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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污染治理方案

水污染治理方案

水污染治理方案范文第1篇

水污染 治理思路

中国污水治理的总体思路,概括而言就是:“每个城市(县镇)建立一个污水厂”。用管网将全城的污水收集到污水厂,集中处理之后,排入江河湖海。这就是“集中式”污水处理思路。一直以来,集中式的处理模式就被广泛的应用,各级政府已经将环保与“大型污水厂建设”划上了等号。 但是,中国这么多年来的环保治理“越治越污”,其中最根本的原因当属集中式处理这一总体思路了。

1.管网建设,中国城市不堪重负

从各种口径的数字测算,大概可以得出一个概念,配套的污水收集管网投资成本大概是污水厂的3-5倍,平均算4倍吧。如此一来,我们不难算出一个行业收益率:按照1000元/吨.天的污水厂投资成本,加上4000元配套管网投资,每天每吨的污水治理投资成本在5000元左右;作为这个投资的补偿,即使按照0.8元/吨的居民排污费征收,每吨每天污水治理毛利大约在0.2元,以此补偿5000元的投资成本,年回报率仅有1.46%,远远低于社会平均资金使用成本。换句话说,这个产业根本不具备市场化的基础。

政府硬要将这个没有市场化根基的产业推向市场,政府就不可避免地要背负起污水治理社会总投资成本的80%(管网钱),而仅仅将那20%拿出来市场化。这种严重失衡的投资结构,给本来就不算富裕的国家财政造成重大的负担。毫无投资回报可言的管网投资,是国家财政权衡之后所不愿意负担的。于是,很多“九五”计划的污水处理厂拖到“十五”,“十五”拖到“十一五”……

大量的污水处理厂因为配套管网建设跟不上而“无污可治”,成为“晒太阳工程”。污水从污水厂旁边流过,大量污染物依然直接进入河流湖海。

2.管网建设,中国农村无法实施

我国是个发展中的农业大国,农村人口是城市人口的两倍多,农村的村落分散,地广人稀,生活污水和农副业产生的污水污染源分散难以大规模收集,经济落后,配套设施不完善,禽畜养殖污水往往不经任何处理直排周边水系或污染渗透底下水。污水收集管网建设无法实施。

一项以保护全国环境为目的的国策,假如在全国占2/3以上人口的区域无法实施,那我们很难想象这项国策最终能够完成历史使命。这就是中国,中国就必须考虑农村问题。

3.综合国力支撑不了“集中式治污模式”

以下这组数据对比,能够使我们量化理解上述的第1,2问题。

对比项污染源能源价格(石油)污水治理投资

30-40年代的美国2亿人口20-30美元/桶4000亿美元

现在的中国13亿人口+世界工厂140美元/桶

在现行的“集中式治污模式”总体思路之下,大量的面子工程和在管网建设、污水厂的建设过程中产生各种暗箱操作不断的产生,腐败、漏洞滋生使得一个产业无法自身完成市场的良性循环。最终的结果是国家投入大量人力、物力、财力却见不到成效,造成国家资源的大量浪费。这个结果已经被这么多年环境治理历史结局所证明。环保产业因此被称为“一个尴尬的朝阳产业”。

既然管网建设我们投资不起,那么,不建管网又如何?这一下子可以节省下80%的投资成本。不建管网,将一个污水厂“化整为零”,就是适合中国国情的基本思路。起码,这个思路应当可以在农村或者经济不发达的城镇,取代现有的集中式污水处理思路。

化整为零(分散治理),是中国环境保护(污水治理)的必由之路!

4.一厂多点,节省管网:

--化整为零,突破中国污水治理资金瓶颈

目前我国城市污水处理厂普遍采用的工艺为普通活性污泥法、氧化沟法、SBR(间歇式活性污泥)法、A-B法等,与美国、德国等发达国家所采用的技术与工艺几乎在同一水平上,必须配套大规模的管网来收集污水进行集中式的治理,投资费用十分高昂。

正如上一节所论述,管网的建设成本占整个污水处理项目社会总负担的80%左右,而这一毫无效益可言的财政负担,在我国现阶段经济承受能力之下,就成为了完成污水治理目标的最大障碍。

突破这一障碍的方法,就是在经济实力不足以投资建设管网的地区,将一个规划中的集中式污水处理厂,分成几个,分别建设在城市纳污水系周边,原有城市排污口相对密集的地方。这样,利用城镇原有纳污管网,就能够既解决污水处理问题,又大幅度节省新增管网建设投入。

一厂多点,可以理解为将一个厂分成几个分厂或者几个车间,各自独立完成污水处理任务。只不过这几个车间依据城镇原有排污口所在分布在不同位置。

理解小单元污水处理思路,也就同时解决了中国农村污水处理问题:村村自建污水厂。

当然,“集中式处理模式”主要考虑的是一个“规模效应”问题,也即是说,单位投资成本因为建设规模的扩大而下降。因此,一厂多点要考虑的技术因素就是如何寻找可以突破“规模效应”的低成本技术。

5.因地制宜,丰俭不拘

--灵活应用多种生态技术,追求最优性价比(最高“削减系数”)

要做到“一厂多点”或者实现农村的小规模污水处理单元,就必须应用“单位投资成本”和“单位运行成本”不受规模效应影响的技术。而这种技术体系,是存在的。这方面的技术实际上已经是十分成熟的,其中涵盖了:接触氧化法,人工湿地,泛氧化塘(稳定塘)等等。

水污染治理方案范文第2篇

关键词:环境监测;环境治理;数据支撑

1引言

人们注重经济增长的同时却忽略了其对环境造成的影响,其环境的破坏能力远远超出了环境的自愈能力,使环境问题日益突出。自然环境遭到严重的破坏,不仅是一个地区、一个国家的焦点问题,更是全球范围内共同关心的话题。而雾霾天气、水环境污染、酸雨、全球变暖等严重影响人们的日常生活,环境保护观念日益深入人心。环境监测是分析环境污染情况最直接的手段,通过开展调查,合理布点采集,对采集的样品进行实验分析,然后根据所得实验数据总结环境的相关信息。在备受关注的环境保护环境下,通过环境监测获得环境的综合信息,加强环境治理,改善生态自然环境,是实现可持续发展的重要途径。

2环境监测的内容及目的

环境监测是间断或连续的测定环境中的有危害物质的含量,分析其含量的变化以及对环境影响的过程,以此来确定环境的质量水平[1]。环境监测工作是科学发展观和绿色经济发展模式的客观要求,为保护环境、解决环境问题提供了前期监测准备。环境监测的主要内容包括背景调查、现场采样、优化布点以及数据收集。通过分析数据了解污染物分布情况、污染物含量以及污染物的扩散方式,进一步优化布点,实时监测。根据监测目的的不同,环境监测分为三种:①监视性监测。监视性监测主要是监测污染物以及污染物的排放量。通常情况下,这种监测是通过长期、定点的对污染物排放进行监测,有时也采取在线设备仪器与样品采集实验室分析相结合的方法。譬如在污染物监测采样布点处安装在线设备仪,通过在线设备可以实时监控化学需氧量、氨氮与总磷的排放量。通过样品采集实验室分析结合在线设备监测数据,得出污染物的排放量。通过与以往数据进行比较分析,得到污染物排放量的变化趋势,进一步了解污染治理的效果从而优化治理方案。②特定目的的监测。这种监测主要用于污染严重或者突发性的环境污染事件。譬如,突发性污染事故发生时,需要立即采取环境监测,了解污染事故中的污染因子。这时便需要迅速采集样品开展分析研究,确定污染物的浓度、扩散方式、扩散速度以及污染物对环境造成的影响,及时了解污染情况,为确定救治方案提供科学依据。③研究性监测主要是用于科研工作,研究对象比较具体,主要关注监测数据、结果等。研究性监测都需要标准化,具有统一性。

3环境监测对环境治理的促进性作用

3.1环境监测为环境治理提供前期准备

环境治理方案是根据环境质量状况制定的,环境质量状况比较好的区域治理的力度就相对小一些。而对于一些工业比较发达的地区,环境污染程度严重,需加大治理力度。环境质量的实际状况需要真实有效的数据来反映。监测数据是环境监测的生命线,也是环境污染预测的基础,为治理工作的开展提供依据。环境监测数据的“准确性、精确性、完整性、代表性和可比性”直接影响环境的评价工作,进而影响环境治理方案的制定,所以严格落实环境监测为环境治理提供科学有效的监测数据势在必行。因此,环境监测过程中背景调查、采样布点、样品采集、样品分析、数据处理各个环节都必须严格要求,确保采集样本的真实性、代表性和可靠性,使得环境治理工程每个环节细致到位。判断环境质量的好坏,不仅仅是对某个污染物进行短时间的分析,必须是代表环境质量的各种物质含量的综合数据,即需要对各种污染源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长时间的分析,所得的数据才能对环境质量做出正确地评价。通过对所有区域的水质、大气、土壤等方面的污染情况开展系统的监测,收集监测数据进行分析,实时反映所有地区的环境污染情况以及不同区域之间污染物之间的关系。从而更好的了解不同区域污染物的类型、污染物的浓度、各污染物在不同区域的污染情况和污染物的变化趋势,进而明确这些排放物是否超过国家规定的标准,是否已经对环境造成污染。根据环境综合评价制定处理措施,从而为环境治理工作指明方向。譬如,通过对日常饮用水源的常规监测,能够及时掌握饮用水源的水环境质量,如出现异常情况,根据环境监测数据分析就可以查找污染物的形成过程和原因,从而从源头和根本进行治理,显著提高了环境治理措施的有效性和可行性,为治理争取了宝贵的时间。环境监测是环境保护的重要组成部分,搞好环境监测对环境治理具有显著的促进作用。

3.2环境监测使环境治理更有针对性

环境污染涉及大气污染、水污染、土质污染、固体废弃物污染、噪声等。针对不同的污染类型有害物质的种类和浓度不同,选择污染物危害大、出现最频繁的污染物为重点监测对象,分清主次,对重点污染物进行有效的处理。不同地区环境污染的因素是不一样的,根据区域特点进行有差别的监测,根据区域污染物的类别制定针对性强的治理方案。譬如,对于一些机械生产集中地区,重金属对环境空气、水以及土壤会造成污染,需要针对区域工业特点制定环境监测方案。通过环境监测分析了解所测地区的环境质量,有利于制定科学、针对性强的环境治理方案。环境监测工作让环境保护工作目标更明确,有利于环境保护人员在环境治理工作中可以抓住环境治理的实质问题,从而更有效的开展环境治理工作。

3.3环境监测和环境治理互相促进

环境监测工作为环境治理提供了科学有效的数据支撑,使环境监测工作具有更强的针对性。环境污染的多样性要求环境监测技术不断改进,对环境监测人员的技术水平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环境监测由容量滴定分析、分光光度计测定,发展到原子荧光、ICP、ICP-MS、气相、气质、液相、液质等大型仪器监测以及水自动监测、大气自动监测等真实的反映出环境监测工作在不断的进步。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的发生促进突发事故的环境监测与治理应急系统的完善,自动化与便携式检验设备应运而生。环境监测检验治理方案的有效性、合理性,有利于进一步优化治理方案。环境监测和治理互相依存、相互配合并相互促进[2],从而达到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

3.4环境监测对环境治理及时反馈

环境监测是环境治理工作的一面镜子,通过环境监测,能够及时有效察觉和反馈环境问题。通过分析监测数据,能及时了解污染物浓度是否得到控制或者降低、污染物是否继续扩散,真实反映出环境治理方案的可行性,对我国未来生态环境的良好建设有着十分重大的促进作用。

4结语

环境监测是环境治理的基础,为治理工作提供科学有效的数据支撑,通过对环境污染的动态监测分析环境污染原因和类型,制定出完善的有针对性的治理方案,这样才能促进环境治理工作有效地进行。

参考文献:

[1]庄小青.环境监测对环境治理的促进作用分析[J].低碳世界,2014(11).

水污染治理方案范文第3篇

第一条【立法目的】为督促排污单位在限期内治理现有污染源,纠正水污染物处理设施与处理需求不匹配的状况,推动水污染物工程减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以下简称《水污染防治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排污单位的污染源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适用限期治理:

(一)排放水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本办法以下简称“超标”);

(二)排放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实施总量削减和控制的重点水污染物,超过总量控制指标的(本办法以下简称“超总量”)。

第三条【不适用情形】排放水污染物超标或者超总量,但有下列情形之一,法律法规相关条款另有特别规定的,适用特别规定,不适用限期治理:

(一)建设项目的水污染防治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根据《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一条处罚。

(二)建设项目投入试生产,其配套建设的水污染防治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试运行的,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处罚。

(三)不正常使用水污染物处理设施,或者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拆除、闲置水污染物处理设施的,根据《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三条处罚。

(四)违法采用国家强制淘汰的造成严重水污染的设备或者工艺,情节严重的,根据《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七条处罚。

第四条【级别管辖】国家重点监控企业的限期治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决定,报环境保护部备案。

省级重点监控企业的限期治理,由所在地设区的市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决定,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其他排污单位的限期治理,由污染源所在地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决定。

第五条【特殊管辖】下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实施限期治理有困难的,可以报请上一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决定限期治理。

下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依法应予限期治理的排污单位不作出限期治理决定的,上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成下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决定限期治理,或者直接决定限期治理。

排污单位排放水污染物超标或者超总量造成的社会影响特别重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形的,环境保护部可以直接决定限期治理。

上下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同一污染源的同一违法行为,不得重复下达限期治理决定。

第六条【期限】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完成限期治理任务的实际需要,合理确定限期治理期限。

限期治理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但完全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被限期治理的排污单位不能按期完成治理任务的除外。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不得通过重复下达限期治理决定等方式,变相延长限期治理期限。

第七条【信息公开】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通过报刊、门户网站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将下列信息向社会公开:

(一)被责令限期治理的排污单位名称、《限期治理决定书》、排污单位的限期治理方案等相关文件;

(二)完成限期治理任务后,被依法解除限期治理的排污单位名称;

(三)因逾期未完成限期治理任务,被依法责令关闭的排污单位名称。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

第二章决定程序

第八条【立案调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现场检查时,可以凭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现场即时采样或者监测的结果,判定污染源排放水污染物是否超标或者超总量。

对经现场检查判定排放水污染物超标或者超总量的污染源,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分析原因。经分析判断超标或者超总量可能是由水污染物处理设施与处理需求不匹配原因造成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有关限期治理管辖权限的规定立案调查,并确定负责立案调查的机构。

第九条【判断步骤】对已被立案调查的排污单位,负责立案调查的机构应当通过以下步骤,对排放水污染物超标或者超总量是否因水污染物处理设施与处理需求不匹配所致作出判断,并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一)现场监测:组织环境监测机构按照污染源监测规范规定的采样频次,对污染源在生产周期内所排水污染物进行监测;

(二)技术评估:组织行业生产专家、污染物处理技术专家和企业代表,采用工艺流程分析、物料衡算等方法,对排污单位水污染物处理设施与处理需求是否匹配进行分析评估。

第十条【事先告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监测数据和技术评估结果,判断水污染物处理设施与处理需求不匹配导致排放水污染物超标或者超总量的,应当向排污单位发出《限期治理事先告知书》。

第十一条【告知内容】《限期治理事先告知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排污单位名称;

(二)水污染物处理设施与处理需求不匹配导致排放水污染物超标或者超总量的事实和证据;

(三)拟作出的限期治理决定和法律依据;

(四)未完成限期治理任务的法律后果;

(五)排污单位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认为必要时,可以就污染源限期治理事项,约谈排污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其他主要负责人。

第十二条【申请听证】排污单位对排放水污染物超标或者超总量的事实以及是否应当适用限期治理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限期治理事先告知书》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进行陈述、申辩,或者以书面形式提出听证申请。

第十三条【组织听证】排污单位提出听证申请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听证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决定听证的时间和地点,并通知排污单位。

依据本办法组织听证的具体程序,参照环境行政处罚听证程序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认定事实】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综合考虑监测数据和技术评估结果、排污单位的陈述申辩意见或者听证结果的基础上,对水污染物处理设施与处理需求是否匹配作出认定。

第十五条【决定限期治理】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因水污染物处理设施与处理需求不匹配导致排放水污染物超标或者超总量的,应当作出限期治理决定,并制作《限期治理决定书》。

第十六条【决定书内容】《限期治理决定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排污单位的名称、营业执照号码、组织机构代码、地址以及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姓名;

(二)事实、证据和作出限期治理决定的法律依据;

(三)限期治理任务,即排污单位在限期治理后应当稳定达到的排放标准或者总量控制指标;

(四)限期治理的期限。

第十七条【告知相关事项】对被决定限期治理的排污单位,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还应当在《限期治理决定书》中告知以下事项:

(一)排污单位负责自行选择限期治理具体措施;

(二)限期治理期间排放水污染物超标或者超总量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直接责令限产限排或者停产整治;

(三)逾期未完成限期治理任务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将报请人民政府责令关闭。

第十八条【送达】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作出限期治理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限期治理决定书》送达排污单位。

《限期治理决定书》自送达之日起生效。

第十九条【重点湖泊流域】对国家确定的重点湖泊流域内,因排放水污染物超标被要求在2008年6月底前完成治理而逾期未完成,且排放水污染物超标是因水污染物处理设施与处理需求不匹配造成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关于加强重点湖泊水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按照本章规定的程序直接责令停产整治。

第三章执行与督察

第二十条【企业采取治理措施】排污单位接到《限期治理决定书》后,应当根据限期治理任务和期限,制定限期治理方案,并报知作出决定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限期治理方案,应当确定具体污染治理措施、进度安排、资金保障和责任人员。

第二十一条【监测记录】限期治理期间,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污染源监测规范,对所排水污染物进行监测,保存原始监测记录,以备查核。

不具备环境监测能力的排污单位,应当委托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监测机构或者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监测机构进行监测。

第二十二条【不得超标超总量】限期治理期间,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标或者超总量。

第二十三条【试运行监管要求】限期治理期间,水污染物处理设施需要试运行并排放污染物的,排污单位应当事先书面报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试运行期间,排污单位应当在污染源监测规范规定的采样频次基础上,相应增加采样频次,进行加密监测。

在试运行期间,因水污染物处理工艺调试等原因所产生的水污染物不可避免超标或者超总量的,排污单位必须将所产生的水污染物存放于应急储存池或者其他临时储存设施,不得直接向环境排放;确需排放的,必须事先报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第二十四条【跟踪检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作出限期治理决定后,应当制定跟踪检查方案,明确负责跟踪检查的工作机构。

负责跟踪检查的工作机构,应当根据跟踪检查方案,通过现场检查、采样监测等方式,对排污单位执行限期治理决定的治理进度和排放水污染物状况加强后督察。

试运行期间,负责跟踪检查的工作机构应当加强现场监督检查,相应增加监测频次。

第二十五条【限产限排、停产整治】负责跟踪检查的工作机构发现被责令限期治理的污染源在限期治理期间排放水污染物超标或者超总量的,应当报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产限排或者责令停产整治。

第四章解除程序

第二十六条【解除依据】被责令限期治理的污染源,经过限期治理后,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认定为已完成限期治理任务:

(一)在工况稳定、生产负荷达75%以上、配套的水污染物处理设施正常运行的条件下,按照污染源监测规范规定的采样频次监测认定,在生产周期内所排水污染物浓度的日均值能够稳定达到排放标准限值的。

(二)生产负荷无法调整到75%以上,但经行业生产专家、污染物处理技术专家和企业代表,采用工艺流程分析、物料衡算等方法,认定水污染物处理设施与处理需求相匹配的。

(三)所排重点水污染物未超过有关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分解的总量控制指标的。

第二十七条【届满核查】限期治理期限届满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作出限期治理决定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组织现场核查。

现场核查,应当采取现场监测、实地察看水污染物处理设施、查阅监测记录、工程建设资料以及投资报告等方式;对因排放水污染物超标或者超总量造成较大社会影响,或者造成跨行政区环境污染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还可以通过走访或者举行座谈会等方式,听取公众意见。

负责跟踪检查的工作机构应当对现场核查情况进行记录,形成限期治理现场核查笔录,并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监测机构或者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监测机构出具限期治理监测报告。限期治理现场核查笔录应当由现场核查人员签字。

第二十八条【核查意见】负责现场核查的工作机构,应当制作限期治理核查意见,连同限期治理现场核查笔录、限期治理监测报告,一并报本部门负责人。

限期治理核查意见应当提出对排污单位解除限期治理决定或者依法关闭的建议和理由。

限期治理核查意见、现场核查笔录、监测报告,应当与限期治理决定文书,一并存档备查。

第二十九条【核查后处理】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一)对已完成限期治理任务的排污单位,解除限期治理。

(二)对逾期未完成限期治理任务的排污单位,报请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责令关闭。

第三十条【申请提前解除】排污单位在限期治理期限届满前,认为其已完成限期治理任务,可以向决定限期治理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解除申请。

申请提前解除的,应当提交解除限期治理申请书,并附具能够证明其已完成限期治理任务的监测报告等相关资料。

第三十一条【核查和决定】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解除限期治理申请书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按照本办法有关限期治理核查的规定组织核查,分别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一)对确已提前完成限期治理任务的排污单位,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作出提前解除限期治理的决定。

(二)对未提前完成限期治理任务的排污单位,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书面告知其必须采取有效措施,并在期限届满前完成限期治理任务。

第三十二条【企业后续管理】被解除限期治理的排污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环境保护责任制度,保持水污染物处理设施的正常使用,并加强设施的检查和维护,确保所排水污染物稳定达到排放标准或者总量控制指标。超级秘书网

第三十三条【部门后续监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被解除限期治理的排污单位确定为重点监管对象,并加强监督检查。

对被解除限期治理后12个月内再次排放水污染物超标或者超总量的排污单位,应当从重处罚。

第三十四条【终结情形】被责令限期治理的排污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终结限期治理决定:

(一)依法被撤销的;

(二)依法解散的;

(三)依法被宣告破产的;

(四)因其他原因终止营业的。

第五章附则

水污染治理方案范文第4篇

(一)*河环境综合整治工作进展顺利

为切实履行职责,推进*河环境综合整治工作顺利进行,我们从思想上高度重视,一方面确定专门领导、专门人员负责此项工作的组织、协调,另一方面采取多种措施加强污染源整治。目前在综合协调方面,对*河整治工作各责任部门实行周调度,及时上报各项工程的进展情况。在污染治理方面已取得明显成效。

一是召开会议,部署污染治理工作。4月17日我们组织召开了全市污染防治工作会议,对污染防治工作进行了动员部署。按照“关停一批、监管一批、整治一批、搬迁一批”的原则,决定对*河流域污染企业进行分类整治。分别下达了停产治理、限期治理、整改或搬迁的要求,加大污染治理力度。

二是加强点源治理,改善局部环境。目前,已关闭*制线、*金属、*五金、*五金、*五金、*电泳漆、*五金等7个企业;完成了dd染线、*染线等2个印染企业和城关复新等4个电镀企业的治理设施验收工作,*漂染已停产,*利染线正在进行新厂址建设,准备搬迁。ee染线厂新厂址确定为原缫丝厂,现已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正在进行基础设施建设。

三是规范印染企业,提高废水达标率。为加强印染废水监管,我们制定了《*河流域印染废水监督管理办法》。通过采取分时段排水、规范化管理、严厉处罚等措施,确保印染废水达标排放。5月23日我们召开了*河流域16个印染企业污染防治工作现场会,进行全面落实。自实施以来,各项措施落实到位,排入污水处理厂的水质有了明显改善。

(二)加快了创模工作步伐

为提高各责任单位的紧迫感和责任感,市政府组织召开了创模工作调度会,下发了《2009年创模工作责任分工表》,对62个责任单位的创模任务进行了再部署,进一步加大了对创模工作的督查力度。

一是完成两台大气自动监测系统的验收。自4月18日起在电视台开始了大气环境质量日报。大气质量日报包括空气污染指数、空气质量级别、空气质量描述以及首要污染物四个项目。通过日报,市民可及时了解当日城区大气环境质量状况。

二是完成了创模档案整理。创模档案在内部审核的基础上,又申请*市环保局对档案的完整性、规范性、技术性进行了技术审核。根据专家提出的意见,我们又组织进行了进一步的修改、补充和完善,现已完成档案的整理工作。

三是加快了污水处理厂建设。污水处理厂一期工程正在进行刮吸泥机和总氮削减系统的改造前期准备工作;二期工程自3月27日开工以来,进展顺利,aao池、沉淀池等已完成施工,正在进行鼓风机房及其它建设;中水回用工程正在协商合同和征调土地等有关事宜。

四是大力开展了绿色创建活动。与教育局联合开展了市级绿色学校评选活动,目前各校的资料已上报,正在逐个进行评选;和光金属的“环境友好企业”申报工作正在进行。和光金属的清洁生产工作已完成了发动宣传、制定中高费方案两个阶段的工作,进入方案贯彻落实阶段,目前正在探讨电镀污泥的妥善处置方案,完成这一工作后即可申请进行验收;东真电子已完成i*o14000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并通过验收;dd金属的i*o14000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工作已完成组织发动业务培训阶段,正在对工艺流程进行排查,编写质量管理手册,下一步将针对工艺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具体的解决办法,并组织实施。

五是积极开展环境宣传活动。组织了多次广场宣传活动,在电视台开设了创模专栏,每周一期编写《创模工作简报》,已编写52期。在中环报、*日报发表稿件4篇。

(三)按时完成全国第一次污染源普查阶段性工作

一是做好基础工作。先后制定了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成立了普查领导小组,召开了全市污染源普查工作会议,对93名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进行了技术培训,抽调了8名工作人员组成了普查办公室。

二是完成污染源清查。2月份组织进行了污染源的清查、补查工作。我市共确定清查工业源1710个,生活源789个,集中式治理设施2个,共2501个。

三是开展入户调查。环保局组成了6个调查组、1个协调督察组、1个监测组、1个技术保障组、1个后勤保障组,共入户调查工业源692个,生活源286个,集中式治理设施2个,医院10个,城镇居民生活污染源14个,独立燃烧设施10个。

四是完成上报工作。4月底开始数据录入工作。在对直报的1021份报表经过三级审核后,5月底按时上报*市普查办,完成了第一阶段的工作。

(四)积极推进主要污染物减排工作

2009年我市主要污染物减排目标是在2007年基础上,二氧化硫削减4%,化学需氧量削减6%。在具体减排措施上将主要通过工程减排、结构减排和管理减排相结合。

在工程减排方面,一是实施了锦宏纸业中段水处理后回用工程,每小时可回用150方;二是建设了污水处理厂。第二座污水处理厂自3月开工建设以来,进展顺利,年底投入运行后,城区污水集中处理率可达到90%。行村污水处理厂合同文本已经律师审查,正在进行完善;三是实施了污水管网改造工程。开发区、方圆园区及高职污水管网与城市污水主管网实施对接,城区雨污分流工程正在进行;四是实施了污染治理工程。除*河流域印染企业再提高工程,在行村已完成协力海洋生物、青岛洲际海藻的污染治理,宇龙海藻已完成设备安装工作。对中怡制线实施关停。上半年新增*od削减量394.38吨。

水污染治理方案范文第5篇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污染减排为抓手,全面开展渭河流域水污染综合防治,认真组织环保执法检查,加大环境违法行为整治力度,强化城镇污水处理厂建设与运行管理,切实解决影响渭河水环境质量的突出环境问题,建立和健全水污染防治长效机制,确保“十一五”污染减排目标的实现和渭河出境水质稳定达标。

二、重点工作

(一)强化城镇污水处理厂建设与运行管理。按照市政府“2012年底前城镇污水处理厂全部建成、达标排放和正常运行”的总体要求,高新区要在保证工程质量前提下,加快建设进度,确保在9月底前进水调试。千阳、陇县要加快改造进度,确保在年底前达标排放。各县区要加大截污管网建设力度,提高污水收集率,使市区收集率达到85%以上,县级达到75%以上。各县区要认真落实国家和省上城镇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规定,依法、足额征收,各县区要保障城镇污水处理厂正常运行费用。加强污水处理费使用管理,确保专款专用。各县区要按处理达标水量给付污水处理费,提高污水处理达标率。各污水处理厂要健全化验、检查制度,规范运行生产设施,确保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

(二)开展重点行业专项整治。根据行业和企业特点,组织开展造纸、果汁、化工、皂素等行业专项执法检查,摸清行业污染现状,集中整治,提高行业治污水平,推进行业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由县区政府牵头,组织发展计划、环保、监察、安监、供电等部门联合执法,对不符合产业政策和市场准入条件、采用国家明令淘汰落后生产工艺的企业依法予以关闭,不留后患。对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企业,一律依法限期治理,治理期间实行限产限排,切实控制污染物排放总量。对超过总量控制目标的地区,要采取总量控制措施,督促企业新建或扩建治理设施,努力削减排污总量,改善流域水环境质量。

(三)集中整治工业园区环境污染问题。工业园区整治要以“规范工业园区生产,实施集中分类治污”为原则,以改善环境质量为目标,以影响水环境的突出违法问题为重点,以加大环境执法力度和强化部门联动为手段,对各工业园区进行拉网式排查,并建立相应档案,对无污染处理设施或超标排放污染物的、“三同时”执行不到位的企业,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从快从严处理。

(四)开展沿渭排污口调查,分类整治。各县区要组织水利、环保、城建等部门,全面排查辖区沿渭排污口和污水排放状况,依据污水来源实行分类整治,对非法设立的排污口要依法取缔。对规模化养殖废水和养殖小区废水集中治理,解决废水直排渭河的问题。

加强城镇污水收集工作,完善城镇污水收集管网,减少生活污水排污口。加强工业污染源监管,杜绝偷排现象,确保工业废水稳定达标排放。加快建设沿渭村镇生活污水集中处理设施,2011年6月底前,要建成陈仓区阳平镇、眉县马家镇、常兴镇和扶风绛帐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其中常兴镇、绛帐镇可与工业园区合并建设,切实解决生活污水对地表水体的污染问题。对污染严重的渭河支流,由县区政府综合整治,确保支流达到水功能区要求。

三、工作安排

(一)调查摸底(9月15日前)。各县区要结合实际情况,全面调查辖区污水处理厂建设运行、工业污染源排放、沿渭排污口分布、渭河支流污染等情况,确定本地区整治重点,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各县区环保百日行动实施方案要于9月15日前报市渭河治理领导小组。市环保局要完成污水处理厂建设运行专项检查,确定市级挂牌督办案件。

(二)集中整治(9月16日至10月20日)。各县区要按照本方案要求,组织有关部门对调查摸底中发现的问题进行综合整治,查处一批典型违法案件,确保环保百日行动取得明显实效。

(三)总结阶段(10月21日至10月底)。各县区要认真总结环保百日行动的成效与不足,建立长效管理措施,提交《环保百日专项行动工作总结》,于10月底前报送市渭河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市上将对重点问题整改情况进行检查验收。

四、工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强化部门协调。全市环保百日行动由市政府渭河治理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督查等日常工作。各县区政府全面负责辖区环保百日行动工作,要确定相应组织机构,积极开展工作,确保专项行动取得实效。

各有关部门要加强联系,通力合作,并严格履行各自监管职能,切实加大工作力度,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对列入淘汰、关闭名录的企业或生产线依法关闭;环保部门要加大环境违法行为查处力度,严厉打击各类环境违法行为;监察机关要依法依纪追究违反环保法律法规的有关人员的行政责任;城市建设部门要做好污水管网建设和维护工作;污水处理厂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污水处理厂的建设和管理,按期完成建设任务,并确保正常运行、达标排放。

(二)实行挂牌督办,着力解决突出环境问题。对检查出的重大环境违法问题和案件,要实行挂牌督办,明确被挂牌单位的责任和义务、监管要求、未完成挂牌督办任务的处理措施,并在媒体上公开曝光,发挥社会舆论监督作用,达到查处一家、震慑一方、影响一片的效果。

(三)综合整治,加强责任追究。要综合运用法律、经济、行政等手段,加大对环境违法行为的惩治力度,确保整改措施的有效落实。市上将组织开展专项督查。对督查中发现行动不力、问题突出、进展缓慢的将通报批评,并责令其说明情况,重新部署开展工作。强化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管理和水环境保护的考核,考核结果与市级财政转移支付挂钩。对城镇污水处理厂擅自停运等问题实行“区域限批”,对严重影响污染减排及水环境质量改善的县区年度考核“一票否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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