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文章中心 > 投融资奖励办法

投融资奖励办法

投融资奖励办法

投融资奖励办法范文第1篇

一、考核奖励对象

信贷投入考核奖励对象为辖内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即农业银行区支行、工商银行区支行、建设银行区支行、城区信用联社、农业发展银行区支行、邮政储蓄银行区支行、建设银行肖湾支行、建设银行内燃机支行、商业银行光彩支行等。

二、考核奖励原则

(一)信贷投入奖励以当年信贷投入总量、增量及相关分项指标确定总量控制额度。

(二)各金融机构贷款余额增幅必须达到20%(含)以上,方可进行奖励。

(三)利用、争取本系统外地资金投向我区辖内的客户的贷款计算奖励。向辖区以外借款人提供的信贷投放不在奖励范围之内。

三、奖励的项目及标准

(一)总量奖励。金融机构信贷投入增幅达到区政府要求的目标任务数后,当年实现贷款每净增1亿元奖励2.5万元。

(二)分项奖励

1、对中小企业信贷投放奖励(按国家《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所认定的标准确定)。当年对中小企业信贷投放额度增幅达到20%以上的金融机构,另加奖3万元。

2、对涉农信贷投放进行奖励(对农产品加工企业、农户、农业基础设施建设的贷款)。当年涉农信贷投放增幅达到20%以上的金融机构,另加奖3万元。

四、考核奖励计算依据

信贷投放考核奖励计算依据为:各金融机构货币信贷统计月报、市人民银行征信管理系统资料、金融生态环境建设等相关资料,区政府金融办要求报送的专项统计资料、材料及相关调查核实结果。

五、扣减因素

(一)各被考核单位不按时向区政府金融办报送所需报表、材料的,不支持、不配合创建全省A级金融信用区工作的;对报送区政府金融办的数据与相应上级行(社)报送数据不一致的;在省、市金融生态办反馈各金融机构的数据后,若出现差异,没有及时与相应的省、市行(社)对接、联系、沟通的,将扣减当年奖金总额,具体扣减金额由区政府金融办确定。

(二)考核中发现下列舞弊行为的,将取消或扣减相关被考核对象当年奖金:一是虚报、瞒报相关考核资料被查实的;二是经评审小组认定的其他非正常行为。

六、奖金分配

上述奖金的60%用于奖励受奖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其余由受奖单位根据工作情况对做出贡献的人员进行奖励。

七、经费来源

奖励经费由区财政列支。

八、组织领导

投融资奖励办法范文第2篇

为充分发挥金融在现代经济中的核心作用,进一步加快我市现代金融体系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特制定如下意见。

一、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发展的政策

1.市外银行业金融机构进驻我市,属地财政当年给予不低于5000万元的政府性资金存款支持。设立村镇银行,属地财政当年给予不低于500万元的政府性资金存款支持。

2.市外银行业金融机构进驻我市购买自用办公用房的,属地财政按每平方米300元一次性给予补贴;租赁办公用房的,前3年属地财政每年给予每平方米100元的补贴。

3.对在本市设立的小额贷款公司,前3年上缴税金地方留成部分,属地财政按50%奖励支持机构发展(此前成立的,自本意见之日起执行3年)。

4.市外银行金融机构上缴税金地方留成部分,自开业起5年内由属地财政以同等数额的资金奖励支持机构发展。

5.市级银行业金融机构当年新增贷款,市财政按万分之二奖励;新增贷款同比增长超过40%的,超过部分按万分之三奖励;对列入“市大企业培植计划”企业的新增贷款按万分之三奖励;核销不良贷款,市财政按万分之三奖励。以上奖励标准作为奖励基数,奖励资金与金融工作目标责任考核得分挂钩。奖金的50%奖银行主要负责人,50%奖银行领导班子成员。以上两项奖金由市财政通过市金融办直接支付本人。

二、支持非银行业金融机构发展的政策

6.支持以市场运作为主、政府投入为辅的形式创建为企业上市融资服务的股权投资(基金)公司。公司注册资金超过1亿元的,市、县财政出资的投融资平台公司参股比例原则不低于10%。

7.在本市设立的融资性担保公司、风险投资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信托公司、股权基金公司、投资管理公司、期货公司、证券公司等非银行业金融机构,注册(运营)资金超过1亿元的,自机构设立起,前5年上缴税金地方留成部分,属地财政全额奖励支持机构发展。

8.对引进设立的融资性担保公司、风险投资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信托公司、股权基金公司、投资管理公司、期货公司、证券公司等非银行业金融机构高管层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前5年由属地财政给予全额奖励。

9.在本市设立的融资性担保公司、风险投资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信托公司、股权基金公司、投资管理公司、期货公司、证券公司等非银行业金融机构,购买、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享受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优惠政策;注册资金超过1亿元,在市金融区新建办公用房的享受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优惠政策(市金融区启动建设入驻的前20家金融机构享受此政策)。

10.国际国内大型融资性担保公司、风险投资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信托公司、股权基金公司、投资管理公司、期货公司、证券公司等非银行业金融机构在设立分支机构的,由属地财政按注册资金的1%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补助额50万元。

11.对为本市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担保服务,年担保额在1亿元以上且比上年增长30%、担保中小企业户数占全部担保户数80%以上的担保公司,市、县政府按全年担保总额的万分之二给予奖励(市、县各承担50%)。

12.县(市、区)设立中小企业担保机构风险补偿金,市财政按县(市、区)当年实际补偿额的20%给予补助。

三、支持企业上市融资的政策

13.改制为拟上市公司的企业,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时,土地出让金可按我市企业改制的政策办理。规划、国土资源部门自企业改制为拟上市公司时,应依法及时为企业办理有关土地手续。

14.企业在改制为拟上市公司过程中涉及的工商、国土、房产、税务、车辆等相关费用,除国家规费外只收取工本费;审计、资产评估、验资、公证等中介收费按国家、省和市有关规定标准的下限收取。此外,不得以任何名义收取企业改制有关费用。

15.企业在改制为拟上市公司和上市前进行规范时补缴的税金,其地方留成部分由市和县(市、区)政府按财政税收分享比例,作为政府扶持资金或项目补助全额奖励。

16.拟上市公司自与合格的上市保荐机构签署保荐协议3年内,企业所缴企业所得税,以上一年为基数,增长15%以上的地方留成部分,由受益财政以技改奖励方式用于企业技改投资。因企业自身原因中途有变化的,所享受的此项优惠政策由受益财政收回。

17.企业通过买壳上市并将上市公司注册地迁至我市的、域外上市公司将注册地迁至我市并在纳税的,3年内上缴税金地方留成部分由受益财政奖励企业。

18.对在境内证券市场的上市企业由市、县政府给予300万元奖励(市、县各承担50%)。奖励资金分三期拨付企业:证券监管部门正式受理企业上市辅导后给予100万元,中国证监会正式受理企业上市申请后给予100万元,上市成功后拨付100万元;在境外市场上市的企业,由市、县政府奖励150万元(市、县各承担50%)。

19.市、县政府按上市募集资金(包括再融资)数额的0.1%奖励上市企业法定代表人(市、县各承担50%)。

20.对在场外交易市场挂牌融资的企业由市、县政府给予80万元奖励(市、县各承担50%),奖励资金在企业挂牌后,由市上市主管部门出具奖励意见后拨付企业。

四、相关鼓励政策

21.市外银行在我市设立分支机构,市、县政府一次性奖励引进者30万元(市、县各承担50%);市外银行发起在域内设立村镇银行,市、县政府一次性奖励引进者10万元(市、县各承担50%);引进市外非银行业金融投资机构及证券类金融中介服务机构,市、县政府一次性奖励引进者5万元(市、县各承担50%)。

22.市外银行在我市设立分支机构,市政府一次性奖励银监局20万元;在我市域内设立村镇银行,市政府一次性各奖励银监局和发起行5万元;农村信用社或农合行改制为农村商业银行,市政府一次性各奖励银监局和农联社5万元。

23.对各县(市、区)及市直部门引进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非银行业金融投资机构及金融中介服务机构,视同招商引资纳入政绩考核。

投融资奖励办法范文第3篇

为促进我市金融业的改革发展,把我市建设成为区域性金融中心,现就支持我市金融业发展提出以下政策意见:

一鼓励引进各类金融机构总部(注册和办公地在具有法人性质的金融机构)和地区总部(注册和办公地在直属总部管辖的金融机构分行、分公司,或单独设立并直属总部管辖的业务中心、营运中心、客服中心、研发中心等金融配套服务机构),加快我市金融集聚区建设步伐,推动总部经济发展。

对新设和引入我市的银行、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总部,由市政府按不高于注册资本1%的金额给予一次性奖励。

对新设和引入我市的信托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期货经纪公司等金融机构总部,由市政府按不高于注册资本2%的金额给予一次性奖励。

对新设和引入我市的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金融配套服务机构等金融机构地区总部(含直属地区总部管辖的外资银行市级分支行),由市政府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

对引进上述机构的有功人员,由市政府给予适当奖励。

二提高金融机构的地位,营造金融机构良好发展环境。各类金融机构(市级分支行、分支公司及以上)的负责人,参照市管国有集团公司、资产经营公司负责人的同等待遇,享有参加政府专业工作会议、参与制定有关政策、直接获取政府相关信息的权利;同等参与政府组织的各类学习、培训、考察、出访、休养、体检等计划安排。鼓励金融机构引进国内外金融高端人才,纳入我市引进高层次优秀人才的各项优惠政策范畴,可比照《中共市委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吸引和用好优秀人才的试行规定》(锡委发〔〕62号)的有关规定,享受引进国内外高层次优秀人才的安家费补助、配偶工作推荐、子女入托入学等同等政策待遇。

三引导各类金融机构入驻太湖新城金融规划区。对各类金融机构、准金融机构(市级分支行、分支公司及以上)在太湖新城金融规划区内自建、购置、租用自用办公用房发展业务的,予以政策支持和优惠资助。购置自用办公用房的,按每平方米1000元给予一次性购房补贴或优惠,未满三年转让出售的,要足额收回补贴;租用自用办公用房的,前三年每年给予租金价格20%的租金补贴或优惠,但不得转租;资产置换或自建办公大楼的,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优先供应土地,并按《中共市委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太湖新城建设发展的若干意见》(锡委发〔2007〕30号)的有关规定执行。有关优惠政策由太湖新城相关管理机构制定细则并负责兑现。

四充分发挥政府财政性资源的配置作用。建立银行业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目标考核评价体系,根据银行存贷比例、中长期贷款比重、对政府重大项目资金投放力度、中小企业贷款比重、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比重等方面的考核情况,在安排财政性存款和结算资源方面适当倾斜。

五为金融机构各项业务发展提供优惠和便利。对金融机构日常展业和处置不良资产环节中涉及的各种行政事业收费、中介费用、司法费用等,按有权部门批准的最低标准收取。积极支持地方农村金融机构的改革和发展,对实施改制、重组、增资扩股的农村金融机构,在对缺少规划立项审批、土地征用手续的历史遗留房产和土地的规范及完善所有权证手续中,各级财政、税务、国土、房管等部门要积极配合,简化手续,及时办理报批、更名、过户等手续,并减免相关费用,或实行最低收费标准。

六简化财产评估和抵押登记手续,降低融资成本。将国土和房管部门两头办理的抵押手续合并办理,只需在先受理的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即可。允许抵押双方对抵押物的价值进行协议定价,不强制要求评估,自愿选择合同公证。

七扩大企业直接融资规模,提高直接融资在融资总额中的比重。对拟上市企业在规范重组过程中,涉及办理房产证、土地证、产权登记、产权交易、土地房屋测绘等各项费用,按收费标准下限的25%收取。对成功实现境内外上市(包括购并上市)的企业,由市政府给予企业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对成功发行企业债券、公司债券的企业,由市政府给予企业一次性奖励50万元。各区政府还可对上述所辖企业按融资规模等情况作适当追加奖励。

八支持我市保险业创新发展。扩大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工作覆盖面,对我市开办的各类政策性农业保险险种,由各区政府按照规定的比例给予投保户保费补贴,省、市规定的主要参保品种的承保推进面积达到全省平均水平以上的,由市政府给予一定的保费奖励。加大对出口信用保险的政策支持,按照规定的比例给予投保企业保费补贴。充分发挥保险公司在补充医疗保险等领域的管理优势,工作成效显著的,由市政府给予一定的奖励。符合企业年金试点件的企业,为职工建立企业年金的,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九改善和促进中小企业融资工作。鼓励各类资本发起设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新设或经整合达到注册资本1亿元(含)以上的担保机构,前三年每年按不高于注册资本0.5%的比例,由其所在地同级政府给予奖励,奖励资金用于增补风险准备金,但注册资本未主要用于中小企业担保业务的应停止奖励。注册资本在2亿元(含)以上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享有本意见三规定的金融机构负责人的有关待遇。提高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持续发展和抗风险能力,对注册资本2000万元(含)以上、为中小企业生产经营提供的融资担保额占总担保额的80%以上、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优先申报省级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补助资金,申报成功的即可享受下列优惠:根据当年平均担保余额(月加权平均)增长部分,按最高不超过1%的比例予以奖励,对单个担保机构的奖励最多不超过50万元;当年实际发生并已核销的代偿净损失,根据担保机构当年在责任准备金或风险准备金中核销的实际代偿损失,按最高不超过10%的比例予以补贴,对单个担保机构的代偿损失补贴最多不超过30万元。对于同商业银行和创业投资公司合作,为科技型、创新型中小企业提供债权融资担保的担保机构,经市金融办会同财政局审核后,可根据当年该类融资担保业务的担保余额增长部分和已核销担保代偿损失,比照享受上述优惠政策。对列入国家发改委、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公布的信用担保机构,三年内免征营业税。配合省财政建立微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配套机制,对年销售收入500万元以下、贷款余额200万元以下的微小企业贷款,按照银行业金融机构当年新增该类贷款余额的一定比例给予风险补偿。

十加快发展各类创业(风险)投资公司和创投管理公司。新设立的各类创业(风险)投资基金,在区域范围内对政府重点发展导向的产业项目投资总额达基金总额的60%以上的,由其所在地同级政府按下列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基金总额2亿元(含)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奖励200万元;基金总额2亿元以下、1亿元(含)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基金总额1亿元以下、5000万元(含)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对各类资本设立的创业投资企业,在企业市场准入、投资参股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风险补偿等方面,按照《市政府关于加快市创投业发展的若干意见》(锡政发〔〕178号)的有关规定,享受相关的优惠政策。

十一鼓励设立各类产业投资基金。新设立的各类产业投资基金,对区域范围内“三谷一基地”、“530计划”、服务外包“123计划”内的企业项目投资总额达基金总额60%以上的,由其所在地同级政府给予基金管理人一次性奖励,奖励标准参照本意见十的有关规定,并比照享受我市创业投资企业的相关优惠政策。

十二支持我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加大对我市联合征信服务系统软硬件建设的投入,在三年内逐步建立覆盖财政、工商、税务、劳动、人民银行、银监、质监、公安、统计等部门的统一信用信息平台,实现我市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的联网共享,所需资金在市信息化专项中统筹安排。

投融资奖励办法范文第4篇

一、考评奖励对象

(一)银行业金融机构:市区内银行业金融机构。

(二)担保机构:在市区内注册的融资性担保公司。

二、考评奖励原则

(一)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二)坚持统一与分类相结合原则;

(三)坚持定量与定性相结合原则;

(四)坚持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原则。

三、考评内容及评分标准

(一)银行业金融机构

1、新增贷款奖励评分标准

对市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信贷投入,按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当年新增本外币贷款(不含票据贴现,下同)月均余额的万分之零点二计分。

2、其他奖励评分标准

(1)国有股份制商业银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交通银行)全口径存贷比月平均在35%以上的贷款,按月平均的万分之零点零一计分,农村商业银行(含农村信用社)及其他非政策性银行全口径存贷比在50%以上的贷款,按月平均的万分之零点零一计分;国有股份制商业银行全口径当年新增存贷比月平均在35%以上的贷款再按万分之零点二计分,农村商业银行(含农村信用社)及其他非政策性银行全口径新增存贷比月平均在50%以上的贷款再按万分之零点二计分。

(2)当年月平均贷款增幅超过市银行业全口径的,超出部分的贷款再按万分之零点一计分。

(3)对市边贸企业进行贸易融资的,按当年新增贸易融资月均余额的万分之零点六计分。

(二)担保业机构

1、以各担保公司当年新增担保额的万分之零点二计分。

2、以各担保公司当年新增中小企业担保额的万分之零点五计分。

3、以各担保公司当年新增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额的万分之零点四计分。

四、考评等次及奖励标准

(一)市政府设立金融专项考评奖励资金列入市级财政预算,用于银行业、担保业金融机构考评奖励。

(二)银行业按得分高低,设立一、二、三等奖各1名,由市政府授予“市支持地方经济发展先进金融单位”,并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和10万元的奖励。

(三)担保业按得分高低,设立贡献奖1名,由市政府授予“市支持地方经济发展先进金融单位”,并给予10万元的奖励。

(四)推进市金融建设业绩突出;对经济社会贡献和影响较大的,根据贡献大小适当给予奖励。

(五)市政府对授予“市支持地方经济发展先进金融单位”的金融机构,将通报其上级银行。

(六)对市金融办、人民银行市中心支行、银监分局等单位在贯彻执行货币政策、维护金融稳定、加强金融服务和监督管理等方面工作成绩显著的,由市政府通报表彰并给予奖励。

(七)对当年发生重大违法违规经营行为和金融案件的金融机构,根据有关单位证明材料取消其当年考评资格。

五、考核奖励实施

投融资奖励办法范文第5篇

一、总体要求

1.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工业第一经济不动摇,坚定强势发展工业路子不偏移,坚持重中之重抓工业力度不减弱,以培育主导产业、扩大经济总量为首要任务,积极构建产业平台,强化招商引资,促进转型升级,着力培育现代产业集群,促进我县工业经济走经济生态化与生态经济化互促互进、融合发展之路。

2.发展目标:全面实施“3683”工业赶超计划,到2015年,全县工业总产值年平均增长率达到25%以上,工业总量占全市的比重达到10%。主要目标:

产业规模:全县工业总产值突破300亿元大关,并着力培育60家产值超亿元的“小巨人”企业(其中产值超10亿元企业达到5家以上)。

开发规模:完成工业用地开发建设面积8000亩,力争培育成功3个开发面积超1000亩、产值超过50亿元的产业集群。

3.产业导向:

(1)做大材料工业。着力引进一批以金属材料、非金属材料、高分子材料、太阳能光伏蓄能材料和新一光电子元器件为代表的工业原材料加工制造项目,逐步延伸产业链,培育形成大产业集群。

(2)做强金属制品、塑料制品和农产品精深加工业。着力引进一批以高品质不锈钢管(制品)及成套设备、高精度铜带及元器件和现代金属门窗及附件为代表的金属制品加工业大项目,提升“省不锈钢管产业示范基地”和出口基地。以高新技术薄膜、精深茶产品和油产品等加工制造企业为依托,积极引进产业链下游及配套的关联项目,培育竞争力较强的新产业集群。

(3)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加快节能环保、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高端装备制造、新能源、新材料、新能源汽车等新产业的引进、培育和发展,重点引进发展前景好、经济技术效益优、带动效应明显的行业龙头企业,形成新的工业增长点。

二、扶持对象

4.列入本意见奖励、补助的企业,必须是依法在本县登记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财务制度健全,当年主营业务收入达到2000万元及以上或实缴税金达到60万元及以上,项目必须经过投资主管部门备案审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省、市、县产业发展导向的制造业。

三、具体措施

(一)鼓励引进企业项目投资

5.强化县工业产业集聚区的项目平台建设管理。新建工业项目投资强度要在上级规定控制指标之上,项目投产次年起,每年达到下述指标:主营业务收入到达200万元/亩及以上;第一年至第三年税收(税收是指企业缴纳的增值税、所得税。以下计算地方财政贡献是指上述税收的县得部分。下同)达到5万元/亩及以上(含固定资产设备抵扣金额);第四年至六年税收8万元/亩及以上。

6.鼓励内外资企业项目投资。新办企业投资项目从投产后次年起,通过县工业经济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县工经办)组织评估、认定,其固定资产投资500万元及以上(固定资产投资评估、认定办法另行制定)、技术设备投资比例在50%以上的,按技术设备投资额(以税务发票为准,不含增值税)的9%分年度给予补助(前三年每年补助2%,后三年每年补助1%;前三年补助资金不得超过该项目年度地方财政贡献额,后三年补助资金不得超过该项目年度地方财政贡献额的50%,下同);若项目投产次年起三年内实现10万元/亩及以上且每年增长的,补助比例提高到10%,提高比例部分加在最后一年一并补助(但补助总额不得超过前3年地方财政贡献额和后3年地方财政贡献额50%之和)。享受民政福利、资源综合利用政策的企业除外。

7.鼓励引进大企业、大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在1亿元以上的大项目或省级以上工业行业龙头骨干企业、知名集团公司、上市公司等大企业来本县投资鼓励类项目的,优先安排建设用地。在项目通过竣工验收后,投产次年起三年内平均亩产税收达到10万元及以上的,按其缴纳土地出让金县得部分的20%给予奖励。对固定资产投资2亿元以上的大项目及战略性新兴产业、高新技术产业、弥补和延伸产业链等重大项目,实行个性化扶持措施。

(二)鼓励企业上规模上台阶

8.鼓励企业上台阶。工业企业年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达到5000万元、1亿元、5亿元、10亿元、15亿元、20亿元、30亿元,且当年企业实缴税金占主营业务收入3%以上的工业企业,分别给予企业5万元、10万元、30万元、50万元、60万元、80万元、100万元奖励。

9.鼓励企业兼并重组、做大做强。对经县政府批准的,县内企业之间以及县外企业以参股、合资、兼并等重组形式做大做强的企业,企业因土地、房产、车船等资产的变更而缴纳的税收中,县得部分由县财政给予全额补助。

(三)鼓励企业创新发展

10.鼓励企业开展技术改造。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设备投资在5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竣工投产经县工经办评估、认定后,给予企业技改项目用于购买设备及技术(下同)等投资额(以税务发票为准)的5%补助,单个项目最高补助额不超过40万元;对弥补我县重点培育的产业集群重要产业链环节的技术改造项目,补助比例提高到6%,单个项目最高补助额不超过50万元。

11.鼓励企业技术创新。通过验收或鉴定并投入运行的省级以上技术创新项目以及应对技术性贸易壁垒的攻关项目,每项分别奖励10万元。通过验收或鉴定并实现产业化的省级以上新产品开发项目、重点科技项目,每项奖励10万元(新产品同系列不同型号只奖励一次)。被认定为国家、市级高新技术企业和省级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分别奖励15万元、3万元、7万元;被认定为省级以上高新技术企业研发中心给予10万元奖励;企业被认定为部级或省级的技术中心、检测中心的,分别给予奖励20万元、10万元。获得省、市信息化示范企业分别奖励10万元、2万元。

12.鼓励企业争创品牌。当年获得中国名牌(驰名商标)、省级名牌(著名商标、知名商号、出口名牌)、市级名牌(著名商标、出口名牌)的,分别给予30万元(通过司法途径获得的给予10万元)、5万元、2万元的奖励。同一级别的品牌不重复奖励。

(四)鼓励企业提升管理水平

13.设立每年50万元的企业经营管理论坛及培训专项资金。

14.鼓励组建工业行业协会。我县工业主导产业中成功组建部级、省级工业行业协会且注册地在本县的,一次性分别补助经费20万元、10万元。

15.鼓励企业加强认证和质量管理。对不锈钢管等产品获得船级社、核用管、石化用管等认证并成为直接供应商资格的企业,每项奖励3万元。对通过ISO14000(环境认证)、SA8000(劳动安全责任标准)、HACCP(食品安全)、节能管理体系认证的企业,每项奖励2万元;对获得其他类非强制性认证的,每项奖励1万元。对通过省、市级精细化管理示范企业或质量管理示范企业验收的,分别奖励5万元、2万元。

(五)鼓励节能减排与循环发展

16.鼓励企业发展循环经济。加大重点耗能、耗水和污染企业的清洁生产实施推进力度。通过省级清洁生产审核验收的企业,给予3万元奖励;获得省绿色企业证书的企业,给予3万元奖励;通过省级节能示范企业审核验收的企业,给予5万元奖励;列入省级以上《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和节电、节水技术目录的企业,或列入国家节能减排、污染物防治技术目录的企业,每个项目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列入省、市级循环经济示范企业的,分别给予5万元、2万元的奖励。

17.严格贯彻高耗能、高污染行业差别电价等政策。通过市场、经济、法律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大力引导高能耗、高排放行业调整、优化产业和产品结构,加快淘汰改造落后工艺、设备,腾出发展空间。

18.加大对节能减排项目的财政支持。企业研发、应用节能减排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投资额在100万元及以上,经县经济商务局审核备案,投入运行并取得一定成效的项目,经验收核定后,按项目工艺改造和新增设备投资额的6%给予补助,单个项目补助不超过15万元。对使用县集中供气系统进行“煤改气”生产的企业设备改造进行补助。对已通供气主管道的企业,2013年2月底前改造完毕并不再保留煤气发生炉的,补助10万元;2014年2月底前改造完毕并不再保留煤气发生炉的,补助5万元。对未接通供气主管道的企业,自接通月起计6个月内改造完毕并不再保留煤气发生炉的,补助10万元;1年内改造完毕并不再保留煤气发生炉的,补助5万元。

19.鼓励企业开展废水和废物的回收利用。企业采用先进节水工艺、技术和设备,应用废水重复利用与深度处理技术,经县经济商务局审核备案的,在实施完成及验收核定后,按项目设备投资的6%给予补助,单个项目补助额不超过10万元。企业经环保局审核备案,实施完成工业废弃物资源化利用项目并通过验收核定的,以设备投资的6%给予补助,单个项目补助额不超过10万元。

20.开展企业节能减排工作先进评选。对重点用能企业进行目标责任制考核,在完成责任考核目标任务的前提下,根据年度综合评分,设立若干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由县政府表彰并适当给予奖励。

(六)鼓励开放型经济发展

21.流通公司出口本县企业生产的产品或生产企业的自营出口,每美元给予人民币0.02元奖励,出口额以海关统计为准。

22.企业投保出口信用保险的,按其实际支付出口信用保险费的50%予以补助,单家企业每年补助不超过10万元。支持出口企业参加“两反一保”。对应诉企业补助40%的诉讼费,单家企业应诉单宗案件补助不超过5万元,多家企业应诉同宗案件补助不超过10万元。

23.企业参加政府或经济商务部门组织或认可的各类经贸会展活动,国外展会每个摊位奖励1万元,国内举办的国际性展会(广交会、华交会除外)每个摊位奖励5000元;参加协作办组织的义博会每个摊位奖励5000元。同一企业年奖励不超过10万元。

(七)鼓励集约节约发展

24.鼓励企业提升“亩均效益”。设立“亩均税收贡献奖”,每年对落户县工业园区和各工业功能区,年主营业务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且年实缴税金60万元及以上的企业,计算亩均税收并排序。亩均税收前三名各奖励5万元,第四至六名各奖励3万元。

25.鼓励企业盘活存量土地。利用存量土地新建、改建多层厂房的,经立项并竣工验收后,按新增建筑面积给予补助:第二层每平方米补助15元,第三层每平方米补助25元。单体项目的补助最高20万元。

(八)鼓励人才、金融支撑

26.鼓励企业聘用专业技术和经营管理人才。受聘于本县工业企业的工程类高级专业技术和经营管理人才,工作满一年并继续在本县工作的,经用人企业申请、组织人事部门审核,可享受200-700元/月的政府津贴;与用人企业签订五年以上劳动(聘用)合同的,经用人企业申请、组织人事部门审核,同时可享受300-500元/月的住房补贴。柔性流动人才参照上述规定享受相应政策。具体补助标准按《县引进人才智力暂行办法》(松委办〔2007〕102号)及《县引进人才智力暂行办法实施细则(试行)》(松组〔2010〕6号)相关规定执行。

27.解决外来投资者和务工人员子女就学问题。项目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的董事长(总经理)、投资在2000万元以上企业的董事、厂长(经理)和经组织人事部门确认引进的人才,其子女到我县就学的,凭所在园区、工业功能区(乡镇)证明,按本县县城户籍人员同等待遇由县教育部门安排到县城学校就读;外来务工和本县农民进城务工人员子女就学,凭派出所户口暂住证和所在企业证明,由县教育部门安排就近学校就读,享受当地户籍人员同等待遇。

28.鼓励金融机构新增工业贷款。以上年6月末和年底平均工业贷款余额(含承兑汇票、信用证及贸易融资贷款,下同)为基数,按新增平均工业贷款余额的1‰奖励给金融机构。鼓励金融机构降低贷款利率。对年工业贷款发放额在1亿元以上的金融机构,其向工业企业发放的平均贷款利率上浮率较上一年度下降5%以上的,给予每家金融机构8万元奖励;下降10%以上的,奖励15万元。

(九)强化企业社会责任

29.开展重点工业企业和优秀企业家评选。每年开展“县工业企业20强”和“县十大优秀企业家”评选(评选办法见附件),按照企业主营业务收入、税收、利润率、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节能降耗和和谐劳动关系等指标打分,按分数高低排序产生,由县委、县政府予以表彰。

30.鼓励工业纳税大户。以企业当年实际上交地方财政数(企业生产经营相关税收县得部分)为主要依据,对贡献突出的企业颁发县长特别奖。

31.进一步强化企业在节能减排、环境保护、依法纳税、生产安全、产品质量、社会保险、和谐劳动关系、慈善事业等方面的责任意识。对年内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重大环境污染事故、未完成年度节能降耗或污染减排目标任务、有重大偷税行为的企业实行“一票否决”,取消当年各类先进的评比资格和相关的奖励政策。

(十)切实优化发展环境

32.进一步加快审批流程。窗口单位要继续认真贯彻首问负责制、首办责任制、限时办结制、服务承诺制和违者追责制,实行以“中心牵头、前置并联、同步审核、限时审批、联合监管”为主要内容的新的并联审批制度,重点企业审批实行制。要积极推进网上审批,充分发挥网上审批电子监察实时监控系统的作用,加强对审批过程的监督。

33.实行“24小时会商”制度。涉工部门对企业提出的困难和问题,限在24小时内派专人上门会商,并及时答复和解决。对违反本制度规定并造成一定影响的单位,纪检监察部门将予调查问责。

34.对工业企业违规违章问题的处罚,应以教育为主,不得滥用自由裁量权。可处以行政警告处罚的,不得采用罚款;法律规定必须处以罚款的,按最低限额处罚;对超过1万元的罚没款、吊销许可证或营业执照、停业的处罚,须报县政府法制办审查备案,并报县优化经济发展软环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意。对涉及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区域环境安全事故及除外。

(十一)强化政策实施

35.政策实施的领导机构。由县工业经济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意见》的实施领导及对县工业经济发展奖励基金的使用和管理。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经济商务局,负责政策实施过程中的牵头、协调和完善。

相关期刊更多

钟山风雨

省级期刊 审核时间1个月内

政协江苏省委员会

广西电力建设科技信息

省级期刊 审核时间1个月内

广西电力工业勘察设计研究院

杭州科技

省级期刊 审核时间1个月内

杭州市科学技术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