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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考察意见

事业单位考察意见

事业单位考察意见范文第1篇

第一条为进一步提高干部考察工作质量,全面、客观、公正、准确地了解和评价干部,为选配领导班子和选拔任用领导干部提供可靠的依据,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以下简称《干部任用条例》)、《党政领导干部考核工作暂行规定》和有关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干部考察工作,是指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依据《干部任用条例》的规定,对领导班子的表现情况和党政领导干部职务拟任人选和推荐人选德、能、勤、绩、廉等方面情况,所进行的调查、了解、核实、评价,并以此作为调配领导班子、选拔任用干部的依据。

第三条干部考察工作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一)党委(党组)领导,分级负责;

(二)任人唯贤、德才兼备;

(三)发扬民主、群众公认;

(四)全面准确、注重实绩;

(五)实事求是、客观公正;

(六)依法、照章办事。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宜昌市科级以上党政领导班子及领导干部的考察。领导干部的考察主要是任前考察。干部提拔任职和平职(级)改任(或交流担任)重要领导职务的,必须严格按照本办法进行考察。

干部的日常考察,试用期干部期满考察,群众团体、事业单位的领导干部和非领导职务的拟任人选及其他干部考察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考察内容

第五条领导班子考察内容

(一)思想政治建设

主要包括理论学习、政治表现、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执行民主集中制、维护中央权威、团结协作、选人用人、廉政建设等情况。

(二)领导现代化建设的能力

主要包括科学判断形势、驾驭市场经济、应对复杂局面、依法执政和总揽全局的能力。

(三)工作实绩

即在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精神文明建设、党的建设等方面所取得的成绩和效果,在推进改革、维护稳定方面取得的成绩和效果。主要包括:各项经济工作指标的完成情况,经济发展的速度、效益与后劲,以及财政收入增长幅度和人民生活水平提高的程度;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事业的发展,环境与生态保护、人口与计划生育、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等状况;党的思想、组织、作风、制度建设的成效等。

第六条领导干部的考察内容

(一)思想政治素质

主要包括学习和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表现情况;在重大政治问题和关键时刻的态度及表现;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坚持走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和基本经验,坚定地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与党中央保持一致的表现和情况;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求真务实、锐意进取,联系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各项方针政策的情况;执行民主集中制,维护领导班子团结,发扬民主,虚心听取不同意见,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的情况;实践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密切联系群众,关心群众疾苦,为人民谋利益的情况;树立正确的权力观、地位观、利益观,经受名、利、权、色考验的情况;遵守党的政治纪律方面的情况等。

(二)组织领导能力

主要包括运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科学决策、组织协调、开拓创新的能力;驾驭市场经济、依法行政的能力;处理复杂问题和突发事件的能力;知人善任的能力;文化专业水平;文字和口头表达能力等。

(三)工作作风

主要包括事业心、责任感和实干精神、吃苦精神的表现情况;勇于改革,敢于负责,坚持原则,严格管理,严谨细致,勤奋敬业的情况;坚持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的工作方法,深入实际,调查研究,求真务实的情况;发扬艰苦奋斗的优良传统,保持良好生活作风的情况等。

(四)工作实绩

主要包括在履行岗位职责、完成任期目标和上级规定的工作任务中提出的思路、采取的措施、发挥的具体作用和所取得的绩效等。

(五)廉洁自律

主要包括廉洁奉公、忠于职守的情况;遵守中央、省委、市委和有关部门关于党政领导干部廉政纪律、财务纪律、干部人事工作纪律等情况;以身作则,自重、自省、自警、自励的情况;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对亲属及身边工作人员加强教育、严格要求的情况。

(六)干部的潜能

主要包括适应能力;理论素养和理论思维能力;系统思想和全局观念;知识面及学习运用新知识,接受新事物的能力;应变能力;进取心和创新精神等。

(七)身体健康状况

在考察工作中,根据上述考察内容,按照不同职位的要求,制定具体的考察标准。对党政正职拟任人选还要重点考察其党性修养、政治意识、全局观念、宏观驾驭能力、处理复杂问题和突发事件的能力、民主作风、决策能力等。

第三章领导班子考察的程序和主要方法

第七条领导班子考察主要是定期考察,一般在届中和届末进行。

第八条领导班子考察由组织(人事)部门报党委(党组)同意后组织实施,按照以下基本程序进行。

(一)制定工作方案,组建考察组。

(二)考察预告。考察组深入各单位考察前1至2天,在被考察单位进行考察预告。预告内容为考察内容、考察时间、考察的方式方法、考察组成人员名单及联系方式等。

(三)商定考察具体方案。考察组与单位党组织主要负责人研究、商定考察的任务、方法、步骤、考察对象、民主测评、民主推荐、个别谈话和征求意见的范围、时间安排等具体做法。

(四)召开考察动员会暨民主测评、民主推荐大会。民主测评、民主推荐、征求意见情况分层统计分析。

(五)考察座谈,实地考察,查阅有关资料。

(六)反馈考察情况。考察工作结束后,考察组综合情况,向被考察单位党组织主要领导反馈,并共同酝酿提出加强领导班子建设的意见。

(七)向派出考察组的党委(党组)及组织(人事)部门汇报。

第四章任前考察的程序和主要方法

第九条在民主推荐基础上确定考察人选或在下级党组织呈报干部提拔任职意见后进行任前考察。任前考察按照以下基本程序进行。

(一)考察前准备;

(二)考察预告;

(三)实施考察;

(四)反馈情况、交换意见;

(五)向考察组派出机关汇报。

第十条考察前准备

(一)确定考察人员,组建考察组。考察组由2名以上人员组成。

(二)拟定考察方案。根据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和考察目的以及拟任职位的要求,确定考察内容(标准)、方法、步骤、座谈范围、工作时间等。

(三)收集材料,核实有关情况。主要包括查阅干部档案,年度考核材料、一票否决的情况、群众来信来访和工作总结等材料;核准其出生、参加工作、入党和任现职的时间;核准学历(包括入学和毕业时间、学校和专业、学习形式等)、工作简历等。

(四)审核呈报单位领导职数、呈报对象的资格、以及呈报的任免材料,填写《干部任前监督表》征求干部监督科室的意见。

(五)根据工作需要,设计、印制有关表格。

第十一条考察组同考察对象所在单位(或呈报单位)的党委(党组)主要领导成员就考察工作方案进行沟通,征求意见。并通知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做好有关准备工作。

第十二条考察预告。考察组根据考察对象的不同情况,在实施考察前1-2天,采用《考察预告通知》或召开会议通告等形式在考察对象所在地方或单位一定范围内干部考察预告。预告的内容包括考察对象的基本情况和拟任职务、考察时间、座谈范围、座谈地点、反映问题的途径和方法、考察组的联系方式等。

结合考察进行个别谈话推荐人选的,考察预告的内容不包括考察对象及其基本情况。

第十三条采取多种方法,广泛深入地了解情况

(一)个别谈话

个别谈话的范围和对象,包括《干部任用条例》规定的范围内的全部对象。上述范围内的人员不能参加的,要说明情况和理由。考察组可根据考察工作需要,适当扩大个别谈话范围。

县市区党政领导班子成员人选的考察,个别谈话的范围和对象为:县市区党政领导班子成员,人大常委会、政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主要领导成员,考察对象所在单位的领导成员,考察对象所在单位有关工作部门或者内设机构和直属单位主要领导成员,考察对象本人及其他有关人员。正职人选的考察谈话对象应扩大到人大常委会、政协党组成员或者全体领导成员、县市区直部门主职和乡镇党政正职。

县市区人大常委会、政协领导班子成员人选的考察,个别谈话的范围和对象为:县市区委书记、副书记,党委、政府分管领导和纪委、组织部主要负责人,人大常委会或政协领导班子成员,考察对象所在单位的领导成员,考察对象所在单位有关工作部门或者内设机构和直属单位主要领导成员,考察对象本人及其他有关人员。

人民法院院长和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人选、县市区纪委副书记人选的考察,个别谈话范围和对象参照县市区人大、政协领导成员人选的考察执行。

市直部门领导班子成员人选的考察,个别谈话的范围和对象为:本部门领导班子成员,本部门内设机构和直属单位主要领导成员,考察对象本人及其他有关人员。

对无党派人士和派干部的提拔,还应请同级党委统战部门主要负责人、分管领导及其有关党派负责人介绍情况和意见。

考察组可根据考察工作需要,适当扩大考察范围。

科级干部和非领导职务干部的任前考察,考察组根据需要、按照《干部任用条例》规定确定谈话范围和对象。

结合考察进行个别谈话推荐的,要注意了解其推荐人选的德才表现情况和推荐的理由。对平职(级)改任或交流到重要岗位的,可视情况进行推荐,或点名征求意见。

个别谈话按本办法第二章规定的考察内容,听取和了解各方面的意见。要根据不同岗位、不同对象有所侧重,突出重点。要注意听取不同意见,特别是对拟任人选的反对意见,尽可能了解其理由和具体事实。

对来信、来访反映的问题,在个别谈话中应注意核查。

在与党委(党组)成员个别谈话时,要注意了解党委(党组)会议研究时的情况,重点听取其对考察对象的评价和任用意见。

在与纪检(监察)部门负责人个别谈话时,要把群众反映考察对象的有关问题、纪检(监察)部门平时掌握的一些具体问题和需要调查核实的情况了解清楚。根据需要,可由纪检(监察)部门提供有关文字材料。

(二)发放《征求意见表》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的范围按照个别谈话范围执行。上述范围的人员全部进行个别谈话的,不另发放《征求意见表》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由考察组主持,并负责《征求意见表》的发放、回收和情况汇总工作。

(三)民主测评。任前考察的民主测评情况可利用年度考核情况。也可根据考察工作需要,结合发放《征求意见表》对考察对象进行民主测评。

(四)实地考察。根据考察对象岗位职责要求,对其履行工作职责的主要成绩、工作思路的实施情况、完成工作目标和任务的绩效,进行实地考察。主要方法是实地了解情况、走访有关干部群众等。

(五)查阅资料。收集和查阅的材料主要是:近几年考察对象所在单位的年度计划、工作总结和民主生活会记录、中心组学习记录、民主评议、民主推荐等材料;考察对象个人述职、年度考核、个人发表的文章及研究成果、读书笔记、重大事项报告表、收入申报表等。要注意运用已有的实绩考核、经济责任审计等工作成果,从统计部门和有关业务部门采集、核实反映考核对象工作实绩的数据。

(六)专项调查。对来信来访和考察中反映的问题,考察组应根据具体情况分类处理。对署真实姓名反映意见或举报问题的,由考察组结合考察工作直接找举报人了解情况,听取意见、核查有关问题;对举报人提供了具体线索的问题,由考察组按举报人提供的线索进行核查;对情况比较复杂或通过干部考察方式难以查清的问题,由考察组提出,责成考察对象所在地方或单位党委(党组)或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写出专题报告。

根据考察工作需要,责成有关部门组织对考察对象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七)同考察对象面谈。通过与考察对象面谈,了解其经历、思想、工作、生活、家庭及个人特长等方面的情况;也可以通过问答方式,考察其理论水平、应变能力和表达能力等;同时,向考察对象反馈有关情况或问题,要求考察对象作出说明。

向干部本人反馈情况,可在考察组综合座谈情况、与考察对象所在单位党委(党组)主要负责同志交换意见后进行。反馈的主要内容是,民主测评、民主推荐、征求意见情况,座谈中了解的考察对象的优点、缺点和不足及希望和建议等。反馈意见以口头方式为主。对于存在问题较多的考察对象和需要经派出考察组的党研究形成反馈意见的,应在考察后以书面方式反馈。

第十四条通报情况,交换意见。考察组对考察情况进行综合归纳,全面分析干部的德才表现、突出特点、发展潜力和有无影响任职的问题。在集体研究的基础上,对考察对象做出公正评价。并向考察对象所在地或单位党委(党组)主要负责同志通报,进一步听取和交换意见。

实行差额考察的,对拟任人选提出具体建议意见。

第十五条向考察机关汇报。考察工作结束后,考察组集体研究形成考察材料(包括专项调查材料),向考察机关全面汇报考察情况。

第五章考察材料

第十六条考察组在集体研究、综合分析的基础上,撰写考察材料。

第十七条领导班子考察材料的内容

(一)考察工作的基本情况;

(二)领导班子的主要表现和主要特点;

(三)领导班子成员的简要评价及分析排队;

(四)加强领导班子建设的建议和意见。

第十八条领导干部考察材料的内容

(一)考察对象德、能、勤、绩、廉方面的主要表现和主要特点;

(二)主要缺点和不足;

(三)近3年年度考核等次情况以及会议民主推荐、个别谈话推荐、民主测评等情况;

对考察中干部群众反映问题的调查情况及其他补充说明材料,作为附件一并上报。

第十九条考察材料的基本要求。考察材料必须客观、全面、准确、清楚地反映考察对象的情况和主要特点。做到观点明确,文字简练,用语准确,条理清楚,层次分明,结构完整,人名、职务、地名、数字、引文要准确。要有观点、有事例,避免抽象和空洞的描述。

考察材料一般在1500字左右。

考察材料由考察组集体研究,修改定稿后,署名以示负责。

用于向上级党组织呈报的考察材料,落款应为呈报单位党委(党组)或组织部门,并加盖公章。

第二十条考察材料的使用期限。干部提任同一职级的任前考察材料,一年内有效。超过一年的,必须重新进行考察。其他考察材料以任前考察为准。

第二十一条建立考察文书档案。考察工作结束后,应将确定考察对象的上报材料、考察工作的实施情况、谈话记录、民主推荐情况、考察材料、专项调查报告等材料集中,建立专题文书档案,以备查考。已经提拔任职的,《干部任免审批表》和考察材料等应及时归入本人档案。

第六章考察机关、考察组和工作人员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所称考察机关,即派出考察组的党委(党组)或组织(人事)部门。

第二十三条部门与地方双重管理干部的考察工作,由主管方负责,会同协管方进行。

第二十四条考察组由考察机关组建并派出,对考察机关负责。

考察机关根据工作需要可从其他单位抽调具有较高素质和相应资格的人员,参加考察组的工作。考察组组长应由具有较高的组织领导能力和政策水平的领导干部或担任过一定领导职务的同志担任。

第二十五条考察工作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较高的思想政治素质;

(二)熟悉了解组织人事工作,具有胜任考察工作所需要的政策水平和业务知识,具有较强的综合分析问题的能力和文字表达能力;

(三)具有良好的工作作风,实事求是,公道正派;

(四)严格遵守干部人事工作纪律。

第七章考察工作纪律、责任与监督

第二十六条考察工作人员必须遵守以下纪律:

(一)不准凭个人好恶了解和反映情况,不准故意夸大、缩小、隐瞒、歪曲事实;

(二)不准泄露民主推荐和干部考察的情况;

(三)不准参加可能影响考察工作正常进行的宴请和活动;

(四)不准收受礼品、礼金,更不准借考察之机谋取私利;

(五)不准搞非组织活动。

第二十七条实行考察工作责任制。责任主体和责任内容是:

(一)考察机关对干部考察工作负组织领导责任。对应该考察的对象适时安排考察,并负责考察组的组织、考察人员培训、考察方案的审定,以及对考察方案实施情况的检查、监督和考察结果的评定、考察材料的验收,有关材料的归档等工作。

(二)考察组对考察实施负具体责任。考察组及考察工作人员负责考察工作具体方案的制定,并严格按考察方案实施考察。对考察方案的实施、考察结果的综合分析和认定,以及考察材料(包括有关专题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三)考察对象所在单位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应如实向考察组反映考察对象情况,表明使用意见,并对此负责。

(四)考察工作所涉及的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如实提供情况和数据,并对此负责。

(五)考察对象应正确对待组织考察,如实汇报自己的思想、工作情况,对考察人员需要了解的问题,做出如实回答和说明,并对此负责。

第二十八条切实加强责任追究。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追究考察机关和有关领导的责任:

确定的考察工作方案及工作程序违反《干部任用条例》及有关规定的;

对考察对象的资格审查不严,导致用人失误的;

对考察组成员把关不严,缺乏教育管理,致使考察组成员出现问题的。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追究考察组组长的责任:

考察组未按考察工作方案实施考察;

未严格履行考察工作程序,草率提交考察结果,造成考察结果失真、失实的;

对群众反映或揭发、举报的问题既不认真调查,又未责成有关单位、部门调查,导致考察结果失真、失实的;

隐瞒重要情况,不如实向考察机关汇报考察情况,导致用人失误的;

放松对考察组成员的管理,导致考察组成员违纪的。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追究考察人员的责任:

考察工作中责任心不强,工作马虎、草率,或夹杂个人好恶,讲人情,看关系,导致考察结果失真、失实的;

隐瞒或歪曲事实真相,不如实向考察组组长汇报考察情况,导致考察结果失真、失实的;

随意向他人或考察对象透露、散布考察谈话内容及调查情况等,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追究干部呈报单位或人员的责任:

对不如实反映情况,隐瞒或歪曲事实真相,造成不良后果的;

对考察机关和考察组提请调查核实的问题,不认真调查,敷衍了事,造成用人失察、失误的;

提供虚假数据和材料的。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追究考察对象的责任:

向组织隐瞒自己的问题,或授意他人向组织提供虚假情况的;

采取各种手段为自己拉票的;

对举报人进行恐吓威胁、打击报复的。

第二十九条实行考察工作回避制度。回避的对象包括: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和近姻亲关系及地域等其他需要回避的。属于回避对象的考察工作人员,应主动向考察机关申请回避。

第三十条加强对考察工作的监督。考察机关、纪检(监察)机关对考察工作实施监督;鼓励和支持广大干部群众对干部考察工作进行监督;对干部群众反映考察工作和考察组、考察组成员的有关问题的举报,要及时受理,并按职权范围及时进行核查、处理。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考察机关可根据本规定,结合考察工作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

事业单位考察意见范文第2篇

一、存在的主要问题

1、考察方式偏颇,往往是任职前考察代替了整个考察工作。在实际工作中,往往出现重任职前考察轻平时考察和定期考察,三者失衡,使考察结果未能全面真实地反映一个干部的情况,尤其是一些潜在因素(如潜能、潜绩等)难以准确反映出来,导致干部考察失真失实。

2、考察方法单一,往往是个别谈话代替了全套方法。考察中往往过分依赖个别谈话,轻视或忽略了民主测评、调查核实等方法,重静态考察而轻动态考察,重集中的、临时性的考察,轻日常考察积累,甚至在任务急时搞突击谈话、加班加点。个别谈话常常受考察者、谈话者、环境等多方面因素影响,直接影响谈话质量,考察者难以把握真实情况,造成考察材料“千人一面”的现象。

3、考察范围过窄,往往局限于考察对象的工作圈。在考察时囿于考察对象的工作小圈子,只听单位领导和中层干部的意见,忽视了一般干部、退休干部,甚至一些最知情者,尤其是被考察者的生活圈、社交圈知情者的意见。有个别在时间紧、人力少时,甚至只倾听考察对象所在单位领导班子成员的意见。

4、政绩评价欠系统性,未能从纵向和横向去全方位比较和评定。在考察政绩时,没有量化、系统的评价方法,使考察对象的工作实绩难以评定,难以界定其在集体制订、实施决策中所起作用,从而对贡献大小、实绩属谁难以判断,往往出现“一绩共用”和“一绩多用”的倾向;有的正职的实绩等于副职实绩之和,有的是班子实绩等于“班长”实绩,党政“第一把手”实绩共用,分管同一工作的领导实绩共用,实绩上谁主谁次、谁大谁小难以划分,变成“一顶帽子大家戴,一个数字大家用”。

5、对干部“德”的考察难以全面把握,往往只能抓住宏观大方向,无法进行微观分析。对干部的党性觉悟、政治立场、群众观点、思想品质等方面的内容,在考察中是看不见、摸不着的,具有内隐性和复杂性,又难以量化,在考察材料中往往出现一些大而空的词语,笼统含糊,没有微观分析把握,难以有准确的定论。

二、存在问题的主要原因

1、有时考察流于形式,走过场。有的考察人员认为考察对象是经过民主推荐、集体研究确定的,考察只不过是一种形式、例行公事而已,因而忽视了各种考察方式的综合运用和日常积累。有的甚至没有严格按《条例》办事,没有完全按《条例》规定的程序去做。

2、考察中主要采用的个别谈话方法,有明显的局限性。主观方面,个别考察人员责任心不强,认为考察只是履行程序,容易把考察过程变成演绎领导意图的过程,不以严肃认真态度去对待。客观方面,谈话者不愿说真话,一般讲成绩和优点多,讲缺点少;有的谈话者因嫉妒、报复等不健康心理因素作祟,对考察对象,只说差,不说好,甚至故意扩大事实,搞无中生有。此外,还有些呈报单位领导因种种原因,或明或暗使“绊子”,也造成谈话质量不高。

3、个别考察人员素质不高,综合分析能力、概括能力和预见性差。在谈话过程中,考察人员听了不少,记的也很多,却把握不住重点,提炼不出观点,对被考察者做不出由表及里、由此及彼的分析,考察材料“千人一面”。有的考察人员没有掌握谈话技巧,不善于观察和捕捉时机,往往因此丧失谈话的主动权,不能及时掌握真实情况。

4、缺乏一整套科学、客观、全面的评价方法。干部考察工作每一个环节都带有一定不可测性,现有的干部评价系统不同程度存在着主观性,在政绩考察上易定量难定性,对“德”的考察易定性难定量。量化方法少,造成考察操作难度加大,使考察结果准确度、真实性降低。

三、几点建议

1、健全完善干部考察综合指标体系。将考察内容科学地量化,尽可能使每个要素准确地用分数显示出来,以增加考察工作的可操作性和准确性。比如,建立干部任期目标责任制,把领导干部的任期目标分解成年度工作目标和阶段性工作目标,干部主管部门按时间和目标完成情况进行具体的工作政绩考察。引进先进的人才测评技术、统计分析技术、心理测评术,增大考察方法的科技含量,从而提高考察干部结果真实性。

2、继续扩大考察面。把考察工作延伸到社交圈、生活圈和一般群众中去,加强纵向和横向的比较、评定。在纵向上,除了认真听取考察对象的上级主管部门意见,了解其工作在全行业、全系统所处的位置及所发挥的作用外,还注意征求其下属单位的意见,全面了解其决策领导能力、民主工作作风、开拓创新精神、群众路线的执行情况;在横向上,一方面到考察对象业务工作往来较多的单位调查,特别重视听取党性强、敢讲真话的老同志的意见。另一方面加强对干部生活圈、社交圈的考察,把干部的业余爱好、社会交往和个人家庭生活重大事项、家庭财产、个人婚姻情况的重大变化、子女入学就业情况纳入考察范围,以全面把握干部情况。

3、改进考察方法。注意做到“四个结合”,即实行日常考察和任职前考察结合,全面考察与专项考察结合,民主测评与专家评议结合,正面考察与侧面了解结合。比如,在考察前,先根据掌握的情况,拟定考察重点。考察时,认真阅查考察对象的各种工作记录和档案资料,采取个别谈话、同考察对象面谈、专项调查等办法,广泛了解情况。借鉴吸收“三讲”教育的做法,结合任前公示等制度,发放《征求意见表》,书面征求各方面的意见。

4、进一步完善干部考察工作责任制和失察追究制。除严格执行《广东省党政领导干部考察工作细则》的规定外,所有考察责任主体必须对考察过程、结果和所提供意见负责。对于隐瞒真相、蓄意破坏考察和因考察失误而造成的失真失实,追究有关单位、部门及人员的责任。

5、建立并完善任期追踪考察制。建立任期日常考察制度,改变不换届不考察、不提拔不考察、不调整不考察等不良做法,实行动态考察、信息积累的办法,避免“一次考察定终身”所造成的可能失误。重视年度考核工作,积极利用年度考察结果,减少考察工作偶然性、突击性所造成的片面性影响。

事业单位考察意见范文第3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规定,为全面掌握我市科级领导班子和科级干部的思想政治建设、组织领导能力、工作作风、工作业绩和廉洁自律等方面的情况,进一步把科级领导班子建设好,经研究,决定对市直二层班子及科级干部进行任期考察,对乡镇(街道)班子及科级干部进行届中考察。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察的目的和意义

这次考察工作是贯彻党的十六大、十六届三中全会和省委七届六次全会、龙岩市委二届五次全会及我市第十次党代会精神的一项重要工作,通过考察要进一步把科级领导班子和科级干部的思想统一到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上来,统一到市委的决策、部署上来,促进领导干部自觉提高自身素质和工作效率,振奋精神,开拓创新,不断提高执政能力,增强适应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本领,建设一支高素质的领导干部队伍,为实现市第十次党代会提出的“富民强市”目标提供坚强的组织保证。

二、考察对象

全市科级领导班子及科级干部。其中,以下对象不列入本次考察但要进行民主评议和民主测评:

1、男满57周岁以上、女满52周岁以上的科级干部。

2、提任为科级或从市外调入时间不满6个月的科级干部。

3、半年内已进行过考察的科级干部。

三、考察的主要任务

1、全面了解市直二层班子及科级干部自2002年市机构改革班子调整以来,在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履行岗位职责的情况,抓经济工作和项目工作的思路、举措、成效情况,广泛听取群众的评价和反映;对乡镇(街道)班子及科级干部换届以来的现实表现情况作阶段性的了解。

2、通过考察对市直二层班子及科级干部作出全面客观准确的评价,对乡镇(街道)班子及科级干部作出阶段性评价,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及市直二层班子的调整配备意见,进一步加强领导班子建设,为推进我市各项事业发展提供组织保证。

3、发现和掌握一批德才兼备、实绩突出、群众公认的优秀年轻干部,充实、加强后备干部队伍。

四、考察的内容

(一)领导班子考察内容:

1、思想政治方面。重点考察与党中央保持一致,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市委、市政府的决策和部署,确保政令畅通;干部作风建设,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等情况。

2、工作能力方面。包括依法行政、统揽全局的能力;强化加快发展、求真务实、开拓进取,积极推进本部门工作发展的能力等。

3、工作实绩方面。重点考察在贯彻实施市委、市政府提出的“项目带动”战略和努力实现“富民强市”目标过程中,是否责任到位,保质保量地完成市委、市政府安排的各项工作任务。围绕市委、市政府的工作部署,在实施项目工作和服务项目工作中,是否大胆探索,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并取得明显的工作成效。市直二层班子的工作实绩,包括发挥部门职能作用,完成市委、市政府和龙岩市有关部门下达的各项任务和年度工作目标及落实综治、计生责任制等情况;乡镇(街道)班子的工作实绩,包括各项经济工作指标的完成情况与经济发展的速度、效益和后劲,社会发展与综合治理、计划生育、精神文明建设、党的建设的成效等。

(二)领导干部的考察内容:

1、政治素质。包括政治立场,党性修养,组织纪律观念,作风建设,贯彻市委、市政府的决策部署的工作态度、措施,确保政令畅通等情况。

2、工作能力。包括依法行政、总揽全局的能力;强化加快发展、求真务实、推进工作的能力;发现人才、培养和管理干部、知人善任的能力;履行岗位职责所需的政策理论和业务水平等。

3、工作实绩。重点考察围绕市委、市政府的工作目标和工作安排,特别是经济工作和项目工作,履行岗位职责的情况。包括结合主管或所分管的工作提出的工作思路、采取的措施、发挥的具体作用及所取得的成效;对重大问题和在关键时刻的表现情况。

4、工作作风。包括执行民主集中制、维护领导班子团结,勤奋敬业的情况;深入基层,注重抓工作落实的情况。

5、廉政建设。包括遵守党政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有关规定,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清正廉洁,以身作则的情况;抓分管部门的廉政建设情况;对亲属及身边工作人员加强教育、严格要求、严格管理的情况。

五、考察的方法和程序

市直二层班子及科级干部任期考察和乡镇(街道)班子及科级干部届中考察工作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的程序进行。

1、沟通协商。干部考察组事先与被考察单位主要领导就有关考察工作的时间安排、做法、要求及时做好沟通协调。

2、考察预告。在考察组到达被考察单位前三天在单位公告考察任务、时间、考察组成员名单及接访地点、联系电话号码等。

3、考察动员。由被考察单位组织召开考察动员大会,主要领导作动员。被考察单位全体干部职工及有关人员和干部考察组全体成员参加。考察组提出具体要求。

4、述职。各科级班子及科级干部要按照考察内容的要求以书面的形式向考察组递交述职报告一式五份。述职报告要严格按暨定的格式书写,要求语言精炼,实事求是,力戒空话、套话,主要内容包括:一是上级下达的任务指标和应承担的责任、任务;二是贯彻执行市委、市政府的决策、部署,确保政令畅通,履行职责、完成任务、推进工作和服务发展等情况(包括成绩与不足);三是今后努力方向等三个方面。

5、三票评议制。为进一步落实干部群众的“四权”,本次干部考察决定实行“三票评议制”。一是基层干部群众评。由各单位配合干部考察组按有关规定组织有关人员(市直部门:单位的机关全体干部职工、老干部代表、下属单位的负责人;乡镇(街道):本乡镇(街道)机关全体干部,乡镇(街道)所站负责人,村居(社区)支部书记、主任,老干部代表,辖区内的省、龙岩市及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对本单位领导班子及其科级干部进行民主测评和民主评议;二是上级领导、有关部门评。由处级领导和市委效能监督委员会成员对乡镇(街道)党政正职和市直正科级单位的党政正职进行民主测评、民主评议。乡镇(街道)的班子成员按分工的不同分别由分管或联系的市领导和有业务关联的市直部门进行民主测评、民主评议;三是服务对象评。由市委组织部组织市委确定作为效能建设联系点的35家企业的法人代表以书面、座谈会等形式对市直经济工作部门(计划局、水利局、经贸局、外经局、财政局、林业局、农业局、畜牧水产局、农办、建设局、科技局、交通局、老区与扶贫办、旅游局、富山工业园区、经济技术开发中心、环保局、煤炭工业公司、供销社)和经济服务管理部门(劳保局、安监局)的党政正职进行民主测评、民主评议。

6、民主推荐:会议投票推荐与个别谈话推荐相结合。在民主测评、民主评议的同时进行投票推荐优秀年轻后备干部。在个别谈话时,进行个别谈话推荐。

7、个别谈话和征求意见。坚持走群众路线,广泛开展个别谈话,充分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同时,根据考察工作的需要,通过分发征求意见函等形式征求与被考察对象有关的部门、服务对象和企业业主的评价意见。

8、实地考察。根据被考察对象的述职报告和民主评议、个别谈话中反映的政绩情况或有关问题,进行实地考察核实。

9、综合汇总。考察组根据了解的情况,通过集体讨论、遵循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个人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形成考察材料或考评意见。

10、结果评定。各干部考察组向市委组织部部务会汇报考察情况并提出初步的考察结果评定意见,市委组织部集中各干部考察组的意见和各有关部门的评价,进行认真分析,提出考察结果评定的初步意见。考察结果的评定,要把民主测评中的得票情况作为重要依据之一,并征求审计、效能等有关部门的意见,实行综治、计生工作一票否决。

11、结果反馈。市委组织部在听取各干部考察组的考察情况汇报后,再将考察情况向被考察单位及个人进行反馈,肯定成绩,提出缺点、不足。被考察单位应适时召开民主生活会,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针对存在问题,制定整改措施。

12、考察总结。市委组织部及时根据考察情况进行分析总结,提出加强领导班子建设的意见和考察结果评定方案,向市委作出书面汇报。

六、时间安排

这次考察工作总体时间从**年2月12日至2月26日,各单位要认真做好各项准备工作。

七、组织领导

干部考察工作在市委的领导下,由市委组织部负责组织实施。

八、有关要求

1、本次考察实行干部考察预告制、民主测评和民主评议等办法,增加干部考察工作的透明度,引导干部群众积极参与,加强监督,以利于更全面了解干部的真实情况,准确地评价干部。

事业单位考察意见范文第4篇

各州、市、县党委,省委各部委,省级国家机关各委办厅局党组(党委),各人民团体党组,各大专院校党委,省属各企事业单位党委(党组):

现将《关于在民主推荐、干部考察中进一步贯彻群众公认原则的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各地、各部门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向我部报告。

中共云南省委组织部

关于在民主推荐、干部考察中进一步贯彻群众公认原则的暂行规定

为进一步扩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的民主,落实党员群众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和监督权,继续推进和完善民主推荐、干部考察制度,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以下简称《干部任用条例》)规定和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决定》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进一步在民主推荐、干部考察中贯彻群众公认原则作出如下规定:

第一条在民主推荐(会议投票推荐和个别谈话推荐)和干部考察工作中,除严格按《干部任用条例》规定的基本范围,在一定层次干部中进行民主推荐和干部考察外,还要把参与民主推荐人员范围和干部考察听取意见人员范围进一步向外延伸,必须要有下一级基层群众或群众代表参加,由“干部”参与民主推荐向“干部和群众’’共同参与民主推荐转变;由单独听取“干部’’意见向共同听取“干部和群众”意见转变。

第二条进一步扩大会议投票推荐范围。领导班子换届,会议投票推荐范围除按《干部任用条例》规定外,还要扩大到党委委员、人大常委会委员、政协常委;原同级离退休老同志;下一级人大、政协、纪委的主要领导成员;辖区内部分上一级的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部分企事业单位负责人和基层群众代表。个别提拔任职,除按《干部任用条例》规定的“基本范围”外,扩大到党委委员、人大常委会委员、政协常委;原同级离退休老同

志;辖区内部分上一级的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部分企事业单位负责人和基层群众代表。扩大的“人员范围”一般不少于《干部任用条例》规定“基本范围”的20%。

第三条进一步扩大个别谈话推荐范围。领导班子换届,参加个别谈话推荐人员为:党委、人大、政府、政协领导班子成员和同级领导干部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主要领导;近三年担任同级实职的离退休老同志;辖区内部分上一级的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下一级党委和政府的主要领导成员;党委、政府综合部门的主要负责人;部分企事业单位负责人和基层群众代表。个别提拔任职,参加推荐人员为:党委、人大、政府、政协领导班子

成员和同级领导干部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主要领导;近三年担任同级实职的离退休老同志;下一级党委和政府的主要领导成员;党委、政府综合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扩大的“人员范围”一般不少于《干部任用条例》规定“基本范围”的20%。

第四条民主推荐党委、政府工作部门的领导干部参与人员范围。除按《干部任用条例》规定的“基本范围”外,人数较少的单位应包括全体在职人员,还要有本单位离退休人员代表、受该工作单位领导或指导的下级单位人员代表、公共管理部门服务对象代表参加。扩大的“人员范围”一般不少于《干部任用条例》规定“基本范围’’的20%。

第五条在民主推荐干部中,要体现群众公认的原则。对正职的推荐原则上要同时获得会议投票推荐赞成票三分之一以上、个别谈话推荐赞成意见二分之一以上,方可列为考察人选;对副职的推荐原则上要同时获得会议投票推荐赞成票四分之一以上、个别谈话推荐赞成意见三分之一以上,方可列为考察人选。

第六条进一步扩大干部考察听取意见范围。考察州市县党政领导干部拟任人选,听取意见和征求意见的人员范围,除按《干部任用条例》规定的“基本范围”外,扩大到辖区内部分上一级的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考察对象所在单位部分一般干部和基层群众代表。扩大的“人员范围”一般不少于《干部任用条例》规定“基本范围”的20%。

第七条考察党委、政府工作部门领导干部拟任人选,听取意见和征求意见的人员范围,除按《干部任用条例》规定的“基本范围”外,还要有考察对象所在单位部分一般干部和基层群众代表、离退休老同志,受该工作单位领导或指导的下级单位人员代表,公共管理部门服务对象代表等参加。扩大的“人员范围”一般不少于《干部任用条例》规定“基本范围”的20%。

第八条进一步增强公开性和透明度,强化纪律监督,对出现弄虚作假、贿选、拉“推票”等行为的,一经发现即取消考察人选资格,并按照相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第九条各级党委(党组)和组织人事部门要严格按照《干部任用条例》的规定要求,进一步坚持和完善民主推荐与干部考察工作,认真贯彻落实群众公认原则,主动接受群众对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不断加大制度创新力度,切实把好选拔任用干部第一“关口”,真正把政治上到各级领导岗位上来。

事业单位考察意见范文第5篇

第二条本暂行办法适用于县政府工作部门、县政府直属事业部门的股级干部(县政府直属企业机关可参照),以及下属其它正、副科级和股级事业单位的股级干部。

第三条选拔任用股级干部的原则:

(一)坚持党管干部的原则;

(二)坚持德才兼备、任人唯贤的原则;

(三)坚持群众公认、注重实绩的原则;

(四)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五)坚持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第四条股级干部的管理权限

(一)各部门机关内设机构及部门直属事业(企业)单位(基层除外)的股级干部任免,呈报主管县长同意后,按以下权限执行:

1.公务员单位和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由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任免;

2.事业单位按聘用制度管理的有关规定,经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审核后,按确定的岗位签订《河北省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并经仲裁机构鉴证备案;

3.政府直属企业机关,在人事部门指导下由本部门考察任免,报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备案;

4.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按有关规定履行任免手续。

(二)部门所属事业单位中:*县第一中学、*县职教中心、*县人民医院、*县中医院、*县政府招待所的副职,*县妇幼保健院、*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正职的任免,由主管部门呈报主管县长同意后,由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按程序进行考察,提交县政府党组研究任免。

第五条股级干部的职数配备

(一)公务员单位和参照公务员管理单位内设机构(以编办批准为依据)股级干部的职数配备原则:

1.3人以下科(室)设一职;

2.4-7人的科(室)设一正一副;

3.8人以上的科(室)设一正二副。

(二)副科级规格事业单位的副职,按县编办和上级有关规定核定的职数进行配备。

(三)下属股级事业单位股级管理人员的职数配备,按县编办和上级有关规定进行配备。没有规定的,核定时按以下原则配备:

1.4人以下设一职;

2.5-8人的设一正一副;

3.9-20人的设一正二副;

4.21人以上的设一正三副。

第六条拟选拔股级干部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履行职责所需的政治理论水平和业务知识;

(二)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具备胜任岗位工作的组织能力;

(三)能够正确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善于做群众工作,清正廉洁,公道正派,团结同志;

(四)具有中专以上文化程度,一般应在下一级职务工作三年以上;

(五)新任股级干部,年龄一般不超过45周岁,特殊人才可适当放宽;

(六)身体健康。

第七条任免(聘用)程序:

(一)由本部门确定拟任免(聘用)考察对象、写出推荐报告,填写《拟任免(聘用)股级干部呈报表》;

(二)呈报主管县长同意;

(三)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对部门呈报拟任免(聘用)的人选,依据编制进行审查:有无乱设机构、有无超职数配备,审查是否混岗使用、年度考核是否称职(合格)以上等情况;

(四)按管理权限组织考察;

(五)按管理权限研究任免。事业单位(含基层)要严格按照事业单位聘用制的有关规定实施,并及时进行审核、变更聘用合同内容、到仲裁机构鉴证备案。当发生与聘用岗位有关的人事争议时,由人事仲裁机构仲裁。

第八条推荐股级干部人选,可采取竞争上岗方法,也可以采取组织推荐、群众推荐、个人自荐和考试、考核相结合的方法。

实施竞争上岗、竞争聘用的股级职位(岗位)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选拔任免(聘用)股级干部,应当经过民主推荐提出考察对象。考察对象得票数超过本单位应参加民主推荐人数一半以上的可列为考察对象,超不过半数的,不得列为考察对象。民主推荐按管理权限由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或本部门党委(党组)组织主持。

在民主推荐的基础上,按干部管理权限研究确定考察对象,确定考察对象时,要把民主推荐的结果作为重要依据之一,同时又要防止简单地以票取人。

第十条领导干部个人向党组织推荐股级干部人选,必须认真负责地写出署名的推荐材料,若推荐人选是所在单位干部群众拥护和确有工作能力的,可以列为考察对象。

对直接提名推荐的股级干部人选,可视单位情况进行民主测评或个别座谈。

第十一条对已确定的考察对象,按管理干部权限进行严格考察。

第十二条考察股级干部人选,必须依据股级干部选拔任用条件和要求,全面考察其德、能、勤、绩、廉,重点考察工作实绩。必须坚持群众路线,充分发扬民主,准确地了解考察对象的表现。

第十三条考察股级干部人选,应当经下列程序:

(一)组成考察组,拟定考察方案;

(二)组织民主推荐或民主测评;

(三)进行个别谈话、实地考察、专项调查、同考察对象面谈等方法,广泛了解情况。

第十四条考察拟任免(聘用)的股级职务人选,根据单位规格不同,个别谈话的范围和对象分别为:

(一)公务员(或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机关内设机构及政府党组管理的股级干部,座谈对象为:领导班子成员、部分中层干部、本科(室)人员;

(二)事业单位的股级管理人员,以能充分了解拟聘人选的综合素质为原则,确定座谈范围。

第十五条考察股级干部人选必须形成书面考察材料。考察材料必须全面、准确、客观地反映考察对象的真实情况,内容包括:

(一)民主推荐或民主测评情况;

(二)德才表现,工作实绩和主要特点;

(三)主要缺点和不足。

第十六条实行干部考察责任制。考察组由两名以上成员组成。考察组成员必须坚持原则,公道正派,实事求是地反映考察情况和意见,并对考察情况负责。

第十七条股级干部的选拔任免(聘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分别由集体研究做出任免决定。

第十八条讨论决定干部任免(聘用)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到会。到会成员对任免事项,应当发表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等明确意见。意见分歧较大或者有重大问题不清楚时,应当做出暂缓表决。会后要及时查清事实,避免久拖不决。

第十九条讨论决定股级干部任免(聘用)事项,必须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分管干部工作的领导成员或人事(政工)科长,介绍对拟任人选的考察情况;

(二)参加会议人员进行讨论;

(三)以党委(党组)应到会领导成员超过半数同意形成决定;

(四)对做出任免决定的干部,由党委(党组)指定专人同本人谈话。

第二十条经研究批准任免的股级干部或实行备案的股级干部,自批准或备案之日起方可宣布任免决定,其任免(备案)审批表装入本人档案。

第二十一条实行股级干部交流制度。交流对象主要是:因工作需要,需通过交流丰富工作经验,提高工作水平的;在一个岗位工作时间较长的;按规定需要回避的及因其他原因需要交流的。交流时应避免形成单位性质不同的混岗交流。

第二十二条选拔任免(聘用)股级干部,必须严格执行本暂行办法的各项规定,并遵守以下纪律:

(一)不准以党政联席会,领导圈阅等形式,代替党委(党组)会集体讨论决定干部任免;

(二)不准临时动议决定干部任免;

(三)不准个人决定干部任免,个人不能改变党委(党组)会集体做出的干部任免决定,有关干部任免的决定在下达批示前需要复议的,必须经党委(党组)二分之一以上领导成员同意后方可进行;

(四)不准拒不执行上级派进、调出或者调动、交流股级干部的决定;

(五)不准泄露酝酿讨论干部任免的情况;

(六)不准在干部考察工作中隐瞒或歪曲事实真相;

(七)不准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封官许愿,打击报复,营私舞弊。

第二十三条对违反本暂行办法规定的股级干部任免(聘用)事项,不予审批或备案;已经作出的干部任免(聘用)决定一律无效,由党委(党组)或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按管理权限予以纠正,并按照有关规定对有关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或建议。

第二十四条股级干部选拔任免(聘用)工作的监督:

(一)各部门党委(党组)及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对股级干部任用(聘用)工作和执行本暂行办法的情况进行监督,受理有关股级干部选拔任免(聘用)工作的举报、申诉,制止、纠正违反本暂行办法的行为,并对有关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或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