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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全民健身的看法和理解

对全民健身的看法和理解

对全民健身的看法和理解范文第1篇

关键词 身体权 人格权 健康权

中图分类号:D923. 2 文献标识码:A

人格权是民法赋予民事主体的基本民事权利,是指民事主体专属享有,以人格利益为客体,为维护其独立人格所必备的固有权利。随着人类社会经济的发展、法制的进步以及人们保护自我人格意识的增强,人格权的类型和内容得到了极大的丰富,也受到理论和实务界越来越多的重视。在民法典起草过程中,对人格权部分存在诸多争议。身体权的存在内容就是其中的热点之一。在传统的民事立法与理论界,并不存在身体权的规定。近年来,这种情况有了变化,理论界多数人对身体权持肯定态度。在全国人大法工委起草的民法典草案和各学者起草的民法典专家建议稿中,均有关于身体权的相关规定。但笔者却认为,身体权不应成为独立的人格权种类。

一、目前学界对身体权的界定

(一)身体权的含义。

关于身体权的概念,在国内法学界大致有三种观点:一是认为身体是指“自然人对其肢体、器宫和其他组织的支配权。”二是认为“身体权是公民保持其自身组织器官的完整性为内容的权利。”三是认为“身体权是自然人维护其身体组成部分的完全性、完整性,并支配其肢体、器官和其他组织的具体人格权。”综合以上观点,身体权不外乎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是自然人对自己身体的完整性,享有保持的权利,禁止任何人侵害身体,破坏身体的完整性;二是身体的合理支配权,自然人对自己的身体组成部分在法律准许的情况下,有适当的支配权,对自己的身体组成部分有权进行适当的处置。

(二)学界关于身体权作为独立人格权之理由。

1、我国法律对身体权有明确规定。

我国《宪法》第37条第二款规定:“禁止非法搜查公民身体”。《民法通则》第119条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应承担民事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1条第一款规定:“因生命、健康、身体遭受侵害,赔偿权利人请求赔偿义务人赔偿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精神损害赔偿的司法解释》(以下简称《精神损害赔偿解释》)第1条:“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从宪法,民法,直到司法解释,均明文提到“公民身体”,《精神损害赔偿解释》还明确提到“身体权”,给确认自然人身体权为独立的人格权,提供了直接的法律依据。

2、身体权不能被生命权和健康权所涵盖。

身体权之所以应为独立的人格权,主要原因在于身体权不能被生命权和健康权涵盖。正如梁慧星先生所说的,“身体为生命和健康所附着的载体;无身体也就无所谓生命、健康,无生命之躯体则为尸体。身体、生命、健康为自然人之最根本利益,是人之所以为人并进而成为法律主体之根基”。某一行为侵害身体权,不一定都侵害健康权,如非法剪人毛发、指甲;侵害健康权,也不一定就侵害身体权,如致人患病。将身体权包含于生命健康权之中,混淆了两种人格权的区别,不仅在理论上是不正确的,而且在实践中也混淆了两种人格权法律保护的不同手段,会导致适用法律的错误。

3、比较法上的依据。

确认身体权作为自然人的一项基本的民事权利,并非我国独创,早在《德国民法典》就有规定,该法典第823条规定:“因故意或过失不法侵害他人的生命、身体、健康、自由、所有权或其他权利者,对被害人负损害赔偿义务”。此后,《瑞士债务法》第46条、《奥地利民法》第1325条、《日本民法》第710条,以及我国历史上的两次民律草案和正式颁布的国民政府民法,都正式确认公民身体权为独立的民事权利,并对侵害公民身体权的行为规定予以民事法律制裁,对于公民身体权予以严格的民法保护。

二、身体权作为独立人格权之质疑

(一)我国现有立法并无明确规定。

有学者认为我国宪法、民法通则及司法解释已经对身体权作出了明确规定。其理由是《民法通则》及相关司法解释对身体这一概念有所提及。笔者认为这一理由不够充分。首先我国《宪法》第37条规定的“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属于对人身自由的规定。该条第一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其后的表述是对侵犯人身自由的具体说明,而并不是对身体权的规定。其次,《民法通则》第119条的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抚养的人的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分析该条的内容,也仅是表示公民身体受到伤害或者致死有权请求赔偿。与第98条的规定彼此呼应,分别指向第98条规定的“健康”和“生命”。可以认为,这条的实质是关于公民的生命权和健康权的规定。再次,对于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于1997年了法发[1997]15号《关于司法解释工作的若干规定》第9条规定:“司法解释的形式分为‘解释’、‘规定’、‘批复’三种。对于如何应用某一法律或者对某一类案件、某一类问题如何适用法律所作的规定,采用‘解释’的形式。”因此,司法解释是法院和法官对法律条文意思的理解和说明。此司法解释中的解释者与法律的关系,是一种服从和被服从、描述和被描述的关系,他必须服从解释对象的权威,“受解释对象的制约,负有忠实于解释对象的责任。”《精神损害赔偿解释》是针对《民法通则》进行的解释,既然《民法通则》不存在身体权的规定,在解释中出现身体权并无法律效力。最后,在2010年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第2条明确列举了法律所保护的民事主体的民事权益,将人的生命权与健康权作为第一顺序被保护的权利,并未将把“身体权”与生命权、健康权并列在一起做出单独规定。同时,整部《侵权责任法》 中并没有出现“身体” 或者“身体权”的字眼。这说明在是否承认身体权为独立的民事权利上,立法者也存在疑惑。

(二)身体权与生命权健康权的关系。

不可否认,身体权和生命健康权并不完全重合,也有侵害身体而不影响生命健康的行为存在。但是大多数情况下,对身体的侵害也会造成对生命健康的损害,即使没有损害,也没有必要将任何利益都规定为一项权利。那些不损害生命健康的行为大多仅具有伦理道德意义,或者像非法拘禁、限制人身自由等行为也可以用其他权利予以保护,这点将在后文仔细论述。任意创设一项权利会严重影响法律的稳定性,给司法和执法守法带来不便。

(三)国外立法并无具体规定。

从国外的立法状况来看,对于身体权,罗马法没有相关规定。前文提到的《奥地利民法典》、《日本民法》等对身体的保护,或是以身体权这个整体性概念来规定,或从不同角度对身体加以保护,如生命权、健康权、人身安全权的规定。身体权这一概念通常并不与生命权、健康权等相关权利并存。仅德国《民法典》的规定是个例外。但值得注意的是,德国民法理论并不承认人格权。德国民法学者们认为人是权利的主体,人格权的客体也是自然人本身。因此自然人不可能既是主体又是客体。

三、相关侵害身体行为的定位

赞同身体权的学者们普遍认为只有将身体权独立出来,一些特殊侵害身体行为的受害者才能获得更好的救济。而在笔者看来,在没有身体权的情况下,这些行为造成的损害也可以通过其他方式得到救济。

(一)非法搜查自然人身体、限制自然人人身自由的行为。

作为民法上人格权范畴的自由权,是人身自由权,是指“自然人自主支配人身和意志,保持其不受约束、不受控制、不受妨碍的状态的具体人格权。”《民法通则》中虽未规定人身自由权,但这种观点是各国民事立法的通例,也是民法学界通说。梁慧星先生认为:“大约在立法者看来自由为公民当然具有的权利,无需特别规定”。人身自由权包括身体自由权和精神自由权。身体自由权就是指自然人自由支配自己外在身体运动的权利。因此,笔者认为,非法限制或剥夺公民的身体自由,违背自然人意愿搜查自然人身体属于侵犯身体自由权的范畴。从这个意义上来讲,此类行为应放在人身自由权的保护范围之内。

(二)对身体组织不疼痛的破坏。

一般认为,对身体组织的破坏,没有造成严重的痛楚,或者不对自然人正常生理活动造成损害,就不认为是对健康权的侵害。如对头发、眉毛、指甲、趾甲等没有痛觉神经的身体组织实施的行为。对于这种行为,笔者也认为没有必要设立身体权来予以救济。若是违背受害人意愿强制替别人剪头发、眉毛,仍可以归结于侵犯受害人的人身自由权。因为正常情况下,这些都是需要定期修剪的,所以更多的是个人自由决定的权利。自己有权自由决定剪或者不剪以及什么时候剪。

(三)未经同意取得人体组织、器官。

虽然在一些情况下,摘除人体某些器官、抽取血液等不会严重影响自然人的身体健康,但未经同意取得人体组织、器官属于仍然属于侵犯自然人的健康权,因为这种行为会给其带来疼痛并或多或少影响其生理机能的正常运作。身体权在此没有发挥作用的空间。另一种情况是随着现代医疗技术的进步,自然人自己捐献组织、器官的行为增多。不少学者认为身体权包括对自己身体组织、器官的合理支配权,所以在法定条件下可以自由处置。笔者认为此处存在矛盾之处:被别人强制取走器官、组织侵犯了自然人的健康权,而自己决定捐献却是处分身体权。两种情况都是将器官、组织与身体分离,对身体的伤害结果完全相同,却用不同的权利加以保护实属不必。笔者认为,对自己组织、器官的捐献也可以看作是对健康权的处分。在某些情况下,如为了公益的目的,自然人是有权在法律规定的条件下处分自己的生命健康权的。

民法乃权利法,以权利为本位,规定自然人及法人的广泛权利,但并不是说任何利益都要规定为一种权利。现行法律制度体系,可以达到保护自然人及法人的合法权益的目的,没必要浪费立法司法成本去创设新的权利。笔者认为所谓的身体权内容完全可由健康权、名誉权、人身自由权等权利来调整,对于一些严重轻微的身体侵害行为则,属于伦理道德评价的范围,可以不予规定。因此身体权不应作为独立的人格权利存在。

(作者: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2011级硕士研究生)

注释:

杨立新著:《人格权法》,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

张俊浩:《民法学原理》,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1年版,第144页。

王利明:《人格权法新论》,吉林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283页。

梁慧星:《民法总论》,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94页。

梁慧星:“中国人身权制度”,载《中国法学》,1989年第5期。

张志铭:《法理学》,经济科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553页。

对全民健身的看法和理解范文第2篇

关键词: 衡水市 社会体育 发展现状

1.引言

为了更广泛地开展群众体育活动,提高人民体质,国务院于1995年6月20日制定并颁布了《全民健身计划纲要》。在“纲要”实施的几年来,国内许多城市都建立了自己的全民健身体系,都有关于群众体育锻炼的调查,但在衡水市还是一个空白,所以要对衡水市区居民参加体育锻炼比较集中的场所进行问卷调查,了解其基本情况,寻找出开展全民健身计划中的缺点和不足,以更好地为居民参加体育锻炼提供可行建议和意见,总结经验。本文从衡水市社会体育的现状入手,以便找出衡水社会体育中存在的问题,更好地服务于社会,使我市的社会体育向着良好的势态发展,为改善居民的生活质量提供理论参考,为我市的社会体育发展提供可行性理论依据,增加我市新的经济点。

2.研究对象与方法

采用文献资料法、调查问卷法、数理统计和逻辑分析法,对衡水市的怡水园、人民公园、新华广场等几个参加人数比较多的场所随机选取500名参加体育锻炼的市民作为调查对象,共发问卷500份,收回500份,有效问卷478份,并对数据进行了统计与逻辑学分析。

3.研究结果与分析

3.1被调查者对全民健身计划纲要的认知情况

从表1中我们不难看出《全民健身计划纲要》在衡水市的宣传是可以的,有88.7%的人对《全民健身计划纲要》都有所了解,而且百分之百的人支持全民健身计划,这是个很好的现象,《全民健身计划纲要》开始深入人心,这为其实施打下了很好的基础。

3.2对调查者性别比例、年龄构成的调查

从表2数据我们能看出衡水市民参加体育锻炼的人群性别比例相差并不是很大,其中男性比例为54.4%,女性为45.6%。从年龄结构来看,衡水市居民参加锻炼的人群呈老年化趋势。究其原因,青少年正处于学习最为繁忙的阶段,学习压力大,课余时间很少,所以没有时间进行体育锻炼;30岁以下的青年人群都是刚刚工作或者刚刚成家,正处于创业的黄金阶段,所以很少参加体育锻炼;30―45岁的人们正处于事业的顶峰,有许多应酬,所以没有时间注意锻炼;45岁以上的人大多数都是退休的人,闲暇时间比较多,而且身体处于一个比较弱的状态,为了自己的健康,所以很多人愿意参加体育锻炼。可以看出衡水市居民对体育锻炼的重要性的认识不深,有些人不进行体育锻炼极大地降低了自己的体质,从而影响了自身的发展。

3.3参加体育锻炼人群选择的体育项目和活动地点的调查

通过对衡水市参加体育锻炼的调查得知,衡水市参加体育锻炼的人群中选择健身路径、散步跑步和羽毛球的占绝大多数。自《全民健身计划纲要》以来,有78.3%的人选择小区的健身路径作为建设手段。老年人喜欢散步、慢跑等这类的健身方式,这是由于这项活动不受场地限制,很多老年人选择住宅小区或马路作为活动场所。而青年人喜欢激烈的运动乒乓球、羽毛球、足球、篮球、排球等。另外,很多女性选择既能健身又能减肥的运动项目,比如体育舞蹈、羽毛球、游泳等。

4.结论与建议

4.1.1调查得知,衡水市参加体育锻炼的人群里有88.7%的听说过或者了解全民健身计划的实施,而且100%的被调查者支持该计划的开展,由此可以看出衡水市对全民健身计划的宣传、开展比较理想,性别比例没有明显的差异。衡水市参加体育锻炼的人群呈老年化趋势,而工作繁忙、健身意识薄弱成了阻碍年轻人参加体育锻炼的重要因素,因而应该加大对《全民健身计划纲要》的宣传力度,使更多的市民了解体育活动对自身健康的重要性,让更多的市民参与到体育锻炼中来。

4.1.2衡水市民参加体育锻炼的人群性别比例相差并不是很大,其中男性比例为54.4%,女性为45.6%。参加锻炼的人群呈老年化的趋势。要推行全民健身计划,发展体育人口,制定相关的政策、措施,针对不同人群的不同情况和特点,统筹兼顾,区别对待,全盘安排,推动衡水市体育事业和经济的发展,并结合衡水的地域、文化特征,全力发展具有衡水特色的体育运动项目。

4.1.3衡水市参加体育锻炼的人群中选择健身路径、散步跑步和羽毛球的占大多数,还有乒乓球、武术一些活动也比较受欢迎。市民选择的场所一般都是公园广场、小区和路边等简单的公共场所。政府应该加大对社会体育设施的投入力度,加强对体育设施的管理,使居民能有更多更好的运动休闲场所和体育设施,尽最大可能地改变体育活动场所的落后状况。

参加文献:

[1]《全民健身计划纲要》国务院1995年6月20日颁布.

[2]李建国.中国社区体育研究的现状与发展规律[A].北京体育大学出版社,2000:42-50.

[3]邓玉.论大众体育及文化导向[J]。体育科技,2001,(3):1-3,7.

[4]王刚珊.终身体育[M].北京你:北京体育大学出版社,1994:119-120.

[5]郭亦农.影响我国城镇居民大众体育需求因素的分析[J].武汉体育学院学报,2000,(2):1-4.

[6]田雨普关于我国群众体育结构性完善的思考[J].福建体育科技,1997,(16):1-5.

衡水学院大学生科技创新项目课题,课题编号2009051。

对全民健身的看法和理解范文第3篇

关键词:衡阳市;新农村体育;现状;对策

十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的决议,明确提出了要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发展农村文化事业,推动实施农民体育健身工程。随后,国家体育总局制定下发了《关于实施农民体育健身工程的意见》,要求各级体育部门将实施“农民体育健身工程”作为当前及今后时期的重要任务。《2001~2010年体育改革与发展纲要》明确了21世纪前10年我国体育的指导思想、基本战略和奋斗目标,并提出:10年内,大众体育普及程度明显提高,体育人口达总人口的40%左右。而我国农村体育人口相对城市而言差距甚远。“没有农村体育事业的发展,就没有全国体育事业的全面发展”。同样,没有新农村体育的发展,就谈不上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发展。由此可见,开展好农村体育将对新农村建设、构建和谐社会起到推波助澜的作用。对新农村体育的发展研究是大势所趋、势在必行。根据调查衡阳农村人口占的比重较大,经济发展滞后于湖南其他地区,新农村建设的步伐缓慢。体育建设作为新农村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其发展一定程度上影响着新农村的发展。因此,本文选取衡阳地区的农村体育发展做调查研究,其研究的结果在理论上可以给衡阳新农村的文化建设添砖加瓦。所以,找到并解决衡阳地区农村体育建设存在的问题将对湖南省的新农村建设起到一定的推进作用。

1研究对象与方法

1.1研究对象本次调查对象是衡阳地区3个乡,5个街道下属的77个行政村和27个社区的村民。1.2研究方法1.2.1文献资料法。即通过互联网、图书馆查阅并收集有关新农村建设,新农村体育的文献资料,并对资料进行整理和概括,为本文的研究、设计和构想提供坚实的基础。1.2.2问卷调查法。根据研究课题的需要,我们针对此次研究设计“新农村建设背景下衡阳地区农村体育活动的开展现状调查问卷”,采用随机抽样法进行调查,本次随机抽样的对象包括了农村打工人员,务农人员,闲散人员,可认为本课题调查对象反映了衡阳地区农民这一群体的基本状况与特征。1.2.3专家访谈法。对村委会有关领导及有关专家进行访谈,了解村委在开展体育活动过程中要遇到的困难和存在的难题,并对他们提出的有利于农村体育活动开展的建议编辑到我的研究内容中,为有关决策部门提供相关资料。1.2.4数理统计法。对调查获取的有关数据进行统计,运用办公软件MicrosoftExcel2003进行数据录入和数理统计,得出有效和有用的数据,才能更有效的开展农村体育活动。

2结果与分析

2.1村民闲暇时间的活动情况

从调查数据来看,衡阳农民闲暇时间的主要活动内容为打牌、串门聊天、体育活动所占比例为40.1%,32.1%,14.5%,依次排在前三位,并且闲暇时间参加体育锻炼的人很少。当前农民玩牌和聊天为主要休闲活动。衡阳农民闲暇时间较多,但对闲暇的利用尚处于较低的水平。如何让村民的闲暇时间进行体育锻炼这一习惯培养出来,这是一个值得深思和研究的问题。

2.2村民对自身健康的认知和对体育活动作用的理解

2.2.1不同文化程度对于“新农村建设”“终身体育”“全民健身纲要”的认知情况。从调查数据来看,文化程度与村落农民对“新农村建设”、“农民体育健身工程”及“全民健身计划纲要”的了解程度有关,且表现出较高的相关性。文化程度越高的村落农民在新农村建设上表现出的关注性越高,反之,则越低。具体表现为:具有高中以上和高中或中专文化程度的村落农民对以上政策的了解和认知水平上优于其他群体,具有小学及小学以下文化程度的村落农民对政策的了解和认知程度上选择“不知道”选项的比例占有绝对优势。2.2.2不同文化程度的农民对影响自身健康因素的理解。从调查数据来看,不同的文化程度对影响自身健康因素的理解存在差异,文化程度高的群体对于自身的健康看法比较全面、具体,而文化程度低的群体对自身健康的看法相对偏颇。这与自身的科学文化知识有一定程度关联。村民的文化程度对其在自身身体健康影响因素的判断上产生影响,具体表现为:具有小学以下文化程度的村落农民认为“医疗保障"是最重要的;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的农民认为“体育锻炼”是最重要的,可见,知识结构的不同,对体育锻炼的理解也不同,在体育本身最直接、基础的健身作用上的认知也存在差异,因此,提高村落农民的知识积累有利于体育在农村的开展。

2.3衡阳地区农村体育活动的状况

2.3.1衡阳农村村民参与体育活动的现状。从调查数据来看,参加体育活动的有153人,占总人数的32.9%,其中男性43人,占被调查男性的30.9%,女性110人,占被调查女性人数的33.7%。不参加体育活动的共有312人,占总人数的67.1%。男性不参加体育活动的有96人,占被调查男性的69.1%,女性不参加体育活动的人有216人,占被调查女性的66.3%。从调查结果看,参加体育活动的人在衡阳农村中偏少。2.3.2衡阳农村人口的体育消费情况。从调查数据来看,每年没有任何体育消费的有69人,占调查人数的14.8%,每年消费在100元以下的有203人,占调查人数的43.7%,每年消费在100~400元的有168人,占调查人数的36.1%,每年消费在400元以上的有25人,占调查人数的5.4%。数据表明衡阳农村村民的体育消费水平比较低,甚至一部分人没有体育方面的消费。

2.4村民参加体育活动的场所选择

从调查数据来看,村民进行体育锻炼的体育场地依次是公路、自家庭院、田野或河边,而选择附近中小学的体育场地或者公共体育场地进行体育活动的相对较少,选择收费体育场地进行体育活动的更少。在调查中发现,大部分农村可以开展体育活动的设施、场地数量罕见,受经济发展水平等一些因素的影响,不同地区的场地设施资源不均衡。

2.5衡阳地区的体育活动组织管理

2.5.1衡阳地区体育活动的经费来源。从调查数据来看,衡阳体育活动及场所建设的资金筹集主要来源于民间组织的募集。45%的人认为经费来自于民间组织的募集,20%的人认为经费来自政府或村委会的拨款,16%的人认为经费来自企事业单位的赞助,14%的人认为经费来个体工商的赞助,5%的人认为来自于村民的集资。由此可见,民间组织在资金的募集方面发挥大巨大的作用。2.5.2衡阳地区的农村体育组织管理的状况。从调查结果显示的数据来看,衡阳地区的农村体育活动的组织以应付上级检查为主。通过对有关领导的访谈,发现基本上很少有乡镇有体育管理机构,更没有专门的体育管理机构,当然也没有专门负责体育工作的干部,只有少数村安排有干部兼职体育工作。总体来说,衡阳地区村落体育的组织化程度比较低,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2.6影响村民参与体育训练的主客观因素

2.6.1主观因素。从调查数据来看,影响村民参与体育活动的主观因素是“没兴趣”“怕人笑”,这说明村民参加体育活动受农村传统文化的影响比较大。因此,逐渐改变农民的体育观念仍是一个急需解决的问题。2.6.2客观因素。从调查数据来看,影响村民参与体育活动的客观因素是没场地、没时间,由此可知,加强农村的基层体育场所建设、改变农民传统观念和提高农民参与体育活动的积极性是改变目前衡阳地区农村体育现状的主要措施。

3结论与建议

3.1结论

衡阳农民对于“新农村建设”“全民健身计划纲要”“终身体育”“农民体育健身工程”等国家推行的相关政策和法规的认知程度低,而且各群体间存在差异。农村体育人口比例较低,各个群体间的体育人口数量分布不均衡,文化程度高的优于文化程度低的。村民的闲暇时间较过去更多,但是,他们在闲暇时间选择的活动方式以看电视、聊天、打牌为主。村里的体育基础设施建设落后,村民大都在大路上、自己庭院、田间和小河边等一些非体育场所进行体育活动。农村体育活动组织严重缺乏,绝大多数行政村没有体育组织。村民的体育活动经费来源主要依靠民间组织的募集和政府拨款,仅靠这些经费的投入远远不能够满足当前农村体育活动开展的需要。政府部门对于农村体育组织管理的“缺位”造成农村集体体育活动少,村民参与体育活动的积极性不高。

3.2建议

3.2.1以国家大力推行的新农村建设为契机,加大宣传力度,建构多元宣传服务体系。各地政府部门应通过各种宣传方式,采用有计划、有组织、有步骤地对“新农村建设”“全民健身工程”“终身体育”“全民健身纲要”等相关政策进行宣传。通过宣传带动农民树立“健康就是财富”,参加体育锻炼就是投资健康的观念,使参与体育锻炼成为农村居民的自觉需要。

3.2.2建立健全衡阳农村的体育场地基础设施。调查中发现衡阳地区的农村很少行政村有体育基础设施。场地设施是农村居民参与体育活动的物质基础。长期以来,由于受到体育场地设施的影响,农民参与体育活动的热情受到抑制。新农村体育事业要想有长足的发展应以体育基建为突破口,(下转第30页)宣传和培训,使更多的农户能够掌握新型的农业生产技术,尽早实现现代农业的机械化,能够促进农产品品质的提升,同时提高农户进行农产品生产的工作效率,促进农业产业的发展,发挥区域内农业生产先进集体或者人物的带头示范作用,加大对其生产经营方式的宣传,让其他的农户和客户都能够对先进的生产经营经验进行学习,促进自身的发展。另外,还需要加强对社会工作的法律意识宣传和普及工作,使更多的社会公众能够具有强烈的法制观念,在自身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法侵害时,能够利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同时在进行订单农业的操作时,能够利用自身的法治理念,严格规范订单合同,使订单农业的生产者和经营者,能够认真履行合同中规定的责任和义务,使订单农业能够在法治的保障下健康发展。结束语贵港市具有明显的区域农业资源优势,其农产品资源丰富、种类多样,在积极推进现代化农业生产形式的进程中,订单农业的实施能够有效的促进农产品生产的商品化、标准化以及规模化,政府部门要完善订单农业发展机制,建立科学订单农业发展体系,扶持农产品龙头企业参与订单农业的生产经营,发挥其龙头企业的带动作用,转化订单农业的传统经营模式,培育具有影响力的农业产品品牌,加强订单农业宣传培训,为订单农业发展营造良好的社会基础和发展环境等多种形式来促进订单农业在本市的科学健康发展,实现本市农业经济和市场经济的共同发展,使订单农业的生产者能够实现更高的农产品经济价值,经营者能够增加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促进当地社会公众生活水平的提高和区域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作者:肖武胜 单位:成都体育学院

参考文献:

[1]焦民赤,薛兴利.订单农业中农户违约行为的博弈分析与规避策略[J].山东社会科学,2015(6):122-126.

对全民健身的看法和理解范文第4篇

关键词 延安市 全民健身 影响因素

中图分类号:G812.4 文献标识码:A

Analyze the Main Factors of National Fitness

Campaign's Development in Yan'an City

ZHANG Hongling

(Institute of Physical Education, Yan'an University, Yan'an, Shaanxi 716000)

Abstract "National Fitness Program" is a long-term, massive social engineering, requires leadership, all levels of governments' attention and participation of every citizen, national fitness campaign undertaken subject to many factors. Through the investigation of Yan'an City National Fitness Campaign, less leisure time; weak sense of self-health; lack of sports facilities and equipped on; imperfect system, a shortage of funds; lack of a unified and orderly organization and professional guidance; fragile natural conditions are the main factors that affect the city's National Fitness Campaign.

Key words Yan'an City; fitness; influencing factors

0 前言

1995年由国务院正式颁发的《全民健身计划纲要》,是我国群众体育事业发展的一个里程碑。随着全民健身第二期工程(2000-2010)的实施,基本形成具有中国特色的全民健身体系。北京奥运会的成功举办,影响了全民健身的深度和广度,使更多的人对全民健身活动有了崭新的认识。随着全民健身的深入,全民健身事业发展过程中的一些问题突出。通过调查,延安市全民健身计划实施不尽如人意,下面就影响延安市全民健身的因素做以下分析。

1 研究对象与研究方法

(1)研究对象:对延安市500名65岁以下的不同年龄、不同职业的人群作为研究对象。

(2)研究方法:①文献资料法:根据本课题的需要,查阅自2005年以来与全民健身有关的文献80余篇,为本文的撰写提供理论依据。②问卷调查法:结合本课题研究内容,根据问卷设计要求,共发放问卷500份,回收449份,有效问卷403份,有效回收率为89.8%。③数理统计法 :对所收集的有效数据,根据体育统计学原理,运用Spss软件进行常规统计和处理。

2 结果与分析

2.1 延安市全民健身运动开展现状

在被调查的403人中,坚持每周锻炼3次,每次30分钟的人数占12.3%;每周2次,每次20~30分钟的人数占41.5%;每周一次,每次30分钟以内的人数占28.2%;有15.6%的人基本不进行体育锻炼;根本不参与体育活动的人占2.4%。以上数据表明我市全民健身活动的开展还有待于进一步提高。从参加体育锻炼的人群看,文化程度和体育人口基本成正相关。老年人人群参加体育锻炼的人数最多占62.1%;其次是青少年占48.9%,中年人群参加体育锻炼的人数仅占20.7%。老年人和青年人人群参加体育锻炼的比例明显高于中年人群,男性参加体育锻炼的比例高于女性。可见,提高中青年尤其是女性参加体育锻炼是全民健身计划的关键。

2.2 影响延安市全民健身开展的主要因素

(1)闲暇时间少。从影响我市人们进行体育锻炼的调查中我们可以看出,因为工作紧张、家务繁重而导致没有闲暇时间进行体育锻炼的人数排在首位,占总人数的54.5%。随着社会的快速发展,社会的压力增加,生活节奏加快,使得越来越多的人常常有心动的机会而没有行动的时间。闲暇时间少是制约延安市全民健身活动开展的主要原因。

(2)健身意识薄弱。“全民健身计划”的实施不仅依靠每个公民的参与和实践,更重要的是将其转化为具有普遍性和持久性的自觉意识。在被调查的人群中有41.3%人对健身的意义理解的比较肤浅的层面上,认为没病就是健康,不需要浪费时间进行体育锻炼;仅有23.1%的人了解全民健身的战略有所了解;甚至还有9.8%的人根本不了解健身的科学涵义。由此可见,延安市居民对全民健身活动的了解程度和认识水平整体偏低,没有充分意识到健身意义重大,自我健身意识薄弱也是阻碍延安市全民健身广泛开展的主要因素。

(3)体育设施与配备上的不足。锻炼身体是以体育运动为基本手段,离不开一定的场地、器材作为保障。健身场地、器材是开展全民健身活动的物质基础。我市受经济条件和地理环境的制约,延安市体育设施相对滞后,配置水平较低,可利用的体育健身场地严重不足。有54.3%的人认为延安市目前所拥有的运动场地和配置的体育器材等体育设施,难以满足广大人民群众健身锻炼的实际需求,只有18.7%的人认为场地设施基本满足要求。场地设施的缺乏影响了延安市全民健身运动普及、推广的主要客观因素。

(4)体制不完善,经济条件的制约。经济是保障“全民健身计划”实施的重要因素。20世纪80年代的“体育强国”的奋斗目标,使“举国体制”得到了空前的强化。金牌的光芒,暂时掩盖了需要改革的角落。以长期忽视全民健身为代价换取了我国高水平竞技强国的地位。大众体育长期受到轻视,忽视了“以人为本”构建和谐社会的理念,缺乏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可续发展观作为指导思想,导致了以培养全面发展的人为终极目标的体育精神的流失。政府支持有限,把群众体育推向承受能力虚弱的社会,难以获得长期稳定的资金。体制的不完善,经济条件的制约是影响我市全民健身运动开展的主要因素之一。

(5)缺乏统一有序的组织和专业指导。健身锻炼是一种体育行为,也是科学实践活动。社会体育指导员是我国体育事业和开展全民健身活动中不可缺少的主要组成部分,它能够指导群众科学健身,有效提高健身效果,提高健身的实效性。延安市经济、文化相对落后,在全民健身现阶段的发展中,广大群众锻炼的科学化水平普遍较低,73.5%的群众有锻炼的愿望;有61.8%群希望相应的机构组织一些全民性的健身活动。延安市对全民健身宣传的力度不够,没有形成良好的锻炼氛围,有组织的体育活动和比赛开展得较少,全民参与性的体育活动几乎没有。这些都成为影响延安市全民健身运动推广、发展的重要因素。

(6)脆弱的自然条件。延安平均海拔1200米左右。北部的白于山海拔1600~1800米。北部以黄土梁峁、沟壑为主,占总面积72%;南部以黄土塬沟壑为主,占总面积19%;西部子午岭,海拔1500~1600米,形成延安地区地形的骨架。“一场老黄风,从秋刮到冬”、“山连山来,峁连峁,三山五岭不见苗”,陕北人民曾用歌谣无奈地描绘出家乡生态的脆弱景象。延安的冬季寒冷,夏季炎热,脆弱的自然环境成为影响延安市全民健身开展的另一个客观因素。

总之,以上因素制约着延安市全民健身运动的具体实施。要推动这项功在当代、利在千秋的社会活动,必须完善体制、提高群众自我锻炼的意识、加大全民健身的宣传力度、加大全民健身的服务体系的建设等等,最终达到全民健身在我市的普及。使全民健身运动在我市全面、科学、快速地发展下去。

基金项目:延安大学社科基金项目(Yds2013-16)主持人:张红玲

参考文献

[1] 崔雪萍.影响我国全民健身计划推进的若干因素及对策[J].广州体育学院学报,2000(9):7-10.

[2] 姜丽萍.实施全民健身计划若干因素的调查与分析[J].体育科研,2000(3):41-43.

对全民健身的看法和理解范文第5篇

暮春的傍晚,凉风习习,舟山市普陀区六横镇五星社区的健身公园里,老人们有的在打拳,有的坐在骑马机、健身车等运动器械上锻炼身体,孩子们在一旁的跷跷板和滑梯上欢快地玩耍,不远处的凉亭里坐满了聊天、休闲的居民,人们的笑声与习习的晚风飘荡在空中,构成了一幅和谐幸福的社区生活美景……

“以前我们只是在电视上看到城里人这样健身、休闲,想不到现在自己家门口也有这么好的健身、休闲条件,歇几天不来这里锻炼锻炼,心里就觉得痒痒的!”正在社区公园早锻炼的邬德昌老伯对记者说。

记者看到,在这个海岛农村社区小公园里,上肢牵引器、太空迈步器、坐立扭腰器、蹲立架等运动器械一应俱全。据了解,像这样建有室外文体活动场地的渔农村社区小公园,舟山市已有20个。该市的工作目标是,到2010年,全市186个渔农村新社区都将建有健身公园。

这一切的变化,源自舟山市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大力加强海洋体育强市建设,其中凝聚了舟山市人大常委会对体育法贯彻实施情况依法监督所付出的心血。

专题调研――要还清历史欠债

事情还得从两年前说起。在舟山市四届人大六次会议上,钱自行、赵盛治等多位人大代表提出了关于进一步重视渔农村体育事业建设、设立体育发展专项资金、加快海洋体育强市建设的议案。议案指出,近几年来,全市体育事业虽然取得了长足的发展,但由于长期以来对体育事业投入少,底子薄、基础差、欠债多,体育事业总体水平不高,特别是城乡体育文化生活存在很大的“贫富差距”,渔农村体育设施严重缺乏,导致、迷信等现象乘虚而入,严重影响了渔农村群众的身心健康。

议案引起舟山市人大常委会的高度重视。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认真分析了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过程中,广大人民群众对提高生活质量、加强全民健身的意愿和要求不断提高的实际,决定把体育法执行情况检查作为人大监督工作的重点之一,督促各级政府加大全民健身投入,推进体育强市建设。

2006年3月,舟山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任瑞宏带领市人大教科文卫侨委的同志,就体育法贯彻实施情况进行调研。

调研组分别到市属有关单位和定海、普陀、岱山、嵊泗4县区,先后召开座谈会,并深入到乡镇、街道、社区、学校征求意见,实地察看全民健身路径工程点和运动场馆。

在普陀区召开座谈会时,群众代表向调研组反映,该区健身场地、设施严重缺乏。一方面,学校、机关企事业单位的体育设施闲置,利用率不高;另一方面,群众只能到公路边、码头上进行锻炼,不但条件差,还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群众对此意见很大,希望政府因地制宜,尽快向社会开放学校、机关企事业单位的体育设施。

在定海西园社区的健身小公园,调研组看到,晨练的居民守着一大堆健身设施不用,却在那里做一些简单的伸展运动。一问才知道,由于年久失修,这些健身设施早已成了摆设,居民曾就此问题多次向有关部门反映,但由于缺少维修资金,一直未能得到解决。这一问题在定海城区普遍存在,居民对此反映强烈。

在临城新区,调研组了解到,近几年在新城新建了大批住宅小区,但在已交付使用的住宅区,却找不到体育场所、设施。而按体育法规定,新居民小区应该同时规划建设公共体育场所、设施。

2006年“五一”长假刚过,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任瑞宏又带领教科文卫侨委的同志来到市财政局和教育局进行调研。

“长期以来,各级对体育事业的总量投入少,体育设施与市民日益增长的体育健身需求矛盾比较突出。建立舟山市体育事业发展专项资金,为我市早日建成海洋体育强市提供坚实的资金保障,已刻不容缓。”任瑞宏副主任要求财政局尽快研究,拿出方案,解决体育事业发展资金问题。市财政局负责人表示:“以前对体育事业重要性的认识不够到位,人大对体育法贯彻落实情况进行调研,也给我们上了一课。市财政经费尽管比较紧张,但今后无论如何也要依法保证对体育事业的投入,支持体育事业的发展。”

在市教育局,任瑞宏副主任向教育局负责人详细询问了学校体育设施对外开放存在的问题和困难后指出,学校体育设施向社会开放,是缓解体育设施紧缺的一个重要办法,教育系统要从大局出发,尽快制定管理办法,促进学校体育设施有序对社会开放,维修资金方面的问题人大将会督促政府有关部门落实。市教育局负责人当场表态说,人大帮我们解决了后顾之忧,我们没有理由不支持。

通过历时一个多月的调研,调研组形成了调研报告。

“要让海岛群众拥有健康强壮的体魄,决不能让历史欠债继续下去!”调研报告提交市人大常委会审议。

审议意见――要补上体育法这一课

2006年4月28日,舟山市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专题审议体育法贯彻落实情况调研报告。为了让相关部门对体育法在全市的贯彻实施情况有更感性的认识,这次会议把市政府财政、城建、教育等部门的负责人都请来列席会议。

“现在的体育事业经费还停留在低水平,应随着财政收入的增长逐步增加体育事业资金,尤其是要向渔农村倾斜,让渔农村群众共享改革发展成果。”市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杨芝丰的发言一语中的。

在对体育法贯彻实施情况进行调研中,舟山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任瑞宏发现,由于对体育法了解和学习不够,市政府一些职能部门对“新建小区体育设施要同步规划、同步建设”的规定不了解,致使在实际操作中执行不力。当时他就对这些部门提出了严厉的批评,还要求市人大教科文卫侨委会同市体育局同志专程到这些部门,送上体育法律法规文本,宣讲体育法及有关规定。发言中,任副主任说:“新建小区的配套体育设施一定要跟上,决不能让新建小区再留下欠账。机关、企事业单位、学校等公共场所的体育设施对外开放问题,市政府早有文件明确规定,但由于管理办法、维护资金没有落实,至今还是一纸空文,要抓紧制定相关办法,争取早日对群众开放!”

“各级政府和社会各界贯彻体育法的意识还不够强,应该补上体育法这一课!”时任舟山市人大教科文卫侨委副主任委员赵盛治的发言同样掷地有声。

会上,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会议的市人大代表踊跃发言,各抒己见。列席会议的市政府领导、各职能部门负责人频频点头。

会议根据市人大教科文卫侨委的专题调研报告和常委会组成人员、列席会议人大代表发表的意见建议,形成了4点审议意见。审议意见指出,要将公共体育设施建设纳入城市建设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合理布局,统一安排。新建居民小区应配套安排公共体育场地、设施,各有关部门要严把规划关、建设关和验收关。对缺少体育健身场地、设施的小区,要添置必要的健身设施,解决老城区活动场地、设施不足的矛盾。要扩大公共体育设施开放度,鼓励机关、学校、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的体育设施有序向社会开放,提高使用率。要增加公共财政投入,确保体育事业经费随着财政收入的增长逐步增加。

常委会会议结束后,舟山市人大常委会首次以《审议意见书》的形式专文送达市政府,要求市政府在2006年8月底前,就审议意见办理情况向市人大常委会进行书面反馈。

跟踪监督――让百姓有更多更好的锻炼场地

舟山市人大常委会的审议意见引起了市政府的高度重视。2006年8月24日,市政府召开常务会议听取市体育局的工作汇报,就落实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进一步贯彻实施体育法、加快推进海洋体育强市建设进行专题研究,提出了若干条具体措施。同时,市政府出台了《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海洋体育强市建设的若干意见》和《舟山市海洋体育强市建设与“十一五”体育发展规划纲要》。

2006年8月底,舟山市人大常委会如期收到了舟山市政府关于落实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的报告。报告对市人大常委会提出的审议意见进行了逐条答复。

――从2006年起,建立市体育事业发展专项资金,2006年市财政追加体育事业发展专项资金100万元,2007年至2010年每年安排300万元。各县、区也要落实相应的配套资金。

――切实做好公共体育设施向社会开放工作,积极组织学校及企事业单位体育场地设施向社会开放,提高体育设施利用率;到2010年,所有渔农村新社区有一块500平方米以上室外文体活动场地、一个社区文体活动中心、两条以上全民健身路径。

……

2007年是市政府落实市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的第二年。是年3月,舟山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任瑞宏带领教科文卫侨委的同志到绿岛社区、翁山社区再次视察体育法的落实情况。看到新建小区都按规定装上了健身路径,小区居民在健身设施上愉快地锻炼,大家感到由衷的高兴。

2007年4月,舟山市人大常委会进行了换届。5月14日,刚刚到任的市五届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冯淑仙带领市人大教科文卫侨委有关人员来到市体育局,就市政府办理落实市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情况进行“回头看”。

在听取了市体育局汇报后,督查组对市政府一年来的工作给予了充分肯定,同时对体育场地设施尚不能满足人民群众的需求、群众性体育事业发展滞后、体育人才缺乏等问题提出了意见、建议。

市政府及有关部门认真落实市人大常委会督查组的意见,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工作。不到两年时间里,全市新建成20个渔农村小康体育社区,每个社区建有500平方米的文体广场和包括有室外乒乓球台、篮球场等设施的文体活动中心;全市有全民健身路径500余条,门球场42个、地掷球场9个、健身广场18个、室外乒乓球场54个、室外篮球场45个、室内乒乓球室10个及羽毛球和嗒嗒球场若干个;定海城区5所学校、普陀城区所有学校体育场所都已向社会开放;新城5000多座位的体育馆已基本竣工,将于2008年10月交付使用。

“现在阿拉锻炼再也不用到码头上去经受风吹雨淋了,而且还有介多的健身设施可以免费使用!”正在普陀区沈家门第二小学打羽毛球的沈阿忠老伯边擦汗边对记者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