化评分、信用等级评定和授信管理,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企业)发放200万元(含)以下,3年期(含)以内的流动资金贷款。目前共发放农业企业贷款2.46亿元,农民专业合作社贷款6663.48万元。
在“灵活贷”中,针对建档立卡的贫困户,以及因失地、失业、生产经营困难、自然灾害、意外事故、因病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贫困农户,追加5万元以下,3年期以内的小额农户信用贷款,帮助其恢复生产、脱贫致富,目前累计发放“灵活贷”53笔,贷款金额208万元。
截至目前,安顺农商银行共对辖内9202户贫困户进行建档、评级、授信,累计发放金融精准扶贫贷款7.54亿元,较年初上升5.62亿元,增速275.3%;带动6700余户贫困农户脱贫致富,占服务辖区总贫困农户的42.95%,帮助2.8万贫困人口就业创业,占服务辖区总贫困人口的67.58%。
“特惠式”服务促进小微企业发展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关于进一步扶持小微企业发展,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有关精神,促进小微企业健康发展,安顺农商银行关注小微企业的融资需求,致力于打造“特惠式”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示范点,为小微企业提供高效、便捷、优质、专业的综合性金融服务,成为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主力银行。
“六项机制”建设,强化制度保障。为全面做好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工作,安顺农商银行党委班子成员在深入基层调研的基础上,通过召开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工作座谈会、推进会、研讨会、联席会等方式,认真学习相关文件精神,积极安排部署相关工作,加强利率风险定价机制、独立核算机制、高效审批机制、激励约束机制、专业人员培训机制和违约信息通报机制“六项机制”建设,为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提供制度保障。
“四单原则”配套确保工作落地。一是单列小微企业信贷资金10亿元,按月制定贷款投放计划,布置贷款投放任务,为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提供坚实的资金后盾,目前已经发放贷款5.47亿元;二是单设小微企业金融服务中心,目前已相继成立了5个小微企业金融服务中心,建立10个小微企业金融服务专业团队专门为小微企业提供服务;三是单独信贷审批流程,创新研发“强农贷”“仓单质押”等10余个金融服务产品,根据产品制定相应的审批流程,适应小微企业贷款“短、快、频、急”的特点;四是单列考核机制,将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工作纳入对银行员工的薪酬考核中,对小微企业建档、评级、授信、贷款户数新增、金融产品创新等进行考核,设立小微、社区及机构类客户金融服务奖。
银政携手落实优惠扶持政策。联合市社保局、市妇联和市社保局就业小额担保贷款指导中心办理就业创业小额担保贷款,目前累计发放创业就业小额担保贴息贷款2.06亿元,帮助2万余人创业就业;对产业园区开办“贵园信贷通”业务,发放“贵园信贷通”贷款1.22亿元;积极与安顺微企办沟通,落实“3个15万”小微企业扶持政策,目前共对1141户小微企业开立账户,发放贷款1.65亿元。
精心打造示范点树立标杆带动作用。为全面做好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工作,安顺农商银行以打造小微企业示范点为抓手,于今年6月将西山支行搬迁至黔中商贸城,针对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打造“黔中商贸城”诚信商圈。截至10月30日,西山支行新开账户517户,吸收存款5000余万元,发放各项贷款2000余万元。目前,安顺农商银行已成功将西山支行、东关支行打造成为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示范点。
截至10月底,安顺农商银行服务辖区内的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已建档、评级10125户,开展授信8820户,占比90.76%;授信总额48亿元,小微企业贷款余额47.07亿元,占各项贷款余额的69.65%;申贷获得率为99.95%,实现了“小微企业贷款增速不低于各项贷款平均增速、贷款户数不低于上年同期户数、申贷获得率不低于上年同期水平”的“三个不低于”目标。
“互联网+”打造金融新生态
安顺农商银行积极探索“互联网+普惠金融”模式,强化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特惠”效应。今年9月,安顺小微金融服务e平台正式上线,下设电子商务平台、金融服务平台、数据采集平台以及BBS论坛交流4大平台,进一步强化农商银行、企业、农户三方合作,采取“扶持+孵化+服务”的方式,有机整合客户的信息资源,为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提供免费的电商交易平台,强化便捷的金融服务功能,积极探索网上申贷模式,解决排队难、贷款y等问题,为小微企业搭建起“一站式”综合高效的金融服务平台。
目前,电子商务平台已汇集数码家电、特色农产品、家具家居,住宿餐饮等企业306家,月交易量1160笔,销售额达1360万元;数据信息采集平台已完成10000余户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建档评级授信。
同时,金融服务e平台还探索了“互联网+精准扶贫”新模式,通过下设的4大平台实现贫困户线上分享信息、销售产品及“订单作业”,目前已累计为15家企业发放企业订单贷款,贷款金额9290万元,成功培育“订单农业”模式产业24个,带动1.69万户贫困农户脱贫致富,帮助3万余贫困人口就业创业。
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中央政策精神,提高辖内的金融服务水平,促进县小微企业的发展,我们对全县的发放小微贷款情况进行了专门调查。
一、基本情况
(一)金融服务机构相对完整。县地处的最南端,属于山区小县,管辖7个乡镇,辖内常住人口20万人,在省内尚属欠发达地区。目前,辖内共有9家金融机构,主要有1家人民银行、4家国有商业银行、1家政策性银行、1家农村信用社、1家邮政储蓄银行、1家商业银行,另有1家非金融机构——金汇小额贷款公司,另外银座村镇银行也正在积极筹建当中,预计2012年将落户县城。相对小型微型企业信贷需求而言,县的金融服务机构相对完整,金融服务体系日臻完善,金融服务水平日益提高。
(二)小微贷款以涉农贷款为主。县经济总量不大,辖内没有大型企业,百分之百属于中小企业,且以涉农小微企业居多,经济收入主要以农副产品、矿产品及加工业为主,产业发展目标主要在生猪养殖、脐橙种植、矿产品加工等特色项目上。因此,金融对小微企业的支持主要体现在涉农产业组织的信贷需求上。截止2011年10月底,全县共发放各项贷款24.1亿元,其中涉农类贷款为18.1亿元,占各项贷款比重的75.1%。
(三)小微贷款产品种类繁多。由于县信贷客户大多数属于小微实体经济组织和个体工商户,金融信贷需求的特点是金额小、速度快、手续便捷。因此,辖内金融机构根据实际情况开办了形式多样的信贷服务品种,如企业信用共同体贷款、农户信用共同体贷款、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返乡农民工再创业贷款、妇女创业贷款、青年创业贷款、林权抵押贷款等。
(四)小微贷款发放方式灵活。由于经济总量小,小微信贷需求更加侧重于日常的生产经营,用于解决劳动力上岗就业问题,小微贷款主体基本上以个体工商户、下岗工人、返乡农民工为主。这部分客户流动性较强,绝大部分尚处在开创事业的初期,自有资金不足是常有的现象。因此,小微贷款产品的发放须在规避风险的基础上,打破常规灵活使用。我县小微贷款基本上都是以个人为贷款主体,普遍采取授信的形式,通过相互联保或保证人担保的方式进行,这就打破了以往贷款需要抵押品的限制。
二、主要做法
(一)积极引导小型金融机构进驻。小型金融机构与小微企业在规模上具有对称性,对小微经济主体的“零售贷款业务”具有规模效应,而且能够掌握较多的小微经济主体隐蔽信息和软信息,比大型金融机构更容易监控因信息不对称导致的风险问题。因此,县积极创造条件引进小型银行机构,扩大信贷资金规模,增强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力度,鼓励和支持开办小额贷款公司,充分发挥其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辅助作用。现已初步形成了以人民银行为主导,商业性金融、政策性金融、合作金融为主体,民间金融为补充的县域金融组织体系。
(二)规范指导小额贷款公司建设。县基本形成了不同金融组织形式相互并存、合理分工、适度竞争、协调发展的格局,促进了辖内信贷服务水平的提高。尤其是在规范小额贷款公司建设上,人民银行指导其以支持小微企业为主要目标市场,以辖区内种养殖加工户、各种专业个体经济组织、小型及微型加工制造企业为资金投放对象,按照“规范、便捷、服务、共赢”的经营的理念,发挥“高效、灵活、分散”的特点,实施差别化信贷服务制度,促进了辖区内小微实体经济的发展。截止2011年10月底,金汇小额贷款公司共发放小微贷款9645万元,有力促进了县域经济的发展。
(三)大力开展企业资质培育工作。人民银行通过多种形式组织辖内金融机构学习和执行有关支持小微企业的文件方案,使辖内金融机构认识到支持小微企业无论对地方经济发展,还是对银行自身发展都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进一步提升了他们为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提供金融支持与服务的积极性和主观能动性。2011年初人民银行制定了《县银行业金融机构对企业贷款资质条件培育辅导实施方案》、《加强金融生态建设,支持地方经济发展》等文件方案,并召开座谈会要求辖区内每家银行业金融机构最少要培育符合贷款资质条件的企业2家以上,积极提供良好的金融信贷支持与服务工作。
(四)不断创新开发小微信贷产品。人民银行在年初就要求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特别是涉农金融机构认真做好对小微贷款需求的调查,对创业意愿强且有好项目的要求应及时提供金融支持和服务工作。不断指导和督促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强化金融扶持小微企业的作用。辖内的金融机构适时推出了一系列贷款新品种和新业务,如养猪企业信用共同体贷款、农户信用共同体贷款、返乡农民工再创业贷款、林权抵押贷款、妇女创业贷款、青年创业贷款等,拓宽了县域小微企业的融资渠道。
三、主要成效
(一)有效促进了县域经济的发展。2011年国家实行严格的货币政策调控政策,在我县银行业金融机构贷款规模有限的前提下,人民银行采取了灵活的调控措施,有效把握货币政策的宏观调控节奏和力度,要求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进一步调整信贷结构,尽最大努力保证小微企业的贷款需求。截止2011年10月底,全县累计发放小微贷款金额约6亿多元,其中累计发放养猪企业信用共同体贷款1685万元,农户信用共同体贷款3066万元,农户小额信用贷款21086万元,下岗职工小额担保贷款17283万元,返乡农民工再创业贷款5147万元,妇女创业贷款3220万元,青年创业贷款911万元,林权抵押贷款1345万元,“客家盈”果业经营贷款贷款1000多万元。
(二)有效缓解了小微企业的资金困难。2011年县人民银行组织开展了企业资质培育工作,辖内金融机构共选择了21家不符合贷款资质条件的小微企业进行资质条件的辅导工作,经过培训、上门指导、座谈等多种形式的辅导培育,截止2011年10月底,已有15家企业符合银行贷款资质条件,签订授信协议4500多万元,累计发放银行贷款3000多万元,有效缓解了小微企业资金紧张的局面,促进了辖内小微实体经济做强做大。
(三)有效扶持了小微企业的发展壮大。小微贷款解决了处于创业起步阶段的个体工商户、微小企业无常规抵押品的难题,它灵活的信贷方式为短期快速融资、急需资金周转的客户提供了便捷的金融服务。如在县龙塘镇的张丽,她经营幼儿园占地面积651平方米,从业人员10人,经营设施齐全,设备完善,在龙塘镇从事学前教育行业具有较高的声誉,生源充足,幼儿园现已投资约51万元,有一定的经营规模。但她想进一步扩大幼儿园的经营规模,招纳更多的学生,故需要再投入资金10万左右,她自筹资金5万,但仍有5万元的资金缺口,便在信用社申请了5万元的妇女创业贷款。这笔贷款使幼儿园增加了五间教室,增加了学生八十多人,壮大了她的幼儿教育事业。
(四)有效引导了弱势群体的创业致富。
小微贷款惠及了下岗职工、失地农民、返乡农民工等弱势群体,解决了这部分人的上岗就业问题,引导他们通向创业致富的道路,有利于整个社会的和谐稳定。如家住县岭北镇蔡阳村的黄建明,2009年以前他常年在深圳打工,一次偶然的朋友聚餐,他亲口品尝到竹老鼠的菜肴,让他看到了回家创业的商机——养殖竹老鼠。但是由于长年在外务工,没有什么积蓄,在向所有亲戚朋友借钱后,仍相差4万元左右资金缺口,在村干部的指导推荐下,他来到岭北镇的龙头信用社申请了农户小额信用贷款,解决了资金不足问题。经过一年多的时间,他饲养的竹老鼠从当初的40只发展到现在的400只,按照目前的估算,不出一年他的这个项目就能实现产值5万元。
四、相关建议
(一)金融机构应加大金融服务的创新。金融创新是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的突破口,应结合当地实际,围绕当地的现实需求加快金融创新的步伐。一是要创新适应小微企业实际的金融服务品种。积极开展应收款抵押贷款、土地经营承包权贷款、林权等抵质押贷款等产品。二是要创新适应小微企业特点的信用评价体系,将评测重点放在企业主个人信用记录、企业发展潜力、对银行综合贡献等方面。三是要创新县级金融机构风险控制的标准与管理办法,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适当下放部分审批权,简化审批程序,降低贷款门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