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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消费税;征税范围;差别税率;可持续发展
一、消费税的内涵
消费税是以特定商品(或劳务)的流转额为课税对象的一种单环节流转税,又称国内产品税或货物税,其本质是一种有选择的特殊商品劳务税。其征收范围基本包括五种类型的产品,即:过度消费易对人类健康、社会秩序、生态环境等方面造成危害的特殊消费品,如烟、酒、鞭炮、焰火等;奢侈品、非生活必需品,如化妆品、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等;高能耗及高档消费品,如汽车、高尔夫球及球具、高档手表等;不可再生和替代的石油类消费品,如汽油、柴油等;具有一定财政意义的产品。由此可见消费税的征税目的,即调节产品结构,引导消费方向,保证国家财政收入,促进节能环保及调节收入分配。
我国现代意义上的消费税是自1994年分税制改革正式发展起来的,在实行至今的20年来,其对促进我国财政收入增长、调节收入分配等发挥了积极作用。然而与世界其他许多国家相比,我国的消费税制度起步较晚,发展还不成熟,仍需要进一步完善。
二、完善我国消费税的必要性分析
本文基于可持续发展的视角分析完善我国消费税的必要性,主要从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和生态资源的可持续两方面展开论述。
1.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现状分析完善消费税的必要性
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社会各方面迅速发展,特别是进入21世纪以来,我国GDP连续十年增长率在8%以上,中国经济的高速发展另世界瞩目,但仍存在一些问题及隐患。一是财政收入(税收收入)增长速度大大超过GDP增长速度,财政收入占GDP比重逐年增大。财政部的数据显示,去年我国税收总收入超过11万亿元,同比增长9.8%,而GDP同比增长7.7%,税收增长率快于同期GDP增长率。且2013年税收收入占GDP比重达19.4%,相比2000年的12.8%,2008的17.3%,税收收入占比逐年增加。二是我国经济增长在依靠消费内需方面仍有不足。在西方经济学理论中,消费、投资、出口是拉动经济增长的三大马车,但我国经济长期以来主要依赖投资和出口。2008年我国提出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走新型工业化道路,其中第一条措施即是促进经济增长由主要依靠投资、出口拉动向依靠消费、投资、出口协调拉动转变。
2.从生态保护、资源节约视角分析完善我国消费税的必要性
当前中国生态和环境变化的基本态势可以用“稳中有好但改善缓慢”来概括。首先,目前我国环境质量基本保持平稳状态,生态恶化趋势初步得到遏制,某些区域的少数指标开始转好,这与20世纪90年代以来呈现的“局部好转、整体恶化”情况相比有质的变化。不过,应该看到,这种稳中有好是上世纪90年代以来经济发展方式转型和环境治理、生态建设工程共同致力的累积成果。当前我国环境仍有四方面问题比较突出:一是地表水的污染依然严重,二是部分城市空气污染仍然较重,三是农村环境问题日益突出,四是中国荒漠化严重,森林覆盖率仍未达到世界平均水平。众所周知,我国以世界9%的耕地,6%的水资源,4%的森林资源养活了22%的世界人口,在如此紧张的资源环境背景下,我国的资源消耗和浪费现象仍触目惊心。
经济发展动力的不足、社会收入分配的不公平、生态的破坏以及资源的浪费这些都是当前我们亟需解决的问题,而消费税以其特有的功能能够在这些方面发挥很好的调节作用,因此,我们需要进一步改革消费税,在十三中全会通过的全面深化改革《决定》的指导下,笔者认为当前我国消费税改革方向主要集中在(一)拓宽高档奢侈品征税范围,提高相应税率来调节收入分配和消费结构及促进公平及(二)积极对高污染产品进行分类征税,适时征收环境税来保护资源和环境两大方面,并应通过完善相关法律法规,科学设计差别税率及改变计税方式等手段来更好地发挥其作用。
怎样通过不断的调整与完善,使消费税能够更好地发挥引导消费方向,调节市场供求,缓解社会成员之间的分配不均,调节并保护生态平衡,更好地促进经济社会的发展等方面的作用一直是我国税制改革的重要内容。我国的消费税改革其本质在于利民,有着很大的改革前景。但改革从来都不是一帆风顺的,其必将经历质疑、冲突、挫折,我国的消费税改革任重而道远。
参考文献:
[1]李学英.对现行消费税进行改革必要性的分析[J].现代经济,2011,8(10)
[2]金,杨银钧.浅谈消费税在促进低碳经济中的作用[J].价值工程,2011,(36)
[3]李小珍.从消费异化视角看消费税征税范围调整[J].财会月刊,2012,(01)
关键词:消费税;产业结构;消费税改革
一、产业结构与消费税现状分析
(一)产业结构现状
近年来,经济的高速增长已使我国跃居世界第二大经济体,然而在欣喜于经济迅速增长的同时,我们不得不关注产业结构的不均衡与低效率。我国产业结构转型缓慢,第三产业增加值占GDP的比重增长较缓,2000年至2013年,该比重由39.0%增长至46.1%,年均增长率仅为1.2%。与发达国家的产业结构现状相比,存在较大差距,美国、日本、法国等国家,第三产业增加值占GDP比重均在70%以上。我国产业结构内部的不均衡现象也较突出,高耗能、高污染产业所占比重过大,工业化进程依然以环境和资源为代价。高投入、低产出的生产模式,使我们摘不掉“高碳经济”的帽子。相对于发达国家,我国钢铁、化工、有色金属冶炼等高耗能产业发展过快,相伴而来的“三废”对生态环境造成严重威胁。另外,过度依靠传统产业也阻滞了产业结构的转型与升级,如第三产业仍以餐饮、交通运输等服务为主。2000-2013年三次产业增加值占GDP的比重如图1所示。
(二)消费税现状
消费税作为选择性税种,在调节消费结构,纠正“外部性”,引导企业和消费者行为等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促进了产业结构升级和资源的合理配置。实证分析表明,虽然近几年来国家对消费税的税目和税率作了一些调整,但整体上消费税的作用依然相对有限。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将消费税改革推向了前沿。2014年消费税改革取消了部分税目,连续三次上调成品油消费税,由消费税改革取向可以看出,其资源节约,引导产业结构转型及保护环境的政策力度在逐渐增强。据统计,我国的消费税收入规模自2008年以来实现了迅速增长,2013年税收收入达到8231.32亿元。2000-2013年消费税额变动如图2所示。在我国产业结构转型的重要阶段,消费税改革是我国深化财税体制改革的重要方面。十八届三中全会强调:“调整消费税征收范围、环节、税率,把高耗能、高污染产品及部分高档消费品纳入征收范围。”消费税改革是适应我国当前经济发展阶段,符合我国当前稳增长、调结构、促改革、防风险等多重宏观经济目标的共同需要。
二、产业结构视角下现行消费税制度评价
(一)消费税制度的产业结构效应
消费税在产业结构调整和环境保护方面发挥了明显作用,我国的消费税政策也越来越重视消费税在产业结构调整方面的效应,逐步改善消费税政策,完善其功能。消费税作为一项特殊的选择性税种,通过对特殊商品或行为征收消费税,对产业结构转型产生了直接或间接的效应,主要表现为以下两方面:(1)直接效应。消费税的征收会抬高课税商品价格,进而增加相应产业的生产成本。高成本必然会影响产业的资源配置和投资方向。近期,倍受关注的成品油消费税连续三次上调,必然会对成品油产业的发展产生阻碍,政策改革也在引导着产业结构由高耗能、高污染产业向清洁能源产业转型。高生产成本必然会促使企业以先进的生产工艺和技术代替资源的高消耗。消费税作为价内税,提高了企业边际生产成本,进而对产业结构升级产生了直接效应。(2)间接效应。消费税的征收影响消费者的消费行为,通过需求结构的变化作用于供给结构,进而对产业结构升级产生间接效应。消费税税率越高,消费者承担的税负越重,高税负必然会影响消费者的消费取向,降低消费者对该商品的消费意愿。近期,成品油消费税的连续上升必然会减少消费者对成品油的消费,需求的降低也必然会引起商品供给的相应下降,进而影响产业结构。消费税的产业结构效应如图3所示。
(二)产业结构视角下消费税存在的问题
现行消费税在调节收入分配,增加财政收入,提倡环境保护等方面取得了一定成效。基于产业结构视角分析,我国现行的消费税仍存在诸多问题。我国目前的消费税在引导产业结构由“三高”产业向节能、环保产业转变的力度不足,资源型、能耗型税目过于局限,税率设计以及价内计税不够合理,征税环节有待改进等问题。(1)消费税缺位问题凸显,征税范围不合理。现行消费税税目涵盖高能耗品(小汽车、摩托车和游艇),不可再生资源税目(实木地板、木制一次性筷子和成品油),限制性消费品税目(鞭炮焰火、烟、酒)等,对以上商品课税均能起到调整产业结构的效果。然而,对于重金属行业、电力、化工及冶炼工业等缺乏管制。对于高污染的塑料包装、电池、含磷洗涤用品等也未纳入征税范围。消费税税制在以上产业方面的缺位问题,严重阻碍了产业结构升级的进程。在产业结构转型过程中,消费税起着“催化剂”的作用,处于重要位置。(2)消费税乱位问题严重,税率设计亟需改进。在税率设计方面,消费税存在明显的乱位问题。不可再生资源的适用税率偏低,远不能达到限制消费,调整产业结构的目标。对于实木地板和木质一次性筷子征收5%的消费税,几乎起不到限制性效果。成品油消费税虽三次上调,适逢油价下跌,在引导消费行为方面也未能取得明显成效。过低的消费税税率,在产业结构升级进程中未免显得力不从心。各种高能耗品之间的税率设计有失公平。对于小汽车的税率根据气缸容量征收1%到40%的消费税,而高能耗的游艇税率仅为10%,私人飞机却不征消费税,相比较而言,消费税着实缺乏公平性。同时,对于节能环保的高能效产品消费税也缺乏适当的优惠政策。虽然消费税税率已历经多次调整,但从产业结构转型角度考虑,我国消费税乱位问题凸出,税率设计仍然不合理,优化消费税税率存在较大空间。(3)征税环节单一,易造成税收漏洞。消费税选择在产制环节(生产、委托加工、进口)征收,征收环节单一。与增值税征收方式相比,缺乏上下游链条的监督和制约,单一的征收环节给偷、逃税款等行为提供了机会。如部分企业会利用转移定价的方式,肆意降低售价,减少税基,达到偷逃税款的目的。在零售环节,除金银首饰以及烟、酒的定额税以外,便不再征收消费税,这也给诸多企业提供了可趁之机,如经营消费税课税商品的企业在国内设立零售商店而不开设工厂,这样我国就不会对其征收消费税。征税环节的漏洞使得大量税款流失,受国家管制的高耗能、高污染产业由于逃避了税款,而获得了继续生存的机会,那么,消费税在促进产业结构升级方面设有发挥其应有效用。(4)价内计税方式不科学。现行消费税采用价内计税的方法,该种征收方式的运用,使得消费者对自己承担的税负不明晰。税负由生产者代缴,消费者会产生税负由生产者承担的错误认识,降低了消费税的透明度。如果消费者不清楚自己的消费中包含多少税负,那么税率的变化在引导消费者行为方面便起不到应有的效果。消费税的基本目标之一就是通过引导消费来调整产业结构,价内计税的方法大大降低了消费税转变消费行为的作用,对产业结构转型也会产生一定的阻碍,与设置消费税的目的相悖。
三、产业结构视角下深化消费税改革思路与建议
(一)合理调整消费税征税范围
(1)增设一些高耗能、高排放、高污染产品和行为的税目。为了进一步促进产业结构升级与资源节约,更多的“三高”产品税目应并入消费税的征税范围。具体包括煤炭制品、不可降解的一次性用品、含磷洗涤用品、电池以及各种其他污染性产品等等。目前第二产业中的钢铁工业、重金属工业、化学工业、冶炼工业等“三高”产业在大量消耗能源的同时对环境造成了严重的污染,甚至直接影响了人类的健康。增设以上消费税税目,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制约此类产业的发展,引导产业结构向绿色清洁产业转型。(2)增设一些高档消费品及高档消费行为的税目。相对于小汽车、摩托车而言,私人飞机的航空燃料油需求量颇高,废气的排放量也远高于小汽车,小汽车尚且征收消费税,私人飞机理应受消费税制约。因此,对于私人飞机应课征更高税率的消费税。高档家具不仅是一种炫耀行为,其本质上也形成了对森林资源的过度消费,与木制一次性筷子、实木地板等类似,应对高档家具征收较高比例的消费税。其次,对打高尔夫球行为应征收适当消费税。高尔夫球场看似美化环境,实际上是生态环境的“第一杀手”。为了修建球场不得不将当地的野草丛、灌木等植被铲除,而种植进口单一草皮,对当地生态环境造成严重破坏。因此,站在产业结构转型角度,消费税改革应增加以上高档消费品和消费行为的消费税税目。
(二)适当调整税率,使消费税税率设计符合产业结构
升级导向消费税税率的高低是其调节纵深程度的体现。消费税税率调整得当不仅能促进人们保护环境和节约资源,还能促进税收收入的提高,否则就可能抑制生产的发展。因此,税率的调整应适当、稳步、有序地进行。在消费税税率方面的改革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考虑:一是根据应税商品对环境影响程度的不同设置差别税率,特别是对部分重点污染产品。如对于游艇、乘用汽车、私人飞机等可根据其污染物的排放量设定不同的税率;对于成品油,可根据其含硫量或者其燃烧效率来确定不同的消费税税率。二是提高消耗不可再生资源的应税消费品税率。消费税原有税目中木制一次性筷子、实木地板、高档实木及红木家具等的税率设置过低,在引导产业结构转型方面作用不大。为引导产业结构转型,对消耗森林资源的以上税目应设定更高的税率。三是对部分低污染、高能效的产品进行适当的税收减免,鼓励相关企业的发展。如对符合环境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小汽车、摩托车等给予一定比例的消费税减免。鼓励绿色环保产业的发展,带动产业结构向低污染、低能耗高能效产业转型。
(三)合理选择消费税征税环节对于征收环节的选择
应该充分考虑应税消费品的性质,合理地确定征收环节。对于含磷洗涤用品、不可降解的一次性用品、电池等,为了引导消费者减少消费,应在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税负更多地由消费者承担,调节作用将会更加显著。在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由于出厂价、批发价、零售价之差,税基将会增大,消费者便会承担更多的税负,价格的上升会抑制消费者的消费行为。对于上述“三高”的重金属工业、钢铁工业、化学工业等,为防止税收漏洞,应该在生产环节征收消费税,控制税源,减少税收漏洞。通过征税环节的调整,可以减少对高能耗、高污染产品的消费,抑制“三高”产业的发展,对产业结构转型起到一定的推动作用,通过调节需求和影响产业资金投向来促进产业结构转型。
(四)将现行消费税改用价外计税方式为促进产业结构转型目标的实现,政府应将消费税价内计税改为价外计税,实现价税分离,增强国家的消费税政策和立法意图,提高纳税人的纳税意识。消费税改为价外计税后,应在专用发票上写明价款和税款,使得消费者对自己的消费行为所承担的税负一目了然。这样会增加消费者的“税收痛苦”,这种“税收痛苦”能发挥消费税调节和引导消费的作用,通过提高消费者对消费的感性认识来推动产业结构升级目标的实现。所以,通过将消费税价内计税改为价外计税,能够提高社会认同感,同时也会增加消费税的在引导消费和产业结构转型方面的调控作用。
四、结论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我国产业结构的不合理及低效率问题凸显,对我国经济发展的制约作用在不断加强。作为流转税主体税种之一的消费税,体现着国家的产业政策取向和宏观经济意图,其政策设计应符合我国经济结构的战略性调整的发展要求。从1994年至今,我国消费税制度历经多次调整与改革,对我国产业结构转型产生了积极影响。但是,在产业结构视角下,我国消费税制度仍存在着征税范围有待扩大、税率设置不公平、征税环节存在漏洞等诸多问题。根据存在的问题及改革的目标及原则,本文提出以下改革建议:增设高污染、高耗能产品、高档消费品及高档消费行为等税目完善征税范围;通过合理规划征税环节,从而避免征税漏洞;提高能耗品、资源品税率等措施完善消费税税率,使其更加符合节能减排的要求;将价内计税改为价外计税,提高消费税的政策作用。依托消费税的不断调整与改革,不断优化我国的产业结构,从而实现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促进国民经济的可持发展。
作者:徐 梅 刘芬红 单位:中国石油大学(华东)经济管理学院
参考文献:
[1]邓美珍:《我国现行消费税制存在的问题及改革建议》,《长沙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年第3期。
[2]王艺璇:《我国消费税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建议》,《经济师》2014年第10期。
摘要:近十几年来,中国白酒企业高速发展,其缴纳的税费成为国家税收的重要来源。本文就白酒企业消费税税收筹划常用的方法讨论分析,指出税收筹划应遵循的原则、方法及操作要点,以降低涉税风险。
关键词 :白酒企业;消费税筹划方法;探讨
一、白酒行业税负状况
白酒企业涉及的主要税种包括增值税、消费税、所得税等,其中消费税和增值税是主要税负。
目前国家对粮食类白酒生产企业征收消费税,且实行复合计税,即一方面是征收从价税,按销售额征收20%的从价税,同时按每500ml征收0.5 元的从量税。
增值税方面,由于白酒企业毛利率较高,因此增值税税负率也一般在10%以上。
因此,白酒生产企业增值税和消费税税负保守估记也将达到33%以上,如果再考虑所得税及各项附加,税收负担可想而知,因此粮食类白酒企业是税负较重的行业之一。而且在其税负中消费税所占的比重最大。
二、白酒企业税收筹划的必要性
(一)合理降低税负,提高企业市场竞争力
企业存在的目的为了盈利,是为股东和利益相关者创造更多的财富,但前提是企业必须有持续的现金流、良好的经营管理,增加收入,控制各项成本费用支出。税费支出是企业的一项重要现金支出,由于税收的强制性特点决定了它是企业一项刚性支出。尤其是消费税,白酒企业只要从事生产销售无论利润高低或有无利润都要承担20%的消费税从价税和每500ml0.5 元的从量税。目前白酒行普遍不景气,利润大幅下滑,对白酒企业而言进行税收筹划,合理控制税费支出,避免交本可以避免的税,保持合理的税负,对于增加利润,提高企业的市场竞争力具有重意义。
(二)合理税收筹划,降低企业的涉税风险
企业经营面临多种风险。其中税收风险是一项重要的风险,稍有不慎,可能会构成偷税。因此企业税收筹划不是简单的避税,是在深刻领会税法精神,根据税收法规,充分利用税法之相关条款,合理筹划,才能达到既降低企业税负,同时降低企业的涉税风险的目的。税收筹划要合理使用,避税和偷税之间具有本质的区别,但操作不当避税则就可能变成偷税。
三、税收筹划应坚持的原则
(一)坚持税法立法精神
通过合理筹划一方面使可以按照税法交应该交的税,避免交不合理不应当交的税,从而在涉税事项处理中,提前筹划,降低涉税风险。税法立法精神中保护合理、善意的涉税行为。因此具体筹划行为中要严格遵守税收相关法规,具体的筹划行为,不得与税法精神相违背,不得以偷税为目的进行筹划,否则操作不当极易演变为偷税。
(二)充分利用税法政策
在税收活动中只所以存在税收筹划空间,是因为税法规定了多种情形,或者税法对不同情况分别处理。因此在税收筹划时首先要认真学习税法,了解税法的各项规定对不同条件的经济事项应采取的税收处理办法。
(三)与税务机关充分沟通,理解一致原则
在实际工作经济会遇到对同一涉税行为,税务征管人员与企业理解不一致,从而造成企业所作的税收筹划方案,税收机关不认可,增加了企业的涉税风险。因此在进行每一项税收筹划方案前,要充分与税收征管机关相沟通,能够分析可能存在的问题、风险,然后具体操作方法,以达到对同一事项理解一致,至少能取得征管人员的理解,以便其他税务人员提出异议时能够帮助解释,从而避免带来风险。
四、合理的税收筹划方法及操作要点
按照2009 年国家税务总局出台的《白酒企业消费税计税价格核定管理办法》规定,生产企业卖给销售公司,价格低于对外销售价格70%的,税务机关有权重新核定计税价格,按照对外售价的50%--70%之间核定价格,以此做为消费税计税价格基础。此核定价格决定了白酒企业消费税计税价格直接取决于对外销售价格。在对外售价一定的前提下,无论成本如何核算,成本高低,计税价格是固定的。如果要降低消费从价税额则主要应降低销售价格,如何既能保证企业合理的利润,同时又降低销售价格成为税收筹划的重点。
销售价格= 生产成本+ 包装材料+ 相关税费+ 销售费用+管理费用+目标利润
在影响价格的诸因素中,如果确保目标利润不变的前提下,降低其他成本费用,则销售价格降低,计税价格降低,从而消费税价内税费相应降低。既保证了利润,又降低了税费。税收筹划的重点就变为降低成本费用。具体税收筹划方案有以下几种:
(一)剥离销售费用
在白酒企业中广告费、宣传费、进店费、促销费、业务拓展费、赞助费、品偿费、展示费等销售费用占居了相当大的比例。这些费用如果全部包含在出厂价内,则企业除了承担上述费用外,还要按上述费用金额再承担20%的消费税,降低了企业的利润。因此为了降低税负,可以将上述费用改由经销商支付,企业在白酒供应价格上予以优惠。操作方法:
1.公司在与渠道商签定销售合同时,需要在合同中注明白酒在终端市场销售过程中所发生的销售费用(广告宣传费、进店费、促销费、业务员相关费用)全部由渠道经销商负责。白酒生产企业在白酒出厂时给予一定的价格折扣。
2.广告宣传费用在制作时,经销商与制作方签定合同,经销商与制作方为合同双方当事人,白酒企业作为合同的监制方,对合同的执行进行监督。制作方将发票直接开给经销商,并提供证明,经销商付款,经销商付款后,按付款金额,白酒企业以商业折扣形式,从货款中扣除。
3.其他有关费用如促销费、业务员相关费用可参照宣传费,由经销商负责,白酒企业给予相应价格折扣,从销货总金额中扣除此项费用作为结算金额。
(二)剥离包装材料费用
在白酒和各项成本中,包装成本估计将占到白酒成本的50%以上。按税法规定包装物成本应作为消费税计价基础。因此在实际中工作,有些企业就是将包装物单独核算,包装改在销售公司进行,或者在销售时将包装物和酒分开销售,然后在销售环节继续包装。从而达到降低消费税计税价格。
(三)成立无关联关系的销售公司,转移价格
通过设立销售公司避税。目前白酒企业基本都是除了生产单位之外再设立一销售公司,生产企业卖给销售公司,销售公司再对外销售。由于消费税只在生产环节征收,而销售公司不征收消费税。通过适当定价,降低生产企业出厂价格,从而起到降低消费税计税价格基础,降低消费税税负。2009年国家税务局出台《白酒企业消费税计税价格核定管理办法》后,此方法的避税效果大打折扣。但并不意味道这种方法不可用。在实际工作中,可以除了在生产地区设计总的销售公司外,还可在终端区域市场成立多家无关联关系的销售公司,构成销售关系,由经销商和业务员共同持股,与白酒业的销售公司签定区域协议,作为白酒企业该区域独家总经销。生产企业以较低的价格批发给总经销,总经销在所辖区域内分销。可以通股权形式把渠道经销商的利益与白酒品牌绑定,同时稳定销售队伍。
(四)利用其他酒降低税负
现行税法规定,酒精度低于38 度且取得国食健字或卫食字文号的,以及以发酵酒为酒基酒精度低于20度的配制酒,都可以按其他酒按10%税率征税并不征从量税。但前提是要与其他白酒明确区分开来,单独核算。目前国内对低度酒的需求越来越大,特别是南方地区和年轻人,因此于习惯生产高度粮食白酒的企业可以尝试开发新的产品,生产低度酒,可以大幅度降低税负。
(五)调整产品结构,提高产品档次,以降低税负
由于消费税一方面是从价税,一方面是从量税,因此价格越低,税负比例越大,企业的毛利率也越低。相反如果价格越高,则税负比例越低,毛利率越高。如2001年国家调整消费税费计税办法,实行从量和从价的复合计税办法。此项税收政策的调整加重了白酒企业的税收负担,特别是以生产中低档白酒的企业,直接降低了企业的利润,使得这些企业举步为艰。当时的全兴集团,以生产中低档全兴大曲为主,利润率较低,税收负担加重,在此背景下,全兴集团重点打造“水井坊”这一高端品牌,提高产品价格,来应对税收增加带来的问题,从而把水井坊打造成了中国第一坊。全兴集团通过中低档品牌“全兴大曲”向高端品牌的“水井坊”的成功转型就是积极应对国家白酒税收政策调整的成功案例。面对消费升级,调整产品结构,提高产品档次,加强品牌宣传,即降低税负,又增加毛利率。
五、结论
白酒企业是公认的税负较重的行业,2001 年复合计税、2009 年消费税计税价格核定管理办法的出台,都增加了白酒行业的税收负担。如何进行合理税收筹划,降低企业税负对企业尤为重要。但是税收筹划的原则和操作方法非常重要,如果没有遵循合理的原则、没有选择适当的操作方法,极易带来税务风险。因此在实际工作中应该结合本企业的实际和当地的税务环境选择合适的方法才能达到合理避税的目的。同时由于税法不断改革,税收监管不断加强,企业应该不断研究税收法规及企业情况,探讨更加适合本企业的税收筹划方法。
参考文献:
[1]吕敏.从白酒企业的反避税征管谈税收筹划的原则[J].会计之友,2010年第5期.
[2]李杰.消费税调整背景下企业消费税纳税筹划研究———以白酒生产企业为例[J].财会监督(财会版),2011年第4期.
关键词:和谐社会,绿色生态型社会,公平性社会,创新性社会,税收政策
Content abstract: Constructs the harmonious society to request the establishment green ecology society, fairness society and the innovative society. Tax revenue as national macroeconomic regulation and control important tool, with economical, political and social culture life close related. Through the determination suitable tax policy, may display the tax revenue adjustment social justice and the promotion harmonious social development function and the function effectively.
key word: Harmonious society, green ecotype society, fairness society, innovative society, tax policy
引 言
和谐社会,是指社会系统的各个部分、各种要素处于一种相互协调、良性互动的状态。和谐社会包括人与自然的和谐、人与社会的和谐及公共治理的和谐,是绿色生态性社会、公平性社会和创新性社会的综合。构建和谐社会,要求我们拓宽视野,运用多种手段,统筹各种社会资源。税收作为国家宏观调控的重要工具,在实现和谐社会的综合目标过程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一、建设绿色生态型社会的税收政策
1.通过税收调节,大力发展循环经济。循环经济是指通过资源循环利用使社会生产投入自然资源最少、向环境中排放的废弃物最少、对环境的危害或破坏最小的经济发展模式。循环经济从本质上改变了传统经济呈现的“资源—产品—废物”的线型增长方式特征,表现出“资源—产品—再生资源”的循环发展模式特征,是以有限资源支撑人类社会无限增长的必然趋势,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途径。为达此目的,一是开征原生材料税、生态税、填埋和焚烧税、开征垃圾税或垃圾收费,达到通过促进资源的循环利用和再利用来发展经济。二是对销售工业余热、热电联产、煤气综合利用项目给予税收优惠,可以采取免征增值税和所得税形式。三是通过税收优惠大力推行节能产品,对循环经济的科研成果和技术转让可以通过免征营业税加以鼓励。四是继续执行对废旧物资回收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同时通过征税措施严格限制过度包装和一次性用品的使用数量和范围。五是改革现行的资源税,强调其惩罚性,对资源税的征收采用累进制方式,将资源的使用量划分档次,不同的档次适用不同的税率,税率逐级跳跃式增加。
2.建立绿色税制,保护生态环境和合理开发资源。(1)开征环境保护税。将现行的排污、水污染、大气污染等收费制度改为征收环境保护税,建立起独立的环境保护税种。(2)加大消费税的环境保护功能。首先,对资源消耗量大的消费品和消费行为,如高档家具、高档一次性纸尿布、高档建筑装饰材料等,列入消费税的征收范围。其次,对导致环境污染严重的消费品和消费行为,如大排量的小汽车、越野车、摩托艇,应征收较高的消费税。把煤炭、电池、一次性塑料包装物及会对臭氧层造成破坏的氟利昂产品列入消费税的征收范围。第三,对于资源消耗量小、循环利用资源生产的产品和不会对环境造成污染的绿色产品、清洁产品,应征收较低的消费税。如对无铅汽油可实行较低税率,对达到高排放指标(欧Ⅲ)的小汽车可以给予一定优惠。(3)增强并完善资源税的环境保护功能。首先扩大征收范围。应该在现行对7种矿产品征收资源税的基础上,将那些必须加以保护性开发和利用的资源也列入征收范围,如土地、森林、草原、滩涂、海洋和淡水等自然资源。其次调整计税依据。把现行的以销售量和自用数量为计税依据,调整为以产量为计税依据,并提高单位计税税额。第三将现行其他资源性税种如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土地增值税等并入资源税,并将各类资源性收费,如矿产资源管理费、林业补偿费等也并入资源税。第四制定必要的鼓励资源回收利用、开发利用替代资源的税收优惠政策,提高资源的利用率。(4)完善科技税收优惠政策,推动环保产业发展。除继续保留我国原有的减税、免税和零税率等税收优惠形式外,还应针对不同优惠对象的具体情况,采取多种税收优惠形式。主要包括:在增值税中增加对企业生产用于消烟、除尘、污水处理等方面的环境保护设备给予减免增值税的优惠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制度中增加对企业和个体经营者为治理污染而调整产品结构、改革工艺、改进生产设备发生的投资给予税收抵免的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制度中增加对实行企业化管理的污水处理厂、垃圾处理厂(场)实行加速折旧的规定。这样可以增强税收优惠手段的针对性,便于灵活运用各种不同税收优惠形式激励企业采取措施保护环境,治理污染,提高税收优惠措施的实施效果。
二、建设公平型社会的税收政策
1、实现区域经济协调发展的税收政策。目前我国的区域发展战略实质上是一种地区间梯度发展战略,轮番给出发展重点,轮番进行政策倾斜,轮番推出区域优惠。这种被扭曲的区域发展战略从客观上加剧了地区发展的不平衡。我国的经济结构调整要按行业来进行,相应地税收政策的调整也要根据行业来推进,建立税收政策的行业导向机制。
在企业所得税的调整上,要注重把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的重心定位于支持能源、原材料等基础产业,采取投资和资源开发税收优惠政策,并实行加速折旧和再投资退税或给予投资税额抵免,以保证投资者较快收回资本和获得较高的利润。
在增值税的调整上,目前在东北地区推行的消费型增值税试点对东北地区内的行业有利,从全国范围来看,会出现同为冶金行业的鞍钢和武钢税负不均,同为汽车制造业的二汽比一汽的税负重,不利于整个产业结构的调整,影响了全国范围内的公平竞争。加剧了区域经济发展不平衡的矛盾。因此,要变区域性试点为行业性试点,在全国范围内对行业(装备制造业、石油化工业、冶金工业、船舶制造业、汽车制造业、高新技术产业、军品工业和农产品加工业)统一先允许对当年新购进的机器设备应扣税款给予实际扣除,然后再逐步全面推行对所有行业的消费型增值税。
2、实现公平分配的税收政策。(1)完善个人所得税,体现税负公平。一是实行分类与综合相结合的税制模式。二是健全费用扣除制度。税制应该更多的考虑纳税人不同税收负担程度,根据纳税人的不同身份分别制定不同的费用扣除标准、级次和税率,并要综合考虑纳税人的家庭成员人数和子女教育费用等。应随着通货膨胀率和收入水平的变动对扣除标准进行相应调整,即实行“指数化”,消除物价变动对纳税人税收负担的影响。三是逐步拓宽税基。取消或减少某些特定的税负减免项目,把原来未列入应税项目的收入如个人证券交易所得、个人股票转让所得、资本利得等归入综合所得之中;对于附加福利有市场价格的按市价计算,无市场价格的按国家统一规定标准计算,严格管理予以课税;对个体工商户或个体专营种植业、养殖业、捕捞业的高收入者一并征收个人所得税。四是依法治税,加强征管。完善代扣代缴制度,建立双向申报纳税制度及交叉稽查处罚制度。尽快推进个人财产、存款实名登记制度。(2)统一内外资企业两套税制,体现环境公平。一是将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合并为统一的公司(法人)所得税。统一税前扣除标准,并与现行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相衔接。二是将房产税和城市房地产税合并为统一的房产税。三是将车船使用牌照税和车船使用税合并为统一的车船税。四是将土地使用费和土地使用税合并为统一的土地使用税。五是对外资企业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彻底实现内外资企业税制的统一。(3)开征遗产税与赠与税,调节存量财产的公平。根据当前我国的情况,遗产税征收的起点应当高一点,把一般中低收入者排除在外,宜采取累进税制,建立向慈善机构或其他公益事业捐献免纳遗产税或扣除的制度,以鼓励人们捐献。同时为了防止遗产税应纳税人事先转移、分散财产,遗产税与赠与税应同时出台。(4)改革消费税制,体现消费公平。一是根据收入水平和消费水平的变化,进一步将一些高档消费品列入征税范围。例如高级皮毛及裘皮制品、别墅、摩托艇、房车、沙滩车、高档家用电器等高档消费品纳入征税范围,并制定较高的税率。对某些高消费行为征收消费税。为充分发挥消费税引导消费、调节分配的作用,应对某些高消费行为在征收营业税的基础上再征收消费税。如高尔夫球、赛马、垂钓、射击等高档体育活动和休闲行为,高档夜总会等娱乐行为,高档美容美发、瘦身、洗浴、影楼等场所的消费行为。二是鉴于摩托车已成为大众化的交通运输工具,建议降低或取消对摩托车征收消费税。三可以考虑将更多地应税消费品和全部的应税消费行为,明确在零售环节或消费环节实行价外征收,突出消费税的特殊调节作用。(5)开征房地产税(物业税),调控房地产价格。住房制度改革使越来越多的城市居民拥有了私人住房。高收入群体也将购买住宅作为保值投资的手段。住房占有量的多寡,已经成为区分人们财富多寡和贫富差异的标准之一。将房地产保有环节征收的税种合并为房地产税,并同时设置起征点,实行累进税率,以照顾弱势群体的住房需求。一方面可以对富人的财产和收入起到调节作用,避免其多购房进行投机而造成房价的不正常上涨;另一方面也是转变地方政府职能的需要,地方政府只有去抓社会治安、环境保护和执法情况,改善居住条件,营造和谐的社会环境。这个地方的房价才会上升,政府收的房地产税也会越多,地方政府才有了一个良性的稳定财源。
销售环节的税收政策存在的问题
销售环节税负过高且结构不尽合理。在汽车销售、购买和保有的三个环节里,销售阶段几乎承受60%的总税负,而另外40%由汽车的保有和使用阶段承担。该税负比例的形成出现了抑制购买、鼓动消费的格局。由于在销售环节中,税负比较高,消费者会有更多的心理负担以及经济负担,在一次性支付的情况下,消费者会更注重一次性购买成本,因此消费者消费汽车的主动性会受到很大的影响。因为在消费保有阶段的税负比较低,汽车使用率高,导致循环经济和绿色保护的目标还是不能达到。
销售环节税收优惠范围较窄且力度较小。在汽车销售环节上,消费税和企业所得税都是以传统燃料动力的车辆为对象规划税收政策,而税收优惠也是以此为对象。这主要针对的对象是1.6L以下的低排量车辆。新能源汽车并没有相关的优惠政策出台,以致一些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得不到相应的优惠。即使有部分车型涉及到现有优惠政策,但是由于优惠幅度较小,没有达到鼓动新能源汽车消费的目的。
以汽车排量设置的税率不够科学。我国对于车辆消费的税收规划里,虽然有按照车辆排量的高低来对消费者收取消费税,使高排量的车辆销量转移到低排量汽车上,但是车辆售价与保有阶段的一些因素却被忽略。高排量汽车不等同高污染和高废气排放,高排量的汽车可以通过技术的改造控制排放和污染,所以仅仅根据排量高低来差别化征税并不全面,也没有凸显出新能源无排量车辆在税收上的优势。
购买环节的税收政策存在的问题
国家为了鼓励汽车产业的进步,对汽车购置税进行过若干次的调整。
购置税率过高,统一该税率不合理。相比于国际同类的税种,我国汽车购置税为10%,处于一个较高的位置,给消费者带来比较大的开支,所以消费者对汽车消费欲望普遍不高。中国车辆购置税是一次性缴纳完毕的税费,同时我国新能源汽车仍属于高新技术,未能规模化生产,无法以规模化效应来优化新能源汽车的生产成本,成本的上升使得新能源汽车销售价格高于其他类型汽车,最终使得消费者对于新能源汽车消费的意愿大打折扣。
缺少新能源汽车的专门优惠税收政策。虽然我国在2011年前已经对1.6L排量的汽车实施减免税费,但是对于1.0L排量的汽车,并没有实行更大的优惠政策,更加没有针对新能源汽车出台有利的税率政策,并且对于各种类型的车辆没有设置具有辨识度的差别化购置税,而是实行统一征收,这样不利于消费者对新能源汽车的选择。
消费环节的税收政策存在的问题
船税不完善。2012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虽然考虑到排量汽车对于环境的污染的大小不同并根据汽车排量而实行差别化征收税费,但是只以汽车排量作为差别化分级的依据并不全面。因为车船税的承担者是车辆或者船的所有者,车辆船只无论使用与否都必须要按期纳缴税款,故车船税本质是对车船征收的一种财产税,所以车船税的征收并不会对车辆的使用频率造成太大的影响,尤其对大排量的高油耗的使用频率。
燃油税不完善。根据我国国情,尽快完善燃油税是鼓动新能源汽车市场进步的最有效的办法。由于我国现阶段的燃油税是由提高了的汽油和柴油的消费税以及取消了的养路费演化而来的,所以在效果方面并不能很好鼓励中低排量汽车市场,而只是政府和成品油的销售企业利益纠缠,使燃油税占含其销售价格的一个比较低的比例,难以通过调整燃油税来影响销售量。因为燃油税是采用普征的方式,所以就算是对环境污染比较少的可再生能源,也会被征税,没有体现出公平性,无法通过燃油税调节燃油的消费量。因此,我国需要进一步对燃油税改革,使燃油税率的变化最终体现在燃油的购买价格上,同时应把可再生能源纳入燃油税的优惠范围,对化石能源适当提高燃油税的税率,鼓动新能源汽车的消费。
我国新能源汽车产业税收政策存在问题的原因
世界汽车产量及保有量已进入低速增长,发达国家的汽车保有量更是进入了平稳理性增长阶段,能源消耗量相对稳定,其着眼点是在现有基础上怎样把能耗和排放量降下来。我国情况则有所区别。由于我国工业化水平相对比较低,汽车保有量还不高,所以我国汽车生产与销售在长期由于刚性需求会保持一个相对稳定的持续增长。汽车作为消耗大量石油的产品,当汽车数量骤然猛增时,能源要素随之也成为制约汽车普及的“短板。而我国针对这种现象在新能源汽车产业的税收政策体系依然不尽合理,其大致原因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