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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实行企事业单位改制后续审计期间经营绩效奖惩挂钩。由原经营管理层受让国有产权的改制企事业单位,对后续审计期间有盈利的,按净利润(剔除财政补贴等特殊项目)的一定比例奖励给经营者,具体数额由市国资办提出初步意见报市政府审定。对出现严重亏损的企事业单位,要查明原因,凡属人为责任的,要取消经营者购买资格,并追究有关人员的经济、法律责任,具体办法按《关于加强国有企事业单位改制后续审计期间资产监管工作的通知》(资委办[]33号)执行。
三、明确国有企事业单位历年工资、福利费结余的处置办法。改制前国有企事业单位的历年应付工资、应付福利费结余,不得量化为职工股,视企事业单位净资产状况区别处置。净资产为负数的,结余部分用于冲减净资产负数。有净资产的,应付工资结余计入企业净资产一并处置;应付福利费结余由改制后的企业承继,专项用于解决企业离退休人员有政策规定但改制时尚未提留的有关费用,具体办法由企业职代会制定实施。
四、改制企事业单位土地资产处置方式及土地出让收益的分配。企事业单位改制时,国有划拨土地应以出让方式为基本处置形式。企事业单位改制时土地由划拨转为出让的,按出让总额计缴契税,在资产中予以剥离。对资不抵债的改制企事业单位,经市改革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可用土地出让金冲减净负债,冲减后仍有结余的部分上缴政府;对有净资产的改制企事业单位,按经确认的评估标定地价的60%缴纳土地出让金。
五、改制企事业单位“退二进三”土地收回价格的确定。对按城市规划可实施“退二进三”的改制企事业单位的土地,以及改制后的企事业单位需“退二进三”的土地,由市国土资源部门在收回土地使用权后挂牌出让变现。按城市规划可单独挂牌出让的“退二进三”土地,对改制企事业单位按原用途评估并确认后的土地价格进行补偿;对改制后已取得出让土地使用权的企事业单位按改制时土地评估价减去已使用年限的土地价格进行补偿。按城市规划可改变为商住用途但须成片开发不宜单独挂牌出让的改制企事业单位的土地,以及企事业单位改制后需“退二进三”的土地,经原用地单位申请,由市土地储备中心提出方案,经市国土资源局审核报市政府批准后收购储备。对改制企事业单位可按原用途评估确认后的土地价格的80%补偿;对改制后已取得出让土地使用权的企事业单位可按改制时土地评估价减去已使用年限的土地价格后的80%补偿。补偿后的余额,待收购储备的土地变现后,扣除相应成本返还给企业。
六、职工安置费的提取、管理和使用。市直国有企业改制时,解除职工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标准按照职工实得基本工资计算。改制后的企业以及其它企业计算经济补偿金的标准,应严格按照国家、省有关政策规定执行,即经济补偿金的标准按照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劳动者的月平均工资计算。
原企业提取的职工安置费,不属于改制后企业的法人资产,作为专项应付款留在改制后的企业,专门用于支付职工经济补偿金。为确保这部分资金的安全,改制后的企业必须用对应的实物资产(首先是土地资产)作担保,担保的资产不得再抵押给其它任何金融机构以及其它部门,并与财政、国资、劳动保障部门签订资产保全和资产变现分期解缴协议。财政、国资、劳动保障部门、总工会联合成立资金监管小组,负责监督管理这部分资金。
改制企业与接收安置的原企业职工解除劳动合同,或劳动合同虽到期但未终止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后又终止劳动关系的,应按职工改制前后合并计算的本企业工作年限和《省劳动合同条例》的相关条款支付经济补偿金。
劳动合同到期按法定程序终止劳动合同的,如果是企业提出不续签劳动合同、双方协商一致不续签劳动合同或因企业违犯劳动合同约定而导致职工提出不续签劳动合同的,企业应按职工改制前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
按照上述规定支付的经济补偿金在改制时提留的职工安置费中列支,其不足部分由改制后企业承担,在企业成本费用中列支。
七、离岗休养及协保对象的确定。企业整体改为民有民营企业,要求受让方接受安置原企业所有职工的,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或工龄满30年的老职工,不得安排下岗和分流,不再办理离岗休养手续。但对年6月11日前已经下岗、工资打折发放,且符合政办发[]41号、政办发[]74号文件规定要求的职工,可按原文件精神执行,办理离岗休养手续。破产、歇业的企业仍按原文件精神执行。对距法定退休年龄超过5年不足7年,达到退休年龄时,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满15年的,经本人申请企业同意,可在解除劳动关系时,不享受经济补偿金,由企业按离岗休养人员的标准一次性预缴养老、医疗保险费至法定退休年龄,职工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按有关规定办理退休手续,享受养老、医疗保险待遇。
事业单位转企改制,在审批改制方案时,对提前离岗休养要从严从紧掌握。各单位可从自身实际出发,经过职工大会或职代会讨论通过,采取适当降低生活费标准等若干办法,控制提前离岗休养人数,以降低改革成本。
八、离岗休养干部生活费及劳动保障费剥离。企业改制时,干部劳动保障费用剥离及生活费的处理,按省、市有关文件规定执行。离岗休养干部与其他离岗休养人员按同一标准测算剥离费用,按企业干部解困政策确定的标准发放。若有差额,其差额部分从当地政府多渠道筹集的解困金中解决。
省、市政府文件规定,困难企业军队转业干部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经本人申请可以办理提前退休手续。企业在改制测算剥离费用时,凡军队转业干部本人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提前退休的,劳动保障费用按实测算。对未提出申请的干部以及其它企业离岗休养干部均应测算至法定退休年龄。
九、离休干部费用的提取。企事业单位改制时,应按市政府年第114号会议纪要规定计提离休人员有关费用。同时,还应在综合标的中明确,今后如上述费用调整,调高部分由新企业承担。已改制没有净资产的和已歇业或破产的企业,离休人员有关费用由主管部门统筹调剂。
十、职工档案管理及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问题。改制企业的职工档案需要由劳动保障部门代为管理的,退休人员、企业内部退休人员、离岗休养人员中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为工伤的人员、协议保险人员、60年代精简下放享受定补人员、供养直系亲属等人员的劳动人事档案可委托市社会保险中心管理;其他离岗休养人员以及与企业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人员,劳动人事档案可委托市劳动就业中心管理。其中,失业人员的档案由市劳动就业中心免费代为保管。
改制事业单位人员,按“老人老办法”的规定,由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实行人事,费用按标准计提。
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费的提取,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物价局《关于核定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经费筹集标准的通知》下发前改制的企业,凡实行成建制、承债式改制的,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费由新企业负担,歇业企业的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费仍由原企业负担,在歇业清算时列入清算费用。文件下发后改制的企业,无论实行何种形式改制,都必须足额剥离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费。
十一、退休、离岗休养人员医疗保险费预提。今后,改制的事业单位退休、离岗休养人员按个人实际退休金和生活费为缴费基数预提医疗保险费。凡破产、歇业、改制的企事业单位,在剥离退休、离岗休养人员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同时,增加剥离大额医疗互助金(退休人员互助金标准为72元/年·人×10年=720元/人,离岗休养人员还须加上距法定退休年龄期间的互助金),一次性缴纳给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实行专户管理,但不纳入基金专户。单位有资产的从资产中剥离,无资产或资产不足的,由主管部门在系统内统筹解决。企事业单位提取了大额医疗互助金后,其超出基本医疗保险最高封顶线的医疗费用和特殊医疗费用,原应由单位负担的部分改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支付。
十二、事改企人员养老保险的缴纳及关系续接。事业单位转企改制后,按“老人老办法”继续参加机关事业养老保险的,由参保人员、参保单位与市机关事业养老保险中心(以下简称社保经办机构)按有关规定签订参保协议,实行协议管理。在养老保险缴费上实行“单基数”。缴费比例按市直机关事业养老保险“双基数”换算确定。
关键词: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人力资源管理
一、机关事业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历程
机关事业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主要分为三个时期:第一个时期是指1994年1月至2014年9月,这段时间为试点期间,参保对象一是财政全额拨款单位的聘用干部、合同工,二是差额拨款、自产自收、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的全体干部职工。此期间的待遇计发主要是以人事工资部门审批的退休金为主,同当事人的工龄及职务职级有关,与养老保险费的实际缴费无关,养老待遇同实际的缴费脱钩;第二个时期是指2014年10月至2024年9月,此时间段为过渡期,参保对象广泛到机关事业单位在编人员全员参保。在此期间,从2014年10月开始增加了职业年金补充养老保险。这段时间引入的新办法计发养老金、新办法计发标准与实际缴费(含视同缴费)挂钩。老办法为原试点期间的人事工资部门审批的退休金,采用新老办法对比,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计发养老待遇;2024年10月之后以新办法计发养老待遇,同企业制度养老保险并轨。机关事业单位制度的改革积极调动了参保人员的积极性,为推进我国全员参保奠定基础。
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养老改革现状
事业单位企业化管理一般指由当地政府编委部门批准成立、具有事业编制的单位,主要从事生产经济活动,参照企业管理运作,在管理上自收自支,自负盈亏、自主经营、自我发展的特殊性。它是20世纪80年代改革开放初期为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产物,为推进市场经济起到了一定的推动作用。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深入与发展、市场活力的增加,此类单位的职能逐渐被市场取代,并且此类单位的经营状况不容乐观,经济效益矛盾问题日益凸显,直接影响单位的养老保险的持续缴纳。笔者所在省份的企业化事业单位在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试点之前(即1994年之前)积极参加企业制度的养老保险。1994年,笔者所在省份的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试点启动后,此类单位转至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享受机关事业单位同等待遇的养老保险制度,一直延续至今。随着事业单位的分类改革,此类性质的单位一般定性为生产经营类,一部分直接改制为企业,另一部分被撤销。对于已改制为企业的单位,保留老人老办法,继续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退休时按事业性质核定养老金。改制之后的新参加工作的人员执行企业制度的养老保险。还有一部分被撤销的单位,2014年10月之后仍按照原性质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随着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启动后,增加了职业年金补充养老保险(单位承担8%,个人承担4%),这对于处在原本经济效益不好的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增加参保成本,在推进此类性质单位养老改革的过程中阻力重重、进展缓慢,欠费成本增加,也直接影响到参保人员的切身利益。
三、存在问题及分析
根据1997年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1999年国务院颁布的《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2001年《福建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的有关规定,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原则上按照企业的养老保险制度执行。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其退休人员应按照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并执行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政策,不再执行事业单位退休人员退休费调整政策。然而笔者所在省份在推进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的养老保险中还是继续保留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制度养老保险。随着机关事业养老保险改革的深入推进过程中,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问题尤为突出,主要存在以下几个方面。(一)事业单位分类改革财权不清晰,影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意见》中强调,坚持政事分开、事企分开原则,按照事业单位所承担的社会功能将现有的事业单位划分为承担行政职能、从事公益服务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三大类别。从事生产经营类的事业单位是指所提供的产品或服务可以由市场配置、不承担公益服务职责的事业单位。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都具有独立的一定范围的商业经营,所以一般划归商业性质。但是存在部分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受到市场影响,经济效益并不是很好,地方财政没有补助,正常工资都无法保障的情况,很难缴纳养老保险。以笔者所在的工作统筹区为例,现有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无法正常缴费的单位有6家,涉及人员为97人,欠费金额达510.5万元。(二)人员的思想守旧,影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首先,事业单位企业化管理的工作人员对参加养老保险的意识很强,但他们还是受计划经济时代“事业单位”的定性思维影响,不愿面对必须与市场接轨的现实,努力维护原有的秩序。对于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后,还是选择保留原事业单位人员的身份,不愿领取经济补偿金,继续留在“事业”队伍中参保。其次,地方政府求稳,缺乏主动推进改革的信心和决心,改革的步子自然就慢下来。甚至有些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出现“人去楼空”的现象,已成为一个“空壳”单位。这些都给推行养老保险制度的落实增加了一定的难度。(三)地方财政未给予支持,影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单位性质为全额或差额拨款的单位都有得到地方财政的支持,从而养老保险改革进展得较为顺利。但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因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所以没有得到地方财政的支持,在经营效益差或无经营的状况下,又没有及时得到“外援”的支持情况下,为了主体的存活,自然就要截流开支,势必影响到养老保险的正常缴费。(四)人力资源管理不匹配,制约了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一是双重管理模式的制约。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的人事参照事业单位管理,经营上参照公司管理,这些人员主要是编制内的干部、聘用干部及合同制工人,干部职工在意识上存在吃“大锅饭”的现象。由于双重管理模式的存在,在单位日常运行中受到双重的领导,导致政事混淆。政事混淆有时候会带来一定的不利因素,没有清晰的界限,造成工作人员的工作重叠,也影响着效率的提升[1]。二是当前事业单位企业化管理受体制的影响人员流动性差,教育培训方式存在滞后性,干部职工业务技术无法适应市场需求,人才流失给单位造成的经济损失也制约养老保险改革。三是人事关系和政策制度不够完善,缺乏相应的考核标准和晋升制度,没有相应的成套训练和业绩考核标准[2]。人力资源管理上的不匹配,导致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市场竞争力下降,影响了单位的经济效益,从而制约了养老保险改革。(五)历史上地方政府对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上的缺失,制约着此类单位改革。在推进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改制的过程中,若选择解除劳动合同,需要支付一笔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金从原事业单位资产中;若选择保留事业单位人员身份,对已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可继续执行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其养老保险由原渠道开支。但是许多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的资产单一,事业单位的资产只有房产,而此类固定房产没有得到合理的利用和开发,往往是被当地的政府回收用于银行抵押,特别是那些名存实亡的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的房产。这样的固定资产要变现会受到阻碍,会给此类单位的改革带来一定的阻力,改革执行未到位,养老保险就无法落实。(六)机构主体不存在,人员的养老保险缴费难落实。部分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机构已注销,主体不存在,但是人员未得到妥善安置,因人员“老龄化”,又没有经营收入,此类人员想买断或辞职又得不到相应的经济补偿金。本身又没有一技之长,难以分流到地方的国有企业或自谋职业。人员的工资无法保障,其养老保险及职业年金更是无法正常缴纳。
四、措施和建议
随着事业单位改革接近尾声,机关事业养老保险制度的改革不断深入。当前,地方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主要是以小微型企业为主,这些企业人员少,改制成本低,需要得到地方政府的政策扶持、资金的补助、激励制度的建立,才能健康有序地推进此类性质单位的各方面改革。(一)进一步完善转企改制政策,扶持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的改制。在改制过程中,进一步完善人员安置、资产清查、资产评估、产权登记、衔接社会保险等相关政策。需考虑到职工的社会保险的预留金、补偿金等费用,因此类单位本身就无经济来源,又无固定资产可以折旧,就需要获得当地的政府及财政的支持,改制才能继续深入进行。地方政府虽然已出台一些指导性改制文件,但是文件中没有提出对于需要改制的单位,因经济原因无法改制到位的单位,是否把经济补偿金和养老保险费用纳入当地财政预算。对于一些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职能已完全被市场取代,但其还有部分资产的,政府可以公开拍卖或由政府收购,所得的资金作为其改制的预留资金,不足的部分再由地方财政给予补助扶持。(二)加大就业政策的扶持,解决养老之忧。对于一些微小型的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其工作人员都是已进入中年,甚至有些人已临近退休年龄。若此类单位改制后面临关停或撤销,其主体不存在,那么就必须考虑到职工的安置或就业问题。可以为此类人员提供岗位再就业技能培训或鼓励此类人员就业创业,政府应给予政策扶持,增加职工的就业信心。提升就业能力,激发企业活动,从而保障养老保险的可持续缴费。对一些专业强、素质高的人才,可以分流安置到对应的国有企业相应的岗位就业,重新参加养老保险,解决后顾之忧。(三)积极引导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的职工参加企业制度养老保险。2014年10月之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增加了职业年金补充养老保险。职业年金单位部分按8%的缴费比例,这给原本经济效益差的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增加了负担。而早在1997年、1999年国务院及2001年省相关文件明确规定,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原则上按照企业的养老保险制度执行。因此,可以积极引导此类单位参加企业制度养老保险,并妥善处理原执行机关事业养老保险与企业养老保险之间的衔接问题。(四)建立激励与约束相结合的自主分配机制,激发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的活力。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要建立起激励与约束相结合的自主分配制度,改变原有的用人制度,打破“大锅饭”体制,树立新的人事管理理念,让员工转变观念,将聘用制度以及岗位管理制度相结合,坚持“公平、公正、竞争、择优”的原则。一是转变传统的管理思路,在岗位管理上加入绩效考核评定,实行分级管理,使工资分配更加灵活,调动员工的积极性,使自主分配更加合理,更快地推进优秀人才的成长,为员工提供更广阔的发展空间。二是加强对专技术人员的素质建设,构建分层分类的专业技术人才继续教育体系,培养一支素质优良的专业技术人才队伍,为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注入新鲜血液,推动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可持续发展。三是完善竞争管理机制,提升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的综合竞争能力。完善的管理竞争机制,有利于调动工作人员的积极性与能动性,提高工作人员的工作效率,促进企业长足发展,为企业创造更多的经济社会价值[3]。综上所述,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养老保险改革受历史遗留问题和职工观念的守旧影响,改革的动力不足,改革的阻力仍然存在,应在政府的支持下制定相应的扶持政策,有针对性地解决遇到的问题。地方政府应加大财政投入,合理进行资产分配,不断完善社会保障制度,为推进改革顺利实施打好基础。
参考文献:
[1]李.浅析如何发挥事业单位企业化管理的优势[J].商讯,2021(08):107-108.
[2]黄少琳.推进事业单位企业化管理的优势[J].质量技术监督研究,2016(06):56-60.
保险改革既势在必行,又任重道远。如何在全力支持事业单位推进改革和尽量保障广大群众基本利益这两个方面,搭建一座和谐桥梁,实现二者的双赢?带着这样的思考,我选择了农林渔工的养老保险改革问题进行了专题调研和认真解剖。
一、情况复杂市直事业单位农林渔工主要分布在*林场、*林场(即市林科所)、市农科所和市水产良种场四家单位,共445人,其中在职农林渔工256人,已退休农林渔工189人;市农科所还有移民农工144人,其中在职115人,已达退休年龄、人事未办理退休手续29人;其中市水产良种场20名渔场工人已于20*年12月按工龄每人每年1209元,另加1万元养老保险费实行了“买断”。未参保的农林工人数较多,情况复杂。
1、政策依据不足。全省是从*年元月起开展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依据是*文件,只明确机关事业单位的国家干部、全民固定工、劳动合同制工人和人事、工资关系挂靠在机关、事业单位或在人才交流机构的人员为参保对象,而农林渔工不属于此参保范围。但这四家单位的农林渔工相继进入被冠以“事业单位性质”帽子的事业单位工作,因而不属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范围。致使这些人一直被排斥在两个养老保险之外。他们强烈要求比照同单位职工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但政策依据不足,因为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全国没有统一的政策,全省仍处于试点阶段。
2、改革方向不明。当前,全国事业单位改革方案尚未出台,将事业单位划分为行政职能性、社会公益性和生产经营性三大类的改革方向尚未确定。市农科所是我市唯一正处级差额拨款的农业科研机构,改革走势不甚明确。市林科所也是我市唯一科级差额拨款林业科研机构,市政府已于20*年将*林场、*林场确定为公益性林场,拟由市林业局主管转交市建设局主管,市政府已委托市建设局拟定接收方案。
3、身份参差不齐。这些农林渔工中既有建场初期的老资格,可以追溯到50年代,又有自然增长的;既有棉科所、旱科所和农科所合并而来的,又有从外地移民而来的;既有下放知青,又有从外省区调入的;既有编制部门签发编制计划、劳动部门批准招收的,又有主管部门批准招收的;既有按事业单位固定职工管理的,又有分配给土地按农民对待的。若按资历深浅、年龄大小、进场时间长短确认其身份,无法做到公正、公平,相关职能部门也不好操作。
4、收入来源不一。*林场每年财政拨款105万元,无自营收入,人平每月338元。*林场每年财政拨款104万元,自营收入15万元,人平每月661元。市农科所每年财政拨款120万元,科研经费10万元,人平每月374元。水产良种场每年财政拨款10.5万元,自营收入5万元,人平每月431元。
5、参保成本不低。如果比照同单位固定工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按在职人员月平918元作为缴费基数,现行缴费比例27%,离退休人员月平1*2元养老金标准,仅对*林场、河洑林场和市农科所进行测算的结果表明,这三家单位246名在职农林工月缴养老保险费60973元,179名退休农林工月支养老金181148元,每月收支两抵缺口12*75元,全年收支缺口1442100元。现有在职农林渔工年龄普遍偏大,收支缺口会呈直线上升趋势,给同级财政背上沉重包袱。类似这部分农林渔工,部分区、县(市)还有近2000人,牵一发而动全身,势必引起连锁反应。
二、问题突出
1、参保无门。在开展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之初,农林渔工的问题已摆上重要议事日程,由于国家、省均无明确政策,一直被耽搁下来。近几年,这部分农林渔工一直向市政府、相关部门和机关事业单位社保处反映,希望能按*文件精神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市机关事业单位社保处也积极向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汇报,至今未能很好解决。
2、生活无助。这些农林渔工虽然高高兴兴地在人事部门领回了退休证,却没有享受到应有的退休待遇;虽然按时,却不能足额领取退休费,仅为正常退休费的57%左右,*林场和河洑林场农林渔工人平退休费分别为450元、600元,市农科所最低,仅为200元,该单位移民农工到退休年龄,只能享受一次性补助300元;*林场在职不在岗的农林工,单位仅仅发给每月50元生活费,远远低于城镇低保水平。
3、心理失衡。这四家单位的国家干部、固定工和合同工都已在机关事业单位参保,其中*林场已实行了社会化发放,退休人员人平领取基本养老金分别为975元、1243元、1077元和845元,而退休农林渔工(除水产良种场退休渔工外)仅为450元、600元、200元,对比同一单位农林渔工退休费相差一倍以上,最多的相差5倍以上。收入差距过大,心理严重失衡。
4、缴费无力。*林场、河洑林场和市农科所的246名农林工,全年需缴纳养老保险费731676元,而已参保的国家干部、固定工和合同工每月需缴纳养老保险费33476元,全年需缴4*712元,两者合计共缴纳养老保险费1133388元。若将移民农工计算在内,全年需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在150万元以上,仅凭这几家单位现有财力是难以承受的。
三、积极应对
为进一步推进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全面落实计划生育奖励和优待政策,根据《**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实施细则》及**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省人事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落实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有关问题的通知》(**人口联〔20**〕3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奖励对象及标准
1、奖励对象:**市只有一个子女且已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国家工作人员、企事业单位职工,并于**年8月15日以来实行计划生育,且已办理了退休手续。
独生子女父母退休后,于20**年**月1日以后死亡的,享受退休一次性奖励。
2、奖励标准:退休后发给每人3000元的一次性奖励。
二、奖励资金来源
1、属于党政机关、市财政拨款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由市财政支付;
2、属于自收自支、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由单位支付;新晨
3、属于企业职工的,由退休时所在企业支付。其中属于**市市属企业改制、破产时的职工(城镇职工),在企业改制、破产前(含改制、破产时)退休的和在企业改制时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未录用且不享受经济补偿金和一次性安置费而实行提前退养的,由市财政从改制调剂资金中支付,不足部分由市财政统筹解决。
三、奖励资格审核确认及奖金发放程序
1、个人申请。独生子女父母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办理了退休手续后,由本人向单位(原单位不存在的,向原隶属市直部门)提出申请,填写《**市独生子女父母退休一次性奖励申报表》(以下简称《申报表》,一式四份),并提供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退休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其它证明独生子女父母身份的材料等证件、证明。
独生子女父母退休后于20**年**月1日以后死亡的,由其配偶或者子女、父母代为申请,除需提供以上证件、证明外,还需提供由单位或相关部门出具的独生子女父母死亡证明、申请人与死亡人关系证明。
2、单位审查。独生子女父母单位对其婚育状况、退休情况等进行调查核实,在单位张榜公示**日;属于改制、破产企业职工的,由原隶属市直主管部门对其婚育状况、退休情况等进行审查,张榜公示**日。经公示群众无异议的,由单位或原隶属市直主管部门负责人在《申报表》上签字盖章。
3、乡镇、街道办事处计生办核实。申请人持经单位或市直主管部门审查后的《申报表》及申请人有关证件、证明到户口所在地乡镇、街道办事处计生办审核。乡镇、街道办事处计生办对申请人实行计划生育情况进行核查,情况属实的由计生办主任在《申报表》上签字盖章,由申请人将相关材料上报市直主管部门。
4、市直主管部门统计汇总。市直主管部门汇总填写《退休职工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发放情况统计表》(以下简称《统计表》,一式三份)。并将《申报表》及《统计表》一并送市人口计生局审批。
5、市人口计生局审批。市直主管部门将《统计表》及《申报表》送市人口计生局,市人口计生局对上述人员的资格进行审批备案。属于单位负责支付的将《申报表》及《统计表》退还申请人所在单位的市直主管部门备案、存档;属于市财政负责支付的将《申报表》及《统计表》送市财政局核准、存档。新晨
6、奖励资金发放。属于单位负责支付的,由单位直接发放给奖励对象;属于市财政支付的,由市财政局将奖励资金拨付到申请人所在单位的市直主管部门,由申请人所在单位的市直主管部门负责发放到个人。
20**年9月30日以前符合条件的于20**年11月按以上规定程序上报、审核、发放。以后新增奖励对象,于每年1月份申请、审核,4月30日前兑现上年度退休人员奖励。
四、奖励落实的监督
成立由市政府主管计生副市长任组长,市监察局、市审计局、市财政局、市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改制办、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等有关单位主要领导为成员的监督检查领导小组,负责对奖励落实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对虚报、冒领奖励金的单位和个人,一经发现,严肃处理,视情节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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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开展事业单位分类工作的基本情况
一是坚持严把标准。按照是否履行行政决策、行政执行、行政监督职能,履行的职能是否有法律法规明确授权这一标准划分行政类单位,综合考虑“两个不突破”、机构改革等因素,严格进行把关。经营类事业单位认定做到应划尽划。公益类事业单位严把尺度,注意标准掌握的平衡性和统一性,做到“一把尺子量到底”。
二是坚持准确定位。对子目录不明确的,暂放入上一级目录。围绕确定行政类及生产经营类事业单位等重难点,在分类时采取先严格依照分类原则分别划出这两个大范围内的事业单位,然后再结合实际列出符合条件单位。为准确定位行政类事业单位,将区内有关事业单位梳理为直属承担行政职能、部门所属具有行政执法监察职能和部门所属承担其他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三种,划出大范围,然后再根据分类要求逐步缩小范围,确定行政类事业单位。
三是坚持积极稳妥。通过印发通知、电话查证、实地调研等形式,加强与各有关部门单位的沟通。先后实地走访部门单位13家,调研相关事业单位34家。在征求区领导和部门单位意见、与市编办和其他区县反复沟通的基础上,确保分类结果既执行政策又符合实际,既依据社会功能又注重法规依据,既保证公益服务又严格控制经费支出,既坚持改革方向又坚持积极稳妥。
二、事业单位分类工作存在的问题
(一)行政类事业单位“僧多粥少”现象突出。一方面上级要求“两个不突破”,区县行政编制空额几乎没有,即使有一点也不敢用,怕引起不平衡,更不敢倾囊而出;另一方面,涉及这类事业单位比较多,而且行政类事业单位和公益类中的行政辅助类(如行政执法监察)事业单位性质相似,在基层干部印象中,具体承担行政执法职能的公益类事业单位,比一些行政类事业单位的行政职能感觉上还要强。如果将分类目录中行政类和行政辅助类这两部分事业单位合起来,再加上目录中没有明确,而实际上根据行政类事业单位的划分条件,省或市里对口的单位是行政单位而区里是事业单位这一部分,比如环卫、人防、民族宗教部门,就构成区内整个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集合。如果不是很严格地按政策划分,那么与行政类有关的这三种情形事业单位应全部转入行政机构。即使行政辅助类和其他行政类单位不算在内,区里符合行政类单位条件的也有7个政府直属单位和3个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如果人员全部划转,区内行政编制根本无法满足。
(二)行政类和生产经营类单位划入有顾虑。承担行政职能单位一旦划入行政类目录后,就面临下一步划转行政职能、并入行政机构以及规格、人员调整等问题。而从实际情况来看,有的虽符合划入行政类条件,但因摊子大、人员多,情况复杂,因此暂时不被列入。有的在即将进行的市县大部制改革中没有涉及,划入后没有“出路”,这类事业单位也不宜划入。生产经营类事业单位虽应划尽划,但对今后能否顺利改革有顾虑。在按分类目录指向基础上,是否划入还考虑单位职能弱化、已经实行企业化管理、慎重稳妥等因素。空壳单位可以撤销或暂时予以保留,而经营状况困难、在职人员及退休人员相对较多的事业单位转企改制难度大,改不好会影响社会稳定,还会给编制部门造成很大压力。社会保障政策是否配套可行是影响改制的一个重要因素。这类单位有的已进行工商登记注册,资产已改成股份制,但人员没有转制到位,单位给个人缴纳事业保险。找到政府甩包袱和企业减负的政策平衡点,是这类单位顺利转企改制的关键。
(三)分类工作与有关部门单位沟通还不够。对行政类、行政辅助类和生产经营类事业单位的实际职能及运行情况调查了解还不够深入全面,听取部门单位的意见建议不够多。对划分为承担行政职能类和从事生产经营类的事业单位,担心下一步改革带来困难,引来矛盾,特别是担心划为生产经营类的事业单位改革涉及到干部个人利益,有可能引发许多矛盾,给自身找麻烦,就尽量少去触及这类单位,提出单位分类意见后与这类单位及主管部门的进一步沟通还不够。
(四)对分类工作政策理解掌握不够深入。在运用政策规定及分类目录说明上还存在用时现学现查、照抄照搬现象,与工作实际结合得还不够紧密,工作中还存在个别单位划分不准的问题。对分类工作政策之外的地方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简政放权和分类改革配套政策的学习研究也不够,分类工作还不能很好地做到统筹兼顾,增强工作的系统性、前瞻性和预见性。
三、事业单位分类工作的几点建议
(一)加强行政类单位分类工作指导。首先,市内应统一政策口径。由于在机构设置上,同一市的区县之间经常相互参照,机构设置情况相似或相近,因此划分行政类事业单位时,相互影响较大。其次,突出行政类单位划分重点。在区县行政类单位“僧”多、行政编制资源“粥”少的情况下,应结合市县政府职能转变中清理、整合、规范行政执法队伍和在农业、城市管理等领域推进大部制改革,优先考虑将符合行政类单位政策条件的有关事业单位按照先易后难、梯次推进原则依次划入。还要与有关改革配套政策相衔接。对法制、人防、民族宗教等不具有普遍性的事业单位,也应给以“出路”。再次,研究区县行政编制合理空额。如果有编制空额,可以允许区县使用多少,保留多少,这样既可以发挥行政编制的作用,服务于当前工作,又对今后发展留有余地。
(二)研究完善事业单位分类配套措施。生产经营类事业单位分类后要顺利转企改制,关键看配套措施是否合理。这类单位大都靠自己或政府支持维持现状。由于近些年来单位职工工资增长而人员一时不减,其运行压力越来越大。因此,他们一方面认可事业单位改革方向,另一方面期待合理的改革配套政策。“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的改革思路是正确的,比如“转制前已经离退休人员,原国家规定的离退休费待遇标准不变”;“转制前参加工作、转制后退休的人员,基本养老金的计发和调整,按照企业的办法执行”。但在执行时还需要研究制定切实可行的政策措施。对生产经营类事业单位,要逐个分析单位人员状况,制定合理的改制过渡期,确保单位平稳改革。
(三)继续做好与部门单位的沟通。对涉及承担行政职能的部门单位做好解疑释惑工作,说明“两个不突破”原则以及对今后改革难度的考量,解释清楚公益类目录中“行政辅助类”子目录的意义,改变部门单位人员可能存在的“行政职能只能由行政机构承担”的思想认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