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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危机的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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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危机的危害范文第1篇

在现今互联网高速发展的时代,微信已逐渐成为人们通讯的另一种新型社交软件,而且演变为一种新型社会化移动社交电商模式。当微信和手机QQ一样成为人们日常聊天通讯的必备工具,在朋友圈的信息内容也发生着翻天覆地的变化。许多喜欢玩微信的朋友一定都有这样的经历,那就是每天打开朋友圈,除了看到卖萌自拍、链接分享、心情状态,各种各样的软广告似乎也成了其中的一道“风景线”。

“微商”这个专做“朋友圈”生意的,如“病毒”一般正迅速在都市移动终端群体中被复制,在这个社交网络中,人人皆商,人人又是潜在的客户。在浏览朋友圈的过程中,你会发现各种关于包包、化妆品、服饰、美食的买卖信息扑面而来,以迅雷不及掩耳之势进入我们的视线。于是,这些频繁更新状态、广告信息刷屏的群体就被大家定义成为朋友圈里的微商,而在移动互联网飞速发展的今天,蓬勃兴起的微商们也逐渐开辟了一块属于他们自己的天地。

微商四宗罪

传统的C2C生态流量获取成本高昂、竞争异常激烈,卖家生存艰难。当移动互联网大潮到来,卖家直接建立与消费者的沟通、维护和交易渠道,从而降低新客户获取成本,提升老客户回头率。微商正是在这样的环境下应运而生。

微商自诞生以来,粗暴虐心的营销方式,鱼龙混杂的假冒伪劣产品、无处可寻的售后保障就广为人们诟病。

一宗罪:污染社交空间

不知从何时起,原本私密的朋友圈开始充斥着各种各样的广告。微商的广告刷屏,让朋友圈变了味道。看着昔日的好友频发“打鸡血”的心灵鸡汤、晒订单晒销量、晒自己的奢华生活……一些人实在不堪忍受,索性将对方拉黑屏蔽。

出去旅游、集体聚餐,人们习惯性拍拍照、发发说说,分享幸福时刻和生活感悟。突然有一天,打开微信,发现朋友圈全是广告,完全没有想看下去的欲望,更别说分享和点评了。况且动不动有陌生人主动加你,加完之后,没有任何沟通,直接发广告。粗暴被加、暴力被刷,真想把这群人拉出来暴扁一顿。

“朋友圈应该是分享生活趣事的地方,你却利用我们之间的友谊和关心,硬是为了钱把广告塞我眼睛里,能舒服吗?”网友纷纷表示,拉黑并不是因为不想看广告,而是觉得对方不尊重自己。

有人针对微信群友作过调查,大家最反感微商的地方是什么?结果发现95%都讨厌刷屏卖货,通常会直接屏蔽或拉黑。最后,连腾讯官方都看不下去,开展“雷霆行动”打击朋友圈的假货以及假海外代购,微商们只好通过迂回的方式来解决问题。例如,微信上线人数控制到了5 000,那就多建几个号;发营销帖只放图不放文字和产品价格等。

微商以微弱之势存活并蔓延开来,但它毕竟是一个社交工具,以粗暴方式污染人们的社交空间,无论个人还是腾讯官方,没有谁会愿意任其野蛮发展。

二宗罪:产品良莠不齐

微商里的大部分商品是仿制品,属于无生产日期、无质量保证、无生产厂家的三无产品,扬言正版纯属瞎掰,最多是高仿品而已。其中, 90%的微商都做面膜,销量很好。但在知情人士看来,面膜千万碰不得,指不定就是黑工厂生产出来,未经过严格检测,之前央视就曝光某面膜存在有害原料,一时间“面魔党”人人自危。

没有有效的审核机制,没有从购买、物流、评价到维权等完善的交易机制,微商产品鱼龙混杂。一些无法在天猫、百度等大平台刊登的虚假广告语,淘宝、京东上被禁售的仿包、仿表,在朋友圈中都可以堂而皇之地展销。

在消费者心中,安全永远是商品的第一属性,三无产品是消费者购买时最为担忧的,即使碍于朋友情面购买商品,也只会是一锤子买卖,再难获得回头交易。

三宗罪:信任缺失,维权无路

微商最开始做熟人的生意,但为了扩大销售渠道,通常会大量加人。附近的人、漂流瓶、摇一摇,不管三七二十一,加上来再说。来源混乱,自然就会存在虚假信息的危险。

微商以层级模式发展,卖家不需要任何投入,只需刷刷广告,打打电话沟通交易。零投入、低门槛,很多商根本不清楚也不关心产品的质量问题,今天推销这个,明天推销那个,随意更改ID,来无影去无踪。一旦产品出现问题,想找到卖家都是难事。经常在网上看到消息,某某购买某产品后,发现质量有问题想要退货的时候,才发现已被卖家拉黑,无从联系了。

由于微信售货没有统一的打款发货及退换货规则,购买商品一旦出现问题便很难维权,信任危机成了微商最大的难题。可以想象,无需多久,微信官方一定会重拳出击、严加管控,微商洗牌已是必然。

四宗罪:利润微薄,难以坚持

微商的造富神话不断,月入百万、千万不是难事,但赚大钱的微商,究竟是靠招商圈到钱的,还是靠销售给终端消费者赚到的?

部分微商采用类似传销手法,层层招代,总代招一代、一代招二代……海量招募商,层层压货。然而,产品价格有市场控价,逐级,到末端,利润已经微乎其微。真正赚钱的微商是处在金字塔顶端的总,处于塔底的小微商赚的并不多。目前赚钱的微商,主要靠发展下级赚钱,而不是通过真正服务于终端消费者赚钱。

一些新手,不懂营销技巧,蛮劲加人,蛮劲刷屏,被很多人屏蔽、拉黑;加之微商产品单一,同行竞争者多,想要赚钱难上加难。如先购货再,只能积压产品,最终成为击鼓传花游戏的牺牲品。在一片商品红海中,市场终将淘汰不善游泳的人,大部分商将消失在时代的淘沙中。

软件造假,骗得很真很猖狂

在百度等搜索引擎上进行搜索,会发现大量的微商培训机构。据了解,绝大多数培训机构都打着一夜暴富的宣传口号,有消息称即便是一个不太知名的品牌,只要挂上微商的噱头,上千人到场甚至请明星出场都是很普通的事情。

一个参加过多场培训的微商运营者这样讲述了现场的狂热程度:“现场会喊口号,做动员,甚至还有一些人携家带口一起参加。”

在培训过程中,更多的则是分享“干货”,主要内容为“加人秘籍”和“巧妙分享朋友圈”。针对目前在网上流传的一些微商的宣传手法,据业内人士证实,大部分为真实存在。同时,大部分培训机构还会要求会员购买两款软件,第一类是微信自动加好友的软件,该软件可以分区域、年龄、性别加粉;第二类则是“微信对话生成器”“转账截图器”等软件,这类软件可以自动生成微信对话和转账截图的图片。据某淘宝店主介绍,这类对话生成器由来已久,应用途径也并非仅有微店,在淘宝创业的草根阶段,很多淘宝店主也用过类似的软件来进行宣传。

专家表示,利用“对话生成器”等网络工具造假,具有欺骗性,虽然这些软件技术本身并不违法,但是微商利用作弊软件虚构交易量和买家评价,从而误导消费者发生交易的行为,本质上是虚假宣传,已经构成对消费者的欺诈。

谨慎朋友圈的泛滥之“灾”

随着手机社交软件的普及,朋友圈内的微商也着实火了一把,高额的交易记录截图看着让人眼馋。然而,面对日益泛滥的朋友圈微商,很多市民渐渐开始抵触和怀疑,质疑其交易量和产品的真实性。专家表示,通过虚拟网络购物时一定要谨慎和理性消费。

虽然朋友圈微商火爆,但在一定程度上也偏离了商业发展的正常轨迹,朋友圈中的“坑”也着实不少。随着朋友圈微商的泛滥,很多高额交易量和试用截图充斥着朋友圈,不少市民抱着试一试的心态购买使用,结果被坑了。

对此,专家表示,通过虚拟网络购物时一定要谨慎。消费时应该理性消费,首先考虑这个东西你是否真正需要,如果不是必须要用的东西就没必要购买。因为通过微信购物后,无法找到明确的被投诉方,相对来说维权比较困难。

与此同时,专家还提醒,通过网络消费,必须要选择名气大的平台,并保留好交易记录,如果找不到商家,可以投诉网络平台,作为第三方,它有责任来验证商家是否真实,尤其是电视购物、电话推销等。

平台胜过朋友圈,此微商非彼微商

历史惊人的相似,如今的微商跟当初鱼龙混杂的淘宝C2C并无二致。当淘宝依托支付宝解决了买卖双方的信任问题,加之一系列完善的交易、评价、服务、物流、维权等体系相佐,才促使中国电子商务的繁荣发展,之后又因为C2C无法避免一些漏洞而升级搭建了B2C天猫。

窥探PC端电子商务的发展,大致理出微商的发展趋势:个人―团体―公司。今后的移动电商格局中,将以完善机制的B2C(比如京东微店,商家直接对接消费者),C2C(指微店大多面向个人)主导市场,而当前鱼龙混杂的微商将注定以微弱的力量小打小闹,不成气候。

种种迹象表明,朋友圈微商已走向末路。这种靠层层、压货渠道、透支人际关系的做法已经不合时宜了。不久前由微盟研究院的《2015年一季度中国微商行业报告》指出,微商始于品牌,乱于个人,兴于社群,重构于平台。

经济危机的危害范文第2篇

关键词:井下作业 危险因素 安全技术 安全措施

一、井下作业的特征和现状概述

井下作业是需要专业能力的工作岗位。如果井下作业的安全性无法保证,不仅会影响到作业进程和质量等方面,还会直接危及作业人员和旁人的生命健康和安全。合理认识井下作业存在的问题和不足,能够有利于新方案的提出,有利于安全标准的建立,还有利于生产作业的全流程安全化,对安全隐患的控制有重要作用,有利于企业长久、可持续发展。通常来讲,井下作业是比较艰巨、复杂的作业,具有如下特点:使用工具、设备多,施工环节繁多而复杂,施工过程和施工时间存在较大的不确定性等。这些特点都表明井下作业面广、点散,且管理起来比较困难。另外,井下作业包含的各道工序操作差异性也很大,危害因素来源有许多方面,因此应充分认识井下作业现状,客观表现为:井下作业事故发生率较高;存在较大的安全隐患;作业人员健康状况未得到很好改善。主观表现为:尚未树立牢固的安全意识;违规、违章、违法现象仍然未得到有效遏制;员工队伍素质不够硬,尚未建立明确的安全制度标准。

二、井下作业的危害因素分析

井下作业极具复杂性,其事故发生的危害因素有机械打击、水火灾害以及瓦斯爆炸等各方面,下面我们队几项常见的井下安全事故作较为详细的分析。1、井下作业机械打击的危害 井下勘探和开采过程中,所需要的设备和工具较多且操作较复杂,从高空坠落下来的工具或机械极容易对作业人员造成打击伤害。近些年来,因该原因造成的井下事故逐渐增多,如不对运行设备进行严格、及时的检查,零碎部件的脱落也会造成打击事故。2.井下作业积水泛滥的危害 表现为:1)造成工作环境的恶化,增加了作业难度,且不利于员工身体健康;2)导致排水费用增多,增加了生产成本费用;3)水会腐蚀井下含有的大量金属,减少工具、设备等的使用寿命;4)损坏隔离物件,导致资源的流失。5)严重形成水灾时,危及员工生命安全。3.井下作业火灾的危害 井下发生火灾时,会引起瓦斯爆炸,产生气体危害和爆炸伤害。气体会对员工造成极大的安全隐患,短时间内可造成人员窒息而死;瓦斯爆炸后产生的杀伤力也十分严重,高温形成的强大冲击波严重危及较大范围内人员的生命,造成毒气伤亡。另外火灾会大面积的损毁设备,烧掉资源,造成严重的经济损失。4.井下作业粉尘的危害 粉尘危害也是危及井下作业的主要安全隐患,表现为:1)空气中若含有大量粉尘(主要是岩尘),长期吸入会导致尘肺疾病,严重影响员工身体健康;2)当井下温度等条件达到时,会产生爆炸事故,导致大范围伤亡;3)粉尘浓度过高,导致井下作业的能见度下降,增加事故发生率;4)粉尘与设备的摩擦,会磨损机械设备,缩短设备使用年限。4、井下作业的电路危害 井下作业的很多设备需要在电力带动下运行,如果不树立强烈的安全意识,疏忽电源的开关操作,或者不及时检修引起的电源外露,则极可能因触电而造成灼伤事故。另外,在雷雨天气实施井下作业,也很容易遭到电击或者烧伤事故。

三、井下作业安全技术与措施

1.安全技术

针对不同的危害因素,采取相应的安全技术进行防止和治理。1.井下积水处理方法 首先要查明水源,进行水文观测,井下探水等。在水源明确的基础上,结合水源类型和水位高度,采取积水疏散和排放方法,或者利用各种设施拦截水源的方法,也可以提前向井下地层裂缝中注入浆液,必要时起到隔离、堵塞水源的作用。这些方法都可以有效防止积水灾害,保证安全生产。2.井下火灾治理技术 井下火灾的治理方法有很多,对于由井下资源自然引起的火灾的防治,可采用提高开采技术、及时通风、降低压差、通入介质等方法进行预防和治理。对于其他外在原因导致的火灾,可采取的措施有:1)阻止高温产生的通道;2)尽量少用并慎用可燃材料;3)防止机电设备引发的电火或胶带摩擦起火等。此外,还可设置防火门,拦截火势,并需设有消防池和管道进行火灾防护。3.井下粉尘清除技术 控制井下粉尘危害,可以综合各项防尘技术,通常有以下方法:注水防尘技术;高压喷雾降尘技术;通风降尘技术;泡。沫除尘技术等。在不同环境下,选用最佳的防尘方法,能够有效防止粉尘造成的安全危害。4.井下瓦斯的防治技术 具体方法有:1)瓦斯毒气浓度小时,应及时切断电源,进行通风处理。2)当瓦斯的浓度较大时,应发出报警信号,及时疏散作业人员,加强通风。另外,对瓦斯事故的处理技术还包括巷道爆破安全技术和防止引燃技术等。

2.安全措施

综上所述,采取一定的安全技术和方法都能在很大程度上对安全隐患进行较为有效、及时的预防,为了更进一步保障井下作业人员的人身安全和现场的正常生产,需要采取以下措施:1.提高井下作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建立教育培训和监督管理体系;2.明确井下作业安全责任机制,坚持“安全第一”的生产管理模式。3.及时完善基础设施建设,规范操作人员的工作程序,并创建可视化的安全作业环境。4.完善HSE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制定井下作业危害防护措施,完善技术,落实作业施工的本质安全。

经济危机的危害范文第3篇

关键词:环境损害;环境法学;逻辑起点

中图分类号:D912.60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1.0169(2012)01.0040.06

研究某门学问时,研究者必定有一个明确的逻辑起点,否则,无从着手。对一个学科而言,只有众多的研究者一致认同该学科的逻辑起点,并以此为出发点进行深入的研究,该学科才能进步,在成长中迈向成熟。环境法学自然也不例外。但遗憾的是,环境法学界对环境法学的逻辑起点缺乏应有的共识。这影响和制约了环境法学的纵深发展。为了环境法学能够一步步地走向成熟,笔者不揣浅陋,欲就环境法学的逻辑起点提出浅见,以求教于大方。

一、确立环境法学逻辑起点的标准

任何学术研究必须在一定的学术范畴中展开,总是建立在一定的学术共识基础上。为了建构特定的学科门类,研究者之间需要对该学科的逻辑起点形成共识,以同一概念作为基石范畴去组织和安排理论体系。缺乏这种学术共识,缺乏共同的学术范畴,所谓的学术研究就只是研究者的自说自话。因此,某门学科的研究者并不能任意地选择研究的逻辑起点。在一定的学科知识体系内,研究者需要寻求某一共同的范畴作为该学科的逻辑起点。只有如此,这些独立的研究成果才能够整合成系统性的知识体系,构成一门学科的内容。况且许多学术研究不仅仅是一种书斋中的学问,其理论成果还会应用于社会实践,影响到每一社会成员的利益。所以,对于学术研究而言,确立适宜、妥当的逻辑起点尤为重要。就环境法学而言,环境法学者可以自由地选择理论研究的起点,但是,作为一门实践性强,为环境立法、司法和执法提供智识服务的学科,环境法学绝不能任意地设定其逻辑起点。确立何种基石范畴作为环境法学的逻辑起点,取决于该种范畴帮助研究者组织环境法学理论体系、设计环境法律制度以更好地完成环境法的使命和实现环境法学的学科任务的潜力。简言之,某种范畴能否成为环境法学的逻辑起点,取决于该范畴的理论潜力和实践应用潜力。基于此,环境法学逻辑起点的确立,应遵循如下的标准:

(一)符合学科逻辑起点一般标准、满足环境法知识化的需要

逻辑起点构成整个学科研究的理论基石,也是学科研究的各个具体的、部分的理论观点得以联系、组成严密的理论体系的主线。缺乏共同逻辑起点的各部分理论之间不会形成一个理论体系,即使它们之间具有一定的相关性。当然,这些理论更不会组成一个完整的学科。学科研究的逻辑起点对于学科自身意义重大。研究者选择何种范畴作为环境法学的逻辑起点决定了其研究的科学性和客观性。选择学科逻辑起点的一般标准就是:(1)逻辑起点必须是对所研究对象最简单、最一般与最抽象的概括与表述;(2)逻辑起点的概念能够成为学科内部研究者之间最易达成共识的概念;(3)作为学科研究逻辑起点的概念范畴要最能够准确表征研究对象的本质。学科中任一具体知识都是对其研究对象的具体阐述和说明,只有准确描述和概括研究对象的基石范畴才能够涵括这一学科的全部知识的内在特征。

环境法学的基本任务是在理论上说明、阐释与论证环境法律制度的作用、方法与原则,考察现行环境法律制度的实效、查找其中的缺陷以及提出相应的对策与方法。这种理论作业是在一定的知识系统内进行的。环境法学的任务乃是构筑环境法的知识系统,使学习者与研究者能够明了环境法律制度的具体内容、运行方式与实际效果以及未来的发展趋向。在进行环境立法时,立法者并不总是以某种系统化规则为模板,也不总是在相应的规范性文件中阐明立法的目的与条文的含义。同时,法院在适用环境法律规则于个案时,也未必清晰地论证了司法的理由。因此,为了帮助社会成员理解环境法律规则的具体含义,便于他们遵守相关法律,也便于环境法的学习,学者们需要使用某种基石范畴去组织与安排该知识系统,把零散乃至凌乱的环境法律规范予以知识化。

把环境法的内容予以知识化,使之成为一种体系完整、逻辑严密的知识体系,研究者必须选择一个具备理论推衍潜力的基石范畴作为环境法学的逻辑起点。因为只有具备了相应的理论推衍潜力,这一范畴才能够成为基石范畴,研究者才能够运用这一范畴去组织相应的知识要素。以民法学为例,民法学中的基石范畴就是法律行为。因为法律行为这一范畴具有理论推衍潜力,以法律行为为中心,民法学者可以把合同、物权、婚姻、继承等民事行为组织起来,形成完整的民法学知识体系。如果不以法律行为为基石范畴,民法学无法被构建成为一种知识系统①。环境法学也应该像民法学那样,找一个基石范畴作为逻辑起点。显然,这一基石范畴必须符合学科设定逻辑起点的一般规律。

(二)有利于构建环境法体系,实现环境法的使命

研究环境法治实践是环境法学的一项基本任务。不过,环境法学者并不总是以已经颁布的某项环境法律规范或者已经建立的某项环境法律制度为对象,被动地研究环境法律制度。科学、客观地评价现行环境法律制度的实施效果,填补其中的漏洞和消除其中的缺陷,需要解决一个前提性的问题——完善的理想型环境法是什么?完善的理想型环境法是我们据以判断现实的环境法律制度健全与否的标准,是对现实的环境法律制度提出改进措施的模范法。至此,寻找完善的理想型环境法,更为抽象、也更为重要的问题出现了:环境法的使命是什么?我们需要何种环境法?

环境法的使命就是保护环境以满足社会的需要[1][2] 。环境法学的任务是科学地分析、总结出保护环境的社会需要的具体形式与具体表达,促使环境立法、环境执法和环境司法符合这种社会需要。当然,保护环境的法律规则不仅仅限于环境法中,刑法、民法也包含了一些保护环境的规则。但是,传统法,尤其是传统民法以自由主义为根本价值依归,强调不得干预民众行动的自由,因此,其并不注重在事前预防某种损害的发生,而是强调事后对某种损害的赔偿或者填补。如企业排放污染物质以致造成重大的人员伤亡或者财产损失时,检察机关可以提起刑事公诉,追究企业的刑事责任。当企业排污行为造成环境污染致人损害时,受害人可以要求该企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这些法律规则可以起到间接地阻止企业排污以保护环境的作用。但是,刑法与民法中规定的责任制度属于事后责任。在追究行为人的责任时,环境已经遭受到严重损害,难以挽回了。这不能责怪刑法、民法等传统的部门法。人类自作为一种生物在地球上诞生之日起,就不断地影响与改造着环绕其间的环境。没有这种对人类周围环境的改造就没有人类自身的生存、发展,因此这种改造是必然的,也是合理的。在人类社会的早期,这种改造、影响没有造成我们现在所面临的环境问题,或者当时的人们没有意识到这种问题的严重性。实际上,社会需要环境法之时,正是传统法律制度无法解决环境问题之时,也是传统法学无法提供解决环境问题的智识支持之时。为了避免环境遭受损害,环境法并不把这些事后责任规则作为主要内容进行规定,相反,它专注于环境损害的事前预防。通过种种制度安排,如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公众参与环境决策制度等,来预防环境损害于未然。另外,传统法学中没有整体人类的地位,也没有整体的人类利益的地位。在传统法学看来,社会中的利益冲突发生在个体人与个体人之间。传统法律的使命是解决个体人与个体人之间的利益冲突与纠纷。传统法学为传统法律提供智力支持,准备相应的法律理论。它们没有为解决整体的人类利益与个体人利益之间的矛盾和冲突准备相应的规则和知识。如民法中的环境侵权损害赔偿规则,其目的在于保护个体的受害自然人或企业的与环境有关的利益。当排污者向环境排放污染物质损害了环境以及以环境为媒介损害了其他人的利益时,民法只要求排污者对其他人的环境权益予以填补,并不要求排污者对环境的损害予以赔偿或者修复。这说明,整体的人类作为环境污染的受害人在现行的侵权行为法中没有存在的余地,也不会被当做“受害人”来对待。因此,传统部门法无法从根本上解决人类整体利益受到事实上损害的问题。刑法、民法等具体的部门法本身就不是为了解决这样的问题而制定的,它们的立法目的本不在此。

不同于其他部门法,环境法的根本性特征是以环境损害事前预防为最重要的手段,以保护环境为目的。环境法所预防的损害不是个体人的损害,而是整体人类的损害,是环境本身的损害。环境法的特殊使命需要环境法选择某种特殊的范畴作为其逻辑起点和中心概念,以便组织和安排相应的制度,实现保护环境的终极目标。

二、“环境权利”不能成为环境

法学的逻辑起点有学者主张以环境权或者环境权益作为环境法学的逻辑起点,同时也作为环境法的逻辑起点②[3]。这种观点符合传统法学立场,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因为传统法学与传统法律就是以权利为逻辑起点的。如果以环境权作为环境法学的逻辑起点,研究内容的逻辑顺序必定是:什么是环境权?如何保护环境权?以环境权利为环境法与环境法学的逻辑起点,这似乎有利于保护环境,实现环境法的使命。但是,真实的情况并不是这样的。这种观点并不符合环境法的实践,也不利于实现环境法的使命。

首先,“环境权利”不是环境法中最一般和最普遍的法律事实。如果以环境权利作为环境法学的逻辑起点,环境权利应该是环境法领域中最一般、最普遍的法律现象。事实上,环境权利并不符合此种要求。我们承认环境权利是环境法中常见的现象。在通常情形下,如果有人污染了环境,人们会主张自身环境权益遭受侵害从而要求排污者停止侵害(排污)和损害赔偿。但是,当环境权益遭受侵害,民众可以在传统民法中寻求救助,不需要寻求环境法的支持。民众环境权益遭受损害的前提是环境本身遭受了损害。民众寻求民法的帮助,这会促使排污者减少或者停止排放污染物,不仅有利于保护受害人,也有利于保护环境。此时,环境获得的保护,不过是民法意义上的停止对个体人利益的侵害所带来的反射性利益而已。按照科斯的说法,为了交易的最大化,排污者甚至可以用金钱购买受害人的免受污染权③[4]。至于环境损害的预防,不在传统民法的规制范围内。环境法领域中,环境损害现象远比环境权利现象更为一般、更普遍。环境损害预防与治理的问题成为环境法学研究环境权利保护问题的前置性问题。不能解决环境损害预防与治理这一更一般的问题,就无法解决环境权利的保护问题。另外,世界上尚存一些不属于任何国家的区域,如北极、南极和外太空等。没有任何单一的人或者国家可以对这些区域主张所有权。保护这些区域对于维持人类生存和延续也相当重要。但是,国际社会并不是以保护某一国家或者个人的环境权利为目的,而是以保护所有的国家、人类整体享有的相应利益为目的而去保护这些区域。在国际环境公约中,是以不得损害这些区域的环境为中心去安排具体制度的。这些事实说明环境权利不是环境法的最一般、最普遍和最抽象的现象。因此,以环境权利作为环境法学的逻辑起点,并不符合前文所阐述的学科选择逻辑起点的一般规律,也不符合法律事实。

其次,以环境权利为逻辑起点的环境法不能有效地保护环境。在环境权利话语下,社会成员有权利开发利用环境容量和自然资源,其权利的边界在于不得侵犯、损害其他人的权利。在这种理论指导下,保护环境的目的是为了个体人的利益,注重事后对受害人损害的赔偿。在发生了环境污染后,污染者只需要对个体的人予以赔偿或者停止侵害、重新安置就够了。这种责任形式已经充分地救济了受害人的权益。但是,这种做法却没有对已经遭受污染的地区进行必要的环境生态功能修复与保护。这样的制度安排并没有考虑到环境本身的损害,实际上不能够很好地保护环境。由于没有人能够代表环境提出权利救济的主张,当然,行为人也不需要对环境遭受的损害予以赔偿和修复。一些国家设置环境公益诉讼制度以保护环境公共利益,起到了对环境本身的保护作用。这种制度安排却不是以环境权利为逻辑起点的。以权利作为逻辑起点,意味着权利人可以放弃对权利的行使。理论上,就可能出现每一社会成员都不愿意行使权利,对侵犯环境公益的人提讼。这样,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将失去作用。为了避免此种情形的出现,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逻辑起点并不以环境权利作为逻辑起点,而是以制止、预防环境损害为逻辑起点。

再次,以环境权利为逻辑起点的环境法学将不适当地扩张。学术研究的深入需要跨越学科的边界,打破人为的研究桎梏。但不可否认,一定的学术研究边界还是需要的。这一方面有利于集中学者专注于某些问题,解决一些难题,升华本学科的研究;另一方面也避免盲目地套用其他学科的理论工具,导致学术成果的华而不实。逻辑起点应该揭示环境法学的研究范围,帮助研究者集中精力研究环境法学的重大问题,推动环境法学的进步。由于环境权论者把个体环境权益也作为环境权来对待,这样,环境法学者必须研究原本属于民法学、刑法学和行政法学的内容,如环境侵权责任问题、森林所有权归属问题。这种做法过分地扩张环境法学的内容,导致环境法学研究内容的庞杂,冲淡了环境法学的研究意义。有学者以环境权利为基石范畴,认为通过承认自然体也有权利可以更好地保护环境,保护大自然。应该说,这种观点的主张者为了保护环境,可谓用心良苦。在一定意义上,或许可以起到保护环境的作用。但在理论上,这种观点也衍生许多问题。有学者曾经直言不讳,认为以自然体也享有相应的环境权的环境法更是存在问题[5]。我们在认真地对待权利时,应当考虑到权利制度的本身意涵[6],更应该注重运行权利制度的操作性环节。当人类承认自然体的权利之后,自然体如何实现自身的权利?如果自然体的权利必须以人的行为为中介而实现的话,人类为何不能直接考虑人的活动损害环境损害的问题?即使自然体不享有权利,也不能承认人可以肆意地破坏和污染自然。自然之上存有人类的利益,不仅仅是个人的利益。人类完全可以为了保护个体利益、人类整体利益而设置环境保护制度,无需假道自然体权利理论,更不需要设置自然体权利制度。不适当的理论只会将本已复杂的问题变得更复杂,乃至无法凝聚共识以解决该问题。

三、环境损害:环境法学的逻辑起点

环境损害符合环境法学逻辑起点的确立标准,应当成为环境法学的逻辑起点。只有以环境损害作为逻辑起点,才能构造出真正能够维护人类整体环境利益、保护环境的环境法律制度,才能在环境法学研究方面创造出真正适应环境保护需要、解决我们所面临的日益严重的环境危机的法学理论。具体而言,理由如下:

首先,环境损害作为环境法学的逻辑起点,符合学科逻辑起点设定的一般标准。第一,环境损害是环境法中最一般、最普遍的客观事实。环境法调整和规范许多社会关系,这些社会关系的具体内容各不相同,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与义务也不一致。不过,这些社会关系却有着共同的客观基础,即环境损害。环境法学内部,没有一个学者反对环境法是用以解决环境问题的法律规范总和的观点。也就是说,环境法学界对环境法的目的与功能有着广泛的共识。那么环境法所解决的环境问题的表现形式是什么呢?答案显然是环境损害。正是存在环境损害现象,产生了环境问题,才需要环境法来解决这些环境问题。环境损害作为客观的现象,它是人类社会需要环境法的基础,是环境法制度设计的出发点。各种环境法律关系都是人类社会因应环境损害的需要而人为地设置的;第二,环境损害是环境法学观察环境法律现象的初始出发点,也是环境法学对这些环境法律现象高度抽象后所形成的基石范畴。环境法既然是预防与治理环境损害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各种环境法律规范和制度都要以预防和治理环境损害这一中心任务而进行相应的设置与安排,那么所有的环境法律关系都一定勾连着环境损害这一客观事实。因为各种环境法律现象因环境损害事实而相互关联起来,作为一门对环境法进行研究的学科,环境法学也应当以环境损害这一客观事实作为中心,研究各种环境法律现象。在知识系统中,环境损害作为一种工具性概念,成为研究者知识化、理论化各种环境法律现象的基石范畴。

环境损害作为一种客观的事实,是环境法赖以存在的最一般、最普遍的客观基础,防治环境损害也是环境法的目标之所在,从而在环境法学知识系统中,环境损害也成为了环境法学所有研究对象中最一般、最普遍的事实。作为客观事实的环境损害被环境法学抽象为概念意义上的环境损害,变成基石范畴。

其次,以环境损害作为环境法学的逻辑起点,有助于实现环境法的使命。传统法律在个人主义的影响下,其所设想的社会关系是个体的人与其他个体的人之间所发生的社会关系,其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就是这种特殊的社会关系。民法、行政法和刑法共同维护个体利益。当权益遭受侵害时,个体的人可以利用司法救济机制提起民事诉讼、行政诉讼与刑事自诉来保护自身权益。当国家利益遭受损害时,国家可以运用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等责任机制来惩罚行为人,通过行政执法机制与刑事公诉保护国家利益。在发生了所谓的环境侵权后,遭受侵害的个体可以追究作为个体的加害人的责任,要求其停止侵害、赔偿损失。个体利益可以依靠传统法律得到保护。但是对于人类整体环境利益,传统部门法缺乏有效的利益表达与维护机制。由于缺乏这种利益表达与维护机制,传统部门法无法有效地保护人类整体的环境利益。可以说,正是传统部门法没有设置类似个体利益保护的机制去保护人类整体环境利益,环境损害日趋严重。20世纪60年代后,面对日益严峻的环境问题,传统部门法束手无策。为了应对环境问题,环境法与环境法学应运而生。

如果以环境损害作为环境法学的逻辑起点,我们在理论研究过程中将按照理论延伸的逻辑顺序依次研究这些问题:首先,什么是环境损害?其次,如何预防环境损害?再次,如何恢复环境损害?最后,如何看待环境损害?我们运用法律方法与手段来解决这些问题,就形成了环境法。什么是环境损害的问题由环境监测评价法解决;如何预防环境损害由预防环境损害法来解决,现行环境法律制度中的污染防治法、环境影响评价法与自然资源保护法就属于此类环境法;如何恢复环境损害则由环境损害修复、复原法来解决,如土地复垦法律制度、土地复垦履约保证金法律制度等;如何看待环境损害与认知环境多重价值由环境教育法解决④。这样理想型的环境法体系应该是我们环境法立法追求的目标。只有以环境损害作为环境法学的逻辑起点,才能够在学理上以环境保护事务法和环境手段法为基本框架,构建体系严密的理想型环境法。其中环境保护事务法有污染防治法、资源保护法、生态保护法、环境退化防治法等具体的法;环境手段法有环境影响评价法、 清洁生产法、环境税法、环境规划法、环境监测法、环境教育法、环境责任法等[7]。

结构完善、体系严密和权利义务配置合理的环境法正是以环境损害为逻辑起点的理想型环境法的现实版。这种环境法的最大优势体现在两个方面:第一,以预防和治理环境损害为目的。环境问题的产生过程是这样的:行为人的行为——破坏环境——个体的人受损。传统部门法视环境仅仅为人类活动的对象与媒介,越过环境本身的损害,把行为人的行为与个体人的受损直接地联系起来。在传统部门法看来,自然作为一个整体,其上并不存在任何人的权利。除了对人所具有的经济价值以外,自然不再具有其他的价值。因此传统部门法只关注个体利益的保护,忽视预防与治理环境损害。当前,由于环境损害已经影响到广大民众的利益,传统部门法也开始了“绿色化”。为了更好地保护民众与环境有关的合法权益,这些法律制度也进行了某些局部改良。例如为了保护环境侵权的受害人,民法不再像过去那样要求受害人承担证明自己所遭受的损害与行为人的排污行为之间具有因果关系,而是要求排污者证明自己的排污行为与受害人的损害之间无因果关系方能不承担赔偿责任,否则,排污者应对受害人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但是这种“绿色化”并不以预防与治理环境损害为目的。实际上,依据传统部门法的规则,环境损害本身仍旧不能得到赔偿。以环境损害为逻辑起点的环境法则和传统部门不同,它必定将环境损害的预防与治理作为法律目的,而不是以个体利益的保护为目的。无论环境之上有无个人权利,环境都应当得到保护。理论上讲,即使暂时没有个人利益的损害,我们也不需要等待这种个人利益遭受损害后才能够采取有效的法律措施,而是在人还没有行动之前,就预先测定该种行为可能的环境影响后果,根据这种环境影响后果的程度作出许可或者禁止此种行为的决策。由于环境损害预防于未然,这种环境法可以避免传统法无法解决的环境损害赔偿问题,从而更好地保护环境,实现环境法自身的使命。

第二,预防和治理环境损害成为普遍义务。以环境损害作为逻辑起点的环境法学研究在构想理想型的环境法时,其中的权利义务配置与以环境权作为逻辑起点的环境法学研究所构想的理想型环境法中的权利义务配置有着本质性的差别。以环境损害作为逻辑起点,环境法中的权利义务配置首先强调的是环境义务而不是环境权利,是人人对于保护环境所具有的义务。每个人履行了这种义务后的结果就是自身环境权益的实现——只有在每个人都履行了自身环境义务后,环境才会得以保全自身的完整性,才会发挥其生态功效。这时,作为人类整体环境利益的享有者才会享有相应的环境利益⑤。无论环境权的主体是个体的或者自然体本身,都无法真正有利于保护环境,因为整体环境利益属于全人类而不是个体的人或自然体。正因为如此,每个人只有从保护环境的立场出发,切实履行好自身的环境保护义务,才可能获得一定的生态利益。这种行为规则必定会更有利于环境保护而不是相反。

四、结 论

逻辑起点的选择,事关环境法学的健康发展和环境法使命的实现。环境损害作为环境法中最一般、最普遍和最抽象的现象,既是环境法得以产生的根源,也是引起环境法学者思考的缘由。以环境损害为基石范畴,可以合理地组织环境法学知识体系、妥善地设计与安顿环境法律制度的位置。因此,环境法学应当以环境损害为环境法学的逻辑起点。

(致谢:本文的写作,缘于业师徐祥民教授的一次课堂教学,特此向业师表示感谢!在写作过程中,笔者和师兄刘卫先博士(现为清华大学法学院博士后)讨论多次,获益甚多,也一并致谢!)

参考文献:

[1] 徐祥民,邓一峰.环境侵权与环境侵害——兼论环境法的使命[J].法学论坛,2006,(2).

[2] 徐祥民,巩固.环境损害中的损害及其防治研究——兼论环境法的特征[J].社会科学战线,2007,(5).

[3] 王彬辉.论环境法的逻辑嬗变——从“义务本位”到“权利本位”[M].北京:科学出版社,2006.

[4] 科斯.社会成本问题[A].财产权利与制度变迁[M].上海:三联书店,2000.

[5] 钱水苗.环境法调整对象的应然与实然[J].中国法学,2003,(3).

[6] 徐祥民,巩固.自然体权利:权利的发展抑或终结?[J].法制与社会发展,2008,(4).

[7] 徐祥民.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M].北京:科学出版社,2008.

注释:

① 或许有学者以英美国家的法学为例反驳该观点。但笔者认为:英美国家法学内部,仅有合同法学、侵权法学、婚姻法学等。这些知识并没有被学者整合成诸如德国民法学那样的极为庞大、复杂的知识系统。我们根本上就不能说英美国家法学中有一门专门的学科——民法学。因此,不能以英美国家的法学反驳笔者这一观点。

② 以“环境权利”作为逻辑起点的环境法学研究理论有两类:其一,承认个体人的环境权而否认整体人类的环境权;其二,承认个体人与整体人类的环境权,也认为自然体也享有权利。这种情况的出现,部分原因在于“环境权”概念有一定的歧义。作为名词的环境权有两种含义:一种是在个体意义上讨论环境权。这种意义上的环境权理论只承认个体有所谓的环境权;另一种是在自然体意义上讨论环境权。这种意义上的环境权理论认为环境本身也可以作为权利的主体享有某些权利,这些权利就是环境权。但是,这两种环境权利观念都无助于环境法的完善和环境保护事业的发展,无法实现环境法的使命。

③ 科斯在《社会成本问题》中援引英国和美国的司法判例论证了“损害是相互的” 命题,并且提出:为了交易的最大化,国家应该尽量地减少对损害双方当事人交易的干预,从而减少他们的交易成本。科斯的命题中没有人类整体环境利益的地位,也没有环境本身的地位。按照科斯的命题,民众不需要担心环境容量、环境自净力的有限性问题。参见科斯:《社会成本问题》,《财产权利与制度变迁》,上海三联书店2000年版,第3-58页。

经济危机的危害范文第4篇

闲时也曾感慨时光淌的太快,快到来不及回味,那些感动转瞬便消失于逝水流年中,总是试图去唯记,然而一切都抵不过年华的流转。

清淡简约的日子,一天天的重复,忙着学业,忙着事业,心里也曾守候着未来的那个梦,这般的守候真是像及了深沉的暮色,日头在山的另一端降下去,天空一片弥蒙,薄薄的一层微光笼罩着,些许的期待,些许的落寞。

远去的时光里,有过感动,有过坚守,然而对于那些消逝的日子,内心深处却泛着淡淡的疼惜,很多的感动都已经忘了,它们就这样无声无息的消失在自己的生命中。

我想好好珍藏今天,记得每一个感动的瞬间,在阳光满溢的午后,挑一张心爱的素白信纸,信纸上画着几朵淡雅的紫色小花,执笔在信盏上落下一行小字。

我想现在写封信,十年后寄给父母,告诉他们此时的自己真的很努力,很听话很懂事,并没有辜负他们的期望,已经很努力的朝自己的梦想迈进,记下自己的青春,记下此时美好的时光。

我想给未来的自己写封信,在落叶缤纷的时节,捡拾一枚发黄的秋叶夹于信盏中,在信上记下此时的自己,信中也许记着现在的奋斗,记着漫天的黄叶,记着朦胧的情愫,给几年后的自己呢,五年?十年?当十年后的自己莫名的收到一封信时,会是什么感受呢?

我想给他写封信,同样的,十年后再寄给他,在海边,迎着舒适的海风在纸上写下此时的思念,把海风的味道带进信盏里,信封中也可放着几枚捡拾而来的贝壳,放着自己随手拍的照片,十年后的他收到这封信一定会开心的跳起来吧,曾经的我们也爱的那般炽热。

我想给我的闺蜜写封信,慵懒的午后,约她出来喝喝下午茶,斜靠在躺椅上,晒晒太阳,吃着点心,当着她的面,拿出心爱的信纸,落下一段心情小字,并不能让她看到内容,和她约定好,十年后,这封信会从某个地方寄给她。

未来的你,还记得当初的那个我吗?那个青春洋溢,笑着面对生活种种困难的我,那个脸容上总是带着温暖笑容的我,那个日夜拼搏守着梦想的我。

也许多年以后,所有人包括自己已经忘了当年的那个自己,记不清自己的奋斗,记不清那些迷茫的日子,也记不清那些刚刚绽放的情愫。

经济危机的危害范文第5篇

环保专家指出,雾霾天气形成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一是大气空气气压低,空气不流动是主要因素。由于空气的不流动,使空气中的微小颗粒聚集,飘浮在空气中。二是地面灰尘大,空气湿度低,地面的人和车流使灰尘搅动起来。三是汽车尾气是主要的污染物排放,近年来城市的汽车越来越多,排放的汽车尾气是雾霾形成的一个因素。四是工厂制造出的二次污染。五是冬季取暖排放的二氧化碳等污染物。由于雾霾天气的湿度较高,水汽较大,雾滴提供了吸附和反应场所加速反应性气态污染物向液态颗粒物成分的转化,同时颗粒物也容易作为凝结核加速雾霾的生成,两者相互作用,迅速形成污染。

2 档案环境污染及其危害

2.1 气态污染物。主要有无机物和有机氧化物。无机物:以二氧化硫为主的含硫化合物,以一氧化氮、二氧化氮为主的氮氧化物,碳的氧化物等;有机氧化物:如甲醛、甲苯等和氮氧化物、碳氢化合物。雾霾天气加大了档案纸张的水分,无机物与水分反应后生成各种有危害性的酸。雾霾天气时空气中也飘浮着一些酸性物质,会致使档案纸张的酸度增加,促进纸张纤维素水解变质成易碎的水解纤维素,分解纸张,使其耐久性降低。另外,酸性气体与档案照片胶质材料发生的缓慢化学反应会使底片发黄,使彩色照片褪色;有机氧化物在阳光照射下会发生一系列光化学反应,使纸张纤维氧化降解造成纸张发黄变脆,还致使一些耐久性差的字迹材料发生不同程度的变色和褪色。

2.2 悬浮颗粒物。悬浮颗粒物是指悬浮在空气中,空气动力学当量直径≤100微米的颗粒物。雾霾中的颗粒物正在此范围内。其中包含了灰尘、粉尘、细菌、汽车尾气等。会伴随档案的借阅增加酸、碱对档案纸张字迹的影响,同时增加制成材料的机械磨损,使纸张的光洁度和字迹的清晰度降低,加速纸张老化,加快字迹褪色,加快胶片变质,大大降低磁带、磁(光)盘等的显示效果。

2.3放射性、电磁波、光等污染。会降低档案材料的机械强度,使纸质档案的字迹与线条的颜色改变或失色、褪变。

2.4细菌、病毒等污染物。细菌、霉菌等微生物,能轻易附着在灰尘上到处传播,落到档案上,在适宜的温湿度条件下滋生繁殖,使档案产生严重的变质、劣化和腐蚀霉变,遭受损坏。

3 档案库环境污染物的来源

3.1 室外污染的侵入。比如:雾霾环境中的工业废气二氧化硫、烟尘、粉尘等,道路上的机动车尾气的侵入,都会加剧档案库空气的污染,是对档案造成直接危害重要的因素。

3.2 建筑物及室内装饰材料、家具的污染。室内环境监测中心专家介绍,建筑物及室内装饰材料、家具的污染是目前造成空气污染的主要原因之一。建筑物自身的污染,一种是建筑施工中加入的化学物质,比如:防冻剂;另一种是地下土壤和建筑物中石材、地砖、瓷砖中的放射性物质,油漆、胶合板、刨花板、泡沫填料、内墙涂料等材料,均含有甲醛、苯、甲苯、乙醇等有机蒸气。

3.3 人体自身的新陈代谢及各种生活废物的挥发成分。人在室内活动,除人体本身通过呼吸道、皮肤、汗腺排出大量污染物外,其他日常活动,如化妆、灭虫等也会造成空气污染。

4 在雾霾天气时对档案进行保护的措施

4.1 加快污染源治理,创造良好的空气环境。档案保护工作要重视环境污染对档案的危害,要搞好档案库房周围的环境绿化,种植树木花草,吸附空气中的灰尘及有害气体,阻挡雾霾天气中飘尘、氮氧化物和二氧化硫等污染物侵入档案库,进而对档案造成危害,为档案库创造良好的小环境。

4.2 选择适宜的档案库位置。应尽量将档案库房选在远离工业区、住宅区和商贸繁华地段,更要避开交通要道,最大限度地防止雾霾空气中工业废气和汽车尾气对档案的污染和危害。

4.3 提高档案库房的密闭程度。为了防止雾霾空气中有害气体对档案的危害,应注意提高库房的密闭程度,阻止污染物的侵入。同时采取用档案柜、档案箱、档案盒等相对密闭或多层密闭的方法存放档案。

4.4 掌握大气污染物变化规律,合理进行档案库通风。因环境空气主要污染物具有一定的时间变化规律,所以我们必须充分掌握污染物的排放规律,比如冬季是雾霾形成的高峰时期,库房内外的通风时间尽可能避开污染物的高峰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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