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奖金分配管理办法

奖金分配管理办法

奖金分配管理办法范文第1篇

多年来,南泥湾采油厂职工发扬“埋头苦干、开拓创新”的延长石油精神,用南泥湾精神建设南泥湾油田,积极倡导“讲忠诚、比奉献,爱我油田”的新风尚,牢固树立“安全环保为了生产,生产必须安全环保”的思想,强化制度执行力,狠抓“管理效益型企业”建设和创新型企业建设,强力推行“一线工作法”,持续开展“抓思想、抓作风、抓纪律、抓质量,看品行、看能力、看业绩,全面提高各级领导干部和全体职工综合素质”的“四抓三看一提高”主题实践活动,逐步形成了“一个目标考核、三项定额管理、五类薪酬分配”的内部经营管理模式及“两考三挂”的目标考核方式,经营管理稳步发展。目前企业的整体管理正由制度化向标准化迈进。先后获得陕西省“十佳创新型企业”、陕西省文明单位标兵、全国精神文明建设工作先进单位等荣誉称号,多次获得延长石油集团公司和油田公司表彰奖励,有两项QC成果获得全国优秀质量管理奖。

一、实施工效挂钩管理工作的基本概况

南泥湾采油厂工效挂钩管理工作从1992年起步,经过历届领导、全体管理人员及广大职工的不懈努力,方法不断改进,范围逐步扩大。尤其是2005年重组以来,在集团公司、油田公司的正确领导和科学决策下,采油厂的改革创新力度逐年增强,工效挂钩管理工作稳步推进,职工的积极性得到充分发挥。目前,工厂所有采油工、司泵人员,以及钳工、车工、电机维修工、电焊工等工种已实现了“全挂钩”; 机关后勤人员、井下绞车工,测、固、射、压工种的月奖金也均与全厂当月原油产量、本人职务、本人工作量(工作质量)等进行复合挂钩。2011年,全厂绩效工资比例81.1%。2012年1-5月份为56.71%,预计年底绩效工资比例可达85%以上。

二、工效挂钩的主要做法

南泥湾采油厂工效挂钩的主要措施有:2008年“全额推行”绞车工的“趟次奖金”挂钩办法;2009年推行了测、固、射、压等工种的“井次奖金”挂钩办法;2010年推行了采油工的“吨油奖金”挂钩办法。2011年对原有的工效挂钩管理办法进行全面完善,修订了部分定额标准,并对原建设煤矿全面推行采油工“单井工资+吨油奖金”、司泵人员“吨油薪酬”等工效挂钩改革措施。2012年3月份起,在机关后勤部门推行了月奖金“部门内部二次分配”挂钩办法。截止目前,我厂共出台了五种工效挂钩办法:

1.机关部门、后勤服务单位人员,月奖金实行“部门内部二次分配”为主的“三项复合挂钩”管理办法。南泥湾采油厂20个机关部门、2个后勤服务单位和4个党群组织,其人员月薪构成是“岗位工资+技能工资+各类津补贴+月奖金”,其中岗位工资、技能工资、各类津补贴为固定工资,依据出勤天数,按照油田公司统一的基数标准来发放。机关后勤人员月奖金属三档,实行“三项复合挂钩”的办法,即:月奖金与全厂当月原油产量、本人职务、本人工作量(工作质量)进行挂钩。月奖与全厂当月原油产量挂钩的办法是“按比例上下浮动”;月奖与职务挂钩的办法是“采用职务系数制”;月奖与本人工作量(工作质量)挂钩的办法是:实行“部门内部二次分配”制度。

月奖金实行“部门内部二次分配”是2012年工效挂钩的新举措,主要内容是:根据工作量、工作质量,能力、水平、敬业精神,甚至思想、品行、作风、纪律等因素,在职务系数的基础上进行月奖重新分配。该制度从3月份试行以来,效果良好,机关人员学知识、钻业务的风气更加浓厚,工作作风、敬业奉献意识显著提高。

日奖金基数:我厂按照油田公司奖金分配总体要求,本着“倾斜一线、侧重技术”的基本原则,用工资总额“倒推法”将全厂月奖金分配按单位划分为三档:生产单位(7个采油大队)、油田工程作业大队、井下作业大队、油建科护路队、生产运行科及技术部门(勘探科、开发科、研究所)为一档;其他辅助生产单位(机修车间、供电车间、集油站、注水大队)、车辆管理单位(小车队、通勤车队)为二档;机关后勤部门为三档。

出勤天数:我厂单月出勤天数的计算实行“上限控制”,最多不超过22(或21)天(当月实际天数减去双休日天数)。出勤不足22(或21)天的以实计算,超出的为加班出勤,只计发“基本工资”,不计发奖金。

小车司机工效挂钩管理办法:与机关后勤人员基本相同,差别在于小车司机享受二档奖金。小车司机的材料消耗节超30%兑现;油料消耗实行上限控制,节余30%兑现,超耗100%兑现;轮胎里程节超100%兑现;维修工时节超100%兑现。

奖金分配管理办法范文第2篇

第一条为激励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13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普通本科高等学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以下简称高校)。

第三条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资助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以下简称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中央高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资助名额由财政部商有关部门确定。地方高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资助名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财政部、教育部确定的总人数,以及高校数量、类别、办学层次、办学质量、在校本专科生人数和生源结构等因素确定。在分配国家励志奖学金名额时,对办学水平较高的高校,以农林水地矿油核等国家需要的特殊学科专业为主的高校予以适当倾斜。

第四条国家励志奖学金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出资设立。中央部门所属高校国家励志奖学金所需资金由中央财政负担。地方所属高校国家励志奖学金所需资金根据各地财力及生源状况由中央与地方财政按比例分担。

国家鼓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加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力度,超出中央核定总额部分的国家励志奖学金所需资金由中央财政给予适当补助。

第二章奖励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五条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

第六条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

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第三章名额分配与预算下达

第七条每年5月底前,中央主管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根据本办法第三条的规定,提出所属高校国家励志奖学金名额分配建议方案,报财政部、教育部。

财政部、教育部委托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中央主管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报送的国家励志奖学金名额分配建议方案进行审核。

第八条每年7月31日前,财政部、教育部结合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意见,将国家励志奖学金分配名额和预算下达中央主管部门和省级财政、教育部门。

第九条每年9月1日前,中央主管部门和省以下财政、教育部门负责将国家励志奖学金名额和预算下达所属各高校。

第四章申请与评审

第十条国家励志奖学金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十一条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与评审工作由高校组织实施。高校要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制定具体评审办法,并报中央主管部门或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高校在开展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工作中,要对农林水地矿油核等国家需要的特殊学科专业学生予以适当倾斜。

第十二条国家励志奖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为高校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

同一学年内,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

试行免费教育的教育部直属师范院校师范类专业学生不再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十三条每年9月30日前,学生根据本办法规定的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向学校提出申请,并递交《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见附表)。

第十四条高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负责组织评审,提出本校当年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报学校领导集体研究通过后,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每年10月31日前,中央高校评审结果报中央主管部门,地方高校评审结果逐级报至省级教育部门。中央主管部门和省级教育部门于11月15日前批复。

第五章奖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五条高校于每年11月30日前将国家励志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并记入学生的学籍档案。

第十六条地方财政部门要按有关规定落实所负担的资金,及时拨付,加强管理。

第十七条各高校要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国家励志奖学金真正用于资助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十八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各有关部门和高校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国家励志奖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应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六章附则

第十九条高校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从事业收入中足额提取4-6%的经费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中央高校提取的具体比例由财政部商中央主管部门确定,地方高校提取的具体比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

第二十条民办高校(含独立学院)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规范办学、举办者按照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比例从事业收入中足额提取经费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其招收的符合本办法规定申请条件的普通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也可以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具体评审管理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研究制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在制定评审管理办法时,应综合考虑学校的办学质量、学费标准、招生录取分数、一次性就业率、学科专业设置等因素。

奖金分配管理办法范文第3篇

关键词:财务中心 绩效考核 薪酬管理 改革

一、国有企业财务中心成功运行的关键途径

所谓的财务中心是将集团内各控股子分公司的资金结算员和会计核算员进行集中办公,并将具有共性的有标准可循的财务事务即资金结算和会计核算等事务进行集中处理,同时经过流程再造、制度优化等技术手段的改进,借助信息技术实施网络报销、银企直连、票据实物流、票据影像等全面提升财务中心的服务能力,并形成结算和核算流程化、批量化作业模式。在这种财务人员集中办公、业务流程作业化的财务运行模式下,要调动财务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并充分发挥其主观能动性,最大程度地提高服务水平,关键是要彻底改革国有企业目前的绩效考核和薪酬管理体制,使其不断适应财务中心运行模式的需求,这样方能使财务中心在国有企业成功运行。

二、国有企业财务中心绩效考核和薪酬管理的现状

受历史、政治、经济因素影响,目前大多数国有企业薪酬管理仍采用传统的薪酬管理办法。随着国有企业财务中心管理模式的不断兴起和推广,国有企业逐步建立了财务中心全员绩效考核制度和“以岗定薪、岗变薪变”的薪酬分配体制,不同岗位分别设置了不同的考核和薪酬标准,但仍普遍存在以下几个问题:

(一)薪酬标准单一化,绩效奖金平均化。同岗位的员工如会计核算员其薪酬标准基本一致,即使工作负荷、工作难度不同,其工资和奖金却是相同的,这不利于人力资源的合理配置和财务人员的发展,极大地挫伤了优秀员工的工作积极性,最终导致工作相互推委,无法达到提高员工工作积极性和工作质量的目的。

(二)薪酬等级僵硬化,缺乏市场竞争导向。国有企业执行的薪酬管理体制已多年未进行调整,且基本都由上级主管部门如国资委控制其薪酬等级和总额,由于企业现有薪酬等级僵硬化,以及企业内部薪酬水平较市场明显偏低,一方面造成优秀的财务人员不断流失,另一方面高素质的财务人员难以引进,其结果是企业不断招聘新员工以满足财务中心运营需求,而同时部分优秀员工不断离职,再加上国有企业裙带关系严重,导致企业进人容易留人难,甚至出现专业水平低或非专业人员进入财会队伍,给财务中心正常工作的开展带来障碍。

(三)绩效考核流于形式,与薪酬管理脱钩。国有企业一般都是一个年度进行一次绩效考核,但是由于没有有效的考评组织,大多时候只是财务人员简单地进行自我工作鉴定,走一下形式,在缺乏量化指标的情况下,每个人只能凭直觉、印象和简单的成绩记录对被考评者的工作情况做出评定,很容易造成考核结果的不公正甚至失误。同时,绩效考核结果与薪酬又没有直接挂钩,无法达到“多劳多得”、“奖优罚劣”的作用。

三、国有企业财务中心绩效考核和薪酬管理的改革措施

针对国有企业财务中心绩效考核和薪酬管理的现状,国有企业必须结合财务中心运行模式的特点,制订合理的、能真正体现公平公正的绩效考核制度,并在此基础上改革财务中心薪酬分配办法。

(一)参照“平衡计分卡”原理修订绩效考核办法。国有企业应参照“平衡计分卡”原理修订绩效考核办法,使考核办法真正体现财务人员管理的长期目标与短期目标的平衡、管理结果和管理过程的平衡。这是改革国有企业财务中心薪酬分配办法的前提条件。

财务中心绩效考核的内容应包括客户服务满意度(子公司服务满意度)、工作质量、工作数量、团队协作精神、学习能力、创新能力、其他加分项(月度加分项为“微笑服务之星”、年度加分项为“考核优秀”)等。客户服务满意度主要指被服务对象如子公司对财务中心工作人员的服务满意程度。提高服务满意度和质量是财务中心运行的根本宗旨,故该项考核指标是绩效考核的核心指标,是真正反映“公开至诚、高效服务”的标尺。工作质量主要从工作差错率方面进行考核,如会计科目核算是否正确、附件是否齐全、业务数据是否正确、各财务报表编制是否符合要求、资金支付是否符合审批制度等。工作数量主要从工作量饱和程度进行考核,工作量数据通过财务核算和资金管理两套系统自动提取即可。财务中心的运行普遍还存在财务人员能力如何提升的问题,这需要从培养员工技能方面着手,团队协作精神、学习能力、创新能力就是从员工满意度、员工保持率、员工培训和技能等方面进行考核。考核小组每月度、每年度对财务中心全体员工进行包含上述指标在内的多维度绩效考核,并将绩效考核结果提交人力资源部备案。

(二)利用“二次分配”原理改革薪酬分配办法。

1.薪酬结构。财务中心的薪酬结构应由基本工资、工龄补贴、技能补贴和绩效奖金组成。其中,基本工资、工龄补贴、技能补贴为固定薪酬,绩效奖金为变动薪酬。财务中心薪酬管理部门根据员工的考核结果对其月度绩效奖金和年度绩效奖金进行“二次分配”。最终构建一个“按绩取酬、奖优罚劣、奖勤罚懒”的薪酬体系,体现多劳多得,向专业水平高、责任心强、服务质量优的员工倾斜,充分发挥工作人员主观能动性,促进财务中心管理目标的实现。

2.二次分配具体方法。

(1)岗位确定。自主选择岗位,竞争上岗。根据工作性质和要求,财务中心设会计核算岗位、资金结算岗位、发票管理岗位、资金管理分析岗位、内部融资管理岗位、外勤出纳岗位、资产管理岗位、系统管理岗位、稽核岗位、预算管理岗位、投融资管理岗位、档案管理岗位、综合管理岗位等。工作人员可根据工作岗位任职要求和自己的喜好,选择工作岗位。岗位的确定需个人申请,并通过该岗位上岗前理论、相关技能考试,合格后才能上岗。

(2)绩效奖金二次分配分组。绩效奖金二次分配对象共分三组:会计核算组(会计核算员)、资金结算组(资金结算记账员和复核员)、管理组(除会计核算员和资金结算员外的所有员工)。

(3)会计核算组和资金结算组分配系数设置及计算。每位员工绩效奖金分配系数=每位员工考核得分/该组全体员工考核得分总数;每位员工绩效奖金分配金额=每位员工绩效奖金分配系数×该组全体员工绩效奖金总额;该组全体员工绩效奖金总额=该组每位员工对应的绩效奖金之和(对照财务中心工资标准表确定)。会计核算组和资金结算组员工考核分值设置如表1所示。

(4)管理组分配系数设置及计算。每位员工绩效奖金分配系数=每位员工考核得分/该组全体员工考核得分总数;每位员工绩效奖金分配金额=每位员工绩效奖金分配系数×该组全体员工绩效奖金总额;该组全体员工绩效奖金总额=该组每位员工对应的绩效奖金之和(对照财务中心工资标准表确定)。管理组员工考核分值设置如表2所示。

(5)绩效奖金二次分配程序。国有企业人力资源部每个月根据员工考勤情况、工龄、岗位或职位,对照各类人员工资标准表确定财务中心绩效奖金发放总额,然后提交财务中心薪酬管理小组。财务中心薪酬管理小组根据每位员工的业绩考核得分计算其绩效奖金分配系数,并分别计算每位员工应发绩效奖金,最后提交企业人力资源部造册发放。

通过绩效考核和薪酬管理的改革,以及反复的业务流程再造优化,财务中心运行模式将逐步完善,服务质量、效率和服务对象的满意度将不断得到提高,逐步形成“公开至诚、高效服务”的财务中心文化。J

参考文献:

奖金分配管理办法范文第4篇

本意见考核的对象为村党委、各村(居)党(总)支部、村(居)民委员会。

二、考核内容

考核的主要内容包括村级可支配收入、村级新增与上年收入内容不同的增收项目、向上争取资金、环境整治及长效管理、村级企业税收、动迁安置、“三大合作改革”、制止违章建筑和精神文明建设等方面的工作内容。

三、考核办法

采用经济建设、村务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工作两百分考核制,部分项目加扣奖和加分制,个性工作给予嘉奖的考核办法。

1、百分含量。在总的两百分考核中,经济工作和村务工作占140分,精神文明建设工作占60分。

2、基本分、加分和加扣奖。经济建设工作明确得分标准,达到标准的得基本分,达不到标准的按比例计算(注:凡明确要比上年增长的指标,如没有增长的不得分,达不到增长要求的按实际增长比例计算)。超过指标或绝对值有一定增长的,给予加分或加奖。村务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明确各项总分,由各考核单位根据完成情况打分(部分考核单位可根据其制定的考核细则和标准进行打分)。

3、考核组织。镇成立村级责任制考核领导小组,镇经济管理办公室为牵头考核部门,其它机关部门按职能具体考核。

四、考核细则

(一)、经济建设和村务工作考核(基本分140分)

1、完成村级可支配收入下达指标的得30分(由经管办考核)。

2、完成村级经营性资产投资指标得10分(由经管办考核)。

3、完成新办内外资企业项目指标得5分(由招商中心、工业办、服务业办、经管办考核)。

4、按照农村集体财务规范化管理标准运作的得15分(由经管办考核)。

5、执行工程项目管理制度的得5分(由组纪宣办、经管办考核)。

6、按规定和标准搞好党务和村务公开得5分(由组纪宣办、民政办考核)。

7、无违章建筑得20分(由村镇建设办、国土所考核)。

8、完成镇下达的参加社会保障参保人数及参保率指标(城保和农保)、农村大病风险医疗保险参保率(98%以上)指标、村级负担(社保、医保、农保)资金到帐率原则上达到100%的得10分。(由劳动服务所考核、合管所考核)。注:“参保率”和“资金到帐率”权重各半。

9、环境整治全年四次评比(每季度一次,每次满分100分)总得分在350分以上的得20分(由教科卫办、环卫站和城管中队考核)。

10、完成“花城”建设任务得5分(由林业站考核)。

11、无企业环保、安全生产事故发生的得5分(由安监环保办考核)。

12、做好计划生育以及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计划生育率达100%,无计划外生育、无未领结婚证、无擅自领养孩子,得5分(由计生办考核)。

13、做好医疗卫生及综合治理工作,依法行政得5分(教科卫办、综治司法办)。

(二)、精神文明考核(基本分60分)

1、搞好基层党的建设工作,实行政治民主,两委班子团结协作,有凝聚力、战斗力、公信力的得15分(由组纪宣办考核)。

2、两委班子成员廉洁自律,认真执行一系列反腐倡廉规定的得8分(由组纪宣办考核)。

3、做好工会工作得4分(由工会考核)。

4、做好共青团工作得4分(由团委考核)。

5、做好妇女工作得4分(由妇联考核)。

6、完成民兵训练、征兵等任务的,得4分(由人武部考核)。

7、搞好社区建设,规范村民自治,做好扶贫帮困等民生工作得8分(由民政办考核)

8、做好社会稳定工作,深入基层,了解群众疾苦,认真做好群众思想工作,无群众上访,确保社会稳定,得10分(由派出所和综治司法办考核、办考核)。

9、执行档案管理制度,做好档案工作的得3分(由党政办考核)。

(三)、加分与加奖

1、加分

(1)、村级可支配收入比下达指标增长每1个百分点加1分(由经管办考核)。

(2)、每新建一个“三大合作”组织加3分(由经管办考核)。

(3)、配合镇开发建设,做好清赔、群众思想等事务工作的加10分,成绩显著的,加15分(由镇“理赔小组”考核)。

(4)、各类先进:获得市政府或省级条线部门表彰证书加3分;获得区政府或市级条线部门表彰证书加2分;获得镇党委、政府或区级条线部门表彰证书的加1分(由组纪宣办考核)。

2、加奖

(1)、村级可支配收入奖:村级可支配收入是指村级实际到帐的土地及水面积发包上交收入、集体资产租赁费、集体资产经营上交收入、投资收益、利息收入及其它收入合计(不包括上级财政扶持收入、土地及池塘的一次性开发收入等)。可支配收入计奖标准分二种类型加奖(由经管办考核)。

A、按完成上年基数加奖(可支配收入基数为经镇经管办核定后的年度总收入,见附表),具体计奖标准为(分段结算):①上年基数在100万元以下的,基数奖为6000元;②上年基数在101万-200万元部分,按每万元50元计奖;③上年基数在201-300万元的,按30元/万计奖;④上年基数在301万元以上部分按15元/万计奖。

B、按超基数增加额计奖:可支配收入超上年部分,以每万元200元进行加奖。

(2)、新办项目奖:凡当年新办工业、农业或服务业项目(包括为镇工业集中区引进的项目),工商税务登记手续齐全、有税源的私营内资企业,根据企业工商登记的到帐注册资本大小,对责任人分档加奖。标准如下:300万元以下的,奖300元/个;301—500万元,奖500元/个;501万—1000万元,奖1000元/个;1001—1500万元,奖5000元/个;1501—2000万元,奖8000元/个;2001万元以上的,奖10000元/个。引进新办三资企业且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的,加奖5000元/个(由工商分局、招商中心、经管办考核)。

(3)、向上争取项目资金奖:凡当年度向区级以上有关部门争取的项目资金(不包括应该拨付的或镇政府争取的款项和给予个体私营企业的资金),按实际到账金额,每万元奖80元(由财政所考核)。

(4)、村级经济新办增收项目奖:凡当年度新增与上年收入内容不同的项目,按项目实现或评估年收益额,每万元加奖100元(由经管办考核)。

(5)、环境整治奖:按年度分四季(每季度满分为100分)考核评比的实际累计得分计奖,每分的分值为10元。同时对通过评比总分列前五名的村(居)另行嘉奖(由教科卫办、环卫站和城管中队考核)。

(6)、上交指标奖:凡完成镇下达上交指标的,年终给予加奖。具体标准为:按实际上交数每万元奖200元。(由财政所考核)。

(7)、税收贡献奖:凡在本村(居)区域内的个体和私营企业当年度完成的国地二税实际入库数,分二种类型加奖:①、按完成上年入库税金基数加奖2000元。②、按超上年入库税金基数部分每万元加奖20元(注:个体和私营企业的区域划分,按年考核时的企业名单为准;上年税金实际入库数,以国地二税务分局提供的明细为准,并由财政所会同国税、地税分局考核)。

(四)、扣奖

1、年终(阳历年1月10日前)村级集体的租赁和发包收入到帐率未达到100%的,每少一个百分点扣500元(由经管办考核)。

2、当年出现违章建筑,每例扣2000元(由村自行拆除的不列入违章建筑)(由村镇建设办公室和国土所考核)。

3、凡当年度在开展拆迁或清赔、辖区内企业劳资纠纷、被征地农民安置及失地补偿等方面工作时,由于处理不善或工作不到位,而出现的越级上访到区及以上机关,每起扣500元,到镇机关的每起扣300元(由办考核)。

4、在辖区内出现企业环保和安全生产等重大伤亡事故的(指一次事故中有人员受重伤或死亡的),每出现一起扣1000元(由派出所、安监环保办考核)。

5、环境整治综合评比总得分在350分以下的,低于部分按每分10元扣奖。年终评比总得分最后一名的加扣1000元(由教科卫办、环卫站和城管中队考核)。

五、嘉奖

凡当年度为镇开发建设争取土地指标或引进土地点供项目的,如期完成或提前完成开发建设地面清赔和拆迁安置的,无违章建筑发生的,年度村级经济收入增幅超过35%的,创新村级经济增收项目的,农业产业化经营组织规模化生产的,开发由农业向服务业发展项目的,向区级以上争取资金超80万元的,解决剩余劳动力就业成绩显著的,全村无家庭零就业人员的,另行嘉奖。嘉奖金额年终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资金由镇财政直接支付。

六、有关事项

1、百分考核的基本分值年终由镇党委、政府研究确定。百分考核得奖额计算办法:百分考核奖金额=(经济建设和村务工作得分+精神文明建设得分)×分值。

奖金分配管理办法范文第5篇

二、本办法考核奖惩对象为各乡镇(街道、管委会)创建“家园清洁行动”的村庄。

三、每年从市级预算安排一定专项资金,以及省、市核拨专项资金设立市“家园清洁行动”专项资金,资金安排采取“以奖代补”的方式。“以奖代补”是指对列入市年度计划创建“家园清洁行动”达标村庄,经考核验收并符合标准的,以奖励形式给予补助。

四、各乡镇(街道、管委会)要积极筹措资金,整合各方力量,加大投入力度,积极推进“家园清洁行动”,建立以政府、村组织、村民及社会捐助共同投入的资金筹措机制。

五、以奖代补资金使用于各村庄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输工具配备,不得使用于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等与奖励资金使用范围不相符的支出。

六、各乡镇(街道、管委会)政府根据《市农村“家园清洁行动”村庄考核标准》,负责对列入市年度创建“家园清洁行动”的村庄进行自查验收,并将经自查验收达到考核标准的村庄名单上报市“家园清洁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七、市“家园清洁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年度“家园清洁行动”目标任务,组织成员单位依据考核标准,统一对各村庄进行考核验收。

八、奖励标准:经市“家园清洁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考核验收,考核档次分优秀、合格、不合格3个等次。考核采取百分制,90分以上(含90分)为优秀,90分以下、80分以上(含80分)为合格,80分以下为不合格,对达到优秀标准的村庄,给予2万元奖励,达到合格标准的村庄,给予1万元奖励。同时,经省、市考核验收,达到合格标准的村庄,将分别全额兑现省级奖励1万元、市级奖励0.5万元。

九、惩处办法:对于该年度计划50%以上村验收未达标的乡镇(街道、管委会),给予分管领导、具体责任人效能告诫,同时取消该乡镇(街道、管委会)、村参加各级有关环境卫生先进单位的评选资格。若发现乡镇(街道、管委会)、村存在虚报、谎报现象,市“家园清洁行动”领导小组将对其进行通报批评,同时取消该乡镇(街道、管委会)当年所有市级创建达标村庄以奖代补资金。

十、市政局、财政局、市农办根据年度家园清洁行动目标和考核验收情况,提出年度以奖代补资金分配方案,报市“家园清洁行动”领导小组审定后,把以奖代补资金下达到各乡镇(街道、管委会)。

十一、各乡镇(街道、管委会)根据市下达的以奖代补资金,在规定的资金用途和使用范围内,将市以奖代补资金拨到具体达标村,并报市“家园清洁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