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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述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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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述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简述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范文第1篇

摘要:食品是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最基本的物质条件。食品质量安全问题关系到全人类的生活、生存与延续,是人类发展中的一项重要课题。本文以进一步完善我国食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模式,保障食品质量安全为目标,以分析与研究食品质量安全与管理模式问题为论述主题,简单论述了我国我国食品质量安全与管理模式的问题,并提出了有效解决措施。

关键词:食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模式检测技术

俗话说“病从口入”, 食品质量是否安全直接影响着人们的健康。面对近年来接连不断出现的食品事件,食品质量安全问题已经从一个简单的社会事件上升到公共卫生领域,逐渐涉及到政治、经济、贸易和社会安全稳定范畴。可见,食品质量安全问题的后果极具破坏性。有必要详细分析我国食品质量安全与管理模式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卓有成效的改进措施,进一步完善食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模式,保证人们能够吃到安全食品。

一、我国食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模式的问题

随着食品安全事件的频频发生,我国大力推行食品安全保障体系建设,加大食品安全监管力度。虽然取得了一定成绩,但是我国食品行业依然面临着非常严峻的安全态势。在国内,消费者在种种恶性食品事件的影响下,已经对政府及食品行业产生了严重的信任危机。在国际,很多进口我国食品的国家也相对减少了进口量。可见,食品质量安全问题已经引发了严重后果。除了人为因素外,不健全的食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模式是主要影响因素。

(一)在食品产业链上存在质量安全管理薄弱环节

在我国食品行业中存在2亿以上松散组织形式的种养农户,50万左右食品生产加工者,300多万食品经营者,食品质量安全管理必然存在薄弱环节。在种养环节,生产农户如若使用劣质用药,极可能在食品内残留有毒物质;在生产加工环节,餐饮或其他食品领域的一些小企业和小作坊等,存在食品加工生产条件恶劣、食品制作不规范、管理混乱等问题;在流通和经营领域也存在经营秩序不规范,不注意保管食品等问题。这些问题都是食物链上比较严重的薄弱环节,很难从根本上改善这些环节上存在的问题。只能加大食品质量安全监管力度,加强法制建设,提高相关从业者的思想道德素质。

(二)监管能力不够

目前,我国食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主要采取分段多头管理模式。尽管该种模式较为明确地规定了各个部门的权利和职责,可是并没有详细区分那个部门该做什么不该什么。以致于产生职能交叉、权利重复、监管空白、指法缺位等问题,主要与工作分工不明确、权利职责相互重复、部门间合作不密切等有关。时常出现食品监管信息发布不及时、对食品经营者处罚力度不够等现象。一般都是已经出现食品质量恶性事件之后,国家相关部分才着手调查和发布相关信息。

(三)尚无全过程食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体系

当前,我国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因分段立法使得条款相对分散,尚未形成一体化的食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体系。导致食品立法建设与执行上存在一个的“隔阂” ,产生食品质量安全标准不统一,执法监管部门执行混乱等现象。具体表现为配套性差、结构不合理、行业指标交叉重复等现象。在食品流通领域,更是没有一个从“农户种养――生产加工――经营”的全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体系。

(四)食品质量安全检测薄弱

由于我国投入到食品安全监管领域的资金相对较少,缺少足够资金建设与发展高规格的质量检测机构和高水平的质量检测技术,使得检测机构不规范,检测技术与发达国家相比表落后;由于缺乏系统性食品安全认证标准,导致检测环节重复,检测标准不明确。而且,很多食品在种养、生产加工等环节缺少不要的检测,完全发挥不了质量安全检测的实际作用。

二、改善食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模式的有效建议

(一)加快食品产业链整合的脚步,提高集约化经营水平

积极推进整个过程中各个环节和大小食品企业的的整合,建立食品产业战略联盟。有利于促进食品产业企业的集团化与品牌化建设,提高集约化经营水平,更有利于规范食品产业,为政府减少监管宽度和减轻执法难度。

(二)打造全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体系

站在食品产业链“农户种养――生产加工――经营”全程角度考虑,为了形成动态的质量监管机制,有必要打造食品产业链全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体系。尽快区分各个监管部门的权利和职能,保证不出现权责重复、尽管空白等问题。对质检、卫生、工商、食药、商业等相关食品监管部门进行整合,在可能的情况下建立一个联合部门。有利于各个部门的协调合作,构建系统化食品质量安全认证体系,进而加强食品在加工、制造、流通过程中的监管力度。加大财政资金投入力度,重视高等级的质检机构和高水平检测技术的建设,全面提高食品质量安全监管能力。

(三)食品安全规范标准化

围绕食品安全分段立法和多头监管的问题,有必要重新修订制品质量安全法律法规,使食品安全规范标准化。以食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为中心,结合发达国家食品安全标准,建立符合中国国情的食品安全标准制度。

(四)重视法制管制

政府应该尽快出台食品产业导向政策,强制关闭一些不合规范的小型食品企业,减少劣质食品流入食品市场;强化工商、卫生等部门对生产伪劣食品经营组织的打击;严格贯彻卫生许可制度,及时召回不合规范的食品;加强对乡镇食品生产农户、小作坊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和小型食品经营企业的监督与管理;加大对违规违法的食品从业单位及人员的惩罚力度。

三、总结

本文在研究主题和目的引导下,对我国食品质量安全与管理模式现状进行了简单的论述。尽管食品质量安全监管模式已经取得良好的成绩,但是我们不可否其中存在的问题及其带来的严重后果。因此,相关部门在借鉴国外食品安全质量监管模式基础上,积极构建符合我国实际情况的监管模式。

参考文献:

[1] 王俭. 加强安全监督管理的思考[J]. 交通企业管理 ,2004,(04) .

简述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范文第2篇

行政组织理论试题

课程代码:00319

请考生按规定用笔将所有试题的答案涂、写在答题纸上。

选择题部分

注意事项:

1.答题前,考生务必将自己的考试课程名称、姓名、准考证号用黑色字迹的签字笔或钢笔填写在答题纸规定的位置上。

2.每小题选出答案后,用2B铅笔把答题纸上对应题目的答案标号涂黑。如需改动,用橡皮擦干净后,再选涂其他答案标号。不能答在试题卷上。

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25小题,每小题1分,共25分)

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备选项中只有一个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选出并将“答

题纸”的相应代码涂黑。错涂、多涂或未涂均无分.

1.在行政组织的功能中,最集中地体现了国家阶级性质的是

A.政治功能 B.经济功能

C.文化功能 D.社会功能

2.行政组织的主体和核心是

A.目标 B.人员

C.权责结构 D.经费

3.古代雅典的权力机关是

A.十将军委员会 B.四百人会议

C.元老院 D.公民大会

4.在美国,直接受总统领导,又是总统的咨询、参谋、辅助机构的是

A.总统直属机构 B.独立行政机构

C.联邦委员会 D.国务院

5.唐朝时期负责管理教育、科举和祭祀等事务的机构是

A.户部 B.工部

C.吏部 D.礼部

6.被法国行政学者称为“行政二头制”现象的是

A.总统和总理都享有行政权 B.总统单独享有行政权

C.总理单独享有行政权 D.总统和议会都享有行政权

7.密尔提出并论证的衡量一个行政组织工作好坏的标准是

A.是否能让优秀人才适才适任 B.应以不妨碍个人自由发展为前提

C.行政职能是否分立 D.能否促进社会利益的增长

8.雷格斯认为与工业社会相适应的行政组织模式是

A.融合型行政组织 B.扁平型行政组织

C.棱柱型行政组织 D.衍射型行政组织

9.孔子行政组织思想的核心是

A.义 B.礼

C.仁 D.法

10.对于中央与地方的权限,孙中山提出的主张是

A.中央集权 B.地方自治

C.均权主义 D.联邦主义

11.政府职能将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而不断丰富,从而导致公共支出随着国民产出的增

长而不断增长,这个定律是

A.登哈特定律 B.瓦格纳定律

C.彼得原理 D.帕金森定律

12.新公共服务理论认为行政组织的第一目标是

A.组织资源利用效率化 B.为行政组织成员和公众服务

C.对公共资源的有效控制 D.降低政府运作成本

13.目标管理就是“目标”与“管理”的结合,管理需要具备目标认知、责任与权力、

资源整合、目标决策等四个属性,这个观点的提出者是

A.韦里奇 B.德鲁克

C.杜拉克 D.奥蒂奥纳

14.在西方国家中,宪法确立了地方自治管理的原则,但仍为高度集权体制的是

A.法国 B.英国

C.美国 D.德国

15.将行政组织分为国防、外交、财政等部门,其分类的标准是

A.按管理程序划分 B.按业务性质划分

C.按管理对象划分 D.按管理地区划分

16.以行政业务性质划分,我国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属于

A.综合性管理机关 B.专门性管理机关

C.业务机关 D.辅助机关

17.行政组织赖以生存和发展的最深层环境是

A.政治环境 B.经济环境

C.文化环境 D.社会环境

18.行政组织首脑的权力来自世袭,这种观念属于

A.血统论的行政文化 B.唯意志论的行政文化

C.法治论的行政文化 D.暴力论的行政文化

19.行政组织内部人际关系中量、最经常的关系是

A.行政与一般行政人员之间的关系

B.行政相互之间的关系

C.一般行政人员之间的关系

D.行政人员与行政环境的关系

20.我国省级政府工作部门设立的批准机关是

A.国务院 B.省人大

C.省人大常委会 D.省政府

21.行政组织编制管理中量、最经常的工作是

A.职能管理 B.机构管理

C.人员编制管理 D.部门管理

22.20世纪70年代末英国行政组织内部管理体制改革的中心是

A.以效益为中心 B.以行政过程为中心

C.以行政行为为中心 D.以效率为中心

23.一个体系完整的行政组织系统是由决策、执行、监督、咨询、信息五类部门组成

的,其中被称为组织“大脑”的是

A.决策 B.执行

C.咨询 D.信息

24.被认为是当代行政改革先驱的国家是

A.美国 B.中国

C.英国 D.新西兰

25.从1988年开始,我国的政府机构改革确立的新思路是

A.以经济建设为中心 B.以转变政府职能为中心

C.以制度创新为中心 D.以提高行政效率为中心

二、多项选择题(本大题共6小题,每小题2分,共12分)

在每小题列出的五个备选项中至少有两个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选出并将“答题纸”的相应代码涂黑。错涂、多涂、少涂或未涂均无分.

26.下列属于行政组织社会功能的是

A.提供社会保障 B.促进公正的收入分配

C.控制人口增长 D.保护环境

E.制止和打击不法分子的破坏活动

27.美国独立行政机构的特点是

A.专业性强 B.直接对总统负责

C.行使混合权力 D.办事效率高

E.具有独立性

28.巴纳德认为,组织作为一个协作系统必须具备的要素有

A.共同的目标 B.合理的结构

C.信息 D.协作的意愿

E.科学的分工

29.影响管理幅度与管理层次的主要因素有

A.的领导水平与能力 B.集权、分权与授权程度

C.被管理者的素质高低 D.技术设备与工作条件

E.下属工作性质及难易程度

30.从与行政组织的关系看,一党制的优点主要是

A.纠错机制灵活、有力 B.行政组织机构相对稳定

C.行政组织的政策连续性强 D.执政党与行政组织联系紧密

E.党、政双方政见高度一致

31.分权制的主要优点有

A.防止专断与独裁

B.分级治事,符合民主原则

C.满足地方对公共物品和服务的差异性需求

D.政令统一,令行禁止,指挥灵便

E.有利于发挥地方的积极性

非选择题部分

注意事项:

用黑色字迹的签字笔或钢笔将答案写在答题纸上,不能答在试题卷上。

三、简答题(本大题共5小题,每小题5分,共25分)

32.简述行政组织的主要外部目标。

33.简述邓小平关于行政组织必须改革的思想。

34.简述行政组织体制中分离制的优缺点。

35.简述自然环境对行政组织的影响。

36.简述美国行政改革中精简机构的主要措施。

四、论述题(本大题共2小题,每小题12分,共24分)

37.试述企业家政府组织理论产生的背景及其基本主张。

38.在行政组织自身管理中,规制型管理有什么优缺点?

五、材料分析题(本题14分)

39.材料l:2008年的“三鹿奶粉”事件很大程度上暴露了我国食品安全监管体制存在的问题。在相当长的时间里,国家对作为乳制品生产链条中非常重要一环的奶站,既没有专门的监管办法,也没有明确的监管部门,原料奶中间收购环节基本处于失控状态。对于奶站到底应该归谁监管,农业、质监、工商部门各持已见,而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则由于性不够,也难以有效履行综合协调职能。

材料2:针对我国食品安全监管领域存在的职能交叉重叠、职责模糊不清、重复监管与无人监管并存、监管链条“断裂”、综合协调不力等一系列的问题,2008年国务院启动的“大部制”改革,对我国食品安全监管体制进行调整,具体如下:一是将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改由卫生部管理;二是由卫生部承担食品安全综合协调、食品安全风险评估、食品安全标准制定、食品安全信息公布、食品检验机构的资质认定条件和检验规范的制定、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六大职能;三是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不再承担食品安全综合协调职能,而是承担起餐饮业、食堂等消费环节的食品安全监管职责;四是食品生产、流通以及餐饮环节的监管职能分别由质检、工商以及食品药品监管三个部门承担。

问:(1)试结合上述材料,分析我国食品安全监管体制变革的征兆。

简述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范文第3篇

关键词:食品安全;静态博弈;不完全信息;混合纳什均衡

一、 引言

食品安全问题,事关公众身心健康、市场秩序和社会诚信,所以一直以来是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近期国内毒米线事件、僵尸肉事件、台湾黑心油事件等的发生,让我们深深感觉到食品安全状况不容乐观。

完全信息静态博弈,是指参与各方同时选择一次性的策略,且参与各方对其他参与者的特征(包括策略空间、支付函数等)有完全了解的博弈。不完全信息静态博弈是指博弈的参与者至少有一方不能完全地了解其他参与者的所有信息,但参与各方必须同时行动,或者不是同时行动,但后行动者并不知道先行动者的采取的策略。它强调各参与人之间行为的相互作用和影响。Henson和Caswell(1999)采用博弈论分析方法,认为食品安全监管政策是政府监管部门、食品生产企业、消费者等各个参与方博弈的结果。金朗(2009)以三鹿奶粉事件为例,从理论上讨论了食品安全问题中存在的道德风险以及逆向选择,指出企业缺乏社会责任感、国家免检制度存在的天然缺陷以及政府部门监管不力等,是造成食品安全隐患的根本原因。刘任重(2011)以博弈论为分析工具,通过考察企业间重复博弈机制,并引入奖励变量,改变了企业选择生产不安全食品的纳什均衡解,提出应答搭配使用奖励和政府监管,才能提高食品企业选择生产合格的安全食品的策略的概率。

食品的安全程度,如化学残留、添加剂含量等,这些信息是很难获得的。企业隐瞒这类信息,给政府的监管带来了很大的障碍,企业对政府检查执行力度也不是很清楚。这就存在信息的不完全,即政府监管部门和食品生产企业对双方的支付函数都不是完全清楚地了解。此时采用不完全信息的静态博弈模型分析是合适的。本文从简到繁,先抽象出一个简单的完全信息静态博弈模型来分析政府监管部门与食品生产企业之间的博弈,然后在这个基本模型上进行进一步的扩展,进行不完全信息静态博弈分析。

二、 食品安全监管的静态博弈分析

为了便于模型的扩展分析,我们首先从最简单的监督模型开始,然后放宽一些假设条件,引入其他变量,以使我们的模型越来越接近现实。

1. 食品安全监督的完全信息静态博弈。将政府和食品生产企业设定为博弈参与人,食品质量监督部门行为选择有两个:检查和不检查;食品生产企业也有两个纯策略:生产安全食品和生产不安全食品。为方便起见,只单纯考虑经济效用,可以用表1所示的标准式表述来表示。其中,c表示监管部门进行食品质量检查的成本;r表示企业选择生产合格食品策略获得的收益;R表示企业选择生产不合格食品时获得的收益(r0。

假设政府选择检查的概率为p2,则其选择不检查的概率为(1-p2);企业选择生产安全食品的概率为p1,选择生产不安全食品的概率为(1-p1)。利用等支付法来求解该完全信息静态博弈的混合策略纳什均衡,E(p1)= E(1-p1),解得p2*=(R-r)/F。即在企业和政府对双方的支付函数(矩阵)都心知肚明的情况下,政府将以p2*=(R-r)/F的概率对企业进行检查,企业将以p1*=(F-c)/F的概率选择生产合格食品。

同时,我们观察概率p2*=(R-r)/F,分子R-r表示企业分别选择生产安全食品的机会成本,这个差值越大,政府对企业实行质量检查的可能性就越大。R-r越大往往意味着对消费者利益的损害越大,一旦这样的食品流入市场,对社会的稳定与和谐、对政府的威信的损害也就很大,所以政府对这类食品生产企业必须加强质量监管,以维护消费者和社会的利益,这符合我们观察到的现实。概率p1*=(F-c)/F表明,企业生产安全食品的概率随着检查成本c的增大而降低。有的企业采用各种手段欺骗政府监察部门,其目的就是使政府检查的成本升高,企业知道理性的政府面对高额的检查成本会以较小的概率选择检查,也就是企业本身可以较大的概率逃过政府的检查,从而会以较高的概率选择生产不合格食品。

事实上,在混合策略均衡中只是要求参与各方以某个概率选择无差异的纯策略(张维迎,2004),但是真实的策略选择可能会受外界因素的影响。在食品安全事故频发(表现为媒体报道数量多、民众举报次数多、受侵犯消费者人数多等)的时期,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企业猜测政府为缓解舆论压力,会比较偏好于检查策略,那么企业会迫于政府的威严而以较大的概率选择生产合格食品。这表面媒体舆论在减少食品安全问题中发挥的不可忽略的作用。当然还有其他外生变量可以影响混合均衡的概率,例如法律法规、监管效率等。

另外,上面的分析作了这样的假设――只要质量监督部门检查,就一定能够发现生产不安全食品的企业的违规行为,现实却不是这样的。首先,食品安全问题中存在的信息不对称,很大一部分是企业为了获得更大利益,采用虚假信息揭示、虚假检测报告等手段,给政府部门的监管带来很大困难。如果监督部门存在监管人员水平不高、行政管理混乱、等问题,那么可能的结果就是:即使政府投入成本c去进行食品质量稽查,还是没能发现企业的违规生产行为,违规企业还是可以获得预期的高利润。

若企业生产不安全食品,而政府部门没有检查,可能有两种情况:一是企业违规行为被举报(尚未处罚),这时食品监管部门将被追究责任,导致的损失用L(L>0)表示;二是无人举报,企业违规生产行为没有被发现,对监管部门没有影响。是否被举报不会影响生产安全食品的企业。

事实上,此处的L也可以理解为公众对政府部门失职的不满给政府造成的信誉上的损失,我们实际上在支付矩阵引入了社会福利的考量指标。在信息流通迅速、消费者维护自身权益意识增强、民意上表渠道畅通的现代社会,生产不合格食品的企业可能会受到企业内部人员或者消费者的举报,或者集中表现为像三鹿奶粉这样重大的社会追责事件。

表2是我们放宽基本模型相应假设之后的静态博弈标准式表述,其中R>r,R-F< r,F-c>0。表2中,我们假设政府部门强势监管时,监督部门一定可以发现企业的违规生产行为并处以罚款;弱势监管时监督部门则无法发现企业的不法行为,从而不对违规企业进行惩罚。为了避免参数过多,这里假设两种情况下监管成本都是一样的,都是c。

观察扩展后的静态博弈,我们发现政府监管部门选择检查时,监督部门有两个类型:强势监督和弱势监督;不检查的时候,监督部门也有两个类型:有人举报和无人举报(事实上取决于政府以外的社会成员,但是政府对有无举报是知道的,企业不知道)。监督部门是知道的自己的类型的,而这些信息都是企业事先无法得知的,但是这些信息将影响到企业的决策。例如当有人举报时,政府监管部门面临损失L,为避免这一损失,政府可能以较大概率选择检查,如果这样的话,企业可能不会冒险去生产不合格产品。

对于p2**,相对于完全信息静态博弈,分母上多出了p3(0

3. 模型的进一步扩展――引入奖励机制。上面的分析仅仅考虑了政府监管部门对违规生产的食品企业的打压,而忽视了对按照安全食品标准生产的企业的激励。帕累托有效的生产状态下,即使政府监管部门不用去进行质量检查,每个企业也都有动力去生产安全的食品,从而节约全社会的寻租成本。有学者认为,如果缺乏适当的奖励机制,原来合规生产的企业看到那些违规生产而没有被查处的企业牟取暴利、垄断市场,威胁自己的生存,就有可能铤而走险加入到违规生产的企业队伍当中去,而政府也不得不花费更高的成本去进行食品安全监督。

究竟奖励机制的引入是否真正能够提高企业安全生产的概率呢?下面的分析仍然采用上述不完全信息静态博弈的分析框架,但是引入了对安全生产企业的激励变量――e,来考察这一参数对均衡结果的影响。在政府选择检查行动的情况下,政府对没有发现违规生产的食品生产企业给予数量为e的奖励,变化后该博弈的标准式表述如表3所示。对前两个模型的假设条件同样适用于表3。

上述分析表明,在食品安全监管问题上,引入激励机制不能有效提高企业选择生产安全食品的概率,反而起到负面作用。

三、 结论与建议

本文借助博弈论中完全信息静态博弈和不完全信息静态博弈的基本工具,分析了食品安全监管中政府监管部门与企业间的策略互动,得到了不同假设和行为设置下的混合策略纳什均衡,并讨论了内生变量、外生变量变化时对均衡概率和行为主体期望值的影响。根据分析结果得出以下结论和建议:(1)从食品安全监管制度设计层面来说,应当加大对违规生产行为的惩罚力度,而不是引入对安全生产行为的奖励机制;(2)对政府监督部门来说,应当提高监管部门运作效率,降低质量检查成本,从而增大查出违规生产行为的概率; (3)对企业来说,应具有长远战略眼光,而不应存有获取短期暴利的侥幸心理; (4)从整个社会层面来讲,应当充分发挥报纸、网络、电视等媒体的舆论监督作用,社会成员应当增强自我保护、相互监督的意识。

参考文献:

[1] 曹婧,孙绍荣.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博弈模型分析――以食品安全为例[J].经济体制改革,2010,(4).

[2] 金朗.食品安全问题的不完全信息博弈分析――以三鹿奶粉事件为例[J].辽宁经济,2009,(5).

[3] 刘任重.食品安全规制的重复博弈分析[J].中国软科学,2011,(9).

[4] 张维迎.博弈论与信息经济学[M].上海:格致出版社,2012.

[5] Henson S, Caswell J, Food Safety Regulation: an Overview of Contemporary Issues, Food Policy,1999,24(6):589-603.

简述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范文第4篇

关键词:法经济学 食品安全 信息披露制度

一、问题的提出

笔者通过对速生鸡事、塑料奶茶、毒鸡蛋、劣质食用油、转基因食物等等食品安全事件的爆发,总结一下历来食品安全问题的特点,即几乎每一次的食品安全问题几乎无一例外,只有当人们吃出问题的时候,问题才被发现。那么,问题到底出在哪里?笔者认为,根本点就在于需要矫正食品安全信息的滞后性与不平衡性,而要做到这一点则必须从完善我国现有的食品安全信息披露制度着手。

二、法经济学视角下我国现有食品安全信息披露制度存在的问题

日本学者青木昌彦认为,所谓的制度就是所有参与人在社会生活中,通过反复博弈、积累经验形成为自己所认可的行动准则,并用于实践当中成为参与博弈的指南,形成对这种行动准则普遍的信念。所以,他认为:只有参与人相信时,制度才能称其为制度。[1]故一项法律制度必须建立在社会公众的广泛讨论和参与的基础之上,兼顾了大多数的利益才会最终成为法律。[2]一如伯尔曼在《法律与宗教》中所说:“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形同虚设。”例如:政府规定禁止将用于人的药物用于动物,但人们相信通过贿赂监管人员就可以规避此规定,而且这一行为已经成为了普遍现象,就如青木昌彦所说的那样“与其把这项法令视为制度,还不如把这种贿赂现象视为制度更为合适。”[3]因此制度的再生性要求监管者、被监管者、第三者之间的信息交流畅通。

就食品行业而言,食品生产商和服务商都是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理性经济人,而食品信息具有公共物品属性,具有“非排他性”和“非竞争性”。[4]所谓“非排他性”即指一些人享用公共物品带来利益时不能排除其他人同时从中受益,容易形成“搭便车”的现象。“非竞争性”是指消费者的增加不会引起产品成本增加,提供公共物品的边际成本为零,因此,在公共物品的提供中,如其按边际成本定价,经营者就得不到最大利润,就不会自愿提供该类公共物品。根据食品信息具有的上述两大公共物品属性,笔者认为市场提供的食品安全信息不足的主要原因有以下两方面:一是食品生产商和服务商没有披露产品信息的动机;二是市场上没有能够充分担任信息披露者的角色。食品具有经验性和信任性:即食品只有通过使用以后才能判断其品质,而且消费者会依据以往的经验来选择信赖的产品。食品这种特殊的特点就决定了消费者在知情权和选择权等信息占有方面处于弱势,当无法区分正规和非正规的商品时,就会使市场经济的“优胜劣汰”机制失灵,导致食品市场秩序混乱,甚至出现 “柠檬市场效应” 。在此,笔者先建立一个食品安全信息披露制度的数学模型:

首先,界定数学模型构建的基本概念。[5]设:管理者(政府、中介组织等)在信息披露中有两个行为:一是披露行为:a0;二是不良披露行为:a2。被管理者(食品生产商和服务商)选择其中任意一行为都会引起三方面的结果:一是信息披露所支出和消耗的行为成本:C(ai);二是来自管理者的控制回报(即信息披露与否的奖励或惩罚):V(ai);三是自然规律下的自然回报(譬如:信息披露后所获得的社会评价获荣誉):W(ai)。

当ai行为发生时C(ai)一定会发生,因此成本发生的概率总是1;V(ai)发生概率为Pb(ai);W(ai)发生的概率为Pa(ai)。其中Pb(ai)实际上是管理者对被管理者的行为ai实现准确观测的程度指标,因为假设管理者只要观测到被管理者选择了ai行为,必定会对管理者施以V(ai),所以也可以称为对行为ai的观测力度。对ai实现较大观测力度的条件是该行为本身具有良好的可观测性,同时管理者对此有较大的成本投入。也就是需要充分的信息公开程度,并且给予成本投入支持信息公开技术建设。

其次,分析信息公开制度下的博弈规则。笔者主要围绕信息披露制度有效条件的数学模型以及诸要素的关系分析,在该数学模型中判断该制度有效无效的标准是:被管理者按良性的披露方式披露即:a0,则该制度有效;反之,选a1,则该制度无效。

若被管理者选a1的期望总回报:

(1)U(a1)=P(al)W(al)-C1(al)+Pb(a1)V(a1)+[1-Pb(a1)V(a0)]

选择a0期望回报为:

(2)U(a0)=V(a0)+Pa(a。)W(a。)一C(a。)

因此要使被管理者选a0,就必须使U(a0)>U(a1)

由此:将式(1)(2)代入,整理得:

Pb(a1)>[Pa(a1)W(a2)-Pa(a0)w(a0)+C(a0)-C(a1)]/[V(a0)-V(a1)][6]

Pb(a1):表示对不良信息披露行为a1的观测力度。V(a0)-V(a1):信息披露行为与不良信息披露行为的控制回报的差异;

Pa(a1)W(a2)-Pa(a0)w(a0):自然回报期望的差异;C(a0)-C(a1)为行为成本差异。

若要该信息披露制度有效:因为控制回报差异与Pb(a1)成反比,所以控制回报差异越大,对不良信息披露行为观测力要求越低;而观测力与行为成本差异、自然回报差异成正比,故若C(a0)越大于C(a1)或Pa(a1)W(a2)越大于Pa(a0)w(a0),则对不良行为观测力就要求越高,Pb(a1)必须越大,才能保证制度有效。

结合上述数学模型,笔者对我国食品安全信息披露存在的问题分析如下:

1、我国食品安全信息披露监管体制未理顺,不良信息披露行为的成本偏低。

上述数学模型中,C(a0)-C(a1)为行为成本差异,因为无论实施哪种行为,均必然有成本产生,故成本取负值。成本差异越大所付出的观测力度就越大,要降低观测力度使制度有效运行,就需要行为成本差异降低。因为,若不良信息披露行为的成本小于信息披露行为的成本,那么商品生产商和服务商以及政府监管部门必然选择不良信息披露行为或不披露行为,而这正是我国食品安全信息披露制度一直得不到有效实施的根本原因。我国从1995年的《食品安全卫生法》出台到2009年的《食品安全法》以及国家质量监督总局的“新三定”[7]方案形成了我国现在的食品安全监管格局:

农业部门 监管初级农产品的生产环节

质检部门 监管食品生产加工环节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监管食品流通环节

卫生部门 对餐饮业、食堂等消费环节进行监管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对食品安全进行综合监督、组织协调和依法查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当前,我国食品安全监管体制采取的是“分段监管为主,品种管理为辅”,实行“地方政府负总责,监管部门各负其责”的模式。监管部门多,职能重复交叉,易导致监管混乱、监管空白的出现,也不可避免的造成监管资源浪费。另外,“与中央政府相比,地方政府经济建设指标的压力更大,在‘GDP焦虑症’和税收、就业等地方利益的驱使下,一些地方政府把食品工业作为支柱加以扶持,对食品链各个环节的安全隐患包括假冒伪劣食品的生产经营不够重视甚至视而不见。”[8]

2、我国食品安全信息披露监管形式已不适应我国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

上述数学模型中,选择不良信息披露行为期望的自然回报Pa(a1)W(a2)越大于选择披露信息行为期望的自然回报Pa(a0)w(a0),观测力度Pb(a1)也必须增大才能保证该制度有效。因此,要使降低对a1行为的观测力度,就需要使选择披露信息行为的自然回报期望值大于选择不良信息披露行为的期望值。这里的自然回报即指:社会对所实施行为的评价,包括信赖,以及不履行行为所带来的“轻松”感。譬如在此次“速生鸡”事件中,所检测出来的抗病毒药品:金刚烷胺、地塞米松等均是我国《兽药管理条例》中明确禁止的用于动物的人用药。而由于养殖户无需检验,只需花钱向监管部门购买《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即可,而收购商与食品销售商均没有再次检验或检验发现而未披露。这就凸显出我国对食品安全信息的重视远远不够,存在这一问题的主要原因有:其一,食品企业发展总体水平偏低,高水平的食品安全信息披露标准以及严格的添加剂制度和包装要求客观上难以实施。养殖户连他所投放的添加剂有什么副作用都不知道,又如何去苛责他们滥用添加剂或药物呢?其二,政府对食品安全信息宣传和普及的投入偏低,全面推进食品危险性分析困难较大。“我国的《食品安全法》对食品安全教育没有做出相关的规定,政府部门也没有建立对食品生产者的常规食品安全教育培训体系。针对公众的食品安全知识宣传工作,还有很长的路要走。”[9]

3、我国对食品安全信息披露不法行为的惩罚力度不够。

上述数学模型中,若信息披露制度有效,基于选择不良信息披露行为a1的控制回报V(a1),即惩罚,是取负值,只有控制回报差异中,披露不良信息的控制回报V(a0)与不良信息披露的控制回报越大V(a1),对不良信息披露行为a1的观测程度越低Pb(a1),该制度才有效。所以,如果对食品安全不良信息披露行为或懈怠披露信息行为的处罚力度不够,就不能够实现制度对良好披露行为进行鼓励的导向作用,也就是说,只有设定合适的处罚力度才能使商品生产商或服务商以及政府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积极履行职责,从而促使食品安全法有效地实施。就我国现行《食品安全法》而言,其一,该法规定的最高处罚额度偏低,虽然《食品安全法》中最高处罚额度已从5万元提高到10万元,消费者赔偿从违法所得的5倍提高到货值金额的10倍,但对于如“速生鸡”这样大规模的违反食品安全的案件,即便是处以最高额度的罚款,对于涉案的违法企业不足为惧,而对于消费者更是“杯水车薪”。其二,该法没有详细规定监管部门不履行或怠于履行信息披露职责时的惩罚措施,一般均以对有关负责人处以停职、撤职、或者通报批评等方式进行相应的处罚,这种自审的模式,注定会让监管部门漠视食品安全,因为制度的设定让监管者意识到,自己不行使职权会比行使职权得到的利益更多,这将在客观上“鼓励”政府利用信息向食品生产商和服务商“寻租”。

三、完善我国食品安全信息披露制度的具体建议

1、理顺我国食品安全信息披露监管体制。建议设立向国务院总理直接负责的食品安全委员会,实现食品安全信息披露监管主体的统一,由“分段监管”模式转变为建立统一的食品行业质量监管机构,改变消费者投诉无门或监管部门互相推诿的现象,“在保障公共消费安全机制中,政府的作用主要是监督管理”。[10]同时,对国务院总理直接负责的食品安全委员会,实行财政与地方经济两条线,互相独立,互不干涉,使“寻租”现象从源头上得到抑制。

2、完善我国食品安全信息披露监管形式。具体做法上,一方面借鉴美国“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系统”即HACCP,另一方面,加强日常监督检查和溯源管理。

(1)借鉴美国“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系统”即HACCP,该系统要求食品生产商找到食品生产过程中存在安全隐患的所有关键点,并突出对这些关键点进行质量控制的标准和方法,此方法可以简化食品生产过程中的质量控制工作,用少量的成本投入取得可接受的食品安全效果。[11]在这里不禁有人会问;为什么不实施“绝对安全”的标准呢?笔者认为这是由食品的性质所决定的。食品存在有害物质是无法去除的,并且难以替代且具有变化性。就算进行“绝对的安全”标准,那么投入的成本将是巨大的,企业和政府若承担不起,那么制度就不会得到有效运行。

(2)HACCP系统不能解决所有的问题,要实现“从农田到餐桌”的全过程控制,还要加强日常监督检查和溯源管理。美国学者玛丽斯・内斯特尔说:如果“对工厂没有限制”,“化学污染、粪便污染、脓肿、工人摘地面上吐痰、抠鼻子、工人上卫生间将脏污带回车间或不管带回什么,而这样的产品就是你放在三明治中准备直接食用的肉。”[12]所以建立日常监督检查制度也很有必要。

溯源管理上借鉴法国“贴标签”方法,即对食品生产加工过程中的每一原料进行标识,并对每一原料的流向作出记录,使食品从生产到销售的每一环节都可互相追查,对每一食品的历史情况、应用情况或所处位置都可以进行追溯。标签标识是食品信息的重要载体,其作用并不仅限于指导消费者防范食品安全风险,还包括对食品质量的承诺,也是对食品自身宣传的重要形式,更是食品溯源管理的重要基础,同时更有利于监管部门的责任追查,督促企业完善自身食品加工技术和安全系数,使食品召回制度能得到真正的实施。

3、加大我国食品安全信息披露不法行为的惩罚力度。作为现阶段保障食品安全信息披露的专门立法《食品安全法》亟待完善,毕竟此法是在三聚氰胺事件后匆匆出台,在许多方面仍存在很多问题,一方面,建议修改该法中最高为10万元罚款、货值金额10倍的消费者赔偿法律责任设置。在罚款金额方面,建议与违法所得及造成的损害挂勾,不设定最高限额。当然,笔者认为当下对于如实进行信息披露的生产厂商予以补贴以及设定“重罚”会起到“双管齐下”的作用。另一方面,建议立法中详细规定监管部门不履行或怠于履行信息披露职责时的惩罚措施,总体思路是在建立统一的食品安全信息披露监管主体下,要对该监管主体进行权力抑制,减少其主动“设租”的追求。

综上,笔者认为,我国食品安全的信息披露制度,不应该寄希望于经营者素质的提高或者“良心发现”,而应该立足于制度建设,以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规制食品行业的健康运行,努力提高相关的消费预警,并做到制度简明。

参考文献:

[1] 青木昌彦.比较制度分析[M].上海:上海远东出版社,2001:11.

[2] 曾鹏,黎昌贵.经济学视角下法律供给效用模型构建及优化[J].广东商学院学报,2012(2):92.

[3] 青木昌彦.比较制度分析[M].上海:上海远东出版社,2001:14.

[4] 姚小林.地方立法立项的经济分析[J].广东商学院学报,2010(6):94.

[5] 谢识予.经济博弈论[M].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2008:32.

[6] 孙绍荣.行为控制制度的数学描述与有效性分析[J].系统工程学报,2008(2):12.

[7] 张颖伦.从信息不对称理论看食品行业的政府质量规制[J].电子科技大学学报(社科版),2011(5):17.

[8] 袁文艺,程启智.中国食品安全管制制度变迁的规律和走向[J].求索,2011(8):156.

[9] 何昀,尹佳梅.食品安全软环境建设问题探讨[J].消费经济,2012(6):72.

[10] 吴忠才,魏云辉.公共消费安全保障机制与对策研究[J].吉首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6):91.

简述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范文第5篇

第一条为加强对新资源食品的监督管理,保障消费者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以下简称《食品卫生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规定的新资源食品包括:

(一)在我国无食用习惯的动物、植物和微生物;

(二)从动物、植物、微生物中分离的在我国无食用习惯的食品原料;

(三)在食品加工过程中使用的微生物新品种;

(四)因采用新工艺生产导致原有成分或者结构发生改变的食品原料。

第三条新资源食品应当符合《食品卫生法》及有关法规、规章、标准的规定,对人体不得产生任何急性、亚急性、慢性或其他潜在性健康危害。

第四条国家鼓励对新资源食品的科学研究和开发。

第五条卫生部主管全国新资源食品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新资源食品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新资源食品的申请

第六条生产经营或者使用新资源食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在产品首次上市前应当报卫生部审核批准。

第七条申请新资源食品的,应当向卫生部提交下列材料:

(一)新资源食品卫生行政许可申请表;

(二)研制报告和安全性研究报告;

(三)生产工艺简述和流程图;

(四)产品质量标准;

(五)国内外的研究利用情况和相关的安全性资料;

(六)产品标签及说明书;

(七)有助于评审的其它资料。

另附未启封的产品样品1件或者原料30克。

申请进口新资源食品,还应当提交生产国(地区)相关部门或者机构出具的允许在本国(地区)生产(或者销售)的证明或者该食品在生产国(地区)的传统食用历史证明资料。

第三章安全性评价和审批

第八条卫生部建立新资源食品安全性评价制度。新资源食品安全性评价采用危险性评估、实质等同等原则。

卫生部制定和颁布新资源食品安全性评价规程、技术规范和标准。

第九条卫生部新资源食品专家评估委员会(以下简称评估委员会)负责新资源食品安全性评价工作。评估委员会由食品卫生、毒理、营养、微生物、工艺和化学等方面的专家组成。

第十条评估委员会根据以下资料和数据进行安全性评价:新资源食品来源、传统食用历史、生产工艺、质量标准、主要成分及含量、估计摄入量、用途和使用范围、毒理学;微生物产品的菌株生物学特征、遗传稳定性、致病性或者毒力等资料及其它科学数据。

第十一条卫生部受理新资源食品申请后,在技术审查中需要补正有关资料的,申请人应当予以配合。

对需要进行验证试验的,评估委员会确定新资源食品安全性验证的检验项目、检验批次、检验方法和检验机构,以及是否进行现场审查和采样封样,并告知申请人。安全性验证检验一般在卫生部认定的检验机构进行。

需要进行现场审查和采样封样的,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卫生部根据评估委员会的技术审查结论、现场审查结果等进行行政审查,做出是否批准作为新资源食品的决定。

在评审过程中,如审核确定申报产品为普通食品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做出终止审批的决定。

第十三条新资源食品审批的具体程序按照《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和《健康相关产品卫生行政许可程序》等有关规定进行。

第十四条卫生部对批准的新资源食品以名单形式公告。根据不同新资源食品的特点,公告内容一般包括名称(包括拉丁名)、种属、来源、生物学特征、采用工艺、主要成分、食用部位、使用量、使用范围、食用人群、食用量和质量标准等内容;对微生物类,同时公告其菌株号。

第十五条根据新资源食品使用情况,卫生部适时公布新资源食品转为普通食品的名单。

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卫生部可以组织评估委员会对已经批准的新资源食品进行再评价:

(一)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对已批准的新资源食品在食用安全性和营养学认识上发生改变的;

(二)对新资源食品的食用安全性和营养学质量产生质疑的;

(三)新资源食品监督和监测工作需要。

经再评价审核不合格的,卫生部可以公告禁止其生产经营和使用。

第四章生产经营管理

第十七条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保证所生产经营和使用的新资源食品食用安全性。

符合本法第二条规定的,未经卫生部批准并公布作为新资源食品的,不得作为食品或者食品原料生产经营和使用。

第十八条生产新资源食品的企业必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的规定和要求。

新资源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向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卫生许可证,取得卫生许可证后方可生产。

第十九条食品生产企业在生产或者使用新资源食品前,应当与卫生部公告的内容进行核实,保证该产品为卫生部公告的新资源食品或者与卫生部公告的新资源食品具有实质等同性。

第二十条生产新资源食品的企业或者使用新资源食品生产其它食品的企业,应当建立新资源食品食用安全信息收集报告制度,每年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新资源食品食用安全信息。发现新资源食品存在食用安全问题,应当及时报告当地卫生行政部门。

第二十一条新资源食品以及食品产品中含有新资源食品的,其产品标签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标签标示的新资源食品名称应当与卫生部公告的内容一致。

第二十二条生产经营新资源食品,不得宣称或者暗示其具有疗效及特定保健功能。

第五章卫生监督

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按照《食品卫生法》及有关规定,对新资源食品的生产经营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抽查和日常卫生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定期对新资源食品食用安全信息收集报告情况进行检查,及时向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辖区内新资源食品食用安全信息。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对报告的食用安全信息进行调查、确认和处理后及时向卫生部报告。卫生部及时研究分析新资源食品食用安全信息,并向社会公布。

生产经营或者使用新资源食品的企业应当配合卫生行政部门对食用安全问题的调查处理工作,对食用安全信息隐瞒不报的,卫生行政部门可以给予通报批评。

第二十五条生产经营未经卫生部批准的新资源食品,或者将未经卫生部批准的新资源食品作为原料生产加工食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按照《食品卫生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危险性评估,是指对人体摄入含有危害物质的食品所产生的健康不良作用可能性的科学评价,包括危害识别、危害特征的描述、暴露评估、危险性特征的描述四个步骤。

实质等同,是指如某个新资源食品与传统食品或食品原料或已批准的新资源食品在种属、来源、生物学特征、主要成分、食用部位、使用量、使用范围和应用人群等方面比较大体相同,所采用工艺和质量标准基本一致,可视为它们是同等安全的,具有实质等同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