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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述固体废物的处置方法

简述固体废物的处置方法

简述固体废物的处置方法范文第1篇

关键词:固体废弃物,处理、城镇

西方发达国家解决城市固体废弃物问题基本途径是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政府采取法律和经济等综合手段创造良好的市场环境,以发挥企业的积极性和公众的主导参与,其中不少经验对我们具有借鉴意义。

1 我国城镇固体废弃物处理办法

在废弃物中,居民生活垃圾占很大比例,据有关报道,中国城镇居民每年人均产生垃圾约450kg,全国城市垃圾的年产生量为1.8~2亿t,并以平均年增长率8.8%的速度增加。以北京固体生活废弃物为例来说明,北京是一座拥有上千万人口的特大城市,随着城市化的发展,人口的增多,以及城市居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固体废弃物的产量也急剧上升。我国对生活固体废弃物的处理主要采取四种方法:填埋法,堆肥法,焚烧法,高温分解法。

1.1 填埋法

填埋法是选择合理的堆放场地,经过防水渗漏、复土等措施而进行垃圾处理的一种方式,这种方法是北京的传统方法也是世界上较为广泛的方法。其优点是投资少、处理费用低、处理量大、操作简便。其缺点是占地面积大,而且随着人类生活垃圾的不断增多,其占地面积也会随之而不断增多,地处偏僻,运距较远,选址困难,固废中的有害物质渗漏可能会对地下水造成污染,会造成二次污染。

1.2 垃圾焚烧

利用高温将垃圾中的有机物彻底氧化分解,在燃烧过程中将碳及氢元素转化为二氧化碳及水,高温下杀死病毒和细菌,有效地减量和减重的一种方式,燃烧后的残渣量只有原垃圾量的5%~20%,适合于可燃物含量较高的生活垃圾。焚烧法是世界各个发达国家普遍采用的垃圾处理技术。目前等离子焚烧法和两段式气化焚烧法在国内也渐渐地普及。垃圾焚烧法占地少、污染小,热能可以利用,但投资和运营成本高,焚烧产生的气体(如二f英)和灰烬可能会造成二次污染。目前在我国城镇垃圾处理中焚化法占比仅为5%。堆肥法就是将固体废弃放在特定的条件下,经过自然或菌种作用,发酵升温降解有机物,实现无害化,经筛分处理后产生有机肥或深加工为有机复合肥的处理方法。

1.3 堆肥法

堆肥法分为好氧堆肥法和厌氧堆肥法。目前堆肥处理的主要对象是城市生活垃圾和污水处理厂污泥、人畜粪便、农业废弃物、食品加工业废弃物等。但有机物的分解难完全,无量化难彻底,堆肥时间长,占地面积大,且有机肥的肥力较差。在国内垃圾处理总量中,堆肥占到10%~20%,这几年来其比例有明显下降。城市生活垃圾堆肥处理在我国具有悠久历史,但由于各种原因目前的堆肥处理率并不高,2003年底全国共有城市生活垃圾堆肥厂70座,堆肥处理率近10%。可分为简易堆肥、好氧高温堆肥和厌氧消化三类。

1.3.1 简易堆肥

简易堆肥的特征是:工程规模较小、机械化程度低、主要采用静态发酵工艺、环保措施不齐全、投资及运行费用均较低。简易高温堆肥技术一般在中小型中城市应用较多。

1.3.2 好氧高温堆肥

好氧高温堆肥的特征是:工程规模相对较大、机械化程度较高、一般采用动态或半动态好氧发酵工艺、有较齐全的环保措施、投资及运行费用均高于简易堆肥技术。20世纪八十年代初期到九十年代中期,曾在我国的北京、上海、天津、武汉、杭州、无锡、常州等城市建有数十个好氧高温堆肥厂。但由于堆肥质量不好、产品销路不畅等原因,绝大多数现已关闭。进入21世纪后,随着堆肥技术的发展,好氧高温堆肥方法又在我国的部分城市重新得到应用。

2 我国城镇固体废弃物处理对策

2.1 大力宣传教育及普及环境意识

针对国民的整体环境意识较为薄弱,应加大宣传力度,同时又要有所侧重。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充分教育设施和青年志愿者的宣传活动来向农村村民进行宣传,并利用报纸、电视及广播等大众媒体大力宣传资源保护与农村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和法规;同时要培养学生的环保意识,经常举行环保活动,增强环境观念。引导大家养成文明健康的生活习惯。

2.2 调整产业结构,减少污染源

首先,农村的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的不合理是导致固体废弃物污染的主要原因。因此,需要通过调整产业结构,借鉴绿色生产和低碳生活的模式,使用新能源,从源头上减少污染的产生,将生产环节中的废物进行回收利用,促进农村经济的循环发展。在广大的农村地区,可以大力发展沼气,不仅能为农民提供生活所需的能源,还能带动种植业和养殖业的发展,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

2.3 对固体废弃物实行分级处理

在农村固体废弃物的处理过程中,可以实行分级处理的管理模式。首先,对垃圾进行分类处理将其分为可回收的废弃物和不可回收的废弃物,并对其进行分类贮存。其次,对可以回收的固体废弃物分类处理,将牲畜粪便和秸杆等集中回收进行再利用,以实现农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2.4 固体废弃物的焚烧处理

农村固体废弃物焚烧处理方式已经存在了一百多年了,目前不管是焚烧技术与焚烧设备都有了十分广泛的运用。固体废弃物焚烧处理通常是把固体废弃物放在焚烧炉中将其完全燃烧,再通过装置将其燃烧过程中所产生的能量进行回收发电,而焚烧产生的烟气进行净化之后再排出,一些剩余的残渣再被用到其他用途中。焚烧处理不但在我国农业固体废物处理中得到了广泛的运用。

2.5 积极应用新技术

(1)积极研究可降解可循环的原材料生产技术,用这种材料来制造农林生产生活所需的产品,例如使用可降解的材料来制造薄膜;(2)积极研究固体废弃物再生处理技术。

2.6 将其变废为宝

在对农村固体废物进行一定的处理之后,其所形成的大量的成分单一的废弃物应该尽可能的利用起来,因为其中可能蕴含了很多可以开发的资源,我们通过可以采取以下的方法进行资源开发;把过去使用焚烧处理的农作物秸杆用来制作餐盒、建筑材料等。

2.7 加大资金投入力度

因建立农村固体废弃物处理与处置系统需要大量的资金,鉴于目前的农村固体废弃物处理现状及危害,国家应该加大农村固体废弃物处理与处置的力度,提供更多的资金支持,实行专款用于固体废弃物收集、清运及终端无害化处理等经费,切实解决处理资金不足的问题,建立长期稳定的投入机制。

结束语

随着我国科技与经济不断快速发展,国家也越重视环境保护和安全投入,人们的环保意识也越来越强,在借鉴国外先进处理垃圾与固体废弃物的同时,结合同情,将此工作更上一层楼。

参考文献

[1]马同宇.国外城市固体废弃物管理经验及启示[J].经济技术协作信息,2008,979.

简述固体废物的处置方法范文第2篇

经调查发现,大部分油田油品实验室因受到理念、经费的约束,缺少健全的废弃物管理制度和处理设方法,对废弃物的处理还停留在简单处理、集中存放、缺少监测的阶段。作为油田系统科研重要基地的油田油品实验室,只有解决好废弃物处理的问题,才能更好地为石油产业的健康发展做贡献。

2油田油品实验室废弃物管理制度的建议

2.1配备必要的废弃物处置设施,建立健全的废弃物档案

对各类废弃物应配备专门的处置设施,如单独的废液排放管道、通风净化装置等。由于各类实验大不相同,废弃物类别和性质不同,废弃物应分别设有专门的收集装置,并贴上标签注明其成分等,为后续的处理提供便利。废弃物的存放要考虑兼容性,以免发生反应,必要时应采用各种技术手段进行处理,使之无害化。实验室应有健全的废弃物处置档案。档案中应详细记录废弃物的基础数据,并对废弃物的污染等级、存在隐患等进行记录。应分析并记录废弃物处理前后的成分,以确保其处理的结果达标,必要时上线废弃物信息管理系统。上级单位应努力构建环境管理体系,增加资金投入,推动与各环保科研机构的合作,共同开展废弃物管理体系、技术的研究,帮助实验室引进新体系、新技术。

2.2对废弃物进行实时监测,建立实验室污染应急处置预案

除对已产生的废弃物进行处理以外,还应对即时产生的废弃物进行监测,对废弃物的处理不当或泄露情况进行预警,如在排水管道装设pH计对废水pH值进行监测,使用空气分析装置等,对实验室出风口空气质量进行监控。必要时可以上线自动化监测系统。如目前大庆油田已经上线的污染源在线监测管理系统的相关技术,也可以应用在实验室中[1]。在监测的基础上,建立污染应急处置预案并加强相关教育培训,充分提高全体人员的安全意识,确保一旦出现废弃物泄露导致的污染事件,能及时有效地控制污染。

2.3改进实验室条件,合理设计实验

对于容易产生各类高污染废弃物的实验,应进行实验室隔离和特殊管理。如对于使用易挥发试剂和容易产生有害气体的实验,尽量设置单独的实验室。对于部分实验,可改进实验中的条件,包括改进实验方法、实验装置和实验试剂。例如,改进实验工艺,采用无毒无害的天然原料代替有毒有害的化学试剂。又如采用改进的密闭容器进行实验或采用微型实验的方法,可以有效防止废弃物泄露[2]。

3各类废弃物的处理方法

3.1废气的处理

实验室产生的废气主要包括试剂和样品的挥发物、实验过程的中间产物等。中间产物主要是涉及蒸馏、燃烧等油品理化性能实验产生的气体,如油化剂有机氯、有机硫含量实验产生的无机氯、无机硫气体,又如某些油品沸点实验产生的气化的有机物和残炭实验产生的无机气体,部分实验还会产生金属蒸汽和飘尘[4]。目前,大多数实验室只是在有简单净化装置的通风橱内进行实验,这只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了室内空气质量,并且可能污染环境。因此,应当对实验室的通风装置进行改造,采用多种处理技术对废气进行综合处理后再排放。目前实验室废气处理的技术主要有氧化法、生物法、吸收法、吸附法、燃烧法等[5],除了吸收法、吸附法以外,设备价格比较昂贵。在实验室改造时,应当针对实验产生废气的成分,结合多种技术手段并安装配套设备,争取最大程度上实现对废气的处理。例如,一般的实验室的主要废气即有机和无机气体混合物,可以采用“催化氧化法+活性炭吸附+燃烧法+酸碱液吸收法”组合式工艺进行处理,先对有机物成分进行催化氧化后用活性炭物理吸附,再使用燃烧装置,使残余的有机物转化为无机物,最后喷淋酸碱溶液,吸收各种无机成分,从而起到全面净化废气的作用,且设备价格比较合理[6]。对于产生大量金属蒸汽和飘尘的实验,还应增加旋风、袋式等工业处理程序,将金属和飘尘分离出来[7],改造的成本较高。

3.2废液的处理

实验室废液的来源主要是实验产生的残液、多余的样品、洗液等。这些废液化学成分比较复杂,除了含有各类有机和无机成分外,还可能含有重金属离子等有害物质。一般的实验室对无毒废液稀释后直接排放,并对部分成分单一的废液进行回收,对成分复杂的废液依照成分储存在不同的废液箱中,或经过简单处理直接排放,虽然可以有效阻止不同废液的二次反应,但仍可能引发泄露或挥发性污染。为了提高废液的安全性,应当采用一些更先进的技术对废液进行处理,尽可能去除废液中的有害物质。对成分单一的废液可以采取酸碱中和法、萃取法、蒸馏法、吸附法等,对于难以降解的重金属等有害物质,可以采用处理效果更好的离子交换法、微生物法、膜过滤法等一般环保实验室采用的方法[8]。对于成分较复杂的废液,应当综合使用多种方法处理,目前已有机构设计出采用上述多种方法的实验室废液处理工艺,可以实现废液的综合处理[3]。

3.3固体废弃物的处理

实验室固体废弃物主要包括残余的固体实验样品、实验产生的残渣以及废弃的实验用品,如废弃仪器设备、器具、电池等[9],相较废气和废液,固体废弃物难以即时处理,目前实验室较多采用混合存放、长时间存放、统一搬运处理的方法,存在一定的风险。因此,应当对固体废弃物进行预处理。对于部分实验用品可以回收再利用,如电池碳棒可以作为电解实验的原材料,浓酸碱试剂瓶清洁后盛装普通试剂,都有效减少了废弃物,节约了材料。细菌培养等生物性试验产生的废弃培养基,应采用高温或化学法杀菌处理[3]。含有有毒有害物质、易挥发的固体废弃物,由于难以保证在存放过程中是否会造成泄露,应及时由专业部门统一处理,不可长时间存放。一些低毒低腐蚀性的化学品,经过简单处理可以直接混入生活垃圾。废旧仪器应尽可能地回收,实在没有回收价值的统一搬运处理。有条件的实验室,可以采用固体废弃物即时处理技术,例如,中国科学院兰州化学物理所已研发出的化学实验室固体废弃物处理设备[10]。

4结语

简述固体废物的处置方法范文第3篇

2001年11月1日,A公司向某海关申报240吨铅锑氢氧化物和130吨铅氢氧化物进口。11月2日,该海关抽取上述货物的样品送广州海关化验中心化验。经检验,送检样品为主要含铅化合物的残渣。根据检验结果,并依据《海关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以下简称《固废法》)、《废物进口环境保护管理暂行规定》(环控[1996]204号,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等法律、规章的规定,该海关认定本案货物属于禁止进口的废物,并于2001年12月6日通知A公司的人到海关办理退运手续。2003年7月19日,A公司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海关退运决定,准许其货物报关进口。

此类“残渣”禁止进口

诉讼中,原告A公司主张:第一,根据《暂行规定》第三十二条对于固体废物定义的界定,只有在生产建设、日常生活和其他活动中产生的污染环境的固态、半固态废弃物质才属于固体废物。而该批货物有相关的证据材料表明,其产生的过程及今后的生产流程均是无毒无害的,没有产生废弃物和对环境产生污染,因此,该批货物不是固体废物;第二,海关没有对禁止进口废物的认定权。根据《关于对进口废物实施检验有关问题的通知》(国检检联[1996]115号,以下简称国检检联115号文)第五条的规定,对于禁止进口的废物,应由商检机构检验后通报海关和当地环境保护部门处理。该批进口货物未经商检机构检验认定属于禁止进口的废物,在商检机构未通知海关处理该批进口废物前,海关无权擅自认定其为禁止进口固体废物。

终审法院经审理认为:第一,以普通货物申报进境的,海关有权对其是否属于禁止或限制进口废物进行认定。根据《海关法》第二条、第六条、第四十条、《固废法》第二十五条、《暂行规定》第六条、第八条及国检检联115号文第一条、第五条等规定,海关是国家的进出境监督管理机关,有权对一切进出境的货物进行监管;对以“废物”申报进境的由商检部门按照强制检验标准进行检验;对以“其他货物”申报进口的货物,是否属于禁止或限制进口的废物,海关有权根据“固废法”及“暂行规定”进行认定,只有海关对申报进口的货物是否属于禁止或限制进口的废物有疑问的情况下,才需要经检验检疫机构检验确定。本案货物是以普通货物申报进境的,海关有权对该批货物是否属于禁止或限制进口废物进行认定。第二,该案货物为固体废物。根据《固废法》第七十四条、《暂行规定》第三十二条等规定,本案的铅锑氢氧化物和铅氢氧化物符合上述规定的固体废物的特征,其主要成分为含铅化合物残渣,而铅化合物在《巴塞尔公约》及1998年国家环保局、国家经贸委、外经贸部、公安部颁布的《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均被列为危险废物。第三,该案货物为禁止进口的固体废物。根据《固废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六条以及《暂行规定》第八条第二款、第二十七条等规定,我国对固体废物的管理是以普遍禁止为原则,以允许限制进口为例外的,凡未列入《暂行规定》附件一《国家限制进口的可用作原料的废物目录》的所有废物,均禁止进口。《国家限制进口的可用作原料的废物目录》所列明的允许限制进口的废物种类中,不包含本案涉案货物,本案涉案货物属于禁止进口的固体废物。基于以上三点理由,终审法院判决维持海关作出的责令退运的行政决定。

本案是一起海关处理禁止进口固体废物的典型案例,对本案的争议主要围绕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什么是固体废物?谁有权认定固体废物?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固体废物的管理中分工如何?从近几年来的进出口实践看,固体废物进口日益增多,行政管理相对人因对固体废物的管理规定不了解而导致退运并进而遭受经济损失的事例也逐年呈上升趋势。从本案所反映出的在固体废物的进出境环节中所存在的问题,是带有普遍性的;而法院的判决结果所确认的海关在进出境固体废物监管工作中的执法权限,在某种程度上也具有一定的导向作用。为使读者全面了解国家固体废物的管理制度与规定,本文结合《海关法》、《固废法》及《暂行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有关问题逐一进行说明。

固体废物进出境管理的法律体系

我国对固体废物进出境管理的法律制度由《固废法》、《商品进出境检验检疫法》、《海关法》、《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货物进出口条例》、《暂行规定》、国检检联115号文、《禁止进口货物目录》、《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及《控制危险废物越境转移巴塞尔公约》(以下简称《巴塞尔公约》)等法律法规及国际公约构成。从法律文件的效力层次上,涵盖了从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到规范性文件的所有层级。

《固废法》对固体废物在进出境、境内运输、储存、利用、处置过程中的污染环境防治和监督管理进行了总体性规定;《商品进出境检验检疫法》、《海关法》及其配套法规、规章,如《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等,规定了进出口检验检疫部门和海关在履行各自职责中的执法权力;《巴塞尔公约》、《货物进出口条例》、《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暂行规定》及国检检联[1996]115号文等对何为固体废物、进出境固体废物的管理处置、环保部门和海关及商检等执法部门在对进出境固体废物的管理处置等方面的执法权限、分工等进行了规定。

这些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国际条约初步建立了我国防止固体废物进出境的管理体制,也有效地保护了国家环境不受外来有害废物的污染。

固体废物的法律概念

目前法律、法规对固体废物的认定机构并没有明确规定。对固体废物的认定,由环保、进口商检部门和海关根据各自的职责,在行政执法中根据固体废物的法律概念确定。《固废法》第七十四条、《暂行规定》第三十二条规定:“固体废物,是指在生产建设、日常生活和其他活动中产生的污染环境的固态、半固态废弃物质”。根据上述规定,“固体废物”必须同时具备四个要素:第一,在来源上,必须在生产建设、日常生活和其他活动中产生,这一特点使固体废物与其他禁止进口的自然物质相区别。第二,在物理形态上,必须是固态、半固态的物质。第三,在价值特性上,是“废弃”的物质。所谓“废弃”,是一个相对的概念,首先是指该物质对前一所有人或占有人而言不再具有使用价值;其次是指在管理上,根据《固废法》的立法原义和特定语境,是否具备“可回收利用”的物理特性不影响对“固体废物”性质的认定。第四,该物质具有环境污染性。需要说明的是,这里的“环境污染性”并不要求产生污染环境的实际后果,只要该物质具有污染环境的可能性,即可认为具备了环境污染性。

固体废物进出境的管理原则

《固废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国家禁止进口不能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限制进口可以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该条第二款同时规定“可以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是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这就是我国固体废物法律制度所确定的对进口固体废物的管理模式:即以普遍禁止进口为原则,以允许限制进口为例外。

而这一原则在具体执法实践中,就体现为海关等执法部门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依照《暂行规定》所列明的允许限制进口固体废物目录,判断该货物是否属于限制进口的固体废物,除允许限制进口目录以外的固体废物,一律禁止进口。

环保、海关与商检对进出境固体废物管理和认定的分工

对于进出境固体废物管理,根据《固废法》第二十五条、《暂行规定》第六条、第八条及国检检联115号文第一条、第五条的规定,国家环保部门、海关及进出境商检部门在对进出境固体废物的管理及认定权限上分工如下:

环保部门对全国废物进口实施统一的监督管理,会同外经贸主管部门及海关制定《国家限制进口的可用作原料的废物目录》;会同商检部门制定“进口废物强制检验标准”;

商检部门对以“废物”申报进境的,按照强制检验标准和国检检联115号文第一条规定的程序进行检验,验明其是否符合进境的标准;

对于申报进口的其他货物,首先由海关依据国检检联115号文第五条、《固废法》第七十四条、《暂行规定》第三十二条,认定其是否属于禁止进口或限制进口的固体废物;在海关“有疑问”的情况下,再由商检机构检验确定。

简述固体废物的处置方法范文第4篇

关键词:危险废物 管理 存在问题 建议

中图分类号:X75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791(2015)02(a)-0120-01

危险废物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按照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固体废物。其来源不仅涉及生产过程,也是废气、废水污染物处理的最终去向,因而危险废物种类繁多、性质多样、鉴别困难[1]。由于危险废物具有腐蚀性、易燃性、毒性、反应性或者感染性,因而,随意丢弃或利用处置不当,将对生态环境和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威胁。

1 国内危险废物管理现状

我国危险废物管理起步较晚,1995年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其中对危险废物管理设置了专门的章节。在此基础上又制定并了《国家危险废物名录》,陆续出台了一系列危险废物污染控制标准和规范。

经过二十年的努力,我国危险废物管理法律体系基本形成,“全国固体废物管理信息系统”投入使用,各级固体废物管理中心相继成立,各地危险废物集中处置项目陆续建成,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取得了突破性进展。但是,由于我国危险废物管理发展时间短,危险废物底数仍然不清,处置能力相对滞后,监管力量薄弱,环境风险防范能力不足,目前的危险废物管理水平与日益增长的环保要求存在较大差距,需要进一步的改进。

2 危险废物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2.1 危险废物鉴别体系落后

2.1.1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存在弊端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以下简称《名录》)是我国危险废物鉴别的重要依据,但是由于《名录》基本是照搬《控制危险废物越境转移及其处置巴塞尔公约》的分类体系,缺乏对国内危险废物特性和污染特征等基础数据的分析,有些内容难以实施或易引起争议。虽然2008年我国对《名录》进行了修订,将危险废物由原来的47类分为49大类,并细化了行业来源,标注了危险特性,但此次修订未对分类体系做出重大调整,因此,现行《名录》仍然缺乏针对性,可操作性也不强。

2.1.2 固体废物危险特性鉴别机制尚未建成

我国环境管理中要求对无法排除属于危险废物的废物,应委托有资质的机构进行鉴定,但是没有规定必须要鉴定的情形、申请鉴定的主体、鉴定结论的认定形式和程序,也没有认定结论的有效性、产生争议后的解决方式等相关规定,因此,我国危险废物鉴别和认定尚缺乏明确的法律法规支撑。我国危险废物鉴别能力严重不足,除国家环保部和甘肃省等少数地区了危险废物鉴别程序和鉴别机构名单外,大部分地区未开展危险废物鉴别和认定工作。

2.2 缺乏独立的危险废物环境影响评价和风险评估体系

在我国的环境影响评价中,对危险废物的评价没有真正成为独立体系,只是包含在固体废物体系之中,而且缺乏危险废物风险评估标准。大部分环境影响评价和风险评估对危险废物的种类和数量调查不仔细,描述不清晰,对企业自建的利用、处置设施处理能力、效果、可行性未进行合理评价,对试生产和正式运行后的污染防治措施要求不明确。

2.3 危险废物底数仍然不清

我国危险废物产生量大、种类多、涉及行业范围广。虽然环保部多次组织危险废物专项调查,但是危险废物分布、流向、历史堆存、污染状况等情况仍不明确。王琪等认为我国危险废物底数不清的主要原因是:我国的污染物申报登记和环境统计抽查样本是以废水、废气排放量为依据确定的,难以判断对危险废物是否具有代表性,而且危险废物对环境的污染具有隐蔽性和延滞性,企业瞒报、漏报、错报行为不易发现,基层环保部门鉴别技术和管理能力有限,难以对数据的全面性和准确性做出判断[2]。

2.4 危险废物处置能力相对滞后

我国的危险废物仍以产废单位自行处置为主,企业配套的处置设施水平参差不齐。一些缺乏处置能力的企业将危险废物交给无资质的单位处置,导致危险废物流失严重,流向复杂[3]。随着我国危险废物管理日趋严格,从事危险废物利用处置的单位也日趋增加,但是由于我国危险废物历史堆存数量巨大,集中利用处置设施分布不均衡,收费体系不健全等原因,使我国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能力远远滞后于处理需求。而且部分已运行的处置设施工艺落后,不能稳定运行,一些利用处置单位自身的污染防治设施不健全,反而成为新的污染源。

3 加强危险废物管理相关建议

3.1 完善危险废物鉴别体系

在全面掌握我国危险废物产生数量、分布、污染特征和处置情况的基础上修订《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使其符合我国环境管理需要,更具可操作性。按照豁免后风险在可接受范围内的原则,建立危险废物豁免管理制度[4]。增设《需要特别管理的危险废物类别》,将公众认知度高,危害性小,利用方式简单、利用率高的危险废物进行特别管理[5]。尽快建立危险废物鉴别和监测机构资格认定制度,制定规范的鉴别程序,逐步建立固体废物特性鉴别技术体系。

3.2 加强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

充分利用“全国固体废物管理信息系统”开展危险废物申报登记、经营许可证和转移联单管理,全面掌握我国危险废物产生和流向情况,摸清历史遗留危险废物堆存情况。以执行新《环保法》为契机,逐步完善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考核体系,不断提升规范化管理水平。建立危险废物重点源信息公开制度,充分发挥公众监督作用。加大环境执法力度,建立环保、公安、交通、安监等多部门协调合作机制,对随意处置、非法转移或接收危险废物等违法行为,严厉打击,涉及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切实提高环境执法的震慑力。

3.3 提高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能力

加强危险废物分类收集管理,各地区应将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设施纳入当地发展规划,推动危险废物专业化集中处置。鼓励危险废物产生量大,种类单一的企业配套建设利用处置设施,并向社会提供服务。加强危险废物经营设施运行监管,努力提高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设施技术和管理水平。

参考文献

[1] 杜飞.关于内蒙古自治区加强废物管理的对策探讨[J].经济管理与科学决策,2013(3):158-159.

[2] 王琪,黄启飞,闫大海,等.我国危险废物管理的现状与建议[J].环境工程技术学报,2013(1):1-5.

[3] 高洪梅,李耀初,李朝晖.我国危险废物环境管理与评价研究浅议[J].环境科学导刊,2008(4):80-83.

简述固体废物的处置方法范文第5篇

关键词:固体废弃物;处理现状;对策研究

中图分类号:TU993文献标识码: A

引言

环境保护部和国土资源部联合了全国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公报,调查结果并不乐观。公报显示,全国16.1%的土壤污染物超标。据公报对典型地块及其周边土壤污染状况的统计,超标率最高的三类典型地块依次为重污染企业用地(36.3%)、工业废弃地(34.9%)、采矿区(33.4%)。工业(包括制造业、采矿业等)为国家带来的不只是经济的腾飞,还有土壤的污染。此外,在调查的 188 处固体废物处理处置场地的 1351 个土壤点位中,超标点位占 21.3%。在治理工业固体废物的过程中,二次污染现象也比较严重。

一、工业固体废弃物

工业固体废物是土壤污染的主因,按照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规定,固体废物是指在生产、生活和其他活动中产生的丧失原有利用价值或者虽未丧失利用价值但被抛弃或者放弃的固态、半固态和置于容器中的气态的物品、物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纳入固体废物管理的物品、物质。固体废物分为工业固体废物与城市垃圾两类,工业固体废弃物主要指在工业的生产过程中所排放出来的采矿废石、燃烧后的固体废渣、不合格的原料尾矿以及冶炼或是化工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物。国家统计出来的数据显示,我国工业生产所产生的固体废弃物正呈现逐年上升的趋势,尤其是最近,固体废气物的年增长率达到了 10%。这其中,以下述 5 个行业所产生的固体废弃物为主,分别是电力行业、热力生产与供应业、金属的冶炼与加工行业、有色金属的矿采行业以及采矿业。这 5 个行业所产生的固体废弃物就达到了总量的 80%。固体废弃物的堆积不仅占据了土地资源的使用权,同时还会造成大气以及水资源的污染,对环境也构成了很大的威胁。大多数情况下,由于急需使用堆放地点,所以这些固体废弃物便被简单地处理,导致了严重的资源浪费。

二、工业固体废弃物的实际情况

1、工业固体废弃物的产量与堆放情况分析

从图 1 中可以看到,我国的工业废弃物产量在 2009 年的时候就已经超过了 20 亿 t,以此统计表格为依据可以预测,到“十二五”发展计划结束的末期,我国工业废弃物的产生量将有可能达到 30 亿 t。

图 1 我国工业固废总产生量以及综合利用情况的发展趋势

另外,虽然这近10年来工业固体废弃物的产量一直呈急速增长的趋势,但它的利用率却不到 60%。每年堆积或者存放起来的废弃物总量就有5亿t,而目前的总堆积量甚至已经突破100亿t。与欧洲国家对工业固体废弃物的利用水平相比,我国在资源利用方面仍有较大的提升空间,需要继续加强资源利用水平的研究力度。

2、工业固体废弃物的分类

通过最近几年的统计资料可以看出,我国的工业固体废弃物大多来源于尾矿、采矿以及燃烧之后所产生,且废弃物的组成比较稳定,这与我国丰富的矿物资源有关。由于的矿物资源基本可实现自给自足,因此开采量较大。下表是产生工业固体废弃物最多的 5 个行业,在 2005 ~ 2009 年期间的固体废弃物产量以及各自所占的比例。由下表可以看出,最近几年这 5 个行业所产生的工业固体废弃物一直都占到了我国的固体废弃物总量的 80%,且各自的比例也比较稳定。这也从侧面反映出,对这些固体废弃物有针对性的进行利用,可以使固废问题得到有效解决。

2005 ~ 2009 年工业固废年产生量及五大行业的固废产生情况

2.3 工业固体废弃物的分布特征

我国工业固体废弃物的产生地主要集中在中、西部。尤其是山西省、四川省内蒙古以及西部经济不太发达的地区,固体废弃物的产量都非常的高。但是受到市场、价格以及国家政策等多方面的影响,这些地方对产生的工业固体废弃物的利用率都非常低,造成了资源的严重浪费。而在我国沿海经济较为发达的地区,固体废弃物的利用率则明显有了提高。比如,上海、江苏等地区已经将固体废弃物的利用率提高到了 95% 以上,各地区对工业固体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的技术水平极为不均衡。

三、针对工业固体废弃物中镀锌废弃物的处理技术

1、废气处理方法

对于废气的处理,应从源头上减少废气的产生,才能真正的解决实质问题,可采取的措施有:尽可能避免有毒有害的原辅材料使用;工艺过程中尽量采用低浓度的酸液,从而减少酸雾的产生;在铬酸溶液,盐酸溶液等易挥发酸液中添加酸雾抑制剂、对酸液容器加盖等来抑制酸雾的产生等。将整体预防的环境战略持续运用在源头控制和生产过程中。

2、废水处理法

镀锌废水中的主要污染物有 Cr6 +、总铬、Zn 离子,尤其是 Cr6 +属于国家控制的一类污染,规定必须在车间内进行处理,达标后才能排放。镀锌废水的治理方法有很多种,从生产工艺上对镀锌废水进行处理的较为常见,也有利用一些手段对镀锌废水进行处理,如化学处理法、微生物技术法、离子交换法。

2.1 改造工艺处理法

较多企业选择了从改造生产工艺方面对镀锌废水进行处理。河北省衡水市王计彬发明了一套镀锌液回收装置,此实用新型采用镀锌液回收装置,液体带出量极低,从而降低了材料消耗,减少了污水排放的污染,由于带入的残余液体很少,故可采用固定水清洗,每班更换一次,排出的水完全返回镀槽重新利用,从而达到真正的零排放,操作简单,安装方便,适用于各种线材镀锌机。日本鹿岛钢铁厂用水和废水处理采用一套有较完整的用水、废水处理和回用系统,其主要应用的是《闭路循环》技术。

2.2 化学处理法

化学处理也是镀锌废水处理的一种常用手段,具有操作简单、投资小、且能够达到理想效果的方法。将石灰乳浆制为散灰溶于废水,沉淀 Zn(OH)2胶体,另含有微量的钙,用硫酸溶解后,完全可回用于镀槽,其处理后的排放水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另外,可以通过控制铁屑与焦炭的投放比例,废水中的酸碱度控制及接触时间达到处理镀锌废水最佳效果。

2.3 固化微生物处理法

固定化微生物技术是指固体废弃物经过微生物经固定化后,对有毒物质的承受能力及降解能力都明显提高。固定化微生物是一种新兴而有效的废水处理技术,并发展了多个分支,包含无载体固定化法、吸附法、包埋法、共价结合法、介质截留法等。

2.4 离子交换处理法

离子交换法是利用阳离子交换树脂、阴离子交换树脂处理电镀工业各种含钾盐镀锌废水。李健等较为详尽地评述了近年来沸石、腐植酸物质、离子交换树脂、黄原酸酯、离子交换纤维等各种离子交换材料的发展,以及离子交换技术在治理重金属电镀废水中的应用。

3、固体废弃物

金属锌冶炼、热浸镀锌和锌铸件加工等生产过程中都会产生大量含锌废渣,其中包括锌烟、锌灰、锌渣、锌浮渣等。目前,对锌灰、锌渣的处理工艺按最终产物大致分为再生金属锌和生产化工产品两大类。

结束语

我国一定可以实现工业固体废弃物的资源化利用,让生产出来的产品在市场上得到认可,从而实现工业固体废弃物的产业化发展。另外,对于工业固体废弃物标准体系的建立也是不可缺少的。只有以完善的体系作为标准,利用废弃物所得到的产品才能拥有市场竞争力,进而创造更大的经济价值。

参考文献

[1]. 徐行勋;刘振肖;黄丽.垃圾高效资源化处理工艺应用研究[J].现代农业科技.2011(08):172-17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