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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永富在致辞中说,低碳发展是人类文明进步的必然要求,推动低碳发展必须从基本国情出发。各国国情不同,发展阶段不同,低碳发展的方式与途径不可能完全一致,要从本国实际出发,按照“共同而有区别的责任”原则,承担相应责任义务。
刘永富强调,要坚持低碳扶贫促进低碳发展。他说,当前我们正处在全面深化改革的历史新阶段,生态文明方兴未艾,低碳发展正当其时,关键是要抓住重点领域、重点行业。贫困地区与生态环境脆弱地带高度相关,贫困人口与生态环境脆弱区地理空间分布高度一致,贫困地区是全球气候变化的高度敏感区和重要影响区。扶贫开发要坚持低碳发展,推动贫困地区在减贫过程中实现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探索中国特色的低碳扶贫道路。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取得了举世瞩目的巨大成就,实现了6亿多人口的脱贫。但是,从根本上讲,我国仍然是一个发展中国家,“小康不小康,关键看老乡”,贫困问题的存在,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特征,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突出短板。把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作为我们的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必须尽快解决贫困问题。
一是要加大支持力度,推动贫困地区转变发展方式。要按照精准扶贫和低碳发展的要求,建立和完善有利于贫困地区、扶贫对象的低碳扶贫战略和政策体系,推动低碳扶贫成为共同的价值理念和行为准则。在贫困地区加大对天然林保护、退耕还林还草、重点生态修复工程等支持力度,扩大工程规模、加快实施速度、提高补助标准。国家低碳生态补偿机制要重点向贫困地区倾斜。改革贫困县考核机制,对限制开发区域和生态脆弱的贫困县,取消地区生产总值的考核,加快发展循环经济、低碳经济。
二是要打造扶贫工作品牌,创新扶贫项目设计理念。针对制约贫困地区发展的村级道路、饮水、电力、危房改造、信息化建设和教育、文化、卫生及特色产业等瓶颈问题,重点打造雨露培训计划、扶贫小额信贷、扶贫移民搬迁三大扶贫工作品牌。通过技术推广和特惠金融支持贫困农户发展低碳生态农业、低碳生态旅游及碳汇产业。通过雨露培训计划,帮助贫困地区新生劳动力提高职业技能、拓展就业渠道,阻断贫困代际传递。对生态承载能力弱、资源开发过度的贫困地区,实施扶贫移民搬迁,缓解人地矛盾。扶贫项目的设计和实施都要贯彻低碳扶贫的要求,实施种草、养畜、有机农业、乡村旅游等环境友好型扶贫增收项目,推广太阳能等贫困地区简便实用的清洁能源新技术,支持杂交植物等科技扶贫技术开发。大力开展社会扶贫,广泛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汇聚社会各方面智慧,充分依靠科学技术,努力探索低碳扶贫新途径,共同向贫困宣战。
三是要完善碳汇交易机制,拓展低碳扶贫领域。建立有利于贫困地区的碳汇交易平台,完善碳汇交易机制,把贫困地区的环境效益与贫困农户的经济利益有机联结起来,充分激发贫困地区发展碳汇产业的内在动力和巨大潜力。企业可以通过前期参与开发、后期购买碳汇等方式,既为自身开辟新的发展增长点,同时也帮助贫困农民得到碳交易收入,推动扶贫工作与低碳发展有机结合,实现双赢。
我国小额信贷组织主要分三类,即依靠国际组织援助的非政府形式的小额信贷机构或国内公益组织开办的小额信贷项目;正规金融机构开办的小额信贷业务;试点的商业性小额贷款公司。本文主要比较非政府形式的小额信贷机构和试点的小额贷款公司这两种组织形式。因此在发展小额信贷运作思路上,主要按照独立的小额信贷机构来设计,而不涉及正规商业银行开展小额信贷业务的机构组织设计问题。总体上,我国小额信贷现状存在制度主义与福利主义的矛盾,也就是覆盖率与可持续发展之间的矛盾。
(一)非政府形式的小额信贷机构覆盖面广,但是不能可持续运营
我国的非政府形式的小额信贷机构和国内公益组织的小额信贷项目基本上都属于福利主义的小额信贷,它们着重强调小额信贷为低收入的贫困人口服务,注重对这些人的收入和福利的改善,不少机构强调以贫困妇女为主要受益群体。在这方面,这些机构的小额信贷确实给贫困人口提供了信贷上的帮助,提高了他们的自立能力和生活水平。在我国,这类小额信贷机构约有300家,但是现在仍然存在的约有100家,能够经营的约有50家,能够可持续经营的不足10家。它们不但经营状况不理想,而且市场份额很小,约10亿元人民币。根据中国人民银行2003年对非政府形式的小额信贷机构普查数据显示,非政府形式的小额信贷机构整体上处于亏损状态,亏损比例超过50%。
(二)试点的商业化的小额贷款公司实现可持续发展,但是覆盖面难以顾及
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初衷是解决农民特别是贫困地区农民融资难的问题,探索民间资金进入金融领域的新路子。其经营原则是为在农村的自然人和微小企业提供小额度的贷款服务。2005年12月27日,山西平遥晋源泰和日升隆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挂牌成立。在经营一年后,小额信贷公司遵循商业化的运作模式,平均贷款利率为20%左右,运转良好,公司基本都实现自负盈亏,实现了经营性可持续发展。但从05至06年成立的7家贷款公司的贷款方式和贷款对象可以看出,大多数公司的贷款方式依旧采取抵押和担保形式,贷款条件过于严格,单笔贷款额度过大,贷款对象倾向于回报较大的微小企业和经济能力比较好的农户,在可持续发展的背后,贫困者真正从中获益的较少。
二、小额信贷的相关概念
从国际流行观点定义,小额信贷指向低收入群体和微型企业提供的额度较小的持续信贷服务,其基本特征是额度较小、无担保、无抵押、服务于贫困人口。小额信贷可由正规金融机构及专门的小额信贷机构或组织提供。小额信贷组织按照业务经营的特点,分两类:商业性和福利性,也称制度主义和福利主义。前者更强调小额信贷管理和目标设计中的机构可持续性,以印尼的人民银行为代表;后者则更注重项目对改善贫困人口经济和社会福利的作用,以孟加拉乡村银行为代表。
三、我国小额信贷的发展之路
(一)小额信贷的双重目标
小额信贷通过向贫困人口提供金融服务,成为农村扶贫的一种有效工具,但其在本质上是一种金融活动,若只注重社会及扶贫效益,必然导致自身难以生存和持续下去。反之,如果没有扶贫理念,社会责任感缺失,纯商业化的经营会带来机构的可持续发展,但是不可能真正为贫困人口提供金融服务。在这个意义上,完善的小额信贷机构应以为真正的穷人提供资金支持和追求机构的可持续发展为双重发展目标,兼顾覆盖面和可持续性。而且,扶贫和小额信贷的可持续性目标是不矛盾的,二者是相辅相成的。从国际小额信贷的实践来看,小额信贷可以兼顾消除贫困和持续地扩展金融服务的双重目标。如孟加拉乡村银行和印尼的拉基亚特银行尽管分别以扶贫和扩大商业银行持续性为其主要目标,但殊途同归,最后都实现了扶贫和持续发展的双重目标。
(二)具体的制度设计建立覆盖面和可持续并重的小额信贷模式
1.在良好的宏观政策环境下,提供法律和制度的保障
首先,要完善市场经济体制。我国从整体上尚未完全建立市场经济体制,贫困地区的市场机制的发育情况更为缓慢,因此,我国目前尚不存在小额贷款运作的市场载体,小额贷款的扶贫效果在市场机制发育不完善情况下,必定大打折扣。其次,政府应充分肯定小额信贷机构在扶贫和金融创新领域的作用,给予其合法经营权。对于那些有一定规模和实力、经营历史达到一定年限并具有优良业绩的机构,给与一定金融业务的合法经营权,并在中央银行的指导下,通过行业自律的方式加以监管。
2.具有社会责任感扶贫的目标
首先,确定目标对象,把低收入的贫困人口作为服务对象。这要有一套有效的识别目标群体的作法。对农民的土地、收入和家庭成员的职业状况进行分析做出基本判断,区分贫困人口。其次,提供无抵押无担保的信用贷款,设计符合贫困者需要的信贷产品,建立完善的贷款和还款机制。小额信贷应根据贫困户的经济和社会特点,合理设计一套有利于改善对贫困户的信贷服务,使得贫困户随时可以根据自己的情况选择金融产品。
3.具备可持续发展能力
首先,实施真正意义上的商业化经营。在利率方面,政府应放松对利率的管制,允许小额信贷机构按照合理的市场利率开展经营活动。制定激励贷款人按时还款又能使信贷机构实现自负盈亏的利率政策。在资金来源方面,除了接受捐助外,还应获得优惠贷款,当地商业银行可以直接向小额信贷组织提供贷款。另外,还可借鉴国外经验,创立一个总部机构或批发式资金形式。其次,完善管理体系,提高自身运营能力。建立有效的运作机构,完善各种规章制度和财务管理体系,提高人员素质,有效运作资金,保证信贷活动正常进行。
总的来说,在我国,不管是非政府形式的小额信贷机构还是试点的小额贷款公司,都有着各自的优点和缺点,我们应该根据其各自的具体情况提出具体的发展战略,覆盖面和可持续发展是互相促进的两个方面,是可以兼容的,非政府形式的小额信贷组织可以在发挥其覆盖面优势的同时,多解决可持续发展的问题,而试点的小额贷款公司可以在保持其商业运作的基础上,多注意其社会责任感的体现,两种组织形式不一定要按照某种固定的模式发展,可以在侧重某方面的同时,适时兼顾另一方面,发挥出组织自身的特色。只有实现覆盖面和可持续性这两方面的目标,小额信贷机构才会实现其真正的使命,取得其更广阔的发展天地。我国正在探索小额贷款的发展之路,但是在探索的过程中,要防止小额信贷产生变异。我国小额信贷机构的组建形式也不能完全照搬国外模式,而应根据我国金融体制环境因地制宜,探索一条真正适合我国国情的小额信贷发展之路。
参考文献
[1]曹子娟,《中国小额信贷发展报告》,北京:中国时代经济出版社,2006.1
[2]杜晓山等主编,《小额信贷十年》,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5.5
摘要:本文首先分析了我国非政府形式的小额信贷机构与试点的小额贷款公司的发展情况,从而发现存在的问题,即对贫困者的覆盖面和机构的可持续发展不能兼容,继而探寻适合我国国情的小额信贷的发展之路。
一、新型的社会福利企业
新型社会福利企业具有特定内涵,专指安置具有一定劳动能力的盲、聋、哑、残人员就业的特殊经济组织(企业)。是在我国计划经济体制下创办的福利企业实施市场转型基础上,并经历数次政策调整后,形成的一种典型社会企业形式。与传统意义上的福利企业相比,作为新型社会企业呈现出诸多特性:一是投资主体多元化。是包括政府、集体、企业、社会、街道和个人在内的社会多方力量,共同兴办的公益性社会组织;二是实施企业利润全体成员共享机制。企业在剔除按照一定税种、税率上缴的税负以外,在必要的生产基金提留后,结余的利润作为集体福利资金,全部用于满足职工生存、发展与福利性支出;三是遵循企业化管理模式。企业是这类经济组织的基本属性,投资者将商业化运营创造的经济收益反哺公益项目,最终实现企业社会价值最大化。
新型的社会福利企业,在过去的三十年间,经历了1978―1984年的平稳增长期、1985―1995 年的急剧扩张期、1996―2007年的快速收缩期,目前进入了稳定发展时期。截止到2012年底,全国在民政部门注册的社会福利企业达到20232个,增加值达703.4亿元,实现利润118.4亿元。其中,作为衡量福利企业社会绩效的关键指标吸纳残疾职工的人数达到59.7万人[1]
二、劳动就业服务型社会企业
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特指我国在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过程中,伴随着经济结构调整与优化,为了解决劳动力结构性失业,由政府、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部队主办或扶植,以安置城镇待业人员为主体的经济组织。其主要特征:一是坚持以安置城镇待业人员为主,实现安置效益和经济效益相互协调。企业在帮助那些非自愿失业的待业人员,获得相对稳定就业的同时,并辅以一定的职业培训或提供相关就业信息,达到不同利益阶层的社会整合功效。二是劳动就业服务型企业是在国家、社会扶持下,定位于生产经营自救的集体所有制经济组织。三是企业创办之初,城镇待业人员要超过职工总数的60%,且在后续生产经营过程中,企业安置城镇待业人员人数达到一定比例时,还享有一定的税收优惠和减免。四是在运营管理模式上,依靠少量的资金投入,开展产品的加工制作和各种劳务服务活动。在为自己创造就业岗位的同时,不断扩大企业规模,形成一定的自我发展能力。
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的前身是我国在20世纪70年代,为了缓解人口膨胀带来的就业安置难,以及高达1700万返城知青引发的城镇就业困难,创建的就业促进型社会企业。进入20世纪90年代以后,随着我国市场化进程的加快,特别是1990年国家颁布了《劳动就业服务管理规定》,一部分企业转制为私营企业,也有一部分企业濒于倒闭,但是绝大部分企业继续按照经济效益是核心,社会效益是己任,遵循为改革服务、为劳动就业服务的方向发展。
三、非营利性社会服务组织
由国家、社会或者个人举办,对特定需要服务与帮助的人群提供专业化服务的实体性,且具有典型社会企业性质的非营利组织。其主要特征:一是在投资方式呈现政府出资、民营自筹、政府与第三方机构混合出资等多样化态势。二是强调社会使命和社会责任,社会福利服务是核心。社会服务机构不以营利为目的,而是致力于帮助社会上那些缺少、或者没有能力获取机会,而又真正需要帮助、救济的特定人群提供必要服务的非营利性组织。三是目前我国的社会服务组织按照服务对象大体可分为养老服务、智障精神疾病服务、儿童福利和儿童救助、社会救助、过囚和释囚服务、辅导服务等。
这里特别需要注意的是,伴随着我国社会服务模式逐步向“小政府、大社会”方向转变,国内众多的社会服务组织在运营管理方面,也呈现多样化、差异化管理态势。具体讲:一类是官办型社会服务组织,这类组织的任务主要承担政府规定的社会服务项目,运营管理的模式是依靠国家财政全额拨款,依法取得的各项收入也全额纳入国家财政管理,不得自主支配和开展任何经营性业务与活动。如儿童福利院、社会救助管理站等机构;另一类是伴随着中国社会福利体制市场化、民营化进程的加快,主要采取民间投资和市场化运营管理获取资金,政府只是给予适当的财政补助。如社区服务中心、民办养老院、面向残疾群体的托管服务组织等。
四、民办非企业单位
所谓民办非企业单位是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且这一实体性组织具有社会企业的典型特征。具体讲:一是按照国家相关管理条例的规定,社会公益性和非营利性是其基本属性;二是国家资助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等是资产和资金的唯一来源;三是强调通过参与市场竞争直接提供社会服务。目前我国现有的民办非企业单位主要包括: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民办教育机构、教育培训机构、职业培训中心、人才交流中心和慈善超市等。
民办非企业单位是伴随着20世纪80年代,我国教育体制改革提倡和鼓励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等社会各方力量参与办学而兴起和发展起来的。其前身是各类民办教育机构,规范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是以1998 年国务院颁布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为标志开始步入正轨。截止到2012年底,全国共有民办非企业单位22.5万个,其中:科技服务类11126个、生态环境类1065个、教育类117015个、卫生类20979个、社会服务类35956个、文化类10590个、体育类8490个、商务服务类8717个、宗教类132个,国际及其他涉外组织类49个、其他10989个。[2]
五、扶贫类小额信贷机构
严格意义上的小额信贷是指通过各类金融机构和非政府组织,专门面向中低收入阶层提供小额度的持续信贷服务活动。其基本特征:一是主要是面向大量低收入(包括贫困)人口提供低息或无息信贷服务,强调社会绩效,体现金融服务的社会价值;二是采取商业化运营和关系型信贷模式,保证项目的可持续发展;三是政府通过制定资本充足率和信息公开,创造良好的外部金融支持环境,有效规避信贷风险。小额信贷兴起于20世纪70、80年代,在四十年的发展历程中,已成为众多发展中国家消除贫困的一种卓有成效模式。目前国际上公认最为成功的典范,就是孟加拉国的乡村银行和印尼的人民银行。
中国扶贫类小额信贷机构作为社会企业的一种新形式,在20世纪90年代,伴随着我国全面推进市场化进程悄然兴起。作为一种金融服务的创新模式,它在解决帮困扶贫、小微企业融资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中国小额信贷机构大体分为四类:第一类主要是国际和国内非政府组织的援助项目,这类项目非常强调扶贫的社会目标。如国际小母牛项目、联合国计划开发署(UNDP)、澳大利亚发展署青海项目等;第二类主要是政府以及具有政府职能的社团组织,如全国妇联、中国扶贫基金会等机构开展的小额信贷项目;第三类正规的金融机构开办的小额信贷业务,主要包括小额信用贷款、联户联保贷款,以及城市商业银行与政府合作的担保贷款;第四类商业性小额贷款公司开展的扶贫性小额贷款、商业性小额贷款。
综上所述,目前国内的社会企业发展模式基本上是政府主导型,投资与发展规模受外部环境、国家政策等因素影响,已经远远不能满足社会与发展需要。从2011年开始,国内正悄然兴起一种称之为“社会影响力投资”的模式,即企业、社会组织、或者基金将商业和公益投资进行全新组合,以金融投资与公益慈善紧密联合的方式,高效解决社会问题。这一投资模式的独特性在于,企业在进行投资决策的时候,将商业投资风险和慈善投资风险共同考虑,构建了一个包括财务意义上的投资回报率,以及社会环境影响力的系统化评价与测量体系。我们有理由相信,未来我国会有更多形式的社会企业涌现。
参考文献:
[1]中国民政部.社会服务发展统计公报. http:///article/tjbg/
[摘 要]农户融入资金的正规渠道主要是农村信用社、农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和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农村信用社通过小额信贷制度为农户提供融资供给,农业银行通过“三农”事业部为农户提供融资供给、邮政储蓄银行通过质押贷款等资产业务为农户提供融资供给,新型农村金融机构通过农户贷款来提供融资供给。这些农户融资供给的制度安排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农户融资困境,但农户融资供给总体不足的局面未得到根本改变。
[关键词]农户融资;融资供给;融资制度
[中图分类号]F83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6432(2012)35-0055-03
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是我国农村的基本经营制度。农户经营是农业发展的主要形式,但农户融资瓶颈长期以来一直是制约我国农业生产经营的一个重大问题。近年来,理论界对农户融资需求行为、特征、影响因素等进行了深入研究,但对农户融资供给的研究较少,本文致力梳理涉农金融机构农户融资供给的制度安排并作出适当评价。
1 农村信用社农户融资制度变迁及评价
11 农村信用社产权制度及管理制度的变迁
第一阶段:1979年2月—1996年8月,产权模糊阶段。1979年农村信用合作社划归农业银行管理,是行政主导型的合作金融组织,地方政府对农信社的控制权占优。
第二阶段:1996年8月—2003年6月,合作制金融阶段。农村信用合作社与农业银行脱钩,中国人民银行负责监管,地方政府退出对农村信用合作社的控制。
第三阶段:2003年6月至今,股份制改革阶段。在产权制度上,否定了单一产权模式,允许选择适合本地实际的产权模式和组织形式,内部运行机制也进行了一些改革,但内部管理体制没有发生实质性变化,“内部人控制”现象较为普遍。
12 农村信用社农户融资制度安排——农户小额信贷
农户小额信贷是农村信用社专门针对农户贷款的金融产品和贷款制度。2001年,国家以农村信用社为载体,专门针对农户制定了小额信用信贷政策——《农村信用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管理指导意见》,自此农户有了正式的融资供给制度。
13 简短评价
131 小额信用贷款有利于缓解农户融资困难局面但力度不够
从2001年至今,小额信贷的发放量呈逐年上升趋势:2001年年底,全国农村信用合作社共发放454亿元,至2011年年底发放1600亿元。但农村信用社小额信用贷款存在着支农不足的问题,以河南省信阳市为例,全市小额信用贷款占比不到9%,且呈下降态势(见下表)。
132 农村信用社实施小额信贷的动力不足
小额信贷融资制度过多地强调现代融资制度在农村的推进,强调农户的被动适应,忽视了农户与农村的基本特征。作为权力中心的决策层虽然以“窗口指导”的方式努力矫正农村扭曲的金融资源配置,但由于农村信用社的目标函数与政府的目标函数存在较大差异,因此对窗口指导缺乏实施的动力机制。
133 农村信用社的改革仍需深化
2003年以来农村信用社股份制改革参照现代商业银行模式,强调法人治理结构的完善,倾向于把信用社改革为现代商业银行,进一步弱化了农村信用社合作金融的本质,致使其资金运用逐步脱离“三农”,因此,农村信用社的改革仍需深化。从国外经验看,合作金融是支持农户融资的重要手段。本文认为,农村信用社原有的合作金融发展之路已难以继续实施,完全走商业银行模式又容易造成脱离“三农”。因此,可借鉴美国社区银行模式,把农村信用社打造为服务当地社区的小型金融机构。
2 四大国有商业银行农户融资制度及评价
21 四大国有商业银行农户金融业务
亚洲金融危机后,各国有商业银行进行了以业务流程为核心的重组,收缩县级及县级以下机构,据统计,1998—2002年年初,四大国有商业银行共撤并311万个县级及县级以下机构。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国农村金融服务报告2010》,截至2010年年末,全部金融机构涉农贷款余额占全部贷款的231%,其中农户贷款仅占51%,农村信用社是农户贷款的主要机构,其农户贷款余额占全部金融机构农户贷款余额的769%。由于工行、中行、建行股份制改造上市后主要面向城市和企业,本文着重分析农业银行的农户贷款。
22 农业银行农户融资制度的变迁
自1979年以来,我国农业银行农户融资制度大致经历了四个阶段:
第一阶段:农业银行的重建及与农户融资关系的建立(1979年)。1979年3月,中国农业银行正式恢复建立。1980年年初,农业银行首次提出对承包到户的农民发放贷款,开始对单个农户家庭进行融资。
第二阶段:农业银行的专业化改造及农村信贷体制的建立(1980—1993年)。1980年8月,农业银行实行专业化与企业化改造,可以根据国家宏观信贷政策,自主决策信贷数量、对象、结构与期限。在农村信贷管理体制上,形成了“统一计划、分级管理、存贷挂钩、差额包干”的农村信贷管理办法。1986年,农业银行开始承办扶贫贴息贷款政策性业务。
所谓团体贷款制度,就是贷款机构银为了保证本金的安全和减少违约率,让多个贷款者组成一个团体,团体成员之间实行连带责任、联合担保。在团体贷款制度下,在借贷合约签署前,那些互相之间比较了解且风险水平相近的借款人必须自动组合成联保小组,并把风险较高的潜在借款人排除在小组之外。
贷款机构发放贷款面临着许多风险,主要源于由于信息不对称所导致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农村小额信贷的服务对象一般只限于穷人,贷款仅资助生产性项目主要是小手工业和副业。但是,穷人或小企业主缺乏资产作抵押,也没有人能够为他们提供担保,同时,银行也缺乏他们的个人信用记录,所以他们无法从正式的金融机构获得贷款,这一问题被称为“信贷市场失灵”。多户联保的团体贷款制度,其连带责任设计可以诱导自我选择,使同类贷款者相互激励,运用当地信息降低“逆向选择”,这种多户联保的信贷模式在很大程度上解决了“信贷市场失灵”的问题,从而大大提高了小额贷款的还款率,也有助于减轻贷款机构承担的高昂的交易成本。在借贷合约签署后,贷款机构实际上面临的道德风险有两种情况:一是借款人也许不十分努力地进行投资和工作,或者将资金投资到那些具有更高风险的项目上去,这使投资项目失败的概率变得更大;二是即使借款人投资成功却隐瞒获得利润的事实而抵赖还款。基于了解和选择基础上的多户联保的团体贷款制度,使团体成员之间的监督成为可能,能有效地防止道德风险的发生。
孟加拉乡村银行首次实行多户联保的团体贷款制度。孟加拉是近代小额信贷的发源地,其小额信贷的基本框架,属于典型模式。孟加拉小额信贷机构的成功典范是格莱珉银行,属于非政府组织,其贷款对象是最为贫困的农户,特别是贫困妇女,其基本运行框架是采用无抵押、无担保、小组联保、分批贷放、分期偿还的方式。孟加拉乡村银行首次实行多户联保的团体贷款,随后,印尼、泰国、印度等国都纷纷模仿这种信贷模式,在很大程度上促进了农村小额扶贫贷款的发展。
二、动态激励机制的作用
所谓动态激励机制是指在多期重复博弈的环境中,将借贷双方对未来的预期和对历史记录的考察纳入合约框架而设计的能够促进借款人改善还款行为的机制。动态激励机制的一个显著特征是,以较小的贷款额度来进行尝试,在多期重复的借贷过程中,逐步发现和了解借款者的经营能力和个人道德信用水平,在长期的重复博弈中发展借贷双方的业务关系,逐步淘汰不合格或不满意的客户,发展满意客户并建立长期的合作关系。随着操作的不断推进,优质客户的比例不断增加,劣质客户不断减少,客户质量不断提高。在操作过程中,面临的风险是极少数客户可能会存在小额度贷款讲信用,当取得信任后,在大额贷款的归还上不讲信用,所以,在操作中尤其需要注意对客户道德诚信的考察。
三、分期还款制度的作用机制
所谓分期还款制度,就是要求借款人在借款和进行投资后不久,就开始在每周(或每两周、每月)进行一次还款,每次的还款额根据贷款本金和全部利息之和除以总的还款次数来确定。
分期还款制度是一种基于“现金流”理念的贷款管理技术,贷款机构在注重自身现金流管理的同时,对借款人的现金流入也提出了较高要求。要求借款人经营的项目要不断的有现金回流,以满足还款的需要,如果不能做到,则要求借款人具有某种形式的自有资产,并以该资产产生的收入或现金流入作为贷款的担保。通过分期还款的制度设计,贷款机构就能动态的掌握客户的基本经营情况,减少信息的不对称。如果客户不能按要求及时还款,就说明客户资金运转或经营出现了某种问题,因而,分期还款制度具有一种“早期预警”功能,能提早发现那些具有较大潜在风险的贷款,从而避免所有的信贷风险在期末的时候集中暴露,这可以为小额信贷机构赢得更多的时间尽量减少损失。
此外,分期还款制度还有一个显著特征,当客户的实际贷款额随着还款过程的进行逐次减少的时候,小额信贷的“实际利率”将大大高于合同上载明的水平。如拉丁美洲小额信贷机构,信贷对象为低收入的微型企业主和处于初级阶段的家庭企业,信贷模式的基本特征是:无需抵押担保和正规贷款文件,根据借款人的人品和现金流量对借款人授信,贷款额微小、利率高、期限短、每周或隔周分期偿还。经营情况良好,但拉丁美洲的小额信贷机构面临着资金供给不足,无法满足小额信贷市场需求的矛盾。
四、担保替代的作用机制
所谓担保替代作用机制,指的是国际上大多数小额信贷机构虽然不明确要求客户提供担保(抵押)品,但一般都有相应的机制发挥着担保或抵押的作用。
在国际小额信贷的实践中,各种替代性担保(抵押)却广泛存在着。这种替代性的担保(抵押)品可以是其中的:某种形式的“小组共同基金”(如孟加拉乡村银行传统模式下的小组基金);强制储蓄;或者一般商业银行不愿接受或者在正规金融市场不受法律保护的某种动产;可以预期的未来收入和现金流等。如印度小额信贷运作,其授信方式主要有自助连锁方式和连带责任方式。自助连锁方式是通过建立自助小组来实现的,自助小组一般由l5人-20人组成。组员无力偿还银行贷款时,依靠小组内部融资方式来解决。小组的成员依据小组的规模大小来决定每个月储蓄额为多少,一般每人每月20卢比-100卢比不等。因此,银行根据小组的储蓄情况对其进行信用评级而给予授信。连带责任方式是通过建立联合负债小组来实现的。联合负债小组一般由4人-5人组成,每个人都对组员的银行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