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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止放射性污染的措施

防止放射性污染的措施

防止放射性污染的措施范文第1篇

矿石中的天然发射物物质性质会在人们开采或者冶炼、加工、使用过程中发生迁移、浓集或者扩散的现象,同时这些含有天然放射性核素的产品也好,废物也好,都会对环境以及人体造成一定的危害性,因此,必须加强对其钼矿放射性环境监督管理及放射性污染的防治,进而来保证人们的生活安全以及生命安全等,有效的推动人们与自然环境的可持续发展。

1 钼矿开采导致的放射性污染

对于开采钼矿的放射性污染原体主要源自于含有天然放射性核素的采矿废石。其原因在于:废石中放射性元素的不断衰变产生的,属于辐射污染环境,提高了当地环境γ辐射水平。再者,加上长期受到雨水的灌溉,使得废石中的放射性核素逐渐的渗入到土壤以至于地下水中,致使矿区周边土壤中的非放重金属和镭-226、钍-232、钾-40含量升高,转移到地表植物中,造成其总α、β量增加,也就形成了相应的食物链放射性污染。在开采钼矿时产生的废水有:处理后的工艺废水、开采过程中由坑道而排出的采矿废水、还有废石长期的受到的淋滤雨水等。这些水中都有着大量的放射性核素,长期的变化成为了另一种放射性污染源,逐渐的渗透到低下水中,使得水体中的天然放射性核素浓度逐渐提高。

随着矿石、废石、废水等放射污染源的扩散,逐渐的进入大气层中,开始向着四周蔓延,形成一种强烈的空气污染现象,尤其,其中的氡与空气中的浮游粒子相结合,会形成一种放射性的气溶胶,长期的弥漫在空气中,而这些物质会随着人的呼吸进入到人体当中,对人类的身体造成极大的伤害,甚至会导致人们致癌。

2 钼矿开采放射性污染防治措施

2.1在矿山开采过程中,要时时对造成的放射性污染进行跟踪监测并及时治理,实行边开采边治理的制度,及时做好采完部分的矿山的退役治理工作,避免放射叉污染。

2.1.1保证井下坑道空气足够的换气率降低钼矿井下的主空气中氡及其子体的浓度要是保证通风系统的完善,通过合理应用排氡通风技术实现。利用机械通风压力防止来自采空区及矿岩裂隙的污染,是目前最为有效的方法。由此可见提高井下空气换气率可以降低氡及其子体的平衡因子,大大减少因吸入氡子体而产生的额外年有效剂量。由于井下工人的额外年有效剂量主要是由氡子体所贡献,因此,提高井下空气换气率是降低井下工人额外年有效剂量的最有效的途径。

2.1.2预通风和湿式作业放射性气体氡衰变产生的子体钋、铋、铅等重金属粒子,采用湿式作业不仅可以降尘,还可使氡衰变产生的子体迅速被水雾携带而沉降,极大地减少井下空气中的氡子体吸入体内的几率,减少因吸入氡子体而产生的额外年有效剂量。

2.1.3佩戴防护口罩井下工人在作业时,应当佩戴防护口罩,这样既可防尘还可使氡衰变产生的金属粒子得到过滤,减少因吸入氡子体而产生的额外年有效剂量。

2.1.4井下矿石废矿石及时运出井下坑道中氡的来源是多方面的,坑道中堆积的矿石、废矿石将析出氡,及时将坑道中的矿石、废矿石运出,避免在坑道中大量堆积,是降低井下氡及其子体α潜能浓度的有效途径之一。

2.1.5井壁降低氡的析出井壁析出的氡是井下氡的主要来源,利用壁面水泥喷浆的办法可以大大抑制氡从井壁析出,可使井下氡及其子体α潜能浓度再度降低。

2.1.6采空区及早填埋封闭及早封闭井下采空区可大大减少井下通风设施的负荷,提高井下空气换气率,降低井下氡浓度,降低平衡因子,从而降低井下空气中氡子体α潜能浓度,减少井下氡的排出量,有利于井外空气放射性环境的改善。

2.2废石污染防治措施废矿石一般都建筑与紧挨井口下的山谷之中,而进口工业场常铸于进口附近,在施工建设过程中,地基都需要垫支大量的坑道来进行开发过程中产生了许多的废石,为了节省其堆放的面积,一般都将这些大量的坑道废矿石弄成拦石坝实施集中对方,待工业场落实之后,其地面一般可以采取铺设水泥来对废石矿的放射性污染进行处理,在此,应该注意的是:工业场在选择建筑地理位置时,应离废矿石有一定的距离,并且建设中的地基,最好不要采用具有放射眭强的废矿石以图省事为铺地材料,将对人体的伤害降至到最低。

2.3废水污染的防治措施在开矿过程中,不可缺少的即是水的使用,而当水使用过后,其废水经过长时间的渗透,将会渗到地下,影响正常的地下水。在钼矿开采过程中,其废水的形成主要有:坑道废水以及废矿石场得淋溶渗水。对此,在对废水污染的防治过程中,可以采取在废石场建立栏石坝或者泄洪道以及集中性的水池等,防治废水的到处流窜,将废水进行集中管理,在此,其石坝的建筑应加强其质量方面的监督,防治使用过程中石坝的垮塌。

此外,在建设石坝的基础之上,对矿区内的固定水体,如:河流、水库、山泉等采取定期的水质监测,并成立水质监测点,便于及时对矿区的进水或者出口水流实施监测,对有污染源的水质,可以做到及时查明来源并消除,同时对于沉淀在地下的污染物可使用化学物质进行处理,确保废水污染的防治工作顺利进行。

3 钼矿矿区居民辐射安全防护措施

3.1矿区空气质量的安全防护措施

钼矿开采的放射性核素可以通过空气实施大面积的辐射,对空气严重影响,同时对人体也有大量的危害性,但是,放射性的核素受一定距离的限制,其散播方式是以通风、排风口,以及不收v辐射影响而产生的氡,其危害性主要是废石场析出的氡的弥漫,一般在1.5之外的影响将会很小,能够在居民的接受范围内,因此,可以安排居民在辐射范围以外安居,确保居民区与矿石场、废石场之间的距离必须大于辐射安全防护距离,借以保证居民的剂量不超标,在辐射区内严格禁止居民的居住。在此,还应注意的是通风、排风位置的放射性辐射的防御,空气是随风跑动实施的弥漫,所以,对于通风口、排风口的位置应选择有山梁或者树林等能够阻隔的矿区周围。

3.2生活饮用水方面的安全防治措施

防止放射性污染的措施范文第2篇

On the Legal Countermeasures of Electromagnetic Radiation Pollution in China QIU Qiu(Politic and Law Department,Hubei University of Economics,Wuhan 430079,China)

Key Words:electromagnetic radiation;pollution prevention;legal countermeasures

20世纪80年代以来,在美国和欧洲,由于流行病学的大量研究结果表明电磁辐射与某些疾病之间可能存在联系,公众对于电磁辐射可能造成的健康危险高度关注,以暴露在电磁辐射污染环境中受到了人身伤害和不良健康影响为由,针对企业和雇主的诉讼不断增加[1]。在我国,随着城市人口、建筑密度不断加大,电磁辐射成为一种新的城市污染源。而农村居民家用电器的迅速增加和电力、通信、交通事业的发展,使电磁辐射污染由大城市迅速向中小城市及农村扩展。1997年国家环保总局《电磁辐射环境保护管理办法》,正式对电磁辐射活动进行管理。2000年,国家环保总局完成首次全国电磁辐射污染源调查,结果表明无线电通信和广播电视发射系统发出的电磁辐射已成为一种新的隐形公害,其对环境的污染及人体健康的危害不断增加[2]。2001年8月6日,中国消费者协会第9号消费警示:日常生活需防电磁辐射[3]!

与此同时,我国的电磁辐射污染纠纷日益增多,投诉率居高不下,相关的诉讼也越来越多。常见电磁辐射污染纠纷有:因在居民区建设电磁辐射设施、设备引起的排除妨碍纠纷[4];因电磁辐射污染所致人身伤害要求侵权损害赔偿纠纷[5];因手机电磁辐射污染引发的纠纷[6];因开发商隐瞒有关电磁辐射污染的真实情况导致的商品房纠纷等[7]。

迄今为止,由于科学研究的不足,电磁辐射污染对人体致害的机制尚不清楚,电磁辐射污染与人体健康受损之间有多大程度的因果关系在科学研究上尚无定论,使得许多当事人误认为法律对电磁辐射污染纠纷的解决无能为力,一方往往对此不予理睬,另一方则常常采取过激手段,致使纠纷升级,危害社会的安定团结。

1 电磁辐射污染防治的法律基础――风险预防原则

传统法律要求“损害的确定性”,即只有损害后果及因果关系在科学上得到了证实才能得到法律的救济,科学上的不确定是排除法律救济的正当理由。但随着科学的发展,科学研究和应用中的不确定性日益增加,原因和结果之间的关系趋于复杂而模糊,风险往往作为新技术的副产品与之相伴而生。如果任由危害行为发生或者推迟对风险行为的控制,将带来极大的危害。在这种背景下,风险预防原则(precautionary principle)应运而生。在法律上对电磁辐射污染防治进行规范,就是突破了传统法律对“损害的确定性”的要求,采纳风险预防原则的结果。

风险预防原则反映了法律对科学上的不确定性进行防范的立法思想。它在许多国际条约、国际宣言及国内法中得到运用,其适用范围从最初的废物处理扩大到生物多样性、气候变化、卫生防疫等许多领域。尽管对此还没有统一的定义,但里约宣言的规定最有影响力,它指出,“为了保护环境,各国应按照本国的能力,广泛适用预防措施。遇有严重或不可逆转损害的威胁时,不得以缺乏科学充分确实证据为理由,延迟采取符合成本效益的措施防止环境恶化”。可见,风险预防原则是专门针对在科学上尚未得到最终明确的证实,但如果等到科学证实时才采取防范措施则为时已晚的环境损害风险而制定的,它重在采取预防措施以避免环境恶化的可能性,而不是制止环境损害的发生。虽然电磁辐射污染的危害性尚具有科学上的不确定性,但产生电磁辐射的设备和设施在人们生活中广为使用,如果等到科学证实其危害性时再采取防范措施,显然其损害后果极为严重。因此,根据风险预防原则的要求,对电磁辐射污染防治进行法律规范是各国的普遍做法。

风险预防原则确立了在法律上对电磁辐射污染进行防治的正当性。以电磁辐射污染的危害性没有得到科学上的证实为由,拒不采取法定预防措施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但是,风险预防不等于完全消灭风险。电磁辐射相关产业是风险与收益并存的行业,既不能对风险视而不见,也不能为了预防风险而停止发展。首先,风险预防原则并不是对所有可能产生电磁辐射的活动都必须采取预防措施,各国一般都会确定风险程度临界标志线,只对一定风险程度以上的电磁辐射采取预防措施。其次,要根据不同的风险程度采取适当预防措施。采取何种程度的预防措施为适当,一般取决于对风险程度和收益的综合性评估。风险预防原则要求根据人体健康和经济发展的需要,将人为电磁辐射水平控制在合理的范围之内,而不是消灭电磁辐射。

2 我国电磁辐射污染防治的法律对策

2.1 利用现有立法解决电磁辐射污染纠纷

目前,我国已初步建立了电磁辐射污染防治的法律体系,现行立法主要在以下方面作出了规定:第一,环境保护立法。首先,电磁辐射污染防治可以适用《电磁辐射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国家环保总局1997年3月25日颁布)。该法是我国目前唯一针对电磁辐射污染防治的专门立法。其次,综合性的环境保护立法。《环境保护法》第二十四条明确规定应防治电磁波辐射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故该法规定的原则、制度对电磁辐射污染均可适用。2003年9月1日施行的《环境影响评价法》明确规定了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可能产生电磁辐射污染的规划和项目都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第二,相关部门专项立法。除环境保护立法外,广播、电信、电力等部门的专项立法也对电磁辐射污染防治作出了规定,其方式主要有:①直接对电磁辐射进行规定,如《广播设施保护条例》第十一条。②出于保护本行业的设施、设备的目的而作出的与电磁辐射有关的规定,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第四十七条,《无线电管理条例》、《城市电力规划规范》中也有类似的规定。第三,国家其他立法的规定。电磁辐射纠纷的当事人还可以充分利用民法、行政法、经济法等法律法规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行政许可法》对行政许可程序、行政许可听证程序的规定,民法对财产所有权的规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消费者权利的规定等。2004年8月13日,北京市环保局根据《行政许可法》召开了全国第一例电磁辐射污染环保听证会[8]。听证会增进了争议双方的沟通和相互理解,有效地促进了电磁辐射污染纠纷的解决。第四,地方电磁辐射立法的规定。我国已有部分省市制定了电磁辐射地方立法,其模式有3种:①将放射性污染防治和电磁辐射污染防治放在一起进行综合性辐射环境立法,如《吉林省辐射污染防治条例》、《山东省辐射环境管理办法》;②进行专门的电磁辐射环境立法,如《河北省电磁辐射环境保护管理办法》;③就电磁辐射环境管理的某个方面进行单项立法,如《北京市移动通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定》、《上海市公用移动通信基站设置管理办法》。

2.2 尽快建立相关的电磁辐射国家标准体系。

首先,统一环境电磁波容许辐射强度国家标准。1988年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的《电磁辐射防护规定》(GB 8702-88)和1989年卫生部的《环境电磁波卫生标准》(GB 9175-88)对环境电磁波容许辐射强度标准的规定不一致,其中,卫生部的规定更为严格。由于两个标准的法律效力相同,发生冲突时只好呈请两部委的上级机关裁决其适用性。在具体执行过程中,有关检测部门和执法部门在援用标准时尺度不一。国家标准是电磁辐射风险程度临界标志线,应当尽快统一,并明确其适用范围。其次,建立相关产品的电磁辐射强度国家标准。迄今为止,我国还没有一个产品电磁辐射国家标准,当前最为紧要的是迅速出台手机电磁辐射强度国家标准,条件成熟时应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电磁辐射污染防治法》。

与水污染等传统污染不同,由于科学上的不确定性,电磁辐射污染防治应在风险预防原则指导下,进行有针对性的专门立法。但《电磁辐射环境保护管理办法》是部门规章,不仅内容滞后,而且效力级别低,难以得到有效执行。在我国目前“谁主管谁起草,谁起草谁执法”的部门立法模式下,出于部门保护,由相关产业部门起草的立法很难主动考虑电磁辐射污染问题,《电磁辐射环境保护管理办法》中的许多制度在这些法律、法规和规章中并没有反映。根据《立法法》,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具有同等效力,在各自的权限范围内施行。在实际的执法和司法过程中,常常出现电磁辐射污染纠纷中的各方当事人各执一词、各执一法的现象,《电磁辐射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的许多规定形同虚设,无法实施。制定专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电磁辐射污染防治法》是势在必行。与其他污染防治法相同,该法应为法律,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电磁辐射污染防治法》应当在风险预防原则指导下,建立健全电磁辐射规划制度、电磁辐射设施或设备所属单位的内部管理制度、公众参与制度及对儿童、孕妇的特殊保护制度。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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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止放射性污染的措施范文第3篇

第二条本规定中所称尾矿是指选矿和湿法冶炼过程中产生的废物。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企业所产生尾矿的污染防治及监督管理。氧化铝厂的赤泥和燃煤电厂水力清除的粉煤灰渣的污染防治也适用本规定。放射性尾矿、伴有放射性尾矿的非放射性尾矿的污染防治,依照国家有关放射性废物的防护规定执行。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辖区内的尾矿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在尾矿污染防治工作中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对综合利用尾矿的,按国家有关规定给予优惠。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对管辖范围内产生尾矿的企业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的企业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检查机关应为被检查的单位保守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

第七条产生尾矿的企业必须制定尾矿污染防治计划,建立污染防治责任制度,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治尾矿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

第八条产生尾矿的企业必须按规定向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排污申报登记。

第九条产生尾矿的新建、改建或扩建项目,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

第十条企业产生的尾矿必须排入尾矿设施,不得随意排放。无尾矿设施,或尾矿设施不完善并严重污染环境的企业,由于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法律规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限期建成或完善。

第十一条贮存含属于有害废物的尾矿,其尾矿库必须采取防渗漏措施。

第十二条在国务院、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划定的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和其他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不得建设产生尾矿的企业;已建的企业所排放的尾矿水必须符合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污染排放标准。向上述区域内排放尾矿水超过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限期治理。

第十三条尾矿贮存设施必须有防止尾矿流失和尾矿尘土飞扬的措施。

第十四条产生尾矿的企业应加强尾矿设施的管理和检查,采取预防措施,消除事故隐患。

第十五条因发生事故或其他突然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尾矿污染事故的企业,必须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处理,及时通报可能受到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并向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企业主管部门报告,接受调查处理。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接到尾矿污染事故报告后,应立即向当地人民政府和上一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对于特大的尾矿污染事故,由地、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国家环境保护局。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扰对事故的抢救和处理工作。可能发生重大污染事故的企业,应当采取措施,加强防范。

第十六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尾矿设施上任意挖掘、垦殖、放牧、建筑及其他妨碍尾矿设施正常使用和可能造成污染危害的行为。

第十七条尾矿贮存设施停止使用后必须进行处置,保证坝体安全,不污染环境,消除污染事故隐患。关闭尾矿设施必须经企业主管部门报当地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批准。经验收移交后的尾矿设施其污染防治由接收单位负责。利用处置过的尾矿或其设施,需经地、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报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一)产生尾矿的企业未向当地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登记的,可处以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并限期补办排污申报登记手续;

(二)违反本规定第十条规定,经限期治理,逾期未建成或完善尾矿设施,或者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规定,经限期治理未完成治理任务的,根据所造成的危害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或提请人民政府责令停产;

防止放射性污染的措施范文第4篇

关键词:消毒供应室 职业危害 防护措施

Doi:10.3969/j.issn.1671-8801.2014.11.636

【中图分类号】R-1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671-8801(2014)11-0380-01

1 职业危险因素

1.1 生物因素:即经血液传播性疾病的感染机会,主要发生在污染物品的回收、清洗环节,被污染的穿刺针、手术器械及沾有血液体液的器具,穿透工作人员皮肤粘膜而感染上乙型肝炎病毒,丙型肝炎病毒及艾滋病病毒等多种血液传播性疾病。

1.2 化学因素:工作中接触各种消毒剂,轻者刺激皮肤引起接触性皮炎、鼻炎、哮喘,重者中毒可致癌。如:①过氧乙酸,空气中含量超标时易引起头疼、头晕、恶心等中毒反应。②强酸强碱,供应室在清洁物品时常用强酸强碱,如操作不当,喷溅到皮肤黏膜上则可引起皮肤黏膜腐蚀和溃烂。③环氧乙烷,环氧乙烷灭菌以其温度低、渗透性强、腐蚀性小、灭菌彻底、有效期长等优点被临床广泛应用。

1.3 物理因素:供应室除供应一次性物品外还担负着玻璃器械或金属制品的供应,在清洗过程中护士易被破损的玻璃或锐利的刀剪损伤,致使器械中残留的病原微生物侵入人体造成危害 [1]。另外紫外线灯辐射时,照射到人的皮肤、眼睛可引起过敏性皮肤炎及眼睛的损伤。

2 防护措施

2.1 预防血液传播性疾病的措施。供应室污染物品回收清洗过程中直接接触未经处理的污染医疗器械,其细菌多,锐器多,稍有不慎就会造成自身感染,所以回收人员一定要严格要求。在回收及初步处理时,要穿好防护用具,清洗环节严防针刺,动作要轻、慢,带上合适的手套操作,防止手套过大操作不当造成损伤。进行高压冲洗时要用钳子或手固定好接口处,水压不可过大,以免引起穿刺针飞溅而刺伤。所有用过的针、刀片等锐器应使用血管钳取下。不能随便弃置,需放在指定的防水、耐刺、加盖的硬质容器内。及时更换处理,不要移走容器上的盖,不要挤压容器以免刺伤。如果被刺伤时,应立即挤出伤口血液,用碘伏、酒精严格消毒伤口。并在24小时内注射乙肝免疫高价球蛋白,同时进行血液学检查,并报告院内感染管理科,做相应感染的定期观察 [2]。

2.2 使用化学消毒剂的防护措施。首先要求掌握常用化学消毒剂的性质、配制方法、毒性及注意事项,配制和使用化学消毒剂时,应戴口罩、乳胶手套、防护眼镜,配制时要注意方法正确,一般将称量好的原剂加入称量好的水中,以防某些消毒液飞溅烧伤,根据各种化学制剂的特点。采取相应的措施,配制和使用过程要小心谨慎,防止漏溅,如果不慎溅污应立即用流水冲洗。溅入眼内需连续冲洗15分钟,衣服如果浸湿应立即脱去,必要时就诊 [3]。

2.3 预防物理性因素损伤。制定并完善防护制度强化护士的防护意识,根据各工作室要求,制定并完善防护制度,同时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如去污处配备防水围裙、护目镜、橡胶手套、安装非接触式水开关及干手设施等。将医护人员职业防护知识转化为职业防护行为,养成职业防护习惯,掌握锐器刺伤时的处理程序,降低血液传播疾病的危险程度。①热力灭菌时防止烫伤,干热灭菌取物品时,须待炉门温度降至40℃时才可开门。高温高压蒸汽灭菌时要先检查机器性能,检查水、电、汽情况,掌握正确的操作程序。防止灭菌器操作故障或操作不当而引起爆炸。灭菌程序结束后待冷却30分钟后方可卸下装入下送车或送放无菌物品存放室。②预防机械性损伤:绝对不要徒手处理破碎的玻璃,注意皮肤黏膜的保护,防止天然屏障的破坏,应减少直接接触的机会。③空气污染的防护:操作中须带8~12层的纱布口罩,各区域每日定时开窗通风换气,有条件时可安装空气净化装置,紫外线对空气中的微生物细胞有明显的致死作用,室内定时用紫外线照射消毒2次/日,0.5h/次,确保紫外线照射效果,定期检测强度,低于70w/c应立即更换,灯管表面保持清洁。在使用紫外线灯进行空气消毒时,供应室工作人员尽量减少进出消毒房间的次数。④重视洗手,洗手是预防感染传播最经济、最有效的措施,用肥皂水充分洗手,可以达到从手表面去除细菌的目的,据有关研究,表面通过肥皂水七步洗手法冲洗手,绿脓杆菌、大肠杆菌、金黄色葡萄球菌的对数值减少为2.2~2.5。⑤紫外线照射消毒时要防止对人体的直接照射,尤其是保护眼睛,一般在无人进入室内时照射,开关应装在室外。更换灯管或测试强度时应戴墨镜。

职业安全越来越受到全社会的关注,供应室护士的职业防护应从预防人手,加强职业安全防护知识教育,树立防护理念,规范操作行为。医院管理者应充分认识职业暴露的危害性,创造安全健康的工作环境,完善监测系统,在有限的资金条件下,尽可能完善医疗设备和防护设施。供应室工作人员在做好本职工作的同时,要不断提高自我防护意识。加强自身防护,从而达到将职业危害发生率降到最低、确保职业安全的目的。供应室工作人员应建立健康档案,定期对全体人员进行健康检查,必要时进行计划免疫,提高机体免疫水平,建立意外伤害报告制度,建立登记手册,及时分析伤害原因,以减少伤害的重复发生。供应室护士要正确掌握自我保护措施,掌握各级防护标准,各种物品的正确使用方法,保证防护效果。学习新业务、新技术,进一步提高传染病的防治能力,把职业危险降至最低限度,更好地服务于医院的各个科室。

参考文献

[1] 邓利平,江兰英.手术部医疗人员锐器伤调查分析与对策[J].中华医院感染学杂志,2008,688-689

防止放射性污染的措施范文第5篇

关键词:可持续发展;矿山;治理;恢复措施

近年来,矿产资源的开发进入了一个井喷阶段,为经济建设带来巨大的贡献,但同时,也造成矿区及周围的地质环境受到了严重的破坏,直接影响到国土的开发、人们的居住环境以及社会的稳定生产,进一步影响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1]。矿产资源的过度开发造成了严重的水土资源流失、地质灾害频发、水资源受到严重的污染等。纵观当下各地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措施不完善。对此,本文开展针对可持续发展需要的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与恢复措施的研究。

1可持续发展的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与恢复措施研究

1.1矿山开采后泥石流的治理恢复措施

泥石流形成的基本条件主要包括地质条件、水源条件以及地形条件三个因素。其中地质条件几种表现在泥石流形成的松散碎屑物质上[2]。当矿山开采完毕后,产生了大量废渣、废石和废土的排放,是形成泥石流地质灾害的主要物质来源;由于矿山沟谷之间的发育、山坡的坡度较大、相对高度较高等地形时形成泥石流地质灾害的主要地形条件。对于部分地区而言,强降水季节已经成为了泥石流地质灾害出现的高发季节,图1为典型泥石流结构示意图。根据泥石流的形成条件和图1中泥石流的各结构组成,本文提出以下具有针对性的治理恢复措施:第一:清除矿山开采后的物源。待矿山开采施工结束后应当立即将矿山开采区域内的废石、废渣、废土等。第二:建立支挡工程。当对矿山开采后的物源清理时出现成本较高或没有合理的石、废渣、废土堆积场地时,应当采用修筑拦渣墙、拦砂坝以及格栅坝等永久性建设工程,从而防止物源向矿山下游地区的转移。第三:清理水源条件。在矿山开采阶段立即实施排水及排导工程,例如截排水沟、埋设排水管管道等工程,防止矿区表面的水源汇入到矿区中的废渣场、废石场当中。第四:实施植被恢复工程。通过栽种树木、覆土种草的形式,恢复矿区的植被,进一步缩小地面水资源的径流,并起到对矿区土质加筋的作用,同时植被恢复还可促进矿区的可持续发展。

1.2采空区及矿山地面塌陷的治理恢复措施

在对矿山进行开采的过程中,由于对地下水进行大规模的抽排、开采矿体埋深小或强采保安矿柱等操作,都会造成采空区和积水区面积的增加,导致矿山地面出现下沉、塌陷以及地裂缝的产生。如图2。由于矿山企业在生产建设以及地下水抽排过程中造成的地面塌陷问题可通过对该地区水文地质条件查询的基础上,采用防渗帷幕的治理恢复措施,从而有效的控制易于出现塌陷位置的地下水位变化[2]。对于已经形成矿山地面塌陷的区域,应当根据回填土材料、回填高度以及回填材料顺序的要求,采取土地平整的治理恢复措施,对其进行严格的控制,防止灾害进一步恶化。对于采空区中存在的地裂缝问题,应当采用注浆加固。土地平整等施工进行治理。

1.3放射性矿山环境污染的治理恢复措施

对于放射性的矿山开采,由于开采过程中的操作不符合标准,极易出现放射性物质的泄露,对矿山环境造成严重的污染,抑制矿山环境的可持续发展。如图3,针对放射性矿山环境污染的治理恢复措施可通过封堵坑口的措施实现。通过封堵坑口切断放射性物质对环境造成的污染源,并更好的恢复矿区原有的坑口面貌,抑制放射性物质从坑口泄露,并在大气中进一步扩散。同时还应当加强抑制矿区内污水的外流现象,防止矿区周围的人、畜误入,并防止矿区地表水流受到污染。对于矿区开采后处理不当形成的废石、废渣堆等,还可以通过堆砌挡墙结构、排水沟结构的方式进行安全化、稳定化处理,从而防止矿区中的废石出现下滑、流失以及二次污染的发生。

1.4尾矿化学污染的治理恢复措施

尾矿中的废石、废渣和废土被大量的堆放,占用了大量的矿山地质资源,最终还会出现矿山地质污染、水土体化工化以及危险金属矿物质的产生。在矿山开采过程中,通常情况下,尾矿的总量占据矿石总量的60%~75%。因此,对于避免出现尾矿化学污染的问题发生,首先要对尾矿中的矿产资源和能源进行开发和利用。尾矿中的高质量原料可以用作建筑施工材料,但在实际利用时还应当对尾矿中化学成分进行全面的分析,检查原料中是否含有对人体有害的物质。运用尾矿还可以作为矿山开采井下施工时的充填材料,进一步提高尾矿资源的利用率和利用范围,降低尾矿资源的堆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