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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要企业和个人之间有劳动关系,不论个人是否有北京市户口,单位必须为其交纳住房公积金。近日,北京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向社会公布了今年市政府立法计划。其中《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被纳入政府今年计划完成的28项法规之中。住房公积金在体现社会福利的同时,也为降低个人所得税税负提供了可能。
根据相关规定,企业和个人按照国家或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提取并向指定金融机构实际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不计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免予缴纳个人所得税。由于住房公积金是直接存入个人账户,加之各地关于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基数和比例都有一个幅度范围,这就为我们利用住房公积金政策来调整企业工资福利结构,降低个人所得税税负提供了可能。
调整缴存数额降低税负
例:南京某外商投资企业财务经理2003年月工资收入6000元,该单位按3000元缴存基数、10%的缴存比例为其缴纳住房公积金。这样,单位承担300元,个人承担300元,不考虑其他扣除因素,该经理应纳个人所得税为(6000-300-800)×15%-125=610元。
根据南京市规定,南京市范围内外商投资和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单位和个人的缴存比例为10%~12%,缴存基数为个人月平均工资,如果月平均工资水平高于5000元的按5000元计算。
根据以上所述,我们可以通过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数额来降低个人所得税税负。
在单位缴存比例不变的情况下,个人可以与单位协商,提高个人缴存的基数和比例,以上面例子,个人可以提出自己按5000元、12%的标准缴纳住房公积金,这样,个人缴存的数额为600元,比先前个人多缴纳300元,多缴的这部分在政府规定的范围内,是符合免缴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在这种情况下,该经理应纳个人所得税为565元,少纳个人所得税45元。
补缴以往年度数额减税负
有些地方政府还有补缴以前年度的住房公积金免交个人所得税的规定。
例:小李是广州开发区内一家大型外企的技术员,最近,公司决定为小李补缴1998年至2002年共五年的住房公积金合计2.44万元,公司、小李各负担一半。这样,小李就相当于间接取得了1.22万元的奖金。
广州市地税局专业人士解释,单位和个人以前年度没有缴纳住房公积金,现在按国家或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或标准补缴住房公积金的,对于单位缴付部分,不计入个人当月的工资薪金收入,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对于个人缴付部分,允许从补交当月的工资薪金收入中税前扣除,补交当月不足扣除的,可在以后12个月内计算分摊扣除。
按照上述规定,小李个人负担的1.22万元住房公积金款,可以从补交当月的工资里税前扣除。假设小李每月工资为5000元,在补交住房公积金当月就可税前扣除5000元,剩下的7200元还可以逐月按其工资收入作税前扣除,直到逐月扣完为止,但最长不能超过12个月扣除。
看好地方政策入手
上述是以两个城市为例,事实上,国家对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工资基数和缴存比例只有一个指导性的规定,具体的实施细则由各地方政府颁布。《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问题指导意见》中规定“设区城市(含地、州、盟,下同)应当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统筹兼顾各方面承受能力,严格按照《条例》规定程序,合理确定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单位和职工缴存比例不应低于5%,原则上不高于12%”、“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工资基数,原则上不应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倍或3倍。”
对于北京市,也有一套相关的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政策。
按照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规定,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北京2005年住房公积金缴存有关问题的通知》确定北京2005年度(2005年7月1日至2006年6月30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和缴存上限,7月1日起由2004年的1202元提高到1417元,比2004年提高了215元。从2002年开始每年设置上限,这一数字一直在攀升,2002年为744元,2003年为880元,2004年为1202元。根据市政府2002年确定的原则,2005年住房公积金年度的缴存额上限按照2004年职工月均工资的300%,分别乘以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确定。
北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有关人士介绍,2005年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政策没变,缴存比例仍为8%,有条件的单位(北京市为“有条件的企业”)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可以为10%。
北京市将要出台的管理办法是在2002年国务院进行修改重新颁布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基础上的细化,譬如在国家的法规上对如果没有北京市户口的人员是否能有住房公积金的问题没有明确,而此次将要出台的《办法》将会明确,只要企业和个人之间有劳动关系,不论个人是否有北京市户口,单位必须交纳住房公积金。目前上海和天津已经对住房公积金进行了地方性立法。
《钱经》提示:纳税人在运用住房公积金节税的同时也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超规定缴存或未经批准超上限缴存住房公积金的部分,单位不得列入成本或费用;职工照章缴纳个人所得税。
2.有些地方政府有“补充住房公积金”的规定,北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2004年决定,有条件的企业本着自愿原则可为所在企业从业人员建立补充住房公积金,其缴存比例比原公积金缴存比例上限提高10个百分点,达到20%。但超出部分不论对企业还是个人而言都不再享有免税政策。但是,根据现行个人所得税法和住房公积金有关规定,单位和职工缴纳的补充住房公积金应计入发放当月个人的工资、薪金收入,合并计征个人所得税,“补充住房公积金”并不适用免税规定。
摘 要 住房公积金制度是我国住房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自建立以来为改善城镇职工住房条件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经济体制的改革和房地产业的快速发展,住房公积金制度在执行过程中也面临着资金效率和风险管理等挑战,存在着公平缺失和制度违背的现象,因此应该从公积金使用上进行相应的调整。本文分析了目前住房公积金制度执行过程中所遇到的问题,并提出了一些解决调整措施。
关键词 住房公积金制度 公平缺失 调整措施
一、现行住房公积金制度管理状况分析
1、住房公积金制度区域性覆盖不平衡
目前我国住房公积金制度在发展和执行过程中呈现出明显的地区性不平衡现象,主要表现在资金整体运用和融资效率状况存在比较明显的差异。在东部沿海经济发达的地区,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贷款发放率一直较高,如北京、天津等地的资金运用率平均达到85%以上。而在经济发展相对落后的中西部地区,住房公积金的资金运用率只有50%左右,究其根本,就是因为各地区社会经济发展水平不平衡,导致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发展水平不同。
2、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人群范围小
由于原先国家住房分配主要解决的是城镇在职职工住房问题,因此该制度主要覆盖对象为城镇企事业单位内成员及其家属,这就导致住房公积金制度实际执行中没有实现全面覆盖,从而导致很大一部分人被排除在了公积金制度之外。这部分人主要包括:没有参加公积金制度的集体企业和个体企业的职工;相对困难企业的职工;没有单位的城市居民(包括个体从业者);在城市工作的农民工。而我国目前的弱势社会群体正是由后三部分人构成,目前的住房公积金制度无法帮助这类人解决最现实的住房问题。以天津为例,从公积金资金借款人职业分析来看,“三资”企业职工占39.8%,中高级管理人员占36.5%,科研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占9.3%,其他人员占14.4%,其中,高收入者占25%,中等偏上收入者占62%,低收入者占13%。
3、住房公积金制度在执行过程中存在利益的不公平性
(1)公积金缴纳职工和未缴纳职工实际收入存在不平衡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中对公积金的缴纳有明文规定,但很多企业特别是非公有制企业对公积金的缴纳存在排斥的态度,导致很多职工没有享受到住房公积金政策的惠好。这样,未缴纳公积金的职工在实际的经济利益上和已缴纳公积金的职工存在很大的差别,从而造成利益的不公平性。
(2)公积金实际缴存比例存在不平衡
由于近年来不同行业和不同企业的收入差距拉大,各地执行的住房公积金占职工工资收入的比例由5%到20%不等,差距比较大。缴存基数高的单位,其缴存比例也普遍偏高,最高达到30%,而缴存基数低的单位其缴存比例仅为5%,相差达到6倍。以天津市为例,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规定,缴存比例最高为单位和职工各15%,缴存比例最低为单位和职工各5%,相差也达到了3倍之多。
(3)公积金实际缴存基数存在不平衡
由于《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未规定缴存基数的上限,要求缴存基数原则上不超过所在城市平均工资的2-3倍,但无强制性。这就造成了由于不同行业和不同单位之间的工资收入差距悬殊,造成缴存基数差距大。
4、住房公积金资金使用上存在的不平衡
现行的住房公积金主要可用于支付购买商品房房款,通过商业银行进行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和支付还贷。由于房价高,职工收入水平和住房需求状况之间存在差距,公积金存款人和实际使用人不能很好的匹配,造成相当一部分人没有能力买房,不能充分享受这个制度的益处,而部分高收入人则通过这个制度反复低成本买房,推高房价从而加剧社会的不公平和贫富差距。
二、现行住房公积金制度调整措施分析
1、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覆盖范围
首先应该改变目前我国的用工制度,所有企业用工必须经过劳动部门的批准和登记,强制性实行职工住房公积金缴纳制度;二是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要对登记过的工作人员进行跟踪,对下岗再就业人员和外来务工人员均建立起住房公积金制度;三是对无业人员和自由职业者拓展住房公积金融资渠道,探索这类人员参加公积金缴纳制度的可能性。总之要尽最大努力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覆盖范围。
2、建立梯度住房公积金制度
由于市场经济的改革和发展,不同地区不同单位和行业收入存在差别是不可避免的。对于公积金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上的差异,应该从政策上加以引导和改变。缴存政策方面可以参考个税累进递增的缴交机制,在公积金制度中反向操作,建立住房公积金政策与房价、职工工资年收入水平的联动机制,采取梯度递减的缴交基数和缴存比例,合理确定每个梯度的缴存比例和缴存基数,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的保障机制。
3、建立更加合理的住房公积金资金使用制度
在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使用上,必须要求限量使用,每笔贷款上限不应定得太高,以保持住房公积金贷款在使用上的公平性。合同储蓄模式体现多存多贷的原则,适于在中低收入居民中开展。此外,要扩大住房公积金使用对象,个人账户的住房公积金不仅可以用于购房、还购房贷款,而且可以用于支付房租,特别可以用于廉租房和经济适用房等加强对特别困难和低收入人群补助。
4、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监管体系
要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的作用,利用全国住房公积金信息网监控住房公积金的归集和使用情况,并利用大众媒体提高住房公积金信息的透明度,让全社会共同监督其使用情况。推进住房公积金从现行的“行政化”管理向政策性住房金融的转变。建立以同级监管为主、上级监督为辅的监管机制,建立除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以外的其他支出项目财政专户和资金共管制度。
三、总结
目前我国的住房公积金制度还不太完善,存在很多公平缺失的地方。住房公积金制度制定者和管理人员应该结合目前公积金制度中存在的问题和具体的实际情况,制定出更加合理的公积金管理制度,首先应该扩大覆盖范围,让更多人能够享受到公积金制度带来的惠好;其次应该努力消除公积金制度中存在的不公平性和制度缺失的地方,只要这样才能让我国的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优越性发挥的更好。
参考文献:
[1]徐笑虹.我国住房公积金监管问题研究.时代金融.2010(6).
为进一步扩大我县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面,加快完善住房保障体系,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以下简称《条例》)等规定,经县政府研究,确定在全县范围内进一步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充分认识住房公积金制度的重要性
住房公积金制度是城镇住房保障体系的基础性制度,是国家、单位、个人共同负担解决住房问题的筹资机制,是党和政府心系民生、解决职工住房困难的一项重大决策。我县自推行住房公积金制度以来,认真贯彻执行《条例》,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取得了一定成绩,在改善城镇职工住房条件、调整住房消费结构、促进房地产业健康发展方面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但是,目前我县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距全市平均水平仍有较大差距,覆盖范围尚未达到《条例》规定的要求,多数企业尚未建立完善的住房公积金制度,不能满足广大职工住房消费需求。因此,全面健全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对于维护广大职工合法权益,提高住房消费水平,增强住房保障能力具有重要意义。各级各部门各单位要从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加快构建幸福的高度,充分认识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地位和作用,进一步统一思想,按照全县安排部署,迅速行动,抓好落实,确保住房公积金制度顺利实施。
二、落实措施,进一步加大住房公积金制度建设的工作力度
(一)严格执行《条例》规定,努力做到应缴尽缴。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在职职工,都必须建立公积金制度。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条例》要求,积极主动地推进住房公积金制度建设。今年,根据我县实际,确定以企业为重点,逐步实现住房公积金制度全覆盖。
(二)明确缴存基数和比例。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5%。有条件的单位,可在国家规定的范围内适当提高缴存比例,但最高不得超过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12%。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漏缴和少缴。各级各部门各单位要按照《条例》规定和上级要求,加大工作力度,认真实施好住房公积金制度。
(三)住房公积金缴纳时限。已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且执行原标准的在月底前按照要求调整到位。尚未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企业和单位,要于月底前按照要求到县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建立实施住房公积金制度,有条件的单位,可以从以前年度补缴。
(四)确保资金来源。工资全额由财政负担的单位,其住房公积金单位负担部分由财政负担,由县财政部门每月统一拨付到住房公积金专户,个人负担部分由县财政部门每月从个人工资中代扣代缴。工资差额单位和自收自支单位,其住房公积金单位负担部分由所在单位自筹解决,个人负担部分由所在单位汇总缴纳,个人承担。企业职工住房公积金其单位负担部分在企业成本中列支,个人负担部分由单位汇总缴纳,个人承担。
住房公积金单位负担部分和个人负担部分全部计入个人账户,属职工个人所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计息,职工离退休时本息一次结清,退还职工个人。
(五)加强资金管理。县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负责我县住房公积金的归集、使用和运营管理工作。各单位的住房公积金必须全额缴存到县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在银行开设的住房公积金专户,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截留、坐支、挪用。
三、加强领导,确保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各项工作顺利进行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各部门各单位要加强对建立和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工作的领导,明确专人负责住房公积金工作。县监察、财政、审计、人社、工商、税务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密切合作,齐抓共管,积极推进。
关键词:住房公积金制度 有效性 实施 措施
一、住房公积金制度的相关概述
住房公积金制度是指由职工所在的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以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及职工个人缴纳并长期储蓄一定的住房公积金,用以日后支付职工家庭购买或自建自住住房、私房翻修等住房费用的制度。
住房公积金制度是一种社会性、互、政策性的住房社会保障制度,有利于筹集、融通住房资金,大大提高了职工的商品房购买能力。发展住房金融是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目标之一,也是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得以进一步推行的动力。具体来说,第一,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建立,推动了住房从福利分配转为货币分配的体制转轨,推动房改完成市场化住房体制转轨;第二,住房公积金制度是个人长期住房储蓄积累机制得以建立,为个人成为住房市场消费主体奠定了物质和观念基础;第三,通过发挥政策性住房金融的作用,能够推动住房金融服务业等的发展。
二、现行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有效性分析
(一)从行政监管的角度对现行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有效性进行分析
住房公积金制度的管理实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运作、银行专户存储、住房公积金委员会决策以及财政监督的原则。作为非盈利的事业法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实施过程中发挥着巨大的作用,不仅能够提高发放贷款的服务质量和资金的运用效率,还能够进行科学全面的贷款风险管理。然而,在实际的实施过程中,由于住房公积金只是靠财政部门进行监督,而住房公积金不属于财政资金,因此财政部门在审核过程中只是根据现有的规定进行审核,并没有别而权力和职责,这对住房公积金制度的监督机制效能会产生一定的营销,容易导致监督管理不到位,只是流于形式。在实际的管理中,受托银行的最终目的就是通过扩大客户资源和自身的业务而赚取佣金和利息,他们对公积金的发展情况并不是很关心,这样就导致住房公积金制度在运行实施过程中各个部门之间的职责权限划分不到位,而影响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整体运行效率。
(二)从宏观角度对现行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有效性进行分析
住房公积金对住房市场的发展起着巨大的推动作用,使住房市场效率得到强有力的支持,这样提高了广大城镇职工的住房消费能力,同时也有利于廉租住房制度的不断完善,为其提供资金支持。
(三)从微观的角度对现行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有效性进行分析
首先,从资金运作效率的角度来看,不同的地区其住房公积金的资金运行状况不同,融资效率也存在很大差异。在相对发达的东部地区,住房公积金的个人购房贷款发放率比较高,资金运用率达到80%以上,而在落后的中西部地区还不到一半,这样就导致沉淀资金的浪费,加上东西部管理比较封闭,使自今年的流动性比较差,因此资源效率还是相对较低。其次,据统计,我国的住房公积金覆盖率还没有达到理想状态,目前也就75%左右,而且由于外部的机会存在不公平的现状,很多农村进城务工人员由于没有固定工资而不能享受住房公积金制度,这就存在严重的不公平现象。从另外的角度看,由于相关规定对缴存基数和比例有限制,规定了最高和最低限制,不能随意提取,这能体现公平性的原则。但是,由于住房公积金只能在购房中使用,使用用途比较单一,因此今后还要不断完善。
三、现行住房公积金制度在实施过程中的难点
近些年,我国的住房公告基金的缴存使用比例呈现上升的趋势,但是各个地区的缴纳出现不均衡的现状,总体来说,公众对住房公积金制度还是比较满意的,但是,由于受到各方面条件的限制,现行住房公积金制度在实施过程中还存在很多难点,因此有必要对其进行分析。
具体来说,首先,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余额的权属明细存在问题,住房公积金的增值余额按照规定是要用于廉租住房建设的,是通过财政部门进行合理分配的。对于住房公积金增值余额,有的人认为要将其归属于缴存人,而有的观点认为要归国家所有,这两种观点各有各自的道理,到目前为止对于住房公告基金的增值收益余额问题依然存在权属不清晰的问题;其次,对于民营企业来说,住房公积金的缴存率不高。很多民营企业由于利润不高,加上国家对其没有进行严格规定,而不能为员工缴纳住房公积金。而对于那些效益比较好的员工,民营企业也只是进行有选择性地为员工进行缴纳,缴纳对象主要是企业的重点培养对象或者骨干人员。因此,今后针对民营企业,国家应当出台差异化的缴纳政策,使民营企业为员工缴纳住房公积金,从而减轻城镇居民的购房压力;再次,对于住房公积金的性质和流动性问题的界定方面。本来住房公积金制度是一种强制性的制度,但是自动实施以来依然有很多城镇职工无法享受该制度的优惠,导致全国的住房公积金覆盖率比较低。按照相关规定,住房公益金在满足提取和贷款的基础上能够购买国债,但是主要优先进行住房贷款。在贷款的过程中主要通过商业银行,主要包括公积金贷款向商业银行的转让和商业银行住房按揭贷款向公积金的转让,这两种方式不利于公积金贷款的证券化,不利于资金的快速流动,这也是今后需要着重解决的一大问题。
四、住房公积金制度有效性实施的具体措施
(一)不断完善住房公积金的运作体系
为了保证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有效实施,今后有必要完善住房公积金的运作体系。作为主要管理部门,住房公积金中心要不断提高自身的管理水平。为了加强公积金的风险管理,今后可以通过立法的方式来设立专门的管理委员会,这样不急有利于及时控制风险,还能够有效加强保值增值的运作,而且能够使各自的职责更加明确。另外,生政府部门要充分发挥自身的监督和管理作用,针对公积金管理和运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改进。
(二)针对不同企业和地区实行有差别化的公积金贷款利率
今后针对东西部地区差异以及民营企业的具体情况,应当实行有差别化的公积金贷款利率。公积金的贷款利率可以参考个人所得税税率,根据具体的各个地区和企业之间的收入和利润水平制定不同的缴纳比率,这样有利于支持低收入者的购房能力,同时能够保障公积金制度的有效实施。
(三)对住房公积金的使用方向进行科学设计和界定
为了更好地为广大城镇职工创造福利,今后应当科学设计和界定住房公积金的使用方向,从而保定房地产市场的平稳健康发展。具体来说,对于普通的商品房,一般中高收入者可以支付,这也是其增值收益的主要来源,而对于那些昂贵的商品房可以通过发挥市场作用进行调节。因此,今后应当进行多层次的住房公积金设计,根据不同的人群设计不同的提取和缴纳比例,从而有效解决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问题,使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覆盖比率不断增加。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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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劳资关系 高校 住房公积金
中图分类号:G64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914(2012)02-107-01
在劳动者与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之初,“五险一金”常常是除了工资以外的最被普遍提及的问题。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制度(通常包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和工伤保险)已经被写进了劳动合同法,并成为劳动合同文本的必备条款,一般单位在执行合同的过程中不会公然提出不为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公积金作为一种福利待遇,有着与社会保险不一样的性质,在实践中常常成为困扰劳资双方的不可回避的重要问题。
高校应否为编制外聘用人员办理住房公积金待遇是本文探讨的主要问题。
一、住房公积金政策是高校劳资管理人员不可跨越的一道坎
目前,国家对高校仍实行编制管理,一般高校通常按照编制数来核拨人员经费。但高校按此核定的编制数常常难以满足自身不断发展的用人需要。高校作为一类特殊的法人单位,会雇佣不少编制外聘用人员以补充不足,形成高校内部人员结构的多样化。但高校与一般的企业不同,经济不自主,办学经费也往往不是那么充沛。在承担法律规定的编外人员工资和社会保险费后,对于住房公积金是有心无力或者认为不应该缴纳。和谐社会,是否应该一味地加强资方的责任而不顾及对方的实力呢?对于一些单位来说,工资和社保已是不小的开销,再加上公积金这根最后的稻草,有可能会压垮本来就运营不良的机制。
笔者在工作中常常遇到此类问题:劳动者在建立劳动关系之初或者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也许会向有关人员咨询或者提到住房公积金的待遇问题,一旦被资方拒绝也会接受或者默认这个现实,尤其是作为机关、事业单位的编外聘用人员,很少人会抱着同工同酬的心理目标。但是一旦劳动关系终结,特别是这种关系的终结有一些不愉快走上劳动仲裁或者法院打官司的道路的时候,劳动者常常会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出,由资方来为其补缴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住房公积金。目前全国各地的公积金政策执行力度不一致,各种性质的单位在遇到这一问题时采取的方法也不一样。但是高校作为一类特殊的单位,一旦遇到此类问题,容易被“道德”绑架,面子上输不起,尽管不是心甘情愿,还是乖乖听从命令。在遭遇了几次相同的现实问题之后,笔者仔细研究了与住房公积金政策相关的法律条文,认为这个问题值得深入探讨和商榷。
二、住房公积金政策应该更明确、更透明
关于住房公积金,目前执行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2002年3月24日的第350号令――《国务院关于修改〈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决定》,规定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管理和监督。该条例称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规定“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以及其他设区的市(地、州、盟),应当设立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实行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运作、银行专户存储、财政监督的原则。这样一来,就使得我国各地的公积金政策在运作上大有差异。虽然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是直属城市人民政府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独立的事业单位。但是住房公积金提取程序复杂、障碍重重,或者干脆被沉睡的也不在少数。尤其一些俗称的农民工或者进城务工人员,由于户口限制等,根本没有机会使用属于自己的住房公积金。这也是一些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不愿意缴纳住房公积金的主要原因。
但是为什么住房公积金官司,资方是逢打必输,逢输必被罚呢?而劳动者即使打完官司,名誉上有了住房公积金,可以用到的机会却没有。作为一员劳资关系的处理者,本文认为住房公积金的政策不明确、不透明是根本原因。不透明,是指住房公积金的使用;不明确,则是单纯从法律条文上来讲:
其一,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中央国家机关住房公积金制度实施办法》(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国管房改字【1996】第179号文件1996年1月1日起实行)中有明确规定:“离退休职工、临时工、外商投资企业中的外籍职工不建立住房公积金。”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强制要求事业单位也均须执行本办法。这里临时工主要是指非在编人员。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的规定具有指引性作用,各级地方机关和事业单位从住房制度改革以来,一直都参照《中央国家机关住房公积金制度实施办法》,对临时工不予办理住房公积金。普通高校一般属于事业单位,参照《中央国家机关住房公积金制度实施办法》,不给编制外聘用人员办理住房公积金是没有什么问题的。在大多数地方大多数单位也形成了惯例。
其二,2005年的《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第一条规定“有条件的地方,城镇单位聘用进城务工人员,单位和职工可缴存住房公积金……”;2006年的《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第24条规定,“有条件的地方,城镇单位聘用农民工,用人单位和个人可缴存住房公积金,用于农民工购买或租赁自住住房。”这两条规定,都有一个前提“有条件的地方”,这个条件是指什么条件?“可”是一种具有选择性的用语而不是强制性用语。可见,用人单位对与本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农民工的住房公积金缴纳不是强制性义务,具有选择性。从这项规定可以确认,单位并不是必须为全体员工缴纳住房公积金。根据后法优于先法原则,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行政法规相互冲突时,应优先适用《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该法规并没有要求单位必须为全体员工办理住房公积金。
综上,高校不为编制外聘用人员缴纳住房公积金,在法律上没有什么问题。如果住房公积金政策像社会保险制度一样有明确的法律条文,并且明确于各类规范的劳动合同的规范文本中,视为必备条款,则劳动关系的资方必然在此问题上无可商榷,不可微词。高校作为普通的用人单位,不必被放上道德的制高点。如果在确有经济实力的情况下,愿意为本单位编制外聘用人员缴纳住房公积金,这种行动应该得到鼓励和表扬;即使没有缴纳住房公积金,也不应该被谴责。高校在什么时候为编制外聘用人员缴纳住房公积金?当然要等条件的成熟。“条件”的成熟,当然要看高校所在当地的经济发展状况、当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执行能力,以及高校本身的经济运行状况。
[基金项目:广东药学院教育研究项目(52157445号)]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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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谢永强.新形势下事业单位编制外用工管理难点和对策[J].人力资源管理,201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