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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保险的知识

关于保险的知识

关于保险的知识范文第1篇

关键词:保险知识普及、问题、对策

一、普及保险知识的重要性

尽管我国保险密度(人均保险费)和保险深度(保险费在GDP中的比重)在近十年里都有了较大增长,但是,当前市民的保险购买率仍然较低,不能满足市民对未来风险进行科学管理的要求。而可能导致保险购买率低的原因除了公众的购买力之外,还有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公众对保险知识的缺乏而导致风险意识和保险意识低。因此普及保险知识,提高公众风险及保险知识的水平对提高保险购买率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

早在2006年6月国务院就颁布了《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在《意见》第十条中,就提出要将保险教育纳入中小学课程,普及保险知识,提高全民风险和保险意识。

我们在2008年做了一份关于北京市居民保险知识状况的调查,收回有效问卷450份,通过对问卷分析可以看出,有80%的市民对“保险责任”一点都不知道或者只知道一点。仅有9%的市民对保险的相关知识非常熟悉和了解。42%市民已经购买保险,但是只有31%的人是在完全知晓和自愿的情况下购买的。22%的人对保险条款完全看不懂,48%的人居民认为普及保险知识是非常必要的,47%的居民认为发展保险业最重要的是普及保险知识。

二、保险知识普及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一)人员进行的保险知识普及片面性带来消极后果

保险公司的展业人员特别是营销人员,是对消费者进行保险宣传和教育的重要力量,他们结合产品销售所做宣传和讲解对帮助消费者理解风险和保险有重要意义,特别是一些很有经验的营销人员会赢得消费者的信赖。

但是从我们调查的情况看,有的保险公司在进行保险宣传时并没有充分认识到保险宣传对激发和引导保险需求转化的重要作用,存在较大的定位偏差,主要表现在:一是过分强调保险需求的潜在性,认为保险是靠推销的,过分强调保险好处的宣传,甚至产生误导行为,其直接目的是怎样把保险产品推销出去,而不是如何满足消费者的需求;二是在引导消费者需求上存在片面性甚至误区,片面迎合消费者的储蓄心理,强调甚至夸大保险的储蓄或投资功能。

(二)保险行业协会所发行的《知识读本》影响力不够

应该说保险行业协会对保险行业的健康发展有着义不容辞的责任和义务。保险知识读本的发行正是其承担责任的体现。保险知识读本对于保险知识的普及起到了非常大的促进作用,对于启蒙现代保险意识,全面普及保险知识,培育正确的保险消费观念,是功不可没的。但是,还有很多的消费者没有看到这本书,而且书上的一些专业术语,一些受教育程度比较低的消费者理解起来还是有些难度的。因此,协会也好协会发行的读物也好,在消费者中的影响力有限,从而在保险知识普及中的作用也很有限。

(三)新闻媒体做保险宣传的局限性

很多保险诉讼的报道,给消费者留下的印象是,“保险索赔很难,想获得保险公司的理赔是一件非常不容易的事情”。对于保险知识的普及在某种程度上起到了相反的作用。

三、利用高校普及保险知识

公众保险意识的增强需要保险行业、社会、政府等多方面共同努力。而高校牵头所做的保险教育在增强公众保险意识,普及保险知识方面有着突出的优势和作用:

第一,有利于强调保险知识在百姓心中的权威性。大学属于教育机构,具有很强的知识权威性,大学是“天之骄子”云集的地方,是系统学习专业知识的地方,利用知识的权威性去传播保险知识,进行保险教育,能够让普通的居民从内心深处加强对保险知识的认可性,使保险知识的普及更专业,更权威。

第二,有利于保险知识普及的公正性,客观性。大学不属于任何一家保险公司,对于保险知识宣传本身没有经济利害关系,很中性。客观的讲解保险知识,让居民更容易接受保险知识本身。相对于保险公司的业务人员来宣传保险知识而言,大学在保险知识普及中的身份更容易为老百姓接受,不会有保险营销人员那种赚取佣金的嫌疑,也不会有媒体那种炒作嫌疑。

第三,有利于保险专业的学生,加强对市场的了解,锻炼学生的服务意识。通过走出校园宣传保险知识,普及保险知识,推广保险教育,能够让学生了解市场,了解保险市场的需求点,锻炼学生的服务意识,强化对保险知识的理解。同时传播保险知识的过程又能够让学生更好的认识整个保险行业的状况,这对于学生在毕业之后走向工作岗位,从事保险行业的工作都具有非常大促进作用。

关于保险的知识范文第2篇

关键词:保险知识普及、问题、对策

一、普及保险知识的重要性

尽管我国保险密度(人均保险费)和保险深度(保险费在GDP中的比重)在近十年里都有了较大增长,但是,当前市民的保险购买率仍然较低,不能满足市民对未来风险进行科学管理的要求。而可能导致保险购买率低的原因除了公众的购买力之外,还有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公众对保险知识的缺乏而导致风险意识和保险意识低。因此普及保险知识,提高公众风险及保险知识的水平对提高保险购买率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

早在2006年6月国务院就颁布了《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在《意见》第十条中,就提出要将保险教育纳入中小学课程,普及保险知识,提高全民风险和保险意识。

我们在2008年做了一份关于北京市居民保险知识状况的调查,收回有效问卷450份,通过对问卷分析可以看出,有80%的市民对“保险责任”一点都不知道或者只知道一点。仅有9%的市民对保险的相关知识非常熟悉和了解。42%市民已经购买保险,但是只有31%的人是在完全知晓和自愿的情况下购买的。22%的人对保险条款完全看不懂,48%的人居民认为普及保险知识是非常必要的,47%的居民认为发展保险业最重要的是普及保险知识。

二、保险知识普及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一)人员进行的保险知识普及片面性带来消极后果

保险公司的展业人员特别是营销人员,是对消费者进行保险宣传和教育的重要力量,他们结合产品销售所做宣传和讲解对帮助消费者理解风险和保险有重要意义,特别是一些很有经验的营销人员会赢得消费者的信赖。

但是从我们调查的情况看,有的保险公司在进行保险宣传时并没有充分认识到保险宣传对激发和引导保险需求转化的重要作用,存在较大的定位偏差,主要表现在:一是过分强调保险需求的潜在性,认为保险是靠推销的,过分强调保险好处的宣传,甚至产生误导行为,其直接目的是怎样把保险产品推销出去,而不是如何满足消费者的需求;二是在引导消费者需求上存在片面性甚至误区,片面迎合消费者的储蓄心理,强调甚至夸大保险的储蓄或投资功能。

(二)保险行业协会所发行的《知识读本》影响力不够

应该说保险行业协会对保险行业的健康发展有着义不容辞的责任和义务。保险知识读本的发行正是其承担责任的体现。保险知识读本对于保险知识的普及起到了非常大的促进作用,对于启蒙现代保险意识,全面普及保险知识,培育正确的保险消费观念,是功不可没的。但是,还有很多的消费者没有看到这本书,而且书上的一些专业术语,一些受教育程度比较低的消费者理解起来还是有些难度的。因此,协会也好协会发行的读物也好,在消费者中的影响力有限,从而在保险知识普及中的作用也很有限。

(三)新闻媒体做保险宣传的局限性

很多保险诉讼的报道,给消费者留下的印象是,“保险索赔很难,想获得保险公司的理赔是一件非常不容易的事情”。对于保险知识的普及在某种程度上起到了相反的作用。

三、利用高校普及保险知识

公众保险意识的增强需要保险行业、社会、政府等多方面共同努力。而高校牵头所做的保险教育在增强公众保险意识,普及保险知识方面有着突出的优势和作用:

第一,有利于强调保险知识在百姓心中的权威性。大学属于教育机构,具有很强的知识权威性,大学是“天之骄子”云集的地方,是系统学习专业知识的地方,利用知识的权威性去传播保险知识,进行保险教育,能够让普通的居民从内心深处加强对保险知识的认可性,使保险知识的普及更专业,更权威。

第二,有利于保险知识普及的公正性,客观性。大学不属于任何一家保险公司,对于保险知识宣传本身没有经济利害关系,很中性。客观的讲解保险知识,让居民更容易接受保险知识本身。相对于保险公司的业务人员来宣传保险知识而言,大学在保险知识普及中的身份更容易为老百姓接受,不会有保险营销人员那种赚取佣金的嫌疑,也不会有媒体那种炒作嫌疑。

第三,有利于保险专业的学生,加强对市场的了解,锻炼学生的服务意识。通过走出校园宣传保险知识,普及保险知识,推广保险教育,能够让学生了解市场,了解保险市场的需求点,锻炼学生的服务意识,强化对保险知识的理解。同时传播保险知识的过程又能够让学生更好的认识整个保险行业的状况,这对于学生在毕业之后走向工作岗位,从事保险行业的工作都具有非常大促进作用。

关于保险的知识范文第3篇

关键词:保险;保险意识;市民

中图分类号:F83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9031(2010)03-0054-04

保险意识是人们关于保险的思想、观点及心理反映,它体现人们对保险概念、性质、职能作用的认识及由此产生的理论观点,以及对保险的需求、感觉和评价。[1]一个健康完善的保险市场,不仅要有符合公众需求的保险产品,还要有完善的市场主体―保险公司、中介人、投保人。其中,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是保险市场的供给者,为保险市场提供保险产品,而投保人是保险市场的需求者,是保险市场发展的重要支撑力量。在商业保险快速发展的今天,保险作为公众转移风险的手段之一,公众的保险意识又是决定公众是否认可通过保险的方式来转移各种风险,从而最终决定我国保险市场能否持续快速发展。充分了解公众保险意识现状,并逐步提升公众保险意识对于保险业的做大做强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一、北京市保险业现状

截至2008年底,北京市保险市场有保险分公司67家,在北京市直接经营业务的总公司10家,共计77家,比年初增加8家,比2000年增加68家。其中产险公司28家,寿险公司45家,政策性保险公司1家,再保险公司3家。

近3年(2006-2008年),北京市的保费收入在保监会37个统计机构中(包括不含港澳台的全国31个省市、5个单列市和集团总公司本级)一直名列前5名。特别是从保险深度和保险密度两个指标来看,北京市的保险业发展远远领先于全国平均水平(见图1-图3)。

数据来源:笔者根据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网站circ.省略/web/siteo/及北京市统计局网站bjstats.省略/相关资料整理得了。

数据来源:笔者根据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网站circ.省略/web/siteo/及北京市统计局网站bjstats.省略/相关资料整理得了。

注:由于2005年中意人寿保险与中国石油200亿元的补充养老保险大单,使得2005年北京保险业数据异常。

数据来源:笔者根据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网站circ.省略/web/siteo/及北京市统计局网站bjstats.省略/相关资料整理得了。

二、北京市市民保险意识现状

为了解北京市民保险意识的现状,笔者通过调查问卷的方式对北京市民保险意识的现状进行了调查。此次调查采用街头随机抽样的方式进行,共收回有效问卷505份,问卷涉及被调查者的基本情况、拥有保险的情况、对保险的了解以及对保险的认识和态度四个方面。

1.被调查者的基本情况

本次调查采用街头随机抽样的方式,共对505名路人进行了问卷调查。设调查者的性别、年龄、学历分布如下表1所示。

数据来源:笔者根据调查问卷相关数据整理得出。

2.北京市市民保险拥有现状

对于当前北京市民保险拥有状况,本次调查共设计了4个相关问题,分别为“是否拥有社会保险”、“是否拥有商业保险”、“拥有哪些商业保险”和“拥有的保险每年所需缴纳的保费”。

对于第一个问题“是否拥有社会保险”,505名被调查中共有485人回答“有”社会保险,15人回答“无”社会保险,5人回答“不知道”,分别占比96.04%、2.97%、0.99%。对于“是否拥有商业保险”,205人回答“有”商业保险,占比40.59%,248人回答“无”商业保险,占比49.11%,另有52人回答“不知道”,占比10.30%。结果显示绝大部分北京市市民拥有社会保险,而拥有商业保险的市民仅仅只有四成。社会保险作为市民的一项基本权益和对市民生活的一种基本保障,在北京市已经深入人心。但商业保险作为人们防范风险的一种手段,还没有被大部分北京市市民所接受。

在“有”商业保险的205人中,198人拥有“人寿保险”,162人拥有“人身意外伤害保险”,105人拥有“医疗健康保险”。对于拥有的保险每年所需缴纳的保费,在拥有商业保险的205人当中,56人每年缴费在1000元及以下,86人每年缴费在1000-5000元之间,42人每年交费在5000-10000元之间,另有21人每年缴费在10000元以上。在调查中,有部分被调查者拥有的一些投资型或者储蓄型保险是一次缴费多年受益的情况。

3.对于保险的了解及认识情况

对于当前北京市市民对保险的了解及认识,本次调查共设计了2个问题:“您自认为对保险了解么?”以及“您了解保险信息的渠道方式”。从调查结果来看,选择“十分了解”和“比较了解”者为11.09%、19.80%,而选择“略知一二”及“完全不了解”者,占比48.11%、21.00%。结果表明,只有近三成市民比较了解保险,绝大多数市民对于保险都不太了解。而对于了解保险信息的渠道的回答则有46.73%的市民选择“广播、电视、杂志、网络等各种媒体”,另有19.41%的市民是来自于“保险营销人员的讲解”。

4.对于保险的态度

对于保险的态度,本次调查设计了两个问题:“您对保险的看法”、“您购买保险最主要的原因”。关于“对于保险的看法”这个问题,被调查的505人中,258名被调查者认为保险“可有可无”,占比约51%,126名被调查者认为“保险是骗人的,很反感”,占比24.95%;只有121名被调查者选择“保险是必须的,防范风险,或者投资理财”,占比约23.96%。

对于购买保险的主要原因,已有保险的205名被调查者中,为防范风险而购买保险者所占比例最大,达到31.22%,而紧随其后的是“迫于保险推销人员的纠缠而购买的”,比例也达到了30.73%。选择“为自己以后治病或者养老做好准备”的被调查者仅为13.66%。

三、北京市市民保险意识较低的原因分析

公众保险意识关系到整个保险业的发展,是目前保险事业赖以生存、发展、壮大的基础。只有深刻认识影响保险意识的诸因素,并努力改善影响保险意识提高的社会存在,才能促进广大市民保险意识的提高,进而促进我国保险事业的发展。北京市作为我国政治、经济、文化的中心,其保险业的发展处于全国前列,市民的保险意识也强于全国平均水平。但相对于发达国家(或地区)人均拥有多份保险来说,北京市市民的保险意识仍然相对较低。有数据表明,香港人均拥有8份人寿保单,日本人均拥有7.3份人寿保险单,德国人均也至少有2张保单。而在中国,每人拥有的寿险保单数量平均值为0.2至0.3张。 北京市民保险意识低下的原因主要分析如下:

1.历史因素

主要是指保险业在我国产生至今,所经历的时间太短。现代商业保险在世界上已有600多年的历史 ,而我国保险业是在帝国主义列强涌入我国进行经济掠夺时产生的,直到1805年,由英国东印度公司在广州发起成立了谏当保安行,我国现代意义上的保险业才开始。建国后,在“”运动的背景下,国内保险业又被停办20多年之久,从1980年恢复国内保险业务至今,还不足30年的时间。北京市作为我国的政治、经济、文化的中心和前沿之地,虽然北京市市民与其他省市居民相比,能较快的接受保险这个新生事物,但要在短短30年时间内赶上发达国家几百年对于保险的接受和认识程度显然不太现实。

2.社会文化因素

主要是指社会经济体制及相关政策对公众所形成的风险承担状况的影响程度以及公众自身的文化素质水平。首先,我国长达5000年的农耕文化使得传统的宗族观和家庭观根深蒂固,形成了以血缘关系、人情伦理为主的传统文化,家庭宗族的互助机制成为人们防范风险的主要手段。[2]改革开放以前,几十年的计划经济体制,又使得人们养成生产生活都依赖国家或集体安排,各种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对公众所造成的损失,基本也由国家或集体承担,因而商业保险赖以生存的基础――转移风险在我国几乎不存在,因此当时我国的保险业也仅仅只是恢复了业务,但其业务发展十分缓慢,公众对于保险的认识也是十分有限。改革开放后,随着计划经济逐步向市场经济过渡,公众不得不防范和处理自身所面临的风险;同时,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人们的物质生活水平不断提高,保险业此时才真正进入公众的视野。此时,北京市依靠全国政治、经济的领导地位,其经济的龙头地位也带动了保险业的快速发展,同时也促进了北京市市民对于保险的接受和认识程度。

其次,保险涉及到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的方方面面,公众文化素质水平的高低直接影响着其对保险的认识和态度。目前,由于市民缺乏对保险的基本知识,认为保险是“骗人的”,或者认为买了保险就万事大吉的错误观念仍然普遍存在。同时,公众面对的保险产品的具体形式就是一个涉及众多专业词汇的保险合同,其中的条款对于普通公众来说难以理解,进而影响到公众对于保险认识的兴趣和难度。此次调查在“不想了解保险知识的原因”这一问题中,有近40%的被调查者选择“保险合同难以理解”就充分地说明了这一问题。此外,本次调查结果显示,随着被调查者学历水平的上升,其拥有保险的比例上升以及对于保险的认识和接受程度随之上升也验证了这一观点。

北京市作为我国首都,其市民受教育程度远远高于全国平均水平。据报道,北京市2006年高等教育毛入学率指标已达到53%,高中生升入大学教育的升学率更是达到了70%,远远高于2006年全国高等教育毛入学率26%的水平。 市民受教育程度的提高在提升市民文化素质水平的同时,也使得北京市民对保险的认识和了解程度大大提升,从而提升了北京市民的保险意识水平。

最后,保险的意义在于长期投保,然而放与当前公众普遍存在的短期利益思想显然格格不入。在调查中,时常有被调查者“花钱买了保险只有得到保险理赔才划算”的话语。其实,未雨绸缪,居安思危,可以看作是我国传统文化中对“保险”一词的诠释。

四、提升市民保险意识的建议

普及保险知识,增强保险意识,促进保险业发展,不仅仅是保险业的重要任务,更是政府与社会的共同责任。总体来说,应当以政府为主导、以行业为主体、以学校为依托、以媒体为载体,做到广泛性和针对性相结合,真正增强市民的保险意识。

1.以政府为主导

以政府为主导,主要是指政府部门发挥其主导作用,引导和督促保险机构确实发挥保险促进社会发展的作用,并引起社会各界重视保险业,从而增强市民保险意识。小到一起车祸,车辆保险能有效补偿车祸各方损失,大到公众场所发生火灾,公众责任保险能对受害公众进行有效补偿,从而化解社会矛盾,保险在我们生活的方方面面都发挥的重要作用。然而,时至今日,大多数人只是在发生事故后才想起保险,能做到在风险发生之前就通过保险转移风险、居安思危者还在少数,而人身意外、健康、养老以及财产损失等各种风险依然存在。[3]

2.以行业为主体

以行业为主体,主要是指以保险行业各保险机构(包括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以及行业协会等)为主体,对市民进行保险知识普及,以增强市民保险意识。市民保险意识的提升,最直接的受益者就是保险行业,同时,由于当前市民了解保险知识的来源大多是保险从业人员(如保险营销人员的介绍等),因此,保险业各保险机构有责任更有义务在普及保险知识、增强保险意识这一行动中担当主体角色。保险业具体措施包括加强保险行业自身的诚信建设以及加强对公众的保险知识宣传两个方面。加强保险行业自身的诚信建设在于改善公众对于保险的错误认识,促进保险业和全社会之间的诚信互动,为保险业发展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如行业协会推动和完善诚信立法和制度建设,制定保险信用评级制度,确立保险各类行为标准,组织编写和实施保险业诚信教育读本。在保险服务过程中加强对公众的保险知识宣传,注重对公众的保险知识普及,把保险知识普及纳入保险服务人员的考核指标体系,强化从业人员的保险知识普及意识;同时编写保险知识普及读本,帮助从业人员以深入浅出的方式普及大众保险知识。

此外,以行业为主体还可以是以保险业协会为纽带,协调各保险机构一起对市民有计划、有步骤、有重点地组织保险大型宣传活动,扩大宣传影响,形成联动效应。在此方面,可以借鉴美国的经验:1994年由7家保险公司成立了非盈利组织――生命与健康保险教育联盟组织(The Life and Health Insurance Foundation for Education,LIFE),该组织把每年5月和9月分别作为全美“伤残保险意识月(Disability Insurance Awareness Month)”和“人寿保险意识月(Life Insurance Awareness Month)”,通过广告、消费者媒体延伸、高中及大学保险教育计划、公众服务公告、传单、视频以及网络等方式,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公民保险意识宣传和教育活动,并帮助美国家庭作出最优的保险决策以保障其家庭的财务安全,目前已经得到全美140多家保险和金融服务组织(insurance and financial services organizations)的支持。[4]

3.以学校为依托

以学校为依托,是指将保险教育纳入中小学、高中以及大学课程,让公众系统学习保险知识,从小了解保险、接受保险。学校教育是公众系统掌握一门知识最主要的途径,普及保险知识、增强保险意识,须将保险知识纳入中小学、高中以及大学课程体系。具体而言,可以在现有小学《科学》课程中加入保险知识的内容或者在中小学教育中另开设单独的保险课程,而在大学教育中则将保险课程列为大学公共必修课程,改变当前保险学校教育只是保险专业学生“特权”的状况。此外,学校还应与保险机构合作编写公众易懂易读的保险知识读本。

4.以媒体为载体

以媒体为载体,主要是指针对公众的保险知识普及可以通过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为载体开展各种保险知识普及活动。学校教育中的保险知识普及只能针对于在校学生人群,保险从业人员的保险知识普及也只能针对于有限的社会公众,而广播、电视、网络等公众媒体则可面向全社会公众,真正实现保险知识的全社会普及。具体形式包括保险广告、保险案例分析,甚至拍摄反映保险从业人员生活的电视剧等等。[5]

普及保险知识、增强公众保险意识,一方面在于为保险业的改革与发展提供坚实的基础,促进我国保险业健康快速的发展,另一方面更在于公众能更有效地利用保险这一方式转移自己所面临的各种风险,充分发挥保险的作用。当然,普及保险知识、增强公众保险意识并不是一蹴而就的事情,必须循序渐进,逐步进行。

参考文献:

1]李伟民.金融大辞典[Z].哈尔滨:黑龙江人民出版社,2002.

[2]张兴,王正峰.影响保险意识四因素[N].国际金融报,2001-06-14.

[3]朱劲松.保险意识之谜及其破解[J].保险职业学院学报,2008(1).

关于保险的知识范文第4篇

【关键词】大学生 保险意识 保险教育

最近看中央新闻联播,政府近日印发《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对我国保险业的发展提出要求,对保险业的未来做出来了美好的期许,强调各地区、各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形成工作合力,确保各项措施落实到位,促进现代保险服务业有序健康发展。大学作为培育现念,传播现代知识的重要机构,有必要响应国家号召,顺应时展需要,加强大学保险教育,为今后大学生走进社会,适应现代化理财理念,金融管理环境打下良好基础。

一、大学生保险意识现状分析

随着保险的发展,保险在社会各个领域有着非常重的作用。人们对于保险的认识更是上了一个层次,而随着经济的发展,物质水平的提高,人们对保险的需求也越来越大。即便如此,但是高校大学生对保险的认识显然达不到社会要求的水平。有些大学生对保险的认识是模糊的,有些高校对保险的认识度不够,对于保险的教育投入少,或者根本不开保险课。就比如,我们学校只有一个保险班,人数也只有二十几个。其中女生是大部分,男生只有4人。看来尽管保险专业是一个很有前途的专业,但是大家还是不大敢信任。

(一)大学生保险意识现状

大学生对于保险普遍不怎么了解。即使我们经常看到有的大学生作为兼职的需要去发一些关于保险的传单,但是事实上他们对于保险的险别,用途,参保方式都是很模糊的。而另一方面,当代大学生群体的风险比较高,对保险的实际需要很高。

(二)大学生保险意识分析

有一半学生对保险只是了解一点,还有相当一大部分的人对保险一点也不了解,而只有不到2%的学生对保险比较了解。可以看出大学生对保险的认识相当浅薄。大部分大学生对于保险的理解都是比较被动的,可能是通过网络、电视或者广告的宣传,也可能是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上门或传单推销,才对保险有所理解,可能还有很大一部分对保险的认识只停留在简单的“听过”,如亲朋推荐。不构成对保险的积极主动的内在价值的了解和认可。

二、大学生保险意识现状的原因分析

马克思说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大学生保险意识薄弱的原因就是中国社会对要提高大学生保险意识的认识不够。大部分商业保险只是向父母或者更长的辈分的人宣传和推荐保险,认为他们是保险的需求对象。忽略了大学生作为社会的接班人,未来的有独立经济收入的群体,他们是需要懂得一定的理财知识,去经营现在与未来的生活的,而且大学生一旦步入社会,他们就会有自己的经济来源,所以大学生是保险的潜在消费者。

(一)学校忽视大学生的保险意识教育

开设了相关保险知识课程的学校只有25.44%,而大部分在校大学生是没有保险课去了解保险知识的。从这里看出大学生保险意识的薄弱,并不是单方面原因。据说,在美国,《风险管理与保险》是很多非保险专业学生的必修课程。他们重视培养学生的理财和防范风险的观念。看我国, 虽然社会上各种保险推荐盛行。但是, 对于在校的大学生来说, 能在课堂上系统地学习保险知识的几率却非常低。事实上在我国保险课只针对保险专业和少数经济类专业的学生。至于非经济专业,得不到真正的课堂教育,他们了解保险的途径有限。

(二)政府对大学生保险意识教育的支持力度不够

虽然最近几年政府出台了关于保险的若干意见。但是它主要针对我国的保险行业企业,在保险医疗体系建设中忽视保险意识教育,使得保险教育与社会实际情况不符。另外,我国相关政策制度的不完善,导致报销程序复杂,理赔难度大,这些都间接地影响了大学生保险意识的形成和提高。

(三)保险公司对大学生的关注度不够

保险公司作为为大学生提供保险服务的具体承办者,在提供保险咨询和理赔服务上做的不足。首先,保险公司为大学生提供服务不到位。当今,由于大学高校代办保险的情况比较普遍,然而学校并不是保险专业人士,保险公司为大学生提供的一些咨询服务和售后服务不充分。第二,保险赔付手续复杂。大学生参加医疗保险是为了抵御风险,是为了患病后索赔医药费。但在实践中,大学生发生医疗行为,想要得到相应的帮助很困难,获得保险赔款程序繁杂,有时还会发生各种纠纷。这些都影响了大学生对参与保险活动的积极性。

(四)大学生本身对保险兴趣不大

如果学校要开设保险相关的课,希望是必修课的只有11.40%。有些同学认为无所谓或者可要可不要。也许认为自己不是独立的经济个体,所以暂时不考虑保险,有的同学还误以为保险是公司,父母或者政府的事。

三、加强大学生保险意识教育的对策

物质决定意识,但意识对物质具有反作用,保险意识水平的高低直接影响到保险业的发展。从上诉的大学生保险意识薄弱的现状到出现这些现状的原因分析,我们可以“对症下药”。从学校,政府,企业和大学生本身这几个方面来填补大学生保险意识薄弱这个漏洞。

(1)从学校的角度来看。学校在传播知识的过程中,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学校应该充分利用学校的资源,对学生进行深度的保险意识教育。学校可以根据教师资源状况,多开设一些与保险知识有关的课程,为感兴趣的学生创造学士知识的途径,而这些学生可以成为传播保险知识的自愿者,在潜移默化中,为身边的同学传递保险知识。学校与保险公司合作,可以让学生组队去向城市社区或者农村宣传保险知识,在这个过程中,他们自己通过了解与沟通才能向别人讲述,在向他人讲解的同时学生自己也会深化保险知识的内在意义。

(2)从政府的角度来看。大力加快经济发展, 提高人们的收入水平。收入水平是消费的前提和基础,如今我国国民保险意识已经越来越强,很多人已经认识到保险的重要性,但是一提到保险就说没钱买,就算对保险需求再大都被保险的高额费率吓退,这大大不利于保险的宣传,不利于国民保险意识的加强,所以政府要领导国民提高收入水平,让更多的人买得起保险,利用到保险。要明确政府在推动保险教育发展中的责任和义务。政府要在各方面坚持创新精神,加强保险知识普及和宣传, 不断提高大学生学保险、懂保险、用保险的意识和能力。

(3)从社会的角度来看。保险企业要充分利用网络、报刊等媒体的优势,创新保险教育宣传方式,让保险走进校园,走进大学生的心中,从而为普及全民保险意识教育铺平道路。做好保险售后服务。保险的售后服务即索赔服务。一旦风险发生,索赔要及时。学生的事还是学生管理比较贴切,可以成立专门的保险工作处,专门管理这件事,随时接受学生的索赔申请,耐心的为学生讲解过程,安抚学生情绪。快速有效的完成索赔工作。创造大学生参与保险事务的实践机会,为大学生保险意识的形成提供实践基础。

(4)从大学生本身来看。一个问题的出现,总会有外在原因和内在原因。大学生要在自身找原因,要发挥主观能动性,自觉主动去了解保险的有关知识。大学阶段正是需要学生自己用知识充实自己的好时机。要多读书,很多关于经济方面的书涉及面很广,要利用好图书馆里的书。学生可以从图书馆借些有代表性的保险各方面的书,来了解保险。要关心实事,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关于保险的座谈会。有时间的话,可以选修保险课。喜欢上网的同学,也可以观看网络视频或电子书籍。了解保险知识的渠道很多,主要还是看学生自己是否有这个意愿。

参考文献:

[1]洪三国.建设教育行业风险管理体系.创建和谐平安校园[J].江西教育,2005,(8).

[2]吴磊,叶芜为.关于提高大学生保险意识的三个问题[J].赣南师范学院,2007 ,(10).

关于保险的知识范文第5篇

一、适当利用知识产权法保护保险公司新险种

知识产权法是在17世纪以后出现的新的部门,随着近的进步,技术、、文化事业迅速,由智力成果而引出的一系列社会关系需要法律给以详尽的规定,由此知识产权法才不断地建立形成。知识产权是指知识产权所有人对其从事智力活动而创造的智力成果这种无形财产权依法所享有的权利。知识产权法对知识产权提供了法律保护,它有一系列专门法构成。一般而言,现在我们所认定的知识产权法包括《专利法》、《著作权法》、《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多部法律,由这些法律提供的知识产权的保护主要有专利保护、著作权及其邻接权保护、商标保护、商业秘密保护和行政保护几种方式。保险新险种的条款及费率规章是保险公司开发研制人员的智力劳动的成果,当然应受到知识产权法的保护。但由于保险新险种该项智力成果的特殊性质,它能受到的知识产权保护是极其有限的。我们只能在适当的保护方式下,利用知识产权法给新险种的开发公司提供较充分的保护。

二、新险种不是专利保护的保障对象

专利保护是国家专利主管部门,依据《专利法》授予发明创造人或合法申请人对某项发明创造在法定期间内享有专利权的一种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专利权是一种独占权或专有权,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他人一律不得利用该项专利技术。专利保护是对知识产权最为有效的一种保护方式。

我国现行的《专利法》规定了能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创造包括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三种,《专利法》给予发明专利以20年的保护期,给予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以 10年的保护期。由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都只针对具有一定形状和构造的有形产品,很明显新险种不属于他们所保护的对象。而根据我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条第1款的规定:“专利法所称的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一般把发明分为产品发明和方法发明。产品发明是人们通过研究开发出来的关于各种新产品、新材料、新物质等的技术方案,在我国保护的均为领域的产品发明,保险新产品也不属其保护对象。方法发明是人们为制造产品或者解决某个技术课题而研究开发出来的操作方法,如制造方法、化学方法、生物方法等发明。在我国现有的《专利法》规定中,科学发现是不适用专利保护的,因而保险公司为设计新险种而对于风险发生的研究和归纳整理的统计表格等智力成果就不属于专利保护范畴;另外,智力活动的规则及方法也是不给予专利保护的,因而规律、逻辑规则、统计方法、分类方法和商业方法在我国都得不到专利许可保护。而在保险新产品的设计开发过程中,依赖的无非是从诸多风险中归纳选择出可保风险,并根据公司积累的损失经验或进行的损失调查对损失概率作出准确的估计,从而以此确定承保风险和合理费率。这种新产品的技术方案体现的是方法、分类方法等智力活动的规则,发现的是自然规律。综上所述,依据我国的专利法律,保险新险种及其设计方法是被排除在专利保护之外的。

三、著作权难以对新险种提供知识产权保护

著作权是指作者对其创作的作品依法享有的权利,我国《著作权法》给予单位作者以50年的著作权保护期。著作权法中所称的作品具有特定的含义,它是指关于文学,和科学领域内的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创作成果。从表现形式上看,保险条款的确具备作品的两个要素:独创性与可复制性,然而,本文从著作权的特征上进行,认为实际上很难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

著作权主要有三个特征:

(一)著作权保护的对象并非是作品的思想内容,而只是表述该思想内容的具体形式。思想、事实、方法等都不是著作权保护的直接目的。因而保险条款即使获得著作权的保护,能得到保护的也只是条款文字内容的形式,而非险种设计的方法以及险种的实质内涵,包括它的风险责任与承保方式。因而同行的竞争对手只需在文字的表达方式、条款格式或条款的某些具体内容上加以变动,也就避免了侵犯设计者著作权的问题,从而使著作权保护发挥不了应有作用。

(二)著作权保护的作品只须有独创性,而非首创性。著作权不同于专利权给予先申请人、首创人以独占性权利,著作权只要求作品是独立构思和创作的,而不问思想内容是否与已发表作品相同或类似,均可获得独立的著作权。因而新险种实质性的内容,如承保的风险范围,保险责任,费率标准等的相同、类似并不侵犯开发新险种的保险公司的著作权。只要仿制新险种的保险公司的条款表现形式完全不是或基本不是同开发公司的条款相同,即不是抄袭、剽窃他人作品,著作权就无法保护。

(三)从著作权的适用领域上分析,著作权保护的作品主要涉及文学、艺术领域,现在的我国《著作权法》明文规定保护的其他作品也只指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纸(主要指服装、家具设计图纸、建筑工程图纸等)及其说明和计算机软件。从现有的法规看,保险新险种的条款和费率规章也不十分吻合著作权保护的适用领域。

四、商标保护可以保障保险新险种的服务品牌

从对新险种的知识产权保护角度来,虽然专利权保护与著作权保护都无法提供给新险种以智力成果保护,但保险公司仍可尽量利用其他知识产权保护方案来保护自己的新险种,如可利用注册商标来保护新险种的服务品牌。按我国《商标法》的规定:该法有关商品商标的规定均适用于服务商标。服务商标指的是、运输等服务业经营者将自己提供的服务项目与他人的服务项目相区别而使用的商标。因而保险公司就其所设计的新型保险品种可以注册服务商标,并在保险单上标志,以区别于其他公司的产品。服务商标一旦注册,其他保险公司无法在其保险产品上使用。从而可以使保险公司充分利用本公司及该项新产品的商誉、口碑等无形资产,达到保障新险种知识产权的目的。在中,一个知名的服务商标往往蕴涵着的形象、服务的质量,建立起顾客对其服务的信任程度,刺激其购买欲望。

五、商业秘密保护对新险种保护存在重要意义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把商业秘密定义为: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济信息。保险公司新险种设计中的风险统计数据分析资料及市场调查资料、设计方案、核保等技术信息正是需要获得知识产权保护的商业秘密类。对于正在开发研制中的新险种而言,上述技术信息的保密对开发公司具有重要意义,是可以抢先推出新险种的关键。即使是已经面世的新险种,上述信息的保密也是其独占市场,保持技术优势的关键,因而保险公司在开发和销售新险种的过程中可充分利用商业秘密保护来维护自己的经济利益。例如,我国

六、行政保护是保证新险种市场独占性的核心方法

行政保护是国家行政机关在其立法权限内通过指定规章,对产品的知识产权加以保护的制度。行政保护也是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内容,行政部门对新产品提供特殊保护是保护新产品开发公司的一种有效手段。但是这种保护必须注意其负面,行政保护的保护期限过长,可能使企业对某种保险产品形成垄断,虽有利于促进个别企业,尤其是大企业的,但对促进整个行业,促进中小企业的发展存在不利,可能对整个社会的技术进步也产生不利,也有可能抬高了保险新产品的价格,侵害消费者利益。故行政保护是保障新险种开发保险公司利益的一种核心方法,但行政机关在采取行政保护措施时也必须注意保险期限的合理性。在我国保险市场发展的现阶段,由于我国已成功地加入了世界贸易组织,为履行开放我国金融保险市场的承诺,外资保险公司必将大量涌入我国保险市场,相比较弱小的国内保险公司,外资公司的开发保险新险种的技术优势是明显的。因此,考虑到保护民族保险企业的利益,是否设置新险种的保护期更应慎重考虑,以保证我国民族保险企业的发展壮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