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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公司规章制度的理解

对公司规章制度的理解

对公司规章制度的理解范文第1篇

企业要根据不断变化的内部条件和外部环境,适时地建设、完善出最适合本企业的制度体系

“国有国法,家有家规”,不同的企业需要有不同的规章制度,但究竟什么是企业的规章制度呢?企业的规章制度就是指由企业依据一定的民主程序制定的,体现企业与劳动者在经营管理过程中所必须遵守的劳动行为规范的总和。一个企业的规章制度就像一个国家的法律一样,是保证企业稳定、高效运行的基础,同时,建立一套科学的规章制度也是企业走向成功的必由之路。现在,越来越多的企业已经认识到了规章制度的重要性,并开始着手建立、完善规章制度,以达到提升企业综合管理水平、实现“法制”的目的。因此,我们将制度体系的健康指数作为“企业组织健康指数”的重要指标之一。

九略管理咨询公司对第六期调查问卷进行了整理和统计分析,从结果来看,被调查的企业大多已形成了一套相对固定的规章制度,但也存在一些普遍性的问题,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第一,规章制度的体系性不强;第二,规章制度的一致性不好,可操作性差;第三,已有的规章制度实施不利。对上述制度管理中存在的共性问题,我们结合具有典型共性特征的C公司案例来进行深入分析。

C公司是一家民营企业,主营业务是办公用品的经销。C公司在老板王总的带领下,经过近三年的市场打拼,已初具规模,并形成了包括财务部、人力资源部、采购部、销售部等部门在内的相对稳定的组织架构。随着公司规模的不断扩大,王总对公司的管控逐渐显得力不从心,很多并不重要的工作都需要他亲自指导、协调。经过认真反思,王总意识到产生这种现象的根本原因是公司的很多工作“无法可依”,因此,他要求各部门根据本部门的职责,建立、完善相应的管理制度。很快,各项管理规章制度陆续起草、修订完成,并在王总亲自签发后开始实施。本以为问题已经得到了解决,但没过多久,同样的问题又出现了,此时王总也再一次陷入了深深的困惑。

问题总结:

C公司在制度管理方面的问题可以归纳为以下三方面:

第一, 制度的体系性不强,不够完整。各部门只是对本部门全权负责的工作事项制定了规章制度,而对于需要两个或多个部门协作完成的公司层面的工作却没有明确的制度规定,常常是发生问题后才制定制度。比如,采购部在采购过程中,只是根据现有的库存情况进行决策,却不知道该如何从销售部获取市场的真实需求信息,从而导致了公司的采购工作经常满足不了公司销售的需求。因此,C公司各部门虽然都建立起了相应的规章制度,但实际上还存在着很多的“制度空白”,很多事情依旧“无法可依”。

第二, 规章制度的一致性不好,可操作性差。各部门都是从自身的专业角度出发来制定规章制度,没有进行必要的沟通和研讨,所以各项制度之间难免存在矛盾和冲突。比如,对于商品采购工作,财务部主要考虑的是资金的使用成本,而采购部主要考虑的是工作效率和采购成本,这就导致了财务部和采购部在商品采购这项工作上制定了互相矛盾的规章制度。另外,公司个别制度的可操作性比较差,比如,人力资源部的考核制度所采用的是360度考核办法,要求公司每一位员工都对其他所有员工进行考核打分,而实际上公司内部很多员工之间是互不了解的,这样的考核既反映不了被考核者的真实业绩水平,又大大提高了公司的考核成本。

第三, 已有的规章制度实施不利。对于已经实施的规章制度,除制度的制定部门外,其它部门还是经常不按规定办事,就好像相关的规章制度根本不存在一样。出现这种情况的原因主要有两方面:首先,C公司缺乏新制度的沟通、说明渠道,导致其它部门无法真正理解制度的关键内涵:其次,各部门对其它部门所制定的制度重视不够,在收到新下发的管理制度后,只是粗略地浏览一遍,没有仔细研究,更有甚者连看都不看,便将其束之高阁。

专家分析与诊断建议:

对于C公司所存在的问题,也是中小企业普遍面临的问题,可以考虑从以下三方面着手解决。

第一, 对公司的核心业务流程和管理流程进行分解,对于需要多个部门共同协作完成的工作步骤,由公司高层组织相关部门进行沟通、研讨,制定出可行的实施方案,避免公司层面的重要工作“无法可依”。对于已经形成的规章制度,可按财务、人力资源、行政、采购、销售等专业领域进行划分、归类,这样即便于公司制度的梳理和查阅,又便于专业部门对专业领域的制度进行修订、补充和完善,保证公司制度体系的完整性。

第二, 各部门在制定规章制度的过程中,凡与其它部门有关的条款规定,都主动与其进行沟通、确认,这样既可以保证部门之间制度的一致性,又有利于制度后的顺利实施。当然,由于部门之间处理问题的专业角度不同,难免会出现一些意见分歧,这时就要由公司高层站在公司发展的高度来协调、解决这些分歧意见,并最终达成一致。总之,对于部门之间制度的矛盾和冲突,要在制度的制定阶段就发现并解决,避免影响公司日常经营管理工作的正常进行。另外,对于制度的可操作性问题,要求专业领域的从业员工认真学习本专业知识,掌握最科学、有效的管理方法,并且充分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出最有效的、最具操作性的规章制度。

第三, 可以通过以下办法来保证新出台制度的顺利实施执行。首先,召开“新制度讲解会”,当一项新制度正式后,由制度的制定部门召集相关部门的相关岗位人员,对新制度进行充分的讲解说明,保证与会者真正理解新制度的内涵,并使其能够独立地向其他员工讲解该制度,以促进制度的正确传播;其次,制定相应的《制度违规处罚条例》,对违反制度相关规定的员工或其领导进行一定的处罚,以督促广大员工认真执行新制度,提高他们对新制度的重视程度,当然,处罚是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公司的新制度,当“新制度”变成“旧制度”,所有员工都能够轻车熟路地按制度办事时,这种处罚规定也可以取消,毕竟我们追求的是人性化管理,应该给予员工更多的正面激励。

对公司规章制度的理解范文第2篇

A公司是一家跨国知名金融机构。A公司与吴先生签订自2011年6月1日起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约定其工作岗位为投资部高级经理,基本工资为税前每月18,000元。2012年6月28日,A公司以吴先生在劳动合同期间严重违反公司考勤休假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为由,解除双方劳动合同。2010年7月1日,吴先生向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要求A公司恢复劳动关系,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并补发仲裁期间工资。

庭审中(1)A公司提供2012年6月15日、6月19日考勤监控录像,该录像显示吴先生在2012年6月15日8时41分21秒、8时49分10秒各打卡一次,17时22分56秒、17时24分34秒各打卡一次, 2012年6月19日8时40分 46秒、8时41分38秒各打卡一次,证明吴先生存在代他人打考勤卡的严重违纪行为,A公司据此与吴先生解除劳动关系。经质证,吴先生辩称不知谁的考勤卡放在其办公桌上,与其考勤卡混在一起,无法辨别。一直以来,A公司均不允许代打卡,但究竟哪张考勤卡是自己的,吴先生无法辨别。由于害怕同事见到自己连续刷卡,而引起“明目张胆地代人打卡”的误会,故在刷第一次卡后,看看周围无人再刷第二张卡。因不存在主观恶意,故不属于违纪行为;(2)A公司提供《考勤及休假管理办法》,该《考勤及休假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公司严禁代打卡行为,一经发现,代他人打卡者将给予警告处分,并罚款60元,请他人打卡者当日按旷工处理,代他人打卡或请他人打卡在一个月内累计超过三次(含三次)者,视为严重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行为,公司可解除劳动合同并不支付经济补偿。”且尾部载有吴先生的签名,证明A公司规章制度规定代人打卡累计达到三次以上,属于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行为,A公司可以据此解除劳动合同,无须经过警告、记过等程序。经质证,吴先生确认知晓该规章制度;(3)A公司提供告知函,证明已将解除吴先生劳动合同的决定通知工会。

仲裁委员会经审理认为,劳动者负有遵守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基本义务。吴先生作为劳动者有依法维护其权益的权利,A公司作为用人单位亦有依法行使管理职能的权利。A公司提供的吴先生工作考勤录像显示,吴先生的确存在上班期间重复打卡的行为。对于吴先生对监控录像的解释,吴先生完全可以将两张卡交由人事部门鉴别这一更为简单有效的办法来解决自己无法辨认考勤卡的困境,而不必明知A公司不允许员工代打卡而小心翼翼地重复打卡,吴先生的上述解释不具有合理性,不予采信,故确认吴先生系代他人打卡。根据A公司规章制度,吴先生代人打卡在一个月内累计达三次,属于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行为,A公司据此解除与吴先生的劳动合同,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故对吴先生要求恢复劳动关系的申诉请求,不予支持。

律师点评

本案是一起用人单位以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的纠纷案件。

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吴先生的工作单位是知名金融机构,其企业性质要求员工应秉持诚信品德,合法合规提供劳动。A公司规章制度中规定代人打卡累计达到三次以上属于重大违纪行为,公司有权立即解除合同,并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也不存在明显不合理的情形。吴先生明知公司上述禁止性规定,仍实施了该等违纪行为,应属故意违纪。因A公司规章制度中明确将吴先生的这种行为列为应当解除劳动合同的严重违纪行为,故仲裁委员会认定吴先生行为构成严重违纪行为成立。

违纪解雇处分是用人单位行使用工管理权的重要手段,但这并不意味着其他用人单位解雇犯类似错误的员工都会得到法律上的支持。滥用解雇权对劳动者工作权利造成的侵害是“致命的”,故法律对用人单位滥用解除权的应承担的法律后果也是相对严重的,包括用人单位应恢复劳动关系或者支付二倍的经济补偿金(选择权通常在于劳动者,而非用人单位),并且劳动仲裁委员会或法院裁决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恢复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还应当支付劳动者在仲裁、诉讼期间的工资(即使劳动者在该段期限内未提供任何劳动)。

用人单位如何才能正确以严重违纪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司法实践中应当满足以下三个条件:

第一,规章制度合法有效并告知劳动者。用人单位制定的规章制度,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经过《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的民主程序,并已向劳动者公示或者告知的,可以作为司法机构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程序合法,内容合法、并履行告知义务,是一个有效规章制度必须符合的三个条件,三者缺一不可。

第二,劳动者的行为违反了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因此发生的劳动争议,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用人单位在处理违纪员工时可以提供的证据形式包括照片、录音、录像、证人证言等,当然当事人的事件说明或者检讨书也是证据的形式之一。

第三,劳动者的违纪行为在劳动合同或规章制度中被列为应当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劳动者遵守用人单位的劳动纪律及规章制度,是其应有的基本职业道德。规章制度应事先树立明确的行为规范,列明“严重违纪”范围并公布施行。如违纪处罚方式“缺位”,势必使企业在处理违纪员工时陷于“无法可依、无章可循”的尴尬局面。

此外,从解雇程序上看,以严重违纪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固然不必提前通知,但做出解除时仍要通知劳动者本人,并办理相应的签收手续。《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还规定:“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前述案例中A公司在解雇程序上做的比较完善,也是最终获得法律支持的一个重要因素。

对公司规章制度的理解范文第3篇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发展生产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双方共同出资设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一条公司名称:

第二条公司住所:[文秘站网文章-找文章,到文秘站网]

第二章公司经营范围

第三条公司经营范围:

第三章公司注册资本

第四条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万元。由全体股东在公司设立登记前一次性缴足所认缴的全部出资。股东的出资须经法定的验资机构验资。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必须召开股东会并由全体股东通过并作出决议。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经公司全体股东一致同意,也可以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公司减少注册资本,还应当自作出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应依法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四章股东的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

第五条股东的姓名、出资方式及出资额如下:

股东姓名证件号码出资方式出资额

货币人民币万元

货币人民币万元

第六条公司成立后,应向股东签发盖有公司印章的出资证明书,置备股

东名册。

记载于股东名称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

股东依法转让其出资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名称、住所及受让的出资额记载于股东名册。

股东若变更其名称,由公司将变更后的姓名或名称、住所、出资额记载于股东名册。

第五章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股东享有如下权利:

(1)参加或推选代表参加股东会并根据其出资份额享有表决权;

(2)了解公司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3)选举和被选举为执行董事或监事;

(4)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取股利并转让;

(5)优先购买其他股东转让的出资;

(6)优先购买公司新增的注册资本;

(7)公司终止后,依法分得公司的剩余财产;

(8)有权查阅股东会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报告;

(9)《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八条股东承担以下义务:

(1)遵守公司章程;

(2)按期缴纳所认缴的出资;

(3)依其所认缴的出资额承担公司的债务;

(4)在公司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后,股东不得抽回投资;

(5)《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六章股权转让

第九条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第十条股东转让股权由股东会讨论通过。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

股权时,必须经其他股东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不同意转让的,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其他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如其他股东放弃该优先购买权的,须出具放弃该优先购买权的书面材料。

第十一条股东依法转让其股权后,公司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

第七章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选举和更换执行董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的报酬事项;

(3)选举和更换监事,决定监事的报酬事项;

(4)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5)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6)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7)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

(8)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9)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

(10)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11)修改公司章程;

(12)聘任或解聘公司经理。

(13)《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

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

第十三条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

第十四条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第十五条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应当于会议召

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临时会议可当即通知全体股东,经全体股东同意后即召开。定期会议应每半年召开一次,临时会议由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或者执行董事、监事提议方可召开。股东出席股东会议也可书面委托他人参加股东会议,行使

委托书中载明的权利。第十六条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并主持。执行董事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或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七条股东会会议应对所议事项作出决议,决议应由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表决通过,但股东会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解散或变更公司形式、修改公司章程所作出的决议,应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表决通过。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出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十八条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人,执行董事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对公司股东会负责,由股东会选举产生。执行董事任期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执行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执行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执行董事在任期内辞职的,在改选出的执行董事就任前,原执行董事仍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执行董事职务。

第十九条执行董事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负责召集和主持股东会,检查股东会会议的落实情况,并向股东会报

告工作;

(2)执行股东会决议;

(3)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4)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5)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6)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7)拟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8)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9)提名公司经理人选,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

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11)代表公司签署有关文件;

(12)在发生战争、特大自然灾害等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特别裁

决权和处置权,但这类裁决权和处置权须符合公司利益,并在事后向股东会报告;

(13)《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条公司设经理1名,由股东会聘任或解聘。经理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2)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3)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4)拟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6)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7)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执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第二十一条公司设监事1人,由公司股东会选举产生。监事对股东会负

责,监事任期每届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

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1)检查公司财务;

(2)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3)当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经理予以纠正;

(4)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在执行董事不履行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5)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6)依照《公司法》第152条的规定,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

诉讼。

(7)对执行董事决定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8)《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监事可以列席股东会会议。监事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

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二十二条公司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公司监事。

第八章财务、会计、利润分配及劳动用工制度

第二十三条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并应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应于第二年二月一日前送交各股东。

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由股东会决定。公司股东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应当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

第二十四条公司利润分配按照《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公司应当于每年12月按规定弥补以前年度亏损、提取法定公积金、任意公积金后按照股东实缴的出资比例向股东分取红利。

第二十五条劳动用工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章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

第二十六条公司的营业期限为20年,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七条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

(2)股东会决议解散;

(3)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

(4)公司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

销的;

(5)因不可抗力事件致使公司无法继续经营时;

(6)宣告破产。

(7)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第183条的规定予以解散的。

公司有上述第(1)种情形时,可以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

第二十八条公司解散时,应依《公司法》的规定成立清算组对公司进行

清算。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十章股东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九条公司根据需要或涉及公司登记事项变更的可修改公司章程,修改后的公司章程不得与法律、法规相抵触,修改公司章程应由全体股东表决通过。修改后的公司章

程应送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涉及变更登记事项的,同时应向公司登记机关做变更登记。第三十条公司章程的解释权属于股东会。

第三十一条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

第三十二条公司章程未尽事项,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及国家的法律法规执行。公司章程条款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三十三条本章程经各方出资人共同修改,自修改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四条本章程一式四份,公司留存两份,并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两

份。

对公司规章制度的理解范文第4篇

钱某于2003年6月入职某公司,担任外贸部经理一职。该公司规章制度明确规定,外贸部经理若需要以低于正常订单的价格与客户交易,必须经会计部审批,否则给予记大过处理。2011年7月,钱某未经会计部审批,擅自低价交易,导致公司损失17万元。同年9月,公司向钱某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以钱某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双方的劳动关系。2012年2月,钱某不服提起仲裁,仲裁委裁决该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公司不服,至法院,法院最终驳回了钱某的诉讼请求。

“表述瑕疵”不应构成“违法解除”

本案中,钱某的行为在性质上已经构成《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三项规定的“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但该公司在《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上注明的解除理由却是“严重违反规章制度”。因此,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用人单位以劳动者“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劳动合同是否违法?

围绕争议焦点,仲裁委认为,既然该公司的规章制度已明确钱某的行为应当记大过,那么公司就不能直接解除劳动合同。据此,裁决该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依法向钱某支付赔偿金。而法院则认为,钱某的行为既违反了公司规章制度,同时也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三项规定的情形,构成“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虽然该公司对这种行为只规定了记大过,但是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用人单位有权直接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笔者认为,该公司在解除钱某劳动合同的过程中的确存在“表述瑕疵”,但是不应据此认定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理由如下:

钱某客观行为属“严重失职”

本案中,钱某未经许可,私自低价交易,导致公司损失17万元。该行为明显违反了公司的规章制度,属于严重失职。同时,根据一般理解,“损失17万元”足以构成“重大损害”。因此,钱某的行为在客

观上已经达到了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度。

基于客观行为作出的主观决定

该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根本理由是钱某未经许可,私自低价交易,而严重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只不过是上述行为导致的一种结果。可见,在解除劳动合同的问题上,该公司的主观依据和客观行为是相互统一的。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这对用人单位而言,是一种非常严厉的惩罚性赔偿措施。因此,在实务中必须严格适用,否则,会变相加重用人单位的责任。

虽然在《劳动合同法》中的“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特指该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规定的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与该法第三十九条第三项规定的“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并不相同,但是,在管理实务中,严重失职行为无疑也是一种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行为。

因此,对用人单位而言,将严重失职行为表述为严重违纪行为,虽然在处理过程中存在瑕疵,但在实践操作上是可以理解的。

本案中,客观上钱某的行为在性质上已经严重到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度,主观上公司也是基于钱某的严重失职行为作出的解除决定,如果只是因为在解除依据的表述上存在一些瑕疵,就直接认定用人单位构成违法解除,并要求用人单位承担严厉的惩罚性赔偿,这对用人单位而言是非常不公平的。

怎样避免表述瑕疵

从法律角度而言,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和依据应当统一,如果劳动者出现严重违纪行为,用人单位就应当援引《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如果劳动者出现“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依据就应当是《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尽管本案中法院最终支持了用人单位的主张,但是该公司的操作方式并不规范,也存在较大的法律风险。

建议各用人单位规范《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的表述。具体而言,如果对劳动者的行为定性准确、证据准备充分,法律适用也非常明确,当然可以明确注明解除的理由和依据。但是,如果以上事项均未表述清晰,则建议对解除理由和依据模糊处理,如可以表述为“现公司根据法律法规以及规章制度的相关规定,依法与你解除劳动合同”,这样可以有效避免适用解除依据和理由错误的尴尬和法律风险。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用人单位可以直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如果用人单位在规章制度中将“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处罚措施规定为“记大过”,则无疑是在自我设限,此时用人单位直接解除劳动合同将存在较大的法律风险。建议用人单位系统梳理规章制度,避免出现制度规定比法律规定更加严格的情况,给自身管理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虽然《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三项规定,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用人单位可以直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对于什么叫“重大损害”,仁者见仁智者见智,不同的单位有不同的标准,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也无法明确规定。此时,遵照规章制度就显得非常重要。

本案中,虽然该公司的规章制度并未明确规定“重大损害”的具体标准,但是由于损失金额高达17万,根据一般理解,对任何单位都足以构成“重大损害”,因此法院才支持了公司的主张。

但是,如果损失金额只有5000元呢?在规章制度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是否构成“重大损害”将存在较大争议。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存在争议的事项,仲裁委和法院一般都是按照有利于劳动者的原则进行裁判。

对公司规章制度的理解范文第5篇

关键词:规章制度;企业;建设

企业要获得长远的发展,夯实基础管理必不可少。想要发展,必须强化聚焦基础工作,树立长期抓的思想,落实长期抓的措施,形成大抓基层、抓实基础的浓厚氛围,实现基础管理全面规范、全面过硬。而规章制度管理是一个企业规章制度管理中非常重要的一部分,也是提升一个企业精益管理能力的抓手。健全完善规章制度,注重制度有效性评价,强化制度执行监督,形成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行有效的制度体系。

一、规章制度的重要性分析

1.规章制度对安全管理的重要性

规章制度并不是束之高阁的天花板,一个企业制定规章制度后必然要执行。对于制造企业来说,安全方面的规章制度,有着极其重要的作用。制造企业现场生产业务如果没有安全方面的规章制度管理,员工肆意而为,那么安全事故必然会发生。同时,国家法律也规定了安全生产的重要性。“安全生产,生命至上”,并不是一句空口号,特别是生产制造企业,要坚守发展决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安全为代价这条不可逾越的红线,需要各个企业制定详尽的具有可操作性的规章制度来保障。对于生产制造企业来说,安全规章制度尤为重要,安全规章制度既能保障生产顺稳,又是保障职工生命安全的需要。

2.夯实企业基础管理的需要

企业要发展,要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基础管理有待夯实,需要用精益管理的手段,推动公司进一步发展。思深方益远,谋定而后动,夯实基础、制度先行。必须高度重视制度建设,建立制度执行评价体系,及时有效发现和解决制度执行中存在的问题,真正做到“谁制定谁负责,谁制定谁培训,谁制定谁检查,谁制定谁改进”。使各方面制度更加科学、体系更加完善、执行力更强,形成制度优势、体系优势,转化为管控能力、系统能力。持续完善全面风险管理,推进专项风险治理和流程改善,增强风险防控能力。只有规章制度的基础管理做好了,一个企业这座高楼大厦的根基才算是筑牢了,企业才能把大楼建的更高、更好。

二、规章制度存在的不足

1.部分规章制度缺失,业务缺少指引

企业缺乏对规章制度重要性的认识,企业领导缺乏对规章制度重要性的宣传,导致企业某部分规章制度的缺失。规章制度的缺失,导致企业员工工作缺乏规章制度的指引与规范,造成工作混乱、无章法。所谓“无规矩不成方圆”,缺失了规章制度的指引,业务缺少指引,企业员工仅凭经验工作,由于每个员工的个性认识不同,对同一项业务不能形成规范性的业务流程,降低了工作效率,而且还会导致出错几率升高;且没有规章制度的规范,企业员工工作没有限制,还容易缺失公平、滋生腐败;日常生活中经常见到因为没有规章制度约束,或者不遵从规章制度约束而犯错误的人,可见规章制度的构建及遵守的重要性。

2.规章制度管理混乱、不具有系统性

我国目前部分企业虽然制定了规章制度,但是规章制度缺乏层次及体系。首先,从公司层面讲缺乏统一的规章制度监管部门,缺少对规章制度的统一备案及管理,这样就导致公司部门各自为政,各自出台对本部门内有效的规章制度;由于各部门出台规章制度时与公司没有沟通,极有可能与公司其他部门制定的规章制度冲突或者重复,造成制度混乱;且本部门制定的规章制度效力范围仅适用于本部门,不能对全公司适用,且有可能与其他部门规章制度冲突,这样就造成了公司的规章制度的混乱。其次,公司内部各部门制定的规章制度没有层次划分,造成全公司的规章制度没有系统性。例如:总则性文件与细则性文件不分,公司级文件与部门级文件不分。公司内部对各级制度缺少归口管理、动态管理,没有公司级规章制度的顶层设计,部门级的规章制度缺少指导,造成各部门无所适从,规章制度的制定没有系统性。

3.规章制度的可执行性不强

规章制度作为一个企业的“内部法”,按理来说应该具有较高的执行性,但现行的许多规章制度处于“休眠”状态,执行力低。目前,许多企业内部的规章制度都存在着重制定、轻执行的问题。一个制度的生命力在哪里?执行力!不被执行的规章制度,属于空中楼阁。有的企业是规章制度有规章制度的规定,线下执行有自己的执行准则,或者肆意执行,规章制度完全处于被闲置的状态,其执行力完全等于零,等同于没有规章制度;有的企业对规章制度是部分执行,与自己心意想吻合的部分执行,与自己心意不吻合的部分不执行,不能严格全方位地执行规章制度,执行力低下。

4.规章制度宣传不到位

企业或企业内部部门制定规章制度后,缺少对制度的宣传操作,导致制度制定后,只有制定人知晓,其他人员对规章制度并不知晓,这样会导致规章制度落实不到位。规章制度制定后,缺少制定人对相关人员的讲解,会导致其他人员要么不知道有这项规章制度,要么对规章制度规定的内容理解不到位,造成规章制度执行困难和偏差。

三、强化企业规章制度建设的措施

1.提高规章制度建设重要性的认识

提高对规章制度建设重要性的认识,是一个由上到下、全员参与的活动。一个企业想要强化本单位的规章制度建设,观念的转变至关重要,企业要形成一个上行下效的良好氛围。首先,从公司层面讲,公司主要领导首先要树立夯实基础管理、强化制度建设的观念,公司领导要以身作则,从自身开始推动规章制度的建设;其次,所有员工都要根据公司的风向标,强化制度建设意识,各部门、各岗位人员都应树立制度建设的理念,形成重视规章制度建设的良好风气。

2.规范规章制度体系建设

规章制度体系建设不是一蹴而就的,需要公司级、部门级等的规章制度形成一个规范的体系。首先,公司应建立专门负责全公司规章制度归口管理的部门,对全公司的规章制度进行系统的掌握和备案,制定有关规章制度管理的文件,发全公司执行,同时通过对各部门的规章制度备案了解,避免各部门之间在制定规章制度时发生冲突和重复;其次,从公司到部门,规章制度应具有体系性,例如,从适用范围来讲:分为公司级、部门级、班组级等,部门级、班组级制度不能违背公司级制度的原则。从制度级别来讲:可以分为一级制度、二级制度、三级制度,同样,二级、三级制度也不能与一级制度相冲突。

3.规章制度制定实行全员参与、集体决策

规章制度的制定不能实行一言堂,需要由具体使用该规章制度的人员来参与制定,因为只有具体参与该项工作的业务人员对工作流程和规范最清楚,有实际执行人的参与制定出来的规章制度才更具可执行性、可操作性。同时规章制度的制定不能是单独某一个人来制定的,需要与该项业务有关的相关人员共同参与制定,这样才能最大限度地保障规章制度的公平性。一项规章制度的制定,需要通过征求基础员工的意见、领导的意见、专业的意见后,按照公司规定的制定流程,集体决策并。

4.强化规章制度宣贯工作

一项规章制度制定后,想要充分发挥其基础管理的功效和作用,首先就要对规章制度在相关部门进行宣贯。全公司、部门等要对涉及到该规章制度管理范围的人员进行宣贯,宣贯要全面,不能有死角。宣贯不是简单地传送文件的过程,文件下发后,要对使用部门及员工进行培训讲解,使该文件的使用人充分了解该规章制度,为该项制度今后的有效实施打下坚实的基础。

5.强化规章制度执行力及考核措施

制定制度的最终目标为按规章制度办事,也就是落实规章制度的执行力。制度需要所有员工遵循。首先,要加强对规章制度落实情况的检查监督,提升各个部门对规章制度落实的压力,在全员范围内建立“有章必须守”的理念;其次,对规章制度执行力不足的,要建立责任追究、考核机制,在全员范围内建立“失责就要究”的理念;强化规章制度执行力,保证规章制度活力,发挥其效用。

参考文献

[1]王乙.关于加强企业规章制度建设的思考[J].人才开发,2017,(18):170-1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