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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的经济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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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的经济性

保险的经济性范文第1篇

(一)具有行政公允的价值取向

在监管工作中真正让公众在公共利益面前得到公平公正的对待,就应当体现一种监管的正义。行政的重要特点之一在于行政行为一旦做出,必然会给行政相对方带来权利及义务上的改变。而法律、法规、规章和权威性文件作为实施行政行为的基本依据,在实践中必然会遇到立法者原本未能预见到的问题,因此始终会面临自由裁量的存在。这就需要监管者必须始终正确理解指导他们行为的命令的精神,才有可能作出最有价值的行政判断,这就是监管文化中的公允精神。在现实生活中,保险企业、保险消费者甚至社会公众都可能成为行政相对人。这就要求监管者在行使公共权力的过程中,要摆脱追逐私利的“理性经济人”束缚,获得“公共人”的品质,将自身价值观念、道德规范、心理素质、职业操守等文化因素转化为一种公允之道和行动指南,公正、公开地处理各种事务,依法公平地对待每一个行政相对人,使“公共善意”成为监管机关的自觉追求,担负起提供社会公平正义的使命。除此之外,这种公允精神还应体现在行政效果的衡量标准上,即监管行为的结果应使得监管对保险事务的管理处于一种合理状态,监管不仅不妨碍相反会促进权利和义务、资源与利益在社会成员之间的适当安排和合理分配,从而得到社会普遍认可。

(二)坚持阶段性和与时俱进原则

任何文化的发展总是在一定的时空背景下展开,不可能超越历史阶段。推进保险监管文化建设,要充分认识保险监管事业发展的阶段性特征和当前监管形势的复杂性,制定切实可行的文化发展战略。同时,保险监管文化建设应牢牢把握形势变化,始终站在保险事业发展前沿,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以创新精神和科学态度去认识、把握和遵循保险监管文化发展的客观规律,不断推进保险监管文化建设的理论创新,推动实践创新,使保险监管文化建设的理论和实践始终体现时代性,始终充满生机和活力。

(三)坚持实践创新原则

实践表明,构建优良监管文化要坚持与现有的创建创先争优等活动紧密结合,将保险监管文化的价值取向贯穿其中,使抽象的监管文化内涵在具体实践中展现出来,使监管干部充分领悟监管文化的实质,在思想观念上不断提高对核心价值理念的广泛理解、认同和践行。

二、保险监管文化建设的现实途径

(一)建立健全相关机制

一是建立健全保险监管文化建设的责任机制。保险监管机构要把保险监管文化建设任务进行层层分解细化,逐级明确责任,落实任务,做到总体有目标,人人有分工,共同推动,抓好落实。二是建立健全保险监管文化建设的推进机制。保险监管文化建设是一项长期的系统工程,必须要制定时间表,细化实施计划安排,形成分阶段、分步骤、可持续的推进机制,切实做好相关工作。三是建立健全保险监管文化建设的参与机制。保险监管机构应发动全体监管干部参与到保险监管文化建设中来,形成领导干部带头,党员干部带动,群团组织推动的全员参与机制。四是建立健全保险监管文化建设的宣导机制。保险监管机构要建立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生动活泼的宣导机制,使保险监管文化的核心价值理念在每一名监管干部中入脑入心,将思想认识转化为行动,形成合力,推动工作。五是建立保险监管文化建设考评机制。把保险监管干部文化建设的积极性、创造性作为干部队伍建设重要内容,纳入干部培养教育、提拔使用目标评价体系,注重发挥群团等组织的作用,鼓励保险监管干部深入研究监管文化的特点和规律,深入研究新情况、新问题,加强分类监管、专项监管、跟进督导,提高保险监管工作的科学化水平,真正把保险监管文化建设抓实抓好抓出成效。六是建立保险监管文化创新激励机制。支持保险监管文化首创精神,从战略层面、组织层面、学术层面、技术层面、操作层面等,全方位建立健全保险监管文化创新激励机制,对保险监管文化创新成果、典型人物事迹进行表彰,推动干部注重从保险监管文化建设过程中汲取、提炼和升华各种新的文化元素和要素,促进保险监管文化在创新中发展,在发展中向高层次推进。

(二)齐抓共管、多方参与

保险的经济性范文第2篇

一、完全市场条件下的保险需求行为分析

二、信息不完全条件下的保险需求行为分析

在现实世界中,满足上述条件的完全保险市场是不存在的。假定投保人的风险偏好、价值取向、初始财富和风险暴露均保持不变,但是,其财产损失的客观概率分布F(L)不再是共同知识。根据主观期望效用理论,此时,当事人会把一个主观概率分布赋予其所面对的不确定事件,他的决策将受其主观信念的影响。尤其是当保险人与投保人之间对财产损失可能性的主观概率判断不一致时,对于投保人来说,“足额保险”就不再是最优选择。

设保险市场向投保人提供一种可由他任意选择损失补偿额M,保险费为P=πM的契约,其中π≠p′,P′为投保人对其财产损失可能性的主观概率判断(或主观信念)。实际上,这相当于保险人设定了一个承保事件发生的概率,这一概率与投保人所设想的财产损失概率不相等。或者说,保险人用来确定保险费的权重和投保人形成期望效用的权重不再相等。这种保险契约向投保人提供了斜率为(1-π)/π的预算线(1-π)W1+πW2=(1-π)W01+πW02。这意味着,投保人可用的预算线偏离了E0,他必须按(1-π)/π的比率用状态1下的财产来换取状态2下的财产。

如图2所示,如果π>p′,投保人可用的预算线为EH,无差异曲线与预算线EH相切于B点,EUB>EUC,投保人倾向于自己承担一定的风险,而选择“不足额保险”,其最终财产位于“确定值线”下方;如果π<p′,预算线为EL,无差异曲线与预算线EL相切于A点,EUA>EUD,投保人将把一定的赌注押在他所投保事件的发生上,而选择“过度保险”,其最终财产分布位于“确定值线”上方。

由此可见,在其他条件不变的前提下,个人的保险需求取决于其主观概率p′与保险契约中暗含的损失概率π的对比。随着π的变化,预算线从EH到E0,再到EL,我们得到一系列切点,连接这些切点可得一条“契约曲线”。曲线上的任一点表示决策者愿意以(1-π)/π的比率用状态1下的财产换取状态2下的财产。

在此必须指出的是,在这种情况下,即使当所有的依状态而定的能够互利的财产索取权交易都完成之后,投保人并不能得到相当于其初始财产期望值的确定性财产,他仍然面临“残余”不确定性。

三、其他不完全市场条件下的保险需求行为分析

除信息不完全之外,财产损失事件之间的相关性和非同质性,高昂的交易成本,以及保险人是具有自己利益诉求的经济实体,都将使保险契约中所设定的保险费率偏离人们对财产损失概率的主观估计(假定投保人对财产损失概率分布的主观估计与其“真实”概率相一致),其结果与信息不完全条件下的情形相类似。

首先,每个个体面临着同质风险,但这些风险在统计上并不完全独立,此时,平均财产的方差不再等于零,依据大数法则进行的风险汇聚无法完全分散其平均财产的不确定性。这种由于个体风险的相关性而无法通过风险的汇聚加以分散的残余不确定性只能在投保人之间进行分担。博尔奇(1962)证明:残余不确定性在投保人之间的分担取决于他们的风险容忍度,每个投保人所分担的残余不确定性份额与他们的风险容忍度成比例。从博尔奇的证明结果中,我们可以得出一个重要推论,如果这个群体中的某一个个体是风险中性的,他的风险容忍度为无穷大,那么,他将承担全部的残余不确定性。人们通常认为保险人是风险中性的,相对于风险厌恶的投保人来说,他们是风险汇聚中残余不确定性的最终承担者。然而,这种认识却与事实不符。在具体的保险实践中,保险人将在期望损失基础上增加一项“安全附加费用”,通过厘订高于期望损失的纯保险费,把部分残余不确定性转移给投保人承担。当保险费高于公平精算保费时,投保人获得预算线EH,他倾向于自己承担一定的风险,而选择“不足额保险”。

其次,保险作为一种能够增进人们福利的纯交换活动,它不是免费的午餐。(1)保险人不可能无成本地进行风险的汇聚和分散。为了寻找潜在的投保人,保险人必须付出搜索成本;对每个潜在的投保人的期望损失进行估计,以决定是否允许或者在什么条件下允许其加入,保险人必须支付承保费用;当某个投保人遭受损失时,保险人必须对索赔进行处理,从而支付相应的理赔费用。(2)保险人投入人力、物力和财力从事保险活动,必须得到他在相似风险条件下投资于别处也能获得的收益,保险人是一个以利润最大化为目的的经济实体。因此,实际的保险费由纯保费与包括展业、承保、理赔等费用,以及经营利润和税收在内的附加费构成。对于投保人来说,取得意外损失补偿的价值取决于他的期望效用。在其他条件不变的前提下,他们的期望效用随保险费的增加而下降。当保险费是在“公平精算保费”的基础上增加一个正比例的附加费构成时,对于风险厌恶的投保人来说,最优的选择是购买部分保险。也就是说,由于投保人需要支付高于其预期损失的代价,他们倾向于自己承担一定的风险。当保险费超过某个“临界值”(基于投保人主观概率估计的期望损失和他为规避风险而愿意支付的风险贴水之和)时,投保人就不再愿意购买保险。

参考文献:

卡尔・H・博尔奇. 1999. 保险经济学[M]. 北京:商务印书馆.

HARRINGTON S E.,Niehauus G R..2001. 风险管理与保险[M]. 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

保险的经济性范文第3篇

【关键词】银行保险 因素分析 规模经济 风险管理

银行与保险公司皆属于金融中介范畴,对金融资源的配置所起到的作用具有一定的相似性,在国民经济中银行与保险都处于核心地位。随着全球化、市场一体化进程不断推进,监管政策的不断放松,金融服务业被迫进行战略调整和扩张,追求规模效率和范围效率。

一、银行及保险机构的规模经济

保险机构和银行同属于金融中介的类型,虽然具有各自不同的特点,但在产品的供给方式、运营的方式、盈利的方式以及风险控制的模式上具有高度相似的特点。例如产品的开发过程是相似的,包括产品定价、风险分析、营销拓展等;运营管理方式比较相似,包括客户服务、财务管理、投资管理基本相近。保险及银行等金融机构内在的扩张需求及外在的竞争压力以及在市场间套利的机会,驱动着金融中介机构以不断提高规模效率,充分运用规模经济方式拓展新的领域和寻找新的利润来源。

在国际金融市场创新化、多元化、国际化和功能化的驱使下,国际保险市场也面临着风险国际化、竞争自由化、资本国际化和监管透明化的挑战。现代技术尤其是通信与计算机技术的发展以及在金融保险业的广泛应用,大大提升了金融运行的效率,强化了金融信息的传递,推动了金融工具的创新以及随之而来的金融企业组织形式的演变和优化。其中银行保险合作发展的银保模式以及全能银行模式,推动着国际金融企业竞争实力的不断提升,也迫使金融企业寻求一切方式提高自身实力,不断扩张规模,发挥规模经济就是其中最重要的方式之一。

规模经济是研究经济组织的规模与经济效益关系的一个基本概念,指经济组织规模的不断扩大,而导致经济效率不断提高、平均成本不断的降低。因扩大规模而降低平均成本的,均称之为具有规模经济;因规模扩大的,平均成本不变或者升高者,称之为缺乏规模经济或规模不经济。不过当经济单位规模扩张到一定程度之后,会出现规模不经济。根据产业组织理论,内在的规模不经济是由于组织规模变大后,更难于协调、监督和管理,导致交易成本显著增加,造成整个组织经营管理效率下降的倾向。大型金融机构的规模不经济通常变现为盈利能力低、效率低下和比较弱的资本结构。

二、保险业发展的规模经济因素

国际金融保险市场的竞争日益加剧,金融保险业通过战略重组提高自身实力,扩大经营规模,提高规模效率,所以跨业务部门并购浪潮不断涌现。例如美国保险业的花旗银行与旅行者集团的合并,欧洲银行保险业的并购也涉及310亿美元。根据Sigma(2006),1999-2004年期间,日本发生规模较大的并购交易,期间Meiji Life与Yasuda Mutual Life合并,Prudential US收购了Kyoei Life,Tokyo Mutual Life和Daido Mutual Life以及Taiyo Mutual Life进行了合并。这些公司合并均着眼于扩张规模,提高规模效率。

规模的扩张若能够带来成本的降低,证明该经济单位具有规模经济效率。以银行保险业最发达的法国情况来看,用银行保险形式的公司明显比传统保险公司更具有明显的成本优势。佣金和成本在总保费收入中的比重,银行保险机构能够控制在10%左右,传统的保险公司比例则通常高于10%,甚至达到20%。不过由于行业的特殊性,银行保险和一般企业的规模边界有所不同。对于一般企业而言,规模的追求很可能仅仅受到某种数量边界的限制,因为超过某种边界,将导致规模不经济。但是,对于银行保险而言,由于各国法律和监管的规模定,其规模最直接的限制就是自己既定的资本量以及现有的资产质量。所以在通常情况下,按照资本量和资产质量来选择和决定规模边界,是银行保险最为现实的选择。

三、银行保险在风险管理上的规模经济效应

保险机构和银行的联合将有效提高在风险处理上及风险管理领域的效率,在多个层面体现规模经济效应。两类机构的风险类别虽然有一定差异,但就风险管理和处理的技术手段、管理技能、专业人才方面具有较多共同点,两类机构的资产风险和负债风险的处理方面可以充分发挥上述几方面的规模经济,从而提升规模效率。保险机构及银行对规模扩张的追求,以及上述多种要素产出效率的提升,导致生产边界不断扩张,从而实现更多的风险聚集。在不同层面上,风险的管理将体现规模经济效应。

一是风险集中与公司总风险。虽然对公司总风险的估算仍是保险机构和银行等金融机构的难题,因为不同类型的风险估计差别显著,总风险的估算基本上是各种风险评估的混合。集中风险的方法基本上是对历史数据的统计,计算净回报率的概率分布,并且计算分布的标准差。虽然各种风险汇总过程中对各种具体风险之间的权衡和相互之间的抵消程度是非常复杂的过程,但是通过扩展企业生产边界,扩展风险处理边界,扩大风险承担总量,仍可以提升几个类别风险的估计精度。

二是对保险机构的承保风险处理效率的提升。根据实际情况来看,保险市场处于一种分割状态,不同类别、地域、客户群、渠道等指标的保险风险具有显著的风险差异性,从而呈现了割裂的保险市场。银行保险机构规模的扩张,承保风险规模的扩大,实现较细类别风险处理量的提高,从而有利于在概率上提高精算技术上估计的准确程度,降低定价方面的精算风险,从而有利于降低整个精算风险。

保险的经济性范文第4篇

[关键词]银保产品;同质化;功能定位;战略定位;产品创新

银行销售的保险产品是消费者需求多样化的产物,也是银行保险的载体和物质基础。2000年以来我国银行保险产品经历了由普通产品到专业产品、由单一产品到多元化产品、由趸缴产品向期缴产品、由纯储蓄类产品向保障类产品演变的过程。银保产品尤其是分红产品较好地迎合了消费者的储蓄需求,产品设计也基本与银行销售渠道相适应;目前由分红险、投连险、万能险等组成的产品体系也基本可以满足消费者多元化的风险投资需求。但客观地讲,银保产品还面临诸多现实困境。

1 银行保险产品战略定位不清晰

银保产品是银行与保险公司进行合作的载体,其战略定位在很大程度上可以反映出双方的融合战略。银保产品分为替代型和互补型产品两类,替代型产品在客户群体定位、功能定位方面与银行产品是有交叉的,其销售会对银行本身产品造成一定冲击。目前市场销售的分红产品可以看做储蓄、国债产品的替代品,投连险与万能险可以看做人民币理财、基金等产品的替代品,这样的产品定位直接带来银保产品与银行产品的竞争,不可避免地造成银行与保险公司潜在利益的冲突。而互补型产品可以满足现有银行产品无法满足的功能需求,是一种可以避免二者利益冲突、有利于形成双赢局面的战略。具体来说,互补型产品又分为两类:一类是客户共享产品,即银行、保险两大客户市场均向对方市场渗透而生产的产品,比如银行保险联名卡、保单质押贷款;另一类是业务增强型产品,能够与银行现有的产品互相配合,降低银行产品的风险水平或提高其收益。比如银行卡透支保险、个人大额耐用消费品贷款履约保险等。在我国银保市场上,98%为分红型,互补型的产品战略尚未大规模启动。

2 银行保险产品功能定位失衡

银保产品的问世是为了更好地迎合消费者多样化的金融需求,至少应当包含保障和投资两个功能模块。从保险的本质来讲,保障功能是其区别于其他金融产品的根本特征,[zw(]保障功能即为特定风险提供损失补偿或给付的功能。[zw)]储蓄和保值增值功能则是其派生职能。但在目前银保产品设计中,投资功能被放在了第一位,保障功能屈居其后,变成了派生职能。片面强调收益率使得银保产品的收益水平成为业务发展的决定性因素,导致银保产品与储蓄、债券、基金、股票等投资理财类产品在同一领域内开展竞争。

保险的经济性范文第5篇

[关键词] 保险经纪人 国际贸易 法律性质 人

在国际贸易的保险环节中,保险经纪人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目前国际贸易的70%以上的保险业务都是经过保险经纪人完成的,他解决了保险人和投保人之间信息不对称的难题,确保了运输途中货物的安全。然而,对国际贸易保险经纪人在法律上如何定性,他是保险人的人还是投保人的人,目前学界仍存在争议。本文将在传统理论的基础上,对国际贸易保险经纪人的法律性质进行分析,以达到为国际贸易实践提供理论参考之效。

一、传统的的一般理论

传统的理论以大陆法系和普通法系为代表。

1.大陆法系的理论

大陆法系的立法理论建立在德国学者拉邦德1886年发表的《权授予及其基础关系的区别》一文中提出的“区别论”的基础之上,它把委任和严格区别开来,其中委任指本人(委托人)与人之间的内部关系,指人和本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外部关系。的内外部关系是有联系的,其内部关系是外部关系得以产生和存在的前提,而外部关系则是内部关系的目的和归宿。的内部关系属于各国合同法或劳动法调整的范围,外部关系则属于法调整的范围。

依人是以被人的名义还是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大陆法系将分为直接和间接两类。如果人以被人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则为直接。如果人受被人的委托,为了被人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签约,则为间接。在直接的情况下,人对第三人不承担个人责任,此项责任由被人承担。但在间接的情况下,由于人是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签订合同的,尽管该合同的签订完全是为了被人的利益,人也应对此承担个人责任,而被人并不承担责任,除非人将合同项下的权利和义务转让给被人。

由以上分析可以看出,在性质的认定上,大陆法系着重事物的外部趋向,特别重视人以谁的名义与第三人交易。

2.普通法系的理论

普通法系的理论以本人与人的等同论为基础,该理论把本人与人的等同论作为的理论基础。等同论可以用“通过他人去做的行为视同自己亲自做的一样”的短语来表述。它的主要意思是指人的行为应视为本人亲自所为,对关系不作内外部关系之区分,作为本人的人的行为应在本人的授权范围之内。

按照对本人的披露程度,普通法把分为公开本人的和不公开本人的。而公开本人的又分为:表明本人姓名的显名和只表明代表本人却不指明本人姓名的隐名。显名中,人不仅向第三人公开本人的存在,而且公开本人的姓名。此时,人既不享有合同权利,也不承担合同义务和责任,所引起的合同责任由被人承担。隐名是指人仅向第三人公开本人的存在,却不公开本人姓名的。英国法认为,隐名中的合同责任应由本人承担,只要人的行为在授权范围内,本人就可直接取得合同权利与义务。美国《法重述》则认为,除非人与第三人另有约定,人对其订立的合同承担责任,即使披露了本人身份之后也如此。但是,若人缔约时未获得本人授权,但本人事后行使了追认权,则由本人承担合同责任。不公开本人的是指享有实际权的人与第三人缔约时,既未表明本人的存在,也未披露本人的姓名,而是以自己的名义订立合同。这种和大陆法系中的间接相似,但在责任归属上比大陆法系更为灵活。普通法认为,虽然人未公开本人而以自己的名义行事,但他毕竟是为了本人的利益、在本人授权范围内行为,故本人自然应当加入到该合同关系中去即行使其介入权,而一旦行使了介入权,本人就应当向第三人承担责任;另外,如果第三人发现了本人的存在,则第三人享有请求权,他可以选择向本人或人主张权利。

由此看来,在性质的认定上,普通法系不关心第三人与谁订立合同,而更关注人是否为本人的利益而行为;不关心人以谁的名义签订合同,更关注谁应当承担责任。

二、国际贸易中的保险经纪人

保险经纪人制度是在英国发展成熟起来的,在国际保险市场上,英国是典型的使用保险经纪人进行保险营销的国家。有据可查的保险经纪人出现于1575年,由于当时海上贸易的风险很大,海上事故经常发生,在伦敦保险市场上,没有一个承保人敢于承担一次航行的全部风险,他们每个人只能承担保险金额的一部分,这就需要由丰富保险专业知识和了解市场行情的人作为中介,将超出单独承保人能力的部分承保危险和保额在其他承保人之间予以分摊。这种有丰富的保险专业知识,深谙航海风险,一般有固定的办公场所,依靠撮合保险作为职业和生活收入来源的人,就是早期的保险经纪人。目前在发达国家成熟的保险市场上,由保险经纪人承揽的保险业务占70%以上,委托经纪人办理保险业务已成为国际惯例。

在国际贸易中,保险经纪人是基于投保人的利益,为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中介服务的。保险经纪人首先应当将有关保险事项的信息如实告知投保人,并依其专业知识和业务经验,按照投保人的需要为投保人确定适当的险别、数量、承保人及投保方案,促使保险合同订立。其次,保险经纪人应审查保险合同的内容,告知投保人应当注意的事项。最后,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经纪人应协助投保人向保险人索赔。保险经纪人在接受委托履行其义务的同时,有向保险人要求支付佣金的权利;一旦完成投保手续后,不管被保险人是否已向保险经纪人交付保费,保险经纪人必须向保险人交付保费;在被保险人向保险经纪人交付保费前,保险经纪人对保单享有留置权。另外,在保险经纪业务中,保险经纪人违反委托协议而给投保人造成损失的,还应当依法予以赔偿。

三、国际贸易保险经纪人的法律性质分析

在国际贸易中,进口方或出口方在投保货物运输风险时,一般不能直接与保险人签订合同,而必须经过保险经纪人代为办理,这是保险行业的惯例。但是,保险经纪人到底是谁的人,对此学界尚有争议。

有学者认为,保险经纪人是保险人的人,其从信息不对称条件下的契约形成过程出发代表保险人行为。有学者认为,保险经纪人是投保人的人,他接受投保人的委托,代表投保人和保险人签订合同。这一观点是目前我国学界的主流观点。我国《保险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保险经纪人是基于投保人的利益,为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中介服务,并依法收取佣金的单位。笔者认为,把保险经纪人定性为保险人的人比较妥切。根据大陆法和普通法制度的一般理论,是人在权限范围内以被人的名义与第三人实施的法律行为,其后果直接归属于被人,被人要向人支付一定的报酬。在保险业务中,保险经纪人虽然代表投保人以投保人的名义向保险人投保,在出现保险事故时也有义务协助投保人向保险人索赔,但是,他不仅不能向投保人收取任何报酬和佣金,而且负有向投保人如实告知保险信息,确定适当的险别、数量及投保方案,促使保险合同订立,审查保险合同内容,告知应当注意的事项等责任。在出现保险事故时,保险经纪人虽然有义务协助投保人向保险人索赔,但那只是为了促使合同订立,赔偿责任仍属于保险人,从行为性质和整个保险过程来看,保险经纪人更应该是保险人的人。根据各个国家的法律规定来看,保险经纪人应当是具有独立法律地位的组织,这也是保险经纪人越权时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基础和保险人选择其为人的前提。保险经纪人之所以能代表投保人替保险人投保,首先是基于保险人对他的授权,在授权范围内,他实际上是代表了保险人的利益,他向投保人所为的一切授权内的行为实际上都是为了保险人能够得到更多的保险合约,在出现保险事故时最终承担责任的仍然是保险人,保险经纪人只就其行为向保险人收取一定的佣金,这正符合的特征。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保险经纪人在国际贸易活动中是不可缺少的,其法律性质在学界始终存在着争议,然而,对保险经纪人的性质如何认定,直接影响着国际贸易中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影响着国际贸易活动的顺利开展。笔者认为,保险经纪人的性质是不言而喻的,他并不是双方人,而是保险人的人。

参考文献:

[1]徐海燕:英美法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2

[2]佟柔.中国民法学・民法总则[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0

[3]施米托夫[英]著,赵秀文译:国际贸易法文选[M].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3

[4]阳露昭吴洋:论保险个人人的法律地位[J].武汉金融,200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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