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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经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自**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为认真贯彻执行《条例》,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贯彻执行《条例》的重要意义
近年来,我省按照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建立比较完善的社会保险体系的要求,不断加强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制建设,在完善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险、加强劳动力市场管理、规范劳动合同和工资支付、保护女工权益及禁止使用童工等方面制定出台了一系列法规、规章和政策,对规范劳动用工关系,维护广大劳动者合法权益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是,目前一些地方违反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的问题还比较突出,由此而引发的争议、纠纷甚至也时有发生,加强劳动保障监察的任务十分繁重。《条例》的颁布施行,是我省劳动保障法制建设的重要成果,为各级政府开展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强化监督检查职责,建立健全有效的劳动保障监察机制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保障。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充分认识《条例》颁布实施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进一步加强劳动保障监察工作,为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建设“平安浙江”作出积极的贡献。
二、进一步明确劳动保障监察有关规定
(一)关于监察管辖问题。劳动保障监察实行属地管辖,用工行为发生在市、县(市)行政区域内的,由市、县(市)实行属地管辖。机关、团体和事业单位的劳动保障监察由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实施。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行业统筹单位的劳动保障监察按养老保险现行管理办法,由省劳动保障厅负责实施;其他原由省劳动保障厅实施管辖的省属、中央属、部队属用人单位的劳动保障监察移交其用工行为发生地的市、县(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实施。市和市辖区劳动保障监察管辖划分,由各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统筹、效能、便民的原则确定,并报省劳动保障厅备案。
(二)关于举报奖励问题。各地要对举报属实,为查处非法使用童工行为、重大非法职业中介行为和重大社会保险骗保行为等提供主要线索和证据的举报人实施奖励。举报人是指在劳动保障违法行为未被发现之前,主动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反映、检举、揭发该违法线索的组织或者个人。奖励对象为经查实应行政处罚案件和“非涉案”的举报人。奖励标准原则上为每案200元—2000元,具体奖励额度按照罚没金额或违法程度确定。在同一案件中有两个以上举报人的,可根据其贡献大小,分别发给奖励金。奖励经费由本级财政承担。
(三)关于职工工资支付保证制度问题。各地要根据《条例》规定,抓紧在建筑领域全面推行工资支付担保和工资支付保障金制度。建筑业、装潢业和交通水利施工企业的工资支付保证金或担保金的额度按工程款1%—3%确定,保证金向指定银行预存,工程验收通过并不发生工资纠纷6个月后返还保证金;租用场地经营企业、已发生严重拖欠工资行为的企业和各地认定的其他特殊行业,工资支付保证金或担保金的额度按企业月工资总额3—10倍确定,保证金向指定银行预存,连续2年不发生拖欠工资行为的返还保证金。有关职工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的办法另行制定下发。
(四)关于社会保险登记和缴费违法行为的查处问题。根据《浙江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省政府令第188号)规定,社会保险费由地方税务部门负责征缴。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按照《条例》和《浙江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的有关规定,进一步加强对用人单位不依法进行社会保险登记的行为实施查处;对举报投诉用人单位不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行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及时告知举报投诉人向地方税务部门举报投诉,或将举报投诉案件及时移送给地方税务部门依法查处。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地方税务部门要加强协作,切实做好维护劳动者社会保险权益工作。
三、加强监察机构队伍建设,切实保证《条例》的有效实施
根据《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加强劳动保障监察工作,根据监察任务配备专职劳动保障监察人员,在乡镇、街道设立劳动保障监察派出机构或者兼职人员,并将劳动保障监察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各地要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尽快使劳动保障监察力量与任务相适应,并在经费、装备等方面予以必要的保障。当前,各地可在劳动保障监察任务较重的乡镇、街道设立派出机构或设立兼职劳动保障监察员,处理有关的劳动保障监察事项。同时,要积极做好劳动保障法律监督员的聘任工作,充分发挥部门和用工单位的劳动保障法律监督员作用,尽快形成劳动保障法律监督网络。
2011年,我县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在局党组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的关怀和指导下,按照我局及上级部门的统一部署,紧紧围绕劳动和社会保障中心工作,结合各个阶段的工作重点,不断调整工作思路和工作方法,充分发挥劳动保障监察的职能作用,以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为宗旨,以规范劳动力市场秩序、查处各类违反劳动法律法规案件为突破口,奋发进取、精诚团结,积极工作,履行职能。在各职能部门和各业务股室的大力支持配合下,经过全体劳动保障监察人员的共同努力,较好地完成了各项工作任务。现将2011年度工作总结如下:
一、基本情况
2011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我局劳动监察大队共受理案件191起,其中工伤案件50起,有2起提起行政复议,1起提起行政诉讼;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138件;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涉及农民工2000余人,拖欠金额达1482.73万元,追回1404.2万元;但经调查核实,大部分为工程款;受理劳资纠纷3件,都得以解决;共下达限期改正指令书200余份;本年度完成劳动用工年检155户;劳动用工备案企业95户,劳动用工备案5200余人;督促企业签订劳动合同8000余人,其中新签5200余人,续签2800余人;要求13户建筑业企业缴纳民工工资保障金,现共计收取258万余元,缴纳工资保障金的企业在一年来未有拖欠民工工资现象发生,收取的工资保障金未动用发放过。
二、基本做法
(一)加强日常巡查工作和专项检查。
日常巡视工作是劳动保障监察主动执法的重要方式,今年在局领导的大力支持下,全年对35个乡镇进行两次日常巡查及四次专项检查,深入了解各用人单位的遵守劳动法情况,并通过和用工单位负责人和广大劳动者座谈、调查询问等方式,认真讲解关于国家当前劳动方面的各项法律法规,对有可能造就劳务纠纷的事态时时给予关注。巡查中发现部分企业存在劳资纠纷,但根据调查以排除恶意克扣和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现象。
(二)提高对投诉案件的处理效率,切实维护好、保障好农民工的合法权益。监察大队根据本县近一年来农民工法律意识增强、投诉增多等情况,建立了案件办理主办监察员制度的工作机制,明确职责、细化分工,每个案件主办监察员对案件的受理、立案、案件办理和结案的各个环节实行主办监察员负责制,这样既杜绝了推委扯皮现象的发生,又提高了工作效率,使每位工作人员在实践中不断提高业务水平和办案能力,并在主办监察员制度的基础上,对个别重大案件严格实行报请局领导制度和集体讨论制度,坚持两者相结合的工作原则,做到层层把关,人人有责,在执法中抓好受理、立案、调查、取证、处罚、告知、诉证等环节,坚决杜绝野蛮粗暴、吃卡拿要等违纪违法现象发生,坚持公开办事程序,规范执法行为,做到敢于执法、善于执法、执法必严,正确运用法律法规及各种法律文书,确保劳动监察工作有序开展。
三、下一步工作计划
2012年劳动保障监察工作,我们要在完成上级下达的工作目标任务的基础上,主要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一)宣传教育与行政处罚并举。针对一些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法律意识淡薄,故意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行为时有发生情况,我们一方面要加大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提高宣传质量,在宣传的方式和效果上下功夫,真正使国家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深入人心,提高企业和劳动者遵守法律法规的自觉性。另一方面依据国家有关法规加大对违法案件的处罚力度,提高劳动保障监察的权威性。
(二)建立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诚信评价机制。目前,一些用人单位诚信度较差,也是引发劳动关系纠纷的重要因素。因此,我们要推动企业依法建立自我规范、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劳动保障管理模式,增强企业诚信守法的意识,今后我们要逐步大力推行用人单位劳动保障诚信机制和失信惩罚机制,建立企业守法诚信档案,对有重大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为的用人单位,通过新闻媒体定期向社会公布。通过对用人单位诚信评价制度的施实,使企业达到诚实守信,依法经营,维护好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目的。
(三)完善长效机制,加强对违法行为的源头治理。今年,国家先后颁布“一法一条例”以及毕节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毕节地区建筑业企业务工人员工资支付保障金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的文件精神,我们要抓住国家加强劳动保障法制建设这一有利时机,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为依据,会同劳动争议仲裁等相关业务职能科室,从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督促检查企业建立工资发放制度、缴纳工资保障金等用工源头上入手,完善各种制度,加大对用人单位的监督检查力度,以减少或杜绝违法案件的发生。
(四)加强完善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制度,建立并完善农民工工资保障金监督手段。由于建筑业企业建立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制度起步晚且步履维艰,对此项工作还缺乏必要的监督手段,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制度没有很好的落实。下一步工作要结合本县具体实际,协调各项目主管部门,尽快建立有效的监督体制,加大力度督促建筑业企业及时足额的缴纳农民工工资保障金。
(五)继续完善专案专管,专门负责的制度。为提高劳动保障执法监察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在劳动保障系统内部实施专案专管,专门负责制度,以简化复杂程序,及时为农民工解决问题为重心,充分发挥劳动保障监察的职能作用,推动劳动保障整体工作的向前稳步发展。
四、2012年度具体工作安排
为使我县的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再上新台阶,确保2011年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目标任务的圆满完成的基础上。我县劳动保障监察大队2012年度具体工作安排如下:
一是把劳动保障监察工作量化、细化,督促各项工作上台阶、上水平;
二是加大宣传力度,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作用,宣传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三是加强督查,务求实效。对省厅和地区部署的专项检查活动,要深入各乡镇和相关企业督促检查,保证工作落到实处,防止棚架现象发生;
四是明确重点,加大执法力度。农民工工资支付、社会保险费扩面征缴,劳动合同的签订与履行、禁止使用童工等是2011年下半年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的重点,要组织更强的监察力量,开展专项执法检查;
一、基本思路
按照国家人社部、省人社厅和市委、市政府部署要求,紧紧围绕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中心工作,以维护和谐劳动关系为主线,把维护劳动者利益放在重要位置,积极探索工作中的新规律、新特点,强化执法能力建设,依法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努力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
二、工作目标
今年,劳动监察科计划围绕三个重点,开展各项工作。一是以“机构标准化、人员专业化、执法规范化”的“三化”要求为重点,不断完善监察队伍建设,增强执法人员服务意识和能力水平,提升劳动保障监察工作质量。二是以打击违法用工,规范劳动用工,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为重点,通过开展日常巡查、书面材料监督审查、各类专项检查行动,提高用人单位规范劳动保障管理行为的自觉性,及时受理查处投诉举报案件,确保案件结案率在95%以上。年末,书面审查工作覆盖率要达到85%以上,日常巡查用人单位不少于150家。三是以劳动保障“两网化”系统运用为重点,充分发挥网络系统和社区网格的作用,建立起“横到边、纵到底”的劳动保障体系,推进监察工作深入开展。
三、工作措施
(一)内强素质,外树形象,展现监察队伍新面貌。继续深化劳动保障监察“三化”建设,按照标准化、专业化、规范化的要求,实现监察队伍能力的提升。
一是强化队伍建设。当前,除局劳动监察科的专职监察员外,各办(镇)、村居都设有兼职监察员,共计72名。为了使监察员队伍,特别是兼职监察员队伍在劳动保障工作中最大限度发挥作用,今年我们将按照“夯实基础建设、强化监察队伍”的原则,对全区兼职监察员掌握相关法律法规情况、对“两网化”系统运用情况进行一次全面的摸底调查。在摸底调查的基础上,组织监察员进行培训考核,对通过考核的兼职监察员办理监察证件,对于不合格的解决淘汰,进一步强化劳动保障监察队伍建设。
二是提高业务能力。今年,我们将通过召开“月会”和“季会”的形式,逐步解决各级监察工作人员专业能力水平参差不齐的现实问题。“月会”主要是集中学习《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各项法律法规,提高监察人员对法律法规适用的准确性;“季会”则邀请有多年从事劳动监察工作经验的同志为大家进行业务指导,对典型案例进行分析,提高监察人员业务素质和理论水平。
三是规范执法行为。各级劳动保障监察工作人员严格遵守《区劳动保障监察员职业道德规范》等一系列规章制度,树立忠于职守、严守纪律、文明执法、秉公办案的工作作风。在案件处理中,落实主办监察员制度,严守监察程序,将立案调查、案件处理、责任分解到个人。通过规范执法行为,树立劳动保障监察部门的良好形象,杜绝行政不作为和乱作为。
(二)着力规范,力求实效,实现执法水平新提升。面对当前劳动监察工作中出现的新问题,我们将以强化工作责任、严格工作程序、提高办案效率为重点,提升执法水平。
一是案件处理做到及时准确。为了有效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我们将继续发挥维权绿色通道作用,实现劳动保障监察案件的快立、快调、快审、快结。对于案情简单,单位积极配合的案件,通过投诉双方协商方式解决;对于案情复杂的案件,按照规定及时立案处理。同时,在接待群众来访和来电咨询过程中,要做到态度和蔼,规范用语,认真解答劳动者所提出的问题。对于属于受理范围的案件,及时立案处理;对于超出受理范围的案件,进行耐心解释,若有其他处理途径及时告知劳动者。
二是日常巡查做到严格规范。坚持“关口前移”,按照《区劳动保障监察日常巡查制度》的要求,本着“宣传服务在前,依法行政在后”的原则,着重围绕劳动合同签订、社会保险缴纳、工资支付情况等内容开展日常巡查工作。我们将根据辖区内用人单位情况和监察人员状况,制定切实可行的日常巡查方案,将日常巡查任务分解到个人,年人均主动监察用人单位不得少于50家,并建立日常巡查台账,做好巡查记录,发现问题迅速做好调查取证,提交处理意见。
三是专项检查做到突出实效。监察科根据不同时间段可能出现的劳动用工问题,有针对性、有目的性的组织开展专项执法行动。针对节后可能出现的招工用工,监察科将在3月份开展清理整顿人力资源市场秩序专项检查行动。元旦春节前后,还将开展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行动,预防和处理侵害农民工合法权益的案件。此外,还将根据市局市支队的具体部署,开展相应的专项检查执法行动。
(三)扩大覆盖,加强联动,推进监察工作新发展。今年,监察科将继续在“两网化”系统运用、劳动保障监察联席会议、书面材料监督审查等重点工作上,立足实际,扎实开展工作。
一是“两网化”运行规范有序。在今年的“两网化”工作中,我们将着力扩大两网化的覆盖面,加大协调和整体推进力度,力促薄弱办(镇)网格管理员和系统上线等基础性问题的有效解决,争取四级网格联通率达到30%。同时在劳动监察工作过程中,充分利用“两网化”信息管理系统各大功能模块,我们重视发挥各劳动保障监察中队和三、四级网格兼职监察员和协管员的地域管理优势,促进各项工作开展。在处理投诉举报案件和专项检查行动过程中,我们按照程序严格执法,做到立案、调查、处理、审批、结案所有环节的网上办理,并对用人单位信息随时进行更新。
【摘要】河北省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受侵害现象日益严重,作为政府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打击违法行为的劳动保障监察,其工作机制还不完善,还存在着立法、执法、队伍建设等方面的问题,迫切需要加强监察队伍建设,提高执法能力,赋予监察强制执行权,完善执法程序,增加刑事立法,加强刑事责任追究,加大宣传力度,营造良好的执法环境,以适应不断发展的劳动者的维权需要。
关键词 劳动保障;监察;执法;维权
【作者简介】王艳霞,河北省社会科学院人力资源研究所研究员,研究方向:人力资源。
近年来,随着河北省民营经济的发展壮大,企业劳动关系日趋多样化、复杂化,侵害劳动者权益的违法行为不断增多,劳资纠纷呈上升趋势,这些问题直接影响到社会的公平和正义,影响到社会的和谐稳定。在这种背景下,劳动保障监察执法作为政府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打击违法行为的重要执法手段正日益受到重视。如何建立和完善劳动保障监察机制,提高工作效能,推动劳动保障监察体系建设向科学化、法制化、网络化迈进,是目前河北省劳动保障监察工作亟待研究的重要课题。
一、河北省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现状
(一) 强化日常监察执法
一是畅通群体维权渠道。全省各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在报刊、电台和电视台等新闻媒体上向社会公布了举报投诉电话,设置了举报投诉信箱,设立了举报投诉接待室,在建筑施工现场设置了维权告示栏。同时,各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主动监控新闻媒体舆情信息,发现违法线索及时跟进、及早介入。二是妥善处理举报投诉案件。接受群众举报投诉实行案件台账制和首问负责制,实行“一站式”维权服务,对职责范围内的案件及时登记受理,并一次性告知所需材料;对超出职责范围的做好解释说明,并告知维权渠道和受理机构。
(二) 开展专项执法检查
2013年,在清理整顿人力资源市场秩序专项行动中,查处各类违反就业管理相关规定的行政违法案件458 件,依法取缔非法职业介绍活动179件,吊销许可证4件,责令退赔劳动者各种费用20.1万元。在遵守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情况专项检查中,督促763户用人单位进行社会保障登记、505户缴纳社会保险,对581户用人单位处以罚款。在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中,为1.56万名农民工补发工资8896万元,督促用人单位与农民工补签劳动合同9.58万份。
(三) 推进“两网化”管理工作
截至2013 年底,全省设区市本级“两网化”管理覆盖率达到91%,153个县(市、区) 已连通专网,129个县(市、区) 系统上线。市级“两网化”运行质量不断提高,石家庄市开展了网上数据信息比对,唐山和秦皇岛市利用网上监察系统办理书面审查业务,有效提升了执法效能,完善了执法手段。
(四) 完善劳动保障政策法规
2005年和2007年,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先后制定了《河北省用人单位劳动保障守法诚信制度实施办法(试行)》《河北省用人单位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社会公布暂行规定》,2011 年出台了《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和《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试行)》,2013年又进行了修改和完善。针对农民工工资拖欠严重问题,2013年,省委、省政府先后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强化责任,切实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紧急通知》《关于建立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长效机制的意见》等政策性文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与住建厅也联合下发了《关于建立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合作机制的意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还下发了《河北省重大劳动保障违法案件督办查处办法》。
二、河北省劳动保障监察机制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 监察执法力量严重不足
随着新的《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等法规的贯彻实施,劳动者依法维权意识进一步增强,维权需求不断增长,劳动争议案件大量攀升。面对众多的企业和大量的劳动违法案件,劳动监察机构力量明显不足,难以有效开展日常劳动执法和检查活动。河北省目前专职劳动保障监察员仅1746名,从业人员却有4183.93万人,劳动保障监察员与劳动者的比例高达1∶24000,远未达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1∶8000的要求。河北省虽然成立了省劳动保障监察总队,但未明确机构设置、职能定位的具体事宜,加之人员编制少、执法力量弱、装备和车辆不足等原因,到目前还没有正式开展监察执法工作。市、县监察机构专职监察员严重不足,部分县级机构为自收自支事业单位,未实行参公管理。乡镇一级受人、财、物等因素制约,劳动保障服务平台建设滞后,制约了“两网化”管理的全覆盖,直接导致监察力度的弱化。
(二) 监察执法权力缺乏
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劳动监察部门对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主要的处罚措施是责令限期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责令限期改正、行政罚款等,但是并没有赋予劳动监察部门自行强制执行的权力。行政权力的缺乏,使许多案件的调查取证和查处工作难以顺利开展。面对大量的用人单位出现的欠薪、欠保等案件,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既不能对违法单位的财产实行查封、扣押,更不能对责任人进行留置,一些违法行为人常常采用逃匿、毁损名册或账簿凭证、变卖或转移财物等方法逃避监督检查,有些当事人甚至一跑了之。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保障,经常升级为群体性事件,既损害了监察的公信力,也影响了社会的稳定。
(三) 违法处罚力度小,不到位
从我国现行立法规定来看,违法者承担的法律责任很小,惩罚力度很弱。例如,《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如果出现无理抗拒、阻挠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2000 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如此低的罚款额度,对违法单位达不到应有的惩戒目的,反而容易导致用人单位为节约用人成本铤而走险。此外,对违法行为处罚不到位的现象也较普遍。部分监察部门及工作人员由于存在怕得罪人,怕上级干预,怕引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思想,对违法行为做出处罚的案件较少,因此,雇主会逐渐产生侥幸心理。
(四) 监察执法环境有待改善
目前,某些地方政府片面注重GDP增长,“重资本轻劳动”观念根深蒂固,在思想上形成了“先发展后规范”的错误观念,将劳动保障监察同改善投资环境对立起来,以不同的方式对劳动监察机构开展的活动进行干预,如划定“特别保护单位”、设置事先报批程序、限制检查次数等。某些私营业主也以为地方经济发展做出了贡献而自居,当因违法受到处理或处罚时,千方百计寻求当地政府的庇护,致使劳动保障违法案件的查处工作有始无终。劳动监察部门在执法时面临经济发展大局与严格执法的两难选择。在这样的环境下,一些劳动执法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能动性受到限制和打击,主观不作为情绪滋生。
三、完善河北省劳动保障监察机制的对策措施
(一) 加强劳动保障监察队伍建设,提高执法能力
加大财政支持力度。河北省目前基层劳动监察机构还有一部分属于差额拨款或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建议将这些机构纳入公务员管理范围。不但要把劳动保障监察人员经费纳入财政预算,而且办案费、专项检查费、装备使用维护费、人员经费和业务培训费也应全额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以保证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的正常开展。对一些地方财政并不宽裕的县,应加大省级财政扶持力度,通过专项经费或转移支付的形式,为其配备劳动保障执法监察必备的交通工具、通讯工具和摄录工具等基本的办案设备,以便更加有效地推进劳动保障执法监察。
增加劳动监察机构的人员编制。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专职监察员与劳动者的比例应达到1∶8000的要求,河北省应拥有劳动保障专职监察员5230人,尚需增加3484人。建议提高基层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规格,增加劳动保障监察人员编制,充实劳动保障监察队伍,尤其是增加县区的人员编制数额,提高劳动保障监察的能力,确保基层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机构能够及时受理、及时处理投诉,特别是对一些明显违反法律法规的用工行为,能够及时有效地予以监督、监察和处置。
加强劳动监察人员能力建设。要实行严格的准入制度,实行资格认证,持证上岗。按照公务员的招考要求,公开招录熟悉法律法规、素质高、作风正派的人员充实到监察队伍中来。要适应新形势新情况的要求,加强劳动监察员的培训,使其熟练掌握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系统学习行政执法程序,重点加强行政管理和法律意识、责任意识方面的培训,着力在业务培训时改变劳动监察人员的工作作风。要建立规范的奖惩和晋升淘汰机制,保证监察队伍的健康发展。
(二) 赋予劳动保障监察强制执行权,完善执法程序
应尽快出台河北省行政法规、规章,赋予劳动监察机构,尤其是基层劳动监察机构一定的自行实施行政强制执行的权力,一旦出现用人单位恶意逃薪,隐匿、转移财产等行为时,劳动监察可以采取查封资产、冻结银行账户、变卖拍卖等手段,使劳动者权益得到有效保护。与此同时,进一步强化劳动监察执法权,主要包括调查权、调阅检查审核权、中止调查权、请示协助权、查封扣押权、处罚权等。同时应进一步完善劳动监察内部程序,明确劳动监察受理时效,建立监察期限的延长制度、中止制度,不断规范劳动监察执法行为。基于防止权力滥用的考虑,立法应对劳动监察机构自行实施行政强制执行的范围、程序等方面做出明确规定,并建立相应的监督机制,以防止劳动监察机构滥用权力,损害企业和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三) 健全劳动保障刑事立法,加强刑事责任追究
我国对劳动违法行为的惩罚侧重追究民事责任,轻行政处罚,少刑事责任,这不利于对劳动者权益的保护。就拖欠工资来说,相当多的国家将其列为刑事违法行为,我国台湾地区和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律也明确将此等行为入罪。从国外对劳动权益的刑法保护看,其保护的范围相当广泛,如《法国刑法典》有关于侵犯劳动平等权、使用童工、妨害工会活动的犯罪条款。借鉴外国立法,我国也应增加对劳动平等权、休息休假权、劳动报酬权、社会保障权、组织工会权以及妇女、未成年人特殊权利的刑法保护。同时,可以增加欠薪、欠保罪名,追究恶意欠薪、欠保者的刑事责任,从而对用人单位起到威慑作用。
(四) 加大宣传力度,营造良好执法环境
执法环境的营造关键在各级政府和职能部门。各级政府及职能部门的领导干部要增强法律意识,切实转变对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的看法,要充分认识到劳动保障监察不仅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也能调整规范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机制;不仅不会妨碍招商引资,不会妨碍就业和经济发展,还可以优化当地的投资环境,提升地方社会经济发展竞争力。各级党政领导要提高对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的重视程度,处理好优化经济环境与优化劳动者就业环境的关系,营造良好的劳动保障法治环境。
要加强对劳动者的宣传教育,提高他们的维权意识。要以劳动监察为主,建立起经常与集中、普及与重点相结合的法制宣传制度,使宣传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经常化。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各种媒体,利用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解决劳动者关心的问题,让劳动者能够明确自身的合法权益,学会依法维权,明白在自身权益受到侵害时向劳动保障监察寻求法律援助。
开展专项检查
众所周知,工资收入是劳动者收入的主要来源,拖欠工资将直接影响劳动者的基本生活,继而影响到社会的和谐稳定。福建省委省政府对此高度重视,作了一系列重要批示。为切实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确保农民工工资支付,福建省解决企业拖欠工资问题厅际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能,采取了一系列措施。
据林慧处长介绍,为了全面贯彻国家人社部等四部门《关于加强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查处工作的通知》,2012年5月14日,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积极会同省公安厅、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等部门,联合下发文件,在解决企业工资拖欠问题联席会议机制的框架下建立了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查处工作的沟通协作机制,并将检察院纳入了联席会议,明确了各部门的职责和工作流程以及协作事项;9月29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等六部门联合发文,要求于2013年春节之前,在全省范围内组织开展解决企业工资拖欠问题专项执法检查;10月9日,省解决企业拖欠工资问题厅际联席会议召开会议进行形势分析和工作部署;11月30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专门召开人社系统保障企业工资支付专题会议,部署全省保障工资支付工作。
早在2012年两节期间,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劳动监察处便组织全省劳动监察部门继续开展企业工资支付专项大检查。为确保劳动者工资不被拖欠,还加大了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力度,及时受理投诉举报,快速处置群体性突发事件,督促行业主管部门解决行业欠薪,督办领导批示案件和重大案件,组织全省督查,及时向省委省政府报告解决欠薪的进展情况。
林慧处长介绍:“在2012年2月、5月,我们还积极会同有关部门组织部署了开展清理整顿人力资源市场秩序和劳动用工两项专项检查,查处违反职业介绍管理规定的违法案件、追回求职者费用、督促补签劳动合同、督促用人单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督促用人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费、追回被骗取的社会保险基金等;8月,组织全省对在建工程项目工资支付情况进行调查摸底;10月,会同有关部门部署全省工资拖欠支付专项大检查。这些专项行动,均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自开展专项检查以来,福建省解决欠薪工作得到了省领导的充分肯定。截止到2012年12月上旬,全省已检查用人单位19906户,为11193名劳动者解决欠薪4218万元。全省人社部门总共移送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35起,其中人民法院已宣判4起。“这些案件的移送、侦办和宣判,有力地打击和震慑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犯罪行为。”
加强日常监察执法
2012年,福建省各地不断加强日常监察执法工作。林慧处长说,龙岩市积极开展日常巡查工作,主动开展上门服务,在巡查中以政策宣传和指导服务为主,及时掌握企业落实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情况,预防和纠正企业劳动违法行为。宁德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加强日常巡查工作,对全市企业分片、分行业进行主动检查,对存在违法行为的企业及时进行整改,拒不整改的实施行政处罚,处罚金额18.4万元。据数据统计,2012年上半年,宁德支队受理投诉仅7起,2012年两节期间建筑施工企业在该市支队和蕉城区大队更是呈“零投诉”。“就全省来说,2012年接受投诉举报案件也比2011年同时期有所下降。”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进一步督促企业遵守《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福建省解决企业工资拖欠问题厅际联席会议、省解决企业工资拖欠问题专项检查领导协调小组联合决定,于2012年12月15日,在全省范围内统一组织开展“欠薪投诉举报、劳动法律咨询”专题宣传活动,宣传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引导企业依法规范用工,引导劳动者依法理性维权,有效预防化解劳资纠纷,切实解决企业工资拖欠问题,共同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企业长远发展与社会和谐稳定。同时,还要求各地进一步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在当地主要新闻媒体公布投诉举报电话、信箱等,认真做好现场接待咨询,调查核实投诉举报的欠薪问题,并力争在2013年春节前办结,让广大劳动者按时足额拿到工资,高高兴兴回家过年。
林慧处长指出:“关于加强日常执法这方面,我们要做的还有很多。其中尤为重要的,就是加大监察执法力度:一是加大主动监察的工作力度。扩大日常巡视检查、书面审查覆盖面,大力推动通过网格开展主动监察,突出对劳动保障法规的宣传和执法,提高动态监管能力,保障法律法规的顺利实施;二是应对不同时期法律法规实施的重点问题和劳动者维权的突出问题,继续组织三大专项活动,会同有关部门开展联合执法,对非法职业中介、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和办理社会保险、拖欠劳动者工资等违法行为进行集中整治;三是加强投诉举报案件的处理。强化服务意识,积极引导劳动者理性表达诉求,防止矛盾激化。加强基层劳动保障监察维权服务窗口建设,发挥在乡镇(街道)劳动保障所设立劳动保障监察维权服务窗口作用,把矛盾纠纷处理在基层;四是及时查处群体性突发事件。加大对重大案件和处置的组织领导,强化督查督办职能,进一步提高查处群体性突发事件的能力。”
推进“两网化”工作
2012年,劳动监察处会同福建省监察总队督促各地进一步加强网格化管理工作,健全制度,发挥网格作用,同时对全省劳动保障监察网格化管理工作进行检查验收。不仅如此,还积极推动劳动保障监察信息系统省级开发,配合信息中心做好项目需求的制定、方案修改等工作,同时推动信息中心帮助全省市级监察支队对软件开展试用工作。
林慧处长说:“我们根据2011年研究制定的‘十二五’期间福建省劳动保障监察‘两网化’管理工作计划和《福建省劳动保障监察网格化管理工作考核标准》的要求,组织4个检查小组于2012年6月底7月初对各地工作情况进行检查、评比和验收;8月至9月对未走过的县市进行调研和督促。同时,我们还积极做好各市级监察机构试用劳动保障监察信息系统工作,随时跟踪、搜集汇总各地使用情况,”
通过积极建立网格、采集用人单位信息、配备兼职劳动保障监察员和法律监督员,福建省初步实现了市、县(区)、街道(乡镇)劳动保障监察对用人单位劳动用工的全方位动态监管。同时,各网格充分发挥“就近、熟悉、方便”等优势,在解决劳动纠纷、协助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处理案件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自2010年以来,全省各网格调解纠纷近9000起,有效地提升了监察效果。
林慧处长介绍道,“2013年,我们将继续推进劳动保障监察‘两网化’工作:一是通过调研推广先进典型,同时加强对开展网格化管理工作落后地区的督促;二是在2012年设区市级监察机构试行应用劳动保障监察信息管理系统的基础上,2013年在省级层面对软件进行本地化修改,与信息中心配合积极在全省推广使用该软件,按照福建省劳动保障监察‘两网化’工作的‘十二五’规划,要在50%的县和乡镇(街道)运用该软件。通过运用该软件,加强用人单位书面审查、掌握用人单位用工基本信息和用工情况,达到执法重心下沉、矛盾纠纷在基层化解的目的。”
加强机构队伍建设
为推动监察机构标准化、规范化建设,2012年,福建省对《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建设标准》进行了进一步修改和完善,并按照该标准对各市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进行检查评价,同时将检查评价结果通报全省。
2012年,福建省各地开展了设立监察中队的试点工作。除了三明市的三元区、梅列区、尤溪县等在乡镇(街道)设立37个监察中队外,宁德市已在福鼎市、蕉城区、霞浦县、古田县等地乡镇(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设立中队10个;福州市在原有闽侯县监察大队成立青口监察中队的基础上,在仓山区的金山镇、盖山镇、城门镇又成立了三个中队;厦门市海沧区、集美区在监察大队内部分别设立了3个和2个中队;漳州市的角美经济开发区经编办批准成立了劳动保障监察中队。截至目前,全省已以各种形式建立监察中队71个。
林慧处长说,2013年,将继续按照省编办、财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县(区)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和网格化管理工作的要求,推动在经济发达、劳动纠纷案件多的街道、乡镇一级逐步设立劳动保障监察派出机构,充实各级劳动保障监察队伍。同时,还会指导监察力量较为薄弱的地方加强机构队伍建设,加强监察员的培训,不断提高专兼职监察员的业务水平。
随着国家劳动保障立法步伐的加快,为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支撑,而劳动保障监察执法任务日益加重,各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特别是基层监察力量不足的问题也进一步凸显。由于基层劳动监察工作量大、难度大,人员短缺已成为制约其发展的最大瓶颈。
对于这个问题,林慧处长解释道:“基层劳动监察人员短缺问题在全国范围内都很普遍。不仅如此,基层劳动监察还存在经费不足、设备不全、监察覆盖面较窄等问题,都很值得关注。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我们要加快信息化建设的步伐,利用信息技术实行有效监管,同时在人员队伍、经费、装备等方面逐步完善。”
强化综合治理机制
对于近期的工作,林慧处长说:“我们将组织开展全省工资支付专项检查,指导督促各地做好防范和处置工作;召开省解决企业工资拖欠问题厅际联席会议,要求各行业主管部门加强行业监管,负责解决行业内的企业工资拖欠问题;在全省调查摸底的基础上,重点对交通、铁路、房建等重大在建工程项目进行督办。”
林慧处长也特别指出,“我们还要强化违法行为的综合治理机制:一是健全行政司法联动机制,加强与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的协作,促进行政司法联动,认真落实刑法修正案关于‘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及劳动保障监察涉嫌犯罪移送制度,抓典型经验进行推广;二是强化欠薪综合治理机制。继续发挥解决企业工作拖欠问题联系会议制度作用,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通过召开会议部署、联合执法、开展专项检查、督查督办等形式加强与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的沟通协作,形成多部门联合治理欠薪行为的良好格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