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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库买卖合同

车库买卖合同

车库买卖合同范文第1篇

电话:

乙方(车库买受人):

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买卖车库达成如下协议:

一、乙方通过公开拍卖竞得xx小区 幢 号车库,属 结构。

二、乙方按规定付清成交款 (大写: ),拍卖佣金 (大写: )。

三、甲方统一办理《产权证》,车库面积以产权部门登记为准,办理费用由乙方支付。

四、甲方暂按小区物管费收费标准向乙方收取车库物管费,即每平方建筑面积xx元。如遇调整物管费标准则按新标准收取。

五、甲方对车库设施提供有偿维护、修理。

六、乙方在使用车库时,须遵守以下规定:

1、不准将车库以经营用途使用;

2、不准将车库出售、租赁或以其它方式转让给xx小区以外的住户或单位使用;

3、乙方在购得车库后,应将停放的车辆牌照、车主姓名、车库编号在物管公司做统一登记;

4、禁止将车辆停放在车库以外的楼前、楼后及其他公共场地;

5、严禁存放易燃易爆、有毒和腐蚀性、刺激性物品,防火、防爆、防污染,不对小区住户产生不良影响;

6、文明驾驶,安全行车。在小区内应缓行,并注意行人车辆,如发生交通意外自行负责;小区内禁止鸣号,以免影响小区住户;

7、严格遵守物业管理条例及物管公司对小区管理的相关规定,自觉服从管理人员的管理。

乙方须与小区物管公司签订《车库物业管理委托合同》。对违反以上规定行为,甲方授权的物业管理公司有权制止或处理。

七、本合同一式贰份,双方签字生效。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

甲方:xx省房地产公司 乙方:

车库买卖合同范文第2篇

个人购房合同范本简易

卖方: 姓名: 性别: 出生日期:

国籍: 住址: 电话: 身份证号码:

买方: 姓名: 性别: 出生日期:

国籍: 住址: 电话: 身份证号码:

买卖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经过友好协商,自愿制定本房产转让合同,条款如下:

一、卖方有房产 个单元,坐落在 市 第 座 楼 单元,合计面积 平方米。现自愿将该房产卖给买方。售价为 币 佰 拾 万 仟 佰 拾 元整(原楼价为 币 佰 拾 万 仟 佰 拾 元整)。

二、买方对上述房屋已核实,并审阅了房产权证书及有关资料,同意交付上述房产价款。买卖双方一致自愿成交。

三、本合同一经签署,买方当即将房产全部价款交给卖方,卖方在收到该房产价款后,即将上述房产权证书及有关资料交给买方。

四、双方买卖成交后,即携带房产权证书到 市房地产权登记处办-理房产权转移登记手续,该房产所有权即归买方所有。

五、卖方所卖房产如有抵押、按揭等手续不清时,概由卖方负责,与买方无关。

六、买方交付房产价款后,而卖方不能交房时,则卖方应即退回房产价款,并负责赔偿买方损失。

七、本合同发生纠纷时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如不能解决时,按下列第( )项方式解决:

1.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八、本合同自双方签署后经 市公证处公证之日起生效。

九、本合同用钢笔填写与打字油印的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十、本合同共 页,一式三份,买卖双方各执一份,市公证处执一份,均具同等效力。

卖方:

日期:

买方:

日期:

简单版本个人购房合同范本

甲方——卖方 乙方——买方

关于乙方向甲方购房事宜,双方经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一 甲方将其拥有独立产权的位于某市/区——的房屋(房屋所有权证编号 ,建筑面积 平方米)以人民币 元整(¥ _)出售给乙方。乙方愿意以上述价格向甲方认购该房。

二,甲方承诺:

1 向乙方提供符合要求的房屋资料以备查核。

2 保证对出售的房屋拥有独立产权。

3 保证该出售房屋未予出租。

4 自签订本协议起,保证将该房屋按约定价格售给乙方,期间不得反悔或将房屋出售给第三人。

5 按照前述业务的需要,及时签订各项合同文件和办-理各种手续。

6 在办-理产权过户时,应依要求将房屋产权资料交付贷款银行或贷款银行认可的机构持有。

三,乙方承诺:

1 保证按要求付清房费,予以贷款清还等。

2 按国家要求不改变房屋的结构。

3 按照前述业务需要,及时签订各项合同文件和办-理各种手续,并承担各项费用。

4 在办-理房屋过户时,应依要求将房屋产权资料交付贷款银行或其认可的机构持有。

四 违约责任

1 甲方违约,拒绝将房屋出售给乙方,应向乙方赔偿因此受到的损失,

2 乙方违约,没有向甲方购买房屋,应向甲方赔偿因此受到的损失。

五 协议的定立、履行、接触、变更和争议的解决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六 协议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七 协议壹式两份,双方各执壹份。

甲方: 乙方:注明日期

最新二手房屋购房合同

甲方: (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以下简称乙方)

为了确保甲、乙双方的合法权益,现就住宅及车库买卖有关事项签订协议如下:

第一条 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甲方自愿将位于xxx市xx号2栋4单元8楼的住宅壹套及一楼车库杂物房壹间出售(出让)给乙方,其中:住宅建筑面积为153.18平方米,车库杂物房建筑面积xx平方米。

第二条 上述住宅及车库杂物房的出售价(含出让价,下同)为人民币壹拾陆万元整(¥xxxxxx元)(以下金额均为人民币)。此价格自甲乙双方签订协议书之日起不得变更。

第三条 付款方式:实行分期付款,首期支付陆万元整,第二期支付壹拾万元整。具体支付时间及方式如下:

(一) 乙方陪同甲方到银行归还上述住宅按揭贷款余额取回《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屋所有权证》(以下简称《房产证》时支付甲方售房款陆万元整。

(二)在甲方办妥上述住宅所有权过户手续并将新的 《房产证》及车库杂物房的《使用权出让证》交给乙方的当天支付壹拾万元整。

第四条 甲方必须在收到乙方支付的首期购房款并归还按揭贷款余额取回《房产证》后的十五日内,与乙方共同到房产部门办-理上述住宅所有权过户手续,并将新的《房产证》交给乙方。上述住宅一经办-理所有权过户手续,房屋的产权及使用权归乙方所有,甲方不再拥有产权及使用权,原入住人员或存放的物品必须在住宅所有权过户后的十五日内搬离。

第五条 鉴于甲方原来只拥有车库杂物房的使用权而无所有权,仅取得车库杂物房的《使用权出让证》,而《使用权出让证》又不能到发证机关办-理“使用人”变更手续的实际情况,该车库杂物房及对应的《使用权出让证》自乙方付清上述购房款(含车库杂物房的出让金)之日起至该车库杂物房使用权终了之日止归乙方使用和保管。

第六条 上述住宅及车库杂物房的交易金额(人民币壹拾陆万元整)不包括售房应缴税费及办-理住宅所有权过户手续费等各种税费,此项税费由乙方承担。

第七条 违约责任:

(一)乙方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将购买上述住宅、车库的款项支付给甲方的,由甲方按日加收违约金额的百分之 的违约金。

(二)甲方在收到乙方支付的购房款后未按规定时间办-理上述住宅所有权过户手续并将新的《房产证》以及车库杂物房《使用权出让证》交给乙方的,甲方除必须将住宅《房产证》及车库杂物房《使用权出让证》交给乙方外,必须按日支付全部售房款百分之 的违约金。

(三)甲方未在规定时间内搬离上述住宅及车库杂物房的,必须按市场房屋出租价格的三至五倍价格向乙方支付房屋租金。

(四)房屋买卖协议签订后,甲方违约不出售(出让)上述住宅及车库杂物房,如已收取乙方的购房款的,甲方除必须按乙方规定的时间退还已收取的乙方购房款外,必须另行支付给乙方三万元整违约金;如乙方已付款但终止购房的,甲方只按已收款项的80%退回给乙方;如未支付任何购房款,无论哪一方违约,违约方应向对方支付违约金壹万元整。

第八条 本协议经双方签字并经市公证处公证后生效。

第九条 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市公证处存一份。

甲方: (签名和手印)

车库买卖合同范文第3篇

关键词:车位;使用权 研究

一、案例简述:

面对4根承重柱围成的狭窄车位,尹先生很是犯难,他的车是奥迪Q7,车宽1.98米,外加两个后视镜,根本“塞”不进宽2.3米的车位。虽然车位价格一直在涨,但尹先生还是想扔掉这个“烫手的山芋”,他状告开发商,要求退还购买车位的本息。近日,福建省厦门市某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车位违反《汽车位建筑设计规范》的标准,支持尹先生的诉求。 2007年5月,尹先生和开发商签订了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购买新景中心1#地块地下室负一层002号车位,总价款21.8万元。尹先生当天就支付了首期款6.8万元,一个月后,他通过银行按揭贷款支付了余款15万元。 签合同时,尹先生只是在图纸上看到车位的图样,合同上写着车位建筑面积36.02平方米,套内面积12.717平方米。等拿到车位,尹先生有些懵了,车位是由4根承重柱围起来的一块空地,他的Q7根本停不进去,而且就算是中型轿车,没有人指挥也很难停进去。 尹先生找开发商理论,多次协商都没有满意的解决方案,于是,一纸诉状将开发商告上法院,要求解除合同、退还21.8万元款项和相应的利息3万余元。开发商辩解说,签合同时已经把车位的面积写得很清楚,图纸上也标注车位是在4根柱子中间,车位符合约定大小,不存在违约的情况,所以尹先生无权提出解除合同的要求。 这样的车位到底能不能正常使用?车主和开发商都认为这是问题的关键,还提出要做相应的鉴定。经办法官认为,根据生活经验法则直接到现场实地测量即可。于是组织双方当事人对002号车位进行现场勘察,经实地测量,002号车位位于4根承重柱(每根占地为75cm×70cm)之间,其中前两根承重柱的间距(即车位的宽度)为2.3米,后两根承重柱的间距为2.28米。同时测量相邻两个车位的宽度分别为2.65米和2.6米。

在本案之前,厦门市某法院审结了一起车库位置漂移的纠纷案件。与尹先生不同的是,王女士购买的车位面积和宽度并没有缩水,但位置却漂移了。王女士称,当时她购买车库的时候,认真研究了车路的总平面图,精挑细选了一个单独的也是位于两个柱子之间的车库,车库位置划在中间,旁边还有小空地,初学开车的王女士立即签了购买编号为71号车库的买卖合同,并交了全款。 可是,过了一些时间,王女士接到开发商的交房通知,到实地一看,大为不满。原来,开发商将71号车库地面黄色划线紧邻水泥柱一侧,又擅自在71号车库及旁边的空闲位置上增设了21号车库,王女士认为这样将给自己今后停车造成不便,于是以此为由拒绝收房,并向法院开发商,要求按合同附件一平面图所标示的方位向原告交付71号车库。开发商认为,他们提供给王女士的71号车库符合合同附件约定的平面图明确标示的71号车库的位置、方位、空间和大小,并没有影响71号车库的位置,也不影响王女士使用71号车库停放车辆的根本目的的实现。厦门中院审理后认为,71号车库的黄线已明显偏向水泥柱的一侧,与合同约定的位置不符,与合同约定的位置严重偏差,显而易见的是给买受人王女士停车造成不便。相反,开发商作为出卖人因此添加了一个车位而获利,所以,其行为已严重违背诚实信用的原则,构成根本性违约。据此,判决开发商按照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合同附件一平面图所标示的71号车库方位向王女士交付车库。

二、笔者观点:

车位必须满足汽车的安全停放需求。老百姓购买汽车位显然是为了满足汽车的安全停放的需求,因此,停车位的建筑设计必须达到基本的规范要求。目前,我国建设行政部门仅有《汽车位建筑设计规范》,所以车位的规范要求可以参照该行业的标准。从目前的情况看,法院受理的案件主要是住宅配套的车位纠纷,如交付的车位宽度不够、现实车位的位置与设计图纸明显不符等等。笔者认为:“在尹先生这个案件中,虽然买卖合同只约定了车位面积,没有对长度和宽度作出明确约定,但是参照《汽车位建筑设计规范》的规定,以通常小型车的规范标准,其垂直通车道方向的最小停车带宽度为2.4米,此外还应考虑行业标准车宽再加上两边的空余,即汽车与汽车或墙、柱之间的净距离。因此,标准车位的宽度一般是在2.5米至2.7米之间。”笔者认为,实际上,与尹先生购买的002号车位相邻的车位宽度均在2.6米至2.65米之间,与《汽车位建筑设计规范》的标准要求基本相符。然而,根据现场勘察结果,002号车位的宽度仅为2.3米,且位于4根承重柱之间,没有回旋余地,不具备实际使用功能。因此,开发商交付的车位无法实现尹先生停车的正常使用功能,尹先生有权提出解除合同的要求,并索要本金和利息。笔者认为,本案中,如果合同在约定面积的基础上再明确车位的长度和宽度,车主就会有更直接的感观,马上可以判断自己的车能否进出这种车位。当然了,防止此类纠纷的根本在于开发商要熟知《汽车位建筑设计规范》,并严格按照设计规范来设置车位,否则,最终会出现只能为小型车“特供”的不规范车位。

笔者认为,对尹先生所买的车位,开发商交付的车位面积、位置看上去没有违反合同约定,但是,法官还进一步考虑的问题是该车位能否满足一般家庭小型车辆的使用要求?是否符合一般的建筑设计基本规范要求?这是当事人进行交易的根本目的所在。经查,该车位的宽度为2.3米,参照《汽车位建筑设计规范》的要求宽度2.4米看,显然是不符合行业标准的。我国合同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尹先生据此有权请求法院判决解除合同,并要求开发商退回款项及相应利息。对于后案王女士提起案件,笔者认为,开发商为了自己的利益,移动了其车位的位置,使车位一边紧靠水泥柱,导致停放车辆存在严重的困难与不便。开发商的行为违反了合同法规定的诚信义务即“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构成了违约。王女士请求开发商严格履行合同符合法。(作者单位:沈阳师范大学法学院)

参考文献:

车库买卖合同范文第4篇

汽车行业管理软件最佳解决方案奖

二手车管理解决方案主要为经销商提供一个集卖车意向创建、车辆评估、意向跟进、车辆收购、车辆认证、车辆整备、车辆销售于一体的核心业务平台,并支持基于平板电脑的车辆评估收购及短信询价报价业务,此外还提供一个B2B车辆拍卖交易平台。

二手车管理解决方案主要为经销商提供一个集卖车意向创建、车辆评估、意向跟进、车辆收购、车辆认证、车辆整备、车辆销售于一体的核心业务平台,并且支持基于平板电脑的车辆评估收购及短信询价报价业务,从而提高二手车评估的专业化程度;此外方案还提供一个B2B车辆拍卖交易平台,可使车厂和经销商、经销商和经销商、经销商和渠道之间有更多、更透明化的信息与资源的共享,即支持车厂与经销商之间的二手车竞拍批售业务,也支持经销商与其批售渠道建立合作伙伴关系及二手车竞拍批售业务;同时方案还提供一个基于个人买卖二手车需求及经销商二手车车源信息的专业二手车门户网站;最后归纳起来二手车业务范围涵盖了三个大环节:车辆收购、车辆管理、车辆销售,其中主要是以经销商业务为中心,同时也包含了厂家、一级渠道、渠道合作关系管理功能以及个人客户的买卖二手车业务。主要业务环节简述如下:

车辆收购

经销商车辆收购业务分为拍卖收购和评估收购。拍卖收购是由车厂在B2B车辆拍卖交易平台组织车辆拍卖,各经销商参与竞拍,竞拍成功后将车辆从车厂处收购入库;评估收购是经销商对个人客户的车辆进行评估后,与客户达成收购意向,并最终完成收购入库。

车辆管理

车辆管理主要分为车辆整备管理、车辆认证管理、车辆基本信息维护以及车辆库存管理等业务。车辆整备管理是指经销商收购的二手车辆如果有较小的损坏需要维修后才能销售,则需要进行车辆整备工作;车辆认证管理是经销商收购的车辆车况较好则可以向车厂申请认证,车厂审批通过后提供一定时间及里程的质保;在各业务环节中需要对车辆基本信息或者图片信息进行实时维护以及车辆的入库出库信息进行登记管理。

车辆销售

车辆销售主要分为拍卖批售和车辆零售。拍卖批售业务是经销商(或者厂家)在B2B车辆拍卖交易平台组织车辆拍卖,其他有合作关系的渠道(经销商)参与竞拍,拍卖结束后经销商(或者厂家)选择渠道完成交易;车辆零售是指个人客户通过平台留言、电话联系、直接到店等方式与经销商达成购买意向后完成车辆销售。

车库买卖合同范文第5篇

 

关键词:停车位 产权归属

    一、住宅小区的类型及现状

    通常与车位的归属权有着密切的联系。根据不同的车位类型,使用权的归属也不尽相同。有的归国家,有的归当地政府,有的归小区业主。因此,首先要从小区车位的类型入手,明确车位的类型,才能对车位的归属作进一步分析。

    目前我国立法关于小区停车位产权归属的现状。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房地产行业也迅速的壮大起来,随之便出现了一系列有关房地产的问题,小区停车位就是其中的一列。商品房小区停车位产权归属不明,将会使房地产开发商和小区业主的合法权益处于不明确的状态,严重损坏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妨碍着房地产市场的正常发展,给社会经济生活和公共管理带来诸多的难题。在现今提倡的和谐社会的大前提下,我们更应该尽快解决这个难题,从而使得“和谐”落到实处。值得可喜的是,在今年的两会上,《物权法》终于被通过。并将于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这部法律的出台,给小区停车位产权归属问题指明了方向。《物权法》第六章第七十四条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其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因此,我们需要从现有的规定出发,借助物权法理论研究的成果,进一步的推理,来分析小区内停车位的产权归属问题。

    所谓停车位是指停车场中仅供一辆汽车停放之单元。所谓商品房住宅小区停车位的产权,是指房地产权。房地产权又包括土地使用权和建筑物、附属物所有权两方面的财产权利。在本文中,我们主要论述的小区停车位专指商品房住宅小区内设置在地上、地面或地下的停车位。

    二、小区停车位产权归属出现的问题

    在《物权法》没有正式出台前,消费者在购置商品房时,经常会遇见商品房住宅小区的停车位不计算建筑容积率的建筑物面积时,开发商在《买卖合同》中约定“停车位的产权属于房地产开发商”这样类似的条款。当消费者作为买卖合同中的弱势群体时,很多人并不知道这类条款是无效的。其实这类条款是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的。在当前的房地产法律制度之下,这样的停车位是不能依法取得《预售许可证》或者是《房地产证》的。在实际买卖中,房地产开发商往往在合同中约定,不计算建筑容积率的停车位产权归房地产开发商所有,然后再出售其车位,或以出租为名,背地里行使买卖之实。这样的情况,在全国各地都大大的存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和第六十七条、《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四项和第三十九条、《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一款和第三十八条等的规定,房地产开发商预售或现售房地产的,法律强制规定房地产开发商应取得《预售许可证》或《房地产证》后,才能进行房屋买卖活动。对于这样的停车位是不能取得《预售许可证》或者是《房地产证》的,所以理当不能买卖。

    虽法律是这样规定的,但在现实生活中,开发商出售房屋时,却使用了格式化的合同,使得消费者不能根木的行使自己的权利。在重庆市的一个楼盘里,就发生了这样类似的事件:在业主们买房时,开发商承诺车库永远只租不买,拒绝业主购车位的要求.可在业主进住后的某一天突然贴出通知称车位只卖不租,一个车位13万,每月买后还要交管理费70元!卖的还只是40年的使用权,还要求业主必须于某日前交一万元的定金,否则将有车无处停!本来一个小区一千多户,只有两百个车位就是设计失败,现在又把业主逼上绝路,使得业主们气愤不已。业主们纷纷讨论,买房时,开发商打出的“善待你一生”,是多少业主心中的神话,如今却被打破了,他们对于巴掌大的地方,竞然也要十来万元钱很是不满!他们希望能通过法律的途径来寻求帮助。对于小区停车位的问题,还不止这一种,例如很多小区的物管擅自使用地下停车库来修建房屋从而出租,业主们对此反对却无济于事。又如物管漫天要价的出租车位,使得许多业主不敢把车停回家,他们声称有车比没车难。

  三、各国立法例中关于车位归属的规定

    从世界各国立法例来看,也是各有特色。如在日本

[1] [2] 

这样一个人多车多而地少的国家,停车位也一度成为社会主要矛盾之一。为此,日本通过了以强化停车场设置义务为宗旨的停车场法律案,把停车位分为地面露天停车位和屋内停车位。但是,对停车场的产权归属问题并没有作十分明确的规定。日本的地方法院与最高法院特别是在对地下停车位到底是属于法定共用部分还是专有部分分歧严重。而日本学术界认为,由于建筑物一层或地下部分之容积率是不记入建筑物总面积的,最高法院将地下停车位认定为专有部分的理由是不充分的,故建议应当通过共用部分的专有使用权来进行处理。而在大陆法系之传统国家德国,其民法典对停车位问题并没做出规定,而是于年修订《住宅所有一权法))时得到了明确,即该法的第三条第二项“以持久性界标标明范围之停车场,视为有独立性之房间”。亦即地上、地下之停车场皆可设“专有所有权”,并能够独自让与、设定负担。(参见陈华彬著:《现代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制度研究》,法律出版社年版,第工页。)同样,在另一个传统大陆法国家法国,在其年的《都市计划法》当中也规定了“居住区域与停车区域得为分别的不动产”,亦即将停车位视为建筑物区分所有当中的专有部分。与上述几个国家之规定不同的是我国的台湾地区,年月台湾‘内政部’营建署命令‘旧后建筑物在地下室依法附建的防空避难室兼停车空间,应视为‘公共设施’,不准登记为个人私有,也不准分割零售”。(林永订:《论地下室停车位的所有权与使用权》,载《军法专刊》第期。)该规定将停车位视作公共设施,并依附于专有部分。对此,台湾学者也有不同看法,认为停车位既可成为区分所有权而单独登记,也可作为共有部分进行专有使用。这是主要大陆法国家和地区关于停车位的有关规定,对同属大陆法系的我国不无借鉴之处。

    四、对我国《物权法》中的小区停车位产权归属规定的探讨

    于年月日起施行的《物权法》明确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其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王胜明介绍,车库、车位不像电梯、楼梯、绿地那样可以共有公用,它一般都是由业主专有和专用的;而且在买房过程中,通常都是和开发商约定,这些约定可能是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王胜明说,物权法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主要针对现实生活中的一些情况:有的开发商将车位、车库高价出售给小区外的人停放;不少小区没有车位、车库或者车位、车库严重不足,占用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作为车位等问题。对于在小区共有道路上停放汽车,并收取相关费用的现象,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尹田指出,法律规定,占用业主共有道路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业主共有。这就意味着,开发商、物业公司不能将车位收费所得据为己有;如果需要收费,在扣除必要管理费后的所得款应属于全休业主共有。如果有车的业主无偿占据了小区的公共道路,则损害了无车业主的利益,因此只有让全体业主共同分享停车利益,天平才能得到平衡。

    而其中的一部分规定还是不准确,对于“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其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而现实生活中出现的没有约定的情况,物权法没有规定该怎么处理?对于物权法出台前车位的买卖,是使用权的买卖,而如今的买卖就存在产权证的办理,车库、地下车库可认为是建筑物,就可办理产权。而地面的车位不是建筑物,又怎么能办理产权证呢?对于这些细节问题,呈待物权法司法解释能早日解决!

    五、结束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