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噪音污染治理方案

噪音污染治理方案

噪音污染治理方案范文第1篇

关键词:噪声;污染;创新

中图分类号: TB533+.4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当今国内城市道路交通噪声污染状况

城市道路交通噪声污染,早就成为了人们关注的热点话题。多次的交通环境调查显示,噪声污染的控制均不甚理想。很多大城市现状调查结果显示。道路两侧的居民地带受交通噪声污染都十分严重。历时一年时间的调查,对全国的518条次干路以上公路两侧的众多建筑物进行了大量的考察。其中,包括民用住宅、学校和医院,数量达6300多座。调查结果显示,各等级道路两侧的噪声敏感建筑物受交通噪声污染程度是不同的。高速路两侧的建筑受影响程度尤为严重,可以说交通噪声污染对其周边居民的生活影响非常大[1]。

2.城市道路交通噪声的分析

2.1机动噪声

2.1.1动力噪音分析

机动车辆是产生噪音的最主要因素,发动机噪音的控制对于汽车噪声的控制非常关键。进气噪声,发动机的噪音产生的主要原因之一,因为发动机的空气动力噪声,会随着发动机转速的提高而大大增强。

2.1.2轮胎噪音分析

轮胎噪声也是道路交通噪声的重要噪声源,也是一个不容忽视的因素。由于轮胎噪声本身的噪音机制比较复杂,对各种设备的先进性和方法性要求非常高。当在正常情况下,车辆行驶较快的时候也会发出很大的噪声;当路面潮湿,且车辆速度行驶较慢的时候,噪音尤为明显。

2.2非机动车噪音

非机动车辆的噪音主要来源于电动自行车在行驶过程中的刹车声。据监测,这种声音能使声值提高5dB还要多,防治交通噪声污染不能停滞于建设,要从初期开始注意,就应该提前注意噪声污染,把它放到一个特殊的角度来看,从实际中看到使用的任何一种降噪的方法,其在技术环节上也都没有达到是很完美的境地,在使用中使用的地点和方法和需要的材料也各不相同,在降噪的过场中,应该从公路所在地的实际出发,在公路建设的同时注意到环保建设[2]。

3.控制城市交通噪声方案创新

3.1噪声源的控制

3.1.1改进汽车动力机械设计

汽车产生噪音的主要因素有空气动力、械传动。从结构方面划分为发燃噪声、底盘噪声、各个设备噪声、车身噪声等。其中发动机噪声是主要的汽车噪音污染因素之一,进气噪声和本体噪声等引起的噪声等多方面的。对于发动机振动的调节也对于汽车噪声的控制非常关键,要合理改善发动机机制;降低底盘噪声,也就是排气系噪声和传动系噪声的一个措施;降低机器中各个电器设备噪声,包括风扇噪声以及汽车电动机发出的各种噪声;降低车噪声,这里很大程度是指汽车行进中的汽车噪音,现在车速快速提升,改善车身噪声的方法也就是:对车身改造为更好的流线型,在此情况下就可以光滑过渡;用弹性元件连接车身与车架使得稳定性增加;室内软化程度增大,可在顶棚及车身内蒙皮间加入吸声材料等。

3.1.2修建降噪路面

降噪路面,也就是我们平常所说的沥青路面。目前,有科学家发明了两种混凝土,即空隙型混凝土和细槽型混凝土。第一种是沥青里的强胶粘剂在这里是用来使石子更好的连在一起,但也可能使得灰尘和脏物被牢牢地粘在上面,使得质量降低。而空隙型混凝土没有胶粘剂的问题,这样无形中使得它的使用期限会比开孔型沥青更长。另一种混凝土是经过特殊处理细槽型混凝土。与前者的生产过程不同,它是先做出普通的水泥混凝土路面,然后再用刷子打磨路面,把上面的添加物去除。此过程结束之后,路面也就会变得比较平滑,在视觉上很平整。这样就可以在这样的表面上会出线一道道纹,以起到一定的减噪效果。

3.1.3运用交通管制措施

在大中城市要建设环城道路,以此来减少城市高峰期的车流密度。为了减少交通密度,还可控制在用车的总数量,提供公共交通优先行驶,减少小型机动车的使用。但这种方法只是表面的,治标不治本。如果从深层度上解决,限速和限制超车是两个非常重要的措施。在社区等要保持安静的地方要设置限速或者禁止超车标志,这样也可以一定程度上降低交通噪声。也可以设置专门的车道,这样可以通过减少车辆频繁停车、加速时刹车所产生的噪声。在平面交叉路口实行环行路况或采用最佳的交通信号并实行自动控制,保证车辆匀速行驶,减少机动车的停车、启动、加速的次数,这样也对降低交通噪声能起到一定的作用。

3.2控制噪声的传播途径

3.2.1种植降噪绿化林带

种植树木在道路的两侧,能够非常有效的防治交通噪声。在植树的过程中选择恰当的树种、植株的密度、植被的宽度,这样可以更好的将声波吸收,以此来起到降低噪声效果。这里有一个很专业的依据就是,当树木带宽度大于10m时,结果会使交通噪声下降4~5dB。由于声音投射到植物叶片上有四分之三被反射到各个方向,大约有四分之一被叶片的微震所消耗。这样形式最突出的优点即为: 对环境有益而无害。局限性是:大量占地,需要大量的时间等待树木增长,这样以便于更好的遮挡噪音[3]。

4.结语

总而言之,交通噪声对环境的影响越来越大,也受大了社会普遍的关注,控制和解决世界性四大环境公害之一的噪声污染对人们的生活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从发达国家的公路建设发展的过程来看,大量的资金是投放于路网建设形成规模后,对环境的保护和对人们生活的影响。后期治理的费用是难以想象的。通过对降噪使用的方法进行各方面的比较,在多方案比选之后采用最佳降噪方案。既可以给居民安静的生活环境,也是得到社会的认可,达到很好的效果。在政府对交通噪声的控制的不断加强的大好背景下,相信我们的明天会更加安静和谐,在我们全人类的建设下,将会呈现出一个祥和而又快速发展的地球。

参考文献:

[1]汤文倩.浅谈道路交通噪声污染问题[J].广西青年干部学院学报,2012(5).

[2]赵延保.汽车车辆噪声污染的危害与控制[J].论文集粹,2011(5).

噪音污染治理方案范文第2篇

找文章到文秘站网更多原创-噪音污染已经成了一个重要的城市问题,不管你愿不愿意,城市中的各种噪音已经如影随形般,无时无刻不在危害着人们的身心健康。必须拿出有效治理办法,保护人民的身心健康。可是生活在我们身边的一些不易被发现的环保杀手仍然在威胁着我们,只要稍加留心就会发现,其实我们无时无刻不在遭受着噪音污染的侵害,车辆喇叭的交通噪音会使我们惊恐万分;商业区的音乐噪音会使我们烦躁不安;建筑工地的噪音更使我们寝食难宁。各地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应该认真分析噪声污染的特点和管理难度,迎难而上,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因地制宜,积极采取措施,建立规范的长效管理机制,有效遏制噪声污染,还广大居民一个宁静、祥和的居住环境。

一、要严格执行有关法规。如:禁止夜间从事产生噪音振动超标的建筑施工;城区机动车限速、不能鸣笛等。其次,白天施工也应合理设置施工机械,选用效率高、噪音低的设备,认真组织安排,及时修建施工场地围墙。另外,应加大宣传力度,使人们充分认识城市噪音污染的危害,让消除城市噪音成为每位公民的自觉行动。为了彻底解决噪音污染扰民的问题,保障居民正常生活和身体健康。

二、完善噪声监测管理体系,强化噪声管理为了加强环保监测,各地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应该与当地环保部门协商,建立监测分站。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常常面临这样的情况:接到投诉虽然及时去现场勘查了,但去环保监测站委托时,往往要等候他们的安排,有时要被拖延一段时间,噪声源也可能不存在了。有时队员已经将噪声最严重的时段写明,但是监测人员来监测时往往又不是这个时段,影响了监测噪声的准确性、权威性与公众信服力。因此,完善噪声监测管理体系对更好地开展噪声污染管理工作十分重要。

三、政府的职能部门对困扰市民的噪音污染问题要拿出切实有效的治理办法。要制定和完善有关噪音的测量标准,鼓励有关噪音对环境和健康影响的研究,进一步加强有关噪音污染的宣传,让全社会重视噪音污染的危害,减少噪音污染对人类健康的影响。将治理噪音污染纳入国家的环保计划,制订降低噪音的具体规划,将卫生组织的指导性标准视为噪音治理的长期目标,制定和实施有关噪音管理的法律法规,建立有效的噪音监督和控制机制,噪音分布图向公众开放,以使人们对自己所处环境的噪音状况有真实的了解,积极支持有效减少噪音的科学研究。同时发挥非官方的民间组织的协调组织作用,由社区所在的物业管理部门、居委会等社区相关组织管理,共同降低噪音对我们生活的污染。

四、加强各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和联动。由利津县行政执法局领导牵头与环保、工商、公安、文化等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召开协调会议,统一各部门的日常互通管理信息制度、建立健全联合执法制度及解决当前老百姓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辖区中队要严格落实协调会议精神,做好日常信息互通、联合执法工作,遇到难度较大的的案件,积极与各部门辖区单位联系,采取协同作战,发挥执法合力,有效解决问题。对于不属于我局管理范围内的噪声投诉件统一报市局法制处,由法制处移交相应部门处理。就像歌声中唱到的那样“让第一道阳光把耳朵叫醒",而不是耳朵被噪音烦醒。

噪音污染治理方案范文第3篇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法律法规为依据,以解决各类噪声污染问题为目标,以产生噪声污染单位为治理责任主体,突出重点,明确分工,强化责任,综合执法,严治重管,狠抓落实,坚决遏制城区噪声污染日益加大的势头,积极探索加强各类噪声污染管理的长效机制,为市民创造一个安静的生活和工作环境。

二、治理依据及范围

(一)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3、《关于加强社会生活噪声污染管理的通知》(环发〔〕210号)。

(二)范围:城区内各类产生噪声污染的单位,包括建筑施工类噪声、餐饮娱乐噪声、超市空调主机噪声、铝合金加工噪声、物流运输噪声,社会生活类噪声、汽车鸣笛类噪声等。

三、实施步骤

(一)宣传准备阶段(2012年8月5日至8月10日)。市政府召开专题会议部署城区噪声污染专项整治工作,各相关部门依据分工制定噪声污染治理工作计划,成立专班,对产生噪声污染的单位进行宣传教育。

(二)全面治理阶段(2012年8月10日至10月10日)。各产生噪声污染的单位根据相关要求进行整改,各职能部门依据分工制定长效管理措施,依法进行监督管理,督促各产生噪声污染的单位整改到位,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依法予以处理。

(三)检查验收阶段(2012年10月10日至2012年11月10日)。市政府组织检查验收。

四、工作任务及职责分工

(一)环保部门职责

1、负责督促工业生产活动中使用的固定设备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噪声的整治;

2、负责依法查处建筑施工噪声污染;

3、负责整治宾馆、饭店、酒家等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的空调器、冷却塔、油烟排风机等产生的噪声;

4、负责整治商业经营性场所及文化娱乐场所的营利性卡拉OK噪声;

5、配合相关职能部门对产生噪声污染的单位进行监测。

(二)公安部门职责

1、负责对城市范围内从事生产活动排放偶发性强烈噪声的管理;

2、负责查处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使用高音广播喇叭的行为;

3、负责查处城市市区公共场所组织娱乐、集会等活动,使用音响器材产生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过大音量的行为;

4、负责查处家庭室内发生干扰周围居民生活的环境噪声的行为;

5、负责查处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或者采用其他发出高音噪声的方法招揽顾客产生噪声的行为;

6、负责查处在已竣工交付使用的住宅楼进行室内装修活动产生的噪声;

7、负责查处机动车辆不按照规定使用声响装置以及停车场产生的噪声的行为。

(三)城管行政执法部门职责

1、负责整治无固定经营场所流动噪声和违规占道经营的扰民噪声,如夜市摊点噪声等;

2、负责整治停车场、汽车配货场等生产的噪声。

(四)市政园林部门职责

负责整治土石方开挖、装载、运输产生的扰民噪声。

(五)工商部门职责

1、协助相关部门整治商业经营场所、铝合金加工及文化娱乐场所边界噪声超标造成的扰民噪声,对无证经营的单位、个人吊销营业执照;

2、负责整治集贸市场产生的噪声扰民。

(六)文化部门职责

1、协调相关部门整治文化娱乐场所的边界噪声超标造成的扰民噪声;

2、严把新建经营性文化节娱乐场所行政许可关,对无营业执照经营的单位、个人吊销文化许可证。

噪音污染治理方案范文第4篇

关键词:工程爆破;环境污染;控制分析

工程爆破过程中,产生的爆破飞尘及爆破噪音都会对环境造成一定的污染。生态社会的提倡下,人们对环境的重视度提高,因此,对工程爆破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当前,如何在工程爆破过程中将环境的污染控制降低到最小,爆破结束后对已经污染的环境进行整治成为爆破工程师们最需要高度重视的问题。文章通过对爆破生产污染进行分析总结,进而提出各项污染控制方法,最终提高环境质量。

1 工程爆破中主要的环境污染物

1.1 粉尘

爆破中会产生粉尘,粉尘与有毒气体结合形成的污染物是导致肺病的重要元凶,其中直径为10μm的粉尘颗粒是对人体造成危害的主要部分。我国工矿业一年的废气排放量多达2000亿m3,其中粒径小于10的粉尘个数占总量的90%以上。工程爆破中会产生大量的粉尘,它在气流作用下会飘散在空气中,严重影响空气质量,并且对人体呼吸系统造成巨大的威胁,阻碍农作物及植物进行光合作用,其中某些粉尘还会给农作物的生长造成负面影响。

1.2 噪音

噪音能够令人产生烦躁,是将所有不同频率,不同强度的声音无规律的进行组合,令人产生烦躁的声音系统。事实上,噪声对人体的危害不亚于粉尘,人长期处于高强度的噪音环境中,会导致精神弱化,听觉敏感度下降,同时还会产生耳鸣、头痛、记忆力减退、心脏加速、血压升高等症状,此外,噪音对人体造成的心理性的影响也不容忽视,人在噪音中容易产生疲劳、烦躁、易怒情绪,进而影响身体健康。

1.3 毒气

工程爆破中会产生有毒气体,包括CO、NxOy,这些气体是造成化学污染的元凶,一旦流散在空气中,会导致酸雨形成,无论对人还是对植物都会造成一定不良影响,并且酸雨会造成房屋的损害对人类生存产生直接影响。

1.4 二氧化碳

二氧化碳是生活中不可缺少的气体,是空气的组成部分之一,它本身无毒无害,但随着温室效应的日渐严重,人们对二氧化碳含量的增多倍感担忧,全球温度增高下,海平面上升等一系列因全球温室效应所带来的变化使得我们认识到二氧化碳含量所带来的危害,并且该形势的变化日趋严峻。

2 工程爆破中对环境污染的控制方法

2.1 控制规模,源头上控制污染

针对工程爆破而言,爆破面积的大小都会对环境造成一定的污染。爆破规模无论大小,都会对周围环境带来污染。爆破过程中机械尾气的排放、机械噪音、钻孔噪音,爆破过程中的地震波、冲击波、飞散物及爆破所产生的有害企业都会都环境造成一定的影响。如果爆破工程过意强大,能够耗时大量时间,因此,造成的环境污染就更加突出。此外,大规模的爆破耗费时间长,影响人们正常的生产、生活。因而,爆破方案在研究的过程中,首先应当注意对周围环境造成的影响,控制好爆破规模。当遇到较大规模的爆破时,可采取化整为零,小批量地实施爆破。此外爆破过程中应当控制好爆破的总装药量,该做法能够从源头上控制好污染。但是,爆破过程中,如果将大工程爆破进行分割爆破,会拖延工期,鉴于此,爆破规模的确定前需要进行综合性的评估,选取最优的爆破方案。

2.2 从技术手段控制环境污染

爆破工程所造成的污染已经因此当前重视,采用何种工艺、何种技术手段是当下爆破工程中亟需解决的问题。鉴于此,不少爆破单位进行研究、考察。针对大规模的工程爆破而言,在技术上及组织结构上都需采取谨慎的态度,在方案设计中,采用多种评估方案。当前,不少爆破单位采用新技术手段控制环境污染,具体而言,用秒延期、半秒延期或毫秒延期电雷管控制起爆的总装药箱,在装药的填塞结构及技术中采用间隔式、水包式的装药方法,最终采用综合立体降、防烟尘措施,转变之前的被动控制,积极主动的进行消防。楼房控爆拆除时,需要在楼房上放置大小水箱,爆破时,对相应地起起爆网络段实施爆破降尘,据实践证明,该爆破方法相当有效。

2.3 从爆破环节上控制污染

针对城市中的工程爆破而言,它是一种特殊的环境中进行的爆破工作,危险性大于一般的工程爆破。因此,城市工程爆破需要动用机械设备、雷管及炸药等。可以写这些都会环境造成一定的危害,带来噪音及粉尘污染。鉴于此,实施工程爆破,需要对爆破的各个环节进行精心设计从,采用新的技术手段进行控制,针对方案设计而言,应当做到精心、精细,避免设计方案的粗制滥造,设计工序应当一环扣一环,环环相扣,需要考虑到重要的保护措施,做到少污染、少噪音。

2.4 采用微差爆破

微差爆破是一种新型的控制爆破技术,又被称为微型爆破,采用的技术主要是按照微秒级的时间进行间隔顺序爆破。微差爆破的准确控制,能够以最大能力去降低爆破所带来的污染和危害。针对微差爆破而言,微差间隔的时间受到多种因素制约,所以爆破中控制好间隔时间,一般而言,利用微差爆破需要依据实践对比盈利波叠加原则及最低爆破地震效应原则。具体而言,合理的起爆时间间隔需要和起爆产生的地震效应及时间隔开,该做法能够在根本上降低地震效应,还能降低对环境污染的危害。

3 结束语

工程爆破中控制爆破污染是当今及其重要却未引起重视的重要课题,但工程爆破引起的环境污染已经影响道路人们的正常生活,因此,在今后应当加强爆破的技术投入,降低污染。虽然,技术的投入会增加爆破成本,但为人们营造健康的生活环境是值得的,也是必要的投入。

参考文献

[1]李存国,郭建波,张云鹏.工程爆破环境污染的系统分析与综合治理[J].湖北农业大学,2010(7).

噪音污染治理方案范文第5篇

    关键词:交通噪声污染 房地产开发 民事责任

    一、问题的提出

    自二十世纪八十年代以来,我国社会经济获得了巨大的发展。随着城市化进程的日益加快,城市交通设施迅猛发展,机动车数量与日俱增[①],城市交通噪声污染也日益加剧。在影响城市环境的各种噪声源中,交通噪声约占30%,是仅次于社会生活噪声的第二大噪声源[②].目前,我国大部分城市,均不同程度地为交通噪声污染所困扰[③],交通噪声污染已成为严重而普遍的城市公害。由于我国人口众多,城市土地资源紧张,在城市交通干道两侧布置住宅十分普遍。而三分之二的交通干线噪声超过国家规定的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④] 据报道,北京约有100万人(约占该市人口总数的15%)因居住在交通干线两侧而受到交通噪声污染的影响。[⑤] 因社会生活噪声、建筑施工噪声或工业噪声导致的污染,由于污染源一般较为特定、明确,对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进行认定和追究并不困难,故受害者较为容易寻求及获得法律救济。而对于交通噪声污染,由于污染源的不确定性和流动性,对起诉对象的确定及其责任的认定均存在较大的困难。因此,过去很长一段时间以来,几乎没有看到媒体关于受污染的住户提起道路交通噪声污染诉讼的报道。

    2000年8月,北京市民王某等52名住户因道路交通噪声污染,向北京市综合投资公司(房地产开发商)、北京市公路局和北京市首都公路发展有限公司提起诉讼(该案以下简称“北京王某等人诉投资公司案” )。据报道,该案系我国首例道路交通噪声污染诉讼案。[⑥] 如果报道属实,该案也应当是首例商品房道路交通噪声污染的受害者对房地产开发商(以下简称开发商)提起的诉讼案。该案中,开发商败诉,被法院判令采取措施减轻污染,同时赔偿原告因噪声污染受到的损失。此案开创了司法机关在商品房道路交通噪声污染案中判令开发商承担民事责任的先河。2003年底,昆明的苏某以其所购商品房道路交通噪声超标为由,对开发商云南官房土地房屋开发经营有限公司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令解除其与开发商签订的商品房购销合同,并由开发商退还全部购房款及因购房发生的相关税费(该案以下简称“昆明苏某诉官房案” )。[⑦] 几乎与此同时,上海的余某也以其所购商品房道路交通噪声污染为由,对开发商提起诉讼,要求判令开发商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经济损失(该案以下简称“上海余某诉开发商案” )。[⑧] 2004年6月,北京市通惠家园的16名业主因不堪忍受京通快速路和八通线城铁的噪音,将开发商、路政部门、地铁运营公司告上了法庭,要求判令被告消除噪音,赔偿损失(该案以下简称“通惠家园案” )。该案目前尚在审理中。[⑨]

    从笔者目前了解的情况来看,以上四个案件具有以下共同点:1)案件均系道路交通噪声超标所引发;2)案件的被告均包括了受到道路交通噪声污染的商品房的开发商;[⑩] 3)案件所涉及的道路均在商品房建设之前就已通车;4)原告未对其与开发商订立的《商品房购销合同》的效力提出任何异议;5)原告未对商品房的主体结构质量提出质疑;6)原告与开发商未就商品房交通噪声污染的问题作出过任何约定。[11]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上述三个案件[12]在案情基本相同的情况下,不同的原告选择了不同的诉由,法院的判决也大相径庭乃至截然相反。耐人寻味的是,在其中的“昆明苏某诉官房案”中,一审法院判令开发商败诉,并几乎支持了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而二审法院则撤销了一审判决,驳回了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13].从上述案件的判决结果和理由来看,在开发商是否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承担何种民事责任的问题上,审判机关之间明显存在见仁见智的情形。

    由于商品房道路交通噪声污染问题具有很大的普遍性,同时,随着机动车辆的不断增加,城市交通噪声污染有可能进一步恶化,在今后很长的一段时期内,此类案件的数量很可能将有增无减。因此,对此类案件进行探讨具有很大的必要性和现实意义。本文拟根据我国现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运用民法的基本原理,对目前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进行评析,并在此基础上对开发商在商品房道路交通噪声污染案件中是否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承担何种民事责任的问题提出自己的看法和建议。为了研究的方便,同时也为了尽量避免歧义,本文对开发商在商品房道路交通噪声污染案件中的民事责任的研究,系基于以下前提:

    (1)本文探讨的对象仅限于开发商在商品房道路交通噪声污染中的民事责任;因其它噪声源引发的、对商品房造成的污染,或者其他民事主体在商品房道路交通噪声污染中可能承担的民事责任,均不在本文讨论的范围。

    (2)本文所称商品房,系指由依法注册成立的、具有房地产开发经营资格和相应开发资质的企业法人,依照我国法律规定的程序和要求,所开发的用于向社会公众销售的房屋。

    (3)开发商与购房者签订的《商品房购销合同》不存在任何违法无效或可撤销、可变更的情形。[14]

    (4)开发商和购房者在《商品房购销合同》中未对道路交通噪声污染的相关事宜作出任何约定。[15]

    (5)商品房的主体结构不存在质量瑕疵。[16]

    (6)商品房在开发建设过程中,或购房者与开发商签订《商品房购销合同》时,或开发商将商品房交付给购房者时,对商品房可能造成或已经造成交通噪声污染的道路已客观存在。[17]

    二、目前司法实践中对商品房道路交通噪声污染案的几种处理方式

    本文前面提及的三个司法判例在司法实践中具有典型的意义,它们分别代表了人民法院对商品房道路交通噪声污染案件采取的四种不同的处理方式[18].现将这三个判例的有关情况介绍如下:

    (一)法院对“北京王某等人诉投资公司案”的处理情况

    1、案情简介

    1992年11月,王某等人与拆迁人北京市综合投资公司签订拆迁安置协议,约定安置其到丰台区六里桥10号院7号楼居住。1994年5月,王某入住后发现该楼邻近京石高速公路,噪声污染十分严重,日常生活和学习受到严重干扰。王某多次要求解决噪声污染问题,均没有结果。1997年11月3日晚22时,北京市丰台区环境保护监测站对六里桥10号院7号楼进行噪声监测,噪声值分别为78.4分贝、77.3分贝、69.2分贝。该区域适用国家《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的4类标准,环境噪声最高限值昼间为70分贝、夜间为55分贝。为此,王某等52名住户于2000年8月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投资公司、北京市公路局、北京市首都公路发展有限公司限期采取减轻噪声污染的措施,将住房内噪声值降低到标准值以下,赔偿从入住以来的噪声扰民补偿费每月60元,总计4500元。[19]

    2、判决结果和要旨

    法院在审理后作出如下判决:1)投资公司在2个月内为原告居住的住房南侧大间、门厅及阳台安装隔声窗(双层),将住房的室内噪声降到昼间60分贝以下,夜间45分贝以下;2)投资公司、发展公司赔偿王某所受噪声污染损失每月60元,其中,投资公司负担50元,发展公司负担10元,自1994年5月起到住房安装隔声窗之月止。

    判决理由为:投资公司在开发建设7号楼时,京石高速公路已通车数年,在已有的城市道路两侧建设噪音敏感建筑物,该公司有义务采取减轻交通噪声影响的措施;因此,该公司有关建楼规划手续虽符合当时规定,但并不能免除该公司对噪声污染进行治理的责任,故投资公司在治理和改善住户居住条件的问题上应承担主要责任。发展公司是目前京石高速公路的经营管理人和受益人,且此次纠纷所争议的噪声污染源主要来自于京石高速公路,故发展公司在经营管理过程中有义务承担起治理和改善环境的责任。[20]

    (二)法院对“上海余某诉开发商案”的处理情况

    1、案情简介

    随着马路的竣工,交通的日趋便利,余某一家选择将新居安置在了马路附近的一个楼盘内。1999年9月20日,余某与房产商签下商品房预售合同,以近40万元的价格购下了一套120多平米的房子,并在2000年底入住。入住三年多,余某对这个置身于马路噪声中的新居非常不满。2004年1月,他将房产商告上法庭。其在诉状中称自己受马路噪声干扰相当严重,白天、黑夜均影响正常工作、学习和生活,要求法院判令房产商停止侵害、排除妨碍(噪声污染),赔偿直接经济损失、档案查询费共计3500余元,以及入住以来的噪声侵害补偿费2万元。房产商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21]

    2、判决结果和要旨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在审理后,驳回了原告余某的诉讼请求。

    判决理由为:余某向房产商购买房屋时,马路已客观存在,且已竣工通车。其对购置的房屋所处的环境、与马路间隔及马路交通噪声应是了解的,房产商并没有欺瞒的故意和行为,且购房合同中对马路交通噪声房产商应承担的责任没有约定,故余某要求赔偿损失,缺乏事实依据,与法相悖,法院不予支持。[22]

    (三)法院对“昆明苏某诉官房案”处理情况

    1、案情简介

    原告苏某诉称,其于2002年10月与被告官房公司签订了《商品房购销合同》,购买了被告开发的金康园10幢1单元1706号房屋,但入住后发现来自附近金星立交桥的交通噪声每日不分昼夜,从未间断。原告一家人相继出现了身体不适的症状。2003年10月,原告委托昆明市环境检测中心对该房屋的噪声进行监测,结果发现,该套房屋昼间的噪声达3-4类标准,夜间均超4类标准。原告认为,根据《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适合居住的噪声标准为0-2类,因此其购买的商品房完全不适合居住,标的物存在重大质量瑕疵。而且,原告还认为,被告在开发该商品房时,没有按照《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的规定,履行在商品房和公路之间留下足够的防噪距离并采取减轻、避免交通噪声影响措施的法定义务。工程完工后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噪声对房屋居住产生重大影响,更为严重的是,被告在明知该房存在噪声污染这一重大质量瑕疵的情况下,却未如实告知原告,致使原告在误认为该房不存在任何问题的情形下与被告签订了《商品房购销合同》。被告违反诚实信用原则、隐瞒出卖标的物的真实情况,标的物存在重大质量瑕疵等行为已构成违约。故请求判令:1)解除原、被告双方于2002年10月18日签订的《商品房购销合同》;2)被告返还原告购房款、税费、登记费、公证费共计763897.30元;3)被告支付原告购房款、税费、登记费、公证费的银行利息;4)被告支付原告噪声检测费1030元;5)被告支付原告违约金3894.87元;6)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支付。[23]

    2、一审法院判决结果和要旨

    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后作出了如下判决:1)解除原、被告之间签订的《商品房购销合同》;2)判决生效后10日内,由被告向原告支付购房款、税费、登记费、公证费共计763897.30元;3)判决生效后10日内,由被告向原告支付噪声检测费1030元;4)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24]

    判决理由为:根据《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的规定,建设经过已有的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的高速公路和城市高架、轻轨道路,有可能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应当设置声屏障或者采取其他有效的控制环境噪声污染的措施;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的规定:在进行建设设计前,应对环境及建筑物内外的噪声源作详细的调查与测定,并对建筑物的防噪间距、朝向及平面布置等应作综合考虑,在进行上述设计后仍不能达到室内安静要求时,应采取建筑构造上的防噪措施。被告在开发建设房屋时,金星立交桥已通车,有关建楼规划手续虽符合当时规定,但并不能免除其对开发的商品房受到噪声污染进行进一步治理的责任。虽然被告销售给原告的商品房符合合同的规定,且其也采取了减轻交通噪声影响的相应措施[25],但该房屋的昼夜间噪声均超过标准,故被告仍未按法律规定履行其义务。此外,被告在投资开发建设该楼房时没有做环境影响评价,没有充分考虑该楼因距离高速公路过近给住户带来噪声污染危害,被告未履行其法定义务,应承担民事责任。据此,法院判令解除购房合同,退还购房款763897元。[26]

    3、二审法院判决结果和要旨

    一审判决做出后,开发商不服,向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要求撤销一审判决,驳回原审原告的诉讼请求。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在审理后,判决撤销一审判决,驳回原审原告苏某的全部诉讼请求。[27]

    判决理由为:1)上诉人出售的是现房,其附近的金星立交桥在被上诉人购房时就已客观存在,被上诉人购房前已实地看房,并对所购房屋的实际状况进行了了解,故上诉人在售房过程中并未隐瞒房屋有噪音的事实;此外,被上诉人在购房前,已在同一幢房屋的5楼居住达两年之久,其对房屋有噪声影响的可能性应当预见,而在合同签订的过程中却未要求对房屋噪音标准及责任承担等事宜作约定,因此上诉人就该房对被上诉人不负有噪音方面的约定义务[28];2)根据《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和《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的规定[29],上诉人有义务在房屋与道路之间留下一定的防噪间距,并采取相应的防噪措施;由于每幢房屋与道路的间距不能一概而论[30],间距是否合理只能以建设规划部门的审批为衡量标准[31],本案中,上诉人提供了商品房规划设计的合法审批手续,故应认定该幢楼房与立交桥的距离符合法律规定;此外,除房屋与道路的间距外,上诉人在楼房设计、房屋朝向、防噪设备上均采取了相应的措施,整幢楼侧对立交桥,争议房屋的卧室尽量背对立交桥的方向,朝向立交桥房间的窗户均安装了双层隔音玻璃。以上证明上诉人已履行了法定义务,被上诉人关于上诉人未采取防噪措施的主张不能成立;3)虽然上诉人履行了法定的防噪义务,但争议房屋的部分房间存在噪音超标的事实,在我国目前的经济条件下,交通干线两旁房屋受噪声影响的情况普遍存在,对此类情况采用的是采取一定措施予以防治的处理方法;本案中,上诉人已采取了一定的防噪措施,对于部分房间噪音仍然超标的问题可通过进一步采取措施予以防治,而被上诉人在诉讼中明确表示不要求上诉人采取进一步防治措施,仅诉请解除合同,故对部分房间噪音超标的问题由被上诉人自行解决。综述,上诉人在对所售房屋防噪事宜没有约定义务的情况下履行相关的法定义务,现被上诉人所购房屋部分房间噪音超标的瑕疵,可通过进一步采取措施加以补救,上诉人在履约过程中不存在根本性违约,合同解除的条件未成就,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商品房购销合同》不应解除[32].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基本清楚,但适用法律错误,依法应予改判。

    (四)以上几种处理方式的异同

    笔者在本文第一部分归纳了以上几个案例所具有的共同特点,并在此基础上设定了本文研究的前提条件。但是,本文更为关注的,是以上案例之间的不同点,尤其是人民法院在司法实践中处理此类案件时所呈现出来的差异。

    首先,从案件的性质来看,“北京王某等人诉投资公司案”和“上海余某诉开发商案”显然属于环境污染侵权之诉。[33] 从原告的诉讼请求来看,正在审理中的“通惠家园案”不啻“北京王某等人诉投资公司案”的翻版。只有“昆明苏某诉官房案”属于典型的合同之诉。但是,在对案件性质的认识上,人民法院和原告之间并不总是一致。在“上海余某诉开发商案”中,法院对该案的判决理由似乎表明,其并不认为该案属于环境污染侵权之诉。[34] 从上述案例来看,原告更多地选择了环境污染侵权之诉,而非基于商品房买卖产生的合同之诉。

    其次,从法院的判决结果来看,同为环境污染侵权之诉,在“北京王某等人诉投资公司案”中,原告的诉讼请求几乎全部得到了法院的支持,而在“上海余某诉开发商案”中,原告的诉讼请求却遭到法院驳回。无独有偶,在属于违约之诉的“昆明苏某诉官房案”中,原告在一审中几乎全面胜诉,而二审法院在基本肯定一审判决所认定的事实的基础上,否定了一审的判决理由,认为其适用法律错误,从而判令撤销一审判决,驳回了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上述戏剧性的结果使我们看到,司法机关在对同类案件的理解和认识上,差别何其巨大。

    当然,通过对上述案例的初步分析,我们也不难发现人民法院在判决支持或驳回原告诉讼请求时,其判决理由中存在的共同之处。[35] 如从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支持原告苏某的一审判决书中,我们可以看到其判决理由与北京法院在“北京王某等人诉投资公司案”中支持原告等人的判决理由何其相似乃尔。而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在“昆明苏某诉官房案”中驳回原告苏某诉讼请求的第一项理由,又无不与上海法院驳回原告余某诉讼请求的主要理由如出一辙。但是,我们更应当看到,上述的共同之处,并没有消弭民法院在此类案件上的分歧,相反却使他们在一些实质性问题(如开发商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属于环境侵权责任抑或违约责任)上的分野凸显得更加清晰。总而言之,在商品房道路交通噪声污染案件中,对于开发商是否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以及承担何种性质的民事责任的问题上,当事人之间、当事人与法院之间乃至法院与法院之间,存在的差异仍然是主要的。这也正是本文对此问题进行探讨的意义所在。

    三、从我国现行法律和司法判例看司法实践中应当注意的几个问题

    从本文第二部分述及的三个案例来看,笔者认为,在目前的商品房道路交通噪声污染案件的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在以下几个主要的问题上普遍存在着认识上的误区:1)开发商在商品房道路交通噪声污染案件中可能承担的民事责任是属于环境侵权责任还是合同责任;2)声环境是否属于商品房质量的一部分;3)开发商是如何履行其依法承担的防噪义务的;4)声环境和开发商依法承担的防噪义务是何种关系;5)在认定开发商是否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时应当遵循何种法律原则;6)开发商是否应当为道路交通噪声污染承担商品房质量瑕疵担保责任。

    在此部分,笔者拟根据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并结合司法判例,对目前司法实践中存在的上述问题进行评析,并提出自己的观点和看法。

    (一)如何认识商品房道路交通噪声污染案件及开发商可能承担的民事责任的性质。

    从本文提及的几个现有司法判例来看,在如何认识商品房道路交通噪声污染案件及开发商可能承担的民事责任的性质的问题上,当事人之间、当事人与人民法院之间乃至人民法院之间,存在着见仁见智的情形。

    开发商可能承担的民事责任的性质,直接决定了此类案件的性质。因此,对案件性质的探讨,离不开对开发商可能承担的民事责任性质的剖析。《民法通则》第106条规定:“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据此,民事责任一般被概括为:民事主体因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民事义务所应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36] 民事义务不同于民事责任,民事义务是承担民事责任的前提,无义务则无责任。[37] 我国民事责任基本上分为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和侵权的民事责任。[38] 在商品房道路交通噪声污染案件中,开发商可能承担的民事责任是属于侵权责任还是合同责任,是一个需要厘清的问题。

    1、关于开发商承担侵权责任的可能性分析。

    从本文所举的案例来看,原告大多选择了侵权之诉,而且在“北京王某等人诉投资公司案”中,法院还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那么,认定开发商在商品房道路交通噪声污染案件中承担侵权责任是否有具有法律和法理依据呢?《民法通则》将侵权行为分为一般的侵权行为和特殊的侵权行为两大类。其中,一般的侵权行为适用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而特殊侵权行为则适用无过错或过错推定的归责原则。《民法通则》第6章第3节规定了几种特殊的侵权行为,其中与商品房道路交通噪声污染案件有关的是环境污染侵权行为。[39]

    《民法通则》第124条规定:“违反国家保护环境防止污染的规定,污染环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据此,多数法学论著将污染环境致人损害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概括为三:一是加害人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污染环境;二是造成了他人损害的后果;三是损害后果和加害人污染环境的行为存在因果关系。[40] 在商品房道路交通噪声污染案件中,交通噪声并非开发商所制造,开发商不是交通噪声污染的加害者或制造者,依法不属于承担环境污染侵权责任的民事主体,因此不可能承担环境侵权的民事责任。