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奖金发放方案

奖金发放方案

奖金发放方案范文第1篇

一、个人取得奖金界定与征税方法

(一)每月随工资发放奖金 每月随工资发放的奖金,通常被称为“基本奖金”,是职工工资的重要组成部分,应计入“工资、薪金所得”项目,按月征收个人所得税。全部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2 000元以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2008年3月1日起实行);适用九级超额累进税率,税率为5%-45%(见表1)。

计税方法为:应纳税额=(每月收入额-2000)×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二)全年一次性奖金 全年一次性奖金,是指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等扣缴义务人根据其全年经济效益和对雇员全年工作业绩的综合考核情况,向雇员发放的一次性奖金。一次性奖金也包括年终加薪、实行年薪制和绩效工资办法的单位根据考核情况兑现的年薪和绩效工资。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规定:纳税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应单独作为一个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并按以下计税办法,由扣缴义务人发放时代扣代缴:

(1)先将雇员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如果在发放年终一次性奖金的当月,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应将全年一次性奖金减除“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后的余额,按上述办法确定全年一次性奖金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2)将雇员个人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按第1项确定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计算征税,计算公式如下:一是如果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高于(或等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的,适用公式为:应纳税额=雇员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二是如果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的,适用公式为:应纳税额=(雇员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这里,需要注意几点:一是在计算应纳税额时,不得将一次性奖金或一次性奖金减去“差额数”后的余额再扣减费用扣除标准,而是直接将其作为应纳税所得额。因为费用扣除标准已在当月雇员的工资薪金收入计算个人所得税时使用过,故不得重复享受;二是采用上述计税办法,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对每一个纳税人只允许采用一次;三是雇员取得除全年一次性奖金以外的其它各种名目奖金,如半年奖、季度奖、加班奖、先进奖、考勤奖等,一律与当月工资、薪金收入合并,按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个人取得奖金税务筹划方法

(一)平均发放月奖金金额对于取得工资、薪金的收入者来讲,企业所支付包括奖金在内的工资、薪金是计算个人所得税的依据。这部分收入是按月计征个人所得税的,即根据月收入水平的不同,课税也不同。有些企业的奖金发放是根据其经营绩效进行的,从而导致职工的工资不均匀,造成每月的应纳个人所得税额忽高忽低。这时,如果职工和单位进行一定的协调,将奖金的发放相对平均化,问题就可以解决了。

目前,我国对工资、薪金实行5%~45%的九级超额累进税率,当收入达到某一档次时,要求支付与该档次税率相适应的税负。但是,工资薪金是根据月实际收入来确定的,这就为税务筹划提供了空间,其主要思路是:企业要平均发放奖金,也就是让职工的每月工资数额尽量平均,避免工资数额每月波动较大,将各月的工资收入大致拉平,从而适用较低的税率,来减轻员工税负。通过采用平均发放工资薪金筹划方法,可以使职工获得更多的实际收益,带来更好的效果。《个人所得税法》第九条第二款规定:特定行业的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的税款,可以实行按年计算、分月预缴的方式计征。明确了采掘业、远洋运输业、远洋捕捞业等特定行业(季节性生产企业)可以实行年薪制计算工资和税金。《个人所得税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又明确:特定行业职工的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的税款,按月预缴,自年度终了之日起30日内,合计其全年工资、薪金所得,再按12个月平均并计算实际应纳的税款,多退少补。虽然某些企业不属于税法规定的特定行业,但如果某些行业纳税人遇到每月奖金变化幅度较大的情况时,也可以借鉴该项政策的做法。这时,可以采取分摊奖金筹划方法,减轻税负。

(二)全年一次性奖金税务筹划 目前,很多企业采用目标责任管理办法,对职工工作绩效进行全面考核,根据经济效益等指标对职工进行奖惩,根据年度经济效益等指标完成情况决定年终奖金发放的数额。因此,对于职工取得的诸如年终奖金等全年一次性奖金,也存在着税务筹划的空间。

(1)巧妙调整全年一次性奖金发放数额。由于全年一次性奖金计税政策采用简易计税办法,与工资、薪金所得的九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税办法有很大差异。在某些奖金区间内,可能会出现“奖金多、收入少”的情况。假定某企业副总经理获得的年终奖金为6000元,而总经理获得的年终奖金为6001元(假定两人的月工资收入均高于2000元)。分别计算一下副总经理和总经理年终奖金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副总经理年终奖金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6000×5%=300(元)

副总经理税后奖金收入=6000-300=5 700(元)

总经理年终奖金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6001×10%-25=575.1(元)

总经理税后奖金收入=6001-275.1=5425.9(元)

如表2所示,对比总经理与副总经理的税前奖金,总经理比副总经理只多1元(6 001元-6000元),而税后奖金总经理反而比副总经理减少了274.1元(5700元-5425.9元)。为什么出现这种情况,这就是简易计税办法的不合理性所带来的,这时就出现了所谓的年终奖金“负效应区间”。年终奖金的“负效应区间”,主要是由全年一次性奖金的计算公式引起的。按照国家税务总局通知,个人全年一次性奖金的计税方式为:应纳税额=雇员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而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用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后的商数确定。这样就在每个级次税率的临界点附近出现“1元税差”,导致税负在临界点附近出现较大差异。通过测算,奖金如果在6 001元-6 305元之间,其税收负担都比奖金为6 000元的时候要重。

实际上,不仅6000元至6305元的奖金区间内会出现这样的问题,每到累进税率进级的临界点附近,都会出现同样的现象。“负效应区间”包括以下八段(见表3)。

企业在为职工发放年终奖金时,如果通过调整奖金数额来降低税款,可以算是企业合理进行的税务筹划。企业可参照上表所示,尽量避免将税前年终奖金的金额定在所谓“负效应区间”内。

(2)调整全年一次性奖金发放次数。由全年一次性奖金的计算公式可以看出,虽然全年一次性奖金先除以l2,以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但是,这只是扣除了1个月的速算扣除数。因此,全年一次性奖金其实只有1/12适用了超额累进税率,另外,11/12适用的是全额累进税率。所以尽可能多安排全年一次性奖金和尽可能少安排全年一次性奖金的税务筹划思路都是有问题的。在个人工资奖金总额一定的情况下,企业合理安排职工全年一次性奖金的分配比例,从而使工资薪金所得缴纳最少的个人所得税,最大限度地享受低税率优惠。一是避免将年终奖金分摊到每个月的工资薪金中,作为工资薪金发放。这是因为:平均分摊到每个月的工资薪金的那部分奖金,要与当月的工资薪金收入合并缴纳个人所得税。这就导致原本属于年终奖金的那部分收入不能按照简易计税办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纳税人享受不了国家的优惠政策。另外,如果企业发放给职工的年终奖金较多,那么,平均分摊到每个月发放,无疑增加了每个月的应纳税所得额,从而使得适用税率升高,税负加重;二是避免年终奖金多次发放,如将年终奖金改为季度奖金等,因为全年一次性奖金的计税方法,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对每一个纳税人只允许采用一次。其它各种名目的奖金,需与当月工资、薪金收入合并缴纳个人所得税。一般来说,年中和年末两次发放年终奖金或者年终奖金一次性发放,个人所得税负担最低,这要视具体情况而定;三是通过合理分配月工资和年终奖金,尽可能降低适用税率。

三、案例分析

(一)平均发放月奖金案例 具体内容如下:

案例一:某食品制冷企业,一年中1月、2月、3月、11月和12月是淡季,工人没事干, 每月发放400元生活费。其余7个月为主要工作期,职工平均工资为1800元/月, 基本奖金为1000元/月,共2 800元/月。

若按企业实际情况,在工作淡季,职工每月领取的400元低于费用扣除标准2 000元,故不用纳税;而在正常工作7个月中,企业职工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为:

每月应纳税额=(2800-2000)×10%-25=55(元)

全年应纳税额=55×7=385(元)

筹划方案:若企业将每名职工年全部工资24000元(2800元×8+400元×4)平均分摊到各月,即在不工作的月份也照发工资和奖金,每月发放2000元(24000元/12),则该企业职工每月工资收入在减除2000元的扣除费用后,应纳税所得额为0,不必缴纳个人所得税。

经过税务筹划,该企业每位职工全年可节税385元。从这个案例中看出,将奖金分摊到各个月份上,使每月收入相对均衡,使职工税负降低,实际收入水平提高。

(二)调整全年一次性奖金发放数额案例具体内容如下:

案例二:陈某为某公司的总经理,月工资收入10000元,年终企业发给其年终奖金25000元。

陈某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为:

每月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税额=(10000-2000)×20%-375=1225(元)

年终奖金应纳税额=25000×15%-125=3625(元)

全年应纳税额=1225×12+1375=18325(元)

陈某的税后收入为:

税后收入=(10000-1225)×12+(25000-3625)=126675(元)

筹划方案:实际上,该企业发放给陈经理的年终奖金25 000元,刚好处在年终奖金的“24001~25294元”这一阶段的“负效应区间”。其年终奖金适用税率的确定过程为:25000元/12=2083.33元,适用税率为15%,速算扣除数为125。如果企业发现这一点,可以适当减少年终奖金的发放数额,使年终奖金适用税率降低一个级次,避免奖金数额处在“负效应区间”。如企业可以将年终奖金调整为2 4000元(正好处于临界点上,保证员工获得最大收益)。

陈某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为:

每月工资薪金所得的应纳税额仍为1225元不变;

年终奖金应纳税额=24000×10%-25=2375(元)

全年应纳税额=1225×12+2375=17 075(元)

陈某的税后收入为:

税后收入=(10000-1225)×12+(24000-2375)=126925(元)

经过税务筹划,陈某全年实现节税1250元(18325元-17075元),而税收收益却增加250元(126 925元-126 675元),可谓一举双得。

(三)调整全年一次性奖金发放次数案例具体内容如下:

案例三:某企业负责人孙某的每月工资为5 000元,年终奖金预计36 000元。年终奖金发放形式可以有以下四种方案:方案一是年终一次性发放奖金36 000元;方案二是年终奖金按月发放,每月发放3 000元;方案三是年中和年末两次发放奖金,7月份发放10 000元,12月份发放26 000元;方案四仍是年中和年末两次发放奖金,7月份发放12 000元,12月份发放24 000元;

方案一:孙某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为:

每月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税额=(5 000-2 000)×15%-125=325(元)

年终奖金应纳税额=36 000×15%-125=5 275(元)

全年应纳税额=325×12+5 275=9 175(元)

方案二:孙某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为:

应纳税额=(5 000+3 000-2 000)×20%-375=825(元)

全年应纳税额=825×12=9 900(元)

方案三:孙某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为:

除7月份外,刘某每月工资薪金应纳税额仍为325元;

7月份发放上半年奖金时,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收入缴纳个人所得税:

应纳税额=(5 000+10 000-2 000)×20%-375=2 225(元)

12月份发放下半年奖金时,应将26 000元单独作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缴纳个人所得税:

应纳税额=26 000×15%-125=3 775元

全年应纳税额=325×11+2 225+3 775=9 575(元)

方案四:孙某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为:

除7月份外,刘某每月工资薪金应纳税额仍为325元;

7月份发放上半年奖金时,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收入缴纳个人所得税:

应纳税额=(5 000+12 000-2 000)×20%-375=2 625(元)

12月份发放下半年奖金时,应将24 000元单独作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缴纳个人所得税:

应纳税额=24 000×10%-25=2 375元

全年应纳税额=325×11+2 625+2 375=8 575(元)

可见,方案二,即年终奖金按月发放,个人所得税负最重,企业应尽量避免采取该种形式发放奖金,这对职工来说最为不利;方案一和方案三比较,年中和年末两次发放年终奖金的税负要重于年终奖金一次性发放的税负,问题在于两次奖金发放的数额分配,下半年奖金数额过高,导致适用税率升高,加重了纳税人负担,这也是企业应尽量避免的;方案四税负最轻,下半年奖金数额的确定,正好巧妙地运用了年终奖金适用税率的临界点,使纳税人获得最大收益。经比较,方案四比方案三节税1000元(9575元-8575元),比方案二节税1325元(9900元-8575元),比方案一节税600元(9175元-8575元)。

参考文献:

奖金发放方案范文第2篇

关键词:高校教师 年终奖 纳税筹划

高校绩效工资改革后,教师收入结构发生变化,传统的年终奖取消,代之以综合考评后的年终奖励绩效(实际上包括了奖励性绩效工资以及教学、科研等专项业绩考核奖励)。在当前高校教师群体收入多样化和未来增长空间不断提升的趋势下,如何结合绩效工资改革后高校教师群体基础绩效工资相对固定、年终奖励性绩效工资以及各项业绩奖励(包括二级学院创收超收益分配)相对弹性的特征,对高校教师年终奖励绩效进行纳税筹划分析,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高校教师年终奖励绩效纳税筹划空间分析

由于高校教师群体收入结构、收入时间分布以及收入结算方式等具有一定的特殊性,使得高校教师纳税筹划具有一定的空间,尤其是在年终奖励绩效方面。

第一,收入结构的多样性使得年终奖励绩效纳税筹划具有一定的空间。高校绩效工资改革后,形成了 “基本工资和基础绩效工资+年终奖励绩效工资和各项业绩奖励”的结构。由于前者相对固定和统一,一般按月发放;后者项目多且复杂(包括奖励性绩效工资、科研业绩奖励、教学业绩奖励等),有按月或按年发放两种形式。这就使得年终奖励绩效的范围和发放方式方面具有一定的纳税空间。

第二,收入时间分布的阶段性使得年终奖励绩效具有一定的纳税空间。高校教师全年中有2―3个月的寒暑假,基本没有授课任务和课酬收入,这就为高校教师年终奖励绩效分月在寒暑假发放按当月工资薪金计税提供了空间(理论上这是最优的纳税空间,但现实情况下这种间隔时间长的分月发放形式,税收征管部门没有明确的政策支持,同时单位财务处在提供纳税筹划服务方面也需要消耗大量人力和精力,因此,现实选择之一是在年终结算后的连续几个月与当月工资薪金一起分月发放或者一次性发放)。

第三,收入结算方式的灵活性使得年终奖励绩效具有一定的纳税空间。由于高校教师每月课酬收入类型多样(研究生、本科、双学位、函授等),且是按年初预计标准发放,年终统一结算补发或补扣。同时,二级学院创收的超收益分配也与各种课酬工作量以及教学相关工作折算课时量有关。这也使得在年终补发的超课时工作量和超收益分配可以统一纳入年终奖励绩效进行纳税筹划。

二、高校年终奖励绩效纳税筹划具体思路

在当前税收相P法规政策允许的范围内,结合高校教师收入的实际情况和特点,依据前述高校教师年终奖励绩效纳税筹划空间三个方面的分析,纳税筹划的具体思路如下:

第一,将奖励性绩效工资、各项年终考核业绩奖励(教学业绩奖励、科研业绩奖励以及年终补发业绩等)统归到年终奖励绩效,一并考虑纳税筹划问题。

第二,在年终核算确定标准课酬、各项相关奖励和绩效奖的基础上,对未来几个月相对固定的应纳税所得额进行合理的估计。

第三,结合对应的年终奖税率和月度薪金工资税率,通过计算统归后的年终奖励绩效是一次性发放还是分月发放(包括年终奖励绩效部分一次性发放按年终奖计税、部分分月发放合并当月工资薪金按工资薪金计税)的总纳税额,来比较各种方案的高低,进行决策。

第四,上述纳税筹划方案决策中,有关年终奖励绩效一次性发放还是部分一次性发放,还必须适当结合年终奖个税盲区(年终奖收入提高,但税后收入减少的区间)一并考虑(由于年终奖个税盲区众多学者进行了探讨和确认,在本文设计的纳税筹划模型中如果遇到,只需参考有关结果通过选择分次发放方案进行合理回避)。

三、高校教师年终奖励绩效纳税筹划案例分析

(一)前提假设

当前高校有关教师年终奖励的实际纳税筹划中,已经将相关的专项业绩考核奖励纳入到年终奖励性绩效范畴,而且可以选择分次发放(但严格执行年终奖计税全年只许使用一次的规定)。上述做法中有关内容没有完整的政策依据,税务征管部门对此也没有反对,但为了案例分析过程的严谨性,对有关基本前提做如下相关假设。

一是将奖励性绩效工资、各项年终考核业绩奖励(教学业绩奖励、科研业绩奖励以及年终补发业绩、年终超收益分配等)统归到“年终奖励绩效”,并等同于个税政策中的“年终奖”范畴(当前我国税法规定有关年终奖的范围还是之前比较旧的规定,在绩效工资改革后没有新的条例规定,但按照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改革实施方案有关奖励性绩效工资的定义以及方案本身的精神,相关奖励绩效可以视同年终奖)。

二是上述年终奖励绩效的发放方式可以自主选择,即根据纳税筹划选择一次性在次年2月份发放或2月份之后的月份分月发放,同时分月发放的月份上也具有选择的弹性(具体分几个月,需要结合后续月份的相对固定应纳税所得额,合并计算工资薪金纳税总额,比较得出最优纳税方案来确定。关于几个月之间的方案决策,比较复杂,但可以在本案例基础上进行拓展分析,鉴于篇幅所限,不在本文探讨之中)。

三是在本文年终奖励绩效在分月发放的方案中,假设可以分4个月发放,且在第二年度的2―5月中平均分配,与当月工资薪金合计发放(最为理想的月份应结合寒暑假,但因为对于上年度收入的分配,跨期较大而且复杂,在政策上可能得不到税收征管部门的支持,且会给单位财务带来较大的工作量)。

(二)案例分析

1.基础方案测算。

(1)基础方案假定数据。在上述假设下,结合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以及年终奖税率,先假定年终奖励绩效发放额度在25 000―40 000的区间阶段(尽管每个教师由于职称、工作量、科研成果等因素的不同,年终奖励绩效会有差异。但从相关高校调研结果来看,这一区间覆盖了主体人群),利用EXCEL表格公式及函数设置完成初步测算,如下页表1所示(具体公式在后文详细说明)。理论上有三种可能方案:

A方案:将个人年终奖励绩效一次性发放,按年终奖计税。

B方案:先发部分年终奖励绩效18 000元,按年终奖计税;余下部分分摊至2―5月,与当月工资薪金合并按月度工资薪金计税(分次发放年终奖励绩效,是要充分考虑优先享受年终奖税收优惠的政策原则,即在40 000元以下,要享受年终奖税率变换档次的最低水平18 000元)。

C方案:年终奖励绩效直接分摊至2―5月,与当月工资薪金合并按月度工资薪金计税(由于C方案完全没有享受到年终奖计税优惠,实际分摊后2―5月合计计税总额远超过A方案。因此,C方案不在案例对比分析之中,直接排除在外)。

(2)基础方案测算步骤。基础方案测算,以25 000元为例。

第一,假定A方案为一次性发放年终奖励绩效25 000元,那么可以计算其应纳税为2 395元。

第二,假定B方案为先发放年终奖励绩效18 000元,该部分应纳税为540元,其余7 000元分摊计入2―5月,每月为1 750元。

第三,预计2―5月每月应纳税所得额为X。那么,A方案2―5月{税合计应为“25 000元年终奖励绩效计税2 395元”+“每月X元应纳税所得额的纳税额×5”,B方案2―5月纳税合计应为“18 000元年终奖励绩效计税540元”+“每月X元应纳税所得额的纳税额×5”。

第四,计算上述两个方案纳税总额的差异(A-B),如果(A-B)>0,说明A方案纳税总额超过B方案,最后应选择B方案,即选择25 000元年终奖先发18 000元,余下在2―5月分摊合并当月按工资薪金计税。反之,选择A方案,一次性发放。

(3)A、B方案无差异临界点。实际过程中,每个教师由于职称、工作量、科研成果等因素的不同,导致对应的每月应纳税所得额(N)不同,因此在EXCEL表格中对应不同的N值,两个方案差异(A-B)会有不同的方向变动趋势,通过手工输入逐步测算,可以算出方案无差异值,即两种方案没有区别,纳税总额均一样,这个值称为临界点D。对应表1中的27 000元年终奖励绩效来说,A、B方案的无差异临界值为8 025元。即:当预计的2―5月应纳税所得额N0,选择B方案;当N>8 025元,(A-B)

例如:某高校教师的个人年终奖励绩效为27 000元。若该教师预计2―5月每月应纳税额为7 000元,此时B方案的总税额为:(18 000×0.03)+[7 000+(27 000-18 000)/4×0.25-1 005] ×4]=5 770(元);若选择A方案,总税额则达到(27 000×0.1-105)+(7 000×0.2-555)×4=5 975(元)。B方案比A方案节省了205元,因此选择B方案。

若该教师预计2―5月每月应纳税额为9 000元,此时A方案的总税额为7 575元,而B方案的总税额则为7 770元。A方案比B方案节省了195元,应选择A方案。

以此类推,可以测算出在25 000―40 000元区间范围内不同年终奖励绩效下对应的临界点D(见表1,仅列示部分年终奖励绩效值对应的临界点)。从表1的临界点来看,25 000元临界点33 775元,与实际情况不相吻合(应纳税所得额为33 775元,年终奖励绩效不可能为25 000元,何况高校教师群体极少有这样的高收入)。同理,40 000元对应的临界点1 887.5元,也与实际情况不吻合。由表1可以看出,随着年终奖励绩效数额的增加,临界点D值会越来越小;而随着年终奖励绩效数额的减少,临界点D值会越来越大。因此,也可以判断出A、B两种方案决策的适用范围。

2.基础方案数理分析。在现有的A、B方案决策模型下,利用EXCEL表格深入分析表1中各种数据关系,尤其是不同方案2―5月纳税总额在一定的年终奖励绩效变化范围下不变的这一规律,可以推断年终奖励绩效与两种方案无差别临界点D值存在一定的线性关系。通过EXCEL表格逐步测试以及数理公式验证,可以推算出年终奖与临界点D值的分段函数。

设临界点为y,年终奖为x,分段函数如下:

(1)y1=-0.75x+28 275(x∈[26 000,29 550]) (公式1)

通过此方程可求出当年终奖励绩效为x时对应的临界值y。例如,当某人发放年终奖励绩效为27 500元,通过此公式可快速得到对应的临界值D为7 650元,再对比预计2―5月每月应纳税所得额N,即可在A、B方案中作出选择。

(2)y2=-0.25x+11 887.5(x∈[29 550,41 550])

(公式2)

通过此方程可求出当年终奖励绩效为x时对应的临界值y。例如,当某人发放年终奖励绩效为35 600元,通过此公式可快速得到对应的临界值D为2 987.5元,再对比预计2―5月每月应纳税所得额N,即可在A、B方案中作出选择。

上述分段函数中,存在一个方案年终奖励绩效相同、临界点不同但均能使A、B方案无差别的现象:当年终奖励绩效为29 550元时,y1为6 112.5,y2为4 500,均能使(A-B)=0。因为当预计2―5月每月应纳所得税额为6 112.5时,A方案的月薪对应税率为20%,而当预计2―5月每月应纳所得税额为4 500时,A方案的月薪对应税率为10%,正因为税率上的跳档,导致了当年终奖励绩效为29 550时,两个公式得出的临界值D均能使(A-B)=0。

结合上述两个公式,作得分段函数图,如图1所示。

(三)纳税筹划方案的EXCEL建模及应用

以上基础方案案例分析结果各种数据是通过Excel函数统计推断得出(见图2),现以25 000元年终奖励绩效对应的纳税筹划决策模型为例,将图2各项数值对应的函数逐一说明。在实际应用中,只需通过输入年终奖励绩效数(单元格C1)、预计的2―5月每月应纳税所得额(单元格C2),就能得出A、B方案总纳税差异(单元格C20),根据差异结果进行决策。因此,在前面理论分析和案例分析基础上,通过Excel建立相关决策分析模型,具体过程各单元格函数如下:

单元格C4(一次性发放年终奖励绩效数)对应的函数为:“=(C1+MIN(3500,3500)-3500)*LOOKUP((C1+MIN(3500,3500)-3500)/12,{0,1500.01,4500.01,9000.01,35000.01,55000.01,80000.01},{0.03,0.1,0.2,0.25,0.3,0.35,0.45})-LOOKUP((C1+MIN(3500,3500)-3500)/12,{0,1500.01,4500.01,9000.01,35000.01,55000.01,80000.01},{0,105,555,1005,2755,5505,13505})”。

卧格C5(月度工资薪金对应税率)对应的函数为:“=IF(AND(C2>=0,C21500,C24500,C29000,C2

单元格C6至C9(A方案的“2月工资计税”“3月工资计税”“4月工资计税”和“5月工资计税”)对应的函数为:“=ROUND(MAX((C2-0)*{3,10,20,25,30,35,45}%-{0,105,555,1005,2755,5505,13505},0),2)”

单元格C10(A方案“2―5月纳税合计”)对应的函数为:“=C4+C6+C7+C8+C9”。

单元格C12(先发18 000,余下分摊至2―5月工资中)对应的函数为:“=(C1-18000)/4”。

单元格 B13(2月部分发放年终奖励绩效18 000计税)对应函数为:“=18000*0.03”。

单元格 C14至C17(B方案的“2月工资计税”“3月工资计税”“4月工资计税”和“5月工资计税”)对应的函数为:“=ROUND(MAX((C2+C12)*{3,10,20,25,30,35,45}%-{0,105,555,1005,2755,5505,13505},0),2)”。

单元格C18(B方案“2―5月纳税合计”)对应函数为:“=C13+C14+C15+C16+C17”。

单元格C20(“A-B”)对应函数为:“=C10-C18”。

参考文献:

[1]刘玉勋.工资薪金和年终奖年度纳税筹划研究[J].会计之友, 2013,(13).

[2]沈艳.年终奖个人所得税的纳税筹划[J].会计之友,2013,(13).

奖金发放方案范文第3篇

【关键词】 工资薪酬; 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的日益提高,个人所得税成为工薪阶层最大的纳税开支。如何合理利用国家税收法规和税收政策,在保证依法纳税的同时维护好纳税人自身利益,做好个人所得税的纳税筹划等一系列问题,也越来越为人们所关注。笔者仅就工资薪酬方面进行浅谈。

一、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的现实意义

所谓纳税筹划是指纳税人为达到减轻税收负担和实现税收零风险的目的,在税法所允许的范围内,对经营、投资、理财、组织、交易等各项活动进行事先安排的过程。

(一)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有助于税收法律知识的广泛应用

个人所得税的纳税筹划是税收筹划的一部分,越来越多的人与个人所得税息息相关,而要进行合理的筹划,则要熟知相关的税法知识和税收优惠政策。

(二)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有助于切实提高员工的实际收入水平

对于员工个人来讲,他们只关心实际得到的工资额,并不关心自己的税前工资是多少,也不关心缴纳多少个人所得税。只有这些实发工资额才会对员工产生促进作用。通过对不同的税收方案进行对比,选择最低纳税成本,从而最大程度地降低税负,减少纳税额度,实现员工的利益最大化。

(三)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促使纳税人纳税意识的提高

有些人的法律观念淡薄,常采取偷税、漏税、逃税、抗税等非法手段来减免税负。应通过进行筹划,在税法的允许范围内,运用税收法律知识,合理地避税、节税,来增强纳税人的意识。

(四)个人所得税的税收筹划有助于国家相关税收政策、法规的不断完善

国家对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的纳税起征点已进行了两次上调,通过纳税人税收筹划各种方式方法的反馈,不断完善现行的个人所得税法和相关税收政策,进一步健全税收法律制度。

二、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的基本思路

(一)合理运用税收优惠政策

税收优惠是国家运用税收政策在税收法律、法规中规定对某一部分特定纳税人和征税对象给予减轻或免除税收负担的一种措施。个人所得税规定了一些税收优惠条款,纳税人充分利用这些条款,可以达到减轻税收负担的目的。

(二)有效地进行节税、避税

单从工资薪金来说,一次性大额收入尽量在合法的前提下均衡分摊,分次发放,使应纳税所得额适用较低的税率。同时在实行超额累进税率的条件下,费用扣除越多,所适用的税率越低。通过增加一些允许扣除的费用开支尽量减少应纳所得税额。

三、纳税筹划的实施方案

企业员工收入主要是指工资收入,包括每月发放的工资和年终奖两种。员工每月应纳的个税和年终奖所纳个税之和便是员工个税的总支出。为使员工个税税负最小化,就要使月应纳所得税和年终奖应纳所得税适用税率最低。

(一)奖金按月发放的税收筹划

员工每月奖金尽量在年度内均衡发放,得以适用较低税率,使税后收入较高,降低员工缴税成本。

比如王先生2009年月工资收入3 000元,6月份又领取公司奖金8 000元,那么,按照规定,他应该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款计算过程如下:

6月应纳个人所得税为(3 000+8 000-2 000)×20%

-375=1 425(元)。7月应纳个人所得税为(3 000-2 000)

×10%-25=75,这样王先生6月、7月共应纳税1 425+75

=1 500元。

如果王先生奖金分两次发放,即6月、7月每月平均发放4 000元,这样,王先生两个月的纳税情况起了变化:

6月、7月应纳税额各为(3 000+4 000-2 000)×15%

-125=625(元)则2个月共应纳税625×2=1 250元。以上分析得出,第二种方法奖金平均发放,适用税率在较低标准,可以使王先生少缴税250元。

(二)全年一次性奖金发放的税收筹划

大多数企业根据全年的经济效益和员工全年工作业绩的综合考核,发放一次性年终奖。按照税法规定,在年终奖发放的当月,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高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应对年终一次性奖金不扣除2 000元的起征点金额,按平均12个月的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额。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应将全年一次性奖金减除“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后的余额,按上述办法确定全年一次性奖金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在一个纳税年度内,该计税办法对每个纳税人而言只允许采用一次。

比如王先生2009年月工资为3 000元,12月又一次性领取年终奖6 000元,其该笔奖金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计算方法为:6 000÷12=500元,根据工资薪金九级超额累进税率的规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分别为5%、0元。其当月一次性奖金应纳税额=6 000×5%=300元。实际税后收入为8 700元。

同公司的张先生月工资也为3 000元,年终取得的一次性奖金为6 300元,其该笔奖金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计算方法为:6 300÷12=525元,根据工资薪金九级超额累进税率的规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分别为10%、25元。其当月一次性奖金应纳税额=6 300×10%-25=605元。实际税后收入为8 695元。

从上例可见,张先生的年终奖比王先生的多,但实际拿到手的钱却少了。因为当年终奖为6 000元时,正处于个人所得税税率由5%变化为10%的临界点,即无效区间。根据国税发[2005]9号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存在9个无效纳税期间。常见的几个无效区间是(6 000-6 305)、(24 000-25 294)、(60 000-63 437)和(240 000-254 666)。当员工的年终奖金在这几个特定的区间内,应依照每个区间的最低金额发放,才能够使税后收益最高。假设张先生在应发为A元的情况下,税后实得为8 695元,公式为:A-(A×10%-25)=8 695,求得:A=9 634元。不考虑月工资为6 634。也就是说,当张先生税后实得为8 695元时,应发数为6 000元或6 634元,大于6 000元小于6 634元的任何数额,张先生税后实得都会小于8 695元。所以,张先生税后实得小于王先生税后实得也就不稀奇了。

(三)最优纳税筹划

根据月奖和年终奖分别进行税收筹划,可以更多地以获取现金而少缴税,合理分配各月奖金和年终奖可找到最佳方案。现以下例来分析:

王先生全年工资奖金收入约为42 000元,有四种方案来进行对比。

方案一:月工资2 500元,年终一次性奖金为12 000元。12个月工资应纳税为(2 500-2 000)×5%×12=300;年终奖应纳税为12 000×10%-25=1 175;全年应纳个人所得税为300+1 175=1 475元。

方案二:月工资2 500元,7月发半年奖4 000元,12月发年终奖8 000元。

除7月外11个月工资应纳税为(2 500-2 000)×5%

×11=275;7月工资应纳税为(6 500-2 000)×15%-125

=550;年终奖应纳税为8 000×10%-25=775;全年应纳税为275+550+775=1 600元。

方案三:月工资2 500,月奖金1 000元。全年应纳税为[(3 500-2 000)×10%-25]×12=1 500元。

方案四:月工资2 500元,月奖金500元,年终一次性奖金6 000元。全年应纳税为[(3 000-2 000)×10%-25]

×12=900;年终奖应纳税为6 000×5%=300;全年应应纳税为900+300=1 200元。

从以上方案来看,方案四按月发放奖金,年终奖一次发放为最佳方案。而采用方案三年终奖分月发放时,税率反而提高了。可以看出如何最大化地利用税法的税收法律规定和政策是这种筹划的关键。

四、结论

第一,按月均衡发放工资奖金不一定是最优的纳税方法。当企业员工日常工资薪金应纳个人所得税的税率与年终奖应纳税税率不同时,可以从员工的角度出发,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对工资奖金发放方法进行节税考虑。其主要方法是,通过不同的发放方式筹划,尽可能将员工收入控制在最低的税率上,从而使收入均衡,避免高税率。在月收入适用税率高于年终奖适用税率条件下,只要不使年终奖金的适用税率提高一个税率级,就应尽量将各种奖金都放入年终奖金一起发放。若月收入适用税率低于年终奖适用税率,那可以将奖金纳入工资当中。

第二,通过奖金的合理分配,尽可能降低年终一次性奖金的适用税率。尤其是将当年的年终奖除以12的商数高出较低一档税率的临界值不多的时候,减少年终奖发放金额,使其商数调减至该临界值,降低适用税率。同时与奖金分期付款方式相结合,这种节税效果极为明显。方案四选择无效区间的最低金额6 000元发放,并综合奖金分期发放,无疑是最好的选择。

工资薪酬的纳税筹划必须在税法允许的范围内进行,以合法避税、节税、使纳税人个人所得税税负最小化。但纳税筹划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不可能有完全一样的筹划方法,而且随着税收制度的不断变化,相应的纳税筹划也要随之变化。通过合理地对个人所得税进行纳税筹划,对企业和个人都是非常有利的。它能够充分发挥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为企业创造更多的经济效益。对国家来说,虽然暂时税收减少了,但从长远看,企业得以蓬勃发展后,将会给国家带来更多的税收收入。从广义来讲,纳税筹划对个人、企业、国家经济的发展都是有利的。

【参考文献】

[1] 盖地.税务会计与税务筹划[M].南开大学出版社,2004.

[2]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S].

奖金发放方案范文第4篇

关键词:个人所得税;组合;纳税筹划

中图分类号:F23 文献标识码:A

收录日期:2016年5月19日

个人所得税是调整征税机关与自然人(居民、非居民人)之间在个人所得税的征纳与管理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以自然人取得的各项应税所得为对象征收的一种税。个人所得税的征税项目有: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不同类型的所得适用不同的费用扣除规定,分别对应不同的税率和计税方法。

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人们的收入水平不断提高,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人越来越多,对个人征税的项目也涉及11个项目之多,做好纳税筹划与个人切身利益密切相关,因此个税纳税筹划成为了很多人关注的问题。

按国税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这一规定,行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向其员工发放的全年一次性奖金将不再按单独一个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改为将员工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这种计算方法如果运用得当,可以大大减轻个人的纳税负担。下面结合2011年实行的新个人所得税法举例说明一次性发放奖金可以少缴纳个人所得税,及如何做到最优的工资与奖金分配。

(一)

案例1:假定某人年收入100,000元,每月四金数额为800元。

方案① 月工资6000元,奖金28,000元一次性发放:

纳税额=12×[(6000-3500-800)×10%-105]+(28000×10%-105)=2760

方案② 月工资6,000元,奖金28,000元分12次平均发放:

纳税额=11×[(6000+28000/12-3500-800)×10%-105]+[(6000-3500-800)×10%-105]+(28000/12×10%-105)=3475

明显可以看出,方案①比方案②少交税715元,一次性发放奖金能够明显减轻个人所得税税负。

(二)

据笔者了解,目前很多企业都知道全年一次性奖金具有节税的效果,也纷纷在采用这种办法,但是他们并没有意识到在个人全年收入一定的情况下,不同的工资与奖金分配组合对纳税总额也存在很大的影响。

现举例说明合理分配二者比例的重要性,以(一)中结论为依据,奖金一次性发放。为方便计算,假设在扣除基数3,500元的基础上暂不考虑应扣除的社保保险等费用。

案例2:某人年收入120,000元,发放组合如以下两种:

①月工资8,500元,奖金1,8000元。

纳税额=12×[(8500-3500)×20%-555]+18000×3%=5880

②月工资8,499.90元,奖金18,001.2元。

纳税额=12×[(8499.90-3500)×20%-555]+(18001.2×10%-105)=7034.88

以上计算,案例2中组合①明显优于组合②,组合②中的月工资只比①少0.10元,而个税则要多纳1,154.88元,这两种差别不大的分配方法造成的纳税差距如此巨大。由此可以看出,当总收入一定时,如何调整工资与奖金之间的比例对纳税产生非常重大的影响,这也是纳税筹划的关键所在。根据笔者调查发现,很多单位在合理避税方面采取了多种策略,虽然在一定程度上也减少了应缴税额,但是从合理安排工资与奖金的分配比例来看,并没有使纳税额最低,以至于无形中让企业和个人遭受不少损失。几分钱或几十元钱的区别往往引发的纳税差额是上百倍,甚至是上千倍,因此如果单位在这方面没有意识或相应措施,每年多缴纳的个税将是超乎想象的,尤其是对那些高收入阶层、职工人数较多的企业而言,这种影响更大。

两种不同方案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巨大差异引起了笔者的关注,因此更进一步对这一问题进行研究。

为什么案例2中在总收入不变的情况下,差异不大的分配方法会产生如此大的纳税差距?因为在两种分配方案中,奖金数额虽然相差甚少,但是奖金为18,000元时所对应的税率按照1,500(18000/12)对应的税率来确定,为3%;为18,001.2元时对应的税率按照1,500.10(18001.20/12)对应的税率来确定,为10%。奖金的微量变化导致对应税率的大幅度变化是导致应交个税差异的根本原因。

奖金发放方案范文第5篇

【关键词】激励 工资 薪金 税收筹划

个人所得税筹划是指在税法规定的范围内,通过对个人工资、薪金、福利等各项所得的事先筹划和安排,尽可能取得节税的税收利益,提高个人的实际收入水平,其要点在于合法性、筹划性和目的性。企业作为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人,应将个税纳入企业税收的筹划范围,以增加员工的实际收入,激励员工,努力完成企业各项经营指标,实现员工收入最大化和公司利润最大化的目的。

一、工资、薪金所得税筹划的重要性

(一)工资、薪金所得税的基本特征

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受雇而取得的各种所得,其征缴主要有以下特点:

1.按月计征。适用3%~45%七级超额累进税率。

2.起征点较高。工资、薪金所得以个人每月收入固定扣除3500元的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在中国境内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和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而在中国境外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费用扣除额为4800元。

3.实行支付单位代扣代缴和纳税人自行申报两种征纳方法。个税法规定,年所得12万元以上以及在两处或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需自行申报纳税。

4.计算简单。个税的费用扣除免去了对个人实际生活费用逐项计算扣除的麻烦,采取总额扣除法,且有明确的扣除标准,计算简单。

(二)工资、薪金所得税收筹划的重要性

客观上,工资、薪金所得税收的上述特征为纳税筹划提供了空间和可能。主观上,员工在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后,都希望减少纳税支出,以达到增加个人税后收入的目的。由此,纳税筹划便成为实现税后收入最大化的理想选择。具体来说,工资、薪金所得税收筹划有以下重要意义:

1.从短期看有利于员工税后收入最大化。工资、薪金支付单位通过纳税筹划,对工资、薪金支付方案进行比较,可以选择税负较轻的支付方案。从短期看,纳税筹划可以节减员工税收,有利于员工税后收入最大化,提高员工福利水平。

2.从长期看有利于增强全社会纳税意识。几乎所有的公民一生当中都会或多或少的与工资、薪金所得税收相关联。纳税人要节减更多的税收,进行税收筹划,熟悉相关税法知识是其基本的前提条件。于是会积极主动地关注国家税收法规和最新税收政策的出台,一旦税法有所变化,纳税人就会从追求税后收入最大化利益出发,督促工资、薪金支付单位进行相应的纳税筹划、趋利避害;或由自身亲自进行纳税筹划,争取税后收入最大化。因此,从长期看,纳税筹划可以使纳税义务人或纳税代扣、代缴人自觉把税法各种要求贯彻到其各项经营活动中,使得其纳税观念、守法意识得到强化。

二、员工激励理论

组织存在的目的是实现特定的组织目标。激励就是激发人的动机,调动人们的工作积极性。激励理论是西方行为科学理论的核心。激励理论的主要内容有:

(一)需要层次理论

马斯洛首先提出了需要层次理论,认为激励的根源是一种内在的压力、内在的需要。在马斯洛的需要层次论中,人类的需要以层次形式出现,划分为由低到高五个层次:生理需要、安全需要、社会需要、对尊重的需要、自我实现的需要。较低层次的基本需要满足之后,人们才能上升到较高层次的需要追求。

(二)期望理论

期望理论强调工作绩效与奖励的主观联系,即员工期望得到什么。期望理论认为员工的决策是决定于以下三个方面:价值、绩效获奖估计和期望。所谓的价值是指员工对奖励价值的评价,绩效获奖估计指的是高工作绩效得到奖励的可能性,而期望指的是员工对自己尽到努力就能够获得良好工作绩效的信心。于是,相信自己的努力能够带来出色的工作绩效并预计其成就可以获得重大奖励的员工会提高自己的工作积极性,并在获得与他们的期望相吻合的奖励后继续保持这种积极性。

(三)双因素理论

双因素理论认为对员工产生影响的主要有两种因素:保健因素和激励因素。保健因素则是指会使员工产生不满足感的因素,这类因素通常同工作环境或条件相联系,包括公司政策和管理监督方式、人际关系、薪金、工作条件等;激励因素指促使员工产生满足感的因素,往往与工作内容本身相联系,包括工作的成就感、工作本身的挑战性、个人晋升机会等。激励因素和保健因素相互独立,对人的作用方式完全不同:当人们缺乏保健因素时,会产生极大的不满足感,但具备了它也不会产生很大的激励作用。相反,当具备激励因素时,对员工能产生巨大的激励作用,缺乏它也不会感到非常不满足。

双因素理论对薪酬和福利管理有重要的借鉴意义,作为一名管理者,要想有效激励员工,首先应明确哪些属于保健因素、哪些属于激励因素,以此为基础制订薪酬和福利制度。

(四)公平理论

公平理论认为:人们总是习惯将自己所得的报偿进行比较,有三种比较情况,一是将报偿与其所付出的投入进行比较;二是将现在的报偿与投入之比与他自己过去的情况相比;三是将自己取得的报偿与投入之比与其他可比较对象的情况相比。公平理论的基本公式可以写为:本人对自己所得报偿的感觉=对比较对象所得报偿的感觉(本人对自己所做贡献的感觉、对比较对象所做贡献的感觉)。当等式成立时,员工会感到公平,工作处于稳定状态;当左式大于右式时,员工会感到满足,并对自己的工作进行调整,减少报酬或增加投入;反之,当左式小于右式时,员工会产生不满,并进行自我调整,增大报酬或减少投入。

三、进行纳税筹划提高员工福利的思路和方法

员工薪酬和福利是现代组织全面薪酬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综合上述理论,良好的员工福利,可以增强员工对组织的归属感,从而更加努力工作。员工福利具有保障员工权益和激励员工的功能,一个恰当的、理想的员工福利安排可以为组织营造出强大的竞争优势。组织通过税收筹划,能够提高员工福利,激发其工作热情,实现组织和员工目标的有机统一。工资、薪金所得纳税筹划的主要思路和方法有:

(一)充分利用个税抵免政策

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单位为个人提供的住房公积金、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免征个人所得税;对一些不属于纳税人本人工资、薪金所得项目不予征税,包括:独生子女补贴,执行公务员工资制度未纳入基本工资总额的补贴、津贴差额和家属成员的副食品补贴,差旅费津贴、误餐补贴。因此,企业应充分利用个税抵免政策,在国家规定的标准内尽可能提高企业和个人交付三险一金及津补贴数额。

(二)合理筹划年终奖发放

我国工资、薪金所得适用3%~45%七级超额累进税率(见表1)。

表1 工资、薪金所得适用税率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规定,雇员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具体计税办法分为两种情况:一是取得年终奖当月工资低于3500元,年终奖个人所得税=(年终奖+月工资-3500)×税率-速算扣除数。该办法按[(年终奖+月工资-3500)÷12]的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二是取得年终奖当月工资不低于3500元,年终奖个人所得税=年终奖×税率-速算扣除数。该办法按(年终奖÷12)的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1.年终奖纳税筹划办法一:调整工资和年终奖发放比例。

案例一:某公司实行年薪制,核定某职工年薪180000元。

方案一:每月工资15000元,三险一金3000元/月,年终奖为零。全年缴纳个税[(15000-3000-3500)×20%-555]×12=13740元,全年税后收入180000-13740=166260元;

方案二:每月工资7500元,三险一金3000元/月,年终奖90000元。全年缴纳个税[(7500-3000-3500)×3%]×12+(90000×20%-555)=17625元,全年税后收入180000-17625=162375元(注:年终奖90000÷12的商数确定适用税率为20%、速算扣除数为555);

方案三:每月工资12000元,三险一金3000元/月,年终奖36000元。全年缴纳个税[(12000-3000-3500)×20%-555]×12+(36000×10%-105)=10035元,全年税后收入180000-10035=169965元;(注:年终奖36000÷12的商数确定适用税率为10%、速算扣除数为105)。

从案例一看出,合理的年终奖纳税筹划,可提高职工的收入水平,增进员工福利,方案三比方案二节税7590元、比方案一节税3705元。从案例得出结论如下:月工资税率和年终奖税率越接近,且各自数额均处于或接近临界值状态时,这种组合的年应纳个税是最低的。在发放工资和年终奖的过程中,若月工资税率大于年终奖税率,在年终奖税率不升高的前提下,应将一部分月工资转入年终奖中,适当提高年终奖的适用税率,降低月工资适用税率;若月工资税率小于年终奖税率,应将一部分年终奖转入月工资中,适当月工资适用税率,降低年终奖适用税率。

2.年终奖纳税筹划办法二:避开年终奖缩水区间。

案例二:某员工年终奖54000元,年终奖纳税54000×10%-105=5295元,税后收入54000-5295=48705元(注:年终奖54000÷12的商数确定适用税率为10%、速算扣除数为105);

由于个人业绩的提升,第二年年终奖60000元,年终奖纳税60000×20%-555=11445元,税后收入60000-11445=48555元(注:年终奖60000÷12的商数确定适用税率为20%、速算扣除数为555)。

从案例二可看出,个人年终奖数额增加6000元,却导致个人税后收入减少150元,因未做好个税筹划,单位付出6000元非但没有起到激励职工的作用,反而使职工的收入减少,工作积极性受到打击。现行个税会产生年终奖越多,税后资金越少情况的“”。这些“”被称为收入缩水区间。设奖金金额为P,可测算出第一“”的范围:P-(P×0.1-105)=1500×12-1500×12×0.03,得出P=19283.33元,依此类推,可以得出六个“”的范围,即:(18000,19283.33]、(54000,60187.5]、(108000,114600]、(420000,447500]、(660000,606538.46]、(960000,1120000]。在发放年终奖时,发放数额不要出现在这些缩水区间。发放数额为每个区间的起始数会起到最佳节税效果,单位可将处于上述区间内的超过起始数的收入部分转化为奖励或补贴与当月工资合并纳税。

3.年终奖纳税筹划办法三:调整年终奖发放时间。

案例三:某员工每月工资5000元,三险一金1600元/月,年终奖36000元。

方案一:年终奖年终一次发放。每月工资5000元扣除三险一金1600元后,低于每月3500元的费用扣除额,工资部分不需缴纳个税。年终奖应纳个税=36000×10%-105=3495元。(注:年终奖36000÷12的商数确定适用税率为10%、速算扣除数为105)。

方案二:年终奖按12个月平均发放。则应纳个税=[(5000+3000-1600-3500)×10%-105]×12=2220元。

方案一比方案二多缴个税1275元。从该案例可以看出,当月工资水平扣除抵免政策规定的项目后低于3500元时,应尽量将年终奖分解至每月发放,用足每月3500元的抵减额,达到节税并提高员工福利的效果。

(三)为员工提供福利设施,降低名义收入,提高实际收入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对于发给个人的福利,不论现金还是实物,均应缴纳个人所得税,但对于集体享受的、不可分割的、非现金方式的福利,原则上不征收个人所得税。这就赋予了企业纳税筹划的空间。

案例:某企业招收了5名新员工,试用期工资8000元/月,三险一金1600元/月,每月房租1500元、工作午餐费用300元、交通费用200元。

方案一:不提供员工宿舍、工作午餐、不安排上下班接送班车,每人每月应纳个税为(8000-3500-1600)×10%-105=235元,每人每月实际可支配收入8000-235-1500-300-200=5765元;

方案二:公司为5名新进职工提供员工宿舍、工作午餐、安排上下班接送班车,工资调整为6000元,每人每月应纳个税为(6000-3500-1600)×3%=27元,每人每月实际可支配收入6000-27=5973元。

经筹划后,新进职工每人每月节税208元,全年实际收入增加2496元。一般来说,企业可为员工提供的免税福利有:免费工作餐、上下班交通工具、带家具的员工宿舍、员工继续教育经费和其他培训机会等。在将工资、薪金筹划为福利发放时,要考虑到福利费不能超过工资总额的14%的界限,福利费超过工资总额的14%部分在申报年度企业所得税时要进行纳税调增,会影响企业税后利润。

(四)均衡收入

在某些受季节或产量等方面因素影响的特定行业,如采掘业、远洋运输业、远洋捕捞业以及财政部规定的其他行业,工资收入波动幅度较大。另外,一些行业出于经营或管理的相关因素,有时员工奖金、劳动分红在不同的纳税月份可能出现较大的波动,如金融保险业。这就意味着个人既要在高收入的月份被课以较高税率的个税,在较低收入月份里又不能享受税法为个人所提供的种种优惠政策,如法定的费用扣除、较低的征收税率等。这样会总体加重纳税人的个税负担,有必要均衡各月收入。

案例:某保险公司工资发放是根据个人的工作绩效进行的,某员工三险一金1600元/月,5-10月工作业绩好,每月工资10000元,其余月份只有5000元。

方案一:公司按实发放,某员工全年应纳个税[(10000-3500-1600)×20%-555] ×6=2550元;

方案二:(10000×6+5000×6)/12=7500元,公司均衡各月收入,按7500元/月给该员工发放工资,则该员工全年应纳个税[(7500-3500-1600)×10%-105]×12=1620元。

由上可见,通过均衡各月收入可为员工节税930元,员工个人多获得实发工资930元。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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