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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执行方案

法院执行方案

法院执行方案范文第1篇

根据分院的要求和专项整改活动总体工作方案的部署,现对专项整改活动第一阶段(学习动员和集中整改)具体工作做出如下安排。

一、主要任务

(一)学习动员

1、学习内容

(1)进一步学习领会“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精神实质;

(2)学习科学发展观的要求;

(3)学习《为人民服务》、《江泽民同志在中国共产党第十六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讲话》、《胡锦涛同志在新时期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专题报告会上的讲话》等著作;

(4)学习中央政法委和高检院、省院以及省委政法委、总局政法委关于开展“规范执法行为,促进执法公正”的有关文件和领导讲话精神;

(5)学习全国、全省、全省林区检察长会议和全国、全省检察机关侦查工作会议文件、最高人民检察院和省院、分院工作报告以及贾春旺检察长在贯彻十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精神电视电话会议上的讲话。

通过学习,使广大干警进一步提高认识,明确开展“规范执法行为,促进执法公正”的重要意义,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不断统一执法思想,进一步树立“立检为公,执法为民”的执法观。

2、方法要求

(1)深入动员。要进行全员参与的普遍动员,各重点部门要进行重点动员此文来源于:,切实提高广大干警对专项整改活动重大意义的认识,增强参与专项整改活动的积极性和自觉性。在深入动员的基础上,要进一步落实责任,明确任务,真正形成党组统一领导、主管领导分工负责、工作部门牵头抓、重点部门积极落实、一级抓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的工作局面。

(2)领导带头。院党组成员要带头学习,在此期间党组学习中心组要安排几次集中学习。通过学习,党组要形成共识,领导同志要解决好自身认识问题,自觉地把自己摆进去。还要按照“一岗双责”的要求,对分管部门的专项整改活动负总责,抓好分管部门的学习动员、查摆和整改工作。

(3)集中辅导。要适时邀请有关专家、领导同志对干警进行重点辅导,举办专题讲座或报告,为干警答疑解惑,进一步提高学习的质量和效果。

(4)坚持自学。要坚持以干警自学为主,按照确定的学习内容和资料,引导广大干警充分利用业余或其他有效时间进行自学,切实提高干警的内动力和积极性。

(5)与实践紧密结合。学习动员要与执法活动紧密结合,边学习动员边提高思想认识,边学习边查摆整改,不能使学习脱离执法工作实际,形成“两层皮”于开展规范执法行为,促进执法公正”专项整改活动工作方。

3、时间安排

要把学习贯彻于整个专项整改活动的始终,用学习推动整改工作,通过整改成效检验学习的质量和效果。集中学习安排大约一周时间,从6月1日至6日。

(二)深入查摆

1、查摆内容

⑴分院总《方案》中确定的四个方面20余条问题。

⑵2003年以来涉检上访案件和错案。

⑶检察干警执法违法问题。

⑷属于本部门的具体问题。

⑸社会舆论和涉检上访中暴露出的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

2、查摆方法

⑴对以前教育整顿中查摆出来的、属于执法方面的问题进行梳理,对已经整改的问题要进行回头看,并总结经验教训;对正在整改和尚未整改的要列为专项整改活动的重要内容。

⑵开展内部自查,组织本院干警对照四个方面整改内容进行自查自纠。

⑶开门查摆,通过召开座谈会、征求意见会等形式听取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对检察机关执法工作的意见。

⑷对查摆出的问题分门别类列出明细,进行全面分析,逐一制定整改措施,确定专人,明确期限,进行督促整改。

3、时间安排

大约一周时间,从6月7日至13日。

(三)集中整改

1、整改原则方法

⑴对以前教育整顿中梳理出来的执法问题要首先整改到位。

⑵原则上整改要与查摆同步进行,贯穿第一阶段的始终,坚持边查边改,能立即整改的要立即整改。

⑶对能在年内完成整改的,要逐一列项,限期整改。

⑷对暂时不具备条件的,要列出专题,加强调查研究,实事求是作出安排。

⑸对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要选择一、两件进行公开处理,教育广大干警,扩大社会影响。对整改情况,要通过新闻媒体进行宣传,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

法院执行方案范文第2篇

执行案件“三清理”活动的工作报告

马国伟刘金刚

为了贯彻全国政法工作会议精神和全国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局长座谈会确定的工作任务,最高人民法院决定在全国法院开展“执行案件三清理”活动,以切实解决执行积案逐年增多、执行率逐年下降的问题。对此,我院从讲政治、维护司法公正的高度,以确保社会稳定为前提,在进一步推进人民法院执行权运行机制改革的同时,不断规范执行秩序,进一步加大执行力度,强化执行措施,积极开展工作,最大可能地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实现,取得了初步成果。为更好地接受人大的监督,现将我院前阶段执行工作情况报告如下:

一、前阶段执行工作基本情况

⒈制度先行,规范运作。按照上级法院关于“执行权运行机制改革”工作的部署和要求,我院积极组织干警学习、研究有关规定和文件,参照《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权内部运行机制改革实施方案》和《七台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权运行机制操作规程(试行)》,结合我院执行工作的实际情况,于××年末制定了《勃利县人民法院执行权运行机制改革实施细则》及项相应的规章、制度。今年,我们对这些规章、制度又进行了修改完善,使之在执行工作中更具操作、更具合理性。在执行新的执行机制同时,我们按照上级法院的统一部署和要求,今年又集中清理了未结执行案件、执行款物及执行案卷,制定了《勃利县人民法院执行局集中清理未结案件、款物及案卷活动的方案》和“三项清理”工作推进表,并成立了以张涛副院长任组长、马国伟局长任副组长的“三项清理”活动的领导机构,重点对实体未结的执行案件,进行了分类、梳理,以庭为单位,分片包干,集中会战。另一方面,对重点案件,难点案件,报请市中级法院执行局申请提级、交叉、公告执行。

⒉充实力量,提高素质。院党组充分考虑了执行队伍的配备结构,本着审判和执行并重,加强执行队伍建设的原则,对执行队伍进行了充实和调整。目前,我院执行局在编干警人,内勤人,司机人,共人。设置了执行一庭和执行二庭。配置了三台警用车辆,装备了四套微机、两套打印机和一部传真机。使执行队伍的人员结构和装备基本达到了执行工作的要求。为了能胜任执行工作,我院在组织全院干警集中学习政治理论和业务知识的同时,执行局还自行利用每周五下午,组织执行干警学习执行工作的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讨论个案的执行方案,以确保执行干警在工作中能够准确地运用法律规定,合理地使用强制措施,依法开展执行活动。

⒊规范管理,严肃纪律。我院对申请执行的立案,规定由立案庭统一受理,实行微机管理。立案庭的接待人员在办理申请执行立案时,向申请执行人送达、解释《勃利县人民法院执行局执行风险告知》和《执行程序当事人举证须知》,填写流程管理信息表,将案件移送执行局。由执行局的内勤对所移交来的案件进行登记,填制执行案件审批表,分别建立执行实施案卷和执行裁决案卷,执行程序“双轨运行”模式开始。按着被执行人的住所地和执行案件的辖区划分,实施案卷分转执行一庭或执行二庭,裁决案卷则分转到执行二庭或执行一庭,由庭长签批给承办人。即同一个案件的实施权和裁决权分庭、分人行使。按着“实施细则”的规定,负责裁决案件的执行员和庭长,均有义务协助局长监督执行实施案件的进程;规范执行实施操作程序;审查执行实施案件的报结;债权凭证的发放和卷宗归档等工作。执行实施案件不再是承办人一人说了算,而是在本庭庭长、同一案件裁决承办庭和局长的监督之下执行。每一位执行员,即承办实施案件,接受监督,又在承办另一个庭的裁决案件,并对其实施案件进行监督。与此同时,在对案件采取强制措施方面,严格了审批把关制度和法律文书“签批”制度,将执行工作管理逐步推向了规范化和制度化。

⒋调查分析,摸清底数。今年月份,我院执行局组织专人,在局长马国伟的领导下,将今年月末以前的实体未执结的债权凭证案件、类重点案件,执行款物和案卷进行了清理。年以前执行局共受理案件件,法定事由中止件,其余件执结、归档,执行款物均已结算,案卷无丢失;年度受案件,执结、归档件,未归档件,其中法定事由中止件、债权凭证件,执行款物均已结算,案卷无丢失;××年度受案件,执结、归档件,未归档件,法定事由中止件、债权凭证件,执行款物均已结算,案卷无丢失;××年度受案件,执结、归档件,未归档件,其中债权凭证件,仅()勃法执字第号案件执行回款万元,因为有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意见函,尚未支付申请执行人,案卷无丢失;××年截止十月份,受理案件件,结案件,含债权凭证件,未结件。在摸清了底数后,我们一方面进行梳理、分类,一方面组织干警集中会战。对件涉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件涉乡镇政府和村委会案件、件涉法访案件,院长重点过问,主管院长总体抓,执行局长亲自抓,层层负责。院党组提出,执行积案不管因何种原因造成的,均不得隐瞒不报,否则,一经发现,严肃追究责任。全局干警积极行动。

经过我们的努力实践,以执行权改革和“三清理”活动为重点的执行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一是执行权受到有效的监督和制约。执行裁决权与执行实施权的分权行使,改变了传统运行模式中案件由个人决定、执行权力过度集中,缺乏有效监督和制约的弊病。二是执行程序进一步规范。执行工作在制度化、规范化管理方面迈出重要步伐。从制度上预防和杜绝了随意执行、违法执行的可能性,切产体现了执行活动的公开、公正、文明和高效。三是执行效率得到了明显提高。年初以来,执行受案件(含上年旧存),执结年,执行率为,同比提高个百分点。四是执行队伍整体素质得到了提高。执行法官能够集中全力研究法律和适用法律,队伍职业化建设得以推进。实行科学合理的激励机制后,调动了执行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形成了你追我赶的良好工作态势。五是执行效果进一步增强。社会各界进一步了解了执行程序环节,执行工作得了越来越多的支持和关注。执行为民的各项措施受到了普遍欢迎和肯定。

二、目前法院执行工作存在的问题及遇到的困难

经过我们认真地研究分析,认为形成执行难的局面,从主观方面来看,不排除执行人员队伍中个别的同志业务水平尚不能完全适应执行工作的需要,执行方式、执行艺术、适用法律和措施以及工作灵活性欠缺。这方面通过自身的努力能够得到较好地解决。从客观方面来看,由于受经济大环境的影响,执法环境不好,加之立法滞后,部分当事人法律意识淡簿等等,是造成执行难的主要因素。从我院执行局执行积案统计分析来看,年度案件实体结案率是%,债权凭证和中止案件占受案%;××年度案件实体结案率是%,债权凭证和中止案件占受案%;××年度案件实体结案率是%,债权凭证占受案%;××年截止月份(不含上年旧存案件)案件实体结案率%,债权凭证和未结案件占受案%其中:涉及乡镇政府、村委会的案件,机关、厂矿为被执行人的案件逐年增多。法院的裁判文书执行不了,成了一纸空文,演化成法院打白条子,失信于民,更严重的是法律丧失了尊严,给法院形象造成极大的损害。长此以往,人民群众对法律不信任,对党和政府不满意,后果十分严重。

从我院实际执行工作中,我们认为造成执行难的客观因素突出表现在:

(一)被被执行人属于自然人的执行案件。

这类案件大多是民间借贷案件、损害赔偿案件、离婚案件和劳动争议仲裁案件。

⒈被执行人走死逃亡。在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调解书、裁定书及仲裁机关的仲裁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失踪、逃匿的现象十分普遍。他们的的财产在肇事后,案件受理前被转移、变藏、隐蔽、私分。在进入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失踪、逃匿,有意逃避法院执行人员。即使被法院执行工作人员找到,处以行政拘留后,再次逃匿,法院无处可找。申请执行人情绪激烈,怨声很高,甚至吵闹、漫骂,上访告状,而法院又无法马上解决,因此造成社会不稳定,这类案件在积案中所占的比例很大。

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这是指被执行人故意使财产转移合法化,以逃避法院的执行。例如××年我院刑事审判庭处理一起刑事附带民事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被执行人宋连成以低债的形式,在事故后、诉讼前,将自有的平方米砖木结构的房屋过户给了他的亲家梁严献,一段时间案件不能执结,申请执行人在法院吵闹、漫骂,并到处上访。××年市中级法院民事一庭改判的人身损害赔偿一案,也是在事故后、诉讼前,被执行人与妻子办理了离婚,并把私有房屋过户给其姐姐低债,被执行人郑子君也把自己的房屋过户给了儿子郑绪刚,规避执行。该案到我院申请立案,进入执行程序后,致使高达万余元的赔偿款无处追偿,受害者终日瘫患于家中,妻子整日以泪洗面,家境非常凄凉,儿子还在上学,多次来院哭闹、上访。

⒊当事人钻法律空子。尽管法律对拒不执行法院生效裁决的当事人规定了严格的处罚措施,但当事人隐匿财产后,任凭法院予以拘留也有钱不给,法院又调查不到可供执行的财产,造成无法执行。这种现象十分典型。

⒋仲裁机关的裁决过于草率,仲裁结果脱离实际。如我院执行局有这样一个案件,一矿工井下作业因公受伤,仲裁机关审理后裁决该矿赔偿矿工医疗等费用万余元,由于矿方未及时提起民事诉讼,致使仲裁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矿方意见经查亦合理合情,但执行的依据是仲裁裁决书,双方争议较大,给执行工作带来了困难。

(二)被执行人是企、事业机关法人、乡镇政府、村委会的执行案件。

这类案件多为经济纠纷案件。

⒈资金体外循环,不入帐户。例如有一案件,被执行人是某电机厂,我院执行人员在该厂所在地银行查询其帐户,均未查到资金。根据当事人举证该厂资金雄厚,但法院查遍各银行,均未查出帐户存款。后经该厂内部人员暗中透露,该厂的几个帐户均设在哈尔滨市内。本地银行帐户只是该厂的空头帐户。他们利用资金体外循环达到抗拒法院执行的目的。

⒉法律意识淡簿,不配合法院的工作。有义务协助法院执行工作的单位、个人不配合、不协助,暗地串通,庇护被执行单位。例如我院执行局派员在一银行查询某厂帐户资金时,在执行人员对该银行行长说明来意,要求行长在协助查询通知书上签批时,此行长却借故将此信息透露其下属,几分钟后,某厂帐户的几百万元一扫而空。金融部门为企、事业单位及个人通风报信很普遍,他们也很自得

⒊被执行人单位领导有个别的是人大代表、党政官员,特殊人物,再加上特殊身份,由于本位主义严重,考虑小集体利益,对待生效法律文书,采取消极蔑视态度,软硬不吃,拒不执行。

⒋法律不完备,有关部门配合不够,造成案件无法执行。如一交通肇事担保案件,在交警队担保文书写明只在交警队有效,而案件到法院判决后移交执行时,保人却不负责,当事人又逃走,致使案件执行不了,造成申请执行人上访、闹访。

上述客观因素只是造成执行难的主要原因。

三、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执行工作的安排

为进一步很好地解决执行工作中的热点、难点问题,维护法律的权威和尊严,确保司法公正,维护社会稳定,为我县招商引资发展非国有经济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障和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借全国法院开展的执行权运行机制改革和执行案件“三项清理”活动的契机,我院将采取以下工作措施:

⒈要牢固树立司法为民、执行为民的理念。将亲民、便民、为民贯穿于执行工作全过程。恤民情、体民意、解民忧,充分兼顾各方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选择运用最恰当的执行方式方法,切实提高执行的质量和效率,力争做到“三个最大限度”,即最大限度地实现债权人的债权,最大限度地降低权利实现的成本,最大限度地依法维护执行案件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⒉进一步加强执行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建设。把制度建设放在规范执行秩序、改变执行队伍形象的高度认识,并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执行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来抓。要建设执行指导制度、执行案件的查询和说明制度,执行财产的中报审计制度,规范以案件流程管理制度、催办和定期上报制度、执行救济制度等。

⒊进一步加大执行工作力度。运用多种手段采取超常措施,实施更加强有力的办法解决“执行难”这一突出问题,集中警力,加大执行力度,利用舆论媒介公开曝光,采取提级、交叉执行,对被执行人施以强大压力,促使其履行义务。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对于被执行人违反公告期限、拒不履行义务的行为,一经发现或举报查实,依法予以严厉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公安机关追究其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文书的刑事责任。在全县范围内向被执行人发出通告,限期执行,超过法定或指定期限拒不履行者,运用一切必要手段,依法强制执行。副局长、庭长分片包干,具体案件任务落实到承办人。对执行积案按干警的工作能力,案件疑难程序,实行包干执行。及时总结分析典型经验,以点带面,促进执行。

⒋努力营造良好的执行环境。执行工作牵涉面广,社会反映强,我院要积极依靠党委领导,自觉接受人大监督,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努力营造一个良好的执行环境,确保执行工作顺利进行。将协助配合执行工作做为依法、依法行政和综合治理工作的重要内容。要求各有关单位、部门的负责人在增强法律意识、自觉遵法守法的同时,以协助、配合人民法院执行工作为己任。对不协助、不配合法院执行工作的,对拒不履行义务的,给予必要的追究。调动起申请执行人主观能动性,拓宽执行工作渠道,提高办案效率,做到早受理,快结案。

⒌进一步加强执行队伍建设。提高执行人员的政治意识、责任意识和大局意识。加强教育培训、业务交流和理论研究,不断提高执行人员的职业道德休养。一如既往地把抓好廉政建设作为重中之重。针对执行荼高难度、高风险、高诱惑的特点,从严教育、从严管事、从严监督,既要注意树立先进典型,弘扬司法正气,也要加强整体教育,做到警钟长鸣。严格执行《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纪律处分办法》和《关于严格执行<法官法>有关惩戒制度的若干规定》。

法院执行方案范文第3篇

按照院党组的安排,四月三日至四日由副院长杜忠科带队,与立案庭庭长张志强、执行庭庭长张永、监察室审判员杨斯野组成考察组先后赴*、庄浪、*县人民法院对审判流程管理、执行工作、案件质量评查情况进行了考察学习,基本完成了院党组交给的工作任务。现就有关情况作以简单汇报。

一、总体印象

学习考察期间,我们受到了兄弟法院的热情招待,各院主管院长、立案、执行、审监庭的同志与我们进行了座谈交流。我们还观摩了他们的部分案卷,收益非浅。总体印象是这三个法院在审判流程管理、执行、审判监督等方面都各有一套成熟的、行之有效的管理制度和办法,这些制度和办法制订早,完善好,落实到位,极大的促进了整工作水平的提高,尤其是*县法院审判流程管理运作规范,管人管事、执行工作力度大、执结率高;庄浪县法院执行卷宗材料齐全,整洁美观;*县法院邮寄送达成本低,很有特色。通过这次考察学习既开阔了眼界增进了友谊,又交流了工作。学到了兄弟法院的先进经验,不失为一种好举措,但愿条件许可时我们能在外地法院去学习,带回一些更为先进、科学的司法理念和管理办法,以促进我院各项工作水平的提高。

二、他们的一些具体做法

(一)审判流程管理。*、庄浪、*人民法院均制定了《案件审判流程管理规定(实施细则)》,对案件的立案、庭前准备、开庭审理、结案、执行、督查、归档等各个环节都进行了科学、规范、有序的系统化的管理,规定或细则操作性强。真正使每期案件、每个审判人员都置于公开、透明的管理之中,都由立案庭这一中枢统一调度和监督,体现了司法活动的公开、公正。

*县法院在审判流程管理中,由立案庭审查立案后,专人专车送达有关法律文书,确定案件审理程序及主审法官,并排期开庭。庭前准备工作完成后将案件移送业务庭主审法官审理。对审理过程中即将超越审理期限的案件发出督办令督促结案。案件审理终结移送执行,审理或执行完毕交审监庭评查,整个程序规范严格。这样做既有利于杜绝当事人挑选法官、法官挑拣案件的不良风气,也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了关系案,人情案的发生。整个审判流程采取10分积分制,与审判人员奖惩挂钩,强有效的调动审判人员的积极性,鼓励审判人员多办案、办好案。

庄浪县人民法院审判流程管理的模式与我院相似,但开庭审理案件由立案庭统一排期,管理细则比较详尽,对不同阶段规定了时限,整个流程采取百分制考核,超期扣分。

*县人民法院审判流程管理如*县法院一样严明,有自己独到的特色。整个流程用微机管理,立案庭以“法院专递”的形式向当事人送达有关法律文书,节省了人力和财力。

(二)关于执行工作。考察期间,几个兄弟法院都认为执行工作是法院工作的重头戏,近几年大量的上访、、督办案件都与执行工作有关,执行工作搞的好不好,是衡量一个法院执法水平、司法为民理念的尺度,体现着法律的尊严。要搞好执行工作,关键在于院党组重视,领导得力,执行人员齐心协力。所以他们都将执行工作列为整体工作的重中之重,在人力、物力、财力、工作人员福利待遇方面向执行庭(局)、执行人员倾斜。在各项制度和措施上给予大力支持,引进激励机制、调动执行人员的积极性、促进执行水平的提高。

*县法院有14个庭室,66名工作人员,有8名(含法警)干警从事执法工作,占全院总人数的12%,配备三名庭长,力量比较强。20*年以来采取审、执完全分离的方式,各审判庭审结有执行内容的案件履行期限届满,立案庭即移送执行庭执行。几年的实践,他们感觉到执行庭的压力太大,审判庭只审不执,也存在一定弊端,今年又鼓励办案庭执行一部分案件,执行清结,加分奖励。为了加强执行工作队伍,激励执行人员的工作热情,他们为执行庭配备了车辆,曾给执行人员配发了手机、报销话费、提高收费返还比例等。为了规范管理,他们制定了《执行工作操作规程》,对执行款物及收取的费用由有关庭室统一管理,票据结算。他们的执行案卷材料齐全、装订整体规范,并进行了质量评查。

庄浪县法院有14个庭室,68名工作人员,执行庭(含法警)现有8人,占全院总人数的12%。他们也采取审执分离的做法,院内对执行工作十分重视,对执行庭的装备、执行人员的待遇也比较优厚,实行政策倾斜,大力支持执行工作。令我们十分赞赏的是他们的执行案卷非常认真细致,卷内材料齐全、文字书写整齐,装订规范。特别值得我们借鉴的是他们每个执行案卷均有阅卷笔录,以便执行人员从审判卷中熟悉案情,有针对性地做好当事人的思想工作,提高执行效率。另外,他们还主要执行和解,和解率较高。

*县法院执行庭共有5人,占全院干警36人的14%。他们在执行方面采取的方式、方法与庄浪、*两县大体相同,他们的执行率较高,上访、案件少。

(三)案件质量评查。考察学习的三个法院案件质量评查工作均由审监庭承担,实行十分或百分制量化评分。评查结果具有权威性,按月通报,并纳入责任制考核,与经济奖惩挂钩。审判卷评查项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审判质量检查方案”制订;执行卷有执行文书材料排列的规范性制度,按该制度确定的项目评查。

三、几点建议:

通过观摩、学习,我们认为*、庄浪、*人民法院在审判流程管理、执行、案件质量评查等方面都已实行了规范化管理,用较为严密的制度管人管事,是办公秩序井井有条。这是他们的共性,也是作好各项工作的保证,他们也各有特色,显示出他们的风格和魅力,给予我们以启迪。为此我们提出以下几点建议,供院党组决策时参考:

一是借鉴*县法院的做法,结合我院实际,制定一套审判流程管理的办法,充分发挥立案庭的监督、管理职责,使我院的审判管理科学规范紧凑有序,彻底解决职责交叉,多头管理,互相扯皮,调度不灵的现象。

二是加大执行力度。今年我院在人员、车辆配置等方面已向执行庭倾斜,充分体现了院党组对执行工作的高度重视。而我院的执行工作面临的形势依然很严峻,特别是部分历史积案困绕着我们的手脚。根据*、庄浪、*法院介绍的经验看充分发挥执行人员主观能动性是主要方面,也必须辅立相应的制裁措施方能推动工作。为此,建议:①向县委、政法委汇报,争取党委支持,通过政法委协调对个别有履行能力拒不履行生效判决的被执行人员给予必要的刑事处罚;②对个别因审理或执行对我院产生抵触情绪、曾在我院闹过事的执行案件汇报市中级法院提级执行或协助执行,避免我们孤军作战发生意外情况;③号召院内各庭室都能关心、支持执行工作,尤其是执行人员受阻时及时听从调动,赶赴现场工作;④协调好与公安机关的关系,保证司法拘留渠道畅通,关的进,放的出。

三是借鉴*县法院的做法,尝试邮寄送达的方式送达法律文书,节约人力、财力资源。

法院执行方案范文第4篇

论文摘要 沿滩法院以有利于加强和改进委托执行工作为目标,结合自身委托执行工作的现状,对委托执行在实际操作中所存在的困难及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应的对策和建议,以使委托执行制度能够进一步完善,尽最大限度地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最终达到委托执行良好的执行效果和效率。

论文关键词 委托执行工作 执行人 合法权 从沿滩法院的实际情况来看,相对来说本院办理的委托执行案件比较少,以最近一年为例,从2011年6月至2012年6月,本院共受理委托执行案件8件,全部为省外受托案件,其中自动履行1件,执行和解2件,终结案件3件,还有2件在执行中尚未执结,其中通过调研,发现本院委托执行存在以下问题:

一、委托执行的适用率偏低

在一年的时间内,沿滩法院未向其他法院进行委托,受托案件也只有8件,占立案执行案件总数的比例很低。归其原因有三:一是根据该规定出台之前的有关委托执行的规定及相关司法解释,案件的委托执行需要进行繁琐的审批程序,周期较长,特别是跨省委托,需要执行法院层报所属中院、高院审批之后,再通过高院移交给受托法院所属高院,之后再通过中院移交,委托手续繁琐且转至受托法院期间较长,往往容易贻误执行的最佳时机。虽然新的《委托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省去了繁琐的审批与移交程序,但是其实施的时间只有短短一年,效果还未充分显现;二是涉及到执行收费的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改进委托执行工作的若干规定》第5条之规定,委托案件的申请执行费和执行中实际支出的费用由受托法院直接向当事人收取,因此,如果执行法院将案件委托处理,将会造成执行等费用的损失,这也是委托执行适用率偏低的客观原因之一;三是委托案件执行实际得到执行的少,执行效果不理想。从以往的执行实践经验来看,案件委托处理之后,由于各方面主客观的原因,受托法院往往很难执结到位,当事人既很容易对委托法院产生误解也对受托法院产生怨气、不信任感,甚至会不理智的到人大、信访、上级法院等部门告状、上访,对法院的执行工作造成不利影响,同时也极易造成社会的不稳定、不和谐。

二、案件的执行难度比较大,执行效果不佳

在沿滩法院受理的8件受托案件中有3件,经执行员认真积极的开展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的摸排调查工作,穷尽了一切执行手段和措施,最后发现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只能裁定终结执行。另外2起正在执行过程中的受托案件,其执行难度同样不可低估。对于这些案件,对当事人的财产查找确实比较困难,案件标的到位率比较低,原因在于在委托执行之前,原执行法院都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了初步的调查,往往是调查出来无财产可供执行或者财产数额较小,离案件执行标的还有较大差距甚至是难以执行时,原执行法院才会倾向于将案件作委托执行处理;另外,在新的《委托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出台以前,异地执行并未受到严格限制,当被执行人有数额较大的财产或者案件易于执行时,执行法院往往会选择异地执行,委托执行的案件都是些比较难处理的棘手“难啃“案件,故也给受托法院带来了不小的办案压力。以本院所实际接触的案件为例,本院受理的两件对刑事案件罚金刑的委托执行,一件经调查查明该案的被执行人住所地虽在本院辖区内,但其常年在外务工,家中无任何可供执行的财产,另一件经本院调查其正在原执行法院所在地服刑,案件根本无法执行。

三、委托法院与受托法院之间的衔接沟通不够

由于原执行法院或将明知不符合委托执行条件,但为了防止当事人上访本院或“甩包袱”仍将案件委托执行,处理之后一般就作结案处理了事,对案件委托执行之后的处理结果并不重视和关心,所以在移送案卷的过程中往往缺少原执行法院承办人的联系方式;或是对符合委托执行条件的案件,在委托法院出具委托材料手续时,缺乏委托执行的规范化操作,如没有提交已生效执行法律文书副本的原件、委托法院的立案审批表、对被执行人经过必要的财产调查程序和在本辖区内确实已无任何财产可供执行及被执行人在省外的受托法院辖区内有可供执行的书面证明材料及线索等等,造成对于案件的相关情况不能进行及时有效地沟通、反馈、衔接,给受托法院的执行造成了不少的困难和麻烦,双方法院仅因委托材料的不齐全、不规范问题,就可能发生相互扯皮、推诿、随意退案的情况出现。特别是对于被执行人财产的查询调查方面,一般来说委托法院都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做了初步的查明,但是在案件委托执行过程中,有些法院却未将这些案件线索材料附在案卷之中或者材料不全,造成受托法院常常需要进行重复查询调查,大大加重了执行人员的工作量,无谓的增加了执法成本,从而导致延误了执行的最佳时机,造成“执行难”、“委托执行更难”的局面时常存在。

四、新规定的普及、理解程度不高

新的《委托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对原有委托执行的司法解释内容进行了很大的变动,大部分条文已不再适用,该规定虽然公布实施已有一年有余,许多处于基层办案一线的执行人员对该新规定也并不是很了解并能熟练掌握,到目前为止上级法院还未专门组织执行系统的工作人员对该规定进行系统地学习理解,这也给委托执行工作的具体实施和统一操作带来了困难。

针对以上问题,我们认为要使委托执行工作进一步规范化,提高委托执行案件的执结率与标的实际到位率,有效破解委托“执行难”、“执行乱”,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一)规范委托执行的适用条件

各级法院需要严格贯彻新规定的要求,根据《委托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条和第3条的规定,原则上,对于执行法院辖区内已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被执行人,均需要委托执行,承办人员不能再根据案件执行的难易程度或者仅仅被执行人是在异地来选择案件是否委托执行。如需要到省外异地执行的,须严格审批并且符合以下三个条件:一是有三个以上的被执行人或者三处以上被执行人的财产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辖区以外;二是被执行人或者被执行财产分属不同的异地;三是必须经分管院领导审核后层报省高院执行局审批。未持有高院的批准函件,执行法院一律不准在异地实施处分性的执行措施。而在本省内的案件需要跨市(州)或者县(市、区)执行的,原则上可以直接异地执行,以提高案件的执行效率。另外,对刑事案件的罚金刑、刑事附带民事、交通肇事赔偿、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等执行案件占委托执行的比例较大,但还是以不委托执行为宜,其理由是:此类案件被执行人难找,通常都是外出人员或者是服刑在押人员,执行到位率低,容易出现因执行不能涉诉上访现象,委托法院有“丢包袱”之嫌,增加了受托法院的压力,受托法院也难以切实解决,最终解决往往需要通过生效判决作出地法院的司法救助来实现。因此,这类案件,原则上有各地自行消化,不宜对外委托执行,但异地确有财产可供执行的除外。总之,只有将《委托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严格贯彻执行好,才能化解目前存在委托执行适用率过低,案件执行的整体难度大等问题。

(二)完善委托执行案件的衔接机制

一是原执行法院将案件委托执行时,应当完善相关的委托手续,附上原承办人的联系方式,以便受托法院能及时地向其了解案情的相关信息,同时如果委托法院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了初步查明,应当将这些财产线索资料附在案卷之中一并移送给受托法院,以减少受托法院的工作量。此外,由于委托案件的申请执行人一般在外地,对执行进展无法具体掌握,而电话询问往往不够清楚,很多情况下其需要频繁地往来于住所地与受托法院之间,耗费其财力物力精力,并且如果其得到被执行人的线索也不能及时地向受托法院提供,给执行工作带来很大的不便。如果案件长期没有进展,当事人往往会产生负面情绪。因此受托法院在执行案件的过程中出现这类情况时,应当请求原执行法院做好相应的协助工作,做好与当事人的思想沟通工作,受托法院对此也应当积极地予以协助,以使案件能够顺利圆满的执结。二是委托法院对债务人在异地的财产已采取了财产保全措施,判决生效并进入执行程序后,委托法院将该案委托异地法院执行,委托和受托法院均应严格按照新规定的明确要求,做好被执行财产保全措施的衔接,防止因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执行措施的被执行财产在委托期间造成流失。

(三)加强培训学习,提高执行水平和能力

进一步深化执行人员对做好委托执行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增强执行人员做好委托执行工作的自觉性,促使执行人员正确理解和适用该《规定》。自身也应加强对执行新法规的学习,注意查看网上或者相关书籍报刊上关于委托执行制度的阐释和相关案例,提高自身业务水平,上级法院应当及时组织执行人员对新的《委托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等执行相关司法解释进行系统的学习培训,由上级法院执行系统的资深法官或者有关的法律专家进行授课,以使基层办案人员对委托执行相关规定的变化有充分地了解熟悉,准确把握并能在实际执行工作中能够熟练地将其运用,使委托执行进一步规范化,切实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

法院执行方案范文第5篇

目前“执行难”的问题虽然有所缓解,但其仍是困绕法院执行工作的一大难题,它的存在既有内部的原因,如执行方法单一、执行力度不够等,又有外部的原因,如地方保护主义的存在、公民诚信意识的淡薄等。目前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充分发挥整体优势,统一协调指挥,采取交叉执行、提级执行、指定执行等区域协作执行方式,有效地破解了执行难,收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现就对这一执行制度浅析如下,与大家共榷。

一、区域协作执行的概念

区域协作执行是指在上级法院的统一管理、协调、指挥下,各地法院之间密切配合,共同完成执行任务的一种工作方式。在执行实践中主要包括委托执行、提级执行、指定执行、交叉执行等协作方式。该制度实质上是对法定执行管辖权的一种变更,是上级法院通过行使监督、管理职权而将案件由有管辖权的法院转移到无管辖权的法院,以致使执行管辖权全部或部分发生转移的一种特殊制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9条规定“上级人民法院执行机构负责对下级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监督、指导和协调。”这为该制度的制订提供了法律上的依据。

委托执行制度是针对被执行人住所或被执行人财产不在执行法院辖区的情形而设,是从执行工作的实际需要出发,对执行管辖制度的重要补充和灵活变通,它具有节省执行成本投入、提高执行工作效率、防止突发事件发生、避免地方保护主义等优点。该制度在各项法律中均做了具体的规定,在此不再赘述。

提级执行是指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不便执行或有执行障碍以及没能在规定执行期限内执结的案件,提到本院予以执行的制度。指定执行是指上级人民法院对本院或下级法院不便执行或者有执行障碍的案件指定由其他法院执行的制度。交叉执行是指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在上级法院的统一协调和监督下,对案件进行交叉执行的制度。

二、区域协作执行的意义

区域协作执行是克服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的一重要措施,同时也是破解执行难的一有效手段,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大力推行以上制度后,收到了良好的执行效果。

1、该制度可以很好地排除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提级执行、交叉执行、指定执行的推行,将案件由有管辖权的法院转移到无管辖权的法院来执行,执行干警可以摆脱来自外界的“人事关系”、“上级关系”等因素的干扰,在很大程度上杜绝了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现象的发生。

2、该制度可以实现真正的审执分离。提级执行、交叉执行、指定执行制度的推行,可以真正实现审执分离,将审判法院的案件交由另一法院来执行,不仅可以杜绝来自法院外部的某些干扰而且还能避免来自法院内部的某些干扰,使执行工作在一个相对“单纯”的环境中开展,有利于充分保护当事人的权益。

3、该制度有利于发挥整体优势。交叉执行、指定执行、提级执行的推行,可以充分发挥全市、全省法院的整体优势,根据不同个案的不同情况,指定不同的法院来执行,这样不仅具有很强的灵活性而且能够充分发挥法院的整体优势。

4、该制度能够杜绝关系案、人情案。有些案件可能因某种人情或关系而没能得到很好的执行,交叉执行、指定执行的推行,能够很好地切断被执行人原来的关系、原来的人情,使案件的执行能够在一个相对公正的环境中开展,有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5、该制度能够化解某些申请人对法院的误解。在审判或执行过程中,难免会出现当事人对法院不满的情绪,有的是认为审判人员不公平、有的是认为执行人员怠于行使权利,区域执行能够很好地解决这一问题,把案件由原来的执行法院转由另一法院执行,在一定程度上能够化解申请人对法院的误解,对于却无履行能力而需中止或终结的案件,也能够取得当事人的理解。

6、该制度能够给当事人造成强大的震慑力。不同法院对同一被执行人进行执行,在一定程度上能够给当事人造成一定的震慑力,能够打消其逃避执行的饶幸心理,有利于案件的执行。

三、区域协作执行的完善

目前法律还没有对提级执行、指定执行、交叉执行制度做出具体的规定,同时也缺乏立法或司法解释的先例,只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在执行监督一章中做出了规定,为此进一步规范以上制度是执行工作中亟待的问题。

1、对于区域协作执行制度不应仅仅是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的监督、管理,而应做为一种执行制度在法律中予以明确规定。目前对于该制度仅仅是作为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的监督、管理而设定的,笔者认为其做为一种解决执行难的有效措施,应如同委托执行、协助执行等规定一样,做为专门的一章规定在法律之中。

2、应明确交叉执行、提级执行、指定执行的案件范围。区域协作执行制度虽然是解决执行难的有效措施,但不可随意适用,否则将会产生新的关系案、人情案,进一步滋生腐败。原则上提级执行、指定执行适用于以下案件:一是上级法院指令下级法院限期执结而逾期未执结的;二是执行法院超过法定执行期限而未执结的;三是执行法院不便执行的,如涉及当地党政机关及其部门以及重点乡镇的案件;四是执行法院怠于行使执行权利而造成不良后果的;五是重大、疑难、复杂的案件,由执行法院执行确有困难的;六是上级法院认为应该提级或指定执行的案件。

3、应明确提级执行、指定执行、交叉执行的权限划分。提级执行、指定执行、交叉执行实际上是案件执行管辖权的转移,因此案件交由另一法院执行后,其相应的裁决权、命令权、执行权应全部由新的执行法院来行使,对于已经采取的措施(比如已经扣留的财产、已经追加的被执行人等)应该同样生效,而无须重新做出决定。

4、加强对交叉执行、提级执行、指定执行案件的监督和管理。区域协作执行是在上级法院统一协调指挥下进行的,同样上级法院应做好交叉、指定后的监督和管理工作,防止出现指定执行后仍无效果的现象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