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想要写出一篇令人眼前一亮的文章吗?我们特意为您整理了5篇实体经济的重要意义范文,相信会为您的写作带来帮助,发现更多的写作思路和灵感。
史爱军
(中铁一局第五工程有限公司 陕西宝鸡 721000)
【摘要】在建筑市场竞争日趋激烈的客观条件下,施工企业通
常通过低价中标获得市场份额,这就决定了施工企业盈利甚微的命
运。二次经营是企业经营效益的再补偿,为项目实现盈利提供了一
种新的途径。本文论述了,二次经营的重要性和不理想的原因以及
应对措施。
【关键词】施工企业;二次经营;提高效益;措施
在建筑市场竞争日趋激烈的客观条件下,施工企业通常通过低
价中标获得市场份额,这就决定了施工企业盈利甚微的命运。二次
经营是企业经营效益的再补偿,为项目实现盈利提供了一种新的途
径。本文论述了,二次经营的重要性和不理想的原因以及怎样做好。
一、二次经营达不到预期效果的原因
1、项目管理人员流动性大,对于工程后期调差索赔重视力度
不够。施工企业的特点决定了流动性很大,这个项目没有结束,主
要管理人员已经调到下一个项目去了,到最后收尾期,熟悉情况的
人员已经调走,收尾人员力量单薄,责任不明,难以达到业主及后
期工作的要求。加之,现场监理、业主也有人员调动,造成工作前
后衔接不上,许多基础资料缺失,给二次经营工作带来很大困难。
这也是施工企业存在的普遍现象。也是二次经营不理想的重要原因。
2、基础工作不扎实,这是二次经营致命的障碍。管理人员不
熟悉施工图纸,不熟悉施工现场,不了解施工工艺,监理签证不及
时,变更等基础资料不规范、不全面。基础资料没有及时的留影像
资料,时间长了,都是事后回忆,证据不充分,证据之间不能形成
支撑关系,没有说服力,造成企业效益的流失。
3、职能部门沟通不够,知识面狭窄,部门之间推诿、扯皮现
象严重,造成效益的流失。技术主管部门只注重技术方案,完成现
场施工,合同部门执行合同,物资部门采购物资,部门只局限有本
部门的知识面,加之部门之间没有有效的沟通,造成二次经营机会
丧失,效益丧失。
4、对建筑市场认识不足,对审计工作重视不够,加大了二次
经营的难度。由于对国家政策、地方法规的规定不熟悉,造成二次
经营工作被动。在施工过程中总认为只要监理签认了就没什么问题
了。而在审计中,对不合理的支出,审计部门完全有权予以核减,
最终受损的还是施工单位。
5、对二次经营的时机把握不准,一提二此经营,无论项目的
决策者还是项目的执行者,把精力都放在投标上,认为投标单价好
了,项目就有好的效益。二次经营是项目过程和竣工后的事情。其
实这是一种错误的思想。往往措施时机,二次经营应该贯穿整个项
目的全过程,不同阶段有不同的任务,一次经营通过设计单位,参
与方案的确定和优化,为后期二次经营做好基础。施工阶段做好基
础资料,工程变更、索赔资料是主要任务。项目结束后,做好工程
量梳理工作。
二、做好二次经营工作的措施
1、重视二次经营工作
二次经营是项目效益的再补偿,要做好二次经营,必须加大二
次经营力度,从人员、资金全面给予支持。培养一批懂业务会预算,
既擅长公关又能言善辩的复合型人才。让这批人分配到各个项目,
至始至终负责本项目二次经营工作。同时也为项目的第三次经营做
好了基础工作。
2、加强沟通、做好基础资料
在一个项目二次经营不能仅限于方案、工程量增减。比如说材
料的变化等方面,尤其是铁路项目,目前采用的都是总承包合同,
二三类变更全部包含在风险包干费中,设计院采用原有的通用图,
材料、工艺都比较落后,如果采用新型材料可能施工简单、材料购
置费用低且美观。不过这些工作就需要其他部门的配合或者说需要
项目部门之间的沟通。不过这些资料必须齐全,包括规定的一些资
料外,影像资料等也要齐全。同时二次经营的资料不能违背合同和
国家政策以及地方的法规。避免因资料问题,让审计单位核减。造
成一些不必要的损失。
3、把握好二次经营时机
建议二次经营由竣工结算事后向整个施工过程转变。由于合同
执行期间,建设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人员机构健全、人员较
齐,现场出现一些方案优化,工程量增减等需要确认的好签认。避
免竣工后,再找各方签认的情况出现。
关键词:民营经济;发展;微型企业;综合;培育;体系
作者简介:张 陆(1952―),男,辽宁辽阳市人,重庆工学院工商管理学院院长、经济学教授,主要从事经济学、管理学教学与研究。
中图分类号:F276.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1096(2006)06―0091-03
收稿日期.2006―08―16
民营经济已成为我国经济增长的主导力量。改革开放以来,国有经济年均增长速度为9.5%,而个体私营经济年均增长速度为30%左右。
综观当今世界各国,“微型企业”的发展无论是对于解决贫困和失业问题,还是对于促进经济增长,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令人遗憾的是,在我国,迄今为止对于“微型企业”的研究却尚未引起学术界的重视,其研究成果也难觅其踪。而为了促进我国民营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建立起具有我国特色的“微型企业”综合培育体系是十分必要的。本文拟就“微型企业”的含义、意义特别是我国应怎样在借鉴国外先进经验的基础上建立起“微型企业”综合培育体系等问题作一初步研究。
一、“微型企业”的含义及其重要意义
根据国家经贸委、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统计局2003年《关于印发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的通知》(国经贸中小企[2003]143号)规定,统计上将各部门和行业的企业,按照从业人员数、销售额和资产总额三项指标为依据,划分为大中小三种类型。从这个我国最权威的关于企业规模划分的标准中我们至少可以观察到如下两点:首先,我国至少到2003年时仍没有在统计中引入有关“微型企业”的概念;其次,上述统计标准中就从业人员数来看,各部门行业小型企业的最高人数限额仍有一个跨度相当大的区间,这对于国家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来促进从业人员数很少的“微型企业”发展也带来若干操作性方面的困难。因此,按照国际上通行的一般标准,首先说明并深入理解“微型企业”的含义,对于研究并促进我国“微型企业”发展是十分必要的。
不同国家和地区对于“微型企业”的定义并不完全相同,如我国台湾省定义为:“员工低于5人(含所有人在内)、设备投资低于2万5千美元的企业组织,且通常是居家型事业。”目前国际上一般是采用美国国家开发署的定义:“由贫困人口拥有与经营、员工不超过10人(包括不支薪的家庭成员)的公司。①
我们认为,在理解并定义“微型企业”时,应根据建立和发展“微型企业”的特定目的以及“微型企业”本身所具有的一系列特点,注意把握如下两个基本要点:第一,由于建立和发展“微型企业”的目的是为了解决贫困和失业问题,因此,“微型企业”的所有者和员工应来源于贫困人口或失业人口。第二,“微型企业”在生产经营中主要是使用低水平的技术,其生产力发展水平、固定资产水平和雇佣的员工人数均很低。根据上述分析并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我们认为,应将“微型企业”定义为“资产和雇佣员工的人数均在该行业小企业平均水平之下,其所有者和员工主要来自于贫困人口或失业人口,在生产经营中主要使用低水平技术,生产力发展水平很低的企业”。从世界各个国家或地区“微型企业”发展的实际情况看,“微型企业”主要分布在属于“第三产业”的诸如修理、餐饮、服务、家政、缝纫、食品加工、商品零售和分销等部门和行业,以及属于“第二产业”的建筑施工、手工业等部门和行业。
“微型企业”在世界各国或地区,无论是对于解决贫困问题和失业问题,还是对于增加国内生产总值和促进经济发展都具有重要的作用。主要表现为:
(1)解决就业问题。据有关资料显示,“微型企业”使用的劳动力占拉丁美洲非农业劳动力的50%,占非洲非农业劳动力的1/3,占印尼制造业劳动力的近50%;在泰国,贸易、服务业产生的就业机会中有70%来自“微型企业”;在菲律宾,50%以上参加经济活动的人口受雇于微型和小型企业,等等。
(2)增加国内生产总值,促进经济发展。据有关资料显示,在印度,“微型企业”和小型企业的工人创造了60%的国内生产净值和70%的国内收入;墨西哥的微型企业创造了32%的国内生产总值;秘鲁大约49%的国内生产总值、尼日利亚和埃及70%的国内生产总值来自以微型企业为主的非正式经济部门。南非建筑业的“微型企业”创造了三分之一的国内生产总值。②
二、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微型企业”综合培育体系
解决贫困和失业人口再就业问题,是我国在建立和谐社会过程中必须引起高度重视并采取有力措施予以解决的一个重大问题。而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微型企业”综合培育体系,并通过它来支持、鼓励贫困和失业人口创办“微型企业”,是解决上述问题的一条重要途径。
贫困或失业人口在创办“微型企业”的道路上可以说是荆棘丛丛,充满坎坷。除政府的政策支持和社会经济环境等属于宏观层次的条件外,从创办企业所必需的各种市场信息的获取、项目的策划、技能和管理知识的培训、必要的金融服务与支持等“产前”条件,到项目的实施过程乃至“产后”的产品销售,无一不影响着创业能否取得成功。将上述方面归纳总结起来,制约“微型企业”发展的主要因素或者说支持“微型企业”发展的主要条件关键在于三个方面:第一,必要的技术(业务)支持和商业服务;第二,必要的金融服务与支持;第三,政府的政策支持。而这三个方面条件的同时具备则构成了一个较为完整的“微型企业”综合培育体系。
(一)必要的技术支持平台――“技术(业务)支持和商业服务体系”
贫困或失业人口在创办“微型企业”时,为创办企业所必需的各种市场信息的获取、项目的策划、技能和管理知识的培训等“产前”条件,到项目的实施过程乃至“产后”的产品销售,也无不影响着创业能否取得成功。因此,建立为创办“微型企业”提供必要的技术(业务)支持和商业服务体系是十分必要的。借鉴部分国家和地区的经验,我们认为,这种体系应由如下两个小的子系统构成。
(1)子系统之一:操作性技能培训体系
导致贫困和失业的原因固然有许多,但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则在于这些人员中有相当部分不具备能够适应新形势下创办“微型企业”所必需的各种技术或技能所致。因此,要解决贫困和失业问题,必须首先对他们进行大规模的操作性技能和技术的培训。
我国目前虽然在许多地方都实施了对贫困和失业人口的“再就业培训工程”,但仍存在许多需要解决的问题。如:尚没有建立起一种统一的常设机构来全面负责组织和具体实
施;培训基地的建设不完备:培训的针对性不强;经费、场地和设备难于落实;培训师资队伍建设跟不上,等等。
根据许多国家和地区的经验,我们认为,应当由政府出面建立起一种常设的、专门针对贫困和失业人员进行操作性技能培训的培训机构(如可成立类似于香港特区政府的“职业训练局”的专门机构),下设若干各具特色的培训基地,并由政府负责解决资金、场地、设备和师资等方面的问题,利用其对贫困和失业人员进行的培训,从而,构建起为创办“微型企业”以及在“微型企业”实现就业和再就业所必需的操作性技能和技术的培训体系。
(2)子系统之二:业务开发和管理知识培训及咨询服务支持体系
为帮助贫困和失业人员创办“微型企业”,必须在上述培训的基础上进一步对他们进行为创办企业所必需的业务开发和管理知识培训,以及进行创业前、创业实施过程中乃至于创业成功后能够顺利开展业务活动的咨询服务。我们关于这种业务开发和管理知识培训及咨询服务支持体系建立的基本思路是:
第一,由政府出面组织,依托大专院校或社会中介机构组建起若干个“微型企业培育中心”,通过这些中心对创办“微型企业”提供全方位的业务开发和管理知识培训以及进行创业前、创业实施过程中乃至于创业成功后能够顺利开展业务活动的咨询服务。
第二,“微型企业培育中心”的主要任务,一是为创办“微型企业”提供关于市场调查与预测、产品开发、创业计划、管理体制、财务管理、市场营销、各种经济信息、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税收政策等方面的培训、指导、策划和咨询等服务;二是帮助和指导创业人员撰写“创业计划书”、“贷款申请书”等文件,以便与本文下述的“微型金融服务与支持体系”建立起联系;三是帮助他们与大企业和市场之间建立起沟通和联系,如帮助他们联系大企业将部分业务分包给“微型企业”,帮助“微型企业”生产的产品进入市场等。
(二)必要的金融支持平台――“微型金融服务与支持体系”
据国家统计局2003年在对2434家民营企业融资情况的调查显示,有近4%的民营企业的流动资金部分来自高利贷,其中有近1%企业流动资金中25%以上是靠高利贷筹措的。据了解,高利贷利息正常为年息18%~25%,即1万元的利息为1800元至2500元。而统计局企业调查队队长宋跃征表示,尽管企业融资问题已经得到政府及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但融资难仍然是民营企业发展的瓶颈。民营企业融资难主要是由于企业自身因素的影响。首先,民营企业大多规模小,抵御市场风险能力差。其次,民营企业资金的需求额度一般较小,而且频率多、随机性大,增加了融资的成本和复杂程度,也增加了商业银行对民营企业债务跟踪监管的难度。另外,民营企业大多创业时间不长,缺乏历史信用记录,存在着内部管理制度和财务制度不健全的现象,往往缺乏各种反映企业资金的流动性、盈利性和安全性的具体信息,银行对其信用度评估相应不高,从而使商业银行对民营企业的贷款要求持慎重的态度。因此,建立起“微型金融服务与支持体系”,是扶持我国“微型企业”发展的关键所在。
“微型金融服务与支持体系”是指为那些被排除在正规金融市场以外的贫困或失业人口创办“微型企业”所提供的以贷款为主的多样化金融服务。其目的是为贫困或失业人口创办“微型企业”提供必要的资金支持和金融帮助。
我国目前虽然也有部分商业银行开设有为创业者提供小额贷款支持的金融业务,但仍存在着许多问题。例如:鉴于贷款安全方面的考虑,银行不愿意大规模地向贫困或失业人口提供贷款;没有形成专门向贫困或失业人口提供金融服务特别是创业贷款支持服务的、完备的制度化体系;没有建立起专门向贫困或失业人口提供系统金融服务的专业金融机构。因此,借鉴国际上行之有效的经验,建立起我国专门向“微型企业”提供金融服务和支持的“微型金融服务与支持体系”,是解决贫困和再就业问题的需要。
根据世界上许多国家和地区的经验,我国建立“微型金融服务与支持体系”的基本思路和主要做法应当是:
(1)政府从财政支出中拨出专款以及从其他渠道筹集部分资金,成立专门支持创办和发展“微型企业”的“微型金融机构”,并且该机构应当是一个独立的、非营利的、政策性的金融机构。由该机构向创办“微型企业”提供必需的资金贷款支持。
(2)该机构提供的贷款只能用于经过政府有关部门认定的贫困或失业人口提供小额的用于创业的资金贷款支持以及相应的金融服务。并且,为了保证提供的资金贷款能够真正用于贫困或失业人口的创业活动,防止欺诈行为的发生,应当由该机构在政府认定的基础上再次独立地对申请贷款人是否符合条件进行独立的调查,以保证资金贷款能够真正做到“好钢用在刀刃上”。
(3)由于该机构是一个政府成立的非营利的、政策性的金融机构,因此,所提供的贷款应当是优惠贷款或由政府财政贴息的贷款,如果有必要收取一定数量的贷款利息,也应当仅仅以保证必要的经营管理成本为限。
(4)为了保证贷款资金的安全(贷款偿还率),可以借鉴国际上通行的做法,建立起一套严格的操作程序。如:实行“会员制度;在正式成为会员前必须参加由该金融机构组织的,其内容包括贷款资金运作方式、企业管理基本知识等方面的培训,并且通过考试合格后才能成为会员”;实行“会员小组集体担保”制度;等。
(三)必要的政府支持平台――“政府政策支持体系”
政府在支持贫困和失业人员创办“微型企业”方面负有重要的责任,而这种责任应当通过政府制订一系列有利于“微型企业”成长和发展的政策,创造一种有利于“微型企业”的社会经济环境而表现出来。因此,可以说政府的政策支持是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微型企业”综合培育体系中最重要的一个支持平台。我们认为,政府在支持“微型企业”发展中的作用应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1)制订有关政策并由政府主导,建立起培育“微型企业”发展所必需的技术支持平台――“技术(业务)支持和商业服务体系”和必需的金融支持平台――“微型金融服务与支持体系”。
泡沫经济是现代金融经济的一种重要表现,深入分析这种经济的基本内涵及其形成发展的原因,并对当代中国金融经济中的泡沫问题进行深入分析和研究,对于把握中国经济现状及其走向具有重要意义。尤其是在现代金融经济中,一定程度的泡沫经济对金融经济发展具有积极作用,但是如果整体经济出现金融化、泡沫化,那么经济发展就面临着危险的境遇。因此,在经济改革进入关键时期的中国,预防金融经济的泡沫化是中国经济发展中必须注意的一个关键性问题。
一、泡沫与泡沫经济
“泡沫”(Bubble)是经济学研究中的一个富有特色而又具有重要意义的范畴,中外经济学家在谈论经济问题时都会涉及这一范畴。著名经济学家P・全德尔伯格对经济泡沫问题研究有着独特的贡献,他的著作《“泡沫”的故事―――金融投机历史回顾》就是对经济泡沫状态的深刻描述。在实践中,最早的泡沫经济出现在1720年的英国,当时英国发生了“南海泡沫公司事件”,即当时的南海公司因获得英国政府的默许、支持和授权而对西班牙的贸易进行了垄断,之后就对其利润增长状况进行不符实际的鼓吹,进一步引起人们购买南海股票的热潮。但是,由于这种经济是建立在炒作、鼓吹的基础之上的,缺乏实体经济的支撑,在经过一段时间的非正常膨胀之后,其股价大幅下跌,导致经济过度膨胀之后的必然破灭。类似的事件还有发生在荷兰的“郁金香事件”和发生在法国的“约翰・劳事件”,等等。
具体来讲,泡沫经济就是指经济在运行过程中出现一种像泡沫一样的状态,表面看起来十分繁荣,但是由于缺乏实体经济的内涵支撑,最终会有破灭的一天。并且,泡沫经济还表现为由于过度投机而使得商品价格与商品价值严重偏离,进而导致经济随着商品价格大起大落,特别表现为暴涨与暴跌的起伏不定。泡沫经济产生的根本原因是社会经济发展中的资金过度地集中在某一个部门、每一种行业、每一种商品,在这些特殊领域中反复转手运行,导致部门、行业、商品经济在某一特殊时期内出现扭曲膨胀而致使基础性的生产部门因资金短缺而出现经济衰退。
随着经济发展进入到现代社会,市场经济中的各种金融工具和金融衍生工具开始大量出现并形成热潮,价值现代市场经济的自由化、国际化不断增强,泡沫经济形成和发生的几率大大提高,其波及的范围也更为广泛,相应地,这种泡沫经济的危害程度也更大,对其处理难度也更加复杂。上世纪90年代以来,随着中国经济发展速度的加快,国际化程度的增强,金融市场的发展,尤其是在亚洲金融危机的影响之下,中国学者对泡沫经济问题进行了各方面的研究。
二、现代金融泡沫经济形成原因
从经济发展的客观规律来看,泡沫经济总是由于经济发展过程中的虚拟经济过度偏离了实体经济,造成市场中的虚拟经济成为了主体,而实体经济的发展受到挤压、限制,其结果是虚拟资本所产生的虚拟价值远远超过现实资本所产生的价值,经济看似繁荣,实则不堪一击。
在分析现代金融泡沫经济形成发展的原因时,首先应明确两个基本概念:虚拟资本(Fictitious Capital)和现实资本(Actual Capital)。所谓虚拟资本,就是指那些有价证券,包括债券、不动产抵押单、股票等,它是能够给股票等有价债券持有者带来一定收入和回报的资本形式;所谓现实资本,则是指在经济发展中的一种实物形态的资本,主要表现为生产要素形式和商品形式。其实,经济发展中如果主要以生产资本和商品资本来运行,那么泡沫经济产生的可能性是很小的,这主要是因为以实物形态而存在的资本形态。而当经济发展以虚拟资本运动为主的时候,泡沫经济就非常容易产生。泡沫经济最容易在金融领域形成,并且由于金融业与房地产业总是相互影响、相互渗透、相互依存,土地作为不动产,土地的价格构成特征使得土地的资本具有虚拟资本的性质。因此,泡沫经济与房地产业也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金融经济泡沫与房地产泡沫是一对孪生兄弟。
那么,为什么金融市场上较容易产生和存在泡沫经济呢?在当前金融经济中,泡沫经济涉及不充分信息、交易费用、外部性、非理性预期等众多新概念,各种金融工具和金融衍生工具的金融创新频繁出现,导致金融市场的运行和交易活动非常容易脱离实体经济。在实体经济中,成本价格是实体经济的基础,而在金融经济中,它以预期定价为经济模型。金融市场上较容易产生和存在泡沫经济,这与泡沫经济本身的双重性有关。也就是说,在经济发展日益现代化、国际化和自由化的今天,一定程度的泡沫经济有利于资本集中,这种集中是对市场竞争和发展具有促进作用的,但是泡沫经济终归是一种虚拟经济,其中主要存在的是不实因素和投机因素。因此,一旦这种经济过度发展,其后果也是非常严重的。具体来讲,严重的泡沫经济形成和发展的原因主要有两个方面:
第一个方面的原因是社会原因,即在经济发展速度较快的时期出现了经济的整体繁荣和经济宏观环境较为宽松,这种繁荣局面和宽松环境极易为资金炒作提供机遇。所以,泡沫经济一般总会发生在国家对银行政策比较宽松、自由的经济体中。也就是说,在商品经济出现周期性的萧条之后,政府为了刺激经济发展,主动降低银行利息,放松银根,通过这种方式来刺激投资和消费需求以带动经济增长。于是,那些有闲散资金的市场主体就会把资金投放到那些有保值增值潜力的资源上,这就为泡沫经济提供了社会基础。
第二个方面的原因就是对泡沫经济形成和发展的预先调控和及时约束机制不够。也就是说,在经济发展过程中,未能对那些有可能导致泡沫经济的投机活动进行监控、监督和制止,尤其是对投机过程中的贷款支付活动缺乏监控机制。但是,到目前为止,这种监控机制无论是在银行还是在政府都难以有效地建立起来。这是由于银行只是收付中介,而政府又难以对企业之间的交易活动进行干涉,甚至还容易被这种投机所形成的虚假繁荣而迷惑。
三、当代中国金融经济中的泡沫问题
通过对金融经济中的泡沫经济的内涵及其形成发展原因的分析中,我们可以看出,在金融经济发展过程中,适当地存在一些泡沫,对于促进经济活跃和繁荣有一定的积极意义,也是正常的现象。但是,如果经济中存在过多的泡沫,并进一步形成泡沫经济,那么这种缺乏实体经济支撑的经济必然会有破裂、崩溃的一天,最终造成金融危机,给经济发展带来致命打击。因此,中国经济发展必须对金融经济中的泡沫采取非常谨慎的态度。正确认识中国金融经济中的泡沫问题,对于把握中国经济发展现状和促进中国经济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目前中国经济发展中的泡沫问题主要表现为股票泡沫和房地产泡沫。所谓股票泡沫,就是股票的市场价格与其内在投资价值之间的差距,这种差距与泡沫绝对额、经济总量、金融资产总量之间的关系有关。同时,股票市场同样遵循供求关系决定价格的规律,一旦大量资金流向股票市场,那么股价与公司未来业绩就会形成较大差距,盈率也会出现太高态势,这个时候就会出现泡沫。这种股市中的资金供给与股价发生波动之间的关系在中国金融经济中表现的尤为明显,只要资金放开,股价立即就会发生变化。加之中国股票市场中的机构投资者不断崛起并发展壮大,他们对经济学家、股评家以及一些媒体发生日益紧密的联系,这极其容易发生投机行为。因此,确保机构投资者的行为规范也是预防中国股票泡沫的一个主要方面。所谓房地产泡沫,这是与金融泡沫密切相关的一个问题,它甚至是泡沫的一个核心载体。尤其是近几年以来,中国政府、学者和老百姓对中国房地产业到底有没有泡沫,如果有,这个泡沫到底有多大等问题都十分关心。随着买房难问题的日益突出,有学者就指出中国的房地产泡沫成分很多,人们购房的能力与房价之间的差距过分悬殊,一般工薪阶层要储蓄30-40年才能买到一套住宅。但也有人认为,在北京、上海、广州等一线城市中,由于人口密度高,土地资源有限,房地产价格比较高是必然现象,中国房地产不存在泡沫。但是,房地产价格与金融系统的关系值得深思和重视,中国的房地产需求主要是依靠银行贷款的支撑,中国的房地产市场泡沫与中国金融市场有着紧密的联系,这对中国房地产泡沫的形成具有不可忽视的影响。
参考文献
[1]彼得・纽曼,默里・米尔盖特,约翰・伊特韦尔.新帕尔格雷夫货币与金融大辞典[Z].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1992.
[2]罗伯特・希勒.非理性繁荣[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1.
一、泡沫与泡沫经济
“泡沫”(Bubble)是经济学研究中的一个富有特色而又具有重要意义的范畴,中外经济学家在谈论经济问题时都会涉及这一范畴。著名经济学家P!全德尔伯格对经济泡沫问题研究有着独特的贡献,他的著作《“泡沫”的故事———金融投机历史回顾》就是对经济泡沫状态的深刻描述。在实践中,最早的泡沫经济出现在1720年的英国,当时英国发生了“南海泡沫公司事件”,即当时的南海公司因获得英国政府的默许、支持和授权而对西班牙的贸易进行了垄断,之后就对其利润增长状况进行不符实际的鼓吹,进一步引起人们购买南海股票的热潮。但是,由于这种经济是建立在炒作、鼓吹的基础之上的,缺乏实体经济的支撑,在经过一段时间的非正常膨胀之后,其股价大幅下跌,导致经济过度膨胀之后的必然破灭。类似的事件还有发生在荷兰的“郁金香事件”和发生在法国的“约翰•劳事件”,等等。具体来讲,泡沫经济就是指经济在运行过程中出现一种像泡沫一样的状态,表面看起来十分繁荣,但是由于缺乏实体经济的内涵支撑,最终会有破灭的一天。并且,泡沫经济还表现为由于过度投机而使得商品价格与商品价值严重偏离,进而导致经济随着商品价格大起大落,特别表现为暴涨与暴跌的起伏不定。泡沫经济产生的根本原因是社会经济发展中的资金过度地集中在某一个部门、每一种行业、每一种商品,在这些特殊领域中反复转手运行,导致部门、行业、商品经济在某一特殊时期内出现扭曲膨胀而致使基础性的生产部门因资金短缺而出现经济衰退。随着经济发展进入到现代社会,市场经济中的各种金融工具和金融衍生工具开始大量出现并形成热潮,价值现代市场经济的自由化、国际化不断增强,泡沫经济形成和发生的几率大大提高,其波及的范围也更为广泛,相应地,这种泡沫经济的危害程度也更大,对其处理难度也更加复杂。上世纪90年代以来,随着中国经济发展速度的加快,国际化程度的增强,金融市场的发展,尤其是在亚洲金融危机的影响之下,中国学者对泡沫经济问题进行了各方面的研究。
二、现代金融泡沫经济形成原因
从经济发展的客观规律来看,泡沫经济总是由于经济发展过程中的虚拟经济过度偏离了实体经济,造成市场中的虚拟经济成为了主体,而实体经济的发展受到挤压、限制,其结果是虚拟资本所产生的虚拟价值远远超过现实资本所产生的价值,经济看似繁荣,实则不堪一击。在分析现代金融泡沫经济形成发展的原因时,首先应明确两个基本概念:虚拟资本(FictitiousCapital)和现实资本(ActualCapital)。所谓虚拟资本,就是指那些有价证券,包括债券、不动产抵押单、股票等,它是能够给股票等有价债券持有者带来一定收入和回报的资本形式;所谓现实资本,则是指在经济发展中的一种实物形态的资本,主要表现为生产要素形式和商品形式。其实,经济发展中如果主要以生产资本和商品资本来运行,那么泡沫经济产生的可能性是很小的,这主要是因为以实物形态而存在的资本形态。而当经济发展以虚拟资本运动为主的时候,泡沫经济就非常容易产生。泡沫经济最容易在金融领域形成,并且由于金融业与房地产业总是相互影响、相互渗透、相互依存,土地作为不动产,土地的价格构成特征使得土地的资本具有虚拟资本的性质。因此,泡沫经济与房地产业也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金融经济泡沫与房地产泡沫是一对孪生兄弟。那么,为什么金融市场上较容易产生和存在泡沫经济呢?在当前金融经济中,泡沫经济涉及不充分信息、交易费用、外部性、非理性预期等众多新概念,各种金融工具和金融衍生工具的金融创新频繁出现,导致金融市场的运行和交易活动非常容易脱离实体经济。在实体经济中,成本价格是实体经济的基础,而在金融经济中,它以预期定价为经济模型。金融市场上较容易产生和存在泡沫经济,这与泡沫经济本身的双重性有关。也就是说,在经济发展日益现代化、国际化和自由化的今天,一定程度的泡沫经济有利于资本集中,这种集中是对市场竞争和发展具有促进作用的,但是泡沫经济终归是一种虚拟经济,其中主要存在的是不实因素和投机因素。因此,一旦这种经济过度发展,其后果也是非常严重的。具体来讲,严重的泡沫经济形成和发展的原因主要有两个方面:第一个方面的原因是社会原因,即在经济发展速度较快的时期出现了经济的整体繁荣和经济宏观环境较为宽松,这种繁荣局面和宽松环境极易为资金炒作提供机遇。所以,泡沫经济一般总会发生在国家对银行政策比较宽松、自由的经济体中。也就是说,在商品经济出现周期性的萧条之后,政府为了刺激经济发展,主动降低银行利息,放松银根,通过这种方式来刺激投资和消费需求以带动经济增长。于是,那些有闲散资金的市场主体就会把资金投放到那些有保值增值潜力的资源上,这就为泡沫经济提供了社会基础。第二个方面的原因就是对泡沫经济形成和发展的预先调控和及时约束机制不够。也就是说,在经济发展过程中,未能对那些有可能导致泡沫经济的投机活动进行监控、监督和制止,尤其是对投机过程中的贷款支付活动缺乏监控机制。但是,到目前为止,这种监控机制无论是在银行还是在政府都难以有效地建立起来。这是由于银行只是收付中介,而政府又难以对企业之间的交易活动进行干涉,甚至还容易被这种投机所形成的虚假繁荣而迷惑。
三、当代中国金融经济中的泡沫问题
2012年10月12日至14日,吉林大学经济学院以杜莉教授主持的2012年度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绿色经济实现路径——中国碳金融交易机制研究”为依托,召开了“碳金融与绿色经济发展学术会议”。南开大学、中国能源经济研究院、中国社会科学院金融研究所、北京环境交易所、中央党校、西南财经大学、大连理工大学、郑州大学、吉林省社科基金规划办、吉林财经大学以及吉林大学的60余位专家学者与会,就追溯碳金融的理论基础及推动中国碳金融交易的发展进行了深入思考和广泛讨论。
一、碳金融交易理论基础追溯
理论是对规律的总结与归纳。吉林财经大学宋冬林教授提出不能架空碳金融交易,需要密切关注碳金融对传统理论的传承与扩展。南开大学逄锦聚教授指出,适应实践发展和时代需求,开展碳金融研究是理论研究的重大责任。吉林大学杜莉教授认为,碳金融交易机制既承接了产权理论、功能金融理论、金融监管理论的现有内涵,又在一定程度上拓展了上述理论的外延。
结合传统的价值理论,逄锦聚教授对碳排放交易标的的商品属性进行了认定。价值理论将商品定义为是用于交换的劳动产品,商品的基本属性是使用价值和价值。逄锦聚教授认为,碳排放额的减少来源于技术改进,而技术进步离不开劳动,故碳排放额在一定意义上属于劳动产品,一旦用于交换,便具有商品属性。碳交易表面上交易的是碳排放额度,实质上交换的是碳减排的技术以及协同的一系列复杂的人类劳动,故碳排放具有使用价值和价值,其使用价值体现在可用于碳减排活动,其价值体现为凝结在碳排放额度中的人类一般劳动。
北京环境交易所周丞认为,碳是政府授信并在特定市场具有流转功能的商品,可以视为一种广义的货币。碳市场以产权理论作为依托,是科斯定理与现代金融的完美结合,产权的正确界定对于减少环境问题,避免公地悲剧具有重要意义。西南财经大学蒋南平教授将碳金融与低碳经济的理论根源追溯到的绿色发展观和以生态危机理论、双重危机理论为代表的西方生态主义,从指导实践的角度,强调准确界定低碳经济与绿色发展内涵的紧迫性和重要性。
二、碳金融的实践进展
1.碳市场的顶层设计
“顶层设计”源于系统工程学,意旨自高端开始的总体构想。碳市场的顶层设计涵盖了基本制度设计、发展路径及评价体系等各个环节,顶层设计的合理程度决定了碳市场的运行效率甚至成败。
中央党校郭兆晖将碳市场的构建路径划分为三个基本模式:以欧盟为代表的自上而下的模式、以美国为代表的自下而上的模式、以日本为代表的自上而下与自下而上混合的模式。周丞与郭兆晖均认为中国比较适合以日本为蓝本,采用自上而下与自下而上混合的构建模式,积极发挥“干中学”的作用,推动中国碳市场的建设和完善。
由于中国经济发展正处于工业化的攻坚阶段,专家学者普遍认为,即刻构建全国范围的碳减排体系的条件尚不成熟。郭兆晖建议以三年作为一个区间,逐步由区域性碳市场向全国性碳市场过渡。关于碳市场的基本制度设计,郭兆晖认为,不仅要考虑环境有效性与成本有效性,也要关注产业接受性、行政可行性以及政策的公平性。建议由国务院确定履约期长度、排放上限、交易对象、管制行业,由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负责配额分配、管理与抽查等供给机制的设计,构建一个囊括政府部门、常规金融机构、经纪商、交易所、法律服务机构、研究咨询机构、非政府组织在内的制度体系,并建立本土化的新型经济评价体系。
关于碳交易的机制设计,周丞认为应采用总量交易模式。首先,应创新总量设置模式,选择某年为基准年,将基准年之前已经运营的设施排放的温室气体设为存量,基准年之后的为增量。以存量作为总量控制的目标(Cap),效仿欧盟排放交易体系,期初采用历史排放法对排放总量进行分配,随后逐步转向拍卖方式。增量采用高基准线,规定若干年后,将部分增量转化为存量,进入控制和交易;其次,设计碳市场的柔性机制,包括允许配额无条件储备,允许低效机制、履约期以三年作为基准、建立碳价格“安全阀”机制、建立配额储备库、不允许配额借贷等;再次,设计碳泄漏规避机制,即通过扩大管制区域范围、细化机制设计、输入产品纳入管制、降低境外产品需求等措施,减少碳泄漏;最后,设计碳市场的测量、报告、核查(MRV)机制。
2.碳市场及碳金融交易的实践
中国碳市场交易已初步试水。周丞先生以北京环境交易所为例,介绍了中国碳交易平台建设的实践活动。目前,北京环境交易所主要有三大业务线:一是由CDM、VER与“双特(特定行业特定区域)试点”所构成的多层次碳交易业务;二是节能量与排污权交易业务;三是由节能环保技术投融资、低碳转型服务组成的低碳发展业务。
当前,国际市场较为活跃的碳金融活动主要包括碳信贷、碳基金、碳保险、碳期货、碳期权、与碳相关的金融中介服务等等。中国受制于碳市场起步晚、金融体系相对薄弱等因素,碳金融活动以绿色信贷为主。中国社会科学院金融研究所曾刚副研究员归纳总结了国外绿色信贷抗拒、规避、积极、可持续发展四个阶段,介绍了赤道原则、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出口信贷与环保指南、德国与日本先行国家的经验,梳理了中国.自1995年至今绿色信贷的发展历程,总结了中国金融机构在绿色信贷开展过程中暴露的财政税收激励政策缺位、技术标准与风险评价体系不健全等问题,并从制度完善、产品创新等角度为绿色信贷的进一步发展提供了政策建议。郑州大学武魏巍副教授从期货等衍生产品的角度切入,总结了国际现行碳交易平台期货、期权运作的经验,通过对比瑞典城市马尔默与中国大庆,深刻剖析了中国推出碳期货的必要性与可行性,对中国碳期货的前景进行了展望。吉林财经大学刘吉舫教授介绍了绿色保险的产生和发展历程,从理念培养、标准确立、产品创新等层面,对中国绿色保险的开展提供了建议。
为推进碳交易及碳金融的进一步发展,西南财经大学蒋南平教授、中国能源经济研究院陈柳钦教授均提出要建立珍惜、合理利用自然资源的理念,即推动思想环保、理念环保。此外,蒋南平教授建议尽快制定中国乃至全球的自然资源、能源消耗及补偿标准,改变不合理的社会关系与社会束缚,避免资本对自然资源统治力所造成的生态破坏,应该将科技作为重要手段,加速生态修复和清洁发展。陈柳钦教授建议在产业布局过程中,要从网络、空间的视角着眼,避免思维和落脚点的单一性和局限性。
3.碳金融对绿色经济发展的助推
结合会议主题,与会专家普遍认为,碳金融对碳市场发展乃至绿色经济的推进具有重要意义。陈柳钦教授认为经济决定金融,金融是经济的核心,提出“给金融一个支点,金融一定能撬动低碳经济发展”的论断。蒋南平教授认为借助碳交易体系与发达国家争夺国际碳市场份额,通过广泛意义的碳排放权全球营销,来捍卫国家利益具有必要性。周丞指出碳金融作为国家和地方政府实现低碳经济、推动节能减排与可持续发展的市场化工具和抓手,能够为政府提供税费体系之外的转移支付手段,促进实现淘汰落后产能、引导GDP高质量增长、产业结构调整以及区域转移等政策意图的实现。武魏巍副教授重点从碳期货的视角,归纳了碳金融对中国转变经济增长方式、提高碳经济效益、增强碳交易话语权、提升人民币国际地位的重要意义。
关于“金融是现代经济核心”的论点,逄锦聚教授提出了新的见解,认为金融确实在中国经济发展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但不宜夸大金融的功能,应更多关注虚拟经济与实体经济的匹配,避免虚拟经济脱离实体经济的过度繁荣。杜莉教授认为应充分发挥金融对低碳经济的助推,而风险防控机制亦是碳金融交易机制中必不可少的一个环节。
4.关于碳金融交易机制进一步研究的建议
碳金融交易作为一个前沿研究领域,其进一步研究处于探索阶段。关于研究队伍的搭建与合作模式,逢锦聚教授提出了“反木桶原理”,即研究团队中,首席专家的科研与管理水平,决定了该科研团队研究成果的层次和质量。杜莉教授指出,宜采用合理分工,责、权、利相匹配的模式,真正做到任务到人、经费到卡,充分调动团队成员的积极性,发挥协同作用,挖掘科研协作的潜力。
关于碳金融交易机制研究体系的架构,杜莉提出应将金融思维与传统的经济理论相结合,从供给机制、需求机制、价格机制、风险防控机制以及效率与溢出效应评估五个相互衔接、互相影响的环节切人,避免现有单一研究的片面性和局限性。针对杜莉教授提出的架构,曾刚副研究员进一步强调了供给机制在碳市场构建中的关键地位,认为碳市场的特殊属性,决定了供给机制是碳金融交易机制的核心,配额总量的设置、分配模式的设计、管制对象的选择、碳金融产品的创新与选择对市场需求、价格、风险甚至运行效率与溢出效应均具有重要意义和影响,供给机制的科学与合理程度决定了碳金融体系的成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