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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社会保险

职工社会保险

职工社会保险范文第1篇

关键词:平均工资 社会保险 关系

职工的平均工资不仅与职工的个人工作有关,也与该工作区域的经济发展有很大关联。在经济发展较为发达的城市,其职工的工资普遍要高于经济发展较慢的城市,这也就表明经济发达城市的社会保险期所占比例高于经济发展较慢的城市。排除地域性的影响因素,职工的平均工资其所受影响因素来自众多方面,虽然我国许多企业都已对职工的平均工资与社会保险进行了全面改革,但其中仍存在许多弊端,如何完善这些不足之处是现代企业应重视的问题。

一、职工平均工资与社会保险之间的关联性

1.职工平均工资。当一名职工在一家企业单位工作后,其在每次定期时间内该职工所得工资的平均货币就是该员工的平均工资。职工的平均工资是根据该职工的工资总数所得除以该企业的所有员工数量所得出的平均数。这也代表着该职工在定期时间内其工资的高低水平。

2.社会保险。社会保险是国家建立的相关安全制度,该制度主要用于劳动者因年纪过大失去工作能力、患病人士、伤残人士等社会关照人群,这类人群因失去工作能力导致生活失去经济来源,通过社会保险能够获得国家的资助与关照,社会保险是我国社会保障的关键所在,其保险具有多个方面,分别是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等。

3.职工平均工资与社会保险之间的关系。随着我国社会保险的不断完善,社会保险已成为企业当中必不可少的待遇,根据我国《社会保险法》中的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有权查询缴费记录、个人权益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职工人人可以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有权监督本单位为其缴费情况。在现代企业单位中,社会保险其数额待遇与该企业的职工平均工资有非常大的关联,该企业单位与个人的缴费期限是该职工的平均工资中的300%与60%,当职工发生意外在门急症出现了医疗费用,其职工的账户额已使用完后,该职工自付的医疗费用占据职工平均工资的10%,因此,职工的平均工资对于社会保险来讲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二、职工平均工资与社会保险的管理完善

1.完善职工工资的分配体系。在职工工资分配上,企业单位应根据职工的工作能力、工作效率、劳动等级等方面合理分配工资,以公平公正为制度实施原则。除了国家规定的基础工资外,企业单位可根据职工的工作内容、工作强度、工作技能等必要因素为工资分配准则,根据职工的劳动内容来具体定制相应的工资酬薪。企业单位的正式职工的基础工资是由工龄与岗位津贴组成的,其岗位的其他组成部分是根据绩效、奖金等可提升空间形式的工资组成,在企业单位中的不同职位上有着不同级别的薪资待遇,职工的工龄工资是根据该职工在企业单位所工作的时间长短来选择该职工的工资待遇,而企业单位的岗位津贴制度是根据该职工在企业中担任的岗位来制定的岗位津贴,企业单位中的绩效工资,是针对公司对职工定制的一系列考核结果来合理安排绩效工资的分配。

职工社会保险范文第2篇

第二条 企业职工社会劳动保险是国家对劳动者在年老、暂时失去工作或丧失劳动能力时,给予一定的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包括生育、养老、医疗、工伤和待业等各类劳动保险。

第三条 凡在广州地区的下列单位及其个人必须参加社会劳动保险:

(一)所有企业和企业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全部职工,包括固定职工、劳动合同制职工和各类临时工;

(二)招用劳动合同制职工和临时工的国家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及其劳动合同制职工和临时工;

(三)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及其雇用工人;

(四)外商投资企业及其中方职工。

第四条 各级劳动行政部门是企业职工社会劳动保险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规定的监督实施。

计划、财政、工商、审计、银行、工会等部门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劳动行政部门做好企业职工社会劳动保险工作。

第五条 劳动行政部门所属的社会劳动保险公司是非营利性的事业单位。其主要职能是根据有关社会劳动保险政策规定,办理各类社会劳动保险业务,负责各类社会劳动保险基金的收缴、支付、储存和营运等管理工作及劳动行政部门委托的有关业务。

区、县(市)劳动行政部门应建立社区劳动保险管理网络,做好退休职工、待业职工社会劳动保险管理服务工作。

第六条 社会劳动保险内容及享受待遇条件:

(一) 符合计划生育条件,持有县以上(含县)计划生育委员会发给的《计划生育许可证》,并具有婴儿出生证或夭折证明的女职工,可享受生育社会劳动保险;

(二)符合国家养老条件,并按规定办理退休养老手续的职工或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提前退休的职工,可享受养老社会劳动保险;

(三)经劳动行政部门确认因工死亡或因工伤残并经市医务劳动鉴定委员会评定伤残等级的职工,可享受工伤社会劳动保险;

(四)破产企业的职工,濒临破产的企业在法定整顿期间被精简的职工,企业终止、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制职工,企业按有关规定辞退的职工及其他情况的待业社会职工,可享受待业社会劳动保险;

(五)医疗社会劳动保险享受待遇条件另行制定。

第七条 享受各类社会劳动保险待遇的人员,须按规定办理领取保险金的手续,按管理权限,由社会劳动保险公司发给保险金。其标准按国家、省、市规定执行。

第八条 社会劳动保险金从社会劳动保险基金中支付。社会劳动保险基金由国家、企业、个人三方共同负担,按照“以支定收,略有结余,留有部分积累”的原则统一征集。

各类社会劳动保险基金的提取比例和积累率,由市劳动行政部门测算制定,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九条 社会劳动保险基金按下列规定征集:

(一)中央、省、部队、市属单位,外地驻穗单位,在广州市区内的由市社会劳动保险公司负责征集,在县(市)范围内的,由所在县(市)社会劳动保险公司负责征集;

(二)区、县(市)属单位、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分别由所在区、县(市)社会劳动保险公司负责征集。

第十条 企业缴纳的各类社会劳动保险基金,在税前列支,由企业开户银行按月代为扣缴;国家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缴纳的社会劳动保险基金,从行政费或事业费开支;个人缴纳的社会劳动保险基金,由企业在发放工资时代为扣缴。具体办法由市劳动行政部门制定。

第十一条 社会劳动保险基金专款专用,专项储存,不得挪作它用。银行对存入的基金应按同期城乡居民储蓄存款利率计息,其利息并入基金。

第十二条 社会劳动保险公司应对基金严格管理 ,可按安全、有效的原则进行开发、营运,其增值所得,扣除必要的业务费用后,全部并入基金。

第十三条 社会劳动保险公司按规定在基金中提取管理服务费,用于支付必要的行政、业务等费用。

第十四条 单位和个人必须按规定如期缴纳各类社会劳动保险基金。对逾期缴纳的,每逾一日,加收应缴金额1%的滞纳金;逾期三十日仍不缴纳的,处以应缴金额五倍以下的罚款。

第十五条 各级劳动行政机关及其劳动监察检查机构对单位执行本规定的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单位和个人对上述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按国家规定,申请复议或提讼。

第十六条 企业与职工发生劳动保险争议,可按国家有关规定,申请劳动争议仲载,对仲载不服的,可向当地人民法院。

第十七条 经国务院批准按系统实行行业统筹的项目,暂不适用本规定。

职工社会保险范文第3篇

《社会保险法》第1条规定了立法目的,按法条叙述顺序分解来说:一是规范社会保险关系;二是维护公民参加社会保险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合法权益;三是使公民共享发展成果;四是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社会保险法》是权利保障法,公民个人是具体的保障对象即最终的权利主体,因此,无论是从法理、逻辑关系、因果关系,还是从社会现实和发展的需要看,第二点理所当然是核心目的。立法目的是一部法律(乃至一国法律体系)的出发点和归宿,表征该法的价值取向。与立法目的相对应,就是手段或方法了。手段为目的服务,目的与手段应当相适应。在法律领域,立法目的是“良法”与“恶法”标志。凡保护民众,有利于社会进步的法是“良法”;反之是“恶法”。当然事物并不完全是由极端对立的两方构成的,其中或有“中间地带”。在“良法”与“恶法”之间,还存在着虽然“目的”良好但效果不佳,或“目的”虽不“恶”但也未必“良”的法,权且称之为“欠佳之法”或“待完善之法”。法治是“良法”之治。《社会保险法》的目的无疑是良好的、进步的,但它的效果并不佳,因此,还不能称之为“良法”,可称之为“待完善之法”。所谓“不佳”及“待完善”,表现为该法的一些重要条款没有切实体现目的,又突出地表现在有关职工社会保险方面。因此“完善”的关键,是解决好职工社会保险制度方面的问题,从而使该法成为“良法”。

二、现行职工社会保险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对职工的参保登记、缴费权保护不力

《社会保险法》所规定的维护参保人利益是从“维护公民参加社会保险”开始的,即参保本身就是公民的权利。参保是公民个人参保,首先需登记,继而缴费,养老保险计入个人账户。但该法似乎并未将“个人参保”作为首要环节,而是侧重于用人单位缴纳保险费。如第57条、58条规定了用人单位申请单位社保登记和为职工进行社保登记的事项,但对于用人单位不为职工登记的处理,只是“按照该单位上月缴费额的110%确定应当缴纳数额”,然后“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按照规定结算”,至于职工是否获得登记和缴费,未作相应规定。登记、如实缴费的事项不落实,职工的社保权利无从谈起。

(二)重要事项的管理机构未确定或不统一

对保险费征收机构未作明确规定。现在仍是根据1999年国务院颁布的《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由省级政府规定由税务机关征收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征收。目前“征收”主要发生在职工参保方面,职工参保从登记到缴费(征收)、核实缴费、强制缴费等经常性管理本应联系在一起,依现行法,经办机构负责经常性的管理,但征收事项却不一定由它负责,假定是由税务机关负责,势必发生征收业务在经办机构和税务机关之间翻来转去的情况,造成在管理上的严重脱节,不利于职工参保权的保护。处理社保违法的机构未确定或未统一。《社会保险法》中有几处提到“由有关行政部门”对社保违法行为进行处罚或采取强制措施,但未规定具体部门。

(三)处理违法的程序繁杂

按照《社会保险法》,处理社会保险投诉、举报、违法事项的国家机关(机构)主要是人社部门、社保经办机构(或加上税务机关),这些机构本是同一系统,在同一统筹区互为上下级,但在处理事项的范围上,两机构的职能在性质上重叠,在程序上弯来转去,处理周期长。职工参保是基于劳动关系,由于劳资双方均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关系,劳动关系具有易变性,待投诉处理完毕少说也要半年以上,此时劳动者很难留在原单位。

(四)参保权法律救济规定混乱

《社会保险法》第61条规定:个人认为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经办机构侵害其社会保险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第83条规定:个人与所在用人单位发生社会保险争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讼。用人单位侵害个人社会保险权益的,个人也可以要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或者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依法处理。这些法律救济的规定,看似考虑得很全面,却很难有效执行。个人社保权是一个有机的整体,却人为制造了救济上的分割:登记、核定、支付保险待遇的救济对着经办机构,征收救济对着征收机构即经办机构或税务机关,对征收处理不服的对着那个未明确的“有关行政部门”,并加上“用人单位侵害个人社会保险权益的,个人也可以要求人社部门处理”,如对处理(包括不作为)不服,依法可以申请复议或,而这些机关、机构都由他们的本级政府或上级机关作为复议机关,这样一来,复议机关大概有十个之多。

(五)与劳动仲裁的关系纠缠不清

根据《社会保险法》,职工不能自行参保,即不能自行申请登记也不能自行缴费,而是由用人单位申请登记,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可见,职工参保的前提是该职工与一个用人单位存在着劳动关系并且该单位承认这一关系。社保关系与劳动关系是联系在一起的;如发生争议,这两项争议也联系在一起。这就产生了两种不同的法律关系混合在一起,在司法程序上牵扯不清的问题:社保关系是行政法律关系,而劳动关系却不是。依现行法,发生社保争议按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程序处理;发生劳动争议按申请仲裁、民事诉讼程序处理。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社保争议属于劳动争议仲裁的受案范围。如果发生劳动争议,实际上也一定包含有社保争议的内容,这时的社保争议须以劳动争议的处理为前提,具有附带性,仲裁机构应一并裁决;对劳动关系争议裁决不服,可向法院;但对社保争议裁决不服是否可向法院?理论和实践上都存在着很大争议。依现行法,在一个按民事诉讼法审理的劳动关系争议案件中夹杂着一个本属于行政法律关系的社保争议,对社保争议一并审理确实于法无据。问题还不仅如此———如果职工一方仅提出社保争议(包括投诉),可以要求人社部门或者保险费征收机构处理。但此时如果用人单位提出存在劳动争议,则人社部门和征收机构则无权处理,而应由仲裁机构处理。如此,案件就回到前述的申请劳动(含社保)仲裁—仲裁—不服仲裁—一审判决—不服一审判决上诉—二审裁判的漫漫程序,期间或最终,社保争议部分又因“社保争议”不属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受理范围而无果,还得回到行政程序,但行政程序又因无权处理劳动争议而把案件推给劳动仲裁。

三、改革完善职工社会保险法律制度的思路和建议

(一)以保障参保人利益为根本目的,对相关条款作调整、明确

主要是明确职工是社会保险行政法律关系的相对人,职工自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关系之日起,即与行政机关成立了社会保险行政法律关系。社保法律关系的制度设计和实际处理,应完全遵循行政法律关系的原则和重要规则,明确规定在社保关系存续期间,职工享有申请登记、缴费、知情、投诉、享受待遇等权利。一是明确规定在用人单位不为职工申请办理社保登记的情况下,职工有权自己到经办机构申请登记,经办机构查实劳动关系存在后予以登记,并通知用人单位履行缴纳义务;逾期未履行的,由社保经办机构处以罚款;收到罚款决定后仍不履行的,按月处罚款,直至缴交。用人单位不服以上处理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二是明确规定职工有权要求经办机构对用人单位不履行义务,侵犯自己社保权利的行为进行查处,而不必经劳动仲裁裁决。处罚方式为警告或罚款,收到罚款决定后仍不履行义务的,按月处罚款;仍不履行的,强制执行;用人单位不服以上处理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三是明确将职工的社保登记、缴费、知情、投诉、享受待遇等权利均纳入社保行政法律关系保护范围。个人对于行政机关对这些权利有侵犯或怠于保护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二)调整、明确社保行政管理权的划分,改变“龙多不治水”的状况

一是明确征缴机构一律由经办机构担当。社保登记、缴费、支付保险待遇属同一事项的不同环节,由不同的机构管理,实际上是制造矛盾,横生枝节,既不利于政府自己的管理,也不利于行政相对人行使权利,还严重影响有关机关、单位和个人监督。二是将人社部门对社会保险事项的直接管理权原则上一并交给经办机构,包括调查权、处罚权、强制措施实施权,同时加强经办机构的力量。人社部门作为经办机构的上级机关主要负责制定规章、政策,指导、监督,如处理行政复议、受理、查处对经办机构及其人员的投诉、举报等。三是经办机构直接对本级政府负责,有权协调卫生、民政、财政、工商等行政管理部门所涉及的社会保险事项。

(三)协调社保管理与劳动监察的关系

将劳动监察机构职能中的社保监察事项交由社保经办机构行使,劳动监察的职能应重新定位。主要理由是该两机构的该项职能重叠且劳动监察机构对社保事项的监管实际上是不到位的。

(四)对劳动仲裁制度进行修改,协调社会保险管理与劳动仲裁的关系

职工社会保险范文第4篇

根据市人民政府苏府[2002]62号《关于进一步推进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向失业保险保障转变的意见》精神,为积极稳妥地推进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向失业保险和市场就业转变,加快建立独立于企事业单位之外的社会保障体系,解除企业下岗职工中年龄偏大的原固定制职工出中心后基本养老、医疗保险的后顾之忧,市劳动保障局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印发了苏劳社险[2002]16号文,就企业下岗职工协议保留社会保险关系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1)实行劳动合同制以前参加工作、已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的原固定制工身份的下岗职工,协议期满、再就业困难、距法定退休年龄超过5年,男48周岁以上(含48周岁)、女40周岁以上(含40周岁)的,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同时,经本人申请,企业审核批准后可以选择由企业办理协议保留社会保险关系(以下简称协保),由企业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基本养老、基本医疗保险费,下同);其经济补偿金或生活补助费用于企业为其一次性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协保人员办妥协保手续后,按规定申领失业保险金,并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2)符合协保条件的人员,由本人书面申请,经企业同意后双方签订协保协议.协保期限一律签到职工法定退休年龄之月止。

协保人员档案在核准基本养老、医疗保险视同缴费年限等情况后,由企业交市就业管理服务中心保管,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免收档案代管费。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或达到规定条件后,按照自谋职业人员退休办法,由市就业管理服务中心负责办理退休等手续。

(3)协保人员应缴的社会保险费,2002结算年度中缴纳的协保期间的缴费基数,在2001年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即618元)的基础上,以每年10%的比例逐年递增,如:2002结算的年度为618元,2003结算年度为680元(618×110%),2004结算年度为748元(680×110%),其余年度以此类推。缴费比例,基本养老保险费目前为27%,从2003年月1月1日起调整为28%;基本医疗保险费为11%.大额医疗费用社会共济基金按每人每月5元缴纳。

(4)协保人员协保期间应缴的社会保险费,由企业一次性预缴至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为每位协保人员设立协保资金账户,并按上年当地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及规定的统筹和个人记账比例,按月(年)划入基本养老,医疗保险基金和职工本人个人账户(以下简称划账)。职工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或规定条件办理相关手续时,一次性预缴费用仍有余额的,按规定将余额一次性划账;一次性预缴费用不足划账的,其不足月份可视作缴费年限但不记个人账户,或由个人一次性补足。

(5)企业按规定为协保人员一次性缴清社会保险费后,应同时办理协保人员的《医疗保险病历》和《社会保险卡》(IC卡),并负责发放给协保人员,其工本费由企业支付。协保人员自缴费次月起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6)协保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除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外,门诊医疗费用补助仍按失业保险有关规定执行。

(7)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并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协保人员,医疗保险缴费年限(含2002年4月1日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视同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男不足30年、女不足25年,由本人一次性补缴不足年限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后,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8)协保人员在协保期间重新就业的,可以不重复缴纳社会保险费。如企业和个人愿意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原协保资金账户可封存,待再次失业停保时,可恢复扣缴或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按规定一次性划账。

(9)协保人员在协保期间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委托市就业管理服务中心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符合一至四级的,可办理退休或按月领取生活费手续。

协保人员在协保期间死亡的,其丧葬费、一次性抚恤费和供属救济费等按苏劳社险[2001]20号文件规定执行,由市就业管理服务中心负责办理,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和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实际结余金额可依法继承。

(10)协议保留社会保险关系、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办理程序:

① 企业提出书面申请(其中区属企业需经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初审),报市再就业办公室审定协保对象资格。

② 经审定符合协保资格的对象,由企业填写《代管档案人员视作缴费年限情况审核表》(以下简称《审核表》)、《苏州市区企业协议缴纳基本养老、医疗保险费人员花名册》(以下简称《花名册》),报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③ 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会同市再就业办公室、市就业管理服务中心等部门联合办公,根据企业填写的《审核表》和《花名册》、协保人员个人档案及身份证复印件,审核并确定协保年限,企业据此与协保人员签订协保协议,并办理职工退工和委托代管档案手续。

④ 企业将核定的协保人员应缴的社会保险费,一次性缴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职工社会保险范文第5篇

[关键词] 职业病;防治院;社会保险管理

[中图分类号] R197.65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4-4721(2016)02(b)-0172-03

Problems and countermeasures of social security management of occupational disease prevention institute

SUN Yong-xin GUO Jun

Occupational Disease Prevention Institute in Jilin Province,Changchun 130061,China

[Abstract] With the deepening of the reform and opening up,the social and economic development,the importance of social insurance is more and more obvious,the social security management has become a hot issue of social concern.This paper analyzes the outstanding problems of the occupational disease prevention and control,and puts forward countermeasures and suggestions,in order to provide a reference for the improvement of the social security management of the occupational disease prevention and control.

[Key words] Occupational disease;Prevention institute;Social insurance management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不断完善的同时,我国社会保险工作也面临着更高的要求。社会保险工作是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和切身利益的重要工作,对于单位的管理层而言,应充分认清我国当前社会保险工作存在的突出问题,采取积极的措施,加强社会保险管理,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社会保险是职业病防治院员工福利保障中一项重要的基础性工作,其紧密联系着每一位医务人员,是维护职工利益,促进职业病防治院和谐、稳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手段。社会保险制度的不断改革,要求职业病防治院社会保险管理工作也要向科学化、现代化、规范化的趋势发展[1-2]。在新时期发展背景下,职业病防治院的社会保险管理工作要及时适应社会保险政策的调整,以维护职工的切身利益为出发点,提高经办能力并努力提升社会保险服务水平。

1 职业病防治院社会保险管理工作的现状

社会保险制度是通过国家立法,多渠道筹集资金,对劳动者出现失业、患病、工伤以及生育等情况时导致劳动收入减少而给予的一种经济补偿形式,从而使劳动者能够享有基本的生活保障。社会保险是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一项十分重要的基础工作,主要包括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五类保险项目。社会保险管理在我国尚处于初级阶段,而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政府职能的转变,职业病防治院的社会保险工作也经历了重大改革,现阶段已形成了一定的特殊性[3-4]。20世纪80年代,我国正式着手建立养老保险制度,但由于社会保险的属地化管理特征,未能在全国范围内建立统一的改革方案及政策,而是形成了多样性的、随意性的社会保险制度,进而导致了各地区发展不均衡的态势[5]。从20世纪80年代至今,经历了30年的改革,我国现行的社会保险制度大多仍然沿用计划经济体制下的制度,还没有完成养老、医疗、失业保险全覆盖的宏伟目标。对于职业病防治院而言,目前只重视医疗诊治和科学研究工作,社会保险观念淡薄,没有充分认识到社会保险全面保障的重要性。

2 我国社会保险管理工作存在的问题

2.1 社会保险管理信息化建设滞后

社会保险事业的不断发展,使得单位内部的社会保险管理工作较以前复杂、繁琐,在职业信息采集、建立档案等方面都需要有力的信息技术作为支撑。作为医疗卫生机构,许多单位的信息化管理技术还很滞后,缺少完整的信息化管理系统,甚至还有需要手工处理的情况,差错率较高,而且需要反复核实,工作效率低,这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社会保险工作的进一步发展。

2.2 社会保险理念比较落后

随着劳动用工制度的改革,一种新的用工制度――劳动合同制应运而生,并成为我国基本的用工形式,但实际工作中缺乏强制性的社会保险行政法规的制约,社会保险管理观念比较淡薄,部分单位与员工之间没有形成规范化的劳动关系,用人自尚未得到落实,使社会保险已经成为影响当前劳动关系和谐稳定的新问题。大多企业执行的社会保险还是身份制管理,一些职工认为自己是单位正式职工,不可能发生失业,而发生工伤的概率也是微乎其微,因此认为缴纳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没有意义。同时,社会保险管理部门也未充分认识到社会保险对每一位员工以及职业病防治院整体发展和稳定的重要性,观念滞后,管理不规范的问题频繁出现。

2.3 业务水平不足

职业病防治院的社会保险管理工作一般都是由人事或财务部门负责,其中专业性社会保险管理人员比例较少,而社会保险管理是一项政策性和专业性都较强的工作,社会保险工作人员不仅仅是各项社会保险政策和文件的执行者,同时也是各项社会保险业务的经办者和实施者,同时还要熟练掌握各个险种政策理论与实际操作经验,应从依靠政策办事,逐渐过渡到不仅依靠政策办事,还要建立健全社会保险法制,依靠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办事,通晓有关社会保险政策法规,深刻领会社会保险精髓。只有这样,社会保险管理人员才能将社会保险工作与职业病防治院的实际情况相结合,立足职业病防治院实际,为参保职工提供社会保险服务,因此职业病防治院的社会保险管理工作必须从传统的管理理念向服务理念转变[6-7],社会保险工作人员是社会保险政策的传递者和具体执行者,自身的素质和涵养直接影响着职业病防治院的社会保险服务质量。

2.4 管理制度不完善

社会保险实施效果与管理制度不完善息息相关,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保险项目的相继启动,给参保职工带来全面保障的同时也加大了职业病防治院的管理成本。由于我国社会保险制度的建设没有直接的借鉴样板,在改革开放中摸索前进,这就无法避免地产生了许多缺陷[8-9],如立法工作跟不上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的需求、立法权威性不足等,这都给社会保险管理工作的顺利实施形成了阻碍。职业病防治院要想很好地落实多个险种,就必须建立、健全相关管理制度。职业病防治院的社会保险工作离不开人力基础信息的统计和维护,也离不开财务等部门的协调和配合,而大部分职业病防治院还是传统的离、退休制度,对社会保险不重视,对相关制度和工作程序不熟悉,部门间合作不畅都不可避免地出现职责不清、推诿等现象,导致资源和效率的低下,对社会保险管理工作的实施效果造成直接影响。

2.5 社会保险档案的管理不规范

社会保险档案是职业病防治院在办理社会保险业务过程中直接形成的具有保存和利用价值的专业性文字材料[10],而随着社会保险事业的发展,社会保险档案的基础性地位和服务也日益突显,因此形成具有操作性的档案管理规范意义深远。在实际工作中,在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协助下,各个地区启动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工作的时间、起点都不相同,导致档案装具、标识都不规范,没有统一的标准和规定。职业病防治院也普遍存在对社会保险档案不够重视,归档不及时,存在较严重的将社会保险档案随意存放,甚至丢失的情况,对社会保险档案管理相关标准和规定的认识还很缺乏。

2.6 实际缴费中的问题

①缴费全额的问题:以养老保险为例,个人缴费比例为8%,单位缴费比例为20%,这在收入固定的前提下还算正常,但是当自身效益下降,员工收入受到影响时,基础生活保障可能会受到影响,这样就使养老金的支付出现比较大的问题。②退休后的问题:随着人们寿命的延长,退休后的收入不如在职时,但是医疗费用的支出却明显增高,这种收入与支出成反比的弊端逐步显现。③账户的实名问题:个人账户在实名制方面不够透明,导致社会保险资金可能出现被截留或被挪用的情况,当前社会的发展要求对个人账户必须落实实名制,这在很大程度上保证了社会保险资金在规定时间和要求下准确地存入账户,保证了社会保险工作的严谨性和严肃性。

3 加强职业病防治院社会保险管理工作的对策

3.1 加大宣传力度

要加大社会保险宣传力度,提高全民社会保险意识。目前,有很多人对社会保险的认识是歪曲的,单位内部有一些职工对社会保险存在严重的依赖思想,因此要让职工了解社会保险是依据我国法律规定,按照确定的规则实施的社会保险政策和措施体系,必须由国家、单位、劳动者三方共同筹资,这对提高单位职工的保障具有重要的意义。社会保险制度是一项利国利民的制度,因此,无论是从职业病防治院还是职业病防治院员工都必须提高认识,切实把社会保险工作当成维护职业病防治院职工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11]。为解决职业病防治院以及职业病防治院职工对社会保险工作认识不足的问题,相关部门必须切实加强对社会保险制度的宣传力度,内容包括社会保险工作的意义、目标、内容以及优势,通过全方位、多元化的宣传,让管理者和广大职工对社会保险有一个新的认识。

3.2 培养一支优秀的社会保险管理队伍

在生产力的诸多要素中,劳动者是最活跃的能动要素。职业病防治院的社会保险工作的主要执行者和传递者也离不开人,因此一定要培养一支优秀、高素质、责任心强大的社会保险管理队伍,建立、健全单位的社会保险机制,确保职业病防治院社会保险工作实现层层有人抓、有人管、有人负责的局面[12],以促进社会保险管理工作的顺利实施。此外,还要加强职业病防治院社会保险管理人员的引进、培训和激励工作,特别是对其进行劳动经济学、社会保障理论以及人力资源管理等相关内容的教育培训,使社会保险工作人员的综合素质得以提高。

3.3 完善社会保险管理制度

建立、健全单位内部的社会保险资金调剂制度,重视社会保险资金的管理和调剂力度,以解决经济体制改革中职业病防治院负担过重及离、退休人员的养老待遇问题,为职工提供更加优质的服务。健全和完善社会保险管理机制,增强社会保险意识,明确职责权限,采用分步实施、积极稳妥、配套推进的措施,确保社会保险制度的平稳开展,做到共性问题齐抓不放,个性问题要针对解决,积极维护政策的公平性,实现医疗保险改革制度的平稳过渡。此外,还要建立、健全工伤保险费用与工伤发生率挂钩的预防机制,以保护每一位职工的权益,从制度上消除影响职业病防治院和谐发展的隐患,完善的制度和良好的工作流程可以促进管理工作的良性开展,反之,则会出现诸多问题,因此,建立科学、严谨的制度是保证工作有效执行的至关重要的前提条件。

3.4 加强信息化建设

加强社会保险管理的工作效率,不仅是加强单位内容的信息化管理,将社会保险管理信息化作为单位管理信息化的一部分,还要将单位的社会保险信息化建设与全国的社会保险管理信息化建设紧密地结合起来,这是提高社会保险管理信息化程度的必经之路。

3.5 关注社会保险体系中的社会年龄问题,完善实名制制度

社会保险体系中,退休年龄问题已经成为关注的焦点,而对其进行的修订也备受关注。适当延长退休年龄有利于补充职工的生活内容,应当具体考虑实际情况,做到具体情况具体分析,避免出现“一刀切”而加深社会矛盾的现象。

对职业病防治院而言,实名制是对资金进行科学管理的重要手段,有利于保证账实相符及揭示外借现象,有利于遏制挪用弊端,确保增值空间,有较强的公正性。虽然实名制有利于整个社会保险资金在使用上更加具有科学性,但是仍然需要对其进行严格的监管,避免出现资金被截留和乱用的状况。社会保险管理人员要确保职工能够享受各项保险待遇,保障整个单位甚至社会的发展更加稳定[13]。

3.6 重视档案管理工作

职业病防治院的社会保险管理部门应该加强对档案的形成、整体、保管以及利用各个环节的研究,形成具有操作性的档案管理规范。根据单位自身情况统一档案格式,最好能制订出案卷质量、分类以及立卷标准的一系列保管、交接、利用等规定,并建立档案库,以便于更新及查找参保人员的信息[14-15],进而确保从社会保险档案形成到销毁都有章可循,促进社会保险档案工作逐步走向规范化和标准化。

4 结语

职业病防治院完善社会保险制度有利于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和切身利益,对保证单位持续、健康、稳定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新形势下必须关注社会保险管理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单位管理层要树立从领导到员工所有人社会保险的正确意识,让社会保险制度在单位内部得到积极的响应与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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