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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允价值的定义

公允价值的定义

公允价值的定义范文第1篇

关键词:公允价值 历史成本 演进

一、公允价值的传统定义与缺陷

(一)公允价值的传统定义 国际财务报告准则体系中将公允价值界定为:在公平交易中,熟悉情况的自愿双方进行资产交换或负债结算的金额,英美等国家准则制定机构对公允价值的传统界定也类似。如美国FASB在FAS157《公允价值计量》(2006)之前,将公允价值定义为“在现时交易中,在非强制性或非清算性销售的情况下,自愿双方买卖资产(承担或结算负债)的金额”(FAS 107,FAS 133)。英国ASB将公允价值定义为“在公平交易中,即在非强制性或非清算性销售中,熟悉情况的当事人自愿据以交易资产或负债的金额”(FRS7,12)。上述定义隐含了一项假设,即企业是持续经营的,不打算或不需要清算、大幅缩减经营规模或在不利条件下交易。因此,公允价值不是企业在强制交易、清算或亏本抛售中收到或支付的金额。公允价值来自于公平交易,强调的是交易的公平性与价格的公允性。公平交易指不存在特别或特殊关系的当事人之间独立发生的交易行为,特殊关系的存在将使交易价格不具备市场特征,因此公平交易的限定使公允价值概念排除了关联方交易的干扰。交易价格是否公允,则可从以下方面进行判断分析:交易的标的物是否存在大量交易;交易是否在持续经营的企业之间不断进行,而非时断时续;对交易的报价是否公开、无偏见,是否对所有市场参与者一视同仁;对交易的报价是否可随时、定期且廉价取得。公允价值定义中,熟悉情况的自愿当事人,指自愿的购买者与自愿的出售者对交易标的的性质与特征、实际与潜在的用途以及特定计量日的市场状况适度熟悉。自愿的购买者既不过分地急于购入,也不准备按任意价格购买,不会支付高于由熟悉情况的自愿买卖双方构成的市场所要求的价格。类似的,自愿的出售者既不过分地急于出手,也不准备接受任意价格被迫出售,更不是固守一定的价格而不理性考虑当前市场状况的出售者。据此,公允价值的最佳证据是来自活跃市场中的公开标价。

(二)公允价值传统定义的不足 上述看似清晰的定义,在计量理论与实际操作中却容易引起混淆。这主要表现在公允价值与历史成本的可比性以及公允价值在脱手价格与买入价格之间的选择。

(1)公允价值与历史成本是否直接可比。财务会计既“立足企业”又“面向市场”,当市场经济中一切商品的价值均须通过价格并以货币形式来表现时,从财务会计角度,对企业的资产、负债、净资产以及引起其变化的交易与事项的财务描述,也只能借助于市场价格(及其转化形式)才能保证量化过程的同质性与可比性。因此,市场价格是会计一切计量属性的基础。从时态的角度,市场价格有过去、现在与未来之分。过去的市场价格是指参与市场交易的双方在过去的交易或事项发生时,按照当时可获得的相同商品在活跃市场中的报价,或者参照这一报价,在双方自愿的基础上进行若干调整后的成交金额。按照惯例,过去的市场价格即转化为会计计量中的历史成本。显然历史成本计量属性带着明显的时态“烙印”――过去发生的购置资产或承担负债的交易所使用的价格。公允价值的传统定义以及在此基础上展开的阐释中,却无法清晰地辨识其时态性。作为公平交易中熟悉情况的自愿双方达成的交易金额,公允价值强调的是交易的公平性与计价的公允性,并未突出计量的时态性。然而会计的计量始终与特定计量对象的特定时点相联系,这就引起人们对公允价值时态性的诸多猜想。如FASB第七号概念公告《在会计计量中使用现金流量信息与现值》认为,“SFAC 5中描述的某些计量属性可能和公允价值是一致的”,“若无反证,历史成本也可以是(过去的)公允价值”。从计量的不同阶段看,初始计量即原始交易时日的公允价值是按现时(当时)市场价格计量的交易金额,后续计量(如资产负债表日或入账后的任何时日)的公允价值则是按特定时点的市场价格所作的重新计量。从这一角度,公允价值计量似乎只与现时计量相联系,即为公允的现时成本(或现时价值)。从不同的市场参与者角度,可将市场价格作进一步细分。即现在的市场价格,对于意欲购入资产或者承担负债的企业而言,是为购置该资产而需支付的金额,或者通过承担该负债而将收取的金额,即买人价格(Entry price),该买入价格转化为会计上企业的现行(购置)成本。对于意欲出售资产或转让负债的企业而言,是通过出售该资产而将收取的金额,或为解除该负债而需支付的金额,即脱手价格(Eexit price),该脱手价格即转化为会计上的现行价值。显然,上述由现在的市场价格转化而来的现行成本与现行价值分别构成了资产或负债项目在初始确认与后续计量中的公允价值。现行成本与现行价值都可以属于公允价值。

由此可见,公允价值在时态上的模糊性,使其与历史成本并不具有明确的直接对应与可比性。与历史成本更为直接对应、对立、可比的应是现行成本概念。现行成本可以表现为现行重置成本、现行市价、可变现净值或者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常勋,2004)。公允的历史成本与公允的现行成本则都可以是公允价值的表现形式。而传统公允价值定义对计量时态性的忽视也产生另一个严重的后果,即公允价值的计量对象是实际已发生交易中的资产与负债,抑或只是在当前时点对尚未发生的假想交易的计量;是实际的交易价格,抑或假想的交易金额。而历史成本则明确为过去发生的交易中的实际价格。

(2)公允价值:脱手价格抑或买入价格。如前述买入价格是在特定计量日,企业取得一项资产将需支付的金额,或发行一项负债将会收到的金额。脱手价格则为特定计量日,企业交付一项所持有的资产将能收到的金额,或解除一项所承担的负债将需支付的金额。那么,对于公允价值计量,是采用计量当日的买人价格还是脱手价格。在许多情况下,买入价格与脱手价格相同或接近相同,因而不至产生实务上的重大差异。但对于交易不活跃或者作为投资组合的一部分进行交易的金融工具而言,买入价格与脱手价格会明显不同。如金融机构向个人客户发放贷款,再将个人贷款以组合的形式在银行间市场出售,通常可立即实现利得或损失的情形。传统定义中公允价值仅宽泛的界定为交易价格,没有明确是从持有资产(或承担负债)的一方出发,还是从即将购入资产(或即将承担负债)的企业角度进行考虑。当买入价格与脱手价格差异重大时,无疑将对被计量项目产生明显的经济差异。

二、公允价值定义的修订与分析

(一)公允价值定义的修订 在对公允价值定义的反思与改进方面,美国的研究成果较为突出,FASB研究并拟议多份有关公允价值计量的征求意见稿。这些研究与讨论随着2006年9月FAS 157《公允价值计量》的而暂时告一段落。而FAS 157的将

对IASB相关准则制定,进而在全球范围内采纳IFRSS的国家及其准则制定活动产生直接且深远的影响。根据IASB与FASB达成的《理解备忘录》(2006),双方重申实现国际财务报告准则与美国GAAP的趋同,承诺于2009年前消除对在美国上市的外国公司按美国GAAP进行财务报表重编的要求,并确定开发一套高质量的、通用的适用于全球资本市场的会计准则之目标。在《理解备忘录》所达成的双方趋同准则开发议程中,便包含公允价值计量项目。IASB直接采纳FAS 157作为讨论稿并征求意见(已于2006年),以此作为IASB公允价值计量项目的第一阶段工作。IASB计划在充分考虑反馈意见后,于2008年初该议题的正式征求意见稿。虽然FAS 157并未拓展公允价值计量属性的应用至新领域,但该准则对公允价值定义与计量框架的重新界定,以及相关信息披露的拓展体现了一种趋势,即“公允价值的推广应用不仅在于满足金融工具的会计处理需要一个比历史成本更相关,甚至唯一相关的计量属性,而且在于有可能把这一计量属性的应用,推广到非金融资产与非金融负债方面去,从而彻底改革以历史成本为计量基础的传统会计模式”(葛家澍,2006)。

(二)公允价值意义分析 FAS 157不是一份在理论上有重大创新的准则,其主要观点与多年前金融工具准则制定的国际性联合工作组(the International Financial Instruments Joint Working Group of Standard Setters,简称JWG)在《金融工具与类似项目:准则案与结论基础》(2000.12)中的公允价值计量提议相一致。这两份文献的主要差异在于各自的适用范围,即FAS 157适用于现行GAAP要求或允许以公允价值计量的资产与负债项目,而《金融工具与类似项目:准则草案与结论基础》则仅针对金融资产与金融负债的计量。但作为正式的具有权威性的准则公告,FAS 157隐射出IASB对公允价值计量的未来方向。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1)定义改进:“价格的估计”与“价格”。2000年,JWG提议将公允价值的定义修订为“在计量日,由正常商业因素推动的公平交易中,企业出售资产将能收取或者解除负债将需支付的价格的估计。”这一新定义突显两大特征:一是强调公允价值为“价格的估计”(An estimate of the price),且是对假想交易中价格的估计;二是强调交易的公平性与正常商业因素推动。至于金融工具的公允价值,JWG据此认为是该金融工具市场脱手价格的估计,由参与交易的无关联企业之间相互作用决定。并且参与交易的企业有一个共同目标――从交易中实现最大的收益或者承担最小的牺牲。JWG进一步解释,金融工具的公允价值就是这样一个价格:在计量日的市场条件下,在常规交易中(In a routine transaction),相互公平的市场参与者将需支付或将能收取的价格。(《准则草案与结论基础》之“准则草案”,para.71)此处,从“价格的估计”到“价格”并未发生根本变动。因为当JWG界定金融工具的公允价值为价格时,是指假想的常规交易中市场参与者将收取或将支付的价格。假想而非实际交易的价格,与对市场价格的估计不存在矛盾。

无独有偶,FASB在FAS 157中重新界定了一个与JWG非常相似的公允价值概念,“在计量日,市场参与者之间在有序交易中出售一项资产将能收到或转让一项负债将需支付的价格”(FAS 157 para.5)。FASB所指的“价格”与JWG所指的“价格的估计”不存在矛盾,因为FASB界定产生这一特定“价格”的“有序交易”。为(In an orderly transaction):假定计量日之前的一段期间,买卖资产或者承担或转让负债的交易已向市场充分暴露(Exposure to the market),有序交易不是一种强制性的交易(如强迫清算或明显不利的销售);这种交易是在特定计量日的假想交易,是从持有资产或承担负债的市场参与者角度出发的;这一交易发生于特定的市场,即相关资产或负债的主市场(Principle market),或者在无主市场的条件下发生于最有利市场(Most advantageous market)。其中,主市场强调最大的交易量与最高的活跃程度,最有利市场则能使报告企业因出售资产将收取的价格最大化,或者因转让负债将支付的价格最小化。FASB认为,通常情况下这两类市场是一致的。显然在主市场或最有利市场中,采用FASB界定的公允价值计量,将能实现JWG确立的收益最大化或牺牲最小化目标。

公允价值的定义范文第2篇

关键词:公允价值;涵义;发展趋势

一、公允价值的定义

(一)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对公允价值的定义

1970年,APB在报告书No.4中对公允价值的定义是,包含货币价格的交易中收到资产的货币金额,或不包括货币或货币要求权的转让中的近似交换价格。1998年,FASB的SFAS133《衍生工具和套期保值会计》中,将公允价值定义为:在当前的交易中自愿的双方购买或出售一项资产的金额。2000年,FASB的SFAC7《在会计计量中使用现金流量信息和现值》中,对公允价值的定义是:自愿的双方在当前的非强迫或非清算的交易中,进行资产买卖或负债清偿的价值。这里的公允价值不再只限于资产,也将公允价值运用到对负债的计量上。2006年,FASB的SFAS157《公允价值计量》中对公允价值的定义是,在计量日的有序交易中,市场参与者出售一项资产可收到或清偿一项负债应支付的价格。

通过对以上几种定义的分析可以得出:APB对公允价值定义的范围主要是资产,分别从货币性和非货币性资产交易两个方面加以定义。而且前面的三种定义都是将公允价值界定为一种交换价格。之所以选择了交换价格,主要原因在于市场可以综合考虑不同资产的风险与收益水平,从而决定价格的不一样,价格包含了被计量项目未来现金流量和不确定性风险。因而,交换价格可以减少信息主体的主观判断,从而使会计信息的可靠性得以保证。

而SFAS157则将公允价值定义为交换价格中的脱手价格。从会计主体的角度来看,每项资产或负债必然存在两个交换价格:进入价格和脱手价格,即购入资产或承担负债的金额和销售或处置资产以及负债结算的金额。由于这两个交易价格是形成于不同的市场,所以存在一些差别。以前的定义采用的是进入价格,而现在却使用脱手价格来定义,虽然它们在被计量项目的初始确认时点上是一致的,但随着时间的推移,在持有相关资产或负债的后续期间内,这两个价格在新确认时点上将会发生背离。FASB认为,脱手价格能够客观反映公允价值随时间波动的实际情况,它为与资产相关的未来现金流入以及与负债相关的未来现金流出的市场估计提供了一个直接的估量,因此脱手价格是形成公允价值计量基础的价格。目前对于SFAS157将公允价值限定为脱手价格,还存在争议。

(二)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对公允价值的定义

1995年,IASC的IAS32《金融工具:披露和列报》准则中对公允价值的定义是,熟悉情况和自愿的各方在公平交易中,交换一项资产或结算一项负债的金额。

(三)我国对公允价值的定义

我国对公允价值的定义与IASC对公允价值的定义比较接近。我国基本准则中对公允价值的定义是:公平交易中,熟悉情况的交易双方自愿进行资产交换或者债务清偿的金额。其中公平交易是指,交易双方应当是持续经营企业,不打算或不需要进行清算、重大缩减经营规模以及在不利条件下仍进行交易。

这个定义与1998年《债务重组》具体准则中的定义是相同的,随着时间的推移,该定义依然没有得到发展和完善,此定义没有明确公平交易价格所处的时态,也没有明确规定公允价值具体是指买入价格、脱手价格还是其他价格。并且按照该定义,只要满足不是强迫交易的条件,该交易价格就是公允价值。而目前我国的证券市场还是一个新兴的市场,市场有效性仍比较低,投机、炒作等非理性投资行为普遍存在,股票市场上的公开报价有时可能完全脱离股票的真实价值。如果按照上述定义,这些显失公允的公平交易价格,也可以作为公允价值,显然是不合理的。因此笔者认为,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应对公允价值进行重新定义。

二、公允价值的发展趋势

FASB和IASB对公允价值计量发展方向的态度都很明确。FASB主席Herz认为公允价值是最相关的计量属性,为了使会计能更好地反映真实的经济实质,公允价值计量优于历史成本。

按照FASB的计划,对公允价值计量的试行首先从金融工具开始,然后再扩展到金融工具以外的项目,最终以公允价值会计替代传统的历史成本会计,形成公允价值计量占支配地位的新会计模式。而且FASB已经向这一奋斗目标迈进了。今后FASB可能将致力于非金融资产和负债的公允价值计量应用研究。

在很多情况下,IASB以公允价值作为计量基础,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的原因:第一,公允价值具有相关性;第二,公允价值有中立性、及时性特点;第三,公允价值具有可比性、一致性的特征。

IASB与FASB在推动双方准则的趋同方

[1] [2] 

面做了不少努力,其中包括公允价值计量。为了推进公允价值计量的框架研究工作,两个理事会组成了公允价值计量联合项目组。双方共同的目标是使得公允价值计量的应用更加广泛。在两个理事会的推动下,公允价值计量将逐渐取代历史成本计量,并将使得财务会计发生巨大变革。

公允价值的定义范文第3篇

一、美国公允价值计量准则的最新发展及主要成就

SFAS NO.157的最新发展主要表现在强调公允价值的计量要以市场为导向,在此基础上,该准则对公允价值定义做出修订、建立了公允价值计量的评估等级,并提高了披露要求。

(一)美国公允价值计量准则的最新发展近年来美国公允价值计量准则的最新发展主要有以下方面。

(1)强调公允价值的计量要以市场为导向。SFAS NO.157强调公允价值是一种以市场为导向的计量属性,公允价值计量应当基于市场参与者在交易时所采用的定价。在市场交易导向下,公允价值的计量要以市场交易者在对资产和负债进行定价时运用的假设为基础。假设的来源一是从报告主体外部获得的,这部分假设是市场参与者可观测的;二是从报告主体自身获得的,这部分假设是报告主体之外的人很难观测到的。

(2)修订公允价值的定义。在SFAS NO.157中,公允价值被定义为:在计量日市场参与者之间在有序的市场交易中,出售资产所获得的价格或清偿债务所出的价格。与以往的定义相比,该定义引入了新概念:即市场参与者、有序交易、脱手价格。“市场参与者”由资产或负债的持有者组成,具备独立性和充分的知识,并且有意愿、有能力进行交易。“有序交易”是指报告主体对出售的资产或转让的负债,在计量日之前做了一段时间的常规市场宣传后进行的交易,而不是强迫交易;出售资产或转让负债的交易是计量日的模拟交易,是从持有资产或承担负债的市场参与者角度考虑确定的。SFAS NO.157并未明确提出“脱手价格”的概念,但公允价值定义中“资产或负债的持有人在销售资产时获得的价格,或偿还负债时支付的价格”即是“脱手价格”。“脱手价格”并非由FASB首次提出,但FASB用脱手价格定义公允价值是SFAS的一大发展。

(3)建立公允价值评估等级。SFAS NO.157建立了公允价值等级,第一级(Level 1)公允价值,是指在计量日,活跃市场中同类资产或负债的交易价格,不包括大量同质无法区分的资产或负债,这些同质的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是需要调整的,也不包括活跃市场无法反映计量日资产或负债的价格而需要调整的情况;第二级(Level 2)公允价值,指除了第一级(Level 1)以外可直接或间接获取的关于资产或负债的价格;第三级(Level 3)公允价值,是指在计量日,难以从市场上取得价格信息的情况下,由资产或负债持有人自行评估的价格,但如果能获得其他相关信息,仍应使用这些信息进行估价。

(4)提高公允价值披露要求和扩大披露范围。SFAS NO.157规定,披露是为了使财务报告使用者可以评价用来计量的参数。当资产或负债的价值可以再现时,披露还应当向报告使用者再现运用第三级(Level 3)参数来计量的公允价值,以及在持有期间对盈余(或净资产的变化)带来的影响。可见157号公告关注计量公允价值的参数和公允价值的计量对盈余的影响,并且对基于第三级(Level 3)计量的公允价值有更加严格的披露要求。SFAS NO.157扩大了公允价值的披露范围(披露内容包括公允价值的确定、对期间损益或净资产的影响),披露范围的扩大使报告主体在市场交易中更加公开,公开的信息使市场更加活跃和健康,而活跃的市场又会为公允价值的计量提供更客观的基础。

(二)美国公允价值计量准则的主要成就美国公允价值计量准则取得了以下成就。

(1)增加了公允价值的可靠性。公允价值的可靠性和相关性之争由来已久,有观点认为,公允价值虽然相关性高,但这是以牺牲可靠性为代价取得的。针对这一争议,SFAS NO.157增强了公允价值的可靠性,其主要体现一是在公允价值的定义中增强提高公允价值可靠性的倾向,二是给予市场价格以更高的信赖度。

定义中的“市场参与者”与以往FASB定义中的“参与交易的各方”相比,“市场参与者”的范围要更大。因为,交易中的价格虽然由参与交易的各方选定,但存在活跃市场的情况下,价格实际上取决于其他市场参与者之间交易的均衡价格;而在另外一些情况下,定价并非是在交易的情况下产生,如资产的重新估价等,此时定价参考市场上其他参与者的交易价格。因此,引入市场参与者的概念使得公允价值更加具有可靠性,同时也深化了公允价值的概念。定义中“有序交易”是FASB首次启用的概念,“有序交易”与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IASB)和我国财政部规定的“公平交易”的概念有较大的差异。“有序交易”强调在市场上充分披露以及资产或负债持有者的主动性,而“公平交易”则强调交易本身的非强迫性。“有序交易”的概念可以涵盖“公平交易”的概念。定义中“脱手价格”决定者是资产或负债所有者以外的市场活动,在引入更多的市场因素,增加公允价值的客观性做出了更多的努力,使得公允价格更加可靠。SFAS NO.157更加信赖来自于外部市场的价格。该公告划分了公允价值的计量等级,并更加信赖基于外部市场价格计量的公允价值;同时对于其他等级的公允价值提出更严格的披露要求,以维护计量的可靠性。

(2)提高了公允价值的地位。公允价值计量属性和地位问题也一直受到争议。传统观点认为,公允价值与历史成本是财务会计最主要的两个计量属性,是相抗衡的。因为历史成本有很强的可靠性,而公允价值却更多地信赖于主观判断,因此可靠性低,但这种观点越来越受到了质疑。有观点认为,公允价值的地位应当高于其他计量属性,是其他计量属性的目标和归宿(李孝林,2006)。此次SFAS NO.157向后者靠拢,突出了公允价值的领导地位。SFASNO.157将公允价值的估价方法分为市场法、收益法、成本法。市场法从同样的或者类似的资产或负债的市场交易中获取价格和其他相关信息;收益法通过估价技术将未来的数量总计(如现金流或收入)转化为现值(通过折现);成本法,是资产按照现在购买相同或者相似资产所需支付的现金或者现金等价物,并在扣除耗损的基础上调整而得出金额。SFAS NO.157将这些估价方法作为计量公允价值的途径,将公允价值置于目标的位置,提高了公允价值的地位。

二、美国公允价值计量准则对我国会计准则体系的启示

SFAS NO.157对我国新会计准则的完善和实施有重要的启示。

(一)增强公允价值的可靠性我国新会计准则中,公允价值是指:资产和负债按照在公平交易中,熟悉情况的交易双方自

愿进行资产交换或者债务清偿的金额计量。与SFAS NO.157相比,我国新会计准则将公允价值定义为在交易双方自愿交易的基础上产生的金额,而没有明确表示关注脱手价格。在某些情况下(如关联方交易)即使交易双方自愿,所制定的价格也缺乏公允性,同时也降低了可靠性。我国的新会计准则对于公允价值制定者的规定仅限于交易双方,而未将其扩展到市场参与者的范围,因此,公允价值的制定由于没有经过充分的市场均衡,而包含了更多的参与主体的主观成分或假设成分,可靠性有待提高。

(二)划分公允价值等级财务报告主体运用估价技术来处理与资产或负债有关的信息,最终获得公允价值。SFAS NO.157将这种信息称为参数(inputs),并将最高级别赋予市场投入即等级一(Level 1),将最低级别赋予实体投入即等级三(Level 3)。在不同情况下,用于估计公允价值的估价技术的投入分布于公允价值等级系统的不同层次。在公允价等级系统中,公允价值估价的等级取决于投入在公允价值等级系统中的那一层次中是否具有重大影响。我国新会计准则没有类似的划分,这与目前我国的经济环境与会计准则的现状是有关的。我国市场尚未完善,某些情况下公允价值仍然比较难取得,针对特殊情况做出一些特殊安排,如《投资性房产》和《生物资产》准则都是成本模式作为计量的基本模式,并有条件地引入公允价值模式,这与相应国际准则中较为全面地采用公允价值模式并不相同。如果在市场条件成熟的情况下,SFAS NO.157对我们更具有借鉴意义。由于我国新会计准则将公允价值与历史成本、重置成本、可变现净值以及现值并列,如果在此基础上划分公允价值等级,会使公允价值的概念与其它计量相冲突。因此,只有提高了公允价值的地位,才可以划分公允价值等级。

公允价值的定义范文第4篇

公允价值在我国经历了先用后弃、禁而又用的过程(谢诗芬2001),在我国与国际惯例之间、我国与经济合作国之间、我国政府与企业之间、企业与企业之间的博弈过程中,我们领略了教训也收获了经验。笔者认为这个用中学、学中用的过程是实践、认识,再实践、再认识循环往复的过程,这个过程是必经的、持续的,更是有益的。

一、公允价值概念沿革

2000年2月,经过十多年的酝酿和反复讨论,fasb在sfacno.7中对公允价值所作的定义如下:“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在自愿双方所进行的现行交易中,即不是在被迫或清算的销售中,能够购买(或发生)一项资产(或负债)或售出(或清偿)一项资产的金额”。2005年10月,fasb又了“公允价值计量”准则的工作稿,进一步修改了公允价值的定义,“公允价值是在当前交易中,在特定资产或负债的参照市场上,市场参与者从资产中获得的价格或清偿债务所支付的价格”。此次修订较sfacno.7的显著差异是:取消“在自愿双方所进行的现行交易中,即不是在被迫或清算的销售中”的表述,意在强调“特定资产或负债的参照市场上”,事实上,如果资产负债交易价格源于公平有序的市场交易,则无需强调“自愿双方所进行的现行交易中,即不是在被迫或清算的销售中”,这一修订用词更加专业、简明精炼。WWW.133229.COMfasb的sfas,no.157《公允价值计量》准则(2006)又将公允价值定义确定为:“在计量日,在报告主体交易的市场参与者之间的有序交易中,为某项资产所能接受的价格或为转移债务所支付的价格。”此修订较之前的工作稿定义更加严谨,将“在当前交易中”改为“在计量日”,更加注重时态观,是计量日的时态,而非当前交易时态,二者在内涵上是有差异的。变“在特定资产或负债的参照市场上”为“在报告主体交易的市场参与者之间的有序交易中”,强调交易以市场参与者定价资产或负债时所使用的假设为基础,而不是参与实际交易的特定买方或卖方的假设为基础,体现市场基础计量,而不是特定个体基础计量。

iasb对公允价值所作的定义也是得到广泛接受的定义之一,它在ias32“金融工具:披露和列报”中对公允价值作出了界定:“公允价值,指在公平交易中,熟悉情况的自愿当事人进行资产交换或负债清偿的金额。”2004年4月ias39中对公允价值的定义为:“公允价值是指在公平交易(arm‘slengthtransaction)中,熟悉情况并自愿的各方之间,交换一项资产或结算一项负债时,所采用的金额。”两个公允价值定义没有实质性变化。

我国会计准则制度建设也非常重视公允价值计量,1998年首次在部分会计准则中引入公允价值;2001年修改会计准则时,取消了大范围的公允价值;2006年2月15日,财政部的新会计准则又重新启用公允价值,《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首次在法规层面上增加了公允价值计量属性,将公允价值定义为:在公平交易中,熟悉情况的交易双方自愿进行资产交换或负债清偿的金额。该定义与iasb/iasc在其制定的ias39(1999)《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定义一致。但这种趋同决非会计规则的简单趋同,而是交易实质相同情况下的规则趋同。在表述上与fasb的sfas157不同。ias39与cas公允价值定义没有涉及时态,包括过去、现在、未来三个时点,是广义的公允价值,fasb强调计量日,属于狭义的公允价值,实务中更多使用的应是狭义的。fasb用了三个关键词:有序交易、计量日和脱手价格,用有序交易表述在计量日之前一段时间这些资产和负债已暴露在市场活动下,并已经历了正常的市场交易,不存在强制、清算和迫售交易;用计量日强调交易的当前时态,即非过去时,也非将来时;用脱手价格强调计量日资产交换或负债清偿的金额,而非入账价格;隐含的一个前提是资产交换或负债清偿基于假设基础之上。fasb在定义中没有直接提及公平交易,熟悉情况等关键词,只用有序交易表述,在解释有序交易时实质内容又体现了公平交易,但更加强调计量日交易的假设性,笔者认为这一表述更具可操作性。总的来说ias39、sfas157、cas都包含以下要点:一是强调公平交易、熟悉情况、自愿情况下的脱手价格,而非强制、清算和关联交易而产生的迫售价、清算价和关联交易价。二是公允价值是一种估计价格,是买卖双方意欲成交的现行交易达成的金额(葛家澍2006)。实际上是资产负债表日有关资产和负债价值的估计,是根据当时交易状况对资产或负债的点估计(陆宇建2006)。三是公允价值是交换价格而非价值,价格围绕价值上下波动,不违背价值规律,公平交易和等价交换的实现不可能存在于任何场合,但也不会出现系统性偏差,是个平均修匀值,但从长期来看,公允价值应与价值一致。

二、公允价值概念研究中的误区

长期以来,学术界局限于介绍iasb与fasb机构公允价值研究的动态、相关概念理论、应用前景与应用基础等,但对公允价值方法本身、现阶段我国应用公允价值的限制条件及公允价值与其它计量属性之间关系的研究略显不足。理论界与实务界对公允价值计量存在争论与模糊认识。公允价值概念一直是我国学术界研究的重点,也是相关研究的基础和关键,随着iasb与fasb对公允价值的含义内涵及外延不断的修订与完善,我国学界在解释与介绍中产生了一定程度上的曲解。

(一)公允价值不是独立的计量属性

非计量属性说(石本仁、赖红宁,2001)认为公允价值不是一种计量属性,只是一种检验尺度,将公允价值与公允列报、真实公允等标准混淆了。1984年12月,sfac5提出了五种当时流行的可以在财务报表中使用的计量属性。其中,现行成本、现行市价和可变现净值主要用于初始确认时的计量和以后的新起点计量;历史成本主要用于初始确认和以后各期的摊销;现值主要是一种摊销方法。尽管sfac5没有涉及公允价值计量问题,但是它彻底动摇了历史成本在财务会计计量中的统治地位。它所界定的除历史成本外的四种计量属性,与公允价值计量的概念基本上一致,从而为公允价值计量属性在实务中的推广提供了理论框架。公允价值的计量属性理论上存在三种:非计量属性说和复合计量属性说(裘宗舜,谢诗芬,2001)、独立计量属性说(黄平,2003)。复合计量属性说和独立计量属性说的共同点是承认公允价值是一种计量属性,独立计量属性说认为公允价值是一种独立的计量属性,复合计量属性说认为公允价值并非特指一种计量属性,而可以表现为多种形式,公允价值的表现形式有:历史成本(历史收入)、现行市价、短期应收应付项目的可变现净值和以公允价值为计量目的的未来现金流量现值,这种观点与iasb、fasb、cas一致,应是目前的主流观点。

(二)公允价值就是现行市价或现值

公允价值和现行市价二者在某些属性上一致,均是计量日的市场参与者在有序交易参考市场上的脱手价值,但从交易费用角度来讲,公允价值不包含交易费用,而现行市价则包含交易费用,所以不能将现行市价等同于公允价值,只有符合一定条件的现行市价才是公允价值。现值分为两种类型:即以公允价值为计量目标的现值和以特定个体为计量目标的现值。只有以公允价值为计量目标的现值才符合公允价值的定义。

(三)公允价值与历史成本相对立

人们一提到公允价值的优点时,就往往以历史成本为对立面,历数历史成本的不足,似乎有过之而无不及。事实上,广义的公允价值是包含历史成本的,可以是历史时点上的公允价值,狭义的公允价值才不含历史成本。计量属性是指会计要素可计量的某一方面的特性或外在表现形式。iasb、fasb、cas列举了五种计量属性,并要求“企业在对会计要素进行计量时,一般应当采用历史成本,采用重置成本、可变现净值、现值、公允价值计量的,应当保证所确定的会计要素金额能够取得并可靠计量”。在列举的五种计量属性中,与公允价值相对的分别是历史成本,采用重置成本、可变现净值、现值,而并不仅仅是历史成本。

公允价值的定义范文第5篇

[关键词] 计量属性公允价值公允原则

一、研究背景

2006年2月15日,财政部了包括1项基本准则和38项具体准则在内新的一整套企业会计准则体系。新会计准则对计量属性做出了重大调整,不再强调历史成本为基础计量属性,全面引入公允价值、现值等计量属性,并且正式确定了历史成本、重置成本、可变现净值、现值以及公允价值5种会计计量属性。

在此可看出,我国新准则体系增加了公允价值这一独立的计量属性,那么公允价值的实质是什么,与其他四种计量属性的关系又是什么,它是否能成为独立的第五种计量属性?这正是本文要探讨的内容。

二、公允价值的涵义

对于公允价值的定义,目前在世界范围内的会计界对其存在多种理解,其中以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IASB)和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FASB)的定义具有较高的权威性。在此将我国新准则所下的定义与IASB及FASB作一比较:

我国财政部在最近新企业会计准则中,将公允价值定义为“资产和负债按照在公平交易中,熟悉情况的交易双方自愿进行资产交换或者债务清偿的金额。”

IASB在1995年的第32号国际会计准则《金融工具:披露和列报》中将公允价值定义为:“指在公平交易中,熟悉情况和自愿的各方在一项公平交易中,能够将一项资产进行交换或将一项负债进行结算的金额。”

FASB在1998年6月的133号财务会计准则公告《衍生工具和套期保值会计》中,将其定义为:“公允价值是自愿的双方在当前的交易(而不是被迫清算或销售)中购买或出售一项资产的金额。”同时指出,活跃市场的公开报价是公允价值最好的证据。随后在2000年2月,FASB正式的第7号概念公告《在会计计量中使用现金流量信息和现值》中,对公允价值下的定义是: “自愿的双方在当前的交易(而不是被迫或销售)中,购买(或承担)或出售(或清偿)一项资产(或负债)的价值。”这里的公允价值不再局限于资产,而显示了可将公允价值运用到对负债的计量。

从上述具有权威性的定义中可看出,无论是IASB和FASB,还是在我国,对公允价值的定义基本相同。

三、公允价值和其他计量属性的关系

公允价值的本质是市场对计量客体价值总额的确定,只要参与市场交易的双方通过某种可观察的市场金额或在公平合理的基础上估计,从而自愿达成一致的交易价格就是公允价值。FASB在2000年2月的第7辑财务会计概念公告(SFAC.NO.7)中也指出:SFAC.NO.5中所描述的某些计量属性也许和公允价值是一致的。其实自从有了会计计量,人们就在追求计量的公允性,公允价值和会计计量是同时产生的。只是随着客观环境的变化,公允价值的表现形式在不断的发展。

1.历史成本与公允价值。历史成本从最一般的意义上讲,是指取得资源时的原始交易价格,是以实际发生的交易为前提并从企业投入价值角度所进行的计量,而公允价值既可以基于实际交易也可以是假设的,并不要求站在企业角度来区分投入或产出,而是站在市场的角度采用公平成交价来计量。

在初始确认时,如果资产不是在熟悉情况和自愿双方的公平交易中取得,历史成本金额与公允价值金额不一致。如果是公平交易,而又无相反证据时,则已收付的现金或现金等价物通常被普遍认为是公允价值。当然,在新起点确认时,相反证据就很容易找到,故历史成本就不能认为是公允价值了。

2.重置成本与公允价值。重置成本,就是在本期重购或重置持有资产的成本。公允价值是指在公平交易中,熟悉情况的自愿双方进行资产交换或债务清偿的金额。前者强调站在企业主体角度的投入价值,而后者强调站在独立于企业主体的市场价值(对于买方而言是投入价值,对于卖方而言是产出价值)。

为了在新起点对某一项资产价值进行重新确定,当参照同类或类似的市场交易价格来确认,假设是从市场上购买的,表现其客观公允性,故在这种情况下的重置成本就被看作是公允价值。

3.可变现净值与公允价值。可变现净值:是指资产按照其正常对外销售所能收到现金或者现金等价物的金额扣减该资产至完工时估计将要发生的成本、估计的销售费用以及相关税费后的金额。当产品期限比较短时,比如一个营业周期之内或资金时间价值可以忽略不计的情况下,可变现净值也可以认为是近似公允价值的。

4.现值与公允价值。现值指资产按照预计从其持续使用和最终处理中所产生的未来净现金流入量的折现金额,负债按照预计期限内需要偿还的未来净现金流出量的折现金额计量。现值的公允与否取决于预期的现金流量、时期和贴现率三个因素,当这三个因素被普遍认同而非个别或特殊个体认同也就公允了。因此,特定个体计量的未来现金流量现值不能认为是公允价值,只有在非特定个体计量时才能被认为是公允价值。

公允价值是在选择计量属性时的一个理想目标。历史成本作为已经发生的交换价格,无疑最接近公允价值,可以看作是公允价值的一种表现形式。重置成本、可变现净值在没有实际交换价格的情况下,是通过模拟实际交换价格来实现公允价值的方式,它们也可以看作是公允价值的表现形式。而现值是在无法模拟交换价格的情况下,通过对未来现金流量的贴现来逼近公允价值的一种方法。因此公允价值是市场价值的一种特殊形式,它代表一定时间上市场公认的市场价值,选择每种计量属性进行计量的结果在一定的条件下都有可能是公允的,也就是说公允价值可以表现为多种形式,如重置成本、可实现净值和现值。

四、新准则公允价值定位问题

在美国,FASB在1984年的第5辑财务会计概念公告(NO.5)中列举了五种计量属性,即历史成本、现行成本、现行市价、可变现净值、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公允价值与这五种计量属性相比较,它不是真正意义上的第六种计量属性,仅仅只是这五种属性在市场交易条件下的一种再现和重复。而在我国,新《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将公允价值定位为并列于历史成本、重置成本、可变现净值以及现值的第5种计量属性。

对比美国财务会计准则,我国基本准则虽然少了现行市价计量属性,但在整套新准则体系中,公允价值计量模式是以现行市价为主,其他四种计量属性并存的会计模式。

现行市价又称脱手价值,是指在正常清算下,销售资产可获得的现金数额或其他等值。对于某些金融工具(有价证券)是按其现行市场价格报告的。可以说其内涵与公允价值最为接近。只是前者完全依赖于可观察的市场价格,故难于对无形资产,专用设备或厂房等无现行市价的资产进行恰当计量。而公允价值是可基于得到的最佳信息进行估计确定的。

新准则主要在金融工具、投资性房地产、非共同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债务重组和非货币易等方面采用了公允价值。而这些具体准则对公允价值的确定主要是依照市场的价格。如果一项资产(负债)能有活跃的公开市场且有公开标价的,这种标价基本可确认为是公允价值。公允价值本质是一种基于市场信息的评价,是市场而不是其他主体对资产或负债价值的认定。这种市价是所有市场参与者充分考虑了某项资产或负债的未来现金流量及不确定性风险之后形成的共识。

在整套新准则体系中,如果没有活跃市场的时价或交易价格,多数都规定不允许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比如,对于投资性房地产后续计量采用公允价值模式。《企业会计准则第3 号――投资性房地产》第十条规定:企业能够从房地产交易市场上取得同类或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及其他相关信息,从而对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作出合理的估计。又比如对于金融工具后续计量的条件,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准则规定:按照公允价值对金融资产进行后续计量的条件是在活跃市场中必须有报价。

通过上述可知,我国对于公允价值的应用,首先考虑的就是市场价格,当不能得到可观察的市场价格时,才利用其他计量属性及得到的信息进行估计确定。现行市价是公允价值计量模式的核心,但我国基本准则没有将现行市价列为独立的一种计量属性,这也是基本准则将公允价值定位于独立于其他四种计量属性成为第5种独立属性的原因。

五、结束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