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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诈先进事迹材料

反诈先进事迹材料

反诈先进事迹材料范文第1篇

一、保险诈骗的法律特征

保险诈骗行为是指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以非法占有保险赔款为目的,采取各种欺诈手段,骗取保险人赔款的违法犯罪行为。作为保险领域出现的这种违法犯罪现象,其社会危害性已构成了对金融保险秩序的破坏,国家从立法上明确界定了保险诈骗的法律性质,为打击和惩处这类违法犯罪行为提供了法律武器。《保险法》第27条列举了三种保险诈骗行为,第131条又规定:进行保险诈骗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997年3月14日颁布的新刑法对保险诈骗罪作了明文规定。因此,保险诈骗行为具有违法与犯罪两种性质,同时受到两个基本法的调整,《保险法》对违法行为作了明确的处罚规定,《刑法》则对构成犯罪的保险诈骗行为制定了量刑标准。其法律特征是:第一,行为人在主观上有违法犯罪的故意,即有诈骗、非法获取保险赔款的目的;第二,主体的特殊性,即实施诈骗行为的人必须是保险合同的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第三,行为人在客观上必须实施了利用保险合同进行诈骗的行为;第四,行为的结果侵害了受法律保护的金融保险秩序。

在我国保险领域中,诈骗案件有以下几种表现形式:一是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二是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三是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四是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以伪造、变造的有关证明、资料或者其他证据,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程度,骗取保险金。

二、保险诈骗的成因

(一)从社会环境和诈骗心理分析

社会公众对保险业的认识的局限性,造成比较多的是从个人的投资回报和利益角度来看待保险,因而,不少人的保险意识有偏差,认为投保得不到赔偿就是“吃亏”,应当说这是一些不法分子铤而走险、实施诈骗的内心起因之一。

(二)从保险业管理现状分析

保险人自身制度不严、有章不循,是造成保险诈骗案件屡屡发生的一个重要原因。具体表现在:一是承保核保把关不严。重业务开拓,轻制度管理;重数量扩张,轻质量效益,是近年来保险业发展过程中的一个倾向性问题。二是现场查勘不到位:许多案件特别是车险案的第一现场到达率低,现场查勘、调查不及时,第一手资料匮乏,容易使诈骗者在事件性质、受损程度、证据等方面做手脚、钻空子;三是一些保险人员素质不高,责任心不强,法制观念淡薄。工作粗枝大叶,敷衍了事,不按章办事,对一些本该识破的骗局未能及时发现。有的甚至与诈骗者内外勾结,共同诈骗。

(三)从法律实施的环境分析

激烈的同业竞争和社会法律环境不完善,也在很大程度上助长了保险诈骗之风的蔓延。《保险法》与新《刑法》出台之前,对保险诈骗行为的法律性质没有明确界定,在实际工作中遇到此类情况,保险人也只是追回被骗款了事,很少对诈骗者依法诉讼。

三、保险诈骗案的防范措施

(一)加大“两法”宣传力度,增强保险意识和法制观念

一是向全社会广泛宣传新《刑法》、《保险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宣传我国法律对保险诈骗行为的定罪、量刑规定,选择较典型的案例在新闻媒体上曝光。使人们懂得,骗赔就是诈骗,就属违法犯罪行为,对情节严重者要追究刑事责任;二是要运用各种形式,加大保险知识的宣传力度,让广大保户明确自己的权利义务,自觉履行保险合同,既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又不侵犯保险人和其他被保险人的合法利益。

(二)加强内部管理,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

从内部管理角度而言,严格照章办事,落实各项制度规定,是有效地预防保险诈骗案件发生的重要措施。一是严格承保审核制度。二是严格理赔审核制度:要把好三关,第一,坚持双人查勘定损,全面、准确地收集证据,为案件的定性提供依据;第二,坚持赔案复核制度,认真审核证据材料,及时发现疑点,提出问题;第三,坚持领导审批制度,严把理赔质量关。三是坚持机动车辆索赔登记通报制度:据统计,机动车辆险的诈骗案件占整个财险诈骗案总数的90%左右,因此,防范机动车险诈骗行为是反诈骗工作的重点。第一,要实行电脑联网管理,将机动车辆索赔情况进行登记,在系统内定期通报,避免一处出险多处索赔的诈骗案件发生;第二,实行汽车零部件报价制度,控制修理成本费用,挤干赔款水分,有效遏制夸大损失的诈骗行为。四是坚持保险赔案公布与举报人员奖励制度;向公司内部和社会公开保险赔案,增强理赔透明度,便于内部监督和社会监督等措施的落实;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设立举报箱,重奖举报有功人员,鼓励举报骗赔行为。

(三)运用法律武器,严肃查处诈骗犯罪分子

保险诈骗案件不断增多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惩处不严、打击不力应该说是一个重要原因。《保险法》和新《刑法》的陆续出台,为打击保险诈骗行为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武器。对构成诈骗犯罪的当事人依法诉讼,不但追究其经济赔偿责任,还要追究其刑事责任,才能起到惩一儆百,震慑不法分子的作用,从而有效地预防和减少保险诈骗案件的发生。

(四)加强教育培训,提高保险人员的素质

一是要加强保险人员政治理论、法纪观念和职业道德教育,树立正确的世界观和人生观,爱岗敬业,恪尽职守,提高保险队伍的整体素质,这是防范和查处保险诈骗案件的根本保证。二是要加强保险人员的业务培训,严把承保质量关,这是防范保险诈骗案发生的第一道屏障。要总结反诈骗案件正反两方面的经验教训,有针对性地开展业务技能和防骗知识培训,提高保险人员识别诈骗行为的能力,使不法分子不敢骗、不能骗、骗不成。

四、保险诈骗案件的调查方法

保险诈骗是行为人故意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此类案件大都有预谋和策划,隐蔽性较强,而对构成犯罪的此类诈骗案件的管辖权属于公安机关。因此,为了有效地打击诈骗活动,保险人必须配合公安机关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一)及时查勘现场,掌握第一手资料

1.及时查勘现场:事故现场上遗留有各种痕迹的物证,记载着大量的能够真实反映事故发生、发展过程的信息,但这些痕迹和物证极易受到自然或人为的破坏。因此,案发后,保险人员应及时赶赴现场,掌握一切记录现场原始情况的资料,包括现场痕迹物证、访问笔录、影视资料、损失清单、财务帐本等,这些资料将对揭露诈骗起到证据作用。

2.认真调查事故经过:一方面,应围绕出险事故,向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及目击者进行调查,对事故发生经过、原因、损失情况及保户经营状况、个人品行、近期的异常表现、保险标的状况等与事故有关的情况进行详细询问,并作好调查记录。另一方面,与负责事故处理或鉴定的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及时了解事故处理情况,提出涉嫌诈骗的疑点,争取公安部门的支持,围绕着揭露诈骗行为调查取证。

(二)综合分析案情,寻找揭露诈骗的突破口

要运用现场查勘和调查访问所掌握的证据材料,分析案件性质,甄别保险事故和诈骗案件,重点从以下三个方面分析:

一要分析投保动机。要特别注意两种情况:一是超额投保的案件,要对投保标的实际价值进行核实。采用纵火、沉船、盗车等手段造成保险标的全损的案件,绝大多数诈骗者都进行了超额投保,其动机是以损失价值较小的投保标的换取高额保险赔款;二是对多次拒绝投保而后又主动上门投保的案件,要重点分析其投保动机。这类案件,大多是先出险后投保,或是风险即将发生,临危投保,转嫁损失。

二要将有关时间联系起来分析。即分析投保时间、出险时间、报案时间之间的内在联系。实践证明,有预谋的诈骗案件,在几个关键的时间上总有一些特殊联系。一般来说,投保时间与出险时间相隔越短,出险时间与保单责任终止时间相隔越近、出险时间与报案时间间隔越长等情况,应特别引起警惕,要仔细分析其中原因,发现疑点,迅速查证。

反诈先进事迹材料范文第2篇

顾霄汉深知自己的每一份鉴定结果都有可能决定着一个人的生死荣辱。从警28年,她参与了数千起案件,屡破大案要案,经手的检材有上万份,从未出过差错。顾霄汉曾经四次获得嘉奖称号,荣获个人三等功一次,2011年当选中国刑科协文检专业委员会委员,2016年被山东省公安厅评选为公安英才拔尖型人才。

被“拦截”的从文理想

大多数人听到文检专业会下意识的以为这是一门“与文字打交道”的科学。顾霄汉第一次听到这个专业的时候也这样认为,那时她18岁,还是山东省实验中学的一名学霸。高三那年填报高考志愿前夕,顾霄汉的班主任在班里宣布“公安部所属刑警学院来了个招生老师,说在全省只招10个人,其中有文检专业,要求是女生,视力好,不戴眼镜”。顾霄汉是班里为数不多的不近视的学生,一心想学文科的她回去跟父母商量了一下就报考了。年,顾霄汉顺利被中国刑警学院录取,成为了文检专业中唯一一名山东考生。

进了校门,顾霄汉才知道,文检专业属于纯理科。文检专业即运用文件检验学的理论和技术方法,研究违法犯罪案件中的文件物证,确定案件与文件事实、与当事人或嫌疑人的关系的一种技术侦查和司法鉴定手段。“我学的专业内容有笔迹检验、印刷文件检验等课程,有时要和一些仪器打交道,有些枯燥。”那时候的顾霄汉还没笃定,文检将成为她毕生的职业。1989年7月,顾霄汉毕业,分配至济南市公安局工作,自此开始了她长达28年的文检工作生涯。

笔迹鉴定是文检工作中尤为重要的一部分,顾霄汉对此的解释为:“通过两部分笔迹之间的比较,从而确定是否同一人笔迹的一项专门技术……通过两部分笔迹之间的比较,确认二者所表现的书写技能、习惯是否相同,如果相同,就可作认定同一的结论;如果不相同,就要作否定同一的结论”。

笔迹鉴定工作其实是很枯燥的,需要凝神静气花费时间沉入其中,曾经很长一段时期,一张比对表,一支铅笔,一块橡皮,一个放大镜,这些原始工具就是全部家当。刚开始工作时,顾霄汉的工具简单得可怜,连一个像样的马蹄镜都没有,大量的鉴定工作其实都是依靠肉眼完成的。后来,文检室的仪器设备越来越先进,但是依然需要通过肉眼的观察得出结论,这是任何先进仪器都替代不了的, “文检工作的特殊性在于,仪器只能起到辅助作用,最准确的结果,是依靠文检人员鉴定得出的。”所以,眼睛对顾霄汉来说非常重要。现在,长期从事这项工作的她有些散光,她的爱人为了支持她专门为她网购了一台便携式多功能显微镜。“这样你可以直接连接到电脑上查验字迹等材料,还可以随身携带,方便得多”。言语间满是对顾霄汉工作的支持。

工作中的顾霄汉不放过任何线索,从细微处发现事实真相,取得了大量有价值的破案线索。2008年1月山东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审计过程中发现,与其共同开发项目的潘某通过虚报数量、重复报账等方式,从该公司骗取资金200多万元。随后,刑警支队三大队要求对该公司提供的“收料单”中填写的阿拉伯数字是否变造添加形成进行鉴定。通过检验,顾霄汉发现该“收料单”中所有笔迹均系用蓝色复写纸填写。在文检仪检验后,复写笔迹成分差别不明显,无法断定是否有添加笔迹,鉴定工作只好另辟蹊径。顾霄汉通过反复仔细的比对及显微观察,运用先进的笔痕检验等技术,终于发现数字“1760”中的“1”与其余笔迹笔痕特征不一致,全方位证实了“收料单”系变造形成,“1”系添加上的。正确鉴定结论出来后,侦查人员立即抓获了犯罪嫌疑人,文检鉴定为该案提供了突破口和有力的证据。

2008年11月14日,经侦支队送检“10・28”专案有关的印文鉴定,此案受害人多,影响极坏,顾霄汉通过在工商局进行的现场印文鉴定,为案件固定了证据,摸清了线索,为下一步侦查等工作的开展提供了依据。

2008年3月11日、12日,顾霄汉连续两天受理平阴县公安局送检的三起案件:其中“07.12.13”破坏生产经营案,平阴县东阿镇孟庄村机井南杨树林被人为破坏杨树六百余株;一起涉案金额140万元的贷款诈骗案;一起房地产经营抽逃出资案。三起案件都急需立即出具鉴定书或结论,既有印文鉴定也有笔迹鉴定,涉及材料共一百余页。顾霄汉急办案单位所急,认真检验每页材料,反复比对,加班加点,在一天时间内,做出正确结论,出具了鉴定书,认定了两个嫌疑人,为两起案件顺利侦破提供了有力证据;同时,为“07.12.13”破坏生产经营案排除了三个嫌疑人,为下一步侦查工作确定了方向。

在顾霄汉看来,“做文检工作要保持好奇心和怀疑态度”。2008年11月,在省公安厅举办的“文检疑难案例研讨培训班”中,顾霄汉讲授的《8.24、8.25杀人案笔迹案例分析》受到同行及省厅领导的高度评价。从初出茅庐到成长为果断、细致、干练的文件检验专家,这中间是顾霄汉28年的坚守和付出。

案发现场的红色字迹

“相濡以沫,不如相忘于江湖。也许最好的邂逅,就是微笑着擦肩而过……”这篇文章被写在一间刚发生过命案的出租屋内,洋洋洒洒2000余字,将凶手作案后的心情袒露无疑。雪白的墙映衬出红色的字迹,显得触目惊心。两具女尸仰卧在卫生间里,流出体外的内脏和鲜血散发出令人作呕的血腥味。昏暗的灯光下,床上和椅子上血迹斑斑。

这一幕并不是恐怖小说中的场景,而是顾霄汉参与侦破的“8.24”和“8.25”杀人案的凶案现场。2007年8月24日深夜,顾霄汉在睡梦中接到电话,得知济南市历下区两名女子在出租屋内被杀害。现场的墙上发现了书写的红色字迹,需要进行现场检验。顾霄汉赶到案发现场,顾不得害怕,举着手电筒仔细观察这满墙的字迹,试图从中找出蛛丝马迹。

旧宅深夜,卫生间里尚有一些未清理干净的血迹,炎热的出租屋里能闻到丝丝血腥气息。长达2000字左右的文字用红笔写在凶案现场的墙上,字迹清秀,落款是“相见时难”,日期是“2007年8月24日”。出租屋的桌子上还留了一张字条:“你好!对不起,吓着你了!……谢谢合作!”顾霄汉努力不让自己受现场环境干扰,保持平静的心态,反复勘查检验墙上的字迹,努力从中“读取”凶手的信息。

10分钟后,她心中已描绘出凶手大致的特征。“当时我在念墙上的字时得仰着头、高举手电筒。所以,凶手应为男性,身高在180厘米左右。”顾霄汉发现文字基本没错字,大量引经据典,运笔有轻重急徐之分,字迹蚕头雁尾,书写水平较高。“凶手应有练字的经历,家庭条件及家教良好,是受过大学以上教育的都市男性。”她推测。“凶手在文中提到喜爱的流行歌曲、西方电影,并能随手写出电脑编程语言,说明年龄在24岁到39岁之间,职业为白领,有电脑软件背景或以此为职业。”通过对凶手的笔迹、书面语言特征进行分析,顾霄汉进一步将范围缩小――凶手可能是在济南生活的外地人,因感情问题受过刺激,心理有些变态。

顾霄汉的推论令在场的办案民警兴奋起来。走出现场时已是凌晨两点,街上空无一人,这让脑海中不断浮现出凶案现场的她有些慌乱。在奔向车里的时候,腿不慎被划出一条近10厘米的伤口。回家后,她顾不上处理腿伤,将分析意见写成书面报告。

次日,基本一夜没睡的顾霄汉又接到了一个任务。有人在济南市天桥区一户居民家的冰箱里,发现了一个年轻女子的尸块。虽然两起命案发生的时间接近,但由于作案手法不同,还是让民警不敢轻易并案。在这户居民家中,民警们翻出了几本工作笔记并带到了专案组。看到这些笔迹,顾霄汉立即有种感觉,P记本上的笔迹与前日案发现场书写的笔迹书写水平和风格十分接近,她预感到两个案件或有联系。经过比对检验,她认为两起命案现场提取的笔迹特征一致,为同一个人书写。由此,两起案件迅速并案,犯罪嫌疑人被锁定为笔记本的主人周某。办案人员当场爆发出一阵欢呼,案件终于有了眉目。

2007年8月27日,犯罪嫌疑人周某在烟台被抓获,其特征与顾霄汉的分析完全一致。据周某供述,他于8月12日在网上寻找女在家交易,第二天将其杀害并分尸。8月23日以同样的方式在另一名女的出租屋内将其杀害。因前妻打电话索要钱财,周某又将其诱骗至出租屋杀害。连杀三人后,周某不但没害怕,反而更放松,外出吃饭后又返回出租屋,在墙上写下近2000字的独白。

“死亡游戏”的终结

文检工作虽然听上去与“文字”有关,但对顾霄汉来说,凶案现场同样是她的工作日常。包裹过尸体的编织袋、散发着尸臭味的衣物等都是她研究的对象。

2010年12月30日,正值岁末,到处都沉浸在辞旧迎新的喜庆气氛中,章丘市民房先生突然收到陌生人寄来的包裹。打开纸箱后,竟然是一个被冷冻过的女性人头。包裹内还有一封恐吓信,信中写到:“元旦快乐!我希望和你玩个死亡游戏,……最后再把你杀了。”

经过前期的侦破工作,专案组认为朱某有重大作案嫌疑。但朱某百般抵赖,拒不承认,案件陷入僵局。2010年12月31日,正准备和家人一起吃跨年晚饭的顾霄汉突然接到了鉴定任务。她迅速赶回办公室,研究这封恐吓信。

“朱某曾练过书法,会书写各种字体,有时候会故意隐藏笔迹特征,给笔迹鉴定带来困难。”了解情况的顾霄汉让民警取来更多朱某留下的文字资料,包括他随手记下的电话号码、练字作品、工作笔记等。一个个相同的字,一个个相同的部首,在大量资料中,她和同事们搜索着、对比着。虽然字体迥异,但顾霄汉还是在这些字迹中看到了相同的痕迹。“比如他写这个‘很’的时候,右边的部首不是完全堵住的,上面有个开口,很多文字材料都表现了这一特点。再比如他写‘希望’的‘望’,‘月’字旁里只有一横,这是个典型的错误,却被沿用了下来。这就泄露出文本是同一人所写。”

民警连夜将顾霄汉的鉴定结论送回章丘。看到眼前的鉴定结论,朱某傻了:“笔迹精心变动过,没想到还是栽了。”原来,朱某与情妇因金钱发生矛盾,遂将情妇掐死并碎尸。他想起与自己有仇的房先生,便在元旦前将头颅寄给他,还玩起了“死亡游戏”。

顾霄汉说,练过书法的人字体呈现多样性,给笔迹鉴定带来一定困难。朱某练字作品、随笔和工作日志的笔迹字体都不一样。“但这也难不倒我们,最终,真相是唯一的答案。”

2010年1月,历城区发生“1.07”杀人案。80多岁的老人王某被凶手在家中杀害。一位独身老人,能与什么人产生冲突呢?遇害者家中没有任何翻动、破坏的痕迹,这是否代表着凶手与被害者相熟?警方在门上发现了嫌疑人留下的一张勒索的字条。顾霄汉接到通知后赶到现场,对写有恐吓勒索的字条进行了分析。顾霄汉注意到,字条中的措辞含有网络语言,证明嫌疑人经常上网且年纪较轻。其中提到的受害者儿子的名字中有一个错别字,这说明嫌疑人与受害者相识,但并非特别熟悉。据警方调查,老太太常年一个人住,并没有什么朋友仇家,平时也没有特别爱好,就爱偶尔买买保健品。顾霄汉心中闪过一念,“该不会是上门推荐保健品的销售员吧”。通过顾霄汉的分析,警方通过笔迹鉴定排除了多名嫌疑人的犯罪嫌疑,又进一步的确定了嫌疑人的特征。最终,经过重重调查和取证,嫌疑人被逮捕,此人正是经常上门给王某推荐保健品的销售员。

抽丝剥茧破解巨额诈骗案

文字鉴定常常在破案过程中起到重要作用,作为锁定犯罪嫌疑人的重要证据,所做的鉴定一定要确保无误。“做文检工作要‘坐得住’。”顾霄汉说,要想做文检工作,首先要磨出自己的耐心,能耐得住寂寞。有的经济案件鉴定时间历时一两年之久,需要检验的材料有一米多高,检验内容复杂庞大,没有耐心是啃不了硬骨头的。

2010年12月6日,山东一家银行在受理业务咨询过程中发现一存款单位所持“存款证实书”系伪造,从而引发了轰动一时的金融案件。

顾霄汉接到了济南市公安局经侦支队送检的刘某源涉嫌伪造金融票证系列检材。此案牵涉多家银行及多个国企高管,又涉及到该银行的巨额诈骗金额。其涉案资金之大,牵扯多家银行的100多个开户单位,一个开户单位需要检验鉴定的检材多达上百张。那段时间,顾霄汉和组员们几乎没怎么休息。材料被成箱的送到文检室,他们的工作几乎是连轴转。最后打印机都停工了,顾霄汉却还是一遍又一遍的查看各种文件。历经一个多月,顾霄汉终于完成了数家开户单位的检验鉴定工作,出具了多份鉴定书,为案件的前期工作提供了重要证据。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刘某源自2008年11月至2010年11月,采取私刻存款企业、银行印鉴,伪造质押贷款资料、银行存款凭证、电汇凭证、转账支票及以企业的名义在银行开立账户,冒充银行工作人员,让企业向其控制的账户内存款等手段,骗取银行、企业资金共计101.3亿余元。案发后,依法追缴赃款赃物合计82.9亿余元。

反诈先进事迹材料范文第3篇

关键词:清洁提单;批注;欺诈;赔偿责任

中图分类号:D912.2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4428(2016)03-94 -03

一、承运人在是否签发清洁提单上的困扰

现在的国际贸易通常采用跟单信用证结算的方式,货物的卖方需要凭清洁提单才能在银行结汇后拿到货款。对货物托运人来说,在货物装船后能否从海运承运人这里得到清洁提单就变得非常重要。所谓清洁提单,是指提单正面没有关于货物状况的批注的提单。批注是指对货物状况的负面描述,比如食品发霉、钢材锈蚀、外包装破损等等。根据中国海商法和海牙规则等国际公约的规定,提单记载的内容在承运人和托运人之间是货物状况的初步证据,当提单转移至善意第三者的手中时,则成为绝对证据。如果承运人签发了清洁提单,则必须向持有提单的善意第三人交付外表状况良好的货物。

在国际航运实践中,承运人通常根据货物装船时船舶大副在大副收据上的批注来决定是否签发清洁提单。如果批注所描述的货物状况很差,一般情况下,承运人会将批注转移到提单上去,也就是签发不清洁提单。此时,拿到不清洁提单的托运人就必须和货物的买方商量修改信用证的付款条件后才可能结汇。假如批注描述的损坏很轻微,承运人判断批注涉及的仅是没有索赔价值的外包装,对货物的内在品质没有影响,在接受托运人保函的情况下也会通融签发清洁提单。此时,承运人承担了该批货物的全部风险。万一该批货物在卸货港发现存在货损并遭到收货人的索赔,一般来说,保赔协会是不会补偿承运人因此作出的赔偿的,因为承运人凭保函签发清洁提单的行为违反了保赔保险的相关条款。而承运人事后想凭借托运人签发的保函向托运人追偿自己的损失也非常困难。经过了漫长的海上运输和装卸货作业后,在卸货港发现的货物损坏几乎已经不可能再和大副收据上的批注相对应了,再加上在卸货港定损的人员对损坏的描述也不大可能等同于大副收据上的批注,所以,托运人很容易据此拒绝承运人的追偿要求。如果承运人不想承担这笔损失,唯有去法院提供保函的托运人。不过,要赢得此类诉讼,难度很大。一是因为要证明卸货港的货损和大副收据上的批注有对应关系存在困难,二是法院可能会认为凭保函签发清洁提单是承运人和托运人之间合谋对收货人的欺诈行为,保函无效。

既然凭保函签发清洁提单面临这么大的风险,承运人为何还要接受保函呢?原因是多方面的。既可能是长期合作的客户,而该客户之前提供的货物状况一直非常良好,即使有时候货物的表面状况比较差,在卸货港拆开外包装后内里却能完好无损;也可能是在和同行竞争揽货的压力下,给托运人提供的特别通融;或者就是凭承运人在长期的实践中积累的经验,判断相关批注对货物的内在品质不会产生影响,在卸货港发现货损的可能性很低,因而签发清洁提单。以上几种情况中,除了第二种为了和托运人搞好关系而通融签发清洁提单的情况可能和欺诈沾边外,在其他情况下,把承运人凭保函签发清洁提单的行为一概划分到欺诈范畴是不合适的。

为了避免自己承担风险,承运人是否可以把问题简单化,把大副收据上的批注一律转移到提单上去呢?理论上当然可以,不过在航运实务中,很难做到。毕竟,除了集装箱运输,对其他货物尤其是杂货物而言,装货时没有任何批注的情况是很少的。货物外包装上的微小瑕疵,比如有一小块木板断裂、钉子松开、包装纸撕裂、绑扎带断裂,甚至一小块污迹等等都会被批注在大副收据上。如果承运人因为货物外包装上的微小瑕疵而拒不签发清洁提单,在跟单信用证结算方式下,必将面临来自托运人的极大压力。托运人会找各种理由来说服承运人批注只是涉及外包装上的瑕疵,并没有对货物的价值造成损害,也不会因为这些批注在卸货港发生货损,等等。在这种压力下,承运人只能在权衡各种因素后,对一些损坏很轻微的批注,接受托运人的保函并签发清洁提单。对此,承运人是不存在故意欺诈收货人的。如果说有欺诈,那也是托运人对承运人和收货人的欺诈,因为承运人签发清洁提单就等于承担了原来应由托运人承担的损失和责任。

货物状况的复杂性决定了批注的复杂性。在面对不同货物的各种批注时,可以想象承运人在考虑是否要接受托运人的保函并签发清洁提单时面临的重重困难。同样地,对于法院来说,在一个需要判断承运人是否在签发提单上和托运人合谋欺诈收货人的案件中,做出正确判断也会有很大难度。所谓欺诈,由欺诈行为、欺诈的故意、因果关系等几个要件构成。其中欺诈的故意是当事人的主观心理活动,有时候只能综合行为人所处的环境、当时的客观情形、他的行为表现等外在因素来判断他的内心状态。如何判断承运人是否逾越了界限,由普通的业务行为踏入了欺诈的泥潭,假如法院能够给出一个可以借鉴的检验标准,以超越法官对此的自由心证,无疑对解决这个困扰航运界的难题有极大的帮助。笔者下面要介绍的一个相关案例或许对此能有所帮助。

二、案例介绍

2008年6月,美国的一家贸易公司(原告)向中国的某贸易公司购买了一批冷轧钢卷,原告为此向银行申请开具了收益人为该中国贸易公司的不可撤销信用证。中国的贸易公司作为托运人向承运人C公司(被告)定舱。2008年9月,货物在中国港口装船,装船时,被告委托了一家公估公司对装船货物进行了检验,公估公司对该批钢卷做出了“货物品质不知情,货物装载前尘染、绑扎带和外包装有部分锈渍,表面有划痕,部分货物包装或绑扎带破损或丢失”的鉴定并将上述结论作为批注记入了大副收据中。被告在收取了托运人的保函后为该批165卷1246吨重的钢卷签发了清洁提单。托运人向银行提交了全套正本清洁提单后收到了全部货款。2008年11月初,船舶抵达卸货港开始卸货。卸货时,原告委托了一家当地的检验公司对货物进行了检验。检验报告认为“货舱内未找到渗水和货物移动的痕迹,顶层的卷钢有轻微的分散的滴状锈渍,大约2%~3%的绑扎带不在或松掉,常见的瑕疵可见,但认为属于海上货物运输正常遭遇的情况,应当将绝大部分外包装的损坏认定为表面性的;有4卷货物存在一定程度的包装破损,且超过了海上货物运输正常遭受的破损程度;建议将全部货物直接送交最终收货人” 。2008年12月至2009年1月,该检验公司和被告委托的另一家检验公司在收货人的仓库内对钢卷进行了联合检验,发现部分货物存在锈损现象,最终认定“上述提单下运输的钢卷所声称的锈损情况是由于包装材料内部的水汽凝结造成的,并非是外界环境造成的水湿,也非货主及船方所能控制”。根据检验结果,共有151个纲卷遭受不同程度的损坏,已无法再销售给原定用户,原告因此遭受货价损失及相关费用共计92万美元。据此,原告于2009年10月在上海海事法院对被告提讼,要求被告赔偿原告的全部损失。原告认为,被告在明知装货单上清楚记载大量不清洁批注的情况下故意签发清洁提单,欺骗善意第三人,导致原告接受了包括提单在内的信用证项下的所有单据,丧失了对外拒付全部货款、解除买卖合同以及向卖方索赔的权利,应当对原告承担侵权责任。另查明,涉案钢卷的生产日期为2008年7月,承运钢卷的船舶经公估公司装前检验确认为货舱状况良好,适于装运钢材。被告是班轮运输,和该批涉案钢卷装在同一个货舱内的还有其他厂商生产的另外16票共计721个3400吨钢卷。

(一)一审判决

此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被告凭保函签发清洁提单的行为是否构成了欺诈。一审法院认为,判断被告是否构成提单欺诈的前提是要搞清楚二个问题:一是承运人是否有义务在提单上对货物状况作出批注,二是承运人是否主观上有欺诈的故意。对于第一个问题,一审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75条、第76条规定,承运人知道或者有合理的根据怀疑提单记载的货物的品名、标志、包数或者件数、重量或者体积与实际接受的货物不符,可以在提单上批注,说明不符之处、怀疑的根据或者说明无法核对。承运人未在提单上批注货物表面状况的,视为货物的表面状况良好。根据上述规定,承运人在提单上作出的批注,主要用于识别承运人对交付的货物是否与接收的货物一致,判断货物是否在承运人的责任期间发生货物灭失或损坏。因此,承运人在提单上是否作出批注及如何批注并非其法定义务,承运人在接受货物后,在不具有损害收货人或提单持有人利益的欺诈意图的情况下,依据其经验综合判断而签发清洁提单的行为只是使其丧失了对货物接收时表面状况不佳的抗辩权,而并不构成过错。对于第二个问题,一审法院认为,单从大副收据的批注内容来看无法得出货物已经受损的结论。且原告委托的检验公司在卸货港对涉案货物检验后也认为钢卷的外包装损坏是表面性的,属于海上货物运输正常遭遇的情况,并未认定货物本身受到了损坏。这和承运人在装货港对货物状况的判断基本相同。同时,本案中的货物运输为班轮运输,被告在大副收据中对其他同航次运输的货物均作出了类似的关于包装瑕疵的批注,并都签发了清洁提单,而其他签发了清洁提单的钢卷在卸货港都未遭遇收货人的索赔。据此,被告在签发清洁提单时并未预测到货物已经发生损坏,也不存在通过签发清洁提单致使原告遭受经济损失,丧失拒付货款权利的故意。故其行为不构成提单欺诈。此外,一审法院认为,根据查明的事实,涉案货物锈蚀受损的原因系包装材料内部的水汽凝结造成,并非是外界环境造成的水湿。原告发现货物受损并检验折价销售均发生于承运人交付货物一个月以后,原告未能证明该水汽凝结产生的时间,未能证明货损发生于被告作为承运人的责任期间,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据此,一审法院判决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①

(二)二审判决

原告不服一审判决,上诉到了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经开庭审理,二审法院认为虽然承运人在装货港接收货物时在大副收据上作了批注,但并无证据证明承运人仅凭批注描述的外包装瑕疵及外部尘染,即可以确定或应当确定包装内的货物存在品质瑕疵,也无证据证明承运人明知包装内货物存在品质瑕疵且其在主观上存在隐瞒事实的故意,故不能仅仅以承运人收取托运人保函并签发清洁提单的行为,径行认定承运人存在欺诈。另外,也没有证据证明上述外包装瑕疵及外部尘染,以及承运人收取保函签发清洁提单的行为与上诉人诉请的损失之间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故上诉人诉请要求承运人就涉案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缺乏依据。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②

(三)最高院裁定

对于二审判决仍然不服的原告又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最高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根据一、二审查明的事实,比较涉案货物在装货港、卸货港和内陆仓库的检验情况,最高院确认冷轧钢卷的锈损系因货物本身的内包装材料所致,与大副收据中记载的货物表面状况并无关联。由于货物包装状况并不能准确反映货物的内在品质,因此尽管大副收据系承运人签发提单的重要依据,但就特定货物运输而言,大副收据中关于货物表面存在一定瑕疵的记载并不能准确反映货物的质量。涉案货物为冷轧钢卷,包装为铁皮、钢带等材料,不可避免存在污渍、划痕及锈迹等瑕疵,外包装存在的瑕疵是否影响到内在的货物品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承运人的判断。本案中,承运人基于其专业知识,合理谨慎地判断大副收据记载的货物表面情况不足以影响货物品质,有权决定不依据大副收据作出批注。而事实上,大副收据中关于货物表面状况的记载确与货物发生锈蚀没有关联,印证了承运人判断的准确性。据此,承运人未依据大副收据在提单上作出批注并无过错,亦不能仅凭其收取保函的行为推定其具有与托运人合谋欺诈的故意。本案中,因欠缺侵权责任构成之主观要件,原审原告关于承运人未如实批注构成欺诈应承担侵权责任的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遂于2013年12月裁定驳回再审申请。①

三、案例分析

(一)证据因素

承运人最终赢得此案,除了得益于三级法院对法律条文和法律概念的深刻理解和解读,关键在于在本案中存在几个明显对承运人有利的证据。首先是卸货港的检验报告,证明了卸货当时并没有发现涉案钢卷有遭水湿的迹象,而后双方的联合检验又确认了所发现的锈蚀是由包装材料内部凝结的水汽造成的,并非是外界环境造成的水湿,也非承运人所能控制。排除了承运人对货物锈蚀的责任。这就使原告无法以管货过失为诉因来承运人,只能以承运人凭保函签发清洁提单欺诈收货人的侵权之诉作为诉因。

(二)对欺诈的排除

但既然是告承运人欺诈,就一定要符合欺诈的几个构成要件,其中之一是因果关系。在此案中,造成原告损失的真正原因是货物的锈蚀引起的货物贬值。假如货物没有发生锈蚀,收货人是没有损失的。而锈蚀的原因是包装材料内部的水汽凝结,也就是货物的自身原因造成了收货人的损失。所以承运人的行为即便算是欺诈,欺诈行为和货损结果之间也是没有因果关系的。这一点在二审判决中解释得很清楚。构成欺诈的另一个要件是欺诈的故意。由于这涉及提单签发人的主观心理活动,要想把这个问题搞清楚难度是可想而知的。所以三级法院都在这个问题上做了详细的阐述,或者说是推论。综合起来看,判断的依据有二个。一是三级法院都认同大副收据上的批注只是对货物外包装状态的描述,并不能准确反映包装内的的货物质量。具体到本案,冷轧钢卷由于价值高,包装都很严密,内层用塑料薄膜、牛皮纸等包裹,外层再采用铁皮、钢带等材料保护,但由于钢卷的重量大且装船前需经过数次吊装、陆运等环节,最外层铁皮和钢带不可避免存在一些瑕疵,但这并不能反映内部钢卷的实际状态。在这些瑕疵不严重的情况下,承运人无法得出货物的内容已经受损的结论。事实上卸货港发生的货损和大副收据上的批注没有相关性,这印证了承运人在签发提单时的判断是准确的,亦即钢卷本身并没有遭受批注所描述的损坏。二是装在同一舱内的其他钢卷都存在类似批注,承运人都签发了清洁提单,且都没有发生任何货损。这一方面证明了钢卷类货物的外包装瑕疵是一种无法避免的情况,也说明了承运人的一贯态度和行为准则。表明承运人凭保函签发清洁提单是经过审慎判断后的合法行为,并非意图欺诈收货人。承运人既没有欺诈收货人的故意,凭保函签发清洁提单的行为和最后的货损之间又不存在因果关系,所以承运人在三审中都获得胜利就是顺理成章的事情了。

四、对承运人应如何签发提单的启示

通过此案的审理,可以看出中国法院在判断是否存在提单欺诈上的审慎态度,并且为如何判断提单签发时承运人的主观心理状态提供了一个非常值得借鉴和参考的视角,笔者将其总结为相关性和一致性。相关性是指最后的货损和大副收据批注是否有关联。如果批注和货物的损坏没有因果关系,那么承运人在签发清洁提单时就没有过错,自然不构成欺诈。一致性是指承运人在对待类似的货物批注时是否采取了同一的态度和做法,以判断承运人对涉案货物是否有特别的考量和图谋。归根结底,还是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来具体分析,不能仅凭承运人收取保函的行为就推定为提单欺诈。通过此案,也确认了承运人在决定是否需要将大副收据上的批注转移到提单上的自利。当然,这并不意味着承运人在签发提单上就可以随心所欲。承运人被诉的案件也并不都存在像本案那样对承运人有利的条件。假如在卸货港的检验报告证明锈蚀是在货物装船前就存在的,或者证明锈蚀是运输途中发生的,而且收货人以管货过失为诉因来承运人,又或者装在同一舱内的其他钢卷也存在不同程度的锈蚀现象,那么承运人能否胜诉就很难说了。总的来说,承运人凭保函签发清洁提单是走在法律的钢丝绳上,需要慎之又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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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诈先进事迹材料范文第4篇

在我国,随着保险业的快速发展,保险业务范围的日益扩大,保险欺诈正呈现出快速增长的趋势。在1980年代末期,诈骗犯罪中涉及保险欺诈仅占2%左右;到1992年这个比例上升到4.5%;1994年的比例为6%;到2000年这类案件的比例更是上升到9.1%。保险欺诈行为不仅是保险业健康发展的主要障碍,而且已经成为保险人最重要的经营风险之一。

1992年2月,在蒙特利尔大学召开的国际学术会议上,对保险欺诈进行了这样的定义:“保险欺诈是一个故意利用保险合约谋取利益的行动,这一行动基于被保险方的不正当的目的”。通俗的说,保险欺诈是指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以骗取保险金为目的,以虚构保险标的、编造保险事故或夸大损失程度、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等手段,致使保险人陷于错误认识而向其支付保险金的行为。

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受益人在保险合同中的利益常常是一致的,因而他们的欺诈行为也极为相似,本文将三者作为一个利益整体来讨论。并且在财产保险中,保险合同要求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所以投保人与被保险人、受益人实际上是同一个主体,区分三者的欺诈行为并无实际意义。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受益人的欺诈行为表现

(一)订立合同时的欺诈行为

1.保险事故已经发生,投保人事后投保。这类事件中投保人通常制造虚假凭证或证明材料,修改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被保险标的的名称,骗取保险赔款。

1)利用被保险人已经死亡的事实,对死亡的“尸体”进行投保,然后制造伪证以更改被保险人死亡的时间,这种欺诈方式在我国人寿保险理赔实践中,比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更为常见和集中。

2)在意外伤害保险赔案中也曾经有利用现成的残疾征象诈骗保险金的现象。被保险人实际早已经残疾,通过开伪造证明的方式要求赔偿。

3)谎报保险单的有效时间,将保单有效事件提前到保险事故发生之前,这是保险从业人员与投保人勾结后,可能出现的欺诈行为。即欺诈者谎称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有效,而事实上无效,这是人身保险业务中比较著名的“关门后报告”的欺诈方式,所以保险人在审查保险理赔时要特别注意投保时间和出险时间少于24小时的赔案。

2.投保人在投保时有使灾害事故发生的动机,投保后故意使保险事故发生

在一系列财产保险中,投保人投保的目的就是为了使得被保险物被损坏,从而得到经济赔偿。这种动机可能是(1)解决家庭财务困难。(2)摆脱企业产品积压而引起的债务或财政困。(3)解决经营不善而引起的财务困难。例如火灾保险中投保人会事先转移有经济价值的财产,再伙同其他人纵火。被保险人财务极为困难是这种欺诈现象的共同特征。

海上保险中,不法商人利用船舶的使用单位向保险公司投保,并设下圈套,造成船舶或货物的损失,进而向保险人索赔。

3.重复保险和超额投保达到骗取保险金的目的。

重复保险指进行保险欺诈的投保人隐瞒重复保险的实情,投保人对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同一保险事故分别向两个或两个以上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待保险事故发生后,持各保险人签发的保险单进行索赔,以获取多重保险赔款的行为。

在财产保险中,为了防止道德风险,设立了损失补偿原则,其中规定,投保人不能从财产保险事故中取得超过保险事故经济损失之外的利益,所以投保人在事故后只能以实际损失金额为限。如果投保人在投保时隐瞒了曾经在多家保险公司投保的事实,然后分别持保单向保险人索赔,索赔的总额就可能超过保险标的的损失,投保人在这一起保险事故中取得了额外的利益,有利可图明显不符合损失补偿原则,如果保险人不知道投保人重复投保,就是投保人的保险诈骗行为。医疗保险因为具有补偿性质,也会存在重复保险欺诈的现象,例如中小学生平安保险中,学生已经在学校参加了学平险,学生家长又单独向保险公司投保同样险种,当发生意外伤害的医疗费用时,家长可能持两份保单分别要求赔偿。由于欺诈者都是蓄谋已久,保险人对重复保险的情况很难发现,欺诈者的成功率较高。

超额保险是保险金额大于保险标的实际价值的保险。根据保险利益原则,保险金额只能等于或小于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因为财产保险合同是补偿性合同,即在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人只对保户实际发生的损失进行补偿,决不提供任何获利机会。财产保险中的超额保险行为是保险欺诈行为。

(二)订立保险合同后及索赔时的欺诈行为

当事人具有不能抵抗诱惑,或者不能承受压力,存有侥幸心理等的特征时,他们在投保后容易参与保险诈骗。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订立合同后的保险欺诈行为可以分为以下几类

未发生保险事故,故意声称发生了保险事故。

保户对从未发生的损失提出索赔,也就是伪造保险事故;或者是保户对保险责任范围外的事故制造虚假材料,说是保险事故损失,以此骗取保险金。

2.夸大或扩大保险事故损失范围,骗取保险金。

夸大损失指在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为了获得更多的保险赔偿,故意夸大损失的程度,伪造各种虚假材料,取得更多的保险赔偿。人身意外伤害险中,夸大伤害程度的案件数量达到无法统计的程度,可称作最具中国特色的意外险欺诈方式。在意外伤害和医疗保险中,医生以及医院方面并不对保险金的多少承担责任,所以经常有医生为病人夸大病情费用,骗取保险金。而且投保人与医生合伙欺诈的隐蔽性高,保险公司对这一类欺诈案往往很难识破。火灾保险中被保险人灾后夸大自己的损失,如火灾前被外借的昂贵油画,声称是在火灾中损失的。

扩大损失指保险事故发生后,保户为了获得高额的保险赔偿,故意扩大损失程度,导致一些本来可以制止的事件发生。如发生火灾不进行抢救、发现盗窃不及时报警等。

3.不具有索赔资格的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要求赔付保险金。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虽然加入了意外伤害保险,但是由于违反了合同中的某项规定,不具备索赔资格,但是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试图隐瞒其违反合同规定的情况请求赔偿。这种情况经常出现在机动车辆附加第三者责任险中,不具有驾驶资格或者酒后开车的司机,发生车祸后,试图隐瞒其真实情况骗赔。

4.转移责任。

在场所责任险中,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偷换事故发生的地点,达到骗赔的目的;在第三者责任保险中受害人的过错转移到被保险人身上,从而使得保险公司赔付更多的保险金。在场所责任保险该类诈骗中一个重要特征就是诈骗者对事故现场的真实消息进行了封锁。

5.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故意造成被保险财产损失,骗取保险金。

6.内外勾结进行的保险欺诈行为。

诈骗者伙同医生、律师、保险工作人员、公安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通过制造伪证明进行欺诈。如投保方伙同保险公司理赔人员偷换证据,使保险公司作出超过实际损失程度的赔付。投保方串通医疗工作者滥开医疗证明,夸大保险事故损失,或者将医疗费开到被保险人名下,冒名顶替。

能够伪造有效的索赔凭据,是上述五种保险欺诈行为能够实施的重要条件,现在的保险经营中两种伪造单据现象较为常见:1)已经投保的人伪造有关索赔单据进行索赔;2)没有投保的人对整个经营过程中所需单据的伪造,单据内容包括投保单和保险单等等。在人寿保险中,投保人为了便于伪造单据,通常选择在出国旅游休假时发生人身伤亡事故,这样选择在所投保保险公司所属国家之外的区域发生保险事故,那么保险公司对于事故的了解程度肯定没有在本国那么透彻,即使想了解情况,也会受到很多条件的限制,所需费用也不菲。

二、传统的反保险欺诈的方法

(一)加强理赔工作,是防止保险诈骗的最直接方法

针对伪造投保和出险时间以及伪造风险损失或夸大风险损失等的欺诈,在理赔环节中,保险人更多采用了直接的现场查勘和审查索赔申请单的方法:

1、对被保险人的索赔申请进行例行审查。包括索赔的原因是否属于保险责任范围;风险事故是否发生在保险责任期限等等。如果被保险人为法人的情况下,还需要查看被保险人的财务报表及账目,询问被保险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以获取基层单位难以获取的信息或资料。

2、进行现场查勘。对保险事故及时进行现场查勘,以确定保险事故的发生是否在保险合同的有效期内,保险标的是否存在,和测算保险标所受损失的程度。此外,保险人承担的保险责任时有一定范围的,所以保险人必须对造成损失的原因进行检查,以确定发生的事故是否属于承保范围。受损标的与现场残迹一旦被破坏,被保险人就有可能夸大损失范围,隐瞒事实真相,将人为制造的事故伪装成意外事故达到骗取赔款的目的。

3、借助有关部门与专家的力量。比如对于失窃赔案,要求被保险人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索赔时要求被保险人出具公安部门、所在单位或居委会的证明材料,由这些部门起到一定的把关作用。再比如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件致残后,应向保险公司提供伤残鉴定委员会或治疗医院出具的残废证明等等。对可疑案件还应当向有关部门和人员进行详细询问。

(二)加强投保前的工作,消灭欺诈于萌芽状态

针对超额保险、重复保险的欺诈行为,在展业阶段进行详细调查是最为有效的手段。同时,伪造投保和出险时间以及伪造风险损失或夸大风险损失等欺诈手段在展业初期进行调查,也可能发现投保方存在欺诈的动机,从而将保险欺诈行为消灭于萌芽状态。

1.展业时做好关于保险欺诈的宣传工作

要通过广大新闻媒介及其它途径加强对保险欺诈危害性的宣传工作,让全社会公众认识到保险欺诈作为一种违法行为,不仅损害了保险公司的利益,也损害了全体保户的共同利益。对保险公司而言,欺诈保险赔款使得保险公司增加了不应该支出的赔款数额,减少了保险公司的利润;对投保人而言,保险公司为了达到既定的利润目标,在计算保险费时,不得不将保险欺诈行为导致的附加赔款和调查费用因素考虑在内,从而增加了广大保险客户的保险费负担。一旦欺诈之风蔓延,保险当事人双方均不堪重负,最终将殃及保险事业的生存和发展。如果社会公众对保险欺诈的危害性有了充分的认识,人们对保险欺诈者就不会像从前那样熟视无睹,听之任之,从而提高了社会公众对保险欺诈行为的警惕性的防范意识。

2.做好风险评估,是防范保险欺诈的重要一环

细致的风险评估工作既是保险业务的要求,又是防范保险欺诈的一种手段。保险工作者在承保前应详细地询问和调查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有关的地址、第二或第三住所、先前的保险人及过往的赔款等。对有疑问的投保者更应进行细致的调查,这一调查将涉及到未来客户的家庭背景和财务情况、过去的历史、复保险单的存在、工作或雇主的常规变化等等。通过详细询问和调查,一方面可以从中发现是否有可疑之处,另一方面为保险公司以后的详细调查甚至为在法庭出示证据提供有力的帮助。

在一些承保金额比较大的保险业务中,进行详尽的风险查勘是风险评估的重要内容。特别在盗窃保险、工业及主要的商业业务保险中,进行危险的查勘是绝对必要的。这种查勘一方面在于评估物质风险、核对保险金额适当与否、将要保险的财物是否处于良好的状态下;另一方面则通过与家庭成员、邻居、雇员的接触及交谈中获得道德危险印象。

3.搞好保险条款和保险单的设计,是防范保险欺诈的一项重要措施

在风险查勘及评估过程中获得的有关信息和资料,可以在保险单设计及厘定保险费时予以考虑。通过制定保险单的限制承保范围的条款、免责条款也可以预防保险欺诈行为的发生。

在设计保险单及厘定保险费过程中,适当地划定投保人自己应承担的损失金额是很重要的。如果这个设计适当,则一方面不会使全部风险完全转移给保险公司;另一方面则促使投保方比较进行保险欺诈的损失成本,假如保单中免赔额十分高的话,则保险欺诈也不会有太大的诱人处。当然,保险公司能否推出这种保单方案,还要受到其自身发展阶段的限制,如果划定的保户免赔额过高,那么保户加入保险的积极性会相应降低,从而影响保险公司的发展。

总的来说,一张优质的保险单,必须包括清楚和精确的保障范围和除外责任,它既不能为保险欺诈提供机会,又要防止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误认为自己被保险公司所欺骗,产生从下次投保事件中进行骗保,赚回保险金的想法。

三.美国现代科技在反保险欺诈中的应用

(一)借鉴美国经验,传统反保险欺诈方法体现出的弊端

我国保险公司在反保险欺诈中大量运用了传统的方法。然而,随着时代的进步,科学技术的发展,保险欺诈的形式越来越多样化,隐蔽化。由于以下原因,传统反保险欺诈方法的弊端暴露无遗。

1.保险人缺少正确的区分欺诈和无欺诈理赔案件的方法,工作流程缺乏效率,使得一些保险欺诈行为不能被发现。基于纸和笔为基础的索赔过程是不连续的保险索赔过程,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的理赔案件需要大量时间询问和沟通,这给被保险人和索赔人思考如何欺诈留下了机会。

2.不充分的保险欺诈发现机制。保险欺诈的发现主要靠当事人的职业判断能力、匿名揭发者的陈述,以及和环境相关的证据来发现,但这些证据是不充分的。

3.缺少调查研究的资料。侦察者面对大量的资料,往往难以判断哪些是可能的欺诈案件,易于在错误信息的引导下浪费大量时间,真正的欺诈案件被发现时,已经太迟了。例如美国在1999年,发生了1.16亿次的财产和意外伤害索赔案,然而,仅仅10000件案子被单独立案调查。

4.欺诈案件有变得更加复杂的趋势。保险人对经过周密策划的欺诈方案往往不容易凭借经验进行正确判断。美国反保险欺诈联合会(CAIF,coalitionagainstinsurancefraud)认为,有计划保险诈骗行为在保险欺诈案中越来越多。因为健康保险中实施欺诈相对容易,因而有组织的保险欺诈者认为其中有极大的利益可图。

5.美国网络交易的发展使得投保可以在网上进行,相对于过去投保所耗用时间长达一天或者一周的保险而言,大大增加了欺诈的潜在可能性和损失的规模。LBMR(London-basedMeridianResearch)认为在2005年之前(包括所有网上交易)平均每年网上欺诈将达到600亿美元。来自于SCBG(StamfordConnecticut-basedGartner,)也支持这些数据,并且表示网上零售保单被骗保的可能性是传统销售方式的12倍。由于美国现在保险公司正大力发展网上销售保单,因而,预防保险欺诈显得越发重要。

(二)现代科技在反保险欺诈中的应用

1、美国建立全国统一的保险赔偿案件数据库

美国网上交易的发展,使得保险欺诈的可能性和欺诈损失的规模都大大增加,分析这些大量的保险欺诈的数据去预防保险欺诈已经超越了人类的能力范围。并且很多保险欺诈行为需要随时进行分析和防范,这促使保险人更多地使用赔偿案件数据库。

计算机技术是针对各种理赔案件的信息共享,当保险人将被保险人或者受益者的信息输入电脑就可以查阅他们的购买保险的历史资料,从而帮助保险人发现疑点。这种方法并不能代替传统的防止保险欺诈的方法,它只是在保险欺诈中起到辅助作用,帮助保险人更快更准地找到欺诈行为,它受到使用者的创造力和想象力的限制。

2、网络神经元系统在反保险欺诈中的应用

美国防止保险欺诈的新技术不断出现,如指纹防欺诈等,在这些技术中神经元网络系统被认为是一种最有效的手段,它在保险人防止保险欺诈中具有历史性意义,并且已经帮助保险人节约了上百亿美元。

网络神经元系统的结论是一个具体的分值,从1到1000,预示这出现欺诈的可能性的大小,分数越高,欺诈就越有可能发生。这使得调查者准确地将他们的注意力集中到那些得分最高的索赔中。

我国反保险欺诈更多地是停留在传统反保险欺诈的阶段上,没有建立全国统一的保险赔偿案件数据库。这极大制约了保险人抑止保险欺诈,恶意投保人可能通过更换保险人的方法来达到重复欺诈;缺少全国统一的保险赔偿数据库还阻碍了保险人有效迅速地发现索赔案件中的疑点,不利于保险业发展。网络神经元系统的建立也需要大量数据库的历史赔偿数据,因而赔偿数据库的建立,成为现代科技反保险欺诈方法中的基础和重要环节。美国建立全国统一保险赔偿数据库的过程是先通过在不同的险种中逐步建立,然后合并成统一数据库,这对我国将来建立反保险欺诈数据库有借鉴作用。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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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ennis.Jay,publicattitudehasbigimpactonfightagainstinsurancefraud[J].NationalUnderwriter,1997,(9).

反诈先进事迹材料范文第5篇

昆明市人民检察院以诈骗罪将该案提起公诉后,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于2006年5月26日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林毅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4年。被告人林毅认罪服判,明确表示不上诉。

监狱纪委送来控告材料

云南省第一监狱医院原教导员林毅涉嫌利用职务之便索贿犯罪的问题由来已久,曾被多人举报。云南省监狱管理局纪委经过一段时间的调查,初步查明林毅曾以借款为名,向正在云南省第一监狱服刑的罪犯刘某某的前妻“借”款26万元与以帮助在监狱医院住院的犯罪嫌疑人周某某请律师为名,收取周某某的亲友31.5万元的事实。云南省监狱管理局纪委感到林毅的问题很大,于2005年4月25日将调查情况移送昆明市人民检察院,要求检察机关依法查处。

接受案件后,昆明市人民检察院经过审查,暂以林毅涉嫌索贿犯罪,将此案交给本院监所检察处负责立案侦查。该处认真审查、分析了云南省监狱管理局纪委提供的材料,初步断定林毅有重大索贿犯罪嫌疑,但感到查处的难度很大,其主要难点是:必须要有犯人家属的证词,而犯人家属清楚自己向监狱管教干部行贿,自己也构成了犯罪,加之自己的亲人还在监狱服刑,怕遭到监狱管教干部的报复,担心自己的亲人受到法院加刑,他们会证实林毅索贿犯罪的事实吗?对此,监所处处长陈智决定,不管困难有多大,也要查清林毅的犯罪事实。

陈处长组织全处干警认真讨论,认为要突破此案,做通犯人及其家属的思想工作是关键。于是报请院领导研究决定,抽调精兵强将组成了3个调查组,由监所处统一指挥,对林毅的问题立即展开内查外调。第一组对林毅进行突审,另外两个组奔赴重庆、安徽等地,对云南省监狱管理局纪委调查的材料重新进行证据转化,寻找当事人进行核实。

零口供难不到检察官

由于林毅在“”期间可能与当事人有过串供,也由于林毅的社会背景和社会经历较为复杂,审讯一开始林毅便有恃无恐地说:“只要我不开口,任你怎么查都行!”因此,审讯工作非常困难。办案检察官与其反复较量,林毅都以自己的行为是“借款”为由,对省监狱管理局纪委调查确认的事实进行辩解、抵赖,始终不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

在没有林毅口供的情况下,检察官加大了调查取证的力度。经过艰苦的调查,获取了3人对林毅犯罪事实的证言,并对林毅收受贿赂后存入银行的钱到有关银行进行查证,提取了相关书证。这些证据证实了林毅承诺为犯罪嫌疑人周某某办理取保候审时,收受了周某某家属的31.5万元。有了这个铁证,检察官果断决定对林毅采取了强制措施。然而,在审讯过程中不管检察官怎样用法律、政策耐心教育,在关键问题上林毅就是不认账,只承认收了犯人家属的钱,但没有允诺为罪犯办理保外就医、取保候审。“哪有收了钱不为人办事的!”对于林毅的这般抵赖,检察官正言相告:“你不讲,总有事实会来说话!”检察官决心花大力气再查实相关证据,把案件办成铁案。

检察官经过夜以继日的工作,终于又查实了林毅涉嫌犯罪的两个证据:2004年3月,林毅向服刑犯人刘某某的前妻刘某索要了26万元,承诺可以帮助刘某某办理提前出狱的手续;同年12月,林毅以帮助省看守所寄押在第一监狱医院住院治病的犯罪嫌疑人周某某办理取保候审手续为借口,向周某某的妻子余某某索要了31.5万元,林毅还从中付给了周某某的律师费用4万元。以上事实均有证人证言和林毅所写的所谓“借条”、收条和银行转账、存款、取款、商场购物单据等为证,证据确实充分。

多次取证突破全案

检察官通过对林毅所使用的银行信用卡的资金流向进行分析,发现林毅索要的钱财涉及的面较广。为了查清犯人家属汇钱给林毅的犯罪线索,两个外调组又往返于本省的大理、文山、德宏、迪庆等地州,行程4000多公里,不放过任何蛛丝马迹。

终于,检察官在大理州找到了犯人家属白某某,经过做思想工作,白某某不仅说出了自己汇款2万元给林毅的事实,还提供了重大线索:关押在省第一监狱10监区的罪犯强某为办理保外就医,让其妻子(缅甸人)王某送给林毅巨额贿赂。办案人员对此感到十分振奋,立即赶到中缅边境的瑞丽市开展工作。然而,新的困难又出现了:不能过境取证,怎么办?检察官脑筋一转,采取了两条措施:一是通过在昆明的办案人员做在监狱里服刑的罪犯强某的工作,让他与妻子王某联系,请她配合办案组的调查;二是请当地边防武警协助,将王某等人调到中国境内调查取证。结果,查实了林毅谎称能为强某办理保外就医出狱,收受其家属王某37万元的犯罪事实。

继而,检察官又在文山州查实了林毅以帮助省第一监狱犯人蔡某某办理保外就医为由,收受其家属梁某某2万元的犯罪事实;在某县查实了林毅于2002年2月先后收受省第一监狱犯人徐某家属的贿赂款10万元的犯罪事实。

最后,彻底查清了林毅涉嫌索贿犯罪的全部事实:从2000年年初至2004年年底,林毅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先后承诺帮助犯人、犯罪嫌疑人办理保外就医、取保候审手续,共索取犯人家属和犯罪嫌疑人家属102.7万元。

案件告破后,为了表彰昆明市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处成功侦破此案,云南省人民检察院于2006年1月25日给该处荣记了集体二等功。

细斟酌定罪诈骗

本案侦查告一段落后,昆明市人民检察院经过反复分析研究全案,从林毅所任职务的权限、涉嫌犯罪的行为及后果认定:林毅涉嫌犯罪的性质应该属于诈骗。于是,昆明市人民检察院将本案移交昆明市公安局立案继续侦查,终结后移送昆明市人民检察院审查。

昆明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林毅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钱财,数额达人民币102.7万元,数额特别巨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构成诈骗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