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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路货物运输特点

水路货物运输特点

水路货物运输特点范文第1篇

Abstract: In view of the railway dangerous goods transport characteristics and safety situation, this article analyzed the problems related to the railway transport safety of dangerous goods from management system, environment, equipment three aspects. In China's railway transport of dangerous goods, it exists work against the rule, dangerous goods packaging failure and enterprise tanker aging security hidden danger and other problems. This paper summarized countermeasures to improve the safety transportation level, which has certain reference value for actual work.

关键词: 铁路;危险货物;安全隐患

Key words: railway;dangerous goods;potential safety hazard

中图分类号:U2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4311(2012)25-0011-02

0 引言

在社会主义科学发展观指导下,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较大幅度的提高,人们对各种物质需求急剧增加,化工业在这种经济体大环境下快速的发展,运输量不断攀升,从而增加了对各种运输方式承担危险货物的运输能力。我国危险货物95%不是在生产地使用,需要长距离、大吨位的运输,运输半径一般在200KM以上,铁路运输是危险货物运输的主要运输通道,50%以上危险货物是通过铁路运输来完成,大型企业有自己的货物运输专用线。

铁路危险货物运输是一种动态危险源,在整个运输过程中一旦发生事故,不但会造成经济上有严重损失,而且会给社会带来很大程度的影响,同时还会对环境造成严重的污染。特别重大事故可能会影响社会安全。则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是运输的基本问题,忽视安全不仅会对铁路声誉有影响,而且会降低铁路货物运输的市场。铁路第六次大提速来,客货运输速度大幅度的提高,区间行车密度增大,一旦铁路危险货物运输过程中发生,危害程度会扩大,危险货物运输安全服务水平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此对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相关问题的研究很有必要性。

1 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现状

铁路货物运输最基本的要求就是运输安全,为了保证运输安全,迫切需要加强对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的重视程度,正视运输中存在的各种潜在安全隐患,并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以确保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铁路每年运输危险化学品近1.6亿吨,共有2187个危险货物运输办理站,其中专办危险货物的330个,专办危险货物集装箱的98个,专办剧的64个,还有1695个车站衔接的3464条专用线办理危险货物发到业务。在日益繁忙的危险货物运输生产中,由于管理水平、设备条件不足、运输运输包装质量差等限制,造成危险货物事故潜在隐患多,出现事故多发局面。

现阶段铁路危险货物运输过程中存在的违章作业、危险货物包装失效和企业自备罐车老化等潜在的事故安全隐患。安全监管与管理手段已难以满足我国现在铁路发展的需要,需要提高管理水平,健全危险货物运输高效有序的安全管理体系、事故应急求援体系、技术保障体系等。

2 铁路危险货物运输的特点

危险货物运输作业、储存不久需要一般的货物运输条件,同时还要满足特殊的运输条件。铁路危险货物运输有以下几点特点:

2.1 危险货物运输品种多、化学性质复杂 运输的危险货物共九大类,8000多种,主要具有易燃、易爆、有毒、放射、腐蚀等特性。危险货物通过外界条件(高温、高压、人为等)作用发生破坏性事故时,由于品种繁多、性质各异、产生运输条件不同,则要根据各类危险货物不同的化学性质提出相应的运输各环节基本安全组织措施和设施要求。

2.2 运输环节多、事故诱发因子多 铁路运输危险货物运输中搬运、保管、装卸和编组站的解体,编组等相关作业都要受到不同气温、压强和不同程度的摩擦、震动、雨水的袭击的变化,以及与不同性质货物相互的接触等,都可能诱发事故。

2.3 处理事故的方法繁多且复杂 针对不同类危险货物运输或同类危险货物运输不同条件下发生事故,仅对待灭火方法就有很多种,有的不能用水,有的需要砂、苏打灰或二氧化碳等,急救援助的方法措施等也不同。

3 现代我国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存在的问题

3.1 许多因素均会导致铁路危险货物运输事故发生,综合必选比较后其归纳为三类:

水路货物运输特点范文第2篇

我国《海商法》将国内水路货物运输排除在适用范围之外,致使我国一直将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与国内水路货物运输实行两套不同的法律制度。随着现代航运的发展,这样的“双轨制”已出现法律、理论及司法实践方面的问题。为解决这些问题,结合当前我国航运市场的现状、司法实践及国际航运业发展趋势,研究将我国《海商法》适用范围拓展至国内水路货物运输的可能性。建议扩展我国《海商法》第4章的适用范围至国内水路货物运输(包含沿海货物运输和内河货物运输),并考虑到内河货物运输与国际海上货物运输的区别,建议对内河货物运输的相关规定单列一节,同时在扩展空间范围时应注意对《海商法》总则部分第3条的船舶的相应概念进行修改以及与其他相关制度之间的协调。

关键词:海商法;水路货物运输;法律适用

基金项目:交通运输部软科学研究项目(2013-322-810-040);上海海事大学研究生创新基金(2014ycx050)

作者简介:黄晶(1982—),女,湖北孝感人,讲师,博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为航运管理与法律,(E-mail)huangjing@shmtu.edu.cn

0引言

我國《海商法》自1993年7月1日生效以来对调整海上运输关系和船舶关系,维护当事人各方的合法权益,促进海上运输和经济贸易的发展,发挥了里程碑的作用,实现了该法的立法宗旨[1]。在《海商法》起草时考虑到当时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与沿海货物运输在承运人责任的归责原则、赔偿责任限制、运输单证等主要内容上存在很大差异,而且这种差异在当时很难协调[2],因而将国内水路货物运输排除在《海商法》第4章的适用范围外。时至今日,国内水路货物运输及船舶构成已有了很大的变化,但由于我国在水上货物运输的法律适用方面实行“双轨制”,引发了许多法律、理论及司法实践方面的问题[3]。因此,有必要结合我国当前航运市场的现状和国际形势,研究我国《海商法》对国内水路货物运输的适用问题。

1我国水上货物运输的立法现状

水上运输包括海上运输和内陆水域运输,其中海上运输又包括国际海上运输和沿海运输[4]。在我国,沿海运输和内陆水域运输统称为水路运输,内陆水域简称为内河,故内陆水域运输简称为内河运输。

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主要依照《海商法》的相关规定进行调整,在《海商法》第4章无特别规定时,适用《合同法》第17章运输合同的相关规定。

水路货物运输主要适用《合同法》中有关货运合同的相关规定,此外还适用《民法通则》和《合同法》一般规定。这些法律本身具有抽象性和原则性,在面对具体的海事海商纠纷时,这些法律的普遍性相对于海事海商案件的特殊性其窘境就显露无疑。立法的滞后是客观事实,为了弥补立法上的不足,各种形式的司法解释、部门规章不可避免地先后出台[5]。原交通部于2000年8月28日了《国内水路货物运输规则》(以下简称《货规》),但由于其法律层级较低,难以解决水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中复杂的商事法律争议。2016年5月30日交通运输部颁布《交通运输部关于废止20件交通运输规章的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据此《货规》被废止。

2国内水路货物运输的法律渊源及适用中存在的问题

针对我国“重海轻水”的立法现状,要对我国水路货物运输法律进行探究,有必要对我国现有的与国内水路货物运输相关的法律进行梳理。

2.1法律

我国《海商法》的规定只适用于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因此国内水路货物运输并无特别法律调整,只能由《民法通则》《合同法》等基本法律作为标尺。《海商法》第4章有关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规定仅适用于中国大陆港口与外国,以及与中国香港、中国澳门、中国台湾的港口之间的海上货物运输,并不适用于我国大陆港口之间的运输。具体而言,涉及国内水路货物运输的合同纠纷,只能适用《合同法》第17章运输合同的规定,但是该章节的规定较为原则、笼统。

2.2部门规章

这是一个非常复杂且问题较多的领域。原交通部依据《合同法》,参照《海商法》和相关国际公约的规定,于2000年8月28日颁布了《货规》,它对国内水路货物运输的发展发挥了很好的规范作用,但交通主管部门围绕《货规》不定期地各种通知和文件,给法律规范的相对稳定性带来了一定影响。另一方面,由于《货规》仅仅属于部门规章,位阶较低,依据《立法法》第79条的规定,部门规章不得与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合同法》)相抵触。司法实践中对这些部门规章的能否适用以及如何具体适用等问题仍存在疑问,后文中将对此进行详细阐述。

2.3司法解释

为了加强指导,最高人民法院针对国内水路货物运输纠纷中的常见问题了单独批复。2012年12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关于国内水路货物运输纠纷案件法律问题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解决了审理国内水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件中出现的6个方面的突出问题:《货规》的适用,国内水路货物运输合同的效力,承运人和实际承运人责任,承运人留置权的行使,船舶挂靠和诉讼时效。

2.4国内水路货物运输法律欠缺

由于我国从事海事法律研究的学者大多从事调整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民事法律关系的研究,似乎国内水路货物运输领域是一个被法学家们遗忘的角落,在理论研究和立法方面形成了“重海轻水”的局面。最有力的体现就是《海商法》在我国1999年《合同法》出台之前就已经颁布并施行,属于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并通过的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法律,而调整国内水路货物运输的《水路货物运输规则》在1995年由原交通部出台,直至2000年修改后被命名为《货规》,并于2016年5月30日被废止。

《合同法》第17章对运输合同予以了规定,但涉及货物运输(包括航空、陆路及水路运输)的条文仅有23条,没有充分考虑水路货物运输的特殊性,没有明确界定水路货物运输合同当事人权利与义务,司法实践中遇到的很多问题都难以通过《合同法》予以解决,如:《合同法》中没有实际承运人的规定,导致货方不能向实际履行运输的第三人请求赔偿,对货方利益造成损害;没有关于运输单证、承运人责任范围等的相关规定,造成了处理这些纠纷时缺乏法律依据。

在《货规》被废止前,尽管有《指导意见》,但由于《货规》在法律地位上只属于部门规章,在各海事法院和其他各级法院审判案件时,对《货规》的适用仍未达成统一认识。《货规》共9章96条,主要针对在国内沿海、江河、湖泊以及其他通航水域中从事的营业性水路货物运输,具体内容包括:总则,运输合同的订立,运输合同当事人权利与义务,运输单证,货物的接收与交付,航次租船合同特别规定,集装箱运输特别规定,单元滚装船运输特别规定和附则。

实践中大部分国内水路货物运输合同几乎都记载有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适用《货规》的约定。此时,《货规》被视为合同组成部分,有的法院仅在说理部分引用,有的则直接在判决书主文中将其与相关法律一起引用。但是如果当事人之间没有签订书面的运输合同,或者已签的运输合同中没有类似的约定,则《货规》能否被适用在司法实践中存在较大的争论。多数反对观点认为,《货规》只属于部门规章,不应成为法院审理案件的依据,虽然《货规》具有很强的可适用性,但是仍需要通过制定司法解释才能将《货规》纳入适用范围。[6]

《指导意见》认为,《貨规》应当适用于国内水路货物运输纠纷案件的审理,法官可以在判决书说理部分引用论述,只是不应将其作为裁判书引用的法律依据。首先,《货规》由原交通部颁布实施,而原交通部是国家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故《货规》可作为制定国内水路货物运输规章的法律依据。《货规》是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第二,《货规》细化规定了国内水路货物运输有关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对运输单证、航次租船运输、集装箱运输和单元滚装船运输等作出了特别的规定,有效填补了《合同法》的空白。在当事人在书面合同中对权利与义务约定不明时,《货规》作为有效的补充,能够为海事审判提供依据。第三,在海事审判实践中,各海事法院从未在审判中明确排除适用《货规》,也没有出现当事人反对适用的情况。

可见,作为部门规章的《货规》在被废止前立法层级和位阶太低,导致法院在实际审判和引用中做法各异,《货规》的适用仍存疑问。

2016年5月30日《货规》被废止,一时引起了海事法律学者们的强烈关注。《货规》的废除使得国内水路货物运输更加无法可循。例如在水路运输中承运人与实际承运人本来就乱象丛生、识别困难,原本依据《货规》第46条的规定,司法实践中认为承运人和实际承运人承担连带责任,《货规》的废除使得这唯一的依据也不存在了。现在在有关国内水路货物运输的法律法规或司法解释出台前,只能根据《合同法》和《指导意见》对其进行规制,双方当事人可以将《货规》的内容并入合同,但根据“合同自由原则”,合同并入的内容亦是双方当事人博弈的结果。相关法律法规与国内水路货物运输市场的发展脱节,立法滞后于市场的发展,这势必给国内水路货物运输的发展带来负面冲击。

3扩大《海商法》第4章适用范围的必要性及可行性

3.1必要性

3.1.1国内水路运输市场庞大,需要高位阶立法

众所周知,货物运输对于一国经济贸易具有极其重要的推动作用,水路货物运输又是其中最重要的方式。近年来我国水路运输发展迅速,成为主要的运输方式,对国民经济的发展起着重要作用。庞大的水路运输市场具有很大的发展潜力。

在货物运输总量方面,根据交通运输部的统计数据,2016年我国规模以上港口货物吞吐量总计达到1183042万t(沿海808137万t,内河374905万t)[7],其中集装箱吞吐量达到21798万TEU(沿海19442万TEU,内河2356万TEU)[8]。

在船舶运力方面,截至2016年12月31日,国内沿海省际船舶运力统计如下:干散货船(不含集装箱船、重大件船、多用途船等普通货船,下同)共计1650艘、载重量5372.41万t;700TEU以上集装箱船(不含多用途船)共计189艘、58.22万TEU[9];油船共计1352艘、载重量993.31万t;化学品船(含油品、化学品两用船)共计272艘、载重量106.34万t;液化气船共计67艘、载重量21.21万t。[9]

最新公布的《中国公路水路交通运输发展报告1978—2012》中数据表明,我国自1978年至2012年:沿海和内河港口生产性泊位31862个,港口码头吞吐能力居世界首位;内河航道通航里程12.5万km;全社会完成的公路客货运量和周转量、水路货运量和周转量居世界首位。到2012年底沿海和内河港口生产性泊位达到31862个,其中:万吨级以上深水泊位1886个,分别是1978年的43倍和14倍;5万吨级以上泊位从无到有达到819个;煤炭、原油、铁矿石、集装箱等专业化泊位达到997个。[10]长江口深水航道治理工程成功实施,长江干线航道治理取得重大进展,初步建成以“两横一纵两网十八线”高等级航道为主体的干支直达、通江达海的内河航道体系。到2012年底,全国内河航道通航里程达到12.5万km,其中51%为等级航道,位居世界第一,三级及以上航道通航里程达9894km。[10]

結合以上数据可以看出,我国水路货物运输市场庞大,与之相应必然产生纷繁庞杂的国内水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另一方面,全国各海事法院审理的海事海商案件中,国内水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件占80%以上。[11]2017年6月武汉海事法院的服务和保障“长江经济带”发展的典型案例中,将“金东纸业公司与重庆轮船公司、重轮乐山公司、九五船运公司多式联运合同纠纷”一案作为厘清内河货运规则适用、促进航运经济健康发展的典型,该案经过一审、二审、再审,最终维持一审判决。此类型案件在长江流域海事海商案件中所占比重较大,虽属于海商案件却不能适用《海商法》,《合同法》没有对水路货物运输作出专门规定,原交通部颁布的《货规》内容与《海商法》规定相似但效力等级较低,导致审判实践中纠纷处理争议较多。此案依据航运惯例最终确认收货人虽然不是运输合同的缔约人,但在货物发生毁损灭失时收货人可以不依赖托运人而独立向承运人主张货损赔偿。

因此,从审判依据和市场需要看,高位阶的水路运输立法已迫在眉睫。然而,单独立法的成本太大,《货规》在制定时主要参考和借鉴了《海商法》的内容,在被废止前虽然法律位阶低,但在过去近二十年中所发挥的作用和所解决的问题是客观存在的,其时代意义是不容否定的。目前《海商法》修改工作已经启动,考虑到立法效率,在已有的《海商法》基础上对国内水路货物运输相关问题予以规定将是最可行的办法。

3.1.2符合我国水路运输和航运经济发展的需要

从哲学中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的原理而言,技术的进步、生产力水平的提高,必然要求作为上层建筑的法律做出相应的变更。

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水路运输业必将蓬勃发展,航运企业作为平等民事主体在水路运输市场中依法经营,中资和中外合资的船舶也将一同进入我国水路运输市场。在这种格局下,规范我国水路货物运输活动,完善相应的民事法律,已势在必行。我国水路运输立法急需完善,否则它将滞后于航运经济的发展而无法满足法律适时调整经济关系和社会关系的需要。[12]《海商法》作为我国法律体系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但是,由于我国对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和国内水路货物运输实行了两种不同的法律制度,导致了法律适用上的“双轨制”并出现了一系列弊端,使得法律的空间效力不完整,法律制度不协调,公平原则得不到充分体现,国内水路货物运输的法制出现了弱化状态,不利于国内水路货物运输与国际海上货物运输的接轨,不利于多式联运的发展,不符合国家“一带一路”倡议和“长江经济带”规划。

将国内水路货物运输纳入《海商法》调整,有两个目的:一是将国内水路货物运输融入国际海运市场,二是解决国内水路货物运输无法可依的现实状况。完善我国水路运输立法,使国内水路货物运输活动有法可依,可促进我国航运的发展,有利于我国航运企业的发展,更可为我国水路运输业的进一步繁荣发展提供强有力的法律保障。

3.2可行性

3.2.1《海商法》中的“海”字可包括与海相通的内陆可航水域

扩大《海商法》第4章的适用范围需要结合本法总则部分第2条关于海上运输的定义。问题在于一部名为《海商法》的法律是否可以调整在“海”以外进行的民事法律活动。

“海”包括远洋和沿海自不待言,关键在于是否可以包括内陆水域。关于水与海的区别,用文义解释的方法,海指大洋的边缘部分,按所处位置的不同可分为“边缘海”“地中海”和“内陆海”[13]821,而水则是江河湖海洋的总称[13]2109。从这一角度看,水路货物运输合同调整的范围竟然大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调整的范围,这显然不是一个正确的解释。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规定,以领海基线为分界线,领海基线向陆地一面的水域构成国家的内水部分,领海基线向海的一面构成领海、公海、专属经济区等区域。从这点看,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指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而水路货物运输合同则指我国境内的沿海、江河、湖泊使用船舶运输货物的合同,这符合我国《海商法》总则部分第2条关于海上运输的定义。

《海商法》中的“海”是否包括与海相通的可航水域?笔者认为,对“海”的解释并不一定局限于“海上”,“海”可以被扩大解释为海和与海相通的可航水域,从而包括我国与海相通的内陆可航水域。

与此类似的问题在我国成立海事法院时也曾一度探讨过,即武汉海事法院是否应当管辖发生在与海相通的江河水域中的海事案件,答案最终是肯定的。2002年最高人民法院颁发的《关于调整大连、武汉、北海海事法院管辖区域和案件范围的通知》,对辖区内河航运较为发达的大连、武汉、北海海事法院管辖权进行了重新调整。大连海事法院的管辖区域和案件范围包括:南自辽宁省与河北省的交界处、东至鸭绿江口的延伸海域和鸭绿江水域,其中包括黄海一部分、渤海一部分、海上岛屿,以及黑龙江省的黑龙江、松花江、乌苏里江等与海相通的可航水域、港口发生的海事海商案件。武汉海事法院的管辖区域和案件范围包括:自四川省宜宾市合江门至江苏省浏河口之间与海相通的可航水域、港口发生的海事海商案件。北海海事法院的管辖区域和案件范围包括:广西壮族自治区所属港口及水域、北部湾海域及其岛屿和水域,以及云南省的澜沧江至湄公河等与海相通的可航水域发生的海事海商案件。

实际上,《海商法》由于调整海江、江海之间的直达国际货物运输合同,以及海船与内河船发生的碰撞或者救助关系,其地理适用范围已经突破海的界限。可见,《海商法》完全可以调整发生在与海相通的内陆可航水域中的货物运输关系。[12]

3.2.2“双轨制”立法成因出现变化

现行《海商法》第4章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不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之间的海上货物运输。如前文所述,基于当初制定《海商法》时的国情,从保护和扶持国内航运业发展的角度,对国内沿海、内河航运适用特殊的规定是符合特定历史阶段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的,形成了所谓国内水路货物运输和国际海上货物运输的“双轨制”。

但随着我国经济和航运的发展,国内水路货物运输相比于20世纪90年代初期已经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且我国加入WTO已经多年,入世时承诺的统一市场在诸多领域尚未完全兑现,水上货物运输的“双轨制”也是其中之一。随着我国对外开放程度的不断扩大,尤其是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成立后推出的“允许中资外籍船舶从事沿海捎带业务”,其释放出的信号是对外资涉足国内航运的准入有可能逐步放宽。若诚如此,继续对国内水路货物运输适用不同于国际海上货物运输的法律制度,不能适应我国加大改革开放的新要求。我国采取“双轨制”的基础已出现较大变化。

此外,随着科技的发展,国际海上货物运输的特殊风险已大幅降低。近几年海难事故调查显示,80%的海难事故是由航行中船舶管理的过失造成的,内河运输领域也存在类似的情况。这说明内河运输和国际海上货物运输的风险不存在根本区别。国家大力推进江海直達运输的发展,内陆水域的开放程度也日益加深。内河与沿海货物运输适用《海商法》的条件已经成熟。[14]

3.2.3有利于货物多式联运的开展

随着集装箱运输的广泛普及,现代海上货物运输得到了跳跃式的发展,多式联运应运而生。因为我国长江流域和珠江流域的内河运输比较发达,而长江和珠江的入海口有上海、广州等大港[15],所以我国江海联运发展比较迅速,是集装箱多式联运的主要形式。在国家“长江经济带”发展规划和“一带一路”发展倡议下,2017年1月交通运输部等18个部门了《关于进一步鼓励开展多式联运工作的通知》,强调大力发展集装箱多式联运,积极推广江海中转联运、江海直达运输模式。[16]

然而,有关多式联运的国际公约、国际规则对多式联运首先强调的是两种或两种以上不同的运输方式,由于江海联运、江海直运采用的是同一种运输工具——船舶,所以对其是否属于多式联运尚存争议。有学者[17]认为应该以货物运输所采用的运输工具作为区分运输方式的标准;有学者[18]主张应当以各运输工具所受管辖的法律规定是否存在差异作为标准;也有学者[19]32主张采用“混合标准”,即在以不同运输工具作为确定不同运输方式的传统标准上,兼顾考虑管辖运输工具的法律规定。笔者赞同第三种观点,认同在我国“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沿海货物运输”或“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内河货物运输”或“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沿海货物运输+内河货物运输”属于多式联运。这是因为不同运输方式的本质区别并不仅仅体现在运输工具及其形态的不同,而是体现在对应法律制度的不同所带来的各区段实际承运人的责任基础、责任限制等的不同。1973年国际商会制定的《多式联运单证统一规则》明确将内河运输认定为不同于海上运输的一种方式,但是该规则中规定的海上运输包括沿海运输和国际海上运输。[19]34

按照我国《海商法》第4章第8节第102条规定:“本法所称多式联运合同,是指多式联运经营人以两种以上的不同运输方式,其中一种是海上运输方式,负责将货物从接收地运至目的地交付收货人,并收取全程运费的合同。”即多式联运的特点是两种以上的不同运输方式中,有一种必须是海上运输方式,如果不包含海上运输方式,那么即使是由其他不同的运输方式联合起来的,也不属于《海商法》规定的多式联运。这就导致在我国如果多式联运合同包含海上运输方式,那么就在《海商法》第4章第8节的适用范围内;如果不包含海上运输方式,在《货规》废止前,适用《合同法》第17章第4节多式联运合同的规定及《货规》。此外,我国《海商法》在多式联运经营人责任制度上采用经修正的网状责任制(amendednetworkliabilitysystem),对于不能确定损失发生区段的情况,适用《海商法》第4章前两节的规定,但这并不能解决多式联运业务实践中法律关系的复杂问题。如今废止了《货规》,沿海货物运输和内河货物运输几乎处于无章可循的状态,这使得问题更加复杂。

如果将《海商法》第4章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适用范围扩展至包括沿海和与海相通的内陆可航水域,不再区分沿海运输和国际海上运输,同时考虑内河运输的特殊性,在《海商法》中设立专门的章节,保留有利于内河运输的特殊制度,对内河运输同海上运输稍作区分,就不用争论我国“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沿海货物运输”是否属于多式联运问题,发生纠纷可以直接适用《海商法》的相关规定。另一方面,可完善我国关于沿海和内河的法律制度,厘清内河与海上货物运输法律制度之特殊性,采用经修正的网状责任制使责任更加明确和清晰,将大大有利于货物多式联运合同的法律适用和开展。

4扩大《海商法》第4章适用范围的建议

扩展《海商法》第4章的适用范围至沿海货物运输和内河货物运输,可达到完善我国水路货物运输立法的目的。笔者认为可按以下原则来处理:

第一,海商法律制度的具体组成部分之间不是孤立的,尽管每一制度均具有自身的独立性,但各制度之间的协调配合仍然是在法律修改过程中所必须考虑的。

第二,从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和国内水路货物运输的实际情况出发,将现行《海商法》和《货规》的具体规定进行对比分析,提取“公因式”,找出作为水上货物运输的一般原则和规定,避免法律重叠和空白。

第三,修改《海商法》第4章关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定义,同时注意与总则部分第2条关于海上运输定义的协调。将海上货物运输合同适用范围扩展至包括经海路以及与海相通的内陆可航水域,定义海上运输时必须包括该范围和第5章海上旅客运输合同的范围,修改后的海上运输应当包括海上及沿海客货运输、与海相通的内陆水域的客货运输以及沿海与此种水域的客货运输。

第四,针对与海相通的内陆水域的特点,如承运人的无过错责任制、运单填制、记载内容和效力、赔偿范围等,在第4章中单列一节进行调整。关于具体的实施可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制定。

第五,扩展空间范围时注意对《海商法》总则部分第3条船舶的相应概念作出修改。《海商法》总则部分第2条的修改势必导致《海商法》整体关于沿海和内陆水域船舶关系的调整问题。因此,对第4章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定义的修改也需要结合内陆水域船舶关系的调整一并考虑。

水路货物运输特点范文第3篇

关键词 货物运输 服务水平 评价指标 对策

中图分类号:F540.5 文献标识码:A

0引言

近年来,我国道路货物运输业发展较快,到2013年底,货运量达307.6648亿吨;且公路货物周转量达55738.08亿吨公里,在综合运输体系中仅货运所占比例达33.2%,且有逐年递增趋势。现从分析黑龙江省道路货物运输业的发展现状出发,对近年来黑龙江省的道路货物运输状况进行数据调研与分析,建立货物运输服务水平评价指标体系,最后参考国内外先进经验,提出采取新技术、提供新服务等相关对策,提高黑龙江省道路货物运输业服务水平。

1黑龙江省道路货物运输业服务水平现状

2014年各种运输方式共完成货物周转量2020.7亿吨公里,比上年增长1.8%。其中铁路1041.1亿吨公里,下降4.7%;公路929.0亿吨公里,增长10.1%;水运7.6亿吨公里,增长1.9%。

1.1公路基本情况

截至2012年年底,全省公路总里程达到159063公里,公路网密度为35.04公里/百平方公里。其中按行政等级分:国道6984公里,省道9156公里,县道7930公里,乡道54699公里,专用公路15284公里,村道65010公里。按技术等级分:高速公路4350公里(含高速化公路267公里),一级公路1424公里,二级公路9623公里,三级公路32182公里,四级公路81850公里,等外公路29803公里。除农垦、森工系统外,全省931个乡镇全部通公路,其中926个实现通畅,通达率和通畅率分别达到100%和99.5%;9121个建制村中有9113个通公路,其中9084个实现通畅,通达率和通畅率分别达到99.9%和99.6%。公路通达里程的不断延伸,将进一步强化道路运输在综合运输体系中的基础性地位;公路技术标准的提高,增强了道路运输业的竞争力,使道路运输突破了只适宜短途接驳和集散道路运输的难题。

1.2黑龙江省道路货物运输业服务水平

近几年来我省的道路货运量及周转量如表1所示。

由上述表可以看出,我省的道路货运量在全国道路货运量中所占的比重越来越大,且有逐年增加的趋势,与此同时,周转量也不断上升。

1.3公路运输场站设施、运力及运量情况

截至2012年年底,全省有等级公路客运站1010个,目前全省有货运站124个,其中一级站7个、二级站24个、三级站14个,四级站79个,年平均日换算货物吞吐量11.6万吨。黑龙江省的主枢纽已经建成京哈货运站、顾乡货运站、滨江公路货运站、哈西货运站等。

2构建黑龙江省道路货物交通物流信息平台

目前对于货运站场的设计发展重点是依托现有的货运场站,构建两个黑龙江省道路货物交通物流信息平台:

(1)城际快运物流网络。以哈尔滨作为城际快运中心节点,辐射省内主要中心城市,以货运枢纽、高等级公路、厢式车辆为运行条件,以统一规范的受理方式和限时到达为服务承诺,重点发展哈尔滨――牡丹江――绥芬河;哈尔滨――大庆――齐齐哈尔、哈尔滨――佳木斯――双鸭山――鹤岗;哈尔滨――鸡西――七台河、哈尔滨――绥化等中心城市间的快运线路。

(2)城市内配送物流网络,依托物流园区、中心等货物集散中心的优势,开展城市内短途配送和专项配送。按照整合社会道路运输资源的基本思路,以吸纳社会的小型厢式货车为主要运载工具,以为货运场站提供城市内接、取、送、达的延伸服务为基点,在哈、齐、牡、佳等大型城市通过统一标志、统一车型、统一价格、统一调度指挥、统一服务标准,发展城市物流配送,在此基础上,逐步扩大服务范围和提高服务品质,更好地发挥物流园区的集散功能。

3黑龙江省道路货物运输业服务水平评价指标体系的建立

评价指标体系是指为了达到系统的目的,从系统众多的输出特性中选出的一整套衡量指标,在控制理论中,可以根据评价指标体系建立控制系统输出水平的标准值。制定指标的必要条件:可得性、可比性(即指标可以在不同的方案间、不同的范围内、不同的时间点上进行比较)以及定量性。

对于评价体系的建立要考虑:(1)现代化原则:即所选评价指标能体现现代化的发展要求,目标值的确定要充分体现现代化的特征,评价方法的选择也要符合现代化建设的需要;(2)全面性原则;(3)科学性原则:指标体系的设计必须同道路货物运输现代化的科学概念相一致,指标的数量应取决于道路货物运输现代服务水平评价的实际需要和理论研究的完善程度;(4)系统性原则;(5)实用性原则:在设计道路货物运输业现代服务水平评价指标体系的时候,应尽量与统计口径一致;(6)完备性原则;(7)可操作性原则:计算方法要明确,便于操作。评价体系设计时必须明确计算方法、表述方法,可建立具有普遍意义的数学模型。

4对策建议

随着道路运输改革的进一步深入,基础设施水平较差、路网密度依然较低、运输种类发展不足、市场管理不善等问题将被逐步解决,道路运输业将向资源配置最优化、管理现代化、监督规范化方向发展,道路运输业的进一步完善必为黑龙江省国民经济的发展提供强大的推动力。

道路货运企业除了应有相应的硬件设施,还要在软件方面也与高新技术齐头并进。目前美国和欧洲等发达国家货运公司普遍使用的电子信息技术软件有“运输管理系统”(TMS)和“仓库管理系统”(WMS)。

而且目前国外道路货物运输企业普遍拥有一个完善的、功能强大的、采用因特网技术的企业内部网。其可实现企业内部的信息交流,主动地获取和提供信息,并且可以和底层的数据库相连接来支撑企业的决策系统。同时也对客户开放,使外界用户了解企业生产、经营、组织、管理等情况,这都是值得借鉴的。

参考文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局.中国统计年鉴[R].北京:中国统计出版社.2014.

[2] 黑龙江省交通厅.黑龙江省交通厅统计资料汇编[R].2004~2012.

[3] 方建元等.云南省道路货物运输业发展现状、问题及对策[J].重庆交通学院学报,2006.25(2).

水路货物运输特点范文第4篇

1 有效整合资源,拓展延伸服务

道路运输企业大多具备了仓储、运输等各种资源,但这些资源按原有模式运作一般都较为分散,业务较为单一,整合分散资源是道路运输企业向物流发展的前提和走出困境的关键,同时,拓展延伸服务是发展的基础。

2 广泛开展合作,努力完善道路货物运输网络

物流业的发展,不是一个行业、一个企业能独家包打天下的事业,需要企业之间横向联合,通过不同服务分工和协作,进行物流服务的优势互补,使分散的任意区域的物流企业形成网络,从而满足现代化生产与流通的需要。完善的貨物运输网络是道路运输企业提高运输生产效率的必要条件。大力发展作为第三利润源泉的现代物流业,对降低企业产品的流通成本,提高企业产品的市场竞争力具有重要意义。但是,许多工业企业的经营者还没有意识到,他们目前所从事的物流其实质是企业物流。不可否认,通过开展企业物流的确是可以取得一定的效果,但是非常有限,这是因为就单个工业企业而言,其物流活动绝对是不对称的,即单向的物流要大大高于双向的物流,加上没有货运网络做支撑,运输效率一般都较低,所以收效是非常有限的。但如果将这些作业内容交给道路运输企业或物流企业去做,他们一方面可通过对多个工业企业的物流活动进行组合,另一方面可利用企业自身的货运网络,使单向企业物流活动转化为双向,从而可以进一步降低物流成本、提高经济效益。因此,道路运输企业必须高度重视货运网络的建设,要根据本地货物的流量和流向,在本地出口货物的主要流出地和外地进口货物的主要产地广设货物受理网点,不断健全和完善货运网络,力争做到常规货运、快件货运和物流共同使用同一货运网络,才能有效地提高生产效率,使之真正成为整合工商领域企业物流的有力武器。

3 建立健全经营管理信息系统

计算机经营管理信息系统是道路运输企业发展货物运输和现代物流的灵魂。在信息时代,市场瞬息万变,商机稍纵即逝,尤其是对于道路运输企业和物流企业而言,其运输网络遍布全国各地,车辆更是跑遍大江南北,再加上有一个为众多客户服务的规模较大的货运站场及仓储系统,如没有一个反应快速灵敏、指令畅通无阻的计算机经营管理信息系统,不仅无法适应经济发展、社会的进步,而且将严重制约企业自身的发展。因此,道路运输企业必须高度重视经营管理信息系统的建设,要以企业货运网络为依托,结合货运生产的特点和实际,尽快建立与之相适应的计算机经营管理信息系统,在此基础上,再根据物流业务开发和发展的需要进一步加以完善,通过网络平台将企业服务网点连接起来,实现资源共享,信息共用。

4 做好市场定位,明确发展策略

道路运输企业发展现代物流要正确选择切入点,必须做好市场定位,对具体的市场和客户进行细分。因此,运输企业在向物流转化过程中,必须进行市场调查,根据企业的规模实力和可以依托的优势,选择目标客户,确定自己的发展策略。

5 加强货运站场基础设施的建设和管理

货运站场基础设施是道路运输企业组织货运生产、发展现代物流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经过多年的发展,大多数道路运输企业者拥有一批数量不等的货运站场,基本上可以满足货运生产的需要,但从现代物流作业的需要来看,现有的货运站场绝大部分规模偏小、仓储能力不足,不能适应现代物流发展的需要。根据发达国家道路运输企业发展现代物流企业的经验,站场占地规模应在20万平方米左右才能同时满足仓储、包装、组装加工等物流作业的需要,而且建设铁路专用线才比较经济合算,因此,道路运输企业应在借鉴国外经验的基础上,结合企业发展实际,适时对现有的货运站场及仓储设施进行改造和扩建,扩大站场规模,提高仓储能力;同时,要对现行的按厂家分区存放货物的方式进行改革,尽快实行按货物分类存放,并要大力推广应用计算机信息技术来提高仓储管理水平,这样不仅可使现有库房得到有效利用,进一步提高库存能力,而且还只需改造部分库房。就可满足部分贵重货物存放的需要。另外,道路运输企业发展现代物流还需注意充分利用工商企业现有的仓储设施,由于受计划经济大而全思想的影响,大型工商企业大都拥有仓储设施和库房管理人员,因此不可能将其产品或零部件、原材料全部交给物流企业去储存,否则其库房要闲置,更重要的是库房管理人员因无法安置而要下岗,这正是工商企业最大的后顾之忧,也是其之所以发展企业物流的重要原因之一,解决这一矛盾的思路应该是可采取租用其仓库和聘用其库房管理人员的办法,先将物流业务开展起来,然后随企业生产规模扩大再将库房退还,改造后即可变成生产车间,于人于己都有利。

6 努力改善和提高运输装备水平

运输车辆装备是道路运输企业完成货物位移或流动的重要工具,同时也是影响运输生产效率和物流作业效率提高的重要因素之一。目前,道路运输企业高效低耗的重型货车和特种专用货车所占比重普遍偏低,远不能适应货运尤其是物流业务发展的需要,因此,要加大投入,切实加快车型结构调整和车辆更新的步伐,优先发展运输效率高、能耗低的重型货车和特种专用货车,并辅之以数量适当的轻型货车,形成中长途运输以重型货车和特种专用货车为主,短途运输尤其是市内配送以轻型货车为主的格局,才能进一步提高效率、降低成本,取得良好的经济效益。

水路货物运输特点范文第5篇

随着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社会经济的迅速发展,公路基础设施建设日新月异,伴随着公路网技术水平的提高、汽车工业的不断进步,公路货物运输在综合运输体系中占有越来越重要的地位。

二、我国公路货物运输发展的特点

目前,我国公路运输主要体现出一下几个特点:

1.公路货物运输无论在运输量绝对水平或在全社会货物运输中所占比重均有较大幅度的提高。伴随着商品经济的日益活跃,区域间经济交往和货物交流的日趋频繁和道路条件的改善,货物运输平均运距也有所提高。

2.公路运输市场也发生了巨大的变化,改革开放打破了计划经济时期国有运输企业在运输市场中一统天下的局面,市场主体多元化日趋明显;为了满足国民经济对公路运输新需求,公路货物运输生产方式和经营内容不断扩展,包括传统的整车运输、零担运输以及集装箱、大件笨重货物、危险品货物运输等不断发展和完善,快件运输、社会性储运服务等也暂露头角。

3.运输市场的多元化和运力的快速发展,使得为车货双方提供配载、货运和货运信息的货运服务业应运而生;公路运输市场调控和管理体系已初步建立。

三、我国公路运输存在的主要问题

1.车辆结构不合理,技术状况较差

目前,我国运输车辆平均吨位低,多为4-5吨的中型车,大吨位及专用车辆所占比例极低,由于车辆结构的不合理,也使得运输企业失去许多货源。同时,由于运输行业的不景气,使企业无力进行车辆的更新换代,营运车辆老旧,车辆完好率、营运效率低下。

2.公路货运设施简陋、功能单一

货运站是进行货物运输组织的场所,目前,全国虽已有2500多个零担货运站(点),但多数为仓库式的,规模小、设施简陋、功能单一,且没有扩建余地,而且货运站绝大多数属于企业自有、自用、封闭型,没有向社会开放。场内搬运、装卸设备落后,不配套,生产作业及技术水平基本处于手工操作状态,无法向用户提供高效率、高质量的站场作业服务。

3.区域分割,体制封闭,运输效率低下

无论是公路快运还是普通货运,只要是运输生产,就会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地区。长期以来,我国公路运输业的组织形式和经营方式是以区域企业为主,经营范围以区域为基础,受体制封闭等人为因素的严重影响,跨区域的长途运输回程空载现象十分严重,企业运输效率低下。以零担货物运输为例,目前我国公路零担运输实行的是不同区域的货运班车"对开"形式,不同地区的运输公司之间用合同或协议的形式认可对同一线路的联合经营,以固定的周期相互开行对等的车辆运输两地间的货物。但各地多年来的运输实践已证明这种机制由于其致命的弱点而缺乏生命力。由于这种联合经营属于"松散型",处于各自的利益,出现了有意不及时给对方班车配货的现象,致使对方公司的班车实载率十分低下,导致货物待运时间过长,客户转而寻求其它方式或解决办法,缺少货源的货运站不得不加大班车的周期而周期愈长,货源愈少,形成了恶性循环的局面,从而使这种预期的保障运输效率和双方利益的愿望变得名存实亡。

4.企业粗放经营,运输组织化程度低

我国的公路运输市场是改革开放后最早向社会开放的行业之一,随着个体、联户和社会车辆进入运输市场的增多,长期占据主导地位的国有和集体大中型运输企业所占的市场份额呈逐年下降的趋势,特别是货运市场只占很小的比例。面对日益激烈的市场竞争,不少国有和集体大中型汽车运输企业多采取了划小核算单位的措施,实行了以车队或班组为单位的经营承包、个人单车营收承包、单车风险抵押或租赁经营承包等不同的经营形式,加之大量的个体、联户及其它社会车辆参营,使得公路运输市场组织结构更趋分散,公路货物运输呈显著的粗放状态,运输的组织化程度降低。虽然公路货运服务业中的配载和组货机构和个体逐步应运而生,但由于缺乏有效的信息网络和组织手段,无法发挥更大的作用。

5.缺乏主导公路运输市场的大型运输企业,难以组织规模化和网络化的运输

在计划经济时期,我国的公路货运市场是国有运输企业一统天下,虽然这时期公路运输市场的单一主体的局面有其不利的一面,但应看到国有大中型运输企业在国防工程、重点工程、抢险救灾物资运输等与国民经济有重大影响的生产中发挥了其不可替代的作用。公路运输市场放开搞活大大解决了货主运货难的状况,但由于种种原因,原有的大中型运输企业化整为零,缺乏能够主导货运市场的大型区域性或全国性的运输企业,过小的经营规模和营运区域、分散经营的状况导致公路货物运输机动、灵活、优质、高效、网络化、规模化的经营的整体优势难以发挥,与国外公路货物运输企业的经营水平和生产效率相差甚远,使运力资源发生了巨大的浪费,同时,企业的经济效益剧烈滑坡。

四、我国公路快速货运发展新动向

根据上述分析,我国的公路货运业在适应国民经济发展需要的同时,面临着许多自身难以解决的矛盾和问题,面对日益发展的商品经济、日益增多的时效性强、附加值高的产品,社会公众越来越强的时间价值观念和日益尖锐的国际贸易商战,对于公路货运业来说可谓机遇和挑战并存。因此,迅速改变传统的公路运输生产方式,以满足商品经济发展需要为出发点,建立全新概念的公路快速货运系统已迫在眉睫,近两年来,在全国一些经济发达和交通运输条件较好的地区,已经开展了不同形式的公路快速货物运输业务,并已初步取得了良好的经营效果。从上述一些公路快速货物运输的初步实践证明,我国的公路快速货物运输系统的建立尤其重要,开拓广阔的市场,运输企业从事公路快速货运的积极性非常高,从组织上为建立全国和区域性的公路快速货运系统的建立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