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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再生能源的利用

不可再生能源的利用

不可再生能源的利用范文第1篇

关键词:政府规划;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

abstract:the exploitation and utilization of renewable energy is a complex system engineering. scientific government planning can effectively prevent its operation from being blindfold and improper. in china,there are lots of shortages in government planning like the state government planning and local government planning. system theory should be taken into account when drawing up the plans,such as,thinking over the externality of government planning,the entirety of state government planning,and territoriality of local government planning.

key words:government planning;renewable energy;exploitation and utilization

可再生能源,是在自然界中可以不断再生并有规律地得到补充的能源,可以循环再生,不会因长期使用而减少,主要指风能、太阳能、水能、生物质能、地热能、海洋能等非化石能源,这些能源基本上直接或间接来自太阳能,是可连续再生和永续利用的能源形式。这类能源的推广有助于缓解能源供应压力和环境污染压力,促进经济社会发展。

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是一项庞大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多个主体、多个环节,同时又依赖于环境的支撑,受环境的制约,其中任何一个环节或影响因素出现不协调,都会阻碍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顺利进行。按照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总体目标的要求以及其自身的发展规律,笔者拟从宏观上考量政府规划与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联系。

一、问题的提出

政府规划是对将来一定期限内实现某个特定目的或构想的确定,科学的政府规划可以为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提供明确的目标和途径,有效促进可再生能源的推广,避免因为发展目标不明确而带来的浪费。政府规划是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系统中的核心部分,它对系统内部与外部都会产生重要的影响。一个可以避免机会主义的政府规划至少应该包括三个部分:首先,应该有非常明确的战略目标,而不是泛泛而谈的宏伟蓝图,应该包括细化的目标及其达成时间、具体的发展区域划分、具体的考察指标等等,由这些细化的目标构建一个整体的发展前景。其次,一个确保目标能够得以顺利实现的配套方案。为实现既定目标或构想,政府规划必须同时综合、系统地选择和提出一系列必要的配套制度和措施,从这个意义上来说,政府规划实质上是为未来的大规模活动制订的行动方案。再次,应变方案。政府规划对于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中可能出现的各种不确定因素应该有所预料,并对可能采取的政策调整做出合理估计。

实践证明,制订这样的政府规划并不容易,而科学的政府规划将会给可再生能源的推广和发展带来重大的积极影响。以英国为例,在1990~2003年可再生能源发展过程中,英国都没有逃脱机会主义的模式,直到2003年,明确的可再生能源发展目标和对不确定性的研究出现在政府的可再生能源发展白皮书中,英国的可再生能源推广才取得了重大进展,而这一进步也被英国评论界认为具有里程碑意义(注:catherine mitchell,peter connor,renewable energy policy in the uk 1990-2003,energy policy(journal),2004。)。

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并非一件简单事宜,而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因此,必须先纳入系统的政府规划范畴,以避免盲目和不当。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政府规划,应是一个多层次的系统集合,大致可以划分为整体意义上的国家规划和作为其子系统的区域规划(注:事实上,区域规划下还存在次一层或多层的政府规划(如江苏省长三角区域),为论述的清晰,在此不论。)。我们一方面需要从整体和宏观上把握可再生能源的发展,统筹考虑国家的能源需求和大政方针,另一方面也需要同时考虑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系统下的区域子系统的发展特点,整体与局部相统筹,实现最优目标。

二、全国性规划:我国可再生能源国家规划的现状及检讨

从国际经验来看,在进入20世纪90年代以后,一些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先后制订了长期的发展目标。例如,欧盟提出到2020年风力发电将达到150吉瓦,风力发电装机占整个欧盟国家发电装机总量的15%以上。到2050年,再生能源要占整个能源比重的50%。更重要的是,各国纷纷通过可再生能源立法,把提出的目标变成强制性的指标。如,澳大利亚2001年4月通过了《可再生能源(电力)法》,提出了强制性可再生能源目标政策(mret)。该法案规定,到2010年,全国增加9500gw·h(2%)的可再生能源发电,可再生能源发电可以提供相当于整个悉尼市的用电量,整个可再生能源产业的产值在2010年要达到40亿澳元。总量目标的制定,对未来的市场容量和走向起到一个明确的指示作用,特别是通过立法明确表明了政府发展可再生能源的决心,投资者可以清晰地知道国家支持的重点所在,从而有利于引导投资方做出果断和正确决策[1]。

可见,对于可再生能源的国家规划而言,明确性和强制性是确保其成效的重点所在。而我国在这一方面尚存在不少问题。

“九五”规划期间,原电力部明确提出到2000年我国风电装机达到100万kw的规划目标,但这一“宏伟”目标并没有得到实现,主要原因在于没有强有力的立法保障和相关有效的配套政策。事实上,这也是我国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发展缓慢和市场容量狭小的主要原因[1]。

2005年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以下简称《可再生能源法》)在人大常委会获审议通过。该法明确提出了政府和社会在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方面的责任与义务,确立了一系列制度和措施,把发展可再生能源提升到了法律的高度。该法明确提出了总量目标制度,但是,在总量目标制度中并没有任何明确的目标。据查,2004年8月5日全国人大环资委发给各相关部门的草案征求意见稿,曾在最能体现该法明确性和可操作性的可再生能源配额制度和总量目标制度中明确提出2010年可再生能源利用量不低于全国能源消费总量的5%,2020年可再生能源利用量不低于全国能源消费总量的10%,然而,这些规定却在最终审议稿中被删除了。《可再生能源法》最终还是成为一部以综合性、原则性、指导性特征为主的法律,其所确定的发展总量目标制度虽然具备了政府规划的外形,却因为没有明确的目标规定而存在先天欠缺,立法的强制性在无形中被卸去了功用。

2007年6月7日,国务院审议并原则通过《可再生能源中长期发展规划》,根据此规划,到2020年可再生能源在我国能源结构中的比例争取达到16%,水电总装机达到3×108kw,风电装机目标为3000万kw,生物质发电达到3000万kw,沼气年利用总量达到4.43×1010m3,太阳能发电装机180万kw,太阳能热水器总集热面积达到3×108m2,燃料乙醇的年生产能力达到1000万t,生物柴油的年生产能力达到200万t。并且将采取以下措施保障规划目标的实现:一是建立持续稳定的可再生能源市场,特别是对非水电可再生能源发电规定强制性市场份额目标;二是落实优惠电价和费用分摊政策,按照有利于可再生能源发展和经济合理的原则,制定可再生能源发电上网电价;三是加大财政投入和税收优惠力度,建立可再生能源发展专项资金,用于支持可再生能源技术研发、产业体系建设等;四是建立可再生能源产业服务体系,根据需要整合现有可再生能源技术资源,完善技术和产业服务体系,加快人才培养,设立综合性的可再生能源研究开发机构[2]。虽然在目标明确性上符合政府规划的要求,也配套了相关制度和措施,但终究欠缺了法律的强制力保障。

三、区域性规划:我国可再生能源区域规划的现状及检讨

可再生能源区域规划在我国尚处于起步阶段,以地方规划为主,还没有真正将目光投到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区域合作中。而且,我国关于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专门性的区域规划极少,基本上都是容身于地方政府规划中。

据查,我国目前以规范性文件形式确定的地方规划仅有:《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农村沼气等可再生能源的意见》(2006年10月30日)、《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农村沼气等可再生能源的意见》(2007年2月2日)(注:此搜索结果来自法律图书馆新法规速递数据库(http://),特此感谢。)。2005年11月28日经湖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的《湖南省农村可再生能源条例》与2007年2月12日经晋城市人民政府第十一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的《晋城市农村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促进办法》虽然效力层次较高,却未涉及规划。

总体来看,我国的可再生能源区域规划主要存在以下问题:①真正意义上的可再生能源区域规划很少,缺少更为宏观的规划视野,没有考虑到地方区域合作的优势;②缺乏专门性的可再生能源区域规划(包括地方规划),如此,便无法有针对性地对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进行合理规划,也无法给予具体的制度配套;③存在与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全国规划脱节的现象;④规划没有充分考虑到自身的区域或地方特色,脱离实际情况,缺乏操作的可行性;⑤规划缺乏切实有效的政策与制度保障,规划目标停留在口号阶段。

四、政府规划科学制订的保证:系统论的考量

鉴于我国可再生能源政府规划的现状,笔者认为应用系统论的思路对其进行考量。系统论的创立者贝塔朗菲强调,任何系统都是一个有机的整体,它不是各个部分的机械组合或简单相加,系统的整体功能是各要素在孤立状态下所没有的新质,其实质即是亚里士多德所说的“整体大于部分之和”,而这句名言正可谓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国家发展规划与区域发展规划系统性整合的最佳指导。可再生能源政府规划的系统性整合包括以下两个层面:其一,国家发展规划与区域发展规范之间。国家发展规划系统是一个有着多个子系统组成的复杂大系统,它与区域发展规划子系统整体处于一种动态的关系之中。系统整体提纲挈领,对子系统的形成和发展都发挥着重要作用,而子系统的某种改变也必然会影响到系统整体,这种影响力主要反映在规划配套制度的建立和实施以及规划目标的实现效果上。其二,区域发展规划之间。系统论认为,任何子系统的各个要素之间遵循组合规则,从而形成相应结构。同时,子系统与子系统之间也有着一定的联系方式,从而形成一定的系统结构。这一理论主要体现为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区域合作和互补。

1.充分考虑“外部性”

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不是一个独立的系统,任何系统都是在一定环境下产生、生存、运行和演化的,不存在脱离外部环境独立存在的系统。在制订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政府规划时,我们应充分考虑其“外部性”。笔者认为,环境和经济发展是其最为重要的“外部性”因素。

第一,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与环境因素。我国的能源结构以煤为主,约占70%左右。以煤炭为主的能源消费结构,造成了严重的环境污染。粉尘、so2、nox等地方和区域大气污染的70%~90%来自煤炭燃烧。酸雨面积已占全国的1/3,大气污染造成的经济损失已相当于gdp的2%~3%,每年超过1000亿元[3]。我国一些大中工业城市如沈阳、兰州、太原等消耗的能源仍以燃煤为主,冬季污染指数常常高达300以上。这样的能源结构现状使我国环境与发展的矛盾日益突出,随着人们对环境价值越来越多的认识和重视,因环境问题而导致的争议也越来越多。而与以煤、天然气、石油为代表的不可再生能源相比,可再生能源对环境的污染则要小得多。水电、风电、太阳能等几乎没有污染物的排放,生物质能的利用不会增加大气中的碳排放量,粉尘、so2、nox等地方和区域大气污染物的排放也很少,沼气不但可以解决农村的用能问题,还可以减少农药、化肥的污染,增加农民的收入,创造新的就业机会,保护农村生态环境。

第二,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与经济发展因素。不可再生能源是经过亿万年形成的、短期内无法恢复,如煤炭、石油、天然气、核燃料等,它们会随着大规模的开采利用,储量逐渐减少直到枯竭。因而,不可再生能源的一大特点就是其有限性。我国从不可再生资源总量看是一个资源大国,资源总储量居世界第三位,一些重要资源拥有量位居世界前列,但从人均资源占有量看,我国却是一个名副其实的“资源小国”,人均占有量仅为世界人均占有量的1/2。长期以来,我国能源资源结构以煤为主,依据我国煤炭探明的可利用储量近2×105mt这一数据,专家预测,如果按照年产2.5×104mt原煤的速度推算大概还可以供应80年。而我国已探明的石油可采储量约为2.3×104mt,仅可供开采14年左右[4]。加之我国不可再生能源利用效率的低下以及节能观念与措施的落后所导致的能源过分消耗,无不加速了不可再生能源的枯竭。

与此相应,目前我国正面临新一轮经济增长,对能源的需求量急速增加,而产业结构调整、居民消费结构升级、城市化进程加速等因素都增加了我国对能源的依存度,能源供需不平衡的状况日渐突出。目前的能源供应已经满足不了能源需求,存在较大的缺口。以石油为例,目前我国石油的对外依存度已超过1/3,今后新增的石油需求量几乎要全部依靠进口。这种状况使我国越来越多地受到世界石油市场的不确定性和石油产区政局动荡的影响,直接关系到国家的能源安全。

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是解决这一困境的最佳思路之一。相比较不可再生资源的有限性,用之不竭的可再生能源越来越多地受到各国重视。我国幅员辽阔,可再生能源资源品种多,储量丰富,进行开发的潜力巨大。①太阳能。太阳能辐射量在3300mj/(m2·a)到8400mj/(m2·a)之间。其中2/3 国土面积超过6000mj/(m2·a)(200w/m2),年日照数大于2000小时,相当于每年2.4×108mt标准煤的储量。可以说只要技术可行、成本可接受,如此巨大的太阳能资源的开发利用量是没有上限的。②风能。我国陆地上离地面10 米高度层上风能资源总储量约3.226×109kw,可开发利用的储量为2.53×108kw。近海可开发利用的储量有7.5×108kw,共计有1×109kw。③水能。我国拥有丰富的水能资源,其中技术可开发的小水电资源量为1.28×108kw,年生产电力4.5×1011kw时,占我国可开发的水电资源总量的29.7%,也居世界首位。④生物质能。目前农作物秸秆年产量有7×103mt,可用作能源的约占50%,为3.5×103mt,薪材合理年开采量为2.2×103mt,各种工农业有机废弃物通过技术转换成沼气的资源潜力有3.1×1010m3,而且,秸秆、薪材、各种废弃物资源都随着时间在不断增加。此外,通过我国大量低质土地种植能源作物以及对自然生长的多种能源植物通过改造育字,在未来也将有几亿吨甚至更多的生物质资源潜力。⑤其他。我国有几千公里的海岸线,有潮汐能、波浪能、温差能、盐差能等各种海洋能资源。据专家估计,可供开发利用量为5×107kw,其中在我国已能够开发利用的潮汐能为2.2×107kw。我国是以中低温为主的地热资源大国,其资源潜力占世界的7.9%。总盆地资源潜力在2×108mt标准煤,其中可供开发的高温发电和中低温热利用的资源量分别为600万kw和3.3×103mt标准煤[5]。开发利用可再生能源,将有效解决我国能源的供需问题,有力支持社会经济的进一步快速发展。

环境和经济这两个外部因素直接决定了我国开发利用不可再生能源的重要性。也正因为如此,在不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政府规划中,必须充分考虑不可再生能源对环境、经济的影响,如减排量。

2.国家规划“整体性”与“全局性”

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国家规划是区域规划的原则和方向,是对全国可再生能源发展的全面把握,“整体性”和“全局性”是其精髓所在。具体而言,体现在以下几个层次:

第一,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国家规划应立足能源战略的高度,考虑全球能源态势以及国内能源需求的增长情况。

第二,中长期规划与短期计划相结合。我国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起步较晚,且由于当前技术的局限,必须经历一定时间的发展,不可能一蹴而就。因而,既要有中长期目标,也要有短期的阶段性目标,而且,这种目标必须具备明确性,且相互配合和保持动态一致,为企业、科研院所等相关主体提供明确的行动导向。

第三,国家规划应充分考虑我国的地域特点。我国地域广阔,可再生资源分布不平衡,情况复杂。而与此同时,我国对能源的需求以及开发利用的能力也不平衡。因此,在制订国家规划时应从整体考虑,对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做出协调和互补考虑。

第四,国家规划应配套以强有力的政策与制度保障。简单而言,一个完整的国家规划应包括目标与达成目标的途径两个方面,缺一不可,政策与制度保障即是典型的达成目标的途径。而且,这种政策与制度保障也是区域规划中次级政策与制度的基础和指导。

第五,国家规划应贯穿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中技术研发、成果转化、产品开发和商业运作四个环节,全面考虑国家、各级政府主管部门、企业、科研院校和社会公众各自的定位和合作。

第六,国家规划应考虑太阳能、风能、生物质能、地热能等各种可再生能源的特点,全局考虑可再生能源的发展,促进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

第七,国家规划的制订,应考虑与当前不可再生能源的竞争关系,充分突出且进一步扩大可再生能源的优势特点,更好地扮演替代能源的角色。

3.区域规划“地域性”与“特色性”

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区域规划是国家规划的延伸和具体化,制订符合区域特点且专门的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区域规划,有利于有针对性地推动可再生能源区域发展,进而促进国家规划目标的达成。区域规划必须与国家规划保持一致性,但同时,区域规划又具有相对独立性,应充分体现“地域性”与“特色性”。

不同的地区存在不同的环境要素,地区特征突出,差异性较大。以风能为例,我国风能资源丰富的地区主要集中在北部、西北和东北的草原、戈壁滩以及东部、东南部的沿海地带和岛屿上。这些地区缺少煤炭及其他常规能源,并且冬春季节风速高,雨水少;夏季风速小,降雨多,风能和水能具有非常好的季节补偿。另外,在中国内陆地区,由于特殊的地理条件,有些地区具有丰富的风能资源,适合发展风电,比如江西省鄱阳湖地区以及湖北省通山地区。因此,区域规划在国家规划的指导下,应充分考虑本地区的实际状况,在制订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发展策略时应因地制宜,不能随大流,盲目跟进,否则事倍功半。对此,我国《可再生能源法》第18条也明确规定:国家鼓励和支持农村地区的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理能源工作的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生态保护和卫生综合治理需要等实际情况,制订农村地区可再生能源发展规划,因地制宜地推广应用沼气等生物质资源转化、户用太阳能、小型风能、小型水能等技术。

此外,对于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区域规划而言,“区域”是一个开放性的概念,可大可小,不必受到行政区划的限制,也不必是相邻的区域。区域规划在制订中综合考虑区域内的技术、资源、环境、空间等因素,对于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可以起到互补长短的共进作用,并有利于可再生能源的规模化发展。

参考文献:

[1]任东明.关于建立中国可再生能源发展总量目标制度若干问题的探讨[j].中国能源,2005(4):21-25.

[2]温家宝主持国务院常委会 审议可再生能源中长期发展规划[eb/ol].[2007-06-07].http://news.xinhuanet.com/politics/2006-06/07/content6212003.htm

[3]王玉庆.中国能源消费与环境保护[r].中国发展高层论坛,2003.

不可再生能源的利用范文第2篇

关键词:政府规划;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

Abstract:Theexploitationandutilizationofrenewableenergyisacomplexsystemengineering.Scientificgovernmentplanningcaneffectivelypreventitsoperationfrombeingblindfoldandimproper.InChina,therearelotsofshortagesingovernmentplanninglikethestategovernmentplanningandlocalgovernmentplanning.Systemtheoryshouldbetakenintoaccountwhendrawinguptheplans,suchas,thinkingovertheexternalityofgovernmentplanning,theentiretyofstategovernmentplanning,andterritorialityoflocalgovernmentplanning.

Keywords:governmentplanning;renewableenergy;exploitationandutilization

可再生能源,是在自然界中可以不断再生并有规律地得到补充的能源,可以循环再生,不会因长期使用而减少,主要指风能、太阳能、水能、生物质能、地热能、海洋能等非化石能源,这些能源基本上直接或间接来自太阳能,是可连续再生和永续利用的能源形式。这类能源的推广有助于缓解能源供应压力和环境污染压力,促进经济社会发展。

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是一项庞大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多个主体、多个环节,同时又依赖于环境的支撑,受环境的制约,其中任何一个环节或影响因素出现不协调,都会阻碍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顺利进行。按照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总体目标的要求以及其自身的发展规律,笔者拟从宏观上考量政府规划与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联系。

一、问题的提出

政府规划是对将来一定期限内实现某个特定目的或构想的确定,科学的政府规划可以为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提供明确的目标和途径,有效促进可再生能源的推广,避免因为发展目标不明确而带来的浪费。政府规划是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系统中的核心部分,它对系统内部与外部都会产生重要的影响。一个可以避免机会主义的政府规划至少应该包括三个部分:首先,应该有非常明确的战略目标,而不是泛泛而谈的宏伟蓝图,应该包括细化的目标及其达成时间、具体的发展区域划分、具体的考察指标等等,由这些细化的目标构建一个整体的发展前景。其次,一个确保目标能够得以顺利实现的配套方案。为实现既定目标或构想,政府规划必须同时综合、系统地选择和提出一系列必要的配套制度和措施,从这个意义上来说,政府规划实质上是为未来的大规模活动制订的行动方案。再次,应变方案。政府规划对于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中可能出现的各种不确定因素应该有所预料,并对可能采取的政策调整做出合理估计。

实践证明,制订这样的政府规划并不容易,而科学的政府规划将会给可再生能源的推广和发展带来重大的积极影响。以英国为例,在1990~2003年可再生能源发展过程中,英国都没有逃脱机会主义的模式,直到2003年,明确的可再生能源发展目标和对不确定性的研究出现在政府的可再生能源发展白皮书中,英国的可再生能源推广才取得了重大进展,而这一进步也被英国评论界认为具有里程碑意义(注:CatherineMitchell,PeterConnor,RenewableEnergyPolicyintheUK1990-2003,EnergyPolicy(journal),2004。)。

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并非一件简单事宜,而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因此,必须先纳入系统的政府规划范畴,以避免盲目和不当。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政府规划,应是一个多层次的系统集合,大致可以划分为整体意义上的国家规划和作为其子系统的区域规划(注:事实上,区域规划下还存在次一层或多层的政府规划(如江苏省长三角区域),为论述的清晰,在此不论。)。我们一方面需要从整体和宏观上把握可再生能源的发展,统筹考虑国家的能源需求和大政方针,另一方面也需要同时考虑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系统下的区域子系统的发展特点,整体与局部相统筹,实现最优目标。

二、全国性规划:我国可再生能源国家规划的现状及检讨

从国际经验来看,在进入20世纪90年代以后,一些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先后制订了长期的发展目标。例如,欧盟提出到2020年风力发电将达到150吉瓦,风力发电装机占整个欧盟国家发电装机总量的15%以上。到2050年,再生能源要占整个能源比重的50%。更重要的是,各国纷纷通过可再生能源立法,把提出的目标变成强制性的指标。如,澳大利亚2001年4月通过了《可再生能源(电力)法》,提出了强制性可再生能源目标政策(MRET)。该法案规定,到2010年,全国增加9500GW·h(2%)的可再生能源发电,可再生能源发电可以提供相当于整个悉尼市的用电量,整个可再生能源产业的产值在2010年要达到40亿澳元。总量目标的制定,对未来的市场容量和走向起到一个明确的指示作用,特别是通过立法明确表明了政府发展可再生能源的决心,投资者可以清晰地知道国家支持的重点所在,从而有利于引导投资方做出果断和正确决策[1]。

可见,对于可再生能源的国家规划而言,明确性和强制性是确保其成效的重点所在。而我国在这一方面尚存在不少问题。

“九五”规划期间,原电力部明确提出到2000年我国风电装机达到100万kW的规划目标,但这一“宏伟”目标并没有得到实现,主要原因在于没有强有力的立法保障和相关有效的配套政策。事实上,这也是我国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发展缓慢和市场容量狭小的主要原因[1]。

2005年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以下简称《可再生能源法》)在人大常委会获审议通过。该法明确提出了政府和社会在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方面的责任与义务,确立了一系列制度和措施,把发展可再生能源提升到了法律的高度。该法明确提出了总量目标制度,但是,在总量目标制度中并没有任何明确的目标。据查,2004年8月5日全国人大环资委发给各相关部门的草案征求意见稿,曾在最能体现该法明确性和可操作性的可再生能源配额制度和总量目标制度中明确提出2010年可再生能源利用量不低于全国能源消费总量的5%,2020年可再生能源利用量不低于全国能源消费总量的10%,然而,这些规定却在最终审议稿中被删除了。《可再生能源法》最终还是成为一部以综合性、原则性、指导性特征为主的法律,其所确定的发展总量目标制度虽然具备了政府规划的外形,却因为没有明确的目标规定而存在先天欠缺,立法的强制性在无形中被卸去了功用。

2007年6月7日,国务院审议并原则通过《可再生能源中长期发展规划》,根据此规划,到2020年可再生能源在我国能源结构中的比例争取达到16%,水电总装机达到3×108kW,风电装机目标为3000万kW,生物质发电达到3000万kW,沼气年利用总量达到4.43×1010m3,太阳能发电装机180万kW,太阳能热水器总集热面积达到3×108m2,燃料乙醇的年生产能力达到1000万t,生物柴油的年生产能力达到200万t。并且将采取以下措施保障规划目标的实现:一是建立持续稳定的可再生能源市场,特别是对非水电可再生能源发电规定强制性市场份额目标;二是落实优惠电价和费用分摊政策,按照有利于可再生能源发展和经济合理的原则,制定可再生能源发电上网电价;三是加大财政投入和税收优惠力度,建立可再生能源发展专项资金,用于支持可再生能源技术研发、产业体系建设等;四是建立可再生能源产业服务体系,根据需要整合现有可再生能源技术资源,完善技术和产业服务体系,加快人才培养,设立综合性的可再生能源研究开发机构[2]。虽然在目标明确性上符合政府规划的要求,也配套了相关制度和措施,但终究欠缺了法律的强制力保障。

三、区域性规划:我国可再生能源区域规划的现状及检讨

可再生能源区域规划在我国尚处于起步阶段,以地方规划为主,还没有真正将目光投到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区域合作中。而且,我国关于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专门性的区域规划极少,基本上都是容身于地方政府规划中。

据查,我国目前以规范性文件形式确定的地方规划仅有:《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农村沼气等可再生能源的意见》(2006年10月30日)、《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农村沼气等可再生能源的意见》(2007年2月2日)(注:此搜索结果来自法律图书馆新法规速递数据库(http://law-),特此感谢。)。2005年11月28日经湖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的《湖南省农村可再生能源条例》与2007年2月12日经晋城市人民政府第十一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的《晋城市农村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促进办法》虽然效力层次较高,却未涉及规划。

总体来看,我国的可再生能源区域规划主要存在以下问题:①真正意义上的可再生能源区域规划很少,缺少更为宏观的规划视野,没有考虑到地方区域合作的优势;②缺乏专门性的可再生能源区域规划(包括地方规划),如此,便无法有针对性地对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进行合理规划,也无法给予具体的制度配套;③存在与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全国规划脱节的现象;④规划没有充分考虑到自身的区域或地方特色,脱离实际情况,缺乏操作的可行性;⑤规划缺乏切实有效的政策与制度保障,规划目标停留在口号阶段。

四、政府规划科学制订的保证:系统论的考量

鉴于我国可再生能源政府规划的现状,笔者认为应用系统论的思路对其进行考量。系统论的创立者贝塔朗菲强调,任何系统都是一个有机的整体,它不是各个部分的机械组合或简单相加,系统的整体功能是各要素在孤立状态下所没有的新质,其实质即是亚里士多德所说的“整体大于部分之和”,而这句名言正可谓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国家发展规划与区域发展规划系统性整合的最佳指导。可再生能源政府规划的系统性整合包括以下两个层面:其一,国家发展规划与区域发展规范之间。国家发展规划系统是一个有着多个子系统组成的复杂大系统,它与区域发展规划子系统整体处于一种动态的关系之中。系统整体提纲挈领,对子系统的形成和发展都发挥着重要作用,而子系统的某种改变也必然会影响到系统整体,这种影响力主要反映在规划配套制度的建立和实施以及规划目标的实现效果上。其二,区域发展规划之间。系统论认为,任何子系统的各个要素之间遵循组合规则,从而形成相应结构。同时,子系统与子系统之间也有着一定的联系方式,从而形成一定的系统结构。这一理论主要体现为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区域合作和互补。

1.充分考虑“外部性”

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不是一个独立的系统,任何系统都是在一定环境下产生、生存、运行和演化的,不存在脱离外部环境独立存在的系统。在制订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政府规划时,我们应充分考虑其“外部性”。笔者认为,环境和经济发展是其最为重要的“外部性”因素。第一,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与环境因素。我国的能源结构以煤为主,约占70%左右。以煤炭为主的能源消费结构,造成了严重的环境污染。粉尘、SO2、NOx等地方和区域大气污染的70%~90%来自煤炭燃烧。酸雨面积已占全国的1/3,大气污染造成的经济损失已相当于GDP的2%~3%,每年超过1000亿元[3]。我国一些大中工业城市如沈阳、兰州、太原等消耗的能源仍以燃煤为主,冬季污染指数常常高达300以上。这样的能源结构现状使我国环境与发展的矛盾日益突出,随着人们对环境价值越来越多的认识和重视,因环境问题而导致的争议也越来越多。而与以煤、天然气、石油为代表的不可再生能源相比,可再生能源对环境的污染则要小得多。水电、风电、太阳能等几乎没有污染物的排放,生物质能的利用不会增加大气中的碳排放量,粉尘、SO2、NOx等地方和区域大气污染物的排放也很少,沼气不但可以解决农村的用能问题,还可以减少农药、化肥的污染,增加农民的收入,创造新的就业机会,保护农村生态环境。

第二,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与经济发展因素。不可再生能源是经过亿万年形成的、短期内无法恢复,如煤炭、石油、天然气、核燃料等,它们会随着大规模的开采利用,储量逐渐减少直到枯竭。因而,不可再生能源的一大特点就是其有限性。我国从不可再生资源总量看是一个资源大国,资源总储量居世界第三位,一些重要资源拥有量位居世界前列,但从人均资源占有量看,我国却是一个名副其实的“资源小国”,人均占有量仅为世界人均占有量的1/2。长期以来,我国能源资源结构以煤为主,依据我国煤炭探明的可利用储量近2×105Mt这一数据,专家预测,如果按照年产2.5×104Mt原煤的速度推算大概还可以供应80年。而我国已探明的石油可采储量约为2.3×104Mt,仅可供开采14年左右[4]。加之我国不可再生能源利用效率的低下以及节能观念与措施的落后所导致的能源过分消耗,无不加速了不可再生能源的枯竭。

与此相应,目前我国正面临新一轮经济增长,对能源的需求量急速增加,而产业结构调整、居民消费结构升级、城市化进程加速等因素都增加了我国对能源的依存度,能源供需不平衡的状况日渐突出。目前的能源供应已经满足不了能源需求,存在较大的缺口。以石油为例,目前我国石油的对外依存度已超过1/3,今后新增的石油需求量几乎要全部依靠进口。这种状况使我国越来越多地受到世界石油市场的不确定性和石油产区政局动荡的影响,直接关系到国家的能源安全。

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是解决这一困境的最佳思路之一。相比较不可再生资源的有限性,用之不竭的可再生能源越来越多地受到各国重视。我国幅员辽阔,可再生能源资源品种多,储量丰富,进行开发的潜力巨大。①太阳能。太阳能辐射量在3300MJ/(m2·a)到8400MJ/(m2·a)之间。其中2/3国土面积超过6000MJ/(m2·a)(200w/m2),年日照数大于2000小时,相当于每年2.4×108Mt标准煤的储量。可以说只要技术可行、成本可接受,如此巨大的太阳能资源的开发利用量是没有上限的。②风能。我国陆地上离地面10米高度层上风能资源总储量约3.226×109kW,可开发利用的储量为2.53×108kW。近海可开发利用的储量有7.5×108kW,共计有1×109kW。③水能。我国拥有丰富的水能资源,其中技术可开发的小水电资源量为1.28×108kW,年生产电力4.5×1011kW时,占我国可开发的水电资源总量的29.7%,也居世界首位。④生物质能。目前农作物秸秆年产量有7×103Mt,可用作能源的约占50%,为3.5×103Mt,薪材合理年开采量为2.2×103Mt,各种工农业有机废弃物通过技术转换成沼气的资源潜力有3.1×1010m3,而且,秸秆、薪材、各种废弃物资源都随着时间在不断增加。此外,通过我国大量低质土地种植能源作物以及对自然生长的多种能源植物通过改造育字,在未来也将有几亿吨甚至更多的生物质资源潜力。⑤其他。我国有几千公里的海岸线,有潮汐能、波浪能、温差能、盐差能等各种海洋能资源。据专家估计,可供开发利用量为5×107kW,其中在我国已能够开发利用的潮汐能为2.2×107kW。我国是以中低温为主的地热资源大国,其资源潜力占世界的7.9%。总盆地资源潜力在2×108Mt标准煤,其中可供开发的高温发电和中低温热利用的资源量分别为600万kW和3.3×103Mt标准煤[5]。开发利用可再生能源,将有效解决我国能源的供需问题,有力支持社会经济的进一步快速发展。

环境和经济这两个外部因素直接决定了我国开发利用不可再生能源的重要性。也正因为如此,在不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政府规划中,必须充分考虑不可再生能源对环境、经济的影响,如减排量。

2.国家规划“整体性”与“全局性”

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国家规划是区域规划的原则和方向,是对全国可再生能源发展的全面把握,“整体性”和“全局性”是其精髓所在。具体而言,体现在以下几个层次:

第一,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国家规划应立足能源战略的高度,考虑全球能源态势以及国内能源需求的增长情况。

第二,中长期规划与短期计划相结合。我国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起步较晚,且由于当前技术的局限,必须经历一定时间的发展,不可能一蹴而就。因而,既要有中长期目标,也要有短期的阶段性目标,而且,这种目标必须具备明确性,且相互配合和保持动态一致,为企业、科研院所等相关主体提供明确的行动导向。

第三,国家规划应充分考虑我国的地域特点。我国地域广阔,可再生资源分布不平衡,情况复杂。而与此同时,我国对能源的需求以及开发利用的能力也不平衡。因此,在制订国家规划时应从整体考虑,对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做出协调和互补考虑。

第四,国家规划应配套以强有力的政策与制度保障。简单而言,一个完整的国家规划应包括目标与达成目标的途径两个方面,缺一不可,政策与制度保障即是典型的达成目标的途径。而且,这种政策与制度保障也是区域规划中次级政策与制度的基础和指导。

第五,国家规划应贯穿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中技术研发、成果转化、产品开发和商业运作四个环节,全面考虑国家、各级政府主管部门、企业、科研院校和社会公众各自的定位和合作。

第六,国家规划应考虑太阳能、风能、生物质能、地热能等各种可再生能源的特点,全局考虑可再生能源的发展,促进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

第七,国家规划的制订,应考虑与当前不可再生能源的竞争关系,充分突出且进一步扩大可再生能源的优势特点,更好地扮演替代能源的角色。

3.区域规划“地域性”与“特色性”

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区域规划是国家规划的延伸和具体化,制订符合区域特点且专门的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区域规划,有利于有针对性地推动可再生能源区域发展,进而促进国家规划目标的达成。区域规划必须与国家规划保持一致性,但同时,区域规划又具有相对独立性,应充分体现“地域性”与“特色性”。

不同的地区存在不同的环境要素,地区特征突出,差异性较大。以风能为例,我国风能资源丰富的地区主要集中在北部、西北和东北的草原、戈壁滩以及东部、东南部的沿海地带和岛屿上。这些地区缺少煤炭及其他常规能源,并且冬春季节风速高,雨水少;夏季风速小,降雨多,风能和水能具有非常好的季节补偿。另外,在中国内陆地区,由于特殊的地理条件,有些地区具有丰富的风能资源,适合发展风电,比如江西省鄱阳湖地区以及湖北省通山地区。因此,区域规划在国家规划的指导下,应充分考虑本地区的实际状况,在制订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发展策略时应因地制宜,不能随大流,盲目跟进,否则事倍功半。对此,我国《可再生能源法》第18条也明确规定:国家鼓励和支持农村地区的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理能源工作的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生态保护和卫生综合治理需要等实际情况,制订农村地区可再生能源发展规划,因地制宜地推广应用沼气等生物质资源转化、户用太阳能、小型风能、小型水能等技术。

此外,对于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区域规划而言,“区域”是一个开放性的概念,可大可小,不必受到行政区划的限制,也不必是相邻的区域。区域规划在制订中综合考虑区域内的技术、资源、环境、空间等因素,对于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可以起到互补长短的共进作用,并有利于可再生能源的规模化发展。

参考文献:

[1]任东明.关于建立中国可再生能源发展总量目标制度若干问题的探讨[J].中国能源,2005(4):21-25.

[2]主持国务院常委会审议可再生能源中长期发展规划

[3]王玉庆.中国能源消费与环境保护[R].中国发展高层论坛,2003.

不可再生能源的利用范文第3篇

积极发展可再生能源已为世界共识

根据联合国的定义,可再生能源可分为传统的可再生能源和新的可再生能源。传统可再生能源主要包括大水电和用传统技术利用的生物能源;新的可再生能源主要指利用现代技术的小水电、太阳能、风能、生物质能、地热能、海洋能和固体废弃物等.

提高能源效率和发展可再生能源已成为全球能源可持续发展的两个车轮。从战略上来说,世界最终将转入可再生能源的永续利用。因此,世界各国都将推动可再生能源发展,当做21世纪能源发展的基本选择。据统计,2001年全世界消费的可再生能源为19.3亿吨标准煤,约相当于全球一次能源消费总量的13.5%。其中,传统利用可再生能源约占80%,新的可再生能源利用约占20%。可再生能源发电量占总的发电量18.1%,低于煤电占能源比重38.7%和气电18.3%的水平,略高于核电17.1%。的水平。欧盟规定,可再生能源在一次能源中的比重要由1997年的6%提高到2010年的12%,2020年的20%,2050年将达到50%。风力发电2010年达到6000万千瓦,2020年达到1.5亿千瓦。美国提出,到2025年除水电外,可再生能源生产将为2000年的两倍,其中,生物质发电4500万千瓦,风电1000万千瓦,光伏发电300万千瓦,光热发电2000万千瓦。

国际社会发展可再生能源主要出于以下考虑:1.能源安全和能源供应多元化;2.减少温室气体排放;3.减少化石燃料引起的城市环境污染;4.替代核能;5.创造就业机会和发展中小企业的动力;6.扩大技术和装备出口。

我国可再生能源发展现状及问题

1.现状

2000年,我国消费了可再生能源2.56亿吨标准煤,占一次能源消费量的19.7%,其中,新的可再生能源利用为3720万吨标准煤,占可再生能源总量的14.5%,而小水电又占新的可再生能源利用总量的78%,可再生能源发电量83.1亿千瓦/时,占总发电量的6.17%。

2.问题

尽管我国可再生能源具有巨大的资源潜力,部分技术实现了商业化,产业也有一定的发展,但与国外发达国家相比,无论在技术、规模、水平还是在发展速度上,仍存在较大的差距,可再生能源产业发展还面临许多问题和障碍,主要是:多数可再生能源技术发电成本过高和市场容量相对狭小。目前,除了小水电外,我国可再生能源发电成本远高于常规能源发电成本。例如,小水电发电成本约为煤电的1.2倍,生物质发电(沼气发电)为煤电的1.5倍,风力发电成本为煤电的1.7倍,光伏发电为煤电的11-18倍。显然,成本高,抑制了可再生能源市场;反之,市场狭小又会给可再生能源的成本降低造成障碍,形成恶性循环,使可再生能源产业的发展陷入困境。

我国为什么要大力发展可再生能源

1.可持续发展的需要

化石能源不可再生,迟早要枯竭。可再生能源资源丰富,可循环使用,又无污染,必将取代化石能源成为能源供应的主体。

2.调整能源结构的需要

世界能源结构已由以煤为主的时代转变为以石油天然气为主的时代,油气和电力等清洁化石能源在一次能源中的比重达70%,而我国仍停留在以煤为主的时代,煤在一次能源中占

60%以上。大量煤炭的直接燃烧引起了严重的环境污染。用清洁能源替代煤炭、调整能源结构是近期的重要任务。可再生能源对此可作出贡献。

3.保护环境的需要

可再生能源对防止空气污染、保护环境、实现自然生态平衡具有重要的作用,是与人类社会友好的能源。

4.开发西部的需要

西部地区可再生能源资源丰富,占全国资源总量的70%以上。其中,风力资源占85%以上,太阳能资源占90%左右,小水电资源占65%以上。发展可再生能源必将带动西部地区经济的发展和保护西部地区的生态环境。

5.是解决农村用能及边远地区用电和生态建设的需要

目前,我国农村依然有约3亿吨生物质能供给70%的农民,作为传统利用的生活能源。我国边远地区仍有700万农户没有电力供应,有的农民连基本的生活用能都没有保障。因此,因地制宜地开发利用当地可再生能源资源,为其提供电力和清洁能源,不仅对促进地区经济发展、农牧民脱贫致富有重要的作用,而且为改善这些地区生态环境提供切实可靠的保障。

6.提高能源供应安全的需要

可再生能源不仅可转换为电力,还可转换为代油的液体燃料,如乙醇燃料、生物柴油和氢燃料,为各种机械设备提供能源。因此,发展可再生能源,不仅可以提供新的能源,而且可以保障能源供应安全。

7.开辟新的经济增长点的需要

世界各国的石油公司BP,Shell等纷纷建立了太阳能、氢能等可再生能源的研发和生产部门。他们已认识到可再生能源在21世纪将逐步取代化石能源,成为全球新的经济增长点。在这种国际竞争的大潮面前,我国应当抓住机遇,勇于创新,培育可再生能源产业这个新的经济增长点。

新时期我国要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不仅需要,而且有可能快速发展可再生能源。

(1)我国有丰富的可再生能源资源

据专家估计,我国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资源可获得量是每年73亿吨标准煤,2000年的开发量不足4000万吨标准煤,有足够的资源供给量。

(2)技术逐步趋于成熟

其主要特征为:能量转换效率不断提高;技术可靠性进一步改善;系统日益完善和稳定;产业化不断发展,已涌现一批商业化技术,如小水电、地热发电、太阳热水器、地热采暖技术和微型光伏系统等。

(3)经济性不断改善

目前,我国大多数可再生能源技术在经济上与化石能源还缺乏竞争能力;但生产成本已有明显的下降,如风电等。

(4)巨大的潜在市场

我国有60%的人口生活在农村,每年要消耗6亿多吨标准煤的能量,其中50%的能源是靠作物秸秆和砍伐树木获得,这使得生态环境变坏,荒漠化加剧。因此,因地制宜地开发利用可再生能源,既可满足这些地区人民基本生活用能的需要,又有利于生态环境的改善。所以,在我国,可再生能源有巨大的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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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可再生能源的发展目标

1.总体目标

通过试点示范工作,使太阳能热利用、风力发电、沼气等成熟技术不断规模化推广,商业化生产;强化科技开发,实现生物质能的现代化利用;发挥太阳能、风能、微水电等可再生能源的作用,全面解决无电地区的用电问题。

2.数量目标

“九五”期间,我国新的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速度已达到年均11.2%,按照年均10%的发展速度,到2010年,新的可再生能源技术利用量达到11OMtce(百万吨标煤),加上传统生物质能利用170Mtce(每年递减2.5%),合计可再生能源利用量达到280Mtce。新的可再生能源利用量占全国耗能总量的40%。到2010年,可再生能源发电装机容量将达到6000万千瓦,年发电量约2000亿千瓦时,装机容量将占届时全国总装机容量的10%,发电量将占届时全国总发电量的7%。按发电量计算,小水电约占可再生能源发电量的80%,生物质发电占14%,风力发电约占5%,其他可再生能源发电约占1%。

太阳能热水器保有量约1.4亿平方米(集热面积),市场占有率达到20%;地热采暖将达到约2500万平方米,地热供热水达到60万户,可再生能源的热利用相当于替代化石能源

2200万吨标准煤。

2010年,预计约4000万户(约1.6亿人)农村居民和城市近郊区居民的生活燃气由可再生能源提供,年供气能力达到约100亿立方米。

2010年,预计车用酒精将达到500万吨,生物柴油达到200万吨,相当于替代化石能源

800万吨标准煤。

可再生能源发展战略

推动我国可再生能源规模化发展的战略可归纳为:政府支持、法律保证、引入竞争、依靠科技。

1.政府支持。国内外的经验表明,没有政府的支持,可再生能源不可能迅速地发展。可再生能源是新技术,仍在成长发展阶段,需要扶持。可再生能源的优点是有益于环境,但是市场调节作用对环境是失灵的,因而只有政府的支持,才能加快可再生能源的发展。政府的支持包括实行促进可再生能源发展的强制市场政策和经济激励政策。

2.法律保证。早期各国发展可再生能源都首先发展技术,其次是示范工作和降低成本。只有成本足够低,市场才能发展。近几年,一些想要大规模发展可再生能源的国家,通过立法,强制电力公司供应或购买再生电力,对未完成任务者予以惩罚。这样,就不再需要沿袭过去的顺序而直接跳跃到创立市场的阶段。有了可再生能源强制市场的立法,就可吸引民间资本,提高可再生能源开发商的信心。

3.引入竞争。只有竞争才能降低成本,进一步扩大市场,最终实现商业化。

4.依靠科技。可再生能源的发展很大程度上要依靠科技进步。提高元件的转换效率,降低生产成本,改进系统的稳定性和兼容性。

政策建议

1.加强立法,尽快颁布可再生能源法

立法和相应配套政策的实施,是世界各国发展可再生能源的成功经验。全国人大环资委已将《可再生能源利用促进法》列入立法计划,并委托有关部门起草法律文件。同时,要加强领导,动员各方面人士积极参与,尽快按立法程序进行工作,力争在明年批准和颁布《可再生能源利用促进法》。此外,结合电力体制改革和《电力法》的修改,环保折价和污染收费的进行,也应增补有利于可再生能源发展的条款。

2.强化政策体系的建设与创新

在抓紧立法的同时,加强与之配套的政策体系建设也是必不可少的。当前,一是要加快风电特许权的试点示范工作,以便取得经验后推广。二是要改善投融资环境。最近,国家公布了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为民间资本进入创造了条件,但是还要建立通畅的投融资渠道。三是做好公共效益基金的实施方案的设计与申报工作,以补偿可再生能源的增量成本。四是进一步加快可再生能源强制性市场政策的研究和试点,以便取得经验,进行推广。

3.采用适当的经济激励政策

由于可再生能源发电系统中没有燃料进项抵扣,如与化石能源同样征收17%的增值税率,实际上是加重了可再生能源的税负。建议对各种可再生能源和小水电一样实施6%的增值税率。

4.增加我国对可再生能源的投入

迄今为止,我国可再生能源建设项目还没有规范地纳入各级政府财政预算和计划。由于投入太少,缺乏足够的资金进行开发和研究。不少关键设备不得不依赖进口,导致产业化、商业化程度低,发展缓慢。建议将可再生能源的发展列入各级政府的产业发展和科研攻关计划,并纳入财政预算。

5.可再生能源发电装备制造实现本地化

目前,可再生能源发电装备多数靠进口,要鼓励外资和民间资本进入可再生能源产业,实现装备制造本地化,从而降低成本。

不可再生能源的利用范文第4篇

本文围绕环境资源可持续开发、利用及与人类生产、发展经济之间关系的问题进行探讨,简要介绍了环境资源的分类及各种资源开发利用的基本原则和方针,最后重点阐述了环境资源利用和人类经济发展之间的关系,强调了科学合理开发利用环境资源对人类发展经济的影响。

关键词:

环境资源可持续利用;经济发展

自然资源是人类生存、发展的基础要素。随着人口数量的增加,社会生产规模扩大和生产力水平的提高,自然资源需求量持续增多,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在人类社会发展过程中发挥的影响和作用越来越大。而由于资源过度开采所造成的资源紧张、环境污染问题日渐严重,成为制约人类发展、生产力提高的关键问题,甚至威胁到人类自身的生存。加强环境保护和治理,改善生态环境质量,科学规划、合理开发环境资源,提高资源利用效率,节约、集约使用资源,是人类社会当前面对的共性问题,世界各国都高度重视环境资源可持续开发利用和生态环境保护的问题,并投入大量资源和精力进行研究,以推动人与自然的和谐共存,实现人类社会长治久安。

一、环境资源概述

经过多年的发展,环境资源研究已经形成了系统化的理论学科。关于环境资源,按照当前较为普遍的标准,环境资源根据开发利用和再生特点可以恒定资源、可耗竭资源和可再生资源三个大类。其中,恒定资源的特点是理论上储量没有上限或者过于庞大,人类社会的开采、使用对其没有明显影响。常见的恒定资源有太阳能、潮汐能等;可耗竭资源又称之为不可再生资源,储量有限,且不可再生是其特点,随着人类的不断开发和利用,资源储量逐渐减少,最终会用尽消失。矿产资源、煤、石油等都属于此种资源。可再生资源又称之为可更新资源,顾名思义,该资源在消耗的同时也会不断增加、重新生成,常见的包括各种动物、森林、草原等。在开发、开采、利用资源时,必须从实际情况出发,根据资源的具体特点科学制定开发计划和使用方案,并积极发展对应的资源利用技术,充分发挥资源的可利用价值,尽可能地提高资源利用效率,确保环境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为人类创造更多的财富。

二、环境资源开发利用的基本原则与方针

基于环境资源的重要意义,在进行环境资源开发利用时,必须坚持可持续开发者利用的原则。由于不同种类的资源自身特点也各不相同,所以在开发利用资源时就必须在坚持可持续利用原则基础上因地制宜地制定开发、利用方针,具体情况如下:

(一)恒定资源开发利用方针。恒定资源的总量接近无限,不受人类开发利用的影响,更不存在消耗的说法。所以在围绕恒定资源开发利用问题上,要突出最大限度利用原则,尽可能地使用这些资源,深入挖掘恒定资源的开发利用空间,拓展其应用范围,条件允许的情况下要尽可能多的用恒定资源代替其它非恒定的资源,特别是不可再生资源。目前最为常见的恒定资源利用方式是使用太阳能光伏发电、风力发电和水力发电,以代替传统的火力发电,保护煤炭资源。

(二)不可再生资源开发利用方针。不可再生资源储量有限,用一点少一点,如果一直使用,终究会有耗竭、用尽的时候。不可再生资源的开发利用,要立足充分发挥资源利用效率的基础上,实现资源利用功效的最大化和最优化。由于资源有限,就必须坚持节约、集约利用的原则,尽可能推迟资源耗竭到来的时限。根据不可再生资源能否重复利用的特点,可将其细化分作可回收和不可回收两种。这两种资源在开发利用时也要采取不同的方针,对于可回收的不可再生资源,要围绕延长产品使用时限进行相关研究、涉及,尽可能增加产品重复使用的次数,减少生产加工过程中的资源消耗,常见的如铝质、玻璃制啤酒罐的循环利用等。对于不可回收的不可再生资源,则只能通过提高资源使用效率来时限可持续利用的目的。矿产资源是最常见、最主要的不可回收的不可再生资源。一般情况下,主矿开采的同时要兼顾伴生矿的开发,从而节约了开采成本,降低了消耗,也减少了废弃物的产生,促进了企业经济效益的提高。

(三)可再生资源的利用方针。可再生资源的特点,决定了可再生资源的利用方针是科学控制可再生资源的消耗速度,务必保证不超过可再生资源的再生速度,只有这样,可再生资源的再生效果才能真正发挥出来,才能实现可持续发展。

三、科学合理开发利用环境资源对于国民经济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意义

从古到今,人类的每一次发展都离不开对自然资源的高效利用。自然资源既是人类全体共有的财富,也是人类社会赖以生产发展的客观要件。环境资源供应是否充足、及时,直接关系到人类社会经济发展和民生保障水平。我们在进行生产活动、发展经济的过程中,必须注意环境资源的科学开发、利用,务必要尽可能地提高资源使用效率,实现资源的可持续开发利用。过去单纯注重经济发展而忽视环境资源保护,结果造成了严重的生态环境破坏。这样的经验必须得到总结,这样的教训必须予以牢记,我们人类要发展,既要发展经济,也要保护好环境,只有环保质量得到妥善保护,经济的发展才有意义。

四、结语

随着环境保护思想日渐深入人心,人们对环境资源开发利用事业越来越重视。当前,我国正在积极推动产业结构调整,传统的粗放型、高耗能产业逐渐被取缔,以新能源利用、绿色环保为特点的新型产业正在兴起。加快节能环保技术的开发应用,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科学规划、合理利用自然资源,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发展,已经成为今后国民经济发展的主题。

参考文献

[1]发展的基础——中国可持续发展的资源生态基础经济[M].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4.

[2]宋秀杰,王绍堂,张漫.发达国家环保产业发展经验及其对我们的启示[J].环境与保护,2002.

[3]干地玛,闫慧琴.浅谈保护生态环境和资源的永续利用与可持续发展[J].内蒙古环境保护,2004,16(02):47-48.

不可再生能源的利用范文第5篇

关键词:农村;生物质能源;中欧;比较借鉴

中图分类号:F124.5 文献标识码:A

一、引言

农村是目前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最薄弱的地区,能源基础设施落后,能源利用方式的滞后,直接影响农民生产生活,不利于农村生活生态环境改善。

可再生能源在我国农村的使用不是寻找常规能源的替代品,而是解决能源稀缺问题,提高农村居民的生活质量。因此,大力开发利用农村可再生能源,推进农村可再生能源产业化发展,有利于充分利用农村资源,方便和满足农村用能,缓解农村能源供应紧张的局面;改善农村生产和生活条件,提高农民生活质量;有助于保护和改善农村生态环境,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建设。

二、欧盟与我国生物质能发展比较及可借鉴经验

各国在推动可再生能源产业化的进程中,无一例外地都强调了政府在可再生能源发展中的责任,通常是政府科技投入先行,随后进行市场开拓,以此来推动产业化进程。欧盟在可再生能源的发展上,政府的引导和扶持起步较早,在经济运作和技术革新以及增加社会认识程度等方面都积累了经验,可作为我国可再生能源发展的很好借鉴。

欧盟将发展生物质能作为重要的可再生能源予以重视。欧洲研究者对影响欧盟各成员国可再生能源发展因素分析后,认为对投资者长期有效的政策保障是首要因素,其次是政策目标的具体实施方法。当然,不可忽略的因素还有地理资源、技术更新、政府行政管理方式等。欧盟生物质能之所以发展较快,与欧盟可再生能源发展政策紧密相连。

(一)政策和立法。欧盟成员国总体经济水平较为发达,能源消耗比较高。在能源消费结构中,石油消费占主导地位,其中,石油的80%依靠进口。为减小能源的对外依赖,1997年欧盟了《欧盟战略和行动白皮书》,要求到2010年欧盟12%的能源消耗要来自于可再生能源;2001年欧盟了《促进可再生能源电力生产指导政策》,要求到2010年欧盟电力总消费的22%来自可再生能源。2003年欧盟又了《欧盟交通部门替代汽车燃料使用指导政策》,要求生物液体燃料,包括生物柴油和乙醇,在汽车燃料消费中的比例达到2005年为2%,2010年为5.57%,2015年为8%。

(二)通过投资补贴,支持生物质能的开发。瑞典从1975年开始,每年从政府预算中支出3,600万欧元,支持生物质燃烧和转换技术,主要是技术研发和商业化前期技术的示范项目补贴。从1997年到2002年,对生物质能项目提供25%的投资补贴,5年总计补贴4,867万欧元。

(三)征收高额燃油税,免征可再生能源税。欧盟国家能源政策的核心是能源环保和可持续发展。因此,欧盟成员国希望通过高燃油税来降低尾气排放量,并大力发展低耗能“清洁车”。从2004年1月开始,新的燃油税最低标准比以前提高近25%。普通汽油税从每千公升337欧元(1欧元约为11元人民币)提高到421.5欧元,柴油税从245欧元增加到302欧元。如果把这一最低标准折合成人民币,每升汽油的燃油税要比目前我国最高的汽油价格还贵。但欧盟各国都对可再生能源的利用免征各类能源税。

欧盟和我国发展生物质能的起因、政策取向、技术水平不同,致使我国和欧盟在发展生物质能上存在很大差异。欧盟发展生物质可再生能源的起因是能源危机和环境问题。我国作为一个农业大国,解决农村边远地区的能源短缺和环境问题,是发展农村可再生能源的动因。

欧盟制定能源政策的核心是注重能效和可持续发展;我国能源政策的重点是能源供给与开发上。

欧盟的技术开发着重技术更新,加大规模,形成规模效应以增加市场竞争力。我国农村可再生能源的技术开发关键在于可适应多样性的条件,降低成本,为农户提供方便清洁的低价能源。

欧盟形成了能源法、政府扶持政策、政策目标的保障措施相配套的系列体系。政策法规落实的通道是贯通的。我国自2006年1月1日起实行的《可再生能源渤,同时也规定了相应的财税扶持政策如弹性亏损补贴、原料基地补助、示范补助、税收优惠等。但具体的配套执行措施还有待进一步完善。

欧盟经验对我国的借鉴意义在于:选择恰当的可再生能源形式,政府政策有效地引导和扶持,加强技术研发是农村可再生能源产业化的关键所在。

三、我国农村可产业化再生能源选择

(一)发展沼气是我国农村能源的现实选择。目前,我国农村能源基础设施落后。我国还有约2万个村、800多万农户、3,000万人口没有电力供应,无法用常规电网延伸解决用电问题。到2005年,全国农村约50%生活能源仍主要依靠秸秆、薪柴等直接燃烧,这种生物质传统利用方式低效,且污染严重。主要生活能源利用方式的滞后,直接影响农民生活质量。

从原料取得途径的方便程度和普遍性来看,农业有机废料,如秸秆、稻壳等是最易取得而且代价低廉的原料。农村居民生活有机垃圾和家庭养殖的粪便,长期处于自然状态,少有积极的处理或者利用。据测算,有3-5口人的农村家庭,只要建设一个8-10m3的发酵池,就可以把人畜粪便、秸秆和生物垃圾转化为沼气,基本解决家庭的生活用能和环境卫生问题。另外,这样一座户用沼气池,每年可替代薪柴和秸秆2吨左右,相当于2.5亩林地的年生长蓄积量。

大型畜牧养殖产生的粪便废料大量堆积,对环境产生污染和不利于防治疫病的流行,怎样对其进行安全有效的处理也成为一直困扰农村的问题。这些垃圾粪便如果作为沼气原料,不但提供能源而且也改善了环境。因此,大力开发利用农村可再生能源,尤其是沼气技术的推广利用,推进农村可再生能源产业化发展,有利于充分利用农村资源,方便和满足农村用能,缓解农村能源供应紧张的局面;改善农村生产和生活条件,提高农民生活质量;有助于保护和改善农村生态环境,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建设。

其他的可再生能源形式,如太阳能其使用不限于农村还是城镇,而风电、小水电、潮汐则受到地理资源和投资于使用成本的限制,目前还不适宜在农村作为大面积推广的选择。

(二)我国对农村沼气产业化发展的政策扶持和有利因素。我国沼气术基本成熟,但是从产业化程度来看,需要政府扶持才能实现商业化。近年来,我国加强了

立法,加强了政策方面的引导和扶持。出台的一系列可再生能源相关的法律,其中有很多与农村可再生能源密切相关的部分。

我国从2006年1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中规定:

1、国家将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科学技术研究和产业化发展列为科技发展与高技术产业发展的优先领域,并安排资金支持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科学技术研究、应用示范和产业化发展。

国家鼓励和支持农村地区的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理能源工作的部门,制定农村地区可再生能源发展规划,因地制宜地推广应用沼气等生物质资源转化、户用太阳能、小型风能、小型水能等技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农村地区的可再生能源利用项目提供财政支持。

2、国家财政设立可再生能源发展专项资金,用于支持农村、牧区生活用能的可再生能源利用项目。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方式包括;无偿资助和贷款贴息。

3、对列入国家可再生能源产业发展指导目录、符合信贷条件的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项目,金融机构可以提供由财政贴息的优惠贷款。

《可再生能源中长期发展规划》设定农村可再生能源总量目标:

――改善农村生活用能条件。推广“小水电代燃料”、户用沼气、生物质固体成型燃料、太阳能热水器等可再生能源技术,为农村地区提供清洁的生活能源,改善农村生活条件,提高农民生活质量。到2010年,使用清洁可再生能源的农户普及率达到30%,农村户用沼气达到4,000万户,太阳能热水器使用量达到5,000万平方米。到2020年,使用清洁可再生能源的农户普及率达到70%以上,农村户用沼气达到8,000万户,太阳能热水器使用量达到1亿平方米。

――建立持续稳定的市场需求。根据可再生能源发展目标要求,按照政府引导、政策支持和市场推动相结合的原则,通过优惠的价格政策和强制性的市场份额政策,以及政府投资、政府特许权等措施,培育持续稳定增长的可再生能源市场,促进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技术进步和产业发展,确保可再生能源中长期发展规划目标的实现。

我国正在制定的《可再生能源渤行政性法规、规章:《可再生能源发展税收政策》、《国家可再生能源发展规划和总量目标》、《农村地区可再生能源财政支持政策》等,这些都对农村可再生能源的产业化提供良好的发展环境。

从2003年到2008年,我国先后投入国债资金105亿元大力发展农村沼气,项目涉及6,417个县次的9.86万村次,受益农户达1,064万户。

发展农村沼气已经成为我国各地贯彻中央关于节能减排的战略部署,在农业和农村开展节能减排的主要技术之一,2008年中央投入国债资金达25.2亿元,投入力度正逐年递增。

我国还积极推进农村能源方面的国际合作,已利用亚行农村能源生态建设项目资金,先后在山西等七个省份建设大中型沼气工程270余处,完成贷款1.5亿多美元。目前正计划利用世行贷款1.2亿美元在重庆等5个省市开展以沼气为纽带的生态家园模式建设,这一项目将惠及50多万农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