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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机构税收政策

金融机构税收政策

金融机构税收政策范文第1篇

1.农村金融发展的根本目的: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农村金融发展的最终目的在于提高农村经济的增长系数,从而促进农村、农业和农民三方的全面发展。例如,可以通过调整农村贷款利率来减缓农民的贷款压力,从而使农民能够将更多的资金投入到农业生产或农业技术学习之中,进而在提高农民农业生产率的同时,增加农民的农业收益。2.农村金融发展的依托保障:政府的宏观调控。由于在农村经济发展的过程中,农业生产本身就具有较高的风险性,加之收益周期较长,很多农民不得不向金融机构申请补给。但是由于正规的金融机构手续烦琐,且供给能力不足,从而致使很多农民不得不向风险系数较高的非正规金融机构贷款。因此,农村金融的发展势必需要政府加以宏观干预和调控才能有序、健康地发展。3.农村金融发展的控制要点:加强与经济发展的协调性和一致性。由于农村金融的服务对象整体经济基础薄弱,主要为部分中小企业和农民群体,一方面,服务对象不符合正规金融机构所要求的抵押物条件;另一方面,该群体的贷款业务存在周期短、频次高的特点,所以很多农村金融机构不愿意办理涉农业务,这就极大地限制了农村金融、农村经济的协同发展。因此,要将二者的协同一致发展纳入到农村金融发展的本质内涵之中。

二、我国农村金融机构税收优惠政策的改革现状

目前,在农村金融领域发展中,涉农金融机构主要包括:农村信用社、农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业发展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小额贷款公司以及村镇银行等。1.农村信用社的税收优惠政策。近些年,农村信用社能够享受到的税收优惠减免政策主要包括:第一,对于中西部地区、参与试点改革的农村信用社而言,实行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税收政策;第二,对于其他普通地区、参与试点的农村信用社而言,要按其应缴纳税额的50%征收企业所得税;第三,农村信用社按3%的营业税税率缴纳税额等等。2.涉农银行的税收优惠政策。首先,就农村金融机构而言,财税(2014)规定,对于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所形成的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其次,对村镇银行、有银行机构全资发起设立的贷款公司、农村合作银行、农村商业银行的金融保险收入,按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最后,对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等。3.金融企业的涉农税收优惠政策。对金融企业涉农贷款业务、中小企业贷款业务而言,其实行贷款准备金税前扣除税收优惠政策。另外,在对贷款风险进行识别分类的基础上,要按照相应的比例计提贷款损失专项准备金,且能够在计算应纳税额时进行扣除。

三、加强税式支出农村金融税收优惠政策的实施要点

1.不宜采取以财政直接投资为主的农村金融发展策略。(1)农村政策性金融机构的政策扶持对农村经济发展的正向推动作用有限。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作为典型的政策性金融机构,一方面,其资金来源渠道主要包括发行金融债券、企业存款、财政支农资金等;另一方面,其业务范围主要包括粮、棉、油收购资金贷款业务、农副产品生产加工的中长期贷款业务和农业农村发展的中长期贷款业务。由此可见,农业发展银行在业务模式上有所拓展,突破了政策性金融业务的限制,但是其对农村整体经济的发展和推动作用仍然十分有限。(2)农村正规信贷机构的放款效率低下、手续复杂。农村正规信贷机构在业务办理上不具有资源优势,且在合同执行上也不占优势。首先,当放款机构为政府机关时,出现违约情况时则难以有效应对;其次,对信贷机构员工的激励作用难以找到准确的借力点;再次,信贷分配受政治要素的影响较大;最后,政策性金融机构在提供金融服务的过程中,难以发挥独特优势。总之,我国不宜采取以财政大规模直接投资为主的农村金融发展策略。因此,可以适当地扩大业务范围,从而降低金融机构的财务压力。2.从税制结构出发分析税收优惠政策对农村金融发展的影响。首先,在税制结构上,我国的税制主要将商品课税作为税收主体,这是因为我国尚处于经济发展的初级阶段,生产力水平要落后于发达国家,所以如果强制推行以所得税为主体的税收制度,则容易造成税源的流失,进而影响国家财政系统的稳定性。其次,从农村金融机构的本质属性来看,其属于金融保险业的范畴,因此,按照现行的税收机制,农村金融机构需要承担金额较大的流转税。因此,为了促进农村金融的可持续发展,一系列的税收优惠政策应运而生,虽然这些优惠政策在一定程度上鼓励了农村金融和农村经济的发展,但是仍存在着一些不足,如税收政策与税制结构的不匹配和不对称、税收优惠政策的覆盖面狭窄等。最后,通过对农村金融机构实行税收优惠激励政策,能够有效地提高农村金融运营的积极性,从而为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创造良好的条件。

四、农村金融税收优惠政策中存在的问题

1.涉农金融机构的流转税负整体偏高。由于营业税的计税标准是应税务劳务而向业务人收取的全部款项,包括利息收入部分,而且其征收具有强制性,不会考虑企业或金融机构是否盈利。因此,营业税与所得税相比而言,会加重农村金融机构的税收负担,从而使农村金融机构不得不将资金用于项目投资上。另外,农村金融机构的贷款额度较低,其单笔贷款所发生的成本费用与城市金融机构相比要高出许多,加之其风险高、收益低,所以其流转税负整体偏高。2.农村金融税收优惠政策按照机构主体确定减免政策。目前,农村金融税收优惠政策的实施主体为金融机构,即以机构作为税收优惠政策的主体,而不是将金融业务作为主体,这种主体定位的缺失,会致使部分农村信用社转制为农村商业银行以后,难以再继续享有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从而削弱了整个农村金融的发展。3.缺乏健全的农村金融税收优惠政策长效机制。由于农村金融税收优惠政策在政策改制中变化的频率较高,如果长此下去,不仅不利于健全的税收优惠政策长效机制的形成,而且在政策变化的影响下,农村金融发展会面临着外部市场环境变化风险和政策风险,从而不利于促进农村金融和农村经济良性、有序和稳定的发展。

五、构建农村金融税收优惠政策长效机制的策略

1.降低农村金融机构的流转税税负。首先,就营业税政策而言,为了减少对农村金融机构税负的重复征收,相继推出了一系列的差额征税政策,从而降低了应纳税额的额度;其次,要加强对农村金融服务领域流转税税务的优惠和减免,必要情况下,可以适当地对农村金融税收政策进行调整,将其纳入到增值税范畴;最后,在出台农村金融税收优惠政策后,要加强对政策执行情况的试行和监督,以确保农村金融流转税税负的有效降低,从而增强农村金融为三农提供长远金融服务的能力,进而解决三农资金问题。2.加强税收优惠主体由机构向业务的转变。首先,要对涉农金融机构所从事的涉农业务进行分类,然后按照涉农业务或涉农贷款的金额,给予相应比例的税收优惠政策,从而借助优惠政策来提高农村金融机构,开展涉农贷款业务的积极性;其次,采用“涉农业务+纳税主体”的方式来进行税收优惠政策的确定和创新,从而使所有农村金融机构都能在涉农贷款上实行普遍优惠;最后,科学、合理的税收优惠政策能够对农村金融机构起到激励的作用。因此,在财政政策的改革上要坚持以税收优惠为中心,并在确定农村金融发展指标的基础上,确定税收优惠的标准。3.积极构建农村金融税收优惠政策长效机制。农村金融税收优惠政策修改频率的加快,虽然能够对农村金融发展产生积极的导向作用,但是反过来看,整个税收优惠政策机制的稳定性和长期性则较差。因此,积极构建农村金融税收优惠政策长效机制至关重要。首先要加强对农村金融税收优惠政策的市场调研,然后在现有优惠政策的基础上,用长期发展的眼光和预测工具,对农村金融税收政策进行优化和调整,从而提高财政税收优惠体系的稳定性。4.积极大胆地试行和推广新型税收优惠政策。要建立农村金融税收优惠政策长效机制,就要加强新型税收优惠政策的创新,从而在试行成功的基础上,选择适合于我国未来农业发展的优惠政策进行长效机制构建。例如,推行免除部分涉农机构营业税的优惠政策。此外,加强税收优惠政策应用的灵活性,如对部分农村金融税收进行特定比例的财政返还等等。六、结语综上所述,农村金融税收优惠政策长效机制的构建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不仅需要政府机关的辅助和支撑,还需要加强税收优惠主体的转变。因此,要在营造良好政策环境的基础上,积极发挥农村金融税收优惠政策的最大效用,以切实解决三农问题。

作者:张春瑜 单位:陕西财经职业技术学院

参考文献:

[1]徐春培,尚勤.用财税政策引导金融定向惠农———国家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司副司长谭珩就延长农村金融税收优惠政策答记者问[J].中国农村金融,2015,(2).

[2]谌英.建立以税收优惠为主的促进农村金融发展财政政策探析[J].农业经济,2014,(2).

[3]张金茂.农村金融机构有哪些税收优惠政策[J].纳税,2012,(1).

金融机构税收政策范文第2篇

策应对金融危机谈一些初浅的看法。

一、金融危机的严峻形势,迫切需要相关税收优惠政策的出台

从世界经济大国的美国爆发的金融危机,到2008年7月,美国住房抵押贷款市场巨头房利美和房地美陷入困境。9月初,美国政府出巨资接管“两房”,但,随后不到1个月,美国多家重量级的金融机构陷入困境,局势不可收拾,每况愈下,从而蔓延到许多国家,引发了一场全球性的全面的金融危机。目前,这种蔓延势头仍然在扩大。具体表现在:许多新兴经济体制遭遇外资撤出,市场信心顿失,股票市场暴跌,进出口贸易受到重创,投资、消费、就业全面疲软,债券市场明显下跌,资本市场严重缩水,一些国家还面临着通货膨胀的压力。因这场危机引发负面影响有愈演愈烈的态势,给多国经济发展带来了巨大的冲击和损失。

(一)面对席卷而来的金融危机,大多数国家已出手

“救市”,客观上起着助推我国采取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应对金融危机。随着这场波动全球的国际金融危机的进一步扩展,已经引起了多国政府的高度重视。为了应对此场危机的冲击,多国政府已经出台相关有效救援措施、“救市”政策。

2、欧盟:在2008年11月出台了一项内容广泛的经济复苏方案,以严防金融危机升级为经济危机。具体的措施有四个方面:一是尽力减轻金融危机对就业、消费和公众福利的冲击;二是建议成员国充分利用灵活性和变通空间,动用货币和财政(税收)政策等,减轻金融危机对经济实体的负面影响;三是加强成员国之间的经济政策协调,包括借助欧洲投资银行缓解中小企业的融资压力;四是致力于加强与国际合作。

3、英国:利用5000亿英镑用于“救市”,同时,还计划为银行机构提供数千亿英镑的短期贷款。

4、法国:在10月中旬拿出3600亿欧元用于金融救助,同时还着力成立一个新的机构,负责直接投资陷入困境的金融机构。

5、德国:通过了高达5000亿欧元的救助计划,其中4000亿用于银行同业拆借提供担保,1000亿元用于政府注资金融机构。这5000亿相当于德国政府一年的税收收入。

6、西班牙:政府通过1000亿欧元的金融援助计划,用于为金融机构提供信贷担保。

7、匈牙利:已经争取到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提供的251亿美元的援助资金。

10、俄罗斯:成立了金融市场发展委员会,以应对国际金融危机。随后,又出台了应对金融危机的补充计划。其中,从联邦预算中划拔上千亿卢布注入国有储蓄保险公司,同时出台相关政策支持本国实体经济发展。

这些国家出台的“救市”方案和应对金融危机的对策,客观上起着助推我们有必要采取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应对金融危机对我国金融和经济的冲击和影响。

(二)面对金融危机的影响和冲击,我国政府沉着应对,措施及时、有效,运用税收政策已经摆上议程,并已经出台、已经执行,成效已经凸现。国际金融危机对我国已带来了一定的冲击和较大的负面影响。具体表现在五个方面:其一,因我国的一些金融机构已走向世界,融入世界经济之中,这些金融机构在国外的投资资产虽与机构本身的总资产相比,数额不大,所占比例很小,但因这场金融危机带来的、造成的损失却不小,所占的损失总量很大;其二,我国境外的有关上市公司的市值有大幅下降趋势,从而给这些企业的境外融资能力带来了严重影响;其三,我国相当一部分外汇储备的安全性、流动性和收益情况受到降低;其四,因金融危机对全球性的冲击,产生了世界各国对需求的萎缩,从而在一定程度影响了我国对外出口;其五,由于金融危机引起的流动性收缩,影响了一些企业款项支付能力,使来自境外的欠款、赖账现象日益增多,或多或少地影响了我国有涉外业务的企业的收益,资金想抽回本国较难;其六,从下一步金融危机发展情况来看,还将冲击和破坏我国的实体经济。

面对严峻的金融危机对我国

经济的冲击和影响,我国政府在保持沉着、冷静的同时,及时采取措施,出台包括税收政策在内的相关政策,以全力应对这场影响较大的危机。从应对的政策执行过程中,税收政策已经显现出成效,并产生了调控作用的效果。

需,增强消费需求对经济增长的拉动作用。他在11月29日主持中央政治局集体学习会议上又指出:当前国际金融危机继续扩散和蔓延,我国发展的外部条件更趋复杂。……我们更要牢牢把住经济建设这个中心,审时度势、果断决策、周密策划,采取有效措施,推动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总理在2008年12月3日主持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专门研究部署应对金融危机,促进经济发展政策措施。在会上研究确定了九大项政策措施,其中,涉及“落实适度宽松的货币政策,促进货币信贷稳定增长,追加政策性银行2008年度贷款规模1000亿元。优化出口退税流程,加大财税政策支持力度,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作用,增强金融业化解不良资产和促进经济增长的能力。”等。

从上述金融危机的形势来看,从金融危机对我国的金融业、经济发展带来的冲击和影响来看,从已经运用的税收政策来看,我们有必要进一步运用税收政策来进行干预、调控,更有必要运用税收的优惠政策来应对金融危机,来促进、刺激经济发展,来防止出现新的经济萎缩现象。

二、对应对金融危机需采取的具体涉税优惠政策的设想和建议

面对全球金融危机给我国金融业、经济发展、实体企业经营带来的诸多不利影响和负面冲击。我们必须采取一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加以调控、加以引导,以扭转不利局面,使之变不利为有利,变困难为机遇,最大限度地减少、减轻因危机带来的损失和影响。具体的设想和建议有以下几个方面:

1、进一步运用好已有的税收优惠政策。要对现有的涉税法律法规、特别是涉及到促进、有利于金融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进行疏理一下,汇总一下,编印成册,向金融业进行宣传,向纳税企业宣传,让他们认真运用好(包括已出台的或早已出台的)现有的税收政策。比如,已实行的对个人储蓄利息所得免征所得税的规定。又如,《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关于鼓励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规定:对纳入全国试点范围的非营利性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再担保机构,可由地方政府确定,对其从事担保业务收入,3年内免征营业税。再如,对资产公司接受相关国有银行的不良债权,借款方以货物、不动产、无形资产、有价证券和票据等抵充贷款本息的,免征资产公司销售转让该货物、不动产、无形资产、有价证券、票据以及利用该货物、不动产、无形资产从事融资租赁业务应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对保险公司开展的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业务的保费收入免征营业税,等等,这些现有的税收优惠政策务必要执行好、运用好、落实好,使之面对、应对金融危机所发挥出应有的作用和功能、效益。

2、及时调整或出台新的税收政策。要根据国家宏观金融政策和新近出台的具体金融政策,并根据现实情况,及时调整有关税收政策,或出台新的税收政策,以与之相适应,配合国家金融政策,以应对金融危机带来的冲击和影响,出台这类税收政策要注重实用性、实效性、可操作性。比如,国家可尽快出台调高个人所得税起征点;在金融危机期间,对国民购买商品房可暂免征收税收,或实行部分(或全额)退税政策,以更加优惠的税收政策惠及于全体国民。

3、可出台涉及存、贷款新的税收优惠政策。出台这方面的税收优惠政策,是应对金融危机的政策的重要方面,有利于金融业的健康发展。对存款取得的利息所得,在对个人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实行暂免征收“利息税”的同时,可扩大对其他类型(比如各类

企业、公司的存款)的存款取得的利息所得,也实行给予免征“利息税”照顾。这样,可以进一步积累储蓄资金,会吸收更多的各类储户参与储蓄。对贷款业务取得的收入,可实行低税政策,通过降低税率,扩大贷款范围,拓展贷款业务,便于充分利用信贷资金发展经济、应对金融危机。

4、可出台促进融资业务发展税收优惠政策。在这方面,国家可扩大相关税收政策适用范围,进一步扩大融资业务可享受免税的领域。如:对于民间相互的投资、融资业务,可以在放宽政策的同时,在其不违反国家金融法规政策的前提下,采取给予宽松的税收政策,予以减免税收政策。比如,给予三年免征营业税、所得税的照顾,以活跃民间借贷、融资市场。

5、可出台稳定、促进金融机构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为了进一步稳定金融业发展,促进金融业发展,国家在这方面可以出台相关涉税优惠政策,以保护、鼓励金融业发展。比如:在金融危机期间,对于金融机构,可在给予相应的其他政策基础上,可给予一至三年的相关免税照顾,即可免征或减半征收金融机构取得所得收入的所得税。

6、可出台更多的关系国计民生扩大内需、刺激生产消费、扩大投资的税收优惠政策。在这些方面,给予税收优惠,将直接使国民受惠,对于稳定民心,复苏经济,刺激经济发展将起到极其重要的作用。比如:进一步提高相关行业的出口退税率,扩大出口退税范围和项目,扩大“涉农”税收优惠政策范围等。对开展公益项目建设,促进公益事业发展,也给予一定的税收优惠,这样将进一步增强投资者信心,增加人民对政府的信任度,增强政府在公众中的公信力。

7、可出台进一步扩大就业、放宽就业渠道的税收优惠政策。面对金融危机带来的失业率上升和对就业面的冲击,国家可出台进一步扩大就业、放宽就业、鼓励就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出台防止失业、避免失业、扩大失业保险保障方面的税收优惠政策,以最大限度避免因金融危机给社会就业带来的负面影响和冲击,以避免因此产生失业率上升而造成社会不稳定局面发生。比如:在金融危机发生的二年内,对于所有自谋职业者实行税收减免,对于所有扩大就业工程项目实行税收减免,对于开展失业保障项目实行进一步的税收减免等。

三、在运用税收优惠政策中务必要坚持的原则

在运用税收优惠政策应对金融危机的过程中,务必要坚持一定的原则,以确保优惠政策执行到位、贯彻到位、落实到位。

第一,要坚持通盘考虑、统筹规划的原则。在金融危机期间,出台相关税收优惠政策,一定要进行周密研究,通盘考虑,同时要做到统筹规划,避免出台的政策片面性、单一性,防止因缺乏细致的考虑,仓促制订政策,导致决策失误,适得其反。

第二,要坚持深入调查、稳妥实施的原则。面对金融危机带来的冲击和影响,在出台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前,一定要深入调查,,深入调研,深入走访,在充分了解情况和听取、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再稳妥地制订相应政策,并要做到稳妥实施,稳步实施。

金融机构税收政策范文第3篇

一、OECD国家金融企业税收政策和制度特点

OECD的大多数国家对金融企业以征收直接税为主。在所得税(即直接税)上基本采取与其他行业一致的税制政策(个别规定上略有区别),在间接税制(即我国的流转税)上,采取的是与其他行业不相同“从轻不从重”的特殊政策。这些国家的做法基本上可以看作国际通行做法。

总的来讲,OECD国家对金融企业总营业收入不征收间接税(大致相当于我国的营业税),而是将金融服务项目细分为货币结算、存款业务、贷款、金融担保、票据和股票交易、期货、期权、人寿保险等27大类,针对不同的金融服务确定不同的征税制度。

OECD的多数国家实行增值税(VAT)和商品劳务税(GST)制度(美国除外),对金融企业的不同业务,征税办法分为四种情况:①征税;②免税,但是不能抵扣购进固定资产所含的进项增值税;③实行零税率,即在免税的同时,允许抵扣购进固定资产所含的全部进项增值税;④金融服务不作为增值税的征税对象,即不在增值税范围之内。各国针对不同的金融服务项目实行的税收政策是不相同的,但是各国的做法也有许多共同点。

比较一致的做法是,大多数国家对货币结算、存贷款业务等多数金融服务实行不可抵扣的免税政策,即不征收增值税,同时对金融企业购进固定资产也不能抵扣其所含的增值税款。实行这种政策的主要理由是,金融企业的服务具有特殊性,难以确定它们的增值税税基,实行不能抵扣的免税政策,其不能抵扣的购进品的进项税接近对金融服务的“正确”征税,所以可视同对金融企业的征税。如果对金融业同样实行发票抵免型增值税的话,一方面难以操作,另一方面可能会重于对其他商品和服务的征税。

另一个比较一致的做法是,对金融服务中的保管、咨询服务、基金管理等收费业务都要征税。

美国比较特殊,目前国内的间接税主要是消费税和零售税。总的来说,对金融服务是免税的。但有资料反映,美国对外国保险公司提供的保险服务,以保险费收入为税基征收消费税。

日本对金融服务业征税的项目要明显多于大多数国家,银行业务收取的手续费都要征收消费税,但对利息收入、保费收入是不征收消费税的。

韩国对商品和劳务征收增值税,但对金融服务也实行大多数国家的免税做法。有特色的是从1982年开始至今,对金融保险企业的总收入征收0.5%的教育税。

二、我国金融企业税收政策与制度特点

自改革开放以来,随着金融体制的改革,政府由原来与国有银行、保险公司的利润上缴、政府拨付信贷基金的关系,逐渐转变为金融机构缴纳税收、政府作为所有者向国有银行和保险公司投资补充资本金的关系。对金融企业,尤其是对国有金融机构的税收基本上采取与其他行业企业“区别对待”的特殊政策。这种特殊政策的主要特点是:①金融业的营业税税率比其他服务业偏高。1994年税制改革,对国有商业银行和保险公司实行55%的企业所得税税率,比非国有金融企业和国内其他行业企业33%的企业所得税税率高出22个百分点。1997年在将国有金融机构的企业所得税税率调至33%的同时,将全部金融企业营业税税率由5%提高到8%。今年5月1日起分三年将金融企业的营业税税率降到5%,仍高于国内交通运输、邮电通信和建筑安装业3%的营业税率,在服务业中处于较高水平。②国内金融企业比外资金融企业的税负重,因为外资金融机构在企业所得税上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在流转税上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之所以对国内金融业采取这样的税收政策,是由多方面原因促成的。第一,到目前为止,国有金融机构在金融业中仍然占主体地位,金融资产的60%集中在国有金融机构中。政府与国有金融机构的产权关系,使政府自觉不自觉地把国有金融机构尤其是国有银行当作“二财政”、国家的“钱匣子”对待,而没有将其作为市场经济中的风险产业看待。第二,金融业的税收是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之一,几次财税体制的重大调整,事实上都是从短期财政利益考虑,为保持金融业总体税收规模不变来设计金融业税制。第三,与其他行业比较,国有金融企业改制相对滞后,这也是对金融业税收政策没有做重大调整的重要前提因素。第四,与我国目前的利率管理体制相关联,在存贷款利差较大时,政府可以利用税收杠杆对金融企业利润进行控制和调节。上述因素中前两个因素是最主要的。

三、现行税制下我国金融企业的税负偏重

我国是实行增值税的国家,由于各种原因,金融、交通、建筑等服务业目前还没有实行增值税制度,而另外实行营业税制度。由于征收营业税时,不允许金融企业抵扣购入固定资产所含的增值税,所以金融企业事实上承担了增值税和营业税两种税收负担。

在我国以流转税(即国际上所称的间接税)为主体的税制框架下,金融企业的税负中流转税负担大大高于企业所得税负担。目前金融企业交纳的流转税500多亿元,企业所得税不过百十亿,前者是后者的5倍。交纳营业税及附加税后的金融企业利润就很少了,这是造成金融企业资本充足率不足的客观原因之一。

按照OECD多数国家做法和美国研究中国经济的著名专家尼古拉斯。R.拉迪的计算方法,分析金融企业的纳税占其总收益的比重,目前我国金融企业的总体税负(流转税加所得税,不包括金融企业购入固定资产中所含的增值税)在65%-75%左右。以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和保险公司为例,1999年,工、农、中、建四大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平均的总体税负为74.68%(详见表1),中国人保和中国人寿平均的总体税负为68.37%(详见表2)。

与OECD国家比较,我国金融企业的税负明显偏重。如果按照OECD多数国家对金融业采取的税收政策和做法,对金融企业取消征收营业税及其附加的话,我国金融企业的税收负担将降低一半以上。以四大国有独资银行为例,不征收营业税及附加,这部分税款(304.84亿元)转化为税前利润(参见表1),并对其征收33%的企业所得税,税款为100.60亿元,实际总体税负降为30.24%。在税负降低的同时,金融企业税后利润将由116.38亿元(154.78亿-38.40亿)增加到320.62亿元(116.38亿+204.24亿),利润增大1.5倍以上。这种计算只是建立在理论推算上,不是精确计算。按照三年后营业税降为5%测算,营业税及附加的减税幅度为37.5%,所得税增加,税收合计为266.65亿元,总体税负为58.02%。

四、几点建议

面对我国金融即将开放的形势,必须抓紧解决我国金融企业的市场竞争力问题。除了金融企业的产权制度、法人治理结构等企业内部问题外,我国长期形成的带有计划经济体制痕迹的金融业税收政策和制度,也是影响我国金融企业市场竞争力的重要外部因素。过重的税收负担使金融企业的税后利润很低,难以持续地依靠企业自身积累满足资本充足率的要求。亚洲金融危机以后,我们曾采取一次性拨付2700亿元增加国有商业银行资本金的办法,提高国有商业银行的资本率。但这只是权益之计,如果长期使用此种“输血”性办法,既不利于提高国有银行自身的资本积累能力,又会给国家财政背上沉重的包袱。只有立足于解决金融企业的体制问题,同时调整对其的税收政策和制度,建立起我国金融企业良好的“造血”机能,才能既有利于金融发展,又有利于财政收入的增加。

另外,考虑到我国加入WTO以后,将逐步开放金融服务业,即便我们采取内外资金融企业完全相同的税收政策和制度,但是由于外资金融企业的总部在国外,国外的金融业税收负担远低于我国金融企业,他们的分支机构可以得到总部资金支持,我国金融企业仍会处于十分不利的竞争地位。加上金融业本身的风险特点,随着金融业开放后的市场化进程加快,我国金融企业必须加强自身抗拒风险的能力。所以,建议参照国际通行做法,考虑中国国情,逐步调整和改变目前我国金融企业的税收政策和制度。具体建议如下。

(一)将金融企业的总体税负目标确定在40%左右。其中企业所得税按照国际通行及我国的改革思路,与其他行业的税制相同,总体不做特殊规定,主要调整流转税制。

从根本的制度建设上,应将金融业和其他服务业的营业税改为增值税。按照OECD多数国家的做法,对金融企业大部分业务实行不可抵扣的免征增值税办法,对手续费、咨询费等金融业务征收增值税。值得说明的是,目前国际上对金融业这种征收增值税的办法,也存在一些讨论和异议,认为需要寻求更好的征税制度,如已经有人提出对金融企业征收“现金流量税”的办法。

如果我国在未来3-5年不能将服务业的营业税改为增值税的话,也可以在目前的税制下,为达到金融业总体税负40%左右的目标,逐步将营业税税率降到1.5%-2%。按照1999年四大国有独资银行总税负测算,营业税降为2%,营业税及附加的减税幅度为75%,所得税增加75.45亿元,总税收减少近45%,总税负降到41.35%(如果加上不可抵扣的增值税,总税负还会更高一些)。

(二)金融企业税收政策调整必须以国有金融企业改制和改革为前提。

在没有对我国国有独资金融企业实行改制和改革以前,“单兵独进”的税制调整存在很大的风险。国有企业改革的经验教训表明,在没有进行企业产权制度改革之前,政府对国有企业的“放权让利”,虽然可以起到调动企业经营积极性的作用,但也造成利润和财务分配失控,国有资产流失,以及“富了和尚穷了庙”的负面效应。因此,为了防止在目前国有独资金融企业体制下,调整税制后金融企业收益分配的“预算软约束”,应该在调整税制之前,先推进国有独资企业的改制。

(三)金融企业税收政策调整需要妥善处理好的两个相关问题。

金融机构税收政策范文第4篇

李本贵认为,建立现代农村金融体系是我国实现新农村发展战略目标的重要保障,农村金融也是未来进一步放开搞活农村经济的推动力量。现阶段我国农村范围内的金融服务存在着金融企业介入少、金融产品缺乏、农民贷款难等一系列问题,这些问题的出现与目前我国农村的土地制度和金融企业市场化运作体制有着很大的关联。在农民融资方面,由于现行的土地承包制度有关规定的限制,农民的承包土地和在宅基地上建设的房屋由于产权的原因不能用于抵押和转让,导致农民在农业生产和生活中需要贷款时,没有财产可以用于贷款担保,农民融资非常困难。虽然目前我国的农村信用社对农民可以提供信用贷款这种融资方式,但是出于避让风险和降低成本的考虑,农村信用社在实际操作中通常会选择对贷款额度较低的农民采取提高贷款利率的方式来规避贷款风险和扩大收益,而这直接加大了目前农民融资的成本。

按照目前我国的金融机构布局,在农村地区的金融机构主要有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工商银行等国有商业银行和农村信用社、邮政储蓄等金融机构。与近年来我国城市金融企业快速发展态势相反,各商业银行在农村地区的贷款等金融业务呈现出逐年下降的趋势,而且商业银行的营业网点出现了从乡镇向县一级地区收缩的现象。目前,在我国农村只有农村信用社全面开展了农村信贷业务。这其中的原因,主要是我国实施金融体制改革后,银行等金融机构大都实行了商业化经营,由于在农村开展金融业务具有点多面广、数额少、业务风险大等不利因素,很多国有商业银行从经营收益和减少经营风险考虑,不愿意在农村地区开展贷款等金融业务。同样的原因,也导致我国农村的涉农保险业务近年来进展缓慢。

为鼓励金融机构在农村开展业务,促进农村金融服务发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在20*年相继出台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试点地区农村信用社税收政策的通知》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扩大试点地区农村信用社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文件,规定自20*年1月1日起(第二批自20*年1月1日起),对中西部地区改革试点的农村信用社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全国其他地区改革试点的农村信用社,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文件同时明确,对中西部改革试点地区所有农村信用社按3%的优惠税率征收营业税。此后,国家又于20*年出台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试点地区农村信用社有关税收政策期限的通知》,将农村信用社所得税优惠政策的优惠期限分别延长至20*年底和2009年底。为了鼓励保险公司在农村地区开展涉农保险,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还出台了税收优惠政策,对从事涉农保险的保险机构免征营业税。

李本贵表示,近年来国家出台的税收优惠政策在降低金融机构营运成本,促进金融机构农村业务的开展等方面起到了一定的推动作用。但是由于农村金融服务的快速发展涉及土地、财政、金融等诸多领域,需要各方面政策协调配合,仅依靠税收优惠政策,取得的收效是有限的。*届三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对农村土地制度进行改革,并且明确将加快农村金融体制建设,从土地和金融两方面在国家基本政策的层面为农村金融服务的改善和未来的快速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金融机构税收政策范文第5篇

    1.1构建生态财政体制的必要性

    (1)严格划定中央与地方的环境保护职能,强化国家承担宏观生态环境保护的职责。有利于增强国家进行宏观配置环境资源的财力。

    (2)通过调整财政政策,调节财力分配结构,统筹安排生态建设投资。有利于推进生态环境可持续发展。

    (3)改革财政制度,通过财政补贴、优惠政策等措施,扶持生态环境建设企业的经营活动,鼓励企业开展资源综合利用。有利于刺激生态企业增加生态环境投入。

    (4)国家通过课以罚款、征收资源补偿费和环境税等增税方法。有利于防止自然资源的过度开发。

    1.2构建新型生态财政体制。构建新型生态财政体制

    (1)构建政府公共财政预算制度。在政府财政支出预算科目中,建立生态环境建设财政支出预算科目。将生态环境建设资金纳入财政预算,并逐步增加。政府投入主要方式,一是用于重点工程建设;二是用于银行贴息间接支持重点项目。

    (2)加大财政转移支付力度。第一,确定转移支付的基数,构建配套政策与操作措施,保证生态财政支出不断增加。第二,扩大专项补助范围。通过国家预算,加大对生态环境建设的专项补助范围和数额。第三,发挥财政杠杆作用。利用财政手段,通过财政资金给予生态企业投资补贴,激发企业投资积极性。第四,建立担保制度。通过政府担保,财政贴息的办法,发行生态企业债券,筹集生态环境建设资金。

    (3)构建财政政策支持体系。第一,运用财政政策支持生态环境建设,探索生态财政体制的新思路、新方法和新机制。第二,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充分认识构建生态财政体制的重要性,突出生态财政体制长期效益,制定科学的财政支持规划和实施方案,完善生态财政体系,增加生态财政支出。第三,构建以地方财政为主体,中央财政为支持的财政支持体系,加大对生态环境治理的投入力度。

    (4)构建多元化投融资主体。第一,要以财政支持为基础,构建投资主体多元化的生态环境投融资体制。第二,要支持地方培育自我开发能力,通过实施贷款担保、财政贴息等政策,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和外国资本向生态环境工程项目流动。

    2构建适应生态环境治理需要和要求的税收制度

    2.1生态税收的涵义和特征

    (1)生态税收是指国家为实现特定生态环境保护目标,筹集生态环境保护资金,并调节纳税人相应行为而开征的有关税收的总称。

    (2)生态税收的特征:第一,目的性。生态税收收入是国家为实现特定的生态环境保护目标筹集的财政收入,首要目标是环境保护。第二,调节性。生态税收通过调节企业或个人有利于或不利于生态环境行为而发挥其作用。第三,关联性。生态税收与经济活动性质和规模之间存在着一定的关系。

    2.2建立新型生态税收体制

    (1)完善税收支持措施。采取切实可行的税收支持措施,确保生态环境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第一,设立生态建设工程项目。在重点地区设立生态环境工程保税区,增加生态工程项目的诱惑力,吸引国内外投资者参与项目建设。第二,放宽征税条件。对污染少、资源能源消耗低、生态友好型企业,放宽增值税、所得税的征收条件,使企业得到税收实惠。第三,实行税收返还制度。对生态企业实施免征或全额返还资源税,将免税或返还部分作为国家投资,继续用于生态环境保护。对生态环境建设项目,在税收上实行返还制度。

    (2)调整现行税收优惠政策。第一,扩大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零税率政策的适用范围,准确界定零税率调节税的使用项目类型。第二,界定生态产业和生态工业园区的范围,在规定期限内对参与生态工程的企业实行税收优惠政策。第三,对生态环境建设需要的进口产品,减免进口关税。第四,对低碳家电、新能源汽车等,减征消费税。第五,对经营生态环境公用设施的企业,在征收营业税、增值税和城市维护建设税方面给予优惠。第六,允许清洁能源企业、污染治理企业、环境公用事业以及环保示范项目,加速投资折旧。

    (3)调整税收结构。第一,增设资源消费税税目,根据污染品质确定消费税额。第二,对燃油等产品征收消费税附加,利用税收差异鼓励使用优质低碳产品。第三,提高对危害人们健康的消费品税率。不断优化税收结构。第四,通过制定相关法规,对生态环境建设实施税收优惠和差别利率,调动生态环境项目投资主体的积极性。

    3构建适应生态环境治理需要和要求的金融体制

    3.1构建市场化投融资机制

    (1)遵循市场化原则。强化市场观念,引入市场机制,遵循市场规律,改革生态环境治理投融资体制,以适应生态环境建设发展的需要和要求。

    (2)完善市场化商业运作机制,建立多渠道、多元化的投融资体系。按照市场化模式,改革生态投融资机制。

    (3)发挥商业性金融在生态投融资体系中的作用。调整和改善生态环境投融资结构。

    3.2深化生态金融体制改革

    (1)强化政策性金融体制。完善商业性金融发展的环境,构建政策性金融和商业性金融相互补充的金融框架。确立政策性金融的主导地位,采取多种措施发展政策性金融,加强政策性金融商业化运作。加大政策性金融支持力度。第一,明确国家开发银行在生态投融资中的地位,加大开发银行的投资力度;第二,在政策性银行设立专项优惠贷款,增加生态环境治理项目配套资金;第三,制定资本市场倾斜政策,通过股票上市、债券发行额度的倾斜政策,支持生态环境项目及其产业的发展。第四,改革投入方式,拓宽融资渠道,增加政策性银行资金来源,提高政策性贷款的效率和效果。

    (2)健全商业性金融体系。第一、建立合理补尝制度。补偿商业金融机构因对生态环境治理放贷造成的利益损失,调动商业性银行对生态环境发展投融资的积极性。第二,建立生态项目基金。组建生态项目工程建设基金,按照市场化投资运作方式,筹措、管理和运用社会资金投向这些项目。第三,发挥资本市场作用。通过发行中长期债券等形式,筹集大型生态项目建设所需的资金。第四,积极引入民间资本。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第五,国家以优惠利率政策等鼓励商业性银行向生态项目投资。

    (3)制定灵活的金融政策。第一,加大政策性金融的倾斜力度,引导、扶持商业性金融介入。第二,发挥资本市场对生态建设资金筹措的作用,适当放宽信贷条件,加强银行信贷资金的支持。第三,发挥市场配置资金的作用,发挥商业性金融在生态工程中的主导作用。

    (4)培育生态资本市场。第一,支持生态企业进行体制改革。将竞争优势明显、经济效益良好的企业推向市场,通过社会融资实现企业资本筹集和扩张,增强企业生态投资能力。第二,发行生态债券。利用债券市场发行生态债券,主要用于生态环境治理。培育市场体系、扩大市场规模、发展投资银行、推动股权流动、改善投资结构、加强股票监管、健全市场运作机制。第三,重视生态企业债券市场的发展和建设。通过资本市场直接融资,优化环保企业资本结构,实现产权主体多元化,变革产权制度。

    4构建适应生态环境治理需要和要求的生态补偿机制

    4.1胡锦涛总书记在党的十七大报告中指出实行有利于科学发展的财税制度,建立健全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和生态环境补偿机制。生态补偿机制不健全是导致我国生态环境状况有所恶化的重要原因。因此,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必须不断完善生态补偿机制。

    4.2完善生态补偿机制的举措

    (1)提高对生态补偿重要性的认识。要加强对生态补偿机制建设重要性的教育,充分认识建立生态补偿制度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2)选择适合的补偿模式。制定生态环境保护标准,依据生态环境保护标准确定补偿模式。第一,通过横向转移支付的方式进行补偿;第二,由政府投入,并采用水土保持补偿机制;第三,采用循环利用的模式。

    (3)规范生态补偿机制。首先,构建由生态控制区、生态恢复区、生态防护区组成的生态保护区机制。其次,完善现行政策措施,总结经验教训,实现生态补偿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科学化。再次,生态补偿机制,按照由点到面的原则,分步推进,逐步实施。建立和完善生态环境补偿机制。

    (4)整体推进,分步实施,统筹规划、科学保护。不断完善现有政策措施,总结经验,由点到面,努力实现生态补偿的制度化、规范化。

    5构建适应生态环境治理需要和要求的市政债券制度

    5.1生态市政债券是指以城市政府为发行债券主体、通过资本市场公开发行的生态环境治理债券主要用于城市公共实施建设,污水、垃圾处理、城市绿化、改善空气质量等。

    5.2创新市政债券体制发行市政债券是我国投融资体制改革的重要举措,它关系到中央和地方财权和事权的重新划分,也涉及到法律制度修订和经济政策调整,需要创新市政债券体制,建立完善的市政债券管理体系及监督机制。

    (1)完善市政债券发行的配套政策。第一,实行市政债券投资收益的减免税政策,以吸引机构与个人投资者投资。第二,向商业银行开放市政债券市场,允许商业银行投资市政债券。第三,通过市场交易,提高市政债券的流动性,降低投资风险。第四,建立有效的市政债券的发行与担保机制。第五,运用合理的担保结构,落实担保及风险责任。

    (2)建立债券资金优先使用保障机制。市政债券融通的资金可以有多种用途。为了加快生态环境建设,必须综合运用行政手段和市场机制,保障市政债券资金优先用于生态环境治理。一是设立政府环保专门预算用于回购债券;二是提供优惠担保政策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