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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资质改革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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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资质改革方案

建筑资质改革方案范文第1篇

(一)研究制定市域内建设事业的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指导、监督、组织实施。

(二)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关于工程建设、城市建设、建筑业、住宅与房地产业、勘察设计咨询业、市政公用事业、城市园林绿化、城市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研究制定本市有关建设和管理工作的具体政策、规定和办法,经批准后负责组织实施。

(三)组织工程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指导监督执行国家有关建设标准、建设工期定额和工程造价的管理制度,拟定建设、房地产行业的地方标准,监督指导各类工程建设标准的定额实施。负责城市建设档案管理。

(四)负责建筑业的行业管理。综合管理工程勘察设计、工程咨询、施工、设备安装、建筑制品、商品混凝土、装修装饰、建筑监理企业和相关中介组织的资质审核、审批、报批以及市场准入。拟定工程勘察设计咨询、建筑安装等中介组织管理行业的管理制度,并监督指导实施。

负责全市建设工程监理和建设市场管理,组织协调建筑施工企业参与建设市场的竞争与合作,负责全市各类建设工程的交易和招投标工作。

负责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土建、安装、装饰等全过程的质量监督管理和检测工作;监督检查工程安全施工和安全生产;组织或会同有关部门调查处理重大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和重大建设工程安全伤亡事故;负责建筑机械使用的安全监督管理。

负责全市工业与民用建筑的节能管理和抗震防灾设计规范并监督实施。

(五)负责市政公用事业的行业管理。管理全市城市供水、燃气、市政基础设施、污水收集处理、园林绿化、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负责各类公用企业的资质审核、审批、报批工作;综合管理城市计划用水、节约用水;负责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和城建监察工作。

(六)负责住宅和房地产行业管理。负责全市房地产开发企业、物业管理企业的资质审核、审批、报批工作;管理房地产市场;牵头协调城市综合开发土地价格的测算,负责房地产估价、咨询等社会中介组织的资质管理和市场管理;负责房地产交易和房屋产权产籍管理工作;指导城镇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和开发利用工作。

(七)负责本市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和运作;编制、执行住房公积金的归集、使用计划;审批住房公积金的提取、使用;制定和落实有关住房制度改革政策。

(八)负责城市房屋拆迁工作。研究制订城市房屋拆迁安置补偿政策,对城市房屋拆迁作业的安全实施监督;并对房屋拆迁单位进行拆迁资质审查,核发拆迁许可证。

(九)负责建设行政执法工作。组织开展建设法律法规宣传,定期组织执法人员业务培训;城建执法实行综合管理,指导督促行政执法行为;参与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工作。

(十)会同发改、财政、国土部门编制城市建设投资计划,牵头协调城市建设资金投资方案,制订城市维护费、基础设施配套费收支计划,经市政府批准后,统一管理使用和监督。

(十一)根据国家建设行业科技发展规划和技术经济政策,制订本市建设科技发展规划和计划,并组织建设科技项目攻关和科技成果的转化、推广,指导建设科技引进和技术创新工作。

(十二)管理建设行业的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和外事工作,指导建设企业开拓国外建筑市场和房地产市场;组织协调建设企业参与国际、国内工程承包和建筑劳务合作。

(十三)制定建设行业人才培训计划并负责实施。负责本系统专业人才的引进和培养,负责本系统专业技术人员任职资格的审核报批;负责局机关及下属单位的机构设置、人员调配和劳动工资工作。

(十四)组织实施和协调创建文明城市的各项工作;制定建设系统审批制度改革措施,落实政务公开;负责建设系统党的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创建行业精神文明建设;负责建设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和纪检监察工作,以及工会、妇联和共青团工作;负责建设系统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计划生育和流动人口管理工作。

(十五)负责协调规划、电力、电信、邮政、工商、交通、环保、水利、文物、旅游和公安等部门涉及城市建设和管理方面的工作。

(十六)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它事项。

今后凡涉及政府部门审批事项取消的,以市政府文件为准。

二、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建设局设6个职能科室:

(一)办公室

负责机关政务工作的组织协调、督查、文电处理和对外联络接待;负责政务信息、新闻宣传和城建调研;负责各类综合性会议及各类专题会议的会务;负责起草局综合性文稿及审核局发文件;负责人大、政协议、提案办理;负责局机关固定资产管理、车辆调配和后勤服务;负责局机关及指导局属单位的保卫、保密、档案、统计及工作;负责建设系统内部计算机、网络和数据信息化建设与管理;负责建设系统法制宣传教育和依法行政工作。

(二)政工科

负责建设系统党建、思想政治工作与精神文明建设;负责局机关公务员、局管领导干部的考核与管理;管理局机关、局属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指导和管理局机关及局属单位的人事调配、劳动工资、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负责本局系统的人才培养和人才引进工作;负责本系统大专院校毕业生的招聘录用和干部、退伍军人的接收安置工作;负责局机关离退休人员的管理和服务工作;负责系统内纪检、监察工作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负责本系统工会、共青团、妇联、计划生育和流动人口管理工作。

(三)计划财务科

负责编制建设系统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和利用外资计划;提出城市维护费和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安排使用意见;负责和指导局属企事业单位编制年度预算计划;管理局机关各项资金和固定资产;负责本系统财务和内部审计工作;负责本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立项、申报工作和局属企事业单位的经济合同管理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做好阶段性经济监督、检查工作。

(四)建设管理科

负责制订建设事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及建设投资体制改革方案;组织工程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编制年度城市建设重点工程项目,做好有关立项、申报和实施工作,参与工程项目的设计审查、技术方案论证和竣工验收;负责城市维护费和基础设施配套费实施过程中的指导、监督、检查工作;监督市政基础设施的维修、养护管理工作;负责管理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做好城市综合开发土地价格测算的协调工作。

(五)公用事业管理科

负责制订公用事业的发展战略、产业政策、中长期规划、体改方案并组织实施;负责市区供水、燃气、园林绿化、市容市貌、环境卫生的建设管理工作;负责城区环境综合整治和创建工作;负责全市公用行业(包括供水管道、燃气管道安装、园林绿化等)企事业单位资质审核、申报工作;负责管理城市节约用水、计划用水和污水处理工作。

(六)建筑与房地产业管理科

负责制订全市建筑与房地产业的发展和产业政策,对全市建筑与房地产业进行行业管理,指导和规范建筑与房地产市场。负责对全市工程建设的招投标、施工许可、建设监理、工程(产品)质量监督与检测、施工安全、定额标准、工程造价的管理工作,对外来建筑勘察设计、施工企业进行管理;参与重大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参与或组织对建设工程重大质量事故和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负责全市建筑节能管理工作。负责全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的管理和房地产评估、房产登记发证、物业管理工作。负责建筑施工企业、房地产开发企业、物业管理企业、勘察设计企业及房地产估价等社会中介服务机构的资质、资格的管理,并做好有关资质审核、申报工作。

三、人员编制

建筑资质改革方案范文第2篇

根据财政部新颁布的《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和州委办公室、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州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通知》(州办[*]14号)文件精神,按照县建办文[*]21号文件的要求,为了加强和规范我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国有资产,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保证国有资产增值和发挥应有效益,合理调节收入分配,现就我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改革制定如下方案。

二、范围和原则

基本原则为:统一监管、分类实施、规范处置、收益统筹。

(一)统一监管:对纳入首批集中统一管理的县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经营性资产,由县财政局统一监管,并由县人民政府授权委托*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统一经营管理,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挂牌竟价租赁;对县直行政事业单位兴办的各类经济实体,在清产核资和审计的基础上,结合部门和单位实际情况,由县财政局统一监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分别采取脱钩转型,面向社会租赁,承包经营等方式,报经县人民政府审批后,交县国资公司,实行市场化运作,建立有效营运机制、统一经营管理。非经营性资产由现资产占有单位与资产管理部门,签订使用管理协议,明确各自职责。

(二)分类实施:全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行集中统一管理、分类实施、分步进行。

1、县直行政事业单位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股权)、出租、出借、兴办的经济实体以及其它国有经营性资产、闲置资产、需处理的资产等)列入这次清理移交、集中统一管理的范围。按照先易后难、循序渐进,分类实施,稳步推进的原则,逐步将非经营性资产列入移交范围。医院和社会福利性质的机构,县政府直属驻外机构暂不列入。

2、对未列入首批统一管理的单位,其国有资产管理仍按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待首批单位移交资产启动运行后,根据进展和运行情况,对这类单位占有使用的资产提出改革方案报县政府批准后实施。乡镇国有资产管理改革方案另行制订。

(三)规范处置:对县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的转移及核销,包括各类国有资产的无偿转让、出售、置换、捐赠、报损、报废等,由资产占有单位按规定程序报批后,交财政部门集中统一调剂处置,对能够通过调剂、置换解决的,原则上不重新购置;对需要处置的,由具有资质的中介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后,采取拍卖、招投标、协议转让、市场竟价等方式公开处置,公开透明、阳光操作、提高资产的使用效益。

(四)收益统筹:县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行统一经营管理,所获收入,属财政非税收入,按照非税收入管理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其分配使用管理办法,由县财政局牵头拟定方案,报县政府审批后执行。

三、实施步骤和要求

(一)宣传政策

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站等媒体,大力宣传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改革的有关政策,宣传这项改革的意义和要求,争取各单位各部门和社会各界的理解支持,形成良好的工作氛围。

(二)资产清查移交

1、对县直行政事业单位闲置资产和已到租赁期的资产直接移交给国资公司。

2、县直行政事业单位原已签订出租、出借合同,协议的,将合同原件和有关资料等移交到县国资公司,进行移交登记、签字。由县国资公司依据法律法规制定统一的合同,协议文本,明确界定国资公司,资产占有单位和承租方的责任和义务,重新规范办理合同、协议手续。

3、对县直行政事业单位举办的经济实体,这次清产核资和审计后,由财政部门提出具体管理办法,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按统一监管的原则执行。

4、在清产核资和合同、协议移交期间,县直行政事业单位不得使用国有资产进行抵押贷款;不得擅自举债进行基本建设项目;不得擅自变更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等经营性国有资产合同、协议或改变国有资产用途;不得擅自转让、出售经营性国有资产;不得将主管部门的国有资产划拨到下属单位;不得借机私分国有资产;不得拒报、拒交合同、协议原件和有关资料;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诿、延误、干扰、阻碍这次改革工作的顺利推进。

5、县直行政事业单位在今年上半年清查资产前,未经审批将其占有使用的国有房屋建筑物、土地使用权、铺面等国有资产划拔给下属单位或其它单位使用的,应在本次清理移交工作中全部收回。对单位国有资产使用权属不清的,应经县财政等部门进行产权界定;对今年上半年资产清理后,将经管性资产转为非经营性资产的原则上视同经营性资产,特殊情况需报县人民政府审批;建办文[*]21号文出台后,未经县人民政府批准擅自签订或延期的合同无效,由相关单位自行收回后交国资公司,并自行处理好遗留问题。

6、对需处置的国有资产,由单位提出申请,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县财政局按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施办法的有关程序办理完毕后,交县国资公司按规范处置原则运作。

(三)资产营运管理

1、国资公司接收的国有资产要建立档案和电子信息管理系统,做到帐、卡、物相符,跟踪统一管理。

2、经营性国有资产和需处置的资产,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利用电视、网站、报刊和电子交易显视屏向社会公告,公告相关信息,提供公平的竞争平台。

3、县直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国有资产和需处置的国有资产,经营所获收入,直接进入财政非税收入结算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的管理。

(四)工作进度安排

资产移交单位必须密切配合,确保移交工作的顺利进行。*年12月中旬组织移交工作,2007年1月1日起,按新的管理模式运行。

(五)严肃纪律,明确职责

1、严肃纪律。县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改革是一项开创性的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工作任务艰巨,凡有清理移交任务的单位要加强领导,组建清理移交工作专班,确保政令畅通,监察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对干扰和阻碍改革、违法违纪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给予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建筑资质改革方案范文第3篇

1.1路政管理的性质无论那一种定义,对路政管理性质的认识是一致的,即路政管理是行政行为。这一定性的主要法律依据是《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五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从事公路管理、养护所需经费以及公路管理机构行使公路行政管理职能所需经费纳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既从职能上保障了“行使公路行政管理职能”,又从财政预算体制落实了政府的财政保障义务。1.2路政管理的范围路政管理的范围即公路安全保护的范围,依据《公路法》和《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的规定,包括路产、公路建筑控制区、公路规划控制区、公路安全保护区以及其他涉及公路安全保护的区域。1.3路政执法管理的行为种类路政执法管理的行为种类有路政许可、路政处罚、路政强制(包括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两类)、路政收费。除上述直接影响路政相对人权利与义务的路政行为外,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公路管理机构还有路政命令、路政确认等行为。

2农村公路路政管理的特殊性分析

2.1农村公路管理体制特殊性2.1.1国家政策上的农村公路管理体制根据国务院办公厅〔2005〕49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的要求,政策上的农村公路管理体制为:县级人民政府是本地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责任主体。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具体负责管理养护工作,主要职责是负责组织实施农村公路建设规划,编制农村公路养护建议性计划,筹集和管理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监督公路管理机构的管理养护工作,检查养护质量,组织协调乡镇人民政府做好农村公路及其设施的保护工作。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所属的公路管理机构具体承担农村公路的日常管理和养护工作,拟订公路养护建议计划并按照批准的计划组织实施,组织养护工程的招投标和发包工作,对养护质量进行检查验收,负责公路路政管理和路权路产保护。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没有设立专门的公路管理机构的,可委托省级或市级公路管理机构的派出(直属)机构承担具体管理工作,不宜另设机构。乡镇人民政府有关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保护以及养护资金筹措等方面的具体职责,由县级人民政府结合当地实际确定。经济条件比较好的乡镇要积极投入力量,共同做好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同时,交通运输部还制定并出台了《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农村公路建设资金使用监督管理办法》、《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暂行办法》等一系列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指导各地及时做好包括村道在内的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和养护工作。2.1.2法律法规上的农村公路管理体制农村公路不是法律法规上的名词,在法律法规上县道、乡道和村道的管理体制:(1)县道:根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的规定,县道的管理(包括路政管理和养护管理)应当由公路管理机构负责,养护实施由具有资质的养护单位实施。(2)乡道:根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的规定,乡道的管理(包括路政管理和养护管理)应当由公路管理机构负责,养护法定义务主体是乡人民政府,养护实施由具有资质的养护单位实施。(3)村道:根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的规定,村道的保护由乡人民政府参照《公路安全保护条例》中乡道的管理规定实施。法律法规与政策不一致时,应当执行法律法规。2.2农村公路路政管理法律法规适用特殊性与国道、省道的路政管理相比,农村公路路政管理的特殊性主要包括三个方面。(1)国道、省道的路政管理,《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是完全适用的。(2)农村公路的路政管理,《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的适用是有特殊性的:县道、乡道是完全适用的。(3)农村公路的路政管理,《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的适用是有特殊性的:村道仅是“参照”适用。考虑到乡镇人民政府无专职人员,而县级农村公路管理机构有专业人员,因此根据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的规定,由乡镇人民政府委托县级农村公路管理机构进行路政和养护的管理,并聘任路政协管员方式实施。乡镇人民政府可与县级农村公路管理机构签订村道路政管理委托协议,以便从法律上来保证村道路政执法的专业性、权威性和有效性。2.3农村公路路政管理主体特殊性农村公路中的县道的路政管理(包括狭义路政管理和养护行政管理)主体是地方公路管理机构,其管理是行政行为。养护实施由具有资质的养护单位负责,养护单位行为是企业行为。农村公路中的乡道的路政管理(包括狭义路政管理和养护行政管理)主体是地方公路管理机构,其管理是行政行为。养护法定义务主体是乡级人民政府,其行为属于政府招标行为。养护具体实施可以招标由具有资质的养护单位负责,养护单位行为是企业行为。农村公路中的村道的路政管理(包括狭义路政管理和养护行政管理)主体是乡级人民政府,其管理是行政行为。养护的实施没有法律法规规范。2.4农村公路路政管理内容的特殊性(1)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农村公路的路政管理与国道、省道的路政管理在内容上有特殊性:从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的距离国道不少于20m,省道不少于15m,县道不少于10m,乡道不少于5m;属于高速公路的,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从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的距离标准不少于30m;公路弯道内侧、互通立交以及平面交叉道口的建筑控制区范围根据安全视距等要求确定的距离;村道没有法规规定。(2)公路规划控制区。新建村镇、开发区、学校和货物集散地、大型商业网点、农贸市场等公共场所,与公路建筑控制区边界外缘的距离为国道、省道不少于50m;县道、乡道不少于20m;村道没有法规规定。(3)公路安全保护区。国道、省道、县道的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100m,乡道的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50m;公路渡口和中型以上公路桥梁周围200m;公路隧道上方和洞口外100m。村道没有法规规定。

3结语

建筑资质改革方案范文第4篇

关键词:建筑行业 税收制度 监管 对策

一、建筑行业现行的税收制度

建筑行业涉及到的税种主要包括: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印花税等。

1.营业税。税法规定,从事营业税税目“建筑业”项下建筑、安装、修缮、装饰及其他工程作业等经济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属建筑营业税的纳税义务人,以实际取得的建筑营业收入或税务机关依法核定的金额为计税营业额。

2.企业所得税。适用的税法规范主要是2008年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3.个人所得税。《建筑安装业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明确从事建筑业的工程承包人、个体户及其他个人为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其从事建筑业取得的所得,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4.城市维护建设税。以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为基数,按所在地相应税率计算缴纳(外资企业不征收)。

5.印花税。《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领受购销、加工承揽、建设工程承包、财产租赁等合同或凭证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人。因此工程承包人和发包人之间签订的工程合同应按规定缴纳印花税。

二、建筑企业税收征管存在的主要问题

1.挂靠项目偷逃税难以杜绝。实行挂靠经营的建筑企业, 其主要业务收入是社会上的工程承包者挂靠其名而根据汇款额提取管理费和代扣税款,而挂靠单位向承建单位直接领取现金时不入账,致使部分工程收入的款项长期收入不入账,减少了营业税。另外一些单位没有向承建单位挂靠人依法索取发票,承建单位挂靠人借此机会使用白条或收款收据代替发票,故意隐瞒、减少收入数额,偷、逃应纳的税款。

2.企业申报的营业税计税金额不足。《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明确规定:纳税人从事建筑、修缮、装饰工程作业, 无论与对方如何结算,其营业额均应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及其他物资和动力的价款在内。

3.建筑行业内管理不规范

(1)由于建筑企业大多数实行个人承包经营,企业财务管理往往是承包者个人说了算,加之财会人员未经过专业化培训,所以建筑企业普遍存在账务不健全、财务管理混乱等情况,给税务机关的管理工作带来了困难。

(2)建筑营业税纳税人纳税意识不强,政策水平不高,导致纳税申报质量不高,申报的准确性较差。

4.建筑行业税收管理改革方案没有得到切实的执行。建安税收管理改革涉及面广、影响深远,无论在规范税务登记、发票领用、申报纳税等纳税主体,就是通常所称的纳税人,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管理环节,还是在推广税控管理系统、网络报税系统、发票查验系统等配套支持系统方面,都对税务机关和施工企业以及建设单位提出了更加严格的要求。

5. 一是以白条代替发票入账。建设单位在预付工程款时,没有按规定凭合法有效的票据付款,而是凭白条付款;二是基建单位的财务人员财经法规意识不强,工程竣工后,直接以白条作为原始凭证结转固定资产;三是个别单位与工程项目承包人签定合同时,不把税收列入工程造价,承诺税款由建设单位解决?其目的就是为了偷逃税收。

6.账务处理混乱、会计信息失真。如对市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近年的账簿及相关资料的检查中发现,账表、帐帐、帐证数据不符问题严重,“工程施工”科目所附的票据中存在着大量的假发票、列支大量的差旅费发票、汽油票、餐饮发票、过路过桥费发票,以及部分工资表由一人签字等诸多问题。

7.建筑资质存在虚假情况。目前我市建筑行业的一级资质标准是注册资本达到5000万元以上,个别未达标的企业采取购买假发票的办法,虚购假资产、假材料,虚增注册资本,以达到企业资质升级的目的。此外,一些企业通过大量使用假发票来达到虚增资产、多列支出,偷逃企业所得税。

8.股东侵占企业资产的问题比较严重。一些企业的股东利用假发票报销,虚列支出,从企业抽逃资金,严重侵占企业资产,偷逃个人所得税。

9.国地税缺乏有效沟通协调。建筑企业为营业税单位,日常管理中,地税人员往往认为货物销售发票是国税管理,即使对发票真假产生怀疑,一般也没能积极向国税反映;国税人员则认为这些企业由地税征管,而疏于对该类企业的监管,职能和监管上的交叉造成征管上的真空。

三、加强建筑企业税收管理对策

针对建筑企业存在的涉税问题,从“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大局出发,通过依法采取积极、务实的征管措施,不断提高建筑施工企业的纳税遵从度和税务机关的征管质量,实现堵漏增收,同时充分考量可能发生的企业风险、税收风险和财政风险等“三个风险”,在征管政策取舍上进行把握、平衡,针对企业风险,实现核定率与预征率的统一。针对税收风险,要求企业建立健全财务制度,根据企业的信誉等级,规模大小,对税法的遵从程度加以区别。针对财政风险,调低本地建筑企业的预征率,这可能导致行业税收的下降,必须实现本地和外来建筑企业税收负担的统一,加强对外来建筑企业的税收征管。

(一)将预征比例与核定征收比例统一,使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成本费用资料、收入资料真实与否掌握核查的主动权,防止发生企业以丢失账簿等借口拒不提供资料,最多受到1万元以下的处罚,税务机关又无可奈何的情况。

(二)对建安公司和挂靠户进行区分。针对目前建安工程大多实行项目管理或者接受挂靠形式,如果税务机关检查发现需要补缴税款时,往往是事后追究,很难从项目经理追缴税款的情况,建议由建安公司收取工程款后,缴纳所有的税金,余款(工程款-税金-挂靠费用)付给挂靠的项目经理时,让项目经理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门票(建安公司提供营业税已税证明单)。税务机关在开具门票的同时,项目经理缴纳门票2%的个人所得税,建安公司根据门票的金额进行成本核算,对“管理费”利润的部分征收企业所得税,既规范了建安公司普遍存在的成本随意列支的现象,又使项目经理缴纳了个人所得税。

(三)各管理分局在日管中要对建筑企业进行正确的宣传、引导,使企业明白预征不等于核定,核定征收不等于企业不建账,在调低预征率的情况下,加强对建筑企业成本核算的管理。

(四)加强外来建筑企业的管理。在我市经营超过180天的外来建安和外来建筑企业在我市的分支机构必须办理税务登记,同本地建筑企业实行一样的税收政策,从而实现税负一致。

(五)各管理分局应加强对企业的纳税辅导,提高企业的纳税意识和辨别假发票的能力,避免事后难以追缴税款。争取财政的支持,政府按照建筑企业缴纳税款的数额按照一定的比例进行返还,支持建筑企业的发展,使企业走上良性发展之路。

(六)加强发票管理,建立信息共享渠道。假发票的专项治理是税收征管的长期性工作,应加强国、地税部门之间的联系,建立信息共享渠道。在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突击检查中,由于国、地税联合行动,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能及时通过发票查询组辨别真伪,极大提高了工作效能。为此建议从以下三个方面入手:一是尽快制定具体可行的发票领购及使用信息共享制度;二是建立国、地税共享的发票查询系统;三是建立联合办事制度,对重大发票违法案件可实行联合查处,提高办事效率。

(七)加大整治力度,净化建筑市场运行环境。建筑市场管理混乱是导致使用假发票猖獗的原因之一,因此加大整治建筑市场力度刻不容缓。同时对建筑造价进行认真测算,及时本地工程造价指导价,避免建筑市场低价无序竞争。

(八)严格被挂靠单位核算的管理。被挂靠单位偷税的主要原因是没有按核算对象进行收入计算,为此,要求被挂靠单位严格划分本单位收入及挂靠单位收入,一旦发现“以料抵工”及虚列工资等抵消工程款的现象,一律严格处理,并就这部分收入予以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及企业所得税。

(九)加强发票管理。对于发票仍须在源头上加以管理。除了加强税务机关对发票领、购、存用的管理,还要加强税务机关的征管现代化建设,实现跨地区电脑联网。另外,对于伪造假发票、贩卖假发票的不法行为必须坚决打击。

(十)统一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了保证税款的及时足额入库,应将建筑企业的纳税义务时间以规范。不仅要按“建安施工企业采取预收备料款或预收工程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备料款或预收工程款的当天”规定执行外,还应明确所有的工程应从工程开工后的次月起,根据工程的进度(依权责发生制),申报交纳有关的税收,其已按预收备料款或预收工程款缴税的部分允许抵扣。

(十一)实行专业化税收管理。税务局应按照税收管理专业化的原则及要求,以设立专职税务所或管理组为基础实施对辖区内建设工程项目地方税收的统一监控,促进工程项目税收属地管理举措落实到位。同时应加强对专业所专业管理人员对建筑行业有关知识的培训,以便提高稽查和管理水平。

参考文献:

[1]张晓燕.论承德市开发区建筑安装行业税收征管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科技信息,2010年20期。

建筑资质改革方案范文第5篇

关键词:岩土工程;勘察;问题;研究

中图分类号:F407.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1 岩土工程勘察的一般流程

岩土工程勘察是一个建筑工程建设项目中最基本的步骤之一,尤其是在大规模的工程建筑 施工前期的地基设计环节中,如果勘察不够仔细、分析不够透彻,那末受影响的不仅仅是施工的进度,甚至是影响整个建筑的施工质量,以及最终建筑的预期性能。提供准确的技术数据和信息以及相关分析资料是一个作为工程技术人员的基本职责。我们必须从掌握它的具体工作流程做起,从而使实际的工作做到有计划、有规范和有标准。岩土工程勘察一般流程如下图所示:

图1岩土工程勘查的一般流程

2岩土工程勘察中的常见问题

针对岩土工程勘察中的相关问题的探讨,首先,我们还是要从一个建筑工程项目中应该具有的或者说勘察工作中应该做到的内容说起,针对具体内容我想通过下图可以有个很直接的认识和见解,图中对工程的相关勘察点做了具体标示

图2勘探点平面布置图1:500

2.1 岩土工程勘察前期准备工作不充分

这方面的问题主要体现在:在准备实地现场勘察前,对建筑工程的具体资料收集不全,没有大致的概念,从而不仅使现场勘察过程中出现勘察纰漏、具体内容不明确的现象,同时,导致勘察成本的提高和时间的浪费。另一方面勘察报告体现的内容,将会导致相关设计中对于工程的结构以及地面处理等的措施不符合实际,造成日后施工的质量问题。

2.2 野外工程勘察中的问题

从图2的勘测点分布可以看出,勘探点的设置十分重要,目前出现的问题一般都是勘察点的设置不合理造成的。鉴于建筑单位的经济或者时间上的考虑,在实际的操作中,往往都会临时改变最先设计好的勘察方案,减少勘察类别或者减少勘察点,致使工程地质的实际情况无法真实的表达,为后面的工程质量埋下了隐患。

2.2.1勘探工作量的压缩及勘察取样不合理。

目前在岩土工程勘察中经常出现的问题主要是在岩土取样量少、原位测试勘探孔数目不足,不符合相关条文规定。有些取样、原位测试甚至不考虑岩土取样的代表性和均一性原则。只是象征性的满足取样或测试次数就行,诸如实际情况中在建筑物边角取样的情况十分普遍,严重违背了对岩土工程勘察的最终目的。

2.2.2地层分类及描述含糊其辞缺乏精度。

针对目前建筑行业竞争日益激烈的现实,许多工程单位在实际岩土工程勘察中,都是简单的进行表面工作,甚至只是凭经验和个人感觉,对现场情况就一概而论,导致现场勘察的第一手资料内容浅显、质量低劣。甚至不同建筑工程使用同一版本的勘察记录,这些都会严重影响勘察的成果和质量,同时也会导致错误的结论,从而导致建筑施工质量的问题。

2.3 岩土工程室内勘察工作的问题

2.3.1室内检测不规范

即使室外勘察情况很好,但是,许多岩土样本在送往实验室后,由于实验操作人员不按操作规程操作,或者采样测试不及时等原因,依然会导致勘察结果的错误导向。例如:许多该做的实验没有按规定来做,随性的删减实验步骤,减少或者延长实验时间等,均会导致实验结果的误差。最终导致浪费了人力又浪费了勘察所投入的资金。

2.3.2勘察资料整理混乱

目前鉴于行业竞争的压力以及人力资源竞争的环境,导致许多从事勘察工作的人员没有明确的统计概念与理论知识基础,经常会在具体的岩土参数统计与分析工作中,缺乏剔除异常值的经验,将无关数据参与到统计分析中,导致方差、标准差以及变异系数过大,得出错误的场地分析结果。

3 岩土工程勘察中相关问题的原因分析

3.1竞争激烈,岩土工程勘察市场压力大

鉴于当前建筑业激烈的市场竞争环境,各个勘察单位都很少执行国家的各项标准,为了利益尽量压低勘察经费,从而导致实际操作中,无法进行正常的勘察进度,从而导致在勘察中各种问题的产生。

3.2缺乏岩土工程勘察专业人才

由于勘察工作的特殊性质,目前这类的工作人员多是由农民工队伍组成的,相关的如开钻机、岩土取样、勘察测试、地下水位量测等工作都是由他们来承担,有些类似于野外土层鉴定与勘察记录编写等等重要工作甚至也会交由农民工处理,首先我们不论他们的教育程度高低,但是他们是否受过专业的培训以及是否具有相关的资质证明等,才是最主要的问题。往往也是因为在这方面的忽视,会造成现场评价准确性不够,导致设计参数的误差,最终导致工程质量问题和资源浪费的情况。

3.3岩土工程勘察设备落后、技术水平有限

就目前我国大部分勘察单位来说,采用的设备和运用的勘察技术依旧是传统的一些累积,缺乏先进设备的引进措施,以及对先进技术的掌握能力,目前的设备和技术手段随着科学技术和经济发展的进步,逐步已经无法适应新设计的需求,越来越多的问题需要解决,导致相关勘察人员固步自封,无法在自己的领域上追求进一步提升,导致消极的思想的传播,致使勘察工作的问题越来越多。

4对岩土工程勘察相关问题改进的措施

4.1 加强岩土勘察市场规范、注重勘察工作监督和管理

针对相关建设项目的勘察合同以及勘察纲要的审核和管理工作,预防徒劳无益的勘察;严查和跟踪勘察工作现场实际工作情况,预防勘察应付差事和造假情况的产生;针对勘察样本的检验工作,进行跟踪和监察,防止因为室内检测方面带来的误差和问题;加强对勘察报告具体内容的审查,严格核对勘察报告中的工程量、勘察质量、数据分析结果和建议等内容,防止报告中无法体现实际情况的现象发生;最后还是需要相关政府部门和社会相关监督机构对勘察市场的规范和管理,倡导岩土工程勘察监理制度,防止各类勘察问题的发生。

4.2加强岩土工程勘察专业队伍的建设

勘察单位需要建设具有针对性的专业性岩土工程勘察队伍,培养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并且推行执证上岗体制,相关技术和管理人员需经过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同时组织相关技术和管理人员加强对新技术的学习和引进,从而满足岩土工程勘察实际情况的发展的需要,促进岩土工程勘察水平的进步和提高。

4.3增强区域性岩土工程勘察建设

对于我国国土面积相对广大,人口分布广泛,建设工程项目多样化的实际情况,我们建议各个地区以及不同气候条件下,制定相关适宜的岩土工程勘察规范,以避免相同地质条件下,因为地理位置以及自然气候条件的影响,并不会很好的适用于全国统一的规范和标准的情况。从而进一步细化和规范化岩土勘察工程的相关内容。

5 结语

综上所述,岩土工程勘察中会遇到各种各样的问题,针对不同的问题都会有相应不同的解决办法,但是,我们必须牢记,所有办法都是可以变通和创新的,我们不能居于形式,固步自封,而是要不断的进取和接受新的技术,从而提高我国建筑行业的质量水平。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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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温文富,王义海,杨旭.当前岩土工程勘察中的一些问题及改进建议[J];山西建筑,2009,35(7):108-109

[3]周显成.结合工程实例谈岩土工程勘察中存在的问题及措施[J];广东科技,2009(3):213-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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