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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生子女奖励办法

独生子女奖励办法范文第1篇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中发〔2006〕22号)和重庆市委、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开创统筹解决人口问题新局面的意见》(**委发〔**〕23号)精神,进一步完善我县“奖励少生”的利益导向机制,提高依法行政水平,维护广大群众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有关规定,经**年4月29日县政府第20次常务会研究同意,决定对计划生育家庭给予奖励。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奖励救助优待对象及标准

(一)独生子女父母奖励

1、在大足县行政辖区内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的职工从取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之月起至子女14周岁止,每月由所在单位分别发给5元的奖励金。

2、**年及以后出生的独生子女,且在独生子女14周岁前取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户籍为大足县的农村居民、城镇无业居民、个体工商户,在取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当年,对存活的独生子女父母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300元。

3、2006年及以前生育独生子女的父母的奖励。已领取儿保费或一次性300元奖励金的人员,不再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对持有有效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户籍为大足县的农村居民、城镇无业居民、个体工商户,未领取奖励金的存活独生子女父母,在2010年前,按孩子出生时间分年度给予一次性奖励各300元。

4、从2011年起当年未申请领取,在子女14周岁内可以补领,子女超过14周岁的不再补发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

5、独生子女死亡后,其父母未生育或者依法收养一个子女的,按照上述规定继续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待遇。

上述2—5项工作由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实施。

(二)放弃再生育人员奖励

夫妻双方户籍均在大足县,符合《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的再生育条件,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并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在独生子女母亲年满49周岁后,能提供县人口计生委同意放弃再生育批复的,县人口计生委一次性奖励该夫妻各2000元。已按足府发〔2005〕30号文件规定领取放弃再生育奖励金的人员不再发放。

(三)绝育、节育人员奖励

县人口计生委对在县以上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落实绝育措施的男、女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00元、1000元。各街镇乡人民政府对自觉落实安环节育措施和参加生殖健康检查者,每人每次分别给予10元和5元的奖励;对落实引产补救措施的每人每次给予50元奖励。

(四)独生子女死亡家庭救助

独生子女发生意外死亡,其父母不再生育或收养子女,在独生子女母亲或单身父亲年满49周岁后,对现存活的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发给救助金各2000元(已按足府发〔2005〕30号文件规定领取独生子女死亡家庭救助金的人员不再发放)。此项工作由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实施。

(五)独生子女家庭优待

对持有有效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家庭实行下列优待政策:

1、县国土房管局、建委对独生子女家庭修建的房屋,按多一人指标审批用地,减半收取规费。

2、县劳动保障局对独生子女父母、本人参加县里的初、中级职业技能鉴定和县就业培训中心组织的就业培训,按标准费用的70%收取。

3、县公安局对独生子女父母、本人初次申请领取和换领居民身份证免收工本费。

4、县卫生局对农村独生子女家庭改水改厕按标准费用的130%给予补助;红十字会捐资助学的贫困学生中,独生子女占70%以上。

5、对农村独生子女家庭在户籍所在地安装闭路电视的,大足网络公司按70%收取初装费。

6、县民政局对农村独生子女家庭父母,提前五年给予享受五保供养;并在实施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救助、慈善救助时将独生子女家庭优先纳入。

7、县妇联扶贫助学的农村失学儿童中,独生子女占80%以上。

8、团县委“希望工程”救助贫困失学儿童中,独生子女占80%以上。

9、县农办在农村贫困户建卡评定中,对独生子女户优先评定。

10、享受国家和重庆市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的对象,参加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的个人参合费由财政全额补贴。此项工作由县财政局负责实施。

11、农村独生子女及其父母在县人民医院、县中医院、县妇幼保健院就诊时,免门诊挂号费。此项工作由县卫生局负责,有关医疗机构实施。

12、县教委对独生子女及其父母户籍均在大足县的,在其升县内高中时给予加5分,对贫困独生子女就读县职教中心的,给予免费优先照顾。

二、经费来源

(一)财政拨款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奖励救助金由县财政全额预算列支;农村居民、城镇无业居民、个体工商户的奖励救助金由县财政与街镇乡财政按3:7的比例承担。

(二)企业职工的奖励金列入成本税前开支。

(三)独生子女家庭优待所需经费由各职能部门负责。

三、奖励、救助、优待兑现办法

(一)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职工、农村居民、城镇无业居民、个体工商户凭有效的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注销再生育服务证通知书、同意放弃再生育决定书、身份证、户口薄等兑现奖励、救助金。

(二)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职工在申请领取一次性奖励、救助金时,由夫妻双方分别向所在单位申请,单位主要领导审核签注意见后于每年10月报县人口计生委审批。农村居民、城镇无业居民、个体工商户在申请奖励救助金时,由夫妻双方分别向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申请,村(居)委会在30日内审核并签注意见后报街镇乡人口计生办,街镇乡人口计生办在60个工作日内审查、公示并签注意见后报街镇乡人民政府(办事处),街镇乡人民政府(办事处)于当年10月份一次性集中审核后报县人口计生委。县人口计生委在11月份审批后将名单交县财政局和发放机构,由县财政局将奖励救助金划拨给发放机构,由发放机构直接划入对象帐户。

(三)在申请独生子女家庭优待时,凭有效的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身份证、户口薄等向有关职能部门申请,由有关职能部门、单位审批。

四、几点具体要求

(一)年龄以身份证为准。申请人在申请奖励救助金批准前死亡的,不再发放奖励救助金,批准后死亡的可以发放奖励救助金。

(二)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收养或再生育子女的,应当注销并收回其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依法收养残疾儿童者除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被注销的,应当从注销次月起停止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优待。违反规定生育、收养子女的,由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负责追收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救助金。

(三)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奖励、救助、优待金的,由各单位、街镇乡给予批评教育,追收已领取的奖励救助金,取消其终身享受奖励、救助、优待的资格。

独生子女奖励办法范文第2篇

根据《县人民政府关于独生子女家庭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实行补贴的意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发放管理的意见》、《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关于独生子女家庭实行补贴和奖励的实施办法》及《县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农村计划生育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意见》的精神,现就全镇独生子女家庭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实行补贴和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发放管理工作提出以下实施办法,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独生子女家庭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实行补贴的实施办法

(一)补贴对象

具体必须满足以下三个条件:

1、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2、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并已落实避孕节育措施;

3、夫妻可任选一方,女方须年满35周岁,男方须年满45周岁。

(二)补贴标准

1.已在企业或以自谋职业形式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每人每年可补贴养老保险费300元。

2.女方在1979年12月31日及以前出生,符合《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有关规定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而放弃生育的,每人每年可补贴养老保险费1000元;对纳入全县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参保人员,每人每年可补贴养老保险费1500元;对女方年龄满45周岁或男方年龄满55周岁而放弃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对象,一次性给予每户2000元的专项奖励。已在企业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不得享受该项待遇。女方在1980年1月1日及以后出生的家庭,不再享受该项补贴奖励。

以上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对象,最长可享受15年的补贴。夫妻任一方享受补贴后,中途不得转换享受对象。

(三)补贴方式

本村(居)符合条件的对象,在自行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后,凭有关手续,以村(居)为单位领取补贴经费。

1、2002年至2008年七个年龄段已参加原计划生育社会养老保险的对象,仍按原办法办理手续。补贴标准提高至1000元。

2、符合补贴标准1000元的对象,须提交《县放弃再生育优惠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养老保险证》、本人身份证或户口本、当年的养老保险费的缴费凭证。

3、符合补贴300元的对象,须凭《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养老保险证》、本人身份证或户口本,自谋职业参保对象凭当年的养老保险费的缴费凭证,企业参保对象凭上一年度的缴费对账单。

4、符合补贴1500元的对象,须凭《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县计划生育优惠证》、《养老保险证》、本人身份证或户口本、当年的养老保险费的缴费凭证和县低收入家庭的凭证。

5、符合一次性2000元奖励的对象,须凭《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和《县放弃再生育优惠证》。

(四)补贴原则

以户籍为主兼顾生育管理地(双方户口在本镇范围内一律由计生管理村(居)负责统计)。

计划生育统计口径属于我镇管理的,夫妻中享受一方;统计口径不属于我镇管理的,户口在我镇的一方享受,但须出具另一方没有享受独生子女养老保险补贴证明(证明样张见附件)。另一方(即户口不在我镇的一方)不得享受。接受委托管理对象不属于享受范围。

(五)统计结算

以村(居)为统计结算单位,在每年的8月30日前将数据统计上报镇人民政府。镇人民政府初审汇总后报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经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审核确认后,与县财政局联合行文下拔补贴经费。

二、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发放管理的实施办法

(一)发放对象与标准

夫妻按政策自愿终生只生育一个子女(含依法收养一个子女),申请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从镇政府发证之月起至子女满14周岁止,每年发给独生子女父母不少于100元的奖励费(《条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发放办法

1、农村居民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按照每户一年不低于100元的标准发放。夫妻在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的,奖励费由所在单位全数发给。不在单位工作的对象,由镇、村负责发给。

2、城镇居民独生子女父母。

①有工作单位的,由夫妻双方所在单位各发百分之五十。

②夫妻只一方有工作单位的,由工作单位一方全数发给。

③夫妻一方亡故者,由另一方所在单位全数发给。

④居委会无业居民,由镇政府落实发放经费。

⑤离开原工作单位,但仍保留劳动人事关系的,由接收单位负责发给;没有接收单位的,由原单位负担。

3、计划生育统计口径属于我镇管理的(夫妻双方无工作单位的),全额享受;统计口径不属于我镇管理的,一方户口在我镇的,另一方户口不在我镇的且无工作单位的,减半享受,但须出具另一方没有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证明。接受委托管理对象不属于享受范围。

4、再婚父母。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再婚夫妻,其中一方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另一方没有生育过子女,并且自愿不再生育的,可继续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另一方有子女的,不再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

5、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再生育子女,应当收回《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和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

(三)发放程序

1、本村(居)的农村居民独生子女领证对象,在本村张榜公布后,经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在各类企事业单位工作的,由各所属单位发放到人;不在企事业单位工作的,由村落实发放到人。

2、城镇居民独生子女领证户,凭《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由所在单位落实发放到人。

3、居委会无业居民独生子女领证户,凭《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由居委会发放到人。

(四)统计结算

1、《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领发有镇政府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2、各村(居)在每年8月30日前,将本村(居)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人员的名单上报镇政府,镇政府初审后上报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

3、县人口计生局审核确认后,与县财政局联合行文下拔全县经济困难村(居)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和无业居民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的补助经费。其余村的镇补助部份也同时下拨到村,由各村(居)发放。

三、经费筹措

独生子女家庭参加养老保险补贴的经费按县负担50%,镇负担50%的比例落实。14周岁及以下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属全县经济困难村的由县财政负担,其余村所需经费由镇负担80%、村负担20%(各村必须用现金兑现给独生子女父母)。

独生子女奖励办法范文第3篇

一、基本情况

——独生子女奖励落实范围较广。调查资料显示,东光县委、县政府根据省、市有关文件精神,在全县范围内大力实施计划生育“惠民计划”,初步建立了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专门下发红头文件,对晚婚晚育的夫妻,当年一次性奖励100元;对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独生子女年龄在18周岁以下,且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每年奖励240元,每季度发放一次;对符合《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生育二胎条件,自愿不再生育的夫妻,每人一次性给予1000元奖励。统计数据显示,20*年以来,农村落实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36万元,落实率达100%。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每人每年600元奖扶金,发放到位率100%。

——对计划生育贫困家庭救助力度较大。东光县规定对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独生子女或其父母意外伤残,给予500元的救助;独生子女死亡的,其父母年龄均在45周岁以上,并且不再生育或收养的,一次性给予5000元救助。独生子女户、双女户家庭生育特别困难的,一次性给予500元的救助。今年以来,各乡镇共救助计生贫困女孩、贫困母亲35人,救助贫困计生家庭18个,发放救助金10余万元。目前,一部分计生贫困户基本摆脱困境,开始走上致富道路。

——对计生家庭优质服务效果较好。各乡镇计生办配合县生殖健康免费服务中心,分乡排日,每个乡镇每月确定两天为计生优质服务日。届时,为计生户开展宣传、咨询、办证、普查等一条龙服务,结合查环、查孕、查病,为群众开展免费检查、低费治疗服务。今年以来,全县免费为计生户进行妇科疾病检查21016人次,查出妇科疾病1167例,为计生贫困户免费发放药品价值2.1万元。各乡镇注重对产后、术后育龄妇女进行随访,及时掌握她们的生育节育情况,拉近了距离。

二、存在问题

上述各项政策制度的实施,对东光县的计划生育工作起到了良好的推动作用,但也存在不少问题:有的乡镇对建立利益导向制度的重要性认识不足,在实施政策时缺乏积极性和主动性;利益导向机制还不健全,政策收益不大,吸引力不够强;现有的政策实施仍有不到位情况,如有的民营企业、破产企业独生子女奖励落实无着落,奖励费落实的比例仅为50%,招工就业优惠的落实率只有45%左右;奖励资金来源毫无保障。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独生子女优先优惠政策落实不均衡。东光县在办理农村独生子女高考加分过程中,做到了严格审查,让符合加分条件的农村独生子女高考生充分享受加10分的优惠政策,统计资料显示,全县已有180名考生享受此项政策;大部分乡镇计生办通过与经营业主协商,发给计生户《计划生育户优先优惠证》,凭证可定点购买优惠种子、农药、化肥等农资;部分乡镇执行了为计划生育家庭增划一个人的宅基地,多增加一人分的集体福利分配份额;但个别乡镇在优惠政策上落实不到位,优先优惠项目少,种类单一,落实起来流于形式;个别部门优先优惠政策落实情况达不到80%。

二是计划生育养老保险机制尚不完善。东光县计划生育领导小组规定:县、乡、村共同出资为年满55周岁的农村独生子女和双女户父母,全部办理养老保险,一次性趸交3000元。据了解,全县仅为500名育龄群众交纳了养老保险金。由于县财政困难,乡镇经济发展不平衡,这项工作缺乏有力的经济保障,没有形成强有力的养老保障体系。

三是特殊人群独生子女奖励落实仍不到位。部分私营、民营企业兑现独生子女每人每月10元的奖励难,破产企业下岗职工,下岗后未享受到计划生育奖励优惠政策,离退休职工暂时还没有找到落实一次性3000元奖励的发放单位。

三、下步建议

要实现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规范运行,应着力建立“四个机制”,落实“五项制度”。

独生子女奖励办法范文第4篇

人口问题是我国长期面临的重大问题,也是制约经济社会发展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一个关键因素。面对日益严峻的人口形势,财政部门如何发挥好自己的职能作用,确保财政资金对计划生育工作的支持,与时俱进,适应形势发展的要求,对树立科学的发展观,确保可持续发展战略的顺利实施,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下面,我就XX州财政局在积极推进农业人口独生子女奖励方面所做的一些工作向大会作一个简单的介绍,希望能够达到相互学习,共同交流的目的。

根据省人民政府2003年7月出台的《云南省农业人口独生子女奖励暂行规定》,我州XX、XX、XX、XX4县市被列为全省农业人口独生子女奖励试点县市。XX州人民政府根据全州实际,及时下发了《关于转发云南省农业口独生子女奖励暂行规定的通知》(红政发[2003]52号),决定除认真做好XX、XX、XX、XX4个省级试点县市的工作外,在全州其余9县也全面实施这一奖励政策。XX州财政局作为组织实施农业人口独生子奖励政策的部门之一,充分发挥了财政的职能作用,积极筹措资金,确保了奖励经费和教育“三免费”经费按时足额到位,对奖励经费和教育“三免费”经费的管理使用进行了有效监督,确保了各项奖励经费专款专用,为全州农业人口独生子女奖励工作的顺利开展提供了强有力的财政资金保障。

一是从建立公共财政,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出发,充分认识实施农业人口独生子女奖励的重大意义。我州自20世纪70年代实行计划生育以来,经过全州各级党委、政府和广大人民群众的共同努力,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取得了显著的成绩,30多年来累计少出生96万人,产生了巨大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但是,由于XX州是一个人口大州,人口素质不高,人口对经济发展的压力很大,因此,从更大的范围上建立起节制人口增长的政策性机制,对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改变人口生态环境,提高人口质量,促进全州经济的健康快速发展,有着十分重要的战略意义。为此,XX州财政部门从讲政治的高度出发,从建立公共财政体制的必然要求出发,积极筹措资金,支持计划生育工作,加大对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重点是农业人口独生子女奖励经费的投入。提高认识,加强领导,从育龄群众的根本利益出发,建立完善利益导向机制,对农业人口独生子女实行“奖、优、免、补”的优惠政策,解除他们实行计划生育的后顾之忧,这既是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的具体做法,又是财政工作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也是有效建立社会保障制度的需要。实施农业人口独生子女奖励政策,是一项民心工程,是惠民之策,是德政之举,其主要目的是通过利益导向,引导广大农户少生、优生,终生只生一个孩子,进一步降低生育水平,减轻人口增长对经济社会发展,特别是财政支出的压力,加快全州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步伐。今天财政多花点钱,是为了今后财政少花钱。

为此,XX州财政局根据全州实际,经过认真研究,决定把实施农业人口独生子女奖励工作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全力配合计生、教育部门做好此项工作,遏制农村人口过快增长,提升全州经济发展的质量和效益。

二是充分发挥财政职能作用,确保各项奖励经费及时到位,专款专用。

在农业人口独生子女奖励工作中,我们主要做了以下工作:

首先是切实加强对农业人口独生子女奖励工作的领导,明确责任。在州人民政府XX州农业人口独生子女奖励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我局成立了农业人口独生子女奖励工作领导小组和工作机构,加强了对该项工作的领导,将奖励所涉及的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确保分级承担的奖励经费和教育“三免费”经费及时足额到位,对经费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专款专用。

其次是制定资金管理办法,规范资金运行渠道。为保证XX州农业人口独生子女奖励工作的顺利实施,加强资金管理,州财政局会同州计生委、州教育局起草了XX州农业人口独生子女奖励资金管理办法,并积极争取州人民政府的支持,下发了有关文件,明确规定农业人口独生子女奖励经费的涵盖范围。并在认真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根据各地经济发展不平衡的实际,提出合理的资金补助配套比例。在个旧、开远、蒙自、石屏4个省级试点县市中,个旧、开远、蒙自由省级承担50%,州级承担25%,县市承担25%,石屏县省级承担80%,州级承担10%,县级承担10%;其余9个非试点县,泸西、弥勒、建水3县,州级承担75%,县级承担25%,XX、XX、XX、XX、XX、XX州边疆6县,由州级全额承担。州、县各级财政部门,对同级计划生育、教育行政部门上报的年度专项资金预算审核后,根据《云南省农业人口独生子女奖励暂行规定》,将本级承担的奖励经费列入财政年度预算。为强化奖励经费管理,确保经费及时足额到位,专款专用,各级财政安排的奖励经费由州计划生育委员会设立“农业人口独生子女奖励资金”专户,实行集中统一管理,并将农业人口独生子女奖励经费兑现执行情况,纳入计划生育、教育政务公开范围,在县、乡、村公示公开,接受广大人民群众监督。对农业人口独生子女奖励经费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对虚报受奖人数、截留、挤占、挪用、贪污奖励经费的,依法追究有关单位负责人和责任人的行政和法律责任。

第三是积极调整支出结构,加大农业人口独生子女奖励的资金保障力度。农业人口独生子女“奖、优、免、补”政策能否落实,奖励政策能否取信于民,关键在于各项奖励经费能否到位。XX州财政局面对州级行政中心迁移等钢性财政支出加大的压力,突出公共财政职能,千方百计筹集资金,确保此项工作的开展。在2003年下半年州级财政预算调整中,一次性就安排了州级农业人口独生子女奖励配套经费286.56万元和教育“三免费”配套经费31万元。今年以来,州级财政在财政较为困难的情况下,在保证全州人口与计划生育事业经费700万元的前提下,又一次性安排了州级配套资金100万元和教育“三免费”配套经费40万元。州委、政府主要领导多次表示,不管州级财政如何困难,农业人口独生子女奖励经费要坚决保证。即使州级财政暂时拿不出来,贷款也要保证。农业人口独生子女奖励需要多少经费,州级财政就安排多少。

第四是严格办理资金拨付程序,确保资金专款专用。XX州财政局在资金审批过程中严把政策界限,严格按规定程序办理。各县市配套资金到位后,对奖励对象进行公示无异议后,兑现到人。州财政局还建立了资金使用的跟踪问效制度,与州计生委一道多次到各县市进行检查,深入农户家中,调查了解资金的落实情况,确保专款专用。

到2003年12月止,全州4个省级试点县市,共办理农业人口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奖励9746人,兑现奖励资金487.3万元;2003年度60周岁以上农业人口独生子女父母生活补助110人,兑现资金5.5万元;2003年~2004学年教育“三免费”小学人数2390人,初中人数558人,兑现教育“三免费”经费50.142万元。个旧市财政局还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将教育“三免费”标准,由省确定的小学阶段每人每学年150元,提高到每人每学年250元,初中阶段由省确定的每人每学年250元,提高到350元,同时决定,对农业人口独生子女高中阶段课本费、杂费、文具费实行三免,标准为每人每学年400元,提高标准部分的经费和高中阶段的“三免费”经费由市级财政承担。全州农业人口独生子女奖励工作,由于州、县财政资金及时足额到位,取得了显著成绩,仅此一项,2003年全州农村就少出生人口4753人,降低农村人口出生率1个千分点。农业人口独生子女奖励工作的有效开展,为进一步优化计财政支出结构,提高财政对计划生育等公益性事业的保障程度探索出了一条新路。

独生子女奖励办法范文第5篇

第二条本优惠政策适用于晚婚晚育对象以及父母系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无违反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规章或政策性文件规定的独生子女户、农村独女户、农村二女户。

界定是否符合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性文件规定,以其生育行为发生时,国家法律、法规和省的计划生育法规、规章或政策性文件规定为依据。无法律、法规、规章或政策性文件规定的,按1982年3月8日颁布实施的《省计划生育条例》为准。

晚婚指男女双方按法定婚龄推迟三年以上依法登记结婚的,晚育指已婚妇女二十四周岁以上生育第一个子女的。

独生子女户指已领取乡镇人民政府核发的《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家庭。

农村独女户指父母双方均为农业户口或公安部门界定为农业户口,放弃再生育指标,女儿已满十四周岁,并落实长效节育措施或知情选择落实可靠避孕措施,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家庭(包括已生育一男孩按政策规定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而放弃生育指标,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家庭)。

农村二女户指父母双方均为农业户口或公安部门界定为农业户口,父母一方已落实绝育手术或女方已绝经的家庭。

第三条凡属下列特殊情况的家庭可以享受本优惠政策:

(一)曾生育子女符合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规章或政策性文件规定,现有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的家庭。

(二)合法收养子女(含1992年4月1日《收养法》实施之前收养,已形成事实收养关系的)后,现合计为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的家庭。

(三)再婚夫妻双方均未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性文件规定,再婚前后合计生育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的家庭。

第四条晚婚晚育的应予奖励和照顾。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职工晚婚的,增加婚假十二天,工资、奖金和其他福利待遇照发,一方晚婚的,由一方享受晚婚假;晚育的,增加晚育假三十天(不包括劳动法规定的九十天产假),男方可享受七天护理假,工资、奖金和其他福利待遇照发。

其他居民晚婚晚育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或村(居)民委员会给予奖励,具体办法由乡镇人民政府制定。

第五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干部职工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享受下列奖励和照顾性政策:

(一)享受二孩生育指标而放弃生育的,一次性给予二千元奖励。

(二)对一至十四周岁的独生子女,每年给予二百元的奖励。

(三)独生子女入托、入园保育费每学期给予一百元报销。

(四)女方产假期满后抚育婴儿有困难的,经本人申请,所在单位可以给予六个月的哺乳假,工资按本人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发给,不影响晋级、调整工资,并计算工龄。

第六条农村独女户、农村二女户可以享受下列优惠政策:

(一)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享受农村最低生活保障。

(二)免费享受农业、林业、水产等部门提供的技术培训和技术服务;其种植、养殖项目优先列入规划,优先安排贷款,享受贷款贴息;渔政渔监部门免收管理费。

(三)从年度开始,给予其父母一方办理社会养老保险(已在个体、集体企业或其它单位享受社会养老保险的不再享受该条优惠政策),缴费基数按县人民政府确定的个体工商户缴费标准执行。县财政每年给予补助参缴数额的三分之一(不包括补缴部分),最长不超过十五年。

(四)其女儿在本县范围内就学的,初中升普通高中给予降低十五分录取,初中升省级重点普通高中给予降低五分录取(不含择校生)。

(五)已享受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的农村独女户、农村二女户,其女儿考上全日制重点大学本科的给予一次性奖励三千元,全日制普通高校本科的给予一次性奖励二千元。

第七条组织、人事部门组织县内事业单位公开招考大、中专毕业生时,独生子女户、农村二女户的子女给予加二分,计入最后总分。

第八条农村独生子女户和农村二女户,除享受本办法第六、第七条有关规定外,还可以享受下列优惠政策:

(一)其十四周岁以下的子女,免费享受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每年组织的健康体检。

(二)其子女在本县范围内就学,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获得助学金或奖学金。

(三)优先享受县科技农业开发、效益农业开发、下山异地脱贫等项目。

(四)其父母凭计划生育与卫生部门联合发放的《计生优惠证》在县人民医院、县第二人民医院、县第三人民医院、县中医院、金乡医院、宜山医院、马站医院等医疗单位就诊享受“一免四减半”服务,即免收普通挂号费、三大常规(血、尿、便)和X光透射检查减半收费;在县计划生育宣传技术指导站、各乡镇计生服务站,享受“两免四减半”服务,即免收普通挂号费和生殖健康、性健康咨询服务费,三大常规(血、尿、便)和B超检查减半收费。

(五)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承包农村的土地、山林和集体企业等项目,独生子女按双子女计算。

第九条计划生育家庭中的六十周岁以上老人,优先进敬老院,并给予定期慰问。

第十条县政府设立计划生育公益金,主要用于独生子女、农村二女户女孩发生意外伤残或死亡,夫妻不再生育等对象和其他特殊情况的扶持:

(一)独生子女家庭其子女十四周岁以上死亡的,或农村二女户家庭中有一个女孩死亡的,其父母不再生育和抱养子女的,给予一次性补助一万元。

(二)独生子女家庭其子女十四周岁以下死亡,父母失去生育能力,给予一次性补助一万元。

(三)独生子女家庭其子女、农村二女户女孩意外伤残,经有关部门鉴定伤残等级达六级以下的,给予一次性补助三千元;对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给予一次性补助五千元。

(四)独生子女户、农村二女户父母一方死亡,子女未满十八周岁,其父母另一方未再婚的,每年补助一千元至其子女年满十八周岁止。

(五)独生子女户、农村二女户父母一方发生意外伤残,经有关部门鉴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每年补助一千元至其子女年满十八周岁止。

第十一条计划生育优惠政策通过下列途径予以兑现:

(一)本办法第五条一至三款规定的优惠政策由享受政策的夫妻双方所在单位各发百分之五十,夫妻一方是农业户口或夫妻一方亡故的,奖励费由另一方所在单位全数发给。夫妻离婚后的独生子女奖励费,由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单位发给百分之五十。如再婚后家庭子女已超过一个的,不能再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已享受的不退。

(二)本办法第六条第三款规定的优惠政策,由申请对象凭《农村独女户、二女户光荣证》和社会保障局开据的投保凭证,报乡镇人民政府签署意见,经县计划生育局审核后,由县财政局直接拨付给乡镇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直接发给符合条件的人员。

《农村独女户、二女户光荣证》由农村独女户、农村二女户个人申请,乡镇人民政府申报,县计生局审核,县人民政府核发。

(三)本办法第六条第四款规定的优惠政策,由申请对象凭《农村独女户、二女户光荣证》,报乡镇人民政府签署意见,经县教育局、计划生育局审核后,由县教育局在录取新生时给予兑现。

(四)本办法第六条第五款规定的优惠政策,由申请对象凭《农村独女户、二女户光荣证》、全日制大学本科入学通知单及其它证明材料,报乡镇人民政府签署意见,经县计划生育局审核后,从县计划生育公益金专户中直接支付。

(五)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优惠政策由县组织、人事部门在招工、招干中凭申请对象提供的《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农村独女户、二女户光荣证》给予兑现。

(六)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优惠政策,由申请对象凭《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农村独女户、二女户光荣证》以及其他证明材料,报乡镇人民政府签署意见,经县计划生育局审核后,从县计划生育公益金专户中直接支付。

第十二条本优惠政策的实施,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通过张榜公布、逐级审核、群众举报、社会监督等措施,确保政策执行的公开性与公平性。

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截留、挪用、虚报、冒领奖励扶助资金等各种名目的违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