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文章中心 > 温室气体排放问题

温室气体排放问题

温室气体排放问题

温室气体排放问题范文第1篇

关键词:温室气体 排放 法律 措施

一、中国温室气体排放的现状

中国作为最大的发展中国家,其温室气体排放总量仅次于美国。2004年11月9日我国第一次通过官方渠道向缔约国提交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气候变化出事国家信息通报》。[1]《通报》内容显示仅在1994年中国的二氧化碳净排放量约为27亿吨。气候的迅速变化给发展中的中国带来了巨大的、难以承受的损失。截至目前,发展中国家二氧化碳排放总量的二分之一以上来自中国,全球二氧化碳排放总量的七分之一来自中国。预计到21世纪中叶,中国的能源消耗将占到全球能源总消耗的六成以上。

二、中国温室气体排放存在的若干问题

自1978年12月十一届三中全会起中国开始实行对内改革、对外开放的政策以来,我国在技术、资金等方面已取得了一定的基础,获得了一些宝贵的经验,但纵观全局仍面临着较多问题。中国目前扔处在粗放型经济增长方式阶段,主要依靠增加资源、资金的投入来增加产品的数量,存在着排放量进一步增长的趋势。而且,中国还需要解决各种社会问题,例如医疗、教育、基础设施建设等众多困难。[2]如果单纯地限制温室气体排放,必将放缓中国经济的增长速度,所以,如何协调控制温室气体排放量和保证经济有序健康平稳发展的问题上值得我们深思。

现阶段我国温室气体排放所要面临的最严峻挑战有以下两点:第一,中国温室气体工业化累积人均排放量少、人均温室气体排放量低;第二,我国温室气体排放总量存在着快速增长的势头。

中国温室气体减排可通过尝试不同的途径得以实现,例如提高陆地生态系统的碳吸收、能源结构优化,能源利用率提高,新型能源的开发利用,改造生活垃圾填埋场地。加快开发清洁能源,太阳能,风电核电等。这方面已经取得一些成果,是最可行的。加快立法,加大监管,淘汰高耗能高排放的企业。国家可以加大对新能源产业的经济补贴,政策支持。 在社会生活中可以提倡低碳生活,提高人民的认识和获取支持。

三、应对中国温室气体排放存在问题的措施

欧盟作为一个区域性经济一体化组织,在温室气体减排方面很值得我们借鉴。在欧盟组织内出台了各种不同的政策与法规来构建温室气体排放制度,从宏观上解读这些内容,我们可以从以下俩方面来加强、加深认识与了解。第一,欧盟的立法机关出台了一系列提升能源利用效率与控制减少温室气体排放的法律法规。第二,部分是欧盟行政机关制定了一系列关于温室气体减排的政策或政策建议。

从欧盟的实例中我们能够得出几点可学之处,来完善改进我国温室气体排放的政策和立法。首先,我们不能“因噎废食”,单纯限制温室气体排放量而置社会发展于不顾。欧盟非常值得借鉴的一点就是其将温室气体削减任务目标与社会经济发展结合在了一起。追求良好的、适宜人类长远居住与生产的环境,是我们的重要目标,但却不是唯一的目标,所以温室气体减排应该是一个理性产物。欧盟温室气体减排在立法阶段就很好地兼顾了各成员国家社会经济长远发展目标与控制温室气体排放的目标[3]。同时,它既体现了保护大气环境的要求,又根据各国能源、资源、技术的现状制定了合理的减排策略。

其次,我们不能“一条腿走路”,应该“双管齐下”,甚至“多管齐下”。所谓多管齐下,是指我们需要借助不同主体,采取不同路径来达成限制排放量这一重要目标。政府应该发挥其宏观的调节、管制功能,作为市场主体的企业应该发挥其能动性与充分的自主性积极参与,同时加大对技术的投入,开发新科技,并将其应用到实际生产过程中,综合作用,互助互补。欧盟在立法中授予了各个成员国增强对温室气体调控管制能力并设定了具体可量化的排放限度。此外,欧盟充分发挥市场调节的杠杆作用来促进减排的实现。他们积极开发能源利用率高的产品,例如欧洲的汽车业自愿与欧盟签订了限制尾气排放的协议。

第三,我们不能脱离实际,政策与法律的制定应该充分地发扬民主,保证程序的合法。中国的民主化有待进一步提高,我们应该更加关注立法制定的公开性、民主性,充分地听取广大人民群众的声音和意见,调动各个群体的参与热情,设定听证会、辩论会等形式,为言路的畅通提供制度保障。只有这样,最终确定实施的目标才有可行性,才不会与实践相脱节。不积跬步无以至千里,只有一个脚步一个脚步地向着民主化迈进,我们才可能在将来的某一天去收获一个拥有广泛共识基础的政策[4]。

中国作为一个负责的大国,在新时代的竞争洪流中,不仅要保持强劲的发展势头,而且也要肩负起属于大国的重要使命和任务,根据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我们必须扛起应付的责任。同时,捍卫国家利益也是我们时刻应该牢记的,在国际社会中合作愈加频繁的今天,我们也应该适时“发声”,向世界传达我们的合理诉求,争取更多的国家利益。

参考文献:

[1]于宏源.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与中国气候变化政策协调的发展[J]世界经济与政治,2005(10).

[2]张妙仙,林道海.国际碳排放权交易及其对我国的启示[J].行政与法,2010,(11).

[3]韩良.国际温室气体减排立法比较研究[J]比较法研究,2010,(4).

温室气体排放问题范文第2篇

大会主席、肯尼亚环境部长基布瓦纳在开幕式上说,气候变化正迅速成为人类面临的一个最严重的问题,全球变暖将威胁全球最贫困人口,特别是非洲最贫穷人口实现社会发展的目标。他呼吁与会缔约方共同努力,确保在适应气候变化问题上采取实际行动。

11月17日,2006联合国气候变化大会闭幕。来自180多个国家的约6000名代表出席了这次为期12天的大会。

这次大会取得了2项重要成果:一是达成包括“内罗毕工作计划”在内的几十项决定,以帮助发展中国家提高应对气候变化的能力;二是在管理“适应基金”的问题上取得一致,基金将用于支持发展中国家具体的适应气候变化活动。

大会期间举行了《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第十二次缔约方大会和《京都议定书》缔约方第二次会议等一系列关于全球气候问题的国际会议。

联合国秘书长安南15日出席这次大会高级别会议时,宣布了帮助发展中国家开发清洁发展机制项目提供额外支持的“内罗毕框架”计划。在有关这一主题的讨论中,与会各方同意帮助非洲获得更多的清洁发展机制项目。

中国代表团副团长苏伟说,本次大会是个成功的会议,但他同时指出,应对气候变化是个长期的过程,涉及政治、经济、文化等多方面问题,不是几次谈判就能解决的。

印度尼西亚在会议闭幕当天提出,希望明年12月在度假胜地巴厘岛主办2007联合国气候变化大会。

《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是第一个全面控制二氧化碳等温室气体排放、以应对全球气候变暖给人类经济和社会带来不利影响的国际公约,是国际社会在应对全球气候变化问题上进行国际合作的一个基本框架。《京都议定书》规定在2008年到2012年期间,35个主要工业发达国家的温室气体排放量要在1990年的基础上平均减少5.2%,而温室气体排放量占发达国家排放总量40%的美国和澳大利亚至今仍然不是《京都议定书》缔约方。

《京都议定书》是1997年在日本京都召开的《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第3次缔约方大会上制定的,于2005年2月16日正式生效。149个国家和地区的代表通过了《京都议定书》,它规定从2008年到2012年期间,主要工业发达国家的温室气体排放量要在1990年的基础上平均减少5.2%。其中欧盟将6种温室气体的排放量削减8%,美国削减7%,日本削减6%。

温室气体排放问题范文第3篇

关键词:火电企业;温室气气排放;减少

中图分类号:X16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2)35-0012-03

一、我国火电企业温室气体排放现状

我国经济正处于一个蓬勃发展的状态中,同时,随着经济的增长,各种环境问题也应运而生,并显得日益严重。其中,降低温室气体的排放成为当今国际社会面临的重要问题之一。有关数据显示,在我国有近80%的二氧化碳排放来自煤炭的燃烧,而50%左右的煤炭是用于火力发电,在火电企业中绝大部分是利用燃烧煤炭来进行发电的。因此,怎样减少火力发电企业的温室气体排放,以实现“十二五”计划期间单位国内生产总值能耗比2010年下降16%的目标,成为当前我国节能减排的重点之一。由于火电企业燃煤量的比例之大,因此减少温室气体排放成为我国火电企业实现竞争力提升的重要举措。

图1中的数据是利用火电企业供电耗煤量,根据马宗海(2002)提供的计算温室气体排系数的方法:

其中,根据经验,发电运行量占比大约为78%。

根据上述公式算的火电企业排放系数如图1。从趋势图1可以看出,我国火电企业温室气体排放系数在逐渐减少,即生产单位千瓦时所排放的温室气体数量在不断的减少的通道中,但离“十二五”的目标还有一定的距离。

关于怎样减少火电企业的温室气体排放的问题,国内一些学者已经做了一些研究。刘丽娟等(2012)通过建立火电企业的节能减排系统动力学模型,对火电企业节能减排进行分析,并用实际例子模拟调控不同参数对体统的影响,为政府实施节能减排政策提供了参考。冯明等(2010)以节能减排信息化应用的共性需求为出发点,提出了一种新的节能减排信息化框架,并对关键技术进行的进一步的展望。这些研究给我国火电企业减少温室气体排放提供了一定的参考。也有学者提出要通过调整产业结构,提高水电、风电及核电在电力产业中的应用,以降低火力发电的比重,从而减少煤炭消耗,降低温室气体的排放。虽然其他来源的电能具有很大的发展潜力,而且发展的速度很快,但是由图2可以发现,在近10年中,我国火电企业发电量的比重并没有减少,始终保持在总发电量的80%以上,火电发电的重要地位并没有动摇。因此,在调整电力产业结构的同时,开发水电、风电等从长期而言具有战略意义,但就目前在火电企业发电量仍占主导地位的情况下,直接减少火电企业自身的温室气体排放量,依旧是当前需要面临的重要挑战,也是解决当前温室效应的最有效途径之一。

二、火电企业信息化减排构架

企业信息化建设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此时主要用于数据的基本处理和分类等。20世纪90年代至20世纪末,是计算机用于企业管理的探索阶段,企业管理的信息化概念逐渐被提出,针对发电企业的管理信息系统只是刚刚涉及,并没有被完整的提出。从上世纪末开始,大量的发电企业纷纷建设各自的管理信息系统,从而大量的节约了搜集数据的成本,劳动生产率也有了很大提高,降低了运行工人的劳动强度。

图1所显示的单位千瓦时所排放的温室气体数量在不断减少这一趋势,一方面原因是由于燃烧技术、热电转化技术以及电传导技术的提高。但技术的发展终究会遇到一定的瓶颈,此时优化整个生产、管理和营销流程成为重中之重。信息化的出现使的火电企业优化了内部资源配置、提高了完成信息加工处理和能力,从而直接或者间接地减少了温室气体的排放。

图3给出了火电企业信息化对温室气体排放的构架图。火电企业的信息化包括两个部分:一是建立生产控制信息化系统。该系统包括设备管理系统、运行管理系统、任务管理系统、生产技术管理和安全监察管理系统。通过该系统,火电企业的运行和管理人员可以监测到大量发电机组实时数据,掌握系统运行动态,自动的对各种动态指标进行统计,同时也为之后提出进一步优化方案提供数据支持,为提示各种定期工作,记录各种日志的检查提供方便;对设备进行技术监督,及时掌握各类设备的技术状况,为预防性检修提供科学依据;在完成主要的功能之余,也可以辅助管理人员对安全工作进行指导、统计和考核。更重要的是,在生产过程中建立可控制生产流程的系统,可以在既定的技术水平下,从非技术角度促使工艺优化、降低能耗。这种优化往往比直接改进技术要更有效果。如在企业制定的生产指标和生产计划中,通过作业计划、作业标准、工艺指标等自动控制系统,在通过对原始数据的汇总、分析,促进火电企业在发电过程中的中提优化和全面控制,提高生产效率,降低生产成本。同时该系统可以对与电厂的设备维护和维修工作紧密相关的主要业务过程进行管理,从而提高设备的可靠性及可利用率。总之,该系统优化了在发电过程中的工艺流程,提高劳动生产率,降低物料损耗,最终有实现直接减少温室气体的排放的目的。二是建立生产计划、目标和资金管理系统。该系统从企业管理的整体角度出发,着力于生产计划、目标和资金的管理,强调事前计划和事中控制。火电企业借助该信息系统,可以平衡在有限资源、煤炭价格变化和社会需求等多方压力下的生产计划,达到一个企业的优产目标。同时在优产和减少温室气体排放的过程中,可以更加合理的使用有限的资金,使其发挥更大的作用。通过信息化手段,合理地对企业的各种资源进行配置,最终可以间接达到减少生产过程中温室气体的排放量。

三、火电企业信息化建设自身对温室气体排放的影响

火电企业信息化建设后会对该行业的温室气体排放有着积极的作用已经显而易见,但是,在信息化平台的建设过程中也会产生能源损耗,并排放温室气体。因此,火电企业进行信息化建设,一方面增加了火电企业温室气体排放的来源,另一方面也有效地解决了传统发电工艺中资源配置不合理的缺陷,对于全球变暖而言,它是一把双刃剑。火电企业信息化建设是否具有经济性,也是值得考虑的重要问题。最新研究表明,信息行业基础设置建设及相关产品制造越占全球温室气体排放的2.5%。同时,全球电子可持续发展推进协会(GeSI)了《智慧2020:建立信息时代的低碳经济》报告。报告中指出,到2020年,全球碳脚印将达到519亿吨二氧化碳当量,其中有信息与通信技术行业本身直接产生的二氧化碳14亿吨。但是,通过其他企业的信息化建设可以使总排放量减少78亿吨,占全球二氧化碳排放的15%,这是信息与通信技术行业本身所造成的二氧化碳排放的5倍以上。从该报告的分析结果可以看出,虽然信息化建设本身会产生温室气体排放,但其企业有效地使用信息与通信技术可以大大减少其他行业温室气体的排放。火力发电是我国电力的主要来源,本身具有很大的规模效应,很多生产工艺过程和数据采集等只通过人工管理很难达到最优水平,信息化建设可以利用先进的计算机技术代替人工管理,不仅能达到减少人工成本的目的,还能是温室气体排放处于实时监控之中,其对减少温室气体排放的效果比小规模行业更好。

四、火电利用企业信息化减少温室气体过程中注意的问题

虽然信息化建设可以优化企业生产工艺与生产管理,但该系统的建立并不是一蹴而就的。国外已经有了比较先进的信息化系统,但我国对其建设还需要不断的探索,最终找到适合我国火电企业的信息化构架。在这条利用先进技术的曲折道路上,也应注意以下一些问题。

(一)领导层的高度重视

我国火电企业信息化建设要求遵循“统一领导、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的三统一原则,同时信息化所建设的生产控制信息化系统和生产计划、目标和资金管理系统是领导决策层管理思路、管理理念一起工程师的具体实现,领导层对于减少温室气体排放的节能减排理念也会在信息化系统建设中得到充分的体现。因此,所有信息化系统从规划、调研、分析、设计开始,必须得到企业相关领导的重视和参与,领导层对于企业管理的认识和对未来发展的把握,对社会责任的理解与执行力度,决定了管理信息系统的建设水平和发挥其减少温室气体排放效能的大小。同时,信息系统的建设对整个企业的管理会带来岗位的调整、工艺流程的转变,这些都需要领导层的大力支持再能得到坚持不懈地贯彻。

温室气体排放问题范文第4篇

 

从部门法角度而言,我们认为“应对气候变化法”兼具有经济法和环境法的部门法特征。就“应对气候变化法”作为经济法的组成部分而言,是因为“应对气候变化法”之低碳发展目标的实现必然意味着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调整产业结构,即运用财税金融等手段对高碳产业、高碳基础设施的投资建设、高碳技术研发、高碳消费行为进行监控和规范,对低碳行业、低碳基础设施的投资建设,低碳技术的研发、推广和应用,低碳消费行为进行鼓励和促进。就此而言“应对气候变化法”所解决的问题实质上属于结构性经济问题,所以准确地说“应对气候变化法”应当属于宏观调控法的重要内容。就其作为环境法的组成部分而言,国内层面的‘‘应对气候变化立法”属于各国为履行《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及其议定书等所规定的应对气候变化国际义务的结果。换句话说《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与《生物多样性公约》等其他国际环境公约一样都属于全球环境治理方面的国际公约,气候变化问题显然属于环境问题。国内法层面的‘‘应对气候变化法”与旨在解决其他环境问题(如水污染、固体废弃物污染等)的法律一样也应当都属于环境法律体系的组成部分。

 

目前,我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正在进行修订,由于队0、全氟碳化物、黑碳等温室气体(温室效应物质)也属于大气污染物,再加上由于化石能源利用导致大气污染与气候变化问题在很大程度上同根同源,所以,在立法、修法或者进行具体法律制度设计时,应当注意气候变化问题和大气污染问题的协同治理。为此,也有学者主张我国应当借鉴美国将温室气体视为大气污染物的做法,借《大气污染防治法》修订之机将温室气体排放行为纳入《大气污染防治法》进行规制。这样就避免了单独立法的麻烦,也减少了部门间的冲突。应当说这种主张有其合理的方面,也不失为一种可能的立法选择。

 

但是,也应当看到:第美国联邦层面将CO:等温室气体视为大气污染物并将其排放纳入《青洁空气法》规范之下的做法是无法制定专门的应对气候变化法的无奈之举;第二,我国台湾地区曾经将C〇2等温室气体视为大气污染物,并依据大气污染排放申报制度进行温室气体排放申报,但是目前台湾地区已经制定了专门针对温室气体排放控制行为的《温室气体减量及管理法》。从理论上分析,将温室气体视为大气污染物并通过大气污染防治法对其排放进行规制的方式可能存在下列问题:第对传统空气污染物排放的规制措施不_定适合对C〇2等温室气体的规制,如以排放浓度控制为基础的规制方式。第二,对传统空气污染物的控制技术不_定适用C〇2等温室气体。对传统空气污染物(颗粒物、S〇2、CO、〇3、悬浮微粒、氮氧化物、铅等)排放通常采取末端控制方式,可以采取“最佳可得技术’“最佳经济技术”,如成熟的脱硫脱硝除尘技术;而对控制温室气体排放而言,往往缺乏成熟的末端控制技术如脱碳技术,即便存在末端控制技术(如CCS),但该技术自身也并不成熟,还谈不上商业化运用。即便脱碳技术成熟了,脱碳之后,碳的处置(碳封存)也是_个问题。第三,通过诸如“清洁空气法”等大气污染防治立法难以实现对所有温室气体排放行为的规制。传统空气污染物伴随工业化进程产生,因此,各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重点集中于工业废气排放控制。但是温室气体的来源则要广泛得多,土地利用、土地利用变化和森林所产生的温室气体在温室气体排放总量中也占相当比例。另外,虽然美国目前通过判例法将C〇2解释为空气污染物,并且在《清洁空气法》下控制温室气体排放,但是并不表明这种做法就是控制C〇2等温室气体排放的最佳选择。在《大气污染防治法》下控制温室气体排放的做法不足以充分体现控制温室气体排放、促进低碳发展、应对气候变化在促进社会变革方面的广度和深度。

 

2014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对1989年《环境保护法》进行了修订。

 

立法机关在对该法进行修订的过程中显然对应对气候变化、促进低碳发展等问题给予了考虑。这可以清晰地在《环境保护法》(2014年修订)第6条即“公民应当增强环境保护意识,采取低碳、节俭的生活方式,自觉履行环境保护义务”的规定得到印证。然而,《环境保护法》(2014年修订)似乎又对当下和将来的应对气候变化及其立法缺乏充分考虑。因为纵观该法的全部法律规定可以发现,该法仅仅对“公民”提出了‘‘低碳”生活的要求。尽管公民低碳消费是应对气候变化、推动低碳发展所不可或缺的,但是毫无疑问,企业的低碳生产才应当是减缓气候变化立法的重点所在。另外,《环境保护法》(2014年修订)在多大程度上对适应气候变化进行了考虑,也非常让人怀疑。所以,尽管学者普遍认为我国需要一部作为环境基本法的《环境保护法》,但是显然《环境保护法》(2014年修订)与环境基本法的地位还有很大距离。12或许正是基于此,全国人大常委会将2014年修订后的〈{环境保护法》定位为环境保护领域的基础性、综合性法律。

温室气体排放问题范文第5篇

气候变化问题归根结底是人类的可持续发展问题。可持续发展理论最早可追溯到马尔萨斯悲观的人口理论,而且,长期以来,人口问题也是可持续发展的核心议题。与人口问题相伴而生的是资源问题和环境问题。由罗马俱乐部于1972年发表的《增长的极限》强烈刺激了人们对人口、资源及环境担忧的神经。而近20多年,随着全球升温速度的加快和极端天气事件的频繁出现,气候变化问题已经成为可持续发展的核心。

以联合国为主的国际组织推动了关于气候变化的学术研究。1988年成立的联合国气候变化专门委员会展开对气候变化的科学影响和社会经济问题的综合评估,分别于1990年、1996年、2001年和2007年了四次评估报告,在国际社会产生了广泛影响。1992年在巴西里约热内卢召开的联合国环境与发展会议达成了《气候变化框架公约》;1997年在日本京都召开的《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第三次缔约方大会上通过了《京都议定书》,对主要工业国家的二氧化碳排放提出了量化减排标准;2007年在印尼巴厘岛召开的联合国气候变化大会通过了“巴厘岛路线图”;2009年在丹麦哥本哈根召开的气候变化大会尽管没能达成任何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但会议还是在国际社会及学术界产生了巨大影响。

气候变化问题的日益严重是气候变化经济学发展的原动力,而气候变化的国际公共物品特殊属性以及由此带来的艰难的国际谈判则为气候变化经济学注入了能量强大的推进剂。气候变化经济学目前尚无完整的理论体系,它作为经济学的研究方向而存在,研究领域集中在气候变化的经济影响、气候变化治理的经济分析以及气候变化的国际政治经济分析。本文从以下方面展开对气候变化经济学研究进展的综述:气候变化的经济影响,温室气体减排的经济含义,温室气体减排手段的经济分析,气候变化的国际政治经济分析以及气候变化与中国经济发展。

二、气候变化的经济影响:可持续发展的经济分析

可持续发展的概念最早出现在1987年世界环境与发展委员会发表的《我们共同的未来》。在由布伦特兰夫人主持的该报告中,可持续发展被定义为“既满足当代人的需求,又不对后代人满足其自身需求的能力构成危害的发展”。1989年联合国环境署理事会在《关于可持续发展的声明》中,将可持续发展的概念进一步明确为“可持续的发展是指既满足当前需要而又不削弱子孙后代满足其需要能力的发展,而且绝不包含国家主权的含义”。随着对可持续发展概念的理解和研究的不断深入,人们对可持续发展的一般性原则基本达成了共识,即公平性原则、可持续性原则和共同性原则。[1]公平性原则是指发展的机会及带来的福利增加应该公平地惠及全体人类社会,包括代内公平和代际公平;可持续性原则是指人类的经济和社会发展不仅要着眼当前利益,还要追求长期稳定发展,即发展不能超越资源和环境的承载能力;共同性原则是指世界各国对人类的可持续发展承担着共同责任。

潘家华[2]在归纳发展的广义内涵基础上,进一步提出了“发展的权”与“发展的限”的概念。潘家华将发展归纳为个人、社区、国家和全人类的生活、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的水平的提高。这是在人文发展的框架下做出的归纳。所谓发展权,潘家华认为主要表现在人文发展具有方向性和人文发展潜力的可实现性,实现较高水平的人文发展是个人、社区和国家的基本权益。所谓发展限,潘家华认为包括两层含义:生物学意义上的限和物理学意义上的限。生物学意义上的发展限存在下限和上限两方面。下限是指人的生存的最低物质保障,如营养、住房、医疗的最低限值;上限是指,在给定的技术经济水平下,人的营养需求、寿命等方面存在绝对量的边界,不能无限扩张。物理学意义上的发展限是指人文发展需要物质基础,即人文发展的物质约束。潘家华所说的物理意义上的限就是自然资源约束,包括温室气体排放的约束。

随着工业文明的快速发展,人类社会对自然资源的消耗不断增加,人类发展正面临日益严重的自然资源约束。在人类发展的自然资源约束中,煤炭、石油、天然气这类化石能源的约束最为突出,温室气体也主要由燃烧化石能源所引发,因而人类发展的自然资源约束集中反映在温室气体排放的约束上。①这一约束就是潘家华所说的人文发展的物理意义上的限。

人类发展面临温室气体浓度的共同约束,但具体到不同历史阶段,以及不同发展水平的经济体,这一约束的强度却是不同的。环境库兹涅茨曲线表明,随着人均收入由低水平阶段上升,碳排放强度(每美元GDP所排放的二氧化碳公斤数)呈上升之势,到人均收入约8000美元,碳排放强度开始下降。以美国、欧盟为代表的发达经济体,在工业化的历史时期,尚未面临温室气体排放的约束,在这期间,温室气体随工业化的进程而大量排放。现如今,发达经济体已走过了碳排放增加阶段,进入下降阶段;而以中国为代表的新兴市场经济体正处于工业化阶段,经济发展必然带来排放的增加。但温室气体积累所导致的全球变暖效应使得温室气体排放约束非常强烈,这一约束同样施加于新兴市场经济体,对其经济发展产生了压制作用。这使得新兴市场经济体承受着发展的不公平。

三、温室气体减排的经济含义

毫无疑问,排放温室气体具有负的外部性特征。但正如斯特恩(Stern)[3]指出,温室气体的外部性特征有四个方面的独特之处:一是它具有全球性属性;二是它影响长远,并由流量-存量进程所支配;三是它的许多方面尚不能进行科学的判定,还存在不确定性;四是它的潜在影响非常大。

温室气体减排具有全球公共物品的本质属性。按照经济学教科书的解释,所谓公共物品是指既不具有排他性也不具有竞用性的物品[4]385。某个国家或地区为减排温室气体付出了成本,而全球的人们享用减排的收益。

很多经济学家讨论了温室气体减排的成本与收益,其中,以英国经济学家斯特恩(Stern)[5]主持的《斯特恩报告》(The Economics of Climate Change)影响最为广泛。《斯特恩报告》以气候科学的成果为基础展开,分析了气候变化对自然界和人类社会所产生的可能损失与减缓气候变化所付出成本之间的关系。《斯特恩报告》的结论是,世界各国如果不立即采取行动,气候变化所造成的损失将相当于全球每年GDP的5%—20%,而且损失将延续下去;如果立即采取行动,并能将 温室气体浓度控制在500—550二氧化碳当量,其成本仅为全球每年GDP的1%左右。《斯特恩报告》在分析中所依据的关键因素是贴现率,而正是这一关键因素的取值引起了较大的争论。《斯特恩报告》将贴现率确定为0.1%,一些经济学家认为这一取值过低。Nordhaus[6]指出按照市场利率确定贴现率,其结果与《斯特恩报告》完全不同,即不是如斯特恩所主张的立即大幅减排温室气体,而是初期小幅减排,中、后期大幅减排。Dasgupta[7]认为,0.1%的贴现率是不现实的,这一贴现率的确定更是出于政治考虑,而非学术考虑。斯特恩(Stern)[3]对这些批评进行了反驳。他强调,在《斯特恩报告》中所确定的贴现率是社会贴现率,而批评者混淆了市场回报率与社会贴现率,也混淆了纯时间贴现率与社会贴现率。社会贴现率,按照斯特恩的定义,是用以计量一个消费单位在t时间上相对于初始时间的社会价值,它应该参照长期无风险利率取值。尽管在温室气体减排的成本与收益方面的争论激烈,并提出了不同的治理方案,但经济学家对温室气体减排紧迫性的认识是一致的。

四、温室气体减排手段的经济分析

温室气体减排的手段有两大类:命令-控制手段和经济手段。经济手段也有两大类,即基于总量控制的市场交易手段和基于价格控制的税收手段。经济学家对于市场交易手段和税收手段孰优孰劣的讨论十分热烈。

市场交易手段是指温室气体排放权的确定及其交易。温室气体排放权是对温室气体排放量的权利界定,政府确定排放总量或标准,然后确定企业的排放配额(排放权),企业可以在排放权交易市场将其交易,由市场决定排放权的价格。将温室气体排放权定性为可交易的商品,其理论依据是资源的稀缺性理论和产权交易理论。前文已述,人类发展面临着温室气体排放的约束,温室气体排放量的增加空间已很有限,因而,温室气体排放量也就成为了稀缺资源。产权交易理论则来自著名经济学家科斯。按照科斯定理,只要明确产权,且其交易成本为零或很小,则产权交易最终会产生有效率的结果。在总量控制的前提下,分配温室气体排放权,由于各企业对温室气体排放量的需求有大有小,因而排放权就有了可交易的价值,并激励企业减少排放。美国人Dales[8]于1968年最早提出了排污权交易的设想。税收手段就是征收碳税,即根据燃煤和石油等化石燃料产品的碳含量的比例征税。税收手段的理论基础来自著名的英国经济学家庇古。当个人的经济活动在给其带来利益时也给社会的其他人造成了利益损害,其私人成本就小于社会成本,这就是负的外部性。庇古提出,纠正外部性的方案是政府通过征税来补贴社会成本,使得私人成本和私人利益与社会成本和社会利益相等,实现资源最优配置。排放温室气体是典型的具有外部性的经济行为,纠正这一外部性的具体手段就是征收碳税。

斯特恩(Stern)[3]认为市场交易手段和税收手段各有优势,市场交易手段的优势是排放量的确定性以及国际合作的有效性,而税收手段的优势是价格的确定性及实施的便利性。张中祥和巴兰兹尼[9]认为市场交易手段与税收手段的优劣取决于很多因素,难以辨明,关键看具体的执行环境。斯特恩同样认为,由于不同经济体风险的不同以及市场完善程度的不同,市场交易手段和税收手段在不同经济体中执行的效果也会不同。

《京都议定书》所确定的温室气体减排三个灵活机制,即联合履约(JI)、清洁发展机制(CDM)和排放贸易(ET),推动了市场交易手段的实施。目前,全球形成了两种类型的碳交易市场:自愿市场和规范市场。自愿市场主要是个人或企业出于环境保护的道德意愿而进行碳交易的场所。规范市场是基于国际、国内或区域的强制性排放指标而建立起来的碳市场。在规范市场中,欧盟温室气体排放贸易市场(EUETS)是最大的市场,其交易量占全球交易量的62%。[10]正是由于实际效果突出,市场交易手段受到了一些学者的推崇。Hepburn[11]乐观地估计,到2050年碳交易将促成全球减排60%—80%,因而,碳市场在未来几十年会迅猛发展。Hepburn进一步认为,相对于碳交易突出的优势,碳税的缺陷十分突出。一是与碳交易相比,碳税的国际协调的难度很大,甚至无法实现。二是碳税不能如碳交易机制那样,使得发展中国家可以通过在国际市场出售减排指标获取收益。三是碳税在实行起来会有很大的阻力,减排压力大的产业集团会强烈反对;而环保集团也会反对,因为碳税不能确定量化的减排目标。四是碳交易与碳信用体系相伴生,并对相关企业的兴起起到带动作用,而碳税则不能。五是碳交易是一种萝卜加大棒的手段,而碳税仅仅是大棒手段。

诺德豪斯[12]提出了针锋相对的观点。诺德豪斯认为以《京都议定书》为代表的市场交易手段是个新鲜事物,并没有可资借鉴的历史经验,未来发展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而税收是个历史悠久的、成熟的政策手段。诺德豪斯对美国二氧化硫交易市场和欧盟碳排放交易市场进行了实证研究,他指出由于碳排放配额的供给和需求缺乏弹性,往往会造成碳排放市场中碳价剧烈波动,而价格剧烈波动会使得依靠价格引导资源优化配置的目的无法实现。Hepburn[11]反对税收手段的理由之一是碳税的国际协调难度大,而诺德豪斯则认为在温室气体减排的国际谈判中加入了太多的政治因素,因而市场手段的国际协调难度更大。与市场交易手段相比,碳税更透明、更直接,因而更能得到各国的支持。

五、气候变化治理的国际政治经济分析

气候变暖是影响全人类的公共事件,因而对这一事件的治理需要国际社会共同努力。但是,温室气体减排的公共物品属性决定了国际社会共同治理气候变暖的复杂性。公共物品的非排他性和非竞争性带来了搭便车的后果,使得私人部门对提供公共物品缺乏动力,只能由这一社会的政府提供它。在国际社会,各国是谋求利益最大化的私人部门,但国际社会没有政府部门,增加温室气体减排这一公共物品的供给就成了难题。

针对气候变化的国际谈判进展十分艰难,其矛盾表现在以下三方面。第一,从现实的横截面角度看,各国的产业结构、减排技术水平以及承载气候变化的程度存在差异,因而对减排的目标量以及减排的急迫性也就不同;第二,从历史的纵向角度看,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累计排放的温室气量不同,而且,由于处于不同发展阶段,环境库兹涅茨曲线已经揭示了温室气体减排对经济发展的不同影响;第三,正是由 于温室气体减排对不同国家的不同影响,它成了个别国家压制他国的工具。

以《京都议定书》为标志,庄贵阳[13]将温室气体减排的国际认识及谈判内涵划分为三个阶段并分析了其特征。1997年达成“议定书”之前为第一阶段,其特征是对气候变化科学认识的辩论;1997年至2005年“议定书”生效为第二阶段,其特征是辩论减排的经济影响及技术的可行性;2005年以后为第三阶段,其特征是大国及国家集团之间在温室气体减排的国际政治舞台上展开政治经济博弈。在温室气体减排的国际政治经济博弈中,发达国家集团与发展中国家集团是矛盾的主线,欧盟、美国和“77国集团+中国”是三股相互制衡的力量。

潘家华等人[14]分析了温室气体减排国际谈判的五个关键要素。一是共同愿景,其核心是2050年的长期减排目标,它涉及科学、经济、政治、伦理等因素。随着国际谈判的深入,有关共同愿景的实质谈判会逐步展开。二是技术,谈判各方在此问题上分歧很大。发展中国家强调发达国家转让先进技术,主张建立全球技术基金,依靠非市场的多边公共资金推动技术开发与转让。以美国和欧盟为代表的发达国家阵营强调发挥市场的作用,从而淡化政府的责任,并对技术转让附加减排或限排的条件。三是资金,谈判各方都赞同实现减排目标需要稳定的资金来源,但对所需资金的具体数额有分歧。四是适应,即各国尤其是发展中国家适应气候变化的能力。适应的核心是资金,重点是信息、基础设施和社会保障等。在适应问题上,以美国为代表的发达国家不愿再向适应基金提供资金,而发展中国家坚持发达国家要承担气候变化的历史责任。五是部门承诺方案。由于缔约方众多,利益难以协调,很难达成2012年以后综合性全球气候协议,因而以各经济部门为单位提出部门承诺方案的提议得到各方的重视。日本提出部门方法可以科学识别各经济部门的减排潜力,通过加总每个部门的可能减排量来制定国家减排目标。但是,许多大量排放温室气体的部门和活动并不适合国际合作,而且,部门方案可能引起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间的不信任。更有人指责部门方案是混淆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在气候变化上应承担的责任。

国际合作是应对气候变化的基础,应对气候变化的国际会议之所以能够接连召开,就在于国际合作的基础还存在。但各国、各利益集团为获取各自的最大利益在谈判中展开了激烈的争论,国际合作的进展并不顺利。因而温室气体减排的国际谈判是各国间的政治经济博弈。

六、气候变化与中国经济发展

中国正处于工业化所带来的温室气体排放量增加阶段,面临着经济发展与减排的矛盾。在成为世界上温室气体排放大国之时,中国在气候变化的国际谈判中面临着不断增加的压力。为了维护中国的发展权,以及在气候变化治理国际谈判中的公平地位,中国学者对公平的减排方案进行了研究。在人文发展权与发展限的概念基础上,潘家华、陈迎[15]提出了碳预算方案。该方案将保证气候安全的450ppm当量水平设为全球碳预算总量,并将碳预算总量按全球人口进行平均的初始分配,然后根据各国历史排放和未来需求进行碳预算的转移支付。潘家华、陈迎在方案中以直接累积方法计算碳排放的累积量,尽管这一计算方法有待改进,但方案总体上体现了公平原则和满足可持续发展原则,兼顾了历史、现实与未来需要。樊纲等人[16]指出最终消费是导致温室气体排放的根本原因,基于这一理论,他们提出应以最终消费来衡量各国的碳排放责任,并提出了消费排放的概念。以实际碳排放计算,1950-2005年在全球累积排放量中,中国占比高达10.19%,但以消费排放计算,中国累积消费排放仅占世界累积消费排放总量的6.84%。樊纲等人进一步将“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扩展为“共同但有区别的碳消费权”原则,依据此原则,将1850年以来的人均累积消费排放作为国际公平分担减排责任与义务的重要指标。

中国是自然灾害多发国,气候变化更增加了灾害发生的频率和程度,积极应对气候变化是迫切的任务。一些学者对中国应对气候变化的政策手段及其影响进行了深入研究。樊纲等人[16]对中国减排的制度安排、能源战略、技术政策以及经济手段及其经济影响进行了综合研究。温宗国[17]等学者侧重研究了中国低碳经济的发展。还有学者对低碳经济的影响进行了细化研究,如潘家华等人[14]研究了低碳经济对就业的影响。情景分析是重要的实证方法,也是制定气候变化治理政策的重要依据。由戴彦德领衔的国家发改委能源研究所课题组[18]对低碳发展前提下中国2050年能源需求暨碳排放进行了情景分析。由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产业经济研究部、国家发改委能源研究所和清华大学核能与新能源技术研究院主持的2050中国能源和碳排放研究课题组[19]研究了2050年中国低碳发展情景。

七、结语

气候变化经济学可以界定为关于气候变化及其治理手段的经济影响的研究,其渊源是可持续发展理论,公平性原则、可持续性原则和共同性原则同样是气候变化经济学的基本原则。气候变化经济学研究集中在气候变化的经济影响、温室气体减排手段的经济分析以及气候变化的国际政治经济分析等领域。在气候变化的经济影响方面,学界已基本达成共识,一致认为减缓全球变暖是摆在全人类面前的紧迫工作。在温室气体减排手段的经济分析方面,学界对市场手段和税收手段孰优孰劣展开了分析和争论。在气候变化的国际政治经济分析方面,更多的学者应用博弈分析方法进行论述。有关中国的气候变化经济学研究成果丰硕。潘家华、樊纲等学者提出的国际减排方案体现了“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更多学者深入研究了中国应对气候变化的政策手段及其影响;低碳经济在中国的发展也成为研究前沿。

气候变化问题归根结底是可持续发展问题,因而可持续发展是治理气候变化的前提。发展既有现实性又有历史性,治理气候变化的“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就是现实性与历史性的统一,其含义是:第一,应对气候变化、保护人类免遭或减轻因气候变化引起的自然灾害,是世界各国的共同责任,作为一个整体,人类的温室气体排放量应该有所削减;第二,不同发展程度的国家在这个问题上的责任又是不同的,发达国家无论是在历史上还是在现实中,其排放的温室气体都比发展中国家要多,对温室效应和气候变化负有更大 责任,因此应率先并大幅减排;第三,发展中国家在气候问题上的历史和现实责任都较小,又面临着发展国民经济的重任,因此应该有一定的排放增长空间;第四,发展中国家的排放空间也不是无限的,它们应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尽量降低排放增长的速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