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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贸易开放;水环境污染;要素禀赋效应;污染天堂效应;动态面板数据
中图分类号:F124.5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85831(2016)03006408
一、问题与文献回顾
进入21世纪,中国经济继续快速增长,国内生产总值从2000年的99 214.6亿元增加到了2012年的518 942.1亿元。特别是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以后,中国的对外贸易飞速增长,从2001年到2012年的12年间,中国进出口贸易总额的名义值年均增长39.9%。伴随着中国贸易开放度的提升,由贸易引致的环境问题逐渐得到了人们的重视[1-3]。以水污染情况为例,中国2001年到2012年的12年间,废水排放总量增长了92.9%①。很多学者的研究证明,贸易开放与近年来中国的能源消耗和环境污染之间存在显著关联,而且,自由贸易加速了能源消耗和环境污染[4-5]。因此,贸易开放对环境污染在何种程度上产生了什么样的影响,便成为学术界争论的焦点,也必然是相关宏观政策制定的重要依据。
早在20世纪70年代,就有学者认为,经济增长将会受到自然资源和环境污染的约束而不能长期持续,人们必须降低经济发展的速度,以保护赖以生存的环境[6]。然而这只是理论分析,并没有得到实证的检验。直到20世纪90年代,全球环境监控系统(GEMS)为经济增长和环境污染的关系的实证研究提供了数据基础。Grossman和Krueger首次以SO2和烟尘的排放为例,指出了污染物与人均收入之间存在“倒U型”关系(即环境库兹涅茨曲线),并将贸易开放纳入模型之中,提出了贸易开放对环境污染影响的“规模效应”、“技术效应”和“结构效应”[7]。后来,Copeland和Taylor通过构建南北贸易模型,完善了贸易与环境关系的理论研究[8]。然而,关于贸易开放对环境污染的影响方向,迄今为止仍存在很大争议。目前被大部分学者所支持的理论框架是由Antweiler等提出来的,认为当其他因素不变时,贸易自由化对环境的影响取决于国家的类型,并依赖于该国的比较优势,即贸易自由化与污染排放之间并非单一的线性关系[9]。Antweiler等的理论框架包含了一个以比较优势为理论基础的“要素禀赋假说”,以及一个“污染天堂假说”(Pollution Havens),进而代表内生环境规制的人均收入水平和要素禀赋共同决定贸易模式。要素禀赋假说认为,贸易自由化会使资本要素相对丰裕的发达国家的环境恶化,而劳动要素相对丰裕的发展中国家的环境将会得到改善。污染天堂假说则认为,人均收入较低的发展中国家会具有相对宽松的环境政策,使得他们在污染密集型产业上具有比较优势,而人均收入较高的发达国家的环境政策相对严格,在清洁产业上具有比较优势,因此贸易开放将导致发展中国家成为污染密集型产业的避难所。
针对以上情况,国内学者也展开了大量贸易与环境问题的研究。包群和彭水军利用1996-2000年中国省级面板数据研究了贸易开放对六类污染物排放的影响,发现针对不同的污染物排放,其影响方向和效果有所不同[10]。李锴、齐绍洲利用中国1997-2008年30个省市的面板数据,考察了贸易开放与中国CO2排放之间的关系,发现在CO2排放方面,贸易开放对环境的影响是负面的[11]。彭水军等基于2005-2010年中国251个地级市的面板数据,分析了贸易开放的结构效应对三类污染物排放的影响,并通过不同虚拟变量的引入,考察对于SO2和烟尘指标,同时存在贸易开放带来的要素禀赋效应和污染天堂效应[12]。林伯强、邹楚沅利用2000-2011年间的相关数据,实证研究了“世界―中国”和“东部―西部”两种经济活动转移过程中的环境污染机制,并得出结论,东西部经济转移过程也会加速东西部的污染转移过程[13]。张艳磊等采用农资生产企业的微观数据,证实了中国农资产品出口存在“污染天堂效应”,为中国环境规制政策制定和农资产品出口关税设计提供了参考依据[14]。
综合已有文献,在采用计量模型对中国贸易与环境问题的研究中,大部分使用静态面板数据,且研究选取了不同类别的指标,缺乏针对性。本文在环境污染指标的选取中,只针对中国的水环境污染进行研究,并合理地选取水污染指标,以确保研究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同时,考虑到水环境污染物的排放具有动态变化的特征,本文放宽了模型静态的假设,采用动态面板数据进行估计。模型通过采用合适的滞后项作为工具变量,有助于解决人均收入和贸易开放之间可能存在的内生性问题。最后,在基本模型验证的基础上,本文通过加入不同的虚拟变量与贸易开放度的交叉项,进一步对“污染天堂效应”和“资源禀赋效应”进行识别,验证两种假说在中国水环境污染情况中是否成立;另外通过加入地区虚拟变量的交叉项,本文也将考察中国东西部在贸易开放影响水环境污染方面的差别。
二、模型构建
(一)理论模型
本文的实证研究选取Copeland和Taylor[8]、Antweiler等[9]的分析框架。模型考虑小型的开放经济体系,该体系所面临的世界市场价格Pw是确定的。且仅有资本K和劳动L两种要素,生产X和Y两种最终产品。其中X在生产过程中产生污染,而Y则不产生。假定以产品Y为基准计价单位(Py=1),产品X的相对价格为P。由于贸易壁垒的存在,使得经济体商品X的价格不同于世界价格Pw,且可以表示为:
在以上三个方程中,M表示式(6)中除lnO以外的其他控制变量,交叉项为lnO与各虚拟变量的乘积。根据污染天堂假说,通常收入水平越低的地区,其环境污染规制越宽松,也越可能成为污染密集型产业的“避难所”。故在式(7)中加入虚拟变量IDum(收入虚拟变量)来捕捉可能存在的污染天堂效应。而根据要素禀赋假说,资本密集程度高的地区往往具有更高的污染排放强度,贸易开放将使得资本劳动比率高的部门成为污染密集型产业,因此贸易会引致该地区的环境污染排放加重,故在式(8)中加入虚拟变量KLDum(资本密集程度虚拟变量)来捕捉可能存在的要素禀赋效应。另外,由于受地理因素和相关经济政策的影响,中国东西部的贸易开放程度存在明显差异,为了考察这种明显存在的差异,在式(9)中引入虚拟变量ReDum(地区虚拟变量)来捕捉可能存在的区域异质性。
三、数据来源和变量选取
本文所使用的数据来自相关年份的《中国统计年鉴》和《中国环境统计年鉴》中分地区的省市级资料。具体样本为中国31个省市(包括4个直辖市)2004-2013年10年间的面板数据。针对模型中不同的变量,本文结合具体情况和前人的研究选取了相应合理的指标,具体情况如下。
其一,水污染物排放指标lnP。水污染的来源主要有居民生活中排放的废水(生活污水)和人类生产过程中排放的废水(工业废水)两大类。从水污染的化学指标出发水污染指标根据其性质可以分为物理指标、化学指标和生物指标,考虑到指标获取的难易程度和可监测的准确程度,本文只选取水污染的化学指标进行研究,而不考虑其物理指标和生物指标的污染状况。,本文所选取的水污染物指标包括有机污染物指标和无机污染物指标两种。水环境的有机污染主要来自碳水化合物、蛋白质、脂肪等物质,由于其种类繁杂,难以逐一定量,但上述有机物都有被氧化的共性,即在氧化分解中需要消耗大量的氧。所以本文选取化学需氧量(Chemical Oxygen Demand, COD)排放量及排放强度作为研究的有机污染物指标排放强度为单位GDP内的污染物排放量。。在水环境的无机污染中,污水中的氮为植物的营养物质,而过量的氨氮排放使天然水体中的藻类大量生长和繁殖,水体产生富营养化现象。所以本文选取氨氮排放量及排放强度作为研究的无机污染物指标。而本文所选取的两类污染物指标可以涵盖生活污水和工业废水两大污染来源,具有一定的针对性和代表性。
其二,人均收入lnI。根据环境库兹涅茨曲线(EKC)假说,人均收入水平是影响污染物排放的重要控制变量。本文选取各省市的人均GDP作为代表人均收入的指标进行研究,并考察基本模型中一次项和二次项的估计系数,进一步验证经济增长的规模技术效应在中国水污染中的曲线轨迹。
其三,资本劳动比率lnKL。资本密集程度较高的部分往往污染程度也较高,因此资本劳动比率可以用来反映生产的结构效应对环境产生的影响。参照林伯强等人的做法[13],本文用人均资本存量作为指标反映资本劳动比率的大小。人均资本存量用资本存量除以年末就业人数得到。其中各省市各年份的资本存量根据张军等人的方法计算得出[20]。
其四,贸易丰裕度lnO。根据前人的研究,本文用各省市相关年份的进出口总额占其GDP的比重作为指标,代表其贸易丰裕度。由于贸易的原始数据单位为美元,本文采用相关年份的平均汇率将其转化为人民币再进行计算得出贸易丰裕度的大小。该控制变量用来衡量贸易开放对水环境影响的结构效应。
其五,虚拟变量。如前文指出,本文通过分别引入虚拟变量IDum和KLDum,在基本模型的基础上将考察贸易开放的污染天堂效应和要素禀赋效应在中国水环境污染方面是否存在。其中IDum为收入虚拟变量,以人均收入水平为标准,其收入水平在中位数以上的省市取值为1,否则为0。KLDum为资本密集程度虚拟变量,以人均资本存量为标准,其水平在中位数以上的省市取值为1,否则为0。此外,ReDum为本文引入的地区虚拟变量,西部10个省市取值为1,其他省市为0西部10个省市包括:西北五省的陕西省、甘肃省、青海省、宁夏省和新疆维吾尔族自治区以及西南五省市的重庆市、四川省、贵州省、云南省和自治区。。
四、回归结果分析
(一)基本模型估计结果
公式(6)用被解释变量(污染排放)的一阶滞后项表征动态面板的同时采用两步估计法对模型结果进行估计。同时,为了解决模型可能存在的异方差问题,参数估计的标准误采用稳健估计量。具体模型估计结果如表1所示。
从模型整体检验结果看,四个基本模型AR1统计量均在1%的水平上显著,且AR2统计量均不显著,说明模型扰动项的差分均存在一阶自相关,但不存在二阶自相关,故接受“扰动项无自相关”的假设,可以使用差分GMM模型。所有模型的Sargan统计量均显著,无法拒绝“所有工具变量均有效”的原假设。
表1的估计结果显示,四个基本模型的滞后一期的水污染指标均显著为正,说明水污染的排放量和排放强度的调整确实是一个连续、动态的积累过程,进一步表明本文的动态模型设定形式是有效的。通过对EKC方程形式的估计可以发现,对于有机污染的化学需氧量排放和无机污染的氨氮排放(无论是排放量还是排放强度),人均收入的一次项系数均显著为负,而二次项系数均显著为正,说明人均收入和水污染排放之间呈现显著的“U”形关系,即对于中国水污染排放,经济增长的规模技术效应与“EKC假说”结论相反。四个基本模型中反映直接结构效应的资本劳动比率系数均不显著,这可能是由于生活污水排放在整个水污染排放中所占比重较大,而导致反映生产结构效应的资本劳动比率对污染排放的影响不显著。四个基本模型中反映贸易开放的结构效应的系数lnO均显著为正,这表明贸易开放度提高加剧了中国水环境的污染排放。值得注意的是,这一结论与彭水军等[12]在水污染排放中得出的结论截然相反。本文认为这可能是他们关于水污染的研究指标选取为废水排放量和排放强度,而并非剥离出主要的有机污染物和无机污染物排放指标而导致的。
(二)污染天堂效应、要素禀赋效应和区域异质性检验
环境污染监管和要素禀赋共同决定一个经济体的比较优势。本部分通过引入贸易开放度的相关交叉项来识别决定中国水环境污染密集型产品贸易模式的比较优势来源,即实证研究污染天堂效应和要素禀赋效应在中国水环境污染中是否存在,二者又是如何作用于贸易引致的结构效应,并就贸易开放对中国水环境影响可能存在的区域异质性进行检验。具体的模型是在基本模型的基础上,采用公式(7)、(8)、(9)的形式进行验证。模型估计结果如表2和表3所示。
在加入收入虚拟变量之后,无论是对于化学需氧量这一有机物排放指标还是氨氮这一无机物排放指标,交叉项回归系数与lnO回归系数相比均显著增大,且弹性值增大为原来的10倍左右。说明与低收入地区相比,高收入地区的贸易开放会导致水环境污染排放的加剧,即对于中国水环境污染并不存在污染避风港效应。在加入资本劳动比虚拟变量之后,交叉项回归系数与lnO回归系数相比均显著缩小。说明随着贸易开放程度增加,资本劳动比较低地区的污染排放水平要高于资本劳动比较高的地区,即对于中国水环境污染也不存在要素禀赋效应。在加入地区虚拟变量之后,交叉项回归系数显著为负,说明对于中国西部经济欠发达地区,贸易开放会降低其水污染排放,相反对于中东部经济相对发达地区,贸易开放会增加其水污染排放。
五、结论与讨论
本文基于2004-2013年10年间中国31个省市的面板数据,结合动态面板数据和差分GMM估计方法,实证研究了贸易开放引致的结构效应对中国水环境污染的影响。与已有文献相比,本研究只针对中国水环境污染,选取化学需氧量和氨氮排放作为指标进行研究,另外,通过引入贸易开放的各种交叉项,进一步考察了中国水环境污染的“污染天堂效应”、“要素禀赋效应”以及可能存在的区域异质性。研究得到以下主要结论。
基本模型的回归结果显示,对于有机污染的化学需氧量排放指标和无机污染的氨氮排放指标,贸易开放的结构效应导致中国水环境污染排放显著增加。从弹性值看,贸易开放引致的中国水环境污染排放小于经济增长的规模和技术效应。这表明,经济发展是导致中国水环境污染加剧的主要因素,而贸易开放的结构效应也会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中国水污染的排放。另外,从环境库兹涅茨曲线的验证看,中国水环境污染随经济发展呈现“U”形轨迹,即在2004-2013年10年期间,中国水环境污染排放随人均收入水平增加先减少后增加。
通过加入贸易开放的各种交差项识别决定中国贸易开放结构效应的比较优势来源,本文研究进一步得出结论,对于有机污染的化学需氧量排放指标和无机污染的氨氮排放指标,中国贸易开放过程中并不存在所谓的“污染天堂效应”和“要素禀赋效应”。但值得注意的是,随着资本要素积累和污染密集型产业的发展,中国越来越多的资本密集型产业将获得比较优势,进而污染密集型产品的出口增加,这也将加剧中国水环境污染的进一步恶化。因此,需要通过不断完善中国水资源环境管理体系,实施最为严格的水污染监控管制,从而避免可能发生的贸易引致的中国水环境污染的进一步恶化。
最后,本文对中国水环境污染的指标选取为包括生活污水和工业废水一起的化学污染指标。事实上,生活污水在整个水污染排放中占据了较大的比重,这也可能影响中国水污染“污染天堂效应”和“要素禀赋效应”的实证结果。在今后的研究中,进一步剥离出贸易开放分别对中国生活污水和工业废水排放的影响将是一个值得深入研究的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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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水污染物;总量控制;浓度控制
中图分类号:X70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9944(2016)24-0053-03
1 引言
浓度控制是指以控制污染源排放口排出污染物的浓度为核心的环境管理方法体系。总量控制是指以控制一定时段内一定区域内排污单位排放污染物总量为核心的环境管理方法体系[1]。污染源达标排放属于浓度控制范畴;污染物总量控制属于总量控制范畴。2000年之前我国的“排污收费”、“三同时”、“环境影响评价”等都是以浓度排放标准为主要评价标准,2000年以后,特别是进入“十一五”以后,环境管理是以浓度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为评价标准的,并且要求污染物排放总量逐年减少[2]。对于存在环保欠账的机械行业某老企业来说,污染源达标排放和污染物总量减排控制要求给环境保护工作提出了更严峻的挑战。对于污水国控企业而言,实现污水达标排放和重点水污染物总量控制是非常重要的。
2 实现污水达标排放和重点水污染物总量控制的内涵
2.1 有助于企业履行社会责任
环境保护责任是企业的重要社会责任。随着全球经济的快速发展,环境问题越来越受到重视。人们开始意识到环境保护的重要性,并从各个方面着手保护环境。企业作为社会的一员,理应承担起相应的环境保护责任。这一责任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产品绿色化,二是保护和治理环境。而水污染防治法明确规定,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这也是为企业进行污水治理工作提出了相应的要求。因此,企业对污水进行治理,实现污水达标排放和重点水污染物总量控制是对于企业履行社会责任是非常重要的。
2.2 有助于企业防范环境法律风险
国家在环境保护法和水污染防治法对水污染物超标排放或超过水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法律责任都进行了明确规定,上级部门和母公司也将水重点污染物如化学需氧量(COD)和氨氮排放总量作为绩效考核指标。
环境保护法规定了对企业违法排放污染物的,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处罚外,还规定了对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可以责令其采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等措施;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关闭。水污染防治法也对排放水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处罚进行了明确规定。另外,省环保厅总量办对企业COD、氨氮总量指标也进行了核定,同时企业的上级母公司也下达COD、氨氮指标绩效考核规定。如果企业污水超标排放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将面临环境处罚和绩效考核的风险,所以为规避这一风险企业必须实现污水达标排放和重点水污染物总量控制。
3 水污染源现状
3.1 水污染源概况
据调查,机械行业某企业2010年生产生活用新鲜水量270万t左右,排放污水约200万t。主要水污染源包括机械加工车间产生的的废乳化液,油漆喷涂线产生的油漆污水,锅炉冲渣污水,探伤产生的的废磁悬液污水,洗浴产生的生活污水等。主要污染物有COD、石油类、悬浮物、氨氮等。
公司有两个污水处理站,都是采用集中处理方式进行水污染防治。需要把污水集中收集后运送到处理站进行处理达标后排放。
3.2 水污染源存在的主要问题
污水总排放口石油类、悬浮物、氨氮、pH值能够达标排放,但COD偶有超标排放现象,最高浓度达314.6 mg/L,标准值为150 mg/L。
3.2.1 部分水污染源没有进行治理,不能保证COD达标排放
企业无第一类污染物。影响COD浓度的主要污水有乳化液污水、油漆污水、磁悬液污水和生活污水,具体污水情况如表1。生活污水每年排放量30万t左右,COD浓度超过排放标准,没有进行治理。其余各类污水水量虽少但COD浓度高,其中乳化液污水收集后运到污水处理站进行处理。油漆污水、废磁悬液、生活污水直接排入下水管网。
3.2.2 污水总排放口无污水处理设施 ,不能保证COD稳定达标排放
由于污水最终要汇集到总排放口的特殊性,总排放口没有污水处理设施,使污水总排放口COD偶有超标排放的现象。
按照COD控制指标要求,污水总排放口COD浓度应低于标准值150 mg/L才能完成总量要求,低于的数量取决于污水排放量,对于污水总排放口没有污水处理设施的厂区而言是有难度的。
4 对策与建议
企业为确保污水达标排放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得到有效控制,满足政府和行业环保要求避免环境法律风险[3],考虑了环保历史欠账,采取措施予以应对,主要对策措施是对污水实施过程控制,研究中水回用系统[4]。
4.1 积极实施节水项目以减少用水总量,使新鲜水量逐年降低
企业对没有循环利用的冷却水实施循环利用;对已经循环的冷却水实施内循环系统替代外循环系统;对宅区和厂区供热系统实施改造,取消燃煤锅炉,减少了除渣及除尘系统用水和系统补水等等。最终使得新鲜水量逐年降低。
4.2 对所有除生活污水以外的重度污水进行收集处理达标后排放
企业与高校合作,对油漆污水、磁悬液污水进行科研攻关,也实现了收集处理达标后排放。2011~2015年累计处理重度污染废水1243.48 t,如表2。其中2014年处理水量390.05 t与2010年调查出的重度污染废水412 t仅差5%。至此,除生活污水以外的影响COD浓度的乳化液污水、油漆污水、废磁悬液污水等重度污水都得到了有效的处理和控制。
4.3 在污水总排放口安装重点水污染物COD和氨氮在线监测设备
企业将在线监测设备相关运维工作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企业管理,保证了在线监测设备的有效运行。在线监测设备在运行过程中,COD和氨氮浓度一直在指标控制范围内。由于取水系统受冬季燃煤采暖锅炉冲渣污水携带炉渣进入下水管网的影响,影响污水悬浮物浓度,在取暖期间出现了取水泵抽不上水的情况,导致在线监测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燃煤采暖锅炉取消以后,彻底解决了这一问题,也降低了悬浮物排放浓度。
通过以上三项措施的实施,企业实现了污水达标排放,重点水污染物总量控制在指标范围内,并呈递减趋势。2011~2015年有关重点水污染物总量和浓度指标完成情况如表3。
5 结语
从表3可以看出,企业产品产量无论是增加还是减少,新鲜水用量都逐年降低[5],重点水污染物COD和氨氮达标排放,且排放总量也呈递减趋势,有效降低了环境法律风险。但由于新鲜水用量的减少会导致污水总排放量的减少,一定程度上减少了水污染物的浓度。从长远考虑,需要对中水进行治理回用才能保持污水长期稳定达标排放。企业已完成了中水回用系统的可行性研究,以期实现污水的资源化和水污染物 “零”排放。
2005年的松花江水污染事件和2007年的太湖流域水污染事件引发了公众对流域跨界水污染的广泛关注。就流域跨界水污染防治立法而言,《水污染防治法》、《太湖流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相继出台。但是以流域跨界水污染防治实践观之,现状不容乐观。究其原因,我国流域跨界水污染防治立法及相关制度不完善是主因。鉴于此,从我国流域跨界水污染防治现状为出发点分析我国相关立法及法律制度的不足,并在借鉴英国泰晤士河流域跨界水污染治理经验的基础上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
关键词:
流域跨界水污染;流域跨界水污染防治立法;流域跨界水污染防治制度;法律对策
中图分类号:
D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198(2015)08017102
1问题的提出
近年来,伴随着工业化和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和粗放型经济发展模式的影响,我国环境污染问题日益显著。2007年的太湖流域水污染事件引发了公众对流域跨界水污染的广泛关注。
太湖是我国的第三大淡水湖,位于浙江省和江苏省的交界处,北临无锡,南滨湖州,西接宜兴,东临苏州。2007年5月29日,太湖水污染事件爆发,无锡市发生了饮用水危机。5月28日,据无锡市南泉水源厂的工人表示,从太湖引来的水中的溶解氧含量于当天晚上就开始下降了,太湖无锡水域水体大面积发黑、发臭。5月29日,政府开始采取一系列有效措施,到六月份初,蓝藻事件带来的影响才逐渐消除。
若对2007年这起太湖流域污染事件进行深入的分析,便能看到我国对流域水资源的管理以及流域跨界水污染防治的法律体系、法律制度等方面均存在不容忽视的问题。对于我国的流域管理,相关部门仍是不能明确把握流域与区域之间的关系。在实际管理中,相关部门未能将流域管理与行政区域管理两种管理模式相结合,不能很好地调动流域和区域两方面的积极性;在立法方面,重视实体性的立法而忽视程序性立法也是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这种现象的存在使得实体法与程序法“一长一短”,造成了实体性立法不能发挥功效的局面
为贯彻对流域水资源进行全面的保护以及对流域跨界水污染进行预防的理念,应该对我国流域跨界水污染立法现状进行全面的分析以及对不完善之处进行修补,需要思考这些问题:流域跨界水污染防治的立法体系的不完善之处?流域跨界水污染防治的法律制度的不健全?完善相关立法的缺陷及提高流域跨界水污染防治的效果的对策又有哪些?
2我国关于流域跨界水污染防治的立法现状
对我国流域跨界水污染防治的立法现状进行分析,较为贴切的方法是以两个不同的角度作为出发点,其一是将现阶段的法律体系、制度与过去的法律体系、制度进行比较,其二是对我国现阶段具体的水污染防治情况加以考察。通过这两个角度可以较为清晰、透彻的了解立法基本现状及其实效。
为应对日益严重的水污染问题,1996年我国修订实施了水污染防治法。进入21世纪后,我国在立法层面上对于水资源的保护更上一层楼。第一,立法目的和原则规定为:“防治水污染,保护和改善环境,保障饮用水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使得其更加的鲜明;第二,从内容上看,我国不断地完善法律体系缺陷,继而推出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环境保护法》、《太湖流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第三,从管理体制上看,相关部门根据流域的特点,提出流域管理与区域管理相结合的管理方式,对我国的流域水资源进行了较具特色的管理,且取得了良好的管理效果。归纳而言,立法对水污染防治机制的完善起着重要的作用,流域跨界水污染防治的立法体系、体制的完善对水污染防治机制的进一步改革尤为重要。
虽然我国在流域跨界水污染防治方面取得了良好的成绩,但是从实际情况看,我国的水污染仍较为严重。第一,相关管理体制仍存不合理之处,流域管理机构缺少“硬性”职权,只具备“软实力”;第二,在法律体系层面上,我国紧缺在刑法上对流域跨界水污染防治进行管理的法律条文,使得进入刑法领域的流水污染事件少之又少;第三,制度的不完善较为明显,首先是制度本身的不完善,其次就是制度执行机制不完善。
归纳而言,我国较之过去的立法有“质”上的进步,但是立法上的完善不是能一蹴而就的,现阶段立法仍存在很多急需完善的地方,若忽视这些不完善的“点”和“面”,这些“不完善”将严重阻碍我国对水资源的保护。所以就流域水污染防治的现状而言,我国在流立法上较之20世纪90年代的立法来说的的确确是取得了惊人的进步,但是较之于水污染的现状来看,我国立法完善的脚步仍没有跟上水污染逐步加重的速度,以至于水污染的治理仍难以在实质上取得成效。
3我国对流域跨界水污染防治立法的不足
对我国流域跨界水污染防治立法的不足在上述已略有介绍。将我国的立法现状与相关部门的执法管理、水污染防治效率以及其他层面相结合进行分析,可以清晰看到我国水污染防治立法上存在的不足之处。
3.1中国流域跨境水污染防治法律体系尚不健全
在水污染突发事件频发的近几年,存在一种怪现象,即我国对水污染事件责任人的刑事制裁方面的法律严重缺位。据国家环保部门的权威统计数据表明:我国水污染突发事件呈与日俱增的势态,但是进入司法领域的水污染事件却很少,加上我国刑法对这一层面所涉程度较浅,导致以犯罪的名义进入司法程序的水污染事件少之又少。宜兴市人民检察院的5名检察官写出了长达5万余字的课题调研报告。他们认为:“刑法的立法现状与我国将水当成‘重要的具有战略意义的物质元素’的地位很不相称。”
3.2中国流域跨境水污染防治法律制度尚不完善
第一,我国对水污预防和水污染治理的做法,有主次颠倒之嫌。《我国水污染防治》规定,水污染防治应该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然而实际情况却与此前所提规定大相径庭。较多水污染突发事件在水污染预防阶段的人力、物力投入较造成水污染事件后的人力、物力投入相比可谓是冰山一角。这一现象的产生仍要归因于法律制度上的不完善。若是在水污染产生之前加大水污染预防的力度,如持续有效地对企业的排污进行管制与监督、真正意义上推行污染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等,那么水污染突发事件的出现的概率必定会大大降低。
第二,我国对水污染防治的法律制度缺乏与时俱进的特点。我国现行的水污染防治法律制度包括环境影响评价、排污收费管理、重点水体总量控制、水污染限期治理以及其他基本制度。相对于外国而言,我国目前水环境监测网络不完善,公众参与制度不健全,排污总量控制制度的实施仅限于重点水体,对于小打小闹的企业排污并没有严格的进行监督以及其他之法律制度上的不完善,因此我国需要从流域跨界水污染的现状出发,对我国的水污染防治法律制度进行改革和完善。
3.3中国流域跨境水污染防治立法技术存在不科学之处
对于我国流域跨界水污染防治立法,总体表现为立法速度快、数量多。但是在立法技术上的表现来看,我国立法技术仍出于较低水平,立法技术不科学,使得水污染问题的处理以及预防的效果都被限制在一定的程度。与国外的立法技术进行比较不难发现我国的立法技术存在着较多不完善之处。首先是立法技术上存在着缺乏公众参与的问题,公众参与往往能提高立法的科学性,提高公众参与程度能够使得对水污染问题的解析更加透彻。第二是我国流域跨界水污染防治的地方立法质量比较低。根据各地区的不同情况,分别从实际情况出发实施颁布了各式各样的地方性法规等,但是这些法规在一定程度上往往不能从流域的整体性出发对流域水污染起到防治的作用,使得水污染的防治效果不佳。
4我国流域跨界水污染的法律对策
通过对我国流域跨界水污染防治的立法现状的分析、其不足之处的论述以及对松花江事件和太湖流域水污染事件的了解,得出的结论是:我国急需相应的法律对策来应对我国水污染防治法律层面的缺陷,使水污染突发事件频发这一现象得到控制。
第一,完善水污染防治的法律体系是“有法可依”的需要。上述对刑事立法严重缺失为例说明,我国对于水污染防治的法律体系上需要进一步的完善,应该更加具体的增设跨界水污染问题产生时在承担责任这一领域的相关法律,促进我国解决“跨界水污染问题难以进入刑事领域”的怪现象。现阶段我国以《环境保护法》、《水法》、《水污染防治法》为核心。但是仍是停留在这一单薄的立法体系上尚不能有效的处理所有水污染防治问题。所以我国应该根据流域水污染防治的现状和需要,建立健全的流域水污染防治法律体系,这是遏制我国流域水污染恶化的一个基本对策。第二,提高立法上的主动性。《水污染防治法》的最新修订是在近几年层出不穷的重大水污染突发事件导致饮用水危机的背景下提出的。往往水污染问题的产生能够使得相应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出现,采用这种“水污染进”则“法律进”,“水污染停”则“法律停”的现象实为不合理。针对这种情况,我国的立法机关在立法上应该放长眼光,既能对已经出现的跨界水污染问题进行深层次的分析从而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第三,合理完善我国水污染防治法律制度的执行机制。在水污染防治中不难看到这种情况:各部门从自身利益出发来考虑问题,忽视整体利益,在水资源保护实践中互相推脱,不愿意承担相应的职责。为应对此种情况,完善水污染防治法律制度的执行机制应给予足够的重视,在立法层面上对各部门给予明确的职责,充分调动各大流域管理机构的积极性,一改以往流域管理机构只被赋予“软职能”的消极被动局面,使得这些作为派出机构的流域管理机构能够发挥其真正的职能,从整体上提高水污染防治法律制度的执行水平。第四,须在立法上规定:流域作为一个独立整体的对象。其因在于分割了流域的整体性势必会导致流域的管理出现混乱的局面,产生不必要的麻烦,如几个区域之间就跨界流域水污染问题有不同意见时,可能会出现“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情况,使水污染问题的及时解决遭到阻碍。为防止流域水污染进一步的加剧,我国应该采取立法的形式确定流域的整体管理,不然很难对流域的水环境状况进行有效的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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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兰州自来水苯超标事件背景
2014 年4 月11 日,兰州市威立雅水务集团公司出厂水及自流沟水样中苯含量严重超标。据威立雅水务集团公司检测显示,4 月10 日17 时出厂水苯含量高达118 ug/L,22 时自流沟(自来水一分厂与二分厂之间中间段) 苯含量为170ug/L,11 日凌晨2 时检测值为200 ug/L,均远超出国家限值的10 ug/L。4 月13 日中国甘肃网晚间的最新消息明确,含油污水的成因是原兰化公司原料动力厂原油蒸馏车间分别在1987 年和2002 年发生物理爆破事故造成渣油泄出。4 月14 日上午,兰州自来水污染参与起诉兰州威立雅水务集团的兰州居民称,兰州中院立案庭工作人员拒绝接受他们提交的任何起诉材料。兰州中院立案庭表示,公民个人不属于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故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4月初,甘肃省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工作全面启动,2014 年将首先在涉及危险化学品生产、易发生污染事故、重金属冶炼等6 大类高危行业和重点区域企业开展试点工作,共涉及各级重点监控企业1 400 余家。
2 水污染责任保险的概念及功能分析
2.1 符合侵权责任保险的属性特点
水污染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因污染水环境而应当承担的保险单约定的环境赔偿或治理责任为标的的责任保险,其保险人为承保水污染责任险的保险公司,被保险人为投保企业。从性质上看,水污染侵权责任符合保险的特点,具有可保性。首先水污染侵权责任风险具有不确定性,意外性,大多为突发性事故。其次水污染侵权责任具有赔偿的可能性,如某水域周边企业的生产活动可能会导致重大或者特大水污染事故的发生,具有潜在水污染风险,一旦该水域发生水污染事故,若企业不能举证污染损害与自己无关,则该地区的所有企业应具有承担赔偿的责任,所以各个企业均存在赔偿的可能性,这才会产生对水污染责任保险的需求。再次,水污染责任保险合同中,投保企业对于保险标的具有合法的保险利益,投保人凭借保险措施,对因偶然事故发生所带来的经济损失获得相应的赔偿。
2.2 实现水污染侵权救济的主要渠道
在兰州水污染事件中,兰州中院以公民个人不属于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故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为由拒绝接受兰州居民的起诉材料,这反映出在遭遇水污染侵权事件时受害者申请救济的困局。而水污染责任保险能使水污__染损害赔偿问题得到有效的解决,保护水污染受害者的合法权益。随着我国经济的高速发展,水源匮乏及污染日益严重,在这些重大的水污染事故中,由于污染损害赔偿数额巨大,排污企业往往无力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形成较大的经济压力甚至面临破产。企业破产意味着水污染受害者的损失很有可能得不到充分的、及时的赔偿。为了保护水污染受害者的合法权益,急需引入水污染责任保险机制,这样,面对突发性污染事故,受害者就可以直接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请求,有效地解决水污染损害赔偿问题。
2.3 分散水污染责任风险的有效途径
水污染责任保险是一种有效的风险管理手段,使企业避免因污染损害事故而遭受重大损失,同时也可以通过保险公司对企业的排污行为进行监督管理。由于水污染事故发生的不确定性和企业赔偿能力有限,保险公司事先以收取保险金的方式聚集资金,在发生水污染事故后,保险公司用收取的保险金支付赔偿,这就是水环境民事赔偿社会化的过程,即将损害赔偿责任分摊到成千上万的投保人,极大地降低了企业的经济负担,有利于企业投入资金用于水源污染的预防与治理。保险公司对企业的排污行为进行监督管理,还能在一定程度上杜绝企业无视环保的问题,减少大规模水污染事件的发生。同时企业为了降低因支付保险金所增加的生产成本,更多地采取高新环保技术等手段,清洁生产,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促进经济的快速可持续发展。
2.4 减轻政府环保压力的重要机制
鉴于政府的特殊角色,在水污染事件发生后,政府担任了最后责任人的角色。在兰州水污染事件中,兰州市政府在其中承担的监管职责饱受诟病,事件处置和免费供应矿泉水的动作亦未得到市民的满意。但国家介入补偿无异是利用全民的税收作为财源,变成由全民对此污染负责,此已违反污染者负责原则,与现代环境法的趋势不合。发展水污染责任保险通过风险分摊,可以减轻政府的环境负担,使被破坏了的生产条件和生活环境能够及时得到重建和修复。由潜在的水环境侵害企业交纳的保费组成责任共同体,由该共同体来承担某一投保人的环境侵权责任。因此,其中某一投保人造成的环境损害仍然是由造成损害的全体侵权人负责,实现了谁污染,谁付费的目的,起到了一定的惩戒作用。
3 水污染责任保险的立法现状与制约因素
3.1 立法现状
目前,我国尚无国家层面的法律法规规定水污染责任保险制度,政策层面己有的相关规定主要适用于环境责任保险制度。如《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23 号)要求采取市场运作、政策引导、政府推动、立法强制等方式,发展安全生产责任、建筑工程责任、产品责任、公众责任、执业责任、董事责任、环境污染责任等保险业务。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和保监会2007 年联合的《关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也明确要求十一五期间,初步建立符合我国国情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到2015 年,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相对完善。2013 年,环境保护部与保监会又联合印发了《关于开展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首次提出重金属企业和石油化工等高环境风险企业需投保环境污染强制责任险,若未投保,环保部门将采取相关约束措施。在实践中,基于上述政策要求,2008 年环保部决定在江苏、湖南、湖北、河南、重庆、深圳、宁波和沈阳等地开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如江苏在深入探索和开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工作的基础上,确定先行试点,逐步完善,建章立制,全面推行的原则,按照集中投保、保本微利的要求,设计了规范、严谨、合理的保险产品,从2008 年11 月1 日起,在全省内河实施船舶污染责任保险。再如深圳在2012 年出台实施了《深圳市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工作实施方案》,重点要求重金属企业等积极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显然,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相关政策的出台实施,对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推广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各地的试点工作也在逐步扩展,但与政策要求的目标相比,还存在一定差距,特别是水污染责任保险,至今尚未有试点的先例。
3.2 制约因素
一是关于水污染责任保险的规定不完善。从总体上看,我国一直缺乏针对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系统规定,可以援引的条款散见于《民法通则》《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中,而有关水污染环境侵权的法律责任散见在《水法》《水污染防治法》和《环境保护法》《侵权行为法》等法律中,且多为行政法律责任,相关公众依据中,追究涉水企业的水资源污染民事责任困难较多。在水污染事件中,加害方通常是涉水企业或单位,而受害方多为普通民众,双方在经济实力上存在较大差距,高额的诉讼成本导致受害方不敢轻易启动诉讼程序。因此,虽然国家政策在积极推广水资源污染责任保险等环境责任保险制度,但因缺乏相关的民事法律责任基础,该制度实施效果并不理想。二是涉水企业投保积极性不高。作为趋利避害的理性经纪人,涉水企业在没有外部压力的情况下,很难主动花费成本去做没有收益的事情,于是水污染的不良后果只能由社会承担。即使发生了水资源污染侵权责任,因水污染的潜伏性和公众自身技术限制等原因,也难以及时有效举证追究相关涉水企业的水污染民事责任。正因为水资源污染责任的相对缺失,使得许多涉水企业也就缺少了投保的积极性。三是保险公司承保积极性不高。目前相关涉水企业非法排污或违规排污的现象普遍存在,这种现象提高了水污染事故发生的可能性,保险公司基于自身经济利益考虑,会积极规避这种风险。另外水污染责任认定需诸多技术和专业支撑,如水资源水质监测、侵权损害对象范围确定、损害赔偿范围确定和损失评估标准等都比较专业。对于前述这些专业和技术层面的操作,目前保险公司尚未形成系统的技术支撑体系,国家也未形成完整的标准体系,这也间接影响了保险公司承保的积极性。
4 对发展水污染责任保险的建议
4.1 健全制度、强化立法,加快建立水污染责任保险制度水污染责任保险的发展归根结底取决于法律的健全与执行的力度,目前水污染责任保险的规定只能援引《民法通则》《环境保护法》和《水污染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而这些规定过于原则,缺乏具体的操作规程,更不用说对水污染责任保险制度做出全面、明确的规定了。另外,我国现有的水污染纠纷的解决主要是民事诉讼和行政调解,执法不严,没有在客观上对排污者形成压力,排污企业参加保险的风险意识欠缺,没有饮用水污染责任保险制度的立法保障,污染受害者往往得不到有效的赔偿。我国在法律健全和执行力度方面,也可借鉴国外较为成熟的方法和手段,如美国采用污染者支付费用的原则与政府采取货币赔偿或刑事制裁的方式,对污染者进行严厉的惩罚。欧盟成员国也都采用法律手段,加大对环境污染者的惩处。因此,只有加快设计出适合我国实际需要的水污染责任保险制度,才能在有利于经济发展的同时,促进我国水源的保护。
4.2 强制为主、自愿为辅,分类设定不同保险模式目前在世界主要发达国家中,水污染责任保险较为典型的投保方式有三种。一是美国、瑞士的强制保险制度;二是强制责任保险制度与财务保证或担保制度相结合,以德国为代表;三是实行任意责任保险为原则,以英国、法国为代表。即涉水企业是否投保水资源污染责任保险,取决于投保人自愿,法律和政府一般无权强制企业投保,但在法律有特别规定的场合,则实行强制责任保险。我国企业的保险意识普遍偏低,还没有充分认识到通过保险分散水污染侵权赔偿责任。因此,如果单纯推行自愿水污染责任保险既无助于保护受害人的利益,也不适应我国目前由于环境问题的日益严重而对水污染责任保险的迫切需要。另一方面,若全面实行强制责任保险,则剥夺了部分污染较轻企业的选择权,加重了企业负担,从长远来说也不利于国民经济的发展。因此,在产生环境污染和危害最严重的行业实行水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如石油、化工、印染、采矿、水泥、造纸、皮革、火力发电、煤气、核燃料生产、有毒危险废弃物的处理等行业。而在其他污染相对较轻的行业,政府则给以积极引导,通过采取一些激励政策使企业自愿购买水污染责任保险,这是符合我国基本国情的一种模式选择。
4.3 先易后难、逐步推进,先行发展突发性水污染保险累积性污染积累到一定程度,污染事故必然爆发,保险人和被保险人会在合同中约定保险责任期间。在该期间内,保险事故可能发生,也可能不发生,所有累积性污染符合可保风险的偶然性特征。因此,从理论上来讲,累积性污染是可以纳入到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成本范围内的。但是基于我国目前水污染责任保险现状,即我国保险业特别是责任保险还很不发达的情况下,对于将累积性污染事故纳入水污染责任保险的范畴条件应该分两步走,即先承保突发性的水污染侵权行为,待条件成熟时再承保持续性的水污染侵权行为,最终来实现水污染侵权责任保险制度的目的。因此在水污染责任保险的起步阶段,针对突发性和持续性的水污染事故责任人提供保险,这不仅符合国际保险业的发展趋势,也适应污染事故发生的现状。在我国目前实施的环境污染保险都只把突发性污染事故造成的民事赔偿责任作为保险标的,这是因为突发性环境风险一旦发生,受害人容易发现,损害容易认定,本着先易后难的原则,应当先行发展突发性水污染风险的保险。
【关键词】 产业结构 环境税 CGE模型
一、引言
近年来,随着西部大开放战略的实施,云南省的经济得到了较快发展,但存在着经济增长模式相对粗放、产业布局不合理等问题。这些问题使得云南省资源环境压力日益加大,为了全省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必须考虑环境的可承载能力,进行产业结构的优化升级。作为宏观调控手段之一的环境税的开征显得尤为必要。目前我国环境税已进入税收立法和税制设计的重要阶段,未来几年逐步推出和推广环境税已成定论。那么,开征环境税对云南的经济发展到底存在何种影响?对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是否有积极意义呢?对此,本文将构建CGE模型进行模拟研究分析,以期为云南省乃至全国开征环境税提供借鉴。
之所以选用CGE模型是因为相比于传统的研究模型,CGE模型有更好的广泛性和适用性。西班牙学者F.J.Andre等利用CGE模型评估了在安达卢西亚进行环境税改革的环境和经济效应,结果显示,利用环境税去补偿雇员工资税时,“就业双重红利”很可能出现;Wissema以爱尔兰为研究对象,构建了一个碳税与能源税CGE模型,分析得出在10—15欧元每吨二氧化碳的税率利于碳排放的减少;日本学者Shiro Taked在一个多部门动态CGE模型中引入了二氧化碳税,模拟结果表明:当用环境税替代资本税时会出现环境改善和国民收入的持续增长。国内很多学者利用CGE模型对国内征收二氧化碳税或二氧化硫税的效应进行模拟,王德发在上海2002年投入产出表数据的基础上,创建了一个比较静态CGE模型,分析了在消费环节加征5%的煤炭税对经济和社会产生的政策效应;武业军和宣晓伟则利用CGE模型分析了在中国征收硫税对整个中国GDP以及工业产值的影响;魏涛远等在CGE模型基础上分析了征收碳税对中国经济与温室气体排放的影响。
二、CGE模型的构建
1、数据来源及假设条件
本文综合考虑对GDP的贡献率和对环境的影响,基于云南省2007年的投入产出表,选取了10个部门的投入产出数据作为模型的原始数据来源。这10个部门包括:01农林牧渔业、02食品制造及烟草加工业、03化学工业、04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05燃气生产和供应业、06交通运输及仓储业、07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08住宿和餐饮业、09房地产业、10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假定市场中只有一个消费者,每个部门只有一个竞争性企业,且只生产一种产品,一个企业所生产的产品将作为另一企业的生产资料,除此之外,还包括劳动力和资本两个生产要素,即假设s为投入要素个数,k为部门个数,则s=12,k=10。假设水污染税所增加的成本直接反映在价格的提高上,将税率这一变量通过价格作用引入CGE模型中。
2、模型的构建
为了分析水污染税税率对云南省产业结构的影响,将构建包括生产行为、消费行为、价格方程、市场均衡以及宏观闭合五部分的区域性CGE模型,通过这几方面的联立方程求解,对所得结果进行分析。
(1)生产者行为方程。本文选取柯布道格拉斯生产函数来表述生产者的生产行为。方程假设:s为投入要素(包括资本和劳动力)的个数;k为部门个数。Xij为j部门对i要 3、数据处理与税率设置
本文所用数据来源于2007年的云南省投入产出表,并将原始数据做相应处理得到模型中使用的参数值,将参数值代入模型中,利用matlab软件计算可解得方程。
(1)模型中的参数值。模型中涉及的参数?琢ij为直接消耗系数,是指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第j部门产品的单位总产出中所直接消耗的第i部门生产的其作为中间投入的价值量,可表达为:?琢ij=Xij/Xj,根据云南省2007年投入产出表的数据,我们可以求得Xij、Xj的值,并求得?琢ij 的值,如表1所示。
亦可通过投入产出表求得模型中所用到的其他参数:Xij/Xi,Fi/Xi,XMi//Xi的取值,如表2所示。
(2)水污染税税率的选取。对污水企业征收水污染税,会引起征税企业产品价格的变化,从而使得以此产品作为中间投入的各部门投入要素的相对价格发生变化,导致各部门的要素投入量、消费者的需求量、各部门的产出价格和产出水平等因素发生相应地变化,最终引导云南省产业结构的调整。本文将水污染税模拟税率设置为5%,10%,15%,模拟不同税率设计对云南省产业结构的影响。
三、模拟结果及分析
在10个部门中,化学工业、食品制造及烟草加工业、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属于水污染较多的行业,且总体看来,化学工业产品作为中间资料在其他部门中的投入大于另两部门产品作为中间资料在其他部门的投入,即平均而言,α3j>α2j,α3j>α4j。所以以下模拟分析均以征收水污染税导致化学工业部门产品(化工产品)价格变化为出发点,分析化工产品价格变化对各部门的要素投入量、消费者的需求量、各部门的产出价格和产出水平、资本和劳动投入量的影响,从而分析其对云南省产业结构的影响。
1、对投资需求的影响
从表3的模拟结果可以看出:征收水污染税,会引起化工产品价格的提高,从而使各个部门减少对它的中间投入。且随着征收的税率越高,其减少的百分比的比重就越高。
随着化工产品需求量的减少,化学工业行业要想继续获得利润,维持自身的持续发展,就必须提高其现有的技术水平,提高生产效率。且以水为原材料的化学工业企业和其他各企业为了减少水污染税所带来的成本,势必会引入除污设备,来减少污水的排放量,这将带动环保产业的发展。
2、对消费需求的影响
通过表4的模拟结果可知,征收水污染税导致的化工产品价格的提高会不同程度地影响消费者对各个部门产品的消费需求:对农林牧渔业的消费需求随着化工产品价格的提高而下降,其下降幅度大于化工产品价格提高的幅度,且污染税税率越高,下降比例越大;对其余9部门的需求均增加,但对食品制造及烟草加工业、化学工业、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的需求变化的增幅小于化工产品价格的增幅,且污染税税率越高,该增幅越小,甚至为负;消费者对其余6部门产品的需求增幅均大于化工产品价格增幅,其中对房地产业的需求增加最明显,且随着污染税税率的提高,增幅也相应增大。
受消费者偏好的影响,从长期发展看,征收水污染税能更好地促进房地产业、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等水污染较轻行业的发展,并限制食品制造及烟草加工业、化学工业、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这3个水污染较重行业的发展,迫使这几个受限行业加强对其行业内污水的处理。
3、对各部门产出价格和产出水平的影响
从表5—7可以看出,就产出价格影响而言,不论征收的水污染税税率如何,食品制造及烟草加工业、化学工业、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的产出价格将随中间投入的化工产品的价格提高而提高。其中,食品制造及烟草加工业、化学工业产品价格的增幅大于中间投入的化工产品的价格增幅,但随着税率的增加,增幅减小。而其他7部门的产出价格将随中间投入的化工产品的价格提高而降低。其中,降幅最为明显的是房地产业,其次是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且除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外,其余6部门的降幅随税率的提高而减小。
就产出水平影响而言,除交通运输及仓储业、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外,其余部门的产出水平随化工产品价格的提高而降低。
综合考虑产出价格和产出水平可看出,征收水污染税使得食品制造及烟草加工业、化学工业、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的产出价格提高,产出水平却下降。长期以往,在技术水平不变的前提下,这几个行业的生产规模会缩小,而其他产出价格下降、产出水平提高的行业的生产规模会扩大(虽然农林牧渔业、燃气生产和供应业、住宿和餐饮业的产出价格下降,产出水平也下降,但产出水平下降的幅度远小于产出价格下降的幅度,可近似于规模会扩大的行业)。
4、对各部门资本和劳动力的影响
从表8—9可以看出,征收水污染税会使云南省各个部门对资本和劳动力的投入提高,且燃气生产和供应业、交通运输及仓储业、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住宿和餐饮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的投资增幅均大于1,其中以房地产业表现最为明显,而农林牧渔业及其他几个对水污染较重的部门的投资增幅却小于1,可以说征收水污染税使得资本和劳动力更多地投向了水污染较轻的行业(清洁能源产业和第三产业),利于这几个行业的发展,利于云南产业结构的优化调整。
随着征收税率的提高,各行业对资本和劳动力的投入增幅将减少,但削减的幅度远小于税率提高的幅度,可见就增加各部门资本与劳动投入而言,水污染税税率的设置有较大的空间。
四、结论与政策建议
综上分析可知,征收水污染税,通过价格机制的作用能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云南省产业结构的调整。
1、从投资需求看
水污染税的实施,降低了各个部门对水污染的化工产品的投入量(本文立足于化工产品展开分析,实际上只要是具有水污染的产品,各部门均会因为征收水污染税导致的产品成本提高而减少对它的投入),且由于征收水污染税带来的生产水污染产品的企业成本的提高,使得企业可实现的利润减少,在利润最大化的驱使下,企业将减少污染品的生产,或通过技术创新,选择适当的污染控制技术,研究开发新的更有效的减少污染的工艺过程,从而以推行清洁生产的方式减少所缴税费,降低产品附带的税收成本。
2、从消费需求看
水污染税的实施,有利于借助税收政策引导消费者,使其更倾向于减少高水污染产品的消费,而更偏好于清洁能源产业和第三产业的产品消费,这种消费方式的转变有利于培养人们的绿色消费观和绿色消费行为,使每个家庭的消费观念和行为模式按照可持续发展的方向进行,从长远来看,这将有利于缩减高污染产业的发展而促进环保型产业的发展。
3、从产出价格和产出水平看
水污染税的征收,使得水资源使用较多、水污染较严重的产业的产品价格提高,而资源使用较少、水污染较轻的产业产品价格却相对降低,使得后者更具有价格竞争力,进而促进其产出水平的提高,利于其发展壮大。
4、从资本和劳动力投入来看
水污染税的实施,使得各部门增加了资本和劳动力的投入,尤其是清洁能源产业和第三产业,这将有利于增加就业,利于云南产业的整体发展和优化发展。
从上述模拟结构可以看出,所设置的三种不同的水污染税税率对云南省产业结构的影响差异性较小,因此只要不是过于极端的过大或过小的水污染税税率,其对云南省产业结构的影响将都如上文所述。
总之,从整体状况看,水污染税的实施能有效地促进云南省产业结构的调整。所以,本文建议应尽快开征水污染税,并以此为试点,逐步开征其他环境税。鉴于环境税在我国尚属新事物,处于试点阶段,因此应当以排污企业为主要纳税人,因为造纸厂、化工厂等企业的排污行为是造成我国环境污染,尤其是水污染现象日益严重的主要原因,所以可以这些企业为征收对象,进行试点征收(本文的分析也是基于对化学工业部门征收水污染税为基点展开的)。对于那些从事污染严重的个人加工行业的自然人也可纳入征税范围。可将污染物的排放量做为标准,实行差别税率,对污染物排放量较大的企业,征收较高税率,反之以低税率征收,以此刺激企业改进生产工艺,减少排污量。
(注:基金项目:云南大学笹川基金优秀青年教育基金资助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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