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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气调查报告

空气调查报告

空气调查报告范文第1篇

一、研究动机

近年来,空气污染非常严重,空气污染就是其中之一。汽车、飞机、轮船排放的废气,工厂排放的烟尘废气……都会造成严重的空气污染。

二、研究目的

因为空气污染越来越严重,所以我想知道空气污染的严重程度。

三、研究内容

工厂排放的烟尘废气,汽车、飞机、轮船排放的废气,居民炉灶排放的烟尘废气,含有很多有害物质,是空气的主要污染源空气污染对人的危害很大。烟尘、废气中的有害物质能刺激人的眼睛,使眼睛发炎、疼痛;这些有害物质还能刺激人的气管、肺,使人咳嗽、气喘,甚至得肺癌。空气污染对农作物、树木的危害也很大。例如废气中的二氧化硫等有害气体,能使农作物、树的叶子变黄、枯萎、脱落。二氧化硫与云中的雨滴化合会形成酸雨,使大片农作物、森林死亡。清洁的空气是人类生存的重要条件。

近日,美国哈佛大学公共卫生学院在检测了各种空气污染物之后,发现直径小于10微米的细微颗粒物与心血管疾病的发生及死亡的增加关系密切。具体地说,就是这些细微颗粒物与冠心病、心肌梗死、高血压和中风(卒中)的发生及死亡的增加密切相关。

空气污染与呼吸系统疾病的发生密切相关是众所周知的事实。那么,空气污染为什么会导致心脑血管疾病呢?

空气污染越重发生心脑血管疾病的风险越大。

一项来自美国21个城市的研究发现:大城市空气中,直径小于10微米细微颗粒物的浓度通常为4-20微克/立方米,浓度每增加10微克/立方米,发生心血管疾病的危险将增加24%,由此造成的死亡风险将增加76%。

德国的研究人员调查了两个德国城市的3399位居民。结果发现:居住在交通要道150米之内的居民与远离交通要道的居民相比,冠心病的发生率增加了1.85倍。 美国曾对卡车运输、纺织从业人员进行调查。结果发现:空气中直径小于10微米的细微颗粒物浓度每增加10微克/立方米,发生心肌梗死和心力衰竭的风险增加1.4倍,死亡率增加1倍以上。

英国爱丁堡大学的一项针对暴露于废气环境中的男性工人的实验发现:空气污染可明显加重心肌缺血,如原有心脏病,则会引起更为严重的后果。

烟草燃烧时释放的烟雾中含有多种细微颗粒物,包含一氧化碳和尼古丁等生物碱,以及胺类、酚类、烷类、醛类和重金属元素等。其中与冠心病和高血压有关的化学物质达十余种。研究表明:长期吸烟可使高血压的发生率显著增加,脑出血的发生率增加28倍,脑梗死的发生率增加2.5倍,中风的死亡率增加2-6倍。值得一提的是,被动吸烟者所吸入的冷烟雾中的细微颗粒物对健康的危害更大。

四、研究结果

调查后,我发现空气污染可能导致心脑血管病,这是一个非常严重的问题,会导致许多人因此而断送了自己的性命。

五、建议

(1)应用环保产品,减少汽车尾气的排放。

(2)改进工业生产的流程,减少细微颗粒物的排放。

(3)尽量不用煤炭、木材或植物燃烧的方法烹调或取暖。

(4)居民住宅尽量远离交通要道。

(5)严格执行公共场所禁烟的规定,消除被动吸烟的来源。

(6)大力宣传吸烟对个人的危害,尤其是被动吸烟的害处鼓励戒烟。

空气调查报告范文第2篇

室内装修常见污染物及其危害

甲醛是一种无色易溶的刺激性气体。刨花板、密度板、胶合板等人造板材、胶粘剂和墙纸是空气中甲醛的主要来源,释放期长达3~15年。可经呼吸道吸收,甲醛对人体的危害具长期性、潜伏性、隐蔽性的特点。长期吸入甲醛可引发鼻咽癌、喉头癌等严重疾病。

苯是一种无色、具有特殊芳香气味的气体。胶水、油漆、涂料和黏合剂是空气中苯的主要来源。苯及苯系物被人体吸入后,可出现中枢神经系统麻醉作用;可抑制人体造血功能,使红血球、白血球、血小板减少,再生障碍性贫血患率增高;还可导致女性月经异常,胎儿的先天性缺陷等。

氡是一种无色、无味、无法察觉的惰性气体。水泥、砖沙、大理石、瓷砖等建筑材料是氡的主要来源,地质断裂带处也会有大量的氡析出。氡及其子体随空气进入人体,或附着于气管粘膜及肺部表面,或溶入体液进入细胞组织,形成体内辐射,诱发肺癌、白血病和呼吸道病变。世界卫生组织研究表明,氡是仅次于吸烟引起肺癌的第二大致癌物质。

氨是一种无色而有强烈刺激气味的气体。主要来源于混凝土防冻剂等外加剂、防火板中的阻燃剂等。对眼、喉、上呼吸道有强烈的刺激作用,可通过皮肤及呼吸道引起中毒,轻者引发充血、分泌物增多、肺水肿、支气管炎、皮炎,重者可发生喉头水肿、喉痉挛,也可引起呼吸困难、昏迷、休克等,高含量氨甚至可引起反射性呼吸停止。

tvoc 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在室内空气中作为异类污染物,由于它们单独的浓度低,但种类多,一般不予逐个分别表示,以tvoc表示其总量。tvoc包括甲醛、苯、对(间)(邻)二甲苯、苯乙烯、乙苯、乙酸丁酯、三氯乙烯、三氯甲烷、十一烷等。室内建筑和装饰材料是空气中tvoc的主要来源。研究表明,即使室内空气中单个voc含量都低于其限含量,但多种voc的混合存在及其相互作用,就使危害强度增大。 tvoc表现出毒性、刺激性,能引起机体免疫水平失调,影响中枢神经系统功能,出现头晕、头痛、嗜睡、无力、胸闷等症状,还可能影响消化系统,出现食欲不振、恶心等,严重时可损伤肝脏和造血系统,甚至引起一种身体活动是会伴随你一生直到你的生命结束,那就是“呼吸”。

植物消除法(吊兰、芦荟)

吊兰、芦荟、虎尾兰能大量吸收室内甲醛等污染物质,消除并防止室内空气污染;

茉莉、丁香、金银花、牵牛花等花卉分泌出来的杀菌素能够杀死空气中的某些细菌,抑制结核、痢疾病原体和伤寒病菌的生长,使室内空气清洁卫生。

大多数植物白天进行光合作用,吸收二氧化碳,释放氧气;夜间进行呼吸作用,吸收氧气,释放二氧化碳。

而有些植物则相反,如仙人掌就是白天释放二氧化碳,夜间则吸收二氧化碳,释放氧气,这样晚上居室内放有仙人掌,就可补充氧气,利于睡眠。

二、吸附法(活性炭)物理治理

吸附是一种固体表面现象。它是利用多孔性固体吸附剂处理气态污染物,使其中的一种或几种组分,在固体吸附剂表面, 在分子引力或化学键力的作用下,被吸附在固体表面,从而达到分离的目的。

常用的固体吸附剂有焦炭和活性炭等,其中应用最为广泛的是活性炭。

活性炭对对苯、甲苯、二甲苯、乙醇、乙醚、煤油、汽油、苯乙烯、氯乙烯等物质都有吸附功能。

居室异味:居室空气污浊,可在灯泡上滴几滴香水或风油精,遇热后会散发出阵阵清香,沁人心脾。

如何去除室内新装修的油漆味:

注意:装修好的居室不可马上入住,要尽量通风散味,但又不能打开所有门窗通风,因为这样可能会给刚施工完毕的墙顶漆带来不利,使墙顶急速风干,容易出现裂纹,破坏美观。

1盛器打满凉水,然后加入适量食醋放在通风房间,并打开家具门。这样既可适量蒸发水份保护墙顶涂料面,又可吸收消除残留异味;

2买些菠萝在每个房间放上几个,大的房间可多放一些。因为菠萝是粗纤维类水果,既可起到吸收油漆味又可达到散发菠萝的清香味道、加快清除异味的速度,起到了两全其美的效果;

3要快速清除残留油漆味,可用柠檬酸浸湿棉球,挂在室内以及木器家具内;

4刚装修过的房屋往往有天纳水等各种刺鼻的化工原料气味,把一只破开肚的菠萝蜜(一种形似榴莲的热带水果,但绝不是榴莲啊!!放榴莲可糟了!)放在屋内,由于菠萝蜜个体大(一般有西瓜那么大),香味极浓,几天就可以把异味吸光;

5可以去市场挑选一些高科技的祛味清洁剂,它能去除新装修房、新家具等散发出的有害气体。据有关人士介绍,这些祛味清洁剂一般都是进口产品,利用氨化合物与有害物质发生化学反应,从而起到了祛味清洁的作用。在新装修的房间中,可把这种祛味清洁剂倒入盘中,将盘分别放在每个房间中,再结合擦洗祛味法,连续几天后就可有效去除难闻气味;

6在房间里摆放桔皮、柠檬皮等物品,也是一种很有效的去味方法,不过它们的见效不会很迅速;

7可以在室内放两盆盐水,油漆味会很快消除。如果是木器家具散发出的油漆味,可以用茶水擦洗几遍,油漆味也会消除得快一些;

1)通风换气是最有效、最经济的方法,不管住宅里是否有人,应尽可能地多通风。一方面新鲜空气的稀释作用可以将室内的污染物冲淡,有利于室内污染物的排放,另一方面有助于装修材料中的有毒有害气体尽早的释放出来。每天开窗通风要选择合适的时间,一般早晨10点以后,分早、中、晚通风各20 分钟。根据居室的污染程度,可选择不同的通风方式。但要注意,家中有老人的时候,不适宜长时间通风,防止由此诱发的面瘫和中风,室外空气污染很严重时,也不要开窗通风。

2)室内保持一定的湿度和温度,湿度和温度过高,大多数污染物就从装修材料中散发的快,这在室内有人时不利,同时湿度过高有利于细菌等微生物的繁殖。但是在住宅内无人时,比如外出旅游时就可以采取一些措施提高湿度。

3)在使用杀虫剂、除臭剂和熏香剂时要适量,这些物质对室内害虫和异味有一定的处理作用,但同时它们也会对人体产生一些危害。特别是在使用湿式喷雾剂时,产生的喷雾状颗粒可以吸附大量的有害物质进入体内,其危害比用干式的严重的多。另外现在市场上的香熏油质量参差不齐,好的香熏油,像一些纯的植物精油,有益健康,并有抗病毒,驱虫,抗氧化等作用。但有些熏香油会对人体眼睛,呼吸道产生刺激,或引发过敏症。在室内密闭环境中,含有化学香精的污染空气进入人体,容易造成身体缺氧疲劳,过敏等症状。尤其孕妇要慎用。

4)尽量避免在室内吸烟,它不仅危害自身,而且对周围人群产生更大的危害。

5.装修过程中应注意那些问题?

室内环境污染的来源很多,其中有相当一部分是由于装修过程中所使用的材料不当造成的,包括甲醛、苯、二甲苯等挥发性有机物气体。因此在装修过程中应尽量选择有机污染物含量比较少的材料。

1)油性油漆为改变其流动性以满足生产和应用的需要使用了大量的有机溶剂,涂料成膜后有机溶剂会不断挥发出来,而水性油漆是以水作为溶剂或分散介质,涂料成膜后挥发的大部分都是水。以水性油漆代替油性油漆进行室内装饰会大大降低室内挥发性有机物的产生量;

2)使用低挥发性有机化合物的地毯和石膏间隔板;

3)使用干式杀虫剂代替喷雾式杀虫剂;

6.怎样选择环保建材?

环保型材料主要有几种:

1)基本无毒无害型。是指天然的,本身没有或极少有毒有害的物质、未经污染只进行了简单加工的装饰材料。如石膏、滑石粉、砂石、木材、某些天然石材等。

2)低毒、低排放型。是指经过加工、合成等技术手段来控制有毒、有害物质的积聚和缓慢释放、因其毒性轻微、对人类健康不构成危险的装饰材料。如甲醛释放量较低、达到国家标准的大芯板、胶合板、纤维板等。

空气调查报告范文第3篇

一、“马萨诸塞州等诉环保署”案后:EPA对温室气体排放的监管

早在1999年,包括美国技术评价国际中心在内的20家组织向美国环保署(以下简称EPA)就提出申请,要求EPA按照《清洁空气法》第202条(a)款第(1)项对新机动车排放的四种温室气体(CO2、CH4、N2O、HFC5)进行监管。2003年12月,EPA正式拒绝了这一申请,理由是:EPA无权按照《清洁空气法》对温室气体排放进行监管,并且即便它有权监管,基于自由裁量权也不会进行监管。2005年7月,EPA因此被马萨诸塞等12个州和一些地方政府以及非政府组织诉至美国联邦华盛顿特区巡回上诉法院,在该法院做出了支持EPA的判决后,原告方当事人又向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提起上诉。2007年5月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做出判决,即著名的“马萨诸塞州等诉美国环保署”案。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判决中认定:温室气体属于《清洁空气法》规定中的空气污染物,EPA有权对温室气体排放进行监管。

在该判决作出之后,EPA在行使温室气体排放监管权上做了两个方面的工作:一是颁布了温室气体排放强制报告规则;二是颁布了多个控制温室气体排放的规则,具体包括:针对移动源的危害调查报告和尾气管道规则等、针对固定源的时限规则和剪裁规则等。

(一)温室气体排放强制报告规则

2009年10月,EPA依据《清洁空气法》和《2008年统一拨款法》了温室气体排放强制报告规则。该规则公布后,EPA对其进行了多次修改,包括扩大报告主体的范围、对某些报告信息给予保密处理等。

目前,温室气体排放强制报告主体涉及在能源产业链上、中、下游45个相关行业内直接的温室气体排放者以及能源供应商。该规则首先概括规定了对所有行业温室气体排放报告主体的要求,然后又逐个行业细化了报告主体的具体范围以及对该行业内报告主体的测算、监测、报告与核证要求等。对于排放设施的温室气体排放年度报告而言,应当报告所有应报告排放源类型、排放的所有温室气体的年度累积排放总量、每一应报告排放源类型排放的每一应报告温室气体的年度排放量、按照对所在行业的数据要求对每一排放单位、过程、活动、运行等所测算的排放数据和其他数据等内容。对能源供应商的温室气体排放年度报告而言,应当报告所有“应报告供应类型”的所有温室气体年度累积总量、每一应报告供应类型的每一温室气体年度累积总量等。如果报告主体的年度温室气体排放量连续3年都低于15000立方吨CO2e,那么在通知美国环保署署长不再继续报告并说明温室气体排放减少的原因后,该报告主体就不再负有温室气体排放强制报告义务。

在法律责任方面,该规则规定:任何对温室气体强制报告相关义务的违反,都构成对包括第114条在内的《清洁空气法》的违反,并且违反行为每一日都成一个独立的违反行为。违反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不进行温室气体排放报告、不收集为计算温室气体排放量所需要的数据、不按要求持续监测温室气体排放、不保存为核证温室气体排放数量所需要的资料、不按照规定的方法学计算温室气体排放量。

(二)对移动源温室气体的控制:危害调查报告和尾气管道规则等

2009年12月,EPA公布了其依据美国《清洁空气法》第202条(a)款第(1)项所作的危害结果及其原因调查报告,并于2010年1月生效。在该报告中,EPA依据大量科学文献,得出以下结论:(1)温室气体被合理地认为将会以多种方式危害美国公众的健康和福利;(2)《清洁空气法》第202条(a)款第(1)项下新机动车和新机动车引擎的温室气体排放将会导致温室气体空气污染总量增加。

既然EPA已经颁布危害调查报告,按照《清洁空气法》第202条(a)款第(1)项规定,EPA就应当制定条例对该机动车排放的温室气体进行监管。2010年4月,EPA与美国国家高速交通安全管理局联合了“轻型机动车温室气体排放标准与公司平均油耗标准”(简称“尾气管道规则”)。该规则于2010年7月6日生效,适用于轻型机动车、轻型卡车及中型乘客车等机动车类型,所覆盖的新产品年度从2012年到2016年,这些机动车排放的温室气体占美国所有与交通相关温室排放的60%。该规则包括了限制新机动车四种不同温室气体(CO2、CH4、N2O和HFCS)排放的多个标准。通过逐步提高标准的方式,该规则要求从2012年到2016年的新产品年度,该规则所适用的机动车温室气体平均排放量降低至250g英里,平均燃料效率提高至34.1英里/加仑。2012年10月,EPA又了控制2017年至2025年新产品年度轻型机动车温室气体排放的规则,并规定:到2025年,轻型机动车温室气体排放量降低至约160克/英里,燃料效率标准提高至约50英里/加仑。相对于2010年,到2025年新轿车和轻型卡车的温室排放降低50%。2011年12月,EPA还了旨在控制中型、重型新机动车温室气体排放的规则,适用于从2014年至2018年的中型和重型机动车新产品年度,并且针对不同类型中型和重型机动车规定了不同的控制温室气体排放标准。

“尾气管道规则”还设计了灵活机制,以解决命令与控制型方法所存在的僵硬性、不能鼓励排放者最大限度减排等方面的问题。第一,逐渐提高限制机动车温室气体排放的标准,使机动车生产商能够有时间适应新的标准。第二,设立了一系列灵活性措施。最重要的是,该规则允许生产商对其排放信用额进行存储和交易,即在生产商生产的新机动车排放额度低于所使用的标准时,允许该生产商存储该信用额度,用于将来其生产的新机动车排放额度高于标准时的缺口或者将该信用额度转给其他生产商。

(三)对固定源温室气体排放的控制:时限规则与剪裁规则等

需要注意的是,在“马萨诸塞州诉美国环保署”案判决中,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关于要求EPA重新考虑原告方当事人请求、危害调查报告 以及尾气管道规则都是针对美国《清洁空气法》第202条(a)款下移动源温室气体排放作出的。既然EPA已经对移动源温室气体排放进行监管,那么对固定源温室气体排放是否也要进行监管呢?

2008年12月,时任美国环保署署长史蒂芬·L·约翰逊女士以备忘录方式向美国环保署各地区分局负责人进行了解释。该备忘录指出,防止空气质量重大恶化计划(PSD)是指按照《清洁空气法》中的某一规定或者按照依据《清洁空气法》制定的条例,某一空气污染物应当受到监管,这里的监管是指其排放受到实际控制的情况,而不包括仅要求排放者对其温室气体排放负有报告义务的情形。也就是说:即便EPA制定了温室气体强制报告规则,也不会自动引发对该温室气体排放的控制。2008年12月,塞拉俱乐部等组织申请EPA重新考量该备忘录所作的解释,理由是“该解释性备忘录是不为法律所允许的,其违反行政法程序规定等”。2010年4月EPA颁布“时限规则”,维持了约翰逊女士在该备忘录中所作的解释。

结合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对“马萨诸塞州诉美国环保署”案的判决内容以及《清洁空气法》第202条(a)第(1)款规定,就会发现这一解释影响重大。这意味着,按照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判决内容,一旦EPA在《清洁空气法》第202条(a)第(1)款下作出机动车排放的温室气体将会危害公众健康和福利的结论,就会引发连锁反应,即:首先制定控制移动源温室气体排放的规则,然后自动引发PSD计划和《清洁空气法》第V部分对固定源温室气体排放的监管。考虑到在该规则颁布之时EPA已经颁布危害调查报告和尾气管道规则,因此必将会自动引发EPA依据《清洁空气法》对固定源温室气体排放的监管。

那么,应当从何时开始监管呢?按照时限规则,所谓实际控制既非指条例颁布之时,也非指条例发生法律效力之时,而是指条例中的规定实际发挥作用之时。按照尾气管道规则,对新机动温室气体排放的监管只能从2012年机动车新产品年度进入市场之日即2011年1月2日开始。因此EPA认为,对固定源温室气体排放的监管应当从2011年1月2日开始,而非2010年4月1日尾气管道规则颁布之时,也非2010年7月6日尾气管道规则生效之时。EPA此举实际上将对温室气体排放的监管从“尾气排放规则”的生效时间即2010年7月6日推迟到2011年1月2日。

对固定源温室气体排放又该如何监管呢?按照《清洁空气法》中PSD计划和第V部分的规定,在固定源的任何空气污染物排放达到规定的主要数量(即法定门槛值)时,即为主要固定源或者主要排放设施,就需要获得建设许可证或者运行许可证。在PSD计划下,主要固定源和主要排放设施(其任何空气污染物的排放超过100吨或者250吨的排放源)的建设必须事先取得由各州颁发的建设许可证。按照第V部分,主要固定源或者主要排放者(其任何空气污染物的排放超过或者可能超过100吨的排放源)应当取得由州颁发的运行许可证。

问题在于,上述法定门槛值在《清洁空气法》制定时是针对传统空气污染而设定,但温室气体不同于传统空气污染物,因为温室气体是化石燃料燃烧的必然结果,任何使用化石燃料的地方都会发生温室气体排放,所以温室气体的排放源和排放量远远超过其他空气污染物。更为重要的是,严格适用上述门槛值将会导致在PSD计划和第V部分下被监管对象激增。按照EPA测算,如果严格按照PSD计划的法定门槛值,将会导致申请许可证的主体数量从原来每年的280个跃升为81000个,每一PSD计划下排放源的许可成本平均大概是60000美元。而在第V部分,申请获得运行许可证的数量也会从14700个猛增至6100000个,每一排放源的许可成本平均大概是623175美元。据估计,为处理这些许可申请,“EPA需要雇佣230000个全职雇员,而每年的许可费用将会在原来6200万美元基础上增加210亿美元。”对于被监管对象而言,则需要采用“最佳可得控制技术”以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因此,不管是对被监管对象还是对许可机关,严格执行《清洁空气法》规定的法定门槛值都将会带来沉重的甚至是无法承受的负担。

为此,2010年6月EPA颁布了剪裁规则。该规则计划在六年时间内,通过三个步骤逐渐引入对固定源的温室气体排放许可要求。步骤一是:仅针对目前按照除温室气体之外的空气污染物已经受到监管的固定源,对该固定源温室气体排放进行监管,从2011年1月2日尾气管道规则生效起,到2011年7月1日步骤二生效之日止。步骤二是:对温室气体较大固定排放源进行监管。首先,对步骤一中已经受监管的固定源,对其排放的温室气体进行监管。其次,对于新建固定源,如果其温室气体排放量超过或者可能超过10万吨,将会受到PSD计划的监管。再次,对于现有固定源,如果其温室气体排放量超过10万吨,并且改建将可能会增加75000吨年度排放量,也会受PSD计划的监管。第四,如果某一现有固定源其年度排放量超过10万吨,将会受到《清洁空气法》第V部分的监管。2012年6月,EPA制定了有关剪裁规则步骤三的规则,并规定在2016年前维持剪裁规则对固定源温室气体排放进行监管的门槛值。

二、“美国电力公司诉康涅狄格州”案:进一步巩固EPA的温室气体排放监管权

“马萨诸塞州诉美国环保署”案开启通过提起行政诉讼推动EPA依据《清洁空气法》控制温室气体排放的路径。那么,当事人能否通过提起民事诉讼来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呢?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对“美国电力公司诉康涅狄格州”案的审判给出了否定答案。该案是联邦最高法院首次审理依据侵权法对温室气体排放者提出公共妨害请求以控制温室气体排放的案件,也是联邦最高法院第二次审理气候变化案件。

(一)通过民事诉讼控制温室气体排放的努力

2004年6月,由8个州和纽约市、3个非营利土地信托组织作为两组原告,对5家电力公司向美国联邦纽约南部地区法院分别提起了诉讼。该地区法院对该两个案件进行了合并审理,即“康涅狄格州诉美国电力公司”案。原告称,作为被告的5家电力公司是美国最大的CO2排放企业,它们在美国很多州拥有发电厂,这些发电厂每年度的CO2排放总量估计达6.5亿吨,约占美国电力行业CO2排放量的25%,约占美国国内人为排放CO2总量的10%,约占全球人为活动排放CO2总量的 2.5%。原告方认为,被告排放的温室气体导致全球变暖,已经影响到并且将继续影响公众健康与自然资源,按照联邦普通法或者州妨害法,已经构成公共妨害。原告请求该地区法院向被告法令为每一被告设定温室气体排放的初始最高限额,并要求被告逐年减少其温室气体排放。2005年12月,该地区法院以原告所诉事项属于不可诉的政治问题为理由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之后,该案件被上诉至美国联邦第二巡回上诉法院。该上诉法院于2006年6月组织法庭辩论之后,于2009年9月方作出判决。该上诉法院在判决书中主要分析和解决了如下问题。第一,联邦地区法院能否基于政治问题原则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第二,所有原告是否均具有诉讼资格?第三,原告方的诉讼请求是否依据联邦普通法中的公共妨害原则提出?第四,在本案中联邦普通法是否为《清洁空气法》所取代?

针对前两个问题,该上诉法院认为,该地区法院以原告所诉事项属于不可诉的政治问题而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是错误的,所有原告方当事人均具有诉讼资格。考虑到本文主要讨论美国联邦层面控制温室气体排放方面的实体法问题,因此对该案程序法方面的问题不作过多论述。针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是否依据联邦普通法中的公共妨害原则提出”这一问题,该上诉法院依据美国《第二次侵权法重述》中关于公共妨害的规定对其进行了分析。按照美国《第二次侵权法重述》,所谓公共妨害是指对公众所普遍具有的权利的不合理干涉,即公共妨害包括两个要素:一是公众普遍具有的权利;二是被告人对该公众权利的干涉是不合理的。可以认定构成“对公众权利的不正当干涉”的情形包括:(1)被诉行为是否涉及对公众健康、公众安全、公共安宁等的重大干涉;(2)被诉行为是否为法律、法规和条例所禁止;(3)被诉行为是否具有持续的性质,或者已经产生永久或者持续的影响,并且行为人知道或者有理由知道其行为对公众权利具有重大影响。据此,该上诉法院经过分析认为:所有原告所提出的诉讼请求均为依据联邦普通法中的公共妨害原则所提出。针对“本案中联邦普通法是否已为联邦制定法所取代”这一问题,被告方称:“《清洁空气法》与另外5部立法已经足以应对全球气候变化和CO2排放,因此本案中联邦普通法中的公共妨害原则已经被取代,因为国会已经对该问题进行了立法。”该上诉法院认为,分析是否“被取代”问题的关键在于“立法是否实际上对妨害问题进行了规定”。在本案中原告方当事人所提出的公共妨害请求源于被告发电厂所排放的温室气体,因此必须要特别审查美国联邦层面对固定源温室气体排放的监管。经过审查,该上诉法院发现:美国联邦政府在当时尚未正式颁布危害调查报告,更谈不上依《清洁空气法》对固定源温室气体排放的监管。至于另外5部法律也没有对固定源温室气体排放的监管作出明确规定。该上诉法院最终认定:针对原告的诉讼请求,联邦普通法未被联邦立法所取代,判决撤销该地区法院判决,并发回重审。

2010年12月美国联邦最高法院了针对该案的调卷令。联邦最高法院重点审理的问题是:第一,原告方是否具有诉讼资格,法院对本案件是否具有管辖权;第二,针对固定源的温室气体排放,联邦普通法是否已经为联邦制定法所取代。2011年6月,联邦最高法院8名大法官以一致同意的方式对该案作出判决。

针对诉讼资格和管辖权问题,联邦最高法院参与审理该案的8名法官中,有4名法官认为至少有部分原告方具有诉讼资格,另外4名法院认为原告不具有诉讼资格。在这种情况下,该法院最终肯定了联邦第二上诉巡回法院对该案行使管辖权的做法。针对原告控制被告方发电厂温室气体排放的诉讼请求,联邦最高法院认为联邦立法已经取代联邦普通法。金斯伯格大法官在判决书中指出,“马萨诸塞州诉美国环保署”的判决已经明确表明C02排放属于受《清洁空气法》监管的空气污染。《清洁空气法》第111条也规定:如果据署长判断,某一类型的温室气体排放源将会极大地导致或者促进空气污染,并且被合理地认为将会危害公众健康和福利,那么他就应该将该类型的温室气体排放源列入温室气体排放源类型列表中。某一排放源类型一旦被列入“排放源类型列表”中,那么EPA就应当为该种类型新建或者改建排放源排放的污染物制定绩效标准。如果EPA不建立该标准,那么美国各州或者私人当事人可以按照《清洁空气法》第307条申请EPA制定该标准,并且可以寻求法院救济。也就是说,《清洁空气法》对美国国内发电厂温室气体排放的监管做出了规定。美国联邦最高法院认为,就“取代而言,需要考虑的是,联邦立法对被诉问题所涉及的领域是否已经规定,而非以何种方式作出规定。”本案中最为关键的一点就是否监管以及如何监管发电厂的温室气体排放,美国国会已经授权EPA做出决定,这一授权已经取代美国普通法。按照《清洁空气法》规定,制定决策的顺序应该是:先是由专家机构EPA作出决策,然后才是由美国联邦法院作出裁决。《清洁空气法》将有关利益权衡问题的决策交由EPA和各州监管者联合做出,是因为相对于联邦法院而言,EPA有大量的科学资源、经济资源和技术资源可以利用。

(二)通过民事诉讼控制温室气体排放面临的挑战

作为美国环境法的重要法律渊源,普通法非常适合于为一系列现代生态问题提供救济,并且在推动私人诉讼方面起着重要作用。但综合分析美国联邦地区法院、美国联邦第二巡回上诉法院和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对“美国电力公司诉康涅狄格州”案的审判就会发现,面对气候变化这样的全球性、复杂性问题,气候变化受害者试图依据联邦普通法通过民事诉讼控制温室气体排放的做法面临大量挑战。

第一,可能违反三权分立原则。在本案中,原告方当事人所试图实现的是由法院禁令来控制和减少温室气体排放。如果这一目的被联邦最高法院认可,就意味着由本案所确立的控制温室气体排放的路径可以被复制和运用到其他案件中去,那么这实际上是让法院行使了原本属于国会的立法职能和联邦政府的执法职能。显然,这将违反三权分立原则。该案与“马萨诸塞州诉美国环保署”案的不同在于,在后一个案件中法院所作的是解释《清洁空气法》的相关规定,从 而将对温室气体排放的控制嵌入到现行《清洁空气法》中,达到推动EPA依据《清洁空气法》控制温室气体排放的目的。也就是说,法院必须恪守其作为司法机关的本分,在三权分立的原则框架内进行司法活动,而不是僭越立法机关或者行政机关的职能。

第二,在侵权责任的认定方面存在诸多困难。即便承认全球变暖是公共妨害问题,但是作为公共妨害的气候变化也与传统的公共妨害问题截然不同。这是因为传统的公共妨害往往是地域性的,实施公共妨害的行为人特定,并且公共妨害的受害人也是可以确定的。然而,气候变化则是全球性问题,作为化石能源燃烧的必然产物,温室气体排放源不局限于某一特定地域。那么,在依据侵权法中的公共妨害原则认定行为的侵权责任时,就会遭遇诸多困难。比如,如何确定被告。因为气候变化是温室气体排放的累积性后果,不存在可以归结为某一特定被告的具体损害行为。再如,如何确定被告的行为与原告所受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因为气候变化不仅包括人为原因造成的,还包括自然原因造成的。对于诸如卡特琳娜飓风之类的极端气候现象,又该如何划分人为原因和自然原因在其中所发生作用的比重。

第三,如果允许通过民事诉讼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就容易导致以公共妨害为由控制温室气体排放案件激增,一方面使得联邦法院不能承受其重,另一方面也容易导致有关气候变化政策、能源政策的碎片化、缺乏一致性和系统性等问题。如果在本案中联邦最高法院允许当事人通过民事诉讼控制温室气体排放,那么气候变化受害者就会向法院寻求救济,这使得联邦法院的法官实际上充当了超级EPA的角色,但是“法官可能不会组织进行科学研究或者召集专家小组听取建议,或者依据‘通知一评价’程序,在听取任何利益相关人的意见后规则,或者征求各州监管机关的专家的意见。”另外,法官在审判案件时,往往仅基于案件自身的情况做出裁判,而无法统筹考虑案件外的各种情况、衡平各种利益,这样就会导致就容易导致法院不同判决之间的混乱。即便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能够实现,也无法形成统一的控制温室气体排放政策和法制,同时还可能导致能源政策和法制的混乱,更无法为企业控制温室气体排放提供合理预期。由专家机构EPA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则不同,因为它在颁布具体法律规则时,可以通过各种方式征求公众和利益相关方的意见和建议。

联邦最高法院对“美国电力公司诉康涅狄格州”案判决的意义在于:第一,依据依联邦普通法中的公共妨害原则通过民事诉讼控制温室气体排放的道路是行不通的;第二,巩固了基于联邦最高法院在“马萨诸塞州诉美国环保署”案的判决所形成的温室气体排放监管路径。

三、“负责任的监管联盟诉环保署”案:支持EPA控制温室气体排放的具体措施

针对EPA颁布的危害调查报告、尾气管道规则、时限规则和剪裁规则等四个规则,包括多个州和工业组织在内的不同当事人分别就上述规则中的一个或者多个向美国联邦哥伦比亚特区巡回上诉法院提起了共计27个诉讼。原告方当事人试图通过提起这些诉讼推翻上述四个规则,进而阻止EPA行使其对温室气体排放的监管权。2012年2月,该上诉法院成立了由三名法官组成的审判庭对这27个诉讼进行了合并审理,即“负责任的监管联盟诉美国环保署”案。2012年6月该上诉法院作出判决,支持了EPA制定的上述四个规则。

1.关于危害调查报告。原告当事人提出了六个方面的质疑,被该上诉法院逐一驳回。第一,原告认为,在《清洁空气法》第202条(a)款第(1)项下,EPA不考虑颁布危害调查报告可能产生的政策后果以及在《清洁空气法》下监管温室气体排放可能产生的荒唐结果,而仅基于科学判断做出危害调查报告是不恰当的,其所作出的报告是武断的和不可捉摸的。该上诉法院认为,分析《清洁空气法》第202条(a)款第(1)项规定和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对“马萨诸塞州诉美国环保署”案的判决,可以发现这些因素不是颁布危害调查报告所需要考虑的内容。第二,原告认为,EPA依据联合国政府间气候变化专家委员会(IPCC)等机构的研究成果做出危害调查报告,其科学证据是不充分的。该上诉法院认为,任何研究都是在前人基础上进行的,EPA在做出危害调查报告时不需要再次证明原子是存在的。EPA作出危害调查报告所依据的科学资料是大量的,不能仅以存在不确定性来否定危害调查报告的合理性,因为《清洁空气法》本身就具有风险预防的性质,EPA不需要通过“严格的、环环相扣的因果关系证明”来支撑危害调查报告。第三,原告认为,危害调查报告未对气候变化给公众健康和福利造成的危害进行量化评价。该上诉法院认为,分析《清洁空气法》第202条(a)第(1)项的法律文本,可以发现危害调查报告并不需要精确的数字,相反,危害调查必然是基于个案进行的,因为危险并不是由某一固定的危害概率所设定的,而是由风险和危害,或者盖然性与严重程度相互作用的产物。第四,原告认为,机动车通常情况下并不排放全氟化碳(PFCs)和六氟化硫(SF6),所以EPA在危害调查报告认定包括这两种温室气体在内的六种温室气体将会危害公众健康和福利是有问题的。该上诉法院认为,原告方当事人并未提供其因此受到损害的证据,因此没有诉讼资格。第五,原告认为,EPA未将危害调查报告提交科学咨询委员会审查。EPA辩称,它仅向依据第12886号行政命令向美国信息与监管事务办公室提交了危害调查报告的草案,因而不过是非正式审查过程,并不会引发其向科学咨询委员会提交该危害调查报告的义务。对此,原告方当事人没有回应。第六,原告认为,EPA拒绝原告方当事人重申考虑危害调查报告的申请是错误的。该上诉法院认为,尽管危害调查报告的部分支撑材料即IPCC的评价报告所依据的部分文献资料没有经过同行评议,但这些文献资料的使用并不影响IPCC关键结论的得出。

2.针对尾气管道规则。原告主要提出了两个方面的反对意见:第一,EPA在制定该规则时,对其所依据的《清洁空气法》第202条(a)款第(1)项的解释是不恰当的,并且由于没有考虑到该规则将会引发对PSD计划和第V部分下的固定排放源的监管成本,因而是“武断的和难以捉摸的”。也就是说,当事人之所以反对尾气管道规则 ,不是因为该规则本身,而是因为该规则的颁布会自动引发对PSD计划和第V下的固定源温室气体排放的监管。原告方声称,如果EPA考虑到这一点,那么它将会把CO2排除在排放标准之外,或者拒绝颁布温室气体排放标准,抑或通过解释《清洁空气法》使其不会引发对固定源温室气体排放的监管。该上诉法院认为,在《清洁空气法》第202条(a)款第(1)项中,通过使用“应当”这样的字眼,国会并没赋予EPA自由裁量权。既然EPA已经做出了危害结果调查报告,按照该《清洁空气法》第202条(a)款第(1)项规定,EPA就必须颁布尾气管道规则。

第二,既然美国国家高速交通安全管理局已经制定了燃料效率标准,那么EPA可以行使自由裁量权拒绝制定尾气管道规则。的确,从最终效用来看,燃料效率标准和尾气管道规则在一定程度上是相同的,燃料效率提高使得行使某一特定里程消耗的燃料减少,从而相应减少温室气体排放。但是,两者还是有很大区别。第一,制定规则的目的不同。燃料效率标准实际上是提高能源效率的具体方式,其目的在于节约能源,制定尾气管道规则的目的则是在于减少温室气体的排放。第二,制定规则的法律依据不同。该上诉法院引用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马萨诸塞州诉美国环保署”案的判决指出:“美国交通部制定燃油消耗里程标准这一点无法免除EPA的环境保护责任。”因为EPA制定温室气体排放标准的义务来自于“完全独立于美国交通部提高燃料效率的职责”的法定义务。

3.针对固定源温室气体排放的监管。围绕如何理解“按照《清洁空气法》受监管的任何空气污染物”,EPA和原告方产生了分歧。长期以来EPA将其理解为按照《清洁空气法》中的某一规定或者按照依据《清洁空气法》制定的条例,某一空气污染物应当受到监管。原告方当事人认为,对“按照《清洁空气法》受监管的任何空气污染物”可以作更为狭义的理解,EPA可以而且应当将PSD计划适用于主要温室气体排放源。EPA认为,它必须实施国会毫无异议的明确表达,即要求PSD计划适用于对任何空气污染物的主要排放者。对此,该上诉法院认为,对于该问题必须从法律文本进行分析。《清洁空气法》第169条第(1)款要求,排放任何空气污染物达到主要数量的固定源,都需要申请获得PSD计划下的许可证。从字面上理解,任何一词具有广阔的含义,即不论何种类型,毫无区别。国会在《清洁空气法》中使用具有宽泛意义的、不加区别的修饰词“任何”表明:“任何空气污染物包括温室气体。”(P134)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马萨诸塞州诉美国环保署”案的判决中也指出,作为《清洁空气法》中的重要概念,且适用于《清洁空气法》的所有条款,第302条(g)款中“空气污染物”毫无疑问包括温室气体(P134)。该上诉法院进一步分析道,PSD计划要求所有被监管的排放源,就按照《清洁空气法》受监管的每一污染物均采用最佳可得控制技术,并且确定这些排放源将不会超过《清洁空气法》规定的任何排放标准,从而造成空气污染。最终该上诉法院判决认为“主要排放设备”定义中的“任何空气污染物”是指“按照《清洁空气法》受监管的任何空气污染物”。

针对美国环保署制定尾气管道规则将会自动引发PSD计划对固定源温室气体排放的监管,原告提出了不会引发PSD计划自动监管的三种解释方法。但是,被该上诉法院一一驳回。这三种解释方法主要集中在如何理解和运用《清洁空气法》中PSD计划部分的规定上。

此外,原告对时限规则和剪裁规则本身也提出质疑。对于“时限规则”,该上诉法院认为,原告并未提出任何实质的反对理由。当然,原告方当事人提出:该规则企图实现将PSD计划和第V部分适用于温室气体的目的。该上诉法院认为,显然这是不对的。正如上文所提及的,温室气体应当受PSD计划和第V部分的监管,其依据是《清洁空气法》的自动适用。时限规则所作的不过是延迟了PSD计划和第V部分对温室气体的适用。

空气调查报告范文第4篇

关键词:VAV;中央空调;噪音治理;AHU;玻纤风管

中图分类号:P733.22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

1引言

随着国内城市化及全球经济贸易一体化的发展,对高端商务场所的需求不断增长,越来越多的城市投入到了CBD(central business district 中央商务区)的建设中。作为目前代表中央空调先进水平的VAV中央空调系统也越来越多地成为了这些高端写字楼的标准配置,提升了楼盘整体品质和切实的空调品质体验。但与其他类型的全空气中央空调系统类似,VAV全空气中央空调系统也存在空调噪音较难控制的特点。本篇详细介绍杭州钱江新城某5A甲级写字楼VAV中央空调的降噪治理,总结归纳了VAV空调降噪治理的一般程序和原则。

2项目简介

该写字楼项目位于杭州市钱江新城CBD核心地块,总建筑面积约为17万平方米,定位为顶级5A甲级写字楼。中央空调采用冷源“约克冷水机组+益美高冰蓄冷”、末端“约克AHU(空气处理机组)+妥思VAVBOX箱”的组合形式。在系统联合调试及验收阶段,对所有楼层噪声测得噪声指标为56~63db,超出一类办公建筑的噪声标准NR45,须进行降噪治理,以不影响客户正常办公。

3 VAV中央空调降噪治理

3.1 全面检测、排查原因

(1)对各楼层空调设备送风量、回风量进行测定。对各空调末端一次风阀全开时各末端风量分配进行检测;

(2)对各楼层空气平衡进行核查,即新风、排风平衡;

(3)检测AHU(空气处理机组)和末端VAVBOX箱风机噪声,核查设备自身有无质量问题;

(4)检查VAVBOX吊装减震器件,核查有无按设计和设备要求准确安装减震吊件;

(5)检测AHU(空气处理机组)设备间隔音处理;

(6)核查风管穿空调机房隔墙处的密封、减震处理;

(7)测试AHU(空气处理机组)风量和风压(主要测风机工频时风量),观察风机电流,以确定风机工作状态,避免风机超设计风量或电流超风机选型时确定电流值引起的额外噪声。

(8)核查现场风管制安、消声器、出风口。核查风管有无按设计要求合理进行风管、导流片制作、消声器制安以及出风口的连接方式;

3.2检测结果分析结论

经过全面的检测和原因排查后得出以下初步结论:

(1)AHU(空气处理机组)本身和VAVBOX噪声发散水平正常,符合设备自身技术指标和设计要求。

(2)根据现场测试数据,AHU(空气处理机组)和VAVBOX送风量未见明显超设计风量。

(3)AHU(空气处理机组)机房墙面在机房内测墙砌块间抹灰缝不密实,表面也未粉刷,局部区域没有填充吸声棉,导致机房噪音外传,。

(4)部分风管穿空调机房隔墙密封和减震未妥善处理,导致机房声音外传和风管震动二次传导。

(5)VAVBOX回风口噪音释出虽不大,但通过累积也可能影响最终噪音评价。

(6)AHU(空气处理机组)出口连接方法受机房场地局限,采用直角连接接入,气流紊流,导致噪音产生。

3.3 治理方案

在总结出以上噪音产生、叠加、传导的原因后,研究制定了有针对性和实际可操作性的降噪治理方案:

(1)对AHU(空气处理机组)机房内部隔音措施有缺陷的进行整改,尽可能减少机房噪音通过隔墙向外办公区域传播。

(2)AHU(空气处理机组)出口管是传导风机噪声的始端,着重控制AHU机房噪声通过风管的传播。因现场局限,风机出口管气流紊流最剧烈,要改变扩口大小,增大扩口尺寸并改用玻纤风管重新现场加工(原风管为镀锌铁皮风管+橡塑保温)并加固。出口水平管内贴成品玻纤风管至机房穿墙处,以增强吸音能力,玻纤风管板材厚度25MM。

(3)用离心玻璃棉板(高密度板材)封堵风管穿机房隔墙的墙洞,洞口及四周细小缝隙处采用聚氨脂发泡材料填充。

(4)保留现有消声器,出墙口到消声器之间增加一段阻抗消声器(尺寸现场确定)或改造成玻璃纤维风管。相对来说,玻纤风管成本低、施工快,此处的玻纤风管宜采用30MM以上板材。VAVBOX也是非常关键的噪声源,出风口T形管段改为玻纤风管,三通处加导流片,降低VAVBOX箱出风口的气流噪声。VAVBOX箱回风口处接800MM左右玻纤风管,内部做竖向消声隔板,另设吊架固定。按上述要求将下图中黑色图块标识的镀锌铁皮风管改为玻纤风管。

(5)加强系统调试,确定合理的风机转数上限值,以控制风机噪声。

(6)VAV系统的整定调试,通过外部指令检测VAVBOX风门运作是否正常。

(7)因玻纤风管有较好的吸声降噪效果,故本次整改中在很多部位都选用了玻纤风管来替代原有风管,必须从采购阶段就严格把控玻纤风管的质量。

3.4治理方案实施和成效

降噪方案的实施,按照“由点到面,逐步展开”的原则进行。在实施过程中选定13层作为局部治理样板,试验总结有效的措施,分步骤记录各种措施实施后的效果,进行对比,着重抓最有效的措施,控制改造成本。为保证办公环境卫生和消防及通风要求,在玻纤风管品牌的选择上尤其慎重,必须具有权威有资质机构颁发的玻纤脱落检测合格报告、燃烧性能A级报告、风管耐压检测合格报告、抗霉菌性能报告、阻力性能报告、材料吸声性能检测达到Ⅱ级、不亲水试验合格报告。

通过降噪治理改造后,现场复测,在靠近VAVBOX箱的机房出墙面(最不利处)噪声值为50db左右,在其余位置为45~48db左右,噪音已有明显削减。考虑到测试时(空气处理机组)处于最高运行效率以及将来业主装修增加吊顶、室内装饰、家具等因素,噪音应该能控制在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要求的水准。

4结语

以上详细介绍了某5A甲级写字楼VAV中央空调降噪治理的过程,并取得了较好的治理成果,其在噪声治理过程中遵循的由点到面,逐步展开”的原则,对类似项目的降噪治理有一定借鉴意义。中央空调噪声的产生可能是设备自身的原因,可能是施工不到位的原因,更多情况是因为设备自身和施工不到位的双重作用导致了噪声的放大,以致不能符合相关规范要求。因此在设备采购和施工过程两个方面都必须严格把控。本案例中采用的玻纤风管确实有较好的降噪吸音性能,也是该案例噪音治理成功的重要原因之一,但笔者认为玻纤风管在中央空调送风系统中的应用还有待时间的检验。

参考文献:

任朝辉,李晓斌.复合玻纤风管与镀锌铁皮风管的技术经济比较[J]. 制冷与空调(四川),,2006, (002)

陈欣尧.变风量空调风管系统施工常见技术问题实例分析[J].智能建筑与城市信息, 2011, (006)

曹勤.变风量空调系统末端噪声控制[J].洁净与空调技术,2012,(001)

空气调查报告范文第5篇

现在,人们的寿命越来越短,主要原因是由于很多污染造成的。很多食品争先恐后的上市,可是,也有很多食品对人体有极大的危害,漂亮的新家,却使人受到威胁。于是,我对此情况做了调查,下面是我的调查报告:

调查报告之一:蔬菜成了农药集中物。

蔬菜上很容易长虫,青菜、菠菜、花菜等属于“多虫蔬菜”,害虫比较多,菜农不得不经常喷药防治,是农药残留超标的“大户”。香菜、芹菜、洋葱、韭菜、大蒜等属于“少虫蔬菜”,农药喷洒次数少些,相对比较安全。农药残留指数较高的品种有:白菜、菜心、油麦菜,我们在食用前一定要多洗多泡。

调查报告之二:吃薯片等于吃汽车废气。

人们都喜欢吃薯片,“喀吱”一声,土豆特有的清香立刻充满了口腔,但是台湾一位营养学家曾用打火机点燃一片薯片,它足足燃烧了一分多钟,一串又一串油脂流了出来,当土豆变成薯片时,热量增加了250倍。薯片中的丙烯酸胺与汽车排放的废气属于对危害程度相等的有毒物质,所以有人说,吃薯片等于吃汽车的废气。我们不要再吃垃圾食品了。

调查报告之三:现代人正进入以“室内空气污染”为标志的第三污染时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