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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体经济的重要意义

实体经济的重要意义

实体经济的重要意义范文第1篇

关键词:价值;民法的价值;经济法的价值;差异

法的价值是指法律满足人类生存和需要的基本性能,即法律对人的有用性。法的价值是以法与人的关系作为基础的,是法对人所具有的意义。法的价值的主体是人,法的价值的客体是法。法的价值是法对人的意义,其含义包括两个方面:第一,是法对于人的需要的满足。人的需要是多元、多层次的,法的价值也是多元、多层次的,并且以人的多元、多层次的需要为依据。第二,是人对法的期望、追求、信仰。法的价值是一种总是高于现实状态的法的理想状态,是人的相关思想与行为的目标。法的价值在指导人类的同时,又评价着人类关注的法与自己之间的关系及人类的相关思想与行为。法的价值体系包括了法的各种价值目标,如秩序、安全、效益、公平、自由、正义等,它指导着法的具体功能和作用的实现。

1 民法与经济法价值取向差异的根源

民法是市民社会的法,是以个人权利为本位的。民法以权利为核心,以尊重、保护市民的私人利益、自由意志为其出发点,更多的依靠契约自由分配权利义务,依靠个人的谨慎小心避免损害。民法所有的规制都旨在保证个人利益的充分实现,强调人的个性的充分发挥。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是一致的,个人利益是社会利益的基础。经济法是调整在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经济法以社会整体利益为本位,一切规制都以社会整体利益为出发点。经济法着重于以社会利益为导向,协调个体的利益的矛盾与冲突,实现利益均衡,促进社会共同价值目标的实现。

民法和经济法的根本区别在于民法采取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横向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在性质上属于私法;而经济法则采取国家干预经济的原则调整国家机关与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之间的纵向经济关系,其宗旨在于克服市场自身的弱点和消极作用,维护公平的竞争秩序,加强政府对经济的宏观调控,在性质上属于私法。民法与经济法的价值差异的实质在于二者追求的利益不同。民法注重个体利益,经济法则注重社会整体利益。

2 民法和经济法价值差异的具体表现

2. 1 正义价值上的差异

法学家乌尔比安认为:正义是使每个人获得其应得的东西的永恒不变的意志。正义是一个相对的、历史的概念。正义是始终与法律相伴随的基本价值,正义包含了自由、平等、安全等基本要素,法必须满足最低限度的正义标准。

民法的正义价值属于个人正义,它与民法的意志自由和权利本位是分不开的。传统民法以自由竞争为基础,其正义观中自由占据了重要的位置,个人利益的最大化是实现民法正义价值的理想状态。在市民社会的民法上,个人只在一定条件下对社会负责,这种责任一般来源于他的过失所造成的损害。经济法的社会本位决定经济法的正义价值是社会正义,这源于经济法对现代人类社会给予普遍关怀的现代思潮。经济法实现社会正义的目标是实现群体利益的最大化,它将平等观念引入民法的自由正义观。经济法加强了个人对社会的责任,同时注重社会对个人的关怀。民法上的正义价值是一种形式正义,这是一种具体存在于具体的人、行为或事件中的具有实际内容的正义。民法要求社会主体一律平等,对所有人普遍平等地执行法律。民法上的平等只要求平等的对待,而无法到达实质结果的公正。经济法追求的是实质正义,这是社会基本结构的正义,是社会的正义。经济法以实现社会上大多数人的幸福、利益和发展为目标。

2. 2 秩序价值上的差异

实体经济的重要意义范文第2篇

文章论述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冶的主要法律和政策依据;法治国家,是指依靠法治理或管理国家;依法治国应该正确认识什么是法;要正确认识什么是法,必须明确马克思主义法学关于法的概念和特征;实行依法治国应该正确认识经济法的概念、地位和体系,充分发挥经济法的重大作用;实行依法治国需要制定《经济法纲要》。

[关键词]

依法治国;法的概念;法的特征;经济法的概念;经济法的地位;经济法的体系;经济法的重大作用;经济法纲要

一关于“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冶的主要法律和政策依据

(一)宪法和法律依据1999年九届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冶将其作为宪法的第5条第1款。这是中国近现代史上破天荒的大事件,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国方略的重大转变。2000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1条规定:“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冶。《宪法》第5条和《立法法》第1条的规定为我国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提供了坚实的法律依据。(二)党的政策依据1997年9月党的十五大报告提出:“健全社会主义法制,依法治国

,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冶这是中国共产党在党的报告中首次提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冶作为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从而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提供了党的政策依据。2002年同志在纪念现行宪法公布实施20周年的大会上强调:“实行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首先要全面贯彻实施宪法。这是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一项根本任务,也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一项基础性工作……冶。2012年11月党的十报告指出:“必须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冶。2012年12月4日《在首都各界纪念现行宪法公布施行3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中指出:“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冶尤其值得注意的是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聚焦“依法治国冶,通过了《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决定》指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冶可以说,十八届四中全会开启了中国法治新时代,进一步夯实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冶政策基础。

二依法治国的内涵

依法即依靠法。治国即治理或管理国家。依法治国,是指依靠法治理或管理国家。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个人意志而改变。法治是相对人治而言的一种治国方式。法治国家,是指依靠法治理或管理的国家。判断一个国家是否是法治国家的根本标准,在于是否有切实发挥作用的宪法。宪法能够实实在在发挥作用的国家,就是法治国家。即宪法得以信仰,宪法得以遵循。《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就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贯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形成完善的法规体系,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实现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冶因此,依法治国的主要内容是:(1)依法治国的“法冶是指广义上的法律,根据《宪法》和《立法法》的规定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2)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人民主体地位。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法治是一致的,社会主义法治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党的领导必须依靠社会主义法治。依法治国的根本目的是保证人民充分行使当家作主的权利,维护人民当家作主的地位。只有在党的领导下依法治国、厉行法治,人民当家作主才能充分实现,国家和社会生活法治化才能有序推进。必须保证人民在党的领导下,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必须使人民认识到法律既是保障自身权利的有力武器,也是必须遵守的行为规范,增强全社会学法尊法守法用法意识,使法律为人民所掌握、所遵守、所运用。(3)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必须尊重宪法法律权威,都必须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都必须依照宪法法律行使权力或权利、履行职责或义务,都不得有超越宪法法律的特权。依法治国的本质是崇尚宪法和法律在国家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中的权威。(4)坚持从中国实际出发。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理论体系、制度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根本遵循。必须从我国基本国情出发,同改革开放不断深化相适应,总结和运用党领导人民实行法治的成功经验,围绕社会主义法治建设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推进法治理论创新,发展符合中国实际、具有中国特色、体现社会发展规律的社会主义法治理论。(5)立法机关要依据《宪法》严格按照《立法法》制定法律,逐步建立起完备的法律体系,使国家各项事业有法可依。有法可依是实现依法治国的前提条件。(6)依法治国是一切国家机关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行政机关要严格依法行政。依法行政就是要求各级政府及其工作人员严格依法行使其权力,依法处理国家各种事务。它是依法治国的重要环节。司法机关要公正司法、严格执法。总之,依法治国要求各国家机关切实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三依法治国应该正确认识什么是法

“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冶的关键语词是“法冶。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应该正确认识什么是法,否则,就不可能正确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有些学者把非国家机关制定的规则视为法,把不是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规则也视为法。这是对法的不正确理解。依法治国的法即广义上讲的法律。我国《宪法》第33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律平等。冶其中“法律冶,是从广义上讲的。根据我国《宪法》和《立法法》的规定,广义的法律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狭义的法律包括: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基本法律冶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冶。

四要正确认识什么是法,必须明确马克思主义法学关于法的概念和特征

(一)法的概念和特征问题的重要性法的概念问题是法学理论中的首要问题。只有深入研究并正确了解法的概念,才有助于正确了解法的特征和法的其他理论问题以及法的实际问题。这是发展法学的需要,是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的需要,是“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冶的需要。明确法的概念和特征是正确认识作为法的组成部分的经济法等各种法律部门的概念和特征的前提。

(二)法的概念关于法的概念的定义,著名法理学家中国人民大学孙国华教授在《法理学》一书中指出:“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反映着统治阶级(即掌握国家政权的阶级)意志的规范系统。冶著名法理学家吉林大学张文显教授主编的《法理学》(第2版)中指出:“法是由国家制定、认可并由国家保证实施的,反映由特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或人民)意志……的行为规范体系。冶本人在《国家协调论》一书中指出:“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体现统治阶级意志的,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社会规范的总称。冶[1]

(三)法的特征1、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列宁指出:“以国家机关的名义,以全俄苏维埃代表大会的名义颁布的法案冶。“新政权颁布了符合于广大人民群众的要求和希望的法律冶。“必须恪守苏维埃政权的法令冶[2]。苏维埃政权“颁布过的法令,确定了的法规冶[3]810。同志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的任务是:制定宪法;制定几个重要的法律……。冶[4]349这表明,法是由国家机关制定的。著名法理学家北京大学沈宗灵教授在他主编的《法理学》一书中指出:“法由国家制定或认可,……。这一特征明显地表明了法与其他社会规范,例如道德、宗教规范,政党或其他社会组织的规章以及其他习惯礼仪等的差别。冶张文显教授主编的《法理学》(第2版)中指出:“马克思主义法学……把非国家主体创造或发展的规范体系排除在法的范围之外。冶笔者认为,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即法是由法定的国家机关制定或认可的。国家制定的法即制定法。制定法,是指由国家机关依照法定的职权和程序制定的,以规范性文件为表现形式的法。国家认可的法包括习惯法和判例法。习惯法,是指由国家认可并赋予法律约束力的习惯。判例法,是指由国家认可并赋予法律约束力的判例。不是法定的国家机关无权制定或认可法。2、法是体现统治阶级意志的马克思、恩格斯在《共产党宣言》一书中,对资产阶级观念进行批判时指出:“你们的观念本身是资产阶级的生产关系和所有制关系的产物,正像你们的法不过是被奉为法律的你们这个阶级的意志一样,而这种意志的内容是由你们这个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来决定的。冶[5]列宁指出:“法律是什么呢?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表现。冶[3]48“法律就是取得胜利,掌握国家政权的阶级的意志的表现。冶“新政权颁布了符合于广大人民群众要求和希望的法律冶[2]14,117。同志指出:帝国主义国家的宪法“是欺骗和压迫多数人的。我们的宪法是新的社会主义类型,不同于资产阶级类型。冶“我们的宪法草案公布以后,将会得到全国人民的一致拥护,提高全国人民的积极性。冶[4]326,328这表明,法是体现统治阶级意志的。沈宗灵教授在他主编的《法理学》一书中指出:“我国社会主义法是工人阶级领导下的全国人民共同意志的体现冶。“资本主义社会的法律决不是‘超阶级爷的。……资本主义社会的法律,作为一个整体来说,代表了资产阶级的意志和利益。冶笔者认为,统治阶级就是掌握国家政权的阶级,统治阶级的意志就是掌握国家政权的阶级的意志,法所体现的国家意志也就是掌握国家政权的阶级的意志。这种意志的内容是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这就是法的阶级本质,也是经济法和其他法的阶级本质。如果认为法是体现全体社会成员“共同意志冶的,认为经济法是“社会公共意志冶的体现,否认包括经济法在内的法的阶级本质,那是一种超阶级的观点,是不可取的。3、法是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列宁指出:对于“违反苏维埃政权的法律冶必须“给予他们最严厉的法律制裁。冶“一般是用什么来保证法律的实行呢?第一,对法律的实行加以监督。第二,对不执行法律的加以惩办。冶[2]139,141指出:“违法情形严重者必须给以法律的制裁冶。“严重违法乱纪等严重罪犯以及公众认为坏人的人,必须惩办。冶[6]这表明,法是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沈宗灵教授在他主编的《法理学》一书中指出:“法必须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也即对违法行为实行不同形式的追究以至制裁。冶张文显教授主编的《法理学》(第2版)指出:“是否具有国家强制性,是衡量一项规则是否是法的决定性标准。冶笔者认为,法定的国家机关制定或认可法是为了法的实施。实行依法治国,必须以国家强制力保证法的实施。非国家机关制定的其他社会规范也是为了其实施,但不是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例如,政党、社会团体和企事业单位制定的规章制度是由各该组织的内部纪律保证实施的。4、法是由特殊的社会规范组成的(1)社会规范的概念社会规范,是人类社会内部调整人们相互关系的行为规则。(2)法律规范的特征组成法的社会规范是一种特殊的社会规范,即法律规范。其特征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体现统治阶级意志的,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3)法律规范的逻辑结构法律规范的逻辑结构有三个部分组成:假定是法律规范中指出适用该规范的条件或情况的部分;行为模式是法律规范中指出人们权利和义务的部分;法律后果是法律规范中指出,对于合法行为的有效性的承认、保护,以至对于行为人的奖励和对于违法行为的有效性的否认,以至对于行为人追究法律责任的部分。

五实行依法治国应该正确认识经济法的概念、地位和体系,充分发挥经济法的重大作用

(一)经济法的概念经济法是调整在国家协调的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由于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这种经济关系的表现形式包括市场监管关系和宏观调控关系,于是也可以认为,在实行市场经济的国家,经济法是调整市场监管关系和宏观调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经济法的地位1、经济法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批准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指出,经济法是我国的一个“法律部门冶。我国的法学名著,如《中国大百科全书•法学》,张文显主编的《法理学》,孙国华、朱景文主编的《法理学》,《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讲座汇编》(第2辑),张福森主编的《干部法律知识读本》,沈宗灵主编的《法理学》,一致认为经济法是我国的一个法律部门。凡是调整特定社会关系的全部现行法律规范,组成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经济法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决定于经济法具有特定的调整对象。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有一定的范围,同其他法律部门的调整对象是可以分开的,既不交叉,也不重叠。2、经济法是一个重要的法律部门一个法律部门的重要性如何,决定于该法作用的大小。经济法的重大作用包括:保护经济法主体的合法权益,维护经济秩序,促进资源的优化配置,提高经济效益,保障国家经济安全,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推动经济社会和人的全面发展。

(三)经济法的体系1、经济法体系的概念经济法体系是由多层次的、门类齐全的经济法部门组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2、经济法体系的结构经济法体系的结构,是指经济法体系究竟是由哪些层次、哪些门类的经济法部门组成(或构成)的。形成经济法体系的结构的依据,是经济法调整对象的结构。经济法体系的结构的内容包括市场监管法和宏观调控法。市场监管法,是指调整在国家进行市场监督管理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简言之,市场监管法是调整市场监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市场监管法是属于经济法体系的一个法律部门,它本身又有自己的体系。市场监管法体系是由多层次的、门类齐全的市场监管法部门组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对于市场监管法,以调整对象为标准可以划分为市场准入与退出法、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等等,然后,可以继续划分。宏观调控法,是指调整在国家对国民经济总体活动进行调节、控制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简言之,宏观调控法是调整宏观调控法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宏观调控法是属于经济法体系的一个法律部门,它本身又有自己的体系。宏观调控法的体系是由多层次的、门类齐全的宏观调控法部门组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对于宏观调控法,按照调整对象为标准可以划分为计划法、财政法、中央银行法、价格调控法等等;然后,可以继续划分。

(四)充分发挥经济法的重大作用如前所述,经济法是一个重要的法律部门。因为经济法具有重大作用,实行依法治国应该充分发挥经济法的重大作用;否则,就不可能很好地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六实行依法治国需要制定《经济法纲要》

(一)实行依法治国需要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制定《经济法纲要》党的十报告指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冶,要“……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冶。我国《立法法》第1条中规定:“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冶这表明,实行依法治国需要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指符合中国国情的,体现社会主义基本制度要求的规范性文件体系。规范性文件体系包括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规范性文件《宪法》以及《宪法》统率下的基本规范性文件、主要规范性文件、辅助规范性文件等。《经济法纲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法纲要》的简称,《经济法典》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法》的简称。它们属于《宪法》统率下的基本规范性文件。当前,应抓紧制定《经济法纲要》,在条件成熟的时候,再制定《经济法典》。这都是“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冶的需要[7]。

(二)实行依法治国需要完善中国经济法规范性文件体系,制定《经济法纲要》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七个五年计划的建议》提出:“力争在‘七五爷期间建立起比较完备的经济法规体系冶。中共十三届七中全会《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八个五年计划的建议》提出:“八五期间,要逐步建立比较完备的经济法规体系。冶上述重要文件提出的经济法规体系,即经济法规范性文件体系,属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成分。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需要完善中国经济法规范性文件体系。《经济法纲要》将是由全国人大制定的经济法规范性文件体系中的基本经济法规范性文件,相对于其他层次的经济法规范性文件来说,其调整对象范围广、稳定性强、法律效力高,是处于统率地位的基本法律[7]。在多层次的经济法规范性文件体系中,如果没有《经济法纲要》,就缺少了最主要的、关键的一个层次,表明经济法规范性文件体系尚未建立,更不完备。所以,制定《经济法纲要》是完善中国经济法规范性文件体系的需要。

(三)实行依法治国需要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制定《经济法纲要》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本质上是法治经济冶,“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冶,“依法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市场监管冶。在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中国,实行依法治国需要制定调整市场监管关系和宏观调控关系的基本法律《经济法纲要》。这有助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更好地发挥经济法规范性文件体系的整体功能:完善市场监管,实现市场功能,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发挥宏观调控的长处,防止或消除经济中的总量失衡和结构失调,优化资源配置,推动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这是进一步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内在要求,能够有力地推动经济社会发展。

[参考文献]

[1]杨紫烜.国家协调论[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45.

[2]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研究室,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斯大林论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1986.

[3]北大法律系国家与法的理论教研室.列宁论国家与法(内部读物)[Z].810.

[4].文集:第6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9:349.

[5]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289.

[6]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建国以来文稿:第4册[M].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1990:10.

实体经济的重要意义范文第3篇

 

 

新中国成立初期,面对百废待兴的中国,毛泽东十分重视社会主义经济建设。社会主义三大改造完成后,在党的“八大”会议上,他提出将全党的工作重点转到社会主义经济建设,并要求从中央到地方的各级干部从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出发。认真发现经济建设中存在的问题,分析其中原因,寻找解决途径,大兴调查研究之风,倡导全党干部用心研读马克思主义关于社会主义经济建设的经典理论著作,理性思考指导社会主义经济建设的理论,积极推动改革与社会主义经济建设不相适应的计划经济体制,并从哲学高度提出了关于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的理论构想,指导社会主义的实践探索。

 

毛泽东新中国成立初期这些经济体制改革的理论构想与实践探索是毛泽东思想体系中的宝贵财富,也为邓小平实施的改革开放国策奠定了一定的理论与实践基础。

 

筹谋实施计划经济体制改革的理论构想

 

毛泽东在新中国成立初期实施全面学习苏联经验与模式的政策,构建了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这种高度计划的行政管理体制在建国初期的运行中越来越暴露出与中国社会主义经济建设的实际不相适应,矛盾和问题越来越突出和尖锐。于是,毛泽东开始独立思考中国社会主义经济建设中若干理论指导思想,开始广泛听取各大部委来自基层的情况汇报,从1956年2月14日到4月24日,他听取国务院34个部委的情况汇报后,开始仔细分析、研究中国政治建设与经济建设当前存在的重大问题。

 

接着,毛泽东从哲学的理论高度连续发表对中国经济建设有重大影响的《论十大关系》和《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问题》两篇理论文章,提出了若干关于中国社会主义经济建设的理论构想。其中很多思想不仅在当时是正确的,即使在当前也有积极的指导价值,可以说对新中国成立初期实施的政治体制与经济体制改革都具有普遍而深远的指导意义,更为中国社会主义发展道路的探索与形成奠定了理论基础。

 

经济建设只有反对教条主义,才能探索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发展道路

 

反对教条主义是毛泽东的一贯思想,无论在新民主义主义革命时期,还是社会主义建设时期,他的若干著述与讲话都对教条主义的工作作风给予了严厉批评,曾指出:“教条主义者不了解马克思列宁主义的普遍真理,只有通过一定的民族特点,才能在现实生活中具体表现出来和发生作用。他们不肯认真地研究本国、本民族的社会历史特点,不肯根据这些特点具体地运用马克思主义的普遍真理,因此,他们也就不可能指导无产阶级的事业达到胜利。”①毛泽东批评教条主义,主张在社会主义经济建设问题上结合中国实际独立思考,要在中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建设过程中总结苏联教训,少走一些弯路,要探索符合中国实际的社会主义发展道路,要在充分了解中国国情的基础上研究如何发展中国生产力,研究什么样的道路才适合中国国情。要求国务院各部委认真研究产业结构问题,主要是农业、轻工业和重工业的比例关系问题,确定了中国要按农、轻、重的秩序安排国民经济计划,提出了“农业为基础、工业为主导”的发展方针;在生产力布局问题上,要求中央各部委要处理好沿海工业和内地工业的关系问题,也解决好国防工业和民用工业的关系问题②;在经济体制上,要注意解决好国家、集体、个人的权利、责任、利益分配问题,要求中央向地方与企业分权,要使企业成为“半独立王国”,要使企业具有生机与活力,关于国家对经济与其他事业的管理体制问题,要处理好中央与地方的关系问题。只有处理好这些问题,才能调动各方面社会主义建设的积极性,探索一条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发展道路。

 

社会主义生产力的发展水平决定了商品生产的命运,多元化的社会需求更需要商品生产的继续存在。毛泽东发表《论十大关系》和《正确处理好人民内部矛盾的问题》两篇文章后,党和国家领导人开始积极探索与社会主义经济建设理论与实践相关的若干重大问题。陈云同志提出著名的“三个主体,三个补充”的经济体制改革的理论框架;薄一波提出积累与消费的三条杠杆的思想;李富春提出实行分级管理的计划体制的建议。1956年~1957年间,在社会科学方面出现了关于社会主义条件下商品经济和价值规律的大讨论。在此过程中,薛暮桥发表《价值规律在中国经济中的作用》和《再论计划经济与价值规律》两篇文章,指出价值规律在整个国民经济建设中的地位与作用。③在中国“大跃进”和“人民公社化运动”后,毛泽东深感社会主义理想与现实的矛盾日益尖锐,空想模式的弊端日渐突出,他开始从理论上对中国社会主义经济建设发展道路开始反思,不但自己静下心来研读列宁、斯大林关于社会主义经济建设的论著,而且要求党的干部认真学习、思考本地区、本部门存在的问题。

 

毛泽东学习与研究经济理论是为了取得对社会主义建设规律的深度认识,他采取读、议结合的方法,注重联系中国社会主义建设实际,发表许多对当时我国经济的发展具有重大现实意义的观点,有些理论观点即使在今天也是有指导意义的:其一,从哲学的高度认识中国社会主义建设道路问题。毛泽东注重从哲学高度总结经验教训,认为要以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平衡和不平衡,生产关系和上层建筑的平衡和不平衡为纲来研究社会主义的经济问题。④研究经济问题,要从人们看得见摸得着的现象出发,从历史的分析开始,揭露其内在的本质。毛泽东分析与研究经济问题,就是从社会最常见、最普遍的商品入手,既尊重了事实,又抓住了实质⑤;其二,提出商品经济不等于资本主义,社会主义商品经济是有计划的商品经济。毛泽东认为,商品生产,要看它同什么样的经济制度相联系,同资本主义制度相联系,就是资本主义的商品生产,同社会主义制度相联系,就是社会主义商品生产。他着重指出人民公社化运动过程取消商品经济、取消商品交换方式违反了客观经济规律,社会主义经济建设如果不发展商品经济,人民的物质生活也不可能富裕。他反复告诫全党同志,社会主义建设过程都不要忌讳“商品”二字,违背商品生产、商品流通、商品交换、价值规律等商品经济的客观规律来发展社会主义经济都是不负责任的态度。要求各级领导干部掌握和运用商品经济规律来为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服务,并指导社会主义经济建设的实践。⑥毛泽东认为,价值规律是一所大的学校,里面有很多很深的大学问,要尊重它,更要懂得利用它。

 

社会主义经济建设过程中,既要消灭资本主义,还要发展资本主义。商品经济是资本主义社会的主要形式,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上,其对立都表现得十分明显,这就给社会主义的理论探索者出了一道难题,既然社会主义是资本主义的对立物,当我们消灭了资本主义制度后,商品经济理应一同消灭,如果现实的社会主义中还存在商品经济,这个形态还是不是社会主义?毛泽东对这个理论问题的探索曾在一定时期内较为慎重。毛泽东在《论十大关系》中虽然没有完整系统地论述商品经济在社会主义经济中的地位与作用,但就其基本思想来说,他是在肯定的意义上使用了商品、物价、工资和货币等商品经济的概念,还明确提出了等价交换的问题,并主张实行等价交换。毛泽东还研究了中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两种所有制并存时商品生产的重要前提,当时的社会生产力水平也决定了商品生产的命运。毛泽东在此时期的讲话中还从多角度、多方面论证了商品生产存在的必要性。他还针对党内一些同志提出消灭商品经济的错误言论,提出在社会主义时期废除商品是违背经济规律的。⑦毛泽东在1956年12月在与工商联代表的谈话中说:“可以消灭资本主义,又搞资本主义。”就是要求各部门要从中国的实际出发,把生产与流通搞活,要利用资本主义生产与流通手段为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服务,对工商业实行利用、限制、改造政策就是既消灭资本主义,又搞资本主义成功的案例。

 

二十世纪五十年代中后期,在完成社会主义“三大”改造后,毛泽东决心把党的工作重心转移到社会主义经济建设上来,但由于缺乏社会主义经济建设的经验,加上急于求成的骄躁情绪,在实施经济建设中出现了大跃进、人民公社化运动的曲折。为此,毛泽东在这一时期号召全党干部同志学习研读马克思主义经济学理论,结合中国当时的实际情况,边学边讨论。于是掀起了全党同志学习马克思主义经典的热潮,并结合当时所有制结构、生产和流通体制等关于经济建设运行与管理进行改革,理论界对经济体制领域、商品经济领域的若干问题进行了热烈讨论,党中央也及时出台了一些实施改革发展经济的若干政策,毛泽东把这些举措称之为“新经济政策”。由于苏联东欧与中国关系的变化及国内经济建设过程中的曲折等多种原因,毛泽东这些社会主义经济体制改革方面的思想并未能坚持始终,但其在新中国成立初期关于计划经济的理论构想和发展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的理论探索,对于今天的社会主义经济建设仍具有重大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实施经济体制改革初步探索

 

新中国成立后,全面学习苏联经验而建立的计划经济体制,为当时促进国民经济的迅速恢复、“一五”计划的实施、重大项目的顺利建设和社会主义改造的胜利完成提供了制度、机制与体制保证。但随着社会主义建设全面展开,其弊端也日益暴露,改革这种高度集中的经济体制势在必行。毛泽东在《论十大关系》一文中鲜明地指出要对当时计划体制进行改革。随后,国务院在1956年5月到8月召开全国体制工作会议并制定改革计划实施的时间表,从1956年着手准备工作,1957年试点,到“三五”期间全面实施。⑧为了推进和实施经济体制改革工作,1957年10月,中央政治局成立“中央经济工作五人小组”,以陈云为组长,在中央政治局之下统一领导国家的经济工作。五人小组在1957年7月首先在工业、商业、财政三个方面进行改革,10月,党的八届三中全会基本上通过由陈云主持制定关于改进工业、商业和财政三个管理体制的决定。毛泽东就经济体制改革问题进行认真探索,尤其就所有制结构、生产和流通体制的改革发表了较多意见和建议,要求改革要做到社会主义制度与体制都要比资本主义具有更多的优越性。⑨陈云根据毛泽东改革经济体制思想的要求,提出了经济体制改革的构想,即“三个主体,三个补充”。在工商业经营方面:国营经济和集体经济是主体,一定数量的个体经济是补充;在生产计划方面,计划生产是工农业生产的主体,按照市场变化在国家计划许可范围内的自由生产是计划生产的补充;在社会主义的统一市场里,国家市场是它的主体,一定范围内国家领导的自由市场是国家市场的补充。毛泽东支持陈云的“三个主体,三个补充”的改革思路,并把所有制结构、生产和流通体制方面进行的改革探索称之为“新经济政策”。毛泽东在1956年12月与工商联代表谈话时,就“新经济政策”进行阐释:“现在我国的自由市场,基本性质仍是资本主义的,虽然已经没有资本家。他与国家市场成双成对。上海地下工厂同合营企业也是对立物。因为社会需要,就是发展起来……可以考虑,只要社会需要,地下工厂可以增加。可以开私营大厂,订条约,十年,二十年不没收。华侨投资的二十年、一百年不要没收。可以开投资公司,还本付息。可以搞国营,也可以搞私营。可以消灭资本主义,又要搞资本主义。”⑩

 

毛泽东与工商联谈话的实质是与陈云提出的“三个主体,三个补充”的经济体制改革思想是一致的。毛泽东与陈云这些改革思想对于克服当时盲目求纯的思想是一剂良药,同时也显示出所有制结构、生产与流通体制等方面也与后来探索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日趋靠近。

 

虽然从理论上认识到了中国社会主义计划经济给社会主义经济建设带来的诸多困难与问题,也提出了要改革体制的一些设想,但毛泽东对计划经济体制、商品经济、商品流通,商品交换等一系列的理论探索更多的是基于政治层面剖析问题,还有较大的局限性,偏重于从政治维稳的思维与视角去探索与研究,因而当国际国内政治形势发生变化或动荡等因素,往往容易使经济建设的指导思想发生逆转,也容易将正确的理论误判为资本主义不健康的东西轻易改变,甚至转而受到批判。尤其在毛泽东晚年阶级斗争为纲困扰着他,把党内同志的不同认识、不同意见误判为阶级斗争的新苗头、新动向。在此情况下,毛泽东很容易否定原来正确的思想,在阶级斗争这根弦绷紧时,正确的经济建设思想容易被异化。因而,新中国成立初期毛泽东对计划经济体制改革的理论构想与陈云同志提出的“三个主体,三个补充”的经济体制改革思想未能得到全面贯彻与实施,被不断阶级斗争扩大化和当时“左”的思想干扰而搁置,被毛泽东称之为“新经济政策”的理论与实践探索也未能将计划经济体制的弊端消除。

 

尽管毛泽东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理论构想未能在新中国成立初期的社会主义建设中完全实现,但其所著的《论十大关系》和《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问题》等两篇理论文章对于指导中国工业化道路的探索和引领中国社会主义建设道路的继续探索仍发挥了巨大作用。而毛泽东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理论构想以及关于商品经济理论的探索,对于邓小平为核心的第二代中央领导集体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也奠定了一定的理论基础。

实体经济的重要意义范文第4篇

一、日共对未来建设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初步探索

“二战”以德、意、日法西斯的失败而告终。根据《波茨坦公告》,日本民主政治势力获得自由,成为合法组织。日共经过一年的组织重建后恢复了活动,并于1945年12月、1946年12月、1946年2月分别召开了四大和五大。面对形势的变化,党代会《宣言》针对敌对势力对共产党的责难和攻击,在经济政策上首次明确提出了“我党从来不主张‘否认一切私有财产’”。还说“‘否认一切私有财产’这种主张,在任何社会里都站不住脚”,“将来即使实现了社会主义制度,也将存在与那个社会相适应的私有财产”。(注:中共中央党校科社教研室编《战后日本社会主义理论资料汇编》1985年第5页,第181页,第246—247页。)从而开始了对未来日本社会主义道路的探索。在1973年的十二大、1976年的十三大和当年特别大会制定的《自由和民主宣言》中,日共进一步提出了日本未来社会主义要利用经济手段的设想。十二大报告提出,税制、财政、金融政策,对于服务以大企业为中心的自由政府的经济政策来说,是最重要的政策,这对于“开辟改善国民生活的财源方面有着重要作用”,因此,税制、财政、金融政策,将来也是共产党“最重要的政策手段”。

日共认为,日本革命将经过反帝、反垄断的民主革命和向社会主义革命过渡的两个连续发展的阶段。在第一阶段,“为排除美国资本对日本经济的控制而斗争,要求对美国资本所控制的企业实行人民的统制和国有化。”“通过对垄断资本实行人民的统制,争取使垄断资本的金融机关和重要产业的垄断企业向国有化过渡,根据需要和条件宣布对某些垄断企业实行国有化和民主管理。”但是,在对待国内垄断企业的国有化问题上,“一定要根据需要和条件作出决定。特别是在民主革命阶段,如果脱离了需要和条件,没有得到国民的同意,过急地实行国有化,必然会遭到失败。”但日共同时强调,在民主联合政府阶段,“对大企业采取必要的民主限制,这并不是社会主义性质的限制,而是从实现经济民主的观点出发,为保卫国民生活和权利所必须采取的民主的限制。”(注:中共中央党校科社教研室编《战后日本社会主义理论资料汇编》1985年第5页,第181页,第246—247页。)对于没有实行国有化的其他大企业、大银行,则通过国会行使国政调查权、政府进行行政指导、修改禁止垄断法和制定新的法律,由工会和居民实行监督,实现面向国民的民主管制。不难看出,日共在民主革命阶段,要对美国资本控制的企业和某些日本垄断资本的大企业实行人民的统制和国有化。但是,对大企业采取的民主限制,“并不是社会主义性质的限制”,而是从当时民主革命阶段的现实出发所采取的必要的有益措施,因而,这些企业的运营还得利用资本主义的经济手段,还得有商品、市场的存在。

而对于中小企业、农业和中小渔业部门,日共则采取不同于大企业的政策,即“广泛地保留私人所有和个体经营,尊重它们在国民经济中的积极作用。我们设想,在这些部门实行社会主义化的主要形式将是合作化。但到那时,也决不急于搞集体化,要等到它们感到那样做对自己有利而要求集体化时才付诸实施,就是说要严格遵守自愿的原则,决不采取勉强地强加于人的做法。”从事承包业务的中小企业同社会主义国有企业之间的关系主要是民主的关系,要充分发挥这些中小企业的力量,以便在维护它们的个体经营的情况下,使它们有利于整个国民经济的发展。“无论是中小企业,还是农业、渔业,在自愿原则基础上采取合作化的形式,将是实现社会主义化的途径。”(注:中共中央党校科社教研室编《战后日本社会主义理论资料汇编》1985年第5页,第181页,第246—247页。)

总的看来,这一时期,日共强调的还是计划经济的作用。1961年制定的党纲就明确提出,只有建立工人阶级的政权,即无产阶级,使生产资料归社会所有,“并推行使生产力蓬勃发展的社会主义计划经济,才能保证日本人民从资本主义制度的一切剥削下解放出来,从饥寒交迫的生活中最后地解放出来。”党努力同一切拥护建设社会主义方针的政党和人士合作,一方面尊重劳动农民和城市劳动市民以及中小企业家的利益,另一方面通过说服,把他们引向社会主义社会。1976年制定的《自由与民主宣言》也明确提出,“社会主义的计划经济,是为了节约和有效地使用生产力、保障国民生活和全面繁荣日本经济的手段。”即便这样,日共也并没有对未来日本式的社会主义计划经济制度提出一个具体方案,更不用说提出一个具体而成熟的市场经济与计划经济怎样结合的模式,只是认为在民主革命时期的经济建设不具有“社会主义性质”,民主联合政府阶段当然是资本主义经济;在未来社会主义时期应对大企业迅速实行社会主义国有化,而对中小企业则不急于实行国有化,还要按资本主义市场经济规律进行经济建设,当条件成熟时才实施社会主义国有化政策,这就为以后提出“市场经济社会主义”模式奠定思想基础。

二、当前日共对“市场经济社会主义”模式的进一步探索

90年代初的剧变使日共受到来自国内外和自身内部的巨大压力。对于苏联、东欧社会主义的失败,日共中央认为,其政治原因是苏联“霸权主义、和专制主义的破产”,虽然苏联最初是“走社会主义道路,但列宁逝世后,以斯大林为中心的领导集团放弃了科学社会主义的原则,走上了对外实行霸权主义,对内实行、专制主义的错误道路,而这一错误又为随后的历代领导层所继承,并体现得更为严重”。(注:《中央委员会向第二十二次党代表大会的报告》,载于[日]2000年11月22日《赤旗报》。)经济上,高度集权的计划经济模式使前苏联连“一枚螺丝、一根管子的生产都必须得到国家计划委员会的批准”,从而压制了经济本身的活力。这是苏联东欧失败的重要政治经济原因,但这不是“科学社会主义的失败”,科学社会主义至今仍然闪耀着真理的光辉。由此,日共根据自己对社会主义“经济”的认识,结合日本发达资本主义国家政治经济的特点,作出了自己的判断。1991年,时任日共领导人之一的上田耕一郎发表了《日本式的社会主义和混合经济论》一文,首次明确提出了“市场经济社会主义”模式的概念并对此进行了阐述。他在分别于1994、1997、2000年召开的日共二十、二十一和二十二大上,以及在1996年对其重要文献《自由与民主主义宣言》的修改稿中,都提出了未来日本社会主义经济将实现市场经济与计划经济相结合的体制。

从总体上看,日本共产党“市场经济社会主义”模式虽然目前仍然是一个粗略的构思,但是从日共领导人、日共决议和日共理论工作者的有关论述中不难发现,日共“市场经济社会主义”就是“混合经济”论,而“混合经济”论的实质是“采纳了将改革了的资本主义经济作为社会主义要素的体制”。这一模式不是苏联中央管理模式的计划经济体制,而是向社会主义计划经济与市场经济结合方向迈进的“市场经济模式”。具体地说,这一经济制度具有这样几个特点:一是不对农业实行集体化。如果要对农业实行集体化,必须尊重农民的意愿,即采取“集体化是基于自发性的协同合作方式”。二是不将中小企业国有化。“应长期实行私有制和私人经营”。三是不实行官僚统制,不采取命令主义。包括作为社会主义经济支柱的被国有化了的基础产业在内的各经济部门,也不实行“、命令主义的统制经济”,而是要“确立与商品经济、市场经济紧密结合中发展的体制”。四是“市场经济社会主义”模式是抛弃了“国有化、集体化”这一形式的社会主义。五是市场经济模式在价格上“不采取统制价格和管理价格”,即“物价就是市场价格”。日共认为,这样的“市场经济社会主义”模式才可能“发挥日本社会主义的原动力”

“市场经济社会主义”模式的经济体系离不开国家权力,就日本共产党的权力理论来说,“从成立民族民主统一战线到谋求成立获得国会多数支持的民主联合政府”的各阶段,都要“得到国民的理解,根据国会决议成为社会主义国家,从而走向建设社会主义”。无论在民主联合政府阶段,还是在社会主义国家权力阶段,“如果共产党在国会里失去了国民的支持而成为少数派,就要脱离政府执政党,把权力交给在野党。”在社会主义阶段,“可以考虑对一部分大企业或有关交通、通讯、石油产业之类的燃料、能源方面的企业实行国有化。”但是,“即使在共产党执政的社会主义经济阶段,由于国民支持的摇摆不定,经济政策的失败等等,也会导致作为社会主义权力政府的崩溃和政权转让的情况。因此,不能强行地采取社会主义化的政策。另外,在价格、流通、生产计划方面,如果整个国家计划不能施行的话,那么就只能采取现在日本实行的‘行政指导’方式。也就是说,虽然称之为‘社会主义式的计划经济’,其内容也只能是极其粗枝概略的东西。”

现在无论在哪一个国家,都实行着一定程度的计划。马克思恩格斯时代的自由放任型的资本主义,今天在任何地方已不复存在。在当前日本经济的各方面,政府实施了强有力的政策,即“以政府财政政策为根本,采取了商情刺激,或者根据商情调整政策。另外,通过日本银行实行了根据法定利率的‘利息政策’”。作为个别政策,在通商产业部,对于特定产业的特定企业,通过政府的投资和融资,采取了产业培育政策。如在电脑、半导体部门,国家就特别实行了培育政策。在农业和水力部,有关稻米、播种、减少农作物的耕地面积等,几乎都在政府的计划支配下。即使牛奶,也是在严格的生产计划管理下进行生产的。也就是说,在当前的日本,对经济实行了相当力度的计划和指导,这在事实上已为日本实行“市场经济社会主义”模式奠定了基础。

在企业的操作层面上,“市场经济社会主义”体制,即使在“国有化的基础产业中,也不实行‘命令主义的统制经济’,而是与市场经济相结合发展的体制”。如果以这个方向为目标,“在经国有化的基础产业里,不必等待中央政府的决定,各部门或单位可以自由地作出决定。如果各部门决定的计划必须等到中央政府认可的话,那么就必然会发生‘和命令主义’”。因此,“这些企业在形式上虽然称之为国有化,但是企业运营的实际情况是与私人企业相同的。”

三、对日本共产党“市场经济社会主义”模式的几点认识

日本共产党结合日本国情对日本未来社会主义经济发展道路的探索结果,具有积极的意义,但是其具体的运行及其机制如何则有待实践检验。“市场经济社会主义”模式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第一,“市场经济社会主义”模式是市场经济与计划经济相结合的一种社会主义经济体制,而不是纯粹的市场经济体制或计划经济体制。日共认为,“要是放任市场经济的话,市场经济就具有威胁国民生活的破坏性作用,但在整个社会经济运营中,‘市场的调节’起着重要的作用。如果市场经济能与计划经济结合,那么市场经济就会成为开辟社会进步发展道路的要素。”

第二,“市场经济社会主义”模式的条件孕育成熟于现成的资本主义制度。日共于2000年11月召开的二十二大指出,21世纪“是一个超越资本主义建立新体制的条件成熟的世纪”。其标志是,首先,“人类在20世纪赢得的世界史的进步,是全人类向21世纪新体制发展的准备。”民主主义、民族独立和和平秩序的发展,将成为社会主义前进的“强有力的基础”。其次,在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制定对资本主义生产和分配的民主规制以及国家用法律和行政指导、财政和税收、公共投资、金融等各种形式和手段对经济的介入,可以认为“是资本主义创造的发达生产力,同时,也成为推动向新社会前进的‘重要线索’”。再次,许多国际组织“承担起了调整资本主义大国之间国家垄断资本各项政策的任务”,由于这些国际机构的全球化,里面也隐含着迈向超越资本主义,建立新体制的条件已经成熟的“重要线索”。这些都为日本实现“市场经济模式”的社会主义提供了“现成的形式”和“条件”。所以,日本共产党只要在“资本主义框架内进行民主改革”,利用“资本主义全部成果和价值”,实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就是可能的。(注:《中央委员会向第二十二次党代表大会的报告》,载于[日]2000年11月22日《赤旗报》。)

实体经济的重要意义范文第5篇

关键词:《资本论》;市场经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

中图分类号:F04 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10)14-0007-02

《资本论》是一部政治经济学的光辉著作,它对资产阶级经济学和资本主义经济作出了正确的科学分析,是一部划时代的科学巨著,同时也是无产阶级革命斗争的指南。《资本论》问世已经一百多年,资本主义也已经发生了重大变化,但是它的基本原则仍未过时,仍然是我们研究当代资本主义的重要理论武器之一,同时也是我们研究社会主义政治经济理论的有力武器,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建设的重要基础。

一、《资本论》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建设提供了重要的理论基础

《资本论》虽然是对资本主义经济关系及其运动规律的研究,没有专门研究和阐述社会主义经济制度,但是有关未来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特点和原理,在《资本论》中也有很多设计,其中不乏被社会主义实践证明是正确的科学预见。《资本论》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建设的重要理论基础。

第一,《资本论》对市场经济问题作出了深入的研究,马克思在这部巨著中虽然没有明确提出和使用“市场经济”的概念,但是他使用了很多和市场经济密切相关的词语或者市场经济的同义词,如商品生产、商品经济、货币经济等概念,特别是其中有关商品价值和货币的理论是我们研究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的重要基础。

第二,马克思在研究资本运动的《资本生产过程》、《资本流通过程》、《资本主义生产的总过程》中,对市场经济中的市场主体运行理论、市场经济宏观平衡理论和市场经济中的市场体系理论,在市场经济体系理论中对商品市场、金融市场、房地产市场等都作了深刻的论述,为我党市场经济理论的建设提供了直接的理论养料。

第三,《资本论》对市场经济共有的市场运行机制作了精辟的论述,它所阐述的平均利润和生产价格理论,有利于我们研究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价格形成机制。如马克思对竞争机制、供求机制的阐述,以及对竞争、供求、市场价值与市场价格之间相互关系的一般规律的解释,等等,都是我们理解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运行规律,建设正确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所不可缺少的。

第四,《资本论》关于流通理论和市场的理论,关于资本循环、资本周转和社会资本再生产等理论,是我们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体系,包括社会主义金融市场体系的基本的指导性理论。

第五,《资本论》关于内涵的扩大再生产、与外延的扩大再生产的关系的原理,关于由粗放型经营向集约型经营转变的原理等等,关于社会主义下实行按劳分配的原理,对于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实现两个根本性转变,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

第六,马克思在《资本论》中阐述的关于生产资料所有制的理论,为我们理解和研究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的所有制问题提供了基本的理论依据。马克思曾经明确指出股份制是“通向一种新的生产形式的单纯过渡点”。[1]党的十五大根据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原理,吸收当前的一些重要研究成果,指出:“公有制实现形式可以而且应当多样化”。党的十五大报告对此还作了进一步的深入阐述:“一切反映社会化生产规律的经营方式和组织形式都可以大胆利用。要努力寻找能够极大促进生产力发展的公有制实现形式。股份制是现代企业的一种资本组织形式,有利于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有利于提高企业和资本的运作效率,资本主义可以用,社会主义也可以用。不能笼统地说股份制是公有还是私有,关键看控股权掌握在谁手中。国家和集体控股,具有明显的公有性,有利于扩大公有资本的支配范围,增强公有制的主体作用。”①

总之,在《资本论》这部光辉的政治经济学著作中,我们可以发现很多有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理论阐述。当然,如果我们能够再做更多的深入研究,可能我们还能发现更多的相关理论,这对于我们理解和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无疑将具有重大的意义。

二、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是对马克思主义经济理论的继承和发展

邓小平同志创立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是把马克思主义与社会主义经济实践和当代世界经济发展特征结合起来的产物。马克思主义是邓小平同志创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的重要依据。(1)邓小平同志大量运用马克思主义的观点、方法,科学地总结了社会主义经济实践的基本经验,指出了需要解决的重大问题;(2)他吸收和采用了《资本论》的很多观点、方法和理论阐述,使之成为他创立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的理论基础。如前所述,马克思在《资本论》中所阐述的有关市场经济的理论涉及到现代市场经济理论的几乎所有重大问题,邓小平同志创立现代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必然要求要以马克思有关市场经济的理论为基础。在邓小平同志有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本规律,有关社会主义下的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有关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并存等的阐述中,都可以看到上述所说马克思在《资本论》中的相关阐述的影响。

在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作出的《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中,勾画了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基本框架:第一,坚持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经济成份并存,共同发展的基本方针不变;进一步转换国有企业经营机制,建立适应市场经济要求的现代企业制度。第二,建立全国性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实现城乡市场紧密结合,国内市场与国际市场相互衔接,促进资源的优化配置。第三,转变政府管理经济的职能,建立以间接手段为主的完善的宏观调控体系,保证国民经济的健康运行。第四,建立以按劳分配为主体,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收入分配制度,鼓励一部分人、一部分地区先富起来,走共同富裕的道路。第五,建立多层次的社会保障制度,为城乡居民提供同我国国情相适应的社会保障,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与上述几个方面相适应,还要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法律体系。从这个基本框架的内容来看,不仅充分体现了社会主义经济理论与我国国情的紧密结合,而且也充分体现了现代市场经济通则和马克思的市场经济理论的一般原理。这表明,党中央在勾画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基本框架时,也是以马克思《资本论》当中有关市场经济的理论为指导的。

三、学习《资本论》的现实意义

创立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必须充分认识和学习马克思《资本论》中的相关阐述,并以其作为基本的理论指导,同时要注意吸收当前经济学研究的重大成果,紧密联系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建设的实践,才能够取得不断的进步,才能够保证建立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这一系统工程的顺利、健康进行。马克思在《资本论》中所阐述的市场经济细胞理论、市场经济中的市场主体运行理论、市场经济宏观理论、市场经济中的市场体系理论、市场经济中的市场运行理论、市场经济中的分配体制、市场经济中的所有制理论,等等,对社会主义经济体制的建立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运行都具有重要的理论指导意义和现实作用。

我们一定要把学习《资本论》和学习邓小平理论紧密结合起来,深刻认识马克思的《资本论》与邓小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的统一性。学习《资本论》,对于我们深入、准确地理解邓小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的思想源头、理论渊源,完整、准确地把握邓小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的科学内涵、精神实质,进一步正确理解邓小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是如何运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研究中国社会主义经济建设中的新情况、新问题,从而发展了马克思主义经济理论的。

《资本论》对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的重大理论指导意义告诉我们:马克思主义是永远都不会过时的,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永远都不能丢。当然,我们也不能让马克思主义停留在几十年或一百多年前的个别论断的水平上,“所以我们反复说,解放思想,就是要运用马列主义、思想的基本原理,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2]就是说,要注意学习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原理和立场、观点、方法,学习马克思主义的一般规律性的认识,使之作为我们观察和理解问题的钥匙。马克思在《资本论》中关于市场经济的重要问题的理论阐述,就应当成为我们理解现代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问题的基本指导性思想。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