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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组织领导和工作小组职责
1.处置突发事件指挥领导小组
组 长:
副组长:
2.领导小组下分设工作小组
(1)应急小组:负责处置活动进行中的突发事件,在突发事件指挥领导小组统一指挥下,视情节采取措施维护现场秩序、抢救受伤人员等措施。
组 长:成文云
(2)联络小组:根据突发事件指挥领导小组的决定,负责人员和物资的调配及对外联络。
组 长:陈兵
二、活动情况
(1)活动名称:xx小学2017年敬老院献爱心活动
(2)活动时间:2017年3月20日
(3)活动地点:xx敬老院
(4)参加人数:20名
(5)活动所经路径:xx小学校门——朝阳路—— xx段——xx敬老院
三、措施及方案
(1)本次大型活动,少先队大队部向校长办申报批准,规定参加的人员和地点,落实安全防范措施方可进行。
(2)少先队大队部提前对参加人员做好安全教育,强调活动中的安全注意事项,要求带队教师自始至终随队伍维持安全和纪律,防止事故发生。
(3)对本次活动学校有权提出改变活动计划,紧急情况下责令停止活动。
(4)学校根据活动情况安排教师负责安全工作,周密细致地做好安全保卫工作。
(5)活动当日,带队教师负责参加活动的学生人身安全,防止发生交通事故。
“五一”节假期将至,为确保校园的安全、稳定,让全校师生过一个欢乐、祥和、平安的节日。根据学校《关于劳动节放假及调整作息时间的通知》的文件要求,特通知如下:
1.请各单位再次结合学校《**学院春季校园消防安全隐患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的文件要求,全面深入排查治理各单位的安全隐患。积极对所管理的教学办公、实验实训、学生宿舍、食堂等场所进行全面的自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2.放假期间,请各单位将的办公室、教室、实验室、多媒体教室、机房、语音室以及仪器设备的电源切断,关好门窗。确实无法断电的设备应加强现场的安全管理,落实相应措施,责任到人,确保用电安全。
3.相关学院要全面加强对易燃易爆品、易制毒化学品实验室的安全监督管理,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全面落实各项安全管理责任,确保易燃易爆品、易制毒化学品的安全。
4.请各学院在放假前组织开展以“防火、防抢、防盗、防骗、防传销、防溺水、防交通事故(不包车、不乘坐黑车)、等为主要内容的安全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学生的自防自救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对假期前后可能出现的突发事件要有预见性,应尽可能的做到及时了解,及时介入,及时处理。
5.教职工离开宿舍外出时,要关锁好门窗,切断电源,关好煤气闸阀和水阀,做好安全防范。电瓶车加锁后妥善存放,汽车停放后确保门窗锁闭。宿舍和车内不得存放贵重物品,以防失窃。
6.资产与基建处要严格要求学校内各建筑、装修工地做好安全防护、安全警示标志等工作,确保建设期间,校园秩序的安全有序。后勤服务处要加强对假期留校的承包商、施工工地、外来维修等相关人员的管理工作。
2、驾车旅游心莫急,守法行车保平安
3、公安交警友情提醒:遵章守法,从每一步做起!
4、公安交警友情提醒:文明出行,一路平安!
5、交警提醒司机朋友“五一”期间注意交通安全,严禁酒后驾车
6、欢迎您来深圳旅游 深圳交警提醒司机朋友谨慎驾驶
7、走文明路 开安全车 度平安假期
关键词:重大责任事故罪 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 区别
重大责任事故罪和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这二者由于其概念边界的模糊以及犯罪构成要件上的相似性,在实际判定和执法的操作过程中,带来了种种的困惑和混乱。两种罪行虽然颇多相似,但在犯罪形式、责任追究和量刑判定上却有着重大的区别。如何认清二者的不同,准确量刑,是关乎我国司法健全和依法治国的一大课题。
一、二者概念的界定
依据我国法律的规定,重大责任事故是指在生产和施工的过程中,因违反相关的安全法则和规章制度,而造成的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损害的行为;重大劳动安全事故是指由于生产设备和条件的不合格,而造成的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损害的行为。
由上述定义可以看出,两种罪名的界定具有很多相似之处:第一是都涉及安全生产的领域,例如矿难、爆破、塌方等事故中,由于违章操作或违规操作而造成;第二是二者的结果都是造成了重大伤亡事故或其他严重伤害的行为,一般都会导致人员的死伤事故,都对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了极大的损失,应当处以严厉的惩罚。
但二者的区分也比较明显,一是体现在犯罪主体的不同上,前者的主体是自然人,而后者的主体是法人,但由于在具体的罪行判定中,二者极不容易区分,因此经常会造成一些混乱;二是体现为犯罪行为方式的不同,前者属于作为犯罪,而后者则属于不作为犯罪。
二、犯罪主体不同
1.重大责任事故罪的主体为自然人
所谓“自然人”,是相对于“法人”而言的一个法学术语,是指在自然状态下生长的个人。具体到对犯罪事实的判定中,重大责任事故责任罪的主体,一般是工矿企业或单位的普通员工或负责指挥、领导或监督职能的相关责任人。
例如,在2013年2月发生在江西省江州市某厂房的一起重大伤亡案件。当日下午三点半左右,由于施工者祝某和安某在搭建物料提运机械时,未能对机械的底架和基座进行合理的连接,造成了机械的突然倒塌,祝某因此当场死亡,安某则属重伤。经现场调研认定,安某的违规操作,对本次事故负有直接责任。
对于这一事故性质的认定,出现了不同的分歧。但如果能从犯罪主体的确认进行判断,就比较明确。在此次事故中,据安某供称,在机架的搭建之前,检查人员曾提醒其对设备的安全性和连接状况进行检查,并要求其严格按照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进行操作,但并未引起安某的足够重视,因此酿成了悲剧的发生。据此,安某本人的违规操作,直接导致了事故的结果。故而,此次事故的犯罪主体为安某个人,应当判定为重大责任事故罪,由安某本人承担主要的法律责任。
2.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的主体为法人
“法人”则是一个对经济社会单位人格化的法学术语,只是具有民事权利和行为能力的社会组织。与“自然人”主要指独立的个人不同,“法人”则是指某一单位、机构或者组织。根据我国法律规定,重大劳动安全事故责任罪的主体是负责的工矿企业、党政机构和监管部门,其犯罪责任也应该由相关的组织来承担。
例如,发生在2011年4月甘肃省武威市某建筑工地一场伤亡事故。据称,当日晚上九点十分,在建筑工人们进行砌墙作业时,由于脚手架突然发生晃动,导致工人失手坠亡,酿成了3死8伤的惨剧。根据事故现场调查认定,此次事故是由该建筑工地的违法开工造成的,应当判定为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
首先,该建筑工地为了赶进度,罔顾《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相关法律对于工人权益保护的规定,强行在夜间进行开工,侵犯了建筑工人的合法权益;其次,据幸存者称,当日施工现场的照明状况以及脚手架等设备的安全系数均未能达到规定的要求,因此造成了工人的失手操作,导致了事故的发生。据此,该案件属于重大劳动事故安全罪,该建筑工地和施工单位应当对此次事故的发生承担主要的刑事责任。
三、犯罪行为方式不同
1.关于作为犯罪
“作为犯罪”是说,由于相关责任人的恶意或不当操作而导致的犯罪行为。由上所述,重大责任事故罪是由于相关责任自然人的违规违章操作而造成的重大伤亡事故。其犯罪行为具有相对的主动性。依据我国法律规定,重大责任事故罪乃因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对于安全生产、作业的规定而造成。
在上述案例中,我国对于提升机的安装和假设规程与程序都有严格的标准和规定。同时,建筑法对于相关的行业标准、执行方案和操作规范也都有具体的要求。正是由于安某在机架的稳定性连接上,没有严格按照我国关于龙井架和井架物料提升机的相关安全规范章程进行操作,违反了相关的行业标准和具体规定,酿成了惨剧。此外,安某罔顾安全工作人员的提醒,强行进行提升机械的搭建和操作,导致了工友祝某的死亡。另外,据安某供称,其为了谋取在建筑工地的工作职位,伪造了相关的建筑从业资格证书,都属于明显的故意犯罪行为,扰乱了工地的正常生产秩序。因此,这一事故明显应当判定为重大责任事故罪,应当由安某本人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对祝某进行法律赔偿。
2.关于不作为犯罪
“不作为犯罪”则是指,由于相关责任人对自身责任和义务的忽略,而导致了事故发生的犯罪行为。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重大劳动安全事故主要是指相关的工矿企业、施工单位和监管部门罔顾国家和政府相关的劳动安全规章制度,造成了施工现场的安全漏洞和设备的不健全,从而造成的伤亡事故。而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的产生,主要是相关责任单位的安全生产条件和设施不符合国家规定而造成的。这就涉及到了两个概念:一是对安全生产条件与设施的理解。工矿企业和施工单位的安全设施主要包括防护装置、保险装置、信号装置和警示标志,而安全条件则是指,工矿企业和施工单位应当为工人们的生产和操作提供一个安全有保障的环境。二是对于“国家规定”的理解。我国刑法中的“国家规定”是指,依照国家权力机关和立法机关所颁布的法律和规定,由国家行政部门和执法部门制定的命令和措施。
在上述的案例中,正是由于该建筑工地违反了国家劳动法对于工人“八小时工作制”的有关规定,以及对于劳动安全生产的相关标准和章程,造成了事故的发生。此外,该建筑工地的施工设备、照明设备也不符合国家的相关要求,同时缺少必要的安全装置、保险装置和警示措施,这些罔顾国家规定和工人生命财产安全的行为,都是导致此次悲剧发生的隐患和缘由。
综上所述,对于重大责任事故罪与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的区分,是事关安全生产以及我国安全法规执行的一个重要问题。对此两种案例的分辨,不仅需要相关的法律支撑,也需要在具体的司法实践的过程中加以落实。随着我国法律体系的不断健全和完善,以及司法实践和操作的加强,对于相关犯罪事实的认定,也将进一步得到明晰和确认。
参考文献
[1]饶谋.探讨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与重大责任事故罪的区别[N].法制生活报,2015(3):1
[2]沈燕琴.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与重大责任事故罪区别之浅析[J].法制与社会,2014(11):257-258
[3]雨仁.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与重大责任事故罪[N].中国矿业报2011(10):1
为加强对本市电梯的安全管理,进一步规范电梯检验行为,简化电梯报装手续,经研究决定,调整本市电梯的安全性能检验范围。具体事宜通知如下:
一、从1999年10月1日起,除新安装电梯外,本市所有大修、改造的电梯不再由北京市特种设备检测中心(以下简称市特检中心)检验,改为由原建档属地的劳动(和社会保障)安全监察机构监察、检验机构检验,验收合格后核发《北京市电梯安全检验合格证》。其余工作范围仍按《北京市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安全性能检验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京劳特发〔1995〕378号)执行,暂不做调整。请各单位遵照执行,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特种设备监察机构监督执行。
二、为减轻电梯安装企业的负担,简化电梯安装开工审批手续,从1990年10月1日起,凡取得安全认可证书的安装企业,在施工前应填写《北京市电梯安装开工申报表》(格式附后),以传真、信函或送达的方式报市特检中心即可。市特检中心按月汇总,于每月5日前将上月报装情况报送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特种设备监察处备案。
这一改革措施将给企业带来便利。同时,希望各企业认真执行有关规定。对于施工前未按规定报装的企业,一经查出将不予年度注册;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安全认可证书。《北京市电梯安装开工申报表》由我局统一印制。
外地进京(含国外)电梯安装企业开工申报手续,仍按《北京市电梯安装修理开工审批办法》(京劳特发〔1996〕199号)执行。
市特检中心地址:朝阳区惠新东街3号邮编:100029联系电话:64914476传真:64914476联系人:张耀光附件:
北京市电梯安装开工申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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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产权单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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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系人 | | 联系电话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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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装地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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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装单位 |联系人: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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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全认可证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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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预计开工时间: |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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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预计竣工时间: |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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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装工程负责人: 安全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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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甲 方:(盖章) | 乙 方:(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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