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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现行缴存登记管理形式的瑕疵与不足
《条例》第13条规定:“单位应当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后,到受委托银行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按照《条例》规定,各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明确了相应的具体办理要求,凡到“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手续的单位,要根据单位的不同性质,提供批准设立的相关证、照,即机关、事业单位办理缴存登记需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企业单位需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社会团体需提供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需提供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即使是个人缴存者,也要提供身份证,并签定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等事项。单位在提供相关批准设立的证、照,填写《住房公积金缴存清册总表》和《住房公积金职工缴存清册》的基础上,按照“中心”审核同意的缴存登记表,到承办银行设立职工个人账户,并开始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即完成了缴存登记过程。
从这一过程可以看出,单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提供的都是依照有关法律、规章等批准设立或登记注册的证、照,而“中心”是以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表的形式完成对单位缴存登记的审核,并作为单位依法实施住房公积金制度和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凭证。客观地看,这至少在审核要素的提供和审核批准形式上给人一种不够对等的感觉。住房公积金作为国家实施的一项住房保障制度,单位按核定的缴存登记表为职工办理账户设立手续、缴存住房公积金,这在具体业务处理上是无可厚非的;但这作为“中心”一项依法行使的具体行政审核行为,仅凭缴存登记表的形式还略显不够规范和完善。从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的实际看,还需要通过由“中心”向单位核发一种证书形式的凭证,以构成一个证表齐备、规范完善的行政审核行为和业务处理行为。再者,缴存登记以后,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归集是一个长期的、动态的变化过程,仅凭缴存登记表的形式,也难以构建对单位缴存归集情况的长效监督检查机制。所以从上述情况看,有必要对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管理形式进行创新、规范和完善。
二、创新缴存登记管理形式的举措与作用
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管理形式的创新,简而言之,就是“中心”在审核单位缴存登记表的基础 上,向缴存单位同步核发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证,该证主要记载经核准的缴存人数、缴存比例、缴存总额三要素,作为单位依法实施住房公积金制度,履行住房保障社会责任的规范性证书。缴存登记证的核发范围应当包括所有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并要充分利用和有效发挥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证这一管理形式的创新,每年度进行一次缴存登记证的年检,年检可会同质监、工商、税务、人社保等部门的证、照年检合并同步进行。对按标准规范缴存住房公积金通过缴存登记证年检的单位,可通过媒体公布给予肯定,以形成推动更多单位规范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激励效应。对少数恶意拖欠缴存住房公积金而未能通过缴存登记证年检的单位,也可在媒体上公开曝光,并采取行政执法等措施,促其整改到位。在核发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证和证书年检的基础上,对具备条件而未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的单位,也可考虑在媒体上以合适的形式进行公布,以形成一定的舆论压力、社会压力,敦促其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手续。通过对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管理形式的创新,其效用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
1.有利于进一步规范缴存登记管理
在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时,如能对缴存单位核发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证,对“中心”来说,既可起到一种依法规范缴存登记行为的作用,又能推动和促进扩面建制、缴存归集工作。而对单位来说,不仅是单纯又多了一个证书,而是通过缴存登记证书的核发,既作为单位主动执行《条例》规定、自觉守法运行或经营的相关要素条件,也可以强化单位负责人按审核要求规范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意识,约束单位拖欠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行为。目前,江苏省一些城市在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管理工作中,已遇到了缴存登记单位主动要求核发缴存登记证的问题。随着住房公积金制度扩面行政推动、部门联动工作机制的健全和强化,企业是否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已作为拟申报上市的一项前置条件。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拟申报上市企业能提供类似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式的证明材料,而目前企业只能提供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审批表,为此,还需由“中心”另行专门出具证明,以满足拟上市企业申报材料规范化的要求。为此,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更应该顺势而上、主动作为,尽早研究制定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管理形式创新、规范和完善的具体实施办法。
2.有利于促进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归集
“中心”在核发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证以后,对单位来说,就是要按照审核要求,按时足额地缴存住房公积金,这既是一种法定义务,也是一种责任和约束。如果拖欠缴存住房公积金,就有可能在缴存登记证年检时不能通过,虽然不会因此而使单位关门,但也面临着“中心”依法采取的责令限期缴存的行政执法措施,以及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这样不仅使单位的声誉和社会形象受到影响,而且到最后还是必须无条件的缴存住房公积金。如果确有实际困难不能按时足额缴存,也可主动向“中心”讲清楚实际困难,按照《条例》规定的程序和要求,经“中心”审核,报所在城市 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这样就可以使依法规范实施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管理拓展延伸到依法规范办理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归集管理,以有效减少单位随意拖欠缴存住房公积金现象的发生。
3.有利于形成部门联动的扩面缴存工作机制
扩面建制和缴存归集作为实施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基础性工作,既是住房公积金事业发展的动力和源泉,也是工作中的重点和难点。江苏省一些城市“中心”及其分支机构为有效推进扩面建制和缴存归集工作,已经积极主动地参与到由所在地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牵头组织的企业证、照集中年检工作中来。如果通过创新、规范和完善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管理形式,给缴存单位核发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证,那么“中心”及其分支机构就能在企业证、照集中年检时,既可以依法履行对企业缴存住房公积金情况的年检职能,也可以会同工商、税务、人社保等相关部门,依照《条例》规定对尚未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的企业,提出让其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的要求,否则将会影响到企业多项年检的通过,甚至还可能面临法律的问责。这样就可以形成相关部门协调配合,推动住房公积金扩面建制和缴存归集部门联动工作机制的建立和作用的发挥。
4.有利于“中心”依法履行行政执法职能
无论是从依法行政的要求,还是行政许可的有关规定看,单位的设立必须履行相应的审批、审核手续,企业单位的设立和运营,作为法定必备要素,需要办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等相关必备证、照。而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实施,依照现行《条例》第13条规定:“单位应当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对单位来说,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既是一项应当执行的法定要素,也是需要履行的责任和义务。“中心”对办理缴存登记的单位进行审核,单位如果在凭审核的缴存登记表为职工办理账户设立手续的同时,并领取由“中心”核发的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证,那么表、证就可以作为该单位已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手续的一个规范完整的凭据。而“中心”在对未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的单位进行行政执法时,按照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程序中调查取证的相关要求,“中心”行政执法人员要通过谈话调查笔录的形式,才能作为单位未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的证据之一。而如果通过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证的形式,对不能提供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证的单位,就意味着该单位不具备有《条例》规定的应当办理的事项要素,那么可以依照《条例》有关规定和行政执 法程序,采取相应的行政执法措施。同理,单位在办理缴存登记以后,如果恶意拖欠缴存住房公积金,其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证没有通过年检,那么“中心”也可以把单位因拖欠缴存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证未通过年检作为行政执法的证据之一。通过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证这一缴存登记管理形式的创新,既有利于规范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行为,也有利于提高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的效能和效率。
[关键词]:公积金管理 风险控制 浅谈
风险是一个非常广泛常用的语词,它是损失发生的可能性,或者说,是可能发生的损失,其结果具有不确定性,且结果是对期望的偏离。风险往往是导致损失的变化,是受损失或者伤害的危险。住房公积金制度作为我国住房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它对于改善职工住房条件,缓解职工住房困难发挥了积极作用。随着住房公积金业务及规模不断扩大,归集额、贷款额的大幅攀升,防范风险、加强内部控制显得尤为重要。
一、住房公积金风险的基本涵义
住房公积金风险是指由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运作上的不善和制度上的缺陷,从而导致住房公积金或住房公积金所有者利益造成损害的可能性。
二、住房公积金风险危害
住房公积金的管理,承载着圆百姓住房梦的重任。但近年来,利用住房公积金制度和管理上的漏洞和缺陷,套取住房公积金的现象也时有发生。如何保证住房公积金的安全和实施有效风险控制已成为当前一个现实和紧迫的任务。住房公积金是老百姓的血汗钱,是一种返还性的住房储金,不允许出现大的风险损失。住房公积金风险一旦造成损失,危害是巨大的。首先,它损害了缴存单位和职工的经济利益。住房公积金归集主体是到单位,其缴存是以单位为基本单元的。住房公积金缴存中出现的任何一种问题,都将直接反映到单位的利益上。特别是单位在多缴住房公积金后,直接影响了单位的经济利益。其次,给住房公积金管理单位带来了损失。住房公积金管理单位是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既是债权人,又是债务人,无论住房公积金发生何种损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都要承担责任。第三,最终会危害了老百姓的利益。住房公积金归职工个人所有,是老百姓的血汗钱。住房公积金形成的任何一类风险,如果财政不拿出钱来填窟窿,最终必然损害到老百姓的利益。
三、住房公积金风险的控制与防范对策
1.加强归集提取管理。包括住房公积金的提取、缴存、合户、转移、封存与销户,归集提取业务必须严格按照住房公积金的有关规定进行办理,同时做好职工账户的管理工作,确保职工信息和缴存数额准确无误。加强风险控制管理,严格按照《胜利石油管理局 胜利油田分公司住房公积金管理实施细则》的有关要求,规范住房公积金的提取管理工作,认真审核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时提供购房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防范虚假资料套取住房公积金。及时做好缴存基数的调整工作,按照管理局的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基数的数据调整工作,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
2.加强贷款管理。包括住房公积金贷款受理、贷前调查、贷款资料的审核及资料录入,加强风险控制管理,保证贷款业务规范、管理到位,防范和控制逾期风险。受理职工贷款申请时,借款申请人应提交书面申请,同时提交申请资料,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会同单位人力资源部对借款人的资信情况和贷款事项进行调查,重点关注贷款业务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管理局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政策相关要求;借款申请人用于担保和第三方担保的资产状况及其权利归属;借款申请人的资信状况。调查审核通过后,录入贷款系统,贷款资料提交管理局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中心审批通过后,签订借款合同,发放贷款。为防范控制借款人逾期风险,要及时跟踪贷款事项进展,督促职工按时还款。
3.强化公积金流程管理。加强住房公积金的财务管理,降低资金风险,保证资金安全,确保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完善内部流程,规范与财务、劳资及各三级单位的协作关系,准确核算汇缴数据,并及时上交款项。发放职工提取的住房公积金时,由职工本人签字领取,他人代领应有委托书以及双方有效证件,严防领取纠纷。
4.加强信息系统管理。按照胜利油田信息系统应用管理办法及相关应用系统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严格执行专人账户专人管理使用,用户名及密码妥善保管,不得外泄,防范因公积金管理人员以外的他人操作,导致系统中职工信息不全、信息丢失等不安全风险发生。每个月初与劳资科结合,核对当月人员变动情况,及时在系统中更新变动人员信息。
5、加强行政及业务公章管理。行政、业务公章的使用,严格执行“先审批、后公章”的登记簿制度,严禁违纪违规定使用公章,防范公章使用不安全风险。1.加强住房公积金缴存制度建设,做到有章可循。制度是基础,是保证。没有科学的制度和操作规程,管理也就会失去方向。加强住房公积金缴存风险控制和管理,也必须从建立健全科学,规范的缴存制度抓起。要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精神,对原有的缴存制度和操作规程进行清理、修改和完善。对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必须有统一的计算口径。对确属经济困难的单位,建立缓缴和降比缴存制度,规范单位缴存行为。
6.建立健全住房公积金内控机制。住房公积金缴存风险的主要因素之一就是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内部管理不善,没有制定科学的相互制约的内部管理体系。建立住房公积金内控机制,就是要保证缴存、上机、复核三项业务和相关部门之间相互制约,保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与银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与单位、单位与个人帐户、帐证、帐实全部相符,制度设计、管理理念上必须环环相扣,相互制约,保证资金安全。
为了进一步完善住房公积金管理体制,健全监督机制,切实保障广大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有关规定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通知》国发[20*]12号文件精神,现就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归集和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加大住房公积金归集力度
(一)适当提高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按照潜房委发[20*]3号文件规定,目前,我市单位和职工执行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为职工个人工资总额的6%—10%,为了进一步深化我市城镇住房制度改革。从20*年1月1日起,有条件的单位(含中央和省直管单位),可以由原来单位和职工个人各缴存职工工资总额的6%—10%提高到6%—15%。
(二)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是职工个人用于住房消费的工资性收入,各单位必须按时足额缴存,凡过去未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单位,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应迅速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本单位公积金缴存登记和帐户设立手续;新设立的单位及合并、分立、撤销、解散、破产的,应于30日内分别办理公积金的缴存、变更或注销登记,并自登记之日起20日内分别办理帐户设立、转移或封存手续。单位录用职工的,从录用之日起30日内办理公积金缴存登记、帐户设立或转移手续;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开始缴存;新调入的职工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日起开始缴存。
(三)目前我市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已逐渐步入正规化、规范化、法制化轨道,各单位的住房公积金可以在就近指定的银行网点办理缴存手续,在市财政局会计核算中心开设帐户的,可在会计核算中心直接办理转帐手续后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换取收据。
二、切实加强对住房公积金的管理
(一)住房公积金实行专款专户专用,职工个人确需提取和使用住房公积金的,应按《条例》规定并提供相应的证件和证明材料,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严格审批后方可提取。严禁违反《条例》规定提取公积金挪作他用。
(二)积极开展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凡按时足额缴交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其职工可根据《条例》和《*市职工个人贷款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享受住房公积金政策性贷款。贷款实施以下两种方式:
1、住房公积金余额担保贷款,贷款额度5—8万元,贷款时限1—8年,每月定时等额偿还本息,贷款利率1—5年为3.6%,6—8年为4.05%。今后贷款利率随着人民银行利率政策调整而调整。
2、房屋抵押工资卡质押担保贷款,即将贷款人(指实行工资卡发放工资单位的职工)的住房进行具有法律效力评估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与贷款人签订房屋抵押合同和工资卡质押合同。同时,贷款人依法办理房屋抵押登记,并将其工资卡和存折移交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保管。然后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委托银行与贷款人签订贷款协议,发放贷款。贷款额按房屋评估价值的50%发放,但最高不得超过5万元,贷款最长时限不得超过10年,贷款利率1—5年为3.6%,6—10年为4.05%,今后贷款利率随着人民银行利率政策调整而调整。受委托银行按照贷款协议的规定,每月定期定额从贷款人工资卡上划转资金偿还贷款本息,至其贷款全部偿还完后,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工资卡及存折归还贷款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实行法人及分管负责人责任制,谁审批,谁终身负责,确保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零风险。
(三)规范住房公积金归集营运管理。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严格按照《条例》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做到手续完备、帐目清楚、数据准确,切实保障住房公积金储存安全、正常营运和有效增值,并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及缴交单位与职工的监督。
一、非公有制企业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难点
非公有制企业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还存在许多困难和问题,主要有:一是没有引起地方政府足够重视;二是非公有制企业领导认识错误,认为这是增加企业的负担,不愿意给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三是原国有、集体企业改制为非公有制后,没有继续执行《条例》;四是非公有制企业几乎没有贯彻《条例》;五是非公有制企业的职工普遍不知道企业应该为其缴住房公积金,根本没有这方面的意识。
产生上述问题的根本原因,一是宣传工作没有跟上,宣传力度远远不够;二是部份地方和企业业主对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目的、意义,对住房公积金的性质缺乏足够的认识,还有一部份单位领导和职工,对住房公积金人的住房储金这一概念认识不够;三是法制建设、管理制度建设落后,缺乏严密有效的监督机制;四是原有管理决策体制、机构设置不健全等历史原因。这也说明,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强法制化、制度化,全面贯彻落实《条例》,是解决当前住房公积金制度建立过程中存在问题的根本出路。
二、对策措施
要树立群众利益无小事的指导思想,按“明确重点、狠抓难点、依法管理、积极促缴”的思路,采取统一计划、统一安排、分步实施、分期到位的办法,逐个系统、逐个领域、逐个问题解决。第一步是首先着力解决改制后的国有、集体企业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和缴存问题;第二步是组织力量对非公有制企业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和缴存情况进行一次全面调查分析,找出存在的问题,研究相应的解决办法;第三步是按照《条例》规定研究制定出强化住房公积金归集的手段和措施。
1、加大宣传力度,做到使住房公积金制度家喻户晓,要采取措施,通过各种有效形式,加大对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宣传力度,努力使住房公积金真正家喻户晓。同时,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要把非公有制企业作为突破口,以公积金管委会名义,邀请市人大、市政协、市总工会、市工商局联、市私营企业协会等领导机关和政府部门,召开非公有制企业建立住房公积金的座谈会,商讨各方面的措施和方法。
2、提高非公有制企业业主对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认识,增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自觉性。要从遵守并贯彻执行国家的政策法规、公平税赋、承担必要社会责任、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的高度来认识,同时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更有利于解决企业职工住房的后顾之忧、增强企业凝聚力。
3、在城镇非公有制企业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采取分步实施、逐步到位的方法。先在有一定规模、管理规范的企业内实施,再逐步在面上推开,给非公有制企业一定缓冲时间,减少政策推行的阻力。
4、缴存比例在不低于《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中所规定的最低缴交比例的基础上,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允许非公有制企业低起点入轨,逐步提高缴存比例。
5、凡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非公有制企业,均应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任何企业不得以企业自为由,拒不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凡经营活动正常,并能基本保证按月发放工资的企业,要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
非公有制企业缴存住房公积金对象为业主及具有本城镇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并与企业主签订2年以上(含2年)正式劳动合同的员工。住房公积金缴存额为:以员工月工资额为基数,企业为其缴存5%,员工工资中扣除5%,两者均为个人,由非公有制企业统一按月缴存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指定的银行专户,并记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缴存基数和比例每年可由企业根据效益情况适当调整。
6、建立健全执法队伍,加大执法力度。按照《条例》规定和要求,建立专业执法队伍,严格住房公积金,对拖欠、未缴职工住房公积金行为依法查处。
第一条 为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促进住房制度改革,加快城镇住房建设,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住房公积金,是指在我省工作并且具有城镇常住户口的在职职工及所在单位,按照本规定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
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归职工个人所有。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及其管理活动。
第四条 住房公积金按照统一管理、专户存储、专项使用、安全运作、社会监督的原则管理。
住房公积金用于满足职工住房的基本需求和职工住房建设资金的融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住房公积金挪作他用。
第五条 省、市、县(含县级市,下同)人民政府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是本级人民政府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决策机构,其下设的住房资金管理机构具体负责住房公积金的归集、支付、核算和编制使用计划等管理工作。
第六条 职工有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义务,单位有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义务。
职工有要求所在单位为其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权力。
职工和职工所在单位有权核实住房公积金的缴存、使用情况。职工和职工所在单位认为其合法权益受到侵犯,可以依法申诉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章 住房公积金的缴存
第七条 我省境内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固定职工、劳动合同制职工以及外商投资企业中的中方职工及其所在单位,必须按照本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
住房公积金的缴存额为劳动、人事等部门核准的职工本人上一年度的月平均工资乘以职工、单位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之和。
在住房公积金的结算年度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额不变。
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由省人民政府根据全省经济发展和全省职工平均收入情况确定。
第八条 职工所在单位应当向住房资金管理机构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手续。住房资金管理机构应当在受托银行开立住房公积金职工个人帐户。
新设立的单位应当自批准设立之日起30日内,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手续。
单位新录用职工,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或者转移手续。
单位与职工终止劳动合同,除本规定第十五条(三)项所列情形外,由住房资金管理机构审核,受托银行按照审核意见办理该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封存手续;该职工重新就业后,由受托银行按照住房资金管理机构审核意见,办理帐户启封转移手续。
第九条 单位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原单位或者清算机构必须自批准之日起30日内,向住房资金管理机构办理住房公积金的变更或者注销登记手续,凭变更或者注销登记手续,到受托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帐户转移或者封存手续。
第十条 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按照下列规定列支:
(一)行政机关、财政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列入财政预算;
(二)财政差额拨款的事业单位按照差额比例分别列入财政预算和单位管理费;
(三)企业和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从提取的住房折旧和其他划转资金中解决,不足部分经财政部门核定,在管理费用中列支。
第十一条 职工个人应当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由所在单位在其每月工资收入中代为扣除。
职工所在单位必须从发放工资之日起5日内,将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代扣的职工个人应当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存入受托银行。逾期未缴存的,由所在地住房资金管理机构责令补缴,并可按日加收欠缴额3‰的滞纳金。
第十二条 职工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领取工资的,职工个人可以免缴住房公积金;职工所在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比例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
第十三条 企业被依法宣告破产,其欠缴的住房公积金本息,作为职工工资,列入破产财产的第一清偿顺序清偿。
第三章 住房公积金的提取和使用
第十四条 住房公积金的使用,应当优先保证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帐户中的存款余额。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应当填写提取申请,经所在单位出具证明,住房 资金管理机构审核,由受托银行支付。
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帐户中的存款余额:
(一)购买、建造自住房屋或者翻建、大修具有所有权的自住房屋;
(二)离休、退休;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且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
(四)户口迁出本市或者出国和到港、澳、台地区定居;
(五)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
(六)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按照前款(二)、(三)、(四)、(五)项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帐户存款余额的,应当同时注销该帐户。
第十六条 职工购买、建造自住房屋或者翻建、大修具有所有权的自住房屋,在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帐户存款不足时,可以提取其配偶、同户成员或者非同户的直系血亲的住房公积金帐户中的存款余额,但需要征得被提取人的书面同意。
职工或者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不得采取欺骗手段提取住房公积金帐户中的存款余额。
第十七条 履行住房公积金缴存义务的职工,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用于购买、建造自住房屋或者翻建、大修具有所有权的自住房屋,但必须提供抵押和担保。
履行住房公积金缴存义务的单位,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用于为职工建造或者购买住房,但必须提供抵押和担保。
第十八条 职工或者职工所在单位的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由单位所在地住房资金管理机构会同受托银行审查,并经同级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批准。
第十九条 住房资金管理机构在保证住房公积金正常支付、运营的前提下,可以通过购买国债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途径保值、增值,但不得用于直接投资或者委托他人投资。
第四章 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条 市、县应当设立由人大代表、工会代表和财政、计划、建设、监察、银行等部门代表组成的住房公积金监事会,监督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一条 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借贷、结算、归还等金融业务,由各市、县人民政府指定的银行承办。
住房资金管理机构受市、县政府委托与承办银行签订住房公积金委托协议书。
第二十二条 住房公积金的存款、贷款利率,执行国务院关于住房公积金的存款、贷款利率,并随中国人民银行的利率调整进行相应调整。
第二十三条 住房资金管理机构的管理费用,经同级财政部门核定,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审核,报人民政府批准后,从沉淀在银行的资金所获利息中支出。
第二十四条 住房公积金的归集、使用和管理,应当接受财政部门和审计部门的依法监督。
住房资金管理机构应当每年编制住房公积金预决算,并定期向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报送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及管理等情况的业务统计报表,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财务会计报表。
住房资金管理机构应当于每年9月份向社会公布上一结算年度的住房公积金归集和使用情况。
第二十五条 住房资金管理机构有权对单位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的情况进行检查。被检查单位应当按照住房资金管理机构的要求,提供有关资料和情况。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检查。
第二十六条 受托银行应当定期向住房资金管理机构书面报告住房公积金的缴存、计息、贷款等情况。
受托银行应当在每年6月30日结算住房公积金帐户中的存款余额,向 职工和职工所在单位分别送交《职工住房公积金缴交清单》和《单位对帐单》。
第二十七条 职工及其所在单位向受托银行查询住房公积金情况,受托银行应当无偿受理。
职工及其所在单位发现住房公积金帐户中的存款余额与实际情况不符,可以要求受托银行或者住房资金管理机构复核。受托银行和住房资金管理机构应当无偿受理,并自受理之日起3日内给予书面答复。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受同级人民政府委托的住房资金管理机构予以处罚:
(一)未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变更、注销登记的,责令限期补办;逾期未补办的,处以500元至1000元罚款;
(二)采取欺骗手段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追回其全部非法所得,处以提取金额10%至20%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1000元;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对截留、侵占或者挪用住房公积金的,除全部追回本金及非法所得外,对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住房资金管理机构、受托银行违反住房公积金委托协议书的约定或者有其他过错的,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第三十一条 住房资金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的,由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责令改正;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实施行政处罚的程序和罚没款的处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执行。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住房公积金本息免征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