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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改革意见

事业单位改革意见

事业单位改革意见范文第1篇

改革和完善科研事业单位(指自然科学与技术类科研事业单位,以下简称科研机构)人事制度,是推进科研机构管理体制改革,进一步转变科技工作运行机制的关键环节。经过十多年的科技体制改革,我国科研机构已较普遍地实行了院(所)长负责制、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等内部管理制度,有效地激发了广大科技人员的创新精神和工作积极性。但是,目前科研机构仍然不同程度地存在着用人机制不灵活,分配制度不适应科技工作新形势等问题,人才资源配置不合理的状况还没有从根本上得到解决。因此,按照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深化科研机构人事制度改革,已成为推进我国科技改革与发展的一项重要任务。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精神,现就深化科研机构人事制度改革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一、深化科研机构人事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主要目标和任务

1、指导思想和主要目标: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党的基本路线和党的十五大精神为指导,贯彻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和党管干部原则,正确处理继承、借鉴、创新的关系,根据各类科研机构的改革与发展方向和各类科技人才的成长规律,建立以“开放、流动、竞争、协作”为基础的各具特色的人才培养、使用和激励制度,实现人员能进能出、职务能上能下、待遇能高能低,充分调动广大科技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推动科技人才队伍结构调整,优化人才资源配置,使优秀人才脱颖而出,促进科技事业的健康发展。

2、主要任务:按照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与之相适应的新型科技体制的要求,对科研机构的人事工作实行分类管理。对向企业化转制的科研机构,实行企业用人制度和分配制度;对按非营利机构运行和管理、国家资助与自我发展相结合的科研机构,要赋予充分的人事管理自;对主要依靠财政支持的科研机构,推行固定岗位与流动岗位相结合的用人制度,国家对固定岗位实行制度化的总量控制,建立以竞争和流动为核心的动态人事管理机制,实行人才供求市场调节和人才服务社会化。

绝大部分技术开发类机构和有面向市场能力的社会公益类机构、农业科研机构,要转为科技型企业、进入企业或转为企业性质的中介服务机构。少数具有公共服务性质、难以获得经济回报的社会公益类机构和农业类科研机构,经有关部门批准可以按非营利机构运行和管理。基础性研究机构要优化组合、分流人才。国家财政集中支持少数重点科研机构。

二、建立科研机构人员规模宏观调控制度

3、根据各类科研机构的性质、规模和发展方向,对科技队伍的人员结构、规模进行合理的规划、调整和控制。

根据国家科技与经济发展需要,稳住一支精干的从事基础研究、社会公益研究和关系国民经济全局的科技攻关项目研究的科技人员队伍;放开从事技术开发、技术服务的科技人员队伍,逐步减少财政支持的人员规模,形成专业学科结构合理,能够适应不同科技工作特色的科技人员队伍。

由各级财政重点支持的科研机构,要在减员增效的基础上,根据国家确定的发展方向科学合理地设置固定岗位,根据完成国家任务的需要自主决定流动岗位,优化内部结构和学科队伍配置。

按非营利机构运行和管理的科研机构,可享有充分的人事管理自,在保障公共服务的同时,可以组织科技人员开展其他面向市场的有偿技术服务,提高自我发展能力。转为企业、进入企业的机构,实行企业用人制度。在转制期间,国家本着承认职工过去所做贡献的原则,制定具体的过渡政策。

4、构造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机制和环境。要在科研机构内部建立以竞争为核心的用人制度,支持优秀青年科技人才通过竞争进入关键岗位,发挥骨干作用。科研机构要努力改善青年科技人员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为他们进修深造和参加国内外学术交流活动创造条件。通过多种途径加大各类青年科技基金的比例,科学选人、重点支持,使他们能够尽快成才,特别是要加强重点行业、重点领域的科技人才培养。对极少数具有国际竞争力的拔尖人才,中组部、人事部、科技部将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吸引、使用的专项政策。

5、加快科技人才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充分开发人才资源。逐步建立人事争议仲裁制度,及时、公平、合理地处理人事争议,保护争议双方的合法权益。按照人才服务社会化的原则,发展多层次、多渠道、城乡结合的人才市场体系,建立人才库,实行网络化管理,调节人才供求,促进人才资源的合理流动与配置。

三、完善科研机构行政领导任用制度

6、在坚持党管干部原则,严格干部管理权限的前提下,引入竞争激励机制,改革对科研机构院(所)长的单一任命制,区别不同类型的科研机构,分别实行主管部门公开招聘、职工选举基础上的主管部门聘用、主管部门直接聘用和委任等多种形式的院(所)长任用制度。要制定科学的院(所)长选聘标准和办法,建立规范化的院(所)长选聘制度。在选聘中要发扬民主,引入群众评议监督机制。

7、进一步完善院(所)长负责制,落实科研机构的自。在保证完成国家任务的前提下,科研机构可自主制定内部人员管理制度,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深化内部分配改革,解聘、辞退职工,在干部管理权限内任用中层干部。对行政领导人员实行任期目标责任制,加强对任期目标完成情况的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与任用、奖惩挂钩。

8、对主要从事基础性研究的国家重点科研机构,行业性、区域性重点科研机构,或按非营利机构管理和运行的机构,探索实行理事会制,形成理事会决策,院(所)长负责执行和日常管理,职工代表大会监督的管理体制。

四、建立符合科研机构特点的充满生机活力的用人制度

9、全面推行聘用制。推行聘用制度是科研机构转换用人机制的基本环节,通过签订聘用合同确定单位和个人的人事关系,明确单位和个人在人事管理上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推行聘用制可采取“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逐步到位。

10、实行岗位管理制度,科研机构要科学、合理地设置岗位,明确岗位责任、任职条件、聘用期限,以及相应的选聘、奖惩制度。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按岗聘用,竞争上岗。在坚持用人基本条件前提下,对研究开发人员要着重于学术水平和学术贡献,对经营管理人员要着重于促进成果转化能力和经济效益,对新进人员直接按照岗位任职要求进行专业技术职务考核和聘用;对行政管理人员要着重于管理知识、技能和效率;对工勤人员要进一步完善技术等级岗位规范。通过竞争上岗所取得的岗位职务和相应待遇仅在聘期内适用。

逐步实行科研机构专业技术职务聘任与岗位聘用的统一。随着国家科技投入方式的改革,人事部门对科研机构内部的职务级别比例不再实行指标控制,科研机构根据自身发展需要,自主决定本单位不同职务等级的任职条件和比例。科研机构在国家规定的行业要认真执行执业资格制度。

11、建立公开招聘制度。科研机构要制定规章制度,建立科研项目课题选人用人公开招聘制度,通过组织专家评审,公开招聘,在一定的范围和领域内选择优秀人才,确保项目的质量。对基础研究领域内的国家重点科研机构,其关键岗位的人才公开招聘工作应聘用部分国内、国际知名专家参加评审。

12、建立解聘、辞聘制度。科研事业单位实行解聘、辞聘制度,单位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程序解聘职工,职工也可以按照聘用合同辞聘,畅通人员出口,增强用人制度的灵活性。要认真贯彻执行事业单位辞职辞退制度的政策法规,依法保护单位和职工双方的合法权益。

13、科研机构实行固定岗位和流动岗位相结合的用人方式,促进科研人员的合理流动。对关键、重要岗位要增加竞争的透明度,实行固定岗位用人方式,对辅岗位可以实行流动岗位用人方式,努力使流动岗位人员达到科研单位总人数的一定比例,建立灵活的用人机制。

14、鼓励科研人员创办高新技术企业或在完成本职工作的前提下兼职从事研究开发和成果转化活动。也可以根据长期交流与合作的需要,选派科研人员在一定时间内到其他科研机构或企业工作,科研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通过合同或协议,建立规范的管理制度,明确单位与个人相互之间的权利、义务。五、建立科研机构未聘人员的分流安置制度

15、科研机构对实行聘用制以后的未聘人员,要坚持以单位内部消化为主,采取多种方式妥善安置,并积极探索各种有效的社会化安置方式。鼓励他们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入市场。各单位对未聘人员要统一管理,区别对待。通过内部转岗、交内部人才交流中心托管等方式进行安置,并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对受专业知识的局限,不适宜在原单位发展的人中,要为其向其他科研、教学、设计、生产单位流动提供便利;通过拓宽本单位的业务活动领域、创办经济实体和大力发展与科技进步相关的产业等多种途径分流人员、精干科研队伍,提高效益。

16、有条件的部门和地方可以建立对所属科研机构的未聘人员实行集中管理和服务的内部人才交流服务机构,有组织地分流安置各类未聘人员,减轻科研机构的冗员负担,有关部门要加强对人才交流服务机构的指导、扶持和管理。

六、建立灵活有效的符合科研单位特点的分配激励机制

17、根据按岗定酬、按任务定酬、按业绩定酬的精神,进一步搞活科研机构的分配。丰富和完善科技生产要素参与分配的方法和途径,使科技人员的贡献、绩效与其收入挂钩。扩大科研机构的分配自,建立起重实绩、重贡献,向优秀人才和关键岗位倾斜、自主灵活的分配激励机制。

18、科研机构要积极探索符合国家规定,适合本单位特点、体现技术价值的科学合理的多种分配形式和办法。对于转为企业或进入企业的科研机构,可实行按岗位、任务和业绩定酬的分配制度,允许单位自主决定内部分配;对科技人员的工资来源主要靠国家拨款的科研事业单位,在执行国家分配政策和工资制度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大搞活内部分配的力度,拉开收入档次;对按非营利机构管理和运行的,可实行工资总额包干的办法;对少数有条件的、经费完全自给的机构及实行企业化管理的机构,应在坚持工资总额增长幅度低于本单位经济效益增长幅度、职工实际平均工资增长幅度低于本单位劳动生产率增长幅度的原则下,确定工资分配办法,搞活内部分配;经国家有关部门审核批准,允许科研机构高薪聘用高层次拔尖人才。

19、落实《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若干规定》的各项政策。制定科技成果转化奖励和优惠政策的实施办法,保证科技人员成果转化后的奖励兑现,允许和鼓励专业技术人员通过转化科技成果、促进科技进步先富起来。

七、加强对科研机构人事制度改革的组织领导

20、科研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是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党委和政府要高度重视,摆上日程,加强领导,认真组织。组织、人事部门要发挥宏观管理和指导协调的职能作用,与科技部门一起,统筹规划改革进程,大力推进科研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

事业单位改革意见范文第2篇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全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方针,以增强公平性、适应流动性、保证可持续性为重点,改革现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保障制度,逐步建立独立于机关事业单位之外、资金来源多渠道、保障方式多层次、管理服务社会化的养老保险体系。

(二)基本原则。

1.公平与效率相结合。既体现国民收入再分配更加注重公平的要求,又体现工作人员之间贡献大小差别,建立待遇与缴费挂钩机制,多缴多得、长缴多得,提高单位和职工参保缴费的积极性。

2.权利与义务相对应。参保人员按照国家规定,切实履行缴费义务,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形成责任共担、统筹互济的养老保险筹资和分配机制。

3.保障水平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立足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国情,合理确定基本养老保险筹资和待遇水平,切实保障退休人员基本生活,促进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可持续发展。

4.改革前与改革后待遇水平相衔接。立足增量改革,实现平稳过渡。对改革前已退休人员,保持现有待遇并参加今后的待遇调整;对改革后参加工作的人员,通过建立新机制,实现待遇的合理衔接;对改革前参加工作、改革后退休的人员,通过实行过渡性措施,保持待遇水平不降低。

5.解决突出矛盾与保证可持续发展相促进。统筹规划、合理安排、量力而行,准确把握改革的节奏和力度,先行解决目前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不统一的突出矛盾,再结合养老保险顶层设计,坚持精算平衡,逐步完善相关制度和政策。

二、主要内容

(一)改革的范围。按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单位)及其编制内的工作人员(以下统称工作人员)。

上述事业单位是指根据《中共省委省人民政府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实施意见》有关规定进行分类改革后的公益一类、二类事业单位(含按照有关规定暂不分类且纳入事业机构编制管理的事业单位)。

编制外人员应依法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二)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单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以下简称单位缴费)的基数为本单位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工作人员的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之和,比例为20%。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以下简称个人缴费)的基数为个人缴费工资基数,比例为8%,由单位代扣。按本人缴费工资8%的数额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全部由个人缴费形成。

机关单位(含参公管理的单位)工作人员的个人缴费工资基数包括: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中的基本工资、国家统一的津贴补贴(警衔津贴、海关津贴等国家统一规定纳入原退休费计发基数的项目)、规范后的津贴补贴(地区附加津贴)、年终一次性奖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个人缴费工资基数包括: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中的基本工资、国家统一的津贴补贴(国家统一规定纳入原退休费计发基数的项目)、绩效工资。其他项目暂不纳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

个人缴费工资基数超过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低于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个人缴费工资基数。

个人账户储存额只用于工作人员养老,不得提前支取,每年按照国家统一公布的记账利率计算利息,免征利息税。参保人员死亡的,个人账户余额可以依法继承。

(三)改革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

1.本实施意见实施后参加工作、个人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工作人员,退休后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退休时的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1年发给1%。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计发月数根据本人退休时城镇人口平均预期寿命、本人退休年龄、利息等因素确定。

2.本实施意见实施前参加工作、实施后退休且个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累计满15年的工作人员,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依据视同缴费年限长短发给过渡性养老金。其中,对过渡期内(2014年10月1日至2024年9月30日)退休的工作人员,按照合理衔接、平稳过渡的原则,确定待遇计发办法。

3.本实施意见实施后达到退休年龄但个人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工作人员,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处理和基本养老金计发比照《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13号)执行。

4.本实施意见实施前已经退休的人员,继续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原待遇标准发放基本养老金,同时执行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

5.机关事业单位离休人员仍按照国家和省统一规定发给离休费,并调整相关待遇。

(四)调整部分工作人员退休时加发退休费办法。改革后获得省部级以上劳模、有重大贡献的高级专家等荣誉称号的工作人员,退休时不另增加基本养老金,在职时给予一次性奖励。奖励所需资金不得从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对于改革前已经获得此类荣誉称号的工作人员,退休时不另增加基本养老金,给予一次性退休补贴,资金从原渠道列支,退休补贴标准根据平衡衔接的原则另行确定。符合原有加发退休费情况的其他人员,按照上述办法处理。

(五)建立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根据职工工资增长和物价变动等情况,按照国家统一部署,统筹安排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调整,逐步建立兼顾各类人员的养老保险待遇正常调整机制,分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保障退休人员基本生活。

(六)统一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和政策。全省统一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和缴费基数核定范围,统一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统筹项目和标准以及调整办法,统一编制和实施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预算,统一业务经办规程,统一信息管理系统,实现省级集中管理数据资源。

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省对市调剂、市对所属县(市、区)统收统支。建立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省级调剂金,由省统一调剂使用。省级调剂金制度建立前,各统筹地区收支缺口由同级财政承担。

(七)加强基金管理和监督。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单独建账,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分别管理使用。基金实行严格的预算管理,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依法加强基金监管,确保基金安全。

(八)做好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工作。参保人员在全省同一统筹范围内的机关事业单位之间流动,只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基金。参保人员跨统筹范围流动或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流动,在转移养老保险关系的同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随同转移,并以本实施意见实施后各年度实际缴费工资为基数,按12%的总和转移基金。参保缴费不足1年的,按实际缴费月数计算转移基金。转移后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个人账户储存额累计计算。

(九)建立职业年金制度。机关事业单位在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应为其工作人员建立职业年金。单位按本单位缴费工资的8%缴费,个人按本人缴费工资的4%缴费。职业年金具体办法按《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办法的通知》等规定执行。

(十)建立健全确保养老金发放的筹资机制。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各级社会保险征缴机构应切实加强基金征缴,做到应收尽收。各级政府应积极调整和优化财政支出结构,加大社会保障资金投入,确保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同时,建立职业年金经费保障机制,确保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平稳推进。

(十一)逐步实行社会化管理服务。提高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社会化管理服务水平,加快发放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障卡,实行基本养老金社会化发放。加强街道、社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作平台建设,加快老年服务设施和服务网络建设,为退休人员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

(十二)明确经办管理层次。基本养老保险实行属地化管理。省直机关和在肥省直事业单位以及符合参保条件的中央驻皖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管理工作,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重大意义,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上来,切实加强对改革工作的领导,精心组织实施。要严格按照机关事业单位编制管理规定,确定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参保人员范围。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要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本实施意见精神,制定具体贯彻意见。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编制等部门要各负其责,密切配合,确保改革顺利推进。改革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应及时报告省政府。

事业单位改革意见范文第3篇

关键词:事业单位;改革;科学分类

中图分类号:D035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2)25—0018—02

一份涉及包括离退休人员在内的4 000万“事业人”的改革文件《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在2011年3月正式对社会公布,2012年4月正式指导意见。这意味着我国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在试点探索了整整20年后,正式开闸。如果从1995年全国事业单位机构和人事制度改革会议算起,事业单位改革已有整整17年。总体来看,改革进展缓慢、难入人意。国务院此次堪称顶级设计的指导意见,势必有利于全面助推事业单位改革的进程。与以往的事业单位改革动作相比,此次改革将推动公益事业更好更快发展,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公益服务要求。从党的十七大开始,党中央、国务院就强调加快推进事业单位分类改革,与传统上对事业单位的分类形式(主要是按行业、拨款),目前对事业单位的分类主要是根据社会功能的不同,将现有的事业单位划分为承担行政职能的、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类的、从事公益服务的三大类[1]。加快社会事业体制改革,积极稳妥推进科教文卫体等事业单位分类改革,是党中央立足当前、着眼长远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充分体现了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新形势、新任务和新要求。推进事业单位的改革是深化改革的重要环节,同时,推进事业单位的科学分类又是事业单位改革的基础和切入点。只有将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后续的管理体制、人事体制、收入分配、社会保障制度改革才会顺利地进行。

一、事业单位的科学分类是事业单位改革的基础

我国事业单位是一个异质性很强的组织类别,它是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形成,又在改革开放环境下快速发展,包含的组织千差万别。到今天,只有半数左右事业单位真正或基本具备公立事业法人特征。当前,面对新形势、新要求,我国社会事业发展相对滞后,一些事业单位政事不分、事企不分、布局结构不合理、资源浪费严重、活力不足、效率低下等,公益服务的供给已明显不能满足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人们对社会公共服务的需求。正是这种情况下,要求事业单位改革的呼声愈益高涨。但是由于我国事业单位数量庞大,门类繁多,情况复杂,事业单位改革从何“下手”,一直是一个很大的难题。经过多年的研究论证,现在人们对如何推进事业单位改革已形成了一个基本共识,即分类改革。

科学划分事业单位类别是全面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基础和切入点。分类改革是事业单位改革的基本原则,是事业单位改革攻坚的突破口。我国现有事业单位改革首先是事业单位分类问题,分类不清楚,就很难确定哪些事业单位是要加强它的公益性,哪些要回体制类,哪些要进行改制推向社会,分类不清楚就无法将改革推行下去。指导意见中明确提出,五年内在清理规范基础上完成事业单位分类,承担行政职能事业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的改革基本完成。只有对现有的事业单位进行分类,在分类基础上确定各类事业单位的改革与发展方向,实现事业单位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的重大变革。当各个不同类别的组织按其方向改革与发展时,各类组织的性质、特征也就显露出来,而真正的事业单位也就水落石出。事业单位的全面改革才能真正地全面展开。而前提是必须保持分类的理论划分与实践的科学性。实践为回避难题,就绕过分类这一环节实施改革,这样不区分对象的改革充其量只能是对原体制的修补。所以,事业单位的分类是我国事业单位改革的基础。

二、划分事业单位类别探索实践中存在的困境

有了一个好的规划和实施策略,只是顺利推进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的前提,在实施中还会遇到很多问题和难题。按照指导意见要求,一年来各地各部门扎实稳妥地开展了事业单位清理规范。进一步摸清了事业单位的家底,解决了一些问题。但是在实施分类过程中也存在很多问题。

(一)分类标准与实践的脱节

从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的规划出台之后,有关分类的难题已经不再是理论上应该如何分类的问题了,而是如何把这一分类标准正确运用到实际中去。在实际中如何参照分类标准划分事业单位是关键。意见出台后,各地都基本确立了事业单位分类按功能分类的依据。然而,实际的分类中存在一个部门有多个功能的情况。比如说,行政性事业单位要回归行政机构,像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之类的执法性事业单位,当然比较简单。但现实中的情况要复杂得多。有一些事业单位既履行某些行政职能,还提供一些公共服务,甚至还从事一些经营活动,如何避免回归中的“搭便车”,就很棘手。分类依据作为事业单位改革整体推进的前提条件,但在实践中难以对事业单位分类。那么,分类的标准是失去了意义。因此,事业单位分类定位如何运用于实践显得更为重要。

事业单位改革意见范文第4篇

一、坚持问题导向,扎实开展事业单位清理规范

清理规范是事业单位分类的基础。针对事业单位运行中存在的机构设置不科学、职责任务不明晰、管理不规范等问题,按照精简优化效能的原则,组织开展了清理规范工作。一是采取“撤、并、转”等方式,加大事业单位机构整合力度,优化布局结构。二是对事业编制进行全面清理,凡撤销的单位,编制予以收回;职责任务萎缩或长期空编较多单位,相应核减编制。三是对事业单位名称、职责任务、经费来源、人员编制等机构编制事项进行全面规范。全省通过撤销合并职能弱化单位,撤并事业单位4000余个,收回编制2万余名,进一步规范了机构设置,优化了编制资源配备。

二、坚持统一标准,严格分类审核把关

为加强顶层设计,省编委印发《山东省事业单位分类目录》,明确了类别划分的基本要素和标准。坚持将社会功能作为唯一标准,严格对照分类目录,结合事业单位历史沿革、主要职责、宗旨范围、财务收支以及运行情况,逐一审核各单位分类方案。针对公益类往行政类挤、经营类往公益类靠较为突出的情况,对行政类、生产经营类以及检验检测、培训疗养、工程勘察设计、地质勘查等单位进行专题研究,纵向横向反复比较,确保同行业同类型单位分类大致平衡,一把尺子量到底,防止互相攀比。

三、坚持开门搞分类,加强沟通磋商

分类事关事业单位改革发展,情况复杂,单位和广大干部职工十分关注。对此,我们坚持公开透明的原则,把分类标准交给部门和单位,加强沟通协商,先后2次将分类审核意见书面反馈主管部门,认真听取意见建议,把政策解释清,把情况分析透,努力寻求共识。分类期间,通过召开座谈会、实地调研等形式,与省直各部门和事业单位当面沟通1500多次。经反复沟通协商,与绝大多数单位就分类意见达成一致,对尚有不同意见的单位,我们也严格按照分类标准确定了类别。

四、坚持统筹兼顾,搞好相关改革衔接

为提高分类质量,我们加强统筹力度,与当前的重点改革任务做好三个衔接:一是与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推进权力清单制度相衔接,结合行政审批、执法、监督等职能取消下放转移情况,研究认定行政类单位。二是与控编减编和严控财政供养人员相衔接,除乡镇事业单位、公办幼儿园、公立医院、食品药品、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社会保障等事业单位外,全省其他事业单位一律按6%的比例精简压缩编制,共收回事业编制4万余名。三是与行业体制改革相衔接,认真研究教育、卫生、文化、科研等行业体制改革政策,搞好衔接落实,使事业单位类别划分充分体现行业改革要求和管理特点。

五、坚持上下联动,协同推进市县工作

加强对市县分类工作的指导,先后举办了全省分类工作培训班和改革配套政策解读培训班,进一步统一思想认识,帮助市县提高业务能力。建立定期通报和专项督导制度,督促市县加快工作进度。

事业单位改革意见范文第5篇

县委、县政府决定召开全县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工作动员会议,主要任务是贯彻落实省、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工作会议精神,安排部署全县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工作。县委、县政府高度重视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工作,先后召开县委常委会、县长办公会议进行了专题研究,并制定了《××县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工作实施方案》。下面,我就全县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工作讲三点意见:

一、统一思想,充分认识做好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

自20xx年开始,全县各级党政机关深入贯彻落实《公务员法》,对公务员进行了重新登记,并逐步推行了公务员工资和津补贴制度改革,目前全县《公务员法》入轨运行工作已全面完成,公务员工资和津补贴政策也已基本落实到位。党中央、国务院在规范党政机关公务员管理的同时,对事业单位干部人事制度进行了积极探索,制定了一系列政策和措施,不断推进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现在推行的事业单位岗位管理制度,就是在总结多年来事业单位管理经验的基础上,形成的一系列基础性制度。这一制度的出台,充分考虑了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推进市场经济和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建设的过程中,原有的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模式已不能完全适应社会事业发展的需要,必须进行改革。通过改革,一方面加强对事业单位的科学化、规范化管理,另一方面进一步调动广大事业单位干部职工的工作积极性、主动性,更好地推进各项社会事业的发展。因此,各乡镇、各部门和事业单位要充分认识做好这项工作的重大意义。

(一)实施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是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内在要求。党中央下发的《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纲要》和《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决定》都明确提出,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要以推行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为重点,建立符合各类事业单位特点的人事管理制度,促进由固定用人向合同用人、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的转变。岗位设置管理工作就是要在事业单位建立一种既区别于党政机关,又区别于企业,充分反映从事专业化服务特点的新型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制度。原人事部出台的《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及其实施意见和省、市制定的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也明确要求,在事业单位开展岗位设置管理工作,建立岗位管理制度。这是贯彻落实中央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要求和加强人才队伍建设的一项重要举措,是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制度的重大改革,是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迈进的重要一步,是一项制度创新和政策调整。这项制度第一次明确规范了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管理,制定了岗位设置的政策规定;第一次提出了事业单位通用的岗位等级,为人才成长搭建了通道;第一次阐明了岗位设置与岗位聘用的关系,为实现按岗聘用、合同管理创造了条件;第一次明确了根据所聘岗位确定岗位工资待遇,为“岗变薪变”提供了政策依据。

(二)实施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工作是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迫切需要。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着力点是改革制度、规范秩序、完善机制、严肃纪律,核心是建立体现事业单位特点的收入分配制度,突出岗位绩效的激励功能,建立岗位绩效工资制,逐步形成一整套科学规范的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办法》明确规定,在按国家规定完成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之前,专业技术人员暂按所聘职务对应岗位的最低等级套改岗位工资,待完成规范的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并按规定核准后,再按明确的岗位等级执行相应的岗位工资标准。也就是说,事业单位在没有被认定完成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前,专业技术人员的工资只能对应到岗位工资的最低等级。被认定完成规范的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后,才能根据所聘岗位确定相应的岗位工资待遇。因此,我们必须抓紧实施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工作,缩短收入分配制度改革与岗位设置的“时间差”,以确保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顺利实施。

(三)实施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工作是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不断深化的必然结果。选人和用人是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基本内容。公开招聘制度作为事业单位选人的一项基本制度,实践证明,公开招聘对于创造公平、公正的社会竞争环境,提高事业单位人员素质,杜绝人事腐败现象,促进事业单位发展,都产生了很好的效果。聘用制度作为事业单位用人的一项基本制度,全县从20xx年开始,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经过试点、探索和实践,全县事业单位已全面推行了公开招聘制度。在推行人员聘用制的过程中,一些单位积极探索岗位管理的路子,创造了许多成功的经验和做法。岗位是聘用的基础,岗位设置直接关系到聘用制度的实现。作为事业单位的一项基本管理制度,岗位管理要体现在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各个基本环节,成为公开招聘、竞聘上岗、岗位考核、岗位培训、收入分配等制度的基础和依据。推行聘 用制度,加强岗位管理,必须从规范岗位设置入手,做好基础性工作。

(四)实施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工作是加强事业单位人事规范管理的必然要求。加强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是政府的重要职责。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事业单位在人事管理方面出现了不少问题,随意进人、违规进人、超编用人等问题比较突出,人员超编、使用临时人员等问题大量存在,管理很不规范。据不完全统计,全县各级机关和事业单位共有866名临时聘用人员,其中事业单位有739人。过多的聘用临时人员,不仅加重了财政负担,而且扰乱了正常的用人秩序,削弱了政府对事业单位的有效监管,直接影响了社会的和谐发展,规范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显得尤为重要和迫切。规范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必须从规范岗位设置入手。各乡镇、各部门和事业单位要认清形势,提高认识,切实增强工作的主动性,以实施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工作为契机,严格规范事业单位人员公开招聘、竞聘上岗、岗位培训、收入分配等各项人事管理工作,把加强政府宏观管理与事业单位岗位管理、用人自、分配自有机结合起来,努力推动事业单位人事管理走向制度化、规范化、法制化。

二、严格政策,扎实推进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工作

(一)要认真学习领会有关文件精神。根据国家、省、市关于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总体部署和要求,原国家人事部、原省人事厅、市人事局从三个层面上制定了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政策文件。第一个层面是原国家人事部制定的《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实施意见》。《试行办法》是岗位设置管理的基础性文件,主要对岗位设置管理的原则、权限、程序、范围、类别、等级及监管等方面作出了原则性规定,旨在建立基本制度;《实施意见》是解决实施中基本问题的具体政策规定,以保证顺利实施。第二个层面是省根据国家的《试行办法》、《实施意见》,结合本省实际,研究制定的《湖北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该《意见》根据我省事业单位的实际和社会事业发展的要求,从不同性质、不同类型事业单位的实际出发,对岗位类别、等级、聘用程序和权限、监管等方面作出了具体明确的规定,提出了具有较强操作性、可行性的指导意见,保证该项工作全面推进。同时,原省人事厅会同科技、教育、文化、卫生、农业、广电、体育、新闻出版、民政等行业主管部门,根据有关国家部委行业指导意见,结合我省实际,制订出台了9个行业指导意见。这是对《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及实施意见的细化、具体化,充分体现行业特点,以保证同一类型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大体相同。第三个层面是市人事局制定的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各项工作的具体操作办法。

我县的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工作实施方案,就是根据这三个层面的政策文件精神,结合全市动员会精神和我县的实际情况,在广泛调研、反复论证和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的。县委、县政府经过多次讨论研究和审核同意,并得到市人事局核准,是指导全县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工作的政策性文件。希望各乡镇、各部门和事业单位在组织实施工作中要认真学习,深刻领会,全面把握文件精神,不折不扣地把文件规定落到实处。

(二)要努力适应新的管理机制。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重点是推行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实施岗位设置管理是对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政策的重大调整,核心是实现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的转变。各乡镇、各部门和事业单位要迅速适应这种转变。在观念上,必须从旧的管理模式中摆脱出来;在工作中,必须适应新的岗位设置和管理办法;在管理上,必须充分体现这种转变,对不同的岗位应该有不同的管理方法和管理制度。对专业技术岗位,要坚持择优聘用,今后事业单位除国家有明确规定的专业技术职务外,必须按照核准的结构比例,在岗位空缺情况下,根据事业发展需要进行评聘。对管理岗位,要建立体现管理人员水平、业务能力、工作业绩、资格经历、岗位需要的职员等级序列。对工勤技能岗位,要建立和完善岗位等级,规范工勤技能人员“进、管、出”等环节的管理。

(三)要扎实做好岗位设置管理的实施工作。全县事业单位涉及各行各业。各乡镇、各部门和事业单位要认真领会国家和省、市、县有关文件精神,按照全县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工作的要求和部署,广泛征求和听取各方面的意见,研究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和配套措施,确保改革工作有目标、有计划、有步骤、规范稳妥的推进。各乡镇、各部门和事业单位一方面要抓紧组织人员深入调查研究,进一步摸清底数、建档立册,为岗位设置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奠定基础;另一方面要召开岗位设置管理工作的动员会,广泛宣传政策,周密安排和部署这项工作,切实把广大干部职工的思想统一到这项工作的总体部署上来。根据规定,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实行核准制度,并按照分级分类管理原则,确定了不同的核准权限,各乡镇、各部门和事业单位要按时限要求,务必于11月底前将岗位设置方案和实施方案报县人事局核准。要精心组织好岗位分类定级、竞争上岗等工作,确保12月底基本完成实施工作。

(四)要做好思想政治工作。改革必然会触动部分人的既得利益。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作为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单项制度,不可能解决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所有问题,也不可能解决需要其他制度改革来解决的问题。此次开展岗位设置工作,我们必须从实际出发,坚持规范用人的改革方向,妥善处理改革中带来的各类问题,维护好职工利益,维护好队伍稳定。坚持从实际出发,积极稳妥推进改革,认真做好思想发动和疏导工作,为推进改革营造良好的环境。

三、加强领导,确保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工作顺利实施

(一)要高度重视。岗位设置管理工作是一项复杂的工作,是一件大事、难事、好事。这项制度的实施,从根本上改变了过去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是事业单位人事制度变革中一个有着里程碑意义的工作,因此是大事;这项工作的实施,涉及全县事业单位近5000名干部职工的切身利益,实施中必然会遇到来自传统观念和原有制度的阻力,遇到许多新情况、新问题,所以是难事;这项工作的实施,将进一步提高事业单位管理的科学性,充分调动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切实做到人尽其才,使事业单位的工作有新的起色,因此是好事。各乡镇、各部门和事业单位一定要高度重视,按照县委、县政府对实施工作的总体安排和时间要求,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周密安排,确保实施工作积极稳妥地开展,确保实施中绝大部分人员的利益得到充分体现。

(二)要加强领导。各乡镇、各部门和事业单位特别是各级领导要把实施岗位设置管理工作作为当前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工作的重中之重来抓,要结合本部门、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周密部署,稳妥实施。为加强对全县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领导,县政府已经成立了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各乡镇、各部门和事业单位也要成立专门的班子,组织精兵强将,明确责任,集中精力做好实施工作。

(三)要严格政策。各乡镇、各部门和事业单位特别是人事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切实加强监督检查,维护政策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在实施工作中,要尊重事业单位广大工作人员的意愿,最大限度地调动他们参与改革、支持改革的积极性。要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充分考虑历史原因和客观实际,统筹协调和妥善处理好各方面的利益关系,切实把广大工作人员的切身利益维护好。决不能借改革之机打击报复,甚至剥夺工作人员的劳动权利,也决不允许以搞活单位内部分配为幌子,侵占工作人员应得的合法报酬。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及其他涉及广大工作人员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必须充分征求广大职工的意见,充分考虑大家的意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