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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污染治理的方法

水污染治理的方法

水污染治理的方法范文第1篇

Abstract: The thesis describes the methods using in the process modification of the waterworks, and its function in purifying the original water pollution.

关键词:工艺改造;原水污染;治理方法

Key words: technological modification; original water pollution; controlling methods

中图分类号:X52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4311(2010)04-0062-01

饮用水常规工艺的主要目标是去除水源水中的悬浮物、胶体杂质和细菌,以地下水为原水水源净水厂的工艺是不经过混凝、沉淀和澄清。而采用直接过滤方法。过滤则是利用颗粒状滤料(石英砂等)截留经沉淀后水中残留的颗粒物,进一步去除水中杂质,降低水中的混浊度。过滤之后采用消毒方法来灭活水中致病微生物,从而保证饮用水的卫生安全性。这里探讨的是以地下水为原水水源净水厂的工艺改造对原水污染的治理方法。

目前我国水源大都遭受生活污水与工业废水的污染,原水中有机物氨氮浓度增加,使水带色、味;有的水厂采用地下水取水水源,由于原水藻类(包括藻类分泌物)增加,使出水色、腥味增加。这些原水经水厂常规工艺净化,浊度不易得到很好控制,滤池易堵塞(藻类影响),出水有机物浓度高(生物不稳定,易使输配水管道中细菌滋长,恶化水质),氨氮浓度高,使加氯量增,加进而使消毒副产物(如三卤甲烷、卤乙酸等)量增加,提高了饮用水的致癌风险,使出厂水有异味,水质下降,往往会遭受居民的抱怨和投诉。因此,对净水厂的现有工艺进行改造势在必行。

净水厂的工艺改造有以下几种方法:①增加深度处理构筑物,如活性炭吸附(或者臭氧-活性炭联用)技术;②增加预处理构筑物,如生物预处理(接触氧化池或生物滤池);③不增加常规工艺前、后的净化构筑物,在现有工艺上改造,如、强化过滤、优化消毒;④综合采用前面几种技术。

具体来说,给水厂净水系统技术改造的内容主要包括如下几个部分:(1)针对水源水的污染特性,增设必要的预处理设施。预处理技术包括投加化学氧化剂,如臭氧、高锰酸钾;投加吸附剂,包括粉末活性炭和活化粘土;以及生物氧化技术等。特别是生物氧化预处理技术(如曝气生物滤池),由于本身存在的一些优点,自二十世纪八十年代以来,在许多国家得到重视。部分城市水厂也已经开始了这方面的工作。(2)过滤技术改造,改造为煤和砂的双层滤料滤池;可考虑采用轻质(煤或陶粒滤料)、粒径较粗、滤层较厚的均匀滤料。滤池采用气水联合反冲洗,改善冲洗效果,节约冲洗水量。(3)助滤剂的应用。在进滤池的水中再加注少量(一般为1-3mg/L)的混凝剂或微量(一般几十μg/L)高分子絮凝剂,能明显改善水的过滤性能,显著提高去除率。这是改善过滤出水水质的一个非常重要的措施。投加助滤剂后,出水浊度明显降低,但运行周期会相应缩短。经试验,采用助滤剂方案时,如运行周期尚长,可不改变滤层,否则要同时把滤层改为双层滤料或均粒滤层并加装表面冲洗以改善冲洗效果。(4)增设活性炭吸附或生物活性炭(臭氧-活性炭联用)深度处理设施,进一步控制出厂水中的有机污染物的浓度,减少卤代物质的生成量。(5)在无条件建立活性炭滤池时,可在过滤前投加粉末活性炭(PAC),或将滤池改造为活性滤池。(6)优化消毒工艺,使用氯胺、二氧化氯、臭氧等消毒剂,降低消毒副产物的产生量,提高饮用水的卫生安全性。(7)采用膜技术,可以替代常规工艺和深度处理工艺,并可以去除部分溶解性无机盐。(8)强化过滤滤池主要功能是发挥滤料与脱稳颗粒的接触凝聚作用而去除浊度、细菌。如果滤料洗涤不干净,滤料表面就会积泥,当预加氯时抑制了滤料中生物的生长,因此滤料层没有或较少生物降解作用。如果不预加氯,滤料层中就会有生物作用,滤池出水中氨氮有所降低,亚硝酸盐氮增加,就是具有亚硝酸盐菌的结果。强化过滤就是让滤料既能去浊,又能降解有机物,降解氨氮、亚硝酸盐氮。这样,就需要在滤料中培养生物膜,要既有亚硝酸盐菌,又要有硝酸盐菌使氨氮、亚硝酸盐氮都得到有效去除。是一种最经济的改造方法。强化过滤技术的难点是:①选择滤料(有利于细菌生长);②控制反冲洗强度既能冲去积泥,又能保持一定的生物膜;③要保证出水浊度小于1.0NTU;④要使滤池的微环境有利于生物膜成长;⑤其他技术问题,如冲洗水的强度、膨胀率等。

综合净水厂的净水工艺状况,把不同工艺的机理、功能、净水效果和费用进行比较,比较的依据是1993年12月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的《给水排水工程概预算与经济评价手册》中给水工程构筑物技术经济指标,这里选取气水反冲V型滤池作为生物陶粒池、双阀滤池作为活性炭滤池投资(直接费)计算,间接费以直接费的50%计,再乘以价差调整系数2进行投资估算。估算中生物陶粒池滤速采用6m/h,活性炭滤池采用10m/h,臭氧发生装置以产1kgO3/h投资37.5万元计算,生产1kgO3耗电35kwh,每千瓦时以0.8元计,折旧以15年回收计算。运转管理人工费以每月1000元计。

这里需要特别指出的是,活性炭吸附技术最能有效地去除水中的有机物,将是今后给水净水厂首先应考虑增加的深度处理构筑物。但从经济角度来看,根据我们的估算,采用活性炭吸附技术每处理1m3/d水的投资将在80-100元,运转费将增加0.15元/立方米左右。从目前来看出,恐怕在短时间内还难以实现。生物预处理技术对氨氮、亚硝酸盐氮有很好的去除(80%-95%),对铁、锰的去除有相当效果,对有机物也有较好的去除效果(10%-25%);对色、味的去除也有一定效果,还能减少药剂投加量。生物预处理技术运转费便宜,仅需增加费用0.09元/立方米,但基建面积较大,投资高,每1m3/d约在100-120元左右[1]。

当然,在现有经济和技术条件下,最经济可行办法的是在有净水工艺基础上进行改造。采取强化过滤的办法,可以不增加构筑物,因此单位水量1m3改造费用只需20-25元,运转费用只需增加0.03-0.05元/立方米。氨氮及亚硝酸盐氮去除率80%-90%,有机物CODMn去除率15%-20%[1]。

综合净水厂不同净水工艺的去除指标和经济上增加的费用,我们得出的基本结论是,在常规处理工艺基础上,增加预处理和深度处理是解决当前水源遭到污染的主要方法,另外,在预处理中,生物预处理技术也已经开始得到应用。这里新提出的膜过滤将是未来很有发展前途的净水处理技术。在深度处理中,活性炭或者生物活性炭(即臭氧-活性炭联用)将是主要的发展趋势。

水污染治理的方法范文第2篇

关键词:水污染防治;问题;对策

近年来,我国经济一直处于一个不断上升的态势,我国人口也在持续增加,对于淡水资源的需求量也随之上升,但是同时我国农业、工业等的发展对水资源造成的污染也日益严重,导致我国生态资源面临严峻的挑战。水资源污染不但会给人们的身体健康带来威胁,还会严重阻碍社会的发展。

一、我国水污染防治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第一,我国在水资源的开发利用过程中,由于缺乏可持续发展的观念,导致水资源过度开发,使众多河流失去自净能力;第二,对于跨市界、跨省界流域的水污染由于没有规定明确的负责人,因而导致污水、废水的处理与管理问题严重分离;第三,一些城市对于科学发展观没有严格落实,只是片面的追求经济的增长,从而忽视了对水资源的防治;第四,我国在水污染防治方面资金的投入缺乏力度,很多资金都没有落实到位;第五,我国有关污水防治方面的法律法规还不够完善,污水治理的成本高,根本就不能激发企业自主治理污水的意识。

二、水污染的治理措施

(一)加强政府环境管制

企业污染高居不下的原因是因为缺乏政府管制的约束,因此,水污染的防治工作包括水资源的控制利用必须依靠政府在市场中的主导作用。应建立起以政府环境管制为主导,企业经营配合的环境管理模式。政府应以水污染治理为长期任务,丝毫不能放松对水环境的监管力度,坚持从投资建设到运行管理的管制和操作。此外,政府应加大环境执法力度,对水污染物排放持续不达标的企业一律予以整治;对污染严重的水域加大资金投入治理,实行水环境评价制度,严格控制审批新上污染性建设项目。

(二)提高居民对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重要意识

目前,大部分的居民对于污水防治方面没有一个强烈的意识,不仅在日常生活中不注重对水资源的保护,而且在污水的治理中也没有积极的配合。人们根本没有意识到水资源对于我国耕地以及粮食安全的关系,而且随着我国对于淡水资源需求量的不断增加,淡水资源的供应量已经严重不足,这不仅会给人们的生命健康带来威胁,还会阻碍当地经济的发展。因此,必须要重视对水污染的防治工作,提高人对水污染的重视程度,并且加大对水污染防治的宣传以及培训力度,体现出水污染防治的重要性。

(三)加大对水污染防治工作的投入

政府需要加大对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重视力度,将水污染防治工作放在水资源保护工作中的重要地位。首先,政府应该加大对水污染防治工作的财政投入,完善水污染防治工作的硬件设施,如更新水污染防治的监测仪器等。此外,相关部门和工作人员需要不断完善水污染监测的手段,提高水污染的监测技术,以便有效快捷地对水资源状况进行监测,防治水污染事件的出现。与此同时,政府还需要加强对企业的思想教育工作,通过多种途径加强企业的水污染防治意识。最后,政府要加快建立健全流域生态补偿机制,以经济手段为主调节相关利益主体的利益关系,加大对利益受损者的生态补偿,用经济手段鼓励更多的利益主体自觉保护水资源,防治水污染。

(四)实施协调统一的管理机制

我国对于水污染的治理工作,已经提出了一些有效的管理制度以及解决措施,但是,在实际的实施中,政府不仅要加强对其实施力度的监管,还要实行统一的规划以及管理,制定统一性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并组织相关管理人员制定有效的监管制度,对于妨碍以及营销水污染治理的人员要实施一定的处罚。此外,还要积极开展水资源的检测活动,可以先对一些水流域进行试点,对其中发生的问题进行处理,并针对这些问题对试点工作进行修改,进而推行至全部的水流域。

(五)完善相应的法律法规

我国虽然已经建立起初步的水污染防治法律体系,但是还存在一些空白的地方,政府需要逐步完善相应的法律法规,从总的方面规范水污染防治工作,从具体落实方面引导水污染防治工作。其次,我国需要尽快出台系统、专业的流域治理法律法规,从法律层面统一水资源开发和水资源保护工作。再者,要加快完善已建立的法律体系,明确水体污染防治工作的政府主体责任,做到以法定责,违法必究。进一步加大水体污染的违法成本,对出现污染水资源的企业要严厉查处,同时追究相关部门的法律责任,对其问责。

(六)加快水污染治理技术的开发

在水资源污染的控制方面,需要依靠公众的监督以及政府的管理力量;在水污染的治理方面,要依靠先进的科学技术。先进的技术以及管理方法必将会使水污染治理呈现出高效益、强效率。政府应该加大对水污染治理技术研发的扶持力度:对污水治理有特殊贡献的个人或集体进行奖励;改善以及优化企业污水处理的工艺以及技术线路。此外,还应推动有关污水治理技术服务行业的发展,利用市场的导向作用,更好的实现污水的治理目标。

三、结语

综上所述,水资源污染的防治是一项长期而复杂的工程,需要制定合适的工作目标,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不能走先污染后治理的老路。从国家层面而言,要在政策上予以一定的支持,保证相关法律法规的严格落实,为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顺利开展奠定基础。

参考文献:

[1]曾东波.中国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问题与对策分析[J].资源节约与环保,2013,07:165.

[2]张惊宇,李晓霞.我国水污染防治工作存在的问题与对策探讨[J].北方环境,2013,08:140-141.

水污染治理的方法范文第3篇

[关键词]河流污染 环保 治理措施

中图分类号:U473.9 文献标识码:U 文章编号:1009914X(2013)34012701

当前我国的河流污染形势日益严峻。河流污染严重影响到了人们的生命财产安全,给人们的生产生活带来危险。“一些企业肆意排污导致河流污染加剧,对人民的正常生活、身体健康等都造成了严重的危害”。[1]在可持续发展理念深入人心的背景下,河流污染治理问题逐渐深入人心,被越来越多的人所重视。

绿色环保是当前经济社会的发展的必然趋势。而要想实现这个目的,就必须要高度重视河流污染问题。无论是从发达国家的发展经验来看还是从过去我国粗放式发展的理念来看,河流污染的治理都已成为当务之急。在这样的背景下加强河流环保措施的研究就显得非常重要。

一、河流污染形式

河流污染基本上可以分为两种形式:一种形式是点污染;另一种形式就是面污染。所谓点污染主要指的是工业废水以及城镇生活污水造成的各种污染。面污染主要指的是大范围内污染物由于降雨等造成的污染。这两种形式的污染都会对人们的生产生活造成影响,严重情况下还会对居民的人身健康造成影响。在这样的背景下加强对河流污染原因的研究就显的非常必要。

二、河流污染的原因

经过对河流污染进行深入调查,我们就会发现河流污染基本上是由三个原因造成的:一是水土流失严重。我国农田土壤在过去几十年的发展中大量应用化肥农药,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实现了增产目的,但是也造成严重的水土流失。水土流失现象的家居,是造成河流污染的主要原因。二是废污水得不到有效处理。当前人们虽然对工厂废污水的处理保持一定程度重视,但是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仍然存在一系列问题,废污水得不到有效处理就被排到河里,这是导致河流污染的根本原因。三是人们的环境保护意识淡薄。当前国家虽然制定了一些环境保护的法律体系,但是在实践过程中往往存在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现象。这是河流污染的关键。

三、物理方法

针对河流污染的治理,我们主要采用的物理方法主要是四种措施:一是调水,二是机械除藻;三是曝气复暖;四是底泥疏竣。所谓调水主要指的是通过加入大量的清洁水来改善污染水质。通常这种方式主要是通过水利设施调动附近清洁水源来进行清洁。

所谓机械除藻主要指的是通过专门机械来去除水中的蓝藻以降低河流污染。在河流中经常会产生大量的水华蓝藻。这些蓝藻的出现会严重影响到河流水质。去除水华蓝藻能够有效地降低河内磷、内源氮的负荷,这对于提升河流水体质量很有帮助。

曝气复暖。通常意义上河流污染主要是由于河内溶解氧降低造成的。我们对河流的保护就可以从提升河内溶解氧的这个角度来进行考察。曝气复暖就主要是通过这种形式来保护水体的。曝气复暖技术通过向河道充入氧气,来提高水体的溶氧水平,增加水体好氧生物的活力,最终达到提升水体水质的目的。当前主要是通过移动式充氧平台和规定式充氧平台实现这种技术。

底泥疏浚。在被污染的河流中有许多污染物都淤积在河底泥土中。为了有效提升河水水质,人们可以通过底泥疏浚的方法来治理。把底泥挖出来就可以有效的减少河里的污染物,从而减少河流污染。

四、生物方法

所谓生物方法主要指的是生物促成法,生物强化法和生态修复法。接下来我们就来详细分析这三种技术。所谓生物促成技术主要指的是通过把解毒剂,降解污染物,常量元素,维生素,微量元素等投入到河流中以降低污染的技术。生物促成技术的应用能够有效地降低河流污染,应用这种方法能够起到有效降低土著微生物的目的,从而能够强化污染环境的自净能力,最终有效缓解河流污染。

生物强化法。生物强化技术主要指的是通过往受污染的水体中接种污染降解菌,通过污染降解菌来激活水中微生物并使他们迅速繁殖,继而来抵制有害微生物的生长。通过生物强化法可以有效解决水体污染问题。这种方法对于消除受污染水体中的黑臭和硝化底泥很有帮助。

生态修复技术。生态修复主要是通过利用浮岛技术,人工湿地,生物膜法,水生植物等形式来降低河水污染。生态技术是“利用生态平衡、物质循环的原理和技术方法,对受污染或受破坏、胁迫的水体生物生存和发展状态的改善、改良或恢复、重现”[2]浮岛技术,是通过在受污染区域搭建辅导,在水面上种植植物最终形成生物链来进行水体恢复,运用浮岛技术可以有效提升水体质量。人工湿地。人工湿地是在模仿自然湿地的基础上形成的一种具有很强渗透性能的物质。通过使用人工湿地可以有效实现污水的净化。人工湿地一般可以分为垂直湿地,潜流湿地,表面湿地三种形式。当前“国内外在人工湿地的应用方面积累了丰富的理论及实践经验”[3]生物膜法是通过天然河中的生物膜来起到净化与过滤的技术,生物膜一般是由人通过填充填料来供细菌絮凝生长,最后生成的。生物膜具有表面大,附着微生物多等特点,应用人工湿地可以使得河流的自净能力显著增长。在今后的河流污染治理中我们应该加强对这种技术的研究。“在上海的应用有生态浮床技术、沉水植物修复技术、植生生态混凝土技术等。”[4]

五、化学方法

化学治理方法主要指的是通过往受污染的水体里放入各种化学剂,例如铁盐,化学药剂杀藻等化学物质来改善水质。一般意义上化学方法主要有化学除藻以及絮凝沉淀两种方法。化学除藻是一种能够有效控制藻类生长的方法,对于解决严重富营养化的河流的污染问题具有重要意义。但是在使用这种方式来治理和水污染的时候,我们也要注意这种方法要适度应用,过度使用就会造成动植物的再次污染。絮凝沉淀是通过投入混凝剂来缓解污染的。这种方法主要应用在污染非常严重的地表水体中。采用这种方法可以有效控制源磷负荷。

当前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河流污染形势日益严峻,在这样的背景下加强河流污染治理显得非常重要。本文详细分析了当前环境污染的形式以及产生原因,而后深入论述了河流污染治理的措施。我们在今后的河流污染治理中必须要结合河流自身的特点来进行治理。“多个城市治污实践证实。河长制”确实是推动我国水污染治理的一项有效措施”[5]要慎重科学地选择治理措施,这是有效缓解治理污染的有效手段。

参考文献

[1]丁社教.治理河流污染的制度激励悖论分析[J].中国行政管理,2008(2).

[2]张乾铄.生物-生态措施修复治理河流污染综述[J].现代农业科技,2009(6).

[3]房立新.小新河人工湿地水质净化作用探讨[J].科技信息,2012(29).

水污染治理的方法范文第4篇

(一)水污染问题是影响湖南发展的关键因素

纵贯湖南省境内的湘江、资水、沅江、澧水“四水”和“八百里洞庭”的水资源,造就了历史上的“湖广熟、天下足”,是湖南省的生命之源。然而,因水资源时空分布不均、年际变化大,以及一些人为的破坏,特别是随着湖南省工农业生产的迅猛发展、城镇化加快以及在此过程中相应的预防、保护、治理措施不到位,使得湖南省的水污染问题日渐突出。

2007年环境监测中心在全省主要江河上设置了水质监测站点132个,监测河长5540公里,比2006年增加监测河长1154公里。根据监测及分析,全年Ⅱ类水质河长1481公里,占监测河长27%;Ⅲ类水质河长2479公里,占监测河长45%;Ⅳ类水质河长410公里,占监测河长7%;Ⅴ类及劣Ⅴ类水质河长1170公里,占监测河长21%。污染河段主要超标项目包括粪大肠菌群、总磷、氨氮、挥发酚、石油类、溶解氧等因子。这说明湖南省局部地区水环境严重污染的局面还是没有得到很好的遏制和治理,水资源保护任务依然十分艰巨。

(二)投融资问题是湖南省水污染治理的关键

水环境是湖南环保工作的重中之重,要花大力气彻底解决湖南水污染防治工作。目前湖南省水污染治理工作主要集中在三个方面:加强环保部门对工业污染企业排污的执法监察;从行政角度加大力度进行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和保证运营;加强对农业面源污染的治理和生态农业建设。水污染治理和水环境的保护本身是一项综合性极强的工作,湖南省的水污染防治,属于典型的跨地区水域污染治理,面临的问题较为复杂,资金投入的需求量也非常大。水污染防治的投资渠道及治污工程运行机制的不完善,是湖南水污染治理发展的制约因素,是“水瓶颈”。

二、湖南省水污染治理投融资现状

在市场经济体制下,我国的水污染治理投融资机制正发生结构性变革:单一的筹资渠道逐步转变成多种渠道,单一的投资主体逐渐为多元化投资主体所取代,我国水污染治理的投融资机制呈现出多渠道、多元化的格局。

(一)湖南省水污染治理投资现状

湖南省水环境污染治理投入2003年为516013.88万元,占省GDP5010.95亿元的1.03%,2004年为722419.4万元,占省GDP5612.26亿元的1.29%,2005年为899138.8万元,占省GDP6468.64亿元的1.39%。经省人大提议,湖南省2005年到2007年实施的“环保3年行动计划”,省政府在3年内对省内水环境实施92个重大环保整治项目,三年里投资287多亿元。

(二)湖南省水污染治理融资现状

随着经济的发展,湖南省的城市污水排放量和生活垃圾产生量也日渐增加,预计到2010年,全省县城以上城市年污水排放总量将达到20亿立方米,生活垃圾年产生量将达到1000多万吨。而目前湖南省设市城市污水处理率、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等指标低于全国平均水平,难以满足污水和垃圾处理的基本需求,为解决这一矛盾,湖南预计投资186亿元,力求到2010年,设市城市污水处理率达到80%,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95%。全省规划出“十一五”环境治理重点项目共154个,总投资达325亿元。为解决湘江流域7市污染问题,“十一五”期间,湖南省拟安排在湘江流域的环境治理重点项目有108个,总投资244亿元。此外,为加大对工业污染最集中、最严重的长株潭地区污染防治力度,“十一五”期间,拟在长株潭地区实施环境治理重点项目36个,占全省项目总数的23.4%,总投资149亿元。十一五期间是湖南省环境建设的重要期间,投资需求大。目前,湖南省水污染治理资金的来源主要有以下方面:中央财政投入;湖南各级地方财政投入;污染企业环保投入,我国环保相关法律法规及水资源管理相关法规对企业污染治理的强制性规定,便利污染企业的治污资金形成了水污染治理资金来源之一;排污费收入;国际贷款。

三、湖南省水污染治理投融资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资金总量不足,污染治理设施建设严重滞后

由于水环境保护历史欠债多,各水域环境质量要达标,需加大投资力度。水污染治理资金缺口量大,其主要原因有:

1、融资渠道狭窄。受“环保靠政府”的传统观念的影响,水污染治理融资渠道单一,还是政府唱主角,市场难以发挥作用,社会资本游离于市场之外,资金来源主要依靠地方财政和排污收费。地方财政受各种因素制约,投入不足,远不能满足污染治理设施建设的资金需求,排污收费项目单一,标准偏低,收费资源流失严重,收费金额很有限。

2、融资机制落后。水污染治理的投融资机制应该与经济体制相协调,这是世界各国的共识。主要依靠市场化手段解决水污染治理的投融资问题,已是公认的大势所趋。但目前水污染治理项目的投入机制基本是延续计划经济体制,政府预算资金和预算外资金仍然是其融资的主渠道,环境保护市场化程度明显落后于整个国民经济的市场化程度。

3、融资权责不分。现行的治污投资体制没有明晰政府、企业和个人之间的环境责权和环境事权,没有建立投入产出与成本效益核算机制,没有体现“污染者付费”原则和“使用者付费”原则,污染治理责任过多地由政府承担,企业和个人免费使用环境资源、环境公共物品和环境设施,没有或过少地承担相应的责任、成本和风险。

(二)治污投资效率低,污染治理设施运营管理体制改革滞后

水污染治理设施投资及运营效率总的来看还是不尽人意的,其主要原因有以下方面:

没有引入市场竞争机制。目前还没有形成一个民营企业参与水污染治理投资的良好市场竞争机制。在水环保基础设施领域,长期以来,我国采用的是政府投资建设、事业单位管理运营设施的模式,这种政府垄断模式从制度上排挤竞争,缺乏效率。

污染治理的社会化程度低。在工业污染治理方面,大部分污染企业都是自己建设处理设施,自己运行管理,较少考虑通过委托合同方式充分利用社会化分工和规模经济效应,让专业化企业治理污染。由于规模不经济原因,中小企业采取“自己建设和运营设施”的分散治理模式也导致了投资效率的低下。而与此同时,我国环境保护服务业的发展又没有及时跟上,没能为工业污染治理设施的正常运转提供良好的外部营运环境。

四、解决湖南省水污染治理投融资问题的对策

“十一五”期间湖南省水环境质量的改善,关键取决于水污染治理投入能否及时到位,为此必须疏通已有投资渠道,开辟新的资金来源。

(一)积极探索多元化投融资机制,加大水污染治理资金总量

“十一五”期间是湖南省环境保护的重要时期,投资需求量大,环境保护投资约占同期GDP的2.42%。只有建立基于市场的多种投融资渠道,形成政府、社会和个人共同负担环境保护费用的格局,才能满足环境保护的需要。

1、建立多元化的融资形式。发挥环境财政的主渠道作用,继续加大国债资金和中央预算内投资用于环保的投入力度,并重点解决跨行政区的水域污染治理问题,从水域尺度统筹资金使用在加大政府对环保财政投资的基础上,进一步建立区域水环境保护专项基金、从事环境保护的企业优先上市发行股票,以及企业的股份合作等形式,实现多元化的环保融资机制,使政府投资和社会融资相互结合、互为补充、扩大环境保护的资金来源,解决目前环保资金紧张,投入不足的问题。

2、形成多元化的投资主体。各级政府要把环保投入作为公共财政支出的重点。除环保专项资金外,各级财政安排的环保治理等经费要逐年增加,并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同时,各相关部门要积极争取国债和其他资金用于环境保护。企业要按照“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加大环保资金投入。落实工业污染治理的主体责任,以推进污水处理、垃圾处理产业市场化为突破口,加快环保投融资体制改革,积极吸引国内外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和社会资本投入环境保护事业,形成政府主导、市场推进、多元投入的格局。多元化、社会化环保投融资体制的建立,将改变目前政府作为环保主要投资主体的局面,为国内外的企业及个人、金融机构、投资公司、政府等提供了良好的投资环境和巨大的投资市场。

3、形成多样化的投资方式。在多元化、社会化的环保投融资体制下,为各类环保投资主体创造了多样化的投资方式和服务方式,不同的投资主体可以根据自己的经济能力和技术能力,选择直接的投资方式或间接的投资方式,也可选择两者相结合的投资方式参与环保投资。这样有利于环保企业充分发挥自身的优势。

(二)建立、健全水污染治理投资的市场机制,提高资金运作效率

1、明确污染治理市场化的法律地位。尽快修订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明确“谁污染、谁负责、谁付费”;“谁污染、谁付费,谁治理、谁受益”,明确工业企业可自己治理污染,也可委托专业化的治污企业来治理污染,明确排污企业和治污企业在污染治理中的相关法律责任。污染治理市场化后,针对不同的委托方式,都能找到法律的责任主体。

水污染治理的方法范文第5篇

关键词:水污染防治法水环境保护完善

水,是生物圈的基本构成部分,是人类所有社会经济活动所必须依赖的物资基础之一。但是,由于各方面的原因,目前水污染严重和水资源短缺已成为世界各国面临的一个共同难题。在全球水资源日趋缺乏的今天,防治水污染、保护水资源,实现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已成为世界各国的必然选择。

一、各国水污染防治法的主要管理措施和制度概况

水污染是导致水资源短缺的一个重要的原因。各国为了防治水污染,都制定了相应的水污染防治的管理制度。概括起来,各国水污染防治法的主要管理措施和制度大致分为两种类型:直接控制型和间接控制型。

直接控制型,即指具有强制性、技术性、严格性特征的预防性、管制性和救济性法律制度。它包括预防性法律制度、管制性法律制度、救济性法律制度。而间接控制手段,即采用经济手段,其实质在于按照“污染者负担”原则、环境资源有偿使用原则,通过市场机制,使污染、破坏环境资源的生产者、消费者承担相应的经济代价,从而将环境成本纳入各级分析和决策过程。间接调控手段主要有征收环境费制度、环境税收制度、排污权交易制度和财政刺激制度等。

二、我国现行水污染防治法的立法概况

我国是一个水资源短缺的国家,人均水资源2100立方米,仅相当于世界平均水资源的1/4,另外,我国水资源分布不均,众多城市结构性缺水。而且,近年来,随着我国工业化和城镇化的加快,用水量激增,导致水资源的过度开发利用。在各国纷纷立法进行水资源保护的今天,我国也积极做了水资源保护的相关立法,主要包括《水法》、《水污染防治法》及其实施细则、《水土保持法》、《防洪法》、等等,就此形成了我国现阶段水环境管理的制度体系。在这里我们主要谈谈《水污染防治法》的立法情况。

在我国,从50年代起就由卫生部门负责开展水污染防治工作,但是,其工作重点只是在于饮用水卫生管理方面。1984年5月1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1989年又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此后又颁布了一系列相关法规。1995年,针对我国淮河流域的严重污染状况,国务院制定了《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暂行条例》,1996年5月15日,人大常委会又通过了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我国现行的《水污染防治法》共七章62条,各章内容依次为:总则,水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制定,水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防止地表水污染,防止地下水污染,法律责任和附则。

三、我国水污染防治面临的问题

从1996年《水污染防治法》实施以来,防治工作虽有一定进展,但水环境恶化趋势未得到根本遏制,治污速度赶不上污染的速度,所以资源性缺水和水质性缺水并存,制约了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危及到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产、生活。现在,我国水污染防治仍面临五大严峻问题:

⒈水污染形势依然严峻。污染排放总量增长速度快,据水利部统计近3年增长8.6%,主要水系水质恶化程度没有得到控制,据环保局统计,2004年七大水系,一半以上达不到饮用水标准,一半以上属于五类、劣五类水,已不能直接使用。另外,水污染事故不断发生,经济损失较大。

⒉工业污染仍然十分突出。不少老企业污染严重,无力治理,生产设备老化,工艺技术落后,产生的废水未经处理就直接排放;高消耗、高污染的小企业仍大量存在;不少企业有法不依,违法排污现象普遍。

⒊城镇污水未有效处理。随着城市化发展,城市污水排放量增加,而污水处理厂建设缓慢,污水收集管网建设滞后,目前能正常运行的有1/3,低负荷运行的有1/3,还有1/3开开停停。另外,我国仍有一大批城市没有污水处理收费制度或收费偏低,不能满足污水处理厂的运营要求。

⒋饮用水安全问题突出。我国一些地区饮用水源地水质差,不合格率占25%,全国农村尚有3亿多人饮用水不安全。

⒌水资源浪费现象严重。据统计我国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为222吨,是发达国家的5~10倍,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为62%,发达国家均为75%~85%;农业灌溉用水利用系数为0.45,而很多国家为0.7~0.8;生活用水浪费严重,全国管网漏损率为20%,每年浪费水达100亿吨以上。

以上水污染没有得到有效控制的状况,说明在我国水污染防治方面,立法尚需完善,执法、司法也需要进一步改进。而立法乃执法、司法之源,所以完善我国的水污染防治法就显得尤为重要。

四、完善我国水污染防治法的思考

笔者认为可从以下几个方面思考:

1.水污染防治政府有责。水环境保护是大规模的公益性事业,所以在公益性事业中政府的作用极为突出、重要、有效。理论和实践证实,在水环境保护工作中,需要坚持并强化政府的职责。完善水环境保护必须加强政府在环境保护规划和计划、水环境质量、污染总体控制、清洁生产、饮用水保护等方面的责任和权力规范,并细化法律责任条款。

所以建议立法应增添“水污染防治政府有责”的规定,水污染防治工作目标责任书确定的任务完成情况和跨界水质段面水质年度考核结果应纳入政府工作考核及政府工作主要负责人征集考核体系,并作为任免、奖励干部的重要依据。全国人大环资委主任委员毛如柏曾强调,对领导干部的环境责任追究制应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将来在修改有关法律时,应明确规定,对未履行环境保护职责的,或履行不力的行政领导,应给予行政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应辞职或撤职,情节严重的应追究刑事责任。

2.鼓励公众参与。而今,公民的环境权日益受到重视,我国的水污染防治法应加强对公众参与的明确、具体的规定,保证、鼓励、保护公众更多地参与环境管理,促进水环境保护目标的实现。同时应提高公众的环境意识,加强宣传、教育、培训,为水环境污染治理、保护、发展提供持续的社会根本动力。

3.彻底改变“守法成本高,违法成本低”的执法瓶颈。1996年修改的水污染防治法的“全过程控制”、“清洁生产”等新的法律概念的发展、实施确实有一定的进步。污染防治立法从末端控制战略下的预防为主,发展为源头控制战略下的预防为主,使环境管理从废物、末端管理扩大到产品、源头管理。依据立法,政府对造成水污染的企业进行了整顿,禁止新建严重污染水环境的企业,淘汰落后工艺和设备,规定企业应采用原材料利用率高,污染物排放量少的清洁生产工艺,加强管理,减少水污染物的产生。

按照国家以上有关法律的规定,企业排污有严格的标准,并要缴纳排污费;超过相应标准的,要建立废水处理设施,并定时启动,保证排放的污水达到合格的标准。而现实的情况却是,不少企业偷偷摸摸排放严重超标污水,或宁愿缴纳排污费,不肯投资建设废水处理设施,或虽有排污设施,平时不启动,只是上级领导来检查时运转一下。他们就是用这种违法、欺骗的手段使其在成本相对低的状态下生产经营,取得市场中的“比较优势”;而另一方面,守法企业增加投入治理污染,提高了生产成本,相对削弱了竞争力,这就是现实情况下“守法成本高,违法成本低”的真实写照。

笔者认为应使违法违规排污的企业付出高昂的代价,才能改变这种状况。因此,在立法上应明确采取相应的行政处罚、司法追究、排污收费、民事赔偿等措施,使违法违规排污的企业,得不偿失,从而使违法的管理失职者不仅承受良心谴责,还要依法受到惩处。

4.改进经济刺激措施,健全价值补偿机制。如前所述,环境经济刺激措施是水污染防治法制的间接调控主要措施,它可改变无偿或低价使用水资源并将环境成本转嫁给社会、他人及后代的传统作法,从而有利于可持续发展。修订的水污染防治法也因此规定了相应的制度。

另外,笔者认为应该同时健全价值补偿机制,征收排污费只是考虑了水资源利用行为对水质的影响,而没有考虑水资源利用对水资源量及地下水方面的影响,是不全面的补偿。应增加的水资源补偿机制的征收对象为既不构成刑事违法又不构成行政违法,但其行为可能对水资源的使用和水环境造成不利影响的单位和居民。

5.继续坚持以流域管理为核心,从整体上来防治水污染。我国以前是单一的区域控制,后来由于跨区域污染问题及纠纷层出不穷,久拖不决,而且随大城市用水量的增长,长距离引水成为许多城市的供水主要来源,跨区域污染已成为这些城市的安全隐患。新修订的水污染防治法确立了将流域管理作为基础和核心,并纳入地方人民政府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为了加强流域的污染防治,国家和地方还颁布了专门的法规和规章,如1995年国务院颁布了《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暂行条例》,1999年湖北人大通过了《湖北省汉江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与此同时笔者认为同时还应进一步建立和健全跨区域污染纠纷的法律制度,以协调好江河湖泊跨行政区域的污染防治工作,如此才能从整体上来防治水污染。

6.强化法律责任。扩充法律责任条款,增加应受处罚的情节种类,细化应受处罚的情节,加大处罚力度。同时还应规定违规之后的补救性措施,如限期改善、申报、补正及复工的规定。因为对排污者,其目的是通过一系列的措施规范其行为,从而促使其达标,所以处罚并不是最终目的,如此才能有效地防治水污染。

五、结语

总之,防治水污染是一个系统工程,它需要政府、企业、个人共同的努力,需要各种法律、法规的共同作用,才能使水环境保护进入发展的新时期。对它不断的创新和完善,才能面对我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新任务、可持续发展和依法治国的新观念、“入世”的新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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