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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店申报材料

药店申报材料

药店申报材料范文第1篇

自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正式运转以来,我局按照市委、市政府的要求,将所有审批事项纳入窗口进行统一办理,审批服务窗口严格按照各类法规文件和标准依法行政、快捷办件。但从近期检查、督查过程中,发现了部分药品零售(连锁)企业不按时申报GSP认证,药学技术人员不在职在岗,个别验收人员把关不严,企业所使用的营业场所随意变更用途达不到零售药店面积标准等问题,针对这些情况,现就进一步加强和改进行政审批工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加强药品经营许可证发放后的GSP认证工作

根据省局文件精神和要求,市局审批窗口要在药品零售企业批件备注中明确标示“在企业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后,依照《药品管理法》有关规定,申请GSP认证。”药品零售(连锁)企业许可证发放后一个月内不提报GSP认证申请的,由市局市场科书面告知审批窗口,暂不受理其分支机构的筹建工作。

二、进一步加强开发区零售(连锁)药店筹建定点工作

为加强开发区药品零售企业的审批管理,防止企业在筹建完成后验收过程中出现问题导致不达标,市局审批窗口负责对滨海、高新、峡山、经济开发区进行筹建现场定点。

三、进一步加强药品零售企业申报材料和现场审查工作

县市区(分)局有关人员在接受市局委派进行药品零售企业筹建、验收材料及现场审查时,要认真负责,严格按照标准办理,在筹建定点时验收员需用米尺丈量计算企业实际面积,杜绝公职人员帮助企业弄虚作假。

四、进一步加强药学技术人员管理工作

针对普遍反映的药学技术人员不在岗问题,审批窗口将制定统一药学技术人员在职在岗承诺书,现场验收人员到现场验收时让药品零售企业负责人和药学技术人员当场亲笔签订承诺书并加盖手印。

五、进一步加强现场验收工作

审批窗口要坚决执行异地验收规定,加强验收人员工作纪律,对于企业反映有问题的公务人员坚决不予使用。根据审批业务需要重新调整零售(连锁)药店验收人员库,范围包括:各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分)局分管局长、有关科室人员、GSP认证检查员,市局有关科室人员,市药检所GSP认证检查员,各单位于8月31日前上报验收人员至审批窗口。

六、进一步加强药品零售企业审批培训工作

针对审批窗口在审查材料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市局将举办一次县市区(分)局审批人员和药品零售连锁企业申报材料人员培训班,重点讲解申报材料的流程、格式、要求、上传等内容,加强药品零售申报材料相关人员的综合素质和业务能力。

药店申报材料范文第2篇

四川省《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全文第一条 为规范全省餐饮服务许可工作,加强餐饮服务监督管理,根据《 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的规定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保障人民群众健康的通知》(川办发〔20xx〕49号)的精神,结合全省的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全省 行政区域内的餐饮服务许可活动适用本细则。

从事餐饮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后,方可从事餐饮服务活动。

第三条 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管全省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工作。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省直管餐饮服务单位的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工作。

各市(州)、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下同)按照属地监管、分级管理的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结合实际制定本行政区域内餐饮服务许可工作实施方案,规定本行政区域内《餐饮服务许可证》的受理和审批的行政许可机关。

第四条 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本行政区域内的餐饮服务许可的信息和档案管理制度,每月公告取得或者注销餐饮服务许可的餐饮服务提供者名录。

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全省范围逐步推行统一的餐饮服务许可监管信息系统。

第五条 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公示下列与办理餐饮服务许可证事项相关的内容:

(一)餐饮服务许可依据及具体条款;

(二)餐饮服务许可条件、程序、期限;

(三)餐饮服务许可申请所需申请材料目录;

(四)餐饮服务许可申请资料的示范文本;

(五)餐饮服务受理机关的通讯地址、咨询电话、投诉举报电话。

第六条 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实施餐饮服务许可的监督检查。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餐饮服务许可实施过程中的违法行为,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第七条 餐饮服务许可实施食品安全管理员制度。

特大型餐馆,大型餐馆,学校食堂,供餐人数500人以上的机关、企事业单位食堂,中央厨房,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应当设专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其他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设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第八条 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鼓励具备条件的餐饮服务提供者建立并实施危害分析及关键控制点等先进食品安全管理体系。

第九条 餐饮服务单位在选址和建设时,应当符合国家环保、消防等其它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第十条 从事餐饮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符合许可条件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颁发《餐饮服务许可证》。

第十一条 申请餐饮服务许可证的,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餐饮服务许可申请书;

(二)相关部门核准主体资格的证明材料复印件(如:企业名称预核准通知书、企业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民办非企业登记证书等由工商、机构编制部门、民政部门核发的单位登记证明等);学校食堂需提供教育部门核发的办学许可证;

(三)提出申请的餐饮服务提供者,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业主)的身份证明(复印件),以及不属于《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情形的说明材料;

(四)餐饮服务经营场所使用证明(房产证或租房协议);

(五)餐饮服务经营场所和设备布局、加工流程、卫生设施等示意图;

(六)特大型餐馆,大型餐馆,学校食堂,供餐人数500人以上的机关、企事业单位食堂,中央厨房,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应提交所属类别的《餐饮服务许可现场核查表》自评表;

(七)食品安全管理员经过食品安全培训、符合相关条件的证明;

(八)餐饮服务从业人员体检健康合格证明;

(九)饮用水采用二次供水或自取水源的,需提供水质安全检测报告;

(十)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培训管理、原料采购查验和索票索证、仓储管理、餐饮具清洗消毒管理等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十一)特大型餐馆、大型餐馆,学校食堂,供餐人数500人以上的机关、企事业单位食堂,中央厨房,集体用餐配送单位还应提供关键环节食品加工操作规程、食品安全检查计划以及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

(十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责任承诺书;

(十三)省、市(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二条 已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的餐饮服务提供者,申请变更餐饮服务提供者的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业主)或者地址门牌号(实际经营场所未改变)的,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行政许可变更申请表;

(二)原《餐饮服务许可证》复印件;

(三)营业执照变更核准证明;

(四)省、市(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三条 已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的餐饮服务提供者,申请变更《餐饮服务许可证》许可类别、备注项目以及改变布局流程、主要卫生设施的,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行政许可变更申请表;

(二)原《餐饮服务许可证》复印件;

(三)更改事项说明;

(四)更改后的餐饮服务经营场所和设备布局、加工流程、卫生设施等示意图;

(五)省、市(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四条 餐饮服务提供者需要延续《餐饮服务许可证》的,应当在《餐饮服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原发证部门书面提出延续申请。逾期提出延续申请的,按照新申请《餐饮服务许可证》办理。

第十五条 申请延续《餐饮服务许可证》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行政许可延续申请表;

(二)原《餐饮服务许可证》复印件;

(三)原《餐饮服务许可证》的经营场所、布局流程、卫生设施等内容有变化或者无变化的说明材料;

(四)省、市(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六条 准予变更《餐饮服务许可证》记载内容或者准予办理变更手续的,颁发新的《餐饮服务许可证》,原《餐饮服务许可证》证号和有效期限不变。

准予延续的,颁发新的《餐饮服务许可证》,原《餐饮服务许可证》证号不变。

第十七条 餐饮服务提供者遗失《餐饮服务许可证》的,应当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张贴《餐饮服务许可证》遗失的公开声明书,并于遗失后60日内向原发证部门申请补发《餐饮服务许可证》。

第十八条 申请补发《餐饮服务许可证》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行政许可申请表;

(二)已公开声明《餐饮服务许可证》遗失的影像资料证明;

(三)省、市(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九条 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应当真实、完整,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二十条 按照《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有下列不再符合餐饮服务许可条件情形的,应当依法撤销《餐饮服务许可证》:

(一)餐饮服务提供者指定的食品安全管理员,因不在岗被书面责令整改两次后,第三次仍不在岗的;

(二)擅自改变制作加工场所布局流程、主要设备设施发生改变或无法正常使用,导致不再符合餐饮服务经营要求,经书面责令改正后,不在限定时间内完成改正的;

(三)未按照食品安全法规要求组织从业人员参加食品安全知识培训,经书面责令改正后,不在限定时间内改正的;

(四)餐饮从业人员健康体检合格证明不全,被书面责令整改两次后,第三次仍不全的。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证部门应当依法注销《餐饮服务许可证》:

(一)《餐饮服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申请延续的,或者延续申请未被批准的;

(二)餐饮服务提供者依法终止的;

(三)《餐饮服务许可证》依法被撤销、撤回或者被吊销的;

(四)餐饮服务提供者主动申请注销的;

(五)依法应当注销《餐饮服务许可证》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条 《餐饮服务许可证》应当依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规定的样式要求印制和填写。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餐饮服务:指通过即时制作加工、商业销售和服务性劳动等,向消费者提供食品和消费场所及设施的服务活动。

(二)餐饮服务提供者:指从事餐饮服务的单位和个人。

(三)餐馆(含酒家、酒楼、酒店、饭庄等):指以饭菜(包括中餐、西餐、日餐、韩餐等)为主要经营项目的提供者,包括火锅店、烧烤店等。

特大型餐馆:指加工经营场所使用面积在3000㎡以上(不含3000㎡),或者就餐座位数在1000座以上(不含1000座)的餐馆。

大型餐馆:指加工经营场所使用面积在500~3000㎡(不含500㎡,含3000㎡),或者就餐座位数在250~1000座(不含250座,含1000座)的餐馆。

中型餐馆:指加工经营场所使用面积在150~500㎡(不含150㎡,含500㎡),或者就餐座位数在75~250座(不含75座,含250座)的餐馆。

小型餐馆:指加工经营场所使用面积在150㎡以下(含150㎡),或者就餐座位数在75座以下(含75座)的餐馆。

(四)快餐店:指以集中加工配送、当场分餐食用并快速提供就餐服务为主要加工供应形式的提供者。

(五)小吃店:指以点心、小吃为主要经营项目的提供者。

(六)饮品店:指以供应酒类、咖啡、茶水或者饮料为主的提供者。

甜品站:指餐饮服务提供者在其餐饮主店经营场所内或附近开设,具有固定经营场所,直接销售或经简单加工制作后销售由餐饮主店配送的以冰激凌、饮料、甜品为主的食品的附属店面。

(七)食堂:指设于机关、学校(含托幼机构)、企事业单位、建筑工地等地点(场所),供应内部职工、学生等就餐的提供者。

(八)集体用餐配送单位:指根据集体服务对象订购要求,集中加工、分送食品但不提供就餐场所的提供者。

(九)中央厨房:指由餐饮连锁企业建立的,具有独立场所及设施设备,集中完成食品成品或半成品加工制作,并直接配送给餐饮服务单位的提供者。

(十)省直管餐饮服务单位:机构改革职能职责调整中,由 四川省卫生厅移交给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监管的原省卫生厅按照历史沿革直接管理的餐饮服务单位。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由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有效期5年,自之日起30日以后施行。

餐饮服务许可证申请条件1.具有与制作供应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2.具有与制作供应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经营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洗手、采光、照明、通风、冷冻冷藏、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

3.具有经食品安全培训、符合相关条件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以及与本单位实际相适应的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药店申报材料范文第3篇

那么,该规范性文件对于加强上海市餐饮服务监督管理,维护正常的餐饮服务秩序,起到了什么作用?

发证范围

【现象】上海的餐饮店林林总总,大小饭店、卖小吃、卖甜品的,在商务楼附近供应午饭的外卖店等,很多都是无证经营。究竟哪些餐饮店可以申领餐饮服务许可证呢?有效期是多久呢?

【条款】《办法》规定的发证范围包括:饭店、小吃店、饮品店、食堂、集体用餐配送等餐饮服务业态。同时,将中央厨房、甜品站、船舶供餐一同纳入发证范围。此外,对于无就餐场所的现场制售中式点心,如包子、馒头、油条、各种煎炸烘烤饼类、生煎锅贴、中式糕点等,本《办法》将此类业态纳入餐饮服务许可范围,许可类别为“小吃店”,备注栏填写为“中式点心(无堂吃)”。

本《办法》将《餐饮服务许可证》的有效期设定为3年;临时从事餐饮服务活动的,《餐饮服务许可证》有效期设定为不超过6个月。

【解读】《办法》包含了各类餐饮服务单位,还将近期兴起的中央厨房纳入监管范围。对于无就餐场所的现场制售中式点心,因其加工制作和供应活动符合传统餐饮的特征,也纳入了监管范畴。对于临时从事餐饮服务活动的,也需办理《餐饮服务许可证》才可进行餐饮服务,以保证消费者的饮食安全。

管辖分工

【现象】上海众多的餐饮服务单位该由谁来负责呢?

【条款】《办法》对管辖权做出规定: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对学生盒饭生产单位核发《餐饮服务许可证》;区(县)分局负责对辖区内除学生盒饭生产单位之外的餐饮服务提供者核发《餐饮服务许可证》;甜品站的餐饮服务许可,由其餐饮主店所在地的区(县)分局负责;船舶供餐的餐饮服务许可,由客运船舶主要经营性靠泊点所在地的区(县)分局负责。

【解读】孩子都是父母的宝,学生盒饭由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统一监管,可见监管部门对学生食品安全的重视。《办法》将监管分工明确、细化,是高效监管的基础。这样的管辖分工,体现了强化风险管理和便于高效监管的模式。

申请材料的处理

【现象】大家都知道,申请或办理某项证书时,需要提交很多的申请资料。申请人常常因为申请资料不足而要白跑很多次,浪费很多的时间和精力。《办法》如何提高申请人的办证效率呢?

【条款】《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行政部门应当在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内容,并双方约定补正期限;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申请人逾期未按要求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不予受理。

同时,为规范行政许可工作,保障申请人的相关权益,《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决定的,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解读】《办法》对于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情形采取柔性化的管理方式,有效规范了受理环节申请材料的处理方式,符合高效便民、和谐行政的理念。

可免予现场核查的情形和

会审制度

【现象】常常会遇到特殊情况,如申请人遗失、损毁《餐饮服务许可证》的,如若需要审查,将如何处理?审查时如何保证结果的公平性?

【条款】《办法》规定了可免于现场核查的情形,包括:申请人因遗失、损毁《餐饮服务许可证》申请补证的;申请变更许可证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项的;申请变更许可证企业名称项的(经营主体不变);申请变更许可证地址项的(属路名路牌更名,实际经营地址不变)。

《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学生盒饭生产单位进行现场核查时,应当通知所在区(县)分局会审;区(县)分局对于集体用餐配送单位、中央厨房、特大型饭店,以及采用可能影响食品安全的新业态、新工艺的餐饮服务提供者的审查,应当报请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会审。

药店申报材料范文第4篇

关键词:手工制药;中成药;历史;昆明

中图分类号:R283文献标志码:B文章编号:1007-2349(2014)02-0083-03

昆明中药厂有限公司,简称“昆中药”,是“中华老字号”、“云南老字号”企业,是由解放前昆明地区的82家药铺组成的。其何时开工,众说纷纭。笔者查找档案史料,访问老药工,结果证实,昆明地区专营中药的药铺开工于1826年。

1方法

2011年4月云南省商务厅受国家商务部的委托,对获得“中华老字号”(China Time-honored Brand)的昆中药等企业和品牌颁发匾牌和证书[1]。昆中药等企业和品牌获得国家“中华老字号”认定,标志着国家“振兴老字号工程”在云南取得新的进展。次年4月,昆中药被认定为“云南老字号”企业和品牌,保护和促进云南中药的老字号工作开始迈入新的阶段。为挖掘昆中药“中华老字号”企业文化,2012年7月起,昆中药启动品牌建设。在研究品牌历史时,碰到的棘手问题是昆中药开工于何时?这个“中华老字号”究竟有多老?

2012年8月―10月,鉴于昆中药档案室所藏档案里清代档案的缺失,笔者查阅和收集了外部档案,主要有昆明市档案馆、云南省图书馆、昆明市五华区图书馆、云南省博物馆、昆明福林堂药业有限公司等单位的档案、图书、报纸、文献、文物等资料。这次累计查阅案卷348卷,复印档案589页,报刊图书34种,拍摄图片623张。资料形成时间从1889年―1990年。查阅档案较多的是昆明市档案馆保存的20世纪30年代―60年代形成的昆明中药业的馆藏档案。还访问了部分老药工。

2从前的资料和观点

从前,关于昆中药开工年代的记载主要有“1956年说”、“1862年说”和“1857年说”3种观点。

2.11956年持这种观点的较多。如1991年编写的内部资料《昆明中药厂发展概况》说:“1956年3月,云南省历史上第一家由国家兴办的中成药制药厂――昆明中药厂,在中国共产党和人民政府的关怀下诞生了。”云南省地方志编纂委员会编纂的《云南省志・医药志》,在介绍昆明中药厂沿革时说:“1955年,在对私改造中,昆明市人民政府把昆明市112户私营药店分为5个组,并将成药组29户和咀片组6户从业人员合并成立咀片厂。1956年2月1日正式成立了公私合营昆明市中药材加工厂。”[3]昆明市人民政府经济研究中心等单位1987年主编的《昆明市情》称:昆明“市级……中药的经营由135家(其中有部分批发商转外贸系统,部分行商专业或自动停业,实际只有106家)合并为30个中药门市。并将这些药铺历史沿袭下来的药店后作坊,自成一体的形式改为留店铺经营中药,合并作坊,成立公私合营中药材饮片、蜜丸加工厂。这便是昆明市中药厂的雏形。”[4]上述记载都讲到昆中药的建厂年代。这很容易给人错觉,似乎昆中药的历史从1956年开始,由此昆中药的开工年代也是该年。受此影响,有人将昆中药的创立时间说成1956年,常常提“50多年的发展”等等。其实,这与事实不符。

2.21862年―1875年这是体德堂开设的年代。这一说法始见于1984年3月昆明市志编纂委员会《昆明市志长编》卷七(近代之二),原文为:“体德堂在清同治年间开设,创始人郑幼丞,售卖丸药独治妇科,保产女金丹著名。”[5]以此为蓝本,1995年出版的《云南省志・医药志》在介绍体德堂时说:“开设于清同治年间(1862-1875),创始人郑幼丞,以售卖祖传保产女金丹(即后来的郑氏女金丹)著称。”[6]1956年公私合营时,原私营药铺的中成药加工作坊合并,成立了“公私合营昆明市中药材加工厂”,郑氏女金丹的生产转入该厂,即现在的昆中药。如果以此推断,则昆中药开工于清同治年间,而清朝同治年间前后跨越13年,时间范围过于笼统,有失准确。

2.31857年持这种观点的近年来颇多。由于受上述“1956年说”的影响,又由于质疑“1862―1875年说”,于是,将昆中药开工年代往前推,推到昆中药的起源店之一福林堂创立之时,即1857年。例如,1995年版《云南省志・医药志》记载:“福林堂创始于清咸丰丁巳年(1857)。创始人李玉卿,祖籍湖北黄岗人。”[7]开设地点在昆明光华街28号。主要经营项目是山货药材及丸散。经营近百年,直至1956年公私合营,其后作坊合并划入当时的药材加工厂。于是,沿着这条线索,有的人很容易地将昆中药的历史追溯到150多年前。在介绍公司历史时,可见“昆明中药厂的产品可追溯到150年前”之类的说法,把昆中药的历史起点从清咸丰丁巳年(1857)算起。这一说法有一定的合理性。因为昆中药生产的再造丸、糊药等名药是传承了福林堂的。然而公私合营时,并入昆中药的不止一家,有的比福林堂久远,所以这一观点令人质疑。

3新发现的史料

与从前的相比,这次笔者查阅和收集的资料和论证有所不同。第一,以原始档案为依据,收集、掌握和使用第一手资料。第二,查找的目标明确,所有信息都围绕“昆明中药老药铺的开工时间”这一主题展开。第三,多角度、多方式仔细论证。

整理档案资料后,围绕昆明中药的开工年代,笔者发现诸多珍贵的史料。

3.1昆明市档案馆《昆明市商业局局属基层单位一九五八年商办工业月报年报表》案卷。该卷第1份文件《公私合营昆明市中药材加工厂1957年度年报》第2页,标题为《一九五七年独立经济核算工业企业年报》,本表1957年10月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制订。本表栏目为繁体铅字印刷,实际情况为手写蓝色文字填入。表中设计了11项项目,其中第8项为“本企业最早开工年份1826年”[8]

表头企业名称后,盖有圆形红色印章,全称为“公私合营昆明市中药材加工厂”,与文字一致。表下“企业负责人签章”处盖有“赵子信”印戳,“计划统计主管人员签章”处压有“李根林”印章。这个表内容详细,数据可靠。表中透露出许多重要信息。关于昆中药最早开工年代,明确填写为1826年。这是迄今发现的昆中药开工时间的明确记载。

3.2昆明市档案馆《昆明市人民政府工商业申请登记书》案卷。本卷为昆明市国药业同业公会的会员申请登记表,形成于1950年9月,昆明市人民政府印发,由在本市开设的药铺和工厂,“遵照昆明市人民政府工商业登记暂行办法将应登记事项详细填报。”每个药铺填写一份。其中昆中药的82家起源店,绝大部分为民国时期开设的店铺,仅有十多家药店的设立年代为清朝中晚期(见《清代中晚期昆明国药店一览表》)。

本卷中郑硕甫开设的“体德堂兄弟药房”,填写的开设年代为:“创始于前清嘉道年间,1949年分支营业。”[9]营业地址:“本市民权街6号。”在“其他认为应行登记事项”栏内,填写为:“遵照祖传遗方由家庭手工业制造有妇女工六人参加工作。”在工厂地址内,填写为:“家庭制造并未设厂”。制成品名称为:“郑氏女金丹”。表中提到的“嘉道年间”,为嘉庆元年(公元1796年)至道光末年(公元1850年)之间。上卷里提到的“本企业最早开工年份1826年”(道光六年)与本卷里的“嘉道年间”,基本相符。本卷可作为上卷的一个佐证材料,但遗憾的是这个时间较模糊。

表1清代昆明国药店铺一览表

药店申报材料范文第5篇

在本市各药店、药厂、医药公司、民办诊所、民办医院以及其他医药卫生组织中从事医药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均可申报评审药师(医师)、主管药师(主治医师)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二、基本条件

1、药师、医师(助理级职务):大学本科毕业后从事本工作满半年以上;大学专科毕业后从事本工作满一年以上;中专、高中、初中毕业后担任药士、医士职称(员级职务)三年以上。对任药士、医士职称(员级职务)年限不够或因种种原因未能取得过药士、医士职称(员级职务)的,必须是中专毕业后从事本专业满四年以上,高中毕业后从事本专业满六年以上,初中毕业后从事本专业满十年以上。

2、主管药师、主治医师(中级职务):大学本科毕业后,担任药师、医师职称(助理级职务)满三年以上;专科毕业后,担任药师、医师职称(助理级职务)满四年以上;中专、高中毕业后担任药师、医师职称(助理级职务)满期五年上。对任药师、医师职称(助理级职务)年限不够的,必须是本科毕业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四年以上;专科毕业后从事专业工作满五年以上;中专毕业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十年以上;高中毕业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十二年以上;初中毕业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二十年以上,且获得本专业一年以上的结业证书。

凡符合上述申报条件的人员,还必须遵纪守法,具有良好职业道德,能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在本专业岗位上做出显著成绩,且具备相应的专业理论水平和实际工作能力。符合评审要求者,可在90个工作日内完成职称评审并拿证。

三、材料要求

为了保证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凡涉及申报对象的学历、专业年限、考试成绩、任职年限及本人的工作能力和主要业绩、奖惩情况,须由申报单位核实后,按规定的要求提交以下主要材料:

1、《专业技术职务评审表》(中、初级一式二份)、附件表(一式一份);

2、上一年度的《专业技术人员考核登记表》;

3、专业论文和业务工作总结;

4、其它能反映本人工作能力和重要业绩的相关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